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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摘要:2014 年实施了新会计准则多项修订,其中2014年1月27 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修订,此修订对企业职工薪酬的核算产生了具大的影响。现我们来认识下《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修订)》对企业正常核算产生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修订;职工薪酬;核算;影响

近年来我国的发展是突飞猛进,企业向职工发放工资和提供福利的方式多种多样,且职工薪酬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占据重要比重,对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也为了更好地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职工薪酬的核算受到财政局和会计协会等多个部门的高度重视,2014 年1 月27 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修订)》,于2014 年7 月1 日正式执行,这也是我国紧随国际会计准则的大趋势。

一、科目设置

首先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最好按照职工薪酬的分类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便于统计分析,如通常要设有“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离职后福利\ 非货币福利\ 货币福利\ 辞退福利\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明细科目。

二、企业会计实务核算应该注意的细节

第一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五险一金”,计提比例应按国家规定,还是用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但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等,按修订后的准则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

第二点:非货币性福利计入“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且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发给员工作为福利,不再按以前成本核算,而是按公允价值计量。

例如甲企业生产牛奶,将一批成本80 万元,销售价格100万元的牛奶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职工。

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应该按公允价值计量,实际向员工发放牛奶时,要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非货币性福利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同时要做一笔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第三点:职工薪酬核算目前经常遇到的业务有:1. 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即带薪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如果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叫“非累积带薪缺勤”,但相反,假设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即叫“累积带薪缺勤”。

遵照修订后的职工薪酬规定,对累积带薪缺勤的核算,可以采用简化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即企业平时1-11 各月分配工资时,按照职工正常出勤的工资和当期实际享用的带薪年休假的薪酬分开核算,到年底时职工尚未使用的带薪年休假和预估今后年度享受该年度带薪假剩余权利,同平时的职工薪酬分本再一并处理。

可以简化累积带薪缺勤会计核算处理,减少工作量。

带薪缺勤假核算一般可以按照公司的规定是否给予补偿制度,但年假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薪酬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七条特别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即双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承担600%的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因此未行使的带薪年假终止时,要按《职工带薪年假条例》规定补提企业应承担的累积带薪缺勤金额。

2.辞退福利业务: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1)根据修订的职工薪酬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贷:

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但如果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修订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即企业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金额与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因推迟付款,将来要承担的财务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按实际利率摊销法,计入财务费用。

三、利润分享计划业务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跟辞退福利一样,按照时间长短划分,将小于12 个月的归为短期薪酬;超过12 个月的归为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核算时应当将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作为成本费用处理,不能作为净利润的分配。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享计划另外,修订后的准则施行日存在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除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施行之前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外,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规定是按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核算。

总之,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均会受到此修订准则的影响。企业需按照修订后的准则判断其分类及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如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等以前未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的企业,采用修订后的准则可能会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尽早对各项福利进行梳理和评价,在判断为设定受益计划时,还需与相关专家进行及时沟通。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S].2014.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主要规范了短期职工薪酬和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实施至今已逾5年,对于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保护企业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企业向职工提供福利的形式不断丰富,尤其是离职后福利计划日益发展,对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新准则下的职工薪酬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并明确规定离职后的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进行确认和计量,对设定受益计划的具体会计处理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都规范了对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减少了企业对于计提职工薪酬的可操作性。

二、职工薪酬的含义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其中,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嫁、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分享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三、现行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现行准则对于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及保护企业职工权益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关于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规范尚不完整,导致会计实务中离职后福利适用的会计政策、披露的内容等都有所不一致,这客观上亟需根据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和企业职工薪酬制度的发展,完善职工薪酬准则;二是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相关的应用指南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与购买劳务支出的区分、长期辞退计划导致的应付职工薪酬的估计和折现、企业内退职工的工资薪金调整等,需要对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充说明,以提高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的正文过于原则,只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定义,确认、计量和披露的基本原则,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的确认与计量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准则的应用指南和讲解中,需要对准则、应用指南和讲解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充实和完善准则。

四、新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会计司借鉴修订后《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中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

新准则引入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充实和明确了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准则将适用于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涵盖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的各类职工薪酬。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充实了离职后福利的内容,新增了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规范

现行准则没有提出离职后福利的类别,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和企业年金外,没有关于离职后福利的相关规范。而且会计处理也比较单一,借方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对象,进行费用或相关资产的确认,贷方为应付职工薪酬。这种简单的会计处理方法,也是因为具体的情况而产生的,在前几年,我国的职工离职后的福利,主要就是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这些对于职工的基本保障,每年的计提比例,国家都有具体规定,所以,用这样的会计处理方式方便企业也方便监管部门。但是,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与各国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企业间人力资源的竞争也很激烈,为了留住人才,也为了提高居民整体的生活质量,企业给予职工的福利也越来越多,而且各式各样,这时需要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来真正实现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征求意见稿增设“离职后福利”一章,区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这样就对企业职工的福利有了明确的界定,方便企业在职工薪酬方面的改进,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督。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纳固定的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的支付义务;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由于设定受益计划都按现值计算,这样比较适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为了对当期利润进行调节而在离职后福利方面作文章的可能。

(二)充实了关于短期薪酬会计处理规范,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调整至离职后福利中

现行准则没有提出短期薪酬的概念,且许多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条文分散在应用指南和讲解中。新准则单设一章规范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对短期薪酬的具体会计处理要求作了如下修订:一是将现行应用指南和讲解中关于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纳入准则正文。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带薪缺勤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等,而这些假有的是当年就会用的,而有的并不是当年都要发生,有的公司会对职工没有用的假进行累积而有的不累积。我国以前的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是在企业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或成本,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其实这主要是非累积带薪缺勤,但是忽略了累积带薪缺勤。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或费用,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成本或费用。二是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将这部分内容调整至离职后福利。这主要是引入离职后福利计划后,对准则内容结构所作的调整,使职工薪酬能更加准确的进行确认。三是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利统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获得时,可以采用成本计量。这主要是解决现行准则中非货币利计量不一致的问题,并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

(三)充实了关于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规定

现行准则中提出了关于辞退福利的定义及其会计处理规定,但相对简单,例如,实务中企业向职工提供长期辞退福利的现象比较普遍,现行准则规定了长期辞退福利的折现率如何确定,但对其他变量所造成影响的处理尚未规范。新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辞退福利与职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直接相关,要求明确区分辞退福利与离职后福利。同时,在报告期末十二月内不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应适用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这为职工内退等长期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指南。

(四)引入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完整地规范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现行准则中没有提及其他长期职工薪酬,新准则提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和辞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职工薪酬。对于不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确认与计量应适用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主要理由,实务中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种类繁多,准则无法完全列举,在列举常见的三类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的基础上,增设“其他长期职工薪酬”有助于囊括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职工薪酬,以完整规范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会计处理问题。五、新准则下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的变化

(一)增设“其他长期职工薪酣”

新准则下应付职工薪酬在以前常见的三类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的基础上,增设“其他长期职工薪酬”,因为在现阶段我国职工的薪酬呈现多样性,比如内退,企业要支付给内退人员工资,但是他却不是正式离职,也不是短期性的薪酬,将其计入其他长期职工薪酬,更能准确的反应企业支付职工薪酬的情况。

(二)将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对于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是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企业应当采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和适当的精算假设,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义务予以折现。现在企业为了留住员工,除了为其提取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外,还根据自身情况,为职工提取了不同的离职后福利,有的与业绩挂钩,有的与职工的工作年限挂钩,像这些离职后福利,规定采用设定受益计划进行相关科目的确认,使会计科目更易于使用者的理解。但是,由于设定受益计划,需要企业根据设定受益计划确定的公式将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目前准则对于公式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一方面缺少标准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存在盈余管理的漏洞,增加了企业对于利润的操作。

