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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服务报告范文

鉴定服务报告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1篇

本文以知识经济发展为背景,从审计服务拓展为鉴证服务,审计准则走向鉴证准则的角度,对美国现行的审计准则和鉴证准则进行比较,试图找出审计准则的发展方向,以资为我国审计发展所借鉴。

一、鉴证服务:审计服务的拓展

在传统的审计服务中,会计报表审计是基础的审计业务,其他性质的审计只是会计报表审计的延伸和发展。而今美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鉴证服务(AttestationServices),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另一经济实体所编制并负责的书面认定的可靠性进行查证后,签发一份书面报告,以反映其鉴证结果。鉴证服务可进一步细分为四类:审计、审查、审阅、商定程序。明显地,鉴证服务相对于审计服务范围更广,内容更多。这样,注册会计师(CPA)在鉴证服务中的工作性质和所起的作用与其在审计服务中的工作性质和所起的作用就有重大不同,具体如下。

CPA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认定(会计报表)提供积极保证;而在审阅业务中,CPA只能提供中等水平的保证,即在审阅报告中,对被审阅单位的认定提供消极保证——仅指出被审阅的信息不存在重要错报;在商定程序和编制业务中,CPA不提供任何保证,只在其提供的报告中分别指出实际发展的问题和所编制信息的内容。

近年来正在向知识经济过渡的美国,除审计之外的鉴证服务已扩展到其他种类的陈述或报告,诸如验资、盈利性预测、遵守有关法令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报告、投资收益统计、电算化软件的说明,等等。这些鉴证服务不同于会计报表审计,公认审计准则GAAS亦难以完全适用。正是由于传统经济向知识经济迈进,导致了鉴证服务内容增多,不确定性因素加大,行为主体多样化。为了规范鉴证服务行为,界定CPA的法律责任,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了一套具有广泛实用性的鉴证业务准则(Attestationstandards)来规范CPA对有关的陈述或报告执行的鉴证业务。

二、鉴证准则:性质、作用和结构

类似于现行的审计准则,鉴证准则是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获取鉴证证据,形成鉴证结论,出具鉴证报告的专业标准。它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注册会计师鉴证工作质量的权威性判断标准。

鉴证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使CPA及其从业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有了规范和指南,也便于考核鉴证工作质量,推动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发展。鉴证准则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实施鉴证准则,可以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信任;2.实施鉴证准则,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鉴证工作质量;3.实施鉴证准则,可以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4.实施鉴证准则,可以促进鉴证经验的交流。

鉴证准则的结构类似于现行的审计准则结构,总体上也分为三个部分:一般原则,外勤工作准则,报告准则。其中:一般原则是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和执行行为的准则;外勤工作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报告准则是注册会计师编制鉴证报告、选择表达方式和记载必要事项的准则。

三、鉴证准则与审计准则的比较

与审计为了便于鉴证准则与审计准则的比较,现将二者内容按结构顺序列表如下。

区别,从表中可见鉴证准则与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规范的范围不同

鉴证准则是所有执行鉴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原则;审计准则是CPA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中应遵守的原则。

2.服务对象不同

鉴证准则是针对所有的书面认定;审计准则仅限于对历史性会计报表的审计。

3.判定书面认定公允表达的原则不同

鉴证准则就某一具体的鉴证业务而采纳相应特定的标准或规定,并不限于公认会计原则;而审计准则则根据GAAP来判定书面认定是否公允表达。

四、鉴证准则的未来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内部控制 鉴证服务 需求 供给

引言

财政部曾于2001年11月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X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作为第五批独立审计准则项目之一) ,而在2002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中注协文件形式予以。导致这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有关政策制订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内容、范围等存在着许多重大争议,而这些争议还需要在未来阶段进一步探讨和协调,因此在第五届财政部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咨询组与外方及港澳台专家咨询组第二次会议上,各位专家建议将该准则项目以中注协的指导意见形式。

本文综述了《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探讨。我们认为,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许多争议不仅涉及到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出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差异。对有关争议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会计界研究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提供了新的角度。

一、 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需求和供给:初步描述

(一)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需求及其变动

我国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需求最初来自于中国证监会,而目前的主要使用者也是中国证监会。我们初步查阅并汇总了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需求以及各个具体要求(参见本文附录)。从该附录中可以初步了解到这种需求的基本特征、演变过程与现状。

第一个特征是:总体上看,从1999年至今,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需求范围不断扩大。在2001年初以前主要局限在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 ;而从证监会于2001年3月和4月的几项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来看,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需求已经扩大到了在我国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及申请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范围 .第二个特征反映在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结果(即报告形式)要求上。从证监会于1999年11月19日的《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来看,监管部门最早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提出的要求为“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而在2000年11月的一批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当中,对内部控制的外部评价要求则统一改为“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作出报告。”在2002年2月4日的《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对有关表述再次做出了细微改动,即“以内部控制评审报告的形式”出具报告。由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作为一种新兴服务,其需求形式是“作出评价”,于是证监会对报告形式的要求(及其变化)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应当如何界定“评价报告”或“评审报告”的性质?这一问题将在下文加以讨论。

第三点特征在于,中国证监会从一开始就提出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内容要求,这一要求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发生变化,体现出相当的“刚性”。我们并不了解这“三性”要求的最初形成过程,但正是此项要求构成了本文将要讨论的主要争议之一,具体论述将在下文进行。

(二)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供给

通过上述对有关需求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证监会的这种需求及其扩大趋势增加了我国会计服务市场的一种服务品种,即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而且这种服务具有类似于财务审计服务的强制性特征,尽管在实施范围上尚不如财务审计服务广泛或普遍;对会计服务行业而言,必须按照有关监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出具内部控制评价(评审)报告;相应地,也对相关会计服务规则的制订提出了紧迫要求,具体表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1年度立项起草《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 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

在《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立项起草之前或是制订过程中,已经有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内部控制评价业务并出具了相应报告。由于在报告格式和内容上缺乏统一规范,这些报告在措辞或格式的表现形式上五花八门。尽管这种状况在证监会于2001年1月31日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之后有所改善(至少针对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而言),但仍有不少突出问题,例如在评价对象与范围的表述、注册会计师的评价责任、评价建议的有用性、评价意见的表述方式以及报告格式(详式报告还是简式报告)等方面,其后果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与被评价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划分不清、不利于保护注册会计师自身的正当利益以及无法满足监管部门的特定目的和需求。总体上看,在这一新兴的会计服务领域中,会计实务界明显缺乏共识和执业规则,该服务的供给缺乏足够的质量保证,由此触发了相关执业规则的供给。下文便主要侧重于探讨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规范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重大争议。

二、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规则的制订及其争议

《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经历了独立审计准则组起草、多次研讨、广泛征求意见以及两次财政部独立审计准则中外方专家咨询组会议,形成了许多共识,也存在着不少争议。我们选择了其中比较突出的、至今尚存争议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未来的有关政策制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3篇

今年以来,在财政部王军部长助理和中注协刘仲藜会长的亲切关怀和直接指导下,中注协制定了加快审计准则建设和推进国际趋同的计划。即,根据国际化趋同的要求,修订部分审计准则,制定一批新的审计准则,并若干征求意见稿,争取到2005年底或明年初,基本构建一个与中国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相适应,顺应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化要求的审计准则体系。目前,审计准则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此次的4个征求意见稿,重点突出了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国际化、多元化和高品质化,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征求意见要点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

从我国目前有关规定看,要求某些类型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不同财务报告框架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例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含有B段或同时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如H股、N股)的上市公司,除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外,还可以(或应当)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国家、地区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中。2004年年报中有142家披露境内外两份财务报表和有关差异调节表。上述上市公司分成四类:

(1)银行、证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

(2)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

(3)同时拥有A股、H股或N股等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

(4)只有B股的上市公司。目前,在对采用两种不同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我国注册会计师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由于此前没有相应的规范,在审计实务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亟需出台相关准则予以规范。

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以下问题:

(一)关于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实务中,某些企业可能按照不同财务报告框架编带IJ多套财务报表,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如同时发行A股和N股或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或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同时,某些企业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时,可能还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或补充资料中披露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国家(地区)会计准则的遵循情况。如果遵循本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各类特定企业的相关审计实务在执行中可能存在哪些难以操作的问题?

(二)关于“财务报告框架”的界定

在起草本准则时,为了理解和行文的方便。我们为财务报告框架给出定义,即“本准则所称财务报告框架,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我国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简称国内财务报告框架)。”在我国,我们使用“财务报告框架”是否合适?

二、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近年来,企业经营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企业组织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方式目益复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影响很大。目前,一些企业使用服务机构从事委托理财或期货交易等业务,由于使用服务机构方式不同,企业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提出了不同要求。

从目前来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接受客户委托,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一是为客户执行交易并履行经管责任。无论哪一种方式,服务机构都可能针对委托的业务,制定有关内部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如果被审计单位使用了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应当确定服务机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以及与审计的相关性,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征求意见稿对注册会计师规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如何确定服务机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和审计的相关性……以及在影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时执行的后续程序。二是如何使用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出具的鉴证报告,包括报告的性质和内容。

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以下问题:

(一)关于服务机构给客户带来的风险

在我国,服务机构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通常接受客户委托,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或为客户执行交易并履行经管责任。由于某些服务机构诚信存在问题,以各种手段挪用客户的资金,给客户带来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履行本准则规定的程序,是否足以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利用服务机构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二)关于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

服务机构可能制定和执行影响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政策与程序,但这些政策与程序在实体和运行上与被审计单位相分离。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服务机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与审计的相关性时,应当了解与服务活动相关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在这种情况下j注册会计师需要利用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针对内部控制出具的鉴证报告。如果服务机构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如何实施审计程序以降低风险?

三、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类型较多,既有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内部控制审核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有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和税务咨询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还有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

按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业务,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针对上述业务韦lu定的准则分别称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相关服务准则。征求意见稿归纳了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特点,有利于一直册会浏币开展新的鉴证业务。征求意见稿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提出的一般要求,内容包括承接与保持业务、计划与执行业务、利用专家的工作、获取证据、期后事项、工作记录、编制鉴证报告和其他报告责任。如果执行具体的其他鉴证业务,如盈利预测审核和内部控制鉴证等,注册会计师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准则结合使用。

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以下问题:

(一)关于准则的名称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国际鉴证业务框架统驭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及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针对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制定了《国际鉴证业务准则》。我们认为,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因此,涉及的准则包话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针对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制定的准则,我们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与国际准则相比,我们在鉴证业务准则加上“其他”两字,是否合适?

(二)关于本准则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关系

按照我国鉴证准则体系,第一个层次为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个层次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本准则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内容紧密相连。由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部分相同。为了保证本准则的完整性,我们借鉴了鉴证业务基本准则部分的规定,以便于理解和掌握,但可能存在重复之嫌。这样做是否合适或有必要?

