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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属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刑事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近代刑法理论中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教育刑理论以及刑罚目的的再社会化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典型反应。大庆地区为顺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改革工作的需要,自2008年起创建少年法庭,2010年开始大庆地区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归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自成立以来“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件,帮助、挽救失足少年242人。其中2008年5件8人,2009年4件5人,2010年54件65人,2011年138件164人。2008年以来,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数为108人,约占总人数的45”。在审理过程中,少年法庭一直重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尤其是在适用缓刑案件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教育挽救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与上海长宁区法院、北京石景山区、云南盘龙地区等最先开展未成年人诉讼改革的试点地区相比,高新区法院在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上尚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众多基层法院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完善,对于我国少年法庭适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社会调查制度是随着犯罪原因、目的以及刑罚理念的发展而诞生和不断完善的。在新的刑法理念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刑事诉讼中推行社会调查制度,如根据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除设立少年法官外,另设缓刑官员。少年法院在接到相关人员或机构提出的控告后,由缓刑官员启动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对涉案青少年的背景性材料进行调查,其社会调查制度包括庭前调查和判刑前调查。此外,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在其相关少年法中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我国1991年签署的《北京规则》16.1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可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处遇的普适性制度。

我国自签署《北京规则》以来,一直积极探索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确立了社会调查制度,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意味着社会调查制度在基本法中得以确立。2012年12月陆续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也分别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方面,全国多地司法机关进行了社会调查工作的探索和尝试,并形成了几个典型模式,如上海长宁区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上海模式;以海淀区为代表,自下而上由基层司法机关推动并联合社会专业力量进行社会调查的北京模式;合适成年人自侦查阶段介入并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云南盘龙模式;以及河南兰考县在少年法庭内合议庭之外设立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的兰考模式。

二、大庆地区少年法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1.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高新区法院少年法庭对于社会调查工作比较重视,特别聘请了专职社会调查员一名,该调查员曾经是一名教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有一定的了解,并与大庆市妇联、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及被告人所在社区协调,认真开展调查工作,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深层原因。在案件比较多的情况下,会聘请兼职的社会调查员,大多为社区工作人员或者在职教师,工作都认真负责。

2.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和对象。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主要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性格特点、文化程度、成长经历、社会交往以及被指控前后的具体表现和实施犯罪的原因等情况展开,调查范围主要在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居委会、生活的小区、学校、网吧等地;调查的主要对象是父母、邻居、老师和同学等。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高新区法院目前对于社会调查采取选择性适用的原则,数量大概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30%左右;调查开始的时间一般为案件移送法院经审查适宜适用社会调查报告的则通知聘任的社会调查员或者合作的专门机关进行;在庭审过程中社会调查报告不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及质证,也不需要社会调查员出庭接受询问。但是在量刑阶段,除证据外,社会调查报告有时会成为是否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等的参考依据,在庭审后报告也会被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主要依据。

(二)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调查主体单一、有限,调查制度无法覆盖全部案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会调查的主体可以由哪些组织和个人担任,故全国各地法院在社会调查主体的选择上都不一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高新区法院的社会调查员过于单一,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做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存在一定难度,由于人员有限,兼职的社会调查员本职工作繁忙,不同程度上存在精力有限、时间不充裕的现象无法保证完成所有案件的社会调查,因此通常只能选择部分案件进行,这在实质上造成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公平对待。

2.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不明确。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争议不断。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在报告的运用上“是否需要进行质证”,“是否需要进行法庭宣读”“由谁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等问题存在争议。高新区法院同大多数地方法院一样认为报告不属于证据,因此在法庭阶段不出示也不宣读社会调查报告,但报告确实会对一些案件的量刑产生影响,这无形中剥夺了控辩双方对报告询问和质疑的权利,会导致当事方产生司法不公的印象。

3.社会调查启动时间过晚、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调查经费不足。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涵盖了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社会环境、人格特点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丰富的内容,需要社会调查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全面细致的工作。目前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一般都为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审理期限的限制,进行社会调查的时间一般只有几天,远远不能满足社会调查的时间需要;社会调查员一般都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对于调查报告的性质和功能缺乏深入的认识;加之社会调查的经费严重不足,法院委托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一般都为无偿劳动或是仅报销必要的车旅费,调查员从事调查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这些都导致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和公式化,进而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丰富调查员种类、提升专业素质,实现调查工作的普遍适用

从长远来看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由专门的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是社会调查主体最佳的选择,但现阶段我国社工发展落后,因此在社会调查主体的设置上“应坚持多元化的发展方向,同时要注意吸收更多有益力量,建立起“多层次互补,专兼职相辅”的社会调查主体模式,即既包括实践经验丰富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也包括专业功底扎实的教师、学者、社会工作者,既可以设立专职的社会调查员,也可以吸纳兼职社会调查员⑤”。基于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应当注重提高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素质,定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以更好的适应社会调查工作的专业性要求。

(二)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及适用规则

对于我国一直存在的关于社会调查报告性质的争论,2012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其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就刑事诉讼法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针对实践中的困惑,《解释》明确,调查报告并非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属于证据;但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监护帮教条件,对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和准确适用刑罚,有重要参考作用。”虽然官方已明确表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但笔者对此持相反的意见。这一解释与证据法基本原理相悖,并且在实践中无法通过证据及证明规则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实践中依然会延续报告在适用中的混乱现象。因此必须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并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关于社会调查报告使用的质证规则、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证明规则,惟其如此才能使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调查报告的作用,并做到规范化使用,从而维护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权益。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进行了规定,各地也在实践中探索着这一制度。但是,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各个部门都针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整体上没有衔接,缺乏完整的梳理与清晰地系统。社会调查主体规定得比较笼统,而且缺少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统一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和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导致了实践中司法部门在实施社会调查时的不统一。

目前,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其核心问题主要有: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关联性,而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帮教的条件,并没有证明犯罪事实本身。因此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控辩双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对其加以质证。但如果公检法机关发现律师和委托的社会调查员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有比较大的分歧,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经过调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是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其应该具有准法律文书的性质。随着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应该制定出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统一格式和必备内容。

二、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

1.社会调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学习、社区以及其他关系所在地等进行实地调查,从而掌握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人。因此其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应当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况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2.社会调查主体的范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师无论是从自身条件还是从为未成年人辩护需要的角度看都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为避免律师只是从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报告而出现报告不准确和不全面的情况,公检法部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诉方和裁判者,也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依照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在公检法部门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系统性制度。以我国实践看来,各级共青团的权益部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中具有一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社会调查的工作,他们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与青少年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经验,同时又能保证中立性,公检法部门可以委托其进行调查。还要特别指出的是,2004年社会工作者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并逐步专业化。社区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随着这个职业走向正轨,社工也就比较适合进行社会调查工作,而且社区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

3.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分参加诉讼,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

三、社会调查开始的时间

虽然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比较热衷于讨论审前社会调查,但是笔者认为,律师和公安机关委托的调查员应当自侦查阶段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因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作为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以及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以及是否决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未成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据此提出的建议。个人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和背景情况。个人基本情况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况、性格特点、是否在校读书等情况,背景情况包括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关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情况、社区对其的评价以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情况;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受害人遭受犯罪影响的程度、对犯罪人的态度以及是否与犯罪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等。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建议部分是指进行社会调查的律师和社会团体中的调查员依据调查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主要包括是否应当取保候审,是否应当被不予批准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适用缓刑等。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人和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以及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成为检察院是否酌定不的依据。在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院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等轻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提供的信息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在执行阶段,执行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采取针对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方法,尽快消除其危险性,使其成为正常健康的公民。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社区;传染病;防空

【中图分类号】R197.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019(2013)12-0435-02

如今集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模式,使社区卫生所成为社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最基层单位,承担了所辖街道的社区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日常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协助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近年来不断有新发传染病的出现,尤其是呼吸道传染病如SARS、甲型H1N1流感、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等均易在社区传播,加强社区传染病管理成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管理专职人员偏少,且大多兼职,要做好社区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就需要有完善的传染病防控组织网络、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应急反应机制和具备良好综合素质及应急反应能力的传染病管理工作人员。从2003年我国为有效应对SARS而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措施以来,我们按要求不断强化传染病管理,健全防控网络,完善各项制度,基本杜绝了传染病疫情的漏报、迟报等现象,大大提高了应急反应能力,在此简单谈谈我们的几点做法。