(三)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确认与计量

新准则要求依据无偏、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以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计量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企业应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该净资产。其中:资产上限,是指企业可从设定受益计划退款或减少未来对设定受益计划缴存资金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现值。采用无偏一致性的假设可以便于企业的前后期的比较,也方便企业的计量。每年按增量来确认当期的职工薪酬。对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并与设定受益负债的现值进行抵减,充分运用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同时采用公允价值对资产进行计量,所以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计量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便于两者的比较,然后确认净资产或净负债。因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会在每年年末确认差额,准则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确认为精算利得或损失、计划资产回报、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三部分。这主要是分析了差异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精算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可能存在资产,资产会产生回报,或者是企业会减少负担的义务,总之不同的原因产生的差额,在权衡成本与收益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地记录详细,便于日后的会计记录与分析。

(四)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列报

新准则要求区分服务成本、利息净额、重新计量三部分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对于列报的要求是要对报表中项目作进一步的说明,或虽然在报表中没有,但会对使用者做出决策产生很大影响的情况,企业都该在列报中作出说明。设定为受益计划的项目,最主要的支出是因为职工为企业创造了价值,企业支付给职工薪酬,准则将其列报为服务成本。由于采用了累积精算法,并进行了折现,每年都会产生利息,作为对当初折现的调整,准则将其列报为利息净额。采用公允价值对资产进行调整,对重新计量进行列报,一方面是与公允价值进行对应,另一反面,采用累积精算法,时间长易产生差错,进行重新计量也是对会计的计量作了检验,以保证其准确性。

新准则要求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资产导致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不允许在之后的会计期间转入至损益。净负债与资产导致的损益,并不是企业真正的损益,因为企业并没有对其进行处置,且在短期内也没有进行处置的意愿。若将其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易造成企业利润的波动,加大企业对利润的操作。其他综合收益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也不允许转入损益,主要是考虑到很多都是由离职后福利或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形成的,其中的很大部分是终身的,期限比较长。但是,我认为,无论他期限有多么长,而且又采用了公允价值进行了调整,在处置时,我們应该把他转入当期损益。更加真实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

(五)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和辞退福利

新准则要求参照设定受益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予以确认、计量和列报。如上面所分析的一样,因为其期限比较长,采用了折现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更符合相应账户的确认。同时,在原有的科目上多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也便于我們企业对员工薪酬的管理。

新准则对职工薪酬作了进一步的细分和解释,有利于相关部门对职工薪酬的统一监督,也有利用企业对员工薪酬的管理。但是,过于细分的,也加大了企业的工作量,尤其是对于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工作量很大,每年都要计算累积数,还要与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最后确认净资产或净负债。而且,折现率的确认也有很大的主观性。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xx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生育证》。

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但已实行生育保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结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照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江西修改计生条例全文,最新婚假产假陪产假规定天数多少

截至目前,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已经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至少15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各地的产假分别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15省份产假均延长:北京最多可休7个月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陪产假最少7天 广西宁夏两地长达25天

延长产假的同时,15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5个省份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15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xx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20xx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知识

产假128天,最长7个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可另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3个月(考虑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时间)。也就是女职工最少可享128天产假,最多可有7个月产假。

提示: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陪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5天。

提示: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再生育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

②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③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独生子女费: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①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岁止;

②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③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本文根据纽约时报公司、论坛公司、甘奈特公司、道琼斯公司等的资料对美国传媒业大公司的福利情况进行介绍。发达国家的员工福利体系构建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由于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很多项目未必适合当前中国。

即使同为知名公司,四家传媒业巨头的福利内容和保障水平也有一些差异。放眼到整个服务行业和企业界,情况更是参差不齐。美国劳工部2008年3月公布的一份员工福利情况调查显示,服务业中全部退休福利、医疗保险的参加率都为49%,牙科保险、寿险参加率为34%、53%,工伤意外险享受率为23%;与工作有关的教育支持享受率为49%、与工作无关的教育支持享受率占14%;健身项目享受率为25%;带薪法定假、休假、个人事假、丧葬假、受伤假享受率分别为75%、76%、38%、69%、72%,因家庭原因休假,带薪的占9%、不带薪的占83%……

当中国国有企事业单位从“单位办社会”走出来,一些福利像安排休假,帮助职工照顾孩子,报销员工的眼镜费、读书的课本费、考证费,折扣购票,体育健身补贴等对提高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不无参考意义。

医疗保障和疾病预防

美国企业跟医疗有关的有各种医疗保险计划、处方药报销、眼科和牙科计划、弹性花费账户等。团体保险等低成本方式有助于防范可能给公司造成较大财务负担的高风险。一种是公司等集体购买,保障个人的一般公司负担80%;保障家庭的个人负担31%左右。很多计划都包括了牙齿与眼睛保健、洗牙与视力检查等。还有州政府资助的HMO(健康维护组织)计划,对手术等大额支出全部报销,适用于病痛比较多的员工。

和健康保险联系在一起的是弹性花费账户,个人下年保险不包的医药费(自付医疗费和购买非处方药花费),可通知公司税前直接从工资扣除放在这个账户。该账户专款专用,次年3月份前必须花完。另外,小孩看护费用与老人照顾费用也可放入该账户。纽约时报公司的医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保障。该公司提供两个医疗计划帮助员工和家庭享受到处方药报销、心理健康和药物滥用救治等福利。每个计划都有年度体检、妇检、婴儿检等。在局部地区,员工可参加当地的HMO。

2.牙科服务保障。通过合作伙伴预防和救治员工及其家庭的牙病,还帮助儿童和成人进行牙齿矫正。

3.视力听力保障。由合作伙伴提供视力检查、镜片、镜框。除了检查和眼部用品需要个人自付一部分,该计划在一定额度内报销全部镜片和镜框费用。而且合作伙伴还提供第二副眼睛、隐形眼镜或激光手术的折扣优惠。每两年查一次听力并提供助听器补助。

4.短期病假和长期残障保障。非因工生病和受伤,短期假期可享受全部或部分工资;全部失能5个月后,将部分收入转入长期残障保障。

5.意外身故或受伤保障。该福利用于员工事故死亡及失去肢体或眼睛的情况。

6.长期照顾。该福利计划用于长期病症和残障的照顾。

7.弹性花费账户。帮助员工用税前收入支付需自己掏腰包的家庭成员非处方药、日间看护和老人看护等花费。

甘奈特公司员工可以从数个项目中选择医疗保障,提供零售和邮购药品的报销;全部报销牙科预防费用,小修补费用减去50美元后报销80%,主要牙科项目和牙齿矫正等酌减一定费用后报销50%;通过全国连锁商提供视力保障,部分自费;心理卫生和药物滥用保障;对吸烟、腰椎疼痛、心脏病、高血压、肥胖、糖尿病等提供健康信息和具体的项目帮助;通过合作公司为家属等提供咨询服务;其短期病假长期残障、弹性花费账户等与纽约时报公司大致相同。

道琼斯公司根据个人供职和残障时间长短给予工资收入100%或60%的短期残障保障,26周后,长期残障计划与其他残障福利结合,按收入标准的60%提供保障。

保障未来 未雨绸缪

美国公司用的是401(K)(学校和政府用403(b))建立退休保障计划,个人可以从工资里直接往里存,公司提供匹配资金,通过省税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双赢”。这些账户由外部投资公司管理,到退休时支取。通常而言,这些福利按照固定的比例计算,不同岗位和年资比例会有不同。纽约时报公司的未来财务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种:

1.401(k) 储蓄计划。公司按1:1的比例匹配员工向该账户的存款。员工可以从9家投资基金中分配资产,并获得包括市场信息更新、投资策划帮助等。

2.人寿保险。公司无偿提供额度为年基本工资收入的生命保险,员工可以以团体费率酌加。另外,员工还可以购买配偶和孩子的保障。

3.养老金计划。该计划可以保障员工在退休后有持续的收入来源。公司提供在线工具,用于员工根据薪水和服务年限预估未来的福利额和丰富自己的财务规划。

4.员工购股计划。公司支付手续费并通过与专业国内公司合作帮助员工理财。

甘奈特公司的员工购股票计划等与纽约时报公司大致相同,其他的财务保障主要有:

(1)401(k)储蓄计划,2008年8月前,大多数员工按照1:0.5的比例获得公司股票匹配:即每位员工向该账户存入1美元(不超过工资6%),公司提供0.5美元的甘奈特股票到该账户。从2008年8月1日起,这个比例升为1:1(不超过工资5%);(2)该公司基本寿险和纽约时报公司相同,但员工可以按照1~4倍乘以年补偿额多购买,加上公司提供的基本人寿保险,最多不超过250万美元。员工可以为配偶购买保额为2.5万或1万美元的寿险,为孩子购买保额5000美元的寿险。人身意外保险政策也和寿险政策略同,通过专业公司为员工100英里外的旅行进行保险;

(3)通过合作伙伴为员工房屋按揭项目提供有竞争力的利率和费率。

道琼斯公司的基本寿险保障可以达到1.5倍的员工年收入,出差意外险保额可达7倍年基本工资,最低达10万美元,最高因公意外保额可达200万美元。

安心工作 快乐生活

为了让员工安心工作,很多公司还有安家补助、法律援助计划、领养补助、孩童看护、交通福利以及电影票、公园门票、购物、住店等折扣优惠。还有一些比较机动的福利项目专门针对表现特别优异的员工和资深员工,一般会有公司车辆、住店、免费茶点、工作时间的休闲运动(比如高尔夫等)、办公用品、午餐补助等。

纽约时报公司为所有员工支付出差意外保险的保费,员工可以通过美国运通网或Expedia安排出差行程、住宿等。公司除了法定假期和因为产假、医疗、家庭、残障等原因的离岗,每年提供每个员工两周的带薪休假,根据年资和工作地区不同,假期也有延长;每个员工还因年资不同享有私人事假。

论坛公司员工可以用税前资金支付上下班的公共交通和停车费。员工可享受购买物品、订阅等的折扣,免费参观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纽约城市博物馆等文博设施,优惠使用体育设施或优惠参加俱乐部、兴趣小组和信用合作社,便宜购买影剧院、音乐会和运动会门票、汽车、图书、移动电话、计算机和鲜花、餐饮等。为领养孩子报销最高5000美元(特需孩童每个报销6000美元);当家中看孩子的奶奶和保姆有事、看护中心关门、下雪天、学校假日和暑假,公司一些地方会为双职工家庭提供支持性的儿童看护。对孩子看护、升学、宠物看护和财务规划等给予信息和服务帮助。

甘奈特公司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每年8个法定假期中有6个可在任何时间换休;供职超过90天的员工每年可以有12周的无薪假期用于照顾孩子、老人或者养病等。最高报销2500美元的收养费,报销所有学费和每年最多不超过1500美元的与学习有关的书费。每年春天一次性提供3000美元奖学金授予孩子即将升入大学的全职职工。

道琼斯公司按60%的比例、每年最高不超过400美元报销员工健身俱乐部会费。孩子出生后最多可以有9个月的无薪假期,福利照旧。最多报销2000美元与抚养孩子有关的法律等费用。公司还为员工每年提供最高600美元的报销用于孩子突然没人照顾的花费。工龄1年带薪假期3周,工龄3年以上可带薪休假4周,工龄超过6年可带薪休假5周。

成就员工 回馈社区

美国许多企业还提供了一揽子的职业成长和发展计划,以帮助员工在飞速发展和变化的传媒业中持续获得技能、保持竞争力。一些公司的福利还有优先安排工作任务、休假以及升职等。纽约时报公司帮助员工发展的项目主要有:

1.领导力发展。作为公司内培养训练和教育的重要部分,公司通过课堂、网络提供一系列的课程以及“师傅带徒弟”(导师项目)、工作中教练、学习小组、“压担子”(挑战性的延伸任务)、“干中学”、外部经验交流等方式去培养各个层次有潜质的人才,激发他们的潜能、培养专业技能、管理技巧和竞争力。

2.绩效管理进程。公司采取有效的绩效管理周期帮助员工实现目标、发现成长和发展的机会,着眼差异化,以绩效为导向进行奖励。

3.学费报销计划。该计划不但针对学历教育,还针对证书教育。

4.个人成长。公司提供课程或网络课程帮助员工培养包括养生健身、休闲娱乐等兴趣爱好,帮助他们当好父母,处理好人际关系,做好宠物饲养、假期计划、退休计划等。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一、非货币利

非货币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者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或者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或租赁的房屋,或者向职工提供有补贴的商品、服务等。针对非货币利的不同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实际购买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利,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二)自有或租赁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公司将自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在计提折旧或者交纳租金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

(三)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以低于企业支付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或其它服务。以提供包含补贴的住房为例,企业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应当将企业补贴的金额(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分别情况处理:(1)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补贴金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收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2)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补贴金额直接计入出售住房当期损益。

二、辞退福利

企业可能出现提前终止劳务合同、辞退员工的情况,根据劳动协议,企业需要提供一笔资金作为补偿,称为辞退福利。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者接受补偿离职。

(一)辞退福利的确认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和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但确认预计负债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二)辞退福利的计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按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可能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进行估计,计提应付职工薪酬。(3)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1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辞退福利金额计人当期管理费用,该金额与实际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时,计入财务费用。

三、带薪休假

职工可能因为多种原因带薪休假,如年休假、生病、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一般来说,职工会因为在工作期间的劳动付出而获得相应的带薪休假权,企业对于职工已经取得的未来带薪休假权利应作为一项预计债务加以确认。职工取得的带薪休假权利按其是否可以结转下年可以分为累积带薪休假和非累积带薪休假。

(一)既定累积带薪休假 如果职工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累积带薪休假权利可以获得现金补偿,我们称之为既定累积带薪休假。这种权利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必须对职工所有累积未行使的权利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所以企业在确认应计负债时,应当包含职工全部累积未使用权利的总和。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了劳务取得带薪休假权利时就确认为一项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一一累积带薪休假”科目。同时,根据“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来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 如果职工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累积带薪休假权利不能获得现金补偿,称之为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这种权利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无须对职工剩余的带薪休假权给予任何经济上的补偿。所以企业在确认应计负债时,只需对资产负债表日因累积未使用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加以确认,而无需对所有累积金额加以确认。因为,这种权利会随着职工离开企业而自动取消。

实务中,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根据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休假权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一一累积带薪休假”,同时根据受益对象计人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果职工实际使用了由前年度转来的带薪休假权,应随同正常工资以银行存款支付。如果到该累积带薪休假权即将作废的那个资产负债表日(累积休假权一般都在一定期限内有效),职工仍未使用该权利,则将前预计追加的应付债务加以转销,同时冲减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非累积带薪休假 非累积带薪休假的权利只能在取得的当年行使,不可以结转到后续年度使用。如婚假、产假(包括作父亲和母亲)、丧假、病假等。当一名职工由于上述原因休假时,他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在一定时间内带薪养病或者度蜜月,但是这种权利显然不存在递延性,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下期,也就不存在未来某笔支出与当期职工提供的服务有关联,所以无须在年末将其作为一项负债处理。若非累积带薪休假的权利人在取得权利的当年就行使该项权利,只需在实际发生时将其计人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实务中,我国企业一般是在休假期间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一并处理。如果权利人放弃该项权利,则需视情况而定。若企业对于非累积带薪休假没有货币补偿,无需作任何处理;如果企业对于职工放弃的非累积带薪休假有货币补偿,应在实际补偿时先确认一笔应付债务,再同工资一起以银行存款支付。

