美章网 精品范文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个时期以来,按照集团公司的疫情防控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坚决贯彻落实集团党组和地方政府的安排部署,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确保了公司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职工健康、能源保供等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局良好。

截止到2月17日,公司月累计完成煤炭销售100.13万吨,超月进度计划7.51万吨,年累计完成268.28万吨,超年进度计划5.99万吨;月累计完成煤炭生产103.97万吨,超月进度计划11.35万吨,年累计完成283.49万吨,超年进度计划21.19万吨。

但因疫情影响,各单位在节后都未能及时召开工作会,为确保集团公司和公司年初工作会议精神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全面抓好疫情防控工作。下面我就公司近期各项工作强调以下几点意见:

一、继续抓好疫情防控工作不放松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节后返岗和流动人员增加,防控形势复杂严峻,随着锡盟地区疫情防控不断升级,我们要高度重视,持续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公司上下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保持战时思维状态,不断深入贯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以赴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地方政府和集团党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认清形势,攻坚克难。把做好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和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积极落实好集团公司党组“一防三保”工作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第一时间掌握党中央、国务院、地方政府和集团党组对疫情防控的最新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现阶段流动人员增加所带来防控风险。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战备状态,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疫情防控情况监督检查。层层压实责任、落实举措,保证所属生产生活、外委项目管理等区域和返岗人员、外委施工等人员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无死角进行疫情防控。

(三)进一步严格要求。疫情防控一刻不可懈怠,各级管理人员要以“一防三保”工作为主题,严格属地管理,严格执行信息“日报告”和举报通报制度,严格做好公共区域的消毒通风、职工个人健康检测等疫情防护工作,严格做好防疫物资的采购和发放工作。严格抓好包联小区和公司人员的管控,及时掌握在岗人员、隔离人员、重点疫区人员的相关信息,落实好关心关爱职工的十条措施。充分发挥党政群团、干部职工群众全民参与、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继续抓好安全环保不放松

当前,面临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员工返岗等多因素叠加,是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和环保事件的高发期。我们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环保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环保防范、安全环保与复产复工、严格监管与指导服务等三大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集团公司“风险管控年”为主线,开展好全年的安全环保各项工作。

(一)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控机制”,全面组织安全环保检查,严格人员上岗标准、设备设施安全条件、作业现场管理,切实加强对春融边坡管理、设备大修理、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管控;

(二)突出抓好承包商准入及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在控、复工复产平稳有序;

(三)各生产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疫形势下系统状态不稳定、人员不足、员工思想波动等问题,严格遵循岗位标准作业流程;

(四)对解除隔离人员、轮休上岗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学时采用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可上岗;

(五)严格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责任制。疫情期间,凡是因未履职尽责导致的责任安全事故、环保事件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六)复工复产关键时期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责,重要岗位、技术人员要在岗在位,盯守现场,防止仓促开工引发事故。

(七)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精准性、时效性。各单位、各部门的管理监察人员必须立足实际,既要能发现问题,还要能“咬”住问题,要跟踪指导监督好问题的解决。

三、继续抓好生产组织不放松

疫情当前,作为央企,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迎峰度冬保供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煤炭的安全稳定供应。要深入贯彻落实好集团公司2020年工作会的重要安排部署,按照月度生产运营计划平衡视频会议上的具体要求,落实好生产运营工作,在有效防控疫情、确保职工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生产经营不滑坡,科学合理制定计划,通过以日保月,以月保年,最终确保全年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一)露天矿要提前做好剥离复工准备工作,扎实做好人员培训、规程考试、设备启动、现场管控等工作,优化作业方式,提高运行效率,强化煤质管理,精细配煤,抓好汽运煤装车组织,增加汽运煤销售量,保证生产高效运行、煤质稳定;

(二)设备维修中心要加强生产设备预防性检修与计划性维修工作,合理安排设备保养、维护,提高检修质量,保障设备出动良好、运行稳定,超前谋划设备备品、备件及招投标等事宜,确保维修有效接续;

(三)储运中心要做好地面生产系统的维护保养,加强与销售公司、集通铁路公司沟通配合,强化联合运输,提高全流程效率,保证日均装车不低于16列、争取17列,努力实现2月份销售170万吨奋斗目标,为全年完成煤炭产销2200万吨打好基础;

(四)生产服务中心要做好食堂卫生、通勤安全、公共区域防疫等工作,物资供应中心要做好生产物资、防疫物资的计划和采购等工作,为复工复产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五)总调度室要继续强化与销售公司沟通配合,了解、掌握用户需求,合理安排销售流向,配合销售公司抓好精准销售。抢抓锡盟地区未来五年煤炭供不应求的大好机遇,从时间上和效益上对现有市场用户进行细分,掌握市场主动权,保住现有用户,发展更多固定用户,统筹管理客户,确保在不同的季度和时间段,调配不同的用户,保证生产平衡和效益最大化。

(六)生产技术部要积极完成800万吨/年产能核增的后续手续办理工作。利用好国家新出台的矿山土地征用政策,对征地工作超前谋划,按照采剥计划准备2022年生产用地办理手续的相关材料,争取在年底完成新增用地的补偿协议签订、草原手续组卷等工作,保障露天矿依法合规生产。

四、继续抓好重点工程项目不放松

今年是公司基本建设的关键之年,我们要坚持年初目标不动摇。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印发2020年煤炭产业十项专项任务及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公司电厂项目建设、输煤系统建设、露天矿生产指挥中心建设等重大工程和“两山”建设的统筹规划,公司上下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程管理工作。

(一)充分做好复工准备。公司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配合,加强与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熟悉了解复工审批流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复工复产相关要求,做好复工风险评估,充分考虑到现场疫情管控和安全管理情况,按照要求制定完备的复工方案,做好复工申请;

(二)优化施工方案。按照年初计划目标不变,重新优化各项重点工程的施工方案,倒排工期,提前准备好各项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招标采购等工作,加快推进施工图的出图效率,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联系,保证施工队伍能够随时进场复工;

(三)抓好重点工程。电厂项目要确保年底顺利“双投”,围绕工程主线,强化资源保障,尽快完成EPC合同补充协议,实时跟踪四大管道等重要设备厂家的复工期,尽最大可能减少供货影响。加强生产准备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及时完成生产物资的准备及生产人员的取证工作;全力推进输煤系统建设,尽快协调集团公司完成智能化超概批复,提前做好重点疫区施工人员替换方案,落实好原材料供货和运输事宜;“绿色矿山”建设要提前做好排土场的复垦绿化和边坡治理方案,做好各项费用计划;“智能矿山”建设要继续优化完善设计方案,露天矿重点抓好移动通信专网建设、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储运中心重点抓好输煤皮带的智能化建设和快速定量自动装车的设计审查、招标采购等相关工作;其他拟建重点工程项目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五、全面抓好经营管理不放松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坚守红线,落实安全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排查治理隐患,要反“三违”,禁“三超”,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矿山节后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

各矿山企业要按照省、市、县的统一安排,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面整治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统筹安排,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机结合

目前全县矿山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必须按照停工停产矿山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煤矿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各矿山企业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建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隐患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应主动报告隐患自查和整改情况,凡没有自查、不报、瞒报隐患,而排查中发现重大隐患的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二是建立隐患公告制度。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隐患情况;必须在隐患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注明防控措施;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指导工人作业;必须向员工公开隐患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接受安全监管。三是建立隐患整改承诺制度。对发现的隐患,都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加强与隐患排查组的沟通,把节后复工复产与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相结合。全县矿山企业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没有进行井下隐患排查,必须先由核查组进行隐患排查,经矿山企业整改完成后,复查工作可以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一并进行。没有经过省级隐患排查以及复查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为了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把“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等综合素质,提升矿山企业抗灾能力,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矿山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讲解,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矿山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各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

四、明确标准,严格复工把关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矿山复工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逐矿进行复工复产安全检查和验收,合格一个,批准一个。