1 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防控网络,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1.1 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我们根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文件要求制定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首诊医生责任制》、《疫情网络直报保障制度》、《疫情报告培训制度》、《疫情报告资料使用和保存》、《疫情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流程》等相关规定,将疫情报告管理、登记、核对与自查、奖惩制度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细化为具体的工作要求,发放到卫生所和辖区社会医疗机构,相关制度张贴上墙,告知相关人员必须熟记报告病种、填报要求、报告程序与方式、报告时限等内容。

1.2 健全传染病防控组织网络。

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需要组建由社区卫生所长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传染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监测报告、医疗救治、疫点消毒及后勤保障等职能小组,分工明确,职责到人,负责辖区内的各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及处置。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召开社区传染病防控工作例会,形成由各职能小组与中心各科室及社会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传染病防控网络。

1.3 建立应急反应机制。

为有效快速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方案》,成立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小分队。

2 强化知识培训,做好社区宣教,增强传染病防控意识

2.1 强化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

定期组织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重点传染病防治专题培训,增强大家特别是临床医生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疫情上报意识。每年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处置模拟演练,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突发疫情快速反应能力,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必要的知识基础。对新调入或聘用的医务人员,及时安排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专题培训。

2.2 做好社区宣传指导。

要求社区责任医生和社会医疗机构医生配合社区居委会利用黑板报、宣传单、健康咨询及讲座等形式在社区、学校、托幼机构、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等处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控与干预的知识宣传和指导,提高社区居民对传染病危害及预防知识的认知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相关传染病的效果。在传染病流行期间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从而迅速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扩散。

3 信息规范上报,疫情及时处置,有效防控相关传染病

3.1 传染病监测信息规范上报。

信息上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要求辖区所有社会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卫生室等)的医务人员认真执行疫情报告管理制度,门诊日志登记项目齐全,发现传染病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按规定做好登记,填全传染病卡片必填项目,文字要工整、清晰,临床诊断明确、合理,并及时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防保科有传染病总登记簿,配备疫情报告专用电脑,收卡后疫情上报人员要逐项审核报告卡,更正填写中出现的错误、漏项、逻辑错误等,有疑问及时与填卡人核对,并完成登记、网络直报和卡片编号归档保存。传染病报告卡填报的质量如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要达到标准,需要各部门间工作人员在登记、收卡、查对、签收和上报的各个环节认真负责,密切配合。为防止个别患者取回检查报告单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复诊而导致的传染病迟报现象,要求检验科和放射科医生在查出传染病阳性结果时按《随时反馈制度》的规定以最快方式通报接诊医生和疫情报告人员,做好反馈记录。

3.2 做好社区传染病疫情处置。

疫情报告管理人员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上查询或临床医生上报等途径获得本辖区的新发传染病病人信息后,发现有需要传染病疫情处置的要通知相关人员及时完成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针对性开展疫点消毒处理,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力争不出现传染病扩散或二代病人。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暴发疫情时,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和疾控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小分队来共同协助疾控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 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奖惩措施,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4.1 加强日常工作监管。

每月月初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人员认真检查门诊日志、防保科等处各类登记本,上网核对传染病报告卡,抽查流调、疫点消毒及预防记录,并通过上门调查或电话随访来检查工作完成质量,认真做好疫情报告自查记录。每季召开社区传染病管理工作会议,通报辖区近期的季度疫情分析及汇总材料,讨论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合理协调解决,对下阶段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中图分类号]R47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6019-(2010)05-74-0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最基层单位,承担了所辖街道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预防及协助疾控部门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近年来一些新发传染病如SARS、甲型H1N1流感、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等均易在社区传播,因此加强社区传染病管理成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传染病管理人员偏少,且大多兼职,要做好社区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就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从2003年我国为有效应对SARS而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措施以来,我们按要求不断强化管理,健全网络,完善制度,基本杜绝了传染病疫情的漏报、迟报等现象,大大提高了应急反应能力,在此简单谈谈我们的几点做法。

1 构建防控平台。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1.1完善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文件要求制定了《疫情报告管理制度》、《疫情报告培训制度》、《疫情报告资料使用和保存》及《疫情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流程》等相关规定,将疫情报告管理、登记、核对与自查、奖惩制度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细化为具体的工作要求,发放到中心各临床诊室和辖区社会医疗机构,要求相关制度张贴上墙,医务人员必须熟记填报要求如报告病种、程序、方式、时限等内容。

1.2健全传染病防控组织网络

组建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为组长的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监测报告、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疫点消毒及后勤保障等职能小组,其成员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会医疗机构的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分工明确,职责到人,共同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及处置。

1.3建立应急反应机制

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立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小分队。门诊常年实行预检分诊,腹泻病门诊、发热门诊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急救、消毒、防护药械及物品。

2开展宣传培训。增强传染病防控意识

2.1强化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

定期组织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重点传染病防治专题培训,增强大家特别是临床医生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疫情上报意识。每年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处置模拟演练,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突发疫情快速反应能力。对新调入或聘用的医务人员,及时安排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专题培训。

2.2做好社区宣传指导

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利用黑板报、宣传单、健康咨询及讲座等形式在社区、学校、托幼机构、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等处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控及干预的知识宣传和指导,提高社区居民对传染病危害及预防知识的认知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相关传染病的效果。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从而迅速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扩散。

3疫情规范处置.有效防控相关传染病

3.1监测信息规范上报

要求辖区所有社会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卫生室等)的医务人员认真执行疫情报告管理制度,门诊日志登记项目齐全,发现传染病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按规定做好登记,填全传染病卡片必填项目,文字要工整、清晰,临床诊断明确、合理,并及时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防保科有传染病总登记簿,配备疫情报告专用电脑,收卡后疫情上报人员要逐项审核报告卡,与填卡人一同补全漏项、更正逻辑错误等,完成登记、网络直报、卡片编号并归档保存。工作人员在登记、收卡、查对、签收和上报的各个环节要认真负责,保证传染病报告卡填报质量(如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等)达到标准。为防止个别患者取回检查报告单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复诊而导致的传染病迟报现象,要求检验科和放射科医生在查出传染病阳性结果时按《随时反馈制度》的规定以最快方式通报接诊医生,做好反馈记录。临床医生报卡时在《收卡登记本》上登记,并由防保科报卡人员确认签名,防止在出现传染病漏报或缓报时双方互相推诿责任,达到提高工作人员责任心的目的。

3.2传染病疫情及时处置

疫情报告管理人员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上查询或临床医生上报等途径获得本辖区的新发传染病病人信息,如需疫情处置的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完成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力争不出现传染病扩散或二代病人。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暴发疫情时,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和疾控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小分队赶赴现场共同参与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4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4.1加强日常工作监管

每月月初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人员认真检查门诊日志及病房、检验科、放射科、防保科等处各类登记本,上网核对传染病报告卡,抽查流调、疫点消毒及预防记录,并通过上门调查或电话随访来检查工作完成质量,认真做好疫情报告自查记录。每季召开社区传染病管理工作会议,通报辖区近期的季度疫情分析及汇总材料,讨论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合理协调解决,对下阶段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山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 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专门工作机构,指导管理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社区矫正专门执法机构,建立专门工作场所,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设立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名册档案。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居住地不在本辖区,或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及时将有关函件退回,并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拒绝调查评估。

第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应成立不少于两人的调查评估小组。调查评估小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

第七条 调查评估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给委托机关。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但要及时与委托机关联系,说明情况。

第八条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调查评估的原始材料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存档。

第九条 调查评估结束后,应当综合分析被调查人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并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具体为适用社区矫正或不适用社区矫正,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十条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予以配合。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向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应当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进行社区矫正相关教育,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派员送达、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向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达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司法所。对法律文书不全或有误的,应当立即通知送达机关补正。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居住地核实,对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填写《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登记表》,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及司法所地址和负责人联系方式,告知司法所该社区矫正人员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应当通知司法所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该社区矫正人员当场接回。

如发现居住地确实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退回送达机关,并向送达机关提供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证明材料,同时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通报决定机关并组织查找,居住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第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已报到但其相关法律文书尚未送达时,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书面通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查明情况、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罪犯居住地不在本省,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省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七日内组织宣告。宣告程序为: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核查核对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等基本信息;

