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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1篇

产品名称:中融信托・诺亚・港湾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目标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份数:不超过50份(自然人)、机构不限

退出机制:5年封闭,3年累计收益率低于15%可赎回

资金要求:100万元起,超出部分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人民币)

加入费:1.5%

费率:管理费:2%

银行托管费:0.2%

投资顾问费:正收益的20%

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股票。

不得投资于ST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进行证券回购融资交易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20%

投资策略:坚定的长期和相对的集中的投资

企业的价值――投资杰出企业,分享经济成长的硕果

优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竞争优势强于一般上市公司;在企业的长期发展中,强者的优势会被时间放大器放大,弱者的差距也会被时间放大器放大。长期投资的基石注定要建立在杰出的企业之上。投资优质上市公司,跟随实体经济中的强者:长期投资制胜的法宝。

中国崛起的价值――投资东方,做多中国

改革开放30年来高速成长的中国经济并没有放慢她的脚步。我们正面临质的飞跃,我们的学习曲线正在加速上扬。我们的现代化目标将在今后2。年得到极大的实现。对拥有巨大资本资源、人力资源的中国经济的信心是本款产品立足的根本点。

时间的价值――长期投资,尽享复利的威力

不受股价短期波动的影响,专注于长期趋势的资本回报。用长期确定性化解短期的不确定性;以较低的长期投资风险化解较高的短期投资风险;通过长期稳定获利取代短期投资收益波动,从而实现资本的复合增长,尽享时间的价值、复利的威力。

资产配置――加入一个长期获利的稳定器

本产品为5年期的长期投资产品,致力于为投资者的资产组合加入一个长期获利的稳定器。

基金经理介绍:

但斌――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总经理,主管公司投资。中国著名私募基金经理,中国关注长期价值投资的第一人,将价值投资思想与中国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最坚定的实践者,畅销书《时间的玫瑰》一书作者。

1992年开始证券、期货研究与投资生涯,长期致力于股票、期货等金融市场的基础研究,对投资哲学有一定思考,对投资组合的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技术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应用有一定实践,擅长把握结构性机遇及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投资。

近年业绩表现(附业绩比较表)

在2003、2004、2005年的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下跌的三年中,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都取得出色的回报率,最近三年投资总回报超过300%。且每年回报都在35%以上。

产品特点:

5年完全封闭,投资绩效5年后一次提取。

5年封闭期:产品针对资产管理人的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趋势,致力于为投资人提供专注于长期投资回报的投资工具。

投资绩效5年后一次提取:资产管理人与投资人风险共担,成果共享;共同面对长期价值投资历程中的挑战,共同分享长期价值投资的硕果。

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介绍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2篇

因为股市目前不是高歌猛进的时节,买买信托还是又省心省力又保收益的。天信08A1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额起点人民币20万元,信托期限18个月。预计收益5.5%+或有分红(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投资于债券及其回购、基金、股票、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及以不超过信托计划规模5%的资金投资于经国家批准的金融衍生产品。收益分配:当信托资金投资总收益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其年收益率等于或小于5.5%时,受托人将不收取报酬;当其年收益率在5.5%至8.33%之间(包括8.33%)时,受益人享有5.5%部分的信托收益,受托人提取超过5.5%部分的信托收益作为管理信托事务的报酬;当信托资金年投资总收益率超过8.33%以上时,受益人享有5.5%部分的信托收益以及超过8.33%部分信托收益的60%。其余信托收益将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报酬。

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15亿元人民币,由天津市财政局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并列为第一大股东,现公司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达100余亿元人民币。

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

推荐一个工具――中国保监会开发的“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系统包含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培训管理、诚信管理、电子档案管理等5个模块,采用B/S模式(Browser/Server),通过互联网传输数据,将全国保险营销员的基本情况全部纳入系统。社会各界可以登录http://iir.circ.省略网站对保险营销员资格情况、展业情况以及历史诚信记录进行查询,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该系统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信息化管理。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上线启用,拓宽了社会各界监督保险营销业务的渠道。此外监管部门提示,今后社会公众通过保险营销员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要求其出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从业人员展业证书》,并可采取登录http://iir.circ.省略网站、拨打免费声讯台电话960160123以及向营销员所的保险公司进行查询等方式,了解保险营销员的相关信息。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3篇

投资目标:谋求持续的资本绝对收益

投资理念:

进行价值型投资,寻找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低估型企业,包括资产价值低估、并购价值以及由业绩增长驱动的相对价值低估等。

投资策略:

主要以产业投资的眼光,评估和挖掘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充分考虑长短线因素,最终精选出价值被低估,市场易于形成共识,透明度高,沟通顺畅,可以施加积极性影响的投资品种。

风险提示:本产品以证券投资交易为主要投资目标,尽管投资管理人将积极发挥专业特长,但投资收益仍受到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有可能还会出现亏损。请投资者在购买该产品前仔细阅读信托文件。

投资业绩

1994年成立的内部职工基金到2007年累计增长157倍,年均复利收益率47.6%,远远超过上证指数的增长率

“平安证大一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总收益率为107.58%获取2007年信托产品组第一名(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不代表将来业绩。)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顾问)介绍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证大投资集团旗下的主力公司和集团赖以成长壮大的发源公司。公司创建于1993年,由当时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硕士毕业的戴志康、朱南松等人发起设立。主营业务为:证券投资管理、企业资产委托管理、资产重组及收购兼并、企业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实业投资等。最初的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300万元,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公司规模百倍增长,目前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管理和运营的资产规模约为20亿元。

基金经理介绍:

朱南松――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西安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1989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1992年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学位。

2008年获复旦大学哲学博士。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4篇

北方信托发行智造(天津)创意产业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产品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 0000万元。单笔信托合同起点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合同总数不超过50份(含50份)。单笔信托合同资金金额为100万元至119万元的,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个月至第18个月期间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7.6%,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9个月至信托终止日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8.5%;单笔信托合同资金金额为120万元至149万元的,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个月至第18个月期间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7.7%,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9个月至信托终止日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8.6%;单笔信托合同资金金额为150万元至999万元的,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个月至第18个月期间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7.9%,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9个月至信托终止日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8.8%;单笔信托合同资金金额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个月至第18个月期间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9.5%,自集合信托成立起第19个月至信托终止日的受益人税前预计收益率为年10.5%。

智造(天津)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9500万元。智造(天津)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主要管理经营总面积约9.3万平米智造e谷园区,智造e谷园区位于滨海新区海洋高新区,毗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塘沽市区,地理位置较为优越。通过创意产业园区周边的京津塘一、二线高速、唐津高速等快速交通线,从园区出发,开车可以20分钟到达天津市内,20分钟到达滨海国际机场,10分钟到达天津港包括东疆港,10分钟到达开发区和于家堡金融区、响螺湾商务区,60分钟到达北京市内,70分钟到达北京机场。园区定位于集IT(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目录导购);现代服务业(包括但不限于都市旅游,拓展训练,时尚街区,时尚酒店)和物流配送(包括但不限于电视购物,呼叫中心,人力资源中央管理,终端建设平台,物流仓储配送平台)于一体的新经济产业基地。智造e谷园区收益来源为:1,现代服务产业相关经营收入;2,物流配送产业的成熟积聚大量企业进入园区带来租金收入;3,各种商业、新经济产业等业态企业入住的租金回报;4,通过企业品牌无限提升,各种生态链环节企业所获得的边际效应递增;5,通过项目设定获得国家及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风险控制:1,智造(天津)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股权在我公司设立股权信托,并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北方信托实际控制智造(天津)创意产业有限公司股仅及公司项下资产。2,集合信托计划预留9个月处置期,保证了如出现风险时信托资金安全退出。3,受托人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对信托资金用途实行监管。保证信托到期信托资金持有股权保值增值。

大新华物流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天津信托推出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规模:8.748亿元人民币,其中7.2亿元作为优先受益人,不低于1.548亿元作为劣后受益人。信托期限分为:信托计划中优先受益3.6亿元,劣后受益不低于0.774亿元,信托期限2年;信托计划中优先受益3.6亿元,劣后受益不低于0.774亿元,信托期限3年。金额起点:优先起点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并可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预计收益:认购金额300万元以下,二年期8.2%三年期8.5%;300万元到490万元二年期9.3%,三年期9.6%;500万元到990万元二年期9.3%,三年期10.5%;1000万元以上二年期10%,三年期12%。

