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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教案范文

回家教案

回家教案范文第1篇

学习目标:

1.认认交通标志;

2.学做小交警;

3.学会怎样过马路。

课前准备:

1.录像交警动作\放学路上;

2.课件交通标志\交通事故数据统计\遵守交通规则的图片

3.模拟街道

学习时间:两学时

第一学时

学习过程:

一、说一说:学习目标。

1、谈话引入;

2、揭示目标.

[板书]认认交通标志\学做小交警\学会过马路

二、认一认:交通标志。

1、出示交通标志(8个),尝试认一认;

2、课件演示:交通标志自述;

3、互动游戏:找朋友;

4、拓展延伸:认认生活中的其他的交通标志.

三、学一学:交警指挥。

1、播放录像(交警指挥交通);

2、说说交警指挥手势的含义;

3、现场采访交警叔叔;

4、跟着交警叔叔学习指挥;

5、练习\表演。

四、演一演:模拟通行。

1、行人说一说交通规则。

2、现场模拟过马路。

五、辨一辨:行为正误。

1、谈话:下面这段录像中,哪些行为是错误的?(播放录像)

2、讨论;

3、警示,出示一组数据:

2003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

――《公安部通报2003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六、玩一玩:交通安全棋

第二教时

一、说一说学习目标。

师:孩子们好,看看今天的课堂与以往有什么不一样?

生:今天上课不用桌子。

生:今天教室里多了两条马路。

师:是啊!今天我们就坐在马路上来交流这样一个话题:平安回家。每天我们都要穿越马路上学、放学,我们该怎么做才可以平安回家?

生:放学时不皮闹!走路靠右行。

生:过马路要小心,踩着斑马线。

生:红灯停,绿灯行!

……

师:我听明白了,学会过马路很重要!要想过好马路还得认认交通标志。

(相机出示:“学会过马路”、“认认交通标志”这两个学习目标。)

【反思:平安回家,这一主题源于学生的生活,我清醒地认识到本节课真正的课堂应在马路上的十字路口处而不是端坐舞台。因此,我在现场模拟设计了一个简单的十字路口,为学生的活动提供了一个平台,新课也就从平等交流中开始了!一切显得那么自然。】

二、认一认交通标志。

(课件出示八个标志)

师:老师这儿收集了一些交通标志,看看你们认识哪几个?

生:我认识红绿灯。

生:我认识人行横道。

生:我认识施工。

……

师:你们真能干!一下子认识这么多,说得对不对呢?我们一起来听听标志的自述!

(课件演示,学生听自述。)

师:(出示单个交通标志)老师这儿有很多漂亮的标志,谁愿意上来拿着他们给大家看。

(生踊跃上台,排成一排,举着标志。)

师:我把这些标志名分到各个小组,小组成员商量一下,看看你们的朋友在哪里,然后委派组员上台找朋友。

(小组成员商量后很快派人来到好朋友的身边。)

师:是好朋友的手拉手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对一对好朋友走上前向大家介绍。我们的名字叫——)

师:生活中还有很多这样的标志,请看(课件演示)

师:只要我们做生活的有心人,你就会发现这个世界到处充满爱,连这些不说话的标志都给予我们爱的提示。再看看岗亭上的交警。

【反思:在认识交通标志这一环节中,我注意调动和利用学生已有经验,唤起他们对生活的回忆,然后,教他们不会的,认识到标志在生活中无声地给予我们爱的提示。】

三、学一学交警指挥。

(课件演示交警指挥交通的画面)

师:不管是烈日炎炎,还是三九严寒,他们总是坚守自己的岗位,用自己的汗水换来他人的平安!他们的行为令你肃然起敬的时候,你有没有过这种念头?(出示目标:学做小交警)

生:(响亮地回答:有!)

师:今天我们就来学做小交警!先看看交警叔叔的这三个手势,你能看明白是什么意思吗?

生:第一种手势可能表示停车。

生:中间的手势表示左右可以通行。

生:第三种手势可能表示前方停止,另一方向可以通行。

……

师:你们说得到底对不对呢?让我们来听听交警叔叔是怎么说的,有请交警叔叔!

(师生用热烈的掌声欢迎交警叔叔进场)

交警:同学们,刚才你们看到的这三个手势

(边示范边讲解,学生情不自禁地跟着学指挥。)

师:孩子们真聪明!不放弃每一个学习的机会,这么短的时间就学会了三种手势,不简单!如果能面对观众展示一下你的风采,那就更不简单了!

(生面对观众展示,台下报以热烈的掌声)

师:交警叔叔难得来一次,你们有什么愿望尽管提出来!

生:交警叔叔,你每天站在岗亭上指挥,累吗?

生:交警叔叔,你那么辛苦为的是什么?

生:交警叔叔:你指挥交通的动作真神气,能指挥我们过马路吗?

……

(交警与老师商量一下)

师:同学们,由于时间关系,课堂上李叔叔只能满足你们一个愿望——指挥你们过马路,至于问题嘛,课后一一解答,你们看这样安排行吗?

四、学会过马路。

生:行,交警叔叔快指挥我们过马路吧!

师:在过马路之前交警叔叔想了解一下你们都懂得哪些交通规则!

生:我们放学时走人行道,横穿马路时脚踩斑马线。

师:(出示相关画面:①行人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走;

②横过车行道,要走人行横道。)

师:行人只要踩在斑马线上就安全了!

生:不行,还要看红绿灯,绿灯亮了才可以走。

师:明白了,绿灯亮了,就可以悠悠当当地过马路了。

生:还不行,如果有车子闯红灯呢?一定要左看看右瞧瞧。

师:你们真是机灵,交通规则懂得不少,谁愿意给大家示范一下。

【反思:把交警请进课堂,讲解示范指挥动作,指挥小朋友们过马路,深受学生欢迎,实践证明这种教学资源的整合有效地实现了课堂、社会的双向联系。】

师:让我们用掌声谢谢交警叔叔指挥我们平安回家。下面老师和你们一起来看一段放学回家的录像,看看你能否很快找到错误的行为。(师生看录像)

生:他们不应该翻栏杆。

生:他们不可以扒车。

生:他们竟然闯红灯。

师:如果这两个孩子站在你们面前,你会对他说些什么?

生:你们这样做很危险!

生:你们怎么可以这样做呢?让你们家长多不放心呀!……

师:在我们身边就有这样一些人,缺乏规则意识,一念之差,酿成大祸,请看这样一组资料:

2003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这样意味着不到1分钟就有一起事故发生!

师:这触目惊心的数字,是血淋淋的教训,一条生命的消失伤痛着多少人的心,生命是宝贵的,它属于我们每个人只有一次,让我们从今天开始严守规则,珍爱生命,把平安留给自己,把欢乐带给他人!最后,老师送大家一句话:平安是宝、平安是福,让平安永远伴随我们快乐成长!(生朗读)

师:是啊,平安是宝、平安是福,拥有平安我们便拥有了这整个世界!最后,让我们深情地把这句祝福送给在座的每一位嘉宾!

祝你一生平安!

回家教案范文第2篇

关注学生健康成长,以学生的生活经验为基础,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激发学生参与的兴趣.在轻松愉快的活动中,渗透交通安全意识和珍爱生命意识.引导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学习目标:

1.认认交通标志;

2.学做小交警;

3.学会怎样过马路。

课前准备:

1.录像交警动作\放学路上;

2.课件交通标志\交通事故数据统计\遵守交通规则的图片

3.模拟街道

学习时间:两学时

第一学时

学习过程:

一、说一说:学习目标。

1、谈话引入;

2、揭示目标.

[板书]认认交通标志\学做小交警\学会过马路

二、认一认:交通标志。

1、出示交通标志(8个),尝试认一认;

2、课件演示:交通标志自述;

3、互动游戏:找朋友;

4、拓展延伸:认认生活中的其他的交通标志.

三、学一学:交警指挥。

1、播放录像(交警指挥交通);

2、说说交警指挥手势的含义;

3、现场采访交警叔叔;

4、跟着交警叔叔学习指挥;

5、练习\表演。

四、演一演:模拟通行。

1、行人说一说交通规则。

2、现场模拟过马路。

五、辨一辨:行为正误。

1、谈话:下面这段录像中,哪些行为是错误的?(播放录像)

2、讨论;

3、警示,出示一组数据:

2003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

――《公安部通报2003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六、玩一玩:交通安全棋

第二教时

一、说一说学习目标。

师:孩子们好,看看今天的课堂与以往有什么不一样?

生:今天上课不用桌子。

生:今天教室里多了两条马路。

师:是啊!今天我们就坐在马路上来交流这样一个话题:平安回家。每天我们都要穿越马路上学、放学,我们该怎么做才可以平安回家?

生:放学时不皮闹!走路靠右行。

生:过马路要小心,踩着斑马线。

生:红灯停,绿灯行!

……

师:我听明白了,学会过马路很重要!要想过好马路还得认认交通标志。

(相机出示:“学会过马路”、“认认交通标志”这两个学习目标。)

【反思:平安回家,这一主题源于学生的生活,我清醒地认识到本节课真正的课堂应在马路上的十字路口处而不是端坐舞台。因此,我在现场模拟设计了一个简单的十字路口,为学生的活动提供了一个平台,新课也就从平等交流中开始了!一切显得那么自然。】

二、认一认交通标志。

(课件出示八个标志)

师:老师这儿收集了一些交通标志,看看你们认识哪几个?

生:我认识红绿灯。

生:我认识人行横道。

生:我认识施工。

……

师:你们真能干!一下子认识这么多,说得对不对呢?我们一起来听听标志的自述!

(课件演示,学生听自述。)

师:(出示单个交通标志)老师这儿有很多漂亮的标志,谁愿意上来拿着他们给大家看。

(生踊跃上台,排成一排,举着标志。)

师:我把这些标志名分到各个小组,小组成员商量一下,看看你们的朋友在哪里,然后委派组员上台找朋友。

(小组成员商量后很快派人来到好朋友的身边。)

师:是好朋友的手拉手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对一对好朋友走上前向大家介绍。我们的名字叫——)

师:生活中还有很多这样的标志,请看(课件演示)

师:只要我们做生活的有心人,你就会发现这个世界到处充满爱,连这些不说话的标志都给予我们爱的提示。再看看岗亭上的交警。

【反思:在认识交通标志这一环节中,我注意调动和利用学生已有经验,唤起他们对生活的回忆,然后,教他们不会的,认识到标志在生活中无声地给予我们爱的提示。】

三、学一学交警指挥。

(课件演示交警指挥交通的画面)

师:不管是烈日炎炎,还是三九严寒,他们总是坚守自己的岗位,用自己的汗水换来他人的平安!他们的行为令你肃然起敬的时候,你有没有过这种念头?(出示目标:学做小交警)

生:(响亮地回答:有!)

师:今天我们就来学做小交警!先看看交警叔叔的这三个手势,你能看明白是什么意思吗?

生:第一种手势可能表示停车。

生:中间的手势表示左右可以通行。

生:第三种手势可能表示前方停止,另一方向可以通行。

……

师:你们说得到底对不对呢?让我们来听听交警叔叔是怎么说的,有请交警叔叔!

(师生用热烈的掌声欢迎交警叔叔进场)

交警:同学们,刚才你们看到的这三个手势

(边示范边讲解,学生情不自禁地跟着学指挥。)

师:孩子们真聪明!不放弃每一个学习的机会,这么短的时间就学会了三种手势,不简单!如果能面对观众展示一下你的风采,那就更不简单了!

(生面对观众展示,台下报以热烈的掌声)

师:交警叔叔难得来一次,你们有什么愿望尽管提出来!

生:交警叔叔,你每天站在岗亭上指挥,累吗?

生:交警叔叔,你那么辛苦为的是什么?

生:交警叔叔:你指挥交通的动作真神气,能指挥我们过马路吗?

……

(交警与老师商量一下)

师:同学们,由于时间关系,课堂上李叔叔只能满足你们一个愿望——指挥你们过马路,至于问题嘛,课后一一解答,你们看这样安排行吗?

四、学会过马路。

生:行,交警叔叔快指挥我们过马路吧!

师:在过马路之前交警叔叔想了解一下你们都懂得哪些交通规则!

生:我们放学时走人行道,横穿马路时脚踩斑马线。

师:(出示相关画面:①行人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右走;

②横过车行道,要走人行横道。)

师:行人只要踩在斑马线上就安全了!

生:不行,还要看红绿灯,绿灯亮了才可以走。

师:明白了,绿灯亮了,就可以悠悠当当地过马路了。

生:还不行,如果有车子闯红灯呢?一定要左看看右瞧瞧。

师:你们真是机灵,交通规则懂得不少,谁愿意给大家示范一下。

【反思:把交警请进课堂,讲解示范指挥动作,指挥小朋友们过马路,深受学生欢迎,实践证明这种教学资源的整合有效地实现了课堂、社会的双向联系。】

师:让我们用掌声谢谢交警叔叔指挥我们平安回家。下面老师和你们一起来看一段放学回家的录像,看看你能否很快找到错误的行为。(师生看录像)

生:他们不应该翻栏杆。

生:他们不可以扒车。

生:他们竟然闯红灯。

师:如果这两个孩子站在你们面前,你会对他说些什么?

生:你们这样做很危险!

生:你们怎么可以这样做呢?让你们家长多不放心呀!……

师:在我们身边就有这样一些人,缺乏规则意识,一念之差,酿成大祸,请看这样一组资料:

2003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这样意味着不到1分钟就有一起事故发生!

师:这触目惊心的数字,是血淋淋的教训,一条生命的消失伤痛着多少人的心,生命是宝贵的,它属于我们每个人只有一次,让我们从今天开始严守规则,珍爱生命,把平安留给自己,把欢乐带给他人!最后,老师送大家一句话:平安是宝、平安是福,让平安永远伴随我们快乐成长!(生朗读)

师:是啊,平安是宝、平安是福,拥有平安我们便拥有了这整个世界!最后,让我们深情地把这句祝福送给在座的每一位嘉宾!

祝你一生平安!

回家教案范文第3篇

课堂提问是指在上课的时间,教师对学生的提问和学生对教师的提问,这里我们主要研究的是教师对学生的有效提问。美国著名教育学家加里・鲍里奇说:"任何口头的说法或者手势,只要引起了学生的回应或者回答,就被看作是问题。" 使提问有效深刻的途径之一就是落实到书面,即采取学案形式。

学案是以课程标准为准绳,以学生现有知识水平为基础,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创新学习、自主发展为目标,经过教师集体备课制定的指导学生主动构建知识的学习方案。学案导学以教师的学习方法指导为主导,以学生的自主学习为主体,师生通过学案共同合作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种教学模式。美国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布鲁纳认为:"只有学生自己亲自发现的知识才是真正属于他自己的东西。教学目的不是要学生记住教师和教科书上所陈述的内容,而是要培养学生发现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卓越的智力。" 灵活运用学案,预留问题线索,优化课堂提问,才能使学生有的放矢,真正学以致用,得到提升。

1.及时调整问题的难度

教师在课堂提问中会存在大量"是不是?""对不对?"这样的问题,这种问题提问面过窄,往往不需要学生做出思考,过多的这种提问属于无效提问。同时,提问数量要适度, "满堂问"的形式不仅不会提高教学质量,相反会造成学生的厌烦心理。美国教育家高尔总结教师课堂提问的文献后发现:教师的问题苍白无力,毫无意义。其中 60%为低水平记忆问题,20%为方法问题,只有20%的问题要求学生思考。 课堂提问的难易程度要有层次,并且提出的问题,应该适应学生的思维发展水平,使学生既感到有困难和压力,又有解决问题的信心。要始终以全班学生为主体,让他们处于"探索者"和"发现者"的位置,使他们问有所思,思有所得。

把握课堂提问难易程度就需要教师对学情有充分了解,学案可以成为教师把握学情的重要媒介。学案一般分为预习案和导学案两部分,预习案用来检查学生预习水平,比较简单。导学案用来引导学生课堂学习,采取问题设置的方式。问题的设置具有梯度性,充分融合教材的重点和难点。

2.应当选择合适的提问时机

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 ,在学习心理、知识水平、学习能力等诸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就要求教师在设计提问时应根据教学对象的不同层次、不同群体准确把握提问的时机。中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就曾说过"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不同的提问时机会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例如课堂开始之前的提问可以将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教学内容之上;结束讲解之后的提问能够帮助学生理解讲授的内容;在课中讲授时,可以通过提问把已学知识和即将讲授的知识联系起来,起到探索思考的作用。

3.恰当选择提问的对象

教师在提问中要避免提问对象固定的问题。在课堂教学中,不是每个学生都能回答和愿意回答每一个问题的,因此提问时选择适当的提问对象也是课堂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课堂教学设置的问题有这么几个层次:第一类是问"是不是"或"对不对"的判断型的问题。这类问题是最简单的,只要稍微动动脑筋,一般每个学生都可以回答出来,因此,这类问题的提问对象应是或主要是差生。第二类是问"是什么"和"怎么样"的描述型的问题。第三类是问"为什么"的分析型问题。这两类问题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学生识记有关知识,甚至要求学生在理解的前提下解释和分析其中的原因,一般来说这类问题对差生是比较困难的,因此,这两类问题的提问对象应主要是中等生。第四类是问"你有哪些不同意见"的创造型问题,对一般的学生来说,要较好地回答出这类问题很难,因此这类问题的回答只能由那些思维敏捷的优等生来完成了。只有这样,才能调动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他们都能积极思考,参与教学过程,从而有所收获。

4.灵活掌握待答时间

美国教育家鲍里奇把等候时间分为两种: 第一等候时间,是在教师提出问题后让学生考虑答案的时间;第二等候时间,是在学生的回答之后直到教师或其他学生评论其答案的时间。候答时间一般在 3 秒左右。 为了追求课堂效率和顺利完成教学任务,教师通常在发现没有学生响应后,便重复问题或把可供探索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分解,学生因此失去了思考探索的空间。从听课的过程中明显感觉到多数教师都缺乏耐心的等待。提问后供学生思考的时间不足。

经过调查发现有部分教师在提出问题之后,在点学生回答问题之前,等待的时间不足2秒钟。在学生作答之后,教师几乎没有任何停顿,直接公布正确答案。教师的教学节奏比较快,基本没有给学生提供思考的时间,很多情况是自问自答。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所有学生都参与到教师的问题中,这种快速的步伐会导致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对于教师提问之后等待2至3秒是很有必要的,当教师停顿3至5秒时,无论教师是否给出了正确答案,学生都会更多的参与到课堂中,并且经过思考,学生对问题的印象会更加深刻,教学效果也会更好。但待答时间并不是越长越好,对于简单问题教师只要留给学生几秒钟思考即可,对于有一定难度的问题也应将待答时间控制在3分钟之内,可以让学生充分讨论,交流意见。

5.要进行有效评答

美国心理学家斯腾伯格把教师回应提问的水平划分为7个级别,对指导教师回答学生提问有很大的借鉴价值。第一级: 回绝问题。第二级: 重复问题。第三级: 承认自己也不知道答案。第四级: 鼓励寻找解决问题的相关资料,进而解决问题。教师鼓励寻找解决问题的相关资料可以分两种情形: 一是教师自己去寻找,二是鼓励学生去寻找。第五级: 提供问题的可能的解。第六级:鼓励学生对可能的答案进行评估。第七级: 鼓励学生验证可能的答案。

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往往以心中的答案为唯一标准,如果学生说的不是自己想要的答案,就给予否定,对学生回答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错误缺乏适时的分析、评价。教师在课堂提问后,对学生经思考所得出的答案要及时反馈信息,进行评价。对于学生正确的回答,应该给予鼓励和表扬,以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对于学生错误的回答,也不能一概否定,要耐心的进行点评,对问题的解决思路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解释,帮助学生找出错误的原因。切记在评价的过程当中要以表扬和鼓励为主;同时要在点评中坚持全面兼顾的原则,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和一般的学生都要一视同仁,坚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促进学生整体的发展。

总之,在新课改下,教师要树立新的观念,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作为学习者、研究者和组织者,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激发学生探索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利用好现代化教学手段,灵活运用学案,充分利用好课堂提问,使学生学有所获,学以致用。

参考文献:

[1]邵瑞珍,张谓城译.布鲁纳教育论著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

[2]加里・D ・鲍里奇.有效教学法[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

回家教案范文第4篇

一日,李老师晨练回家,来到书房,他傻了眼,他的教案不翼而飞了!他问老伴:“我的教案呢?”老伴说:“你退休了还要教案干什么?我把它卖给收废纸的老头了。”“收走了?他现在在哪?”李老师又急又气,好像老伴卖掉了他的宝贝似的!