四、代编财务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型企业在壮大规模的同时,中小企业数量也在激增。一些中小企业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或一时准以找到合适的会计人才,往往委托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报表。与之相适应,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也目渐宽广。

从开展代编业务的机构看,除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其他一些中介机构。由于各类机构素质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编业务的声誉,误导了财务信息使用者。因此,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有必要出台《代编财务信息》准则,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明确执业责任,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事代编业务的质量。超级秘书网

征求意见稿对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信息业务提出了一般要求,内容包括签订业务约定书、制定计划、实施程序、形成工作记录、编制代编业务报告等。

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以下问题:

(一)关于代编财务信息

采用的会计基础征求意见稿立足于注册会计师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代编财务信息,如果客户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其他会计基础代编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该业务?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4篇

论文摘 要:会计类鉴证服务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文章试图通过社会责任披露体系的构建来描述、管理、界定、计量和报告会计类鉴证服务业的受托责任,使之切实承担起促进市场繁荣和维护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

一、会计类鉴证服务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

会计类鉴证服务业是以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知识为基础的行业,主要是指社会审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事务所或公司)、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机构。

这里之所以强调会计类鉴证服务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其他行业没有社会责任,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会计类鉴证服务业是市场经济链条中的一环,但又是特殊的一环,因为有更多的人依赖其提供的服务做出决策。如果该行业不讲社会责任,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那就会引起社会信用的混乱。第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司法会计鉴定人(以下简称注册签字师)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一种专业服务,这种专业服务很大程度上靠的是职业判断,靠内在良知和专业知识。因此,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强化自律意识,强调该行业的社会责任尤其重要。

关于社会责任会计的涵义各国有不同的观点:比较早的国外权威观点有四种:第一种,美国戴维F·林诺维斯(David F.Linowes)认为:它是会计在社会学、政治科学和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中的应用;第二种,美国会计学教授(Sylil C.Mobley)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整理、衡量和分析政府及企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和经济结果;第三种,美国会计学教授(Ahmed Belkaoui)认为:它是测定和报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一般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时,防止和处理这些消极因素并加以恢复和补偿的有关事宜;第四种,日本的《新版会计学大辞典》认为:社会责任会计是把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当作社会责任并以它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从这四种观点发展脉络来看,社会责任会计的使用范围从公共部门扩展到整个社会,是步步递进的。

二、会计类鉴证服务业的社会责任的计量

1.会计类鉴证服务业社会责任计量的特点。会计类鉴证服务业社会责任是通过其在社会的一系列的活动来实现的,因此要计量、评估、考察、实现其社会责任就必须计量、评估、考察它的社会和道德业绩。但是社会责任的计量又具有复杂性和模糊性两个特点。复杂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计量属性不能单纯以交易价格为前提。第二,计量单位不能仅仅限于货币。社会责任的计量的模糊性是指关于对象类属边界和性态组织的不确定性。由于社会责任计量这两个特点,会计类鉴证服务业的社会责任的计量只能做到相对准确,但是这并不排除它对决策的影响。

2.社会责任计量的方式。美国会计学会下的企业社会方案绩效衡量委员会对此列出了四个层次的计量方式:(1)确认与社会有关的一系列活动。(2)决定每一相关活动的影响程度。(3)计量每一社会活动或过程的产出。(4)评价产出价值。在计量单位上,也有5个层次:(1)只确认或描述。(2)用非货币形式对业主或业主以外的其他组织和成员提供成本和效益的计量。(3)用货币形式对为业主或业主之外的其他组织或成员提供成本和效益的计量。

此外,该委员会还界定了社会责任成本,包括:(1)企业已经支付或承担的成本,以及由其他实体获得的效益,即内部成本和社会效益。(2)由于企业活动引起的,由其他实体支付或承担的成本即社会成本。

西方发达国家还采用以下几种计量方式:(1)实际成本法。这种方法只能反映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付出的代价,而不能反映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和社会效益。(2)历史成本与主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方法利用历史成本对某些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计量是可行的,但企业生产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损失无法客观地衡量,需要主观分析评价,以合理确定赔偿或治理费用。(3)机会成本法。是指由于使用某一投入要素而必须放弃该要素其他用途的代价。(4)替代品评价法。当某项社会成本或社会效益无法评价时,可以通过估计有相等效用的替代品的价值来确定。(5)法院裁决。法院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们遭受损害的总量估计,企业的赔偿数额可以作为社会成本的量度。

三、会计类鉴证服务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

社会责任表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为披露的方式,其二为披露的内容。

1.披露的方式。目前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主要有三种方式:作为一个或几个项目增列在会计主表中;在会计报表附注部分注明;使用专门会计报表,如社会平衡表、环境损益表、增值表等进行披露。目前,美国使用前两种方法;欧洲则三种方法大都使用。

基本沿用现行会计制度,只改变个别会计科目来揭示社会责任。美国会计学会(AAA)建议:(1)在损益表中单独列一行以揭示用于环境控制的费用。(2)在资金来源与运用中单独揭示环境控制的费用支出。(3)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出用于环境控制的资产和相关的折旧费。(4)由于环境控制所引起的额外损失(如工厂停工的损失)或对以前年度的调整应根据公认会计原则单独揭示。(5)利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环境负债。

保留原有的会计报表,在报表附注中揭示社会责任的信息,如应揭示企业职工的录用、培训、企业支付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保留原有的会计报表,在决算之后另附报表来揭示社会责任,也即运用一定的独立报表反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如提供“环境保护报告”“人力资源利用与保护报告”“社会责任年度报告”等,主要侧重于某种或某类社会活动的描述。完全不使用原有的会计制度,而另立一套揭示社会责任的新的会计体系,主要提供:社会收益表、社会资产负债表、社会资金表、增值表等,改变传统会计对交易或事项的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是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最高形式。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本企业的信息披露方式。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正在成熟,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也在不断加强,同时由于我国有关制度和准则的更新出台,及会计人员素质逐渐提高等原因,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应该可以考虑使用专门会计报表的方法。

2.披露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的自觉披露意识不强,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应该给予高度重视,既要从基本国情出发,又要适当借鉴国际惯例。具体而言,应披露以下几方面的信息:(1)注册签字师及会计类鉴证服务企业收益方面的信息。(2)注册签字师及会计类鉴证服务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信息。(3)职工福利方面的信息。(4)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5)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信息。(6)对公益事业的贡献的信息。(7)未按照执业准则执业而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处罚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影响的信息。

四、会计类鉴证服务业社会责任披露的程序

1.建立和实施制度化的管理程序。构建社会责任报告表并不是一个短期的活动,也不是一个局限于组织和某个特定方面的活动。从程序开始到编制社会责任报告表并分发给利益相关者,这个过程平均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其组织也可能经历了类似的时间框架。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关键的起点就是通过适当的责权管理结构,将整个过程制度化。例如,在编制社会责任报告表的每一个会计类鉴证企业中组建工作组,该工作组中包括企业的各种职能权力的人员。

2.对使命目标的详细阐述。编制社会责任报告表的第二步就是与法定的目标为起点对使命目标进行详细阐述:注册签字师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范围内追求以最可能的条件,提供最佳的服务;注册签字师提供服务并采取适当的行动,目的是确保社会的利益,增加客户和社会其他人员的知识和教育,确保客户和社会其他人员自由的选择服务,并对会计类鉴证服务业有所了解;根据自我管理的目标,通过恰当的组织形式,促进和参与文化、娱乐和互惠的服务与活动来激励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积极民主的参与活动,加强互动加深了解;注册签字师旨在激励与客户和社会成员之中形成一种诚实、信用的精神。有助于促进和发展以互惠为目的的合作;为了社会监督体系的持续发展,与其他团体、公司联合,以便与社会建立直接的联系。

3.制定社会责任报告表规划,评估使命和实践之间的一致性。为每个使命要素确定相应的指标,并以使命目标中的每个要点为基础编制社会责任报告表规划,这份规划必须经注册签字师和会计类鉴证服务企业所有成员批准后方可生效。社会责任报告表规划有定量和定性指标构成,它既可以作为与以前年度比较的基础,又可以作为与同行业其他注册签字师和会计类鉴证服务企业之间的比较。(1)内部指标。以下是这些内部指标的几个例子:新客户的户数;参与社会活动的人数;服务调查次数;活动组织次数;监管者(包括政府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管)监管次数;服务的价格收入;参与工作员工的比例;遵守相关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2)外部指标。包括注册签字师声明对薪酬、培训、失业及工作安排都难以满意的人员的比例。监管者(包括政府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管)对注册签字师及企业人员工作的满意度。

4.汇总各时期的社会成本和相关收益编制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表的数据是由各个时期注册签字师及会计类鉴证服务企业在完成一项任务之后,通过填写调查问卷的形式收集的各个社会责任报告表的归总。

5.社会信息系统。建立社会信息系统是为了将每次注册签字师及会计类鉴证服务企业在完成一项任务之后为编制每次的社会责任报告表收集信息而使用的程序系统化,主要适用于集中控制层面的信息的收集、编制、报告功能。

6.交流沟通计划。将社会责任报告表分发给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报告表的分发应该是这个社会会计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获得这项权力,整个事件就是人力和物力的浪费。应将社会责任报告表分发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如下:客户;信用提供者;监管者(包括政府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管);会计类鉴证服务企业成员(包括雇主、雇员);同业其他;投资者、企业和金融机构;其他依赖职业会计师的客观性、公正性来维持正常商业秩序的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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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新版会计学大辞典[M].展望出版社,1985

4.陈清.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J].上海会计, 2005(4)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5篇

财政部曾于2001年11月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后又在2002年2月以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导致这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会计界、实务界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范围等存在着许多重大争议。本文综述了《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探讨。我们认为,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许多争议不仅涉及到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出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差异。对有关争议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会计界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提供了新的角度。

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性质的界定

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形成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总则部分已经把“管理建议书”和专门接受委托的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了区分,表现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专门进行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界定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变化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于是,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涉及内部控制的专门性鉴证业务的规范既有别于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中的“管理建议书”,同时在制订《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时又和中国证监会最初提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的要求存在规则制订时间上的差异。因为《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立项起草工作从2000年底开始,当时关注的是证监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新要求。由于在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下无法对“评价”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同时考虑到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评价涉及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而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又早已存在对内控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规则制订初始便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界定为“审核”。

根据美国的会计服务框架,审核(examination)与审计的区别通常在于对象不同。例如,审核对象可以是未来的会计信息(即盈利预测审核)或内部控制结构。但审核在取证范围上同样是广泛的,保证程度为高水平,意见表述形式为积极式,在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没有限制的(Arens和Loebbecke,1997)。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使得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从一开始就非常沉重,加之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国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尤为敏感。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指出:一方面,在公司治理结构远未具备一定基础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从事该项业务风险过大,且成本极高,责任过重;另一方面,在我国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充分建立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执行此项业务缺乏必要的尺度和标准。相应地,征求意见稿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意见表述形式以及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争议不断。

在这种争议之下,我们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证券公司审计与会计指南为依据,我们发现:其保证程度较低,并以消极保证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对报告的分发和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以下是从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的有关摘节:

“……我们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未必已披露出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制定标准属于重大缺陷的所有内部控制事项。……在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方面,我们没有发现按照上述界定所指的重大缺陷。”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的自律组织]以及其他遵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17a-5条(g)款对已登记证券经纪与交易商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使用。本报告并不希望、也不应被除了上述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使用。”

从上述示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施加很重的压力和责任。显然这与SEC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标有关。由此可见,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争议,关键在于我们有必要了解报告需求者和使用者的政策制订初衷。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形式要求考虑,或许监管者希望借助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发现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也启发我们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定性时,可以采取“审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业务报告类型,在合理保护会计服务行业发展的前提下提供能够满足报告使用者需求的有效供给。当然,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框架的重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各有关方面的共同探讨和协调。

内部控制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之间的关系

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运用控制测试评价控制风险,最终确定检查风险的大小和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在此过程中,对内部控制作出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合理确证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那么这种目的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是否一致呢?从目前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来看,并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往往还涉及到确保经营效果和效率以及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因此《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将审核范围限定在“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的做法,即使在形式上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将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限定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那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能否实现目标上的统一?在《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观点认为这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即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控制是“结果”,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是“手段”。但是我们在了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之后发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因此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的似乎与我国会计界及有关政策制订部门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以下为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有关段落的示例:

“在计划并实施对X公司(以下称”贵公司“)20X1年度(会计期末为12月31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贵公司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目的是为了在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

根据这段表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显然在于强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并相互加强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SEC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有以下说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报告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所关注到的缺陷做出描述,并指明这些缺陷将不会针对会计报表做出的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示例中的措辞体现出SEC要求的、注册师将内部控制评价与其会计报表审计相联系的协调性。我们认为,SEC的这种政策取向有助于明确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和作用,即这种内控评价报告是为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能够有效促使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进一步地(或实质性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相关控制及其对会计报表的潜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便于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协调与形成。第三,能够在注册会计师擅长的领域内发挥其作用。SEC的这种观点对于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将该界定与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报告格式与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因此提出可以考虑对《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做出适当修订。

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含义的界定

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的性质、内容、结构体系等的讨论在近年来开展得尤为热烈,在探讨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上则争论得更加激烈。首先,何为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没有一套适用于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的完整内控?这是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大争议。事实上,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之所以需要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该主体的特定控制目标,各主体的控制目标差异往往导致内部控制具体做法的差异,此外,内部控制还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2000a)。还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提出,即使是同一个会计主体,对于不同的管理者,由于其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内部控制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相应地,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就显得缺乏必要了。

