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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物品管理制度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使用和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非矿山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本制度。

一、矿山矿长是爆破物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必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和《非矿山山安全规程》规定的,追究责任,从严处罚责任人。

二、爆破物品购置审批:

1、矿山使用爆破物品规格型号、数量,企业根据生产实际的需用量填写购置计划申请报批表,矿长签署购置意见,企业加盖公章,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县安监局审批,企业采购人员凭报批表到指定经销单位办理购买等有关手续。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购置矿山专用爆破物品,不得从非正规渠道购置爆破物品和使用非矿用爆破物品。

3、购置的爆破物品实行专车、专人押运,不得夹带或达乘非专用车辆。

4、所购置的爆破物品抵运后,必须及时清点入库,并

做好库房台帐登记等管理工作。

三、爆破物品使用领退:

1、领退爆破物品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进行。

2、放炮员应按当班所需数量,开具领料单经审批后领取。

3、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当班退回库房,完清领退手续。

4、领炸药、雷管时,严禁人员带点火用具和吸烟进入库房。

5、领退爆破物品时,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库房。

6、严禁其他人员代替放炮员领退爆破物品。

四、爆破物品库房管理:

1、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制度》和库房保管、领退登记制度。

2、保管员发放、收回的爆破物品要严格检查,坚持收、发登记、报批、签字制度,坚持每天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报告矿长。

3、库内储存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不同类别、不同型号的炸药、雷管分库分类储存,做到库内物品堆放排列整齐,严禁混放、乱堆乱放和堆放其它禁放物品。

4、库房保管员、放炮员(凡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上班和领取爆破物品。

5、搞好仓库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6、民爆库房必须按公安部门要求设置避雷装置,落实防盗报警装置和犬防措施。

五、爆破物品井下使用管理:

1、井下只准用矿山许用炸药和电雷管,不得使用两种不同性质或两个不同厂家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变质炸药和非矿山许用炸药。

2、井下使用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专用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丢、乱放。

3、运送炸药、电雷管必须分离装运,并由放炮员、安全员负责押运。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制度。

5、放炮员在井下作业时,务必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按放炮员操作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六、民爆物品库房守卫管理:

1、炸药库、雷管库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

2、库房守护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

3、库房禁止一切与民爆物品作业无关人员进出。

4、库房周围1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放炮。

5、发现问题或隐患,立即报告矿长,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七、爆破物品销毁管理:

1、对超过贮存期限、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物品,放炮后残留的爆破物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要求,确认失效的,一律按国家有关民爆物品的销毁规定及程序交公安部门统一进行销毁。

2、销毁民爆物品一律在无人或十分偏僻的地方进行。

3、销毁必须采用焚烧或溶解法。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由农业部确定并公告。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分发。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对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等管理制度。

分发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分发记录。分发记录应当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养殖场可以向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采购自用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但应当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制品有效期满后2年。

第八条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第九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批签发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记录应当载明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确定、调整经销商,并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明确范围等事项。

第十二条经销商只能经营所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

经销商只能将所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

未经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委托,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第十三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采购的或者经政府分发获得的兽用生物制品只限自用,不得转手销售。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药经营者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生产资格,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根据免疫计划、接种人数、冷链贮存条件领、购疫苗。疫苗必须从县疾控中心等法定渠道领、购。

二、冷链设备、器材专物专用。疫苗要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贮存、运输。BCG、DPT、DT和HBV、RV在2-8℃贮存和运输,OPV和MV需在-20℃~8℃的条件下贮存和运输。

三、各种疫苗必须避免阳光直射,按品名、批号分类,整齐存放,并按照效期长短、购药先后,有计划地使用,以减少疫苗的浪费。

四、疫苗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私自发放疫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疫苗。

五、严格疫苗领发手续,设立疫苗专用帐本,做到帐、苗相符。

六、对疫苗登记项目应齐全、完整。登记内容包括疫苗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领发人签名 及日期。

七、要定期清点核查,避免过期失效,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过期制品应及时砸碎销毁(药剂科、预防保健科、预防接种室、保卫科等相关人员参与),并做好记录。

