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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任考察报告范文

提任考察报告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2006-4-13 12:25:28 BY 花雨斋

版主考察委员会:

本工作小组经过对李白同志进行长期跟踪考察,历时30年,现向版主考察委员会提交考察报告如下:

李白,字太白,虽然有关名号经过家族和本人再三强调“白”、“太白”,但无人称其为,自己也没有提到自己是一类的任何迹象与特征。李白从小就受到良好的教育,学历符合论坛要求。他自称:“五岁诵六甲.十岁观百家。”情况基本属实。在其他技能继续教育方面,其15岁时,学习剑术,但无此项学历证书。该同志诗留传下来的近千首,各体皆备,精华帖占据87%,无任何””迹象。

李白出身问题不清楚,大致是于唐武后长安元年(公元7O1年)出生在中亚的碎叶;5岁时,随父亲迁居四川江油县青莲乡,政治倾向为道教,派别不详。成年阅历如同年少经历同样复杂,喜欢频繁跳槽,无事在全国各地游荡,很难在一个地方呆上数十年的时间,从李白的“低头思故乡”一类的句子可以看出,李白最终向往的,还是回到故乡的论坛,对我论坛的忠诚度值得怀疑。

李白结交甚广,笼络人心不乏一两整套,其良好的智商与写作水平,常常不花什么银子,仅凭其《送汪纶》、《送孟浩然之广陵》之类的非主旋律等小律小绝,便勾得知识分子、著名感恩戴德,丧失远大理想,造成人才流失或形成小帮派。更为值得警惕的是,李白是天子呼尔不上船的角色,组织纪律性很差,这种连天子威严、贵妃媚眼都视若无物的所谓人才,不符合论坛又红又专的选拔对象标准,一旦思乡叛逃,走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加上一些我们控制不住的地方节度史,被李白的名声鼓惑,常常对他高薪聘请,许诺大都会黄金地段的别墅、高级轿车,承诺其不必亲临版务,看帖回帖,更是严重隐患。

李白喜欢酗酒,酒后丑态百出,敢令天子难以下台,论坛就更难约束。李白拳脚了得,喝酒后喜欢滋事,在首都长安这样治安良好的地方,李白也敢酒后胡来,打架斗殴,七、八个人不是对手,倘若在论坛闹事,毒打网友倒是与我们无关,但若毒打超级版主以上领导,在论坛人员精简、保安匮乏的情况下,我们一是不能保证李白不会出事,二是不敢保证不出政治问题、叛变事件。

综合以上三十年的考察,我们认为:李白同志虽然才华横溢、能力超群,但启用有风险,使用要谨慎,建议先到偏冷版面实习十年,待成熟后转正,在此期间,希望组织部门再耐心考察,加强约束,将李白培养成为对我论坛有理想、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人才。

特此报告。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2006-4-13 12:25:28 BY 花雨斋

版主考察委员会:

本工作小组经过对李白同志进行长期跟踪考察,历时30年,现向版主考察委员会提交考察报告如下:

李白,字太白,虽然有关名号经过家族和本人再三强调“白”、“太白”,但无人称其为白痴,自己也没有提到自己是白痴一类的任何迹象与特征。李白从小就受到良好的教育,学历符合论坛要求。他自称:“五岁诵六甲.十岁观百家。”情况基本属实。在其他技能继续教育方面,其15岁时,学习剑术,但无此项学历证书。该同志诗留传下来的近千首,各体皆备,精华帖占据87%,无任何”白痴”迹象。

李白出身问题不清楚,大致是于唐武后长安元年(公元7O1年)出生在中亚的碎叶;5岁时,随父亲迁居四川江油县青莲乡,政治倾向为道教,派别不详。成年阅历如同年少经历同样复杂,喜欢频繁跳槽,无事在全国各地游荡,很难在一个地方呆上数十年的时间,从李白的“低头思故乡”一类的句子可以看出,李白最终向往的,还是回到故乡的论坛,对我论坛的忠诚度值得怀疑。