(一)下列五类矿山不得复工

1、证照不全、手续不全或过期的矿山。

2、2014年度伤亡事故未结案的矿山。

3、2014年底以前未退出黑名单监管的矿山。

4、未完成隐患集中排查治理的煤矿,未落实煤监局专项监察指令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5、省安办《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5]3号)中规定的十类情况之一的矿山。

(二)矿山复工必须达到6个条件

1、矿山企业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依法办理安全“三同时”手续;探矿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勘资质的单位施工;外包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施工。

2、矿山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系统和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可靠;矿山图纸必须真实、规范。

3、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可行;制定了2015年安全生产目标、采掘施工计划、灾害防治计划、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煤矿“六化”或非煤矿山“五化”建设计划。

4、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健全。配齐配足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及特种作业人员;井工矿山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矿山企业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了2015年度矿山救护协议,没有成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煤矿,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同时为职工办理了实名工伤保险。

6、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诚信承诺;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优化矿山复工程序

矿山复工重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企业自查自改自报为主。采取四级检查,即企业自查、集团检查、乡镇督查、县安监局核查。

1、矿山企业在申请复工复产前,必须先制定复工复产整改方案,煤矿企业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非煤企业向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部门报批、备案。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间带班领导、整改时限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特别要坚决防止安全措施不落实恢复送电、实施瓦斯排放和排水引发事故。经企业自查,认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按程序逐级申请验收。

2、矿山提出复工申请,经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验收;

3、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安监局;

4、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合格后,报经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县安监局下达复工通知书。

5、为了更好的给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服好务,与集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机结合,县局决定分矿种、分时段分别进行复工,大致安排如下:

非煤矿山企业:3月中旬到4月中旬

煤矿企业:3月中旬到4月底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XXXXXXXXX有限公司

春节期间,我公司按照相关要求放假过年,节后我公司将恢复工程生产,为切实加强节后复工,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工作的要求,我公司在工程开工之前对工程剩余工程做了详尽的工作计划和安排。

安全方面,我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整改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把本项目的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进度方面,在工程复工前我公司已对本项目剩余的工作全部列出清单,对剩余工作需要的人、机、料都做了详细的计划,确保本项目能按照预期的计划完成。

质量方面,在工程复工前我公司已对本项目剩余的工作的质量重点全部列出清单。对需要着重主要的质量控制点,我公司在施工前技术交底、施工中检查,施工后检验测试,确保项目保质保量的完成。

基本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特恳请贵贵公司,准予复工生产。

XXXXXXXXX有限公司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及省、市、县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围绕服务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以问题为导向,以责任为抓手,通过深入开展节后复工复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建设安全运行、确保不忙中添乱,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

三、检查范围

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重点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一般化工)、烟花爆竹(批发)、金属冶炼(铸造)等高危(高风险)企业,纺织服装、水泥建材、机械、轻工等重点工贸企业和消防,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燃气、文化旅游、特种设备、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同时,将医院、集中隔离点、救护物资企业三类场所消防安全纳入到大检查范围。

四、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安委办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执行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冶金建材轻工等各类工贸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单明确的相关工作情况。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和可燃物清理、完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培训演练情况。

(三)复工复产前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新设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的安全培训情况等;

(四)复工复产前重要设施设备、重点部位的安全设施检查、维修和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五)贯彻执行县、镇疫情防控指挥部(所)有关部署要求情况。

1.非煤矿山。重点检查已复工复产企业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设计建设生产,复工复产后抢产量抢进度生产和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停产停建矿山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建设,已经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牵头单位:镇安监站,责任单位:派出所、国土所和镇环保办、交通办、农办等)

2.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和未持证上岗、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以及企业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不符合要求、危险废物管理处置不当、复工复产后抢产量抢进度等问题。(牵头单位:镇安监站,责任单位:派出所、市场所、交警中队、供电所、镇环保办)

3.消防。重点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高层建筑、购物超市、养老机构、宾馆、餐饮单位以及“多合一”、群租房、老旧小区等场所火灾隐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小微企业、家庭作坊违规搭建、电气线路老化、疏散通道不畅、消防设施损坏、安全培训和演练不到位等问题。(牵头单位:派出所、园区,责任单位:镇规划分局、园区企业服务中心、镇卫计办、镇安监站、镇建设办、镇文旅办、镇农办、镇民政办、镇物业安置办和供电所、各医院、各村(居)委会等)

4.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重点检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特别是防坍塌、防坠落、防滑、防冻、防火、防中毒窒息工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复杂地质条件下桥梁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施工现场驻地及场站周边存在的不良地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牵头单位:镇建设办,责任单位:镇规划分局、园区企业服务中心、镇交通办、镇水利站、镇美丽乡村办、镇物业安置办、镇环保办、镇城管分局、镇打非办)

5.燃气。重点检查燃气站无证经营,瓶装液化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和倒装等行为,餐饮店等燃气使用场所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和用具等问题。(牵头单位:镇建设办,责任单位:镇物业安置办、镇环保办、镇城管分局、镇卫计办和市场所)

6.金属冶炼(冶金、铸造)。重点检查冶金企业煤气安全设备设施缺失、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不到位,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制度执行不到位,维修作业安全确认、交底、监护不到位;铸造装置维护不及时、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电工、焊工无证上岗,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和警示不到位及作业未审批等问题。(牵头单位:镇安监站,责任单位:市场所、镇环保办、供电所、镇建设办)

7.一般工贸。重点检查纺织服装、机械、建材、轻工等一般工贸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急演练计划、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复工复产前的设施设备检维修、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复工复产后为赶订单超常规超能力加班组织生产、员工疲劳作业情况等。(牵头责任单位:园区企业服务中心,责任单位:镇安监站、镇文旅办、镇农办和派出所、市场所、供电所、相关村(居)委会等)

8.其他行业领域。其他如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文化旅游、农业(农机、森林防火等)、民爆物品、能源(电力、天然气长输管线)、学校、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小作坊、加工点等一般行业领域也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各类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管控好安全风险。(责任单位:交警中队、镇安监站、镇文旅办、派出所、市场所、园区企业服务中心、镇交通办、镇文旅办、镇农办、镇城管分局、供电所、镇经发办、各村(社区)、机关联系村(居)工作组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大检查工作,主动与园区和各村(居)做好对接,提前梳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企业名单,明确大检查工作的重点环节、重要部位,不添乱、不扰企,采取联合执法检查的方式,切实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和水平。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停建煤矿复建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复建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二、恢复建设的煤矿名单

根据《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11〕第10次和〔2012〕第1次总11次)精神,我县长田乡小凤山煤矿、长田煤矿、烂坝画眉冲煤矿、三都镇紫马冲煤矿、断杉镇昱城煤矿、鸭绒煤矿等6家煤矿经瓦斯等级鉴定批复为非高瓦斯和非煤与瓦斯突出的停建矿井,可以恢复建设。王佑煤矿和芦山煤矿待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矿井后,按程序恢复建设;甲烈煤矿原已批复为试运转煤矿,但因其安全专篇变更后未获批复,该矿原则上只能安装设备、抽排水和维修巷道,不得开拓巷道和进行生产,待获得专篇批复后方可恢复建设。

三、煤矿复建工作验收时间

根据我县停建煤矿实际情况,恢复建设验收时间从2012年2月25日开始,至2012年3月25日结束。

四、煤矿恢复建设程序

1、按《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会议纪要》精神,由煤矿向县复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重点体现业主自愿,并经实际控股人签字,属地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报县复建小组。

2、复建小组收到申请后,到矿进行初步审查验收。初步审查验收内容:①煤矿复建组织机构成立情况;②矿级管理人员到位和分工情况;③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④隐患排查安全措施准备情况等内容。

初步审查验收合格后现场开锁,矿方即可按照隐患排查安全措施要求入井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根据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复建小组备案,同时煤矿根据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报复建小组进行验收,经复建小组验收合格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两次验收不合格,取消复建资格。