八、预防性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对象、剂量、接种方法、时间要求进行接种,杜绝错种、漏种、误种及接种事故的发生。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1、办公室在采购物品后必须如实登记台账,并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遗失、损坏、消耗,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领用物品必须在办公室进行登记,注明领用物品名称、数量,领用时间、事由,经领人签字,归还时间等。物品一经领用至归还前,领用人负有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遗失、损坏、消耗,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易耗物品的使用应本着节省、节约的原则,避免浪费;对耐用性物品的使用应本着爱惜、维护的原则,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毁,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对因使用、操作不当造成公共财物不应有的浪费、损毁,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故意浪费、损毁公共财物者,将严肃查处。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赃物、罚没物、纠纷物。

赃物是指查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物品。

罚没物是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没收的物品。

纠纷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所涉及的物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

第四条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应当委托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五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案物品的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

第七条涉案物品估价机构的设立须经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估价机构必须取得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九条从事涉案物品估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相应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有3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估价专业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估价人员必须经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涉案物品估价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涉案物品的估价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三)从事三年以上价格工作或者从事一年以上价格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涉案物品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厉害关系的;

(二)与涉案物品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

(三)涉案物品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

估价人员的回避由估价机构负责人决定;估价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对估价业务中涉及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估价机构对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可以向委托机关收取合理的估价工作费用。

涉案物品估价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政主管部门制定。

涉及刑事、行政案件物品的估价费用由委托机关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估价程序

第十五条委托机关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出具《估价委托书》。

《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估价范围和估价基准日;

(三)涉案物品的品名、牌号、种类、数量、来源;

(四)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第十六条估价机构接到《估价委托书》后,应对《估价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如有异议,应当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

第十七条估价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3名以上估价人员组成估价小组,依法进行估价。

第十八条估价机构需要对涉案物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关法定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后方可估价。

第十九条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到《估价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估价结论,出具《估价鉴定结论书》,并送交委托机关;委托时对估价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范围、基准日和内容:

(二)估价依据;

(三)估价方法和过程;

(四)估价结论;

(五)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六)估价人员签名、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估价机构印章。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接到《估价鉴定结论书》后,应当依法将估价结论告知涉案物品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涉案物品估价复核裁定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国家涉案物品估价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裁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估价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估价鉴定结论经委托机关确认后,应当作为委托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委托机关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估价鉴定结论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要求原估价机构重新估价,也可以向估价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涉案物品当事人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估价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内,可以向委托机关提出重新估价或复核申请。委托机关可以要求愿估价机构重新估价,也可以向估价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依照前两款规定,估价机构或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后7日内作出《重新估价鉴定结论书》或者《估价复核裁定书》,并送交委托机关,《估价复核裁定结论书》应同时送交原估价机构。委托时对估价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估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估价机构应根据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序,对涉案物品进行估价。

涉案物品估价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由委托机关根据案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对流通领域的涉案物品,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第二十六条对流通领域的涉案物品,按完工程度和成本折合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已使用或已陈旧的涉案物品,按成新率、尚存使用价值或残值折合计算。

第二十八条对其他涉案物品的估价,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计算;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委托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估价失实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涉案物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委托机关应予赔偿。

第三十条估价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的估价程序和方法进行估价的,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估价结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吊销《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证》;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涉案物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估价机构应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估价人员违反本条例,、、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泄漏秘密和应当回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吊销《涉案物品估价人员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

㈠药品批准文号;

㈡《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㈢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

第七条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

第八条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

(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预防用疫苗类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第九条对于效期短而且检验周期长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十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其批签发申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接到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审,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三章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二条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生物制品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可单独采取资料审查的形式,也可采取资料审查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

具体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方式以及检验的项目,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否加盖质量保证部门印章、是否有负责人签字;

(二)生产用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一致;

(三)生产工艺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工艺一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

(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五)制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品种审查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增加检验项目的情况及理由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果作出批签发的决定,并向申请批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发出批签发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时限的要求: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制品应当在55日内完成;血液制品类制品应当在30日完成;血源筛查试剂类制品应当在15日内完成;其他类制品应当根据该制品检验周期确定其具体的检验或者审核时限。

第十八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作出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论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限书面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至申报企业将核对结果及其原始记录回复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为止的期间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资料审查的需要,派员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抽样。