李白结交甚广,笼络人心不乏一两整套,其良好的智商与写作水平,常常不花什么银子,仅凭其《送汪纶》、《送孟浩然之广陵》之类的非主旋律等小律小绝,便勾得知识分子、着名感恩戴德,丧失远大理想,造成人才流失或形成小帮派。更为值得警惕的是,李白是天子呼尔不上船的角色,组织纪律性很差,这种连天子威严、贵妃媚眼都视若无物的所谓人才,不符合论坛又红又专的选拔对象标准,一旦思乡叛逃,走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加上一些我们控制不住的地方节度史,被李白的名声鼓惑,常常对他高薪聘请,许诺大都会黄金地段的别墅、高级轿车,承诺其不必亲临版务,看帖回帖,更是严重隐患。

李白喜欢酗酒,酒后丑态百出,敢令天子难以下台,论坛就更难约束。李白拳脚了得,喝酒后喜欢滋事,在首都长安这样治安良好的地方,李白也敢酒后胡来,打架斗殴,七、八个人不是对手,倘若在论坛闹事,毒打网友倒是与我们无关,但若毒打超级版主以上领导,在论坛人员精简、保安匮乏的情况下,我们一是不能保证李白不会出事,二是不敢保证不出政治问题、叛变事件。

综合以上三十年的考察,我们认为:李白同志虽然才华横溢、能力超群,但启用有风险,使用要谨慎,建议先到偏冷版面实习十年,待成熟后转正,在此期间,希望组织部门再耐心考察,加强约束,将李白培养成为对我论坛有理想、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人才。

特此报告。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猪八戒同志,是在西天取经代表团途经高老庄时,投身革命队伍,参加革命工作的,猪八戒同志不畏惧西行取经长征路途遥远艰险,在革命处于低谷时期,参加革命队伍,充分的体现了他坚定的革命信念和崇高的革命理想。西天取经代表团团长唐僧同志,曾亲自多次口头表扬猪八戒同志。

猪八戒同志,在工作中从不拈轻怕重、勇挑重担、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先人后已、团结同志、尊敬领导、公而忘私,为了西天取经的革命事业,离开高老庄豪华别墅,放弃优越的家庭生活,告别美丽的娇妻高翠兰,毅然投身到艰苦的革命历程,这是什么精神?这是多么崇高的共产国际主义精神。

猪八戒同志,一身正气、清正廉洁,从不以曾任天蓬元帅而居功,在西天取经途中,与各国使者在国际事务交往中,对金钱、美女、美酒、美景、古董、古玩、古字、古画、古文物。视而不见,拒腐蚀永不沾。对外国元首、国王、总统、及总统夫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纪念品等都是如实申报、上交。

猪八戒同志,形象气质惧佳,身材愧武高大、宽阔的前额、大大的耳朵、炯炯有神的眼睛、猪大脑、天庭保满、地阔方圆、咻牙裂嘴、气吞山河。喝酒三瓶五瓶不醉、跳舞三晚五晚不睡、堵博三天五天不累。陪领导泡外国洋妞、洗国际桑拿从来都不欠小费。耿直、大方,小姐们都夸他是美男子、大帅哥,争先恐后倍他座台。

猪八戒同志,革命意志坚定,生活作风正派,始终坚持外面彩旗飘飘,家里红旗不倒的基本原则,从不沾花惹草,对高翠兰的爱情忠真不移。

猪八戒同志,在西行取经途中,经历无数次战役,面对强敌,英勇作战,不怕流血牺牲,誓死保卫领导同志的人身安全,随时随地跟随领导同志左右,细心照顾领导同志的生活,深受领导的好评。

猪八戒同志,尊敬领导、团结同志,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孙悟空对他的讽刺、挖苦、打击、迫害,他都能以大局为重,委曲求全。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提高干部考察质量,去年以来,*市*区积极改进考察方式方法,实行了干部考察双向报告单制度,取得明显成效。

一、精心设计内容。干部考察双向报告单内容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干部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任现职时间、分管工作及干部本人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简要总结;第二部分,主要是组织部门对干部考察结果向干部本人通报的有关情况,包括民主测评情况、考察评定等次和考察评语等;第三部分,主要是干部本人对干部考察反馈情况的反馈意见。

