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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工作意见范文

医保工作意见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指导思想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完善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提升服务质量,逐步扩大城镇居民受益面,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城镇居民受益水平。

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灵活参保的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加大补助力度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需求。

(二)任务目标。2013年市下达我县居民参保任务总数为24028人,参保居民覆盖率达到80%,新增参保居民14745人。

参保范围、补助水平和缴费标准

(三)参保范围。凡我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居民医保。

(四)补助水平。2013年一般性补助水平比去年增加一倍。

(五)缴费标准。学生及18周以下非在校居民年度缴费20元;19周岁以上至女49周岁、男59周岁居民年度缴费120元;女50周岁至59周岁居民年度缴费100元;60周岁以上低收入居民年度缴费60元;重症残疾和低保人员不缴费。

医保待遇

(六)调整参保缴费期,全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同等财政补贴标准,参保居民每月10日前缴费,自缴费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在去年2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3万元。

(八)大额医疗保险。为鼓励居民踊跃参保,2013年政府免费为参保居民办理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基金按照学生及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10元筹集;19周岁以上居民按每人每年30元筹集,大额基金从去年基金结余中划拨。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大额医疗保险支付70%,个人负担30%,每人每年度大额医疗保险的支付最高限额为5万元。

(九)建立门诊医疗补助。凡2012年参保的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60周岁以上低收入居民,今年可享受每人1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19周岁以上至女49周岁、男59周岁居民和女50周岁至59周岁居民可享受每人2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补助资金从去年基金结余中划拨。

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十)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单位具体落实情况。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居民医保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居民参保任务。

(十一)明确职责,协调配合。教育局负责城区内学校所有学生和县直幼儿园儿童的参保登记工作,各学校在没有完成参保任务的情况下,不得动员学生参加任何商业保险。对完不成参保任务的学校,县政府将暂停审批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和预算外资金;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和乡镇中小学、学前班学生的参保工作。要将参保任务分解落实到所辖各村、各学校,并要做好督查工作,确保任务按时完成;乡镇保障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工作;赵州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居民、幼儿园的参保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身份核实,并向医保中心提供低保人员名单,在进行婚姻登记、发放医疗救助金时保证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参保;残联负责重症残疾人员身份核实,并向医保中心提供重症残疾人员名单;计生局在发放独生子女优惠证时应确保城镇独生子女及其亲属参加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在出具出生证明时应保证城镇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疾控中心在进行防疫接种时负责接种城镇婴幼儿的参保工作;公安机关在为城镇居民办理户口登记时应确保其参加居民医保;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低保、重症残疾人员的参保登记,并在发放社会保障金、小额贷款、生育保险费、遗属补助、工伤保险费时应负责享受人及家属的参保工作;凡按照国家政策发放各种政府补贴、救济金、优惠证及其它款物的部门或单位,在涉及城镇居民时,应首先保证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之后,才能使其享受相应优惠待遇;广电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为切实做好我乡2012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会议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参合对象

凡具有我乡户籍的城乡居民(含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和婴幼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除外)均可在我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提倡家长为预期在2012年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所有参合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二、目标任务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会议要求,我乡2012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率要达到100%,使我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各村2012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合筹资目标任务见附件。

三、筹资标准

2012年参合人员个人缴费50元,中央、省、县三级财政补助资金待上级文件另行规定(目前不少于人均200元)。五保、农村低保、重点优抚、城市“三无”以及城乡贫困精神残疾人员参合资金由县民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集中按时、足额支付到合作医疗资金专户。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宣传发动。为使我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各村、乡直有关单位要采用多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尤其要做好城镇居民参合的宣传工作。要将参合方法、缴费时间、缴费金额、享受待遇、注意事项等内容向群众解释清楚,尤其是今年缴费金额、财政配套、门诊及住院报销比例较去年均有大幅度提高,增强群众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知晓率、信任度,促使他们自觉参合。

(二)按时收缴参合资金、上报参合人员花名册。各村应及时到乡财政所领取合作医疗筹资专用收款收据,并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城乡居民参合资金足额缴入乡指定专户,同时将参合人员花名册一并上报乡合管办。乡合管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参合资金足额汇入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

(三)严格票据管理。各村在收取农户参合资金时,必须开具合作医疗筹资专用收款收据,并实行一户一据。同时各村应于2011年11月底前将所领取的票据到乡财政所核销完毕。

(四)信息录入及就诊卡发放。乡合管办要组织人员及时将各村上报的参合人员花名册通过“肥东县参合人员电子花名册录入软件”录入系统,确保参合人员各项信息完整、准确,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参合人员电子花名册报送县合管中心。乡合管办要安排人员于2011年12月25日到县合管中心领取“就诊卡”并发到各村,各村要于12月31日前将“就诊卡”发放到新增参合户手中,同时再次核对参合人员信息。

(五)加强沟通协调,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保证我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一、目标任务

城乡医疗保险以村为单位,覆盖率达到100%,确保在2015年1月10日以前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农村98%(社区93%)以上;五保户(含城镇三无人员)、低保户、一二级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的参合率必须达到100%。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的大额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的困难,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城乡医疗制度。