(二)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规定内容;

(三)社区矫正人员宣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四)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监护人或保证人分别签订矫正责任书、监护人或保证人责任书;

(五)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谈话教育。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人民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可以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向其宣告的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成员、监护人或保证人及其职责等。

第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相关协助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矫正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矫正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严格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未经批准的网络连接。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按照不同的监管等级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报告。如确因病情、治疗等特殊原因,经司法所同意,可采取电话报告等方式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病情复查情况报告可由其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送交司法所。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非法组织人员及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会见的其他人员。

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必须事先报告司法所,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禁止出国(境),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含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半年内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天。入矫后三个月内一般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期间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本人应当返回居住地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需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委托家属、监护人或保证人代为办理审批手续,但总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成年人或其他限制行为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的,须由监护人陪同。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通过信息技术、通讯手段和跟踪管理等方式和途径,采用不定期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司法所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可派员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市、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未明确回复同意接收前,不得作出同意变更居住地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集中教育学习、个别教育与自我教育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类教育,应当依托和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基地建设。

第三十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安全、操作性强的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依托和整合社会公共资源,加强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安置就业为一体的社区服务基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出资鼓励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培训和等级考试,依托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心理矫正工作队伍,推进心理矫正基地建设,扎实做好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疾病治疗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司法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追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必要时建议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

第三十六条 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按照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考核办法对其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等工作;必要时,对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情形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或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形,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拘留等措施后,应当及时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检察机关。

第四十一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同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无异议的,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十五日内,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司法所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期满书面鉴定意见、安置帮教建议等相关材料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审批,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公开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的程序为: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宣布参加宣告的人员;

(二)社区矫正人员陈述其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

(三)矫正小组成员介绍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日常帮教等情况;

(四)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宣告内容;

(五)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社区)、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人民检察院驻乡镇(街道)检察室、公安派出所可以派员参加宣告。

监狱、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即为其刑满释放证明。

社区矫正人员期满宣告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决定机关,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十七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的宣告事项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第四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被判处监禁刑罚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执行其社区矫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九条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分别按照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并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安机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罪犯本人及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五十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五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意见)书》:

(一)骗取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法律文书没有同时抄送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的;

(三)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没有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人民法院收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四)司法行政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五)司法行政机关对违法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公安机关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及时依法处理的;

(六)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七)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八)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九)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社区矫正人员,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十)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十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二)社区矫正人员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意见)书》: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没有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未对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监管措施不落实,致使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的;

(二)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届满,司法行政机关未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纪律的;

(四)对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不当的;

(五)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举报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核实处理的结果。

第五十八条 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发生违规违纪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进行教育训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互相协调、互相配合,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衔接、依法充分履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十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行政运行、办公业务、业务装备、业务培训、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聘用等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司法厅共同负责解释。全省各级各部门之前的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社区矫正的意义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6篇

(一)方案背景。为有效防范和积极应对今年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落实“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常态化防控要求,始终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

(二)方案目的。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要求,坚决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指导各社区、村开展防控工作。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疫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把突发疫情应急工作与公共卫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为应对突发疫情提供保障。

2、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突发疫情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疫情和可能发生的疫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3、统一领导,联防联控。根据突发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各社区、村联防联控,规范部署,积极处置,步调协调,行动有效,切实防控病毒疫情蔓延。

4、依法防控,科学应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规范开展病毒疫情应急工作,充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防控水平。

5、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不断提高疫情防范意识,健全街道病毒疫情应急体系和防控机制,做好人员、技术、设备及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病毒疫情的状况及早响应、快速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6、加强宣传,社会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病毒疫情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等活动。及时、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指挥体系

1、成立街道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专项工作组

办公室下设11个专项工作组,从街道、社区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1)防控指导组

职责:负责传达中央及省、市、县、镇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做好各专项工作组之间的综合协调,调度汇总各组工作进展情况;数据的确定和上报工作;承办街道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负责做好文件起草、信息上报、会议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承办街道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2)防控流调组

职责:负责配合市卫生部门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及隔离管控等工作,发现疑似病例后隔离措施的统筹协调,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承办街道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3)物资保障组

职责:负责做好街道今年秋冬季疫情防控物质的应急储备、调配工作等,安排疫情防治所需经费;承办街道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4)宣传教育组

职责:负责编发简报、信息等,及时准确传达疫情,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传达有关政策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增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社会意识;承办街道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5)督查督办组

职责:负责督办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督查相关部门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承办街道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相关事项。

(6)后勤组

职责: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会务、文电、后勤等服务保障条件。

三、落实“四方责任”,实施最严防控。

按照“联防联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总策略要求,要细化网格化管理,社区防控责任要划分到小区,明确到楼栋,落实到每个家庭;农村防控责任要从行政村划分到自然村,落实到每个农户,村(社区)防控一刻也不能放松;各个社区、自然村网格化负责人对异地重点地区来人,要实行12小时内报送制;各村要及时核验外来人员的健康码、行动轨迹、旅居史登记等;各村街、镇直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专(兼)职公共卫生监督员,要严格执行各级防控措施和制度,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温监测、口罩佩戴、健康应用、健康管理和工作环境消杀等常态化工作;认真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织密防控网。

四、应急处置

(一)监测报告

(1)建立病毒感染病例的监测。各社区、村及时摸底异地重点地区返乡人员和来梅人员,由社区、村工作人员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发现符合病毒感染病例定义的患者或密切接触者应及时报告。

(2)社区、村接到或发现疫情报告时,应详细询问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发病者的症状、体征,疫情信息来源及报告人联系方式等基础资料,并上报街道防控流调组,再由防控指挥长向市防控指挥部报告。疫情报告组应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二)处理原则

1、当社区出现病例时,将城市居住地所在的楼栋和农村病例居住地所在的自然村(组)划定为疫点,实施封闭管理。

2、当社区出现聚集性疫情时,将城市病例居住地所在的小区和农村病例居住地及其周边所有相邻较近的自然村(组)划定为疫点,实施封闭管理。

3、当社区出现传播疫情时,将城市病例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和农村病例居住地所在的行政村划定为疫区,实施封闭管理。

(三)消毒原则

1、疫点终末消毒。在转运确诊、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后对整个楼栋公共区域、病例所在家庭进行终末消毒。

2、区域随时消毒。对各小区内的空气及公共区域、封闭场所、商铺、楼道、电梯等区域的地面、台面、墙面、门窗、把手、按键开关、公用洗手盆和坐便器等暴露物品开展每日随时消毒。

(四)处置措施

1、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限制人员进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不具备封闭条件的应临时性围合,加强值守。

2、小区居民凭统一凭证出入。执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出入。

3、各小区出入口处一律设立体温检测点,所有进出人员实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按社区发热病人排查流程处置。

4、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特殊情况发放进出凭证并做好登记备案。

(五)人员管理

1、社区、村立刻排查密切接触者,追踪活动轨迹,并告知相关人员自行居家隔离14天,将其纳入健康检测范围,每天统计上报排查情况。

2、社区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小区住户每日健康排查监测,居民每日早上9时和下午4时各测量一次体温,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社区工作队报告有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

3、一旦发现有症状异常者,立即报告指挥部。经核查需转诊的第一时间报告社区,由社区负责登记身份信息、联系电话,及时转诊。

4、小区住户(村民)一律不串门、不聚餐,严格落实在公共场所戴口罩的要求。非居民生活必需的社区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停止举办一切群众聚集性活动。

(六)生活保障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7篇

一、专项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社区矫正监管安全专项活动,严格制度执行,将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落到实处。牢固树立监管安全首位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不发生重大恶性事件,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安全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安全稳定。

二、专项活动内容

(一)严格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执行。要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刚性意识,提高对社区矫正制度措施的敬畏感,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执法标准,不断提高制度执行能力。要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决杜绝落实制度打折扣,得过且过、执法不严的现象。要严格落实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外出审批制度、报告走访制度、社区学习社区服务制度、居住地变更审批制度、严格奖惩规定、禁止会见特定人员,进入特定场所等制度和规定。切实将各项制度执行和落实到位。