四、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中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授予日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本知多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逐年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统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采取符合学生特点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国情、心理生理卫生、青春期或者性健康教育。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科学的生育抚育观念。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综合治理。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各单位应当将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定期公布,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指导和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社区管理和服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并不得藏匿或者包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提倡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定安排,发给生育服务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农村居民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核定安排。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的生育,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或者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二)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已被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录用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三)原为本省城镇居民的夫妻,将女方或者双方的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四)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五)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的居民在本省生育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可以在怀孕后持结婚证向女方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申报,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免费享受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服务证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办法,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或核定,需经批准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批。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夫妻一方属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前,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再生育的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或者举报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派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向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反馈。

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擅自终止妊娠;

(二)遗弃子女或者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要求再生育;

(三)谎报婴儿性别或者死亡。

第二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仍拒绝终止妊娠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同时填写生育登记报告,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不得生育;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省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办证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直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办理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的居(暂)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后,再办理有关证件。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聘(雇)用成年流动人口,或者房屋业主向成年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时,应当查看其有无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无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查验手续,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有关城镇居民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而拒绝终止妊娠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定期交换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

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六条 乡、镇已设立医疗机构的,可以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应在其医疗机构内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育龄妇女已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农村育龄妇女已生育一个男孩或两个女孩)的,提倡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育龄夫妻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农村育龄夫妻生育两个男孩、一男一女或按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提倡夫妻一方首选绝育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提供的避孕药具和下列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的复通手术;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予以保证。城镇从业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其他检查治疗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因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在治疗及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农村居民及其他城镇居民,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数额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具体标准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而增加的手术费用,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

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禁止遗弃婴儿。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二十五周岁、女性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十日;已婚女性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十五日。

第四十二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四十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

(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

(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外省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 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四十五条 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对报考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包括重点高中)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四十六条 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绝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

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

奖励标准和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追回已领取的证书和全部奖金;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收回已领取的证书,停止其独生子女待遇。

第四十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的,年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下列标准享受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属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一日;

(三)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七日;

(四)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二十一日;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终止妊娠的,休息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四十二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同时落实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施行绝育手术,需要配偶护理的,经施行手术的单位证明,给予配偶护理假七日;需要其他人员护理的,有关单位应予批准。配偶或者其他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

农村居民和其他城镇居民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鼓励男方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农村独生女户、纯女户夫妻,可以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并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或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二)婚外生育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三)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需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生育子女的,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征收;

(五)农村居民未经申请、核定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百分之五征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其子女数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社会抚养费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对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由当事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分期缴纳。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贪污。

第五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费自理,产假不发工资,男女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含技术职称)、晋级和领取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其他人员超生的,男女双方均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属农村居民的,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不增加份额。

违法收养子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前两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未经批准实施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除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五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顶替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和社会抚养费,或者不按期退还预征的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对揭发、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六十一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超生的,其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予处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与成年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公共财物的;

(四)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孕情检查的;

(五)遗弃婴儿,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的;

(六)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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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省份均取消晚婚假

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取消晚婚假,并增7天婚假,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新增配偶陪产假15天。

截至目前,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推进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已经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天津在内的至少15个省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各地的产假分别延长至128天到7个月不等。

15省份均取消晚婚假 部分地区增加婚假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中小学寒假将至,为使广大师生度过一个丰富多彩、健康文明、愉快安全的假期,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寒暑假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号)文件精神,就20*年寒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放假时间

根据中小学教学计划安排,我市20*—20*学年度寒假放假时间为: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20*年1月19日(腊月二十四日)开始,至2月15日(正月二十一日)结束,2月15日组织学生报到,2月16日正式开学。

(二)普通高中阶段学校:

20*年1月19日(腊月二十四日)开始,至2月9日(正月十五日)结束,2月9日组织学生报到,2月10日正式开学。

中小学教师与学生同时放假。

二、工作安排

(一)假前工作:

1、各中小学要按照课程计划要求,认真安排好放假前的教学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放假时间。各级教育行政和教研部门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济教行字)【20*】6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考试方式、科目和次数。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组织小学、初中的期末统考。各中小学不得对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排队,不得以学生的成绩作为评优、评先的唯一依据。学校要合理安排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寒假期间的作业负担。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作业要控制在每天一小时以内,要着眼于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和实践能力,布置一些能够激发兴趣、开阔视野、锻炼意志的开放性作业。要加强与学生家长沟通,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合理安排子女假期生活,不盲目让子女参加社会上各种补课辅导班,要在全面提高孩子素质上下功夫。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市教育局关于推进课改工作的要求,在寒假前,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新课程实施情况的座谈、讨论,认真总结课程改革,引导教师在总结中对如何“教好、教会”学生以及如何让学生“学好、学会”进行反思,在反思中求提高求发展。寒假中适逢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各学校一方面要引导教师利用寒假期间学习反思,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另一方面要关心教师的生活和健康,减轻教师的负担,让广大教师度过一个轻松、愉快、富有意义的假期。

3、寒假开始前,各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和各种事故的发生。各中小学校要集中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同时,要对学生普遍进行一次以预防交通、火灾、食物中毒、触电、传染病、燃放烟花爆竹及冰上安全事故和反、非法传销及防止被盗、被抢、被诈骗案件发生的安全专题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和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要在学生中开展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诚信教育、法制教育、生命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学校要通过休业式、致家长公开信等形式,指导学生学会安排好自己的假期生活,积极参加家务和社会公益性劳动,学会合理适度消费,不乱花钱、不吸烟、不喝酒、远离,不接触、凶杀等不良的影视作品,不进营业性电子游戏厅、舞厅、社会网吧,反对和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二)假期工作:

1、继续开展“万名教师访万家”家访活动,家校携手共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寒假期间,学校要组织广大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深入学生家庭,了解学生的生活和成长环境,与家长共同探讨帮助学生成长的方法和途径,同时征求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要对教师家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于开学第一周将家访活动情况汇总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积极做好假期控辍保学工作。

2、积极做好以“改革开放三十年”为主题的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教育活动。根据省委宣传部等四部门《关于在全省青少年中开展“改革开放三十年”读书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假期中我们将在全市中小学生中,举办以“改革开放三十年”为主题的征文比赛、讲故事比赛、演讲比赛和春苗网知识竞赛活动。各校要将本次读书活动和培养学生良好阅读习惯、提高学生的爱国热情相联系,与学生探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巨大变化,体验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丰硕成果(具体活动要求见附件)。

3、要充分利用假期,鼓励学生利用各种学习及活动设施,参加文体活动、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等综合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校图书馆(室)、实验室、计算机室及各种文体活动场地、设施设备都要有计划地向学生开放。要积极采取措施,为学生参加各种有益活动创造条件。要组织开展多种多样的体育锻炼和文体竞赛活动,学校在放假前要指导学生做好假期健身运动和锻炼计划,同时做好艺体专业训练队的假期训练工作。

4、积极开展“送温暖”、“手拉手”走访帮扶活动。寒假春节期间,要做好老干部、老教师等优抚对象和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及离退休教师的优抚慰问工作,学校要有计划组织学生慰问革命伤残军人、老红军等,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要走访贫困学生和家庭困难的教职工,学校干部、党团员教师每人至少与一名家庭困难学生建立结对帮扶关系,有针对性地进行物质资助、心理辅导和文化补习等,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增强自信,为控辍保学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5、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认真贯彻《*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寒假期间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组织学生到校上课。学校不得参与、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类复习班和培训班,禁止学校在假期联合或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用于开办补习班和培训班。普通高中学校要向学生开放学校图书室、实验室、自习室等学习场所,并根据学生需求安排教师定期到校答疑解惑。

