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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

营改增税制论文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1篇

1.1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内容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国税结构,促进各产业协调发展,往往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进行税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就是其中一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过程中,通常会现在部分地区、部分企业进行试点,比如某地在开展营改增试点时就涉及到了交通行业和服务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有:一是可以适当减免营改增给部分企业带来的税收负担,避免其经济压力加重。二是营改增改革后,原来享受营业税免征的企业现在仍然免征。三是把原来营业税中的减免税优惠转变为即征即退的方式。

1.2营改增税制改革产生的效应

近年来,我国商品与服务之间的区别越来越模糊,给我国现行的税制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税制征管方面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迫使我国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我国市场经济和企业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从我国整体财税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完善了增值税链条,提高了地区竞争力,能消除重复征税,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是降低物价的一个重要手段。对地方财政来说,营改增税制的实施缩减了营业税的范围,但是地方财政主要就是营业税,这样势必会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较少。下文主要对营改增税制改革产生的效应进行分析。

1.2.1对税费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企业只需要进行一次缴税,避免了营业税反复征收的难题。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除了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外,还增加了两个低税率11%和6%,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的需求进行税费的缴纳,明显减轻了企业的税费压力。同时,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企业还可以将进项税收抵扣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费用,减轻企业的税费压力。但是营改增税制改革并不是对所有的企业税费都有减轻的作用,对于事业单位来讲,营改增实施之前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5%,实施营改增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6%。由于服务性收入主要是人力资本,只有小部分进项税可以相互抵扣,使得营业税税率明显小于增值税税率,增加了税费缴纳的负担。

1.2.2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在企业进行营业税核算过程中,事业单位营业性收入和事业性收入都需要进行缴税,但是在性质上却难以准确的区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比如在医院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那么医院就存在技术和服务收入是否开票的情况,如果技术开发与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需要免征增值税,这样的核算方法虽然与医院会计制度以及国家预算管理一致,但是却不符合税法中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的核算要求。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后,不能根据票据管理区分医院的税收和非税收收入,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征税,那么就需要医院相关部门对自身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改变,彻底清理税收收入与非税收收入,以顺应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实施。另外一方面,医院大部分资金来自于技术服务活动,其中又包括了工资支付、印刷费、检测材料费用等,那么医院财务管理就会对就技术收入进行再次细分。

1.2.3对宏观财税经济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我国宏观财税经济来讲,有利于完善增值税链条,使试点地区、试点企业获得较大的收益,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同时营改增税制改革还能使房地产行业进一步发展,促进房价回归理性。对于金融保险行业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助于金融保险业的分工协作,确保金融行业的创新。

2营改增税制改革相对应措施

面对日渐激烈的市场竞争力,市场中利益主体的最终目的就是最大程度降低自身的成本,营改增税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当前的税收环境。为了确保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特点和方向,并结合营改增税制改革产生的营销,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促进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2.1增强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认识

为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能顺利实施,并产生较大的积极效应,就必须全方位的提高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认识。首先国家、地方税机关部门应该增强对营改增税制的认识,意识到营改增的重要性,严格准确的统计营业税纳税人的信息,并科学合理的建立档案,保证坚决不出现征管“真空”。其次应该做好政策落地和政策效应分析工作,税收部门相关人员必须认真仔细的学习营改增文件,能准确的预估营改增开展给地方财政收入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并及时向上级机关进行反馈,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顺利实施,为地方财政和企业的发展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

2.2完善会计核算体系

从去年开始,事业单位都执行了新的会计制度,这势必给传统的会计核算体系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使得传统的会计核算体系无法满足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因此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以便更好的满足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营改增实施之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中往往把税收收入与非税收收入分开,建立了“服务性收入—免税”和“服务性收入—应税”等模式,使应税技术、咨询以及出版等服务性收入与免税的服务性收入分别对应进行核算。在事业单位支出项目中,可以增加“服务支出”这一科目,使单位员工的差旅费、人力资本等纳入到该科目中进行计算。当然事业单位开具的应税发票必须是有偿服务,并纳入应税计算中。只有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体系,才能更好的满足营改增的需求,进一步优化税务管理制度,确保事业单位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3提高财务管理者综合素质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税费类别和税率方面。对于医院来讲,财务管理应该纳入到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财务管理人员作为财务统筹规划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综合素质与提高企业竞争力、确保自身最大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他们进行业务培训,选择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进行税收管理,提高他们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认识,使其明白营改增实施的重要性。企业应该建立一个高水平、高技能、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并使其能长期为企业服务,确保营改增税制实施能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3总结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2篇

1.对企业经营结构调整的影响

对企业而言,“营改增”减少税负不仅可以使制造业税额负担减少,也可以使服务业同时降低税负。企业的负担得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国家的税收出现异常的情况,这就是增值税低,而营业税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公司专门把服务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是税收领域的极不正常的现象。因此,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将影响公司的业务经营结构,导致企业做出新的调整。

2.关乎和影响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税收,多方面的影响着企业的研发体制的形成和展开,而其中税负的影响是最大的,一方面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避免了对企业双重征税,降低企业成本,使企业关注市场更精致的划分,促进和扩大第三产业的发展。在另一方面,营改增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和运营成本,企业发展活力得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得以提高。3.影响着公司的利润。首先,我们看一个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税的计税价格体制下的企业收入是用含税价确认的,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公司在计算收入时,其价格并不包括增值税价,除了企业对销售价格进行变动,否则,营改增实施后,企业收入将在减少,造成企业利润减少。营改增后,企业要熟练掌握和准确把握营改增的动态,规范企业税收管理。

二、“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对策建议

营业税改增值税需要和行业发展的特点相结合,有效地扩大税收抵扣的范围,企业必须评估行业的发展前景,能够找到营改增以后企业减税和相关抵扣项目,给企业发展订立相关政策进行过度,以确保企业能够减轻税负。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需要和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给自身企业造就良好的纳税环境。

1.充分利用税收政策,降低增值税负

“营改增”后必然带来增值税纳税人增加,使原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备了有资格开具增值税票。服务类企业在取得服务时已获得了进项税收抵扣额,并在其所有的成本里面,60%以上是人工成本,这样得到进项税抵扣比例的成本就不高,而适用税率也从5%提高至6%。因此,“营改增”以后,该服务并不一定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在短期内,甚至可能会增加。但随越来越多的厂商加入,服务企业所得进项税抵扣越来越多,特别是“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企业可以从多行业的供应商那里得到进项税抵扣税票,税负会下降。为此,企业应该尽量选择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可开具增值税票的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

2.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规范税务管理风险防范

在“营改增”后,企业的会计和税务基础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容易导致出现不准确的会计核算,逃税和税收优惠不能被充分利用,因此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在“营改增”后的业务、政策水平来应对业务变化,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企业还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纳税人,如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因为之前他们的营业税是3%或5%,用增值税可以使税收下降2%,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话,税收虽然有所增加,但相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因此如何掌握平衡,以确定企业选择纳税人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企业应结合会计制度的实际管理情况,调整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要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税率设置不同的科目核算,从而有助于企业对业务收入和成本进行数据统计等,以确保应纳税额精确计算。此外,营改增后,企业必须改革税制管理的方式,特别是要建立基于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要求的工作流程,以确保它可以通过营改增政策要求以适应业务变化,从而有效地避免涉税风险,合理规避和降低企业税负。如营改增业务涉及到的电信行业,营改增后,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为三档:17%、11%和6%,因此企业必须要考虑根据对应不同的税率,设置不同的会计科目和改革税收征管方法,以做好缴纳税收的工作。

3.促进企业转型升级,降低税收成本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3篇

自2012年12月1日浙江省防雷服务业被列入“营改增”试点,我省大部分县级区域执行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增值税征收率3%,因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两者都是流转税,实际征收率1(/1+3%)*3%=2.91%,与原税率相比降低2.09%,假设取得100万营业额,就少交流转税2.09万,少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0.21万,其他小税种和所得税忽略不计,总体少交税费2.3万元,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总体税负率降低了2.3%,减轻了税收负担。少部分县区及大部分市执行一般纳税人政策,增值税税率6%,假设在未取得进项税金抵扣的前提下,实际税负率1(/1+6%)*6%=5.66%,与原税率相比虽然增加了0.66%,但有一部分材料、设备、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由于防雷服务业大部分成本是人员成本,进项比较少,理论上0.66%的进项应该是可以取得的,如防雷服务业外购项目成本能占收入的10%,假设外购成本一般税率均为17%,那么,实际税负率为{[1(/1+6%)]*6%-1*10%/1.17*17%}=4.21%,故理论上与原营业税率相比,下降了0.79%,与实际税负率5.66%相比下降1.45%。所以绝大多数企业税收负担会有所降低或基本保持不变。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单位都没有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实际税负率大于营业税税率。

二、防雷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购成中人员占用了大部分成本

防雷服务类单位主要从事防御雷电装置监测、技术开发培训、防御雷电宣传、图纸审核评价、防雷咨询、雷电灾情调查与鉴定;由于经济业务的性质决定了人员支出在经营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大部分单位占了将近30%。这些属于增值部分,没有进项抵扣。

(二)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疏于取得

一方面,在防雷业务中,进项发票比较少,所占成本比重较低,很多单位都选择放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普遍开具普通发票。以一个防雷服务业一年取得600万收入,外购成本60万(外购成本主要为交通购车、汽油、仪器、设备、办公耗材费用、网络、维修、装修等等),并已经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例:这些外购成本一般税率均为17%,但实际上外购成本只占收入的10%,那么外购成本影响增值税为600*10%(/1+17%)*17%=8.72万。这也是一笔可观的支出可以节约。

(三)财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在防雷财务人员中,大部分是气象局财务人员兼职,很多半途出家没有系统接受过财务专业的学习,而且大部分只从事过事业单位会计,对增值税的核算及相关联业务知识相当缺乏,特别是对一般纳税人业务的处理很多方面还存在盲区。

三、结束语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改革;税收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3-0185-02

1背景意义

1.1研究背景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其不合理性。

其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二,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其三,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必然选择。