二、参保对象和筹资标准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镇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学生(高校学生除外)、幼儿(随父母一起参加),均在本镇参加城乡医保,享受城乡医保的相关待遇。低保对象、一二级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按一档标准90元);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按二档标准(220元)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按50%收取(按一档标准),由镇独生子女补助金补助50%。

对于家庭成员中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其它政策性保险的,提供参保依据(单位或医保中心出具证明并盖鲜章),可以不参加城乡医保,不影响其他成员参保和报销。

(二)筹资标准

1.个人筹资:凡参加城乡医保本地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2015年每人筹资90元(一档)或220元(二档)。

2.政府补贴:2015年的筹资标准为每人90(220)元。其中:中央、省、市、区补助每人每年360元(以区上文件为准),个人筹资90(220)元,只有个人筹资部分到位后,上级才会补贴资金。

三、城乡医保待遇

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以住院治疗、慢性病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大病报销。

(一)住院治疗

1.取消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相关规定。

2.补偿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级一级及无等级医院,住院费用起付线为200元(不分档次),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80%(一档)、85%(二档);区级以上城镇一级及无等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不分档次),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75%(一档)、80%(二档);二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不分档次),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70%(一档)、75%(二档);三级医院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50%(一档)、60%(二档);市外异地就医实行住院备案制度(未备案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起付线为900元,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和自付费用后的40%(一档)、50%(二档)。

(二)住院分娩及新生儿享受相应补偿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自然分娩标准为计划内500元/产妇,剖宫产(难产1000元、流产100元、引产2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独立的医疗待遇;随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母(父)亲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出生当年的医疗待遇按其母(父)亲的标准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与其母(父)亲合并计算。

(三)费用结算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参合居民自付个人承担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持相关资料到乡镇医保办办理,区医保办转账划拨补偿费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经审批后从区医保办支出户划拨。参合居民在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在符合补偿规定的范围内按医院级别和比例予以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金为13万元。

异地住院医疗报账程序为:外出务工或经商,需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由病人先垫支,出院后凭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出院证明、(外伤病人需当事地点出具外伤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剖腹产需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结算明细清单、正式发票、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卡等材料到镇医保办按规定报销。

(四)慢性病、重大疾病门诊统筹病种、审批及报销

1.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疾病的病种及诊断标准、申报审批等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和重症疾病范围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6〕6号)执行(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各种恶性肿瘤(癌症)、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精神病、帕金森氏病)。对在实施市级统筹前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人员,由区医保局向市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定后,按照锁人头、锁病种的原则予以保留,待遇标准按市级统筹政策执行。

2.符合享受慢性病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人员,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以上级别的公立医疗机构和精神病专科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每年申报门诊基本医疗费2000元,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7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400元。当年未达到申报限额的不能跨年度结转使用。当年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再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疾病医疗待遇。

3.参保城乡居民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放疗、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以及帕金森氏病所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费视同住院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一个统筹年度个人承担500元起付标准,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报销。

(五)门诊补偿

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使用和管理。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适时进行调整)。当年未使用的门诊统筹资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对未连续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其本人未使用的门诊统筹历年累计余额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

普通门诊在定额报销额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参合就诊农民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区医保办结算。

(六)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不设封顶线。城乡居民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住院费用(含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下同)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0.7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分段赔付标准给予赔付。分段赔付比例为:0.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按50%赔付,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60%赔付,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70%赔付,10万元以上按80%赔付。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日常工作专人抓。各村(社区)要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调动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城乡医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实现,确保参保居民得到实惠。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开好动员会,一是镇上召开城乡医保参保个人筹资动员会和工作安排会;二是各村(社区)要加大城乡医保宣传力度,采取召开会议、书写标语、广播、板报、村(居)务公开等形式进行反复宣传;三是各社(居民小组)要召开村(居)民大会宣传,特别要加强新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群众知晓率达100%。

(三)逐户动员,筹集资金

各村(社区)要根据2015年的城乡医保筹资登记表和户籍资料,采取分片包干、拉网式的入户动员方式,逐组逐户的走访动员,确保一户不漏。

1.要按照镇医保办提供的《参保人员及缴费情况登记表》和派出所提供的增减户籍名单,认真核对,及时更正错误的参保信息,边宣传动员,边核对个人信息,边收缴个人筹资,边开具筹资专用票据。对参保居民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正确的解释,收款过程中应认真核对每个参保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要确保户口本、款、表的一致性。

2.新增的人员要填写《参保人员及缴费情况登记表》,编号要和本家庭中已参合的连续编号,不能重新单独编号。新增的户号码接着最后的号排。

3.迁出、死亡的以户口本为准,编号要保留,不能用新增人员代替。退保要以户为单位,编号要保留,不能占用。

4.个人筹资缴款票据由各村(社区)填写后交镇医保办核实。

(四)责任到人,严格奖惩

镇党委、政府把城乡医保工作纳入镇联村干部2015年度的年终目标考核和各村(社区)2014年度的综合目标考核。

对2015年的城乡医保工作实行“五级联包”责任制,按照完成的进度和比例实行奖惩。即主要领导包大片、其他领导包小片,联村(社区)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村(居)民小组)、社(居民小组)干部包户。2015年城乡医保具体的考核奖惩标准相应提高如下:

对村(社区)考核:在2015年1月10日前参合率完成98%以上的村(社区93%以上),按每个参保对象2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未完成98%的村(社区93%),不进行奖励,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惩2000元,未达到98%(社区93%)所欠的筹资金额由财政所在各村办公经费或绩效考核经费中扣除,年终目标考核扣城乡医保全部分值。

镇监督机构将对各村(社区)的宣传发动、居民知晓率、参保率等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重视、班子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按时完成。镇医保办要切实抓好工作指导和管理,各村(社区)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村(社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各村(社区)每周三向镇医保办上报一次工作进度。

(五)注意事项

①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个人缴费220元和低保对象、一二级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90元均不收取,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金中划拨;农村独女子女父母(含两代)的个人筹资按45元/人缴纳,政府补助45元。要在《参保人员及缴费情况登记表》中注明情况,待核实准确后由镇政府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和独生子女父母政府补助资金中列支,镇财政、民政、计生将资助的五保、低保、优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名单返回各村,各村按实际收取的金额存入专户,各村只开票不另收费(如某户有4人,按一档缴费,其中有1人享受低保,1人属重度残疾,1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补助,则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各1人不收,独生子女父母1人收45元,其余1人收90元,共135元,但票据仍须开为360元,只存入专户135元)。免收或少收部分必须在票据上注明清楚,例:总人口×人、低保×人、重残×人、独子生子父母×人)。

②各村(社区)必须将收到的资金存入信用社医保专户,确保资金安全。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一、参保对象

除参加市基本医疗保险或自谋职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包括已在外地参保)的居民外,其他居住在本市的所有农业人口及非农业人口(包括外来打工人员)均可参加保险。

二、筹资标准

2014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130元/人。其中,参保者个人缴纳40元(茅山老区30元/人,与2008年相同),政府补助90元/人(比2008年提高20元/人)。2014年将继续执行补缴政策,即2006、2007、2008年均未参保,2014年新参保(新生儿、婚嫁等特殊情况除外)每人缴纳130元(茅山老区90元/人),2006年和2007年或2007年已参保,2008年未参保,2014年重新参保,则扣除1年或2年参保费用25元或50元(茅山老区15元或30元),个人实际缴纳80元或105元(茅山老区60元或75元)。

三、二OO九年有关政策内容

1、取消住院起报线。2014年取消住院医药费用200元以下不予报销的规定。符合规定的200元以下的住院医药费用按30%报销,其它报销比例不变。2014年将参保者在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的医药费用列入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为25%。

2、增加中医药服务报销。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的作用,满足参保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省中医药局有关文件精神,2014年增加市人民医院、中医院门诊中医药服务(含中药饮片、中医技术)的报销,报销比例为25%,报销目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目录执行。

3、建立预付报销制度。为有效缓解贫困参保农民因无力负担医疗费而延误治疗,从2008年起建立住院治疗预付报销制度。预付报销适用于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就诊,一次发生医药费30000元以上的参保者。预付报销由参保者提供申请,医院开具发票,市合管办调查核实后,再按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预付。预付报销按一次住院、累计结付进行。

4、提高最高报销限额。2014年将参保者住院的最高报销限额由原来的每年6万元提高到8万元。

四、目标要求和缴款时间

2014年我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目标是各村(居)委会、单位参保率确保98%以上,力争达到100%。12月15日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对参保人员和新参保人员进行逐个核对,登记造册,12月22日前集中时间进行资金筹集,并将收缴资金和参保人员登记名册统一上缴镇财政所,然后由镇财政所将收缴资金上缴市财政专户。汇款后,请将银行汇款凭证交镇财政所姜杰华处),12月25日前全面完成农村医保工作。

五、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要把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来抓,摆上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卫生院负责将辖区内2008年参保人员名单提供给相应的村(居)委会(医疗救助对象名单提供给镇民政科及工会,由镇民政科及工会重新确定2014年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并报市民政局、总工会审核盖章后发放到各行政村),农村(城镇)居民统一到所在地村(居)委会登记缴费,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按提供的名单对续(转)人员边核对边发放宣传资料边收缴参保费,对新参保人员必须逐一登记收费;由市民政局和总工会审核确定的低保、五保、精减退职老职工、优抚对象及特困职工等医疗救助人员的参保费用由市财政救助,各村(居)不需要再重复收取。

2、加强资金和票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农村居民个人缴纳的资金由各单位及时存入镇财政专户。在收取个人参保费时,应出具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收缴资金专用票据。

3、加强监督,以奖代补。各单位要加大筹资力度,确保应保尽保,确保参保率达98%以上。镇合管办将对各单位筹资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筹资进展,对措施得力,进度快,完成筹资任务的予以奖励。12月22日前完成的行政村各奖1000元;12月22日以后完成任务的行政村不予奖励。