6、做好思想稳定和安全教育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寒假期间师生的安全稳定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若遇降雪,学校应组织人员及时清扫校园和所负责的路面;各校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确保外出集体活动有校级领导带队,同时,学校要与学生及家长签定协议,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活动安全。假期中如遇紧急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市教育局基教处值班电话:*******。

三、组织领导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关键词】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当中的设定收益计划核算比较复杂,不仅存在会计上核算难度,而且计算工作量也是非常大的,一般由精算师测算,具体数值计算原理会计只做了解即可。应付职工薪酬当中的设定收益计划核算共分5步,下面介绍理论和例题解析:

第一步,计算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未来退休领取养老金的进行折现,折到退休时点)。

第二步,将上述现值平均分配到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用上述现值除以工作服务期间数)。

第三步,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四步,考虑每一期间的利息问题(本期应付职工薪酬计提金额和上期累计应付职工薪酬贾总求得利息),并将该利息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五步,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主要是指企业不能预计的过高或过低的职工离职比率、提前退休比率、死亡比率、过高或过低的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增长以及折现率变化等原因,将会导致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

企业应当将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甲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设立了一项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并于当日实施。该应付职工薪酬受益计划规定:

(1)甲公司向所有在职员工提供统补充养老金,职工在退休后每年可以额外获得12万元养老金,直至死亡。

(2)职工获得该额外养老金基于开始日起为企业提供服务,而且应当自开始日起一直为公司服务至退休。

为简化起见,假设符合计划的职工为100人,当前平均年龄为40岁,退休年龄为60岁,还可以为企业服务20年。假定在退休前无人离职,退休后平均剩余寿命为15年。假定适用的折现率为10%。并且假定不考虑未来通货膨胀影响等其他因素。

第三步,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就算每一期间的成本费用。456.35/(1+10%)19=74.62,以后期间以此类推计算。

(1)服务第1年年末:

借:管理费用 74.62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74.62

(2)服务第2年年末:

①当期服务成本

借:管理费用 82.08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82.08

第四步,考虑利息(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数乘以利率确定)

借:财务费用 7.46

贷: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7.46

③如果企业根据每期确认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提存资金,成立基金,并进行投资。则第1年末的基金金额为74.62万元,假定在第2年的利息收益为7.46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设定受益计划义务 7.46

贷:财务费用 7.46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教师专业发展水平和教育教学素质能力是学生发展的保障,是教师自身发展的根本,是学校发展的关键,教师专业素质能力的提高源自于不断学习和总结反思。学校在假期中应对本期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期工作提前做好谋划打算。经研究,现对20xx年寒假期间教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主要工作

(一)做好本期教学总结反思和下期教学工作计划。各教师要利用假期时间,全面仔细反思本期教学工作,重点是课堂教学改革和质量提升工作中的成功做法、不足之处、可强化和需要完善之处,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制定下期工作计划,明确下期教学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及措施方法。

(二)做好个人备课工作。各教师要在*学习研究课程标准、教材与教材配套的教师用书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下期备课工作,提前备好开学一周的教案或导学案,为新学期教学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三)各教师要根据学科和学段特点,按照各级规范办学行为相关要求,对学生布置科学合理、适量的假期作业,让学生假期中做到劳逸结合。建议各学校开学第一周内对学生假期作业完成情况和假期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测,学校应提前准备好检测试题并做好安排。

(四)各学校要对本期教学工作认真进行梳理总结,同时提出下期毕业班工作详细计划,特别综合复习、强化训练的具体要求和安排。

二、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假期工作,明确提出相关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各教师的本期教学总结反思和下期教学工作计划务必于开学前完成,并上交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将在开学工作检查时进行检查。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会计;会计主体;货币计量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1―0182―02

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及其迅猛的发展,电子商务会计理念为从事会计研究的学者所了解熟悉,并由此产生了很多有关电子商务会计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本文以现阶段一些有关电子商务会计理论的研究误区为出发点,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会计理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电子商务会计的出现并没有也不可能促使传统会计理论失去其应有的应用意义,相反的,电子商务会计的出现很好的补充和完善了传统的会计理论的观点。

1 电子商务会计主体假设进一步拓展

对于会计主体假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是否仍然适用的争论大都起源于“虚拟企业”的影响。所谓虚拟企业,是当市场出现新机遇时,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互补资源优势的企业为了共同开拓市场,共同应对其他的竞争者而组织的、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在信息网络基础上实现共享技术与信息,分担费用,联合开发的、利益风险共享的企业联盟体。有观点认为,由于虚拟企业的出现,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主体假设违背了其理论提出基础,已经不满足电子商务会计的发展要求,即:传统会计主体假设理论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对于电子商务会计主体假设是否受到冲击这一命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以任永平教授为代表的一种观点认为:“虚拟企业不仅具有明确的企业边界,而且由于其核心功能的保留,也更具有竞争力的稳定性,因此,毫无疑问虚拟企业仍然满足会计主体的假设条件,不会造成对会计主体假设的冲击”。而以孙克新为代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企业不是也不可能是会计主体,会计主体假设不因虚拟公司的存在而受到否定或变更”。以庄明来教授为代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实体企业和虚体企业尽管企业运作经营迥然不同,但其共性都是以企业的形式存在着,既然承认它是一个企业,因而也就不可能没有会计主体。两者因运作平台不同,因而其会计主体假设的内涵也就有差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们无需质疑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主体假设是否有其存在的意义。因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虽然企业组织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边界变得模糊,但该虚拟企业仍明显独立于其他企业主体,有自己的主营业务和财务活动,因此从实质上来说虚拟企业仍是一个会计主体。另外,类似于集团公司。虚拟企业往往也由若干个实体企业组成,所不同的只是其持续经营时间周期有不确定性。也许由于其所构成的价值链是最具竞争力的促使本虚拟企业得以存续较长的时间,也可能由于市场出现某项需求而临时组建虚拟企业,待完成该项需求后又立即解散。虚拟企业持续经营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并不能否认会计主体的存在,只是将传统的会计主体的形式扩大化了,要求人们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会计主体。

2 电子商务会计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所持有的资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或转换,其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清偿。

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环境下,“虚拟企业”的出现为传统意义上的持续经营假设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由于虚拟企业是基于同一的短期或长期的战略目标而组建起来的,其也许会在较长时期持续经营,也可能很快被解散,更多的可能是随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组合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大大缩短了会计核算的时间界限,甚至使企业随时都有面临清算、终止的可能。因此,许多学者认为,持续经营假设已不适应电子商务会计的核算要求,理由是:它违背了持续经营假设的基本前提――假定会计主体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应在放弃持续经营假设的同时选择企业面临解散假设。并借鉴清算会计的某些理论对虚拟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将持续经营假设变为清算会计假设是不恰当的。因为,即便是“虚拟企业”,其设立的目的也是为了生存、发展和获利,在其存续期间内资产将被正常的耗用,负债也将按时得到清偿,信息使用者仍要求会计系统定期提供会计报告。这与清算会计的实质不符。事实上,持续经营假设仍然有存在的理由。我们从持续经营假设提出的月的就可以发现,正是由于企业经营持续期间带有不确定性,才假定企业可以永久地连续经营下去,从而使会计原则、会计程序和方法建立在非清算的基础之上,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虚拟企业”较之传统实体企业的稳定性较差,也更容易解散,但其存在的目的与传统企业是一致的,信息使用者对其提供财务信息的要求也与传统企业是一样的,因此,持续经营假设仍然是适用的。对于那些内部结构比较稳定,计划长期存续的“虚拟企业”来说,持续经营假设无可厚非,而对于单一由于市场出现的某项要求而迅速组建,而计划在完成该项需求后立即解散的“虚拟企业”,则可在其项目合作的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其持续经营期,待合作项目完成后转为清算会计。