资金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以1元对价1股方式认购大新华物流股权,资金用于通过招拍挂方式购买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5亿股股权,其中7.2亿元为优先受益人,1.548亿元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认购作为劣后受益人,信托计划到期后,海航集团溢价购买受托人所持有的大新华物流股权。如果目标股权最终招拍挂价格高于8.748亿元人民币时,信托计划开放,由海航集团负责补足目标股权购买价款与本信托计划所募集8.748亿元的差额,海航集团补充资金增加劣后受益权额度。如果招拍挂股权数量少于1.35亿股或股价低于6.48元/股,使大新华物流购买上海农商行股权总价款低于8.748亿元,海航集团未及时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则视为本信托计划正常存续,信托资金超过大新华物流购买上海农商行股权总价款部分应留存于金融机构(未使用资本金中优先受益权资金金额与劣后受益权资金金额比例不得低于4.65:1),用于再次购买上海农商行股权。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况,可提前终止:A:如大新华物流购买上海农商行股权失败,即在2011年3月底前未成功拍得目标股权时,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B:如大新华物流购买上海农商行股权最终招拍挂价格高于8.748亿元,而海航集团未按时补足股权购买价款与本信托计划所募集8.748亿元的差额,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C:大新华物流、海航集团在得知大新华物流不能取得上述股权所有权时,必须于次日书面通知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在取得受托人同意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D:大新华物流如在拍得上海农商行股权后6个月内,即于2011年9月底前未通过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则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E:如果由于招拍挂股权数量少于1.35亿股或股价低于6.48元/股等原因使大新华物流购买上海农商行股权总价款低于8.748亿元,则海航集团有权于次日书面通知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在取得受托人同意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海航集团未及时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则视为本信托计划正常存续。

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仓储、商务咨询、寄递服务(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国际海上运输服务、国际公路运输服务、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航线的航口货运销售服务(危险品除外)、以及对外投资等。目前,大新华物流正逐步由经营职能向投资管理职能转型,并最终成为投资控股型的物流集团企业。

信托计划到期后,海航集团溢价购买受托人所持有的大新华物流股权。

不“`碜”的建筑

他长得挺“珂碜”,穿得也“`碜”。当然,他有很多非常贵重的衣服,在适当的时候穿。当他随便穿穿时,就是一个珂碜的典型代表。作为外乡人,他在天津已经奋斗了15年,在圈子里有一号。

五大道是天津的名片。五大道上除了那些不同程度保护的万国风貌建筑,也有些建国后建设的5层砖楼。说实在的,这样的砖楼不好看。有一片砖楼被拆了,拆后好几年地一直荒着,用砖墙围起来。最近,这片地上有了动静,开工了。

好奇心驱使,是谁买了这片地,开工后要建成什么?原来是他。一个看着挺“珂碜”的人。

他早就买了这片地,楼上的居民是1.5万元一平米拆迁的,当时本城最贵的商品房8000一平米,拆得非常顺利。现在他要在这里盖房子。附近的商品房公寓3.2万一平米,别墅呢,据说早已售罄。他要在这里盖两栋别墅。给自己家人住。

他的企业建设了不少商业楼。

在万国风貌建筑集合的五大道上,我不知道他会建一座什么样的别墅。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澳大利亚;超级年金;中小企业;集合年金

在企业年金市场上,中小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财力有限,职工人数少,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复杂,管理费率较高等因素,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较低。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了我国55%的GDP、60%的出口总额、40%的利润、45%的税收,提供了75%的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还不到企业年金基金总额的1%。为此,业内学者提出众多中小企业可以建立集合年金计划,即多家企业作为计划发起人,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选择受托人进行运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府部门一直尚未出台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实施办法,如何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一直没有确定的模式。本文试通过对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计划的论述及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现状的分析,以期对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发展有所借鉴。

一、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

澳大利亚的企业年金,称为超级年金(the superannuation fund),是澳大利亚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超级年金计划的资金由雇主强制缴费,雇主和受益人享有税收优惠,缴费存入个人账户,连同投资收益一并形成超年金基金;超年金基金由澳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批准的信托机构管理,信托机构再委托基金公司投资运营(信托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可为同一家机构),可投资国债、基金、房地产、本国股市和海外股市等;超年金领取额依个人账户积累额计算,可一次性领取,也可按月领取。

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有以下几种类型。公司基金:由单个或几个雇主发起,参保人员仅限于该雇主的雇员;可以采取基金制或非基金制,可为确定给付模式或确定缴费模式。行业年金:由多个雇主发起,仅对特定的行业开放,多为确定缴费制,在超级年金基金资产中比重较小,适合于中小型企业。公共部门基金:向政府部门提供养老金,多为确定给付制,采用一次性给付和年金给付混合的方式。集成信托年金(又称零售基金):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提供给公众和雇主,成员通过购买投资产品即可参加该基金,向自雇者和不愿建立自有超级年金基金的雇主提供。自我管理的超年金:主要为少于5人的公司建立,采取家庭式公司方式,家庭成员任托管人,不受行业监管的要求。

由上所述,可以发现适合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有行业年金和集成信托年金:

(一)行业年金

行业年金通常在单一行业或相关行业中建立,参加各方必须通过集体协议,有标准的雇主发起人,不面向公众。近年来,行业年金开始放宽,中小企业及社会公众可以参加。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澳大利亚有82种行业年金,资产为AUS$1620万,占市场份额的17.2%,2005年为16.0%。行业年金中最常见的为多行业年金,包含一系列相关的行业,如前澳大利亚退休基金(ARF)覆盖了纺织服装和制鞋业,但现在这种计划在不断减少。2006年7月,澳大利亚退休基金(ARF)与澳大利亚信托超年金(STA)合并成澳大利亚最大的多行业年金,这也是减少的原因之一。

非公共的行业年金,要求受托人理事会有同样数目的雇主和雇员代表。各代表分别由雇主和雇员指定,而且不能是基金的成员。对于公共的行业年金,受托人必须拥有同样数目的雇主和雇员代表,有独立的受托人,遵从咨询委员会的政策决议等。同时,受托人要对购买适当的责任保险,以保障运营中的风险。

(二)集成信托年金

集成信托年金是金融机构基于盈利的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多种年金产品,由公众自主选择。截至2006年9月,澳大利亚有181种集成信托年金计划,管理资产为AUS$3060万,占市场份额的32.4%,是最大的市场占有者。

对于集成信托年金,法律规定,当受托人理事会中有50多个成员来自同一计划发起人或者行业团体时,应建立政策委员会。政策委员会评判独立受托人的绩效,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指导。但是,受托的最终责任仍归属于独立受托人,政策委员会仅仅是一个咨询机构,不能限制受托人的责任。

同时,集成信托年金提供一揽子服务,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为金融集团的分支机构。这就淡化了计划发起人在受托人理事会的地位。但同行业年金相比,集成信托托人有金融投资的专业经验,可提供更好的受托服务和投资选择。

二、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现状

我国虽一直未明确建立集合年金,但是在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中,一直以集合的形式进行管理,而且现阶段,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也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一)行业年金凸现系列问题

我国的行业年金计划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铁道、电力、邮电、水利和中建等先后开始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截至2004年底,行业积累几乎占积累总额的3/4,行业参保人员占总人员的71.6%。行业年金在过去的发展中,凸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没有法律和制度作规范,管理混乱,尤其是在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上。投资收益率低,运作效率不高,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技能,大部分基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在连续降息下,投资收益较低。行业年金多集中在国有大型企业中,中小型企业根本无法参与进来,进一步拉大了人们退休后的差距。2007年劳动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应在2007年底之前,有步骤、有计划地移交到市场机构,或者归还给企业。众多行业年金开始逐步将资产移交到市场机构。

(二)地方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移交现存年金

我国地区性集合年金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地,由地方政府管理,按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则,面向所在地区的多个企业,形成的基金资产统一由中心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现阶段,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按照2007年劳动部的《移交意见》,年金管理中心的所有业务全部移交到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资格的市场机构,或者机构重组成立独立的商业受托机构。比如,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的企业年金已经全部移交到招商银行和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包括250家企业,23亿企业年金资产。上海企业年金管理中心,重组成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并获得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三个资格。该公司已接管了上海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的所有年金存量,涉及了7000多家将近180亿资产。