六、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加强日常医疗工作;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一)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执行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的政策和标准。

(二)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5元,其中个人缴费15元,大学生按学年缴费。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各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继续按原渠道解决,用于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住院、门诊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助,具体办法由高校制定。

三、保障水平和有关政策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我市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相关政策。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间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当学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部分,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鼓励高校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保障水平。

四、医疗保险管理与服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参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为参保大学生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各高校应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并继续加强大学生日常医疗的就医服务管理工作。

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允许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毕业后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五、组织实施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6篇

申报程序

凡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由本人或单位派人到所在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

1.就医所选定点医院填写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记录(小结)复印件。器官移植与心脑血管介入手术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4.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的需提供相关指标检查、化验报告单,并由就医所选医院填写《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审批表》。

报销比例及费用结算

1.报销范围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并且与治疗计划相符的门诊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2.报销比例

凡属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时每人每年只按照就医医院的级别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退休人员报销80%,在职职工报销75%;城镇居民报销70%;使用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不再负担10%的医疗费用。

3.异地就医结算

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以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异地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凭有效报销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医师开具的处方、单位介绍信和医疗保险手册,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

4.补充医疗保险的结算

当年统筹基金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按大额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就医管理

1.我市范围内一级以上定点医院均为门诊特殊病种的定点医院,参保患者根据本人情况可选定其中的一个医院作为定点治疗医院,选定以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更改,次年需更改的应提前半个月到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审批。

2.定点医院医师在填写《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中治疗计划时,应详细写明诊疗项目和检查、治疗次数,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严格执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治疗计划,超出治疗计划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自付。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7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一、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水平。试点城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五)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六)费用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探索适合困难城镇非从业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三、加强管理和服务

(七)组织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八)基金管理。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九)服务管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通过订立和履行定点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要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四、深化相关改革

(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大病统筹问题;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建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和建议。

(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选择2至3个试点城市,报部际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六)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本行政区域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体制和机制。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8篇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预算调剂、运行一体”的原则统一全市医疗保险主要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公平性,促进制度持续发展;统一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流程和定点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统一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全市医疗保险民卡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在全市医疗保险基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风险调剂金管理制度,增强基金保障和抗风险能力。到年底,实现全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12年,全面实现本市区域范围内的异地就医“一卡通”。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一)统一政策标准。从市级统筹实施之日起,全市执行一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各辖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社会险征缴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各项医保的经办工作。

(二)统一待遇水平。从市级统筹实施之日起,全市统一行“三个目录”,并按各项规定的标准、支付范围和管理办法一执行。作为过渡,个别待遇标准可在执行全市统一政策的基上,暂由各地根据基金平衡原则自行确定支付比例。

(三)统一经办管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市级统筹的求,切实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对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化管理,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减少经办和信息资源浪费。根据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度。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做好经办理工作。

(四)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全市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标准和违规罚等办法;统一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服务协议管理标准、疗费用结算模式。本着有利于落实各级权责的原则,对医保定资格实行“辖市初审,市级确认,全市互认”,形成共同监管相互协调的就医和医疗费用管理模式。

(五)统一信息系统。结合“五险合一”和“金保工程”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覆盖全市的网络平台。

数据集中到市级前,各地要根据人社部颁布的数据标准和社会障卡标准,加快系统升级改造,确保网络运行畅通和安全,实基于“市民卡”全市范围内异地就医结算的目标。

三、建立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

从市级统筹之日起,全市统一按规定提取医疗保险风险金调剂金,暂纳入各地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市级调剂金由市人社、财政部门统一调度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定。

同时,落实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工作,化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建立健全风险调剂金清算制度,晰基金责任,适时进行清算。建立完善风险调剂金内部审计制度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风险调剂金收支况,实现财务信息公开透明。

四、扎实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和明确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加强组织领导,拟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在建市级统筹前,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有关政策。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9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isa的马甲”为你整理了这篇医疗保障局社会评价反馈意见建议整改工作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北海市铁山港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0年度自治区对北海市绩效考评铁山港区社会评价反馈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北铁绩发〔2021〕1号)文件精神,由我局牵头会同三镇整改的意见建议1条,编号为120200051000027。整改内容为“北海市铁山港区希望加大宣传力度医疗保险的政策,通过网络和到乡镇村屯宣传,让更多的村民知道此政策”。在接到群众意见建议反馈后,我局积极开展整改,回应群众诉求,扎实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获得感,现将整改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整改工作情况及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整改计划。我局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把整改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亲自过问、负总责,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限,保证方案的可操作性,并在铁山港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整改方案,接受群众监督。每月按时向区督考办及市医保局报送《北海市铁山港区2020年度社会评价反馈意见建议整改工作进度月报表》。