第二十一条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应当在5日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发送申请批签发的企业,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申报资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三)申请企业对需要核对的有关数据的回复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由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进)检××××××××”,其中,前×符号代表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后8个×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对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复审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自收到药品生产企业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其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核检验的,其样品为原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复审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申请复审的企业发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复审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原《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废止。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记录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生物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指每批生物制品从原材料至包装的生产全过程及检验中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和结果正确性的操作要点及结果,并由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因公共卫生健康的需要,为控制疫情或者突发事件而紧急使用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捐赠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免予批签发。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

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

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

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

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搭施。

第二十七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五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十二条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三十三条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章罚则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储存、配送、运输、爆破作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

贸易、安监、交通、工商、物价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民用爆炸物品的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五条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发展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经营模式,本着先地面后地下的原则,积极推进民爆物品购买、配送、储存、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

第七条保安服务公司、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爆破作业工程公司、使用民爆物品的大型企业等单位可依法设立爆破作业服务公司。

第八条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必须有具备运输条件的相应设施设备,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运输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有民用爆炸物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爆破作业服务公司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并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爆破作业工作;从事经营性爆破作业的,需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第九条爆破作业服务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及其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第十条申请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其合法使用的证明和申请(载明名称、地址、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说明),并与爆破作业服务公司签订爆破作业服务合同,由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凭上述资料向公安机关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并核定购买的品种、数量、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根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和安排,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购买、配送、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服务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详细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登记台帐,规范储存、领取、发放、退库、爆破等手续,准确掌握爆炸物品的流向。登记台帐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将当日所需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计划提交给爆破作业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监督配送员在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领取并运输到爆破现场;爆破员现场向配送员领取爆炸物品,并依照《爆破安全规程》在安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对爆破现场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或当班爆破作业结束时,由安全监督员、配送员、爆破员共同清点并签字,在安全监督员的监督下,由配送员及时退回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服务公司的安全监督员由公安机关在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中,安排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监督爆炸物品的领取、运输、使用、退库、储存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爆破作业服务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整改不安全隐患,查处涉爆违法案件。

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价格和“一体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其销售价格与服务收费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浮动。

第十八条对非法从事爆破作业、违规使用爆破物品以及存在不安全隐患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将停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供应。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服务公司,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9篇

经调查发现,大部分油田油品实验室因受到理念、经费的约束,缺少健全的废弃物管理制度和处理设方法,对废弃物的处理还停留在简单处理、集中存放、缺少监测的阶段。作为油田系统科研重要基地的油田油品实验室,只有解决好废弃物处理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为石油产业的健康发展做贡献。

2油田油品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的建议

2.1配备必要的废弃物处置设施,建立健全的废弃物档案

对各类废弃物应配备专门的处置设施,如单独的废液排放管道、通风净化装置等。由于各类实验大不相同,废弃物类别和性质不同,废弃物应分别设有专门的收集装置,并贴上标签注明其成分等,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便利。废弃物的存放要考虑兼容性,以免发生反应,必要时应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处理,使之无害化。实验室应有健全的废弃物处置档案。档案中应详细记录废弃物的基础数据,并对废弃物的污染等级、存在隐患等进行记录。应分析并记录废弃物处理前后的成分,以确保其处理的结果达标,必要时上线废弃物信息管理系统。上级单位应努力构建环境管理体系,增加资金投入,推动与各环保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废弃物管理体系、技术的研究,帮助实验室引进新体系、新技术。

2.2对废弃物进行实时监测,建立实验室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除对已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以外,还应对即时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监测,对废弃物的处理不当或泄露情况进行预警,如在排水管道装设pH计对废水pH值进行监测,使用空气分析装置等,对实验室出风口空气质量进行监控。必要时可以上线自动化监测系统。如目前大庆油田已经上线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系统的相关技术,也可以应用在实验室中[1]。在监测的基础上,建立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相关教育培训,充分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一旦出现废弃物泄露导致的污染事件,能及时有效地控制污染。