(二)严格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持问题导向,迅速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日常监管教育不扎实、不规范、形式化问题: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请假外出审批不严、违规审批、越权审批问题,服刑人员是否存在不假外出问题;要严格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报告、外出、居住地变更等监管措施,无特殊情况不准外出,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是否存在日常不报告问题;是否存在日常走访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记录不真实问题;是否存在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撤销缓刑、假释情形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没有提请裁定、决定收监问题;是否存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法中有、失职渎职问题;是否存在电子定位监控执行流于形式问题。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查准、查实、查细,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逐一梳理、列出清单,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清单。

(三)严格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管控。对辖区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摸排,对重点管理人员进行重新确认,要把情况搞实,把人员摸准,建立重点管理人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将名单上报县社区矫正中心。当前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类社区服刑人员:一是涉及情感纠纷的;二是有暴力倾向,性格暴躁的;三是涉恶、涉黑、涉毒人员;四是有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的;五是有盗窃、诈骗前科的;六是其他重点服刑人员。对不同类别重点人员分类制定矫正方案,做到有的放矢。日常监管要加大日常走访、报告频率,及时掌握其思想表现和行为动态。发挥矫正小组及村社区政法委员作用,发现反常表现及时报告、处理。对态度不认真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给予谈话训诫或警告处罚,同时在集中教育过程中重点讲解与其所犯罪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四)严格落实包案制度。严格落实局领导联系所和县社区矫正中心人员包片制度。对社区矫正中重点不稳定因素和问题隐患实行领导包案。各所将梳理出的重点、特殊人员及时上报县局,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实行“一案一包”。明确专人、明确职责、明确任务、压实责任。要积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同综治、派出所、民政、人社、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协作。要充分调动村居司法行政联络员的积极性,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和综治例会月报告内容。实现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常态化监管全覆盖。

(五)严格管理增强合力。充分发挥挂职民警作用,做好矫正教育、监管点验、违规调查、执行收监、应急处置等重点监管环节工作。加强科技监控手段应用,提高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便捷性,加强与公、检、法、综治等部门联动,利用相关情报信息,对有违法犯罪苗头及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进行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直至收监执行,有效化解安全风险。

(六)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要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舆情管控工作,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发生社区服刑人员严重刑事犯罪等严重社会影响案件、事件时,各所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向县局报告。

三、实施步骤

根据我县实际,自2021年4月23日至6月30日,在全县开展社区矫正监管安全专项活动。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3日——5月7日)

司法所要制定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召开有关会议,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责任、整改期限,确保监管安全专项活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1日——6月19日)

各司法所要认真对照专项活动内容,认真细致开展隐患排查,全面消除安全隐患,针对摸排出的制度执行及安全稳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拟定问题清单,深入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清单,逐一销号处理,切实把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适应性帮扶的各项制度要求落实到实处。

县司法局将组成工作组适时开展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整改不明显的所实行领导督办和问责。

(三)总结提升阶段(6月19日——6月30日)

对专项活动认真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维护社区矫正安全稳定是社区矫正工作第一要务和政治责任,要牢固树立“治本安全观”意识,要把专项活动作为今年社区矫正工作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协调推进,不搞形式主义,切忌走过场,实实在在把专项活动抓出成效。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8篇

一、社会调查主体(社会调查员)的确定。据了解,两地法院对此都不约而同地先后进行过一些类似的尝试。最初是让控方即公诉人负责这项工作,但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作相关规定和解释,公诉人往往认为该社会调查制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不是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且与其指控犯罪的职责也不相协调,徒增加工作量,故不同意负责调查。即使同意调查,也不是很积极,致使社会调查流于形式,其撰写的社会调查报告也空洞无物,没有实际意义。后来,法庭又尝试让辩护人担任社会调查员,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发现辩护人倒是比较积极,配合也较好,但其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往往失之偏颇,总是片面强调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却有意无意地忽略对该未成年被告人不利的一面,达不到法院原本所期望的那种客观全面而又真实公正的要求。同时,实践表明,其他个别地方由主审法官本人担任调查员的做法也存在诸多弊端,不仅与控辩式诉讼方式相悖,而且容易给外界留下“先入为主”、“先定后审”、“审判不公”等不良现象。

在此背景下,河南省兰考县法院进行了在其青少年庭内,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之外,设立一名相对固定的社会调查员的探索,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2000年6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兰考县人民法院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社会调查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兰考规则》)。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它在第四条规定:“青少年法庭设社会调查员,负责社会调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参与法庭审理,跟踪帮教考察等工作。”

同时,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基于几乎同样的理由和原因,却探索了一条与兰考县法院的做法截然不同的道路: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和总结,长宁区法院认为,由法官之外的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社会调查工作应该是一种比较妥当的做法。于是经过多方协调,最后确定由长宁区的青少年保护办公室来负责这项工作。

二、社会调查员在法庭中的地位。兰考县法院和长宁区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内都设有社会调查员的席位。但不同的是,兰考县法院是将社会调查员设立在审判台与被告人席之间,与书记员并列的位置上(见《兰考规则》第五条);而长宁区法院则是将社会调查员席与证人席相对应,在被告人席与辩护人、法定人席之间单独设立一个席位。同时,在长宁区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社会调查员是不被视为证人的,可是在出庭方式以及在法庭上停留时间方面却又等同于证人:在法庭调查即将结束之际,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其所撰写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宣读完毕后即退出法庭,并不得参与旁听。据该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庭长称,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原则,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缘故。然而,《兰考规则》却规定“社会调查员参与法庭审理”。在法庭上,社会调查员的地位和角色介于证人和法官之间。开庭时,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由社会调查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并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宣读完毕后并不退庭,仍然参与庭审,直至宣判。

三、社会调查员的职责。长宁区法院的做法是:社会调查员负责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并制作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在法庭调查时出庭宣读该报告。从《兰考规则》的内容上看,兰考县法院的社会调查员的职责范围要比长宁区法院广泛。具体来说,兰考县法院的社会调查员除具备长宁区的社会调查员所具备的上述职能外,还要在法庭教育阶段主持整个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工作,并可以向合议庭提出对被告人如何适用刑罚的建议。同时,少年法庭在宣判后对该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回访帮教措施也都由其承担。兰考县法院认为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其一,解决了审判人员”先入为主“的弊端,与”控辩式“诉讼方式相融合,使得控、辩、审三方各司其责,保证了社会调查的客观公正。其二,社会调查员承担了判前延伸及判后延伸等各项工作,使审判人员能够集中精力审理好案件,实现了当前所提倡的”精审判“的工作重心,同时使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迈上了审判与矫治各自专业,专一化的轨道。”

四、社会调查的方式。在这个问题上,两地的做法基本上是相同的: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由于社会调查内容多,涉及面广,加之案件审理期限的约束,所以两地的社会调查员均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可以分别采取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的时候可以各种方法配合交叉使用。对调查内容一般应当制作成笔录,特殊情况下可以事后追记。为了确保调查工作的质量,《兰考规则》第十条还规定“在调查时,社会调查员应由二人同往”。

五、社会调查报告。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就此调查而形成的向法庭提交的书面报告,即为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报告。在调查内容上,两地法院的认识是一致的,即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同时,两地法院均认为,该报告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和意义: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刑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少年法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少年法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否则,无的放矢,没有意义。第三,该报告也为少年法庭在宣判后对该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两地在法庭上宣读社会调查报告的时间是相同的,都是放在法庭调查即将结束之时。但就该报告的性质而言,据长宁区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庭长介绍,他们通常并不把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认为是否是证据不要争论为好,如果将其纳入证据领域则会增加认识的分歧。因此,如果被告人当庭对报告提出疑问时,社会调查员不要回答。当然,该法院同时认为,不对此进行质证,并不等于不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所以,在社会调查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退庭后,由审判长逐一询问诉讼参与人的意见。与此不同的是,兰考县法院是把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的,并允许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提问题并当庭回答,质证。对社会调查报告,两地法院均要求其内容要客观翔实、全面完整、准确公正。在社会调查报告中充分注意保护被告人的隐私等合法权益。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审查一下报告内容,即便是事实,隐私方面的内容也不允许当庭宣读。在报告的用语方面,力求避免歧视性、侮辱性词语,多用不带感情色彩的中性词。

六、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两地法院均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非经社会调查,并提出社会调查报告,不得宣告刑罚。另外,作为全国惟一的一家青少年刑事审判庭,兰考县法院青少年庭还规定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案件,是否适用该制度,由主审法官确定。(见《兰考规则》第六条)

