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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

备用金管理制度

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为了加强行政管理部备用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备用金定义

备用金是行政部工作人员用作集团总裁办公室费用、日常办公用品开支、外联费用、文件印制费、车辆管理费用、快递费和领导批准的其他费用等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备用金分类

1、 行政管理日常备用金;

2、 行政管理外联备用金;

3、 车辆管理备用金;

第二条、备用金的管理要求:

1.行政管理日常备用金帐户由专人(即:备用金管理员)负责,实行专帐管理。行政部各工作人员需将备用金使用情况报备用金管理员备案。

2.车辆管理备用金由车管人员统一负责管理和账务处理;

3.备用金帐户的收支记录应于每月25日报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审核。

第三条、备用金的支出范围:

1.日常办公用品开支;

2.外联费用;

3.文件印制费;

4.车辆年检费用;

5.快递费;

6.餐费,不超出15元/餐;

7.晚10:00至早7:00的交通费;

8.因公务出车产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和停车费;

9.其他得到批准的支出;

第四条、备用金的使用程序:

1.行政管理部工作人员(即借款人)需预支备用金时,应填写“借支单”,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日期、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金额等事项,经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方可借支备用金。

2.借款人完成业务后应在三日内到备用金专管员处,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依财务部要求的规范格式粘贴票据,并经行政管理部经理助理和总经理审批后,再将“报销单”返回备用金专管员处,专管员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3.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备用金专管员应查阅“备用金”台账,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

4.备用金专管员设立备用金登记簿,记录支出情况,每月25日应汇总清理备用金帐户,并将备用金帐户的收支情况报行政管理部领导备查。

5.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应于借款后一周内冲账,对无故拖延者,备用金专管员发出催办通知后还不办理,备用金专管员可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将从下月起直接从借款人奖金中抵扣,不再另行通知。

6.因公务出行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需更换汽车零配件和加油时,驾驶员需得到行政管理部负责人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备用金的报销程序

1.备用金实行实报实销的管理方式。

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费用基本上是通过船舶人支付给口岸各有关单位。通常在船舶离港前,委托方将预估的船舶在港发生的费用汇至或预存一笔金额到船代指定的帐号,用于其支付船舶在港发生的费用、船员借支、费以及处理有关特殊事项的备用款项。实际业务中将事先汇至或预存的金额称为备用金(advance disbursement)。

在不定期船舶中,除另有协议或特殊情况外,关系建立后,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必须及时将备用金汇至人指定账户,否则由此造成船舶延误及其他损失或费用均由提出委托的一方负责。实践中,对第一次建立关系或其经营的船舶偶尔来港的委托人委托的航次,船代一般都要求备用金到账后才安排船舶离港;而对经常有船舶到港并且信誉良好的委托人,船代并不一定照此办理。备用金的索汇工作直接关系到船舶进港作业的安排和离港后的财务结算。

一、备用金索汇的原则

船代为防止备用金不足以支付船舶在港发生的各项费用,经常索汇比实际需要更多的备用金。如果备用金超出船舶在港发生的费用,超出部分还要退还给委托方。

备用金的管理需要船代企业内各环节之间的相互合作。外勤业务员掌握船舶现场作业情况,如果发生现意外事件和发生额外的费用,应及时向备用金管理人员反映,以便备用金管理和视情况作好增汇工作。

实际工作中,备用金金额就有可能影响到委托方选择的决策。备用金索汇原则是总体考虑船舶吨位、船舶装卸货物的数量、船舶待泊情况以及特殊委办事项,及时和略有宽裕地索汇备用金。

二、明确委托方和索汇对象

船代索汇时,首先应明确委托方和索汇对象。如果人对索汇对象不明确,可以参照以下办法判定索汇对象:

1.定期租船和航次期租情况下,租船人为委托方,则租船人为索汇对象。

2.航次租船情况下,船东为委托方,则索汇对象为船东。

3.租约规定船舶港口人由船东指定,租船人又不负担港口使费,则船东为委托方,索汇对象为船东。如果租船人要求船舶人办理有关业务的,则租船人可以成为第二委托方,船舶人可索要第二委托方费。

4.租约规定船舶港口人由租船人指定,船东不负担港口使费,则租船人为委托方,索汇对象为租船人。

5.租约规定船舶港口人由租船人提名,但由船东委托并支付港口使费,则船东为委托人,船东为索汇对象,租船人如委办事项按第二委托方关系办理。

6.租约中如无明确规定,负责委托及港口使费一方为委托方,即其是索汇对象。

7.如果租约中规定有关的特殊费用非由委托方承担,则这些特殊费用的索汇对象就是租约中订明的承担方。

2009年,上海某海务合作公司以朝鲜某海运公司总的名义委托上海某公司作为海运公司所属SYS轮在上海港的。约定包括费在内的港口包干费用为2300美元,特殊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按有关发票结算。但该船代没有实际查明海运公司与合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船舶总关系。船代接受合作公司的委托后为SYS轮办理了进港手续,安排港作业,移泊等工作。而且船代按合作公司的指示为船舶供应了相应的淡水和食物,并垫付了交通费等费用,共计发生港口使费5955美元,合作公司确认上述费用。在此期间,因另外一起案件,海事法院扣押了该船并拍卖该轮。船代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讼,请求法院判令海运公司赔偿垫付的港口使费5955美元并承担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庭审中海运公司出示证据表明SYS轮在船代期间已经租给朝鲜某船务公司,在租约中规定该轮的航次运营成本包括港口使费均由船务公司承担。另经法院调查,合作公司作为SYS轮在中国港口的总的委托来自船务公司而非海运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公司以海运公司总的名义委托船代进行业务,船代并为船舶垫付了相关费用,但船代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海运公司与合作公司之间存在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判决:驳回船代诉讼请求。

船代公司转而要求合作公司承担责任。直到此时合作公司才知道委托其作为SYS轮在中国总的船务公司并不是该轮的所有人。但由于该轮被扣押后船务公司断绝了与合作公司的业务关系并拒绝支付该轮的港口使费加之合作公司的资信较差,船代公司只从其处催要到百分之三十的欠款。

分析本案风险,其产生的原因有如下三点:

(1)本案中,船代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对合作公司的财务和信用状况毫无了解就冒然垫付相关费用,违反了备用金制度和其管理原则。为该船代的风险埋下了隐患。

(2)朝鲜某海运公司将SYS轮期租给朝鲜某船务,依租约船务公司承担港口使费在内的航次成本并由其委托港口。因此委托SYS轮在上海港的就应该是船务公司而不是海运公司。

(3)在合作公司不履行费用的支付义务的情况下,船代没有要求其提供SYS轮船东总的授权文件,就必然不知道SYS轮的真正船东是船务公司。由此造成了船代风险和最后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王兴敏

在我国,随着商品化住房制度的确立,住宅的生产、交换、取得均已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大量的商品住宅成为城镇居民重要的消费或投资需求,人们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商品住宅楼之一部分(或居住单元)产权而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后,其在对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享有专有所有权的同时,也与其它所有权人就同一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形成了共有法律关系,即房屋所有权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所有权。但由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作为建筑物整体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其具有不可分割性,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根据自身的目的(如维修、使用)对共用部分进行分割,以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且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与共有性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构成了物理形态的建筑物结构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使用直接关系着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利用程度。因此,如何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及时有效的维修养护,以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保障自有房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每一名房屋所有权人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其中这就涉及各产权人如何公平合理地承担维修养护费用。对此,国家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住宅维修养护范围、责任及费用承担等做了相对原则的规定。1998年11月9日建设部、财政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金管理办法》则意味着我国针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建立维修基金制度。该办法主要对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操作性比较强,但对于该办法中的一些细节,笔者认为欠缺有关法律、技术层面的考虑,故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以下笔者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供参考: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计取基数不合理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可见,购房者缴纳维修基金是以购房款为基数计取的,但笔者认为以此做为计取基数有失公平。

1、根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则指建设费用摊入住房销售价格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电梯......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等。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在进行商品住房价格核算时,已将上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费用摊入成本,这些成本与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费用等相关费用构成开发成本。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了商品住房的基准价格,但销售单位在实际出售中,还根据每一名购房者购买的居住单套住房的区位差别(如楼层、朝向、采光等因素)进行基准价格调整,即销售价格并不等于基准价格,而造成两种价格不同的是由于每一名购房者享有专有所有权的自用部位处于同一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等区位因素差异造成的。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为购房人共有所有权的对象,对于每一名购房人而言无区位差异。另外,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购房人均对具有共用部分性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也发生非因区位因素而差别。因此,购房人在对无差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并行使权利时,其因维修义务而产生的维修基金的计取基数也应是一致的,例如:基准价格为1000元/m2的商品住房,二楼一名购房人的购房款为1000元/㎡(即上下浮动为零),则提取维修基金为20-30元/m2,但如果三楼一住户销售价格为1150元/m2(即上浮15%),则须提取维修基金23-34.50元/m2,二户维修基金相差3-4.50元/㎡。显然,二者对无权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担了有差别的维修义务,这明显有悖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购房款对销售单位而言,属销售价格,而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属市场定价,销售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势制定相应的销售价格,如商品住房预售和现售、分期付款及一次性付清房款都会造成最终实际成交的销售价格不同。另外,社会关系因素(如亲朋好友等利害关系人)亦可造成此类现象的发生。再者,有些销售单位为促销其商品住房,与购房人共同隐瞒真实成交的购房价格,以达到少交维修基金的目的。这样就产生了因购房人所支付的购房款不一致,从而提取的维修基金不一致,从而损害了依规缴纳维修基金的购房人的部分权益。

3、维修基金做为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之资金,其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在未建立维修基金制度前,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对房屋共有部位的修缮,由房屋所有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但《管理办法》实施后,维修基金按《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是按购房款比例计取的,如果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又该如何筹集呢?根据《管理办法》第11条2款规定,应按业主(即购房人)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在这里,可明显看到,按建筑面积续筹则完全排除了始建维修基金计取基数(购房款)所包含的可变因素。在购房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均不变的情况下,购房人在缴纳维修费用的标准却出现了不一致(即含可变因素的购房款与建筑面积两种标准),这是不合理的。

二、在现行条件下,维修基金缴存方式不合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维修基金由销售单位在商品住房销售时收取,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销售单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但笔者认为这种缴存方式容易出现监控不力,且基金缴存失控。

1、销售单位做为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在对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过程中,将需要和使用大量的资金。在开发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销售单位很容易将其代收的维修基金挪作他用,以解燃眉之急。甚至,在实践中,有些销售单位恶意占有维修基金,而用滞销的商品住宅折价抵付维修基金,形成变相销售商品住房现象,造成了维修基金不能有效地缴存。

2、将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做为销售单位向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移交维修基金的时界点,不利于维修基金的及时移交。在我国,由于销售单位的原因造成产权证书迟迟未能办理的现象屡有发生,那么,根据《管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就造成购房人在入住前已经缴纳的维修基金却长时间地由销售单位占有或使用,更有甚者,有的销售单位在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就已解散不存在了,其代收的维修基金也更无从谈及移交。

有些地区为了加强维修基金的移交管理,规定销售单位不移交维修

基金,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这样业主就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权利处于为稳定状态,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再者,如此管理缺乏合法性,故此方法不为治本之策。

三、维修基金使用尚须完善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共用部分之范围,共用部分可区分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两类,全体共用部分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部位。一部共用部分则指部分业主共同使用、收益、管理的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否则,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全体共用部分之修缮费用由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分担,而一部共用部分之修缮费用则由对该部分共用部分享有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人分担,这一原则已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有所体现,但在《管理办法》中,就维修基金的使用未作详细的规定,如建筑物基础需大修,这时使用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维修基金,无异议而言,因为这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但如果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需大修时,是否也可使用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维修基金呢?《管理办法》未对此做出相应的使用规定,笔者认为,此时应使用维修基金中属专用楼梯的房屋所有权人缴纳的那部分资金,否则,将会使专用楼梯的非受益者分担专用楼梯受益者的修缮义务,这是不公平的。因此,明确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范围,对于规范维修基金的使用是很重要的。

四、建议

1、根据以上对维修基金提取基数的分析论述,在向购房人收取维

修基金时,应力争客观、公正、真实,减少或杜绝可变因素,故维修基金应按商品住房的基准价格的比例收取。

2、维修基金的缴存应脱离销售单位这一环节,从而减少维修基金

的缴存风险,考虑我国的物业管理尚处于规范阶段,维修基金应直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并代管。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维修基金制度已具有法律地位,其使用

的是否公平、合理,将直接影响每一名业主的切身利益,故应完善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尤其是明确全体共用部分和一部共用部分的分类及其范围和相对应的维修基金使用原则等。

参考文献:《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制研究》  陈华彬

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基层央行;法律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4-0054-03

一、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法律制度概况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重新恢复建立的。1998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有关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相应改革。