2.3改进实验室条件,合理设计实验

对于容易产生各类高污染废弃物的实验,应进行实验室隔离和特殊管理。如对于使用易挥发试剂和容易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尽量设置单独的实验室。对于部分实验,可改进实验中的条件,包括改进实验方法、实验装置和实验试剂。例如,改进实验工艺,采用无毒无害的天然原料代替有毒有害的化学试剂。又如采用改进的密闭容器进行实验或采用微型实验的方法,可以有效防止废弃物泄露[2]。

3各类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3.1废气的处理

实验室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试剂和样品的挥发物、实验过程的中间产物等。中间产物主要是涉及蒸馏、燃烧等油品理化性能实验产生的气体,如油化剂有机氯、有机硫含量实验产生的无机氯、无机硫气体,又如某些油品沸点实验产生的气化的有机物和残炭实验产生的无机气体,部分实验还会产生金属蒸汽和飘尘[4]。目前,大多数实验室只是在有简单净化装置的通风橱内进行实验,这只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室内空气质量,并且可能污染环境。因此,应当对实验室的通风装置进行改造,采用多种处理技术对废气进行综合处理后再排放。目前实验室废气处理的技术主要有氧化法、生物法、吸收法、吸附法、燃烧法等[5],除了吸收法、吸附法以外,设备价格比较昂贵。在实验室改造时,应当针对实验产生废气的成分,结合多种技术手段并安装配套设备,争取最大程度上实现对废气的处理。例如,一般的实验室的主要废气即有机和无机气体混合物,可以采用“催化氧化法+活性炭吸附+燃烧法+酸碱液吸收法”组合式工艺进行处理,先对有机物成分进行催化氧化后用活性炭物理吸附,再使用燃烧装置,使残余的有机物转化为无机物,最后喷淋酸碱溶液,吸收各种无机成分,从而起到全面净化废气的作用,且设备价格比较合理[6]。对于产生大量金属蒸汽和飘尘的实验,还应增加旋风、袋式等工业处理程序,将金属和飘尘分离出来[7],改造的成本较高。

3.2废液的处理

实验室废液的来源主要是实验产生的残液、多余的样品、洗液等。这些废液化学成分比较复杂,除了含有各类有机和无机成分外,还可能含有重金属离子等有害物质。一般的实验室对无毒废液稀释后直接排放,并对部分成分单一的废液进行回收,对成分复杂的废液依照成分储存在不同的废液箱中,或经过简单处理直接排放,虽然可以有效阻止不同废液的二次反应,但仍可能引发泄露或挥发性污染。为了提高废液的安全性,应当采用一些更先进的技术对废液进行处理,尽可能去除废液中的有害物质。对成分单一的废液可以采取酸碱中和法、萃取法、蒸馏法、吸附法等,对于难以降解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可以采用处理效果更好的离子交换法、微生物法、膜过滤法等一般环保实验室采用的方法[8]。对于成分较复杂的废液,应当综合使用多种方法处理,目前已有机构设计出采用上述多种方法的实验室废液处理工艺,可以实现废液的综合处理[3]。

3.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实验室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残余的固体实验样品、实验产生的残渣以及废弃的实验用品,如废弃仪器设备、器具、电池等[9],相较废气和废液,固体废弃物难以即时处理,目前实验室较多采用混合存放、长时间存放、统一搬运处理的方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当对固体废弃物进行预处理。对于部分实验用品可以回收再利用,如电池碳棒可以作为电解实验的原材料,浓酸碱试剂瓶清洁后盛装普通试剂,都有效减少了废弃物,节约了材料。细菌培养等生物性试验产生的废弃培养基,应采用高温或化学法杀菌处理[3]。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易挥发的固体废弃物,由于难以保证在存放过程中是否会造成泄露,应及时由专业部门统一处理,不可长时间存放。一些低毒低腐蚀性的化学品,经过简单处理可以直接混入生活垃圾。废旧仪器应尽可能地回收,实在没有回收价值的统一搬运处理。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采用固体废弃物即时处理技术,例如,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所已研发出的化学实验室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10]。

4结语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10篇

审计局机关财产物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管理的范围

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汽车、微机、文印设备、电风扇、电视机、录放机、摄像机、照像器材、音响设备、通讯设备、食堂设备、办公设备(含桌椅、沙发、文件柜、档案柜)、水电修理工具设备、车辆管理工具及材料。