其次,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般指内部控制设计上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这一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设计合理与执行有效的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已于2001年6月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而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这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刘玉廷,2001),我国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尚待在未来若干年内逐步建立。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即使在证监会于2001年1月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没有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的界定。除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上的不完备性,被评价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由谁制订,财政部、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样是一个重大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在阶段尚难以解决,我们认为,可考虑待我国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后,由有关方面共同探讨、协调,以便确定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否限于会计相关控制,还是扩展到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根据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提法,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显然,这些内容中已经包含了会计相关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如环境控制中的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等。而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定位上采用了“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的意见,并不包括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相应地,在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上采用财政部的标准与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执业水平而言,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限定在会计相关控制方面还是合理的,如果要对会计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做出评价,则有必要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和责任。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这一点显然与目前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也构成了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点与时段之争

内部控制的评价应针对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间段(期间)?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持续运行的,不存在仅在某一时点上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某一时点上的内控没有任何意义。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反映出在评价当日那个时点上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但作出该时点内控是否执行有效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仅仅考察该时点,而是需要考察一个合理期间内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面对特定委托要求其对一定期间的内控做出评价时,也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评估有关风险和成本因素。吴水澎等(2000b)认为,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整个年度的审计与报告”,理由是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内守法经营。潘秀丽(2001)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期间,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且准备公布的会计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准。”Arens和Loebbecke(1997)指出,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时间范围应由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商定,同时应考虑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目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我们没有发现对评价涉及的时间范围所做出的要求。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6篇

财政部曾于2001年11月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后又在2002年2月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导致这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内容、范围等存在着许多重大争议。本文综述了《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探讨。我们认为,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许多争议不仅涉及到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出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差异。对有关争议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会计界研究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提供了新的角度。

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性质的界定

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形成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总则部分已经把“管理建议书”和专门接受委托的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了区分,表现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专门进行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界定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变化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于是,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涉及内部控制的专门性鉴证业务的规范既有别于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中的“管理建议书”,同时在制订《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时又和中国证监会最初提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的要求存在规则制订时间上的差异。因为《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立项起草工作从2000年底开始,当时关注的是证监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新要求。由于在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下无法对“评价”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同时考虑到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评价涉及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而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又早已存在对内控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规则制订初始便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界定为“审核”。

根据美国的会计服务框架,审核(examination)与审计的区别通常在于对象不同。例如,审核对象可以是未来的会计信息(即盈利预测审核)或内部控制结构。但审核在取证范围上同样是广泛的,保证程度为高水平,意见表述形式为积极式,在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没有限制的(Arens和Loebbecke,1997)。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使得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从一开始就非常沉重,加之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国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尤为敏感。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指出:一方面,在公司治理结构远未具备一定基础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从事该项业务风险过大,且成本极高,责任过重;另一方面,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充分建立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执行此项业务缺乏必要的尺度和标准。相应地,征求意见稿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意见表述形式以及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争议不断。

在这种争议之下,我们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证券公司审计与会计指南为依据,我们发现:其保证程度较低,并以消极保证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对报告的分发和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以下是从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的有关摘节:

“……我们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未必已披露出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制定标准属于重大缺陷的所有内部控制事项。……在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方面,我们没有发现按照上述界定所指的重大缺陷。”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的自律组织]以及其他遵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17a-5条(g)款对已登记证券经纪与交易商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使用。本报告并不希望、也不应被除了上述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使用。”

从上述示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施加很重的压力和责任。显然这与SEC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标有关。由此可见,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争议,关键在于我们有必要了解报告需求者和使用者的政策制订初衷。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形式要求考虑,或许监管者希望借助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发现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也启发我们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定性时,可以采取“审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业务报告类型,在合理保护会计服务行业发展的前提下提供能够满足报告使用者需求的有效供给。当然,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框架的重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各有关方面的共同探讨和协调。

内部控制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之间的关系

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运用控制测试评价控制风险,最终确定检查风险的大小和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在此过程中,对内部控制作出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合理确证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那么这种目的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是否一致呢?从目前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来看,并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往往还涉及到确保经营效果和效率以及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因此《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将审核范围限定在“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的做法,即使在形式上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将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限定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那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能否实现目标上的统一?在《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观点认为这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即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控制是“结果”,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是“手段”。但是我们在参考了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之后发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因此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的似乎与我国会计界及有关政策制订部门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以下为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有关段落的示例:

“在计划并实施对X公司(以下称”贵公司“)20X1年度(会计期末为12月31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贵公司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目的是为了在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

根据这段表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显然在于强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并相互加强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SEC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有以下说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报告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所关注到的缺陷做出描述,并指明这些缺陷将不会影响针对会计报表做出的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示例中的措辞体现出SEC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将内部控制评价与其会计报表审计相联系的协调性。我们认为,SEC的这种政策取向有助于明确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和作用,即这种内控评价报告是为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能够有效促使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进一步地(或实质性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相关控制及其对会计报表的潜在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便于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协调与形成。第三,能够在注册会计师擅长的领域内发挥其作用。SEC的这种观点对于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将该界定与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报告格式与内容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因此提出可以考虑对《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做出适当修订。

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含义的界定

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的性质、内容、结构体系等的讨论在近年来开展得尤为热烈,在探讨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上则争论得更加激烈。首先,何为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没有一套适用于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的完整内控?这是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大争议。事实上,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之所以需要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该主体的特定控制目标,各主体的控制目标差异往往导致内部控制具体做法的差异,此外,内部控制还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2000a)。还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提出,即使是同一个会计主体,对于不同的管理者,由于其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内部控制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相应地,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就显得缺乏必要了。

其次,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般指内部控制设计上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这一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设计合理与执行有效的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已于2001年6月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而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这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刘玉廷,2001),我国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尚待在未来若干年内逐步建立。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即使在证监会于2001年1月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没有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的界定。除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上的不完备性,被评价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由谁制订,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样是一个重大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在目前阶段尚难以解决,我们认为,可考虑待我国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后,由有关方面共同探讨、协调,以便确定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否限于会计相关控制,还是扩展到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根据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提法,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显然,这些内容中已经包含了会计相关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如环境控制中的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等。而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定位上采用了“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的意见,并不包括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相应地,在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上采用财政部的标准与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执业水平而言,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限定在会计相关控制方面还是合理的,如果要对会计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做出评价,则有必要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和法律责任。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这一点显然与目前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也构成了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点与时段之争

内部控制的评价应针对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间段(期间)?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持续运行的,不存在仅在某一时点上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某一时点上的内控没有任何意义。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反映出在评价当日那个时点上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但作出该时点内控是否执行有效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仅仅考察该时点,而是需要考察一个合理期间内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面对特定委托要求其对一定期间的内控做出评价时,也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评估有关风险和成本因素。吴水澎等(2000b)认为,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整个年度的审计与报告”,理由是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内守法经营。潘秀丽(2001)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期间,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且准备公布的会计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准。”Arens和Loebbecke(1997)指出,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时间范围应由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商定,同时应考虑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目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我们没有发现对评价涉及的时间范围所做出的要求。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7篇

关 键 词:XBRL;鉴证;连续审计;XARL

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6-0101-04

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的商业报告语言)是网络财务报告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技术支持,是已经得到国际公认的专用于编制企业财务及商业报告、面向网络环境进行信息披露、能够革命性地提高信息利用能力的标准化语言。然而,以XBRL编报的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存在着多方面的威胁,XBRL信息易受到非法攻击。XBRL本身缺陷的存在就需要审计人员将XBRL实例文档(instance)、企业信息与控制系统等都扩展为审计对象,审计的程序将随之改变,审计技术也将随之更新。

一、XBRL的优势与局限性

XBRL遵循现有的会计准则和惯例,通过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语言提高现有会计标准的可用性,使分析与交换公司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更为简易与可靠。作为一种新兴的先进技术,XBRL有着如下技术优势。第一,基于XBRL的财务报告中的数据是以描述内容和结构的标记(tags)来编码的,因此XBRL为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了更有效,更准确和更相关的搜索机制。第二,因为XBRL财务报告是根据经XBRL国际组织核准或认可的分类标准来编制的,数据可以不经修正地进行交换和处理。第三,XBRL是独立的技术平台,这进一步加强了数据的可转换性。第四,XBRL信息编码一次便可通过电子化组成不同信息使用者所需的不同报告。这推进了无纸化财务报告和削减了数据方面的操纵,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编制财务信息和监管信息的成本。第五,XBRL文件能够被解析和编辑,因此,XBRL文档能够转换成不同的格式,如网页和电子表格及数据库软件的数据文件,XBRL数据可以在网站浏览器中显示,传送给数据库,传送给打印者,创建其他的XBRL文档。第六,XBRL增进了公司多重财务信息的分析,使用者能同时分析和获得几个公司的财务数据。

尽管XBRL具有以上优势,但是XBRL自身并不能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和完整性,可能存在着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XBRL不能保证分类标准被恰当的使用。分类标准是一个描述关键数据元素的文档,这些元素包括在一个特定类型财务报告体系的实例文档中。财务报表中数据的描述是由所使用的分类标准决定的。开发分类标准是为了体现用来向投资者、监管机关等使用者报送财务报告所使用的规则,如一般通用会计准则或报送格式。[1]XBRL分类可以分为三类:(1)经核准的分类,该分类既需要遵循XBRL规范,还需符合XBRL正式指南(official XBRL guidelines)。(2)经认可的分类,该分类遵循XBRL规范。(3)个体分类,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的拓展分类。目前已有10个分类标准得到了XBRL国际认可,7个分类标准得到了XBRL国际核准。

XBRL本身并不能保证企业创建XBRL报告时使用的分类标准是恰当的,需要了解特定财务会计报告要求和分类标准的审计人员对所使用的分类标准进行检查,核查公司使用的分类标准是否符合经核准的或认可的分类,核查企业拓展的分类是否符合XBRL规范的要求。[1]

2. XBRL并不意味着标记没有被误用。描述分类元素的XBRL标记的误用是另一潜在的问题。[2]在使用XBRL编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错误风险不但集中于分类标准的恰当使用,而且会计科目是否能准确映射到对应标记也非常重要。标记的准确映射将确保恰当的检索数据。如果映射准则出错了,这与被检索数据本身的出错没有区别。当财务信息以实时的方式流动,财务报表中的错误风险将成倍增加,增加的程度取决于对数据变化的控制和对数据标记映射过程的控制。

3. XBRL实例文档容易被创建和篡改。XBRL并不意味着所有必须的领域都报告给了使用者,所有的财务数据都包括在实例中。XBRL不限制任何人生产和电子化的财务信息,因特网上尤其是网站上的信息,能够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容易被创建和篡改,因此企业实体或个体通过网络运用XBRL编制和消费信息时应认真考虑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3]

总之,有效的XBRL并不意味着以XBRL编制的财务报告信息遵循了公认会计准则以及各数据计算是正确的;也并不意味着数据标记没有被误用以及数据被正确地传送;XBRL技术本身并不能保证所有必须的领域都恰当地报告给了使用者,所有的财务数据都包括进XBRL实例文档中。因此XBRL的成功实施需要独立的第三方来保证,这将进一步拓展审计人员的业务范围,创造更多的增值服务。

二、XBRL的实施对审计的具体影响

全面运用XBRL之后,审计受到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XBRL进一步扩大了审计的具体功能

审计人员可以利用XBRL技术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那就是在传统的鉴证(attest)职能基础上,提供与报告相关的咨询服务及与信息有关的认证服务。

1. 鉴证职能与正在兴起的认证服务的区别。根据美国《鉴证业务标准公告第1号》(SSAE NO 1)的定义:“鉴证服务是一种约定,在这个约定中,从业人员发表或承诺发表一种书面信息,以表达关于另一方责任的书面认定可靠性的结论。”财务报表审计就是一种由审计师执行的独立鉴证程序,审计师通常就财务报表的表述发表意见。

鉴证服务有如下要求:第一,鉴证服务需要书面认定及执业者的书面报告。第二,鉴证服务需要正式建立衡量标准或对标准的描述。第三,鉴证服务的服务水平受到检查、复核、执行商定程序等因素的制约。

认证服务则构成了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它包含了鉴证服务及其他一些服务内容,具体如图1所示。认证服务是提高决策者使用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质量的一种专业服务。认证服务的领域并非是人为固定的,它不会限制当前尚未预见到的未来服务机会。认证服务可以通过改进信息来帮助人们进行更好的决策。