3 电子商务会计分期假设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会计分期的目的是将持续经营的生产活动划分为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会计期间通常为一年。称为会计年度或财政年度。会计分期实际上是持续经营假设的补充,一系列的会计基本原则,如收入实现,费用配比等都是建立在会计分期和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

对于会计分期假设是否仍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目前主要有这样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虚拟企业很可能在短时间内组合、解散,因此会计分期失去存在的意义,应以交易期间来代替会计期间,而取消会计分期;另一种观点认为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使会计信息的处理、披露将实现实时化,信息使用者可在网络上得到实时更新的会计信息,而不必等到会计期间结束,因此,会计分期也就不必要了。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会计分期仍有存在的必要,而由交易期间代替会计分期是不妥的。一方面企业的交易期间有长有短,若某项目持续时间长达几年,十几年甚至更长,则显然等到项目结束再提供财务报告的不恰当的。另一方面,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确使会计处理工作实现了电子化,可以实现会计信息的实时报送。但目前对于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不能实现实时化,必须等到会计期末审计结束后。

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而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来讲,实时变化的会计信息会无限增大用户的信息负担,用户往往为贪求更新的会计信息而陷入到不断重新搜索的困境中,而无法做出恰当的决策。鉴于此,笔者建议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应用会计分期假设。比如对于计划存续期短于一个月的虚拟企业,即可用交易期间代替会计分期;而对于计划长期存续的虚拟企业,则仍按照会计分期假设进行核算,由于信息使用者要求提供更为及时的会计信息,因此在企业的会计系统和审计工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的缩短会计期间。

4 电子商务会计货币计量多元化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货币计量有两层含义:第一,货币是众多计量单位中最好的计量单位;第二,货币价值稳定不变。选择货币作为会计计量的共同尺度,有利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用同一口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比较分析,做出正确的决策。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所拥有的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等无形资产代替了传统的物质资本等有形资产,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成为企业获利的主要源泉。然而传统的货币却无法满足对其的确认和计量。另外,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资金在企业、银行、国家间高速运转,资本市场交易活跃,加剧了货币需求的不稳定性,冲击了币值稳定假设。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应建立多元化计量模式。在继续保持货币计量为主的前提下,引入非货币计量,增加对人力资本、知识资本的计量以及对员工素质、企业竞争力等的非货币计量。而会计信息处理的电子化,大大减少了会计人员的烦琐工作,提高了会计处理速度和精度,因此也使会计敢于在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外,增加币值变动的计量模式,根据币值变动的实际情况记录经济业务。如在涉及外币核算时,可按照经济事项发生当时的汇率即时折算人账,以克服在会计一报告时产生的各种外币报表折算方法选择上的弊端。

5 结语

尽管基于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生产活动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电子商务会计作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会计学相结合而产生的新的应用性学科,不可能颠覆传统会计理论及实务,而只能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修正、扩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任永平,电子网络回倾倒会计大厦吗,财务与设计,2001,(9)

[2]孙克新,虚拟企业与设计基本假设[J],上海会计,2001,(7)

[3]庄明来,电子商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4]刘丹,电子商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与对策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06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各党总支、各单位:

寒假将至,为确保全院师生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寒假,确保学院安全稳定和新学期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2017年寒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假及开学时间

寒假自x月x日(农历腊月十九)起,教职工x月x日(农历正月二十九)在本单位报到,学生x月x日(农历二月初一)在各系报到。x月x日(农历二月初二,星期一)起全院正常上课上班。

二、假期间工作安排

(一)安全稳定工作

牵头单位:党办院办、保卫部(保卫处)、学工部(学生处)、人事处

参与单位:院属各单位

工作任务:党办院办牵头做好寒假学院值班安排和维护稳定工作。保卫部(保卫处)牵头做好校园治安、消防及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做好校园机动车智能识别系统建设工作,做好各类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家属区防火教育工作。各单位要对所属安全责任区域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学工部(学生处)要督促各系在放假离校前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普遍性的安全意识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溺水、防火、防骗、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切实提高大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同时做好对学生的跟踪管理工作。人事处要督促全院各单位开展一次教职工安全教育工作,重点是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煤气中毒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切实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工作要点和财务预算工作

牵头单位:党办院办、计划财务处

参与单位:各职能部门

工作任务:党办院办牵头起草《2017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计划财务处编制2017年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

(三)教学工作

牵头单位: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

参与单位:各教学系部

工作任务:教务处牵头完成2016年实验室基本数据统计整理,下学期课表编排,2017年春季教材入库,通识教育课开课、期初补考准备工作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调研论证工作。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完成期末考试试卷抽查、评教数据整理总结工作。

(四)人事工作

牵头单位:人事处

参与单位:各教学系部

工作任务:制定2017年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组织好博士招聘面试工作;积极办理2016年招聘博士人事手续调配和部分新入职人员、个别未入岗人员的岗位变更工作;制定落实“四个一百”目标的配套政策和符合我院实际的职称评定准入制度,修订《教师系列职称评定量化计分办法》《教辅系列职称量化计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和系部青年骨干教师外出培训。

(五)学生工作

牵头单位:学工部(武装部、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

参与单位:各教学系

工作任务:学工部(武装部、学生处)完成2016年各系学生工作考核,制定2017年学生工作考核办法;组织相关人员外出交流学习,修订、完善部分学生工作流程。团委组织好大学生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积极筹备“挑战杯”科技作品大赛。招生就业处做好毕业生调整派遣服务工作,组织毕业生参加2017年运城市春季人才交流会;做好艺术专业招生宣传、学生下学期就业创业课程安排、创业意识和创办企业培训安排等工作。

(六)“两节”氛围营造及春节慰问工作

牵头单位: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工会、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后勤处

工作任务:宣传部、后勤处做好“两节”氛围营造;后勤处做好校园环境卫生清理和水电暖运行保障工作。组织部、学工部、工会、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分别做好对老党员及困难党员、军属、困难职工、离休老干部的春节慰问工作。

(七)服务保障工作

牵头单位:后勤处、资产管理处

参与单位:工科实验中心、理科实验中心

工作任务:后勤处做好全院食堂、公寓、教学楼、办公楼和校园绿化的各种维修维护及保养工作;做好2017年后勤耗材、食堂饮食物资的采购招标和新校区拆墙透绿的各项准备工作,安排相关人员提前到校进行卫生清扫,确保新学期教育环境整洁优美。资产管理处会同工科实验中心、理科实验中心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

(八)其它工作

纪检监察室:对春节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别是隐形变异的“”问题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出入私人会所,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聚众、酒驾等易发多发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对春节期间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快查快办,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并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起草《20xx年纪检监察工作报告》。

组织部(人才办、统战部):牵头完成省管干部年度考核和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材料整理、数据统计和单位、个人评优评模工作;继续推进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起草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做好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的推荐、审核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相关工作。

宣传部:继续做好全院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应对和假期学院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配合运城市文联举行诗词展览活动,开展“反百日宣传”活动。

工会:做好新老校区教职工活动室的器材维修维护,保证教职工活动正常开放;及时看望住院职工和协助料理教职工及直系亲属丧葬事宜。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正常开放老干部活动室,及时解决老干部反映的问题;做好办公室搬迁工作。

审计处:做好基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和修缮项目结算审计工作。

科技产业处:做好新增硕士授予单位(点)立项建设申报工作;完成2016年年度科技年报、社科年报统计上报;做好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的的组织申报工作;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资金年度报告和结题工作,完成省科技攻关计划(农业)、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结题及绩效考核工作。