2003年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将其列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首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就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划定了处罚界限,一是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二是法律、行政法规都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本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处罚;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12月30日,人总行又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其中第四条针对不同金融机构,对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及没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存款准备金材料两种情况,明确了处罚依据。另外,对处罚程序的依据和处罚措施的执行部门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二)故意欠缴、逃缴法定存款准备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这里提到的是未按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应该包括“故意欠缴、逃缴”问题。第七十八条还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存款准备金账户头寸临时性不足的法律责任

2004年12月30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银发(2004)30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及时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但能及时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对其交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上述表述,应该是指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账户出现临时性头寸不足时应负的法律责任及应受到的处罚。

(四)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处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应及时提供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报告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由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实施处罚措施。

(五)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报表报送不及时的处罚

报表报送不及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执行,即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存款准备金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衔接,增加了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的难度

目前,存款准备金制度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制度,1983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对存款准备金管理进行改革,每次发文都制订新的规定,但遗憾的是从来没有做到统一归纳,致使许多存款准备金管理及处罚的相关规定分散于多部法规制度中,诸多规定在内容上存在不衔接、不明确的问题,至今没有一项统一的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对其各方面各环节的管理进行规范,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体系,影响了基层人民银行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与控制。

(二)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处罚规定过于原则、不够明确,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

1.处罚金额区间较大,不便实际操作。如“不按规定报送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处十万至三十万以下的罚款”,规定过于原则,罚款区间较大,随意性强,不便操作。

2.处罚规定不明确。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中资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没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存款准备金材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比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其中“未(没能)按照规定”没有列明具体情形,过于笼统,不够明确。

3.处罚项目不够细致。只提到未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如何处置,并没有对“故意欠缴、逃缴”、“准备金头寸不足”等具体情形做出具体处罚规定,没有对准备金重大事项报告不到位的处罚规定等。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并管理,加大了基层央行的监测、考核难度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统一合并为“准备金存款账户”,由于两类资金属不同性质资金,管理权限不同,但合并在一起后,很难直观反映出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情况,会计人员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监测法人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一旦出现超额准备不足,容易引发清算和支付风险。

(四)存款准备金管理监测制度不完善,存在“滞后”问题

目前,从我们实际操作来看,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采取每旬(每月的5日、15日、25日,节假日顺延)录入一次的金融机构一般存款余额,自动生成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余额,对每日存款准备金是否足额缴存尚无实时提示功能。在日间操作中,当超额存款准备金余额不足时,核算系统仍能进行正常结算,法人金融机构可以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次日才能产生“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的提示,最终形成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事实,期间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作用,这与法人金融机构采取正常手续报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时需严格审批相比显示出制度约束非常不严密和不严肃。

同时,由于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是同一个账户,在存款准备金透支时没有提示功能,这样使透支的金融机构没有及时补足存款准备金的机会,从而必须接受万分之六的罚息处罚。此外,由于事前没有监控,事后发现已成事实,如有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违法恶意占用,可能带来严重的资金损失。

(五)存款准备金监督与管理存在脱节现象

按照现行管理规定,基层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权在货币信贷部门,但缴存范围审核和会计科目设定在会计部门,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管理等具体操作在营业部。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尚未建立比较系统、完善的沟通渠道,会计营业部门的管理偏重于业务核算的管理,对金融机构报送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缺乏全面监督,只停留在账平表对。货币信贷部门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变动情况也不能做到全面掌握,使存款准备金管理出现脱节现象。

(六)财政性存款管理与处罚难以落实

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忽视了财政性存款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没有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准备金管理框架内,使得货币信贷部门无法有效对其进行管理、处罚。虽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占压财政性存款的处罚给予明确规定,但设限过高、过于原则,对于临时缴存不足的问题没有从轻处罚的办法,在实际管理中因难以落实而形同虚设。

(七)存款准备金管理中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存款准备金管理是涉及多个部门,调查显示,各部门相关人员对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意义认识不足,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掌握不够,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处罚制度理解不深,容易导致处罚工作发生偏差,影响存款准备金管理应有职能的发挥,也会给基层央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统一存款准备金管理与处罚口径,制定《准备金存款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整合目前的存款准备金文件,制定《准备金存款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在目前存款准备金政策已成为经常性货币政策工具的情况下,整合所有法律、完善操作细则、填补制度漏洞、理顺规定中的冲突,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体系,无疑是很有必要的。二是增强处罚规定的可操作性。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处罚标准,适当调整处罚尺度,缩小罚款区间,使其易于掌握,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透支的金额、频率等情况为依据,进行合理的处罚,确保资金的正常流动,维护好辖区金融稳定,体现基层人民银行的管理权威。

(二)强化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与管理

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存款的管理一直比较茫然。建议:一是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发文,明确财政性存款的性质和边界,将财政性存款缴存和存款准备金管理进行整合,形成完善的缴存款管理制度,在人民银行内部理顺管理流程,发挥信贷部门、会计部门和国库部门的职能作用,齐心协力,互相配合,规范财政开户行为,对其资金流向严格控制,提高财政性存款的管理水平。二是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提供财政性存款账户目录等资料,并及时更新。同时,基层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准备金的检查和处罚,共同开展各项工作。

(三)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内部的沟通与协调

人民银行信贷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的职能重叠,不利于存款准备金的日常管理,在目前情况下,有两种改革路径可供选择,一是不改变目前的部门划分格局,但对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各种情形出台详细规定,明确各部门应负职责,制定监督管理的快速反应机制,避免扯皮、怠工现象的发生。二是重新划分部门权限,做到各司其职,无缝管理,建议把对存款准备金日计表的真实性检查、资金科目归属检查及迟缴漏缴等日常管理的相关权限,集中在会计部门和统计部门,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只对金融机构动用存款准备金行为进行审批管理。

(四)改进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完善存款准备金考核管理功能

基层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对法人机构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应做到实时监测,应增加对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的警示提示功能或资金冻结功能,始终保持对存款准备金下限的实时监测。当缴存法定准备金余额达到下限临界状态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及时做出提示预警,使会计营业部门能及时发现问题,这也能使缴存机构调度资金,避免发生准备金缴存不足问题;或者由会计核算系统停止支付,确保准备金不被挪用。这样,变事后处罚为事前监控,关口前移,既维护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严肃性,也真正发挥基层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课题主持人:吴 刚

课题组成员:范 静 刘卫东 徐 健

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未决赔款准备金 盈余管理 稳健性

作者简介:

张 伟(1971- ),男,陕西西安人,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王慧玲(1986- ),女,河南开封人,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陈利军(1963- ),男,山东青岛人,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一般IBNR准备金的计提缺口等于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缺口,而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缺口反映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水平。已有研究表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水平与保费规模、赔款支出以及损失率显著相关。那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水平与这些变量之间相关的原因是什么?2005年以后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的监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都发生了剧烈变革。这些制度的变迁是否影响财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水平?如果有影响动机与后果是什么?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

一、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鉴于制度变迁时间的阶段性特征,实证分析界定的三个时间段分别为:(1)2001-2006年间;(2)2001-2008年间;(3)2007-2011年间。根据这三个样本,作出以下分析与提出以下假设:

(1) 基于样本Ⅰ的假设。从已有研究文献看,财险公司利用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可以概括为三类,即平滑盈余、避税和避免监管机构的惩罚。Grace等(2007)发现,未决赔款准备金高估与盈余的移动平均负相关, 未决赔款准备金高估的概率与财险公司税盾收益正相关。我国学者童盼(2006)的研究也支持了平滑盈余动机。Petroni(1992)则发现,财务状况不好时,财险公司倾向于低估未决赔款准备金以满足监管的要求。我国学者周晶晗等(2008)的经验研究支持平滑盈余和监管动机。赵桂芹等(2010)的研究不支持避税动机。从契约理论来看,企业可以利用盈余管理满足监管者的要求,避免监管惩罚;而企业高管也可能基于风险厌恶或税收的原因进行盈余管理,从而使业绩较稳定或递延税款。从财务报告的角度来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是为了满足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等的预期,以避免声誉损失以及股价的不利波动。由于未决赔款准备金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评估的方法也较复杂,所以它成为财险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财险公司可能通过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盈余平滑

假设2:财险公司可能通过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来递延税收

假设3:财险公司可能通过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来满足监管要求

2005年前我国财险公司依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评估IBNR准备金,2005年后保监会要求在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采用精算方法评估IBNR准备金。根据本章前几节的研究,财险公司在财务制度(1999)下的IBNR准备额金评估值普遍低于精算方法的评估值。因此,在新的监管制度下,财险公司利用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可能会减弱。因此,本文提出假设4:

假设4:2005年出台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监管要求可能减弱财险公司利用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彭玉龙和李荣林(2007)比较了非寿险公司法定报表与财务报表下未决赔款准备额金计提水平,发现法定报表下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更及时反映了坏消息,具有条件稳健性特征。2005年之后,如果我国财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下按精算方法评估IBNR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具有更高的稳健性或谨慎性。因此,本文提出假设5:

假设5:2005年出台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监管要求提高了财险公司财务报表下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稳健性

(2)基于样本Ⅱ的假设。从 2007年开始,我国财险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精算方法评估IBNR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由于精算方法较比例法能更客观的反应赔付模式,提高了IBNR准备金的充足水平,降低了财险公司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空间,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6: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减弱了未决赔款准备平滑盈余动机,提高了财险公司财务报表下未决赔款准备金稳健性

(3)基于样本Ⅲ的假设。从 2009年开始,我国财险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评估IBNR赔款准备金,尽管仍采用精算方法评估IBNR准备金,但要求基于IASB三要素标准进行评估。2010年,保监会为保证上述文件的顺利实施,又出台了《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更具体的规定了评估IBNR准备金的技术要求,这样就进一步压缩了未决赔款准备金盈余管理的空间,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7。

假设7:2009开始执行的新财务制度规定减弱了未决赔款准备平滑盈余的动机,提高了财险公司财务报表下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稳健性

保监会于2008年开始尝试按照保险监管三支柱的框架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监管,并于2008年7月10日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于2009年开始实施),在这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具体实施办法。新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强化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并促进了监管制度与新会计制度的协调(如准备金的内控制度规范),保险公司面临的偿付能力要求压力增加,这就增加了保险公司盈余管理的监管动机,因此,提出以下假设8:

假设8:2009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执行增强了财险公司利用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盈余管理的监管动机

(二) 样本数据 本研究的三个研究样本数据都来自《中国保险年鉴》,集团保险公司的非寿险业务数据主要来自分公司业务统计报表以及财险公司财务报表。三个样本时间段分别为:(1)2001-2006年间;(2)2001-2008年间;(3)2007-2011年间。

(三)变量定义 根据已有研究文献,本文的变量设计如表(1)所示。其中,A1为被解释变量,其含义为未决赔款准备金相对水平,根据本章的研究,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相关,所以定义A1为未决赔款准备金账面值除以已付赔款之后的值。A2至A6分别表示盈余修饰变量、承保结果变量、税收动机变量、投资收益变量和规模扩张变量。A7表示未决赔款准备金率的变化率,A8表示赔付率变化率。A12大于0表示坏消息,否则为好消息。由于我国财险公司适用的税率以及税前抵扣项差异较大,难以找到较好的指标直接刻划税收动机,本研究没有采用周晶晗等(2008)的指标,而是采用虚拟变量A12定义税收动机变量。A9至A11为年度虚拟变量,这三个涉及时间的变量反映制度的变迁。

二、实证检验分析

(一)基于样本Ⅰ的分析 表(2)显示,所有模型中,盈余修饰变量A2 和A5的影响都显著为正,承保结果变量A3的影响显著为负,这这实证结果都支持了盈余平滑假设1。这说明,当上一年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绩效相对较差时,财险公司倾向于在本年低估未决赔款准备金来改善本年度的账面盈余状况。结论还表明,当本年度承保结果较差时,财险公司也倾向于在本年低估未决赔款准备。本文改进了税收动机变量。从2003年开始的保险业税收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减轻保险业的税收负担,这说明长期以来整个保险业的税收负担较重,企业为了生存必然会进行盈余管理以避税,结论恰与这一事实和背景相吻合。然而,结果并不支持监管动机假设3和假设4,原因在于本研究采用的数据都来自通用财务报表。该结果表明,尽管保监会从监管的目的出台了更谨慎的准备金评估办法,但是财险公司并没有按该办法评估准备金,而是仍然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因此也就不存在盈余的监管动机。表(3)结果显示,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我国财险公司不具有条件稳健性特征(A8*A12的系数不显著),而且从非条件稳健性来看,2005年之后的会计稳健性程度下降(A9和A9* A8的系数都显著为负)。该结论与2004年至2006年期间我国主要财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普遍计提不足的事实相一致。这可能是由于从2004年开始我国财险业务快速发展导致赔付支出也相应增长较快,从而强化了财险公司低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动机。