通过以上比较,笔者认为:两地法院的具体做法,在笔者看来都是难能可贵的,但其中个别地方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具体来讲:

1、在社会调查主体的确定上,二者的做法都符合《若干规定》,都是合法的,但各有利弊。兰考县法院由合议庭之外的法官担任,适合经济尚不甚发达的城市和广大农村县城,因为这样做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现实,即我国绝大多数地方尚不存在长宁区所拥有的青少年保护办公室那样的社会团体,即使有也只是形式上的,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长宁区法院由司法机关之外的社会团体-青少年保护办公室承担社会调查工作的做法,是该制度向前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各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组织和团体会越来越多,而且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所以,笔者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将来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少年法庭效仿长宁区法院的科学做法。但就目前我国的现实而言,值得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推广的,还应是兰考县法院的做法。

2、关于社会调查员在法庭中的地位及其职责,笔者认为,兰考县法院将社会调查员与书记员并列的做法值得研究。他们的做法容易引起其他人的误解,误认为社会调查员是合议庭成员之一,从而对判决是否公正产生不必要地怀疑。而长宁区法院将社会调查员的席位置于被告人与辩护人、法定人之间的做法则比较妥当,因为社会调查员既不是合议庭成员,也不完全等同于证人,放在此处比较合适。但是,该法院让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即退庭的做法不妥。首先,当合议庭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报告提出疑问时,无法得到回答和解释。其次,由于社会调查员进行了社会调查,因而就整个法庭而言,他是最了解和熟悉被告人的成长轨迹的人,由他参与针对被告人进行的法庭教育,恐怕效果应该是最理想的。不让其参与法庭教育,实在可惜。最后,让社会调查员参与法庭审理和法庭教育,并不会违反有关规定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权,是相对而言的。只要社会调查员参与了法庭审理过程,他就是诉讼参与人之一,他也就因此被赋予了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隐私的义务。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9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统一领导,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为目标,以防止聚众打架斗殴、群体性上访、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的发生,力争把事件制止于始发状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局部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小组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础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非法组织和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三)辖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或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况;

(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众;

(五)突发火灾危害社区安全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等。

四、组织机构

(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成立以书记为组长,为副组长,等若干为成员的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处理各类突发重大事件。

工作职责:

1、负责社区应急预案的拟制和修订;

2、组织风险分析、隐患排查,制订各项预防措施;

3、负责突发事件的检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组织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和上级应急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妥善撤离、安置受灾居民;

6、组织开展社区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

(二)应急救援力量

社区现有应急救援力量有个,共人,具体为:社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人)、社区应急支援小分队(人)、社区医疗服务队(人)、志愿者队伍(人)等

(三)应急保障设施设备

1.应急物资器材:抢险物资和抢险装备两类

2.避难场所:

五、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控

1.技术监控

依托社区监控预警系统、居民信箱、互联网等,通过加强值班值守,及时获取突发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社区值班人员每天做好值班纪录及接听值班电话,并随时关注短信提示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的突发重大事件预警信息。

2.人员监控

依靠义务巡逻队、居民防队、企业保安以及卫生监督员、治安信息员等组成的社区监控队伍获取事件预警信息。

(二)信息报送

1.信息报送要求

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个人应以最快的速度将事件的基本情况向社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情况严重的可以直接报告镇(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视情况直接告知个人和单位。社区在接到情况报告后,根据情况迅速通报辖区有关单位,及时弄清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立即将信息报送到杜街办事处。

2.信息报送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

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3.信息报送方式

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到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内用电话将事件(事故)的基本情况报告社区办事处,详细情况书面补报。

(三)预防预警行动

1.在社区办事处统一部署下,社区应急领导小组与辖区内其它各单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做好风险分析、隐患排查,防患于未然,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2.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各种可能引发突发重大事件的监测、预测和预报、预警信息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并及时上报社区办事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结合职责和业务工作,定期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预测预警分析报告。

社区信息员、居民防队等在监控到情况后要当天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社区应急领导小组;社区应急领导小组每月召开(监控)信息员例会,总结分析上月社区安全工作情况,提出本月工作意见。

3.依托镇(或县)通信设施资源,利用电视、广播等系统,按规定和权限及时、准确地发放防灾警报信号。对台风暴雨、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地预警信息可用广播或人工进行播报、传递。

六、应急响应

(一)防台防洪应急行动方案

1.台风(洪水、或地质灾害等:下同)消息阶段

一是应急领导小组轮流昼夜值班,密切注视台风、暴雨动态,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相关信息。

二是通过广播、电话、小组长挨家挨户宣传告知等方式将台风、降雨信息及时告诉各企业和居民。

三是对社区内存在灾害隐患点等重点防御目标、对象组织安全检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台风警报阶段

一是值班人员要及时了解台风、暴雨发展情况,做好防台防汛信息的快速传递、。

二是对企业及危旧房、广告牌、建设工地的塔吊、脚手架、在建民房等对象组织安全检查。

三是准备好防台防汛的食品、药品和有关物质器材设备。做好受灾区域人员物质安全转移和抢险的各项准备。

四是检查撤离线路、安置地点、报警设施(设备)、抢险工具(物质)的落实情况,对抢险用的交通工具进一步落实。

3.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一是应急领导小组进岗,各成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二是及时掌握台风、水情、雨情信息,迅速进行收录和上通下达。密切保持与各级防汛机构、各抢险队伍的联络。

三是加强对重点防台(洪)目标对象的再检查、再落实。

四是快速处理重大险情,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和抢险。

五是迅速将抢险物质和车辆调运到指定地点,做好撤离安置和转移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4.台风警报解除阶段

一是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灾后重建、恢复生产。

二是组织撤离人员返家,安定群众情绪,动员群众互助,安置重灾户,开展救灾工作。

三是做好灾情统计和报灾检查和灾后检查,总结经验教训。

(二)火灾事故应急行动方案

1.预警预防

一是对存在火灾隐患的住房进行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同时通过宣传栏或发放火场逃生手册等方式对居民进行自救知识教育,在发生火灾时正确地应急,减少不必要的伤亡。

二是在清明节等特殊节日,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向居民进行森林放火宣传,劝导居民采用其它方式祭祖,避免森林火灾的发生。

2.应急行动

当发生火灾后应急领导小组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火灾事故的救援、灾情报告和灾民安置工作。

一是报警(预警)

火灾现场第一发现人应采取的措施:1、视情拨打119电话报告火灾地点、起火原因、火情等;2、将相关情况报告应急领导小组;3、进行救火行动、组织号召人员疏散。

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1、报告杜街办事处;2、利用广播告知火灾事故;3、组织人员进行救援;4、通知医疗服务队赶赴现场。

二是救援

首先迅速发放相关消防救生设施、装备;组织维护现场秩序;视情况做好119、120等急救车辆的引导工作

其次保持与各有关单位和各应急处置队伍的联系,掌握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火灾事故有关情况;安抚伤员,做好思想工作。

最后做好现场救援、财产转移、群众疏散工作

(三)应急行动方案

(包括: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非法组织和等组织聚集活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众。)

1.预警预防

一是预防措施。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行成完善的预警预防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二是预警信息

出现不稳定事端和苗头的,发现人应及时向社区及辖区内相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

三是预警行动

收到预警信息后社区居委会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立即报告街道,并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2.应急处置

出现突发,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迅速赶往现场,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解决方案(不能解决的立即请示上级领导部门),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异地聚集地,社区应立即劝阻本辖区内的居民不要参与,同时指派有关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指挥协调人员负责归纳、综合情况,及时上呈下达。认真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辅助指挥工作;协助领导统一组织,调动各应急小分队。

二是现场指挥人员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处置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小组下达的指令和任务。

三是情报信息人员负责收集、掌握涉及的各方面情况信息,做好预防、预测工作,为小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四是必要时联系交管部门及时疏导交通,防止交通阻塞。

五是事态严重时需紧急组织现场警戒人员或联系相关部门在现场设定警戒区域,对闹事群众、围观群众和后续闹事参与人员进行阻挡隔离,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3.善后工作

由社区应急小组负责,其它居民配合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慰问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