现已确定的这一改革在上海先行先试。这一减轻税负的改革,将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提升服务水准,有利于提振消费和改善民生,并有益于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1.2研究意义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有效避免重复征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不存在抵扣,也就不可避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且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本次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改革,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2)新增低税率有助企业减税。试点税率比以前有所降低,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减税。这次增值税改革试点细分服务类企业所缴纳的税项,一些不产生利润和利润率较低的营业额可转化为增值税,如陆路交通、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交通运输业、运输业由于改征增值税后可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减税作用更加明显。

(3)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试点对其他地区和行业都有较大影响。由于上海服务业种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因此选择上海作为试点。而选择上海作为试点也有利于全面累积改革经验,给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区作示范。同时,交通业和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中占重要地位,服务性则与制造业关系紧密,特别是产业的分工细化。因此,交通业和服务业两个行业改革试点成功与否将关系到生产性企业、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2理论依据

(1)税收中性理论为研究该课题提供理论依据。税收中性思想起源于英国17世纪著名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并随着西方经济理论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税收中性理论要求税收保持中性,也就是要求除使纳税人因纳税而承受额外负担之外,最好不要再遭受其他额外负担或者经济损失,即超额负担最小化;税收不能扭曲和破坏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不因征税而影响经营决策和投资行为,各种投资形式或营业组织形式、各种产业的构成等,都不会由于税收因素而改变其配置方式。经过研究发现,营业税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而增值税能体现税收中性化原则。这对我们全面研究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状、问题等提供理论依据。

(2)对铁路重组过程中新成立公司营业税政策的研究为研究该课题提供理论依据。铁路通过重组提高运营效率和竞争力已成为全球大趋势。研究表明为消除铁路改革所带来的整体税负增加的影响,对铁路运输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而为消除重复纳税,铁路运输业长远目标应是改营业税为增值税。研究还表明铁路行业实行增值税能保持我国增值税税款抵扣环节的连续性。而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主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因此铁路重组过程中新成立公司营业税政策的研究对全面研究该课题提供相关理论依据。

(3)对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探究也为研究该课题提供理论依据。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1979年引进增值税并开始试点以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渐扩大,通过1994年增值税改革。增值税超越生产环节,扩大至部分流通环节,增值税已名副其实成为我国主体税种。在新形势和新要求下,当前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增值税税制改革。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也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重复征税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只有全额抵扣外购所有货物已纳增值税,才能真正避免重复征税,而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已纳税款,造成商品价值中包含的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作为新价值,也计入增值额,最终对未纳税和已纳税的固定资产重复征税。我们将立足前人研究成果,全面深入探究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状,并未其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措施。

(4)对我国现行增值税现状的探究为研究该课题提供理论依据。增值税根据增值项目和非增值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等三种类型,不同类型增值特点不同,对财政收入影响也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会造成资本有机构成高的和有机构成低的企业间的税负不均以及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的问题,长远来看,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3文献综述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其不合理性。

杨志勇(2012,(01))营业税改增值税大势所趋,中国税制现代化过程,意味着营业税必然最终为增值税所取代。2009年中国增值税实现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全面转型。增值税转型之后,只有扩大征收的范围,征管的链条才会更加完整,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一部分,试点取得经验之后,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向全国推广。靳万军(2011,(04))现行增值税也存在不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赵书海(2011,(01))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徐蕊等(2011(12))增值税“扩围”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扶持壮大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从制度层面解决影响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瓶颈问题,有利于开拓服务业市场,延长产业链条。现状是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我国的增值税改革酝酿了十几年,但一直没有推行,首要问题是营业税是地方税种,取消营业税降影响到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杨小强(2011,(12))营业税改增值税除了立法技术上存在障碍,还涉及中央与地方税源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国税局与地税局的体制分立,其难度和不亚于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而上海国税与地税并未分立的独特现状,为试点提供了前提。孙钢(2011,(02))增值税“扩围”改革对各行业的影响各不相同。各行业的税负变化不一,增减各异。必然引发收入分配体制的调整需要。张斌(2011,(06))增值税“扩围”对地方财政与地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了地方财政风险。

4改革中仍然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作为一个对征管条件要求较高的税种,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困扰征管的因素,如征管范围问题,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问题等等。

(1)增值税未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以及西部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发展对外贸易,给增值税规范化征管带来困难。而在增值税模式转型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新的问题。

(2)总体税收监控的体系制度不健全。实践表明现行的税收管理模式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税收管理起点,税源监控起点在管理程序上存在缺位,征税的制度和程序还不够统一。各业务部门工作内容与职责的重叠和缺位,导致税源监控信息的重复、重叠、缺失和浪费。税源监控的理论研究有待深化。

5针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政策建议

5.1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和执行细则

一套完善详细的制度永远是保证政策实行的不二法门。笔者认为应致力于建立一套少漏洞管理和监督体制。保证改革措施能够按照计划顺利进行。针对于中国社会人口素质较低的现状,应专门成立监督委员会来对整套改革进行实施监控,并将监督情况及时上报,以对情况进行调整。

5.2专家组及时提出意见,对实时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由于此项政策设计利益群体众多,面对的情况复杂。应有专门的专家意见团对改革遭遇的困境进行解读,提出适宜的政策。并且通过公众形象向广大群众宣传政府政策,赢得人民的支持和理解,让广大群众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压力。

6结束语

增值税扩围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应有信心完成这一跨时代的税收制度的改革,积极建言献策,为政府制度建设的进步献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杨志勇.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增值税[J].资本市场,2012,(01).

[2]杨小强.中国增值税改革:现在与未来[J].社会观察,2011,(12).

[3]徐蕊,侯雪静,何雨欣.企业减税曙光:增值税“扩围”在上海试点[J].中外企业文化,2011,(12).

[4]孙钢.增值税“扩围”的方式选择——基于对行业和体制调整的影响性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1,(02).

[5]张斌.增值税扩围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1,(06).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经济法理论;思考

一、我国“营改增”的发展现状

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消灭企业营业税的存在。目前我国“营改增”已发展到第二阶段。目前“营改增”的发展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我们应该从经济法理论角度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改革,但是我国现今的“营改增”与经济法理论联系的紧密程度还有所欠缺,这就导致在“营改增”的实践中,理论基础不能很好地指导“营改增”的实践。其次,我国“营改增”仅仅在一部分行业试运营,大大拖慢了我国“营改增”全面化实施进程。本文针对上述发展问题,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践与经济法理论紧密结合,以求通过正确的理论体系指导“营改增”的生产实践,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二、“营改增”的经济法理论思考

1.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看“营改增”

经济法自始至终所秉持的原则就是协调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整体上提升社会与个体的共同利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与个体成长。我国“营改增”的发展目标正是不断协调税收领域存在的不利冲突,从问题本身出发,合理合法解决税收矛盾,进而促进我国经济整体上呈现和谐、稳步发展。“营改增”的实施正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只对部分产品和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而加快我国财税体制的深入发展,缓解市场主体中存在的利益矛盾,增强市场公平化竞争,增强市场发展动力来源,在“营改增”的发展机制下确保市场安全和谐发展,进而促进各种产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国家税收的同时,减少个体税收负担,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合理发展。所以从宏观角度上考虑,经济法的战略目标同“营改增”的战略目标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二者都是为了解决社会进步与个体发展之间存在的冲突矛盾,注重二者同时协调发展,是我国个体经济和公共利益实现双赢,推进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2.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看“营改增”

经济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实时监督保障我国个体经济、公共利益的合理合法化发展,经济法实施的途径恰恰启发了“营改增”的实施保障,就是要通过法律法规的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为“营改增”的进一步拓展起到安全可靠的保障作用,确保“营改增”可以安全运行。我们需要通过不断实践,发现法律法规存在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并及时合理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而确保“营改增”的全面合理化运行。经济法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全面保障我国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这符合“营改增”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地维护经济市场的利益,将以往以营业税的方式收税改为以增值税的方式收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大大地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而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全面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竞争意识与竞争力,在充分保障国家收税的同时,尽可能地保障企业乃至个体利益,促进社会公共经济与个体经济利益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从经济法的功用价值看“营改增”

税法制度作为经济法制度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为国家税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营改增”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减小了重复征税的为企业和个体经济带来的沉重负担,所谓征收增值税并非是要求企业或者个体增加纳税力度,而是只收取增值部分,不再额外收取其他税收,有效改善以往纳税过程中重复纳税等不合理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企业或者个体经济中纳税的压力,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主体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与“营改增”的宗旨相吻合,实现市场经济与企业个体经济的利益最大化,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不断减小企业和个体承受的纳税压力可以增强市场竞争活力,合理分配市场资源,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的进一步全面发展,与此同时,“营改增”的实现可以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提高就业效率和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研究“营改增”的经济法理论的重要意义

无论是从经济法理论的出发点、运作原则还是其功能价值出发,“营改增”都与经济法理论展现出一致吻合的现象,这说明“营改增”的实施同经济法理论发展相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企业利益之间产生的碰撞和冲突矛盾。从“营改增”的实质出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可以缓解市场主体中存在的利益矛盾,增强市场公平化竞争,增强市场发展动力来源,为更多人提供就业机会,缓解现存的就业压力。“营改增”的实施正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只对部分产品和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在“营改增”的发展机制下确保市场安全和谐发展,可以全面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竞争意识与竞争力,在充分保障国家收税的同时,保障企业乃至个体利益,促进各种产业全面协调发展,减少个体税收负担,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合理发展。

作者:申恒臻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业;营改增;理论综述

(一)引言

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2012至2015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2011年11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拉开了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序幕。自2012年1月起,我国陆续启动了营改增方案试点,试点区域由点到面,行业由窄到宽。至今为止,仅剩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和房地产业未全面完成营改增。

2015年3月5日,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营改增的推行从长远上看符合中央协调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的战略目标,但短期内势必对房地产企业内外部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到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稳步发展。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对我国房地产营改增平稳健康过渡有着一定程度的指导意义和政策参考意义。