2. XBRL进一步扩大了鉴证职能并为更广泛的认证服务提供了机会。由于XBRL本身的局限性,需要审计人员对XBRL实例文档是否与XBRL技术规范相一致、是否符合XBRL分类标准、特定的数据元素是否映射到已的财务报表中提供验证。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2003年9月通过了《鉴证业务标准公告第10号》(SSAE 10)第五号解释“对报告XBRL实例文档在内的财务信息进行鉴证”。该解释要求注册会计师为XBRL实例文档使用者提供有关文档是否与技术规范及分类相一致的验证信息。当财务报告是以XBRL编制时,审计师就必须对规格说明、分类标准和实例文档进行控制性测试。具体包括对分类标准恰当性的检查、对数据标记正确性的检查以及对标记数据完整性的检查。审计师需要对这些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回顾,并对其有效性实施测试。

XBRL是一个基于XML的专门用来编制企业财务或商业报告、在网络环境下披露企业信息(不仅仅是会计信息)的标准化语言。当XBRL的应用深入到企业账簿系统和交易系统后,注册会计师有机会开拓新的认证服务领域,如为网上交易数据提供数据水平认证(data-level assurance),可以进一步扩大网络认证服务的范围。目前XBRL实施计划还未在各国全面铺开,仍处于试行阶段,各国均未对XBRL的鉴证提出强制性要求,可能涉及的鉴证业务仅仅是对XBRL文档的鉴证。但是一旦各国将来强制性要求使用XBRL标记数据,由于标记数据包括了更动态的数据并可以实现交互式报告,则未来鉴证的重心将会转向对所用的产生标记数据的系统可靠性的鉴证。XBRL全面实施后,注册会计师将有机会开拓另一新的认证服务领域,如对信息系统可靠性的认证(SysTrust)。

(二)XBRL的应用可以减少分析数据录入和转换的时间,提高分析性复核的速度和准确度

分析性复核程序,是指审计人员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经济指标的比率或变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确认重大差异,特别是重大的非预期差异,既是被审计单位会计管理需注重的问题,也是审计的重要领域。分析性复核程序可以使审计人员更好地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状况、找出可能存在错报的风险领域、计划测试范围、评价审计中形成的结论、实行对财务资料的进一步检查等。

过去由于会计信息的记录和计算完全是手工操作,即使后来出现了计算机辅助审计,但由于数据库之间不兼容,使得审计师在审计时仍然需要手工输入数据,这大大增加了审计师的工作量,延长了审计时间,增加了审计成本。XBRL可以和许多不同的软件兼容,所以它能自动、方便地在不同系统平台上运行,使用者可以选择包括数字和文字信息在内的所有企业信息,当通过网络浏览器浏览网页或把数据导入电子表格运用程序以便计算和分析时,应用软件能识别每一个数据。而且,XBRL数据一经创建及首次格式化,无须第二次键入或重新格式化为任何特殊的报表形式,这大大降低了处理、计算和格式化财务信息的成本,同时也降低了手工输入或键入数据可能发生的错误率。XBRL的运用,可以减少审计人员数据录入和转换的时间,从而将更多的时间放于对被审计单位的分析性复核上,并有利于提高分析性复核的速度和准确性。

(三)XBRL促进了审计执业模式的网络化

由于跨行业或地区的公司的出现,信息的载体处于一个高度分散的状态,从而使得能联系全国以致全球的网络有了用武之地,企业普遍实现了网络化经营。同时企业管理系统通过因特网技术的衔接方式进行重新组合,使会计所需要的各种数据普遍以电子形式直接存储于计算机网络中,实现了信息的异地及时传送,企业会计信息系统也实现网络化,许多企业也直接通过网络披露财务报告。面对这样的网络环境,注册会计师执业模式也应实现网络化。然而,在线的实时软件和复杂的信息系统同时很可能增加审计工作的难度,尤其当该信息系统的界面和功能不是标准的软件包时,则他们可能变得很复杂,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注册会计师普遍运用网络来进行审计。

XBRL有效地解决了以上问题,它统一了网络数据定义与格式,有关数据可以准确地在不同操作系统、不同数据库、不同软件之间传输和交换。XBRL兴起恰当地解决了网络财务报告和软件包标准化问题,从而使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信息使用者可以迅速地获取信息、便捷地使用信息,使运用网络进行审计成为可能。

(四)对XBRL信息系统的审计将成为鉴证服务的重心

企业使用XBRL作为会计报告语言,不但改变了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的输出,也改变了微观审计环境。XBRL的特点及其固有风险决定了鉴证的内容包括对XBRL系统处理和控制功能的审查。同时,随着XBRL在网络报告上的普遍运用,会计数据与管理数据紧密结合,使得鉴证不再局限于会计系统而是延伸整个企业信息系统。因此,在XBRL系统条件下,鉴证的内容应包括XBRL的开发与设计、会计数据库文件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和数据输入输出的审计,同时还必须对XBRL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XBRL系统的应用程序、存储在磁性介质上的数据文件、系统开发以及对XBRL系统硬件本身的可靠程度即整个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计。审计人员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了解和审查XBRL系统的功能、以证实其处理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除了对投入使用后的信息系统进行审计外,还应在系统的设计、开发阶段对系统进行事前和事中审计。

(五)将最终实现对实时信息系统的连续审计

信息技术环境为企业的财务信息系统带来了很多变化,企业对外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时间、方式都可能发生变化,比如,采用了XBRL财务报告语言以后,对外财务报告的内容不仅包含现有的财务报告信息,而且可能包含更多的非财务信息,对外报告的时间间距可能更短。很多理论研究认为在采用了XBRL以后,会计信息便可以进行实时报告, AICPA的副主席Alan Anderson把未来的财务报告模式归结为在线的、实时的披露系统。随着XBRL与企业经营活动结合的日渐紧密,信息使用者们可以随时从网上获取企业的会计信息,通过XBRL会计信息实现了实时更新。在实时会计系统下,许多财务信息和审计证据只能以电子形式获得,而且联机的实时数据处理使很多经济业务在发生时没有留下任何的手工凭证,这些改变需要执行新的审计程序来完成审计任务。实时会计系统下,财务报表审计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审计准则不会发生变化,但审计程序将会发生改变,需要审计师实施连续审计。另一方面,如前面所述,以XBRL编码的实时报告同样存在着许多缺陷,因此XBRL实例文档需要经过第三方鉴证才能被使用者所接受。也就是说,审计是实时财务报告质量的外部保证,为保证实时财务报告的质量,对连续审计的需求将成为一种趋势。

概念上来讲连续审计是一项新兴的审计服务,XBRL的实施将对审计方式产生巨大的影响,实时的财务报告使得审计人员需要对所提供的这些信息进行可信度和质度的连续鉴证。Rezaee是这样来定义连续审计的:“连续审计是收集电子化审计证据来证明无纸化实时会计系统下财务报表是否公允表达的电子审计过程”。[4]连续审计能够让审计人员在连续信息的同时或稍稍滞后提供某种程度上鉴证。虽然此概念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出现,但是只有当新兴技术,例如XBRL的出现才使它更加显示可行。

三、XBRL环境下未来审计模式:XARL

以上分析可知,一方面,XBRL标记或以其标记的信息可能被错误应用和错误解释,XBRL需要审计;另一方面,XBRL将可能改变审计程序、审计技术,提高审计效率。XBRL规范提供了传送数据和财务数据信息上下关系的一种方法,但没有涉及审计问题,没有提供有关来自财务报告的XBRL实例文档的鉴证信息,这可能会阻碍XBRL发挥其所有的潜能,XARL(eXtensible Assurance Reporting Language)考虑了这些限制来为使用者和企业提供经过保证的财务信息。[1]XARL依赖于诸如XML加密和XML数字签名安全技术以及公认鉴证程序,能为XBRL实例文档中所含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一种鉴证方法。在XBRL基础上增加XARL将会有以下好处:对于编制报告者,XARL可以减少发送“可靠性”信息的成本;对于使用者,XARL可以减少XBRL文档中信息的不确定性;对于审计职业组织,XARL为审计职业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将XBRL文档、企业会计信息与控制系统都扩展为审计对象。

按Boritz and NO的定义:“XARL是基于XML的规范,它通过公认的鉴证程序和安全技术来加强网络信息的可靠性。XARL是XML的一种应用,是XBRL的扩展,将有关XBRL信息可靠性的信息扩展进来。”[1]虽然XBRL中也包括了鉴证信息,但该鉴证信息只是针对相关财务报告的信息,是财务报告分类中的一部分(审计报告部分),仅仅提供有关财务报告的鉴证信息。而XARL是独立存在的分类,提供了有关鉴证的综合信息,包括了对XBRL文档的鉴证信息,而且可以对鉴证信息进行扩展,是与XBRL并行的一种规范。基于XARL,并借助于Web服务便可实现对实时信息系统的连续审计,[5]基于XARL的具体审计模式以及该模式如何运行是我们后续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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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Boritz and No.2003. Assurance reporting for XBRL: XARL( Extensible Assurance Reporting Language). Trust and Data Assurances in Capital Markets: The Role of Technology Solutions. Research Monograph sponsored by PricewaterhouseCoopers, pp. 1731.

[2] CIC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dvisory Committee.2002. Audit & Control Implications of XBRL.cica.ca/multimedia/Download_Library/Standards/Studies/English/CICA-XBRL-0502-e.pdf

[3] Boritz and No.2004. Assurance reporting for XML-Based Information Services: XARL (Extensible Assurance Reporting Language). Canadian Accounting Perspectives 3 (2), 207233.

[4]Rezaee, Reynolds and Sharbatoghlie. 2001. Continuous auditing: the audit of the future, Managerial Auditing Journal 16/3:150-158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8篇

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3C(家电、IT、消费类电子)家电连锁零售企业的领先者,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经营商品涵盖了空调、冰洗、彩电、小家电、通讯、电脑、数码、OA办公、厨卫,以及百货、图书、家居等。本文以其201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为例,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鉴证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苏宁社会责任报告的主要内容

2011年社会责任报告是苏宁公司公布的第4份社会责任报告,该报告披露了公司基于“阳光使命”下的价值使命、共赢使命、服务使命、员工使命、环境使命与和谐使命等社会责任方面的履行理念、实践和绩效,涵盖了股东、客户、员工、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苏宁社会责任模型具体见表1:

由以上模型我们可以看出:苏宁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对员工、消费者、环境、社区、弱势群体等利益相关方的责任也非常重视,这些是企业社会责任(缩写为CSR)的核心。

(二)苏宁社会责任报告的主要特征

1.围绕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增强了社会责任管理方面的信息披露

苏宁电器重点披露了特别重视利益相关方(政府与投资者、客户、员工、供应商、社区、环境)的期望与要求,不断完善与利益相关方沟通交流的方式和渠道。此外披露了社会责任管理的机构和制度建设。

2.进一步丰富了相关绩效数据

譬如关于服务使命的责任观,关键绩效指标主要有:24小时投诉处理方案达成率为99.5%;问题一次解决率超过95%;客户满意度为82.8%,同比增加2.2个百分点;售后服务人员近30000名。再比如,体现员工使命责任观的核心绩效指标主要有:集体合同签约率100%;年培训人次36万;员工人均培训时长19.55小时;2011年干部内部晋升7737人次。以上这些客观量化的数据充分表现了苏宁电器在过去一年关于社会责任承担方面的业绩。

3.再次披露了第三方验证声明

苏宁最近四年(包括2011年)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经必维国际检验集团出具验证声明。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是一家拥有180多年历史,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社会责任领域提供独立验证服务的机构。在審验声明中,必维国际检验集团主要在评審该公司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过程基础上,对苏宁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准确性进行了鉴证,验证活动是独立的、公正的。鉴定结论为在验证现场所收集的证据未表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陈述是不准确的。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增强了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的信心,强化了公司的社会形象。

二、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及完善措施

纵观我国最近几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我们发现其中大约有10%左右的报告进行了鉴证,并且鉴证报告的提供者大多数是认证机构或行业协会、专家,而不是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还处于初始阶段。