(四)突发公共卫生应急行动方案

1.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做好人员分工,由组长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工作,组织人员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2.由副组长带领成员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初步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联系社区卫生室和其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治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及时向居民提供正确的信息,防止出现混乱局面,以保障各项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上级领导部门报告情况的发展,听取上级的指示。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在事故灾难处置接近尾声时,社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居民、组长等人员深入现场和居民家中,了解听取一线群众情况反映,收集汇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相关治安等信息并上报街道,进行调解和安抚,协助进行善后赔偿,适时发动社会捐助,及时通报灾后信息,减轻和消除事件的后果影响,确保生产生活秩序的及时恢复。

(二)调查评估

每次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后,社区应急协调小组要组织事件参与单位负责人座谈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对事故(事件)的预防、预警、协调、指挥和应急救援等处置工作和本预案中对应的应急行动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预案的修订意见和要求。

(三)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后,社区应急领导小组应通过社区宣传窗、组长等载体,将灾情信息或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地通报社区居民及辖区学校、商店等有关单位。如涉及内部掌握信息的,须通过街道的审核把关。

(四)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社区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报上级机关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行为的,报上级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八、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宣传及公共信息交流

社区应急领导小组要做好居民的应急宣教和告知工作。通过社区公告栏、组长等载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抢险、避险等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社区居民和辖区单位的安全意识和公共责任意识,提高公众的抢险、避险、自救能力。灾情、灾况等公众信息,经街道审定后向社会。

(二)培训与演练

社区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社区应急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应急管理知识的学习,制定社区应急培训演练计划。每年邀请应急管理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对社区工作人员等应急力量进行授课培训。根据气象情况和灾害发生特点,由社区牵头,定时(灾前)组织责任单位进行各行动方案的模拟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社区综合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演练。

九、工作要求

(一)各小组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严格情况报告制度,密切注视掌握各种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的苗头和动向。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10篇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全力防控疫情。经请示主要局长及分管局长,社区矫正戒毒科第一时间向司法所《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社区矫正领域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按照省厅部署,《通知》强调疫情防控工作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和政治任务,全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当前的严峻形式,旗帜鲜明讲政治,全力以赴,主动应对,积极有序地做好防控工作;要克服麻痹思想,加强领导,密切关注疫情变化,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不必要的恐慌;要切实承担起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责任,坚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二是开展全面排查,确保人员稳定。排查工作分为针对全系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刑罚执行一体化派驻民警及其家属们的自查报告,对全县305名社区矫正对象的迅速排查报告,一是排查目前上述人员是否有病毒感染疑似或确诊情况,是否有家人有病毒感染疑似或确诊情况,是否有从湖北武汉等地归来的亲属,是否与近期从湖北武汉等地归来人员接触等情况;二是排查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人员情况和是否存在未请假外出的情况,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三是严格落实措施,保障监管到位。一是暂停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二是为有效做好防控工作,杜绝人员聚集,我局暂定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改变监管方式,暂停集中报到、集中学习、集中点验、集中社区服务等所有集体活动;三是为避免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脱管、漏管和造成不必要的恐慌,社区矫正戒毒科和全体司法所利用信息化核查技术,定位监控技术掌握人员动态去向,同时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每一天的电话随访并进行记录;四是正式启动《县社区矫正工作应急预案》,确保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情况做出及时应对,有效处理。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11篇

在区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关注民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社区为重点,集中排查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积极整合工作力量,集中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政法综治牵头,职能部门协作、各方齐抓共管”的大排查工作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对矛盾纠纷隐患和苗头的发现能力,着力提高对潜在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着力提高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纠纷不激化,矛盾不上交”。

二、工作阶段

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分为组织动员、全面排查、化解矛盾完善机制三个阶段:

1.组织动员阶段。从现在起到9月下旬。各社区、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大排查活动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动员部署。要把活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具体人员,明确时序进度,确保各项措施按时落到实处。各社区要相应成立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工作小组,将成立的工作小组发街道综治办。

2.全面排查阶段。。按照上级的要求,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以社区、企业为主,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社区、企事业单位的综治和调解组织、社区民警、居民小组长、治安中心户(楼)长、平安志愿者以及辖区内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要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进社区、进居民小区、进企事业单位、进家庭,开展拉网式排查,特别是要向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延伸,确保不留盲点和死角,切实做到排查工作全面有效覆盖。通过大排查,摸清社会矛盾底数,找出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

3.化解矛盾、完善机制阶段。。各社区、单位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梳理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激化的可能性,分别协调与有关部门进行调处,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对一般的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调解,并做好填写登记表,经社区、单位领导确认后,建立电子台帐;对积案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经梳理研判后,由社区、单位领导落实相关责任人,组织力量集中化解,并建立电子台帐;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涉法、涉诉、缠访、缠诉等问题,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加以解决,避免出现严重后果;对大排查中发现的重点人员,要落实帮教措施,对其中可能危害社会的,要落实包案责任人,严格管控措施。

三、排点

在矛盾纠纷的类型上,重点排查因动迁引发的矛盾纠纷、涉企矛盾纠纷以及容易积累激化升级的单位内部、家庭成员、邻里之间的个体性矛盾纠纷。在排查区域上,要重点排查动迁安置小区、“城中村”、企业等地区的矛盾纠纷。在排查对象上,加强对进京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闲散青少年、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重点群体的排查,并注重排摸有严重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可能报复社会的人员。在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的过程中,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在此基础上形成大排查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是当前街道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社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组织排查,亲自协调解决问题。要履行职责,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大排查活动的开展情况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总体考核之中,加强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各社区、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大排查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社区、单位要在每一个阶段工作结束后1天内向街道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该阶段工作情况,街道综治办将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2天内向区综治办书面报告该阶段工作小结。

(二)建立工作机制。街道将建立“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政法综治

牵头,职能部门协作、各方齐抓共管”的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工作机制。由综治办牵头,、公安派出所、司法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分析研判例会,定期对排查出来矛盾纠纷进行整理、会商、研判、分类、报(告)送、指导和督办。街道、社区二级大调解组织,要将上报信息的专职联络员报街道综治办,依靠群防群治力量,及时全面动态地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信息。要构建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排查研判平台,提高网上发现控制处置社会矛盾的能力。要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全面掌握本辖区、本单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重大、个人极端事件或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

(三)落实工作制度。一要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各社区、单位把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情况,依托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平台如实录入登记管理,建立电子台账,各社区每天向街道综治办上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开展情况,街道综治办每3天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区综治办上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开展情况,重大矛盾纠纷信息要及时报告,实行快报、日报、直报和“零报告”制度。二要落实受理分流、挂牌督办、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各社区、单位对排查出来的和需要协调化解的矛盾纠纷,及时提出调处方案,明确调处时限,依法调处,防止反复。三要落实督查指导制度。街道将成立督导组,对各社区各单位大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做到大排查工作不漏。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主动适应新形势,自觉追求高水平,紧紧抓住新机遇,奋力再上新台阶”的要求,运用国际通行的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管理模式和理念,构建市容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市容环境监督管理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坚持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管理、服务作用和街道城管委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的作用,构建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全天候覆盖全区的市容环境监督管理网络,使每一处市容环境都有责任单位管理,每一个违法违规的市容环境问题都有责任部门及时治理,努力做到市容环境时时干净、处处干净。

二、管理职责

(一)区市容委、爱卫办负责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全区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指导推动各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对各街道城管委、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落实专业服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区爱国卫生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街道建筑外檐装饰审批与管理;组织实施街道综合整修和夜景灯光规划建设与监督检查。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专业管理和作业服务负全责。负责行业管理,协调市属驻区职能部门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协调、推动市属作业单位和产权责任单位做好专业服务工作;设立街道联络员,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层级监督检查。

1、区建管委负责建筑工地市容环境的规范管理、拆迁工程管理和配套建设管理,协调市区有关部门落实与市容环境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2、区园林局负责区内园林公共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迁移砍伐树木的审批和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审批及古树名木管理;负责公园、广场和道路、居民区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绿化设施的卫生保洁和养护维修工作。

3、区市政局负责区属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对区内社会产权道路、排水设施的养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审批因工掘路、临时占路和连接排水管道;依法查处损坏市政设施的违法行为;负责区属道路、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及时修复因工掘路,治理污水外溢。

4、区环卫局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进行审批;负责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废弃物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负责区内道路、居民区、公厕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负责冬季清融雪工作。

5、区环保局负责行政许可范围内水体、大气(恶臭气体)、噪声(振动)、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积极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促进区域循环经济发展。