(二)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相关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增值税制度的研究,对此,Alan.A.Tait(1992)比较了各国增值税制度及执行结果后认为,“增值税包含从生产到零售各个环节更加可取”。Tait认为仅对进口商品和制造环节征税不符合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原则,而当劳务等作为一种投入时,就应该对其征收劳动增值税,因此劳务也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具体到房地产行业,Henderson(1983)认为,房屋本身即是消费品又是投资品,应通过区分房屋的消费功能和投资功能来研究房地产税收对居民的消费和财富分配策略的影响。Cnossen(1995)从增值税的理论框架出发,认为对不动产的消费既涉及当前消费,也涉及到未来时期的持续消费。其认为居住用不动产的销售金额和房主自用住房的估算租金都要征收增值税,而购买不动产时缴纳的进项税也应该允许抵扣销项税,从而实现增值税税收链条的环环相扣。Poddar(2010)则指出房屋消费与其他耐用消费品消费区别不大。房屋出售时增值税应适用于预付的产品购买价总额,即产品的售价,而不包括租金。

(三)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早在“营改增”相关文件出台之前,已有大量学者论证表明营业税由于其全额征收重复计征的特点,在适用房地产业的问题上,不可避免出现问题。岳娟丽(2005)通过构建房产投资回报计算模型,得出房地产营业税政策对稳定房价的作用较小。王佑辉等(2006)通过博弈分析,认为开征营业税会刺激房价继续上涨,而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因其调控能力强,不受不同税负影响的房地产交易的博弈,更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孙佳等(2010)探讨了二手房营业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认为营业税缩小了二手房市场总量,恶化了供需关系,造成房价的进一步上扬。余伟(2010)认为房地产业营业税计税依据包括工程价款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其中工程价款本身就包含上一环节的税金,从而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在2012年营改增拉开序幕后,国内学者对营改增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加,而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实行营改增优先试点的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出发,潘文轩(2012)构建了营改增影响行业税负变化的双重效应,并将减税效应进一步分解为中间投入比率与外购产品可抵扣率。其同样通过投入产出表分析,得出大部分营业税行业的税负会下降,其中房地产业税负平衡点在6.81%,营改增将会降低税负约0.81%。郭祥(2012)从财务核算角度,通过比较营改增后营业税税负的下降与增值税税负的上升,从而权衡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变化。其认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有利于降低房地产业整体税负。赵晖(2013)从房地产企业建造成本出发,分析了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净利润及净现金流的影响,认为营改增会摊薄企业的经营利润,提高建造成本,但是由于预售制的因素,企业的现金流压力会有所降低,从而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引导房地产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四)国内外相关研究评价

综上所述,国外对增值税研究起步较国内早,其对增值税的研究对我国增值税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与此同时,国外学者对房地产增值税税基的研究也能为我国房地产营改增的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但由于我国经济与房地产发展的自有特点限定,国外研究对国内具体情况的参照作用十分有限。

与国外学者相比,我国学者相关研究则更贴合我国国情,早期学者对营业税弊端的研究也是我国制定营改增政策的理论依据。但国内学者对营改增的相关研究从地域上看主要集中在上海等经济发达的试点地区,对中西部非试点地区缺乏研究,从行业上集中于优先试点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对房地产等“营改增”的收尾行业的相关研究仍处于相对空白的阶段,有待相关学者对此展开进一步的研究。(作者单位: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Tait,Value Added Tax,London:McGraw-Hill,1972.

[2] Henderson J.V,Ioannides,Y M.A Model of Housing Tenure Choice[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3,(1).

[3] Sijbren Cnossen,“VAT Treatment Of Immovable Property”[J].Tax notes International,1995(10).

[4] Sijbren Cnossen.“A Primer for Lawyers,Economists,and Accountants”[J].Tax notes International,2009.

[5] Satya Poddar,Taxation of Housinb Under a[J],NYU Tax Law Review,2010(Winter).

[6] 岳娟丽,管鸿禧.房地产营业税对稳定住房价格的作用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5(06).

[7] 王佑辉,邓宏乾,艾建国.营业税调控房价的“悖反效应”[J].税务研究,2006(09).

[8] 孙佳,马亚华.营业税对二手房成交量及价格的影响一一对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实证研究[J].时代金融,2010(09).

[9] 余伟.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暨南大学,2010.

[10] 潘文轩.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变动的预期影响[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2(4).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 营改增; 税收遵从; 交通运输业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4-0071-04

一、引言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8月1日起,国务院将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大至10省市,2013年8月1日将试点推广至全国。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31日,“营改增”已累计减税3 276亿元,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交通运输企业支出中人员工资、燃油费用、路桥通行费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不降反增,客观上产生了税赋不公的现象。

税收遵从客观上是衡量国家税收是否公平的标准之一,由税赋不公导致税收不遵从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我国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营改增”前后各税种税负率入手,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考察其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为税收征管实践提供数据参考。

二、文献回顾

西方税收遵从的研究起源于经济学理论中的预期效用论,Allingham & Sandmo(1972)运用A-S模型研究所得税的逃税行为,并确立了税收遵从的学术理论研究地位,之后对税收遵从的研究逐渐分化为三个理论:震慑理论、契约理论和前景理论(刘华等,2009)。近年来,对税收遵从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研究逐渐兴起,如Haw等(2004)研究得出,税收遵从度的提高会降低企业内部盈余管理的水平。国内学者对税收遵从的研究同样起源于A-S模型,袁国良(1995)在西方学者的A-S模型上建立了个人所得税逃税模型,并根据模型提出了治理个人所得税逃税的对策建议;刘芳、陈平路(2004)通过分析A-S模型,运用成本―收益模型分析了税率、稽查率、惩罚率以及心理成本、社会成本对逃税的影响。近几年,针对税收遵从的实证研究日益兴起,主要分为两个方向:一是基于调查数据基础之上的实证研究,如刘振彪(2010)通过300份纳税企业的调查问卷,实证分析了税制、税率、信息非对称、税收征管及人们公平感觉等因素对税收遵从的影响;陈金宝、陆坤(2010)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分析方法对北京市企业税收遵从意识进行了测算,并对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二是基于财务报表数据的实证研究,如戴德明(2006)从会计―税收差异角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水平有着明显的相关关系;米旭明、黄黎明(2012)在所得税征管改革的背景之下,通过会计―税收差异,研究了我国东部、中部以及西部地区征管差异、税收遵从与公司价值之间的相关关系。

从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可以发现:首先,对税收遵从的研究均始于经济学的预期效用模型,并逐步向实证研究方向发展;其次,我国学者对税收遵从的研究伴随着税制改革的身影,如2009年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以及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等;最后,我国流转税税制改革(营改增)与税收遵从相关关系没有得到研究。

三、研究设计

本文主要考察“营改增”与公司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营改增”主要通过“营改增”实际月份数、增值税实际税率、营业税实际税率及所得税实际税率四个变量进行衡量,而税收遵从则通过公司避税程度进行衡量。

本文拟采取如下多元线性回归方程考察上述关系:

TAXAV=?琢 + ?茁1Change + ?茁2Rvat + ?茁3Rbt + ?茁4?驻Rit +

?茁5Rota+?茁6InAsset+?茁7Dar+?茁8Naps+σ (1)

1.TAXAV为税收遵从,当公司避税程度较高时,税收遵从程度较低;当公司避税程度较低时,税收遵从程度高,主要通过公式(2)、(3)、(4)计算得出。

BTD=Ys-Yt (2)

BTDi=?琢+?茁TAi+?啄 (3)

TAXAVi=■ (4)

BTD为税会差异,表示税前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Ys为税前利润总额,通过利润表取得数据;Yt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Yt=■

数据均可以通过财务报表获取(适用所得税税率采用母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TAi为总应计利润,本文采用叶康涛(2007)的计算模型,通过资产负债表来计算总应计利润,具体公式如下:

TAi=?驻Asseti-?驻LIABi-?驻CASHi (5)

其中,?驻Asseti表示年度资产变化额,?驻LIABi表示年度负债变化额,?驻CASHi表示年度库存现金变化额,均由第t年资产负债表数据减去第t-1年数据计算得出。?驻TAXAVi为公司避税程度变量,通过公式(2)、(3)、(4)计算得出。Asseti为公司期初总资产,通过资产负债表获取数据。

2.Change为“营改增”月份数占比,主要考察“营改增”时间与税收遵从之间的关系。

3.Rvat为增值税实际税率,通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得出,具体计算方法是:

[(■或■)-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营业收入(城市建设维护税有1%、3%、7%三档税率,当上市公司该税率出现两档或者三档时,则用教育费附加进行计算,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4.Rbt为营业税实际税率,通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得出,具体计算方法是:■。

5.Rit为所得税实际税率,通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得出,具体计算方法是:

此外,将总资产报酬率(Roat)、期末总资产的对数值(InAsset)、资产负债率(Dar)以及每股净资产(Naps)四个控制变量加入回归方程,主要是因为Wilson(2007)认为公司实际盈利情况与避税程度存在相关关系以及米旭明、黄黎明(2012)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的对数值可以控制可能的规模效应。具体变量名称、含义见表1。

四、样本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使用2010―2013年度沪深A股中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选取了道路运输业等5个二级科目上市公司数据进行研究。在样本选择上,为了使回归结果真实、有效,作如下技术处理:剔除了ST及*ST的公司;剔除了城建税与营业税明显不配比的公司;剔除了数据缺失的公司。若城建税出现多档税率,则通过教育费附加计算。同时,由于“营改增”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2013年8月1日在全国推广,部分税项数据仅在年报附注中体现,本文使用2010―2013年度年报数据为样本,最后选取了55个公司样本,220个年度样本。所选取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锐思数据库,使用SPSS19.0进行实证研究分析。

(二)描述性统计

由表2和表3可以直观看到,增值税实际税率与税收遵从存在正相关关系,2012年和2013年由于受到“营改增”的影响,营业税实际税率与增值税实际税率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所得税实际税率一直维持在6%左右,与上述三者并不存在相关关系。

五、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回归结果

根据表4、表5和表6可得到可决系数R2、F统计值和p值。其中可决系数R2为0.772,说明所有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税收遵从77.2%的变动,该方程的解释能力较强;F统计值为93.86,说明方程整体上看线性关系显著;自变量所得税实际税率和资产负债率的t检验值低于临界值1.65,其余变量均通过了t统计检验,因此需要对上述两变量进一步分析。