2、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达不到固定资产价值的物品。如桌、椅、计算器、算盘、订书机、装订机、尺子、玻砖、号码机、热水器、体育用品等。

3、办公用品。如:笔、墨、纸张、信笺、水杯、胶水、复写纸、帐本、帐页、香糊等日常办公用品。

4、劳保用品。

5、劳动工具。

二、管理的原则及方式

管理的原则,实行“帐物分开,采购与保管发放分开”的原则。所有办公用品及物资均为办公室统一管理,发放到各科室及个人的由科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办公室要逐一登记造册,做到帐物相符。

三、采购发放制度

办公用品及物资由办公室按计划统一购买发放。汽车修理材料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同驾驶员一同购买。其它科室及个人原则上不准购买报销(办公室同意购买除外)。

四、领用办法

各科室所需的办公用品及物资由办公室领取。机构调整及人员变动要严格履行公物移交手续。

五、配发标准

1、办公用品,既要保证正常工作的需要,又要按勤俭节约的原则配发。

2、每个科室每半年发一公斤茶叶、一块肥皂、一条毛巾、拖把一把、扫把一把;每人每月发5加伦水票一张,半年领发一次。

3、驾驶员十八个月发一套工作服(价值120元);每季度发肥皂一块、毛巾一条、手套三双,每半年加发洗衣粉一包(500克),毛巾一条。

4、打字员每季度发肥皂一条,半年发毛巾一条,一年发袖套一双。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11篇

    (1)办公室负责对室内物品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2)各部室的办公桌椅、微机、打印机由办公室统一编号,使用人员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一旦发现损坏,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并说明情况。正常消耗性损耗,由办公室负责维修;过失损耗,由使用人负责维修。

(3)加强微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机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护,随时清除灰尘,擦拭表面污迹,确保机器良好运行,延长机器使用寿命。

(4)机关所有设备设施属国有资产,应珍惜爱护。各部室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如发现故意破坏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12篇

为了统一限量、控制用品规格以及节约经费开支,所有办公用品的购买,都应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要根据办公用品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确定订购数量。

第二条办公物品订购方式

小型或零星办公物品的采购要由两人以上到指定专门商店采购,要选购价格合适、质量合格的物品。

大型物品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1、购单件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物品(低值易耗品除外),应采取招标采购。凡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成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

2、凡采用竞争谈判或询价方式的,要组成有申购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进行市场调研、多方比较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根据权限由相应的组织或负责人予以确定。

3、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包括定点采购)的,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权限由主管部门与申购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

第三条办公物品采购过程

在办公用品库存不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特殊需求的情况下,按照成本最小原则进行订购。

一、验货

所采购的办公用品到货后,由仓库管理员按送货单进行验收,经核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等)无误后,在送货单上(一式二联)签字验收,然后将送货联留存归类,另一送货回单联交送货人带回送货单位做结算凭据。

二、付款

采购员收到供货单位发票后,须查验订货单位合同,核对所记载的发票内容并在发票背面签字认可后,携验收入库单结算发票以及开列的支付传票,交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做好登记,做到帐、卡、物一致,最后交财务处负责支付或结算。记账联由记账员做记账凭证并归档。

三、分发

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公司统一采购、分发给各个部门。用品分发后作好登记,写明分发日期、品名与数量等。如有特殊情况,允许各部门在提出“办公用品购买申请书”的前提下进行采购。

四、保管

办公用品进仓入库后,仓库管理员按物品种类、规格、等级、存放次序、分区堆码,不得混乱堆放,并由记账员按送货单序号和货单内容在办公用品收发存帐册上进行登录。仓库管理员必须清楚地掌握办公用品库存情况,经常整理与清扫,必要时要实行防虫等保全措施。

第四条办公物品采购纪律

一、参与物品采购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货方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损害公司利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物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折扣”、“让利”等款项,应首先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确属难以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的,一律进入公司财务帐内,不得由部门坐收坐支,不得提成给经办人员。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博物馆藏品;管理;问题;措施

一、前言

博物馆藏品指的是博物馆依据自身性质、任务和社会需要搜集并经过鉴选符合入藏标准,并完成登记、编目等入藏手续的文物和自然标本,它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具有较高的科学、艺术和历史价值。本文从博物馆及藏品的概念入手,分析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探讨加强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的对策与方法。