4、县政府批复同意复工建设后,煤矿进行复工建设。

五、工作要求

1、各煤矿要认真制定设备的检修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确保各种保护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煤矿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复建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复建整顿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复建前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和全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复建顺利进行。

2、各煤矿要切实抓好复建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按工作程序完成各阶段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3、验收小组要严格遵守复建验收制度,严格落实相关验收工作要求,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煤矿复建安全责任制,防止拖延推诿、敷衍塞责。凡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4、验收工作必须做到审批一处、验收一处、合格一处、恢复建设一处。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对煤矿井上、井下认真进行检查,不准降低标准进行复建验收。

六、复建煤矿安全建设要求

1、严格按照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建设,建设中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和专篇严重不符的,必须对设计和专篇进行修改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2、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采掘机械化和“六大系统”建设要求开展矿井建设,凡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未达标、未实现采掘机械化以及未按规定建成“六大系统”的矿井,一律不予报批进合试运转。

3、严格按照开采方案和安全专篇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建设施工,对各项工作均要制定切合实际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计划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严防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安全监管责任

1、县工信局、安监局及属地乡(镇)政府要加强矿井复建工作督促检查,定期不定期对复建矿井开展督查,确保复建工作严格按规定和要求顺利开展。

2、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复建工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合理安排,要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逐项开展隐患排查,制定的整改方案必须经验收专家组全面审核同意,报县复建小组备案后方可进行整改,整改结束报县复建小组验收合格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复后方可恢复建设。乡(镇)要明确恢复建设矿井的包保责任人,包保人员要加大对煤矿建设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汇报处理,驻矿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盯守。

3、要严格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复建矿井的安全管理。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将复建矿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按规定强化监管检查,确保煤矿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工信部门要加大技术指导力度,严把验收关,确保复建矿井符合基本安全条件;公安部门要强化火工品管理,对作出复建决定的煤矿,立即供应火工品,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供应火工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5月12日,四川汶川县发生特大地震波及我县,给我县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各行各业都造成了重大损失。截至5月26日下午6时,全县受灾总户数达到37766户,受灾人口151184人,共造成13人死亡、1266人受伤;3010间5.5万平方米房屋倒塌,138886间271.93万平方米房屋受损;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税务、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城镇基础设施、乡村公路、桥梁、水利、电力、通讯等各个领域普遍受损严重,全县受灾损失累计达176413.98万元。为了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序进行,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省市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县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__年实施恢复重建项目概况

按照《*县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20__年,全县规划实施各类灾后重建项目个,估算总投资万元。其中;;;。20__年计划完成投资万元。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抗震救灾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省、市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清缓急、突出重点、自救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和“六个一”的工作思路,全县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整合各种资源,统筹人力、物力、财力,结合“十一五”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安排、超前谋划,立足应急,着眼长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尽快恢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尽快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的伟大工程,奋力夺取抗震救灾的全面胜利,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努力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着眼长远,科学论证,总体布局,分步实施。

2、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灾后恢复重建要从县情、乡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宜统则统,宜分则分。

3、坚持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要以人为本,把关系国计民生和受损最严重的项目放在首位,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吃水、住房、就医、上学、行路、通讯等问题。

4、坚持近期应急,远期提高的原则。当前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重点,开展生产自救。同时要结合全县“十一五”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把近期应急和长远发展结合起来,实现多领域、多行业、高层次发展。

5、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灾后恢复重建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整合各种资源,以自筹为主,争取国家补助为辅,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美好家园。

6、坚持整合资源,集中建设的原则。在城乡灾民建房和机关事业单位灾后重建工作中,要本着节约土地、整合资金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7、坚持政府推动,讲求实效的原则。各级党政组织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团结互助、真抓实干、讲求实效,努力用最短的时间,全面完成灾后重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

8、坚持全面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规划要有前瞻性,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不能只站在当前的角度就灾情论重建。

四、工作重点

20__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是:

1、恢复建设受灾群众住房。完成全县农村7876户重灾户27801间56.31万平方米和26867户轻灾户103448间200.08平方米的房屋维修加固工作;做好需易地搬迁和整村重建的169户698人以及需就地拆除重建的2857户10886人的过渡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一个安全、保暖的房屋过冬;积极筹措资金,宣传发动需重建房屋的群众,解决土地、材料、劳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力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条件成熟的应及时启动建设;完成城区30栋机关单位家属楼和68栋企事业单位家属楼的维修加固。

2、恢复建设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

学校。维修加固教学用房195项,建筑面积68826平方米,加固围墙6410米、大门22座、厕所39座,确保学生正常上课;积极做好需拆除重建的教育教学设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20__年底前全面建成。3、恢复建设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医院。维修加固县医院、基层卫生院及伏镇防保所等14处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6992平方米;及时启动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站、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地病办、17个基层卫生院以及伏镇防保所等25项业务用房重建工作,力争全面开工建设。

4、恢复建设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城镇供水。维修城区供水系统机电设备及受损输水管道108处,确保充足供应机关单位及居民生产生活用水。

5、恢复建设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人饮工程。维修人畜饮水工程点36处,解决7.7万人饮水安全问题;需要重建的20处人饮工程点,积极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年内全面开工建设。

6、恢复建设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维修加固人大政协综合楼等4栋办公楼4480平方米及15个乡镇机关办公用房25751平方米;维修加固村级组织活动室14010平方米;积极做好各级机关及其事业单位重建办公用房的前期准备工作。

7、恢复建设灾区必需的水利基础设施。维修加固胡峡水库和峰崖水库坝体及溢洪道,确保水库安全;完成店子河、杜沟、高塘塘坝坝体维修加固;完成79口受损集雨水窖维修;维修加固伏镇、江洛、麻沿、栗川、泥阳和柳林等六乡镇防洪河堤9200米,确保汛期安全。

8、恢复建设灾区必需的交通基础设施。完成徽虞白(甘陕界)县际公路谈虞段23公里的路面整修及塌方治理工程;开工建设麻沿-剡家阙公路、永宁-江口公路、柳林-杏树垭公路、高桥-太白公路、黑沟-虞关公路等5条县乡公路及56条通村公路的维修加固工程;全面开工维修加固受损桥梁及涵洞,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五、目标任务

重点恢复建设受灾群众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设施以及灾区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其中,入冬前要妥善解决灾区居民群众住房和学生上学问题。确保年底前,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水库、公路、电力和通信等设施全面恢复正常。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学生有学上;全县不发生疫病暴发流行;无安全事故发生;群众生产生活正常;社会秩序稳定。通过7个月的努力,到20__年底,全面完成项维修加固工程并投入使用。

六、工作步骤

灾后恢复重建20__年实施步骤分为四步:

第一步(5月24日-6月9日):规划阶段。科学编制全县灾后重建20__年建设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二步(6月10日-10月9日):维修加固项目实施阶段。全面完成受损程度中度以下列入当年维修加固计划的建设任务。

第三步(7月10日-12月底):重建项目启动阶段。办理需要重建项目的选址、立项、设计等相关手续,努力筹措建设资金,力争一批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重大重建项目开工建设。

第四步(10月10日-12月底):维修加固项目验收阶段。对维修加固的所有项目组织全面验收,确保维修加固质量达标。

七、投资概算和筹资方案

(一)投资概算:20__年灾后重建以恢复性应急项目建设为主,共计划实施项目个,需投资亿元,其中:维修加固项目个,需投资亿元,拆除重建项目个,需投资亿元。

(二)筹资方案:需国家投资万元,县财政、企业和群众自筹万元,申请银行贷款万元。

八、工作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为了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迅速开展恢复重建的各项具体工作,县委、县政府成立灾后重建领导小组,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郭建博任组长,政府县长祁岷青,县政协主席宋小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瀚东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政府县长祁岷青任总指挥,指挥部由13个工作组组成:1、农村灾后重建工作组;2、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组;3、宣传及社会事