(二)共线性分析

通过对自变量进行共线性检验,如表7可以看出,各自变量容差均小于1且VIF均大于1,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因此可以根据t检验结果,认定所得税实际税率和资产负债率两个自变量与因变量税收遵从无相关关系,在回归方程中剔除。

最终可以得出多元线性回归方程为:

TAXAV = 0.568Change +

0.15Rvat - 0.084Rbt + 0.086Rota + 0.448InAsset +0.078Naps

(三)结果分析

由上述回归方程可以看出,营业税实际税率与税收遵从呈负相关,主要原因是营业税重复征税所致;营改增实际月份数、增值税实际税率以及控制变量(剔除资产负债率后)均与税收遵从呈正相关关系,这说明,“营改增”的确使税收遵从有所提高,主要原因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并且前后链条抵扣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掌握的信息更加全面,倒逼企业核算方式更加科学、透明,更加遵从税法与税收原则。同时,控制变量与税收遵从呈正相关也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解释:(1)总资产报酬率是评价运用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是评价资产运营效益的重要指标,说明获利能力越高的企业对于税收政策法规的遵从度越高;(2)期末总资产是指拥有或控制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资产,衡量的是企业的规模,说明企业规模越大,财务核算越健全,税收遵从度也相对越高;(3)一般而言,每股净资产值越大,表明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财富越雄厚,通常创造利润的能力和抵御外来因素影响的能力越强,说明盈利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越强,税收遵从度也就越高。

六、对策建议

本文从2010―2013年度55家涉及“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入手,考察了交通运输业的实际税负及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结果发现:(1)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流转税税负(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约为3.5%,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实际税负率并没有显著提高;(2)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负较高,达到了6%左右,受“营改增”的影响也不大;(3)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的税收遵从与“营改增”、增值税税负、总资产报酬率、期末总资产、每股净资产呈正相关关系,与营业税税负呈负相关关系。

从实证结果来看,“营改增”、增值税税负和期末总资产对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的税收遵从影响最大,当“营改增”、增值税税负和期末总资产对数值分别增加1%时,税收遵从相应增加0.568%、0.15%和0.448%,说明在现有条件下,大力推进“营改增”,释放更多财税体制改革的“红利”,是提高广大纳税人税收遵从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Allingham M G, Sandmo A. Income tax evasion:A theoretical analysis[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1972,1(3):323-338.

[2] 刘华,阳尧,刘芳.税收遵从理论研究评述[J]. 经济学动态,2009(8):116-120.

[3] Haw I M., Hu B., Hwang L S., et al. Ultimate ownership, income management, and legal and extra-legal institutions[J].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4,42(2):423-462.

[4] 袁国良.对个人所得税逃税行为的一般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1995(6):57-61.

[5] 刘芳,陈平路.逃税行为及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2004,28(1):84-87.

[6] 刘振彪.我国税收遵从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0(3):93-96.

[7] 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制度因素分析――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2006,32(5):48-59.

[8] 米旭明,黄黎明.企业所得税征管差异与税收遵从和公司价值研究――来自深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证券市场导报,2012(10):010.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 税制改革 建筑行业 企业 挑战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49-02

一、“营改增”的相关概念

1.“营改增”的含义。为了能够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向前推进的速度相适应,在企业发展进程中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性作用,国务院提出了“营改增”这一项决策,“营改增”是被当作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活动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到的重要措施之一。“营改增”指代的是现阶段施行的营业税征收逐渐的向着增值税征收的方向转变。自从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向前推进的速度不断提升,在税务征收这一个层面之上,一直以来都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局面,从而在税务征收相关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出现重复性征税的问题几率就比较大。正如前文中提及到的,不仅使得建筑行业中的相关企业承担的压力比较大,而且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也难以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所提出的根本要求。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的相关企业中,资金数目比较大,流动性比较强,以此为基础施行“营改增”这一项税制改革措施在某些层面上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企业只有在对这一项政策加以灵活地应用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减少税负的目的。

2.“营改增”发展整体趋势。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颁发了《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建筑行业在原则层面上应当使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施行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迄今为止,“营改增”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各个行业中开始施行,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门的建筑业很明显是“营改增”的主阵地之一。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相关企业造成的税负方面的影响

1.“营改增”给建筑行业中相关企业带来的有利影响。很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某些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使用的都是多个单位联合投标这种方式,由分包企业完成施工相关工作。在项目施行的过程中建筑单位是不会和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但是分包企业在建筑企业没有给予相应的代扣代缴纳税金义务的情况之下,也是需要主动缴纳税金的。这样一来,分包份额就不能够从总份额当中剔除出来,以此为基础出现重复纳税这个问题的几率就比较高。但是当施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措施之后,在相关的票据都能够及时获得的理想情况之下,分包企业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采购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都是可以通过进项税额在项目总成本当中扣除的,在某些层面上其实是可以抑制重复纳税这一问题出现的。

2.“营改增”给建筑行业中的相关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虽然“营改增”在理论层面上是有可能帮助企业减轻税负方面负担的。但是在实际的施工相关工作中,更多的情况是会使得企业还债的过程中承担着的压力和成本增加。以重庆的CJ公司为例,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做的主要工作就是承保项目,在承接到项目之后再分包到具体施工单位当中。自从在重庆地区建筑行业中施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措施以来,公司的成本和还债压力逐渐增大,引发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人工方面的内容是没有办法扣除掉的。公司在轨道6号和中科院项目税负测算相关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存在着1613.9万元的零散的人工费用,没有办法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以建筑行业中施行的11%的税率来计算,单单进项税方面的损失就已经达到了160万元。第二,某些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采购的机械设备是没有办法进行抵扣的。CJ公司在施工相关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使用到的机械设备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购买或者租赁的方式获得的,某些项目中使用到的机械设备是在施行“营改增”这一项税制改革措施之前买进的,所以也没有办法抵扣进项税的,其中仅中科院项目就有总计62.34万元的折旧费用没有办法抵扣进项税的。第三,某些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使用到的建筑材料的费用也是没有办法抵扣的。CJ公司在轨道6号线项目施工相关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材料供应商与其就水泥、商用混凝土价款进行结算时,依据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出的要求是需要将这些价款都计入到施工单位的计税依据之中的,这样做的话,公司就一定需要将这部分建筑材料的纳税义务承担起来,从直接的层面上增加了258万元的额外税收负担。因此,在市场处于不利的情况下,“营改增”施行之后,实际情况中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要小于理论层面上的进项税额的。与此同时,因为我国大多数建筑行业中的相关企业使用到的是劳务分包和班组承保的方式来展开相关的业务的,普遍存在着的一个问题就是没有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成本和还债方面的压力变得比较大。

三、应对“营改增”税制改革措施对建筑行业相关其企业造成影响的方法

1.逐步构建正确的增值税抵扣意识。为了能够在“营改增”的整体环境之下尽可能地将企业税负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层必须强化科学、合理的增值税抵扣意识,努力学习增值税方面的知识,在投标、签订施工合同以及施工相关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怎样转嫁税负和进项税抵扣。与此同时,要积极向企业各部门贯彻落实“营改增”方面的相关内容,使其建立积极配合领导开展相关工作的意识,逐渐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标。

2.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内部具体构成机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是应当对企业内部具体构成机构展开细化处理的,以免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出现混合经营这样的问题,对某些部门经营和兼营项目是需要在拆分开来之后再分别进行核算的情况,各部门在制定施工方案的过程中要通过开会等方式,认真讨论怎样才能够使得印花税下降以及随主税征收等税种方面的问题,然后选择出最优方案开展施工相关工作。

3.会计部门中相关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应当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会计部门中的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企业税务缴纳的多少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在聘用会计人员时一定要严格地挑选,尽可能的选择出来一些学历和业务水平比较高的人员担任相应的职务。与此同时,企业也是可以在对组织培训等形式加以一定程度的应用的基础上使得会计人员对“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形成全面且明确的了解的,优化调整会计人员的具体知识构成结构,以便于能够使其工作效率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如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了问题能及时地向上级进行汇报,从而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出现的几率。

建筑工程项目结算工作进行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都是存在着拖延这一个问题的,依据增值税方面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假如说获得了增值税方面的发票半年之内到税务部门开展确认证明的办理工作,并且也是需要在证明办理完成之后的一个月之中向有关部门申请进项税抵扣的。在已经获得了认证证明之后,并且也在一个月之内申请了抵扣,申报工作完成之后的留底税额是没有时间层面上的限制的。建筑工程施工结算相关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出现拖延问题,就会使得施工款不能够及时地收取到,从而就会拖延供应商的货款,材料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之下就会逼债,从而就会使得建筑工程施工部门不得不借款还债,在已经取得了专用的发票之后,是需要在第二个月之内申报纳税抵扣的,但是假如财务的预算金额不是十分的准确,使得不能够及时地将发票开具出来,就没有办法和材料款进行抵消。

参考文献:

[1] 韩春梅,卫建明. 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28-30

[2] 高志.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5(1):84

[3] 阮秋玲,段雁.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 财经界(学术版),2015(15):336

[4] 郭治财.建筑业的“营改增”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

[5] 李一琨.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事业单位的影响[J].中国商论,2016(9):28-30

[6] 刘宇.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现代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4(12):207

[7] 张军.论“营改增”对建筑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探究[A]. 当代经济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当代经济论坛――产业研究与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当代经济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6.2

[8] 周华.浅析“营改增”对地勘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A].浙江省地质学会.纪念地质学家朱庭祜先生诞辰120周年――浙江省地|学会2015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浙江省地质学会,2015.5

[9] 廖宾.“营改增”视角下建筑施工单位的影响研究[A].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决策论坛――管理科学与经营决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C].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6.1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营改增;地勘行业;税负影响;管理实践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291-02

经上海市2012年试点和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按照文件的有关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营改增”试点工作,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拉开了序幕。

一、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促进地勘行业与现代服务业的共同进步,势在必行

现代服务业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提升国家综合实力;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又利于制造业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地质勘探行业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它包含于研发和技术服务内容之中,是部分现代服务业7个子目录中的一部分,因而必须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本文剖析了“营改增”政策对地质勘探行业的影响,并就行业(财会)“营改增”的管理实践,提出应对策略。

