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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履职报告范文

工贸履职报告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项目化教学;项目设计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及生产组织形式对职业教育要求的不断提高,人们更多地倾向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社会能力及综合能力。高职院校作为培养这方面高素质专门技术人才的基地,承担着向特定行业与岗位培养合格的操作技能型人才的职责。项目教学法是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采用类似科学研究及实践的方法,促进学生主动积极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将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需要完成的任务设计成项目,将项目下达给学生,学生以小组工作的方式,在教师的指导下,共同制定计划、共同或分工完成整个项目。课程项目化教学符合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要求,已逐渐成为适应目前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课程模式。

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采用项目化教学的必要性

国际贸易实务是国际经济与贸易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获得外经贸从业资格的必修课程。该课程具有很强的涉外性、实践性和操作性。它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业务的理论知识及具备处理国际贸易业务的能力。为此,一些高职院校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尝试采用项目化教学,但在实践层面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项目来源的简单化及随意性。大多数高职院校采用的项目都是模拟项目,设计这些模拟项目的时候,往往将学科体系中的一些验证性实验直接拿来作为项目,也有的是直接在原有的学科课程体系后增加几个项目课程。其次项目内容滞后。由于国际贸易局势变化较快,课程设置的项目往往滞后于实践。三是项目间缺乏关联性。学生完成了一个个的训练项目,可是一旦要求学生完成一个综合性任务,学生就束手无策了。无疑,这样开发的项目化课程不符合“高职教育中的项目课程应该是一种基于工作任务的项目课程”的要求,经过这样课程化训练的学生也实现不了“零距离”上岗。

因此,以真实的进出口商品交易案例为背景,以贸易合同为核心,以进出口贸易实际操作流程为主线,以项目的设计和操练为主要方式开展项目化教学应该成为国际贸易课程改革的重点。它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益,强化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最终实现与职业岗位的无缝对接。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项目化教学设计

课程采用项目化教学,应构建以职业发展为目标,以专业能力为基础,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可操作性强的项目体系;项目体系的设计思路如图所示:

以《国际贸易实务》为例,进行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项目化设计,具体做法如下:

1.确立国际贸易课程学习目标

通过对义乌外贸领域直接从事岗位工作的企业、行业专家调研,确立国际贸易课程学习目标,包括专业能力目标,社会能力目标,方法能力目标。《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专业能力目标要求学生能识读与订立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条款,并根据条款进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磋商与出口报价还价核算,同时能恰当选用贸易术语和支付方式,办理运输与保险业务,履行合同,有效处理贸易争议和纠纷。社会能力目标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团队协作精神和人际沟通能力,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方法能力目标要求学生具有自主学习新知识的能力,并能够在实际进出口贸易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课程项目设计

选择一笔外贸公司真实发生的、典型性的外贸业务,结合国际贸易课程学习目标,根据进出口贸易的实际流程,把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分为五个项目:项目一:交易准备;项目二:国际贸易合同条款;项目三:交易磋商;项目四:签订国际贸易合同;项目五: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具体做法如下:

(1)项目一:交易准备

主要内容为进出易前的市场调研及分析,选择国际目标市场。在该项目中,把学生分成小组,扮演义乌宝俊钟表厂,进行市场调研,分析获得的市场调研信息,了解和工艺闹钟有关的各种博览会,并让每位学生在阿里巴巴“速卖通”平台注册义乌宝俊钟表厂工艺钟信息。

(2)项目二:国际贸易合同条款

主要内容为国际货物合同的各项条款。给每位学生一份真实的国际贸易合同。引领学生识读各项条款:商品品名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运输保险条款、收付条款、争议处理条款。

(3)项目三:交易磋商

主要内容为交易磋商的形式,内容和一般程序。在老师讲解交易磋商的理论知识后,由老师和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分别担任迪拜FLESHHEAD公司/义乌宝俊钟表厂,双方建立业务联系,学生依据老师发出的信息及业务资料进行询盘,独立完成一份出口询盘和一份进口询盘。学生根据市场调研报告,向老师报价,并说明报价的合理性。教师针对学生的报价,提出降价要求,学生分别应用让步策略与不让步策略与教师互动。学生依据老师发出的信息及业务资料进行接受,独立完成一份出口接受和一份进口接受信函。

(4)项目四: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项目要求学生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给每位同学一份空白的合同,以义乌宝俊钟表厂和FLESHHEAD公司交易工艺闹钟为背景,签订相应的合同条款。

(5)项目五: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包括出口合同的履行和进口合同的履行。出口合同的履行主要有: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制单结汇、核销退税等工作环节。进口合同的履行流程主要是:申报进口、开立信用证、修改信用证、租船订舱和催装、办理货运保险、审单付款、进口报关、提货验收、拨交货物。把全班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分别担任出口商、进口商、银行、货运公司、保险公司、海关、商检以及税务等部门,模拟FOB和CIF条件成交,信用证方式付款的进出口合同履行。

三、建立与项目化教学相适应的评价机制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考试分数是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一些学生考试成绩平平,但实际操作却得心应手。因此,这种传统的考核方式无法适应职业教育的要求,也无法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项目化教学应确立一种“以处理实际业务能力为主,理论为辅”的评价考核机制。期末考核可以让学生自主完成一项进出易,确定相应的评价指标。学生的最终的成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项目教学过程中的表现,另一部分是期末考核的完成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

参考文献

[1]应力恒.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化教学[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8(22).

[2]王金英.项目化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对比研究[J].企业导报,2010(7).

[3]蒋庆斌,郝超.高职项目课程开发的实践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7(6).

[4]胡丽俊.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项目化教学设计[J].管理观察,2009(25).

[5]刘利华.项目教学法在项目课程中的应用实例及启示[J].安徽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省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

第三条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由省经贸委管理,对省政府负责。

第四条监事会主要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事会与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省有关单位选任和公开选拔的监事,为专职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包括:

(一)省派出的监事;

(二)职工代表(不超过监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或有关方面的专家。

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也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按照规定程序由省经贸委任免,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专职监事由省经贸委委派,从省有关部门选任或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公开选拔的办法另行制定。

兼职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经贸委批准。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

第三章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于发展国有经济;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每个监事会中至少有一位曾任会计师或审计师5年以上的专职监事);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六)身体条件胜任本职工作,上任年龄不超过57岁。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应具备的条件:

监事会主席除应具备第九条规定的专职监事的条件外,还应有以下的工作经历:一般为副厅级或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从企事业单位中有3年以上管理经验的高中层管理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十一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公司或者其近亲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四章监事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完成情况等;

(四)检查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了解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及资产运营情况等;

(六)省经贸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各监事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进行1-2次全面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必要时列席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

(三)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资本变动等情况;

(六)召集公司下属企业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沟通情况。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次对公司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其中年度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以及省经贸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检查报告经全体监事会成员讨论,经三分之二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监事中如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经贸委提出专项报告,同时抄省财政厅,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省经贸委根据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省审计厅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监事对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应当遵守本办法,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馈赠,不得违反规定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的报酬、福利待遇及在公司报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监事会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经贸委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包括拟订监事会成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监事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选拔、任免、委派,兼职监事的审批、委派以及监事会成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派驻公司副职待遇:

(一)工资、补贴、奖金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经贸委,参照相当副厅级行政级别公务员工资标准予以审定;

(二)医疗待遇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公费医疗。

公开选拔的专职监事,由省经贸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相应行政级别和工资、奖金和补贴、医疗待遇。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编制在省人事厅单列。原来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任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工资、补贴、奖金由省财政集中支付。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职期满后,可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如到退休年龄,回原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按核定标准拨付省经贸委统一支付;兼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建立监事会主席会议制度,省经贸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监事会主席工作会议,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二十六条省经贸委与监事会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负责任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七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章监事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省经贸委每年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考核结果作为监事会成员奖励和处罚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监事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除监事会主席以外的专职监事的奖励还包括:任职期间晋升行政级别和工资待遇;任职期满后,可轮换到其他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担任监事,或推荐到其他单位任职。

第三十条省经贸委受理对监事会、监事的投诉及举报。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经贸委予以免职:

(一)经省经贸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为答好这一题,宁波市各级人大在不断创新中寻求新发展,通过搭建“全天候”代表联络站、评估倒逼建议办理、推行代表履职承诺制等方式,激发了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找到了基层代表工作的新途径。

海曙:见证代表联络站10年成长路

宁波市海曙区的人大代表联络站,从建立完善到深化拓展,已走过10年风雨历程,为我省全面推行代表联络站制度提供了“海曙经验”、发展样本,更成了当地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

海曙区白云街道2005年创建该区第一个代表联络站,2011年海曙区便实现各街道联络站全覆盖。

2008年3月,海曙区江厦街道率先建立网上值班制度,试水人大代表网上接待选民。2009年9月,白云街道又在不断完善“面联”的基础上,实践了“网联”模式。自此,海曙区的代表联络站走上了“面联”+“网联”的探索之路。

直至2014年,海曙区在全区范围内推广网上代表联络站,建立了市代表海曙中心组联络中心网站和全区统一的街道人大网站,内容涵盖代表信息、代表履职情况、联络站接待、网上接待、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等各类信息。同时,这些网络平台以地理信息为载体,设置了联络站点地理定位、代表履职服务、公用信息查询等功能。比如,在“五水共治”专项工作监督中,为便于代表监督,该网络平台设置了河流基础数据,代表可以查询全区61条河流基本信息、治理监督和每月水质指标监测情况,切实提高了代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2015年6月,海曙区人大又开发了微信公众号,在及时相关人大信息的基础上,还实现了与联络站的数据对接,方便代表查阅,确保人大工作信息即时共享。

除了扩大“面联”覆盖面,构建网上联络平台,海曙区还不断完善代表联络站的制度建设和机制保障。2013年8月,海曙区委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联络站是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开展常态化活动的场所,是密切联系群众、依法规范履职的平台,并对其设置模式、工作任务、接待形式、处理机制、保障措施等作出统一规范。

根据意见要求,全区联络站以“站+点”,“面联+网联”、 “四有”(即有固定场所、有固定人员、有工作制度、有计划安排)的工作模式开展代表接待群众工作。同时,明确每名区人大代表年度参加联络站点和网上接待的次数和要求,并于每年初上网公布代表实体、网上接待排班表,其接待情况将作为代表述职的重要内容,评选先进代表小组、代表履职积极分子及代表连任的主要依据。对于群众反映的事项,遵循“谁接待,谁答复”的原则,负责接待的代表作为第一责任人。意见还对口头答复、书面答复、协调答复、提交答复等作出明确规范。此外,还制订《海曙区关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建议督办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区“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人大工作联络员队伍,提高代表履职和政府相关部门解决问题的实效。

经过10年发展,海曙区“站+点”“面联+网联”的代表联络站发展模式,真正实现了网上网下全天候、群众反映问题零距离、代表反馈答复高效率。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全区8个街道联络站、27个联络点已累计组织省、市、区三级代表共5332人次,参加接待群众活动1765次,接待群众19019人次,促进解决各类事项3975件,使人大代表联络站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进一步提升。