业组;4、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组;5、工业企业恢复生产组;6、财税增收组;7、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组;8、维护社会稳定组;9、督查调研组;10、严明纪律组;11、灾情信息收集组;12、物资捐助和发放管理组;13、物资发放督促检查审计组。各工作组都由一名分管工作的县委常委任组长,人大、政府、政协分管工作的副县级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具体工作。(二)部门职责:

1、发改委要着眼长远,科学谋划,总体布局,分类指导,精心编制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积极向上级主管汇报,千方百计争取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项目立项程序,协助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

2、财政局要开源节流,紧缩一般性开支,压缩不必要开支,积极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好用好上级安排的财政恢复重建资金,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时拨付到位。

3、民政局和各乡镇要把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吃、穿、住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要切实做好受灾人口的核实,及时安排发放救济粮款;要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暂时无栖身之处的受灾群众,要采取投亲靠友等应急措施,确保每一位灾民都有安身居住的地方。同时,要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捐款捐物活动的组织和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社会各界的爱心及时送到受灾群众手中。

4、建设局要在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城区居民住宅楼维修加固和新建办房屋规划选址的同时,科学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搞好易地搬迁和就地重建农户的村庄及住宅规划。

5、交通局要搞好受损公路和桥梁的修复,确保道路畅通。

6、水利局要抓紧抢修水毁塘、库、堰、渠、堤防护岸工程和城乡供排水工程等水利设施,要列出时间表,倒排工期,责任到人,为防汛保安及抗击可能出现的高温伏旱做好准备。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险塘险库及洪水易发地段的监控和管护,确保安全度汛。

7、教育局要对学校危房采取排危措施,确保高三毕业生能够正常上课,其他各年级教学活动能够够逐步恢复。

8、经委和乡企局要积极支持受灾工矿商贸企业恢复生产,厂房受损的要尽快除险加固,设备受损的要尽快维修或更新,确保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9、国土资源局要及时调整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灾后重建和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对已确认的次生地质灾害隐患点进一步加强监测,强化预警预报、疏散避险、应急治理等工作,确保受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在全县开展一次地灾隐患拉网式排查,对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及时纳入监测范围。

10、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要及时抢修供水、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传输等设施,确保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正常供水、供电、通讯畅通、广播电视节目正常传输。

11、卫生局和疾控中心要高度重视卫生防疫,做好抗大灾、防大疫的各项工作。要动员广大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卫生防疫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疫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切实做好水源保护、饮水卫生、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2、农牧局和各镇要尽快抢修地震毁坏的农业设施,加强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及时调运恢复生产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

13、商务局要确保救灾物资和广大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避免因灾出现供应严重不足、物价快速上涨等情况。工商局、物价局要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

14、审计局和监察局要加强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15、公安局要抓好灾情严重和灾民集中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趁火打劫,偷盗破坏抢险救灾物资设备,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行为。

16、气象站和水文站要加强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预警,及时传递处理各类重大险情、灾情信息。

17、宣传部和广电局要大力宣传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典型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以弘扬正气、激励斗志,用正确的舆论引导、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战胜灾害、重建家园的信心。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克服等、靠、要思想,自觉开展抗灾自救互救、重建家园。

九、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县乡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发展意识,把大灾作为促进大发展的重要机遇,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三年全县的主要工作任务,增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全身心投入到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要进一步健全灾后重建工作的组织机构,保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要急灾区所急,帮灾区所需,解灾区所难,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采取新措施,千方百计帮助灾区群众度过生产生活难关、重建美好家园。

(二)层层分解任务,认真抓好落实。灾后重建各工作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工作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组职责范围内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全责。各乡镇、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乡镇、本部门、本行业的恢复重建工作负全责。各工作组、各乡镇和各部门要把今年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层层落到实处,把本乡镇、本部门灾后重建工作进行分解,明确重建任务、质量要求和工作进度要求,逐项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层层签订

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要在进一步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受损评估核查,聘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论证提出科学合理的恢复重建方案。要把灾后重建工作列入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目标范围,做到灾后重建与推进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使全县灾后重建工作步入程序化、规范化轨道。(三)严格工作程序,阳光规范操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量大面宽,涉及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各单项维修加固工程要遵循以下工作程序:聘请专家评估提出维修加固方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维修加固设计方案—县上组织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县上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每一项重建工作都要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额较大的重大工程建设方案要引入听证制度,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各项恢复重建工程的建设方案、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要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都能够阳光操作,规范操作。

(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县财政设立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户,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所有募集的捐款,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建立资金使用明细台账,张榜公布,公开透明。资金拨付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实行报帐制和“3331”拨款,即工程开工按预算拨付30%资金,完成80%的工程量拨付30%的资金,工程完工拨付30%的资金,工程按规定竣工验收拨付10%。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流向、使用情况和投效益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发现违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挪用救灾款物的违法行为,确保发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最大投资效益。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部署,做好灾区畜牧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将畜牧业损失降到最低,加大对受灾养殖户补栏、商品畜圈舍、种猪供精网点和受灾草地饲料的重建、修复支持力度,强化畜禽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年无大疫。

二、恢复重建项目及重建资金安排情况

我县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包括:灾后疫病防控与监测,种猪恢复生产建设,受灾养殖户畜禽补栏生产恢复,加固修复家畜圈舍,牛、羊添砖补饲及受灾草地饲料的供应补种重建五个项目,重建恢复资金共计63.5万元(其中:上级补助60万元,县级配套3.5万元)。

(一)灾后疫病防控与监测项目

主要以受灾严重的边远贫困重灾村寨为主,并辐射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和所有受灾村寨。同时,强化对疫情的监测。该项目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是以开展“W”病、“D”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狂犬病、牛出败、炭疽等防疫注射工作为主,确保防疫注射密度达100%。该项目计划安排救灾恢复资金15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受灾农户的防疫注射补助及防疫注射工作所需的物资准备等。

(二)种猪恢复生产建设项目

主要用于因低温雨雪冰冻灾损失较严重的村寨恢复种猪人工受精网点建设。该项目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计划新建10个人工受精网点,每个点引进两头优良种公猪,每头5000元,安排救灾恢复资金10万元。

(三)受灾养殖户畜禽补栏生产恢复项目

主要用于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畜禽养殖生产,对因低温雨雪冰冻灾造成畜禽死亡损失严重的养殖户,给予一定的畜禽补栏补助。该项目由县畜牧兽医局和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计划扶持生猪补栏4*7头,每头补助20元,合计8.174万元;补栏牛200头,每头补助150元,合计3万元;补栏羊786只,每只补助30元,合计2.358万元;补栏鸡12340只,每只补助2元,合计2.468万元。共计畜禽补栏生产恢复资金16万元。

(四)加固修复家畜圈舍。

主要用于扶持因灾损失严重的家畜圈舍进行修复重建。该项目由县畜牧兽医局和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计划在11个乡(镇)500户养殖户中加固修复家畜圈舍1.2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10元,合计12.5万元。

(五)牛、羊添砖补饲及受灾草地饲料的供应补种重建。

一是对受灾的农户进行牛、羊添砖补饲及受灾草地饲料的供应补种重建。计划对每户养牛农户按每头牛供应2块添砖,每5只羊供应1块添砖,计划补饲牛3000头、羊20000只,共提供添砖1万块,每块5元,合计5万元;二是对受灾而缺乏牧草的农户及种植3亩以上的农户及时免费提供优质牧草种子,计划补植补种牧草2500亩,每亩种植补助供应按20元优质牧草种子计,合计5万元。以上两项共需补助资金10万元。该项目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恢复重建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次重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年3月10日至20*年3月15日)。及时召开全县灾后恢复畜牧业生产工作会议,安排布署恢复重建工作,讲授恢复重建的有关技术方案,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积极动员广大养殖户树立生产信心,不等不靠,迅速行动,组织生产自救。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年3月16日至20*年5月30日)。组织人员深入养殖户(场)、兑现受灾养殖户畜禽补栏生产恢复资金补助;帮助倒塌圈舍的养殖户重建畜舍,大力动员受灾养殖户兴建标准化圈舍;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养殖户开展防疫、检疫和防病治病工作,确保大灾后无大的疫情发生;统筹协调,积极帮助养殖户调运优质畜禽种苗,优质牧草、饲料等生产物质,加大技术服务力度,确保畜禽稳步健康发展。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年6月1日至20*年6月6日)。由县畜牧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各乡镇、各养殖户(场)、小区,对养殖户的畜舍重建、种畜的生产能力、商品畜(禽)的填槽补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抓住重点,提高认识