(一)社会责任报告进行鉴证的必要性

1.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存在很多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内容不规范,存在失真的现象;质量不佳,平衡性差,84.6%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只报喜不报忧”,不披露任何负面信息,苏宁也不例外。此外,披露的信息描述性的文字过多,量化信息少;披露的主动性差,被动披露为主等等,这些问题很难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鉴证,鉴证可以促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逐步走向规范化。

2.鉴证可提高报告的可信度

在安然和世通丑闻事件之后,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不再轻信企业的自我宣称,而更加关注企业所披露信息的可信度。保证信息可信度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独立第三方的鉴证,二是通过董事会的自我承诺。董事会自我承诺的成本比较低,企业更偏向于董事会的自我承诺,但自我承诺就好比“王婆卖瓜、自卖自夸”,可信度值得怀疑,因此独立第三方的验证就显得格外重要了。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独立審验,可以验证报告的合理性、公正性以及真实性,增进社会责任报告的信息价值。笔者认为,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与对财务报告进行審计的效果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存在的问题

对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非常必要,但我们也看到,大多数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并没有进行鉴证,所以很难保证社会责任报告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1.鉴证标准存在质疑

关于社会责任报告的鉴定标准,目前主要有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国际審计与认证准则理事会(IAASB)所的ISAE3000-《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3000号——除历史财务信息審计或審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英国社会和伦理责任研究所的AA1000标准,ISAE3000和AA1000标准已经成为著名国际会计公司从事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外部審验的主要依据;挪威船级社(Det Norske Veritas,DNV)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審验规章》(DNVVerification Protocol forSustainability Reporting,VeriSustain)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影响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标准》,该准则内容上基本参照了ISAE3000審验标准。很多上市公司在披露鉴证结论的时候往往把以上三个标准都涉及到或者涉及到一个或两个。鉴证标准的不同很难保证鉴证结论的科学性。

2.鉴证方法比较随意

关于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方法,不同鉴证主体采用的方法都有所不同,李正、李增泉学者统计了2010年和2011年我国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所采用的方法,简单列举如下:

挪威船级社(简称DNV)主要采用访谈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士;检验和评審相关的数据、文件和其他信息;抽样评估社会责任政策的落实情况;抽样核实定性和定量数据的产生、收集和管理过程等方法;劳氏质量认证(上海)有限公司(简称LRQA)采用访谈关键人员、核实数据及信息管理过程、标杆对比等方法。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采用通过互联网收集有关信息;对相关部门的代表进行访谈,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政策和流程及各部门的执行情况,了解《报告》中相关数据的统计方法和报告的逻辑框架;審验了被審计单位提供的与《报告》相关的文件、数据和信息等方法。

必维国际检验集团对苏宁电器2012年社会责任报告进行了如下验证工作:访谈公司相关人员;评審文件证据;数据抽样验证;现场拜访。

通过以上列举,我们不难看出,鉴证方法在鉴证过程中,不同的鉴证主体对鉴证证据收集、处理方式的不同,很多鉴证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大部分鉴证报告没有提及曾访问过相关利益者,必定影响到使用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意见的判断。

3.鉴证报告的格式不够统一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详略不同,部分中介公司出具的鉴证报告非常详细,不但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可靠与否提出鉴证意见,还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平衡性、重要性、回应性等质量特征是否达到;而有的鉴证报告仅仅就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可靠与否发表意见,格式不够统一。

4.鉴证费用相对高

据初步统计,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费用比较高,国际认证机构中,挪威船级社(DNV)的鉴证费用相对比较高,它的鉴证对象属于高端市场。很多企业面临高昂的鉴证费用,望而却步。

(三)完善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策略

1.分阶段推行自愿鉴证或强制鉴证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强制性规定,已有的鉴证都是企业自愿选择提供。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属于自愿鉴证阶段,进行鉴证的企业非常少。笔者认为,既然社会责任报告编制了,在目前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只能是自愿鉴证;发展到一定阶段,条件成熟了,强制企业必须进行鉴证,就象目前企业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審计一样;等经济发展到更高的水平,再过渡到自愿鉴定。

2.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标准

前面我们谈到,可采纳的鉴证标准也不少,到底哪个才更科学、更权威呢?我们国家没有硬性要求。笔者认为,需要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标准,以促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外部審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尽管我国相关部门或协会已经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CASS-CSR 2.0)》和《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级标准(2012)》,《企业社会责任编写指南3.0》截止到目前,还在持续修订中,但这些都不是很完善。

3.注册会计师应逐渐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主要提供者,特别是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应成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主导者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提供者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认证机构和行业协会或专家,其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数量比率仅占10%,并且这10%中只有很小一部分由内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如果国内经验丰富、职业道德水准高、专业素养强的注册会计师积极加入到鉴证队伍中,将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整体水平,保证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的质量。

4.提高鉴证人员的业务素质

社会责任报告的鉴证不同于财务报告的審计,涉及的范围大、知识面广、专业技术性强、风险大、综合性也强,所以对鉴证人员要求比较高,不但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素养,更要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建议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从事社会责任报告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人员加强相关业务技能的培训。

5.相关机构进一步制定惩罚措施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9篇

提要我国目前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需求主要于证券监管部门。分析了在相关规范制订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重大争议,并认为,这些争议和探讨有助于实现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需求与会计服务行业供给之间的均衡,也为我国会计服务市场的发展以及对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认识提供了新的视角。

财政部曾于2001年11月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后又在2002年2月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导致这一变动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准则项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对象、内容、范围等存在着许多重大争议。综述了《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争议,并提出有关探讨。我们认为,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许多争议不仅涉及到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和会计服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出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差异。对有关争议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在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展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会计界研究内部控制理论及实务提供了新的角度。

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性质的界定

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形成于《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在总则部分已经把“管理建议书”和专门接受委托的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了区分,表现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内部控制专门进行审核,并提出管理建议,不适用本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界定也有一个变化过程,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变化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控制评审报告”。于是,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对涉及内部控制的专门性鉴证业务的规范既有别于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中的“管理建议书”,同时在制订《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时又和中国证监会最初提出的内部控制“管理建议书”的要求存在规则制订时间上的差异。因为《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的立项起草工作从2000年底开始,当时关注的是证监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新要求。由于在我国现有的独立审计准则框架下无法对“评价”进行明确的性质界定,同时考虑到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评价涉及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而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又早已存在对内控鉴证服务的潜在定性,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在规则制订初始便将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界定为“审核”。

根据美国的会计服务框架,审核(examination)与审计的区别通常在于对象不同。例如,审核对象可以是未来的会计信息(即盈利预测审核)或内部控制结构。但审核在取证范围上同样是广泛的,保证程度为高水平,意见表述形式为积极式,在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没有限制的(Arens和Loebbecke,1997)。正是由于这种认识,使得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从一开始就非常沉重,加之要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国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以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尤为敏感。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指出:一方面,在公司治理结构远未具备一定基础的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从事该项业务风险过大,且成本极高,责任过重;另一方面,在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充分建立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执行此项业务缺乏必要的尺度和标准。相应地,征求意见稿对内部控制的保证程度、意见表述形式以及报告的分发使用方面也是争议不断。

在这种争议之下,我们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证券公司审计与会计指南为依据,我们发现:其保证程度较低,并以消极保证的方式进行表述,同时对报告的分发和使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以下是从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的有关摘节:

“……我们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未必已披露出按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制定标准属于重大缺陷的所有内部控制事项。……在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方面,我们没有发现按照上述界定所指的重大缺陷。”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董事会、管理当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定的自律组织]以及其他遵照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17a-5条(g)款对已登记证券经纪与交易商进行监管的监管机构使用。本报告并不希望、也不应被除了上述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任何方面使用。”

从上述示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施加很重的压力和责任。显然这与SEC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标有关。由此可见,关于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定性争议,关键在于我们有必要了解报告需求者和使用者的政策制订初衷。从最早的“管理建议书”形式要求考虑,或许监管者希望借助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发现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也启发我们在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进行定性时,可以采取“审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业务报告类型,在合理保护会计服务行业发展的前提下提供能够满足报告使用者需求的有效供给。当然,这个问题一方面涉及到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框架的重构,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各有关方面的共同探讨和协调。

内部控制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之间的关系

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需要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并运用控制测试评价控制风险,最终确定检查风险的大小和重要性水平的高低,实施相应的实质性测试。在此过程中,对内部控制作出评价的目的主要是合理确证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那么这种目的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是否一致呢?从目前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来看,并不仅仅局限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往往还涉及到确保经营效果和效率以及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因此《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将审核范围限定在“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上的做法,即使在形式上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分歧。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将内部控制的评价要求限定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目标上,那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涉及到的内控评价”与“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能否实现目标上的统一?在《内部控制审核(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观点认为这两者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即内部控制评价中内部控制是“结果”,而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是“手段”。但是我们在参考了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之后发现:美国证券监管部门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的,因此其对内部控制报告的需求目的似乎与我国会计界及有关政策制订部门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以下为一份向SEC提交的内部控制报告中有关段落的示例:

“在计划并实施对X公司(以下称”贵公司“)20X1年度(会计期末为12月31日)的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贵公司包括确保证券资产安全的控制措施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目的是为了在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

根据这段表述,美国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内部控制报告的目的显然在于强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内部控制的考虑,这两者的目标是一致并相互加强的。另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SEC的内部控制报告示例中,有以下说明:

“如果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报告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所关注到的缺陷做出描述,并指明这些缺陷将不会影响针对会计报表做出的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示例中的措辞体现出SEC要求的、注册会计师将内部控制评价与其会计报表审计相联系的协调性。我们认为,SEC的这种政策取向有助于明确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性质和作用,即这种内控评价报告是为了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而不是对内部控制提供可信性保证,因此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能够有效促使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进一步地(或实质性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相关控制及其对会计报表的潜在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便于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协调与形成。第三,能够在注册会计师擅长的领域内发挥其作用。SEC的这种观点对于独立审计准则制订部门同样具有一定的启示。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将该界定与SEC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内部控制报告格式与内容进行比较,我们认为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差异,因此提出可以考虑对《独立审计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管理建议书》的有关内容做出适当修订。

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含义的界定

我国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的性质、内容、结构体系等的讨论在近年来开展得尤为热烈,在探讨证监会提出的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问题上则争论得更加激烈。首先,何为内部控制的“完整性”?有没有一套适用于各种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的完整内控?这是征求意见稿讨论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大争议。事实上,不同组织形式的会计主体之所以需要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该主体的特定控制目标,各主体的控制目标差异往往导致内部控制具体做法的差异,此外,内部控制还应建立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并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吴水澎、陈汉文、邵贤弟,2000a)。还有相当一部分观点提出,即使是同一个会计主体,对于不同的管理者,由于其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的不同,内部控制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相应地,评价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就显得缺乏必要了。

其次,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一般指内部控制设计上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这一点的争议主要在于设计合理与执行有效的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已于2001年6月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而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这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刘玉廷,2001),我国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尚待在未来若干年内逐步建立。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即使在证监会于2001年1月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也没有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明确的界定。除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上的不完备性,被评价单位采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由谁制订,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同样是一个重大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在目前阶段尚难以解决,我们认为,可考虑待我国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后,由有关方面共同探讨、协调,以便确定公认、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评价是否限于会计相关控制,还是扩展到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根据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提法,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稽核控制等。显然,这些内容中已经包含了会计相关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如环境控制中的治理结构控制、管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等。而财政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定位上采用了“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的意见,并不包括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相应地,在内部控制评价内容上采用财政部的标准与采用证监会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目前的执业水平而言,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限定在会计相关控制方面还是合理的,如果要对会计控制以外的其他控制做出评价,则有必要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和法律责任。因此,征求意见稿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对“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审核。这一点显然与目前证监会的要求存在一定距离,也构成了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时点与时段之争

内部控制的评价应针对某一时点还是某一时间段(期间)?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内部控制是持续运行的,不存在仅在某一时点上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某一时点上的内控没有任何意义。也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反映出在评价当日那个时点上的内部控制运行状况,但作出该时点内控是否执行有效的结论并不意味着仅仅考察该时点,而是需要考察一个合理期间内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面对特定委托要求其对一定期间的内控做出评价时,也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评估有关风险和成本因素。吴水澎等(2000b)认为,应“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整个年度的审计与报告”,理由是某一时点有效的内部控制不能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或企业在整个经营期间内守法经营。潘秀丽(2001)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期间,应当与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且准备公布的会计报告所覆盖的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为准。”Arens和Loebbecke(1997)指出,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时间范围应由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商定,同时应考虑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目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我们没有发现对评价涉及的时间范围所做出的要求。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10篇