北仑:设立建议办理绩效评估制

2016年9月28日上午,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来到大\街道,就大\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北仑区商务局作为该建议的主承办单位,副局长贺兆龙首先报告了建议办理情况。虽然经常上台发言,但这次报告他仍有些紧张,不仅因为接下来还要接受人大代表、选民代表的测评,还因为这已经是他们第二次办理该建议了。

据介绍,自区商务局确定为大\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建议主办单位后,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专题召开了市场改造研讨会,分管领导两次到街道进行面商座谈,并向代表及时进行了答复。结果,代表们虽对区商务局办理工作表示满意,但由于商务局没有明确农贸市场具体改造提升方案及改造时间,代表们对这一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为此,该建议被要求重新办理,北仑区副区长刘文科亲自率区商务局、规划分局等部门领导实地调研了大\农贸市场,确定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改造提升方案,并将改造项目列入区“十三五”规划。同时,根据此次建议办理中发现的全区菜场运营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北仑区政府研究出台了《北仑区区属菜市场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明确了管理体制、管理职责、人员调配、工作待遇和资产处理等问题。

听了区商务局的再次办理结果报告,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对该建议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后,与会人大代表、选民代表分别结合自己了解的实际情况,对该建议的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给出了“满意”的评价。同时,他们也希望有关部门能按计划实施大\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程,真正从根源上解决这一民生问题。

据了解,为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建议提及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满意率,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8月27日通^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并于2015年、2016年分别对重点督办建议实施了绩效评估。上述现场,正是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选民代表参与的重点建议绩效评估会。

按照绩效评估办法规定,每年下半年,北仑区人大常委会都会对该年度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实绩和效果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领导是否重视,责任是否明确;调研是否深入,面商是否真诚;工作程序是否规范,答复是否及时;解决问题的措施是否有力,成效是否明显等。

其间,区人大常委会成立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选民代表组成的绩效评估小组,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走访代表和办理单位、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了解区政府及相关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并撰写调查报告。各代表小组在听取选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区政府各相关承办单位则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绩效双评估会议,邀请部分选民代表、人大代表、区府办分管领导及责任科室负责人、重点督办建议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协办单位有关领导共同参加。最后,由区人大常委会综合各方评估结果,出具评估意见交区政府,并跟踪监督不满意件的再次办理情况。

在该制度的推动下,北仑区的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既要“满意率”更要“解决率”的氛围越来越浓。2016年的北仑区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共收到124件代表建议,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工作满意率比上年提高了7.3%,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比上年提高了4.1%。

奉化:探索实施代表履职承诺制

2016年11月,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人大向每个选区发放了500份“征求意见表”,请选民对本选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打分”。其“打分”依据,正是这些代表当选之前向选民作出的承诺事项。

据了解,为了让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履职时做到心中有数,也便于选民督促、检查,自2011年开始,奉化区人大尝试探索代表履职承诺制,在正式选举前,要求每位候选代表填写一份 “任职承诺书”,并通过选区公务栏进行张贴公开。

“我如果当选为区人大代表,将作出如下承诺……以上将作为本人五年任期内的行动指南,敬请选民监督。”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每份“承诺书”需包括五方面的硬性指标: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素质――每年要学习多少部法律法规和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知识;二是联系选民,依法履行职责――每年要开展多少次调研,提出多少件议案、建议;三是督政议政,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每年要开展多少次持证视察,监督政府工作;四是量力而行,为民办实事――每年力所能及为选民办几件实事,与多少户困难群众结对;五是接受监督,向选民述职――当选后,保证定期向选民进行述职汇报,并接受选民评议。

与“任职承诺书”配套的,是奉化区人大常委会建立的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每位当选人大代表都有一张“履职档案卡”,记录内容均与其任职承诺一一对应,主要包括学习、宣传,提出议案、建议,开展个人持证视察,为群众办实事及向选民述职等五方面履职情况。这张档案卡由代表小组组长责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代表小组保管,另一份交区人大常委会代工委。

虽有言在先,虽有档案记录,可代表履职是否称职?绩效如何?选民满不满意?还得选民说了算!为此,奉化区人大常委会除了要求代表届中结合“承诺”经常“回头看”外,还在代表述职评议阶段,增设了请选民给代表履职“打分”环节。

届时,代表除了向选民提供书面报告,还要在选民代表大会上进行当面述职,其述职内容经代表小组认定后,还将通过选区公告栏向全体选民进行公示。最后,由各代表中心组综合选民代表的评价情况和该人大代表的日常履职情况,对该代表履职给出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的评价,并正式记入履职档案卡。

2016年11月,裘村镇马头村党支部书记陈鹏飞代表刚经历过一次述职评议,“公开承诺后心里肯定有压力,白纸黑字写在那里,老百姓看得清清楚楚,这是一种压力,更是一种动力,就像担任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更意味着责任。” 陈鹏飞认为,奉化区人大常委会实行的履职承诺,既是对代表负责,也是对选民负责,可以促使代表更加用心地去履职,更加用心地为民办实事。

参加述职评议会的选民代表听了陈鹏飞代表的述职报告后,感慨万分:“过去,代表干了什么,做得怎么样,我们都不知道。自从实行代表履职承诺制以来,代表履职好与不好,承诺有没有兑现,我们说了算,真正有了当主人的感觉。”

据介绍,这样的评议,奉化区的每位人大代表一届至少参加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人代会之前。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2002年11月11日,某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总经理郑先生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一份撤销股东变更登记的申请。其中反映了某工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李女士伪造自己的签名,制作将自己所持80股权转让其的协议书及股东会决议的文件,并持该文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办理了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的情况,并要求迅速调查并依法撤销该登记。为此,还提供了签名笔迹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相关证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郑先生的反映材料后,将材料转交给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分局,并批示“工商分局企监科办理,报结果”。该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接到反映材料后,通知李女士接受调查。李女士于当月28日向工商分局提交了2001年12月未征得李先生同意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由李先生变更为郑先生;2002年8月,又按郑先生的要求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由郑先生变更为自己的《情况说明》。2003年3月14日,工商分局核准工贸有限公司办理了法定代表人、股东由李女士变更为李先生的变更登记。同月18日,工商分局以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在登记时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为由填报《立案审批表》立案调查。2003年3、4月,工商分局就涉案有关情况分别向李女士、郑先生进行了调查,李女士认可三次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中包括“郑先生”在内的签名均是自己代签。期间,工商分局收到工贸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之一李先生委托人所转声明、情况说明等材料,表示其从不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的情况,并要求工商分局撤销核准的一切变更登记。2003年6月16日,工商分局向郑先生的委托人发函,告知因案情复杂,取证工作尚在进行中,暂无法结案。

2003年6月,郑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法院督促工商分局撤销2002年8月6日和2003年3月17日所作股东变更登记。诉讼过程中,工商分局于2003年8月8日作出了撤销2002年8月6日和2003年3月17日所作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郑先生。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先生于2002年11月11日即提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并提交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商分局收到反映材料,了解到变更登记所提材料中郑先生的签名是办理变更登记经手人李女士所为后。已初步证明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应予立案查处。但分局在调取上述材料近四个月后才予立案,且在近四个月的时间内未收集任何证据。因此,工商分局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拖延性质。工商分局在立案后,虽与涉案相关人员就有关情况进行多次调查、核实,并制作数份询问笔录。但多次调查内容雷同。2003年6月工商分局致函郑先生的人,表示该案尚需取证,但在此后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未调取任何证据即作出撤销工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构成拖延履行职责。

一审法院于2003年9月9日作出判决后,郑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请求判决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将未完成的法定职责履行完毕,将工商登记资料恢复到自己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状态,同时重新核发营业执照。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确认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是正确的。郑先生在起诉时诉讼请求是“判决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分别撤销李女士2003年3月17日向李先生、自己2002年8月6日向李女士转让工贸有限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而其上诉请求却为“判决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将工商登记资料恢复到自己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状态,同时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因此,其上诉请求明显已超出其起诉时所提诉讼请求,不属二审案件审理范围,应另案解决。郑先生认为自己上诉请求包括在起诉时所提诉讼请求中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贯穿式案例教学 国际贸易实务 外贸流程

一、“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简述

“贯穿式”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以一家公司的一笔出口业务为例,从市场调研、贸易磋商、合同履行到出口结汇及业务善后,以一笔业务的讲解和处理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学生分组成立一家外贸公司选定一种出口商品和买家,跟随教师的讲解、示范和提出的要求,同步完成一笔出口业务。在教师讲解和学生操作同步进行,在模拟业务流程的过程中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知识和外贸业务员所需具备的基本的职业能力。

二、采用“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的动因

1.“贯穿式”案例教学法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高专的教学中并不陌生,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常用的教学方法,但是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只是就某一个或者几个知识点出一个案例,让学生在讨论学习案例的过程中掌握知识,培养处理问题的能力。“贯穿式”案例教学法是在国际贸易实务这一门课程中,教师对于任何知识点的讲解和问题的处理,都围绕着一笔出口业务展开,在业务的履行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而我们的教学正是伴随着处理这一笔出口业务所遇到的问题而进行的,教师在讲课的过程中会不断的制造和提出问题,学生就跟随教师不断的解决问题,随着问题的不断被解决,我们这一笔出口业务就成功完成,我们这门课程也圆满结束。

2.“贯穿式”案例教学法弥补了项目教学的不连贯性

在高职高专的教学中,现在通行的是项目教学法即打破课本的章节,将课本知识融入到各个项目中,通过项目的操作来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实现教、学、做一体化。这种教学方法的确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真正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实现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学和做的过程中掌握基本知识点和基本的职业技能。但是项目化的教学方法,将课本内容和职业能力分解成几个项目,而并没有注重项目之间的连贯性和整体性,完整的课堂被分割成一个一个的项目,“贯穿式”案例教学方法恰好弥补了这一缺陷,他即继承了项目教学的优点又通过一个完整的出口流程将整个课堂的项目完整的贯穿,使整个课堂浑然一体,学生的操作结果也易检验,易查看。

3.使学生更易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流程

就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而言,本身就是对整个外贸流程的讲解。所以,采用“贯穿式”案例教学,以一笔出口业务为例来讲解整个外贸流程非常适合这门课程的教学,而且以业务流程的方式来教学,加强了这门课程的实践性,将课本知识与实践技能直接挂钩,直接培养了学生的职业能力。

三、“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1.“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背景

教师以一家外贸公司的一笔出口业务为例讲解整个外贸流程,例如:广东思风外贸有限公司出口一批长毛绒玩具到美国纽约magic公司。学生以小组为单位(5-8人一组)成立外贸公司选定出口商品和进口方,履行一笔出口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每组同学提交:选定产品的国际市场调研报告、出口产品信息展示、报价核算详细过程、交易磋商环节往来邮件、销售合同或形式发票、信用证申请书、信用证、汇票、海运提单、报关单等相关的阶段性结果和单据作为学生过程考核的依据。