二、博物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馆藏藏品数量的增加、管理队伍的专业化以及管理手段的现代化,这一系列的变化使得博物馆的藏品管理工作面临很多新的问题与挑战。

一是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的管理工作不规范。博物馆藏品的管理是一项繁琐而又细致的工作,当前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博物馆藏品管理虽然建立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并未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比如,对于入库的藏品并没有严格按照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入库、建档、保管、提用、统计、注销等工作程序对藏品进行登记管理,甚至为了应付上级领导的突击检查藏品管理工作人员随意地填写编造,出现各种无号、错号、重号的现象,一旦藏品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调动和变迁,没有做好接管工作就会给日后的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也没有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的规定来提取藏品,无意间造成人为的损坏。第二,博物馆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由于人手不够也没有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导致藏品因为缺乏人手专门看管而容易丢失。

二是管理措施不当,保护技术落后,致使藏品损坏严重。当前,博物馆藏品管理措施不当,保护技术落后,致使藏品损坏严重,表现在:一是博物馆藏品的管理与保存条件相对滞后,设备设施简陋,没有结合藏品的质地、级别和种类分别设置符合各种文物藏品的专门库房;二是博物馆藏品的库房环境不好,没有考虑藏品的避光、防火、防水、防潮条件,对所有的藏品都是采用统一的形式,没有分门别类的采取专门的保护和管理的措施,致使藏品受到严重的损坏,博物馆藏品的管理作用没能得到真正的发挥;三是藏品的保护和技术滞后,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和潮流,比如我国的博物馆藏品包含很多信息,但是大都是采用手工操作、文字描述,再配合相关的图片进行说明,工作效率较低。

三是管理人员素质有限和思想认识水平不高。在新时期的发展形势下,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有待提高,具体表现在:首先,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没有熟练掌握藏品管理或者有关于藏品保护相关的专业知识,知识范围和视野狭隘,不了解新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同时也不具备博物馆藏品管理、养护等方面的能力;其次,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人员系统中人才结构不科学合理,由于工作性质和待遇报酬等因素的限制,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人员中具备高学历、高素质、专业性强的人才不多,也难以引进高层次、高学历、高素质且专业性强的专门人才,造成人才的断层与资源结构不和谐,真正能够从事博物馆藏品保护的人才寥寥无几,最终制约了博物馆事业的蓬勃与健康发展;再次,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人员的计算机技能水平有限,缺乏电脑操作和实际应用能力,无法适应与满足网路信息化时代下博物馆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从而阻碍藏品信息资源的开采利用,导致藏品管理的工作效率低和质量不高;最后,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不高,缺乏“服务大众”的思想观念,平日里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的对策

针对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保护技术落后、人员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有效地措施健全和完善博物馆藏品的相关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优化博物馆馆藏结构和特色,实现藏品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提高博物馆藏品管理人员素质和思想水平。

一是完善博物馆藏品的相关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和健全博物馆藏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藏品管理的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入库-建档-保管-提用-统计-注销等工作程序对藏品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办事,并且要不定期地检查藏品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地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同时将具体的工作分配落实到每个藏品工作人员的身上,对于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能力突出的工作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奖励,而对于忽视和违反藏品管理规章制度要依法进行处罚,保障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二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藏品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随着现代网络的不断发展与普及,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博物馆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管理。藏品信息化管理指的就是坚持利用藏品管理软件完成藏品信息数据库建立的基础上,以网络作为技术平台,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准则实现藏品档案数字化建设,进行博物馆藏品的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和应用,优化博物馆藏品的结构和特色,保证博物馆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提高博物馆藏品管理人员素质和思想水平。在博物馆管理工作人员中展开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让他们充分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肩上肩负从事藏品保护与管理的重任,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认真履行藏品管理办法、遵纪守法、淡泊名利、吃苦耐劳、宁静致远、忠于职守、敬业奉献的崇高精神,促使博物馆藏品工作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同时锻造一流的人格品质,使整个博物馆形成良好的氛围环境,切实保障藏品的安全。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14篇