(二)坚持问题导向,狠抓整改落实。在整改问题上下足功夫,用实际行动提升群众满意度。一是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知晓率。5月在南康镇开展“学党史、跟党走、守护基金安全”主题党日暨贯彻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宣传活动;6月在营盘镇开展“关于及时缴纳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宣传活动;9月在兴港镇开展“一份补贴一份爱,医疗保险真实在”主题党日暨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活动;11月初在南康镇文化广场开展“有了医疗保险,让生活更美好”主题党日暨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活动;在区政务服务中心门前开设《医保政策宣传阵地》,宣传内容包括有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医保待遇报销政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打击欺诈骗保典型案例曝光等,向每天来政务大厅办事的群众宣传医保政策;5-11月向各镇、各村(社区)发放《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2022年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铁山港区2022年巩固脱贫成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告知书》等资料共约6万分。二是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活动,力争村级全覆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编印一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2022年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打击欺诈骗保相关宣传资料分发到各镇、各村(社区)、自然村,协同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活动,力争医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开展医保政策线上宣传,拓宽宣传群体。通过朋友圈、抖音、活力铁山港、LED显示屏播放宣传短片等形式进行医保绩效成效及参保政策线上宣传,让不同层次群体都了解医保政策。

(三)加大正面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注重政策宣传的实效性,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宣传板报、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读等多种宣传方式帮助群众知晓医保政策,让群众都能看得懂、听得明,使群众对政策知晓率达90%以上,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至目前我局共开展集中宣传活动4次,悬挂宣传横幅80条,制作宣传板报55块,张贴宣传海报150张,制作抖音宣传视频4个,LED显示屏播放宣传短片100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共70000余份、宣传小礼品800余份。

二、存在问题

因医保政策宣传涉及人员多、范围广,需长期支持,和整改配合单位的联动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计划

(一)继续在各镇、各村(社区)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并长期坚持。

(二)和各镇加强协调与配合,共同开展宣传活动,帮助更多的群众了解医保政策信息。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让发展成果惠及人民为指向,切实解决困难弱势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保障低保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实施对象

列入钱清镇当年度的全体低保群众,具体对象由镇民政部门核实。

三、实施内容

1、报销标准。以当年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标准,低保群众均可享受全部免费医疗。

2、体检服务。低保群众每两年免费享受一次健康体检。同时对体检筛查出的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疾病免费定期随访管理,免费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

3、服务机构。钱清人民医院及其下属各社区服务站(室)为低保群众免费医疗服务定点机构。

四、实施办法

1、发放一本专用医疗就诊卡。为低保群众专门制作每人一本的《钱清低保群众医疗卡》,低保群众可持卡就诊或住院。

2、建立一本专用健康档案。钱清镇人民医院为低保群众每人建立个人及家庭健康的电子和纸质档案。

3、设立一个专用门诊通道。在镇人民医院设立低保专门门诊,为低保群众看病提供绿色通道。

4、设立一个专用报销窗口。在镇人民医院专门设立低保群众免费医疗的报销窗口。

5、制定一个专用报销流程。门诊:对象持低保免费医疗病历就诊,产生费用在新农合刷卡减免后,个人缴纳部分凭发票、低保免费医疗本及就诊记录、身份证在报销窗口办理报销;住院:产生费用在新农合刷卡减免后,在享受民政部门大病救助后,个人支出部分凭有关凭证在报销窗口办理报销。

6、设立一项专用资金。镇财政专门设立全镇低保群众医疗专项资金,全镇低保群众免费医疗实施范围内的所需资金由镇财政列支。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实施低保群众免费医疗,是全面实施“六个所有”民生工程的具体体现,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有效抓手,体现了镇党委和政府对全镇困难弱势群体的关怀,真正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看得起病,看得好病。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将专门成立低保群众免费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胡华良任组长,徐佩娟任副组长,徐燕明、汪建国、袁荣明、赵红军、蒋国华为成员。领导小级下设办公室,由徐燕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全面组织实施这项工作。有关部门和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落实专人负责。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11篇

农村住院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农民“因贫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手段,全镇各级要切实增强做好农保工作的责任感,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住院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1、统一思想认识。各村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农村住院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聚人心、稳社会、促经济的民心工程,是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的具体体现,要把这项工作摆上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出成效。

2、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橱窗、板报、横幅标语宣传新的农村住院医疗保险政策,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文化、广电主阵地作用,开展新闻报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到“征缴发动集中宣传、典型事例及时报道”,在全镇形成强烈的舆论氛围,增强群众参保的自觉性。

3、强化工作责任。基金收缴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农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影响到农保工作的成败,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对参保对象准确核实,全面认保,做到应参保对象一个不缺,各类参保人员一个不漏,应交保费一分不少。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提高工作标准,强化工作责任,群策群力把农保这项“民心工程”做细、做实。

二、吃透政策,规范操作农村住院医疗保险工作

为了完善和规范农村住院医疗保险工作,市政府对第四轮的农保政策进行了调整,划定出台了《市年度农村住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1、调整补贴标准。市镇两级财政对应参保人数的补贴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标准从去年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镇财政补贴标准从去年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