2.“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1)本课程职业岗位群分析。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根据高职高专的职业岗位定位的要求,我们这门课程针对的职业岗位是外贸业务员。

(2)本课程能力目标分析。根据职业岗位的定位,我们来确定本课程的能力目标。作为外贸业务员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包括:开发客户的能力;交易磋商的能力;签约能力;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善后的能力。这五大能力也正是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要训练的能力目标。

(3)“贯穿式”案例过程中外贸流程的讲解方法。根据能力目标,我们把外贸流程分为十二个流程来讲解。业务流程一:国际市场调研,并要求学生制定外贸业务经营方案,培养学生开发客户的能力。业务流程二:产品展示,商品相关知识的学习,并要求展示该组出口商品的详细信息。业务流程三:贸易术语。业务流程四:出口商品的报价,价格计算,要求能根据给定资料计算商品的价格。业务流程五:交易磋商。业务流程六:合同的签订。业务流程七:落实信用证。业务流程八:办理出口运输。业务流程九:办理保险。业务流程十:办理商检报关。业务流程十一:制单结汇。业务流程十二:业务善后。这十二个业务流程就包含了整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教师演示完外贸业务的全过程,就要求学生提交外贸业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真正实现了教学做一体化。

(4)“贯穿式”案例教学过程中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在流程教学的过程中,我们还配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比如说分小组汇报教学、模拟角色教学、设立情景表演教学、报告教学、启发引导等教学方法与手段,使课堂气氛更加活跃,学生更易接受所学知识。

四、“贯穿式”案例教学法教学效果反馈及评价

通过“贯穿式”案例教学使学生能独立签订并履行完整的国际贸易合同,并保证合同条款的正确性和操作过程的准确性,熟练地与有关方面当事人建立各种关系,换位思考,增强学生公关意识及沟通与协调能力,使学生能独立处理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正确进行索赔和理赔工作。使整个课程教学浑然一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明显增强,课堂气氛活跃达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基本实现各项能力目标。

参考文献:

[1]李用俊,白林.商科类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与“模拟公司”实践模式的运用[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2).

[2]许彦斌.运用“模拟公司”提高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效果初探[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4).

[3]焦雨生,汪琳.国际贸易实务实验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研究[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8,(6).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贯穿式案例教学 国际贸易实务 外贸流程

一、“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简述

“贯穿式”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以一家公司的一笔出口业务为例,从市场调研、贸易磋商、合同履行到出口结汇及业务善后,以一笔业务的讲解和处理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学生分组成立一家外贸公司选定一种出口商品和买家,跟随教师的讲解、示范和提出的要求,同步完成一笔出口业务。在教师讲解和学生操作同步进行,在模拟业务流程的过程中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知识和外贸业务员所需具备的基本的职业能力。

二、采用“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的动因

1.“贯穿式”案例教学法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高专的教学中并不陌生,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常用的教学方法,但是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只是就某一个或者几个知识点出一个案例,让学生在讨论学习案例的过程中掌握知识,培养处理问题的能力。“贯穿式”案例教学法是在国际贸易实务这一门课程中,教师对于任何知识点的讲解和问题的处理,都围绕着一笔出口业务展开,在业务的履行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而我们的教学正是伴随着处理这一笔出口业务所遇到的问题而进行的,教师在讲课的过程中会不断的制造和提出问题,学生就跟随教师不断的解决问题,随着问题的不断被解决,我们这一笔出口业务就成功完成,我们这门课程也圆满结束。

2.“贯穿式”案例教学法弥补了项目教学的不连贯性

在高职高专的教学中,现在通行的是项目教学法即打破课本的章节,将课本知识融入到各个项目中,通过项目的操作来训练学生的职业能力,实现教、学、做一体化。这种教学方法的确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真正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实现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学和做的过程中掌握基本知识点和基本的职业技能。但是项目化的教学方法,将课本内容和职业能力分解成几个项目,而并没有注重项目之间的连贯性和整体性,完整的课堂被分割成一个一个的项目,“贯穿式”案例教学方法恰好弥补了这一缺陷,他即继承了项目教学的优点又通过一个完整的出口流程将整个课堂的项目完整的贯穿,使整个课堂浑然一体,学生的操作结果也易检验,易查看。

3.使学生更易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流程

就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而言,本身就是对整个外贸流程的讲解。所以,采用“贯穿式”案例教学,以一笔出口业务为例来讲解整个外贸流程非常适合这门课程的教学,而且以业务流程的方式来教学,加强了这门课程的实践性,将课本知识与实践技能直接挂钩,直接培养了学生的职业能力。

三、“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1.“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背景

教师以一家外贸公司的一笔出口业务为例讲解整个外贸流程,例如:广东思风外贸有限公司出口一批长毛绒玩具到美国纽约MAGIC公司。学生以小组为单位(5-8人一组)成立外贸公司选定出口商品和进口方,履行一笔出口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每组同学提交:选定产品的国际市场调研报告、出口产品信息展示、报价核算详细过程、交易磋商环节往来邮件、销售合同或形式发票、信用证申请书、信用证、汇票、海运提单、报关单等相关的阶段性结果和单据作为学生过程考核的依据。

2.“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1)本课程职业岗位群分析。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根据高职高专的职业岗位定位的要求,我们这门课程针对的职业岗位是外贸业务员。

(2)本课程能力目标分析。根据职业岗位的定位,我们来确定本课程的能力目标。作为外贸业务员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包括:开发客户的能力;交易磋商的能力;签约能力;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善后的能力。这五大能力也正是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要训练的能力目标。

(3)“贯穿式”案例过程中外贸流程的讲解方法。根据能力目标,我们把外贸流程分为十二个流程来讲解。业务流程一:国际市场调研,并要求学生制定外贸业务经营方案,培养学生开发客户的能力。业务流程二:产品展示,商品相关知识的学习,并要求展示该组出口商品的详细信息。业务流程三:贸易术语。业务流程四:出口商品的报价,价格计算,要求能根据给定资料计算商品的价格。业务流程五:交易磋商。业务流程六:合同的签订。业务流程七:落实信用证。业务流程八:办理出口运输。业务流程九:办理保险。业务流程十:办理商检报关。业务流程十一:制单结汇。业务流程十二:业务善后。这十二个业务流程就包含了整个外贸业务的全过程,教师演示完外贸业务的全过程,就要求学生提交外贸业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真正实现了教学做一体化。

(4)“贯穿式”案例教学过程中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在流程教学的过程中,我们还配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比如说分小组汇报教学、模拟角色教学、设立情景表演教学、报告教学、启发引导等教学方法与手段,使课堂气氛更加活跃,学生更易接受所学知识。

四、“贯穿式”案例教学法教学效果反馈及评价

通过“贯穿式”案例教学使学生能独立签订并履行完整的国际贸易合同,并保证合同条款的正确性和操作过程的准确性,熟练地与有关方面当事人建立各种关系,换位思考,增强学生公关意识及沟通与协调能力,使学生能独立处理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正确进行索赔和理赔工作。使整个课程教学浑然一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明显增强,课堂气氛活跃达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基本实现各项能力目标。

参考文献:

[1]李用俊,白林.商科类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与“模拟公司”实践模式的运用[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2).

[2]许彦斌.运用“模拟公司”提高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效果初探[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4).

[3]焦雨生,汪琳.国际贸易实务实验课程教学内容改革研究[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8,(6).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7篇

“开展满意度测评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新尝试。”杨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魏伟明主持会议时表示,“我们希望通过开展满意度测评,进一步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意识,增强人大工作实效。”

讲规范、微创新:制度出台重调研

提升监督工作实效是杨浦区人大常委会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今年4月,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在对以往开展相关工作的程序规范和工作环节进行梳理,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开展具有创新意义的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形成后,常委会党组向区委作了汇报,得到了区委的支持。办公室专门听取了“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

根据办法,满意度测评结果统计以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数为基准。为保障常委会会议出席率,杨浦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会议纪律的规定。

两测评、两公开:审议环节有亮点

“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明确的定性指标来评价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这是一种新的做法。”一名常委会委员表示。

办法规定,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过程中开展满意度测评,范围覆盖常委会全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所有议题,不仅针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还要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进行测评。获得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超过三分之二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且满意票超过应到人数半数的,测评结果为“满意”;未能获得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满意票、基本满意票,或得到过半数满意票、基本满意票,但不满意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基本满意”。满意度测评的票数及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若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报告机关需重新报告;经重新报告后,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在常委会会议上作特别说明。与此同时,区人大常委会还将视情况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其他监督程序。同时,对有关报告、意见、测评结果以及办理情况都会向社会公开,增加人大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

多调研、慎按键:人大监督更刚性

在满意度测评中,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测评意见含金量相同,这既是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生动体现,也增强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意识。

“本区有5家担保公司、8家小额贷款公司、5个钢贸市场和100余家钢贸企业,根据目前的形势,涉及到钢贸企业的金融案件在近期将会大量爆发。建议区法院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做好预案。”一名委员有理有据的发言获得了与会人员的赞同。会后他坦言,事先已调研了区内多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密切关注本区钢贸企业运营情况,多次细读报告材料,并了解兄弟区县相关工作情况,“是有备而来的”。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8篇

原告:黄晓英等58人。

诉讼代表人:黄晓英、陈小花、沈金吉、黄茵徊、黄玉珠。

被告: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深田路2号。

1997年3月,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公司)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外派劳务人员前往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雅浦州KINGTEX(F.S.M)INC工作,并通过报纸向社会了信息。中厦公司在与雅浦该厂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由中厦公司提供的人员因个人问题回国,中厦公司必须承担赔偿外方雇主的损失,即承担来回程路费。黄晓英等58人得知后遂向中厦公司报名,中厦公司及厂方代表就前往国KINGTEX(F.S.M)INC工作时间、待遇等情况向黄晓英等58人作了介绍,之后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务人员外派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原告)在了解拟前往的工作所在地的情况后,自愿向甲方(被告)提出申请,由甲方办理外派的出境手续。外派工作期间,乙方视为外方雇主的雇员,与甲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合同条款规定。乙方工作期为二年,自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起至抵返中国国境之日止。甲方应在乙方外派期间督促雇主保障乙方如下权益:乙方在受聘期间实行每周六天、每天8小时之定额管理制度,乙方必须完成每日的定额指标,乙方每月在保质保量完成定额指标后,发给基本工资150美元,超额部分所得发给个人;乙方受聘期间,住宿费、伙食费由雇主负担;乙方外派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选派劳务人员的各种费用共人民币3950元,护照押金人民币600元、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处理完有关债权、债务和办妥证件交接手续后,甲方应将护照押金及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数归还乙方;乙方外派期间必须遵守工作所在地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参与政治活动,遵守雇佣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雇主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完成雇主下达的生产任务,不准罢工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怠工,不准破坏或影响雇佣公司的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其他劳务人员正常履约,遇到劳资纠纷时,应服从甲方调解与处理,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部分保证金直至没收。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则提交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结果是终局等条款。合同签订后,黄晓英等58人分别向中厦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每人人民币3000元,办理外派手续的服务费每人人民币3950元。从1997年8月29日起,中厦公司分三批将黄晓英等58人外派至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雅浦州KINGTEX(F.S.M)INC企业从事制衣工作。该工厂按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合同的工资定额发放工资及提供合同约定的食、宿。1997年10月20日上午8时,黄晓英等58人以水土不服、生病,厂方提供工作条件与外派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条件不符等为由开始罢工,并拒绝与雇主谈判。翌日,厂方为不影响正常的生产及维护工厂的利益,与雅浦当局配合将黄晓英等58人隔离,并于10月29日和11月5日分两批将黄晓英等58人安排回国。1997年11月5日,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司法部长致函中厦公司,称该部“应邀参加了雅浦(YAP)KINGTEX(F.S.M)公司召开的会议,有关该公司雇佣的69名工人于1997年10月21日没有任何理由情况下,突然决定罢工,并拒绝与雇主谈判,要求回国,依据密克罗尼西亚联邦的法律,他们的行为已违反了与雇主签订的合同,现已被解雇,撤销工作准证,成为非法外籍人员,他们必须立即被遣返回原籍或招聘地中国”。黄晓英等58人回国后,以他们同中厦公司所签订的《劳务人员外派合同》系中厦公司设计的格式合同,有欺诈、不平等条款,要求确认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等理由,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厦劳仲委(1998)第072号裁决书裁决后,黄晓英等58人不服,遂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如实介绍在外的工作条件,合同条款带有欺诈性及不平等性,并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致原告方无法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双方订立的《劳务人员外派合同书》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向原告收取的劳务费、履约保证金共437850元及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190169.75元。