(二)基于样本Ⅱ的分析 表(4)和表(5)中结果支持了盈余平滑动机假设1、税收动机假设2和假设6,但仍不支持监管动机假设3。实证结果表明,2007年以后,财险公司平滑盈余的动机减弱(A3*A10的系数显著为正)。从非条件稳健性的角度来看, 会计稳健程度提高(A10的系数显著为正)。该结论表明,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提高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水平。但从条件稳健性的角度来看,在2001年至2008年期间,我国财险公司不具有条件稳健性特征(A8*A12的系数不显著)。

(三)基于样本Ⅲ的分析 表(6)结果支持了盈余平滑动机假设1、税收动机假设2以及监管动机假设3以及假设8(A6的系数显著为负),但不支持假设7。实证结果表明,与2007和2008年相比,2009年以后,财险公司平滑盈余的动机并未减弱,盈余管理的监管动机却在加强(A6的系数显著为负),但盈余管理监管动机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遏制(A6*A11的系数显著为正,小于A6的系数)。与IASB会计准则和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相关评估制度缺乏更细致的规定和要求,这就为盈余管理留下了较大的操纵空间。从非条件稳健性的角度来看, 制度的改变没有促使会计稳健程度得到显著提高(A11的系数不显著)。表(7)的结果显示,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财险公司仍不具有条件稳健性特征(A8*A12的的系数显著为负)。

三、结论

本文到以下主要结论:(1)在2001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财险公司普遍利用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调整进行盈余平滑和避税;在2001年至2008年期间并未发现未决赔款准备金盈余管理的监管动机,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从2009年开始执行后,增强了财险公司利用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盈余管理的监管动机。表明我国财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信息的可靠性和敏感性较低,不同目的下的政策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冲突。(2)在2001年至2011年期间,我国财险公司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不具有条件稳健性特征。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会计稳健性程度下降,而2007年后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减弱了未决赔款准备平滑盈余的动机,提高了财务报表下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会计稳健性。但2009年以后(包括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和《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的执行并未进一步显著提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会计稳健性。意味着,我国财险公司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仍存在低估的倾向,尽管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会计准则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这种现象,但还存在较大的改革空间。(3)从盈余管理看,2007年之前,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盈余管理主要来自于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2007年以后, 精算方法的采用导致IBNR准备金成为主要的盈余管理来源。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编号:07CJY065)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周晶晗、赵桂芹:我国产险公司利用未决赔款准备金实现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中国会计评论》2008年第3期。

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滞留资金;监管实践;比较;借鉴

一、美欧支付机构客户滞留资金监管实践的比较

(一)美国的监管实践

美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法律法规,而是沿用现有法律对非银行机构支付业务实施行业性管理,此类业务被通称为“货币服务业务”,提供此类业务的机构被称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对货币服务机构客户滞留资金的监管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进行:

1.政府行政监管。政府行政监管主要是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提供的存款延伸保险来实现。具体的监管方法是,FDIC将货币服务机构支付平台上的客户滞留资金(即客户资金)视为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FDIC规定每个货币服务机构必须在FDIC规定的银行中开立一个无息账户,货币服务机构支付平台上滞留资金必须及时存放在相应的账户中,并规定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保险费由这些滞留资金在银行产生的利息缴纳。这种做法既可避免货币服务机构人为延长资金的在途时间,又可解决货币服务机构和用户之间的利息分配问题。同时,当货币服务机构资金出现风险时,可以用保险金来降低客户损失。

事实证明,FDIC通过为全美包括货币服务机构在内的近万家独立注册的银行和储蓄信贷机构提供保险,在保护包括货币服务机构客户在内的存款人利益、保证支付体系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2.行业自律监管。根据行业自律规则,货币服务机构须在用户协议中承诺对自有资金和客户备付资金进行严格分离,不会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公司运营或其他目的,不会在破产程序或者破产还债程序启动的情况下,自主将客户资金归于债权人等。

3.实行特别的保证金制度。出于保护消费者以及金融安全考虑,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统一货币服务法》(Uniform Money Services Act)。该法案要求货币服务机构申请货币服务许可时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5万美元的保证金,如果申请者或者其授权代表人拟在一个以上的地点提供货币服务,则每增加一个地点需要额外提交1万美元保证金,保证金上限为25万美元。同时,监管部门有权在申请者或者持牌人出现不良财务状况、有证据表明资本净值减少、财务损失或者其他有关情形出现时,提高其保证金额度的要求,最高上限为100万美元。

(二)欧盟的监管实践

在欧盟,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提供商被界定为电子货币机构,欧盟将电子货币机构支付服务平台产生的沉淀资金纳入其电子货币监管体制。在沉淀资金是否可以进行投资的问题上采取了肯定态度,并按照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原则予以管理。为保障电子货币机构履约能力,加强沉淀资金监管,2000至2009年,欧盟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修改〈关于信用机构业务开办与经营的2000/12/EC指令〉的2000/28/EC指令》(以下简称2000/28/EC指令)、《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和审慎监管的2009/110/EC指令》(以下简称2009/110/EC指令)等多部法律法规。综合来看,监管措施主要如下:

1.严格投资限制。《2009/110/EC指令》规定,电子货币机构的投资应不少于未偿付电子货币总额,并只能投资于以下资产:(1)信用风险为零且具有充分流动性的资产;(2)欧盟《2000/28/EC指令》界定的“A区国家”信用机构的活期存款;(3)流动性充分、不在第一种情况之内、主管机关认为合格并且有关电子货币机构拥有合法股份或必须与之实行并表监管的企业债务工具。活期存款与债务工具不得超过电子货币机构自有资金的20倍。

2.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为规避因投资而产生的市场风险,电子货币机构可以运用流动性充分、且与利率和汇率相联系的表外工具,但前提必须是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并受每日持仓量限制,且外汇合同的原始到期日不得超过14天。同时,欧盟成员国应采取合适的限制措施,以应对电子货币机构投资所产生的市场风险。在资产价值计量上,采用成本与市场孰低法,如果资产价值低于未偿电子货币总额,主管机关应确保电子货币机构立即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为此,主管机关有权临时允许以上述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来支持未偿电子货币总额,但不得超过债务或自有资金总额的5%,并以数量少者为准。

3.明确实行账户分离。出于对支付服务用户利益的保护,《2009/110/EC指令》明确规定,电子货币机构要确保通过发行电子货币所获得的客户资金的安全。电子货币机构要将其自有资金与未兑现的电子货币兑换资金完全分离,为电子货币兑换资金专门开立账户。

4.完善风险管理制度。鉴于电子货币机构面临技术等各种金融与非金融风险,监管指令明确要求电子货币机构必须具备稳健与审慎管理、行政管理和会计核算程序,以及适当的内部控制机制。

二、当前我国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2010年6月,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总体来看,《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法律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备付金的性质明确界定为非非金融机构自有财产,禁止非金融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二是在备付金的持有形式上,要求非金融机构必须选择一个商业银行进行存管,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三是强调了商业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要求其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是明确了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主体与职责。

但是,由于《管理办法》只是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客户备付金动用规则与收益分配等问题仍未明确,导致实践中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非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尚不完善

目前大部分非金融机构尚未单独设立专门的客户备付金管理部门,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权限设置上没有明确规定,缺乏针对客户备付金管理的内控制度、相应的技术管理手段以及业务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的有效应急管理机制。

(二)存管银行很难对客户备付金进行有效监督

从目前实践看,存管银行与非金融机构在业务系统并未实现对接,存管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监督的第一手资料主要来源于非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如果非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不够真实和准确,则存管银行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手段有限,加之客户备付金的实际控制权仍由非金融机构掌握,容易引发客户备付金被挪用等风险。

(三)没有对存管银行资格进行明确

《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存管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协作监督责任,但是并未对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具备的条件作出规定。由于风险管理水平不同,不同商业银行在客户备付金的管理能力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有必要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主体资格认定作出明确规定。

(四)客户备付金的沉淀利息如何处理不明确

从性质上看,客户备付金不属于非金融机构,而是客户的个人财产,但是实际上客户并不能取得相应的利息收入。目前非金融机构通常把客户备付金中的一部分存于银行获得利息收入,客户备付金的流动性成为非金融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客户备付金收益分配不明确,容易引起权益之争。

三、给我们的借鉴

(一)强化非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和外部监管

在内控制度建设方面,非金融机构应当着力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一是严格执行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相分离的账户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账户开立情况。二是(下转第209页)(上接第207页)在非金融机构内部设立独立的专门管理部门,并在此基础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将客户备付金操作和管理岗位作为要害岗位进行管理,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在加强非金融机构外部监管上,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客户备付金的监督责任,通过在技术上与非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系统相连等措施,实现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交易的实时监测,并建立与非金融机构间的客户备付金每日对账制度,确保客户备金的安全与合法使用。同时强调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检查,对非金融机构或存管银行客户备付金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或再监督。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管理职责,进一步夯实人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监管的主体地位,同时积极发挥支付清算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作用,通过行业自律的力量促使非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在客户备付金使用与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最终实现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

(三)明确将客户备付金定义为负债

从性质上看,客户备付金主要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非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非金融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这些货币资金由非金融机构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非金融机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客户备付金符合会计要素中关于“负债”的特征。为此建议不妨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将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界定为负债,禁止其用于借贷、投资等其他金融活动。这一做法也与当前我国非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建立并实行存款延伸保险制度

建立并实行存款延伸保险制度,可以在非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将保险账户上资金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提供财务救助,这有利于保障客户的权益。同时将客户备付金存放到监管银行规定无息账户中,既可以防止客户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也解决了客户备付金产生利息的归属分配问题。在具体做法上,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经人民银行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均须对存放在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保险,并规定客户备付金存款所生利息仅用于客户权益保护和非金融机构的风险救助,如保险费支出等,不得为非金融机构所有。

(五)建立存管银行资格认定及退出制度

在存管银行具体的资格认定上,建议人民银行在综合存管银行应具备的业务规模、资产规模与质量、技术安全管理、风险防范水平、灾难恢复处理和应急处理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存管银行资格认定制度。同时根据存管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监管的实际水平建立相应的资格退出机制,确保存管银行切实履行在客户备付金监督中的责任与义务。

(六)建立非金融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

为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建议在对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规模进行科学合理估算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类似于存款准备金缴存的风险保证金缴存制度,要求非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基于一定时期的历史数据和预定估算规则,按期向人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防止其支付风险。

参考文献

[1]余素梅.欧盟电子货币机构监管指令述评[J].法学评论,2005(2).

[2].完善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的几点建议[J].中国金融,2010(16).

[3]马雪彬.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的金融监管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

[4].加强非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金融会计,2012(6).

[5]吴成居.新兴支付发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监管研究[J].福建金融,2012(7).

[6]敏.非金融机构监管体制与监管指标体系研究[J].华北金融,2012(8).

[7]吴道义,漆慧,刘春梅.我国非金融机构监管体制研究[J].海南金融,2012(9).