摘要:中小型博物馆作为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厚重的文化底蕴,珍藏着一大批历史文物资料,在传播地方民族文化、历史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地方的文化中心、研究中心和教育中心。保护和管理好文物藏品充分向世人宣传和展出它的收藏品,是博物馆的基础工作之一 , 中小型博物馆要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取决于它有无能力研究、保护和管理好这些收藏品。本文叙述了我国中小型博物馆藏品管理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型博物馆 收藏品 藏品管理

博物馆的藏品是博物馆发挥社会功能的关键依托,是博物馆存在的价值所在,是博物馆的生命线。中小型博物馆的发展在社会文化建设中具有其独特和不可取代的作用,而加强中小博物馆的藏品保护管理对于发展建设中小型博物馆也具有非常重大意义。

一、藏品管理工作既要科学化又要法制化

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职能,决定了它必须进行科学化、法制化管理,并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博物馆的整体化管理。我国在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博物馆馆藏文物已经有了一套法律法规和较为科学的管理办法,为博物馆科学管理藏品做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博物馆藏品保管工作制度严密,讲究科学化、制度化管理。一般博物馆的藏品保管工作制度有登记提取、库房管理、藏品核查、温湿度记录、防虫防霉消毒、钥匙管理、特殊藏品保密、库房进出人员登记、藏品管理奖惩制度。这些制度对藏品的登记、提取、核查和利用,及库房的湿度、入库出库、防虫防霉和钥匙分管等做了具体规定,是藏品管理人员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

二、藏品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的素质和能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的思想也不断发生变化,各种观念和思潮纷至沓来,人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近年来,文物走私猖獗,馆藏文物失窃案件也时有发生,如近期承德外八庙和景德镇某博物馆藏品保管人员监守自盗,就是其中极具典型的案件。所以,在建立健全现有的藏品管理制度的同时,提高博物馆藏品保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情操显得更为重要。

博物馆藏品保管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热爱文物藏品保管工作,充分认识保管部工作的价值和意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藏品保管人员要洁身自好,不得收藏文物和参与文物经营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国有文物,禁止将国有文物赠送、出租或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严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公开文物藏品的重要信息和资料。

三、要加强库房基础设施建设

博物馆最首要的功能就是文物的保护与保管,《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求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因此博物馆藏品库房是关系到藏品是否安全和有效保护的重要条件。其选址、结构、布局、设施等是否考虑了地方的一些不可抗拒因素,是否合理妥当,将直接影响到藏品的寿命和安全。

四、各方争取,缓解资金压力

怎样解决资金缺少的重大压力?博物馆事业作为公益事业,目前实现“以文物养文物”博物馆并不多。首先需要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文物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其二,要保证专项经费专用。目前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未专款专用的现象很多,资金都用于提高职工待遇等方面。其三,借各方力量,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国家要制定优惠的政策予以支持社会各界对文物事业的扶持,可以收取资源税,适当减免相关税种。要广泛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政府及团体,特别是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对我国博物馆事业的关注和支持,设立保护基金。其四,中小博物馆要积极利用自身的优势,努力把博物馆推向市场,吸引观众,或多方面的加大产业的开发,获取经济收入,缓解资金压力。

五、明确责任,提高保护意识

首先,保护第一,领导要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别是法定代表人要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建立文物保护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藏品的保护保管情况,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到自身担负的历史责任,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对待文物保护工作。其次,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自身积极参与到文物的保护队伍中来,要积极宣传藏品保护的意义,鼓励和培养一批热爱文博事业的从业人员。其三,转变传统观念,提升思路,要利用文物的本身价值,提高博物馆门票的附加价值,发挥藏品的社会功能,让博物馆走向学校、走向社区、走向社会。其四,要积极检查督促藏品保护保管工作,赏罚分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六、健全规章制度

物品管理制度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馆藏文物;馆库设施;系统管理;科技维护;人才队伍;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2

馆藏文物是文物、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馆藏文物保护工作事关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局。

一、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是馆藏文物保护的基础。

1、建设高标准馆库

展厅、库房是馆藏文物的集散地,按照高标准建设安全度高的馆库势在必行。2008年5月,四川大地震使当地馆藏的一些珍贵文物惨遭损毁,绵阳市博物馆在地震中虽也成为危房,但存放在中心库房里的5000余件珍贵文物仅损2件,这不能不说是库房的功劳。