被告中厦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务人员外派合同书》合法有效。在签订合同前,被告已就原告将要去工作的工厂、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工作量等作了介绍,所以不存在欺诈性。且被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而原告却严重违约,其行为已给被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诉求无理,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开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Kingtex工厂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晚上6时至10时,每三个星期有一个星期日和两个半天休息。工人经过磨合期后每月都能拿到一定的超产奖。目前在该厂工作的中国劳务人员尚有300多人,工人们生产、生活有序,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开元区人民法院认为:1997年被告经政府批准外派劳务人员前往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雅浦州KINGTEX(F.S.M)INC工作,并向社会信息,原告得知后向被告报名,被告及厂方代表就前往国的工作情况作了介绍,之后双方签订《劳务人员外派合同书》,该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是终局的条款违反我国法律,该仲裁条款无效,但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由于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及服务对象均在境外,故该劳务人员外派合同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被告为原告办理外派的必要手续,需支付、代垫一定的费用,故被告向原告收取保证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合同约定每周六天、每天8小时工作,完成定额指标发给基本工资,但被告及厂方在介绍工厂情况时已告知原告每天工作12小时,且工厂按约定的定额标准发放了工资,故原告提出被告故意隐瞒真相,采用欺诈手段诱使原告与其签订合同证据不足,原告称在外派期间受厂方的“非法待遇”,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原告在外派期间因自身原因采用罢工手段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故其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11月27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晓英等58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黄晓英等58人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适用法律不当,是一份错误的判决等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中厦公司答辩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中厦公司提交一份由外经贸部合作司牵头,厦门市贸发委及我国驻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大使馆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于1998年10月14日至18日赴雅浦,就雅浦制衣厂的工作概况、工作条件、工资分配形式及生活条件等方面进行为期4天实地调查后所作出的(98)外经贸守合三便字第47号《赴密克罗尼西亚雅浦制衣厂调查报告》,结论为雅浦制衣厂的生产稳定,生活有序,管理方法较为科学合理,工厂本身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比国内同行条件要好,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有保障。罢工是因为劳务人员观念上的误差,对工厂定额管理制不适应及对工厂严格管理制度有抵触心理所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中厦公司系依法取得从事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中介企业,该公司向社会信息招聘上诉人及为他们办理外派劳务手续的内容、程序合法,理应得到保护。上诉人黄晓英等58人在了解拟前往工作所在地的情况后,自愿与中厦公司签订《劳务人员外派合同书》,该合同书除仲裁条款约定违法无效外,其他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晓英等58人签订合同书后,接受外派前往合同约定的雅浦制衣厂工作,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突然决定罢工,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为期二年的外派工作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原审对这一事实认定清楚,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关于黄晓英等58人提及合同中第四条中厦公司收取劳工交纳3000元履约保证金是否违法的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外派劳务合同的履行地为境外,因此,当事人对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应根据外派劳务的特点,以当事人自治为原则来处理,且该约定亦不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故对黄晓英等58人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黄晓英等58人提出中厦公司在签订外派合同时,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存在欺诈行为等,请求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与处理的上诉主张,因该主张与外经贸部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情况相悖,上诉方又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3月26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现象日益普遍,由于各方面因素,纠纷随之而来,本案便是其中典型一例。本案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的性质

劳务外派合同既不同于劳务合同,也与一般的职业中介合同有明显区别。首先,双方所签订的是一种外派劳务中介合同,而非劳务合同,这主要表现在:1.从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来看,中厦公司是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成立的、具有外派劳务人员经营权的外经公司,其具有签订外派劳务合同这种职业中介合同的主体资格。就我国现行情况来看,这种主体资格有严格的限制,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而劳务合同一般来说只要双方意见一致,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德,主体上无需经严格审批。2.从合同内容来看,劳务合同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由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契约关系,它包括了劳动时间、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但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是:乙方(黄晓英等人)向甲方(中厦公司)提出申请,由乙方办理出境手续;外派工作期间,乙方视为外方雇主的雇员;与甲方的权利义务仅限于:甲方应督促雇主保障乙方权利,乙方在外派期间,如遇到劳资纠纷应服从甲方调解与处理,否则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扣发部分保证金至没收等。由此可见,这既不是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也并非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符合我国有关职业中介的法律特征。其次,本案外派劳务合同关系又与一般的职业中介合同有所区别。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除了符合我国劳动部的《职业介绍规定》、福建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的规定外,还具有其特殊性,表现在中厦公司在有关法律规定之外,收取了当事人保证金及中厦公司参与对乙方在外派期间有关劳动待遇、劳资纠纷处理的管理,这些做法我国尚无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但可以看出它的目的有两方面,一是确保外派合同履行,二是更有利于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9篇

关键词:任务导向法;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改革;典型商品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2)08-0080-02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商务专业群包括国际商务、国际贸易实务、商务英语、报关与国际货运等专业。《国际贸易实务》是专业基础课,主要研究一般商品买卖的实务操作程序,以买卖合同为中心,介绍交易的磋商、价格术语、合同条款和合同的履行等内容,是后续《国际商务单证》、《外贸函电》、《国际商法》、《外贸跟单》等专业课程的基础。然而,传统“以教师为中心”、“以教学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的教学模式难以满足学生就业和职业技能掌握的需求。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存在的问题

教学内容不能与时俱进 目前,许多教师的《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以理论为主,教学内容与实际业务没有直接的联系,沿袭了理论教学的合同条款、交易磋商、合同履行和国际贸易方式四部分内容。虽然有的引进了一些教学软件,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仍脱离。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操作法规也在不断调整。如大家熟知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从2007年7月开始全面实施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然而在教学中,有些教师仍然讲解UCP500的内容,与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严重脱节。再如,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新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通则将原来的13个贸易术语减为11个,由E、F、C、D四组改为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和适用于水路运输的术语(FAS、FOB、CFR、CIF)两组,并增加了大量指导性解释以及图示,适用电子交易程序,贸易术语同样适用于国内贸易等内容。然而,目前大多数院校采用的教材都未相应更新内容。

教学方法与手段落后 许多教师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仍采用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单向传递知识的课堂讲授教学模式。学生对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四模块——合同条款、交易磋商、合同履行和国际贸易方式很难理解,所掌握的都是零散的知识点,很难形成完整连贯的外贸流程体系,导致学生觉得教学过程枯燥无味,所学专业知识掌握得不扎实,对课程的兴趣降低。

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总理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教育真正面向全社会,这是一项重大变革和历史任务。”在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今天,以技能型人才培养为重点,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思想已经成为共识。然而,国际贸易业务涉及企业客户资源等商业机密,使得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步伐缓慢,远远未达到职业教育的要求。目前,大多数院校通过购置南京世格软件SIMTRADE外贸实习平台对学生进行模拟实训。但软件操作毕竟只是模拟,不能真正代表国际贸易环节和流程,加之软件系统存在自我缺陷,不能及时更新知识,因此难以完全满足学生国际货物买卖实务操作需要。

任务导向法介绍

任务导向法是源于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中的一种教学方法,目前在我国高职院校课程建设中普遍运用。“双元制”是一种国家立法支持、校企合作共建的办学制度。“双元制”中的一元是指职业学校,其主要职能是传授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另一元是企业或公共事业单位等校外实训场所,其主要职能是让学生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这种模式对德国高素质劳动者的培养、产品的高质量以及保持其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任务导向法的理论依据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是建构主义理论在教育教学中的具体运用。建构主义教学设计原则强调学生的学习活动必须与多个任务或问题相结合,以探索问题来引发和维持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机。任务导向法主张,在教学内容安排上,不再以过去的“章节”为主线,而是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及岗位要求,改用以任务为主线来重新组织教学内容,使其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及实际工作岗位职业能力和素质要求。具体来看,任务导向法就是教师结合实际工作岗位所需技能设计教学任务,然后由教师做指导、学生具体实施和完成任务的自主学习活动,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

教育部在《关于2007年度高职高专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专业课要突出职业能力培养,体现基于职业岗位分析和具体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理念,以真实工作任务或社会产品为载体组织教学内容,在真实工作情境中采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进行。”笔者拟采用典型商品贸易任务为导向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进行开发研究。

以典型商品贸易任务为

导向的《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改革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改革应构建符合高职特色的课程体系,基于进出口业务的工作过程设计课程内容,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和实务操作技能的训练。《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开发应通过对典型商品的选取、对外贸工作过程分析,创设突显国际贸易实务任务情境的教学模式。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10篇

内贸业务员需要反应敏捷、表达能力强,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及交际技巧,具有亲和力;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内贸业务员工作职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内贸业务员工作职责11、通过网络平台推广公司产品,维护网络平台后台数据并做好新产品的;

2、及时了解市场信息,负责参展、所有线上推广活动、作为专业供应商/厂商;

3、持续跟进客户,引导成交,确定订单细节,明晰出货收款;

4、保持与客户良好的沟通,维护好老客户关系,负责产品的国内市场的推广与销售;

5、掌握客户需求,主动开拓,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

6、负责来访客户的接待、谈判工作(分析客户实际需求,商谈合作开发,并根据客户实际情况报价等);

7、收集业务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及时向领导汇报行情,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务。

内贸业务员工作职责21.负责国内业务开拓,整理客户资料,通过对公司分配的新询盘和老客户等信息高质量的跟进成交订单;

2.能独立开发客户,有随机应变的能力对内销流程了解,能及时处理新老客户的需求和维护好客户关系;