关键词:XBRL;分类标准;审计鉴证;财务报告

中图分类号:F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25-0144-03

XBRL是“Extensible Business RepoftingLanguage”的缩写,意为可扩展的商业报告语言,它是一个开放的、独立的国际标准,以因特网联结为基础,是社会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实时、准确、高效的金融与商业报告数据的电子存储、操作、多用途使用与交换的信息标准,能够为私人和公共机构的内部和外部信息交流以及整个商业活动提供一个无缝的信息传递网。XBRL拥有的技术特性使其应用非常广泛,在国内外企业财务信息披露中发展迅速。

XBRL技术的运用,使得公司内部和外部能够更加方便、有效以及快捷的对财务信息进行收集、转换和处理。

一、XBRL财务信息披露格式概述

XBRL的目的是要代替原先标准的网络页面或者打印文档形式的金融报告,它为每一个数据都定义了一个特有标签,这个标签是可以被计算机直接读取的。企业可以使用XBRL来为收集整理金融报表节约成本,规范流程。如果公司的商业报表是XBRL格式,那些投资者、分析家、金融机构等金融数据的使用者,就可以方便快捷地检索、比较和分析这些数据。XBRL可在不同的语言和会计标准下处理数据,能够很好地适应不同的需求。使用合适的映射工具,商业数据既可转换成XBRL格式,也可通过相应的软件把需要的数据从XBRL文档中提取出来。

XBRL恰恰是为了解决传统财务报表的问题而诞生。对于财务报表制作者,XBRL可使报表制作者在制作报表期间节约大量用于整理、收集数据和制作报表的时间,降低大量人工采集数据的风险。对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既可以大量节约从报表中检索数据的时间,提高数据检索的准确性;还可有足够时间对数据进行分析。

二、XBRL对财务信息生成和使用的影响

借助兼容XBRL的财务软件,企业将能够自动实现数据搜集整理,不同企业的财务数据将能够自动汇集而生成无格式的XBRL实例文档,通过唯一的实例文档很容易生成包含不同数据子集的不同种类的报告。使用XBRL的还可以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在XBRL条件下,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或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在个性化输出和阅读财务报告的同时,可以自动化处理电子化数据,而不受财务信息披露格式的影响,比如投资者可以任意地检索、分析有关企业的财务和商业数据。监管者将比以前更加有效和快速地集合、验证数据。

三、XBRL在我国应用所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主导、行业实施的格局并未形成,导致XBRL标准的推出缺少权威性

对财务报告及利用的标准化问题已经找到了解决之道,而且作为中国第一个以单位身份加入XBRL国际组织的上证所,在我国XBRL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处于领先地位。然而,XBRL标准的制定与推广由于没有政府主管部门的参与,因而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必然缺乏权威性,尽管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某一行业标准的推出并不需要政府部门的直接参与,但正向的指导推动作用还是必要的,在我国的现实国情条件下政府部门的直接参与,确是构成XBRL标准权威性的重要因素。所以,网络经济时代政府主导并推动行业企业标准融入全球一体化,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自身职责。

(二)信息化悖论在我国现实经济环境中的客观存在,形成了XBRL标准推广的制约瓶颈

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企业在应用MRPⅡ、ERP系统方面的投资己超过80亿元人民币,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应用的成功率不到10%,达到预期效果的更是寥寥无几。因此,基于对MRPⅡ、ERP系统提供支持,全面提升企业信息价值链的XBRL标准,必然也要正视和面对这一令人尴尬的现实问题。即ERP等信息系统的实施效果,严重分化了人们对信息化的信心和对信息系统本身的接受程度。原因在于:无论是ERP系统还是XBRL标准的推广与实施,必须结合国情、行(业)情及人(员)情,首先从打好信息化的基础工作做起,包括人员素质、认知意识、社会环境及文化氛围等各个方面加以调研和改造,并应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予以整体推进和落实,即将信息系统及其标准本身的实施与行业背景、管理模式等一系列因素结合在一起进行通盘考虑。信息系统及其标准的实施效果,“木桶理论”是最终的决定者。因此,信息化不单纯取决于某一系统和标准自身的优劣状况,更取决于实施过程中整体推动运行结构中最薄弱环节的实际状态。

四、XBRL财务报告审计鉴证服务的启示

由于XBRL格式的财务报告信息在可靠性和安全性上存在着多方面的威胁,为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并在XBRL实例文档中能表达鉴证信息。美国注册会计师特别委员会在对鉴证服务的报告中给出了定义:鉴证服务是为决策者改进信息的独立的专业服务。鉴证服务对信息的类型没有限制,可以是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同时,鉴证服务可以是对历史事件和状况的鉴证,也可以是对正在发生的过程或系统控制(如内部控制)进行的鉴证。

(一)必须加快审计信息化步伐

当审计师对电子账进行审计时发现:由于会计软件的数据标准不统一所带来的审账的难度,以及对计算机审计知识和技能掌握的迫切性等。XBRL财务报告在我国还处于起步试点阶段,其推广应用首先要解决分类标准和财务报告的安全可靠性问题,共同制定分类标准和研究相应的审计验证准则,以便跟上XBRL的发展步伐。

(二)XBRL格式财务报告将带来审计模式创新

随着会计信息化以及计算机审计技术的发展,传统的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基础审计模式转换成账套式审计到数据式审计模式。账套式审计模式是手工环境下审计模式的仿真,仅是纸质账目变成电子账,审计对象扩展到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其风险因素;数据式审计模式是直接以电子数据为对象进行检查的审计模式,审计人员直接深入到系统底层获取数据,然后通过数据分析软件对底层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来获取更多类型的审计有用信息。这种审计模式打破了长期以来审计查账的思维定式,有利于用软件进行分析性测试,帮助审计师进行职业判断,实施风险基础审计。XBRL三个层次(报告、总分类账、扩展元素)的标准化及其推广应用,有利于数据式审计模式的实施,以及审计方式的变化。首先,三个层次的应用,为财务报告的审计提供了“下钻”功能,审计师可以在网上实现在线审计;其次“XBRL分类账”和“扩展元素”解决了底层数据格式不统一问题,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被审信息系统内部嵌入实时审计软件,为持续审计模式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撑平台。

(三)审计师面临业务拓展的机遇和运用新技术的压力

按照信息技术的发展定律,影响XBRL财务报告应用的技术障碍将很快解决,随着分类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对财务报告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审计鉴证就显得尤为迫切。在XBRL格式的财务报告仅作为传统电子化财务报告的补充应用阶段,给审计师提供了拓展业务的机会:对XBRL财务报告的鉴证服务。由于信息的可靠性极大的依赖于生成信息的系统和控制的可靠性,以及网络安全的有效性,因此,Web认证(Webtrust)、对信息系统可靠性的鉴证(Systrust)等都将会成为鉴证服务的新领域。这类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鉴证服务全是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完成的,不仅要掌握互联网环境下的财务报告和鉴证技术(如XML、XBRL、XARL),同时要掌握计算机审计技术;还要了解网络安全技术,如信息加密、数字签名、公共密钥结构(PKI)等技术。显然,审计师面临信息化带来的巨大压力和挑战,而不断进行知识更新,跟上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是应对挑战的最好措施。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11篇

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台和实施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为注册税务师行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而国税发[200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和国税发[2007]10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准则,适应了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迫切需要对促进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006年3月审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变动对注册税务师的知识更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家对从事税务的从业人员出台了相关的执业准则。注册税务师可根据需要,对所从事的业务通过审查核实,运用书面报告来表述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签发报告书成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重要标志。在税务服务过程中,签发出具的报告只要具备了鉴证性的全部特征得到认可,就可以归为鉴证类。注册税务师行业必须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所得税鉴证业务,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执业标准体系与业务管理体系的建立

伴随新税法实施,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执业标准体系与业务管理体系的建立也势在必行。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管理体系的合理构建,是注册税务师在经济社会中拓展所得税鉴证业务的制度保证。而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执业标准体系的建立是拓展所得税鉴证业务的技术和质量的保证。建立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职业指南三个层次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标准体系框架,符合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特点。基本准则分为所得税鉴证基本准则和所得税服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按照所得税鉴证项目和所得税服务项目的范围分别制定执业指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准则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准则,将鉴证报告标题规定为“鉴证事项加鉴证报告”,针对不同的鉴证事项,报告标题各不相同。在注册税务师所得税鉴证业务管理体系的构建中,应准确把握税务机关、行业协会、税务师事务所在涉税鉴证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定位,使每个角色发挥最大的效能,为税收工作服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注册税务师协会应该在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能力,为执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下工夫,重点加强质量控制管理、职业道德教育和考核奖惩。在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和强化管理方面下大工夫,按照作业流程实施环节控制,促进所得税鉴证业务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

三、新税法下所得税鉴证业务中的执业独立性

(一)在所得税法制体系中没有针对注册税务师的系统的责任承担条款,难以对抗经济利益的吸引,这与所得税税鉴证业务对执业质量和法律责任的高要求极不相称。现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设计中,对税务机关的过度监管是改制不彻底的表现,也破坏了行业独立性。我国大部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意识中缺乏对自己的职业特质全面、客观的认识。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执业选择破坏的即是注册税务师的独立性,影响客观的执业立场。事务所为维系业务关系而受自身和客户的双重利益驱使,是破坏独立性的最常见表现。税收支出构成企业的成本,市场主体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必然会拼命追逐税收利益。涉税鉴证业务的广泛开展使一部分纳税监管责任从政府部门移向注册税务师,对独立性产生更大的破坏。竞争带给每个事务所以生存的压力,迫使他们想方设法排挤竞争对手,鉴证公信力大打折扣。

(二)委托制度是事务所承揽业务的唯一合法途径。所得税鉴证业务的严肃性要求增强执业各方面的谨慎,要求事务所对每笔业务的鉴证客户基本信息和承揽情况上传至管理中心的信息系统进行初步的备案和资格审查;可以在省辖区内率先推行统一收费下限,并严格限制上浮比例;统一收费可以同时鼓励跨区域执业,打破区域垄断经营和刚性分割市场,从而切断购买鉴证意见的途径,保证执业独立性;组织人员对鉴证业务进行初步的抽查与再复核,事务所应按规定对执业人员进行再培训,保持执业的先进性。对涉税鉴证成果的信赖意味着行政责任的部分转移,同时也是监管责任的加重。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对辖区内个案的涉税鉴证全过程的复核性检查以及对客户业务关系的再考察充分做好涉税鉴证工作的配合。

(三)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促进了所得税鉴证业务的广泛开展,也赋予注册税务师以新的历史责任,客观上要求更完善的立法机制保障。因此强化注册税务师队伍的社会责任感和执业公信力至关重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的级次上确定注册税务师在经济领域的地位,用社会监督来约束其执业独立性,强调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通过一系列处罚细则的制定来界定违法人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真正起到警示作用。所得税鉴证业务覆盖面的扩大使企业的整个涉税环节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要求服务主体拥有更客观的立场,提升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社会认可度。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12篇

论文 关键词:司法 鉴定 体制改革

论文摘要:随着 科学 技术的迅猛 发展 和法制力度的增强,繁重的司法鉴定与我国目前鉴定体制出现了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需要我们从本质上认识和思考司法鉴定的特性和特点,建立一套符合司法鉴定 规律 的鉴定体系。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人民司法制度的逐步成熟,特别是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更新,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已越来越广泛。近几年来,不仅法医学、文件检验、痕迹检验、指纹档案、人体测量、生物毒化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技术手段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发展,并且将声纹、唇纹、视网膜、】)na、拉曼光谱、c14、测谎等高新技术鉴别手段也应用到了司法实践。此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后不断增长的社会 经济 形势,调整民事、经济、 金融 等社会关系,相关司法 会计 、审计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造价鉴定,机械化工、产品质量鉴定,医疗、美容等专业化技术鉴定也正在逐步开展起来。这表明:我国的司法证明方式正在从“人证”向以“物证”为主体的阶段迅速发展。wwW.133229.CoM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应用程度以及其鉴定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司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纵观 历史 ,我国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建立东方式的奴隶制初始、到清朝道光20年封建制的古代司法制度中,司法技术的应用在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历史。根据《秦简·封珍式》有关案例记载,我国秦朝就已经有了法医人体检验的实践。十世纪出版的《疑狱集》和据此补充改编的《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提供了珍贵的调查分析范例和验尸技术,宋朝人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更是世界上最早一部法医学专著。在从事司法技术检验的人员方面也有“件作”这个形象代表出现。古代司法制度光辉灿烂的文明史,足以代表我国司法鉴定在世界司法史中的重要地位。当然,从 现代 司法鉴定角度来看,我国古代司法鉴定仅仅涉及了现代司法鉴定中法医学这一个方面,“物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还相当低下,也无法形成一种司法鉴定制度。