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控制

一、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控制的作用

在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中,切实加强安装质量控制,能够切实保证施工质量。从技术层面角度看,加强质量控制,可有效预防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出现技术问题,从而不断强化设备安装水平。一般来说,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如果存在技术问题,其实际工作性能就会显著减低,如果后续投入使用后才发现技术问题,将会消耗大量的维修资金,而加强质量控制就可以规避上述问题。从设备安装角度看,重视质量管理与控制,能够提高安装质量,从而增加更多经济效益。通常情况下,政府对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的重视程度,会产生直接影响,政府越重视,企业越会将大量人力和资金投入到施工技术改进上,这无疑会促进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提升,同时也会对完善施工技术产生助推作用,从而形成更加良性的竞争氛围。也就是说,提高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不仅能够发挥冶金工程自身作用,还能节约更多成本,推动有色冶金行业良性发展,为国防以及经济建设提供更多支持。

二、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人员因素

冶金工程比较复杂,需要大量设备作为辅助,在对冶金设备进行安装过程中,人员是主要的影响因素。与此同时,设备安装操作流程复杂,如果正确组织人员,则会造成设备安装工程周期被延长。实践证实,在开展工程建设和施工过程中,人员作为具体工作的执行者,对设备安装工目的质量有着明显的影响。一旦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综合素质低,或者不具备良好的安装技术能力,会对设备安装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相关人员技术水平良莠不齐,导致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二)环境因素

通过对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的研究发现,很多设备安装工程面临比较恶劣的自然环境,对施工技术的要求比较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因素的不良影响。但是从现实状况看,对于环境因素对设备安装工程正常开展的影响,并没有及时得到处理。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复杂,施工条件比较差,加之施工现场地质情况均会对施工质量控制造成产一定影响,如果不能在组织施工开展对周边环境和自然条件进行勘查,一旦冶金设备安装后出现问题,则无法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理,从而带来不必要的资金支出。

(三)测量因素

冶金设备安装工程中,需要用到大量测量设备,通过准确测量,保证冶金设备安装准确,为后续作业提供便利条件。可以说,测量设备是冶金设备安装的关键工具,如果测量工具出现问题,会对冶金设备安装的所有步骤造成严重影响。在实际工作中,要求对测量工具进行检查,确保测量精度,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安装施工要求,正确选择测量设备和工具。通过实际工作发现,很多测量设备的性能参数不准确,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测量结果不准确,从而导致冶金设备安装失误。还有很多测量工具没有得到妥善保管,无法保证其使用性能。

(四)设备因素

有色冶金设备本身如果出现问题,即使安装准确,也会导致后续使用性能下降,对冶金工程造成不利影响。对于设备管理,要予以充分重视,从而满足冶金工程对于冶金设备的要求。与此同时,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故障或损坏,则会严重影响施工正常开展,造成施工受阻。因此,关注冶金设备本身对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影响,同样重要。通过实践工程反馈情况发现,要想保证冶金设备安装质量,需要对冶金设备本身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质量问题,避免设备问题而影响安装工程的顺利开展。

(五)施工因素

冶金设备安装是否满足要求,施工因素在其中发挥重要的影响。所谓“施工因素”,即常说的技术因素,无论是施工方案、施工工序,还是施工工艺,均可对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正确运用施工技术,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不断完善施工工艺,不仅能够确保正常施工进度不受影响,促进安全生产,还会降低施工以及管理人员的施工压力,并且减少资源浪费现象。此外,对冶金设备安装工艺进行改进,保证安装技术方案具有可行性,并且兼顾经济性,保证技术应用到位,降低成本,加快安装进度。

三、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一)加强施工人员管理

为降低人员因素对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控制的影响,应从三个方面对人员进行管理,从而避免人员因素对设备安装施工的影响。其一,强化施工人员责任心,这就需要对每个施工人员的生产责任进行明确,采用层级管理模式,明确项目经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人员、各班组人员的责任,为每个班组成立管理和监督人员,保证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其二,开展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开展生产教育与培训,结合有色冶金设备安装施工的实际需要,强化相关人员的施工技能。其三,加强设备安装工程项目管理,贯彻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以安全施工角度入作为切入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生产会议,要求参与设备安装施工的人员全部参与,保证每个施工人员均牢记安全生产的理念。

(二)关注施工环境条件

冶金设备安装工程开展前,详细调查工程周边环境开展,掌握生态环境、地理条件等,做好项目施工可行性规划。与此同时,及时查找施工现场潜在风险因素,分析有色冶金设备安装条件,针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因素,提前做好环境评估,客观评价环境可能对施工造成的影响。针对作业现场,做好施工前准备,改善施工现场条件,如照明、通水灯,避免影响到后续施工的顺利开展。加强环境保护,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对其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分析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隐患,并在设备安装前形成对应解决方案。在有色冶金设备安装设计过程中,在保证经济利益的基础上,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冶金设备安装工程绿色施工。

(三)完善测量设备管理

测量设备的正确使用及良好运行,直接关系冶金设备安装的质量,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不仅能够提高测量设备精度,还能有效降低设备使用风险。因此,对于测量工具加强管理,转变既往分散管理,对测量设备和工具开展集中管理和调配。成立测量设备调配中心,负责对设备和工具进行统一管理。对测量设备以及工作进行定期性能检测,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各类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并且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在测量工作中,注意对测量设备进行调试,提高测量精度,保证测量工作效率。提高测量设备使用效率,且使用过程中对不良因素进行分析,降低内因和外因对测量设备性能的影响。

(四)避免设备本身问题

对于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应确保冶金设备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为此,在设备采购时,要保证设备具有生产合格证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避免设备“带病”。对于容易在安装环节出现质量问题的冶金设备,应在其进入到施工现场之前,对其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方法,做好质量管理与监控。与此同时,为降低设备安装过程中对冶金设备造成损坏,应制定合理的设备安装计划,在安装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并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安装要求和安装计划施工,避免人为损坏冶金设备。针对冶金设备的管理,严格按照设备安装规范,组织人员对其开展动态化管理,制定设备安装管理目标,划分设备管理责任,并且将冶金设备管理纳入到设备安装质量管理体系中,避免违规使用设备情况。

(五)改进安装施工技术

结合冶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情况,对施工阶段施工质量管理进行强化。对施工阶段进行划分,分别为冶金设备进入现场前、冶金设备安装时、冶金设备安装后(如图1所示)。冶金设备入现场前质量控制主要是指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开展施工设计,掌握冶金设备安装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流,通过设备安装设计方案,及时理解冶金设备对技术、管理水平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设备安装的施工能力进行分析,并且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正确组织施工,为冶金设备安装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便利条件。冶金设备安装时质量控制围绕施工设计而开展,在做好上述准备工作的前提下,关注施工现场情况,按照施工规划逐步开展施工,加强设备安装施工技术创新,合理选用施工工艺,减少施工操作失误问题。冶金设备安装后质量控制是指在设备安装工程完成基础施工后,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对冶金设备安装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观察安装施工质量是否满足施工要求,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改进。

四、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重点环节质量要点

(一)设备开箱检查

通过总结多年实践工作经验认为,机械设备一旦存在安全问题,会对整个冶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以及后续生产带来严重威胁,因此要关注障碍的排除。但是,传统检修和维护制度、方法无法满足现代化机械安装的要求,因此要强化设备安装质量,需从设备管理和检查开始,从多个角度做好设备监督与管理工作,从而保证冶金设备发挥自身最大作业效能。在进行安装前,结合既往经验,做好设备开箱检查,确保设备治理质量,在此过程中要对设备零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漏,保证设备及其附件完整,避免出现数量上的差错,做好上述工作后进行登记。

(二)冶金设备安装基准线的确定

在对冶金设备进行安装前,结合安装设计要求,绘制安装基准线、中心标板。基准线的布置不仅要根据设备安装设计方案,还要兼顾后续设备检修的需要。基准线、中心标板的布置是永久性的,可为冶金设备安装调整提供方便。与此同时,冶金设备安装后,需要定期对其沉降情况进行观察和记录,为此施工前在主要设备周围合适位置布置一个沉降基准点。若存在特殊安装状况,可适当增加基准点或基准线,而中心标板需使用性能良好且牢固的材料。

(三)安装技术要求

在进行有色冶金设备安装时,要做好细节管理,针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进行逐一排查,防止因漏查而发生设备安装故障或其他问题。例如,在安装过程中,要对垫铁安装情况进行分析保证垫铁与设备之间的良好接触。结合实际需要,准确设置垫铁数量,并对其分布位置进行明确,保证设备安装符合技术操作标准。在进行有色冶金生产时,需要使用大量冶金设备,而设备的安装水平直接关系到后续机械化生产与调度,为此要做好设备吊装就位,确保吊装合理、准确,为后续系统操控以及设备使用提供方便。吊装时应注意周围环境,协调好人力,根据设备自身特征,做好规划,避免设备吊装受到不良影响。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后,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装位置准确,如出现安装精度不足,及时予以调整。这是因为冶金设备安装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后续作业,如果设备本身无质量问题,却因设备安装精度偏差而影响到后续使用,则会因小失大。为保证设备安装的精准度,要进行相应的检查和调整,及时将设备安装隐患排除掉。至于精度的调整,要参照国家标准,根据文件规定进行不断调试,确保安装调整后设备与设备之间的配合到位,为冶金生产提供方便。对于设备安装技术,要不断进行升级,配合信息化技术,辅助完成一些安装数据的收集、登记、整合和审核,但是需要兼顾到设备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问题,结合现场情况以及安装作业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四)冶金安装设备验收要点

冶金设备安装基础施工完成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预留空间以及设备表面进行清理,检查预埋螺栓高度、规格、螺纹、长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如果采用预埋地脚螺栓,还要对本中心位置、不垂直度、顶部标高等进行检查。与此同时,冶金设备安装后,验收时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有利于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人员要做好分析工作,从根本上提高验收的效率。注意运用多种先进技术对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安排专人开展试验。在进行设备安装验收时,需要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不仅能够显著提高质量检查效率,还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验收水平。但是鉴于很多验收人员仅凭工作经验,并未及时制定完善的试验方案,可能会出现疏漏的风险。因此,不断对验收方案完善,才能确保设备安装后验收工作的实效在出现突况时也能根据方案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于流程比较繁琐复杂,并且设备参数比较多,不同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存在很大差异,并且设备安装质量检查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只有不断加强管理,并且根据冶金设备不同性能和参数要求开展安装验收工作,才能保证更加科学,降低不当验收操作对设备本身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要大力推广无损试验技术,提高验收效果的同时,也进一步避免对设备造成严重破坏。

五、结束语

有色冶金领域主要在矿石资源中提取金属以及化合物,为国家生产建设提供高价值材料。有色冶金技术在发展国防、经济等高科技材料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关注冶金设备的安装质量,具有现实意义。但是通过实践工作发现,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施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包括人、环境、测量、设备以及技术等,如果未能对影响因素进行合理控制,则会导致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严重下降,增加多种安全隐患。对此,应严格控制有色冶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降低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提高安装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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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从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至2002年,我国非寿险业务的主要问题不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是如何对长期保持良好盈利状态的非寿险业务进行正确的财务核算,并在此基础上征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即,政府监管部门担心的不是保险公司少提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而是担心公司多提准备金,从而达到延迟付税甚至达到避税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我国保险非寿险在这一时期所急需的是保险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而不是制定服务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目的的精算评估和精算制度。1999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2年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执行2003年版《保险法》及开始试行非寿险精算制度前,我国保险业对非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一直是按照上述财务制度标准计提包括IBNR准备金在内的各项责任准备金,并且三种目的下的评估值在2005年以前完全相同。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规定,对非寿险IBNR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则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在会计核算期按期末估计保险赔款入账,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从以上两个相关财务制度中可以看出,关于非寿险IBNR准备金评估的财务规定有以下特点:一是没有对评估责任准备金人员资格的具体规定,尽管要求考虑IBNR准备金的计提但没有明确要求单独列示IBNR准备金的评估结果。从《中国保险年鉴》披露的各财险公司财务报表来看,就没有列示IBNR准备金的评估结果。二是提出了谨慎评估IBNR准备金的概念,但无具体要求。如,《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规定保险公司的IBNR准备金应按实际发生额计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要求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即IBNR准备金的评估必须能够反映实际索赔情况。三是《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的规定有所差别。前者规定了明确的计算基础和上限比例,后者则要求对IBNR准备金按期末估计赔款额核算。然而,如果根据实际索赔估计得到的IBNR准备金计提比例超过4%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的规定,应该全额计提所估计的IBNR准备金,而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的规定却不得超过4%,这就导致保险公司在核算利润时面临选择执行标准的难题。

从2004年开始,IASB和FASB陆续了一系列关于保险负债会计准则的讨论稿。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7年开始执行),该准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精算评估结果计提责任准备金。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相比,该制度采用了较科学的方法(精算方法)评估IBNR准备金。然而,由于没有规定在通用会计目的下的相关具体评估标准,与国际保险负债会计准则(2007)仍存在较大差异,导致2007年至2008年我国上市保险公司在境内与境外披露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值差异较大。为此,财政部于2008年和2009年又相继了两个文件,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和《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这两个文件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境内外披露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值应一致,并要求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精算评估应符合三要素标准。至此,在通用会计目的下,我国非寿险业务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与国际保险负债会计准则(2010,2013)已基本趋同。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相比,我国目前的财务制度不但要求保险公司采用精算方法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还规定了具体的评估标准。与IASB(2010、2013)相比,我国目前的财务制度在三要素标准基础上还具体规定了未决赔款现金流和IBNR索赔期望值的评估方法,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以及B-F方法(见《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此外,就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边际的核算方法也提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而IASB在2013年讨论稿中则放弃了对风险边际评估方法具体限定的做法。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和IBNR准备金的财务规定既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成果又体现了我国相关制度的特殊性。

二、监管会计目的下IBNR准备金制度演变

进入20世纪后,我国非寿险业务迅速发展,责任准备金风险增大,为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保监会于2003年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该文件指出:对于IBNR准备金,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计算的准备金大于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提取的准备金,则取大者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表数。该文件的标志着监管目的下的IBNR准备金评估制度与通用会计目的下的制度存在差异,由此首次体现了监管目的下IBNR准备金评估谨慎性的更高要求。此后在2004年出台了我国第一个关于非寿险业务责任准备金的精算制度——《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又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细则》(2005年开始执行)。这两个文件明确推荐了四种评估IBNR准备金的精算方法并且规定了实施细则。但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如果按财务制度计提的IBNR准备金本身就不合理,如计提基础易纵,实际应该计提(或按精算方法评估)的IBNR准备金比例超过4%,两者取大就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可言。