3.根据销售指标,制定销售计划及执行方案并付诸实施;

4.根据市场的变化,适时地向公司反馈产品动态和客户新产品需求;

5.执行公司规定的销售政策,并根据市场反馈,提出合理改进意见;

6.跟踪订单的生产进度,并及时检查生产产品是否符合客户要求,按时安排产品的发货;

7.组织客户投诉或退货的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公司或客户;

内贸业务员工作职责31、开发客户,维持良好的客户合作关系;

2、按计划,定期拜访客户,定期回访;

3、负责参展和一切开发活动;

4、负责和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履行,并催讨所欠应收账款;

5、对客户在销售中碰到的问题及时积极的解决;

6、熟悉公司产品和指标。

内贸业务员工作职责41、操作阿里巴巴1688平台,开发客户,寻找合作机会;

2,处理客户询价,积极与客户沟通,促成订单;

3、促成订单、跟进订单进度、按时交货收款;

4、跟进售后服务,跟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内贸业务员工作职责51.按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并保持良好的客情关系;

2.负责参展及一切开发活动,

参加国内展会;

3.负责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履行,并催讨所欠应收销售款项;

4.对客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办理的手续,帮助或联系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解决。

5.填写有关销售表格,提交销售分析和总结报告。

内贸业务员工作职责61、负责公司产品国内市场的开拓以及新客户的洽谈。

2、依托公司资源,完成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3、负责识别客户需求推荐解决方案创造销售机会。

4、与客户建立日常业务联系,沟通,满足客户要求;

5、根据国内顾客的需求与期望,制定产品方案及报价、后期合同的谈判签约;

7、维护日常客户关系,定期拜访或电话回访产品的使用情况,并上报给公司;

8、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内贸业务员工作职责71、收集市场信息,开拓目标客户;

2、客户的关系维护与管理;

3、国内客户的订货、售后、换货、技术支持等问题;

4、国内客户订单的跟踪,生产与发货等协调办理;

5、国内市场与竞争对手动态的及时汇报与分析;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11篇

根据市政府xxx市长的提名,我作为市商务局局长人选,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进行表决。我很荣幸能成为市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如表决通过,也深知担子和责任之重,感到压力不小。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促进内外贸协调发展,已成为客观要求。我市在全省人口最多,地域最大,商贸流通战线长、网点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任务艰巨;同时,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发展开放性经济,对深化涉外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外经贸的增长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组建的商务局,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市政府对我市内外贸实施一体化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当好首任商务局长,我自知能力有限。 虽然能力有限,但我愿变压力为动力,尽其所能;有决心、有信心履行好职责。这是因为:

一是有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正确指导与监督;

二是我市内外贸流通战线有一支能干的队伍,通过多年来改革的推进和业务的发展,已经奠定了较好的工作基础。市人大常委会如通过对我的提名,予以任命,我将恪守职责,奋发有为,鞠躬尽瘁,不辱使命。

自我具体要求是:

第一,立足本职,着眼全局,努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商务工作是经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商务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为此,在本职岗位上,我一定要牢记发展第一要务,强化服务意识、大局观念,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完成本部门所肩负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增强部门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是要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尽快实现全市内外贸管理的有机融合。尤其是在近期内,面对机构调整、职能和人员整合的实际,要特别注重统筹谋划,积极做好各方面工作的衔接,避免脱节;切实抓好人员调整、归并后的思想工作,维护团结。

(二)是要抓紧进行我市商贸流通和涉外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订,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全市经济发展服务。

(三)是要努力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在全面做好全市商务发展宏观调控、计划指导、监督协调的同时,切实把本部门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四是要积极探索并不断推出扩大开放、搞活流通的新举措,增强全市商务发展活力,力求在任期内使我市商务水平跨入全省前列。

第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执行人大决议,积极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12篇

 

20xx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再出发的起步之年。做好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对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四十周年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依法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重大事项,紧紧围绕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守正创新做好各项工作,持续提升依法履职的水平和成效,更好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作出更大贡献。

 

新的一年省人大常委会将以更高站位强化政治建设,以更实举措贯彻省委部署,以更好成效展现担当作为。在立法工作方面,坚持切合省情、问题导向、质量第一的原则,拟安排6件继续审议项目、17件正式项目、14件预备项目和20件调研项目,涉及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地方金融监管、水污染防治、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以立良法保善治的新作为新成果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在监督工作方面,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聚焦决胜高水平全面小康建设的重点问题、影响法律法规实施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拟听取审议重大产业项目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等13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等3项执法检查和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专题询问,评议优化营商环境和民生实事成效两个重要事项,组织“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等10项专题调研,综合运用多种法定监督方式,促进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宪法法律规定,全面提升履职为民成效。在代表工作方面,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进一步密切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着力提升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水平,不断健全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制度,支持和保障广大代表在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筑牢法治根基,保障高质量发展

 

1.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新需求,注重发挥立法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定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聚焦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利用制度和政策资源,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充分的改革自主权,推动试验区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创新政策举措,破解发展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促进两岸产业合作和文化交流。制定地方金融条例,提升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能力,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重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农村水利条例,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推动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专业合作社发展新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好发展。修改公路条例,加强公路建设和管护,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修改土地管理条例,健全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和土地资产管理机制。

 

2.注重社会治理领域立法。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工作取向,通过立法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认真贯彻落实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作出决定,依法规范全省范围内防控疫情的有关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及时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殡葬管理条例,巩固殡葬改革成果,革除丧葬陋俗,规范殡葬行业,使逝有所安的最基本需求得到切实保障。制定社会信用条例,聚焦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重点领域的关键环节,着力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修改志愿服务条例,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弘扬奉献、友爱、互助的志愿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依法加强警务辅助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化平衡治安需求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深化平安江苏建设。作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在我省有效实施。继续审议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把便民利民的创新措施制度化,努力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继续审议农村公路、中医药、电动自行车管理等条例、作出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以小切口立法解决民生大问题。继续审议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筑牢国家安全“防火墙”。

 

3.推进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落实关于聚焦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时固化水环境保护的实践创新成果,为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更加有效更加周全的制度供给。依据上位法,作出关于确定资源税法有关授权事项的决定,进一步发挥税制对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在立法选题、法案起草和审议把关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法规中重大制度设计的深入论证和统筹协调,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就涉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相关议题,同步开展立法调研,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以区域联动的法规制度建设,推进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5.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听证制度,做好法规草案通过前和立法后评估工作,使制定的每一项法规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符合人民群众意愿,真正体现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拓宽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全程深度参与立法渠道,建立法规草案有针对性征求相关领域代表意见的制度。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法定权限和程序范围内立法,确保每一件法规都体现宪法精神。

 

6.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修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形成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落实核查通报制度,推动联网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7.加强对设区市立法工作的支持指导。强化立法项目统筹,保证省市之间立法计划相互协调,科学合理配置地方立法资源。对设区市立法实施全方位审查,着力形成省市立法联动机制。注重对设区市人大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多措并举,促进设区市立法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增强监督质效,推动法律法规实施

 

8.推动经济稳健发展和转型升级。听取审议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听取2019年全省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报告,加快推动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完成情况及“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情况开展调研,为审查“十四五”规划纲要作必要准备。听取审议20xx年重大产业项目推进情况报告,促进以高质量产业项目牵引经济高质量发展。听取审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并开展评议,听取审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推动政府各部门加快建设和完善快捷、高效、规范、透明的政务服务体系,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上下联动听取审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报告,听取审议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促进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取得新突破,推动全省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机制,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听取《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报告,推动政府围绕“六个一体化”要求完善合作机制,以务实有效的作为将国家重大战略转化为江苏发展优势。听取审议推进旅游强省建设情况报告,推动构建大旅游发展格局,打造旅游强省。听取审议全省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情况报告,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乡村产业振兴带动农民致富。听取中国(江苏)自贸区规划建设管理情况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协调指导服务职责,把自贸区建设成为新时代江苏改革开放新高地。围绕友城交往工作、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实施等开展专题调研,应对外部环境的新变化,推动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

 

9.增强预决算审查监督实效。听取审议2019年省财政决算草案报告、2019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20xx年上半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全面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对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工作作出制度化安排,推进预决算全口径、全过程实时监督。

 

10.助力三大攻坚战决胜收官。听取审议2019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2019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推动政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风险防范。听取审议全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报告,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巩固脱贫成果,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乡村振兴。听取审议2019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促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确保完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既定目标。上下联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推动有关方面依法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听取审议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情况报告,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上下联动开展安全生产法和我省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促进有关方面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方位全过程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开展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推动健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议中问题清单整改、长三角水环境协同治理等开展专题调研。

 

11.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治理创新。听取审议20xx年度民生实事工程实施情况报告并就民生实事成效开展评议,督促有关部门办实办好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兑现对人民群众的庄重承诺。听取我省新高考招生制度实施情况报告,检验新高考制度的实际效果。听取审议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推动有关方面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扩面提标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围绕省养老服务条例实施、全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善苏北地区农民住房条件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以及全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等开展专题调研。

 

12.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转办督办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注重对信访反映突出问题的分析研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围绕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主动受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交办信访件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督。

 

13.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和权威。制度化推进明查暗访相结合,常态化实行上下联动,发挥执法检查“法律巡视”监督利剑作用。创新专题询问组织方式,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增强互动性,促进问题有效解决。探索开展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提升监督工作的刚性和效力。认真开展对审议意见反馈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以审议意见落地落实保证监督事项落地落实。加强对近两年来新制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保障代表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14.深化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坚持和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基层代表制度,每逢双月由常委会领导轮流主持开展接待代表日活动,每逢单月有序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更富成效拓展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更多邀请熟悉有关情况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依靠代表做好人大各项工作。继续以《代表之声》“绿色通道”及时精准反映重要民情民意。

 

15.拓展代表联系群众渠道。落实代表联系群众机制,线上线下相结合拓展联系方式、丰富联系内容,推进代表活动载体平台提档升级并向村居社区延伸。鼓励支持市县人大定期组织代表接待选民、联系群众的主题实践活动。重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收集意见的处理工作,推动实际问题的有效解决。

 

16.提升代表议案建议工作质效。规范和细化代表议案建议从提出到办理、督办到落实等各个环节流程,推动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完善省政府领导牵头领办、人大常委会领导联系督办工作机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利益实际问题的建议进行重点处理,推进建议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对本届前两年承诺代表三年内基本解决所提问题的建议进行“回头看”。完善优秀代表建议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工作,促进代表提高建议质量、承办单位提升办理实效。启用新版代表建议处理系统,实现建议工作全流程信息化。

 

17.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贯彻全国人大要求,制定出台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围绕代表关注和履职需要,开展各种类型特别是小型化、差别化、精准化培训活动。精心组织代表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统筹做好代表跨行政区及联组考察、视察活动。完善代表履职管理制度,升级完善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APP,健全代表履职电子档案。修订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暂行办法。根据全国人大统一要求,做好在苏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

 

18.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严格认真组织好拟任职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拟任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等各项工作,增强任职人员的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强化自身建设,夯实依法履职基础