老伴见他满脸不悦,赶紧好言好语地说:“你不是爱花吗?明天我给你买几盆花来,没事你就侍弄侍弄这些花花草草,够你打发时间的。”

看到老伴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李老师更来气了,他厉声说道:“我不爱花,我就爱教案,那可是我教了40年的书,自己一笔一画写出来的教案呀,你怎能随随便便当废纸卖了呢?”老伴没想到在一起生活了近40个年头、平日挺温和的丈夫竟然为了几本破教案发这么大的火,于是她不服气地说:“不就是几本泛黄的旧教案吗?我去找那收废品的老头。”“你认识他?”李老师怒气消了一半。

老伴走到门口,刚好碰上外面传来一阵急巴巴的敲门声。真是无巧不成书。打开门,只见刚才收废纸的老头站在门外,他手里拿着一杆秤,神色慌张地问:“我的秤砣落在你家里没有?”李老师一见收废品的老头来了,高兴极了,他一边帮找秤砣,一边急切地问老头:“你刚才在我家收的东西没卖掉吧?”“没卖,还没装满一车呢。”老头漫不经心地回答说。

到底还是老伴的眼尖,一眼就瞧见那个秤砣躺在鞋柜边。

李老师笑着伸出两个手指头对老头儿说:“我出双倍的价买回我的教案,你看行吗?”老头听这话一脸的纳闷。

教案终于完璧归赵了。老伴问他:“那破教案到底有啥用?你退休了还要它干什么?”这时,李老师神秘兮兮地对老伴说:“咱家孙女小玲现在读师范,等她毕业后当了老师,我就把这些教案送给她,这对她的教学一定有帮助的。”

回家教案范文第5篇

朱大可也讲过这样一件事。他曾去旁听过一位优秀小学语文老师的公开课。时值仲春,老师出题“窗外”,请学生观察室外景色并报告所看到的事物。有的学生说看到了长出嫩芽的大树,有的学生说看到了蓝天白云,有的学生说看到了摩天大楼。而老师的回答是,你们都错了,正确答案应该是:“我看到了春天。”虽然老师的答案更“标准”,可我还是不知道“看到长出嫩芽的大树,看到蓝天白云,看到摩天大楼”的学生,有什么地方不对?

有一份调查显示,在20个被调查的国家中,中国孩子的计算能力排名第二,想象力排名倒数第二,创造力排名倒数第五。这样的数据无疑是中国教育的尴尬。被“标准答案”禁锢的学生,在下次考试中,还敢把诸葛亮“错”写成孔明吗?在下次回答问题时,还敢把“我看到了春天”“错”说成“看到长出嫩芽的大树,看到蓝天白云,看到摩天大楼”吗?于是,孩子们的想象力、创造力,只有被迫关闭,小心翼翼地背诵“标准答案”了。

一位留学生回国后,在对比中西方教育上存在的差别时,说过这样一番话:“人家的教育,是如何让一个孩子的想象力变成二百个孩子;而我们的教育,恰恰是如何让二百个孩子变成一个听话的孩子。”我们的教育,虽然让孩子学到很多知识,可学生想象的空间却被“标准答案”缩水了,以致他们的想法从来不敢越过雷池一步;哪个学生,哪个家长,愿意用千奇百怪的想象和答案,冒着失去分数的风险?

回家教案范文第6篇

一、导学案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导学案的编写质量是根本。伴随着新课改的实施,很多学校都开始跟风实施导学案教学,但是导学案教学模式是否对于每所学校、每个学生都适用呢?一些学校只是学来了别人的教学形式,也开展了导学案教学的模式,但是导学案的编写却是敷衍了事,这样一来,该在导学案中体现的知识点没有到位,学生在预习时根本找不到重点,这给学生的预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会影响到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所以,一本高质量的导学案是成功开展导学案教学的必备品。

2.学生预习的真实性与实效性。由于课前预习这项工作是在课下完成的,所以学生预习的真实性我们无从考证,在前面我们也指出,导学案教学对学生的自觉性要求非常高,因为一旦学生偷懒,没有先读课本再完成导学案的预设问题,而是直接誊抄课本、参考书或者其他学生的导学案,这样导学案设置的意义就不存在了。在互联网盛行的当今社会,学生要找到一道题的答案可以说不费吹灰之力,所以,当教师真正把学习知识的任务交给学生后,这对学生的诚信是一次非常大的考验,要想达到理想的学习效果,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要求去完成每一项任务。

3.预习环节的时间难以保证。预习环节是使用导学案的最开始环节,俗话说:万事开头难。把这么重的担子压在每个学生的肩上,也确实让他们有些吃不消,但不压又不行,因为预习环节是最基本的环节,它涉及到很多方面,既包括学生对过去已学知识是否回顾,又包含学生是否养成了自学的好习惯,而且直接关系到本堂课的教学是否成功。如果学生的预习只是流于形式,学生没有真正用心去预习,或是因时间仓促而敷衍了事的泛泛浏览了一下,学生的主体作用根本就无法发挥出来。我校绝大多数学生都居住在学校附近,下午六点多全放学回家了,写完各科书面家庭作业后,一方面剩余时间不多,另一方面各种诱惑又太多,电视节目、网络游戏、电脑手机等等都具有极大的诱惑性,导致学生不愿意学习,甚至个别学生手机不离手,一有空就拿起手机玩游戏,本来自主学习的时间就少之又少,更何况数学知识枯燥乏味,高中数学题难度又大,因此,每天的预习效果就可想而知了,出现这种情况,我就想办法在上课前挤出时间让他们预习,但每次都因时间太短而效果欠佳,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还比较重要,既然重要,那么时间怎样给予,给予后又怎样进行实施,这都需要进一步研讨。

4.教师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导学案教学特别强调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而老师的作用则是次要的,并且在课堂上要少讲,凡是课本上有的、学生能回答出来的,就少讲或不讲,教师的中心任务就是要引导学生,通过一系列的“导”,学生的兴趣被激起,学生的思维被激活,学生的创造性被激发。因此,限制了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教师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在平时的教学中,教师极具特色的讲解在新的教学模式中难觅踪影,课堂气氛虽然热闹但却少了一种让大家终生难忘的场景,特别是指导性的案例大多数都遵循同样的模式,以至大多数教师的个性被扼杀,使一些优秀教师的专长不能发挥,教师个体的自主性、独创性和个人的教学风格将大大降低。

5.导学案与多媒体之间的矛盾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我们的教学也要与时俱进,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但导学案的实施还需要多媒体课件吗?如果不用课件,我们是不是又回到原来没有多媒体的时代,显然这是在倒退,如果再配套多媒体课件,如果导学案和多媒体课件一致,似乎又丢失了课件本身的价值,因此,制作多少课件,制作课件的内容与导学案的内容要不要一样,如何使多媒体课件和教学案例的有效结合,看来还需要不断地摸索。

二、对高中数学课堂导学案教学的几点建议

1.加强课前预习的监督。课前预习这个环节通常是学生回家后完成,因此教师的监督力度不易到位,需要家长的配合。在开家长会的时候,很多家长反映高中知识难,想帮孩子检查作业但看不懂。其实家长的监管并不是非要查出孩子作业的对错,而是应当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监督孩子是否在回家后独立自主的完成了预习任务,只要孩子独自完成了课前预习环节,这就为导学案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所以,加强课前预习的监督是导学案教学模式开展的必要保障。

2.编好导学案。导学案是联系师生的纽带,好的导学案不但让学生学起来轻松,也让教师教起来轻松。所以,高质量的导学案是开展导学案教学的必备品。教师需要认真研究《新课标》和课本,除了要熟悉教材,确定重难点外,还要深入挖掘课本中知识点的内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学目标和要求,这是导学案教学模式的基础。导学案问题的合理设置,能够提高课堂效率,学生根据问题的一步步引导,得出有效的结论,因此这样的课堂模式,才有可能成为高效课堂。导学案分层设置的习题能帮助不同水平的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使得学生都能感受到收获知识的乐趣。

回家教案范文第7篇

【关键词】清代 回疆 国家法 民间法

所谓清代新疆地区“国家法”是指清政府制定的全国性规范性文件以及专门针对新疆地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皇帝的谕旨及临时制定的条例等)。“民间法”则主要指在新疆地区,尤其是回疆地区“地方化”了的,被当地民族视为传统法而继续适用的伊斯兰教法。从整个清朝对新疆治理的宏观方面考察,清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新疆正式建省,这无疑是我们考察清朝对新疆地区法律治理变迁最重要的分水岭。

新疆建省前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清朝于18世纪中叶统一新疆后,在全疆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如在天山南路回疆地区继续沿用伯克制度,伊斯兰教法仍基本保持原貌。因而,在清朝对回疆地区法律治理中便产生两条相互作用的脉络:即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与以伊斯兰教刑法为主要内容的回疆民间法律。①

刑事法律领域。18世纪中叶,当清朝平定回疆叛乱后,在回疆设衙驻军,实施统治,国家法开始施行于回疆地区。但是盛行于回疆地区数世纪的伊斯兰教已经同当地的固有民族习俗交融并形成了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的回疆民间法。因而在回疆司法实践中以《大清律例》为核心的国家刑事法律和以伊斯兰教刑法为核心的回疆民间刑事法律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一系列的冲突与融合。

因此清王朝认识到“办理回疆事务,宜因其性情风俗而利导之,非尽可以内地之法治之”,②在与大清律例没有根本性冲突前提下对回疆当地旧有伊斯兰教刑法体系采取了包容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准予继续使用伊斯兰教刑法。清朝国家法在回疆地区刑事领域的适用,主要施行于那些严重危害封建皇权、政权的严重刑事犯罪,如谋反、谋叛以及严重破坏儒家人伦纲常等刑事犯罪。

大清律例在回疆的适用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最初仅对“谋反”、“谋叛”等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罪名及破坏人伦纲常的严重刑事犯罪规定适用国家法。至清同治年间,清政府明令禁止依伊斯兰教法审理死刑案件,由此,大清律例的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到其他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刑事犯罪,如谋财害命、等。

但是,新疆建省前民间法在回疆地区刑事领域也并非完全不再适用。首先,清廷在平定回疆后,当地固有的伯克制度得以沿用,而这些大小伯克本身也执掌一定的司法权,他们在处理当地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时,自然适用当地的民间法;其次,清廷考虑到回疆地处偏远又兼初定不久,《大清律例》尚未为当地民众所知悉,所以对那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上仍然适用当地民间法。

民事法律领域。回疆民间法律体系是一种宗教型的法律体系,其有关民商事的法律较为发达,如契约、婚姻、家庭、继承等,占有较大比重,对于刑事法律的规定却较为简略。而作为国家法的大清律例则正好相反,这就使得回疆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呈现一种功能互补的关系。因此,当时新疆地区的伊斯兰教法,尤其是伊斯兰教民法部分得以较完整的保留下来。

首先,在土地制度方面,回疆地区保留了极具特色的“瓦合甫”(瓦克夫)宗教地产制。“瓦合甫”系阿拉伯语音译,原意为“留置”、“限制”,即专指保留“真主”对人世间一切财富的所有权,或留置一部分财产用于宗教慈善目的。在伊斯兰教法学概念中,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法通过捐献建立起来的宗教公产和基金,即所有者将财产以奉献给“真主”的名义捐出,该财产的所有权(处分权)便被认为“永久性地冻结了”,其使用权(用益权)则奉献给了伊斯兰教法确认的宗教慈善目的。这种把所有权与使用权永久性分离,并用于法定宗教目的的财产,即通常所说的瓦合甫财产。

其次,在土地等不动产移转方式上,往往以具有伊斯兰特色的契约方式进行。如清道光十三年缔结的一份契约文书,就突出显示了这一特点:“具结人沙木沙克苏皮。我把自己在热巴其合洁渠的12卡勒克祖传旱地用10块银币卖给了毛拉阿卜杜拉海里排。钱已如数收到,地已不归我所有。它不是瓦合甫地,不是典当地,也不是恩赐田,他人不得干涉。今后,倘我或后代闹事,在协里叶提(宗教法庭)面前一律无效……。”③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契约文书注明“在协里叶提(宗教法庭)面前是无效的”,说明在土地买卖活动中双方当事人依据的法律当属当地固有的民间法而非大清律例。此外,在现存大量清代回疆契约文书中,我们能发现在婚姻、继承等民事领域仍然普遍适用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的回疆民间法。

新疆建省后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清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新疆正式建省,这不仅仅是清政府在新疆统治政策方面的一次重大变化,而是涉及到新疆特别是南疆维吾尔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一次重要变革,并对当地的法律治理也产生了比较深远的影响。

刑事法律领域。新疆建省后,国家法在刑事法律领域内的适用得到进一步深入。左宗棠、刘锦棠收复回疆之时,出于应对当时边疆危机的紧迫需要,在回疆推行国家法制方面,采取了更为积极的措施。在收复新疆平定叛乱的过程中,他们很重视在回疆宣传国家法律。光绪三年(公元1877年),清军由北疆越天山南下,每收复一城,即向当地人民宣讲清朝的法律、法令。

如前所述,建省前回疆地区伯克虽然已经隶属于国家地方官员序列,他们拥有一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管辖权,《回疆则例》中亦规定:“各城阿奇木伯克等,凡遇枷责轻罪人犯,准其自行办理”。④可见,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当地伯克有权依照回疆民间法加以处理。但是随着清朝政治的腐败,回疆伯克制度已日益成为阻碍回疆社会发展的桎梏。清政府为了加强对新疆地区的统治,建省后在回疆地区废除了旧有的伯克制,各城大小伯克享有的司法权自然也就被收回到清朝地方各级官员手中。回疆各地郡县机构建立起来后,作为“兴利、去害、听讼”三大政务之一的司法权限当然也就转由当地官员行使。在刑事法律领域国家法最终取代了民间法。

民事法律领域。如果说在建省前,回疆民事法律领域基本适用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的回疆民间法,那么在新疆建省后,情况则有所变化:一方面,清代国家法逐渐渗透回疆当地私法领域,并发挥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伊斯兰教在广大回疆民众中的深远影响,得以在民事等私法领域中继续适用,呈现出一种多元同构的格局。

新疆建省后,回疆地区原有伯克制被清廷废除,并在当地建立郡县。由于中华法系历来行政兼理司法,因此民事纠纷发生在基层,州县全权自主审理,有权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予以笞、杖、伽的处罚,而毋庸逐级向上审转,所以民事案件又称为州县“自理词讼”。作为清代基层州县三大基本职能“兴利、去害、听讼”之一的“听讼”,在清代建省后的文献史料中可以见到相关记载,如光绪末年,喀什噶尔道于阗县知县孙志君曾言:“于阗地广人多,雀角鼠牙,无时不有,而争讼草湖之案尤极繁难……志君每遇民间争讼草湖,近则亲往履勘,远则派人确查,断结之后,为之绘图具结,钤盖印信交两造各执一纸,剖判祥悉,界划分明,故志君断结草湖之案,虽历多年未有复翻者”。⑤可见,建省后,国家法已开始对回疆私法领域的案件,尤其是一些较为重大的案件发挥着直接的调控作用。

但是,由于伊斯兰教在回疆社会生活中的深远影响,因而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的回疆民间法仍然在回疆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中国封建王朝“国家没有、不能也无意提供一套民间日常生活所需的规则、机构和组织”,⑥于是,各种替代、补缺的民间法律规范便应运而生,各种形式的解决纠纷的“权威”也就随之出现,官方对此往往也是持默许的态度。

综上,由于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二者所代表的法律文化之差异,使得它们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包容性。清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一方面强化刑事法律领域内的内地化趋势,即国家法对公法领域的控制,从而巩固了其在新疆的统治地位,稳定了边疆,促进了回疆社会经济的进步;另一方面在民事法律领域,清政府基于回疆特殊的历史、宗教传统继续保留了“民间法”一定的适用余地,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回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作者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清朝对新疆地区的法律治理研究―以回疆为中心的考察”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YJC820124)

注释

①杨军:“清代回疆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法律”,《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②《清高宗实录》(卷648)。

③王守礼、李进新编:《新疆维吾尔族契约文书资料选编》,乌鲁木齐:新疆社会科学院宗教所编印,1994年,第7页。

④《回疆则例》(第6卷),刘海年等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编第二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499页。

回家教案范文第8篇

风雨兼程与宁夏同行

在苍翠的松柏与挺拔的白杨间掩映着一座安静的院落,这就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在自治区党委大院的后方有一座奶白色的二层小楼镶嵌在团团花簇中,这座建筑便是宁夏档案馆。

自治区档案馆的前身为宁夏省委秘书处档案科(1949年10月―1954年9月),1954年9月,宁夏省建制撤销与甘肃省合并,档案科管理的档案一并千里迢迢地送往甘肃省档案馆。1958年8月,根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党政档案统一管理的意见,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档案筹备处,12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馆在凤城银川诞生。1966年,十年浩劫席卷中华大地,此时档案馆的业务全部停止,大部分干部被下放到干校劳动。1968年4月,自治区革委会成立,革委会办公室下设档案组,留有少量人员,主要从事接收撤销机关档案的工作,1970年根据战备需要,自治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全部转移到了宁夏南部地区泾源县后库(1983年10月搬回银川)。1973年10月档案馆得到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项档案工作得以恢复。1979年,经自治区党委批准,成立了自治区档案局与自治区档案馆合署办公。199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进行机构改革,自治区档案馆与自治区档案局合并,成为宁夏全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区直机关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的事业单位。