资产管理处:完成20xx年固定资产年度统计总结和网络信息中心私有云、工科实验中心信息软件等招标工作;完成2017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报工作;继续做好老校区家属区(北苑)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计划财务处:积极做好筹融资工作,办理支付工程、绿化、维修、取暖等款项。

外事处:落实好与美国蒙赛罗大学、威斯康辛分校的交流合作项目,办理相关人员出国手续,负责留校外教的管理、服务和外教公寓楼的设施检修工作。

发展规划处:做好停车场规划设计修改和环评一期二期验收准备工作;做好部分单体建筑审计决算工作。

合作交流处:做好教育部“百校工程”项目后续实施和推进工作,继续推进“互联网 中国制造2025”产教融合促进计划相关工作。

各系部:做好下学期课表编排,组织教师积极备课,为下学期教学提前做好准备;组织好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做好国家公务员招聘面试政审工作;组织教师开展科研和积极申报科研项目;组织教师外出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研讨;组织业务骨干进行专业调研,修订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积极推进转型提质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国培计划”项目总结、绩效评估和材料报送工作;完成“国培计划”置换脱产项目第三阶段的“在岗研修”的实践指导工作;安排对20xx级、20xx级学生进行函授教学,做好20xx级毕业生资格审查,并及时办理毕业注册及毕业证;做好第四期俊杰运城市美术教师培训的准备工作。

图书馆:完成学生阅览桌椅的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电子资源24小时面向师生开放,进一步完善新模式下各岗位的职责及工作流程。

档案馆:做好个别毕业生遗留档案转递工作,接受师生查询查阅档案。

工科实验中心:开放机械电子创新实验室,为师生做好服务。

理科实验中心:根据师生需要,开放大型仪器实验室和综合创新实验室,为师生做好服务。

网络信息中心:24小时网络监控,维护校园网络安全,确保网络畅通;做好数字化校园云平台的招标建设、数字化校园建设项目论证、上报和子夏楼网络综合布线整改工作。

学报编辑部:策划关公文化研究论文专题,进一步提高河东文化研究栏目影响;学习落实2015版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改进学报数据格式规范;编辑出版2017年第一期学报。

附属中学:组织好期末考试,安排好学生假期德育和社会实践作业;做好高三学生提前开学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保证通讯畅通,重要事项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值班应急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xx办发电[2016]71号)要求,严格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领导干部带班制度,遇有紧急和突发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处级以上干部离开运城市外出,要按照《运城学院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党字[2015]29号)文件精神,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和备案事宜。

2.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学期期末各项工作和下学期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还要认真总结、反思本年度工作,主动谋划2017年重点工作。x月x日(农历正月二十二)前,各单位将本单位寒假工作总结及学期初工作安排的电子版报党办院办邮箱: 。

3.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六项禁令”,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持续深入反对“”,特别是要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坚决防止反弹。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和管理监督力度,做到小错提醒、动辄则咎,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修身自律,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坚持拒腐蚀、永不沾,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本色。

4.倡导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勤俭文明过节,展示新形象,引领新风尚。

党委办公室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一、会计基本假设的内涵

会计基本假设是一种对会计活动进行时、空、量限定的理论,是会计活动得以进行的基本前提,亦称会计的前提,指一般在会计实践中长期奉行,毋需证明便为人们所接受是从事会计工作、研究会计问题的前提条件。目前为国际会计界普遍认可的基本假设有四个,即会计主体(Entity)假设、持续经营(GoingConcern)假设、会计分期(AccountingPeried)假设和货币计量(MonetaryMeasurement)假设。

1、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又称会计实体,是会计核算服务对象,或者说是会计人员进行核算采取的立场及空间活动的范围的界定。对会计主体的择定,有两个可以依赖的基础。一是概据能控制资源、承担义务并进行经营运作的经济单位来确定;二是根据特定的个人、集团或机构的经济利益的范围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一个经济单位就是一个会计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将特定个人、集团或机构的经济利于范围作为会计主体,如合并会计报表和企业内部的责任中心等,会计主体的选择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而,传统的会计主体都是有形而稳定的实体组织。

会计主体假设之所以成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之一,传统会计理论认为:会计信息系统所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信息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严格限制在每一个特定的、在经营上或经济上具有独立性的单位之内。只有首先从空间上对会计工作的具体核算范围予以界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才有了空间归属,才能独立反映特定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才有可能从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中得到有意义的会计信息,从而作出决策,并管理、控制经济活动。如果主体不明确,资产和负债就难以界定,收入和费用也就无法衡量,以划清经济责任为准绳而建立的各种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便无从谈起。可见,会计主体假设作为开展会计工作的前提,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会计假设是对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作出的合乎情理的推断和假定,会计假设本质上是一种理想化、标准化的会计环境。但是,假设毕竟与经济现实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假设成立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假设与现实的脱节应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当现实发生变化而使假设远离会计的经济环境时,假设就必须作出相应的修正和补充,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良性”运作。

2、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都是对会计主体经营时间长度的描述。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两种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会计上假设企业将继续存在下去,而不会在可预见的将来清算解散。在持续经营下,会计主体所持有的资产,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或转换,而其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清偿。会计分期假设是持续经营假设的补充。它是将持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的截取一个“时间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迄日期采用公历日期。核算和报告其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描述其在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的一种会计假设,是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的基础。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止,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是一种理想的假设状态,随着全球化和竞争的不断加剧,经营风险日益加大,企业随时都有被并购、清算、终止的可能。据统计,美国高技术企业技术项目成功率只有10-20%,某些高技术项目成功率甚至在3%以下,而这些项目的开支费用一般数目巨大。如此高的风险率,企业面临倒闭,清算的威胁可想而知,持续经营假设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会计分期假设的存在与会计管理职能直接相联系。之所以要计算期间损益,定期编制会计报表,主要是通过报表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利于下个周期的生产经营。但是人为地划分区间,并且“待摊”、“预提”费用等,必然导致客观经济现实与会计反映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背离,成为引起会计信息失真制度原因,即会计期间的划分将不可避免地引起会计信息的部分失真,这是会计分期假设本身固有的缺点,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瞬息万变,企业对会计信息和需求朝多层次、多文化局面发展,不同的管理主体对会计信息有不同的时间要求。传统的以年度为期的会计分期假设将受到冲击。信息提供再以整齐划分的日历年度为标准,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3、货币计量假设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薪酬准则;新老差异;企业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自2007年l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了一个基本准则及38个具体准则,在38个具体准则中,职工薪酬准则无论从它的范围、内涵上看,还是它的确认、计量上看,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从职工薪酬准则解读的角度,分析职工薪酬准则的一些要点及新老差异。

一、职工薪酬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范围及计量标准

我国原会计制度没有规定一个完整、统一的职工薪酬的概念,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不完整、不准确,比较分散。新准则从薪酬的本质出发,指出职工薪酬定义: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即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这个定义全方位、多角度地规范了职工薪酬的范围和内容,也为企业提供了完整的人工成本。

完整的人工成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职工的范围

准则中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既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还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这比原制度只包括正式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的范围扩大了很多。

(二)薪酬的范围及计量标准

职工薪酬,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利,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1、货币性职工薪酬

(1)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包括计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物价补贴等。

(2)职工福利费,指企业内设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计量上新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按实列支的处理办法,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具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货币性薪酬―“五险一金”,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计量,同时计入相应的费用成本。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按照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计提标准并计入相应费用成本;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量。

2、非货币性职工薪酬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销售商品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和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提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付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3)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以低于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企业应当将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即相当于企业补贴的金额)分别情况进行处理:①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摊费用处理,并根据受益对象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②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计入出售住房当期损益。

3、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通常是指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的补偿,包括支付给内退人员的一切薪酬。

辞退福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管理费用:(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如果企业能够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则表明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对于企业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由于这部分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