 

19.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根在思想深处、落实到具体行动中。认真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把省委指导意见4个方面22条规定作为人大工作的明确取向和重要内容,逐项作出具体安排,务求落地见效。落实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支持机关党组履行职责,规范专工委分党组建设,保证省委重大决策和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部署要求的落实。加强机关基层党建工作。

 

20.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和统领人大工作,系统化常态化长效化学习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把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长效机制,巩固拓展深化主题教育的成果和效应,深入推进“三个表率”模范机关建设。

 

21.践行严谨务实廉洁作风。推进常委会履职制度和机关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制度执行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制度规范的刚性约束力。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巩固和拓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成果,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和调研之风。在立法调研、视察检查、代表活动等各个方面,力戒“留痕主义”,减轻基层负担。大力精简不解决问题的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把更多精力放到重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推动落实上。完善和落实人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体系,支持派驻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2.提升依法履职水平。完善和丰富常委会专题讲座,针对性地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学习,有计划、分层次开展机关干部能力培训。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特点和优势,重视发挥决策咨询专家的作用。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推动人大干部培养锻炼和交流,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大干部队伍。

 

23.深化人大理论研究。围绕贯彻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四中全会的部署要求,紧贴新时代人大工作实际,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发挥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作用,密切与高校、研究机构等方面的协作,组织研讨交流和成果评选,努力形成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

 

24.强化新闻宣传效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办好《人民与权力》杂志、江苏人大网和人大微信公众号,发挥好主流媒体人大专栏作用。落实宣传主体责任,构建大宣传工作格局,讲好人大故事,树创人大形象,为人大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加强机关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在常委会行使职权、信息公开、服务代表和提高工作效率中的重要作用。

 

25.密切上下左右联动协同。加强与市县人大联系和指导,更多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协同,增强全省人大工作的整体实效。以督促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为抓手,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和建设,实现全省人大工作整体推进、同步发展。有序开展人大系统干部培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发挥基层人大工作联系点的示范效应,总结推广基层创新经验。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前期准备。加强长三角区域人大工作协作,共同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实施。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13篇

根据组织上安排,2009年2月份我从Xx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的岗位调至市外经贸局工作,任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具体分管外资科和局审批服务窗口。现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作简要报告。

一、加快角色转换,迅速投入并适应全新工作环境。一方面做好原单位的分管工作。1月份在Xx组织两只项目的开工建设和征地工作,协调解决劳资纠纷、企业遗留问题和用地矛盾等群体性事件,筹划春节联谊和招商活动;另一方面迅速融入新的工作环境。面对外经贸局业务性非常强的全新工作,我满怀信心,沉下身来,虚心的向业务能手学习,向上级部门请教,自学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融会贯通,消化吸收。较短时间内履行起了相应的行政审批管理职能,参与了今年开放型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14篇

关键词:WTO透明原则透明程序监督

透明原则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学者们在讨论WTO的基本原则时都会将其列为其中,但很少对透明原则及透明程序作较为深入的研究。而WTO的实践显示,各成员在履行透明义务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首先,本文论述透明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价值,其次,详尽论证各种透明程序的要求及其特点,再次,分析透明义务在履行方面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最后,讨论中国承担的透明义务及如何适应WTO的透明要求的问题。

一、贸易政策透明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价值

立法、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是民主制度的精华之一,因为只有保持决策及其执行的透明,才能保证社会成员获取足够的信息资料以便于参与对社会的管理,也才能使社会成员更好地遵守政策法律,同时能够提高社会成员在参与社会生活和进行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性和效率。无论在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中都是如此。在WTO体制中,保持贸易政策透明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透明原则适应了经济生活对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的要求

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是市场活动和自由竞争的一项基本要求和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国际经济交往、交易过程复杂,而各国法律规则不同,导致国际经济交往往往有很大的风险,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国际贸易的实践证明,贸易政策的不透明不仅增加了国际贸易的风险,更严重的是,它成为一些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一国内部或少数国家之间的“暗箱操作”往往会改变竞争条件,扭曲正常的国际贸易关系。

(二)保持贸易政策透明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的基本手段

保持贸易政策透明使得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被置于国际社会的监控之下,这种监控形成的压力制约了成员政府的行为,有利于防止歧视性的行为出现,也有利于及时发现违反义务的行为。在由透明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行政机构的一般审查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组成的WTO监督机制中,透明程序处于一种基础性地位,它可为其他监督程序发挥作用提供条件。

在阐述透明原则的意义时,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即认为规定透明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或成员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的存在(1)。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透明原则的价值和意义远不限于此。

二、透明程序

透明程序经过了从GATT到WTO的发展和演变。GATT1947所规定的透明程序主要是公布和通知。在经过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的发展后,透明程序大为丰富,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透明程序体系。

(一)公布(publication)。GATT1994第10条、GATs第3条和TRIPs第63条分别是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透明义务和透明程序的核心条款。这三条规定,与各该协议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及国际协议都必须公布。

同时,上述三个透明条款规定了透明义务在原则上相同的例外,即并不要求各成员披露那些会妨碍法律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应该说,这些规定是笼统的,对于哪些内容符合上述机密要求,只能结合具体情况去分析。实践中,这可能会引起成员之间的争议,也可能多少会对透明义务的履行产生一些消极影响。

(二)通知(notification)。WTO各协议规定的通知条款遍布于WTO各协议。据统计,在整个WTO多边协议中,有关货物贸易的通知要求达175项,加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共计215项通知义务(2)。这些条款要求成员在事先或事后必须将其所采取的贸易措施通知WTO秘书处,或相关的理事会或委员会,或其他成员。

乌拉圭回合《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规定建立一个“通知登记中心”,由秘书处负责,其职能是:接受各成员的通知;每年告知每一成员下年必须履行的定期通知义务;就成员尚未履行的通知义务提请其注意。任何有资格的成员可以请求其提供某成员所作通知的信息。

作为实现透明的方式,通知与公布有两点显著区别。首先,公布的内容一般主要是成员所制定和实施的比较重大的政策法规,它们往往有普遍和较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大的稳定性,而通知涉及的多是政府机构所制定的适用时限较短的具体贸易措施,或者只是某一特定政策的实施状况。当然,这一区别只是相对的,并非总能截然分开。其次,与前一种区别相对应,公布义务的对象不是特定的,各成员只要在特定官方刊物上将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公开即可,而通知是有特定对象的,成员须根据WTO各协议的具体要求,向相关理事会,或相关的委员会,或秘书处,或其他成员做出个别通知。通知对象的特定化有助于确保在相关事项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成员能够及时、可靠地获知一成员所采取的政策或措施,也有利于各机构对成员贸易政策的监测。因为,通知事项多具有较短的时效性,需要WTO的有关机构和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成员及时做出反应。进行特定化的通知正是为这种反应提供条件。

(三)报告(reporting)。WTO各协议中还有不少报告条款。如根据《解释GATT第24条的谅解》,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代表应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相关协议运作的情况;如这些协议有任何重大变化或发展,也应在这些变化或发展发生时做出报告。第11条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协议则要求各成员定期报告其贸易政策和做法。相对于通知和公布来说,报告往往多用于一成员在某一阶段或某一专题上的贸易政策的综合性通报(当然,这也是一种相对的区分)。报告也是一种有特定对象的透明方式,但只针对有关的组织机构,有别于公布程序的无特定对象和通知程序的多种特定对象。

(四)贸易政策查询和设立咨询点。1979年东京回合《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管的谅解》要求,一成员应其他成员的请求,应及时向其他成员提供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乌拉圭回合一些协议如TRIPs(第63条第3款)也对此作了要求。不少协议(例如GATs第3条,《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第10条)还规定每一成员应为此建立一个或多个查询点,以答复其他成员的问询。查询点的设立无疑是为贸易政策查询提供了一个制度上的保障和便利。

(五)反向通知(counter-notification)。“反向通知”程序始于东京回合各守则的实践,它是指一参加方如发现或认为另一参加方存在应通知而未通知的政策法规或措施,它可以请求后者作出通知或自己直接向有关的理事会或委员会就此等情况作出通知。不过,这种程序在东京回合各守则中为数较少,在WTO各协议中则大大增加。如GATs、《保障措施协定》、《解释GATT1994第17条的谅解》和《进口许可证协议》中都有此等条款。

反向通知程序本身并不含有透明义务,而只是对不履行通知义务情况的一种补救措施,是给予成员在双边监督的基础上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虽然反向通知这种方式有些滞后,但由此发现问题并进一步解决问题,至少对后来的经营者有重要意义,所以也不失为一种“亡羊补牢”的办法。

(六)政策透明的时限。透明的时限,是指一项贸易政策需要在一个什么时限上予以公布、通知或报告。透明的时限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透明程序,只是因为它有特别的重要性,所以在此专门加以说明。

绝大多数情况下,在成员方国内对某一政策的决策程序结束或该政策生效之前,该成员没有作出通知或进行公布的义务。但这种做法的重要影响是其他成员事先无法对之施加影响,这客观上限制了国际监督的作用,往往使保护性政策得以出台,最后只能借助于争端解决程序予以处理。当然,这也可能是许多成员期望的,他们不希望有关政策尚处于制定阶段就受到其他成员的干预。但在WTO的一些协议中则明确规定了特别的透明时限要求,如《实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和《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均规定,各成员应在有关法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一段合理时间,以便出口成员的生产商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商有时间使其产品或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3)。《原产地规则协议》也有类似规定。前两个协议还规定,当不存在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或一项拟订中的动植物检疫规章及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内容有重大不同,而这项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拟采取这一规章的成员应该在早期阶段作出通知,使有利益的成员能够知悉拟订的特定规章,并且,应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期作出书面意见,根据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

这种事先透明的要求使得国际社会有了参与和影响一成员方国内决策程序的机会。从监督的角度来说,这是一种事前监督,显然更高一筹,有利于预防保护主义规章的出现和对保护主义规章作及时纠正。上述诸协议之所以提出事先透明的要求,是因为,这几类措施不仅影响有关产品的贸易流量,更重要的是,出口成员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来适应进口成员的技术要求,因此,直接影响到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势必会对出口成员产生更大、更深入的影响,所以需要对这些国内规则的透明度提出更高的要求。三、透明义务的履行及对透明程序的改进

(一)对透明义务履行状况的审查

GATT早期,贸易保护主要靠关税手段,而关税措施透明度比较高。随着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关税对发达国家的保护作用变得非常有限,这样,发达国家就大力强化非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壁垒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的透明度往往很低。不透明的问题一度非常突出。

WTO建立后,尽管透明程序有很大程度的完善,但透明义务的履行情况仍然并不令人乐观。一般来说,针对基本和重大政策法规的透明义务都能得到较好的履行,但在通知义务的履行上,问题就比较严重。所以乌拉圭回合把对通知义务的审查作为一个重点。

乌拉圭回合《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规定,由货物贸易理事会在WTO协定生效后马上建立工作组,对WTO协定附件1A各协议即货物贸易领域中通知义务的履行进行彻底审查。审查的目的是在可行的最大程度上简化、规范和巩固这些义务,并促进对这些义务的遵守。(4)