6、区房管局负责全区房地产行政执法管理、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物业管理行业行政管理,依法对私开门脸、改变房屋结构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严格履行市政府66号令赋予的各项职责。

7、区卫生局负责依据卫生法规、标准,对全区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全区的健康教育工作。

8、区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行使市容、环卫、园林、规划、工商、交通、市政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依法对道路两侧及公共用地上私搭乱盖、占道经营等违法现象进行查处,严格规范沿街广告牌匾,消除各类违法行为。

环卫局、园林局、市政局、房管局、综合执法大队要明确一名专职街道联络员和一名兼职街道联络员(设立联络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一名联络员最多可联系两个街道办事处)。街道联络员负责联系本部门,对街域市容环境实施专业管理、作业服务和巡查监督。

(三)街道城管委是街域市容管理的指挥中心,对街域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负总责。负责组织驻街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职能部门驻街管理机构、作业单位搞好综合管理和专业服务;对驻街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作业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清理居民区杂物,组织居民区拆违工作,指导居委会做好市容环境巡查、管理工作;组织驻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委会、群众义务监督员对街域市容环境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四)社区居委会按照区民政局规定的行政区划范围(包括居民区、干支道路、封闭市场、建筑工地等),负责对社区市容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组织社区居民、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市容环境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负责监督上述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运行机制

各街城管委应按本委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设专门岗位,负责受理社区居委会关于市容环境问题的报告,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社区居委会要设市容环境监督员(居委会分管卫生副主任),负责监督反馈事宜。监督控制程序如下:

第一,社区居委会市容环境监督员每日早晚两次巡查社区市容环境,将发现的问题及监督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于当日向街城管委及时报告,并按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做出巡查记录。

第二,街城管委要将社区居委会报告的市容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分析、确认,并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街道联络员发出《整改通知单》。对社区居委会落实零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承办的工作任务情况都要做出书面记录。每月要向区市容委做出专报,内容包括:一是居委会零报告情况;二是职能部门一小时到岗及问题处理反馈情况;三是对社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报告的每一件市容环境问题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情况。重大市容环境问题当天报分管区长。每月对社区居委会落实零报告制度进行考核(凡没有设立居委会的区域,由城管委指定临近居委会代行监督巡查职能,一并纳入考核)。

第三,各职能部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处,并在《整改通知单》上填写解决情况,按照时限规定及时反馈城管委备案(注明已解决或未解决及原因,将《整改通知单》复印留存)。对阻碍作业的问题,要及时向城管委举报,城管委抓紧协调,为作业创造条件。

第四,区市容委每月对各街城管委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的成效(综合参照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解决市容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职能部门处理市容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完成率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并通报全区。半年或年终,对街城管委工作进行客观评审,依据客观评审、月工作通报和督查情况,撰写《市容环境监督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审核报告》,内容包括:体系运行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督管理经验和对各街城管委、相关职能部门的考评意见等,并报区委、区政府备案。

第五,半年或年终,区政府依据市容委呈报的审核报告,对各街城管委及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四、工作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

零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每日早、晚对所辖区域市容环境进行巡查,做出巡查记录,及时向街城管委报告。

(二)街道城管委

1、通知制度:对社区居委会报告的有关问题进行确认,立即向职能部门街道联络员发出整改通知。

2、专报制度:每月将职能部门一小时到岗情况及解决或未解决问题报区市容委(并附对每件市容环境问题所做的协调工作情况)。

3、考核排名制度:每月对社区居委会落实零报告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并排出名次。

4、例会制度:每月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讲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研究具体问题,部署下阶段任务,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委会代表参加,并填写会议记录。

5、巡查制度:城管委成立巡查组,每周用一至两天时间对街域市容环境进行全覆盖巡查,对社区居委会及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较重大的市容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填报《整改通知单》,跟踪整改情况,并核查相关居委会监督报告情况。

(三)职能部门

1、一小时到岗制度:在接城管委通知文件后,各职能部门要派员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2、解决情况反馈制度:将处理市容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情况填入《整改通知单》,并当天向街城管委和相关居委会反馈。

3、参加例会制度:按时参加街城管委例会。

(四)区市容委

1、客观评审制度:区市容委定期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能部门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社区居委会和群众代表等社会有关方面,依据市容环境监督管理体系要求、市容环境管理适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年度工作任务以及相关方期望,对街城管委工作进行客观评价(第三方评审人员不固定)。

2、通报制度:将完成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向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3、督查制度: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社区居委会零报告制度和职能部门一小时到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4、汇报制度:对各街城管委及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向区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街道、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明确岗位职责,设专人办理监督反馈事宜,确保监督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区建管系统、街道城管委和社区居委会要调整充实力量,切实加强对街域市容环境的组织领导。

(二)做好培训。要对各街城管委和职能部门做好市容监督管理培训,熟悉市容环境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掌握监督管理机制和体系运行控制的实施办法。街道城管委要熟知各专业部门工作职责(包括物业管理、委托作业等),各职能部门要熟练掌握工作要领,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街道、各部门要认真梳理本单位承担的创卫和日常工作目标指标,并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逐项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干,领导要深入一线,管理重心要下移到社区居委会和作业现场。各单位要发扬“以我为主,马上就办”的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街城管委要切实发挥核心作用,认真做好组织、监督、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处理环境脏乱问题,保证各环节的有效衔接。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13篇

为了进一步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不断提高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水平,笔者对近年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及调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望对以后食物中毒调查与处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实际指导意义。

存在问题

报告过程中存在问题:①中毒人员不能及时报告:食物中毒患者是食物中毒事故受害者和当事人,其亲朋好友及同时在场的其他人员是知情人。中毒一旦发生后,中毒患者及知情人如果能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这是及时开展食物中毒调查和处理的最佳信息来源。但是,当患者感到自己因在饮食单位就餐而引起腹泻、中毒后能够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微乎其微。有的怕麻烦,吃点药就忍过去了;有的仅到医院就诊,由接诊医院事后报告;有的则先找责任单位索赔经济损失,无果后才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诉,已是事后数日。②接收患者治疗的单位报告不及时:治疗单位的医护人员对法定的食物中毒报告制度意识不够、责任不强,不能在接收食源性中毒患者治疗的第一时间里同时报告,由于中毒患者和接诊医疗单位不能及时报告,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调查取证造成困难。③中毒单位隐瞒不报:引起食物中毒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将会受到较重的行政处罚。因此,引起中毒的责任单位为了减少负面影响,逃避责任,避免处罚,采取隐瞒、拖延、私了、阻挠等手段,从不主动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甚至对现场进行全面清洗和打扫,有意无意地破坏了现场。

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问题:①治疗单位取证:当疾控工作人员赶赴患者救治单位调查采样时,患者多已用药,呕吐物、排泄物的采样已失去意义,检验结果不能为定案提供依据。②案发单位取证:案发单位没有保护好现场,尤其是没有留样或剩余食物已销毁,导致无法采样或采样阳性率大大降低,失去意义。③患者取证:原州区近年来食物中毒多发生于家庭聚餐,在调查中,经常发现有患者在家中自行服药现象较多,接报后采样已失去意义。

疾控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不系统、个案调查资料不完整、样品采集不全面及实验室检测设备条件落后更方面的因素,不能得到实验室的数据支持,影响食物中毒的检出率。

建 议

完善和强化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强化各级医疗机构及临床医务人员食物中毒报告意识,对不能及时、拖延、隐瞒、阻挠中毒报告的,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中毒报告的法律责任。

加强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食物中毒的有关知识,不断增强群众的卫生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发现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和发生食物中毒时能及时主动报告。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提高工作人员调查和处理食物中毒的能力和水平:工作人员应具有较为全面的流行病学观念和证据意识,运用流行病学理论知识和原理来进行调查和取证,才能取得具有科学性的专业技术调查资料,才能作出合理的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诊断和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加强实验室建设:进一步完善实验室技术及设备,为食物中毒的调查与处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不慎,就有可能激发护患矛盾,导致社区护士护理压力日益增高,持续处于高压力状态下。

生物学因素:社区护士多实行轮班制,夜班时间长,短则8小时,长至15~16小时,直接导致正常生物节律被打破,免疫力下降,引起内分泌失调,从而出现一系列躯体症状,如失眠、头痛、胃部不适等,继而引起情绪波动,对护士的健康和工作状态造成了负面影响。