(三)市场上的准集合年金计划

现在,对于中小企业,企业年金市场上有一些“准集合年金计划”产品。如太平养老与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共同设立 “2+2”模式,即同时拥有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与一家同时具有账户管理和托管资格的银行,共同运作企业年金计划。这些计划中,双方合作推出几种不同风险收益的投资方案,由参加的中小企业自行选择。“准集合年金计划”集聚多个中小企业的年金资金统一投资运作,降低了管理费用,并能获取小规模基金不可能的投资机会,提高投资收益率。同时,一些未能进入年金市场的保险公司也为中小企业开发相关产品。如新华人寿虽然尚未获得年金管理人资格,但在其新近推出的“中小企业成长关爱系列计划”中,亦通过集合企业年金的形式吸引客户。

三、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制度对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启示

现阶段,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寥寥无几。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趋势,借鉴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制度的经验,我国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可以采用如下模式:

(一)行业性集合年金计划

在我国,行业性集合年金计划有两种方式。

1、打破现有国有大型企业的行业计划年金的封闭模式,向不相关的中小型企业开放。中小企业只需按一定比例缴费,即可参加该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资产仍按照原来的计划运营管理。这样不想自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可从该计划中获得规模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但该计划中,政府要协调好建立计划的国有企业和参加计划的中小企业的关系,确保中小企业的利益不被侵犯,同时给与建立计划的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等相关的政策支持,对企业年金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政府监管。

2、在相关行业建立新的行业年金计划。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如税收优惠等,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行业间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行业年金计划。各参与企业可通过行业协会进行集体协商,建立计划,需共同成立一个类似于“集合企业年金受托人委员会”的组织。在这种信托关系下,首先,行业系统中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建立由职工代表、工会、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和企业法人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委托人,负责具体制定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行业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建立第一层信托关系;其次,行业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委托人,负责审议决定企业年金筹资方案、选择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决定基金委托投资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管理费预决算等事项,与市场上的受托人以及投资管理人之间形成第二层委托关系。

(二)集成信托计划

该计划是金融机构设计一种标准化的服务产品,由受托人发起设立,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中小企业一旦选定受托人,只需按照企业年金计划条款上的费率缴费即可。我国目前市场上的“准集合年金计划”即为此种模式。

集成信托计划中,金融机构以盈利目的,可能会出现费用偏高、成本不透明等情况,很难保证信托责任和中小企业的利益。为避免金融机构滥用权利,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政府要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通过建立最低资本金、购买补偿责任保险、对投资渠道进行限制等,进行风险控制,确保养老金基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1、Yu-Wei Hu,Colin Pugh.Collective Pension Funds――International Evidence and Implication for China’s Enterprise Annuities Reform[J].OECD Working Papers On Insurance and Private Pensions,2007(8).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6篇

关键词:澳大利亚;超级年金;中小企业;集合年金

在企业年金市场上,中小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财力有限,职工人数少,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复杂,管理费率较高等因素,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较低。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了我国55%的GDP、60%的出口总额、40%的利润、45%的税收,提供了75%的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还不到企业年金基金总额的1%。为此,业内学者提出众多中小企业可以建立集合年金计划,即多家企业作为计划发起人,建立一个统一的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选择受托人进行运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政府部门一直尚未出台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实施办法,如何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一直没有确定的模式。本文试通过对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计划的论述及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现状的分析,以期对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发展有所借鉴。

一、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

澳大利亚的企业年金,称为超级年金(the superannuation fund),是澳大利亚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超级年金计划的资金由雇主强制缴费,雇主和受益人享有税收优惠,缴费存入个人账户,连同投资收益一并形成超年金基金;超年金基金由澳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批准的信托机构管理,信托机构再委托基金公司投资运营(信托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可为同一家机构),可投资国债、基金、房地产、本国股市和海外股市等;超年金领取额依个人账户积累额计算,可一次性领取,也可按月领取。

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计划有以下几种类型。公司基金:由单个或几个雇主发起,参保人员仅限于该雇主的雇员;可以采取基金制或非基金制,可为确定给付模式或确定缴费模式。行业年金:由多个雇主发起,仅对特定的行业开放,多为确定缴费制,在超级年金基金资产中比重较小,适合于中小型企业。公共部门基金:向政府部门提供养老金,多为确定给付制,采用一次性给付和年金给付混合的方式。集成信托年金(又称零售基金):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提供给公众和雇主,成员通过购买投资产品即可参加该基金,向自雇者和不愿建立自有超级年金基金的雇主提供。自我管理的超年金:主要为少于5人的公司建立,采取家庭式公司方式,家庭成员任托管人,不受行业监管的要求。

由上所述,可以发现适合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有行业年金和集成信托年金:

(一)行业年金

行业年金通常在单一行业或相关行业中建立,参加各方必须通过集体协议,有标准的雇主发起人,不面向公众。近年来,行业年金开始放宽,中小企业及社会公众可以参加。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澳大利亚有82种行业年金,资产为AUS$1620万,占市场份额的17.2%,2005年为16.0%。行业年金中最常见的为多行业年金,包含一系列相关的行业,如前澳大利亚退休基金(ARF)覆盖了纺织服装和制鞋业,但现在这种计划在不断减少。2006年7月,澳大利亚退休基金(ARF)与澳大利亚信托超年金(STA)合并成澳大利亚最大的多行业年金,这也是减少的原因之一。

非公共的行业年金,要求受托人理事会有同样数目的雇主和雇员代表。各代表分别由雇主和雇员指定,而且不能是基金的成员。对于公共的行业年金,受托人必须拥有同样数目的雇主和雇员代表,有独立的受托人,遵从咨询委员会的政策决议等。同时,受托人要对购买适当的责任保险,以保障运营中的风险。

(二)集成信托年金

集成信托年金是金融机构基于盈利的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多种年金产品,由公众自主选择。截至2006年9月,澳大利亚有181种集成信托年金计划,管理资产为AUS$3060万,占市场份额的32.4%,是最大的市场占有者。

对于集成信托年金,法律规定,当受托人理事会中有50多个成员来自同一计划发起人或者行业团体时,应建立政策委员会。政策委员会评判独立受托人的绩效,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指导。但是,受托的最终责任仍归属于独立受托人,政策委员会仅仅是一个咨询机构,不能限制受托人的责任。

同时,集成信托年金提供一揽子服务,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为金融集团的分支机构。这就淡化了计划发起人在受托人理事会的地位。但同行业年金相比,集成信托托人有金融投资的专业经验,可提供更好的受托服务和投资选择。

二、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现状

我国虽一直未明确建立集合年金,但是在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中,一直以集合的形式进行管理,而且现阶段,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也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一)行业年金凸现系列问题

我国的行业年金计划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铁道、电力、邮电、水利和中建等先后开始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截至2004年底,行业积累几乎占积累总额的3/4,行业参保人员占总人员的71.6%。行业年金在过去的发展中,凸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没有法律和制度作规范,管理混乱,尤其是在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上。投资收益率低,运作效率不高,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技能,大部分基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在连续降息下,投资收益较低。行业年金多集中在国有大型企业中,中小型企业根本无法参与进来,进一步拉大了人们退休后的差距。2007年劳动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应在2007年底之前,有步骤、有计划地移交到市场机构,或者归还给企业。众多行业年金开始逐步将资产移交到市场机构。

(二)地方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移交现存年金

我国地区性集合年金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地,由地方政府管理,按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则,面向所在地区的多个企业,形成的基金资产统一由中心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现阶段,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按照2007年劳动部的《移交意见》,年金管理中心的所有业务全部移交到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资格的市场机构,或者机构重组成立独立的商业受托机构。比如,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的企业年金已经全部移交到招商银行和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包括250家企业,23亿企业年金资产。上海企业年金管理中心,重组成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并获得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三个资格。该公司已接管了上海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的所有年金存量,涉及了7000多家将近180亿资产。