1996年10月,根据上述《决定》设立的工作组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了报告。报告指出:“很清楚的是,对这些义务的遵守率差别很大,极少有超过50%的。(5)”可见,货物贸易领域透明义务的履行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

(二)影响透明义务履行的原因

工作组的报告分析了WTO建立之初货物贸易领域通知义务遵守程序如此之低的一些影响因素,诸如WTO协议生效初期,有关通知的任务量大,成员负担较重;各成员为满足通知要求而在国内建立相应的制度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一些成员在日内瓦没有常驻使团,影响了信息的沟通;不发达国家有技术上的困难,等等(6)。但可以看出,主要是一些技术上的或暂时的原因。实际上,就整个透明义务来说,透明义务履行状况不佳,除了上述原因外,主要还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1.主观原因。GATT和WTO的历史表明,各成员在国内贸易保护势力的压力下,为了达到保护本国一些行业的目的,往往有意使其有关政策法规及措施处于隐蔽、不透明的状态。如“灰色区”措施一般是由政府贸易部门之间以书函往来或其他私下磋商方式约定的。有些是双方企业私下约定,但一般事先都是为政府所“诱使、容忍、支持或决定”的,避开了立法的民主程序,就是为了不为人所知。(7)

2.有些透明义务本身不明确。在一些情况下,究竟哪些政策法规须保持透明并不明确。有些透明义务的实际内容需借助于当事成员的判断。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5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知它正在适用的、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里,投资措施是否“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是由各成员自己来判断的。加之,TRIMs协议本身就存有许多未定因素或含糊之处,各成员这种判断的弹性就更大了。这样,实施起来自然会有一定出入。

3.透明制度固有的缺陷。无论WTO协议的透明程序规定得多么详尽和缜密,但当成员政府不公开它制定和实施的新政策时,其他成员往往是难知悉的,常常是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实际遇到这些政策法规时,才能被发现。

(三)透明程序的改进和对透明义务监督的加强

工作组的报告提出了一些在货物贸易领域改进通知程序和促进遵守通知义务的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1)每个成员应建立一个中心机构,负责协调各该成员在其国内各个领域和各部门中需要进行的通知。(2)货物贸易理事会制定有关准则以帮助各委员会管理通知制度。这些准则应包括各委员会定期审查它们所使用的问卷或固定格式,在每次会议前就每一成员的通知情况作经常性提示,以及定期公开对通知义务的遵守情况。(3)通知格式的调整需要熟知各该协议性质和目标及了解现有的格式谈判背景的技术专家,所以建议由拥有专门技术专家的各委员会负责改进。(4)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以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经过仔细研究的技术协助。(5)由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考虑建立一个机构,授权其就WTO各协议中所有通知义务进行审查。(8)

总的来说,这些建议是积极的,而且具有很大程度的可行性。如果这些建议得以实施,应该说,透明程序本身就已经相当完善了,对透明程序本身继续改进的余地已经不大。因此,应主要通过加强对透明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来促进透明义务的履行。

1.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各多边贸易协议和复边贸易协议中所设委员会在监督和促进透明义务履行方面的作用。因为各成员的大多数通知和报告都是直接向各委员会作出的,尤其是各委员会具有各相关领域的专业特长,最有条件对成员履行相关领域透明义务在数量和质量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2.如工作组所建议的,将类似于1996年工作组的审查扩展到WTO所有通知义务。同时,审查应不限于形式和数量方面,还要注意检查履行透明义务的质量,并对此作出专门报告。

3.各成员应加强其在其他成员境内的驻外使领馆通过合法渠道收集信息的功能,对驻在国的贸易政策和立法动态保持密切关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同时,应注意与在国际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本国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收集其他成员的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在此基础上再辅之以查询、“反向通知”及在审议会议上讨论等方式,必能收到更好的监督效果。

四、贸易政策透明与中国

自从1996年中国申请“复关”以来,透明度问题一直是“复关”、“人世”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因是,长期以来中国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习惯于以计划、命令的方式管理经济,立法程序和执行程序透明度不高,尤其在管理对外贸易过程中广泛发挥作用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透明度往往很低。这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符,也与WT0协议的要求不符。也正是因为如此,透明度问题在谈判中受到其他成员特别关注,也成为中国入世谈判的一个焦点。

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C)项对中国所承担的透明义务作了专门规定。(9)

1.按照该项的规定,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各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实施之前中国应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各期该刊物。

这一规定相对于WTO协议对其他成员的一般要求来说,要求要高一些,因为一般要求中并没有要求成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前提供一段供其他成员提出意见的时间。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在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项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另外,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入世谈判过程中,一些成员曾提出在中国每一个省都应设立一个咨询点。实际上,只设立一个咨询点有其明显的优点,即能够使其他成员及其企业和个人所获得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信息更具统一性;每省都建立一个咨询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的情况。

另外,这一规定明确了个人和企业查询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请求权,而这一点在GATT及WTO的一般规定中并不明确。在以后对多边贸易协议的完善中,应当将个人和企业的请求权作为一项普遍义务赋予WTO所有成员。这样对中国也更公平些。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政府加入议定书第2条(C)项中的承诺只是关于透明义务的一般性规定,但并不是其透明义务的全部。加入议定书其他条款中的通知和报告条款及WTO协议中的大量有关通知和报告的义务,也是中国政府必须履行的。实践中,由于未履行透明义务而发生贸易争端大多数都是因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产生的。

从我国关于透明度的现行制度来看,对于宪法规定的法的规范形式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公布是有法律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这些规范形式的公布作了明确要求,并且规定了公布的载体形式及标准文本(10)。但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却没有被纳入《立法法》中。这些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制定的主体广泛(上到国务院,下至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广泛作用。实践中也正是这一类规范透明度最差,往往只是内部传达或通知,公开程度很低。这种现状显然与WTO协议的要求不符,需要以新的立法(如行政程序法)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提供法律保障。注释:

(1)参见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7页。汪尧田、周汉民主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35页。、贺小勇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95页。

(2)(7)赵维田著:《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36页、第229页。

(3)《适用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附件B“动植物检疫规章的透明度”第2段;《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第2条第12款。

(4)“DecisiononNotificationProcedures”,PartⅢ.ReviewofNotificationObligationsandProcedures.

(5)(6)(8)WTO.Doc.,ReportoftheWorkingGrouponNotificationObligationsandProcedures(G/L/112,7October,1996).

(9)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议定书》。

(10)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2条、第62条、第69条、第70条和第77条。

参考文献:

[1]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WTO.ReportoftheWorkingGrouponNotificationObligationsandProcedures[EB/OL]/documents/search/2000-05-31.;

AStudyontheTransparencyofTradePolicyintheWTOSystem

ZHANGJun-qi

(LawInstitute,Shangha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Shanghai200433,China)

工贸履职报告范文第15篇

关键词:WTO 透明原则 透明程序 监督

透明原则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学者们在讨论WTO的基本原则时都会将其列为其中,但很少对透明原则及透明程序作较为深入的。而WTO的实践显示,各成员在履行透明义务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首先,本文论述透明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价值,其次,详尽论证各种透明程序的要求及其特点,再次,分析透明义务在履行方面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最后,讨论中国承担的透明义务及如何适应WTO的透明要求的问题。

一、贸易政策透明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价值

立法、决策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是民主制度的精华之一,因为只有保持决策及其执行的透明,才能保证成员获取足够的信息资料以便于参与对社会的管理,也才能使社会成员更好地遵守政策,同时能够提高社会成员在参与社会生活和进行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性和效率。无论在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中都是如此。在WTO体制中,保持贸易政策透明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透明原则适应了生活对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的要求

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是市场活动和自由竞争的一项基本要求和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国际经济交往、交易过程复杂,而各国法律规则不同,导致国际经济交往往往有很大的风险,政策法规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国际贸易的实践证明,贸易政策的不透明不仅增加了国际贸易的风险,更严重的是,它成为一些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一国内部或少数国家之间的“暗箱操作”往往会改变竞争条件,扭曲正常的国际贸易关系。

(二)保持贸易政策透明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的基本手段

保持贸易政策透明使得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被置于国际社会的监控之下,这种监控形成的压力制约了成员政府的行为,有利于防止歧视性的行为出现,也有利于及时发现违反义务的行为。在由透明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行政机构的一般审查程序和争端解决机制组成的WTO监督机制中,透明程序处于一种基础性地位,它可为其他监督程序发挥作用提供条件。

在阐述透明原则的意义时,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即认为规定透明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或成员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的存在(1)。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透明原则的价值和意义远不限于此。

二、透明程序

透明程序经过了从GATT到WTO的和演变。GATT1947所规定的透明程序主要是公布和通知。在经过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的发展后,透明程序大为丰富,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透明程序体系。

(一)公布(publication)。GATT1994第10条、GATs第3条和TRIPs第63条分别是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透明义务和透明程序的核心条款。这三条规定,与各该协议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及国际协议都必须公布。

同时,上述三个透明条款规定了透明义务在原则上相同的例外,即并不要求各成员披露那些会妨碍法律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公私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应该说,这些规定是笼统的,对于哪些符合上述机密要求,只能结合具体情况去分析。实践中,这可能会引起成员之间的争议,也可能多少会对透明义务的履行产生一些消极。

(二)通知(notification)。WTO各协议规定的通知条款遍布于WTO各协议。据统计,在整个WTO多边协议中,有关货物贸易的通知要求达175项,加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共计215项通知义务(2)。这些条款要求成员在事先或事后必须将其所采取的贸易措施通知WTO秘书处,或相关的理事会或委员会,或其他成员。

乌拉圭回合《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规定建立一个“通知登记中心”,由秘书处负责,其职能是:接受各成员的通知;每年告知每一成员下年必须履行的定期通知义务;就成员尚未履行的通知义务提请其注意。任何有资格的成员可以请求其提供某成员所作通知的信息。

作为实现透明的方式,通知与公布有两点显著区别。首先,公布的内容一般主要是成员所制定和实施的比较重大的政策法规,它们往往有普遍和较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大的稳定性,而通知涉及的多是政府机构所制定的适用时限较短的具体贸易措施,或者只是某一特定政策的实施状况。当然,这一区别只是相对的,并非总能截然分开。其次,与前一种区别相对应,公布义务的对象不是特定的,各成员只要在特定官方刊物上将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公开即可,而通知是有特定对象的,成员须根据WTO各协议的具体要求,向相关理事会,或相关的委员会,或秘书处,或其他成员做出个别通知。通知对象的特定化有助于确保在相关事项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成员能够及时、可靠地获知一成员所采取的政策或措施,也有利于各机构对成员贸易政策的监测。因为,通知事项多具有较短的时效性,需要WTO的有关机构和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成员及时做出反应。进行特定化的通知正是为这种反应提供条件。