二、严格规范运行程序。第一步,发放《干部考察双向报告单》。在干部考察工作前,由考核组提前向干部本人发放《干部考察双向报告单》,由干部本人如实填写干部基本情况,填写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时,要包括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个人重大事项说明及在工作、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等。第二步,进行干部考察。干部考察组在考察结束后,要将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对干部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并把民主测评情况、考察评定等次和考核评语填写到双向报告单中,考核评语要除对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进行评定外,还要指出干部个人存在主要缺点和问题,下步的努力方向。第三步。考核组将双向报告单向干部本人反馈。考核组将干部考察情况填入双向报告单后,根据反馈对象的性格特点、心理承受能力、考察结果等方面的差异,采取直接向干部本人发放《干部考察双向报告单》、先由领导谈话后再发放等不同的形式反馈,并对反馈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象问题,进行全面登记备案。第四步,干部本人对双向报告单的反馈。干部本人对报告单中有关对自己的考核情况可提出意见建议,对认为有疑问的地方可以询问,考核组将做出解释答复。第五步,归档整理。反馈全面结束后,由各考察组收集汇总《干部考察双向报告单》,统一报组织部干部科进一步审核整理,形成干部考察专档。

三、科学运用反馈结果。干部考察双向报告单完成后,由考核小组进行分析汇总,发挥最大效益。一是分析评估考察工作质量。通过对干部反馈意见逐人分析、总结,了解在干部考察工作需要改进的地方。二是促进干部干事创业。通过双向反馈交流,使干部考察过程由封闭操作转变为全程公开,让干部能够了解到群众和组织对自己的真实评价,了解到自己存在的优点、缺点,明确努力下步方向;三提高干部考核人员的责任心,避免个别考核人员凭老印象、相当然评价干部的现象。在去年年度考核中,全区62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普遍对干部考核工作感到满意,99.5%的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办〔**〕15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省、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避免考察失真、失实,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经研究,现就试行干部考察预告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预告对象:拟提拔任用需要考察的人员;其他需要进行预告考察的人员。

二、预告内容主要是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三、预告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后,通过张贴公告等形式,在被考察者所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预告。干部交流后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预告。

四、预告时间一般为考察前1—3天。

五、对反映情况者的要求在预告和考察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或区委组织部反映预告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求署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借机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反映情况的处理

1、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

2、对预告期间群众的反映,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透露反映人的姓名和所反映的具体问题,更不得打击报复。违者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考察组在调查核实后,要对干部使用作出建议意见。考察结束后要将情况汇总、存档。

七、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年4月12日主题词:干部考察预告实施意见抄送: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办公室**年4月12日印发附件:考察预告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了全面、真实地了解同志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增强干部考察工作的透明度,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这次考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预告如下:

一、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6篇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产督察工作的部级矿产督察员、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设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矿产开发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

(三)每年1月底前,向矿产督察员聘任单位报告上年度督察工作情况;

(四)负责矿产督察员的培训与年度考核;

(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六)负责矿产督察员推荐、解聘的报批工作;

(七)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质调查院承担日常具体的督察组织工作,**省地质调查院设立矿产督察站,矿产督察站业务上受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直接领导。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由负责矿产开发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根据矿产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督察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协调处理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

(三)每年1月中旬前,向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报告上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情况;

(四)负责对部级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提出建议,并提出对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考核、解聘、续聘意见;

(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矿产督察员监督管理范围

部级矿产督察员重点负责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要的矿区和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及重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矿产开发区域、勘查项目及主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矿产督察员的具体督察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

第七条矿产督察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79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建地方级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3号)规定的职责实施督察,并要求:

(一)每年每位矿产督察员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业权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附1)或《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附2),编写矿产督察报告,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督促矿业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有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

(三)在督察矿区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且事实清楚的,应在5日内向有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四)发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作为的,或发现越权发证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五)在执行督察任务时,要向督察对象出示矿产督察员证;

(六)对被督察的矿业权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保守秘密;