2、调整征缴标准。对学生(幼儿园学生除外)的缴费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该方案已于今年执行。对各类有固定收入人员了保费在征缴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单位承担部分由20元提高到30元,并将单位承担部分解入镇财政补贴统一包干。

3、调整补助范围。在原来对慢性尿毒症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等参保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一次性医疗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疾病医疗补助的病种范围,具体扩大为慢性尿毒症、器官(限肺、肝脏、肾脏)移植、精神病、红斑狼疮、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六种疾病,并根据不同病种对门诊医疗费用适当补偿。

4、调整补偿标准。主要调整5000元以下各段的结报补偿比例,其中:300元起补线不变,301—2000元的补偿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40%,2001元—5000元的补偿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45%,5000元以上的补偿标准不变,最高补偿额度仍为6万元。

5、调整执行时间。年起将按财政年度调整执行时间,即从年起将每轮启动时间改为每年的1月1日,以便于财政统计和管理。

各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深刻领会,吃透政策,规范操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负其责,确保农保基金按时足额征缴

根据新调整的执行时间,年度农保基金征缴工作必须在12月上旬结束。具体征缴方法如下:

1、除学生外的所有应参保人数,由政府根据户口情况核定,各行政村(居委)以户为单位按每年每人20元标准征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户由民政办公室造册,政府代交);

2、各类企业中户口在本镇(或镇外市内)的应参保职工人数由政府会同地税部门核定,地税部门以企业为单位按每年每人30元的标准向企业征收。

3、个体工商户的应保人数(业主及雇工包括本市外乡镇在本镇从事工商活动的人员),由政府会同工商部门核定,工商部门按每年每人30元的标准向个体工商户业主征收。

4、其它有固定收入的在职人员应参保人数,由政府核定,有关部门按每年每人30元的标准向有关单位征收。

5、对各企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坚持企业自愿、整厂参保的前提下,由地税部门按每年每人50元的标准(其中企业承担30元,个人自负20元)向企业征收。各单位要按照既定的时间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农保基金按时足额征缴。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12篇

2014年,按照中央、省、市、县要求,我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参合率,加强宣传,优化补偿政策,使城乡居民得到更多实惠;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创优服务,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确保我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为此,各村、社区和镇属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目标任务

2014年目标任务是:参合率达100以上,覆盖率达100%。

二、参合对象

户籍在我县的城乡居民、农村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长期居住我县的外地户籍人员也可以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

三、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

2014年城乡居民个人缴纳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80元/人.年,二档为200元/人.年。以户为单位,全部参加(正在服役的义务兵除外)。继续实行参合资助政策,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Ⅰ至Ⅱ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选择第一档标准缴费的,由民政、计生等部门按政策予以全额资助;选择第二档标准缴费的,差额部分由其个人承担。城乡居民只要缴纳了医保费,当期保费不能退还。

四、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2014年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预计将从240元/人提高到300元/人(以正式文件下达为准)。

五、补偿报销标准

2014年的补偿报销方案全市将统一制定。预计缴费一档的2014年,一是乡镇卫生院报付将达90%、县级医疗机构的报付将达80%、市级医疗机构的报付将达60%、省级医疗机构的报付将达55%,缴费二档的报销比例提高5%。二是封顶补偿额将达到12万元。三是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院实行一费制,即按50元/人的标准对参合城乡居民发生的门诊一般诊疗费予以报销支付。2014年参合农民补偿受益水平将明显高于2014。四是将实行二次补偿,2014住院费用2000元以上的参合农民,将按个人住院总费用的20%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报销方案以正式文件为准)。五是参合选择缴费档次不同,报销比例不同(具体报销补偿标准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六、完成时间

参合筹资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20日,过时不再办理参合。

七、工作措施

1、领导到位。镇成立参合筹资领导小组,组长:镇人民政府镇长,副组长:副镇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各村、社区也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2、责任到位。各村(居)民委员会是参合筹资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从改善民生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新农合工作,要落实具体经办人员,专门负责新农合参合工作。

3、宣传到位。镇、村(居)、组三级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进村(社区)入户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要重点结合2014年新农合二次补偿政策,积极宣传参合居民受益典型事例,我们每个村(社区)都有受益的居民,要善于利用身边的人和事进行宣传,要使居民消除不必要的担心和疑虑,调动居民参合的积极性,要建立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努力强化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

4、工作到位。各村(社区)在收缴居民个人筹资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收集基本信息要耐心细致,填写个人资料要规范准确,避免漏填、错填、返工的现象。

5、配合到位。各村(社区)和镇相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村(社区)一边将农民自筹资金及时汇缴入财政专户,一边及时将居民基本信息提供给镇卫生院,确保收缴、汇存,收集、录入等细节环环相扣不脱节,严禁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1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mayfive”为你整理了这篇医疗保障局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完成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关于印发〈百色市2019年度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百绩发〔2020〕4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局工作职能涉及的其它性意见建议共有5条,现将所涉及的5条意见建议的完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

根据下发《通知》精神及要求,我局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制定出台了《百色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度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文件,明确了意见建议的整改责任领导、完成时限、责任科室及负责人,具体负责抓意见建议的整改工作,确保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如期完成。