(三)市场上的准集合年金计划

现在,对于中小企业,企业年金市场上有一些“准集合年金计划”产品。如太平养老与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共同设立 “2+2”模式,即同时拥有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与一家同时具有账户管理和托管资格的银行,共同运作企业年金计划。这些计划中,双方合作推出几种不同风险收益的投资方案,由参加的中小企业自行选择。“准集合年金计划”集聚多个中小企业的年金资金统一投资运作,降低了管理费用,并能获取小规模基金不可能的投资机会,提高投资收益率。同时,一些未能进入年金市场的保险公司也为中小企业开发相关产品。如新华人寿虽然尚未获得年金管理人资格,但在其新近推出的“中小企业成长关爱系列计划”中,亦通过集合企业年金的形式吸引客户。

三、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制度对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启示

现阶段,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寥寥无几。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趋势,借鉴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制度的经验,我国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可以采用如下模式:

(一)行业性集合年金计划

在我国,行业性集合年金计划有两种方式。

1、打破现有国有大型企业的行业计划年金的封闭模式,向不相关的中小型企业开放。中小企业只需按一定比例缴费,即可参加该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资产仍按照原来的计划运营管理。这样不想自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可从该计划中获得规模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但该计划中,政府要协调好建立计划的国有企业和参加计划的中小企业的关系,确保中小企业的利益不被侵犯,同时给与建立计划的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等相关的政策支持,对企业年金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政府监管。

2、在相关行业建立新的行业年金计划。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如税收优惠等,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行业间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行业年金计划。各参与企业可通过行业协会进行集体协商,建立计划,需共同成立一个类似于“集合企业年金受托人委员会”的组织。在这种信托关系下,首先,行业系统中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建立由职工代表、工会、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和企业法人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委托人,负责具体制定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行业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建立第一层信托关系;其次,行业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委托人,负责审议决定企业年金筹资方案、选择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决定基金委托投资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管理费预决算等事项,与市场上的受托人以及投资管理人之间形成第二层委托关系。

(二)集成信托计划

该计划是金融机构设计一种标准化的服务产品,由受托人发起设立,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中小企业一旦选定受托人,只需按照企业年金计划条款上的费率缴费即可。我国目前市场上的“准集合年金计划”即为此种模式。

集成信托计划中,金融机构以盈利目的,可能会出现费用偏高、成本不透明等情况,很难保证信托责任和中小企业的利益。为避免金融机构滥用权利,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政府要对金融机构加强监管,通过建立最低资本金、购买补偿责任保险、对投资渠道进行限制等,进行风险控制,确保养老金基金的收益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7篇

【关键词】信托;基础设施;施工项目

一、总体思路

目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工程项目也随之不断的增多,尤其是如高速公路等的交通建设,急剧增加,这些项目的共同特点就是所需的资金巨大,工程的规模庞大,对项目的资金的需求也很大。向社会民众募集资金,信托公司有较为灵活的融资方式,具有很大的优势。所以,本文的立足点就是要通过信托计划来募集解决工程项目的资金问题。

二、通过信托方式支持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优势和可行性

(一)充分利用信托关系的多边性,可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信托公司能够按照信托计划寻求一定的委托人,然后找到相关的利益者安排对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满足各个阶层的需求。一是可以利用吸引民间资本的形式来募集资金,尤其是填补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缺口的问题,使工程项目的建设速度加快;二是很多工程项目的原材料的价格在不断上涨,导致项目投资的成本增加,收益下降;三是通过引导社会资金、镇(街)、村、村组集体资金参与,为其资金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使投资渠道能够多样化。

(二)充分利用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信托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不会实质改变相关工程项目现有的建设、管理、运营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融资方式为项目公司提供资金,现有的项目公司依然作为相关工程项目的业主,不同的是若信托公司采取股权方式进入项目公司,信托公司会作为项目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名义股东,但是必须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委托管理,这样信托公司才能够与工程项目更好的合作,各自发挥自身的优势资源,实现长期供应,还会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产生有利的影响。

三、实施要点

(一)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结构

1、总体结构。由于高速公路投资周期较长,收益见效慢,为吸引社会资金认购信托计划,将信托计划分为普通委托人和特别委托人两类,由特别委托人向普通委托人提供信用增级和流动性安排,保障普通委托人的利益实现。

2、普通委托人。普通委托人面向符合集合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各镇(街)、村镇集体以及企业、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发行;普通委托人享有约定的收益分配权。

3、特别委托人。特别委托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委托人需要向信托计划提供一些计划供信用增级等。特别委托人由路桥总担任,特别委托人认购一定初始信托份额,在普通委托人全部退出信托计划前,特别委托人的初始信托份额不能赎回。

(二)基本交易框架

利用信托计划对东莞市重点工程项目资金支持的基本交易结构如下图。

1、信托公司发起设立信托计划,通向镇(街)、村集体、符合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个人、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银行理财资金等募集资金。其别委托人要求适当出资认购,且在信托存续期间内特别委托人的信托本金不少于该初始出资额。

2、信托公司将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通过向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体增资、受让股权及股东借款等方式投入项目建设。对项目公司应付信托计划的股东借款利息,由市财政向项目公司以贴息或补贴形式划入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向信托公司偿付,项目公司可以将该部分利息资本化;对股东借款本金,按照市财政的预算安排,由特别委托人划入信托计划,向普通委托人逐年清偿。

3、信托公司委托现有项目工程管理主体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继续由其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工程管理,有助于保持目前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管理模式的稳定性。

4、根据信托计划对普通委托人的资金退出和收益支付安排,兑付普通委托人资金本息后,特别委托人作为信托计划的唯一投资者拥有信托计划形成的全部权益,届时可视相关情况择机对信托计划进行清算。

四、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通过发行的“东莞信托-鼎信・从莞高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充分发挥金融工具的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了多方的共赢。

首先,以较低的成本解决了东莞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从莞高速公路建设的资本金问题,满足了银行对项目贷款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为从莞高速后续从银行获得项目贷款并最大限度地筹集建设资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通过债权方式,为从莞高速建设提供了由于政策等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到位时的补充资金,全方位地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8篇

产品优势

历来成功打新股往往都能获得较高收益,但没有中签则一切为零。目前中小投资者的新股申购就如同买“”,中签率很低。经测算,当申购资金在2000万~5000万元时,中签可能性才会超过平均中签率,申购资金才能体现规模优势。将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集合“打新股”以获得较高的中签率,所获收益平均分配,就成为一种“多赢”操作,这也是“打新股”型集合信托计划受到中小投资者欢迎的根本原因。

除了中小投资者,资金量超过1000万元的高端投资者和私募基金也同样钟情于“打新股”型集合信托计划,原因有二:

结缘“网下”申购 根据2006年9月19日新公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可作为上市公司首发股票(IPO)的“网下”配售对象。“网下”配售的中签率远高于“网上”申购,意味着获取高收益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获取“杠杆”效应 通过信托产品优先、劣后受益权和相对应的收益分配制度的设计,作为劣后受益人的个人和机构可以利用“杠杆效应”获取更大的收益(将在下文结合具体信托产品做详细说明)。

交易结构

“打新股”型集合信托计划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简单的集合资金申购,信托公司只提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所获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平均分配给全体投资人,如果新股上市后跌破发行价,损失也由全体投资人平均承担;第二种是优先、劣后受益权型,其交易结构具有以下特征。

募集资金所形成的信托受益权按照一定比例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期望本金安全又想获得相对固定收益的投资人持有优先受益权,愿意冒一定本金投资风险但期望获得高收益率的投资人持有劣后受益权。

募集资金申购的新股上市变现所获净收益率低于合同约定的固定收益率时,劣后受益人拿出自己的投资本金补足优先受益人的收益如信托计划所获收益高于合同约定的固定收益率,则超过部分全部归劣后受益人所有。

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设计了强制平仓线和严格的操作制度,如新股上市跌破发行价并达到平仓线,则信托公司将强制平仓止损。损失总额和优先受益人所获固定收益之和,应不超过劣后受益人的投资本金,以实现优先受益人的安全退出。如信托公司未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操作,所导致的集合信托亏损由信托公司赔偿。