各乡(镇)场、各部门要把当前恢复农业生产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深入基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全力以赴抓好恢复重建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切实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砚山县畜牧业灾后恢复生产及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副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畜牧兽医局,由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灾后恢复生产方案及资金物资使用方案的制定,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领导,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兑现到农户手中。

(三)加强管理,认真督查

一是县畜牧兽医局、各乡(镇)、场要制定合理的救灾资金物资分配办法,加强救灾物资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分配工作;二是县畜牧兽医局要统筹协调,积极帮助养殖户调运优质畜禽种苗,优质牧草、饲料等生产物质,保证灾区所需疫苗、饲料等物资供应;三是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大技术服务力度,针对不同畜禽饲养品种、不同饲养模式,确定重点推广技术,进行分类指导。并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一线,送科技下乡,帮助受灾养殖户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

五、相关要求

(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恢复生产及重建资金的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目标、重点和效益的跟踪督查,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农业和恢复生产方面,不得用于非农项目、不得用于行政事务开支、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虚报、冒领。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工程车辆;运用;维修管理

引言

工程车辆是内燃机车、平板车、网轨检测车、钢轨打磨车、接触网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隧道清洗车的统称。是保证地铁安全运营不可缺少的设备,担负着紧急救援、调车作业、供电设备和线路维修、线路和接触网检测、钢轨打磨修复等工作。因此,合理的管理模式,清晰的接口划分,是保证工程车辆良好运用状态的前提,是为地铁安全运营提供保障的基础。工程车辆的管理工作,原则上分为运用和检修两大方面。

1、工程车辆运用管理

1.1工程车辆运用管理职责

1.1.1负责工程车辆的日常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车辆状态良好。1.1.2负责工程车辆驾驶和出车前检查工作,按照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工程运输和调车作业,确保工程车辆运行安全。1.1.3负责工程车辆检修周期间隔期非带压力油、冷却水的加注检查,负责燃油需求计划提报,配合做好燃油添加,确保机车状态良好。1.1.4负责运用工程车辆故障报修,交验参与,确保内燃机车故障得到及时处理。1.1.5制定和修订整备、操作作业标准,对驾驶、安全方面提出整改措施及设备技术改造意见。

1.2工程车司机的组成和任务

工程车司机乘务组由两名司机组成,一名司机担任操作司机,一名司机担任调车员或车长。工程车司机直接掌握着机车,担负着行车安全职责。因此,对工程车司机必须经过严格挑选,由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且有吃苦耐劳精神的人员组成,并经过技术业务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担当乘务工作。

1.3工程车辆的运用

西安地铁二号线工程车辆运用是根据施工作业用车部门,编制的月度施工作业计划报车辆部签署配合意见,并报调度部生产管理室,由分公司统一编制下发月度施工行车通告作业计划。车辆部根据施工作业计划用车需求,结合工程车辆检修计划和机车质量状态进行综合协调安排。在施工作业前一天,由使用单位向车辆部提交工程车辆使用计划申请单,申请单包括装载货物品名、重量、尺寸、件数、装卸车地点、时间、加固方法、编组要求、乘车人数、负责人姓名、电话、押车人姓名、电话、使用内燃机车时间、运行区段及作业要求和相关安全措施等内容。车辆部根据用车需求及运行注意事项,合理安排司机和机车,保证施工计划顺利实施和行车作业安全。

2、工程车辆维修管理

2.1工程车辆维修管理职责

2.1.1负责工程车辆各类修程、检查保养及修理工作(委外单位或厂家合作完成),确保工程车辆符合运用要求。2.1.2负责建立工程车辆检修台帐,填写每台机车车辆履历表,按照检修周期安排检修计划,及时向各生产部门提交检修计划,跟踪检修计划实施。2.1.3负责《设备设施维修使用界面分界规定》中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车辆的保养、维修工作,确保其技术状态良好,符合使用要求。2.1.4负责工程车辆临时故障的维修工作,确保运用用车需求。2.1.5负责做好维修车交付运用的验收工作,对不良处所及隐患应及时整改和处理。

2.2检修原则

工程车辆的检修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原则,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工程车辆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养规程、修理规范和检修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应探索应用诊断技术,实施状态监测下的预防维修,使工程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2.3检修内容

工程车辆的检修工作包括保养和修理。在检修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修理规范,认真执行检修标准。

2.3.1工程车辆的保养

工程车辆的保养主要分为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

(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由司机按规定项目进行以清洁、紧固、调整、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2)定期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由检修车间按规定项目进行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和排除不正常状态为主要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工程车辆定期保养周期为2000~3000km或一个季度。(3)对新制或大修后的工程车辆,须进行走合期保养;季度温度变化时,还须进行换季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2.3.2工程车辆的修程

工程车辆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大修三种修程。

3、救援应急处置

工程车辆在运行或调车作业中,由于车辆走行部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车辆脱轨时,司机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行车调度或车辆段调度,并组织救援起复,及时开通线路。

3.1起复方法

常见的救援复轨方法有吊复法、拉复法和顶复法。吊复法是用轨道起重机吊复轨道车的方法。拉复法是用复轨器(道爬子)使脱轨的工程车辆由机车牵引复位的方法。顶复法是用液压式复轨器顶起脱轨的工程车辆,再横向位移后复位的方法。目前,国内工程车辆脱轨以后使用的复轨器主要为液压式复轨器,型号主要有Y-FG、JYW、JFZ1-A和DFZ型。其优点是:结构简单,体积小,重量轻,使用方便,操作简单,省时省力,起复速度快,速装快卸,适应性强。

4、西安地铁工程车辆管理工作

4.1西安地铁二号线工程车司机运作管理和内燃机车检修管理归属车辆部统一管理,此管理模式便于工程车辆的日常保养,能及时准确掌握工程车辆的运用状态,保证工程车辆故障及时修复,有利于提高内燃机车出库率。

4.2西安地铁二号线工程车辆的配属管理:内燃机车配属车辆部管理,网轨检测车、钢轨打磨车、接触网作业车、接触网放线车、隧道清洗车、平板车等配属设施部管理。

4.3西安地铁二号线工程车辆种类较多,不同种类的工程车辆因其结构存在差异,在不同的外在条件下,应采取的起复救援方式不同。需要对各类工程车辆的起复救援方式进行现场模拟,制定切实可行的救援起复方案,并在日常加强救援演练,提高救援起复的成功率,在最短时间内开通线路,恢复地铁正常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5、结束语

工程车辆运用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为完成施工、调车作业、紧急救援任务提供动力,而工程车辆检修工作是为了确保工程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整个工程车辆管理工作就是要保证工程车辆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地完成紧急救援、施工、调车作业任务。

参考文献

[1]郭进龙.内燃机车运用[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4.4

[2]铁路职工岗位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轨道车司机[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0.5

[3]曹双胜.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检修工艺设备及工程车辆[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3.12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特种作业人员是煤矿企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不仅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也是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为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特种作业培训计划。

二、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达到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达到一定水平,保证持证上岗,拒绝无证上岗,盲目操作现象。