审查、认定司法鉴定结论是司法人员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只简单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检材料是否齐全,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鉴定中有无私情等审查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要使司法鉴定结论在现有的 历史 条件下,正确地反映案件客观事实,就必须对司法鉴定结论本身进行审查判断。包括鉴定所运用的理论、技术是否正确,鉴定人的认识水平是否具备,认识方法、角度是否正确,检验步骤、方法是否符合规范等等。对司法鉴定结论本身的审查判断,由司法人员自身是不能完成的,因为他们不具备这方面的专门知识,必须要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参与。通过专业人员的审查判断,才能明确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二)司法鉴定结论审查判断的步骤。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应当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由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本身进行审查判断。包括鉴定所运用的理论、技术是否正确,鉴定人的认识水平是否具备,检验步骤、方法是否符合规范等等。二是由司法人员对鉴定活动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司法鉴定结论所反映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包括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检材料是否齐全,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鉴定中有无私情等等。

通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审查的参与,多层次多渠道把关,配合司法人员审查并提供相应审查意见,有利于司法人员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有更深人的认识和把握,才能客观、 科学 地评断司法鉴定结论,正确处理案件。

四、强化管理职能,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科学设置鉴定机构,严格管理司法鉴定活动,这是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活动与其他 企业 、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所进行的技术鉴定活动,是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两种技术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活动的层次相对较高,具有国家认同、司法强制的性质,这有别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所进行技术鉴定活动的当事人双方认同性质。因此,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从立法的角度进行规范,并对司法鉴定进行严格的限定、管理和审查认同。

司法鉴定活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实施 法律 的过程中,聘请相关司法技术鉴定人员,对相关技术性问题通过相应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检验、鉴定,以此达到技术问题圆满解决的一系列活动。这种活动通常包括委托、检验、鉴定、举证、质证和认证几个步骤,主要由司法人员和相关技术鉴定人员共同完成。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内容,主要围绕司法鉴定活动各个环节来展开,粗略分析,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在司法鉴定体制上,首先要明确司法鉴定活动是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来组织管理,而不能由部门或者某一机构来组织管理。原则上应当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组织机构来实施管理。在设置上,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的特性,在设立司法鉴定服务 网络 的同时,建立司法鉴定监督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司法现状,笔者认为此项工作应当在人大法工委中设立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机构,即司法鉴定工作组,负责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组织管理,而不能将组织管理机构设立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些法律实施机关。在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立司法鉴定服务系统,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在司法机关中,设立司法鉴定监督体系,严格审查司法鉴定服务系统出具技术鉴定报告或结论,并代表国家对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认同。

(二)司法鉴定活动程序的管理。司法鉴定活动程序主要包括委托、检验、鉴定、举证、质证和认证几个环节。首先是委托,在委托过程中,要明确主体,刑事案件的委托主体必须是司法机关,民事、 经济 .行政案件的委托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企业、事业单位。委托鉴定内容要加以限制,超出鉴定机构鉴定范围的鉴定要求为无效委托。委托要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具有委托书,填写委托报告,移送检验材料等等。其次是检验、鉴定,由司法技术鉴定人员按照规定的检验鉴定程序进行,具体检验鉴定程序由司法鉴定工作组组织相应专家制定。第三是举证与质证。国家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当事人及其人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举证和质证,提出鉴定质疑、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其论点、论据是否充分,必须由部门司法技术人员审查评断。第四是认证。应当由部门司法技术人员与司法人员共同审查判断。

司法鉴定活动程序的管理,应当由法工委司法鉴定工作组组织相应专家研讨制定相应法规,以法规的形式进行管理。严格规范司法人员、司法鉴定人员、部门司法技术人员的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活动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

(三)司法鉴定活动中应用理论与技术的管理。司法鉴定所应用的理论和技术,应由法工委司法鉴定工作组组织专家鉴定、审核,并公告。凡是未经公告的应用理论或检验技术方法,均不能应用于司法鉴定。应用未经公告的理论、技术进行检验鉴定,所得出的司法鉴定结论视为无效结论。

任何机关、单位、个人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应用于司法技术鉴定前,必须通过相应程序申报成果,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法工委司法鉴定工作组审批,审批公告后,才能应用于司法鉴定。对于陈旧的理论或检验技术方法应通过专家评审,及时更新。

强化司法鉴定应用理论、技术管理的目的,就是要让司法鉴定结论能够代表 现代 科学技术的 发展 水平,让司法鉴定活动紧跟时代的步伐,通过理论、技术的不断更新,促进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提高。

(四)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首先是鉴定机构的设立,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由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成立,开展司法鉴定检验工作。机构设立要通过立法确定设立的必要条件,例如由三个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鉴定设备资产达百万人民币以上等等,对机构实行审批挂牌制。其次是人员的管理,采取工种职务职称等级制,对参与检验、参与鉴定、出庭作证等划分不同的等级职务。同时采用任职资格考评,进行 教育 分和业绩分评审,发放任职资格证书。设立错案追究制度,区分认识错误和责任错误,采取责任错误追究制等。

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在观念上应提高到国家权力实施的高度,需要通过相关立法来规范管理。司法鉴定体制、机构以及人员的设置与管理,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五、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构想

鉴于当前我国在司法鉴定存在制度上和认识上的误区,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存在诸多弊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司法鉴定质量,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笔者主张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一)设立司法鉴定权力(法律)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中,设立司法鉴定法律工作组。负责组织专家、教授研究制定司法鉴定的法规,统一技术鉴定标准,规范、技术鉴定所适用的理论、方法和操作步骤,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方案,明确司法技术鉴定人员与部门司法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技术要求,确立鉴定回避制度,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活动。

设立司法鉴定权力(法律)机构至关重要。只有通过设立权力(法律)机构,制定相应法规,才能依法维护司法鉴定秩序,统一鉴定标准,才能对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司法鉴定权力(法律)机构通过接受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以及司法部门中部门司法技术人员的反馈信息,不断更新技术理论,改变管理方式,以实现司法鉴定的推进性发展。

(二)设置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设置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司法技术鉴定服务机构的具体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辖区内申报设立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进行审批,对辖区内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进行鉴定资格审查;二是审查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的鉴定报告,并签署审查意见。只有经过司法技术鉴定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的鉴定报告,才能移交相关委托机关、单位、或个人作为司法鉴定结论来使用。

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当由相关技术专业的专家和司法管理人员共同组建。由多名具有较高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专业组,对相应技术专业的鉴定报告进行审查,专业组成员可以专职,也可以由鉴定服务机构的专家兼职产生。

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在行使管理、审查的过程中,收取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的管理费。同时向司法鉴定工作组,转报司法鉴定服务机构报送审批的新的运用理论和技术,反馈鉴定和管理中现行法规所存在的问题。

(三)设置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服务机构可以是鉴定所,或者是鉴定中心,既可以是单一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综合鉴定机构。由数名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专家申报组建,具体办法由法律工作组制定。司法鉴定服务机构的人员为司法技术鉴定人员,从事专业技术鉴定工作,制作鉴定报告,收取委托机关、单位、或个人的鉴定费。

司法技术鉴定人员在进行司法技术鉴定过程中,自觉接受当地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司法鉴定工作组制定的鉴定法规,按照法规所规定的理论、方法及检验步骤进行鉴定检验活动,客观公正地检验鉴定。

(四)设置部门司法技术人员。在司法机关内设置部门司法技术人员,负责向司法鉴定服务机构提交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委托书,收集相关技术鉴定资料,移交鉴定费等;同时对司法技术鉴定审查委员会移交来的鉴定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向司法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向司法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科技查新;服务质量;提升与完善

前言:科技查新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以科技文献资源为基础,以信息检索为手段,运用综合分析和对比的方法,为科研立项的评价、成果鉴定以及专利申请等项目的创新性和先进性提供科学依据的咨询服务工作。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传统的科技查新服务水平和质量都存在一些问题,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因此,如何提升科技查新服务质量是查新机构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1 科技查新的特点

1.1检索手段多

科技查新服务是一项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主要通过人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等手段对课题的新颖性进行查证。由于课题种类丰富,需要检索手段多样化。其中科技查新检索主要以计算机检索为主,以手工检索为辅。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检索速度加快,检索的途径也变得更加丰富,从单机检索到联机检索,再到网络检索几个阶段,科技查新检索向着智能化方向发展[1]。

1.2服务范围广

科技查新服务范围主要包括课题的范围以及研究对象的范围。查新课题范围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科研类查新,主要包括立项查新、成果鉴定查新、申报奖励查新、实施奖励查新;第二,产品类查新,主要包括开发新品的查新、产品评优的查新以及产品市场行情的查新;第三,技术方法上的查新,主要包括引进技术查新以及技术动态查新;第四,专利类的课题查新,分为申请专利查新和专利有效时间查新,和专利纠纷查新。

1.3具有鉴证性

查新是文献检索和相关情报调研相互结合的情报探究工作。它主要以文献为查新的基本载体,以文献检索和情报调研为基本手段。检测出的结果是评定文献课题的重要依据,通过对查新项目的综合分析,对项目的新颖性进行科学审查,并在具体报告中将查新依据列出,充分做到查新工作有对比性,而且有结论。

2 科技查新的流程

科技查新工作的流程是指在科技查新过程中具体工作环节的安排。在具体查新中工作流程严格明确不仅有助于查新工作的规范化,还有助于对项目的质量管理,由此可以看出,查新流程的规范化对于查新工作的效率以及服务质量都有着重要意义[2]。科技查新流程如图1所示。

2.1查新用户接待

在查新服务初期,用户针对项目提出查新委托要求,然后查新工作人员在用户确认情况下拟定查新项目委托协议,并且工作人员需要与用户交流,共同找出查新项目的特征,便于查新服务开展。

2.2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分析

由于查新项目内容比较广泛,在专业知识积累上,查新项目团队需要聘请专家进行项目查新。专家能够对项目提出具体指导建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查新项目都需要专家来进行指导查新,有的项目相对浅显时,只需要查新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分析查新,并且提出检索意见。

2.3文献检索与整理

根据委托人的查新要求,查新工作人员需要选择合适的检索工具和检索数据库进行相关文献检索。工作人员对用户所提出的检索要求报告进行分析,找出关键点,并且制定检索顺序。在检索目录上明确列出检索项目具体细节,最后仔细筛选文献资料作为查新报告的附件内容。

2.4查新报告的撰写和审核

查新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检索的结果对应查新报告进行填写,并且整理好文献附件。在这之后需要专家组对查新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最终盖章,查新报告才算生效。查新服务的最后步骤就是对报告进行项目登记、存档、建立数据库,查新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作为存档,另外两份盖章交给用户保留,这样算完成一个查新工作。

3 科技查新的作用

3.1为项目研发提供文献信息

在进行查新之前,很多科研人员对项目本身的技术基础并不是非常了解。而不同项目信息的知识结构不尽相同,因此给科研人员的信息获取带来难度,而恰巧查新机构本身拥有非常丰富的文献信息资源,查新人员通过完善的检索系统基本实现在科技查新中基于文献查找、原文索取和文献鉴定等一系列的科技服务。科技查新能够大大地节约科研工作人员的时间,能够使得工作人员在该项工作中,对国外科技项目发展的状况进行了解,从而避免很多重复研究。