二、“营改增”政策对地勘行业的影响

一般来说,地勘行业的主要业务及其延伸扩展的服务内容,可以概括为地质勘查、水文勘查、物探、钻探、测量、实验、化验、测试,以及基础施工、灾害治理、地热、资产租赁、仓储、软件开发等服务,内容丰富、涵盖面广、产业链长、竞争激烈、技术服务难度大,政府的税负政策变化与行业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经商办企业的最终目标,因此企业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自己的企业税负加重了、减轻了还是保持不变。纳税人之所以关心税负的变化,是因为税改政策对企业利润有直接影响。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而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改增”对地勘行业的影响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地勘行业的税负变化总体上有增有减,操作上由简单趋于复杂

1.地质勘探行业的主要业务(地质勘探合同)将由原来3%的营业税率变为6%的增值税率。由于地质勘探行业主要从事露天、野外施工作业,其工作环境较为恶劣,长期以来地质勘探合同都是比照建筑业申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税率变为6%,增加了3%,主要业务的税率提高了,波动较大。

2.地质技术服务合同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即由原来5%的营业税率变为3%的增值税率,减少了2%。在地质勘探行业中,此类合同业务总量较少,影响不大。

3.进项税额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纳税额要抵扣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之差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2号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判断,“营改增”后,地勘行业的主要业务应按一般纳税人的权利来纳税,即销项税率为6%;可抵扣成本的几项进项税,从不同纳税人(包括其它一般纳税人1取得的税票,其税率各不相同,最高为17%。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应纳的增值税额越少;反之,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少,应纳的增值税额越多。企业的最终应纳税负多少与可抵扣成本的高低直接相关。

4.财政免税项目。地勘行业还存在一定比例零税率的情况。地勘行业承担了一部分国家财政投资的地质勘查业务,并有政府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这部分财政项目是免税的,即适用零税率。

“营改增”后税率比之前提高了,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的总体税负是增是减,理论上难下结论,操作上由简单趋于复杂。

(二)企业管理对应纳税负额带来的影响

1.服务市场。地勘行业施工的很多业务地处偏远山区,交通条件差,操作不规范,项目管理人员往往就地取材,采购原材料,临时聘用民工,或采用外包小工程的做法。这种做法出不了票据,民工的劳动所得不用考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更无法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可能导致企业税负额的增加。

2.青苗补偿费增加。野外作业时,土地占用费、道路平整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的开支,在成本中所占的比例逐渐提高,并且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成本无法按进项税额抵扣的办法冲减增值税。

3.人工及原材料成本。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人工成本猛涨,施工条件艰苦,人员对劳动保护和生活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材料逐年上涨,交通运输费成本提高;即使是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的抵扣率也偏低。

4.“营改增”试点覆盖面。由于“营改增”仅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试点工作,尚未覆盖全社会行业,部分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链条不完善,因而减少票据来抵扣进项税,增加了应纳税额。

5.地勘行业有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主要包括一线跑市场、谈价格、签合同的业务人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管理、缴纳的财会人员,以及掌控地勘行业决策运营的高层管理人员。

(三)“营改增”政策对地勘行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按照“营改增”税改的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增强盈利能力。笔者认为,“营改增”政策对地勘行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比较复杂,理论上难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还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以探索和检验。这是因为:

1.企业不能简单以税率的变化来衡量税负的增减。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不同,营业税是以营业收入和税率计算应缴税额,与成本高低和固定资产购置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增值税是对增值额来征税的,增值税的多少不仅与销售额(不含税)和税率有关,还与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关;若税率相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

2.企业的税负增加了,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增值税是间接税,理论上讲应由消费者负担,企业是代收代付,没有负担。“营改增”后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可能是为下游企业开具了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增加了企业成本。企业的业务规模扩大了,利润也增加了;反之业务萎缩,税负下降,难道经营状况就好了吗?

3.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与原营业税税目大多不能一一对应,需要纳税人对照财税[2013]37文件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以及其它“营改增”试点文件来分析;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协调,如野外发生的道路平整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占用费等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积极争取行业上的政策支持或税收优惠,确保“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开展。

4.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政策影响到地质勘查市场业务的价格浮动、成本比例、企业利润、财务报表结构,甚至影响到企业内部的管理、考核评价机制,需要及时、相应的指导调整。

增值税税负变化对地勘行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多寡、正面负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就税负论税负;税负变化是影响地勘行业(企业)盈利能力的因素之一,不是唯一的因素;假若其它因素不变,税负变化的因素也难以确认,可抵扣成本应占收入的多大比重才能达到盈亏平衡,企业不得而知;总的来说希望不要大起大落,在此无容赘述。

三、“营改增”政策的行业(财会)管理实践

俗话说,牵一发而动全身,何况是一项涉及到地勘行业全面运作的改革。“营改增”这一重大课题,就像一把双刃剑,只要我们因势利导就能实现双赢,其发展则完全可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加强学习培训,转变观念,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的认识和自主执行力。我们不仅要理解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意义、工作要求,而且要将政策落到实处,贯穿于行动;从试点中学习经验,认识到位了,才有执行力。几十年来地勘队伍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人员的素质、行业自身的传承与发展、党的思想政治工作都是我们取胜的法宝。这种大势所趋、必须落实的“刚性”改革,只有争取主动,克服困难,超越障碍,才能够取得突破性成效。

2.财会人员要熟悉业务,迅速成为“营改增”的行家里手;既当好成本分析师,又当好规划设计师,做好企业领导人的参谋和高级助手,勇于担当,挑起大梁,宏观指导行业“营改增”改革。

3.以“营改增”税制改革为切入点,狠抓内部管理,完善配套改革,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变化。随着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生产要素的不断增加、“事转企、企转制”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地勘行业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现代企业管理的需求,是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经常面临的重要课题。

A.财务部门要从源头抓起,加强对项目拓展、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好增值税知识的宣传、全员普及,尽可能多地获取增值税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

B.财务管理要渗透地勘业务、合同管理、生产、采购等各个环节。加强现场货物的采办管理和劳务管理,克服困难,改变不利于“营改增”、成本控制的习惯性做法;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合作,增加进项税额的业务比例,发挥抵扣、降低企业税负的功效。

C.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人负责。财务部门既要重视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又要重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尽可能安排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和认证抵扣工作。

4.顺应“营改增”政策和市场的调整,推进地勘行业的内部改革。按照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因势利导,顺应“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的调整,把地勘行业内部为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部门分离出来,组建小规模纳税人机构,合理避税。

5.建立客户台账,加强商务管理。按照供应商、承包商的资质、信誉、业绩、管理能力分门别类,精细管理,优化选择一般纳税人。

6.“营改增”税改政策重在落实,贵在坚持,赢在实效。试点政策的落地实施,虽然经过深思熟虑和多方面的理论探讨,但毕竟与实际运作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一个摸索、调整纠偏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只有认真坚持,形成共识,才能赢得实效,固化成果。

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营改增”税改试点政策,为深化地勘行业的分工管理、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地勘行业应抓住“营改增”税改的有利条件,积极主动工作,抢占市场先机,依法规范管理,发展事业,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10篇

一、营改增概述

我国在增值税历史上共有过三次税制重大调整改革,而2012年1月试点开始到2015年5月全面推广的税制改革是历史上最为重大的税制改革调整。这主要是基于营业税在征收过程中呈现出了多方面的不足,例如营业税是以销售额为计税基础的,这对于产业链循环流动的产业而言税负就如“滚雪球”式增加,重复征税严重,这对于行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而言具有重大的阻碍作用。营改增对于建筑安装业而言具有特殊意义,一是建筑安装业的资金形态是在供产销动态过程中完成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对该行业而言具有大力减税的效果,在营业税时期主要是按照设备进行核定征收,没有专用发票;二是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业的税务秩序有所完善,弥补了营业税时期核定征收的不足,强化了税务监管,减少了税务流失。但是营改增才刚刚全面推广,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尚待完善之处,例如租赁行业(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减税政策覆盖面过于狭窄等。

二、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业的积极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积极影响:一是减少了重复征税,建筑安装业在营改增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法进行抵扣,需要全额缴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以11%的税率上缴增值税,且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在理论上对于该行业而言避免了重复征税,达到了减轻税负的目的。二是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市场秩序有很大益处,目前建筑安装市场转包、分包现象普遍,这容易造成成偷税漏税的行为,但是营改增后要根据进项税额进项抵扣,以发票系统与上报备案资料的形式遏制偷税漏税的行为。三是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营改增前建筑安装企业购置设备时要进行权衡,因为设备的税负会为企业带来很重的资金负担,但是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激励企业引进更加先进的设备,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发展的成本,鼓励企业进行现代化改革。

(二)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业的消极影响

营改增才刚刚面向全国全面推广,不可避免的呈现出一些消极影响。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消极影响:首先就建筑安装业施工部分而言,一方面相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是3%的税率,营改增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3%的税率纳税,没有变化;另一方面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是3%,而营改增后的名义税率为11%,实际税率为9.91%[1/(1+11%)*11%],单以税率而言,增加税负,这也是在积极影响陈述时说明减少税负只是“理论上”的原因之一。据财政部进行理论测试,营改增后对建筑安装业减少税负83%,而浙江省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税负测算,营改增后增加了2.78%。因此,营改增在理论上测算对建筑安装业减轻了税负,实际测算则增加了税负。其次营改增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但是抵扣的依据就是增值税发票,而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取得,则会增加企业的施工成本。鉴于建筑安装企业的特殊性,增值税发票很可能不能抵扣充分,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设备来源很可能是个体,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经常会出现“甲供材”现象,建设单位采购材料调拨给施工单位,而增值税发票是直接开具建设单位,这样就使施工单位没有进项税额抵扣。此外,建筑安装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中近30%的人工成本无法抵扣,这也是在积极影响陈述时说明减少税负只是“理论上”的原因之二。最后营改增后虽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抵扣是具有时间成本的,购置金额较大的设备就会导致企业垫付大量的资金,这很不利于企业的资金资源利用,容易造成资金困竭“马太效应”。