珍藏的古代档案重现往日宁夏

宁夏地区自进入人类文明社会以来就是最早的游牧部落和北方众多民族活动的地方,当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宁夏地区就是统一多民族国家中最早的组成部分,宁夏地区依靠黄河之利,最早开发农业,一直是以农立国的封建国家经略的屯垦戍边的要地,宁夏地区又处于中原内地与西北边疆交往的交通枢纽,处于农业文化与草原文化的连接地带,农耕民族与草原民族在这里交汇融合,也在这里兵戎相见,他们共同开发宁夏,创造了这一地区的文明,宁夏的历史是中国形成统一多民族国家历史的组成部分,档案馆用丰富的馆藏默默地珍藏着宁夏走过的足迹。

自治区档案馆现存最早的实物档案是西夏时期所遗留。一是西夏首领印,另一是西夏腰牌。公元1038年,古党项族在兴庆(今银川市)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这个古老的民族在宁夏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经考证,迄今已有近千年历史的鎏金红铜西夏首领印,是西夏皇帝颁布发给国内各部落酋长及军政长官的印信,是西夏拓跋氏皇族权利的象征,也是其在重大事件中发号施令的重要凭信。首领印有绶孔,印背鎏金且背书,印文及纽文方向相反,在国内已发现的各类印绶中较为罕见。西夏腰牌原是西夏国军士腰间所佩信物,是一种平面垂钟形的紫铜质牌子,在当时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由于西夏实行的是一种半奴隶半封建制度,等级相当森严,能够佩戴这种腰牌的人要有一定特权或军功。腰牌正面记着本人姓名,用西夏文写成。透过这两件实物,人们得以在一窥与摩挲间感受到湮灭了近千年的西夏古国遗痕。

自治区档案馆内所藏最早实物纸质档案是清乾隆十三年(1784年)的诰命文书。诰命文书,对封建帝王封号加爵、荣升录用的制度、形式都有详尽的记述,是了解清代社会不可多得的珍贵史料。

自治区档案馆还保存了大量清朝乾隆至宣统年间,宁夏地区发生的各类地震、黄河水位、水利灌溉、屯垦开发等农业及水利情况的奏折等档案资料。黄河流经宁夏地区,沿河的宁夏平原地势平坦,土质良好,为自流灌溉开发农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宁夏的历代统治者一直十分注重宁夏的引黄农业开发,水利的兴衰也成为一个时期宁夏地区政局治乱的首要标志。引黄灌溉的农业发展,有力地改变着宁夏(特别是北部平原)的自然景观和社会面貌,宁夏平原成为我国西北干旱高原上被沙漠保卫的一片富饶的绿洲,五代以来就被称为“塞上江南”,一直是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在农业的推动下,畜牧业、手工业、商业和其他各业都得到了相应的发展。这部分档案反映了宁夏地形、地貌特征和农业水利发展状况,是研究宁夏农业发展的珍贵史料。对于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很好的历史借鉴作用。

忆往昔峥嵘岁月稠

自治区档案馆馆藏的革命历史档案,记录着建国前陕甘宁边区盐池县委、三边地委等开展工作和宁夏地下党组织活动、红军长征西征、宁夏军民为解放宁夏而浴血奋战的革命历史。

尤其是馆藏的《党内通讯》、《红色中华报》、老革命回忆录等档案史料,全面生动形象地记录了红军历尽千辛万苦、爬山涉水、一路英勇作战,摆脱了军队围追堵截以后到宁夏活动的那段峥嵘岁月。

1934年,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开始长征。1935年8月,红二十五军在政委吴焕先、军长程子华、副军长徐海东率领下,转战至今宁夏西吉县单家集、兴隆镇一带。兴隆镇、单家集一带是回民聚居区,干旱少雨,自然条件十分恶劣,加上军阀马鸿逵的压迫和剥削,回族人民生活处于极度贫困之中。红军到达前敌人散布“红军是土匪”,“汉人要来杀回回”等谣言,饱受军匪之患的回族群众纷纷离家逃避,有些人还准备了武器欲与红军拼命。

中共鄂豫陕省委和红二十五军领导,在部队进入兴隆镇之前,就开展了深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全体红军指战员进行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政委吴焕先多次向部队讲:要争取革命成功,必须团结和动员各族人民,反对。部队进入兴隆镇后,吴焕先、程子华、徐海东等领导拜访了清真寺阿訇,赠送了绣有“回汉兄弟亲如一家”的锦匾和礼品。并深入回族群众中大力宣传党的思想路线、革命道理和党的民族政策,并严格战士的言行,使长期处在马家军阀压榨和欺辱下的回族群众十分感动。回族群众感到了红军才是穷人的队伍,盛赞红军是“仁义之师”。红军赢得了回族群众的爱戴和信任。

1935年9月,等中共中央领导人率领中央红军突破天险腊子口,到达甘肃岷县哈达铺。10月,各纵队从静宁县界出发分两路向今宁夏西吉县的公易镇、兴隆镇一带前进。、、王稼祥、博古等中共中央领导人随一纵队于10月5日驻扎于单家集,宿营后、等领导参观了单南清真寺,并和阿訇亲切交谈,向他们讲解了红军尊重回族风俗习惯,尊重自由的纪律,使阿訇和回族群众深受感动,纷纷腾出住房,热情接待远方来的贵客。10月6日,因敌情紧急,中共中央领导率领红军于佛晓离开单家集,当天上午,敌人的飞机轰炸了单家集,一连投下了7枚炸弹,住过的房子及清真寺都遭到了轰炸,门柱上的弹痕至今仍清晰可见。10月7日,离开单家集到达张易堡,红军与驻蒋台堡之敌的前哨部队发生了小规模战斗,后行至六盘山,三十七军二十四师李英部紧追不舍,东北军骑兵第七师门炳岳部据守六盘山东麓,挡住红军前进的道路,企图前后夹击,消灭红军于六盘山。红军到达青石嘴附近时,抓到敌人的便衣侦察员,得知敌骑兵第七师十九军团的两个连刚到青石嘴,正准备休息用饭,同志听了纵队领导的汇报,立即召集各大队干部部署战斗,决定消灭这股敌人,一大队杨德志、肖华和五大队张春山,赖传珠部从侧翼迂回,四大队王开湘,杨成武部正面阻击,这时敌人正在吃饭,顿时慌了神,乱作一团,人喊马嘶自相践踏。这次战斗消灭了敌骑兵第十九团的两个连,缴获战马100多匹,还有十多辆马车的武器弹药和军用物资,后来陕甘支队用这批战马武装了骑兵连,从此红军开始有了自己的骑兵部队。

自古英雄出少年

声像档案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将声音、图像记录在感光材料、磁性材料或其它合成材料等非纸质材料上形成的档案。宁夏档案馆便有大量珍藏的老照片,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38年至1939年期间,“宁夏少年战地团”(简称少战团)活动时留下的珍贵镜头。

1937年冬,中国共产党在宁夏建立了地下组织,广泛地开展了抗日爱国宣传活动。“宁夏少年战地服务团”在党的领导下,一直战斗在抗日救亡的前线,成为西北宣传抗日救亡运动的一支骨干力量。

“卢沟桥事变”前,宁夏省立实验完全小学从山西太原聘请了两位青年教师来校任教:一个是侯亦人,任教导主任;一个是薛嵩山,任音乐教员。两位教师满怀抗日热情,在实验小学校长贺自正的支持下,大力开展爱国抗日宣传活动。

在校内,他们结合教学,讲述日寇侵华形势,揭露日寇侵略暴行,教唱抗日歌曲,提高全校师生的民族觉悟,激发他们的抗日爱国热情;在社会上,侯亦人、薛嵩山、涂春林等进步教师,决定把已在头脑中初步形成的建立抗日组织的想法付诸行动,他们于1937年12月起开始串联、酝酿,制定了“团章”,“团员守则”,编写了“团歌”,起草了“宣言”及“告西北同胞书”等,在实验小学内组成了“西北少年战地服务团”,并准备组织团员开赴抗日前线服务,“少战团”的组织成员是省立实验小学中一些学习优秀、政治可靠的高年级学生。

为取得公开活动的合法地位,“少战团”决定以请愿的斗争方式,迫使宁夏当局承认其组织,从1937年12月开始,侯亦人等率领团员们以为宁夏政府和百姓争光为理由,多次前往马鸿逵住处请愿,要求正式批准成立“西北少年战地服务团”。马鸿逵以各种借口搪塞“少战团”,后因“少战团”的坚决,马鸿逵被迫同意,只得令省政府批准成立“少战团”,但将“西北少年战地服务团”改名为“宁夏少年战地服务团”。这一行动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同情和支持,也引起了宁夏地下党的注意和重视,中共宁夏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杨学文到实验小学担任教师,他和侯亦人,薛嵩山等同志建立联系。从此,“少战团”就正式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支重要的抗日宣传力量。

1938年至1939年间,“少战团”组织团员学习政治时事,教育团员认识中国共产党的抗战主张和政策,揭露的妥协投降活动。同时,还组织了宣传队、歌咏队和剧团走上银川街头,以各种形式进行抗日宣传。由侯亦人、涂春林等同志带领“少战团”团员宣传队从银川出发,长途跋涉去银南的永宁、吴忠、金积、灵武、中宁、中卫等地宣传抗日;同年薛嵩山和实验小学校长高立天又带领宁夏中学抗日宣传队,赴银北的平罗、立岗、姚伏、黄渠桥、惠农、石嘴山等地宣传。团员们每到一处便召开时事座谈会,举行联欢,演讲,教唱抗日歌曲,演出街头剧,宣传抗日救亡道理。例如在平罗,团员们在赶庙会的戏台对面,进行慷慨激昂的演讲,还演出了《王芳救国》等剧,使在场群众热泪盈眶,将庙会变成了群众抗日救亡大会。

1938年10月,随着政府对日妥协投降,宁夏政局也随之逆转。省党部下令取缔包括“少战团”在内的一切进步抗日救亡团体,并下令逮捕侯亦人等人。1939年1月,侯亦人等人在共产党人的帮助下离开宁夏到三边革命地区。从此,“少战团”活动因敌人破坏而结束。

“宁夏少年战地服务团”在宁夏地下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抗日活动达一年之久,激励了广大学生的抗日救国热情,提高了人民大众的抗战觉悟,同时为党培养和输送了大批革命骨干。“少战团”的光荣业绩将在少年儿童运动史册上留下光辉的一页。

民族区域自治的珍档

现保存在自治区档案馆中的宁夏省委档案、银川地委和宁夏区党委档案、政府档案中有一部分极为珍贵,那就是成立宁夏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请示、决定、批复等文件,这些档案反映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西北少数民族及其少数民族地区的关怀,是我们党始终把民族团结,民族繁荣与民族进步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的具体表现。

在宁夏省建制决定撤销后不久,中共国家民委党组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于1954年10月向中共中央提出《关于拟在西北回族聚居区建立回族自治区的请示报告》。中共中央经过慎重考虑,于1956年2月正式提出了在甘肃省东北部回族较为集中的地区建立省级回族自治区的倡议,指示有关方面认真酝酿和研究。

全国政协常委会于1957年5月27日至31日召开的扩大会议上,对在甘肃省东北部建立回族自治区及其划分方案表示赞同。6月7日,国务院举行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和讨论了关于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报告,决定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提请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在6月26日至7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通过了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包括银川专区、吴忠回族自治州、固原回族自治州及平凉专区的隆德县、泾源回族自治县,共辖2市17县,面积6.64万平方公里。

为了加快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步伐,中共中央于1957年11月初成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作委员会,由刘格平等11名委员组成。11月5日,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党政群组织机构等问题,开始进行各项筹备工作。1958年3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委由北京迁到银川办公。1958年6月,国务院决定成立由15名委员组成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任命刘格平(回族)为主任,马玉槐

(回族)、吴生秀为副主任。自治区筹委会成立后,担负起了自治区的行政领导工作,先后召开了四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15项议案,在领导全区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确定自治区机关的机构设置、研究起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加强对基层普选工作领导及选举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正式宣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

回家教案范文第9篇

此次教学实验的对象是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贸易经济专业2013级学生,学生共计51人。学生具备如下特点:一是英语水平较好。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的学生14名,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的学生14名,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学生8名,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生14名,这四类学生总计50名,占总学生数的98%,其中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以上的学生比重达到了70.6%。二是已经学习过微观经济学,且正在学习宏观经济学,具备一定的经济学基础。而且经济学基础比较扎实,比如微观经济学期末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的同学共26人,达到51%。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案例法应用设计原则,教师的案例课堂组织模式如下:案例教学的模式主要是由学生针对教师提出的题目来分组查找资料,形成案例报告。具体说来,案例教学分如下几个步骤进行:一是教师说明;二是学生分组;三是学生汇报及教师点评。案例汇报选题的原则有三个:一是与课程讲授的理论知识相关;二是当前国际贸易领域比较关注的问题;三是教师对相关内容比较熟悉,能够提供较有价值的点评。根据这三个原则,教师选择的四个案例题目分别为:①重商主义与国际贸易谈判;②要素禀赋理论与中国国际贸易结构;③外部规模经济理论与中国的产业园区;④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下岗”问题。在交代案例题目中,教师明确指出每则案例所对应的理论知识点,并对如何查找并引用文献进行了一定的指导。同时要求学生发挥团队合作精神,要求小组中所有同学都参与,对小组汇报做出贡献。

二、问卷调查及教学效果分析

在已经完成三次案例汇报之后,教师向学生发放了调查问卷,此次调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调查学生对案例汇报的态度及感受;二是对案例汇报如何影响双语教学效果进行实证分析。调查问卷的对象是所有参与听课的在册学生,共51人。运用问卷星进行问卷的设计与发放,所有题目为必答题,问卷发出51份,回收51份,有效问卷数51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达到100%。

1.学生对案例教学法的态度与感受。

首先,绝大部分同学都认为案例教学法对提高其学习效果有所帮助,13.73%的同学认为“帮助很大”,72.55%的同学认为“有所帮助”,两者相加总比重为86.28%;而回答“不知道”和“帮助很小”的同学比重只有7.84%和5.88%。与尚未做过案例汇报的同学相比,已经做过案例分析的同学更倾向于认为“有帮助”。仔细分析发现,在已经做过案例汇报的共计39名同学当中,认为“帮助很大”和“有所帮助”的分别为6名和30名,两项加起来占总体比重为92.3%,而在尚未参加案例汇报的同学中,这一比重为66.7%。可见,有过案例汇报体验的同学更能够体会到这种方法对教学效果的促进作用。在被问到“案例教学法为什么对国际贸易课程的学习起到了帮助作用”时,回答从被选率最高到最低的是“增加了我的主动学习投入”(72.73%),“案例中对理论知识的应用,加深了我对理论知识的理解”(65.91%),“督促了我对课堂内容的预习或复习”(50%),“增强了我的学习兴趣”(31.82%)和“增加了我与同学及老师的互动机会”(29.55%)(见第3题)。在认为案例教学法对教学效果不明显当中,认为“案例题目与课内知识相关度不强”以及“学生兴趣不足,积极性不高”的均占57.14%;认为“团队合作意愿和效果不明显,大家基本各做各”的占42.86%,另外认为“题目太难”、“占用太多时间和精力”以及“教师和学生互动太少”的分别占42.86%,28.57%,14.29%。可见,虽然回答这两项的学生数量很小,但是仍然可看出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在选题及互动性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2.案例教学法对于知识转移效果的影响评估。

为了评估案例教学法对知识转移效果的评估,调查问卷中针对已经做过的三个案例汇报题目分别出了3道专业知识选择题(共计9道),让所有同学对所有问题都加以回答。将同学们分为四组:小组1为参与案例1的同学;小组2为参与案例2的同学;小组3为参与案例3的同学;小组4是到目前为止仍未参与案例的同学。接着分别统计各小组对所有问题回答的正确率,然后观察每个题目的答题情况。我们的假说是“小组N的同学在回答与案例N相关的问题时,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并用实际数据来验证这一假说。统计结果如下:小组1在回答与案例1相关的3个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76.9%;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1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分别为56.7%,43.75%和69.4%。而且在这三个问题当中,除了问题7,小组1的同学的回答正确率低于小组2和小组4之外,其他两个问题的正确率均高于其他所有小组。所以总体上来说,“小组1在回答案例1相关问题的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是成立的。小组2在回答案例2的相关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53.3%,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2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为56.41%,54.2%和72.22%。而且除了问题10,小组2的正确率高于其他所有小组外,另外两道题的正确率均低于其他小组。因此“小组2回答案例2相关问题的正确率高于其他组”的说法不成立。小组3在回答案例问题3的相关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68.4%,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3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分别为64.1%,66.7%和52.7%,所以小组3在回答案例3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在三个组别中,“小组N在回答与案例N相关的问题时,正确率较高”的假说的验证情况分别是“成立”、“不成立”和“成立”,虽然有两组同学的结果都是“成立”,但是由于样本量较小,因此仍不能明确地认为案例教学法对知识转移效果的帮助和促进作用得到了证实。

三、结论

回家教案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幼儿 提问 家长的态度

成长中的孩子对千姿百态的世界、五彩缤纷的事物充满了好奇,所问的问题五花八门,经常没完没了地问“为什么”。幼儿的提问是幼儿一种新的认识需要与自身已有的心理水平不相适应的表现。每一个聪明的孩子都是一个小问号,他们急切地对这个世界进行探索。陶行知先生有关儿童的“六大解放中”包括“解放儿童的嘴,使其能说”。 “询问期”是孩子智力发展的关键期。家长对幼儿提问态度的现状,我进行了实际的研究,希望我的研究能为家长提供一些信息。

一、家长应正确对待幼儿的提问行为

端正态度首先要正确地认识到幼儿提问对其成长的重要性,家长可以多阅读一些育儿杂志,了解孩子为什么会不停地问问题;还要能够经常地进行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理解孩子这一行为背后的原因;最后就是要在实际行动中表现出来,而不是空口承诺。当幼儿向我们提出问题时,首先,不管家长在做什么事情,应该先暂时停下来,认真的听完孩子的提问;如果孩子的问题很简单,可以立刻回答的,就马上告诉他答案;如果此时家长正处理一件重要的事情,或是孩子的问题比较难以回答,家长们可以选择向孩子耐心地解释,告诉他待会回答他,让他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自己再想想有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解决问题,鼓励孩子开动脑筋。

二、对于幼儿的提问,家长应耐心倾听

无论孩子提出什么样的问题,无论他们的问题在成人看来是多么幼稚可笑,家长们都应耐心倾听,绝不能表现出不耐烦。如果打断孩子的问题或者对他们的问题不置可否,孩子就会逐渐失去思考的兴趣。因此,家长们切不可对孩子的提问抱无所谓态度或流露出厌烦的情绪。耐心地倾听他们的问题,对于他们来说既感到是被尊重的,同时也有一定的自豪感,因为他们的问题家长能够给予一定的重视,使他们有认同感。如果家长真的很忙,需要安心地处理事情,可以选择向孩子说明情况,并请求他能够理解。在平时,家长也可以教孩子解决问题的方法,当忙得不可开交的时候,家长就可以告诉孩子为什么不试试那种方法呢?这样的点拨,既能让家长安心处理事情,也能锻炼孩子。