二、主要采取的整改措施

(一)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涉及我局工作职能反馈到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下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调研,向医保经办、医疗卫生机构了解意见建议所涉及的问题、政策执行情况,确保政策执行规范,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二)加大政策解释和宣传力度。为进一步针对意见建议所反映的问题,做好政策解释,创新实施“九个一”,零距离宣传解读医保政策,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全覆盖,确保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与获得感。

一是开设一个宣传橱窗。依托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LED显示屏、板报等开设医保扶贫政策宣传橱窗,统一规范医保宣传内容。目前,全市完成开设宣传厨窗1315个,张贴(播放)医保政策11万余条。

二是建立一个微信公众号。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经办”,建成“百色医保”微信公众号,十二个县(市、区)医保局也相继开通微信公众号形成了强大的宣传阵地,提升市民便捷度和满意度。据统计,目前各级医保部门微信公众号宣传医保扶贫政策达1100余篇(次)。

三是发送一条短信。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负责向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医保扶贫政策、医保办理提醒、医保成效等信息短信。据统计,目前已发送医保政策短信68余万条,短信唱响医保好声音。

四是利用一个“集中宣传月”活动进行宣传。结合四月份统一开展“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公布举报电话,发放宣传折页,专人负责政策咨询,滚动播放“打击欺诈骗保”、“医保扶贫”动漫宣传片,医保扶贫政策深入人心。

五是印制一套宣传折页资料。整合8项医保扶贫政策印制《医保扶贫政策解读》、整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1个问题印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问必答》共计87.86万份。

六是公布一个政策咨询电话。在宣传折页、手册、公众号、户外广告统一公布各县(市、区)辖区政策咨询电话,保持工作日电话畅通,及时为参保群众答疑解惑。

七是印制一本医保政策问答漫画手册。分利用国家医保局制作《医保政策问答手册》漫画书箱,采取漫画的方式将参保缴费、待遇及报销等整合成8个方面共44个问题,配上通俗易懂的文字进一步加大宣传。

八是组建一支宣讲队伍。市、县两级医保部门主动与扶贫、卫健部门对接,积极引导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通过进村入户对贫困户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医保扶贫政策宣传。目前已组织各级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入户开展宣传16万余人次以上。

九是举办一场培训会。市、县两级医保部门充分利用辖区内各级会议或专题举办各类医保扶贫政策解读培训会1500余场(次),参训人员达10余万人(次),对帮扶干部详细解读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并答疑,医保扶贫政策知晓率明显提高。

(三)持续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维护基金安全。聚焦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以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为核心,严肃查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问题,联合市卫健委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医疗行为,大力整治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医疗问题,规范医疗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四)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1.落实国家谈判药品政策落地,确保参保人的用药权益。为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国家谈判药品的临床供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桂人社函〔2017〕7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计生委 医改办关于保障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的通知》(桂人社函〔2018〕94号)文件精神,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参保人用药申请、备案,两定机构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用药和销售记录。

2.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治理高值耗材改革工作方案有关精神,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组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百色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24时起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3.落实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改革部署,根据国家、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今年先后三次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近1000个。

三、整改成效

市医保局通过以大规模、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宣传内容上把政策讲清讲透,耐心做好答疑解惑。在宣传上重点突出保障待遇的提高,以及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和医药带量集团招标采购带来的医疗成本的降低。

(一)打击骗保,老百姓“救命钱”更安全。一是完成全市263家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集体约谈全市41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追缴违规问题资金4000多万元;二是完成全市827家定点医药机构的现场检查,拒付、追回医保资金600多万元;三是积极引入第三方配合监管,提升监管效果。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引进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对县级33家二级(含二级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四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40家定点医药机构、1家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和45家参保单位进行现场或网络监测检查。五是开展以线上活动为主的“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提升群众知晓度和维权意识。

(二)关注群众获得,让医疗改革“红利”辐射更广。今年以来,组织全市245家医疗机构加入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带量采购降低药价取得显著成效。完成签约采购230个医院,合同总签约4835条药品品规,采购总金额4176万元,23个通用药品竞价议价成功,中选价格较广西现行采购价格平均降幅为41.56%,单品种降幅最大二甲双胍,降幅87.62%。经过扩围竞价,25个通用名药品,平均降价59%,降幅超过90%的共有4个,恩替卡韦每片价格由12.10元降至0.2746元,降幅97.73%。第二次国家集采平均降价幅度达到53%,最高降幅达到93%。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14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mayfive”为你整理了这篇医疗保障局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完成情况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关于印发〈百色市2019年度社会评价群众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百绩发〔2020〕4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局工作职能涉及的其它性意见建议共有5条,现将所涉及的5条意见建议的完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

根据下发《通知》精神及要求,我局及时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制定出台了《百色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度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文件,明确了意见建议的整改责任领导、完成时限、责任科室及负责人,具体负责抓意见建议的整改工作,确保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如期完成。