与IASB的会计改革计划类似,2004年至2005年期间,欧盟委员会了三个征求意见书,并于2007年7月正式接受了Solvency Ⅱ项目改革计划,该计划将于2014年开始实施。为了加强与国际监管改革的衔接并协调不同会计目的下的会计核算,保监会于2008年了最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在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下,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值不再按照两者取大的方式确定,而是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细则》的相关规定直接采用精算方法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和IBNR准备金(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的衔接》)。与欧盟Solvency Ⅱ项目的改革计划相比,尽管我国保险公司在监管目的下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也采用精算方法评估,但并未采用三要素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评估标准(特别是关于谨慎程度的要求)。鉴于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兴市场特点以及国际监管规则的改革进展,为了满足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需要,保监会于2013年5月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具体评估标准在该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

三、税务会计目的下IBNR准备金制度演变

鉴于我国财务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出台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对非寿险IBNR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的提取与1999年《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相同。从IBNR准备金的评估方法来看,现行税务会计目的下的IBNR准备金仍采用比例法计提,但计提比例已升至8%。与财务制度相比,现行税务会计目的下的IBNR准备金评估与1999年《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现行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都有所不同,这表明现行税务会计目的下的IBNR准备金计提制度已成为独立的制度,但该制度的合理性还有待检验。

四、结论

总体来看,我国IBNR准备金计提制度的演变过程体现出以下特点:国际会计和监管制度的变革是我国相关制度变革的主要动因之一;与国外相比,我国各种目的下的制度都是在缺乏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改革和实施;财务制度的改革推动了监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改革,并促使监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改革建立在财务制度及其变革基础上;从财务制度改革的执行时间点来看,制度变迁可分为三个时间段:1999-2006年、2007-2008年、2009-2013年。由此可见,财务制度改革具有阶段性特征。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新兴保险市场。与成熟保险市场相比,新兴市场发展历史短,发展速度快,风险变化快,数据基础和技术力量薄弱。迫于新兴保险市场迅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引进和借鉴了国际相关制度,然而这些国际监管和会计改革成果主要体现了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特征,使我国相关制度改革的合理性成为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因此,鉴于国际监管和会计改革、我国保险市场以及IBNR准备金计提制度演变过程的特点,针对IBNR准备金财务规定的合理性,需要回答两个问题,我国执行的IBNR准备金财务规定是否合理?针对2007年之前IBNR准备金的财务规定,以实际赔款支出作为计提基础是否合适?若计提比例超过4%,将导致IBNR准备金不足,不足的原因何在?会造成什么后果?针对2007年以后的IBNR准备金财务规定,变迁是否影响财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水平?其影响的动机和后果又是什么?对此,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07CJY065)阶段性研究成果]

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9篇

关键词:医院现金管理;门急诊营业款;备用金;催款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和医保的普及,医院的业务收入随之增加,现金管理工作也日益紧要。如何加强收费处现金管理,优化备用金管理,保护资金安全,已成为当前医院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

1 医院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现金作为医院收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来源于门急诊和出入院收费处。但因医院业务流程繁多,在内部控制和现金管理中易产生纰漏。而其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主要是门急诊营业款的收缴与清点、备用金的流转、欠费病人的催款方面。因此本文分别从上述三方面对医院的现金管理进行分析。

1.1 门急诊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

现金作为医院收入的主要形式,其收入主要是通过收费员向患者直接收取现金实现的。但因为医院人流量大,业务环节较多,导致门急诊营业款的收缴与清点容易出现问题,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当前门急诊收费管理中主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收费窗口多而特别且分散。目前,医院的收费窗口繁多,既有挂号室、门诊收费处,又有住院收费、进出院处等,并且较为分散,给门急诊的现金结算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

其次,收费窗口全天营业。由于医院的收费窗口大部分是全天营业,尤其急诊收费处二十四小时连续工作,收费员所收的现金经常滞于手中,而且这一部分现金金额并不小,这样一方面不仅影响医院资金的有效周转,而且另一方面存在收费员挪用现金的风险。由于收费人员采用的是轮班工作制,这给医院现金的收缴和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实际困难。第三,门诊退费不规范。由于患者申请退费情况时有发生,但医院对于门诊退费方面往往缺乏统一管理,容易导致工作人员利用假退费现象套取医院现金,使医院资金产生流失情况。第四, 门急诊收费员素质不齐。由于医院收费处的人员普遍不具有编制,大部分为合同工,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所以比较难以约束,并且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1.2 备用金流转存在的风险

随着就医人数尤其是门急诊人数的增长,医院各收费处的备用金额度也逐渐增加,既包括总量的上升,也包括单个收款结算人员备用金额度的上升。但备用金额度的增加,给医院内部控制带来了风险与隐患。当前医院备用金流转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首先,收费人员挪用备用金风险。由于医院的收费窗口繁多,几乎在各楼层按需设置收费窗口。但给医院的财务管理和内控,尤其是现金管理带来麻烦。因为收费窗口较为分散,收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近年来,医院收费人员挪用备用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为医院备用金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带来挑战。

其次,大量现金滞留医院的风险。 由于医院与银行工作机制存在错位,导致银行上门收款后,医院收款部门仍然滞留大量现金收入。同时长假期间医院正常接诊,而银行不予兑换零钞,造成医院需要在长假前兑换大量零钞。而该部分的备用金数量的增加,给长假期间的医院财务管理带来安全隐患。

1.3 欠费病人的催款问题

欠费病人的催款问题主要由两方面原因,一是患者方面,二是医院方面。在患者方面主要表现在 由于部分患者经济较困难,或者由于费用纠纷导致医疗费无人缴纳。以及个别患者则以假个人信息进行逃费。部分重、危病人急诊入院未交纳押金,以及个别抢救无效死亡的患者家属拒绝交纳医疗费,个别疑难重症病人不交或拖延缴费等。在医院方面主要表现在 由于医院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完善,存在软件漏洞。部分患者检查后要求当天出院,但计算机未计算费用,造成漏收费现象。

2 解决医院现金收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策

要确保医院的资金安全,首先要制定并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其次要做好现金流转程序,优化包括备门急诊营业款收缴、备用金流转、欠费催款等现金管理流程。

首先,加强严格门急诊收费管理。制定科学的操作流程,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票据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收费员管理制度,并制定岗位职责。严格录用程序,加强培训,提高收费人员素质。规范收费处管理,收费人员现金收入必须在下班前结账,保证现金的及时、足额上缴。

其次,完善备用金管理。首先要在备用金持有规模和现金管理成本之间找到平衡点。与银行加强合作,保证现金及时入库[l]。但同时也要根据节假日需要灵活调高备用金限额。尽量在中午前后补充零钞,减少备用金的资金占用。⒏帽赣媒鸱獍尾箱,在收费处设立二级银库每日统一发放并收回,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避免资金滞留在收费员手中,预防资金挪用风险。

最后,加大欠费管理力度。宏观上,建立和完善医疗法制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立法,建立统一的医疗信息网络,对赖帐、逃费者进行统一监督。其次医院要完善计算机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避免漏收现象的发生。此外,针对科室制定相关的费用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科室以及个人。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定期向住院病人公开治疗费用。对于拖欠医疗费用,做好催款工作,并将催款人员绩效与催款业绩挂钩,调动工作积极性。

总之,医院应积极应对当前的现金收费管理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科学系统的有效管理方案,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以加强医院资金安全和日常运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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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会计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3]蔡昌,《提升现金流管理》西安交通出版社, 2005年5月版

[4]郝玉英 企业现金流量控制的对策探析《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5.5

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借鉴

一、美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一)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演变

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作用的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

1.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创立初期,以提供短期流动性为目标的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银行体系,扮演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主要目标是满足银行体系短期流动性,以缓解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作为联邦储备体系的成员银行,要求按照其活期存款一定比例持有准备金,但这种比例因地区而异:中心储备城市的银行为18%,储备城市银行15%,乡村银行12%。后来由于这种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给成员银行造成较大的成本压力,1917年美联储降低了相应的准备金率,中心储备城市的银行为13%,储备城市银行10%,乡村银行7%。成员银行的定期存款准备金率降为3%。

2.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到二战前,存款准备金制度转向以影响信贷为目标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美联储逐渐转变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存款准备金制度也从原先保证银行体系流动性,开始转向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目标。但直到二十年代末,由于再贴现率总体上低于市场利率,以及贴现窗口较低的监管压力,美联储主要以再贴现窗口来影响银行的信贷行为。加上美联储没有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的授权等因素,这一时期存款准备金制度对信贷扩张的影响较小。

3.战后,以调控货币供应量为主题的差额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这一阶段的具体操作经历了三次变化:一是战后至1980年《货币控制法》的出台。在这一时期美联储根据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创新出台相应的准备金制度。二是1980年《货币控制法》至1984年,建立以M1为调控目标的存款准备金制度1980年的《货币控制法》建立了一套普遍适用于所有存款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消除了原来美联储会员和非会员银行适用于不同准备金制度的弊端,将互助储蓄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纳入了存款准备金制度体系,同时赋予美联储对交易账户追加最高为4%补充准备金等权力,这些规定强化了美联储利用准备金制度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力度。从而建立起了以货币供给量M1为调控目标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而且为了改善对M1的短期调控力度,1982年美联储决定执行同期存款准备金计提方案(CRR),重新以当期商业银行的存款水平来计算对其准备金要求。三是1984年后,以M2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后的存款准备金制度1984年以后,由于存款账户的创新和对存款利率的逐渐放开,M1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关联性减弱。原来以调整准备金要求为基础,以短期控制M1为中间目标的货币政策操作手段也不再适用。美联储更多利用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贴现窗口操作,通过调节存款机构准备金的成本及运用,来调控货币信贷状况。货币政策中间目标也转向对市场利率更为敏感的M2。这样,原来建立的以调控M1为目标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也被削弱。

(二)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计提方法的变革

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计提的变革是围绕无时差准备金制度(CRR)何时差准备金制度(LRR)进行的。前者是指准备金的提取到位只有两天时间差的计提方案。商业银行按两周平均存款余额计提准备金,在此计算期结束后的第二天保证该准备金按时到位,并将其保持两周至第二个计算期的开始。而时差准备金制度则是指准备金的提取到位有将近两周时间差,指商业银行按第一周的存款平均余额计提准备金,然后在第三周保证金制度到位,并保持一周。美联储面对不同的经济形势,为解决不同的经济问题,时而采用无时差准备金制度,时而转向 时差准备金制度,其历史演变如下:

1.1968 年 9 月开始美国使用时差准备金制度。当时只有美联储系统的商业银行才缴纳准备金,加重了联邦储备系统中的商业银行的负担,可用资金少,形成了商业银行脱离美联储系统的倾向。美联储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减轻需缴纳准备金的商业银行的负担,采取时差准备金制度。

2.1982 年 6 月,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理事会决定采用无时差准备金制度,从 1982 年 2 月起正式实行。当时的背景是 60―70 年代通货膨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日趋严重,货币主义盛行并积极要求实 行无时差准备金制度。按照货币主义的观点,通货膨胀的原因在于货币供给过多,而时差准备金制 度的信用创造规模要大于无时差准备金制度,为了缓解通货膨胀,应采用无时差准备金制度。美联 理事会也认为采取无时差准备金制度可以“加强存款机构所持准备金与货币供给的联系,以改善货币政策的执行,并提高联储对货币存量的控制能力”。

3.1998年8月,美货币当局又转向时差准备金制度,尽管美国国内经济状况良好,公开市场委员会甚至将联邦基金利率目标提高至 5.5%的水平以防止通货膨胀,但考虑当时的国际情况,美联储再次起用时差准备金制度。1997 年始于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蔓延,促使美国投资者大量收回在国外的投资,其他国家对美元需求也变得十分强烈,从而拉动美元汇率上升,美国贸易赤字扩大,此时采用时差准备金制度,增加美国的货币供给,以防止美元汇率进一步上升。

美联储面对不同的经济形势实行不同的准备金计提方案对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和偿债能力,稳定货币流通,保持经济平稳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当前中国央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款准备金缴存基数不能科学准确地反映金融机构存款负债的真实情况

当前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基数是旬末日存款余额,属统计学中的时点存款数,在统计学上时点数与时段数是有区别的。以金融机构存款时点数来反映某段时间该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不够科学和合理。因为受商业银行业务考核和经营规律的影响,月末、旬末日一般是存款余额高峰期。而月末日、旬末日的存款余额不能准确地反映金融机构一个月或一个旬的存款负债情况。另外,按旬末余额计提准备金可能会造成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少缴或多缴准备金现象。金融机构可能会将一些存款负债业务如企业贷款产生的派生性存款业务等等,按其需要调节是否在旬末日发生,以便增加或减少该金融机构的存款负债总量,从而少缴或多缴准备金现象。