三、家长要谨慎、正确地回答幼儿的提问,不能随便应付幼儿的问题

孩子集中注意力的时间是有限的,所以当孩子提出问题时,家长应尽快给孩子答案,或者能够用一些更加生动的表达方法,使孩子能够轻易接受。回答幼儿的提问,正确是首要原则,对于一些没有正确答案的问题,家长可以告诉幼儿你的观点,试着让幼儿发表一下他的观点。另外,回答问题一定要谨言慎行,尤其是对待一些事情的评价问题时,不可以消极对待,需合理分析。千万不要应付幼儿的提问,对问题不是太明白的时候,可以选择说不知道,也不要随便给个答案。儿童的问题大致可有几种回答方式:

1.直观式回答。幼儿是通过直接感知认识周围事物,形成表象并发展为概念的,家长在回答幼儿提问时,应用具体形象的实物或教具赋予其直接的形象;

2.启发式回答。经过启发幼儿能自己求得答案的问题,家长可以进行启发;

3. 转移式回答。对一些深奥的、幼儿暂时不能理解的问题,家长可设法去转移他们的兴趣;

4. 共同查找式回答。对于家长不能解答的问题,绝不能敷衍搪塞,或给予不正确的解答,而应向孩子表示歉意,实事求是地告诉他们自己回答不上来。同时带着孩子共同向书本求教,向他人求教。长期坚持下去,可以使孩子养成严谨的求学态度。

四、家长遇到自己冷门的知识时,可以与孩子一起探索问题的答案

父母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不可能一一回答出孩子提问的所有问题,这时家长可以告诉幼儿“让我想一想,等一会儿我想好了再告诉你”,然后立即向他人请教或者查阅资料,而且家长的回答必须是准确无误的。也可选择坦然地告诉幼儿,如果你有兴趣,我们一起探讨这个问题,鼓励孩子从多个角度去观察、思考。这样能培养孩子自己探索问题答案的能力。有时孩子的提问并不需要一个准确的答案,他们的快乐在于提问的过程。因此,父母对孩子的提问要有个交代,这让孩子在心理上获得了被接纳、被重视的满足感。他的好奇心及对父母的信赖会慢慢发展起来。

五、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应注意培养幼儿提问的意识

当孩子提出问题时,如果家长们回答的答案比较笼统或让孩子们感觉你在敷衍他,孩子将会失去再提问的兴趣。但如果家长的回答生动、形象,将激起孩子提出更多问题的兴趣。家长可以选择反问孩子“你认为呢?”“你觉得可以吗?”这样更能促进孩子积极主动地思考问题,逐渐对周围事物形成特有的认知,也能扩展思维,提高创造能力。同时,家长们在生活中应注意观察孩子偏向于问些什么问题,从而了解到孩子的兴趣,思维方式等等,便于在今后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进行重点培养。

六、为了科学地教育幼儿,家长们要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要精通教育理论,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多读一些有关幼儿教育的报纸杂志,还可以经常参加家长学校的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使自己所具备的知识能满足孩子成长的需要。

回家教案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皮肤性病学; 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 R7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4)1-0155-02

案例教学是建构主义教学思想为指导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CBL) 最初由美国哈佛大学所倡导,是一种以典型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素质和能力。传统的临床带教方法以老师讲解为主,偏重知识的灌输,教学形式较僵化,往往导致学生欠缺积极性,实习效果差强人意 [1]。应用案例教学法学习,学生在带教老师的合理引导下理解并解决临床问题, 相对于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案例教学将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2]。把学生从接收者转变为参与者,增强了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分析思考、处理问题的能力。并且,相对于PBL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在教学资源及教学质量的监控上,更加适合中国的国情和医学学科的教学特点[3-4]。

1 皮肤性病学案例教学的基本结构

笔者所在医院本学期皮肤性病学总学时40课时,其中理论课16课时,见习课24课时,课堂和见习学时授课比例为2∶3。结合理论课和见习课的授课特点,笔者主要在实践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见习课每次上课约12~15人,笔者将之分为3个讨论小组。在授课前一周,将下次课内容的典型案例及相关问题通过见分发给各个讨论小组进行问题准备。当次课时,首先进行门诊或者病房见习2个课时,门诊老师在带教老师的协调下,对涉及本次课疾病的患者,进行较详细的问诊和分析,使同学们得到直观感性认识。完成门诊初步见习后,3个小组回到教研室,进行病例的分组讨论和回答,带教老师负责引导和总结。

2 案例教学模式实施的基本原则

2.1 互动性原则

积极展开互动,调动学习的积极性是有效开展案例教学的基本要求。它不仅要求教师在态度和认识上理解互动的重要性,还需要教师积极认真地在相关问题、背景知识等方面下硬功夫。充分开展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双向教学,加强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在相互讨论中使学生获得主动解决问题的素质和方法[5]。

2.2 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内涵。以临床病例为基础,将典型临床表现联系课本知识,结合病例综合思考,从而得到更感性直观的认识,并由单个案例向一般推广,实现理论到实际,再由实际回到理论的思维过程[6]。

2.3 启发教学原则

在互动的基础上,教师要转变定位,由一个灌输者向指路者改变。在开始学习皮肤性病学时,学生临床经验不足有很多疑问,教师应提出问题而不急于回答,让学生自己查阅书本及文献,激发自主性,更加透彻地理解一个疾病[7]。

3 皮肤性病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基本要素

3.1 案例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一个成功的教学案例需要具备以下特点:(1)在教学上的用处,即它能够明确体现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2)引发冲突,争议性是开展讨论的基础,它引起学生思考并辩论;(3)强制性的决定,这是引发争议的原因;(4)案例的综合性,能涵盖普遍性的问题;(5)教学案例要简洁,课堂讨论必须有一定的综合和抽象的高度,所以教学案例一定要简洁。选择案例要求带教老师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牢固的基础知识。结合临床学习与他院经验,笔者所在医院皮肤性病学教学案例包括典型案例和非典型案例[7]。典型案例具备该疾病的典型特点,比如典型发病的年龄及季节、典型皮损、典型实验室检查等。典型案例可以强化对疾病内涵的理解和掌握。非典型案例中的症状和体征不够明显,实验室等辅助检查也不能提供十分明确的证据。非典型病例能够极大地提高同学们的学习热情,增强对疾病的辨识和思辨能力。

3.2 学生

学生处于教学活动的核心地位,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案例教学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给出案例后,学生需要通过各种媒介学习相关知识,并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课前讨论。学生准备程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他们的接受程度。在门诊和病房见习中,进一步培养学生直接面对患者提取、分析病例特点的能力,增强他们的沟通交流能力。案例教学法不是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而是侧重培养学生自主分析、决策能力[8]。

3.3 教学团队

案例教学对带教老师有着较高的要求。案例教学不同于传统注入式教学的照本宣科,对老师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需要带教老师具备牢固渊博的基础知识,丰富的临床经验,极强的临床思维,分析和归纳的能力,高度的责任心。带教老师要掌握并引导讨论的方向,案例分析应紧密围绕案例展开,讨论主题要集中,不宜旁征博引,问题设计要环环相扣,不宜过于分散,且案例教学的参与者态度要客观严谨,充分发挥科学思维能力,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的沉闷气氛, 否则就有可能流于形式[9]。基于此,笔者所在医院皮肤科教研室对带教老师进行了严格的筛选,选出优秀老师进行带教保证教学质量。

4 案例教学的具体实施

4.1 案例的选择

如前所述,典型案例的选择和准备是案例教学法的基本要求。病例的选择应以临床常见病中的典型病例为宜,例如过敏性皮肤病、病毒性皮肤病、真菌性皮肤病等,内容包括主诉、病史、查体、实验室检查、病程记录、病历摘要等, 结合视频、数码照片等多媒体形式将皮肤病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皮损特点、鉴别诊断、防治措施有机融合在一起,并精心设计一系列问题,启发学生去寻找答案[10]。这样既可以帮助学生疏理以往的知识,又可以使学生比较容易地掌握常见病的诊疗, 增强临床带教的实用性。也可以和学生的生活相关,让学生处于较现实的环境下学习可激发学习动机,鼓励他们去探索、学习,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来掌握概念、原理和策略[11]。

案例教学法在实施过程中,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笔者进行了三步走案例筛选模式。即第一步实习及进修医生依据教学内容的要求,进行相关案例的筛选,范围宜广,注意特别典型的案例及不典型的疑难案例;第二步,选出的有经验的带教老师对案例进行第二次筛选,选出合适的示教案例,并进行相关的分析,问题的设置,相关教案的设计;第三步,将完成的案例教案设计送交老教授审阅,提出相关点评和指导建议。通过三步,力求案例满足教学的要求。

4.2 分组发放案例,谈论前准备

见习小组以12~15人为主,分为三组。争取各组水平均衡,如有留学生,将留学生分开。因为皮肤性病学的见习课保持在一周一节的频率,所以在本周课时,分发下周的案例,供同学们分析准备材料。学生应事先对案例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复习,做到有备而来,不打无准备之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遵循自愿的原则邀请该病历真实患者参与到教学过程中,以增加临床带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12]。并且要求每个学习小组在下周见习前进行讨论,对案例进行分析,对提问进行回答,总结出各讨论小组的结论。

4.3 讨论前见习

当次见习课前,带教老师会就本次教学的内容和中心与门诊教授老师进行沟通。在门诊见习,门诊老师主要针对本次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同时对于就诊的多发病、常见病进行临床与理论相结合的案例教学,多次加深同学对疾病的直观感性认识。因为笔者所在医院门诊量较大,基本可以保证提供每日相关内容相应数量的患者。

4.4 分组讨论与回答

门诊见习后,各小组返回示教室进行上次分发病例的讨论。每小组每次由一名同学代表小组进行发言,对本案例的问题进行回答;其他小组根据病例进行自主提问,并由病例负责小组进行释疑,鼓励大家积极深入讨论,探讨各种可能性而不限制于固定的答案。随后三个小组进行角色轮转。带教老师鼓励大家的发言的同时,要注意负责引导谈论的方向,对于没有涉及的内容要求进行提问,不留知识死角。

4.5 总结讨论

在谈论结束后,带教老师负责回顾各小组的发言,鼓励并指出他们的亮点。对病例进行全面的分析,对于开放性问题要做出思维的指导和发散,做到举一反三,从这个病例引申到类似的病例,对本节的教学要求进行明确。

5 皮肤性病学案例教学质量的评测与学生反馈

在案例教学中,笔者积极邀请相关各专业专家进行督导评测,并召集学生召开教学反馈座谈会。在相关的专家的指导下和同学反馈中,笔者看到案例教学受到了专家的肯定和同学们的欢迎。同学们表示,在案例教学模式下,大家自学能力得到了提高,问题的分析能力得到增强。然而整体上也反映出我们工作中一些问题:大工作量的案例筛选工作缺乏一定的激励机制,案例教学和理论教学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处理,个别时候讨论缺乏有效的组织等。但综合来看,案例教学法在笔者所在医院皮肤性病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是一次积极的尝试,取得一定的成绩,在今后也还有一些地方有待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根据临床医学的特点,在临床理论教学中采用以典型案例为引导,以有目标的提问为主线的情景式、启发式教育,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及主动性启发临床思维,提高学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案例情景式教学过程中难以突出理论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的问题,可利用教学模式作为案例式教学的重要辅助手段来解决,教师通过有目的提问引导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点使案例式教学达到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赖亚曼,蒋学武.医学教育中PBL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比较研究[J].西北医学教育,2009,17(3):424-425.

[2]简道林,闵秀全,雷小敏,等.认真研究病案讨论教学法,提高临床课教学质量[J].西北医学教育,2003,11(4):316-317.

[3]刘晓燕.中医案例教学实现若干关键环节的探讨[J].中医教育,2006,12(1):26-28.

[4]朱玲,罗颂平.中医妇科学案例教学模式的研究[J].医学教育探索,2010,9(12):1703-1705.

[5]赵丽平,翟辛.病案教学法在中医皮肤科教学中的应用[J].中医教育,2001,7(4):31-32.

[6]赵秀萍.皮肤病学临床教学中面临的问题与决策[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40(13):165.

[7]李久霞.浅谈案例教学法在内科护理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医学创新,2010,7(31):146-147.

[8]杜跃军,谭万龙,郑少斌,等.案例中心教学法在泌尿外科教学中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8,20(6):94-96.

[9]邓云洲.案例教学在教学基本要素上与传统教学的区别[J].教育发展研究,2001,20(12):12-13.

[10]李勇,查旭山,李东海.案例教学法在皮肤科临床带教中的应用探讨[J].中国社区医生,2010,12(36):248-249.

[11]金英姬.PBL教学法在皮肤性病科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医药世界,2009,9(3):48-50.

回家教案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回疆 刑法 伊斯兰教法 民族法制

阳关、玉门关以西、葱岭以东、今属新疆的广大地区,由于天山横亘其间而从地理上被分为南北两部分[1],天山以南广大地区,清代文献中称之为“回疆”、“回部”,是维吾尔民族的聚居地。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平定维吾尔贵族大小和卓木[2]的叛乱统一回疆地区后,建立起稳固的统治。回疆地区民族、宗教、历史、文化同中原地区迥异,为牢固地统治这一地区,清政府逐步建立起一套特殊法律体系。刑法是中华法律文化中的核心部分,清代回疆刑法是大清刑律与回疆旧有刑罚体系的一个结合点,研究回疆地区的刑法对于研究清代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

关于清代回疆地区的刑法,由于资料零散,专门的研究尚不多见。已有的成果也多集中于对回疆伊斯兰教法中刑法的探讨,日本学者佐口透在《十八——十九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一书中通过对清代回疆地区抢劫、盗窃、伤害、杀人、斗殴、强奸等判例的研究,认定维吾尔社会的“回法”实际上是传统土著伊斯兰教刑法。[3]新疆学者陈国光、青海学者陈光国、徐晓光等也对清代回疆地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刑法部分,观点大致一致,认为:“在刑事法律关系方面,除危害清朝统治和其它严重犯罪外,考虑到维族社会普遍信奉伊斯兰教这一情况,一直基本运用《古兰经》和《圣训》中有关刑罚规范的处理。”[4]笔者认为,尽管有上述研究,但在回疆刑法问题上仍有一些关键问题尚待解决,诸如清统一回疆前后维吾尔习惯刑法的内容及特点,清统一新疆后大清刑律与“回法”的关系,其相容与冲突,清律与“回法”在刑事案件审理上的适用范围等,故本文试图凭藉档案及新刊行的文献资料,对清代回疆地区的刑法作一研究。

一、回疆旧有的刑法体系

清统一新疆以前,回疆维吾尔社会存在着一套法律体系,不过文献中相关的记载较为简略。《新疆回部志》卷四,“刑法”中载:

(回疆地区)亦有杀人者死之说,若犯者能出一千或数百腾格普尔给死者家,亦可免抵斩罪。非军阵不用致死之刑,则押赴巴杂尔当众挂死。剁手折足,施于惯逃积贼,枷号木鞋施于窃盗匪徒。其囚楚罪人,则掘一深坑,上用柴栅留一小窍,置人于中,谓之地牢,其余鞭棍朴责而已。[5]

《西域地理图说》原藏四川师范学院图书馆,为清本,出自“乾隆初定新疆之时旗人手笔”,延边大学出版社近年整理出版,故前人多未使用。该书卷二,“官职制度”中记载有回疆地区的刑法,文中称:“近因受天朝制度,归我王化,不(至)复用其刑。”可见,该书所载为清统一回疆以前的旧有刑法。

询其(回疆地区)罚罪行刑之规,却又有刑无例,有罪无律焉。以马鬃穿人小便者,拷问犯人之刑也。以锅底黑灰和尿水灌入口者,催人急供之刑也。以天秤吊人者,折磨仇人之刑也 。活取人膀臂者,振示大盗之刑也。活剖人腹,取人心者,拿获敌人,以壮军威之刑也。吊挂死人,乃因谋奸利,杀伤人命,抵赏之罪也。令人穿木鞋者,晓示光棍、匪类,并枷号逃人,窃盗等刑也。下入地牢,乃监禁犯罪之刑。夹夹棍乃审犯之刑。立斩之罪,非在军阵获敌者不用。凌迟之刑,非弑其父兄及谋反、叛逆者不用。剁人手者,大盗惯偷不能退悔者,方施之以示众。外此,则鞭责、棍打、罚以财帛而已。依其例,虽如此,然有犯其法者,并不依此议罪,全凭阿浑看经酌量行之。概犯人若与其阿浑有亲友之情,及行贿者,便不至有重责。故曰有刑罪而无例律者也。[6]

最系统的史料是清统一新疆之后官修的《钦定西域图志》,该书卷三十九,风俗一,回部政刑条载:

回人有小罪,或褫其衣,墨涂其面,游行以徇。次重者击之,又重者枷之,最重至鞭腰而止。阿奇木以下,犯小罪夺其职,当苦役,或派课耕,或派监畜牧,或责令入山取铜铅,三年、五年而复之。窃物必断手,视其直十倍输之,无则械其足,锁于市上以示众,役其妻以输直,再犯者刑之如前,掘地为牢,幽之一月,乃出之。斗殴者,视其被伤之情形而坐之,伤人目者抉其目,伤人手足亦断其手足。犯奸者依回经科断则杀之,宽则罚令当苦役,终其身不复。有证则坐之,无则释之。杀人者抵,有证者,据证佐之言以定谳,无证则鞠之。鞠之法,或仰卧犯者于地,以水灌之,或攒缚其手足悬诸高处,或缚于柱,令足不著地,而以绳勒其腹,不服则鞭其腰,继则刖其足,甚则囚之于地牢,期岁而出之,给苦主为奴。吐实则定谳,设木架于市,悬于上以示众,至三日鲜有不死者。逋逃外附之人,辑获时施罪亦如之,甚则枭之,佐证有诬证人罪者,即以有罪罪之,有职者夺其职,褫其衣,鞭其腰,以墨涂其面,令倒骑驴游行示众以辱之。

从上述记载来看,清统一新疆前后回疆地区存在的维吾尔惯用刑法,主要制裁的刑事犯罪有这样几种:(一)偷盗、抢劫罪:一般是处以“剁手折足”之刑。(二)伤害、杀人罪:一般原则是 “杀人者死”,但也可以出钱免罪。对于伤害罪,适用同态复仇原则处罚原则。(三)性犯罪(强奸罪等):一般是处以死刑。(四)诬陷及伪证罪:“以有罪罪之”。(五)叛逆罪:一般处以极刑。( 六)杂罪:或鞭或枷或服劳役。