以图中优先、劣后受益权型集合信托计划为例,对此类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进行说明。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5000万元,按照9:1的出资比例由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分别认购。信托合同约定,如最终信托计划扣除相关税收和管理费用后净收益率低于4.5%或发生损失,则劣后受益人以500万元为限给优先受益人补足4.5%的收益。但如净收益率超过4.5%,则在分配给优先受益人出资金额和所对应4.5%的收益后,剩余收益全部归属劣后受益人。信托合同还规定了95%的强制平仓线,即信托财产最多亏损5%。

风险分析

案例中信托计划最大的风险在于信托资金所打新股在上市后5个工作日内跌破发行价,并触及95%的止损线。完全按照信托计划操作,则强制平仓总亏损为5%,即250万元(5000万元×5%);同时税收和管理费用成本合计为0.5%,即25万元(5000万元×0.5%);应付给优先受益人的收益为202.5万元(4500万元×4.5%)。3项合计为477.5万元,小于劣后受益人所出的资金500万元,保证了优先受益人的本金安全和4.5%的收益实现。

由此可见“优先受益人”是没有任何风险的。如发生新股上市低于发行价的情况,则劣后受益人将损失本金;如触及95%的止损线,损失率更是接近100%。但历史数据显示新股上市当日跌破发行价的现象极少,上市当日跌幅5%更是从未出现,因此劣后受益人发生大幅度损失也只是理论上的可能。

收益分析

案例中优先受益人一定可以获得4.5%的固定收益,承担本金损失风险的劣后受益人能获取多大收益呢?

首先分析“新股申购”信托计划所能获取的总收益率。预计正常情况下新股申购月收益率为0.625%~1%,时间预计为8个月,预期总收益率为5%~8%(0.625%×8~1%×8)。目前如在无新股发行的资金闲置期进行国债逆回购,月收益率为0.25%,时间预计为4个月,预期收益率为1%(0.25%×4)。故“新股申购”信托计划预计年投资总收益率为6%~9%(5%+1%~8%+1%),如能参与“网下”申购则所获收益更高。

假定案例中信托计划获取的总收益率为8%,则该信托计划各交易方所获收益如下:信托公司所获得的管理费用(5000×0.5%=25)万元;优先受益人所获收益为(4500×4.5%=202.5)万元;优先受益人最终收益率=4.5%;劣后受益人所获收益为(5000×8%-25-202.5=172.5)万元;劣后受益人最终收益率=172.5/500×100%=34.3%。

可见当信托计划总收益率超过4.5%后,劣后受益人所获收益率将接近差额收益率的10倍[34.5%÷(8%-4.5%)≈10],也就是上文提及的此类型信托计划的“杠杆效应”。

鉴于劣后受益权人在承担一定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可获得极高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众多私募基金所青睐。基于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将低风险偏好的中小投资者和高风险偏好的私募基金有机组合在一起的“优先、劣后受益权型新股申购”集合信托计划,也因此受到市场的欢迎。

投资建议

需提醒广大投资者的是,信托公司聚集规模资金只能提高中签率,并不一定能提高新股收益率。伴随新股越发越多并不再成为稀缺资源,“打新股”很可能就不是赚多少而是能不能赚钱的问题。如果目前选择“劣后受益权”的私募基金认为承担风险却无利可图,则不会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此类信托产品,“打新股”型信托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故长期看此类信托仍缺乏长久的生存土壤。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9篇

从3月1日起,市民投资信托的门槛大大提高。

中国银监会最新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其中,新规定特别提出了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市民想要投资信托必须具备相关要求。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新规定也对集合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富人参与信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明确,信托计划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

根据规定,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而且,即使是因为信托公司的过错而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受损,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部分损失。

据了解,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在以前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是没有的。《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新规定在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取消了原办法的有关限制规定,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人数除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高门槛”是为防风险

由此看来,市民投资信托的资金“门槛”比以前高了许多,而类似的“高门槛”在国外信托市场也存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英国规定,拥有10万英镑的年收入或拥有25万英镑净资产的个人有资格参加此类业务;美国规定,拥有500万美元资产的个人或机构有资格参加,且人数不超过100人。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把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投资者引入此类业务。

在规定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计划须遵守上述“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防范信托公司和投资人或委托人在从事资金信托计划时变相降低或违反其他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的情况出现,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在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的拆分转让时,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并规定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同时还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对因信托公司从事动产、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所涉及的受益权转让情况,一律需符合上述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等。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重在树立信托是专业公司为富人理财的产品意识,同时避免因委托人过低的风险意识而引发的信托行业危机。信托业人士预计,新规定开始执行以后,符合投资信托计划条件的市民可能会减少很多,参与信托投资的将只限于高端客户。

风险揭示风险自担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同时指出,新规定还特别强调风险揭示,强调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

一是规定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二是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同时,新规定要求建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加强受益人对信托业务的监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

受益人大会可以就“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行使权利。

监管部门也将对信托公司设立、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取消高管资格、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直至停业整顿等措施,加大信托公司的违规成本。

此外,新规定还提出,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艰难转型

有业内人士对“合格投资者”颇有微词: “这对信托行业打击比较大,信托公司需要转型了,从面向个人投资者转向机构投资者,但这是一个比较艰难的过程。”

据了解,目前信托产品的主要认购对象还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相对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渠道比较有限,所以收益率较高的信托产品往往受到个人投资者的青睐。

在新规定实施后,个人投资者就要对照有关条款看看自己是否“合格”,而信托公司也将审核个人投资者的条件,但是否能完全按照要求来做,目前还不得而知。

记者在采访时已听到有人议论,以前买房子、办信用卡都要提供收入证明,“不过是让单位敲个章嘛,收入想填多少填多少,根本没人管”。也有人表示,信托门槛这么高,而且风险完全自担,一点保障都没有,有钱也没兴趣再去玩。可以预见的是,新规定将让信托公司步入艰难的转型过程。

限制信托贷款

新办法对信托贷款的限制也让信托公司的利润肥肉难以再吃到了。目前信托贷款是大部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常用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据2005年信托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在收入结构中,贷款利息收入占73.47%。

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对此,新办法作出了限制,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调整,银监会认为,主要是引导信托公司真正开展国际化的信托业务,不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引领信托公司发挥信托制度优势,进一步运用多种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银信合作是发展方向

新办法的出台将迫使信托公司的业务逐渐转向。从去年5月份以来,兴业银行、民生银行首推并开始尝试用人民币理财资金认购信托产品。这种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不断增加。

“银信结合将是未来信托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南开大学金融学博士邢成认为。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10篇

由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因素,目前REITs在我国大陆仍无法公开上市,这就决定了欲通过REITs上市的物业,必须到我国香港地区及境外操作。

离岸REITs的上市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上市REITs结构主要由基金单位持有人、资产管理人、受托人、发起人、物业管理人和贷款人组成。其运作模式如下:

(1)公众、机构投资者、发起人和战略投资者等通过认购REITs基金单位成为基金单位持有人。发起人整合/收购各地的物业组成资产池,其租金收入扣除各种费用后作为投资收益支付给基金单位持有人。

(2)资产管理人向REITs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

(3)受托人代表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利益处理相关事务,收取信托管理费用。

(4)物业管理人为××资产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

(5)REITs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例如:香港要求不超过资产池总价值的45%),通过向贷款人融资的方式,利用财务杠杆扩大收购物业的规模。

离岸REITs融资案例:越秀REITs香港上市

越秀REITs(0405.HK)于2005年12月21日在香港挂牌上市,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分别获得约496倍和74倍认购,最终发行售价为每股3.075港元,筹集资金约17.9亿港元。作为在香立上市的首只以内地物业为注入资产的REITs,越秀REITs的操作手法为国内REITs探寻离岸上市之路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示范。

越秀REITs的运作模式是典型的契约型REITs,其运作模式如下图所示:

越秀REITs作为第一只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房地产信托基金,尽管最终选择以每个基金单位3.075港元上限定价发售,依然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2005年12月21日正式上市进行买卖一周内就累计升值16%。越秀REITs的成功上市,在为开发商募集所需资金的同时,并未破坏物业产权的完整性(无需将物业散售),并保证了后期经营过程中的持续投入问题,在单一产权的情况下,由专业的国际租赁及运营机构进行管理,为商业项目的发展和持续运营提供了足够的保障。