(二)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处罚办法不够健全

一是现行的处罚种类较为单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具体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而当前对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处罚,仅明确了对金融机构少缴存款准备金的,可以处以罚款,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的罚款。二是对金融机构截留占用、挪用以及缴存资金缺乏导致迟缴等情况,没有相应的处罚办法,易导致个别金融机构故意迟缴存款准备金等问题发生。

(三)存款准备金监管难以形成有效的合力

存款准备金作为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应属于货币信贷部门的管理职责,但其日常核算、具体操作却在会计营业部门。基层央行货币信贷部门由于无法及时掌握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欠缴及处罚情况,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对货币政策实施效应的分析,而会计营业部门在日常的柜面审核中只能偏重于对会计核算业务方面的管理,对被考核金融机构报送的存款余额表及相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考核只能限于形式。

三、加强基层央行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经验借鉴和政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应得到重视和加强

应看到,美国自 1980 年的《货币控制法》至今,存款准备金制度无实质变化,其功能在弱 化,单靠调节存款准备金比率已无法控制货币供给量。随着中央 银行间接调控能力的增强,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政策的作用必然日益突现出来,存款准备金政策 功能逐渐弱化是大势所趋。因此,从长远来看不宜将准备金作为我国中央银行进行货币调控的主要政策工具。但是,成功的公开市场操作有赖于三个前提条件:发达的金融市场、央行在金融体系中的绝对权威、 高度发达的信用制度。从现实情况看来,上述三个条件在我国尚不具备;再贴现政策的运用有赖于发达的商业信用和广泛使用的商业票据,而我国目前商业信用尚不发达,票据贴现和贴现市场还不成熟。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的业务规模近期难以扩大,人民银行必须仍然高 度重视存款准备金制度在控制金融机构信用,创造货币供应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合理的存款准 备金比率,创造稳定的基础货币需求,为有效运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奠定基础,为基准利率的形成创造条件。

(二)建议调整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基数

为能更全面和科学地反映商业银行旬度存款的基本情况,建议总行将以一般存款的旬平均数作为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基数。与美国的准备金制度比较,我国准备金制度对货币流通的稳定性显然要弱得多,因为我国准备 金与存款的比例只保持在旬末这一天,其余时间并不具备制约存款的功能,商业银行在牟利动机下,可能在这其余时间扩张存款,在旬末这一天将存款余额降下来以降低经营成本,造成货币供给的大起大落。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确定按平均余额计提准备金的基础上,同时应根据经济金融形势的需要做出相机决策:当通货膨胀压力大时,采取类似无时差准备金制度的计提方法,以使货币供给量适当 减少;面临通货紧缩时,则可采用时差准备金制度,从而缓解通货紧缩,并给以商业银行足够调节 头寸的时间,帮助债务负担较重的商业银行度过困难时期。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考核处罚办法

从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变革可以看到,每次变革都有法律作支持,以保证准备金制度的有效实施及美联储货币监管职能的实现。在我国,通常认为,银行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之后,中央银行就不再具有监管职能,由银监会代为实施。但应看到,当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 危机时,仍需央行以最后贷款人身份为陷入流动性困境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因此,中央银行应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规章制度,有效地实现提供有力的法律环境:一是建立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机制。要在日常监督和定期监督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情况进行必要的登记,定期考核,并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性质严重的,应及时进行处罚。二是对于违反存款准备金缴存的各种情况,如截留占用、挪用、迟缴、少缴、拒缴等,应有明确的区分和界定,并注意处罚标准的一致性,以确保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四)明确内部职责分工,提高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整体合力

建议总行出台相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对存款准备金有管理职责的内部各部门的协调机制。会计、营业部门应将日常的考核信息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货币信贷部门,对于欠缴等异常情况应在发生时及时通知货币信贷部门;事后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存款准备金缴存和处罚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货币信贷部门定期对法人金融机构报送的会计资料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以确保缴存存款准备金的真实性,并及时分析研究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实施效应,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侯建强 黄兰 《美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变革》 金融时报 2004年4月

2.张新帆 《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存在的经济法律问题》 辽宁经济 2004 年第 2 期。

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土地储备资金 土地资产证券化 融资 多元化

1.我国土地储备资金的现状

1.1先天不足——土地储备启动资金短缺

虽然在土地储备机构成立之初,各地政府为了支持土地储备制度运作,实现政府有效调控城市土地市场的目的,大多都会拨付专款作为启动资金。然而由于财政拨款的局限性,导致了土地储备启动资金从一开始就处于短缺的状态。财政拨款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第一,土地储备资金对于资金的需求量大,并且对于资金的占用周期较长。政府所能提供的财政拨款的金额和周期较短,远远不能满足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的需求。而且这部分资金常常受到政府收入总额的限制和其他用途的竞争,使得财政拨款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政府的财政拨款属于计划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前一年度的年底做出计划,然后第二年进行拨款。但是土地收购和储备却处于随着市场的波动而不断变化的状态。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时间差,不利于土地征购和储备目标的实现。

1.2后天不济——银行贷款的高利率及土地出让收益的周期过长

土地储备资金不但面临着“先天不足”的局面,而且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其又陷入了“后天不济”的窘境。

首先,由于财政拨款无法满足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银行贷款也就变成了土地储备过程中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然而银行贷款毕竟属于市场行为,银行所能借出的贷款金额也毕竟有限,而且还需要缴纳借款利息。如果过多的向银行进行借款,将会增加土地的储备成本,使土地的经营效益受到影响。

其次,土地出让收益也是土地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土地出让收益的期限过长,完全无法满足土地储备资金当前的需求。

2.我国土地储备资金在管理方面的问题

2.1产权界定模糊,无法从整体上调控土地储备资金

由于我国经济结构复杂,城乡差距较大。所以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土地储备的地段主要集中在城市土地。然而,我国的城市土地在土地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方面还存在着责任不清,义务不明、越级形式权力的现象。

2.2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融资困难

我国对于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只是有些城市就自身出现的情况颁布了一些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的条例。对于政府应如何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形成土地统一的收购权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制约着新型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体系的建立。

2.3国家法律规定同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由于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同,使得国家所指定的相关条例同实际情况之间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储存项目成本核算不准确。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的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机关负责之后的收储土地的取得、开发整理等工作。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交付主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这就加大了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错的概率,两个部门之间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由于两个部门对于数据的记录方式各有不同,这就使得土地储存项目的成本核算经常出现许多版本,难以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第二,记账方式过于死板。例如《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应适时监督的应收收储项目受让人出让款不能通过“应收账款”或其他类似债权账户反映,另一方面,由于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十分依赖这些重要会计信息,这又迫使土地储备机构只能通过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满足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需要。

第三,某些定义相互矛盾。例如《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使用的资金,这意味着土地出让涉及的资金不属于土地储备资金。这同实际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做法背道而驰。

3.建立新型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体系

3.1完善土地储备的立法体系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地方政府享有土地的开发管理权。由于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制度在法律上的对于两者的产权界定不清晰,致使地方政府经常利用对所辖地区的管理上的便利越权行使中央政府的职能。而且使得地方政府在土地收益分配中往往将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放在首位。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因为我国土地储备的立法的不完善。因此建立新型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体系的第一步就是要完善土地储备的立法体系,构建城市土地储备的“三权分离”体系,即明确城市土地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使三者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又互为整体。这样中央政府可以从宏观上对土地储备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各个地方政府也可以明确自己的权力和职责,避免越权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可以抑制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投资冲动,为构建和谐健康的新型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

3.2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创新

第一,严格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出让成本,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的运营结构。

第二,对土地供应款项的回收周期和土地经营损益进行严格监控,并一次建立符合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体系。

第三,建立两套会计核算体制,分别以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从而可以更加详细的记录土地储备资金的动向,为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提供更加详细的数据和信息。

3.3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进一步规范

第一,加强对储备土地的商品管理。

第二,对需开发整理的土地设立“开发成本”科目。

第三,加强对收入的管理。

第四,加强对开办费用的管理。

第五,加强对债权、债务和财产物资的管理

结 论

建立新型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体系是顺利实施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必要保障。只有从法律和资金管理方面不断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才能顺利的开展,从而最终发挥土地储备制度的宏观调控功能。

参考文献:

[1]温勇鹏.浅议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存在的风险及建议[J].现代商业,2010,(23)

[2]李美岩,刘红宇.土地储备的资金循环模式研究[J].特区经济,2011,(07)

[3]刘新芝,齐伟,王晓红,李新建.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绩效评估案例研究[J].山东经济,2007,(01).

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连锁门店;货币资金管理;内部控制

一、连锁门店货币资金管理概述

连锁门店是一种有效的经营模式,连锁门店拥有统一的企业识别符号,一致的销售价格与服务标准,统一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资源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及物流管理等一系列的管理模式与管理制度。连锁门店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中树立企业品牌形象,实现强大的规模经济,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强有力的竞争力,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财务目标,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货币资金是连锁门店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涉及面广,也是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的情况下,货币资金易被挪用、侵占及欺诈。连锁门店的特点是地理位置分散,大部分远离总公司,加之因地域原因,从业人员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等特点,财务管理特别是涉及货币资金方面的管理难度加大。而货币资金管理在整体财务管理体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货币资金管理的效果会影响连锁经营企业的各个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对连锁门店持续健康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二、内控失效导致的货币资金管理风险

(一)备用金方面

备用金也称零用现金,是企业财务部门借给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备用零星开支的款项。备用金一般专人专管,按约定的使用范围进行开支、登记及报帐。连锁门店在备用金使用与保管中存在的风险包括:

1.备用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即未针对连锁门店的经营特点制订完善的备用金管理制度,对备用金的使用范围、门店备用金金额的确认依据、门店备用金保管人的职责范围、备用金原始凭证收集及保存、相关原始凭证的审核授权体系等进行明确与规定。制度的缺失或者不明晰,会使有关人员在日常操作中无章可依、无规可循,造成在备用金使用和管理上无约束机制,严重者将造成部分人员挪用备用金的情况,不利于培养职工廉洁奉公的品行和促进企业廉政建设的发展。

2.备用金不足或超额。造成备用金不足的原因包括:单据报销时间拖延、总部过严管制忽视门店临时性支出加大等,门店为应对备用金不足,除向集团总部紧急申请超额备用金外,常见的应对方法包括临时挪用销售款,此情况下的挪用,通常在门店店长及财务默许下进行,而当这种默许成为常态后,易造成财务监督疏忽,给有心之人利用内控漏洞,利用时间差挪用门店日常的销售款。备用金超额指审核不严导致门店备用金金额比实际需要多,易造成备用金被挪用及单据报销的不严谨和拖延。

3.备用金交接不清。指管理备用金的员工因调岗或离岗,在备用金交接环节存在不交接或者交接不完整的情况,导致责任划分不清。原因包括:缺少财务规章制度;缺少必要的监督导致财务交接一方利用另一方不熟悉业务的短板,在交接过程中故意作为隐瞒备用金短少的情况;未标注的单据丢失等。

4.未定期由独立第三方盘点备用金。备用金的独立盘点主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对门店所保管的备用金及相关的帐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门店挪用资金、帐外帐及小金的问题,属于备用金管理中事后控制的一种方式。缺乏对备用金的检查,易造成备用金保管人员公款私用等情况发生。

(二)预收款风险

出于经营业务需要,门店的银行基本户信息基本属于公开或半公开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造成了只要他方知晓门店的银行基本户信息,便可在未告知企业的情况下往企业基本户转入款项。而财务管理部门在与银行核对未达帐项时,关注点更多放在企业已达银行未达方面,而忽视对银行已达企业未达的检查。部分通过以上转款方式转入款项的单位出于各种原因,转款后长时间不告知门店或不至门店提取货物,极易造成了这部分暂时无人认领又缺乏监督的款项被有心人挪用。

(三)预付的提货卡风险

提货卡是一种在现代交易环境下产生的非货币凭证,是企业以实现自身商品销售为目的,依靠自身信誉并面向市场销售环节而发行的,不以现金而是以磁卡、IC卡或相关介质进行支付行为的物质载体。提货卡有效促进商品销售,有助于企业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对于消费者来说,利用提货卡消费,还能享受一定的折扣。但在销售提货卡的过程中,门店出于业绩的需要,很多时候采取卡预出的销售方式,即款未到卡已出。这种激进的销售方式,一方面增加了门店提货卡的销售,回笼资金;另一方面,却隐藏着极大的财务风险,如不及时加强对未收款项的监管及追收力度,极易让提货卡销售人员与购卡单位的相关人员相互勾结,利用门店的监管漏洞,挪用款项。另外,门店对提货卡的返利大部分采取差额比率的方式,门店出于人工节省的考虑,很多情况下,销售收款人员与返利发放人员为同一人,这种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的情况,极易造成销售人员利用比率差贪污返利利差。