从刑种来看,回疆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肉刑、徒刑、耻辱刑、赎刑,不一而足。(一)死刑:亦称生命刑,就是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回疆土著刑法中的死刑类别主要有:凌迟,“凌迟之刑,非弑其父兄及谋反、叛逆者不用。”斩,“逋逃外附之人,……甚则枭之。”绞,文献中记作“吊挂死人”、“当众挂死”。(二)肉刑:残缺受刑人肌肤、肢体之刑。回疆常见的肉刑,一是“断手折足”,二是“鞭腰”、“棍打”。(三)徒刑:限制受刑人自由并服劳役。回疆徒刑主要是“当苦役”,一是“派课耕”,二是“派监畜牧”,三是“入山取铜铅”。除此之外,也使用“枷号”、“木鞋”、“地窖”枷锁、监禁罪犯。(四)赎刑:以金钱赎买所判实刑。如斗殴案中,犯者如能出钱给死者家属,可以“免抵斩罪”。(五)耻辱之刑:毁坏受刑人声誉以示耻辱。回疆社会中“褫其衣”、“墨涂其面”、“倒骑驴游行示众 ”,即是此刑。

苏尔德纂修、成书于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的《新疆回部志》中载,“回人虽有刑法然无律例,惟听阿珲看经论定,伯克及犯者无不服。”[7]有刑无律是指回疆地区原先无专门的刑事法典,所谓“看经论定”即是指依据宗教经典断案。晚清诗人萧雄有诗描述回疆刑政曰:“约法何曾六尺拘,全凭贝叶当刑书,纵残肢体人无怨,判断多从众论余。”[8]古代印度人用贝树叶写经,故称佛经为为贝叶,此指穆斯林判案依据的伊斯兰教经典。所以回疆旧时判案的法律依据是伊斯兰教经典,换言之,回疆遵行的是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按其不同的渊源,划分为违反宗教道德罪和报私仇两大类,这种区分同伊斯兰教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概念有关。伊斯兰教法从神与人的关系出发,区分出安拉的法度和人的法度,规定一些犯罪属于神权制裁范围,另一些犯罪则属于人权制裁的范围。违反真主法度的犯罪有:私通罪、诬陷私通罪、酗酒罪、偷盗罪、抢劫罪、叛教罪等六大罪孽,这六种罪行适用“固定刑”(阿拉伯语称“哈德”,Hadd。复数形式为“胡杜德”Hudūd)。除此之外的罪行,适用酌定刑(阿拉伯语作“塔吉尔”,ta’zir)和同态复仇的原则(阿拉伯语作“基沙斯”,qisās),即佐口透所说的同害罪。

我们可以将回疆地区的习惯法同伊斯兰教刑法做一比较。以掠夺盗窃罪而论,这两种罪行在教法中适用于固定刑,对偷盗罪的处罚,在被视为立法基础的之一的《圣训》中有指示,据艾布虎赖所传的《圣训》,穆罕默德曾说:“安拉诅咒偷盗的人,他因偷一个鸡蛋而被断手,他因偷一根绳子而被断手。”由圣妻阿 涉(阿依莎)传来的《圣训》则说,圣人讲“偷盗四分之一或更多的金币方可断手。”由伊本·欧默尔传来的《圣训》则说,圣人曾断偷盾牌人的手,该盾牌价值三个迪勒哈姆。哈瓦利吉派(al-Khawarij)主张对偷盗,无论多寡均应断手,而大多数法学派主张以阿依莎所传的《圣训》为依据[9]。对偷盗罪,通行的做法是,初犯断右手,重犯断左足,继续犯罪监禁[10]。回疆地区的处理方式在明代文献中说:“回夷风俗,有为盗一次,责令赔偿;二次割手一只;三次打死。”[11]清代《西域图志》中说:“窃物者必断手……再犯刑之如前,掘地为牢,幽之一月,乃出之。”掠夺罪,教法规定按犯罪轻重分别对待,罪行严重者,处以死刑[12]。就回疆地区在清统治之初适用回疆例办案的情况看,回疆法律对待抢劫案犯也是区别对待的,对于主犯“照回人旧例斩决枭示”,对于从犯则“照回法斩其手指”。[13]

关于伤害杀人案件,按照伊斯兰教法律观念则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在伊斯兰教法律下,被害人方面可以要求按照惯例实施同态复仇,《古兰经》规定杀人抵罪,“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并“一切创伤都要抵偿”[14]。如果被害人或其亲属表示宽恕,也可以支付血金(阿拉伯语作“迪亚”,diya)或忏悔赎罪的方式取得和解。回疆地区刑法与此同出一辙,“杀人者抵”,“伤人目者抉其 目,伤人手足者,亦断其手足”,即是同态复仇的处罚。“若犯者能出一千或数百腾格普尔 给死者家,亦可抵斩罪”,则是支付血金的形式。

关于性犯罪,教法上使用私通罪的概念,凡不属于丈夫和妻子或奴隶主和女奴范围内的性关系(zina’),在教法中适用于固定刑。教法认为奸淫是乱人血统和挑起人间不和的祸根, 因而制裁是严厉的,《古兰经》上说:“如果成年男女发生私通奸情,你们一定要用石击死他俩。”[15]教法具体规定,已婚自由人男女之间私通,判处一百鞭刑,然后处死;未婚自由男女私通,判处一百鞭刑,外加流刑一年;奴隶犯罪则只鞭打五十。由于奸淫罪关系到人生前程,故教法规定在罪行认定上要慎重,必须有四名目击该行为的人举证,罪行才能成立[16]。回疆旧律中对犯奸者“依回经科断则杀之,宽则罚令当苦役,终其身不复”,但司法实践中也相当重视证据,“有证则坐之,无则释之”,同教法大体一致。

教法上规定的酌定刑,在回疆刑法中也有体现。所谓酌定刑系指相对于固定刑而言,是指《古兰经》和《圣训》中未予规定,而法官可以灵活掌握的刑罚。上引《西域图志》中所载:“回人有小罪,或褫其衣,墨涂其面,游行以徇。次重者击之,又重者枷之,最重至鞭腰而止。阿奇木以下,犯小罪夺其职,当苦役,或派课耕,或派监畜牧,或责令入山取铜铅,三年、五年而复之。”小罪既不属于违反宗教的六大罪之列,也不适用于同态复仇及赔偿血金,故只能属于适用酌定刑的法律范围。

回疆旧有刑法体系过于粗糙、不够完善的特点和伊斯兰教法有关。伊斯兰教刑法是伊斯兰教法中最不发达的部分,犯罪和刑罚的概念比较模糊,尤其是相对于体系缜密的清律而言更是如此,所以《西域地理图说注》说:回疆“行刑之条律,均属未善。”伊斯兰法查经断案,并不依据判例,自然也是“有刑罪而无例律。”

从上述分析来看,回疆旧有刑法体系基本上是伊斯兰教法的移植,打上伊斯兰的烙印,但也揉进了前穆斯林时代旧有刑罚及中原刑法。英国伊斯兰教法学者诺·库尔森(N.J.Coulson) 说过,伊斯兰教的思想体系要求在接受信仰的同时放弃那些产生于以往的经验和现实社会需要的行为标准,代之以定型于十世纪古典学说里的宗教法则,而事实上,对于阿拉伯民族之外的民族而言,接受沙里阿法则产生了严重的问题,因为它的一系列基本概念同这些民族的传统社会结构常常是格格不入的,因而当地习惯必然对沙里阿法产生影响[17]。楚剌思的《编年史》中说,在叶尔羌汗国阿不都·哈林汗时代汗每周两次主持司法,“如果是适合伊斯兰教法判断的案件,那他就与哈孜和穆夫提商量,而要是涉及习惯法的案件,则交给异密们处理。”[18]

清代学者很早就已注意到回疆旧律同前穆斯林时代刑法的关系,《西域图志》卷三十九,回部政刑条载:“《唐书·西域传》称,吐蕃掘地深数丈,内囚于中,二、三岁乃出者,应即今回部纳囚地牢之法,吐蕃地近回部南,是以其法相符耳。”又如英国旅行家福赛斯(T.D.Forsyth)指出:在前穆斯林时代,对普通百姓处以死刑,是用剑抹脖子,或是将活人砌入墙中。对谋杀和谋反者,公开惩处的办法是将罪犯埋至腰部,当众宣布罪状后,由一队骑兵用矛将罪犯处死。喀喇汗王朝萨图克·布格拉汗皈依伊斯兰教后,按沙里阿法(即伊斯兰教法) 引进刑罚时,保留了用剑来抹脖子的古老刑罚,对谋杀、谋反者死刑的执行,改为埋至腰,然后公众用石头击毙之[19]。西方学者的研究证明,西域地区在前穆斯林时代就盛行刑讯逼供的形式,“如果一个人被指控犯有谋杀、盗窃或其他严重罪行而自己又予以否认,他就要遭受下列酷刑,以使其招供:滚开的油浇在他身上,但主要是浇在脖子和肩膀上,这种折磨叫作肯(kin),另一种轻一点刑罚是库勒塔(kulta)——用一种薄而短的板子责打。特亚克(teyak )——用石榴枝重重地抽打,这种石榴树受到拜火教者的崇拜,这种刑罚显然来自他们的规矩。”[20]。清统一新疆之前,回疆法制中通过酷刑折磨罪犯以获取口供的现象,在清代汉文文献也屡见不鲜。西域地区的刑讯逼供,可能主要是受中原地区法制的影响,因为中华法系则较为重视口供,依据口供即可定罪,而在伊斯兰教法的审判中,情况不同。几乎所有的法学派都承认誓言保证程序(阿拉伯语作“卡沙马”,Qasama),如被告否认原告的指控,则法庭要求被告就否认的事实盟誓,盟誓后则判被告胜诉;如被告不愿盟誓,则原告就所诉事实盟誓,然后宣布原告胜诉,被告罪行不能依据本人自供来定罪。所以,尽管回疆地区皈依伊斯兰教多年,但回疆法律并不等同于伊斯兰教法,俄国旅行家瓦里汗诺夫(Ч.Ч.Валиханов)说,“在整个穆斯林东方世界里,《古兰经》是民政设施的根本,风俗、法律和各种内外关系统由其决定,因此,各个穆斯林国家内不同民族的生活和施政都或多或少有相似之处。不过新疆在这方面表现的异乎寻常,在这里,伊斯兰教要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宗教狂热有所收敛。”[21]回疆旧刑法同地方习惯的关系,由于资料所限,目前我们无法再作更深的研究。

二、大清刑律与回疆司法实践

清朝对于回部的刑事立法早在清统一回疆之前就已开始,主要是对于进入汉地的回部人员进行法律约束。顺治三年(1646年),清曾制定吐鲁番进贡来使在京购物条例,“其龙凤黄紫各色之物及鞍、辔、弓、箭、刀,不许置买,……如盗买违禁之物,一经该员查出,买者、卖者并监视人役,一并治罪。……(至兰州)亦不许买热铁及各项兵器”。顺治十三年(1656年),又定吐鲁番回部进贡入市条例[22]。雍正六年(1728年),内迁回部头目托克托玛木特与辟展头目伊特勒和卓“以违言故搏毙”,川陕总督岳钟琪遣谕曰:“尔等久为准噶尔虐,蒙恩内徙,今图私忿辄争,若仍聚处,恐相激生变,必视内地律治罪,尔等走留惟便。”回众谢罪请留,清帝谕曰:“嗣后勿妄滋衅,违者论死。”[23]乾隆六年(1741年)清政府又对瓜州、肃州、吐鲁番人的刑罚问题作了规定:“安西回民一切命盗等案,仿照榆林、宁夏、口外蒙古之例办理,如两造俱系回民,应令札萨克公将人犯拘交办理……,若民人与回民交涉之案,则令安西同知会同部郎审拟详报。”[24]乾隆七年(1742年),甘肃巡抚黄廷桂奏称:“瓜州五堡安插吐鲁番回民,本属外夷,与当地民人不同,所犯军流徒罪,若照内地民人之例一体佥配,在回民与摆站充徒既无实用,而迁徙他所言语不通,饮食各异,恐难存活,殊非仰体圣朝矜恤外夷之意。请嗣后照苗疆办理之例,准折责枷号完结,仍抄—送部查核。”[25]清政府准其奏。

有学者认为,清代新疆建省前,回疆地区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伊斯兰习惯法:“1884年前,南疆维吾尔族惩治犯罪,审判依伊斯兰教律,监狱有土牢,处罚有鞭背、断手等。1884年后,新疆惩治罪犯延用大清律。”[26]也有学者说,在清统治回疆之初,为了表示对当地传统习俗的尊重,并没有在这一地区立即推行《大清律》,而是尽量依据当地传统的“回例”来判处刑事案[27]。笔者以为,这些观点与事实不完全相符。列宁指出:“所谓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 [28]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平定回部大小和卓木叛乱之后,回疆地区纳入清朝的直接统治,清在回疆地区设官列戍,清朝的法律制度也必然进入回疆地区,即史料中所谓“迩今各部归一,自应遵我朝之律。”[29]

《回疆通志》卷七,“喀什噶尔”条下,详细记有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属衙汉、满印房存书目录。《回疆通志》为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和宁主持官修,刊于嘉庆九年(1804年),因而这份存衙法律规章目录反映的至少是在此以前清颁给回疆地区官衙法律典章的情况。

存贮汉印房的文书有:

《大清律》十九本、《新纂大清律》二本、《蒙古则例》二本、《三流道里表》八本、《督捕则例》四本、《中枢政考》十八本、《蒙古律》二本、《八旗则例》四本、《查缴违禁书目》一本、《吏部则例》二十二本、《川运军粮条例》一本、《捐款条例》一本、《新例》 二本、《洗冤录》四本、《新疆物料价值则例》二本、《甘肃捐款条例》一本、《续纂条例 》四本、《大清律纂修条例》二十四本、《新纂八旗则例》四本、《中枢政考》十八本、《吏部则例》二十四本、《清字中枢政考》十八本。

存贮满印房的文书有:

《清文八旗则例》四本、《新纂清文则例》六十本。

这份书目是一份重要的资料,它对于研究清代回疆地区的法律体系十分有用,但很少引起学者们注意。上述法律规章在回疆是否全都付诸实践,需用史实一一举证,如说其中大多数在回疆使用,为官方施政提供依据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事实上,清朝统一回疆以后,清朝的各项法律已成为各衙门的统治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大清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也显示出来。

严惩十恶犯罪是中国封建刑法的基本原则,清统一回疆地区以后,付诸法律实践。清朝对于严重危害皇权、政权及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如谋反、谋叛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严格按清律实行惩处。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大小和卓木叛乱失败后逃至巴达克山(Badakishan)[30],清政府强烈要求引渡,按大清律处置,“明正其罪,以彰挞伐”。巴达克山素勒坦沙初以“回人经典不便呈献”为由,拒绝引渡,后迫于压力,只得将两和卓处死。又如,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发生的喀什噶尔伊什罕伯克阿布都喇伊木里通外藩事件:

据阿奇木伯克噶岱默特告称,回人噶帕尔往浩罕贸易,与彼处买卖头目拜默特等,言及前年为阿济比之事,大臣遣使索还侵地。阿布都喇伊木密遣亲信属人哈勒默特,私向额尔德尼云,此次内地人来,专为阿济比游牧,并未带有兵马,尔不必远迎,若索取侵地,不妨应允,将来给还与否,再为商酌。[31]

阿布都喇伊木的行为当然触犯了刑律,经审查证据确凿,清帝谕曰:“我大国之例,凡私将内地事务漏泄于外藩者,其罪即同反叛”。[32]对于反叛,《大清律例》中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已行、未行,皆凌迟处死。正犯之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无服亲属及外祖父、妻父、女婿之类),不分异姓及正犯之期亲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折居籍之同异,男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男十六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正犯)财产入官。”[33]清依法对阿布都喇伊木进行处置:“阿布都喇伊木,著即凌迟枭示,伊子俱著处斩,妻女及兄弟之妻,俱送京备赏,所有财产查明入官。”[34]另如乾隆三十年(1765年) ,乌什之乱,库尔勒哈子伯克阿璊密谋举事,被吐鲁番郡王额敏捕获,清认为阿璊“挟嫌谋反,罪无可逭”,将“阿璊著即凌迟处死,将伊妻子解京,赏给王大臣为奴。”[35]

中华法系以儒家学说为指导思想,坚决维护儒家伦常,出礼入刑。清朝在回疆地区对严重危及统治秩序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也按清律严惩不贷。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 维吾尔人托虎塔殴伤胞兄迈玛特额则斯身死一案,清朝指示“按照内地例案办理”。[36]嘉庆四年(1799年),清帝宣谕:“新疆与内地不同,如遇杀一家二命三命及谋故重案,审明后仍应按照向例,请王命即行正法”[37]。嘉庆十三年(180 8年),“萨木萨克肆殴官长至十二伤之多”,以下犯上“逞凶不法”,被“处绞示惩”[38]。嘉庆十五年(1810年),维吾尔人托克塔库楚克“殴死胞兄之妻,并推拼幼侄致毙”,“殊属凶恶,著即行处绞,以昭炯戒。”[39]

大清刑法的其他一些原则也在回疆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首先是连坐的原则。连坐亦称缘坐,指本人无罪,因他人犯罪而受牵连入罪,这是自先秦就已延续下来的中国封建法制的突出表征。连坐有多种形式,而最主要的是亲属连坐。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阿喇古阿奇木伯 克察拉玛之弟呢雅斯、子摩罗和卓从逆,新疆官员请求处置尚在京师入觐的察拉玛,清认为:“从来叛逆亲属,具行缘坐,但察拉玛以入觐来京,或不知情,著从宽免其治罪”,将察拉玛家口解送来京,并“晓示察拉玛及回众知之。”[40]另如上文已述,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对谋反的阿布都喇伊木、乾隆三十年(1765年)对阿璊,都严格按清律有关连坐之制予以惩处。最典型的例子还是阿布都哈里,他是大和卓木波罗泥都之子,波罗泥都因罪伏诛,阿布都哈里本应缘坐,但乾隆帝“怜其年幼无知,贷其一死,赏给功臣家为奴”,后又加恩编入正白旗蒙古。张格尔之乱,“阿布都哈里系其胞叔,法当缘坐”,道光帝亦“仰体上天好生之德,不忍予以骈诛”,“将阿布都哈里并其长子博巴克、次子阿布都色默特、其孙阿锡木及眷属俱交刑部定地发遣。”[41]