二、传统贷款型信托融资模式

贷款类信托融资模式指信托公司通过质押资金使用方的公司财产或股权为基本贷款担保方式发行房地产信托产品,将募集资金提供给资金使用方。

传统贷款型信托融资的典型特点是资金成本低,进入门槛低,操作管理比较简单、运行成本较低,收益比较稳定,虽然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类业务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大多属于点对点式的项目融资性质,在供给方式上比较灵活,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对不同阶段、不同水平的项目都可以量身定做解决方案。2003年央行121号文件出台后,贷款型信托一度成为许多开发商解决资金问题的新渠道,特别是在从单个项目立项后到四证齐备前这个银行资金不愿进入的阶段,成为开发商资金的一个重要补充。

贷款型信托融资案例:万科十七英里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004年,万科开始广泛与新华信、深国投等信托投资公司合作采用贷款型信托为旗下十七英里,万年花城、云顶等项目融资,成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尝试信贷信托这一融资渠道的代表。

2004年6月10日万科联合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万科十七英里集合资金信托”。“万科十七英里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贷款型信托,该信托计划具有鲜明的特点:首先,该信托计划灵活选择融资方式,实现了财务费用的最小化。该信托贷款的年利率为4%,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49%相比,低了1.49个百分点,按照1.9895亿元的融资规模,万科每年可节约财务费用近400万元;其次,投资者在购买该信托计划的同时,不仅享有通常意义的投资收益,更重要的是还可以获得对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购房价格的高折扣率。这种将融资与营销相结合的模式在随后的房地产信托项目中被广泛地运用。最后,该信托产品可办理转让、赠与或继承,流动性较强。

三、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

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股权型信托融资的突出优点有两点:首先能够增加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促使房地产企业达到银行融资的条件;其次,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股权融资类似于优先股,只要求在阶段时间内取得一个合理的回报,并不要求与开发商分享最终利润的成果,这样既满足了充实开发商股本金的要求,开发商也没有丧失对项目的实际控制权。

股权型信托融资案例: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

“世纪星城”项目预计总投资8.99亿元,项目前期已经投入2.8亿元,并已取得一期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需要取得开工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有四证齐全才可向银行申请贷款。但121号文的执行,使得项目开发商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凭借自身1.5亿元的注册资本,不能满足30%的最低限(1.5/8.99=16%<30%),这意味着工程将面临着开发资金断流的窘境。在这一关键时刻,北京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筹集2亿元资金对北京顺华进行增资,使其自有资金达到3.5亿元,并将此资金直接用于项目的开发,保证工程顺利获得开工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而在四证齐全的基础上获得项目原贷款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后续贷款支持,顺利实现了2005年项目竣工销售的预期目标。

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是典型的房地产优先股权信托融资模式,即股权在退出时附固定比例的投资收益。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凭借着自身的特色,一推出就受到投资者的追捧,顺利完成融资任务。世纪星城住宅项目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充分满足了开发商、信托公司以及投资者三方的需求,成为我国股权型信托融资模式的一个范本。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信托正从贷款型向股权投资型发展,从一般的集合资金计划向美国的REITs模式靠拢。随着国内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REITs将沿这一趋势继续发展。2005年3月,福建联华信托推出“联信•宝利中国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其最大特点在于没有确定项目下提前筹资,再进行有目的的投资,其投资方向涵盖房地产企业贷款、股权投资、商业楼宇或住宅的购买,充分体现了REITs逐步“从贷款型向股权投资型发展,从一般的集合资金计划向美国的REITs模式靠拢”的未来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张红,殷红.房地产金融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2]王化成.财务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6).

[3]周春生.融资、并购与公司控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

[4]陈玲玲.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等级评价体系.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1999.

[5]刘力.公司财务.北京大学出版社.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11篇

伴随众多券商完成重组并东山再起,有理由预判券商集合理财将成为与基金理财、银行理财、信托产品鼎足而立的个人集合理财方式之一,寻求增值良机的投资者有必要首先了解当前我国券商集合理财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是由2006年7月25日颁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加以界定的。

券商集合理财4大特征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俗称券商集合理财,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和处分委托人的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

理财资产第三方托管

受委托券商必须将委托资产交给商业银行等机构进行第三方托管,使委托资产在法律上、管理上与券商的自有资产相互分离,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同时,券商发起设立集合理财计划,须分户管理,独立核算,使用专门的席位,透明地接受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各方的监管。

受委托券商或托管人因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理财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不是券商集合理财自身承担的债务,不能对集合理财强制执行。

风险防范确保安全

《细则》要求券商指定专门部门(通常是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集合理财业务,并建立严格的业务防火墙制度,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应当分离;应当为每个集合理财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券商必须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主办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细则》还要求,券商集合理财计划说明书和合同应当向客户明确揭示风险。受委托券商不能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集合计划的收益或者损失赔偿作出承诺。

投资推广严格限制

《细则》明确规定,券商集合理财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只能投资于境内发行的股票、债券、公募基金等,其又分为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两种方式。限定性集合理财,要求主要用于投资各种债券、债券型基金,以及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须尽可能分散投资风险。非限定性集合理财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两者的风险偏好和收益水平差异明显。经监管层批准后,券商还可设立集合理财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这为券商开展境外投资预留了空间。

《细则》规定,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也明确券商可自行推广集合理财计划,也可委托其他券商、银行推广。

起点金额要求较低

券商集合理财属私募基金的范畴,但它的起点比一般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要低很多。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最低资金起点不得少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最低资金起点不得少于10万元。而国外的私募基金起点一般都在百万元以上。

券商集合理财Vs.基金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最为接近,二者在投资范围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目前已有5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主要配置于绩优基金。但两类产品也有着明显差异。

募集性质差异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定位为私募性质,不得公开营销和推介,而基金可以通过媒体公开发行和募集,是标准的公募化发行,因此基金的发行规模通常都要比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大。

流动性差异

现有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比基金稍差,但正在不断向基金靠拢。开放式基金可以赎回,封闭式基金、ETF等可在证交所上市流通,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则必须在券商规定的有限时间内进行产品的申购和退出,如招商证券规定每3个月开放5个工作日,开放日投资者可以自由进出;长江证券和东方证券规定只能在认购期购买,并分别给出了每3个月开放5个工作日和1年后开放5个工作日的流动性安排。

预期收益率差异

理论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均高于基金,但这在我国券商集合理财刚刚起步的背景下尚未得到体现。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的风险也低于多数基金产品。由于法律对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和规范更为严格,其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与基金产品的差距也进一步缩小。

券商集合理财Vs.银行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与银行理财的受委托机构分属不同行业,分业经营的现行市场结构决定了两种产品具有较大差异。

投资领域有别

按照规定,券商集合理财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投资,而银行人民币理财则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通过结构性存款以及购买相关低风险的金融产品,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原则上,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是严禁银行理财产品进入的。

收益承诺不同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收益,而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在某些收益条款上有所承诺。如银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前者向客户承诺全部固定收益,或承诺最低收益、其他投资收益风险共担;后者也包括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两种。对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而言,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能更加适合,但收益水平也相应较低,一般年收益均在税后2%多一点。

流动性差距明显

券商集合理财的流动性相对银行理财要好很多。银行理财的重要不足在于几乎没有任何流动性安排,对于资金用途不确定的投资者不太适合。

券商集合理财vs.信托产品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也是目前我国理财市场的一类重要产品,其发行主体为信托投资公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法律框架、制度原理、操作流程及监管模式上都与之颇多相似,但依然有以下重要不同。

投资能力有别

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券商,在证券投资的人才质量、信息来源、研发力量、市场嗅觉、风险控制、市场判断、交易操作等诸多方面,均优于号称“金融超市”的信托公司。

进入门槛不同

近期信托产品市场供不应求,购买信托产品的最低起点也大多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比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5万元和10万元高出不少。

收益水平相仿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12篇

黑石集团堪称华尔街上最知名的私募基金。该集团成立于1985年,业务主要由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可交易另类资产管理和金融咨询等四部分组成。截至2007年3月,黑石集团旗下管理的资产达787亿美元左右,其中311亿资产属于企业投资,177亿投资于房地产市场,299亿投资于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债券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公司以年均30%的投资回报率闻名华尔街。统计数字表明,黑石集团控制着近50家公司,这些企业覆盖的行业领域五花八门,从生产制造业到服务业。可见,黑石集团的投资能力是极强的,管理资产规模也比较大。