2、配置高质量装具

四川省绵阳市博物馆馆藏文物在四川大地震中的幸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文物的装具――性能良好的囊匣。囊匣,一般是用木头做成的,形状长正不一,里外一般裹有很厚的绸布,文物放入后,空隙部分用海绵、泡沫、纸等软材料来填充,可使文物缓解外部的撞击。囊匣是文物保护、存放中不可忽视的防具。

3、实行专库存放

根据藏品分类存放的原则,设立专库,分别存放陶器、瓷器、实质类、金属类、纸质类、服装(饰)类文物。库房中的设备也应根据所存放藏品的特质和藏量要求而配置。专库存放的原则,在大多数展厅内获得施行,而由于条件的限制,文物库房中还存在混放的现象,亟需改进。

(二)高标准安防装备是馆藏文物安全保护的保障。

安全是馆藏文物的保障。安防设施建设,一方面要根据馆舍的基本性质和功能,安装出入口导示牌、紧急疏散标志等。另一方面要做一些细致入微的工作,如安装监控探头,设立监控室,建立智能化的安全报警系统、自动化的消防预警系统。简单明了而细致入微、智能又自动化的现代化安全、消防设施的建立,为馆藏文物构筑了一道安全屏障。

二、系统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管理制度

藏品制度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藏品管理办法》要求藏品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帖、差用方便。

1、征集、鉴定、区分等级制度

文物藏品根据其具有的历史、艺术或科学的价值,区分为一、二、三级及一般文物、未定级文物等,其中珍贵文物必须重点保管。馆藏机构可根据《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对文物藏品的征集原则、征集范围、入藏标准与程序、藏品征集与鉴定等组织、人员及制度作详细规定。

2、分类放置、专库专用制度

文物藏品要按科学的方法分类放置。珍贵文物、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陶瓷、书画、钱币等文物,可根据藏品质地分库保存,以利于温湿度控制,并便于日常管理和研究。

3、建立档案制度

文物藏品从入库开始应当建立相关记录档案。一是对文物的征集、入馆(库)、鉴定及区分等级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应做好科学详实的记录,填写凭证、清册。二是做好文物藏品的登帐工作,落实《办法》中对文物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年代、来源等方面的规定,并建立分类账、总账。三是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用准确、简明的文字记录藏品的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

4、藏品管理制度

根据《文物保护法》、《藏品管理办法》精神,各馆库单位可以制订《藏品日常养护操作规范》、《藏品出库规定》等规章制度,对文物藏品的日常管理与养护,对藏品的提用、借用、注销及化验、修复、复制等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5、丢失、损毁上报制度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保护法》第48条对一、二、三级文物做了具体规定。

(二)完善文物人员管理制度

馆藏文物的保管是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经常性工作,应设立专门保管机构,配备专职保管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和人员情况制定相应工作及管理制度。

1、库房人员管理制度

设专人管理文物库房,并制订库房管理人员规定,如《文物库房管理人员守则》、《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库守则》等。

2、安全人员管理制度

制订《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规范馆库安全保卫人员工作行为,内容包括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与各部、室签定岗位安全责任书,实行带班和查岗制度,严格交接班制度,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等。

3、消防人员管理制度

制订《消防对组织管理制度》,规定消防队员的组成、职责,进行消防培训、演习等。还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三、文物保养和修复

(一)加大馆藏文物的科技保护力度

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

(二)加强环境检测与控制技术运用

文物库房、展厅和展柜内的空气污染物浓度普遍较高,温湿度日变化幅度较大,是文物保护的亟待解决的难题,因而加强环境监测与控制势在必行。迫切需要应用现代最新科技成果,开发具有自主产权的、多功能调控微环境的储藏与展示柜,研究与建立一项对文物藏展材料可作出快速检验与评价筛选的技术,以实现预防性保护文物环境的目的。

四、专业队伍建设

(一)加大对在职人员的培养力度,逐步实行文保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年有计划的对文物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利用书籍、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提高文物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拓宽引进渠道,积极引进各类文物保护与管理专业人才。积极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文物保管、修复等岗位,并确保其专职性和相对稳定性,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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