4、其他形式的职工薪酬

除上述工资、五险一金、非货币利等常规薪酬外,实务中还存在如下形式的职工薪酬:

(1)带薪休假

职工可能因为多种原因带薪休假,如年休假、生病、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一般来说,职工因在工作期间的劳动付出而获得相应的带薪休假权,该其是否可以结转下年可以分为累积带薪休假(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及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和非累积带薪休假。

①既定累积带薪休假

职工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累积带薪休假权利可以获得现金补偿,称之为既定累积带薪休假。这种权利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必须对职工所有累积未行使的权利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所以企业在确认应计负债时,应当包含职工全部累积未使用权利的总和。按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企业应当在职工取得带薪休假权利时就确认为一项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一一累积带薪休假”科目。同时,根据“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来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②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

职工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累积带薪休假权利不能获得现金补偿,称之为非既定累积带薪休假。这种权利在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无须对职工剩余的带薪休假权给予任何经济上的补偿。所以企业在确认应计负债时,只需对资产负债表日因累积未使用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加以确认,而无需对所有累积金额加以确认。因为,这种权利会随着职工离开企业而自动取消。

③非累积带薪休假

职工带薪休假权只能在取得的当年行使,不可以结转到后续年度使用。如婚假、产假(包括作父亲和母亲)、丧假、病假等。当一名职工由于上述原因休假时,他可以享受带薪休假,在一定时间内带薪养病或者度蜜月,但是这种权利显然不存在递延性,也就不存在未来某笔支出与当期职工提供的服务有关联,所以无须在年末将其作为一项负债处理。若非累积带薪休假的权利人在取得权利的当年就行使该项权利,只需在实际发生时将其计人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如果权利人放弃该项权利,则需视情况而定。若企业对于非累积带薪休假没有货币补偿,无需作任何处理;如果企业对于职工放弃的非累积带薪休假有货币补偿,应在实际补偿时先确认一笔应付债务,再同工资一起以银行存款支付。

(2)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

企业为了鼓励职工长期留在企业提供服务,形成了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达到规定年限后可以分享企业利润的奖金计划。确认为薪酬的条件有两项:①企业因过去事项现在负有作出支付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②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实务中,此薪酬仍然是由于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不是由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交易而产生,因此,企业将此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不能作为净利润的分配。

二、单一的会计科目设置,保证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

原制度中,职工薪酬按性质和形式,采用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分别核算。而新准则规定,所有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均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核算,在总账户下分别设置“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辞退福利”等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这样就保证了职工薪酬核算科目的统一性,同时也保证了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

(一)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1、工资、福利费、保险费。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生产部门人员)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

研发支出(研发人员)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职工福利

――社会保险费

2、非货币利

(1)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生产部门人员)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

研发支出(研发人员)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同时:

(2)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按每期应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生产部门人员)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

研发支出(研发人员)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贷:累计折旧

(3)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按每期应付租金: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生产部门人员)

在建工程(在建工程人员)

研发支出(研发人员)

管理费用(管理部门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部门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贷:银行存款

3、辞退福利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二)发放职工薪酬

1、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医药费、代扣水电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企业支付职工福利费,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4、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三、新准则实施对当前企业的影响

1、使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垄断企业的薪酬更加透明

以前对职工薪酬方面的规范分散在不同的文件制度中,没有统一的规范,使一些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的福利费变着法子走账,借方记入成本和费用,贷方记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交(付)款,一些不好下账的福利费用记入其他应付款。而新准则把凡是由于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的报酬以及相关费用都统一到职工薪酬的范畴,并在统一的负债科目“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这就把以前可能躲躲藏藏的东西都暴露出来,而且还有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新准则将几乎所有的职工薪酬按受益对象处理,有助于企业正确核算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从而提供更为可靠的成本等信息;统一的薪酬披露规则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可比性、可理解性。

3、对企业的损益会产生一定影响

新准则在确认、计量方面的变化对企业的损益会带来影响,比如计入成本的保险费等将增加期末产成品的账面价值,从而增加当期的利润;而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将减少当期的利润;改变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和医疗保险费等的列支方法也将对企业的损益产生影响;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将增加企业的当期收益等等。

4、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留下空间

新准则扩大了职工薪酬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当职工薪酬在公司成本费用中所占比重较大时,职工薪酬可能成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之一,即如果公司经营业绩较差而公司又在进行大规模基建时,公司可能将部分生产经营员工列为工程人员,将其薪酬资本化,降低当期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反之,可以采用相反的方法来降低利润。辞退补偿也是如此。

5、为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起积极作用

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的反倾销诉讼中,会计准则未能与国际趋同是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出口产品大部分还是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由于中国劳动力成本低,再加上根据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为职工缴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计入期间费用,没有计入产品成本,这样的处理是制度规定的,但对外方看来是为倾销作会计掩饰。新准则符合了国际惯例,将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全部计入职工薪酬(包括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并根据不同情况将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相关资产成本,这就提高了人工成本,得出合理出口价格。由此可见,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为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敏.新会计准则变化点及案例说明: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刘常青.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思想发展路径的考证(之二)[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0(1):63-7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假期中业务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与带薪年休假相关的法律法规

1.2008 年1 月1 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主要是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年休假补偿等。

2.2008 年9月18 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主要是规定新进员工、离职员工的年假如何计算等。

3.2009 年4 月15 日实施的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进一步明确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以及如何确定累计工作时间。

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什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面“连续工作1 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在加入某公司前已经有“社会工龄”(即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则具备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

带薪年休假天数到底是几天

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是与“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社会工龄)相关,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呢?根据国家规定,“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带薪年休假,到底谁来安排

根据国家规定,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年休假在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在HR 实务操作中,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每个自然年度或企业财年初,企业人力资源部请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和员工休假需求,报所在部门员工的休假计划。人力资源部也会定期(例如按季度、按半年、或在年底)核销员工的休假情况,对于员工未按休假计划休息的,人力资源部会有及时的提醒,避免跨年度安排。

所以,不管是员工还是HR“动”员工的年休假,建议有一个周全的规划,可考虑如下因素:

1.从员工层面:尽量与各类“黄金周”错开,避免黄金周期间的高价机票、住宿和交通成本;兼顾自己所在部门其他人的工作,本部门之间的同事错开休假,毕竟存在其他同事作为后备支持而导致的可能增加的工作量问题。

2.从公司HR 层面:要整体了解员工的休假计划,行使好法律赋予的“统筹安排”的权利,例如考虑北京APEC 假期、2015春节假期等因素。

哪些情况下,员工不享有带薪年休假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享受年休假,需要保证一定的出勤天数,否则也有可能无法享受当年度或下年度的年休假。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

(5)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如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如果没休,如何给补偿?补偿标准如何

根据国家规定,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在HR 实务操作中,应避免以下两种误区:

误区一:未休年假,一律需要给补偿

如员工存在未休年假,首先需要考虑员工是“在职”还是“离职”状态:如在职,则企业需要考虑在年底统筹安排或者与员工商议,在下一个年度的某个时间段安排,确保员工休假的权利;如正处于离职期,则根据工作需要考虑在离职通知期内休完,或者给予未休年假的补偿。

误区二:未休年假补偿,一律给3 倍工资作为补偿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对于员工未休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对于未休年假,额外给予200% 的工资补偿就是合法的。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知名企业在带薪年休假问题上的惯例做法

通常情况下,一些知名企业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均高于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以显示出企业的整体薪酬福利竞争力。例如某外资企业在《员工手册》中约定,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员工应享有的年休假(“法定年休假”,比如5 天)涵盖在公司全年带薪休假(比如15 天)中,公司全年带薪休假中超出法定年休假天数部分,属于公司的福利年休假(“福利年休假”,比如1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