(四)新兴收款方式(支付宝、微信等)的风险

在信息化时代,支付宝、微信、闪付等新型付款方式逐渐普及,这种付款方式给连锁店以及消费者的付款带来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由于企业对新兴付款方式的应对及认识不足等原因,存在对员工培训不及时不到位或设备更新不足等原因,导致门店员工对新收款方式的使用不当,给门店的日常经营带来风险,间接会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并且损坏连锁店的品牌形象。

三、加强内部控制的方式

(一)运用网络技术加强货币资金监管

数字经济时代,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货币资金进行管理是未来货币资金管理发展的方向。它基于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在网络环境下实施财务管理各项功能,并能够进行实时反馈和远程监控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极大地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扩展财务管理的空间范围,极适合连锁门店这种地理位置相对分散的经营模式。而连锁门店由于地理位置原因而造成的货币资金监管的困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各种新型电子通讯手段的普通使用而得到有效的解决。将网络监管这样的信息手段植入到连锁店的内部控制体系中,远程监控以及信息系统的有效运用可将所有连锁店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加强连锁店货币资金的监管。

(二)及时培训,建立培训考核机制

为应对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员工必须及时更新知识,保证自身知识存量的持续积累与更新,才能有效实现企业运营目标,保持强劲的竞争活力。一方面,门店可通过集体培训更新知识,组织员工学习并掌握先进的财务理念、模拟演练日常的资金管理流程,不断发现风险,完善工作流程,并在培训中不间接地对员工进行考核,检验员工掌握新知识的程度,巩固培训成果。另一方面,可鼓励员工进行积极的自我学习,并通过相关的奖励机制鼓励员工之间分享知识,形成良性的知识更新循环。

(三)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加强内部控制,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是有效避免连锁店资金管理风险的有效措施。建立符合连锁店实际情况的备用金管理制度,细化备用金使用与保管、定期盘点备用金,严格审查与确认备用金保管人的资质。其次,定期对银行帐户进行分析,对达到一定期限的未达帐立帐管理,重点关注长期及大额外的未达帐项,防范资金风险。最后,对由于激进销售方式而产生的应帐款,加强催收管理,并建立客户信用制度,完善客户信用等级的建设。

(四)关注货币资金交接管理

因人员的流动及企业内部工作的调整,财务岗位的责任人定期及不定期的更换已成为普遍现象。应积极应对人员流动及岗位调换所带来的控制风险,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门店财务交接工作,避免因财务交接工作的不到位等原因对门店持续性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的影响。应对门店交接工作风险的控制措施包括:结合连锁门店的经营特点,建立货币资金工作交接规章制度,规范资金交接工作的流程;交接工作应纳入人事管理,并作为职业道德的考量;并着力加强交接时的监督检查工作等。

参考文献:

[1]齐军.连锁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策略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2(21):74―75.

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3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结构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设备采购贸易额大大增加,呈现出每年直线增长的趋势,对我国的经济增长产生了很大的推动助力。在我国设备采购贸易中,风险控制与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流程,需要得到绝对的重视。但是我国现如今的设备采购贸易出现了以次充好,贪污采购资金等恶性现象,对我国的设备采购贸易管理造成了困难,对我国整体的设备采购的风险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本文通过阐述当前我国设备采购贸易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发展现状与特点,分析我国设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探究加强我国设备采购风险控制管理的手段与措施。

关键字

设备采购,风险控制,风险管理,问题与现象,手段与措施。

中图分类号:S618文献标识码: A

1.分析我国设备采购工作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1.1 我国设备采购工作的现状。设备已经成为我国企业构建的基础因素,设备的优良直接影响着我国企业工作的好坏,因此企业设备采购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设备的采购需要专业的采购人员去设备生产企业进行洽谈,为企业采购质量优异的设备是采购人员的信条,如果企业设备采购人员进行资金贪污,会给企业的设备使用造成相当严重的影响,所以加强对企业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与控制是十分重要的。

1.2 对各种重要设备的采购工作管理不严格,导致在工程中出现设备问题。各种设备设施是我国各个工程施工的核心之一,对施工设备的采购工作直接影响着我国工程的顺利施工,并且影响着采购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某些大型工程的施工设备往往都是大型的,精密的,昂贵的,所以对设备采购工作的加大与管理工作要加大力度,并由专业的管理型人员来进行操纵与控制。但是现如今在我国的设备采购工作中,并没有做到精准的监督与管理,导致采购的设备是存在问题的,不能够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设备在工程施工中的正常运转,影响了企业的信誉与发展。

2.分析我国设备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现象。

2.1设备采购部门的设备记录存在问题,采购人员虚报设备价格,以设备的高价骗取企业的资金。在我国的设备采购贸易中,资金是企业给采购部门所提供的金钱支持,保证了设备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能得到企业的补偿与资助,但是现如今却出现利用高报价来获取过多的采购资金的现象,这是非法的,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利用采购设备来进行贪污的现象中,却体现了我国企业对设备采购部门管理的漏洞,对采购设备价格的记录,需要的是有科学的准确性,这样才能对企业的采购资金起到公正的作用,也能切实管理采购设备的种类与数量。但是现如今我国国内企业的采购工作的管理部门经常出现设备记录混乱,设备信息查找困难的问题,这样下来的采购设备记录就会出现漏洞,被不法人员所利用,虚报设备价格,大肆骗取企业的采购商品资金,严重的将影响到采购设备的市场秩序,对我国的设备采购贸易造成相当坏的挫折与影响。所以由企业对设备采购人员进行管理,进行设备记录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得到改革。

2.2我国应对设备采购贸易管理的法律不完善,让骗取资金的人有空可钻。对于设备采购贸易的骗取资金现象,主要体现在我国的采购资金的使用中,骗取企业的巨额采购资金,不法分子通过谎报采购设备的总价,骗取巨额采购资金,是骗取资金现象的主要手段。设备采购贸易管理法律不完善是导致采购部门骗取资金成功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的设备采购贸易管理法律中,对采购工作的规范模糊,资金标准不明确,影响了法律的正常使用,而且在企业法中,采购设备并没有被单独分离出来,对管理我国采购工作的管理来说是一项难题,是让采购人员在企业资金盗取方面有机可乘的主要原因。所以现在亟需进行对于我国设备采购贸易管理法律的完善,减少设备采购贸易中骗取资金现象的发生。

2.3监督管理部门内部收受贿赂,监守自盗,让骗取资金活动有机可乘。骗取资金活动之所以频频发生,从主观上讲,主要是企业公务人员经不起诱惑,收受贿赂,为骗取资金分子大开方便之门。设备采购部门的部分违法官员由于贪欲,与外部企业勾结,进行群体骗取资金,恶化了采购设备部门的整体性。由于不法分子对企业监督员工的行贿,在骗取资金方面有监督部门对不法分子的偏袒,放行,是导致我国企业采购中骗取资金现象严重的另一问题,要加强采购设备部门中受贿现象的打击力度,对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全方位封杀。正是由于这些腐败分子的存在才给骗取资金活动提供了条件和滋生的土壤。

3.探究加强设备采购管理的手段与措施。

3.1重视设备采购工作的款项与条约,按照企业合同要求的设备标准来进行采购。在企业设备采购工作中,合同的内容首先要包括设备型号,设备的新旧,设备交货时间以及对设备的要求,设备保修时间,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款项,在企业设备采购工作合同中要着重注意的是设备采购工作的采购水平与采购标准,表明对企业设备采购的设备标准有一个正规的要求。其次要注意企业设备采购工作合同从签订到履行是一套完全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在这个程序里有着各自的权利与必须的义务,也要做好承担责任的准备。但是以前的中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完善责任的法律法规,当下现行的合同法对责任的追究添加了条款,为我国企业设备采购工作的合同管理法完善了基础。在合同中对资金的处理问题一定要慎重,在企业设备采购期间严谨按照签订的工作合同的步骤进行处理。

3.2健全招标制度,选择优秀设备供应单位,保证设备采购工作质量。在进行设备采购工作的前期,必须要进行采购工作的承包招标会,并且对于竞标成功的设备供应单位进行项目合同签订。设备供应单位的整体实力在项目工程招标竞标的作用至关重要,优秀科学的设备质量记录也能体现出设备供应单位的整体能力,所以在竞标的过程中要发掘优秀的设备供应单位,这就必须要完善招标制度中的招标文件编辑,要保证招标文件的信息完整,对竞标单位的设备供应能力考核全面,保证优秀单位的承包,保证设备采购工作的可靠性。

3.3对设备采购人员的工作与设备使用相挂钩,实行权责制度。对我国企业现有的设备采购制度进行改革与优化,我国现有的设备采购制度仍与企业的经营制度有相吻合的地方,所以要保持循序渐进,步步为营的方式进行设备采购工作改革,首先需要变革的就是采购制度,对企业的设备采购人员实现权责制度,将设备的使用与企业采购人员的工资相挂钩,保证设备采购的整体科学性,能够保证设备采购资金预算的准确性大大提高。在设备采购制度中实行权责制度也有利于设备采购资金能够得到最优化的使用,能够增加企业设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在企业设备采购业绩评价中为公正的评价提供了客观的证据事实,运行设备采购权责制度更能使设备采购人员所上报的财务报告可信度增高,使他的综合业绩评价会更客观更全面,而且对于企业的设备采购制度的完善来说,不实行权责制度,设备采购工作的可行性与科学性很低。

3.4建立健全设备采购工作中的监督制度。设备采购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是设备采购部门的一项重要的、特殊性工作,在此岗位的管理人员尤其是负主要责任的工作人员,必须对设备采购监督质量工作的立场坚定,忠于企业,责任心强,警惕性高,应变能力强。并且,要具有较高的监督质量控制知识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以及工作人员对于监督管理的应用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设备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注重相关人员的调配,尤其是在人员安排上,必须充分考虑监督质量管理的特殊性,确保设备采购监督质量管理队伍的纯洁性和高素质,不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及业务培训,推动我国设备采购企业的监督质量控制的进行与管理。

4.结束语:

设备采购贸易已经成为我国最重要的一个贸易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必须要保证采购设备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减少恶性骗取设备资金情况的出现,对采购单位来说,骗取资金是能够大幅度的增加企业的收益,但是这是违背我国监督法律的,是必须要得到遏制的。企业设备采购的监督部门要注意对采购资金管理的手段与力度,政府要出台相应的采购骗取资金管理法律与政策,协助采购监督部门的管理,从根源上遏制骗取企业采购设备资金的现象,推动我国设备采购贸易经济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田少波,张培林,刘铁鑫,戴航.CIM模型在高速设备投资风险评估中的应用[J].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 2009(03)

[2] 刘强,江涌鑫,齐玉宏,鲁晓阳.境外石化工程项目中健康、安全与环境风险管理与案例分析[J]. 现代化工. 2009(10)

[3] 王新汉.浅谈化工设备招标采购及验收的监理控制[J]. 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 2009(06)

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4篇

高校实验室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内容,不仅仅是实验室的日常维护管理,还包括实验室教学秩序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等。正确分析高校实验室管理涉及的内容,对于高校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指的是对于实验室中摆放和储存的仪器设备进行的日常管理,包括清洗、维护、维修、更换、购置等。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基本工作,只有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实验室才有发挥其作用的能力。

(二)实验室的人员管理

实验室的人员管理,指的是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涉及工作人员的任命、裁撤、培训等。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由管理员来进行的,实验室的人员管理可以实现对于管理员的素质的提升和责任心的培养,是实验室实现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三)实验室的资金管理

实验室的资金管理,是指在实验室管理过程中,对于国家给实验室拨发的资金或者学校为实验室建设提供的资金的管理。实验室资金管理的效果,决定了实验室的资金能否用到实处,能否把实验室资金转化成实验室的软实力,提升实验室的实践研究能力。

(四)实验室的教学管理

高校实验室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提供教师对于学生实践教学的场所,这个过程会使实验室对很多学生开放,很有可能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因此,实验室的教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实验室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仪器设备的保护和实验室实验能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作用。

(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实验室根据不同的种类,基本都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一些化学实验室,很多化学试剂有毒性或者易燃易爆,一些生物实验室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等,也具有很大的危险性,所以对于实验室的安全性问题,必须妥善处置,合理制定制度来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实验中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科研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高校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完备性提升策略

在了解实验室管理制度涉及的范围和内容后,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策略科学提升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完备性。高校实验室管理制度完备性的提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高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高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借鉴一些成功的案例,通过吸取其合理的经验来进行。通过分析一些管理制度较为先进的高校实验室,可以发现,对于高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首先要制定合理的基本制度,然后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根据发生的问题及时改进,尽可能达到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的更加完善。在这里提供出的参考思路为:在实验室中配备专门的具有一定仪器设备管理能力的管理员,将日常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交给管理员全权负责;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定时派人进行监督,对于管理员工作的不足,应该提醒其及时进行改进;对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更换、购置应当制定完备的流程但要避免流程过于复杂,应当保证办事效率;对于实验室的相关档案数据也应当进行专门管理,形成制度。