目前,在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之下,大量的境外资金流入中国,再加上经常项目下的顺差,我国外汇储备不断增加。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料,截至2006年底,我国外汇储备已超过了1万亿美元。如何使用这笔外汇储备成为中央政府头疼的问题。在香港政府前财政司司长、现任黑石大中华区总裁梁锦松的沟通之下,同时考虑到黑石集团的投资业绩,国家外汇投资公司便将这笔资金交由黑石集团来进行管理。

国外著名的私募基金得到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如此青睐,那么到底什么是私募基金呢?国内的个人投资者可不可以选择类似的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呢?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如下几个特点:1、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2、与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不许向大众批露,只需向范围较小的投资批露。3、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另外,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通常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

一般来讲,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规范性的私募基金可以有三种形式,即公司制私募基金、信托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

公司制私募基金体现的是一种“委托―关系”,以基金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承担风险和责任。投资者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后即成为公司股东,有权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等方式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公司制私募基金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形成一种制衡机制,即投资者可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为;管理人不持有基金财产,只能向托管人做出投资指示;托管人虽持有基金财产,但不享有处分权,仅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

信托型私募基金蕴涵的是一种“信托―受托关系”,基金本身为一财产集合体,由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投资者仅作为受益人分享利益,无权参与基金运作的重大决策。

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包括两类投资者,一类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一类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er)。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以其投入资金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有限合伙制在我国发展较晚,还有待于民众继续熟悉,在短期内迅速推广不具备操作性。上述的黑石基金就属于有限合伙型,但是由于其管理资产规模大,一般投资者是不能企及的。

另外,根据私募基金的投向不同又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风险投资基金。

对于目前国内的中产及富裕阶层来说,又有哪种类型的私募基金可以作为合适的投资渠道呢?笔者的建议是,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007年1月23日,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加以规范。根据《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根据这一《办法》成立的信托计划实际上就是信托型私募基金,但是,由于这类信托计划往往投资于债券和股票等证券,因此,《办法》也就此成为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之一。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办法》规定,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保管人应当安全保管信托财产;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目前很多私募基金为了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通常寻找银行作为托管人。

除了安全性,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能力是投资者更为关注的对象,由于目前很多私募基金经理都是从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转换而来,基金经理丰富的投资经验加上更加灵活地投资能力,私募基金的收益率往往也是公募基金所望尘莫及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13篇

收益普遍在5%以上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信信托、华宝信托、北京信托、中航信托等大型信托公司都在推出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如中信信托的信惠现金管理型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航信托的天启328号天玑聚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京信托的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等。

从年化收益率来看,信托公司推出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计划的年化收益率较银行的短期类产品更好。

如北京信托的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据北京信托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5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8.7329%。中航信托的天启328号天玑聚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6.0884%。中信信托的信惠现金管理型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也达到了5.2%。

据华宝信托“现金增利”产品的最新管理报告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现金增利”产品七天年化收益率维持在5.4%左右,最高达6.41%,最低为4.93%,收益率水平明显优于货币型基金及其同期限的产品。华宝信托官网数据显示,截至11月12日,华宝现金增利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5.374%。

普遍来看,信托公司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在5%以上,而银行的同期限产品普遍在4%。

赎回期限有不同

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基本为开放式运作方式,但在赎回期限方面做了不同设计。投资者可从是否有定期赎回要求分为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和开放式定期型两类。

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是指,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采用开放式交易模式,投资者可在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开放日(开放日为指定的工作日,如每产品周2或每个工作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为T+0或T+1生效,赎回一般为T+1生效。如上海信托“现金丰利”就是无固定期限型,这款产品合格投资者首次加入的最低金额为20万元,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开放式定期型是指,有确定的投资期限,一般不会太长,如2周、1、2、3、6、9、12个月,认购资金只能在期满后分配本金和信托收益,这是与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的主要区别。其认购时间、门槛、投向等情况与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基本相同。如“华润信托・聚金池1号”就属于开放式定期型,这款产品认购起点为300万元,根据产品1个月至12个月不同投资期限,所对应的收益率分别为5%至6%间。

可见,无固定期限型的流动性相对较高,而定期型的收益却更高一些。

不低于20万的投资门槛

那么,作为信托的短期项目,信托现金管理产品对于投资门槛有何要求?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市场上这类产品首次加入的最低金额一般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相比较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5万元人民币的起步金额,其投资门槛明显不低。并且,对投资人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以上海国际信托的“现金丰利”为例,信托计划委托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安全性相对较高

与其他的信托产品一样,安全性一直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信托类现金管理产品主要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高的短期金融工具和风险低的货币市场。包括:金融同业存款、短期固定利率债券、上市流通的浮动利率债券、短期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短期一行定期存款和协议或大额存单、为高资信等级的企业提供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短剩余期限的信托计划等。

可以看出,相比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广。可以配置信托市场独有的投资品种,如上述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以及短剩余期限信托计划等。

而根据投向结构不同,产品的风险程度亦不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投资的固定收益项目占总投资资产的比例越高,产品则相对稳定。如果投资于债券、票据,但其发行主体信用状态恶化,则可能产生到期不能对付的风险,或者交易过程中交易对家违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如果在资产配置中含回购协议,可能导致部分信托资产流动丧失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大额赎回限制风险,即当发生产品所定义的大额退出情况时,信托公司可能暂停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退出款项。“当然,目前这类产品安全性还是相对较高的。”该业内人士表示。

投资建议

对于本身就是信托产品投资者,在所投资信托产品已到期,但还未找到合适的新产品投资这段时间,可尝试这类产品。一方面,这部分投资者本身对信托投资有一定的经验,可以对信托风险有所辨别,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这部分投资者手中用于投资的资金相对较多,完全可以达到这类产品的投资门槛。

因此,观望期的信托投资者可以便捷的投资于此类产品,获得短期收益。其他投资者,如股民也可考虑这类产品,作为资金中转站。

此类产品的相关费用主要有管理费(如费率在0.5%~1%)、托管费(如费率不超过0.205%)、业绩报酬、认购费(费率大多为0)、赎回费(费率约为0~1.5%)等多项或一项组成。

在扣除认购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清算期成本(认购/申购、赎回基本为T+1天)等费用成本之后,此类产品的年化收益大多可达到5%及以上。其中定期型产品由于到期赎回,其收益总体要比可随时赎回的无固定期限型产品略高。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14篇

目前国内信托行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从行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来说,作为监管当局的银监会只是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资金信托业务进行了规范,因此,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产品主要是资金信托。本文中所提到的“信托产品”,是指个人投资者可以介入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

在个人理财规划中,“不要将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是我们的信条。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通过挑选不同投资方向的基金,间接投资于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以期达到分散投资风险、得到更高综合回报的目的。但是我国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令人恐惧,基金销售也经历了“冰火两重天”的处境,通过购买信托产品,个人投资者可以介入产业市场、参与实业投资,理论上说,这是一个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办法。

一组诱人的数字

首先请看以下一组摘自近期新浪网财经频道的报道: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4年12月底,有60只信托产品通过信托公司网站公布了到期清算报告。其中收益最高的是杭州工商信托发行的‘远东新月公寓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收益率达到7.59%。收益最低的是一个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也达到2.6%。公开披露清算报告的60只产品实际年平均收益率达到4.304%,远高于同期银行人民币存款和国债利率,也高于预期的平均收益率。”

“2004年北京国投无疑是最活跃的信托公司,其发行的产品几乎囊括2004年所有期限信托产品的最高预计收益率纪录。这些产品分别是:‘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一期工程资本金投资信托计划’,四年期9%、三年期8%;‘山西柳林焦煤(兴无煤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两年期9%;‘密云商住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年期6.5%;‘央视广告权资金信托计划’半年期5.5%。”

“发行期最长的信托计划: 荷兰银行结构性存款外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上海国投于2004年推出,六年期预期平均年收益率达13.43%,这也是2004年期限最长、预期收益率最高的信托产品。”

看了以上的数据,不免让人有“心动”的感觉,在银行储蓄负利率、股市“跌跌”不休、保险分红乏力的背景下,居然信托“风景这边独好”?笔者认为,不必急着下结论,先对信托产品多一些了解是很必要的。