三、有效应对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业影响的策略

(一)利用发票、合同等进行合理避税,创新业务模式

利用发票、合同等进行合理避税,创新业务模式是有效应对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业影响的策略。首先利用发票、合同等进行合理避税,由于建筑安装企业会接触许多工程项目,会开具大量的不同类型的发票,一方面要合理利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这个条件,规划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数量及金额,在与供应商进行合作前要核实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若有分公司,竭力将其分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以达到集团内部进行税负平衡的目的。另一方面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更多的考虑增值税环节,尽可能将纳税成本转嫁给下游。其次要创新业务模式,不要过分依赖于挂靠经营模式,在刚刚出台增值税全面推广方案之后,很可能会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例如北京与上海在试点时曾经实行税负补贴政策,所以要积极的关注国家相关政策,争取集团内部分包管理的合理性,对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工成本以外购方式进行处理。

(二)完善过程控制

完善过程控制是有效应对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业影响的有效措施,主要是根据COSO内部控制框架五要素进行过程控制建设,这里主要探讨日常费用、人工成本与合同签订风险方面。首先一方面就企业的水电费,这部分费用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在合同签订时要适当考虑扣除这部分费用,间接降低税额。另一方面鉴于建筑安装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要与劳务公司进行合作,以取得人工成本增值税发票。其次要在合同方面进行规定,一是要签订合同时要以统一的企业名称进行签订,这样可以保障签订合同方与增值税发票一致;二是在“甲控材”方面,要核实供应商的纳税人身份,要由总包方与供应商进行合同签订,增值税发票要开具给总包方,若由于供应商原因出现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的情况,要由供应商承担税负增加部分。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11篇

营业税最早由法国设置,以年度为期限对企业征收,征收的额度大小是根据企业营业额来计算。继法国之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相仿。我国早在民国期间也开始征收营业税,新中国成立后,也制定了有关营业税的征收办法。后来,营业税一度不作为独立税种征收,而由其它工商税种代替。改革开放以后,营业税恢复征收,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加以约束。到了20世纪90年代,营业税已经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的第一大税种。但是营业税存在自身重复征收问题,还存在和增值税重复征收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也严重了阻碍了我国税制改革的进程。那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方案究竟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就成为税收领域关注的焦点问题。刘华伟(2006)和姜爱林(2009)对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福利效应展开了研究,通过相应理论模型的建立,分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价格传导效应,结果显示营业税是导致很多消费品高价格的因素。另外,对于服务业等第三产业而言,营业税占总税额的18%以上,如果全部改征增值税将低于17%。孙玉坤(2007)和平新乔(2009)以第三产业为研究对象,分析了营业税的影响。结合相应理论和具体数据分析,营业税对于第三产业的不利影响得以印证:首先,第三产业的营业税相对于第一和第二产业偏重;其次,营业税的重复征收对于第三产业普遍存在;最后,营业税加大了税收成本,制约了第三产业的发展。汪德华(2009)和夏相如(2011)也作了类似的工作,对第三产业受到营业税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交通运输行业被作为实证分析的对象,结论也是影响是负面的。针对这一结论,他们提出了可以借鉴新西兰的税收改革制度,在我国对营业税征收制度进行改革。杨默如(2010)和杨全舍(2010)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具体可行性方案展开了研究,并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具体策略。他们指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合并必须要协调国家和地方的税收征收系统,并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度修正。张欣(2005)和赵丽萍(2010)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性研究,则侧重于不同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差异的考量,并提出了相应的税改策略和方法。在以往的研究工作中,有关营业税转增值税尤其是我国营业税转增值税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理论层面。这与我国营转增的时间较短,尚未有比较成熟的经验有关。如何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出发,对营业税转增值税的经济效果和企业财务的影响展开研究,是此领域今后的发展方向。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税改后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相应建议。

二、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在我国税收体制框架下,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非常重要的税种。自1994年以来,一直延用两税并行的税收政策,其中增值税覆盖建筑业、商品批发、零售企业、修配修理等第二、三产业,而营业税覆盖第三产业的大部分服务领域。可以说,两税并行的税收政策在当时适应了我国国情,对于我国经济的增长和国家税收的增加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两税并行的税收政策暴露出一些负面的问题。营业税曾在我国企业发展过程中起到过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经过多年的演变,我国目前营业税存在重复征收甚至是多次重复征收,对很多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在解决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方面,国外的先进经验普遍采用取消营业税。对于我国的税收体系而言,直接去除实施多年的营业税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措施。2009年,我国正式提出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方案,以避免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出现。2011年10月,国务院全面启动营业税转增值税的试点工作,我国进入营转增的税收过渡期。

三、“营转增”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成因分析

(一)“营转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1)对营业利润的影响分析。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再为原料的购置、固定资产的增加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因此营业成本会有所下降,同时因为税金本身也起了变化,以及增值税对于营业价格的下浮性影响,都会最终影响到企业营业利润的变化。从交通、建筑、地产、金融、服务、文化等行业受到的影响情况来看,建筑行业成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营业收入增加的最大受益者。交通行业、地产行业、服务行业的企业也都受到了营转增的有益影响并获得了营业利润的增加。特别是服务行业是值得关注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主要是对原材料、固定资产购置投入较大的企业有所影响,而服务业靠出卖服务和体力劳动赚取利润,基本不需要太多的原材料和固定资产,仍能取得较大的的营业利润增加,说明原有的营业税制度对于服务行业缺乏公平性,本身就存在不合理。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仅是为企业减赋,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优化税收体制的重要作用。

金融行业和文化行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的营业利润不升反降,特别是金融行业的利润总额减少了近158亿,营业利润均值差额减少7亿多。其主要原因在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减少了企业的缴纳税金,但营业收入的减少更加严重,从而使得该行业的营业利润大幅度缩水。所以,这说明对金融行业征收的17%的增值税可能并不合理,不同行业差异化的税收调整,也是今后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制度变迁; 营改增; 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中图分类号】 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2-0094-04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开展了营改增试点工作,行业范围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同年9月至12月,试点地区陆续增加了北京、江苏、广东、湖北等8个试点省(市)。2013年8月,营改增试点工作推向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②。2014年1月新增铁路运输与邮政服务业,同年6月又增加了电信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再次扩大,囊括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几乎所有行业,医疗行业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生活服务业也在试点范围内。

目前,我国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鉴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我国政府对赋有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然而,原有的税收制度使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生了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经济负担,不过随着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逐渐落实,此类长期困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问题将迎刃而解。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

(一)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研究的主要启蒙者诺思认为:制度变迁是指制度替代、转换的过程,其实质是高效率的制度替代低效率制度的演变过程。制度变迁主要包括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两类[1],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的命令、法律“自上而下”地主导制度发生变迁的过程;诱致性制度变迁恰好与之相反,是指“自下而上”式的由相关利益群体自发倡导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一般而言,我国所发生的制度变迁几乎是由政府根据国家发展需要与民意而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此次“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便是如此。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过程

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的变迁主要经历了以下调整:

1950年和1955年分别下发的《关于医院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与《P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通知》进一步扩大了原本仅针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范围,取消了私立医院、诊所免缴工商统一税的三个前提条件[2],即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私立医院或诊所,均免缴工商统一税。

1994年,政府将医疗服务纳入营业税应税对象,并用增值税与营业税替代了原有的工商统一税。虽然此阶段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之所得仍然享有免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但由于税收计算方式的不同,利用增值税与营业税代替工商统一税的做法使医疗行业的外在税收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

2000年,《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始采用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并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享受免税政策”。

2009年新医改后,我国医疗机构医疗卫生行为所得的税收政策再次回转到营业税免税范围内,即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均免缴纳营业税③。针对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税收政策的转变过程,如图1所示。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征收范围与征收环节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属于流转税,不过其征收的范围与环节存在差异。增值税是以流转过程中商品(含应税劳务)所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对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的个人或单位所实现的增值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而营业税则是对我国境内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无形资产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营业金额予以税金征收的税种。

(二)税率与计税方法不同

增值税与营业税均是按照比例税率进行税额征收,但两者在税率及计税方法上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增值税原则上存在基本税率这一概念,即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实行单一化的税率标准,不过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特殊行业或产品增设特定的税率;营业税则是对同一行业的所有营业按照相同税率课税,不针对不同行业采取差异性税率,当然,税法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三)纳税义务人不同

依据我国相关税法,增值税的义务纳税人指的是在我国境内进行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等商业性活动的个人或单位;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则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提供、不动产销售或者无形资产转让等营业性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及存在问题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的税收制度

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有效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针对性地制定了许多优惠的税收鼓励政策,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本文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未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给出的定义,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3]。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取得的租赁、培训、投资等收入应按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税收;机构取得的收入中,除了直接用于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部分,可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抵扣其应缴纳税收所得款,其余款项按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的征税和免税收入项目应分别核算,费用分摊,不分别核算的,按征税项目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4]。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产自用的制剂可免征增值税。

4.对于已经实现药房分离,成为独立药品零售企业的,按企业标准征收各项税款。其基本属性属于营利性的企业,是通过药品销售实现自身机构的利益,而期间投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的少部分盈利仍然予以免税优惠,对于剩余盈利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自用的土地、车船及房屋可免征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

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所设立的公益性及非营利性组织捐赠的公益或救济性捐款可在税前获得全额抵扣。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税收制度基本是1994年国家税收政策改革后所形成的,缺少面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专项税收立法原则。而随着民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快速增长[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规模及数量迅速扩大,其所依据的现有税收制度逐渐暴露出自身固有的弊端,无法适应当下医疗机构自身发展的需求。

1.税收制度操作难度大,缺乏执行性。依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遵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而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可享受免税优惠;对于超出国家规定价格以外所取得的收入,且未直接用于医疗条件改善的,需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进行征收。然而,由于医疗行业的技术门槛较高,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难以绝对掌控,相关税务人员无法清晰判断医疗服务收费是否超标,并且也难以准确辨别机构所获得的收入是否直接用作改善医疗条件,因此,该制度的实际操作难度非常大,很难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准确的企业所得税征收。