(二)完善高校实验室的人员管理制度

高校实验室中的各种仪器设备都是较为精密的,因而要求高校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具备相应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操作能力,熟练掌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方式,这样才能够对高校实验室进行合理、科学的管理。另外,对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也应当制定考核制度,及时淘汰不负责任或者管理能力严重不足的管理人员,对于一些专业技能相对较低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在上岗之前进行适当的培训工作,由于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专业性,所以必须要求实验室管理人员能够掌握相应的专业能力。

(三)完善高校实验室的资金管理制度

高校实验室应当实现专款专用,要绝对避免实验室资金的浪费和中饱私囊。因此,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实验室资金的开支。实验室的资金应当制定合理的开支计划,按照计划来使用实验室资金进行实验室的相关仪器设备的购买和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由专门人员制定实验室的财务报表,而由上级进行审批和审核,使实验室资金的去向更加公开、透明化,以此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完善高校实验室的教学管理制度

需要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教学的老师,应当提前和实验室的管理人员联系,一方面确定实验室为学生和老师开放的时间,另一方面,实验室管理人员可以在实验课开始前为同学们准备好相关的仪器设备,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另外,对于实验课上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人员,应当制定合理的赔偿措施,使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当然,实验室管理人员也应当在实验课开始之前,就对相关仪器设备的使用向同学们进行明确的介绍,以免由于学生对于仪器设备不了解,出现设备操作不当、导致仪器设备被损坏,甚至引发安全事故的现象。

(五)完善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

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是必须引起相关管理人员和实验室使用人员注意的,一旦疏忽很有可能造成人身安全问题。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应当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张贴在实验室的醒目地点,包括实验室相关危险设备、试剂、仪器的使用要点,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危险隐患,实验室火灾预防知识和灭火器的使用知识,实验室应急处置的相关方法等。

三、结论

备用金管理制度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计提考核机制;时点法;平均法;流动性管理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2-0055-04

一、近年来国外主要央行对准备金制度的调整

近年来,随着国外主要央行将短期利率作为货币调控操作目标,准备金作为调控工具的功能逐步弱化甚至消失,它更大程度上被作为央行借助市场力量调节和引导短期利率的一种制度框架。因此,各国对准备金制度的调整均较为谨慎,调整频率很低。

日本银行自1991年调整准备金水平后,再未对准备金制度进行任何调整。

欧央行仅在2004年将准备金维持期的起始日从每月24日调整为欧洲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讨论货币政策态势会议后的周三,并规定官方利率的调整从新的准备金维持期开始日生效,以稳定市场预期,减小政策调整对市场的冲击。

英格兰银行在2006年实施对银行准备金的考核标准和方式、付息和惩罚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即通过直接规定和对法定准备金付息罚息方面的安排,促使银行在维持期内将准备金保持在事先设定的大于零的准备金目标上下1%范围内。并结合更灵活和范围更广的贷款便利等手段,实现在满足银行体系准备金需求的同时将隔夜利率控制在较小的波动范围内。

美联储则通过准备金制度某一方面的小幅调整使其更好地适应货币调控需要。如1992年将以库存现金充做准备金的滞后期由一个月改为两个星期,从而使准备金与库存现金同步关联,以缓和法定操作余额的季节性下降对流动性管理和货币调控的不利影响:1998年将同步计提准备金要求(CRR)改为滞后计提准备金要求(LRR),使美联储和存款类机构更准确预测维持期的准备金需求;2008年向法定和超额准备金支付利息,前者旨在将准备金维持期内银行体系准备金量保持在相对稳定水平,以便美联储更准确地预测流动性需求,后者旨在为联邦基金利率设置波动的下限,防止因市场利率过低而影响货币调控目标的实现,是美联储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之一。

上述可见,各国央行调整准备金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央行和市场主体更好地管理流动性,最终使央行更高效地实现货币调控目标。一方面,这些国家央行都以短期利率为操作目标,而短期利率又直接受银行体系流动性供求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法定准备金作为央行能直接控制的最主要流动性需求,对于央行实现对利率的控制至关重要。因此,这些国家准备金制度的调整是为了使法定准备金形式的流动性需求处于稳定的、可预测的水平,以使央行能够更精确的调节流动性供给进而保持对短期利率的控制。

另一方面,各国央行都尽可能避免准备金制度的调整对市场产生不必要的波动。由于这些国家央行都是通过市场来调控短期利率的,货币市场的相对稳定至关重要;另外,这些国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大都处于临界状态,准备金制度小的调整都会对货币市场产生较大震动。因此,这些国家央行在决定调整准备金制度前都会与市场成员进行充分沟通,而最终实施都得到了主要市场成员的认可。例如,英格兰银行在调整前就与所有公开市场操作对手、基础设施提供商、中小商业银行、货币市场基金等各类市场成员进行了沟通,而最终调整方案中有很多都是基于市场成员的建议;从而为市场成员提供了充足的准备时间以适应相关调整。美联储在每次调整前也都与市场成员深入沟通,并公布整个沟通的会议纪要。通过与市场主体的沟通和增加透明度方面的安排,央行稳定了市场预期,也有效降低乃至避免了调整对货币市场及金融体系的负面冲击。

二、改革我国存款准备金计提考核机制对流动性管理的可能影响

为适应中央银行货币调控和商业银行改革的要求,人民银行在1998年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根本性的改革。其中,准备金的计提考核机制采用时点法,具体包括计提的时点法和考核的时点法,前者是指以计算期期末的存款作为计提法定准备金的基础,后者是指要求维持期内商业银行每日准备金都要满足法定要求。而目前国外主要央行都采取平均法,即以计算期内平均存款余额作为准备金计提基础,同时要求维持期内商业银行日均准备金满足法定要求。应该说,随着我国支付结算系统的发展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将准备金计提考核机制由时点法调整为平均法的技术障碍已基本消除,但其对我国银行体系流动性及其管理的影响需要深入分析。

(一)调整计提机制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的影响

调整准备金计提机制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呈正向影响。在时点法计提机制下,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在途资金的确认以及准备金考核中的漏洞在一定范围内操控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进而改变应缴法定准备金,即当商业银行资金紧张或有高于法定准备金利率的资金运用途径时,可通过减少旬末一般存款额来减少应缴的准备金。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央行货币调控效率,也会增加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的波动,不利于央行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判断和管理。而平均法有利于商业银行更加注重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改变其旬、月末人为突击操控准备金计提基础的行为,同时使央行观测到的超额准备金数据更真实地反映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进而实施更有效的流动性管理。

据随机调查分析,商业银行旬均和旬末的一般存款额会存在一定的差额。例如,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2009年一般存款旬均额与旬末额的均值相差一0.72%,且二者相差幅度有17次(共有36对数据,下同)超过1%;而某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年二者的均值相差-0.87%,二者相差幅度有13次超过1%。可见,准备金计提机制的调整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调整过程中,需与商业银行充分沟通,并为其适应平均法计提机制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调整考核机制对银行体系流动性及其管理的影响

调整准备金考核机制将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及其管理产生较大影响。具体而言:

1 商业银行流动性需求得到更好满足,超额准备金将大幅降低,而且其衡量银行体系流动性的作用将弱化。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主要满足支付结算需求、预防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平均法考核机制下,维持期内的法定准备金可基本满足这三方面需求。首先,在目前时点法考核机制下,商业银行用于支付结算需求的超额准备金率在2%左右,且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因此,实行平均法后,商业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法定准备金更好地满足日间和非日间的支付结算需求。其次,目前商业银行的预防性需求主要源于央行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股票

市场IPO。其中,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前者相关的超额准备金需求仍将存在,而后者则会大幅降低甚至可以消除。因为2006年以来股票市场IPO对货币市场利率影响的周期一般不会超过7天,可见商业银行与此相关的预防性需求的周期不超过7天,因此只要与证券监管部门协调在旬初发行大盘股以确保相应的资金冻结和解冻周期不跨两个维持期,平均法考核机制下的法定准备金可以满足此预防性需求。再次,平均法考核机制下,法定准备金可以替代用于满足期限短于维持期的投机性需求的超额准备金,而超额准备金只需满足较长期限的投机性需求。

因此,平均法考核机制下,超额准备金仅包含部分预防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从而在央行货币调控可预见性进一步增强的情况下,超额准备金总体水平会大幅降低,甚至降为零;同时,超额准备金的波动与货币市场的联系更加密切,即其利率弹性将明显增加。这种情况下,超额准备金衡量银行体系流动性的作用不及货币市场的量价变化直接和准确。

2 货币市场利率将因短期流动性供给的大幅增加而降低,并最终以更小的波动幅度维持在新的均衡水平。目前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总量在5万亿元左右,银行间市场的日均交易量在5000亿元左右。因此,将考核机制调整为平均法后,每个维持期内可参与货币市场交易资金将大大增加,必然对货币市场以及债券市场利率产生较大影响。不过,这种影响会随着市场机构逐步适应而变化,且不同期限产品受影响的程度和方式也有所不同。首先,在调整初期,7天和隔夜产品利率呈周期性变化,市场总体利率被压低。由于这些释放的法定准备金的运用期限为一旬,调整的直接影响主要集中在7天和隔夜产品,其利率在被总体压低的同时发生周期性变化,即在每个维持期的初期最低,接下来逐步上升。最终在维持期末达到最高。同时,调整初期会通过形成流动性供给大幅增加的预期来压低期限长于维持期金融市场产品的利率。其次,随着市场认识到调整初期市场利率的变化规律,会调整流动性管理策略,最终减弱甚至平抑利率的周期性变化。具体而言,一是保险、证券、基金等不缴纳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会在维持期初期增加短期资金融入、在维持期后期减少短期资金融入,从而促进维持期内的短期利率的总体稳定;二是各金融机构可在隔夜利率和7天利率间进行套利,在更短的周期内维持短期利率的稳定。随着市场流动性供求达到新的均衡,更长期限品种的利率也会有所回升,最终形成合理的收益率曲线。此外,在调整过程中央行对货币调控的相关调整将进一步维持货币市场的稳定,这将在下文详述。

3 增加商业银行管理流动性的主动性,促进其进一步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平均法考核机制下,首先。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对象大大拓宽,主动性也大大增强。现有考核机制下,商业银行面临压低超额准备金和多变的非日间支付需求问的矛盾。尤其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资金跨市场流动日益频繁和涉及资金量的日益庞大,如2006年开始的股票市场IPO引发的资金跨市场流动,超额准备金难以满足商业银行日益多变的非日间支付需求。而平均法考核机制下,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需求能得到更好的满足,从而可以更加自主地确定法定准备金在维持期的分布和超额准备金的保有量,进而能够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和市场变化更加主动地管理流动性。其次,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平均法考核机制下,商业银行将最大限度的提高维持期内法定准备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进一步压低超额准备金;而且在此过程中,每个商业银行流动性与货币市场的关系更加密切,这意味着其流动性资产的波动性将进一步增加。为此,其流动性管理部门需要更加密切的关注、深入的研究和准确的预测金融市场变化,建立更有效率的决策和操作流程,做好每个维持期的流动性规划;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要更多的考虑金融市场的变化;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的假设条件和考虑因素做出相应调整。重新评估和设计应急预案。做到这些方面,无疑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相反,则商业银行将难以适应新的银行体系流动性变化,并最终危及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4 优化央行流动性管理的环境,促进改善货币调控手段。并提高流动性管理和货币调控的效率。平均法考核机制下,首先,银行体系流动性具有更高的可预测性,有助于央行更好地管理流动性。滞后计提准备金机制下,平均法考核机制同样能够确保央行对维持期内法定准备金需求的精确预测;而且如前所述,由于各类流动性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使得超额准备金需求主要受市场波动和央行行为的影响,从而具有更高的可预测性。同时,维持期内市场力量能最终促使流动性的波动趋于平缓,而央行则可以通过进一步改进货币调控手段有效平抑维持期内银行体系流动性的波动。其次,央行可以更好地实现对短期市场利率的引导和调控。如前所述,平均法考核机制下,商业银行有更大规模的资产与市场利率相关,且超额准备金被进一步压低,从而其流动性管理乃至整个经营行为对市场利率敏感度进一步提高:同时。流动性需求得到更好满足会进一步降低市场利率的波动。这都为央行实施利率调控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当然,总体而言,平均法考核机制对央行流动性管理和货币调控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需要更加关注和分析货币市场的波动;进一步增强公开市场操作的灵活性,如增加操作频率和一个月以内短期品种,加强在每个维持期末的操作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及时识别和合理引导市场预期等。这些改进措施无疑将有助于维持考核机制调整中货币市场的平稳运行。

三、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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