其次是诬告反坐的原则。清律规定,按所诬他人罪行加重处罚,如诬告他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诬告人流、徒、杖罪者,加罪三等;诬人死罪,如果被诬人因此被处决者,诬告者亦判死罪;被诬如未处决,诬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并于配所服劳役三年[42]。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哈喇沙(又译喀喇沙尔,今焉耆)回人首告总管阿布都赉刑逼财物、鱼肉乡里,清廷指示:“阿布都赉系玉古尔总管阿奇木,其有无勒索情弊,自当秉公究审,倘系所属诬告,亦应严行治罪,以遏刁风”。经审查,阿布都赉以罪获咎[43]。乾 隆三十年(1765年),清吸取乌什之乱的教训,对于清官员违法,“许伯克等于该驻扎大臣前 控告治罪,虚者反坐。”对于伯克违法,亦“准回人等控告,虚者反坐。”[44]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拜城维吾尔人呢雅斯控告阿奇木伯克阿不都里卜“常与伊有隙,并恃强索伊地亩”,经清审明,“系呢雅斯挟嫌诬告”,“著即发往广东烟瘴之地充军。”清帝批示:“呢雅斯一案,因系初犯,如此完结,嗣后如再有似此者,该大臣审实,即拟死罪,请旨在该处正法示众,……并通谕各城回众知之。”[45]嘉庆十九年(1814年),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玉努斯妄杀四人案中,首先进行诬告的阿布都拉伊斯及肆行迎合之伊弟里斯巴克依,被依法处决。[46]道光二十年(1840年),肃州解官王顺遗失饷鞘,有人报称系回城头目哎提八海等拾去,经审讯不属实,系商民周思敬、呢牙子乎里等以揣度之词,互相传播, 犯诬告之罪,清政府以“非有心诬陷”而从轻发落,处以杖八十、枷号一月[47]。以上各案中反坐者均为百姓,或有司法不公的因素存在,但如果仅从文献所载来看而不考虑其背后隐情,那么,量刑是准确的。

其三是自首从轻的原则。《大清律例》关于犯罪自首的处置见之于卷五《名例律》的规定, 除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等罪行深重不准自首外,其它情况的犯罪自首者,均能受到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置。嘉庆九年(1804年)案犯赫镜因财物纠纷将步甲贵勒赫杀死,并自首。伊犁将军松筠于审明后,请将案犯即予正法,清帝认为量刑不妥:“今赫镜致死贵勒赫后,即赴衙门投首,与拿获到案者,究属有间,……(若将案犯即予正法)若系拿获到案,又将何所区别?且自首者仍一律决不待时,则罪人无所希冀,谁肯自首?必致潜踪远扬,转多漏网,松筠办理此案,殊属过当。嗣后新疆遇有此等谋故自首之案,俱不必从重立决,以昭平允。”[48]

回疆地区实施清律有两个特点:

其一,从重从严从快。清朝认为“边陲要地,非从重办理,不足惩儆凶顽。”[49]乾隆二十 五年(1760年),乾隆帝对哈密回、汉命案审理的批示中说:“此等新定地方,立法不可不严,将来内地贸易民人与回人杂处,凡斗殴杀人之案,即应于本处正法,庶凶暴之徒,知所儆畏,非可尽以内地之法治也。”[50]三十六年(1771年)又传谕曰:“在新疆地方,逞凶戕命,不可不示以严惩,未便照内地寻常斗殴案情,拟以缓决,”应尽快于当年秋审解决[51]。四十一年(1776年),对回疆奴仆杀主案,清帝批示:“回疆地方,尤当处以重辟。……新疆非内地可比,不但此等案件宜从重办理,即寻常斗殴等事,亦应严加惩治。”[52]

其二,地域特色显著,根据新疆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将清律的有关规定加以改造,例如,制定了适用于新疆地区汉人和少数民族的流刑制度。按清律,“内地情罪较重之犯,俱改发新疆”,如果内地民人在回疆触犯刑律,该怎样处罚,刑律并无规定。乾隆三十六年(1771 年),喀喇沙尔发生了一件来回疆的内地汉民因债务争斗杀伤他人的案件,引发出这一问题。回疆官员判定刑犯枷号三个月后,交回山西巡抚,定地流三千里。清政府认为这样判决实际上是宽赦了在回疆犯案者,“内地情罪较重之犯,俱改发新疆,今以内地民人在新疆犯法,转得令其复还中土,何以准情法之平?”所以清帝指示:“内地民人于新疆地方,犯至军流之罪,如在乌鲁木齐一带者,即发往伊犁等处;其在伊犁一带者,即发往乌什、叶尔羌等处;而在乌什各城者,亦发往伊犁等处,并视其情罪,量为酌定,轻者发各处安插编管,重者给厄鲁特及回人为奴。如此明示区分, 庶众人共知炯戒,而立法更为详妥。”[53]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又定维吾尔刑犯发遣之例:“向来回疆此等罪犯,仅只枷杖,嗣后如有罪犯发遣者,悉照内地之例问拟,庶新疆回众知所畏惧。至发遣之例,视罪之轻重,分路之远近,如系乌什回人,即发遣叶尔羌;喀什噶尔回人,即发遣乌什、库车、哈拉沙尔等处,著传谕回疆各城办事大臣,凡遣犯定地,悉视此一体遵照办理。”[54] 福赛斯《1873年出使叶尔羌报告》中也说:“中国人有一套流放制度,让那些人受到流放的处罚,在流放地,罪犯按照条例受到军队的监视和管理。”[55]

三、大清刑律与回疆伊斯兰习惯法的关系

清朝在回疆实施大清法律的同时,自然会碰到如何对待回疆旧例的问题。清一方面认为回疆“今为我属,凡事皆归我律更张”[56],另一方面在统治新疆之初,考虑到回疆地区民族、历史、文化的特殊性,在与大清律法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回疆原有的法律体系采取了宽容的态度。清沿用了伯克制度,认可了相应的司法官员,在一定程度上,准予使用伊斯兰教刑法。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指出:“办理回众事务,宜因其性情风俗而利导之,非可尽以内地之法治也。”[57]回疆旧有刑律在清代文献中一般称为“回人旧例”、“回俗”、“回法”、“回子之例”。

那么,何种犯罪适用大清律,何种犯罪又“非可尽以内地之法治”,而需要沿用回疆旧律呢?我们不妨引入现代法学上国事犯和普通犯两个概念来阐明、探讨这个问题。所谓国事犯,系指因侵害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和国家安全而构成的犯罪,也称政治犯或确信犯。普通犯又称常事犯,是指侵害个人或社会法益的犯罪,如对社会秩序的侵害、对个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力的侵害等,都属于普通犯的范畴。对于清代回疆而言,在国事犯罪的领域,其处置毫无疑问用大清律,这一点上文已经进行了论证,而在普通犯罪领域法律适用问题,尚待讨论。

从司法案例来看,清统治回疆之初,对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混用两种法,界线似乎不甚分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军于阿克苏捕获盗马案犯:

舒赫德奏,拿获阿克苏盗马回人拜密尔咱,因系积匪,照回人旧例,斩决枭示等语。回地新经平定,拿获匪犯,自应从重办理,但内地或间有无耻兵丁仆役等,偷盗回人马匹,若仍照内地之律完结,非所以昭平允,著传谕办理回部事务大臣等,嗣后回人盗本处及内地人马匹,及内地人盗回人马匹,俱照回疆例办理,并通行晓谕知之。[58]

可见回疆例不仅在使用,甚至被推广到回地的汉人身上。

盗窃罪为清律与伊斯兰教习惯法都所不容,尤其是对惯犯,双方法律规定差距亦不大,按清律:“凡盗窃……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绞监候。”[59]因而在本案中,“积匪”拜密尔咱若按清律,当处绞监候,虽为死刑,但可以保全尸首,在清代死刑的类别中,轻于斩决,所以轻于回疆旧制的处罚,故清朝从从重原则出发,准于以依回疆律处置。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对玛喀特抢劫案的处置,也运用了回法。

据布噜特冲噶巴什等回人报称,贸易至布鲁特之萨雅克萨喇巴噶什,遇三十余人抢掠等语,臣亦饬富虎查办,据明伊勒哈遣伊子玛木伯特,将为首之玛尔喀拜、为从之沙巴图等尽擒。玛尔喀拜情形顽梗,直供不讳,回众等恳请除此恶贼,因即斩决枭示,沙巴图,照回法斩其手指,所抢货物,全行查给商人领讫。[60]

对于抢掠案件,清律于回法也类似。清律载:“凡强盗已行,但得事主财者,不分首从,皆斩。”[61]对于响马强盗“依律处决,于行动处枭首示众。”[62]《古兰经》则说:“扰乱地方的人,他们的报应是处以死刑,或钉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脚交互着割去,或驱逐出境。”[63]清统治之初,对抢劫罪的处理区分为抢劫民财和 官财两类,此案为抢劫民财,故以回众请求以回法处置。而上年发生的哈子伯克呢雅斯素丕及子弟属人二百余人“聚众戕害官兵、抢掠台站”案,则严格按清律处置,呢雅斯等按伯克法解京,其余各犯于“喀什噶尔正法示众,妻子赏给额敏和卓为奴。”[64]

伊斯兰教法与清律分歧较大的在于杀人案件的处理上。按清律杀人案件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在伊斯兰教法里,保留了部落习惯规范的基本特征,杀人和伤害被视为一般民事纠纷,可采用同态复仇及赔偿血金的方式解决,在这一问题上,双方的法律观念强烈抵触。

见之于《清实录》清朝在回疆处理的第一个杀人案是乾隆二十六(1761年)年伊斯拉木案。“照管屯田回人伊斯拉木,因回人台因和卓之妻辱詈起衅,刺杀台因和卓,并伤及其妻与弟”,喀什噶尔办事尚书都统永贵认为“不应引照回经,出财抵罪,应以斗杀律拟绞”,而清朝也认为伊斯拉木“以兵刃斗殴,致有杀伤,按律拟绞,情罪允当”,但考虑到伊斯拉木在清军平定回疆时有过战功,殊觉可惜,“而回经又有死者之家,如愿受一千腾格,免其抵罪等语,著询问死者亲属情愿与否,如不愿受财,仍将伊斯拉木论抵。”实际上这是一个在杀人案中适用回法的特例,所以清政府又特别指出:“此案特因伊斯拉木稍有劳绩,是以格外加恩,否则按律定拟,断不姑宽。仍晓示回众知之。”[65]

以后回疆案情严重的杀人案例中,一般使用清律。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回子呼达拜底、 达里雅忒克勒底,将主人呢雅斯豁卓用斧砍死,又将呢雅斯豁卓之妻刃伤,依照大清律中奴仆杀死家主例,被凌迟处死[66]。五十六年(1791年)“回民额勒墨特……持刀将刘子英扎死”,也是依大清刑法斩决[67]。由于清政府对斗杀案按清律严厉制裁,故连伯克亦不敢轻易伤害属下。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回疆境外头目沙关记捕获误入其境的叶尔羌阿奇木伯克鄂对属人,问曰:“鄂对在叶尔羌敢杀人否?”对曰:“有天朝之法度在,不敢私杀人。”[68] 曾到过叶尔羌等地旅行的阿哈麦特·沙·纳克沙班迪(Ahmed Shah Nakshahbandi)说,回疆法律极为严厉,如果王公(阿奇木伯克)杀了穷人,也终于免不了判处死刑[69]。瓦里汗诺夫也说:“小布哈拉(指回疆)的凶杀惨案几乎绝迹。”[70]

清统治回疆之初混用清律和回疆旧例,笔者认为有三个原因:其一,不论何方法律都应包含有共同的成分,即对有悖于人的一般理性和社会基本伦理道德的行为进行制裁,任何社会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杀人、放火、强盗、强奸等,都要进行惩治,只是刑罚的轻重有所不同。其二、清认为回疆情况特殊,立即全面按清律执法有一定困难,所以清政府指出,一些案件本当按清律严格惩治,只是回疆“向化之初,尚未深悉中国法度。”[71]其三,对一些刑案,回法的处置重于清律,这符合清朝对回疆立法从重的原则,而若按清律则等于从轻发落,在统治之初,不利于巩固统治。

在刑法中两种法律体系的并存不符合清朝大一统政治格局,因而,随着清朝在回疆地区统治逐步巩固,清朝也试图逐步在重大案件中取缔回疆旧法的使用。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对托虎塔殴毙胞兄案的审理中,乌什办事大臣富尼善将托虎塔按清律问拟立决,但又请示可否依回法赎罪,乾隆帝大为光火:

新疆回子,归化有年,应谙悉内地法纪,今托虎塔殴死胞兄,即应按照内地例案办理。富尼善即将该犯问拟立决,又援引回疆捐金赎罪条款,折内并称我内地之例、彼回子之例,尤不成话。回子等均属臣仆,何分彼此?富尼善不晓事,著严行申饬,嗣后遇有似此紧要事件,均照内地成例办理,并饬新疆大臣等,一体遵办。[72]

接着,清朝对回疆地区斗杀案件的处理原则加以明确:

驻扎新疆大臣,办理事务自应揆度事理处理,即如回子内苟有亲侄杀死亲伯叔、亲弟杀死亲兄、亲侄孙杀死亲伯叔祖之事,自应照内地律例拟罪,若系远族命案,仍应照回子之例办理,不可拘泥内地服制律例概行办理。著通行驻扎新疆大臣,一体遵照。[73]

《回疆通志》卷七,“回务则例”中所载回疆斗杀案的审理原则实际上是进一步的归纳总结:“回人内遇有故杀尊长者,照内地律例审办,拟罪随具奏;如有故杀及金刃他物殴毙者,拟缢,巴杂尔示众;其误伤及手足伤毙者,准其照回人例赎罪,以钱、牛、羊给予死亲,免其抵偿。将一年办过案件,汇咨军机处、理藩院。”[74]对于斗杀案清律与回律的适用范围,界线分明。在轻微案件的审理上,可以适用回疆例,但对于恶性案件不用回例。 如乾隆六十年(1795年),斯拉木拜“图财毙命”,将其“即行正法”,法律依据是清律[75]。

“回务则例”上,没有规定其他刑事犯罪适用何种法律。但从司法实践上看,主要使用大清法律。如嘉庆四年(1799年)和阗办事大臣恩长奏:“和阗回民莫罗爱底勒,强奸十岁回女色克呢已成,请将莫罗爱底勒即行正法等语。强奸本律,罪应拟监斩候,今恩长所奏莫罗爱底勒,凶淫已极,新疆又非内地可比,请将该犯即行正法,以惩淫风,所办尚无错误。”[76]查《大清律例》载,“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77]可见莫罗爱底勒一案,照依清律量刑,且量刑相当准确。盗窃案件也用清律。清律规定,“凡偷盗马匹十匹以上者,罪即应绞”,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土尔扈特托辉等因盗窃回部马匹三十余匹,被立绞。[78]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维吾尔族伊斯拉木等“计其所窃马匹,已逾十匹以上,理应立即正法。”[79]

但回疆地区司法官员违章使用回法判案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咸丰十一年(1861年),由于阿奇木伯克滥行征收赋税,引发维吾尔农民起而抗争,叶尔羌参赞大臣英蕴对于“抗差逞凶”的维吾尔农民残酷镇压,“不按律惩办,辄照回子经典,斩决多名,又未奏明办理,”清政府认为英蕴之举“实属荒谬”,并委员进行调查。英蕴声称“系仿照叶尔羌从前各案,均查回子经典,分别办理。”清政府将违例使用回子经典判案的前任参赞大臣裕瑞、降调参赞大臣德龄及原任叶尔羌参赞大臣的常清等,一并交部议处,并且规定:“嗣后各路定拟罪名,均著照律定拟,所有查经议罪一节,著永远禁止。”[80]至此,回疆旧例被彻底禁止。

四、余论

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在南疆地区改设州县,在法律制度方面也试图与内地整齐划一,然而困难重重,新疆巡抚刘锦棠感叹说:“新疆命盗重案,暂难遵照部章”,只能“于变通之中,分别情形办理。”[81]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新疆巡抚联魁仍称:“遵议民刑诉讼各法,体察新省情形,暂难成行。”[82]因而,有学者认为,在维吾尔社会中,伊斯兰教法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到民国时期方得以解决[83]。

那么,为什么两种法系在较长时间里可以共存呢?这可以在两种法律体系的特点中找到答案,或者说是由于双方刑法的特点决定的。从法律文化体现的性质来看,中华法系是一种公法文化,一种刑法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在中华法系中,刑法是最核心内容,甚至“刑”与 “法”没有严格的界线,“法者,刑也”;“刑,常也,法也”。中国刑法体系,法典严整,结构缜密。而伊斯兰教法以教义学为基础,基本上是属于宗教伦理性质的,它以神的意志的形式,规定了一个穆斯林持身律己的根本行为准则,因而重“私法”而轻“公法”,其核心部分是和宗教有关的信仰、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规,最薄弱的部分乃是刑法,伊斯兰教刑法没有形成严整、谐调的法律体系。因而在清代新疆,大清刑法和当地伊斯兰教法能够协调起来。刑法是国家实现统治的重要工具,所以清朝在新疆地区推行大清刑律,将回疆纳入法制轨道则是必然。在惩治危及清统治、破坏封建秩序、伦理道德的严重犯罪方面,清朝自始至终严格依据大清法律。另外,定型于七到九世纪的伊斯兰教刑法,本身有着先天缺陷,受其影响,回疆旧有刑律不够缜密,难以应付较为复杂的社会,正如晚清俄驻乌鲁木奇领事鲍戈亚夫连斯基(Н.В.Богоявленский)所说:把较重的案子交给宗教法庭,显然不合适,理由是伊斯兰法中可以据以处理现代案件及问题的东西较少,而法官则可以任意曲解[84]。 不过回疆的社会实际与内地迥异,同时由于清驻回疆的官僚体系高高在上,并没有深入到穆斯林社会,所有的刑案按清律处置自然是有问题,故不得不因地制宜,因此在清统治之初,在不与大清法律相冲突的条件下,在一定限度内,清朝曾使用伊斯兰教习惯法,尤其是归伯克衙门审理的轻微刑案,准许使用伊斯兰教法。即便是清朝明令禁止使用回例之后,历史的惯性也使得回律不可能完全消失。无怪乎英国学者包罗杰(Boulger)惊奇地说:“在我们面前呈现了富有教益的景象,佛教徒的征服居然与穆斯林制度适应调和起来”[85]。

[1]《西陲总统事略》卷三载:“今之新疆即古西域,出肃州(今甘肃酒泉) 嘉峪关而西,过安西州至哈密,为新疆门户,天山横矗其间,南北两路从此而分。由哈密循天山之南,迤逦西南行,曰土鲁番,曰喀喇沙尔,曰库车,曰阿克苏,曰乌什,曰叶尔羌, 曰和阗,曰英吉沙尔,曰喀什噶尔,是为南路;由哈密逾天山之北,迤逦由北而西,曰巴里坤,曰古城,曰乌鲁木齐,曰库尔喀喇乌苏,曰塔尔巴哈台,曰伊犁,是为北路。”

[2]和卓木,波斯文作Khwājam和卓(Khwāja),乃波斯语,又译“和加”、“霍加”、“火者”等,与阿拉伯文“ 赛义德”(Saiyd)同为对圣裔或宗教学者的尊称,其后缀—m为波斯语第一人称单数属格, “我的……”之意,Khwājam意为“我的和卓”,此为信徒对教主的尊称。