(三)报告(reporting)。WTO各协议中还有不少报告条款。如根据《解释GATT第24条的谅解》,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代表应定期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相关协议运作的情况;如这些协议有任何重大变化或发展,也应在这些变化或发展发生时做出报告。第11条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协议则要求各成员定期报告其贸易政策和做法。相对于通知和公布来说,报告往往多用于一成员在某一阶段或某一专题上的贸易政策的综合性通报(当然,这也是一种相对的区分)。报告也是一种有特定对象的透明方式,但只针对有关的组织机构,有别于公布程序的无特定对象和通知程序的多种特定对象。

(四)贸易政策查询和设立咨询点。1979年东京回合《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管的谅解》要求,一成员应其他成员的请求,应及时向其他成员提供有关的政策和法规。乌拉圭回合一些协议如TRIPs(第63条第3款)也对此作了要求。不少协议(例如GATs第3条,《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第10条)还规定每一成员应为此建立一个或多个查询点,以答复其他成员的问询。查询点的设立无疑是为贸易政策查询提供了一个制度上的保障和便利。

(五)反向通知(counter-notification)。“反向通知”程序始于东京回合各守则的实践,它是指一参加方如发现或认为另一参加方存在应通知而未通知的政策法规或措施,它可以请求后者作出通知或自己直接向有关的理事会或委员会就此等情况作出通知。不过,这种程序在东京回合各守则中为数较少,在WTO各协议中则大大增加。如GATs、《保障措施协定》、《解释GATT1994第17条的谅解》和《进口许可证协议》中都有此等条款。

反向通知程序本身并不含有透明义务,而只是对不履行通知义务情况的一种补救措施,是给予成员在双边监督的基础上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虽然反向通知这种方式有些滞后,但由此发现问题并进一步解决问题,至少对后来的经营者有重要意义,所以也不失为一种“亡羊补牢”的办法。

(六)政策透明的时限。透明的时限,是指一项贸易政策需要在一个什么时限上予以公布、通知或报告。透明的时限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透明程序,只是因为它有特别的重要性,所以在此专门加以说明。

绝大多数情况下,在成员方国内对某一政策的决策程序结束或该政策生效之前,该成员没有作出通知或进行公布的义务。但这种做法的重要影响是其他成员事先无法对之施加影响,这客观上限制了国际监督的作用,往往使保护性政策得以出台,最后只能借助于争端解决程序予以处理。当然,这也可能是许多成员期望的,他们不希望有关政策尚处于制定阶段就受到其他成员的干预。但在WTO的一些协议中则明确规定了特别的透明时限要求,如《实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和《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均规定,各成员应在有关法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一段合理时间,以便出口成员的生产商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商有时间使其产品或生产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3)。《原产地规则协议》也有类似规定。前两个协议还规定,当不存在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或一项拟订中的动植物检疫规章及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内容有重大不同,而这项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拟采取这一规章的成员应该在早期阶段作出通知,使有利益的成员能够知悉拟订的特定规章,并且,应无歧视地给予其他成员合理的时期作出书面意见,根据请求讨论这些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

这种事先透明的要求使得国际社会有了参与和影响一成员方国内决策程序的机会。从监督的角度来说,这是一种事前监督,显然更高一筹,有利于预防保护主义规章的出现和对保护主义规章作及时纠正。上述诸协议之所以提出事先透明的要求,是因为,这几类措施不仅影响有关产品的贸易流量,更重要的是,出口成员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来适应进口成员的技术要求,因此,直接影响到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势必会对出口成员产生更大、更深入的影响,所以需要对这些国内规则的透明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透明义务的履行及对透明程序的改进

(一)对透明义务履行状况的审查

GATT早期,贸易保护主要靠关税手段,而关税措施透明度比较高。随着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关税对发达国家的保护作用变得非常有限,这样,发达国家就大力强化非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壁垒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的透明度往往很低。不透明的一度非常突出。

WTO建立后,尽管透明程序有很大程度的完善,但透明义务的履行情况仍然并不令人乐观。一般来说,针对基本和重大政策法规的透明义务都能得到较好的履行,但在通知义务的履行上,问题就比较严重。所以乌拉圭回合把对通知义务的审查作为一个重点。

乌拉圭回合《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规定,由货物贸易理事会在WTO协定生效后马上建立工作组,对WTO协定附件1A各协议即货物贸易领域中通知义务的履行进行彻底审查。审查的目的是在可行的最大程度上简化、规范和巩固这些义务,并促进对这些义务的遵守。(4)

1996年10月,根据上述《决定》设立的工作组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了报告。报告指出:“很清楚的是,对这些义务的遵守率差别很大,极少有超过50%的。(5)”可见,货物贸易领域透明义务的履行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问题。

(二)透明义务履行的原因

工作组的报告了WTO建立之初货物贸易领域通知义务遵守程序如此之低的一些影响因素,诸如WTO协议生效初期,有关通知的任务量大,成员负担较重;各成员为满足通知要求而在国内建立相应的制度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一些成员在日内瓦没有常驻使团,影响了信息的沟通;不发达国家有技术上的困难,等等(6)。但可以看出,主要是一些技术上的或暂时的原因。实际上,就整个透明义务来说,透明义务履行状况不佳,除了上述原因外,主要还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1.主观原因。GATT和WTO的表明,各成员在国内贸易保护势力的压力下,为了达到保护本国一些行业的目的,往往有意使其有关政策法规及措施处于隐蔽、不透明的状态。如“灰色区”措施一般是由政府贸易部门之间以书函往来或其他私下磋商方式约定的。有些是双方私下约定,但一般事先都是为政府所“诱使、容忍、支持或决定”的,避开了立法的民主程序,就是为了不为人所知。(7)

2.有些透明义务本身不明确。在一些情况下,究竟哪些政策法规须保持透明并不明确。有些透明义务的实际需借助于当事成员的判断。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5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知它正在适用的、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里,投资措施是否“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是由各成员自己来判断的。加之,TRIMs协议本身就存有许多未定因素或含糊之处,各成员这种判断的弹性就更大了。这样,实施起来会有一定出入。

3.透明制度固有的缺陷。无论WTO协议的透明程序规定得多么详尽和缜密,但当成员政府不公开它制定和实施的新政策时,其他成员往往是难知悉的,常常是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实际遇到这些政策法规时,才能被发现。

(三)透明程序的改进和对透明义务监督的加强

工作组的报告提出了一些在货物贸易领域改进通知程序和促进遵守通知义务的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1)每个成员应建立一个中心机构,负责协调各该成员在其国内各个领域和各部门中需要进行的通知。(2)货物贸易理事会制定有关准则以帮助各委员会管理通知制度。这些准则应包括各委员会定期审查它们所使用的问卷或固定格式,在每次会议前就每一成员的通知情况作经常性提示,以及定期公开对通知义务的遵守情况。(3)通知格式的调整需要熟知各该协议性质和目标及了解现有的格式谈判背景的技术专家,所以建议由拥有专门技术专家的各委员会负责改进。(4)对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以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经过仔细的技术协助。(5)由部长会议或总理事会考虑建立一个机构,授权其就WTO各协议中所有通知义务进行审查。(8)

总的来说,这些建议是积极的,而且具有很大程度的可行性。如果这些建议得以实施,应该说,透明程序本身就已经相当完善了,对透明程序本身继续改进的余地已经不大。因此,应主要通过加强对透明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来促进透明义务的履行。

1.要充分重视和发挥各多边贸易协议和复边贸易协议中所设委员会在监督和促进透明义务履行方面的作用。因为各成员的大多数通知和报告都是直接向各委员会作出的,尤其是各委员会具有各相关领域的专业特长,最有条件对成员履行相关领域透明义务在数量和质量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2.如工作组所建议的,将类似于1996年工作组的审查扩展到WTO所有通知义务。同时,审查应不限于形式和数量方面,还要注意检查履行透明义务的质量,并对此作出专门报告。

3.各成员应加强其在其他成员境内的驻外使领馆通过合法渠道收集信息的功能,对驻在国的贸易政策和立法动态保持密切关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同时,应注意与在国际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本国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收集其他成员的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在此基础上再辅之以查询、“反向通知”及在审议会议上讨论等方式,必能收到更好的监督效果。

四、贸易政策透明与中国

自从1996年中国申请“复关”以来,透明度问题一直是“复关”、“人世”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原因是,长期以来中国推行计划体制,国家习惯于以计划、命令的方式管理经济,立法程序和执行程序透明度不高,尤其在管理对外贸易过程中广泛发挥作用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透明度往往很低。这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符,也与WT0协议的要求不符。也正是因为如此,透明度问题在谈判中受到其他成员特别关注,也成为中国入世谈判的一个焦点。

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C)项对中国所承担的透明义务作了专门规定。(9)

1.按照该项的规定,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各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实施之前中国应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各期该刊物。

这一规定相对于WTO协议对其他成员的一般要求来说,要求要高一些,因为一般要求中并没有要求成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前提供一段供其他成员提出意见的时间。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在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项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另外,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入世谈判过程中,一些成员曾提出在中国每一个省都应设立一个咨询点。实际上,只设立一个咨询点有其明显的优点,即能够使其他成员及其企业和个人所获得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信息更具统一性;每省都建立一个咨询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的情况。

另外,这一规定明确了个人和企业查询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请求权,而这一点在GATT及WTO的一般规定中并不明确。在以后对多边贸易协议的完善中,应当将个人和企业的请求权作为一项普遍义务赋予WTO所有成员。这样对中国也更公平些。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政府加入议定书第2条(C)项中的承诺只是关于透明义务的一般性规定,但并不是其透明义务的全部。加入议定书其他条款中的通知和报告条款及WTO协议中的大量有关通知和报告的义务,也是中国政府必须履行的。实践中,由于未履行透明义务而发生贸易争端大多数都是因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产生的。

从我国关于透明度的现行制度来看,对于宪法规定的法的规范形式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公布是有法律保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这些规范形式的公布作了明确要求,并且规定了公布的载体形式及标准文本(10)。但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却没有被纳入《立法法》中。这些其他规范性文件数量庞大,制定的主体广泛(上到国务院,下至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挥着广泛作用。实践中也正是这一类规范透明度最差,往往只是内部传达或通知,公开程度很低。这种现状显然与WTO协议的要求不符,需要以新的立法(如行政程序法)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提供法律保障。  注释:

(1)参见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7页。汪尧田、周汉民主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35页。曹建明、贺小勇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95页。

(2)(7)赵维田著:《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36页、第229页。

(3)《适用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附件B“动植物检疫规章的透明度”第2段;《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第2条第12款。

(4)“Decision on Notification Procedures”,PartⅢ.Review of Notification Obligations and Procedures.

(5)(6)(8)WTO.Doc.,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Notification Obligations and Procedures(G/L/112,7 October,1996).

(9)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议定书》。

(10)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2条、第62条、第69条、第70条和第77条。

:

[1]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WTO.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Notification Obligations and Procedures[EB/OL] wto.org/documents/search/2000-05-31. ;

A Study on the Transparency of Trade Policy in the WTO System

ZHANG Jun-qi

(Law Institute,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ghai 200433,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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