点点信托产品的“死穴”

・想买异地信托产品不容易

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涉及信托公司开设分支机构的问题。目前信托公司在我国是不允许开设分支机构的,不能像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全国性的区域机构布局,这就给信托产品的销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同时,在信托产品的异地销售方面,银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对信托产品异地销售“开了闸”,但对信托公司和认购人都有严格的资格规定。

其中《通知》规定“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这与普通信托产品5万元以上的起点要求有着不小的差距,异地销售的信托产品定位是百万级的高端用户,是一般个人投资者难以达到的标准。

《通知》还规定“信托公司要到注册地所在银监局提出申请”、“信托产品异地推介之前必须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有了以上的限制,个人投资者要想购买非本地的信托产品,首先要有足够的资金,其次还要做好亲自前往销售城市进行购买的准备。

・信托产品不够“阳光”

按照规定,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另外相关法规还规定“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也就是说,信托产品是向特定数量的、特定人群发行的金融产品,带有明显的私募性质。

既然是私募性质,那么,个人投资者在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方面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信托属于金融行业,随着信托资金规模的不断增长(截至2004年9月,资金信托余额约1750亿元,占全部信托财产的85%以上)和信托产品委托人数量的不断壮大(截至2004年年底,信托产品已涉及数千机构和20多万自然人),要求信息公开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信托产品的销售由私募性质转为公募性质的迹象也越来越明显。

“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的规定,目前也有松动的迹象。2004年10月18日银监会公布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银监会将首次突破200份的限制,并允许房地产信托产品在银行柜台上流通。虽然这只是征求意见稿,只是针对房地产信托业务,但其中的示范效应不可小视。

・信托产品,“小钱”玩不起

一般来说, 信托产品的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比银行的理财产品、基金公司的产品门槛都要高。由于同时受到了“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的规定,为了确保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大部分信托计划书中都将认购的起点金额定在了20万元左右。

从实际的认购情况来看,2004年全年共发行集合信托计划358只,募集资金368亿元,平均单个计划募集资金0.9728亿元,平均每份资金信托合同金额为48.6万元。可以看出经过市场的“自然”选择,目前信托产品的购买者是手中拥有几十万元的高端客户。

・想买信托产品,渠道太少

由于受到信托公司不得开设分支机构以及信托产品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的约束,信托产品的扩大宣传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紧要问题。在代销渠道上,信托公司一方面是自己直销,另一方面多是找银行帮忙。从监管的层面看,在银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信托产品异地销售由异地金融机构代销”。普遍认为这”异地金融机构"非商业银行莫属,但是对于银行来说,也有着自己的打算。

一般来讲,信托计划的代销费用相当低,大约只有2‰至2.5‰元左右,发售一个亿的资金,回报不到30万。目前每个信托计划的平均募集资金还不到1个亿,这本来就比银行代销基金得到的收入少得多,再加上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代销乳品信托计划失败的事件,使银行在给自己的VIP客户推荐信托产品的问题上变得更加谨慎,也给银行和信托的合作“泼了一盆冷水”。

虽然一些地方产权交易所开始低调进入信托业,愿意帮助信托公司承销信托产品或者为已经发售的信托产品提供转让服务,以从中挣到代销费用和服务费用,但是在全国200多家产权交易所中开展此尝试的目前只有几家,多数还处于观望状态。由于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在客户的选择上存在重合和冲突,因此,目前还没有实现合作的可能。当前个人投资者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是放在银行,如果银行不主动推介,再加上信托产品不许公开宣传,信托产品买卖双方的沟通就不会是顺畅的。

・产品不成熟、市场风险高

目前的信托市场,一方面是存在行业发展不成熟、法规不健全、不允许公开宣传、不允许开设分支机构等诸多不利因素,另一方面却是信托产品空前热销,信托合同平均每份认购的金额达到了48.6万元,能够造成如此巨大的反差,恐怕与文章开头那组“诱人”的数据不无关系。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信托热的一个根本原因是其较高的预期回报。

但“预期回报”并不等于实际的回报,实际回报有多少还需要实践证明。由于信托产品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而大多数资金信托计划的发行也只是近一两年的事情,市场还没有充足的时间来考验信托计划高预期回报是否是在“说大话”。对于数据中提到的60只信托产品公布的到期清算报告,有专家对其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主要有两点理由:

其一,2004年证券投资类信托的平均收益率高达4.48%,与券商、基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投资收益严重缩水形成了巨大反差,大多数信托公司在其投资团队的总体水平上比不过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背景下,还能取得如此好的成绩,恐怕不能让人信服;

其二,从每个季度的发行数据来看,信托公司存在着“拆东墙补西墙”的嫌疑,即通过不断发行新的资金信托,以缓解到期偿付所需的巨大现金流压力。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范文第15篇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一般采委托说,该说源自《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答记者问》是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同时的,对理解《办法》和《指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材料。笔者认为,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的法律性质属于委托关系,应无太大争议,综合理财服务的法律性质则值得深入探讨。

二、理财与存在根本不同

《答记者问》在回答《办法》、《指引》与境外相关监管规定有何不同时指出,“《办法》和《指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界定与国外有所不同。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不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有关证券业务,一般也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业务过程中进行信托活动……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上述解释充满了浓厚的政策考虑,理由非常牵强。因为,一方面《答记者问》承认境外理财多属于信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并不能得出“理财属于”的结论。“理财是否属于”还需要进行详尽的法理分析。笔者认为,理财和虽然有很大的相似性,但二者存在根本不同,理由在于:第一,一般情况下,关系中的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而在理财业务中,银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理财资产进行管理。虽然《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了隐名,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人的披露义务、被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第三人或被人的抗辩权等在理财合同中完全无法得到适用。第二,在关系中,不存在财产权的转移问题。而在理财业务中,为了确保银行能够有效投资管理理财资产,委托人的财产必须转移给银行。第三,在关系中,由于不存在财产权的转移,也就不存在委托人的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的问题。而在理财业务中,为了防止发生侵占、挪用的现象,银行资产与理财资产被要求分开管理。

三、理财与信托存在相似性

在讨论理财与信托的相似性之前,先对理财和信托的具体类型做一个梳理。根据《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在综合理财服务中销售理财计划。根据收益方式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具体分为承诺支付固定收益的理财计划和承诺支付最低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又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而根据《信托法》第三条的规定,信托包括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种类型,由于理财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因此本文主要比较的是营业信托和理财的相似性。在上述理财计划中,与信托最具有相似性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与信托最缺乏相似性的是承诺支付固定收益的理财计划,这种理财计划近似于存款,实践中也非常少见。中间的两种理财方式——承诺支付最低收益的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与信托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与信托的相似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托由三方当事人组成: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自益信托情形下,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在理财关系中,客户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商业银行是受托人,类似于自益信托。第二,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有效地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才能成立。没有财产的转移,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权能就无法实现。在理财关系中,委托人也需要将理财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使银行能够对理财资产从事有效的运营管理。第三,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否则应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理财关系中,监管层对银行资产与理财资产相互独立的要求则体现在《指引》的第九条。另外两种理财计划(承诺支付最低收益的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也具有上述相似性。信托与这两种理财计划的不同点在于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不能保本),也不能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不能保收益)。

四、将理财认定为信托存在的障碍

首先,将理财认定为信托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经营业务,也不能向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企业投资,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商业银行从事信托业务留出了余地,但银监会显然没有打算利用这一但书条款为理财“正名”,反而在《答记者问》中否定了理财与信托之间的联系。其次,将理财认定为信托存在监管障碍,因为监管机构针对理财和信托发展出了两套不同的监管规则。根据委托人数量的不同,营业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两种形式。公募基金也属于广义上的集合信托,二者的区别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调整,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投资人数不得超过50人,并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这些规定使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具有明显的“私募”性质;公募基金受《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顾名思义是“公募”的性质,没有自然人投资人数和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的限制。而银监会制定的一套关于理财的监管规则并没有区分“公募的理财”和“私募的理财”。实践中,理财计划往往面向社会公众销售,这与“公募基金”相同;而理财在组织形式上没有公募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的设置,这与“公募基金”不同,而与集合信托相同。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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