[3]〖日〗佐口透:《十八——十九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汉译本,凌颂纯译,下册,第644—684页。

[4]陈国光:《清朝统治时期新疆维吾尔地区伊斯兰教教法问题》,载《世界宗教研究》,1990年第 2期。陈光国、徐晓光:《清代新疆地区的法制与伊斯兰教法》,载《西北民族研究》,1995年第1期。

[5]腾格,中亚货币名,陈诚《西域番国志》载:明代哈烈(今阿富汗赫拉特)交易“通用银钱,大者重一钱六分,名‘等哥’。”该词原文为Tanka或Tang,为波斯钱币名,今哈萨克斯坦货币单位“坚戈”即此。普尔(Pul),突厥语,钱。巴杂尔(Bazar),波斯语,市场、集市之意,元代《通制条格》卷二一,将其译为“八匝儿”。该段文字中“非军阵不用致死之刑,则押赴巴杂儿当众挂死”,语意有抵触,对照《西域地理图说》卷二内容,似为“非军阵不用斩刑”。

[6]《西域地理图说注》卷二。该书由阮明道主编,阮明道汉文笺注、刘景宪满文译注,延边大学出版社1992年整理出版。阿浑,又译作阿訇 、阿洪、阿衡,波斯语Akhūd一词的音译,伊斯兰教职称谓。

[7]《新疆回部志》卷四。

[8]萧雄:《西疆杂述诗》。

[9]马宏毅译:《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上、下合订本),中国回族清真寺内部印行,无出版地和出版年月,第85篇,刑法,第382页。

[10]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11]桂萼:《吐鲁番夷情》,《皇明经世文编》,卷一八一,《桂文襄公奏议三》。

[12]吴云贵上揭书,第164页。

[13]《清高宗实录》卷六二八,乾隆二十六年正月癸丑。

[14]《古兰经》第二章第178节;第五章第45节 。译文引自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15]赛生发编译:《伟嘎耶教法经解》,宁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16]吴云贵上揭书,第162页。

[17]〖英〗诺·库尔森:《伊斯兰教法律史》,吴云贵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1页。

[18]Шах–Махму дибн мирза Фазил Чурас,Хроника. Критич-еский текст пер.,коммиссл и указ. О.Ф.Акимушкина. Москва,1976,стр.161.(沙·马合木·本·米尔咱·法齐勒·楚剌思:《编年史》,阿基穆什金校勘本,莫斯科1976年版,第161页。)

[19] T.D. Fosyth: Report of a Mission to Yarkund in 1873, Calcutta, 1875,p.101. (〖英〗T.D.福赛斯著:《1873年出使叶尔羌报告》,加尔各达1875年版,第101页。)

[20]同上,第102页。

[21] Ч.Ч.Валиханов :Собрание Сочинений, Алма-Ата,1984-1985, том3, стр.157.(〖俄〗Ч.Ч.瓦里汗诺夫著:《瓦里汗诺夫文集》,阿拉木图1984-1985年版,卷三,《中国天山南路六城状况》,第157页。)

[22]祁韵士撰:《皇朝藩部要略》卷一五,《回部要略》一。

[23]《皇朝藩部要略》卷一五,《回部要略》一。和宁撰:《回疆通志》 卷三,《吐鲁番回部总传》。

[24]《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六,乾隆六年七月甲戌。

[25]《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九,乾隆七年十一月癸酉。

[26]《新疆通志》,卷22,《审判志》,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页。

[27]潘向明:《略论清政府在南疆地区的宗教政策》,载《西北史地》,1988年第2期。

[28]《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04页。

[29]《西域地理图说注》卷二,官职制度。

[30]巴达克山(Badakishan),亦作巴达赫尚,清境外藩属,其地今为阿富汗东北部边境一个省,境内多山。

[31]《清高宗实录》卷七七,乾隆二十九年三月癸酉。

[32]《清高宗实录》卷七七,乾隆二十九年三月癸酉。

[33]《大清律例》卷二三,《刑律》。

[34]《清高宗实录》卷七一五,乾隆二十九年七月丙寅。

[35]《清高宗实录》卷七三六 ,乾隆三十年五月丁酉。

[36]《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三,乾隆五十七年九月辛酉。

[37]《清仁宗实录》卷四二,嘉庆四年四月癸已。

[38]《清仁宗实录》卷一九三,嘉庆十三年三月辛亥。

[39]《清仁宗实录》卷二二九,嘉庆十五年五月丙寅。

[40]《清高宗实录》卷六一八,乾 隆二十五年八月丙子。

[41]《清宣宗实录》卷一二,道光七年六月丁酉。

[42]《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

[43]《清高宗实录》卷六三六,乾隆二十六年五月戊申。

[44]《清高宗实录》卷七四六,乾隆三十年十月甲寅。

[45]《清高宗实录》卷一五四,乾隆四十三年四月己亥。

[46]《清仁宗实录》卷二八六,嘉庆十九 年闰二月甲戌。

[47]《清宣宗实录》卷三四二,道光二十年十二月丙寅。

[48]《清仁宗实录》卷一三,嘉庆九年六月庚戌。

[49]《清仁宗实录》卷一三,嘉庆九年六月庚戌。

[50]《清高宗实录》卷六八,乾隆二十五年三月丁巳 。

[51]《清高宗实录》卷八九二,乾隆三十六年九月癸卯。

[52]《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己丑。

[53]《清高宗实录》卷八九二,乾隆三十六年九月甲辰。

[54]《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己丑。

[55]福赛斯上揭书,第102页。

[56]《西域地理图说注》卷二,官职制度。

[57]《清高宗实录》卷六四八,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丁未。

[58]《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二,乾隆二十五年五月戊午。

[59]《大清律例》卷二四,《刑律》。

[60]《清高宗实录》卷六二八,乾隆二十六年正月癸丑。

[61]《大清律例》卷二三,《刑律》。

[62]《大清律例》卷二三,《刑律》。

[63]《古兰经》第五章第33节。

[64]《清高宗实录》卷六一九,乾隆二十五年八月甲午。

[65]《清高宗实录》卷六四六,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癸酉。

[66]《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一,乾隆四十一年六月己丑。

[67]《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八二,乾隆五十六年七月丁亥。

[68]《西域记》卷三,《外藩列传》,上。

[69]阿合麦特·沙·纳克沙班迪:《从克什米尔经由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路程》(Ahmet Shah Nakshahbandi ,Route from kashmir via Ladakh to Yarkand.)转引自佐口透: 《十八——十九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第671页。

[70]瓦里汗诺夫上揭书,第166页。

[71]《清高宗实录》卷五九 三,乾隆二十四年七月丙子。

[72]《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三 ,乾隆五十七年九月辛酉。

[73]《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七,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癸亥。

[74]《回疆通志》卷七,《喀什噶尔》。《喀什噶尔事宜》(稿本,藏南京图书馆古籍部)。

[75]《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九一,乾隆六十年十一月丙寅。

[76]《清仁宗实录》卷五十,嘉庆四年八月己丑。

[77]《大清律例》卷三三,《刑律》。

[78]《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二四,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丙寅。

[79]《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三,乾隆五十五年九月戊子。

[80]《清穆宗实录》卷二五,同治元年四月辛未。

[81]《清德宗实录》卷二二五,光绪十二年三月壬子。

[82]《清德宗实录》卷五七六。

[83]李兴华:《关于历史上伊斯兰教与中国社会相适应问题的思考》,载《世界宗教研究》,1995年第4期。

回家教案范文第13篇

敬业奉献事迹材料范文(一)

王**,女,傣族,生于1967年8月6日,云南省江城县人,法学本科学历,现任江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1987年12月参加工作后,一直在江城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办公室、告申庭、行政庭、民事庭从事后勤收发、打印、立案、审判工作。26年来,她始终把人民满意作为工作标准,严以律己、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在多年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以耐心、细致、高效、便民的敬业精神,培养了较强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在审判工作中,为了办好每一件案件,她潜心研究有关法律书籍,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成为江城县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骨干。多年来,她所办理的案件做到了结案率高,调解率高,服判率高,自动履行率高,无超审限和矛盾激化事件发生。20xx年至20xx年她所办结的782件民商事案件中,判决结案的163 件,调解(含撤诉)的565件,裁定驳回10件,督促程序43件,驳回支付令申请1件,调撤率达77%。自20xx年至20xx年连续被江城县人民法院评为办案能手,20xx年至20xx年连续被评为优秀公务员,曾被中共思茅地委、思茅行署表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20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20xx年被江城县妇联评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先进个人;20xx年被中共江城县委、江城县人民政府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先进个人;20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办案能手。20xx年1月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个人三等功。20xx年2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全省法院办案标兵。

坚定信念,清廉如水

公正高效是法官审判之魂,清正廉洁是法官为人之本。在日常工作中,她把清正廉洁作为工作好坏的基石,忠于事实和法律,不为金钱所动,不为人情所惑,不为权势所屈,矢志不渝,秉公办案,博得了较好的赞誉。

在办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时,原、被告双方是同胞兄妹,而双方的表姐却是她多年的知心好友,为了帮助表弟争取得到土地使用权,好朋友几次三番找她说情,但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案件应由政府部门处理,她便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事后她主动向老朋友讲明了原因,毕竟是多年的知心好友,朋友不仅未埋怨她,反而对她的公正执法表示理解和支持,她也为拥有这样一份真挚的友情而感到欣慰。

有一次,她到乡下办完事在等待班车的途中,遇到一位老同学,她主动上前打招呼,没想到老同学竟当众给她难堪,事后她从另一位同学口中得知,原来该同学的弟弟曾因债务纠纷打官司,案经她承办后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判决同学的弟弟败诉,为此同学对她怀恨在心,至今没有往来,失去了一份同学情,她的心情难以言表,但她并不后悔,因为她知道,只有这样才真正对得起胸前的国徽,对得起法官的称号,对得起心中不断追求司法公正的信念。

20xx年,在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趁她的老父亲去世之机,给她的家人送来了2016元的礼金,几天后再次送来了20斤左右声称是自己喂养的生态猪肉,办完父亲的丧事后,她并没有采用生硬的态度将以上财物直接交给纪检监察部门,而是将该当事人约到外面,首先对他们向老父的吊唁表示感谢,同时告诉他们这些财物我不能收,我不会因为收取你的财物而偏袒你,也不会因为拒收你的财物而偏袒对方,如果因为收了你的财物,我就判你胜诉,而对方又送我其他财物,我又判对方胜诉,这样的法官你信得过吗?请相信我会对该案作出公正的处理。然后耐心地向他们讲明法院的办案纪律,并当场将现金和猪肉退还给他们,当事人拿着东西离开时,将对她的感激之情,化为对人民法院的无限信任和崇敬。

执法如山,任劳任怨

近年来,社会矛盾多发而复杂,法官们感觉到解决纠纷的难度越来越大。王**同志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也使她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在审判工作中的一言一行。民事案件虽然繁琐,她却不急不燥,她始终保持着足够的耐心和热情,总是有急有缓,有条不紊,化解一个又一个纠纷。她认为,民事案件就是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官司尽快完结,矛盾尽快化解,当事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是她最欣慰的。

王**同志所就职的江城县人民法院地处边疆少数民族自治县,传统民事案件涉及偏远农村的较多,而很多村寨交通不便,通讯不发达,加之她所负责的民一庭几年来面对案件数量多,办案人员少的局面,她带领全庭干警结合当地实际条件,进一步落实繁简分流原则,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除法律明文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及个别疑难案件外,多数案件都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用普通程序审理时我们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20xx年她审结的105件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结了6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了90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了4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结了5件,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她在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时,因为被告拒绝出庭,案子经缺席判决后,他们到被告的住所地嘉禾乡巴嘎村下大迭村民小组送达判决书,这个地方路途遥远,山高路陡,就是在晴天车子也得小心翼翼地行驶,经过几个小时的颠簸,他们才到达目的地,找到被告并讲明他们的身份和来意后,被告一听马上就情绪激动起来,拒绝签收判决书,口里说着难听的话,听他说过之后,作为主审法官王**同志对他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引导,通过一番谈话,最后被告不仅自愿签收了判决书,并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在办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她把工作重点放在调解方面,采用庭前、庭中和庭后调解的多种调解方式,20xx年她承办了123件民商事案子,其中,调解、撤诉94件,调撤率达82.5%,20xx年的办公条件远不如现在,那时候案件办结了要自己用手写法律文书,然后再拿到院上打字室打印,所以123件案子办结下来,要在上班时间完成法律文书是不可能的,王**同志就经常利用晚上的时间在家里书写法律文书手稿,年底天气变冷了,她就到床上用被子盖住身子,露出双手继续在被子面上写,所以在她家的吃饭桌、茶几、沙发和床上都曾是她书写过的地方。20xx年,她个人承办案件105件,其中判决18件,调解46 件,撤诉30件,裁定驳回5件,支付令4件,裁定驳回支付令申请1件,调撤率为77%;而其中相当一部份撤诉案件是经过开庭审理后,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后,建议原告撤诉结案的,还有一部分案件是经过开庭审理后,明确告知原告以现有的证据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后,原告主动撤回的,另一部分案件是还未到排期开庭时间,便利用双方当事人均住在县城附近便于联系的有利条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即时兑现了执行款项,再让原告撤诉结案,比如谭x诉郭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江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宣判后,谭x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被告郭xx在重审期间提起反诉。案子分到她手上,在重审开庭前,她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规定,并分别对双方从情理上进行分析和教育,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天将执行款全部兑现完毕;案子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问题仍未解决,而今,通过庭前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彻底解决了矛盾纠纷。再如毛xx诉秦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毛xx 和秦x均是12岁的在校学生,她接案后对状和答辩状进行了审阅,联想到两位12岁的孩子将坐在法庭上对簿公堂,心中掠过一丝不安,当即分别通知双方监护人了解情况,向其讲明让孩子上法庭可能造成的影响后,双方家长自愿协商解决,并即时兑现了赔偿款项,再让原告撤回,避免了一场未成年儿童官司,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

坚守岗位,难顾小家

像许许多多的女性一样,在家里,她既是女儿,又是妻子,还是母亲,但在工作面前,她只能将对家庭的责任深深埋在心中。有一年,她的爱人到省里出差1 个多月,而此时她正在市中院进行为期一年的跟班学习,家里只剩年幼的儿子和年过7旬的父母,而体弱多病的老父亲也在此期间生病住院,她当时内心的那份牵挂啊无法用言语表达,但她未请一天假,仅利用周末赶回家照顾病中的父亲,星期天的下午安顿好家里的事务后,又狠下心搭上末班车赶回中院上班,连续几个星期她只能这样两头跑,参加工作28年来,她只请过7次公休假。20xx年她那80高龄的老父亲先后生病住院4次,其间老母亲不慎摔断了锁骨,在这种情况下,她多么奢想请上几天假,尽心尽力的照顾双亲,但手头的案子等着她去办,她和爱人只好每天下班后,先给住院的父亲送饭,再陪护老人到晚上,离开医院回到家里还要为母亲换草药,每天忙完这些都已经筋疲力尽,也就是这一年她承办了123件案件,成为江城法院历史上个人年承办案件数量最高的人。自20xx年8月以来,她那重病缠身的老父亲更是隔三差五便需要打吊针一次,每次都需要她买针买药,再请人到家里为老人打针,日复一日,直到20xx年11月她的老父亲安详地去世。她没有审理过大案要案,所处理的案子甚至只能算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她没有轰轰烈烈的事迹,似乎不能冠之以伟大、崇高这样的字眼;她嘴里没有豪言壮语,但字里行间却流露着对普通百姓的真情和大爱,她以对工作高度地责任心和事业心,把心血倾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无怨无悔。

敬业奉献事迹材料范文(二)

何**,女,四川华蓥人,中共党员,1963年11月出生,1982年9月参加工作,现于XX市观音溪初级中学田坝子村小任教。

1982年秋天,年仅18岁的何**,怀着满腔的热情,走进大山,走进XX市观音溪初级中学李子垭村小任教。当时那里的办学条件极差:海拔 1500多米,四面环着高山,终年山风呼啸,周围杂草丛生,人烟稀少;不通公路,山路崎岖难行,从山上到山下的镇上,来回至少也要6个小时;教学环境简陋不堪:一间破房屋当教室,讲台是一方凹凸不平的土台子,黑板坑坑洼洼,早已泛白,加上几张缺胳膊少腿的桌凳,这便是学校所有的教学设施。对刚步入教坛的何**来说,除了要克服这些困难外,还要面对学生读书热情不高、学生家长不愿送孩子上学的现实。山里人不觉得教育很重要。他们认为读不读书都一样,看着太阳出来,背着太阳下山,读书还不如挖山种地,所以失学儿童很多。这样的条件,要留住教师,留住教师的心,谈何容易!来这里的老师总是来了即思走,难以安心,呆得最长的不过一年半载,短的只有一两个月,甚至一个学期会换好几位老师。缺教师,工作任务当然就重,一个老师常常要教两三个班复式教学。

要教书,首先要有学生教。何老师将动员失学儿童复学作为自己的第一项任务,她走社串户,逐个宣传动员,尽管道理讲了一箩筐,山里人总是阴沉着脸不理不睬,何老师就软磨硬泡,一次不行,就去二次,两次不行,就去三次、四次、五次 村里老刘的女儿娇娇已经十岁了,早过了入学的年龄,但一直没有上学。何老师三番五次到她家里去动员,但老刘始终不松口。老刘那女娃家上不上学无所谓的观念甚深,再加上家太穷了,负担娇娇上学的费用很困难,所以何老师总也做不通他的工作,几次都无功而返。一个星期天,何老师又翻过两座山梁,到老刘家去动员,老刘远远看到何老师来了,赶紧把门关上。何老师敲门很久,不见开门,干脆就在门口蹲了下来。一个小时过去了,两个小时过去了,三个小时过去了精诚所至,金石为开,门终于开了,何老师的诚心终于感动了老刘,答应第二天就送孩子到学校去。万事开头难,在何老师的不懈努力下,村民们陆续将学生送回到学校,空寂的山谷里又响起了久违的读书声。

孩子们返校了,但实际困难又接踵而至。以前的桌凳早已破烂不堪,屋顶年久失修,睛天抬头透过破洞可以看见蓝天白云,雨天水珠穿过漏瓦洒向学生课桌,师生只好戴着斗笠上课。一个个斗笠,汇成了山村教育最独特的风景线,可这风景不但不能令人兴奋,却只有心酸!