三、培训计划

(1)、培训时间

每年计划两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每半年由矿组织培训,时间定为每年开工的第一个星期和半年后的第一个星期,每次五天。

(2)、培训对象

1、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员培训计划2、瓦斯检测工、通风监测工

3、放炮员、防突工、瓦斯泵司机

4、绞车工

5、信号及挂钩工

6、配电工、电钳工

7、安全检查

(3)、培训要求

1、所属煤矿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穿插培训,培训完毕后进行各工种培训情况摸底考试,对考试不及格者进行复训和补考,参加复训着必须缴纳复训费用,复训不及格者停岗使用。

2、除了当班特种人员外,其余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轮换进行,否则将按违章论处。

3、培训结束后,对培训资料、考试成绩整理归档备查。

4、根据县煤炭局、县煤炭局的培训计划、公司所属煤矿准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

5、根据市矿安全监察局指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表的安排,矿按时派人参加培训

(4)、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

3、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

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培训。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的安全分析。

四、培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一、工作思路

为实现财务预算与工作计划的有效衔接,提升财务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准确性。通过工作计划、费用计划、材料计划统一编制、审核、会议审定、执行、考核,提高了计划管理的调控力、执行力,真正实现了全面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确保工作计划完成率100%,月度财务预算现金流入、流出预算表均控制在市公司计划值以内。

二、主要做法

1.综合计划归口管理部门是企业管理部,负责牵头制订局年度、月度工作计划、费用计划、材料计划,各专业工作计划分别由生产技术部、安全保卫部、财务资产部、人力资源部、市场营销部、规划建设部、物业公司等单位负责制订,财务资产部负责制订财务预算计划。

2.制订《规范计划工作的通知》,依据“工作计划与材料、费用计划相支撑”的原则,各部门于每月20日随月度工作计划报送费用计划、材料计划,各专业管理部门及各主管领导审核、企管部汇总形成工作计划、月度费用计划、材料领用计划。抢修、上级安排等临时性紧急工作,需要领用材料或发生费用的,履行临时性计划申报流程,临时性材料(费用)计划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填申请表主管单位审核专业管理单位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紧急情况或主要领导外出期间电话逐级汇报,物资公司、财务部见局长批条或电话办理)。企业管理部将批复的临时性计划列入次月度计划。

3.企业管理部25日前组织召开计划工作会议,审定工作计划、材料计划、费用计划。

4.物资公司依据批复的计划及仓储情况编制采购计划,经领导批复后,进行备料、发料。财务资产部以批复的费用支出计划编制财务预算表,其他单位依据下发的工作计划、费用计划、材料计划实施。

5.企业管理部跟踪落实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材料计划使用情况,并做为财务资产部报销费用依据之一。

6.凡未经批复的计划,物资公司不得备料、发料,各申请单位不得实施,无计划实施,费用自行承担。

材料计划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2个月,费用支付计划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1个月,逾期计划作废。

三、成效

根据工作计划批复材料计划、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了费用虚报、材料流失情况,掌控重点工作进度。通过以收入计划、成本计划、费用支出计划为依据编制财务预算计划,真正实现了全面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月度财务预算现金流入、流出预算表均控制在市公司计划值以内。

四、附件

宜阳县电业局月度费用表

宜阳县电业局材料(固定资产)申请表

宜阳县电业局月份费用计划表(一)

宜阳县电业局月份费用计划表(二)

宜阳县电业局月份预算外费用申批表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上半年在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我科完成了上半年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及会议精神情况

上半年共计收到上级安生产文件及会议精神32个,并及时在相关会议上进行了贯彻落实。

上半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上煤监局局长黄玉治的讲话精神和朔州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山西省政府安委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朔州市政府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扩大)会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朔州市政府安委会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及朔州市能源工作会议、朔州市平鲁区政府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全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电视电话及市、区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朔州市煤矿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会议及平鲁区区委书记刘璇深入兴陶煤矿调研煤矿企业座谈会议、平鲁区煤炭工作会议精神。

二、上半年隐患排查及“三违”处罚情况:

上半年组织和配合各类安全检查共计186次,共查问题2150条,其中组织开展日常隐患、复产验收、安全生产大检查、机电设备专项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辅助运输专项检查共计21次,共查问题399条;董事长月度事故隐患排查及安全生产大检查共计6次,共查问题239条;各分管副总旬度事故隐患排查共计91次,共查问题516条;配合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1次,共查问题98条;配合山西煤监局安全投入专项检查1次,共查问题3条;配合朔州市应急管理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安全检查共计2次,共查问题161条;配合平鲁区应急管理局安全检查1次,共查问题27条;配合平鲁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复产验收、安全生产大检查、日常检查、劳动用工安全培训专项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辅助运输专项检查共计19次,共查问题194条;配合朔州公司复产验收、安全检查、机电设备管理专项检查、防治水专项检查、应急管理专项检查、雨季三防专项检查、煤炭质量、顶管管理专项检查、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共计24次,共查问题243条;配合兰花科创公司驻朔州分公司安监站日常检查共计18次,共查问题203条;配合兰花总公司竣工验收、一季度安全综合检查共计2次,共查问题67条。针对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五落实”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和问题进行了公示。

上半年共查处各类违章23起,累计罚款50000元。

三、上半年各项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1、结合矿井实际和2019年度采掘计划,对2019年的安全工作做了规划和部署,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了《2019年安全工作计划》、《2019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2019年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2、年初,由董事长牵头、安全科组织各相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2018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了重新修订,编制了《2019年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进行了备案。并分别与平鲁区矿山救护中队、平鲁区中医院签订了矿山救护协议和医疗救护协议,确保我公司应急救援得到了保障。

3、为确保我公司春节停工期间的安全,有效控制各种事故的发生,制定了《2019年春节停工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每班安排专职安全员对井下主要巷道和采掘工作面进行巡检。

4、为切实加强春节后我公司复产验收工作,确保节后复产验收及时、有序进行,2月14日组织各分管副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照《朔州市平鲁区井工煤矿复产验收基本条件检查评定表》的内容,对井上、下各作业场所和文字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复产验收,同时对照平煤字〔2019〕18号《“两节”“两会”期间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文件精神要求的主要检查内容进行了安全大检查,共查出问题19条,并向朔州分公司提交了《关于节后复产验收的申请》(兰永煤字[2019]23号)。朔州分公司于2月16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我公司进行了复产验收,共查问题16条,具备复产条件,并向原平鲁区煤炭局提交了《关于对山西朔州平鲁区兰花永胜煤业有限公司复工验收的请示》(兰朔司字[2019]008号)。原平鲁区煤炭局和向阳堡乡安监站于2月23日组织相关人员对我公司进行了复产验收及安全大检查,共查问题24条,经现场验收符合复产基本条件。原平鲁区煤炭局3月4日以平煤字[2019]39号《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兰花永胜煤业有限公司复产的通知》,同意我公司恢复生产。

5、2月26日,兰花总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我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进行了竣工大验收,共查出问题19条,针对所查问题,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各分管副总和相关科(室)、队负责人召开了整改专题会议,逐条逐项进行了安排布署,所查问题整改完成后以《关于总公司对兰花永胜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竣工验收所查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兰永煤字[2019]32号)上报朔州分公司。随后朔州分公司对我公司竣工验收所查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认为竣工验收中所提出的全部问题已基本整改完成,并以《关于总公司对永胜煤矿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竣工验收所查问题整改情况的的报告》(兰朔司字[2019]014号)向兰花总公司上报了整改情况。兰花总公司审查相关资料后,认为我公司120万吨/年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审批程序完善,符合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求及相关规定,3月15日以晋兰股函[2019]52号《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朔州平鲁区永胜煤业有限公司120万吨/年兼并重组整合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同意我公司通过竣工验收。

6、为切实做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了《“两会”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和《关于“两节”“两会”期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实施方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24小时调度值班制度、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及跟班队长入井跟班制度,现场检查重点地点和薄弱环节,重点岗位人员上岗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并组织开展了3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查问题125条 。