二、主要采取的整改措施

(一)开展调查研究。根据涉及我局工作职能反馈到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下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工作调研,向医保经办、医疗卫生机构了解意见建议所涉及的问题、政策执行情况,确保政策执行规范,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二)加大政策解释和宣传力度。为进一步针对意见建议所反映的问题,做好政策解释,创新实施“九个一”,零距离宣传解读医保政策,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全覆盖,确保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与获得感。

一是开设一个宣传橱窗。依托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LED显示屏、板报等开设医保扶贫政策宣传橱窗,统一规范医保宣传内容。目前,全市完成开设宣传厨窗1315个,张贴(播放)医保政策11万余条。

二是建立一个微信公众号。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经办”,建成“百色医保”微信公众号,十二个县(市、区)医保局也相继开通微信公众号形成了强大的宣传阵地,提升市民便捷度和满意度。据统计,目前各级医保部门微信公众号宣传医保扶贫政策达1100余篇(次)。

三是发送一条短信。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负责向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医保扶贫政策、医保办理提醒、医保成效等信息短信。据统计,目前已发送医保政策短信68余万条,短信唱响医保好声音。

四是利用一个“集中宣传月”活动进行宣传。结合四月份统一开展“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公布举报电话,发放宣传折页,专人负责政策咨询,滚动播放“打击欺诈骗保”、“医保扶贫”动漫宣传片,医保扶贫政策深入人心。

五是印制一套宣传折页资料。整合8项医保扶贫政策印制《医保扶贫政策解读》、整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1个问题印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问必答》共计87.86万份。

六是公布一个政策咨询电话。在宣传折页、手册、公众号、户外广告统一公布各县(市、区)辖区政策咨询电话,保持工作日电话畅通,及时为参保群众答疑解惑。

七是印制一本医保政策问答漫画手册。分利用国家医保局制作《医保政策问答手册》漫画书箱,采取漫画的方式将参保缴费、待遇及报销等整合成8个方面共44个问题,配上通俗易懂的文字进一步加大宣传。

八是组建一支宣讲队伍。市、县两级医保部门主动与扶贫、卫健部门对接,积极引导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通过进村入户对贫困户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医保扶贫政策宣传。目前已组织各级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入户开展宣传16万余人次以上。

九是举办一场培训会。市、县两级医保部门充分利用辖区内各级会议或专题举办各类医保扶贫政策解读培训会1500余场(次),参训人员达10余万人(次),对帮扶干部详细解读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并答疑,医保扶贫政策知晓率明显提高。

(三)持续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维护基金安全。聚焦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制定专项治理方案,以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为核心,严肃查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问题,联合市卫健委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医疗行为,大力整治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医疗问题,规范医疗秩序,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四)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1.落实国家谈判药品政策落地,确保参保人的用药权益。为更好的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国家谈判药品的临床供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桂人社函〔2017〕7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计生委 医改办关于保障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临床使用的通知》(桂人社函〔2018〕94号)文件精神,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参保人用药申请、备案,两定机构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用药和销售记录。

2.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治理高值耗材改革工作方案有关精神,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组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百色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24时起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

3.落实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改革部署,根据国家、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今年先后三次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近1000个。

三、整改成效

市医保局通过以大规模、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宣传内容上把政策讲清讲透,耐心做好答疑解惑。在宣传上重点突出保障待遇的提高,以及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和医药带量集团招标采购带来的医疗成本的降低。

(一)打击骗保,老百姓“救命钱”更安全。一是完成全市263家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集体约谈全市41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追缴违规问题资金4000多万元;二是完成全市827家定点医药机构的现场检查,拒付、追回医保资金600多万元;三是积极引入第三方配合监管,提升监管效果。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引进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对县级33家二级(含二级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四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40家定点医药机构、1家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和45家参保单位进行现场或网络监测检查。五是开展以线上活动为主的“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提升群众知晓度和维权意识。

(二)关注群众获得,让医疗改革“红利”辐射更广。今年以来,组织全市245家医疗机构加入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带量采购降低药价取得显著成效。完成签约采购230个医院,合同总签约4835条药品品规,采购总金额4176万元,23个通用药品竞价议价成功,中选价格较广西现行采购价格平均降幅为41.56%,单品种降幅最大二甲双胍,降幅87.62%。经过扩围竞价,25个通用名药品,平均降价59%,降幅超过90%的共有4个,恩替卡韦每片价格由12.10元降至0.2746元,降幅97.73%。第二次国家集采平均降价幅度达到53%,最高降幅达到93%。

医保工作意见范文第15篇

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__〕5号)、《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__〕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__〕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安署发〔1999〕23号)等政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5人以上农民工的,要为其参加当地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后农民工可享受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门诊大型检查、治疗及门诊特种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聘用4人以下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按照《安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安劳社发〔20__〕50号)为农民工缴纳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可按半年、全年缴纳;也可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1日起,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缴费期满为止。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管理工作。

五、相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农民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或者单位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为农民工参保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争议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各统筹地区要注意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衔接。

六、工作要求

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__〕5号)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保、就医、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政策,规范服务,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