3.2为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提供依据

科技查新能够为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评估、验收、转化和奖励等服务,在这些过程中提供情报依据,并且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的判定,从而能够保证该项目的科学合理性。传统的成果鉴定是由专家来完成的,如果一个查新过程中没有查新报告,只有专家组的建议,那么该科研成果的查新难免会有不公正的地方,这样会对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带来消极影响,并且在科研成果的推广上也造成阻碍。而高质量的查新工作不仅能够结合借鉴专家学者丰富的专业知识还能保证成果鉴定的权威性。

3.3为科研立项提供客观依据

科技查新工作既可避免重复立题或立项,又可以避免重复和无效劳动,节约科研资金,缩短科研周期。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查新报告可了解所申请课题在国内外是否有相同或相关研究、是否具有新颖性;而对科研人员来说,通过科技查新可了解其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动态、研究热点和空白点,即科技查新对科研人员选题、确定研究方向提供了相关的文献依据,起到参考咨询的作用。

4 科技查新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科技查新服务贯穿于企事业单位的专业科学领域和高等院校之中,查新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在科研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科技查新服务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4.1科技查新人员服务意识不强

随着科技项目逐渐增多,使得科技查新机构的任务变得更加繁重,查新工作的突发性任务使得查新工作人员工作过于劳累,经常出现身心疲惫的现象,有的科技人员过分相信自己已有的认识,认为科技查新仅是一种管理程序,可有可无。有的人即使查新,也是行色匆匆,把查新当作形式[3]。这样长此以往的恶性循环,造成了查新员工的服务意识下降。

4.2科技查新人员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当今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新理论、新技术不断出现,研究项目逐步向高难度、跨学科、多元化方向发展,这就给查新人员的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查新人员认知背景的差异,加之受专业知识所限,与查新委托人沟通不畅,导致撰写的查新报告质量存在较多问题,比如查新报告数据的采集缺乏全面性,查新结论的描述缺乏专指度和深度等[4]。查新报告审核人主要依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和经验来考察查新报告的检索质量和结论质量,尚未有适当的定量评判标准和方法,因此难以保证查新服务的水平。

4.3 科技查新服务形式缺乏针对性

目前,传统的科技查新服务仅能够为用户提供成果鉴定查新、技术创新查新和专利申请查新等缺乏关联性和针对性的单检索信息服务。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用户对科技查新的个性化服务需求也越来越大。这就造成了科技查新服务与用户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有必要拓宽科技查新服务的形式,针对不同用户需求开展增值服务,以此提升科技查新服务的水平。

5 科技查新服务质量提升对策

5.1强化查新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查新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为了提升查新服务的水平,需要加强对查新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查新机构需要建立规范的查新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可以定期进行相关现代信息技术以及企业文化教育等讲座或培训,并对培训进行严格的考核,持证上岗,以此来提高查新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使查新人员端正工作作风,增强专业知识储备和职业道德。同时,还需要加强查新人员之间的交流和相互学习,可以通过举办查新研讨会、组建科技查新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来实现。

5.2 加强查新用户满意度调查和信息反馈

科技查新是一项服务性的工作,用户满意度是其可持续发展的直接决定因素[5]。只有不断反馈用户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使查新人员积累经验,吸取不足,以此提高查新服务的质量。因此,查新人员需要在完成查新报告后,定期和用户进行沟通,收集用户的反馈信息,可以采用电话沟通、发放查新意见反馈表等方法了解用户所查项目的立项、申请专利等进展情况,通过对反馈结果的分析,来获得对查新报告的质量评估,根据不同用户的意见和要求不断调整查新管理系统中的具体工作流程。

5.3建立规范的科技查新规章制度,规范查新流程

在科技查新过程中,需要建立规范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应包含具体明确的查新评判标准,使查新人员有明确的指导书。查新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并且实施切实可行的质量评估体系,优化查新流程,可以将ISO质量认证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引入到科技查新中,有助于查新机构规范查新业务流程和操作程序,建立对市场的快速反应机制[6]。

5.4 开展科技查新增值服务

随着科技信息服务市场化的逐步推进,科技查新机构要想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除了提供传统科技查新服务外,需要深入挖掘自身科技信息资源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优势,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信息增值服务,比如可以向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竞争情报服务、定题情报服务和专题服务,改变以往简单检索信息的单一服务方式,以便更好地满足技术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国家的科研发展需求。

结论:综上所述,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科技查新需紧跟社会和科技发展的紧迫需求,提供高质量的科技咨询服务,在今后的查新工作中,应进一步改善自身工作体制,加强查新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与服务能力培养,不断提高科技查新的服务质量,以知识促进服务创新。■

参考文献

[1]赵宏铭.对科技查新工作的再审视及未来发展的思考[J].科技管理研.2008,(7):l2l~l22

[2]庞佳.科技查新流程的优化设计――以提高立项质量与国家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的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4(6):40-41.

[3]罗林枝.科技查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5(8):475

[4]黄继东.查新报告质量控制.情报杂志,2001(5):61-63.

[5]谢新洲,夏晨曦,柯贤能.科技查新行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分析.图书情报工作,2009(06):12

[6]石颖.科技查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情报科学,2005(9):1344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报告鉴证 鉴证标准 启示

一、引言

近年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社会问题不断出现,企业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对劳动者、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的全面发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2006年深交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8年上交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CRS报告。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六大重点改革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企业社会责任列为重点领域立法。

从2006年以来,我国企业共5 468份社会责任报告,但仅有366份CRS报告进行了独立鉴证,审验平均比例仅在6%左右。主要是因为国内权威标准匮乏且不统一,主要参考国外标准,但CRS报告鉴证标准的统一对提高报告质量十分重要。目前,我国最主要的审验标准有《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验证标准》(CRS-VRAI)和《企业社会责任编写指南》(CASS-CRS 2.0)。

本文将我国以上两种标准与国外的ISAE 3000、AA 1000和G 4进行比较分析,以得出完善和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及鉴证标准的一些启示。

二、相关文献回顾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全面沟通、交流的载体(刘巧妹,2012)。AA 1000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定义为: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流程,根据适用的规范和标准,对组织公开披露的绩效信息及管理体系、数据和流程做出评估,以提高组织公开披露信息的可信度。阳秋林、李正(2013)又强调了鉴证主体、鉴证目的以及鉴证标准等。

国际上有代表性的主要是西方公司社会责任审计,如关于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的ISO 9000、关于环境保护体系的ISO 14000、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劳工标准、人权标准等,如FLA(公平劳工社会守则)、ETI(道德贸易行动守则)等。这些标准正在逐步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姜虹,2009;沈洪涛等,2010;阳秋林、郭丹,2014;王彤彤、郭新等,2015)。

对国外CRS报告鉴证标准的研究主要采用比较分析。黄彤(2012)从制定背景、侧重方面、标准导向、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四个方面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之外的其他鉴证业务国际准则》《AA 1000审验标准》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审验规章》进行了比较。杨海燕、许家林(2009)从目标、审验范围和重要性、保证程度、完整性和回应性、审验的公开声明或报告、对立性和无偏性、审验人员的胜任能力等七个方面比较ISAE 3000和AA 1000的异同。对国内CRS报告鉴证标准的研究较少,主要代表学者是陈涛、沈洪涛(2015),他们以2010―2013年的数据研究了我国CRS报告鉴证的最新进展,发现2010年以来评价原则中增加了全面性、清晰性、实质性、响应性、可读性、应对性、可持续发展性以及创新性,评价原则更为多样,并指出鉴证标准和评价原则的多样化降低了鉴证报告和鉴证信息的可比性。

总体而言,目前学者对我国CRS报告鉴证标准的研究较少,其研究主要集中于对西方公司CRS标准的介绍以及对国际CRS报告鉴证标准的比较,且未形成统一的CRS报告审计鉴证标准体系。

三、国内外CRS报告及鉴证标准概述

(一)国内CRS报告及鉴证标准概述

1. CASS-CRS 2.0。2011年中国社科院了《指南2.0》,包含编写原则、步骤和指标。它对ISO 26000的重要指标进行解构分析,新增14项、改进16项具体指标,责任管理指标也由4个方面增加至6个方面,行业覆盖范围由37个行业扩展到46个行业。它创造了“四位一体”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突出了责任管理的重要性,包括责任战略、责任治理、责任融合、责任绩效、责任沟通和责任调研。并对“三重底线”原则进行了重新组合,将客户责任纳入市场责任,同时用“市场、社会和环境”取代原来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持了各板块间的平衡,优化了整个指标体系结构。

2.CRS-VRAI。由中纺工业协会社会责任办公室负责研究和起草,依据了之前的《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纲要》和《中国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评估要求和规程制定,并充分参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 号》《ISAE 3000》《ISO 19011》及ISO 9001、ISO 14001、OHSAS 18001 等管理体系。它提出了验证的基本原则、操作规程及验证结论的内容和形式要求,旨在为中纺工业协会、验证服务机构及纺织服装企业的CRS报告验证工作提供原则指引与操作规范。

(二)国外CRS报告及鉴证标准概述

鉴定服务报告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论;鉴定资质

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部分,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专业机构精通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别和判断,从中收集证据和做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司法会计鉴定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着问题。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找出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业务水平较低。在市场经济中,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被誉为“经济犯罪的克星”,要想找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那就一定要比他们“技高一筹”,但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中有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仅是掌握会计知识,还有一部分人对现行的法律掌握不全面,凭借过去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严重的影响。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对业务是否受理无明确答案。司法会计鉴定受理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接到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和《司法会计聘请书》后,做出同意接受聘请的意思表示。可是,在诉讼案件中,有些送鉴人直接对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委托,司法会计鉴定人对是否受理业务无明确答案,若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受理,这样导致的后果是鉴定程序不合法使鉴定结论失败。其次,目前许多送鉴人所提出的鉴定要求的适当性较差,影响司法会计鉴定人对业务是否受理的判断。

(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够真实。依据我国的审判传统和现实,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应该不断向中立发展,保证审理的公正、公平。但是鉴定报告的结论不合法、措辞不够严谨、形式不完整等方面使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失去真实性,难以成为诉讼证据。

二、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考核标准和资格缺乏规范。在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考核标准并不完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但是拥有什么样的知识算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其次,司法会计鉴定人以会计的专业知识进行查账、出具鉴定报告,专业意识优于证据意识,证据意识薄弱,失去了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色。

(二)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受理方法。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领域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会计受理方法。司法会计鉴定人不能按照标准的方法开展业务,而是根据自己的经验、主观判断是否受理义务,这无疑会对送鉴人和鉴定人造成影响,不利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进行。

(三)无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真实性的制度。虽然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但是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人还没有可以遵循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真实性的制度,集中表现为司法会计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不够重视,导致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失真,其权威性受到了冲击,严重制约司法会计鉴定在我国的发展。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解决对策

(一)制定司法会计鉴定人考核标准,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就我国而言,国家司法会计鉴定主管机关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制定较为科学、完善的鉴定操作程序和质量考核制度,符合会计鉴定业务的特点和自身发展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鉴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鉴定人员的执业水平。鉴定人员应自觉树立证据意识,从证据规则要求的角度去考虑或证明涉案会计事实,做好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本职工作。

(二)建立统一的会计鉴定受理方法。司法会计鉴定的是否受理对司法会计的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规范受理的方法。第一,确保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合法。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16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第二,司法会计鉴定人根据案情的判断,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凡是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诉讼案件,一般来说案情都比较复杂,涉及经济案件的公司会计核算较不健全,鉴定人应将自己的能力和外部因素相结合,判断是否受理案件。第三,观察鉴定要求是否是与法律有关意见。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送鉴人的司法会计鉴定知识薄弱,提出的要求不明确,或者是提出一些法律的定性问题。鉴定人应与送鉴人进行协商鉴定要求,判断案件是否受理。

(三)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真实性,增强说服力。为增强司法会计报告的说服力,笔者认为从以下方面建立相应的制度。第一,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须出庭质证。出庭作证的目的在于让鉴定人亲自出现在法庭上发表证言,证明鉴定结论是建立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第二,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和风险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3款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对鉴定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会计勾稽关系,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此外,还应当加大鉴定过错的成本和机会成本,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严肃性,从而提高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的说服力。

总而言之,司法会计鉴定将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可替代的角色,司法会计鉴定体系也会逐渐完善,在提高其公正性与权威性的同时,让司法会计鉴定健康、有序地发展,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