7、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落实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晋安办[209]24号)的精神,根据市、区两级部门一系列关于持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检查的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开展持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检查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查问题82条。

8、根据平鲁区政府召开的“三个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会议,兰花总公司召开的“三个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会议要求,组织开展了“三个专项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查问题30条。

9、根据《2019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春节后,配合职教科对综放队、掘进队、运输队新入职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共计培训约100人次。

10、为深刻汲取我公司“4.29”事故教训,在4月29日组织全体职工开展了一系列安全警示教育日活动。活动当天在多功能会议室组织全体职工观看了安全警示教育片《违与危的骤变》,并在现场提问各队组人员谈观看警示教育片感想,演示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现场采取有奖知识问答互动的方式向广大职工传授安全生产知识及自救自救知识等活动。

11、为加强班组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性,对各队组从业人员开展了岗位责任制学习活动,并对岗位责任制进行了考核。

12、根据上级部门一系列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文件要求,我公司制定了《关于开展2019年度“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实施方案》,在安全生产月期间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安全生产大讲堂、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安全警示教育、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和反“三违”、安全知识竞赛和电钳工、瓦检工技术比武、安全征文和安全慰问等活动。

13、在生产期间,每班安排专职安全员对采掘工作面进行现场监管、巡检安全员巡回检查。此外,安全科不定时安排科室管理人员下井进行督查,做到监督检查和帮助整改相结合,把隐患消灭在现场萌芽状态。

下半年工作计划

四、下半年工作计划

1、加强现场监管,重点对4101综放工作面搬家、4102工作面安装、4103进、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掘进及采区轨道巷、胶带巷延伸进行现场监管,做到不安全不施工。

2、根据《2019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类专项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states the problems of m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Qian’an city, and analyses the control measures of m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which has some significance for recover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mines in Qianan region.

Keywords: m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X17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迁安市位于河北省东北部,北倚燕山,南望渤海,总面积1208平方公里。迁安矿产资源丰富,现已探明的矿藏达20多种,其中,金属矿藏主要是铁,储量达27.2亿吨,矿石品位在30%左右,铁精粉年产量连续15年居全国县级地方铁矿首位,素有“铁迁安”之称。

近年来,随着迁安市矿业开发形势的发展,矿山生态环境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地区已经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命健康。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制约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难点。市国土资源局也一直在积极探索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从2005年提出建设绿色矿山到实施百矿披绿,投入了大量财力和精力,树立了不同典型,积累了丰富经验。

环境问题已经纳入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实施百矿披绿,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必须把其摆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进行统筹谋划。

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思想,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基本国策,已经纳入了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调整思路,把环境问题摆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迁安市的矿产资源开发起步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八十年代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逐渐兴起,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有采选联合的铁矿企业62家,生产能力在5万吨/年以上的独立选厂251家,矿业开发为迁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矿业开发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矿业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主要表现为大部分露天采场由于没有严格地按照设计开采,不仅破坏了矿山生态环境还形成了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采矿时剥离的废料和尾矿砂的无序堆放,即压占了大量的农田和山地造成土壤沙化,荒漠化等地质环境破坏,同时还形成了泥石流隐患,在滦河、冷口沙河和西沙河两岸的选矿企业的尾矿库直接或间接地向河道排放尾矿,即影响河道的行洪安全也造成了水资源污染。蔡园、马兰庄、木厂口镇等矿山企业集中区域,冬春季节,黄沙满天,雨季,道路泥泞,群众出行困难,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矿山生态环境已经到非治理不可的程度。因此,面对这样的环境,要立足全市实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提出实施百矿披绿,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这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也是实现环境保护与发展同步的必然要求。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具有阶段性的特征,不能一蹴而就,必须经过一个分期施治、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同时期要有不同的思路,要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引导。实施“百矿披绿”是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一个重要举措,我们要从这里切入,不断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树立典型,继而在全市全面推开。

矿山生态环境的恶化不是一朝一夕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也需要逐步实施、因地施治,从点到面、由先到后的过程。必须先找准一个切入点,继而全面推开,形成边开发、边保护、边治理的资源开发格局。目前,已培树起了“马兰庄镇红石崖村利用剥岩土复垦造地解决耕地紧缺,新水村在尾矿库上建生态园缓解环境污染,庄户沟村利用废弃排土场搞养殖业促民增收,首钢大石河铁矿利用采后遗坑建设尾矿库节约土地”四种模式,为我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积累了宝贵经验。2007年10月份,我市聘请河北省地质五队对全市范围内700多个采矿坑、排土场、尾矿库进行了全面勘查,勘查面积达14000亩。并组织专家科学编制了《迁安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确定了全市近期、中期、长期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改善辖区内矿山生态环境。依据此规划又逐企业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设计》。要求每一个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设计标准施工,要充分考虑经济的合理性、技术的可行性,宜耕复耕、宜林造林、宜景建景。治理的起点要高、落实的标准要高、治理的效果要好,确保消除矿山企业的采场边坡崩塌、尾矿库溃坝、排土场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力求回复后的生态环境比原来更美、更有吸引力、更适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2008年年初对全市115家规模较大、急需治理的重点矿山企业,实施“百矿披绿”工程,从此打响了新一轮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攻坚战。各矿山企业按照设计要求累计栽植火炬树、紫穗槐、沙棘等绿化苗木546.2万株,占设计任务的95%,削坡、砌护、覆土等土石方747.7万立方米,占设计任务的78%,其中已全部完成治理任务的矿山企业已达到67个,占重点企业总数的57.2%,全市大多数企业的尾矿库实现了坡面全面加固、绿化,绿化苗木成活率在95%上以。

实施“百矿披绿”,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必须严格落实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只有目标一致、共同配合、相互协作,才能真正抓出成效。

保安复工复产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1-9月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1、原煤产量完成;

2、开掘总进尺完成;

3、商品煤销量完成;

4、商品煤综合灰分完成;

5、商品煤综合售价;

6、原煤成本完成

7、1-9月份实现销售收入

8、1-9月份实现利税

9、1-9月份全矿材料费计划消耗

二、三季度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全力以赴加大原煤运销,确保产销平衡。

在当前煤炭需求旺盛的大好形式下,销售人员抓住有利时机,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销售力度;盯紧市场需求,优化产品结构;密切加强相关处室的联系,及时多要车皮,合理返装,及时发运;全力保证外运和直达专列的正点运行,促进了外运煤的销售。针对市场上高质量煤炭相对紧俏,并且价格高的行情,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加大了己组煤销售。销售人员多次走访厂、公司等单位,搞好客户服务,竭尽全力保证优质优价的己组煤外运,为实现我矿利润最大化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尤其是在地销上,工作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意识、优质的服务热情,只要用户需要,就不分昼夜,坚守煤场,保证了用户的正常拉煤,满足了客户需求,确保了产销平衡。

(二)、全面加强煤质管理,确保商品煤质量稳定。

1)、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产品质量成本浮动考核办法”,结合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管理补充规定”,在范围内考核实施。由于三季度井下各采面条件变化较大,给煤质管理带来很大困难。煤质检验人员迎难而上,切实负起责任,大力抓好现场毛煤管理,实施源头控制。对不同的煤种坚持实施分采、分掘、分运、分储、分装;管理人员还深入现场包头、包面,严格执行一面一头一措施;确保了重点头、面的煤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3)、对煤质有影响的头、面,如采面出现断层、出现薄煤带、掉顶严重等具体情况,现场盯班,跟踪管理,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就地解决,不留后遗症。

4)、坚持采、掘工作面及时化验。根据化验结果随时调整管理措施,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加强了筛选系统的管理,将手选后进入煤仓,想方设法提高了煤质量。