孩子们总不能一直这样上课吧?何老师暗暗打定主意,要迅速改变这个情形。于是,她多方求援,找来材料,请来工匠,发动学生和家长充当帮手,自己也挽上袖子,与大家一起动手修桌凳,上房补屋顶。一个星期后,桌凳修好了,屋顶漏洞补上了,操场平整了,孩子们终于可以正常上课了,何老师累得消瘦了一圈,可她却开心地笑了。

李子垭村幅员面积广,学生居住分散,要到校读书,大都需要翻过一座座山岭,淌过一条条大大小小的溪河。每当春夏时节,山洪咆哮,河水暴涨。学生的安全揪紧了何**老师的心。每天,她早早地守候在河边,将学生一个一个背过河,背了这个社的学生,又步行很远去背那个社的,直到把所有学生都背过河,才安心上课。放学后,又将他们背过去。常常累得腰酸背痛,甚至有几次,她自己差点被急流冲走。但看到孩子们快快乐乐学习、健健康康成长,她打心眼里觉得高兴。

一到冬季,漫天大雪,寒风凛冽,教室四壁透风,孩子们冻得直打哆嗦。何老师看在眼里、急在心头,她毫不犹豫地拿出自己微薄的工资(当时她的工资每月只有几十元钱),买来比较厚的透明薄膜,将墙壁透风处一一钉上。课余,她组织孩子们从山里拾来干柴,上课前,让孩子们将柴禾烧一下,待浓烟过后,将火炭放进准备好的烂瓷盅里,吊在课桌下取暖。

以前,李子垭村小没有寝室,没有办公室,更没有食堂。孩子们的家离学校远,为不耽误上课,只好将午饭带到学校吃,吃的是冷饭。何老师为了照顾孩子们,也将午饭带到到学校吃,并动手搭了一个简易灶台,从自家拿来一口锅,帮学生蒸饭,孩子们从此吃上了热腾腾的午饭。可是不久,新的困难又出现了,由于地质方面的原因,学校附近的饮用水源断了,何老师和学生们的生活用水必须到半山腰的一个积水潭去背,来回要走两个多小时的山路。因此,学生们每天放学回家后,她还来不及休息,就又拖着疲惫的身子背着背蒌,把第二天用的水背到学校去。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一干就是二十余年。

1990年的一天,班上学生向剑波放学回家,不慎摔倒在乱石堆里,下嘴唇被石头磕穿,血流不止。同行的学生都吓懵了,不知如何是好。何老师得知消息后,急忙赶到出事地点,用手帕替他捂住伤口。山上没有医生,她背上向剑波就往二十里外的镇卫生院跑。不知哪来的力气,身体瘦弱的何老师,背着体重好几十斤的学生,在崎岖的山路上奔跑了近两个小时,没歇一口气。由于抢救及时,向剑波同学不久就伤愈出院,回到了同学们中间。在何老师的教学生涯中,像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很多

何老师的家,在离学校五公里远的半山腰,丈夫体弱多病,幼子又需照顾。每天,她沿着崎岖的山路,深一脚、浅一脚地在家与学校间奔忙。每逢刮风下雨,山路泥泞不堪,上坡时,只能紧贴着岩壁,摸索着石头奋力向上爬;下坡时,只能屏住呼吸,紧抓着旁边的茅草往下梭,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掉下山谷。为此,何老师常常手上流血,满身污泥。亲朋好友看她那样辛苦,纷纷劝她放弃那份待遇并不丰厚的工作,但是,每次她都坚定地摇摇头。

正当何**的工作刚有起色时,厄运突降到她的身上。1989年3月,何老师的丈夫因病瘫痪,继而医治无效去世,留下一个刚满两岁的儿子和一个仅四个月大的女儿,而且,大儿子是个智力低下的哑巴。何老师强忍住内心极大的悲痛,匆匆办完丈夫丧事,拉着大儿子,背着女儿,匆忙赶回学校,又开始上课、批发作业、家访

为给丈夫治病和办丧事,她不仅花光了所有积蓄,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失去亲人的痛苦和生活的重担,沉重地压在她瘦弱的肩上。既要上好课,又要操持家务,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还得抽时间去种地她在教师农民母亲三种角色的不断转换中过了好几个月,何老师实在不能面面俱到,两全其美,她心力憔悴,精神感到快要崩溃了。好几次她动了动心,想走下山去,开始新的生活,但看到孩子们那一双双充满期待的眼神,又一次次放弃了这个念头。是孩子们对知识的渴求,给了何**老师生活的勇气和力量,坚定了她从教的信心和决心,她将小女儿托给年迈的母亲照顾,更加紧张地投入到工作之中。

尽管工作繁忙,生活艰辛,但何老师从未放松过学习。她一方面大量涉猎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知识,另一方面,虚心向其他老师请教,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在教学中,她不断摸索,大胆创新,总结出一套富有山区特色、适合孩子实际的教育教学方法。学生懂事了,行为习惯好了,学习成绩直线上升,村民们非常高兴,纷纷把孩子送到学校来,偏远贫穷的李子垭村适龄儿童入学率终于达到了100%。

回家教案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 在药剂学教学中适当运用案例教学法,能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求知欲,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有助于提高药剂学理论教学效果,符合当代药学教育改革的发展潮流,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教学方法。

药剂学是我校药剂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学生通过本课程可掌握药物剂型和制剂的制备、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理论和技能,为日后从事药剂的生产、销售、管理、临床用药奠定基础,但其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应用性强,既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又与实际应用,新兴技术紧密相连,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普遍文化基础薄弱,学习兴趣不浓,学习积极性不高。这无疑给教师的教学带来很大难度,教师要在教学方法上不断创新,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与热情,以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我在药剂学教学中采用运用案例法,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

一、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概念

案例教学法最早于1870年由当时担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创立,后来这一教学方法被广泛应用在哈佛大学的法律教学和工商业管理硕士等专业教育领域的教学,并成为举世闻名的“哈佛模式”的一大特色和内涵。1919—1983年被称作案例教学法的推广期,此期间法学、医学、企管及许多专业教育领域都开始使用案例教学法,1984年至今,被称作案例教学法的成熟期,目前,被广泛应用于许多专业教育,更受到以“教学”为专业的师资培育机构的高度重视。

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师生互动核心的教学方法,详言之,案例教学法指由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通过讨论、回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习者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习者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

下面我以讲授药用辅料的重要性为例讲解案例法在中专药剂学中的实施过程。

1.选择案例。

课下教师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等材料收集药用辅料的相关案例及相关知识,并要求学生提前几天预习相关章节知识,收集相关材料。我收集的比较典型的案例有:齐齐哈尔制药二厂的亮甲素事件,鱼腥草不良反应事件,1937年美国磺胺事件。

案例1:2006年5月广东省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的部分肝病患者在使用了亮甲素注射液后,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数人死亡。此时一经曝光,全国震惊,引起国家高度重视,最终查出原因:为求暴利,王桂平将工业用二甘醇代替药用丙二醇销售给齐二药,而该公司又将这种二甘醇使用在亮甲素等药品的生产中,医院在使用齐二药的亮甲素的过程中,造成悲剧。

案例2:2005年,有“中药抗生素”之称的鱼腥草注射液因部分患者出现较严重的不良反应被叫停,在该药被叫停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中心召开了7次专家分析例证会,寻求鱼腥草注射液不良反应的原因,最后结论:是吐温-80。吐温-80在标准制定和使用规范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在此事件中,专家对9个企业,19批次的鱼腥草注射液进行分析发现,各企业使用吐温-80的含量为0.07%-0.59%,相差竟达8倍。而吐温-80如果使用不当,会引起过敏反应,出现休克、呼吸困难、低血压、血管性水肿、风疹等症状。

案例3:1935年生物学家格哈特·多马克发现了磺胺的抑菌特性,随后各种磺胺制剂如片剂、胶囊剂等相继问世,但在面对儿童这一特殊患者群时却缺乏一种口感好、易于服用的剂型。针对这一需求,1937年美国一家公司的主任药师瓦特金斯(Harold Wotkins)用二甘醇和水代替酒精做溶媒,配制色、香、味俱全的口服液体制剂,称为磺胺酏剂,未做动物实验,在美国田纳西州的马森吉尔药厂投产后,全部进入市场,用于治疗感染性疾病。当时的美国法律是许可新药未经临床实验便进入市场的。到这一年的9—10月间,美国南方一些地方开始发现患肾功能衰竭的病人大量增加,共发现358名病人,死亡107人(其中大多数为儿童),成为上世纪影响最大的药害事件之一。后来的动物实验证明,磺胺本身并无毒性,造成中毒死亡的是工业用二甘醇。主任药师瓦特金斯在内疚和绝望中自杀,这就是美国当时震动较大“磺胺酏剂事件”。此事件促使美国国会通过《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Drugs and Cosmetic Act,简称FDCA,1938),对西方药学产生了重大影响。

2.展示案例。

将此案例的文字材料课前分发给学生,课堂上通过多媒体播放齐齐哈尔制药二厂的亮甲素事件。

3.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讨论。

(1)在这三个案例中出现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分别使用什么原因造成的?

(2)案例1、3中的二丙醇、案例2中的吐温-80,都是属于主药还是辅药?

(3)这三个案例的共同之处是什么?

(4)药用辅料的概念是什么?

(5)药用辅料的分类?

(6)药用辅料的作用?

4.组织小组讨论。

0807班是我校高中专药剂班,人数36人。我将其分成6组,6人一个小组,各组选出组长,引导小组成员查阅教科书结合课前预习的相关知识就问题进行讨论,在此期间学生积极性很高,讨论热烈。我巡视检查,指导学生不要偏离讨论主题,对学生的学习进程和课堂纪律进行“微观调控”,让各组组长记录同学发言,最后由小组成员就发言作出总结,选出代表。

5.组织班级交流,作出总结。

由各小组选派的代表发表本小组对案例的分析、处理意见,我给予补充。

如:(1)在这三个案例中出现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分别使用什么原因造成的?

学生代表回答讨论结果(略)。

我补充:案例1.是工业用二甘醇代替医用丙二醇,案例2是吐温-80使用不规范,案例3是二甘醇作为溶媒。

(2)案例1、3中的二丙醇、案例2中的吐温-80,都是属于主药还是辅药?

学生代表回答讨论结果:都属于辅药。

我对学生回答给予肯定。

(3)这三个案例的共同之处是什么?

学生代表回答讨论结果:都属于辅药使用不当。

我对学生回答给予肯定,并强调辅药在药物生产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提醒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切勿“重主药轻辅药”,而且教育学生作为医务工作者要有心系人民健康,医者父母心,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及扎实的专业知识。

(4)药用辅料的概念是什么?

学生代表回答讨论结果(略)。

我补充(多媒体课件展示):药用辅料指在处方设计时,为解决制剂的成型性、有效性、稳定性、安全性加入处方中,除主药外的一切药用物料的统称。它不仅赋予药物一定的剂型,而且与提高药物的疗效,降低不良反应有很大关系,其质量的可靠性、多样性是保证剂型和制剂先进性的基础。

(5)药用辅料的分类?

学生代表回答讨论结果(略)。

我补充(多媒体课件展示):辅料按在制剂中的作用分为66种(略)。

(6)药用辅料的作用?

学生代表回答讨论结果(略)。

我补充:药用辅料的传统作用往往在于帮助主药成分的释放,促进主药成溶解或者是用于一些专门的用途,但从发展趋势来看,药用辅料所扮演的角色肯定会越来越大。比如:喉包衣能使药片更容易被吞咽,已经被用来改善药片的美观性;肠包衣已经改善了药品的生物有效性,使活性成分能够持续释放。

6.案例教学法在本节课的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法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讨论、总结实现了师生互动,取得了满意的教学效果。学生反映:收获很大,不仅深刻体会了药用辅料的重要性,而且感到作为医务工作者身上责任重大,更要认真掌握专业知识,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中的注意点

1.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法的案例可以由书籍、报纸新闻中收集而来的案例,也可以是教学者自行撰写或由现成案例改写而成,但一般应以真实发生的时间为基础,完全杜撰的案例不但丧失案例教学的意义,而且会让学生反感,有被欺骗的感觉。因此,如果是不能发生的事件或不符合逻辑上的推理,虚构的案例应避免使用。好的案例符合以下特征:①贴切课程和教学要求。②叙述完整而不琐碎,连贯而不含糊。③容易引起学生讨论。④案例要能激发学生的兴趣与参与热情。

2.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探索。

学生进入案例情境中,教师应立即提出问题。教师提问不宜将所有问题一次全盘抛出,应由表及里、由浅入深,以免学生产生厌烦情绪,不能产生好的教学效果。

3.组织小组讨论。

当学生通过个人的分析,探究,获得个人关于案例问题的见解后,教师应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实施程序包括:组成学习小组(可由教师安排,亦可自由组合),小组人数4—6人为宜,讨论中要求:每个小组成员都发表自己的看法,供大家讨论、批评、切磋、补充,在此期间教师一方面要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控制好时间,如果班级人数多(超过30人)有必要上课前,5-10分钟让学生提前熟悉案例,在学生讨论期间应巡视并给予指导。

4.组织班级交流。

班级交流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全班学生积极参与的活动,是案例讨论的核心。教师可以先表示对学生的欢迎,形式可用辩论会,通过交流,巩固、强化大家已达成共识的知识、观点或解决某一问题的方法策略。在此阶段教师要力保学生按预期的轨道运行,把讨论引到问题的解决上去,这一阶段,要力争每个学生都有一次发言机会,切实做到有效参与。教师应熟悉引导案例讨论的技巧,如果教学过程中出现沉默、冷淡、缺乏动机、逃避人卖弄、多话的学生,也要有耐心和技巧加以解决。

5.归纳总结阶段。

教师归纳学生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并作出结论。教师提出的结论并不是单一的标准答案,而是针对讨论的结果提出综合的说明。

参考文献

[1]张杰民.案例教学法——理论与务实[M]甘肃:甘肃文化出版社,2005:7.

回家教案范文第15篇

一、传统“导学案”的不足

很多传统的“导学案”,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导学案”变为书上教学顺序与教学模式的翻版

教师设计“导学案”的时候,往往以课本为基础,但有些教师设计出的导学案与书上的体系完全一致,只是把书上要问的东西搬到了“导学案”上,这样的“导学案”对学生来说意义不大,和通过课本预习、学习、复习的效果是一样的.学生甚至会把书上的很多东西照抄到“导学案”上,把“导学案”当做作业来“完成”,而不是利用它来“学习”.

2.“导学案”过于方方面面,变为教参

一些教师在设计“导学案”的时候过于面面俱到,每一个知识点后都配有为数不少的练习,生怕漏掉一个而影响到学生的学习,,从这样的导学案中很难看出重点与难点,更难启发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实际使用过程中,学生的精力分配不合理,课堂上有限的时间很难完成“导学案”所要求的练习的“量”,最后只能带回家,间接把“导学案”变成了回家作业.这样面面俱到的导学案导致上面所说的课堂上失去师生间的“互动”.

3.“导学案”不利于自学

很多“导学案”内容的设计留下了过多的空格,整个“导学案”看下来会误认为是一张练习卷,教师提示、内容补充等没有到位.学生拿到这样的“导学案”无从下笔,除非教师讲解,否则上面的格子都很难填写,从而使得“导学案”只能在课堂上成为教师上课的工具,很难作为学生预习的辅助.没有了预习的有效性,学生怎么可能从“错误”走向“领悟”呢?要么只剩下错误,要么突然“被”领悟.

4.“导学案”缺少有效回顾

很多的“导学案”一开始都有“知识回顾”这一环节,但奇怪的是大部分都回顾上一节的知识内容,很少有专门对本节新内容设计的比较有针对性的回顾.这样使得很多的回顾只是复习前一节的知识,对新的本节内容启发不大,甚至没有作用.这样使得学生预习的效果大打折扣,对学习新的内容也会受到一些影响.

5.“导学案”没有针对性的练习

这个和上面所讲到的面面俱到,练习过多正好相反,“导学案”就是一个教师上课的过程,没有学生当堂练习的东西,练习就是回家作业.缺少课堂上乘热打铁的练习,无论从记忆的角度还是理解的角度都有所欠缺,所以“导学案”一定要有练习,但不可多,追求精!

二、对“导学案”的思考与改进

针对上述“导学案”中存在的问题,我从整个“导学案”设计的环节谈谈自己的想法和改进方向.

首先是知识回顾环节.知识回顾是对前面已学知识的复习巩固,“导学案”中的知识回顾和我们通常所说的复习有所不同,“导学案”中的知识回顾要针对本节导学案接下来的内容,而不单只是上一节课的内容.比如设计“变阻器”这一节的“导学案”,知识回顾就要设计三个层面:第一层是最直接的电阻,因为变阻器本身边就是电阻.但即使是复习回顾电阻也切勿方方面面都复习,主要抓住影响电阻的四个因素复习,因为接下来变阻器就是改变其中的一个因素――长度.第二层是电流与电压,因为变阻器自身电阻的改变有可能引起电路中电流电压的变化,必须让学生回顾电流和电压的知识.当然仍要抓重点,复习点在于会看电流电压表所测的电流电压(这个才是接下来最有用的地方).第三层是串联电路的特点,因为变阻器接入电路中要影响电流电压通常是串联的(并联也有,都是些较难的考题,实际作用不大).主要复习串联电路的“相互影响”和“一处断,处处断”的特点.所以,“导学案”的知识回顾一定要体现对新课知识的关联,这样的回顾才能有的放矢.

其次是预习环节.预习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但初中生很难做到自主有效地预习,就需要教师引导.预习不像课堂,教师并不能面对学生,所以这种引导作用不能完全释放,而“导学案”恰恰能起到引导学生自我预习的作用.我认为“导学案”的预习作用主要在于精巧的设问,让学生在问题中思考,在思考中寻找新的问题.比如“凸透镜成像规律”这一节课时可以这样设计预习环节:提出三个问题去引导学生:(1)根据前面学的凸透镜焦点的知识,想想如何找到凸透镜的焦点,写下你的想法并在课堂上交流.(2)拿着你的凸透镜,靠近书本的字,上下移动,你看到了什么?然后拿起凸透镜,对着窗外,通过凸透镜看,你又看到了什么?分享你看到的情况.(教师提前发凸透镜,做到每人一个,如果不够,请学生借用父母的老花镜)(3)通看课本,说说出现问题(2)的情况是由于什么造成的?预习不是简单的去问学生,去要求学生看书,而是真正的在引导学生自学,最好的自学就是不断地提问,不断地思考,在问题中寻找解决的方式方法.而最好的问题都是来源于生活的问题.

然后是教学设计环节,这是占整个“导学案”比重最大的一块,但也是最分化的一块,各个教师由于教学的方式方法不同会有各种各样的教学设计体现在“导学案”的这一环节中.这里我谈谈个人的两点看法:(1)设计环节要适合本班学生的学情.学生作为课堂的主体要体现其地位,教师一定要选择最适合的方式方法而不是“最优主义”(其实不存在什么最好的教学设计)或是“拿来主义”(别人的也有可能完全不适合你).(2)苏科版的初中物理教材是以实验为主线的,所以教学设计中尽量不单独罗列知识点,而是把所有知识点都融入到各个实验当中,通过每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实验得出所有要求掌握的知识点.根据这两点,我建议把“导学案”的教学设计环节设计成一个个或大或小的实验及其在现实生产生活中的应用,充分体现生活、物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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