2.税收征收监管漏洞大。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98.9万个,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7万个,占全部医疗卫生机构的93.7%④。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全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而绝大多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未进行税务登记,长期处于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这不仅导致了我国医疗行业税务登记率水平偏低,也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3.非营利性身份界定难。由于我国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执行的征税政策不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因此,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许多营利性医疗机构便想方设法地与非营利性质“挂钩”。而政府在进行机构的性质认定时也并没有制定清晰的资质标准,这就造成部分医疗机构假借非营利性之名恶意避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体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我国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是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因此,其一直延续着传统事业单位的财务体制,并未按照独立的经营实体进行科学的会计核算,致使税务部门在进行计税时问题重重,难以核算准确的应纳金额。

四、营改增对医疗卫生系统的意义

(一)有利于缓解医疗机构经济负担

目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价格高昂的诊疗设备和中药制剂的购置方面没有任何优惠的税收政策扶持(仅仅在疫苗、一级避孕药品和抗艾滋病等药品的购置上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而这些必需品的购置往往给医疗机构带来许多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大大增加了机构自身的经济负担。实施营改增后,既可以有效避免对医疗机械和药品重复征税,又能够减少“产出―流通”整个环节的税费,相应减轻医疗机构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置方面的经济负担,更好地提升医院的经济状况,以进一步改善院内的医疗条件。以医疗器械的购置为例,医疗机构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购买医疗器械时,无法对该项进项税进行抵扣,因此承担了本应由患者承担的税负,而营改增后,医疗机构便可对该项税进行有效抵扣,降低自身的经济成本[6]。

(二)有利于减少个人医疗支出

长期以来,“看病贵”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与民众的重大民生难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以及医疗自费比例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社会整体的医疗资源有限,医疗服务供给远低于需求,因此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这便决定了个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受限于个人经济水平。一般而言,工资和薪金是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一旦从中扣除医疗费用后,便很难满足其他生活支出的需要,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营改增的实施使个人医疗卫生开支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支持,并在充分保证公共卫生支出稳步增长的基础上,有效缓解个人医疗卫生支出增长过快带来的经济负担[7]。

(三)有利于构建新的医疗机构体系

t疗卫生服务事关国计民生,行业的稳定发展与民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与福利性,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的价格低廉、适宜是必然要求。营改增在医疗系统的执行,将会积极促进医疗服务行业征税体系的建立健全,优化医疗机构的整体布局和医疗资源的配置,尤其是可以有效解决城乡、区域之间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局面,缓解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或落后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助力建成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的新型医疗卫生体系[8]。

五、对策及建议

国际上许多国家已经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到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并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定了特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如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方式对非营利医疗机构予以间接投入,包括给予其免税资格,允许其发行免税债券以改善医疗条件;法国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所得税和医疗服务增值税;英国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慈善医院予以增值税、所得税、遗产税、资产收益税及其他税费的相应减免等[9]。

在充分借鉴国际相关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现实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以有效推进营改增在医疗行业的落实。

(一)国家层面

1.将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将医疗卫生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环节,用增值税制取代现有的营业税制,实现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间环节增值税的充分抵扣,促进产业之间融合,有效减轻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理顺医疗机构与上游相关产业和下游医疗服务消费者的关系,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运作,同时消除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导致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税收结构性调整。

2.开展征管状况普查,加强监管力度

税务部门对目前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征管状况把握不清,我国长期以来也未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过系统甄别与统计。因此,我国多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游离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之外。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个数展开“地毯式”普查,了解纳税登记和申报情况,建立户籍档案,加大监管力度,健全惩戒措施,将现行游离于税务监管体系以外的医疗机构重新纳入到税务监管系统内。同时,加强税务知识的社会普及,督促单位和个人积极地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3.在医疗卫生行业内实行差异化的税率政策

在医疗服务行业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性的税收政策,以实现税收政策的杠杆平衡功能。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予以其较低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此类服务的提供,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提升基本医疗服务效率;对于非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服务或特需医疗服务,按照市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价格,并按照现代服务类行业的通行增值税税率予以正税,以保证医疗行业税收的稳定性,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良性发展。

4.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市场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对医疗行业本身来说,我国目前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显著优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便使得市场规模原本较小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处于更加劣势的市场竞争地位。因此,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不同性质医疗机构间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即无论是税收优惠还是一般纳税,不区分医疗服务提供主体的性质(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仅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采取差异化的税率征收政策,切实保证各类医疗机构在公平的市场氛围内良性竞争,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另一方面,就不同行业来说,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具备的高风险、高成本特征,如果再加上税收负担的比例高于其他行业,则必然导致医疗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该行业社会资金的流入。因此,政府必须根据医疗行业自身的经济负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对医疗服务的课税给医疗机构带来的成本应只限于纳税额,并避免因课税而增加医疗机构的其他交易成本。

(二)医疗卫生行业层面

1.财务管理方面

在增值税制度中,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机构仅能开具普通发票,无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医疗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机构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才能进行税额抵扣,减少机构税务负担。而常规运行中,医疗机构因其经济规模通常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在营改增后的经济活动中,医疗机构应重视供应商档案管理,向可以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产品供应商采购商品,并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同时,强化对机构内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深化其对营改增含义的认识和改革中相关优惠政策的把握,最大限度地减轻医疗机构的税务负担,促进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2.会计核算方面

营改增的落实可以有效解决医疗机构被重复征税的问题,显著减轻机构的税务负担,医院可以将节省下的税款用于改善自身的医疗条件,提升院内的科研和医疗服务水平。较于营改增前医院所缴纳的营业税税种,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更为复杂,其采取的是对进项税的抵扣制,会计核算从收付实现制变更为权责发生制,涉及到的会计核算科目也相应增多,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提高对自身会计核算业务的要求。营改增执行后,在收支核算方面,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需及时补建完成增值税明细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核对其相关信息;在日常账目往来方面,应着重核对收支账目较原有政策发生的变化;在科研项目方面,在科研项目引进时注意款项的换算,以不含税的款项入账与增值税的计算[10]。

3.涉税纳税方面

第一,需设置专门负责核算、申报和缴纳等增值税管理的岗位,如江苏试点医疗机构普遍有财务业务骨干任增值税办税员;第二,及时改进医疗机构的票据管理方法,调整增值税票据的购买及使用等责任程序;第三,在制作账目凭证时,依据税务票据的相关审核要求,明确统一的会计分录;第四,保证账簿登记信息与税务信息的一致性,方便随时查询。此外,医疗机构内的财务部门需进行定期审核与不定期抽查财务工作,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实现医疗机构税收管理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张佑林,陈朝霞.江浙工业化模式的形成机理:企业家主导下的制度创新增长模式[J].经济论坛,2011(8):53-57.

[2] 汤洁茵,刘剑文.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疗税收制度的立法改进[J].涉外税务,2009(9):17-21.

[3] 李.我国医疗服务价格规制的理论与实证分析[D].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4] 何钦强.医疗机构改革的税法问题研究[M]//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8.

[5] 唐圣春,乐虹,郝敏.中美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比较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05(11):23-24.

[6] 刘柏惠.增值税扩围背景下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制度选择[J].地方财政研究,2015(6):57-63.

[7] 商晓.我国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必要性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8] 方学敏.“营改增”扩围对医疗卫生行业税收制度的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2016(19):63-64.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 会计核算 影响 对策

营改增,顾名思义就是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在此以前,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企业征税项目中主要的两种流转税。国家推行营改增政策,从整体上看,是对企业纳税负担的减轻,也从一定程度上拓展了企业的发展空间,给企业营造了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在原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之上,国家还增加了6%和11%这两项低税率。通过营改增这一改革行为,对我企业中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文章通过对营改增的意义进行简要的论述,并对营改增背景下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进行了论述,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一、营改增的意义论述

营改增首先是对我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变革,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激发了企业的发展潜能。营改增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进步,通过这一税制改革,重复征税的弊端得到了有效地改善。同时,营改增刺激了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保证了企业相互之间的税负平衡。

二、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对企业成本核算的影响

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的时候一般都采用价税合计的方式,这样就兼顾了企业成本和进项税额。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行,使得企业在成本核算上产生了巨大的转变,企业能够通过增值税发票中的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通过这种抵扣,成本的核算方式产生了很大的转变。

(二)对企业现金、利润核算的影响

企业的收入、成本以及营业税是影响企业现金和利润的主要几个方面。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当中,现金流的减少势必会伴随着营业税的增长,营改增未实行之前,企业通常先交营业税而后进行补平,这样的方式容易造成实际缴纳的税额和会计上的不一致现象,这就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现金、利润。营改增的全面实行,企业只需缴纳增值税,这样一来,企业处于先收益,后缴税的模式之中,不但能够避免实际缴税与账目的一致,还能够提高企业的现金和利润,可谓是一举两得。

(三)对增值税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和推进必然会使得增值税在各个方面产生一些转变。尤其是对一些违法乱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现象等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另外,对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确保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重视,应该说对小规模纳税人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主要体现销售上面。从一般纳税人客户的角度来考虑,购货时会要求销售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小规模纳税人能到国税机关代开专票,税额是3%,如果产品没有价格上较大的优势,为了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客户可能更倾向于选择能开出17%专票的供应商,从而影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

三、营改增下企业的对策论述

(一)正确看待营改增,理性评估其影响

营改增从2016年的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实施,现在已经逐渐普及到各行各业当中。作为营改增范围以内的企业应当抓住当前的发展机遇,对自身的核算制度等进行积极的变革,以此来适应新型的税制体系。在转变自身核算方式的同时,还要优化企业自身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只有用正确的眼光去看待并适应营改增的大潮,才能顺势崛起。

(二)转变企业核算方式,适应新型税务环境

企业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要做到与时俱进,积极调整和改革自身以此来适应不断更新的税务环境,只有对新型征税制度深入、全面的理解和掌握,才能制定出符合自身情况的税制风险控制方案,确定更加合适的企业核算方式,从而使用更加合理的计税方式。

(三)重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税务意识

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也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营改增给会计工作人员带来了许多和以往不同的工作内容,因此,企业要重视对会计人员的相关培训,在保证会计人员专业能力的同时,还要督促其对于营改增新型政策的深入了解,强调会计人员在今后工作中的责权,尤其在增值税发票的领取中,一定要做到严格进出,责权到位。还要不断地强化会计人员的税务意识,对企业的核算要统筹管理,尽量的节约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促进企业的长远进步。