5)、充分利用测试设备,正确指导商品煤的发运,杜绝质量纠纷;发挥简易洗煤厂的风洗、水洗作用,使进一步洗选,最大限度降低原煤灰分。

(三)、全面加强工资与人力资源管理,促进工资分配和人员配置合理。

三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工资、人员定额进行摸底,找出工资分配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工资优化分配提供了依据。目前正在配合集团公司在搞试点,对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分析,为下一步对人力资源整合打下了基础。

通过上半年工资运行情况的对比剖析,找出工资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并组织召开了由有关人员参加的工资分配座谈会,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了一、二、三、的工资分配比例。根据生产布局和设备变更情况,对定员进行了合理调整,对各单位使用的混岗工各工种人员分布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统计、分析摸底。为切实贯彻企业发展,职工富裕的理念,对承包工资基数做了调整,合理增加了工资。

三季度,我们紧紧围绕改革和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为基层、为安全生产服务的主线,切实履行经营管理职能,合理整合和配置人力资源,提高职工素质,调动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实现企业效益与职工利益有机结合,不断强化企业管理效能,充分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严格加强材料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物资供应。

1、三季度材料消耗情况

三季度验收产量为万吨,进尺,其中正规进尺米,材料费计划消耗万元,实际万元,超万元,吨煤实际完成元/吨,与计划元/吨(含地面达标元)比,超元/吨。吨超耗的主要原因:

(1)、井上下达标万元(其中:地面达标万元,井下达标万元。);

(2)、预出材料万元;

(3)、己四排水管路万元;

。。。。。。。。。

(7)、出劳保57.2万元。以上合计1935.72万元。

2、各单位材料消耗情况:。。。。。。。。。

1)、

2)、。

3)、超耗的主要原因:

大型材料计划实际万元,节余28.63万元

正常生产材料计划万元,实际万元,超万元,实际吨煤为元,与计划元比超元/吨,超耗的主要原因:

7)、安全计划消耗实际消耗

8)、后勤计划消耗实际消耗

3、三季度材料管理所做的具体工作:

首先,加强物资计划管理。对各单位上报的物资消耗计划,认真审核、分析,并根据留存物资情况编制采购计划;认真到市场走访调查,深入基层单位了解对材料价格和质量的意见,积极同相关部门协商,提高性价比;强化服务理念,掌握各单位材料消耗状况,联系等有关科室,及时解决材料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了安全生产需要。

其次,严格对材料的审批、考核,对各种材料实行“定额、定量”双控制,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针对三季度井上下达标工程量大,投入各种材料多的状况,物资管理人员深入到现场进行跟踪管理,掌握材料使用情况和去向,防止材料的铺张浪费,管理混乱。同时,按照材料管理办法,材料消耗指标直接考核到与科室挂钩,严格考核,奖罚兑现。

再次,严格材料的配送管理,对各种材料及时配送到使用地点,杜绝了路途丢失、材料积压和冒领挪用。对各单位小仓库认真盘查,切实执行交旧领新制度,做到有旧品不投入新品,有效地减少了新品投入,降低了材料成本。

(五)、现场物资管理及回收复用、修旧利废。

三季度在修旧复用方面进展较好。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了现场管理力度,强化回收复用,实现了节支降耗。在正常抓好物资回收的基础上,重点狠抓了物资回收。对安排专人检查施工现场材料使用去向,监督内闲置物资和物资的回收,规范了物资管理,有效地控制了现场材料的丢失和浪费。对回收的等物资,做到及时调剂,加强旧品复用,保证各使用,减少新品投入。充分发挥作用,对回收的旧品,加大修旧利废力度,促进旧品复用。三季度回收三季度修复节约材料费用元。

三、三季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煤质较差,商品煤灰分超标。主要由于井下地质条件变化大,各采面地质构造都有较大变动,有不少煤和煤没有完成考核指标。其中,外运煤相当部分灰分,给经济效益带来了损失。特别是三季度商品煤灰分完成与公司下达的指标存在一定的差距。

(2)、地面达标工程预算滞后,造成临时计划增加,给材料供给及控制带来很大困难。

(3)、因从而导致材料费超耗严重。

(4)、单项费用及达标项目多,有些单位在领料后,未能及时施工,我们对这部分材料进行了监督管理,加强现场落实,避免了丢失、浪费。

(5)、本季度由于客观原因,个别单位材料费消耗较多;但也有主观上管理不到位而致使材料重复投入多;有些物资投入较高,丢失、浪费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等小件丢失较多,也是材料消耗增加不可忽视的原因。下一步要把降低材料费消耗作为重点,严格计划审批,加强现场落实,加强小仓库的管理。

(6)、工资分配存在人为平衡照顾现象,使效益优先,按劳分配原则贯彻得不彻底。劳动组织整顿力度不够,长伤、长病、长旷、长期外借人员较多,需要进行清理、安置。

(7)、在修旧复用方面还有潜力可挖,部分单位对修旧复用认识不足,工作不积极主动,目前部分小件长期闲置,没有得到修复。

四、四季度工作安排:

四季度干部职工要以成本为中心,以煤质为重点,以管理为核心,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狠抓落实,促进经营管理上一个新台阶。

(一)、煤质工作安排:

煤质管理工作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经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季度由于我矿井下采面条件差,特别是单批煤质严重超考核指标,三季度集团公司对我矿煤质罚成本指标万元。四季度我们在煤质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公司?质量考核办法?要求和下发的“关于管理的补充办法”执行,必须硬起手腕抓好煤质管理。凡是人为可以控制的因素必须做到100%的控制。树立全员抓煤质的意识,把煤质灰分降到最低度限度,千方百计降低因煤质下降带来的损失,努力多增收。

对入洗煤和非入洗煤成本进行分项考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合理配采,在四季度想尽一切办法加大入洗煤量,扩大成本空间。对严格落实一头一面一措施,强化实行分采、分时、分运,使优劣煤分开。加大的各种筛分和手选管理,使所有的设备起到充分的降灰作用。加强筛选,使风洗、水洗充分发挥作用。对外运煤做到班班跟踪化验,保证入洗煤全部合格。

(二)、运销方面:

四季度要进一步加大销售力度,力争年底完成销售指标。四季度,根据煤量大,煤质好的特点,全力以赴加强与等室的联系、协调,合理组织及时返装。部门特别要抓好的外运,及时与和公司联系,多要敞翻车,做到快装、快运,在保证煤质的前提下,使己组煤出多少就发运多少,每个月入洗煤销售量不少于万吨,年底完成奋斗目标万吨入洗煤销售量,为成本控制创造更大的空间。在地销方面,密切抓好地销直供户的工作,及时加强与老用户的沟通和联系,多走访新老用户,不断扩大地销量,提高销售收入。

(三)、劳动工资及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四季度要密切配合好公司在开展制定劳动定额的工作,从各个方面全力协调,及时提供各种资料和数据,圆满完成劳动定额办法的出台。及时完成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对下半年到期退休工人及符合2006年离岗休养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办理相关手续。深入基层,对出勤及交接班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时利用。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安置。学习借鉴兄弟单位工作好的经验,修改制定新的工资分配办法。积极完成劳动工资各种管理办法的修改出台。

(四)、材料管理方面:

四季度要扼制住三季度材料消耗扩大的势头,严防年尾后翘;同时针对工程用料多,紧张的状况,及时加强与联系,保证生产物资的及时到货。对各单位上报的物资计划,认真审核、汇总,尽可能减少临时计划。做好四季度物资计划安排和明年物资消耗计划的预测。严格材料审批,把好各种材料投入关,对各单位消耗做到做到认真、细致,严格考核,奖罚兑现,真正降低材料消耗。重点加强对单项工程、专项、安全费用及大型材料的投入管理,专人负责,从计划、采购审批、使用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四季度要搞好市场调查,及时落实物资的质量、价格,抓好各种物资的配送,杜绝物资流失,保证安全生产的及时供应。

(五)、四季度回收复用及修旧利废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