心理因素:社区护士大多未接受过专业的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护理心理卫生知识缺乏,工作受挫时,性格孤僻,内向,多愁善感以及神经质的护士面对来自职业环境的应激源不能进行有效的心理调适,容易出现问题[2]。

社会因素:社会心理支持不足,是造成护士职业压力的又一来源。长期以来,护士处于从属地位,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深造的机会较少,造成提升晋级较难,社区护士身处最基层社区医院,进修机会更是缺少,心理失落比较普遍,缺乏“工作成就感”。

应对措施

积极调整心态:社区护理工作特点及外环境一时半会难以改变,护士必须调整自己的心态,培养积极乐观工作态度,用健康向上、真心关爱病人的精神和态度去服务患者,从而获得患者和社会认可及自身精神上的愉悦感。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护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事业,护士要有终生学习的观念,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操作技能训练,及时掌握新技术,总结经验,由此减少工作中的被动局面,降低心理紧张的压力。

获得社会支持:发动家庭、社会支持系统,家人朋友对护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应对职业压力负面影响上有着重要作用。医疗管理部门应加强护士心理健康教育,有条件的最好设立心理辅导站,可从减轻工作强度,改善工作环境,满足生活需要等途径来缓解护士压力。

社区护理工作特点给社区护士带来的精神压力直接影响到医院护理质量,因此不容忽视。护理人员自身应积极寻找缓解职业压力的方法,如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娱乐活动及体育锻炼,恰当营养与休息, 寻找社会支持等。另一方面,护理管理者应给予护士生活上更大关怀,业务上更多指导,及时了解护士工作中的压力来源,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双管齐下,才能有效缓解社区护士的工作压力,从而提高护理质量。

参考文献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14篇

一、检查的对象:

本次检查为有重点的全面检查。即对全区各单位(牵头部门、已被巡视的单位除外)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根据各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强化对重点单位、重点内容的检查,使责任制检查既不留死角,又不流于形式,确保检查效果。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街道、区直机关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落实中央、省市委和区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检查的重点内容:(1)各单位研究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议、决策、决定(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审批等)的情况以及其它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2)领导班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订计划,组织实施,解决突出问题的情况;(3)党风廉政和从政道德宣传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和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4)本单位加强行风效能建设、解决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情况;(5)各单位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的情况,特别是责任制(惩防体系)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完成责任分工任务、制定廉洁从政规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的情况。(6)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党员干部抵制“行为不廉洁、作风不检点”两不行为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四条禁令”的情况;(7)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责任分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以及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监督检查的情况;(8)领导干部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理重大案件(事件)和落实防范措施的情况;认真、及时处理本单位的各类、举报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9)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暴露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情况等等。

查看:党委、党工委、党组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生活会及其它重大事宜情况的会议记录、台帐资料。包括:党组织和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学习培训记录及近年出台的文件、规定、制度、整改措施等。

三、检查组组成

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为本次检查的牵头部门。全区共组织13个检查组,每个组检查2-5个单位。每个检查组由5人组成,其中区委、区政府领导1名担任组长;副组长2名;特邀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1名;工作人员1名。

四、检查的时间和形式

1、检查时间:从*年12月初至12月底完成检查工作,各单位的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组长确定,原则上每个单位一天。

2、检查的形式:采用“一写、二听、三评、四谈、五看”的方法进行。

“写”指写总结报告。各单位党组织要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报告。党政“一把手”撰写今年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及党员领导干部抓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在3000字左右。

“听”指听取汇报。听取各单位党组织汇报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并通报本单位自测评分情况。

“评”指民主评议。召开评议会议,由参加会议的干部群众以无记名方式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制执行、德能勤绩廉和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评议会议的人员组成要求:街道评议代表由街道机关干部和社区(经合社)书记、主任,“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各若干名组成;有基层单位的局(办),评议代表由局机关干部和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干部职工代表组成;其他单位的评议代表由本单位的机关干部和服务对象代表组成。

“谈”指个别谈话。有重点地进行个别谈话,谈话对象: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的科室负责人和机关干部;基层单位、社区(经合社)主要负责人、群众代表等。

社区工作人员自查报告范文第15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国家传染病工作的最基层单位,承担着传染病病例报告、统计等工作,在疫情突况下,及时报告疫情是社区防止疫情扩散,控制疫情蔓延的前沿任务,同时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专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个案病例调查、重点传染病检测和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如何能做好这项工作有五点体会。

1体会一、高度重视,从思想上把社区传染病防治摆到重要位置

我社区服务中心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将传染病防治工作列为社区重点工作之一,从思想上把传染病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从社区领导到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体会二、健全机构,分化责任,发挥作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

健全传染病防控组织。成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社区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传染病监测、医疗救治、应急处理、消毒隔离、后勤保障等职能小组,各小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体会三、完善制度,做细做实各项规章制度,靠制度管人

一是社区服务中心明确医生首诊负责制和传染病首诊报告责任制。二是各相关单位做好疫情报告管理登记、自检自查等工作,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上墙。三是社区医务人员、服务站和村医都通过培训掌握传染病报告的病种、时限,做到五早,即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四是社区服务中心制定具有极强操作性控制应急预案,做到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防患于未然。

4体会四、科学培训,抓好从事传染病工作人员,多层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每年都详细地做好全年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计划体现层次性,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培训分三个层次,即社区医务人员、服务站和村医。应急培训列入培训计划中,发现新的传染病就立即启动应急培训计划,请有经验的专家给予指导,重点放在传染病的临床表现,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上,有效地控制传染病的蔓延。

一是定期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法规知识培训及测试,通过专业试题测试,使医务人员掌握和增强对传染病工作的能力和自觉性提高他们的责任感。

二是对新进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相关方面的业务培训。合格上岗,不合格者淘汰,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管理知识、传染病报告管理、职业防护、消毒隔离等。

三是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传染病目标分级管理要求,对从事者进行制度培训。通过培训让大家明白和掌握社区服务中心肩负着本辖区内传染病预防、报告、控制和消除传染病流行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责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规范》规定每位首诊医生是法定传染病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传染病的报告制度、预检分诊制度、传染病信息登记制度、职业防护制度及职业暴露处置流程等相关知识及各类人员职责。使大家行有规范、做有准则,充分认识到自己工作的分量和意义。

四是做好疫情发生过程中的培训。采取多元化、多层次对参入应急工作的医生的培训,使他们尽快了解和掌握传染病及职业防护等知识,增强共同参与传染病报告管理意识,避免传染病迟报、漏报而引起疫情播散、流行,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坚定一个信念:传染病不可怕。只有正确认识,防范措施得当,就能有效地控制、避免引起大面积流行播散,只要早发现、早诊断、早转诊、早救治就会有效控制并完全治愈疾病。

5体会五、强化宣传,提高社区居民传染病预防能力和配合预防工作能力

社区健康教育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十分重要。一是利用给社区居民进行传染病健康教育讲座,对居民进行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二是根据季节的变化,收治病种不同,结合各种传染病的发病特点,流行规律、预防措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居民讲解传染病的防治知识。三是利用预防接种日给儿童家长发放宣传单。特别是在传染病容易流行的季节进行积极的传染病防治宣传。四是利用横幅、标语、墙报和宣传板等形式宣传传染病的预防及控制。五是通过走访、上门服务对居民宣讲科学生活方式,改变居民的不良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

6体会六、严格程序,全面强化对传染病的质量控制保证无遗漏

6.1每日对报告的所有传染病进行“六对照”核对,即核对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纸质卡)、传染病接收登记本和传染病报告卡(电子卡),以确保无误。

6.2定期到相关科室查漏补缺,查看各科室工作日志、病人登记本,询问医生,逐一核实,确认无误后填写报告卡及各种登记本,进行系统编码、网络直报,最大限度地减少传染病迟报漏报发生,发现漏报传染病例,及时与科室主管医生联系,确认后及时补报。

6.3重大疫情或特殊传染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联系疾控中心相关人员,到病区进行流行病学现场调查,掌握充分资料和可靠线索,确定传染源或病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暴发或流行。

7体会七、重点监测,认真应对各项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7.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区环境。免费提供艾滋病相关知识信息,发放宣传资料,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帮助人们消除恐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