四、结束语

文章主要从营改增对企业成本核算的影响、对企业现金、利润核算的影响、对增值税票管理的影响以及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这四个方面来分析了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并提出了正确看待营改增,理性评估其影响;转变企业核算方式,适应新型税务环境;重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税务意识这三点对策。综上所述,营改增对当今企业的影响有利有弊,可谓是意义重大。企业想要取得长足的发展,必须要从自身出发,改革企业的相关模式,积极应对税收政策的变革。

参考文献:

[1]徐晓东.论全面实施营改增对商业保理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6

[2]沈应仙.“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营业税改增值税;国家财政;影响

一、什么是“营改增”

对于营改增通俗来讲,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就目前情况来说,它的实施具有以下几方面好处:(1)减少重复征税(2)促进经济增长(3)促进就业率的提升(4)有利于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结构升级等。

按照国务院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上海是首个试点城市;第二步,选择交通运输业等部分服务业服务行业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税率设置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其中企业会在以下三方面从“营改增”获益。首先是服务业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其次是制造业企业,货物批发和零售企业能抵扣接受服务的相关进项。再者,从事跨境服务的企业原来通常会产生5%的营业税成本,现在营改增后可能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增值税成本。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前的营业税收入是归地方财政收入,增值税属于地方和中央共享税,其中75%的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然而“营改增”导致原本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没有了,大大降低了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中央财政收入急剧上升,因此“营改增”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企业减少了税负又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比较大。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首先,由于目前“营改增”仍然采取的是营业税收入改为增值税后仍归属地方财政的过渡阶段,表面看起来对地方财政收入没有产生影响,但是很多企业受“营改增”的影响,会采取细化产业分工、进行专业化经营等方法,形成更多的增值税抵扣项目,从而减少缴纳增值税,减少地方财政收入。

其次,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小税种的收入下降。企业缴纳增值税减少的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等流转税的缴纳也相应下降。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属于地方税,属于地方预算范围内,收入减少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

再次,拉大了各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各地区的经济、服务的发展水平的不同,影响着“营改增”的实施。例如经济发达的地区服务业及规模较大,对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很明显,但是由于发达地区出台的相关补贴政策,带动了“营改增”在发达地区实施;相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服务业发展潜力较弱,这给“营改增”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最后,加大了地区财政补贴的压力。由于“营改增”中部分试点的行业税负增加,地方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项资金,用政府补贴的方法缓解税负增加带来的影响,拉动“营改增”的顺利进行。但财政补贴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的负担,造成税收和支出同时减少的压力。

同时“营改增”将原本属于地方税的营业税改为共享税的增值税,势必会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问题。例如:将属于全民所有的资产、公共资源归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权范围内,综合考虑了费权、税权、产权等,这就彻底调整了中央和地方财权划分范围。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税收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税收的影响可以从对各试点税收的影响来体现:

首先,“营改增”对上海试点的税收影响主要表现在:

(1)营业税收入大幅度减少。据统计,上海试点在这次税制改革中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户数约12万户,影响营业税收入300亿元左右,占了上海税收收入的28%左右,因此改革后使上海的营业税收入大幅度减少。

(2)明显增加部分试点行业的税负。在“营改增”中对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负增加较为明显,其中企业无法对交通运输业的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抵扣,而对于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从5%上升到17%,这对大多数企业来说都是很难接受的。

(3)减少了财政收入。“营改增”中税负有增有减,但从总体上来看税负是降低的,因此营改增对上海来说是减少了财政收入。同时,上海财政部门出台的各种补贴政策也是减少财政收入的的原因之一。

其次,“营改增”对天津试点的税收影响主要表现在:天津试点在“营改增”的应税范围可以简称为“6+1”:1即交通运输业,6即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据统计,截止2013年1月31日为止,天津市涉及到营改增的纳税人共计41430户,其中含一般纳税人14457户,占总数的37%,剩余的为小规模纳税人24375户。在一月份申报的情况来看,有占总数96%的企业税负减少或不增加,减少税收2.9亿元,剩余4%的纳税人税负增加,税收增加了0.8亿元。

再次,“营改增”对南京试点税收的影响。增值税的扩围对南京试点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积极地一面主要表现为: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有利于科技的创新等;消极的一面主要表现为:由于南京的税收体制的特殊性,增加了试点的难度等。但总体来说南京试点的利还是大于弊的。

最后,“营改增”对其他试点地区的影响。其他试点运行“营改增”的效果也比较明显,例如在北京试点企业已经超过20万户,税负总体下降了33%。

总之,服务业试点企业的税负在实施“营改增”后有所降低,推进了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但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营改增”后直接影响了地方的税收收入。

四、进一步加强“营改增”的几点建议

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在我国的全面推进,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会随之产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营改增,下面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

(一)树立科学“营改增”的观念,认真研究“营改增”。“营改增”后大多数的税务机关和企业对其相关制度的了解还不是很熟悉,因此就要求各职能部门和企业加强相关税法的学习,积极正确的实施“营改增”核算。同时,要求国税部门认真研讨因“营改增”使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在征纳过程中详尽解释疑难问题,并尽快拿出合理的政府补贴政策,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营改增”的顺利实施的前提是要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已达到“加强地方和中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的要求。其中事权、财权、财力三要素构成了财政体制,然而在”营改增”后这几要素的划分被彻底改变了,因此就要求在税制改革中协调好二者的关系,保证“营改增”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和完善地方财税体系。由于地方税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对中央和地方税种的划分中产生的,我们在构建地方财税体系应着眼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整体税制。也就是说,我们要将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共享税,视为地方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地方财税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合理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首先,国家应合理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推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顺利进行。其次,应继续扩大征税范围,试点地区仅局限于对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少数行业,而像建筑业等行业还未列入其中,我们应根据现实需要扩大增税范围,拉动经济增长。最后,我们可以借此机会调整增值税的共享比例,例如可以将中央和地方共享比例改为60:40的细微调整,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

(五)实施联合办税,实现国地税同征。目前,很多地方的财政部门已经实现了国地税联合办税,在国税的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即在国税窗口开具发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在“营改增”后,将所有发票的开具均集中到国税办税服务场所,这样地税部门就可以借助国税征管平台推广联合办税,在国税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借助纳税人开具发票交纳国税的同时一并交纳地方各税。当然,这种征管秩序的建立和维系必须是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为前提的,单凭基层县级国地税部门关系协调是不可以实现的,很难体现地方税务的独立性,就很难以保证地方税收不流失。

五、总结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制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决定,对我国的财政和税收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就要求我国政府部门、财务部门、各家企业对其高度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探求摸索。同时,税率的不同对各个行业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就要求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全面的分析“营改增”的影响,并采取合理的对策对“营改增”进行优化。(作者单位: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全社,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变化趋势及改革路径[J],涉外税务,2010年06期.

[2] 张国强,论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合一的可行途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年06期.

营改增税制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营改增 施工企业 财务会计 影响

一、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内发展形式以及国务院关于“营改增”情况的汇报,预计最迟2015年营改增制度将在建筑业推行。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施工企业的税种由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其主要区别是,改革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收主要以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征税,税率为3%,改革后增值税税收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销项税额由施工企业提供劳务获得收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则是通过购买材料等方式获得的增值税发票确定,从理论上讲增值税税额是以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款。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营改增制度为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带来的积极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减轻亏损和微利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全部劳务收入,无论企业是否盈利,均需缴纳营业税,亏损或微利的施工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较大,而在增值税制度下计亏损企业以增值额为依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很可能会小于改革前的营业税;此外,文件规定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按照17%税率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进项税额的税率高于销项税额的税率显然也为亏损和微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提供了空间。

(2)减少施工企业的重复征税

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税率看似并不高,其实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和高税率问题。例如,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为1000万,其材料采购的成本为300万,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51万,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30万元,该工程的原材料共负担了营业税9万元和增值税51万元,存在对原材料重复征税的问题。而营改增之后,以工程增值部分为计税依据,能够从理论上实际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继续分析上例,在制度改革后,进项税额可以被扣除,原材料的进项税额51万可以抵扣企业需要缴纳的10万元销项税,原材料部分实际只负担了51万的增值税,原材料重复征税的问题得到解决。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施工企业外购的施工机械、油料、以及用于购买用于办公的缴纳增值税的用具等。因此,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存在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得到了良好的解决。

(3)营改增有利于增加施工企业的流动资金

施工企业与普通企业相比,具有生产产品周期长、人工成本和材料成本较高的特点,因此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涉及的现金流出量较大。营改增制度实施前,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只能计入相关成本,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按照新规定,施工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购买固定资产的现金流出量减少了,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运营资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有利于施工企业资金的流动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2、营改增制度为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带来的消极影响及其原因分析

(1)营改增会计业务处理的难度有所增加

施工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会计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不同。营改增实施前,营业税核算只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一个会计科目,实施改革后,施工企业可能会涉及的增值税会计科目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若干个会计科目,会计核算较改革之前相对复杂。此外,在增值税制度当中,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十分重要,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管理、报税等相关环节都不能出现差错,否则很可能会导致税负的增加或者税额的错误,因此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对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及责任心的要求都增加了。此外,施工企业具有工程周期长的典型特点,其在营改增的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制度衔接问题也会比普通的工商企业复杂。例如,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某施工企业在工程的运行过程中实施营改增改革,会计人员应当如核算各期的工程款的应缴税额以及增值税专营发票如何抵扣、从何时开始抵扣等问题都需要进行相关的业务学习。

(2)营改增制度可能从实际上增加了某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按照相关的新制度和专家的测算,营改增制度实施后,施工企业的实际税负会下降。但这一理论是建立在施工企业在税收的每一环节都能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进行良好管理的基础上。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材料市场在增值税发票开具和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

施工企业很多情况下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甲方供料大多数是由业主直接采购,而增值税发票上抬头是业主,施工企业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发票;施工企业采购的地材、铁定、铁丝等材料的供应商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的取得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施工企业在现场施工使用的水、电、气、通讯费等通常由业主安排,且以业主的单位名称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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