(七)年底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八)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九)完成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矿产督察员考核及管理

(一)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

1、现场督察情况,《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填写情况;

2、矿产督察报告提交情况;

3、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的情况;

4、廉洁自律情况。

(二)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和称职的矿产督察员,继续任用。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向聘任单位呈报,经聘任单位审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

(三)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关系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督察任务时,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应及时向聘任单位申报,予以解聘。

第九条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

(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其查处矿业权人的违法行为,应在15日内赴现场查处。对于有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在7日内赴现场查处。

(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作为不力的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不作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五)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帮助矿产督察员做好督察工作。

第十条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

(一)矿产督察员不得与矿业权人有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它形式的经济关系;

(二)矿产督察员不得接受矿业权人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向矿业权人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矿业权人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矿产督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或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报聘任单位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矿产督察经费管理

(一)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来源:

1、矿产督察工作专项经费;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列支的专项经费。

(二)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补贴、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日常办公费用、奖励、督察工作所需用品以及培训、会议等。

(三)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有挪作他用的,予以追回,并在下一年度下拨经费时予以扣减。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7篇

考察报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考察报告是指作者为了了解某地区的基本情况,或者为了获取某项科研任务的科学数据或证据,根据一定的科学标准,亲自进行考察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写成文章,如考察散记、考察札记、考察日记,以及一些学术性的报告等,统称为考察报告。是一种重要的应用写作文体。

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表明:认识的唯一源泉是物质世界。.认识依赖于实践,人们的认识过程必须经过感性认识阶段,然后上升到理性认识阶段。到社会实践中去考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的具体运用。

重要领导人的职责是发现问题,制定政策,解决问题。要发现问题,就必须考察客观事物的历史和现状,考察它的内部、外部的各种联系。至于作出决策,解决问题,那就更需要通过系统、周密的考察,探寻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然后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重要领导人亲自进行考察是十分重要的,当然不可能事必躬亲,他们需要借助别人的考察结果来协助他们制定有关政策。这样,考察活动就日趋社会化,群众化。在以信息为基础,讲究决策科学化,工作高效率的新时期,考察报告就具有更大的意义与作用了。

科研人员要为某项科研任务获取科学数据,也需要亲自进行实地考察——对事物的内部的活动规律进行考察,对有关资料进行考察,否则无法得出科学的结论。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8篇

或者为了获取某项科研任务的科学数据或证据,考察报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考察报告是指作者为了解某地区的基本情况。根据一定的科学标准,亲自进行考察活动

或者为了获取某项科研任务的科学数据或证据,考察报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考察报告是指作者为了解某地区的基本情况。根据一定的科学标准,亲自进行考察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写成文章,如考察散记、考察札记、考察日记,以及一些学术性的报告等,统称为考察报告。一种重要的应用写作文体。

人们认识过程必须经过感性认识阶段,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表明:认识的唯一源泉是物质世界。认识依赖于实践。然后上升到理性认识阶段。社会实践中去考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的具体运用。

制定政策,重要领导人的职责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发现问题,就必须考察客观事物的历史和现状,考察它内部、外部的各种联系。至于作出决策,解决问题,那就更需要通过系统、周密的考察,探寻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然后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重要领导人亲自进行考察是十分重要的当然不可能事必躬亲,需要借助别人的考察结果来协助他制定有关政策。这样,考察活动就日趋社会化,群众化。以信息为基础,讲究决策科学化,工作高效率的新时期,考察报告就具有更大的意义与作用了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9篇

第二条本办法追究的责任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及有关干部工作的其他制度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对干部正式批准任职之日前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无论是其组织或个人,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检两院,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其工作部门。

第五条推荐责任追究。推荐责任追究分为组织推荐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个人推荐责任追究和个人自荐责任追究。

(一)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民意,推荐情况失真的,以及推荐的干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对主要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推荐情况严重失实,对单位党组织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所推荐人选有严重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明知所推荐的人选有严重问题,仍坚持推荐,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个人自荐时隐瞒本人问题、虚报政绩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党内警告处分;纠缠组织、跑官要官的,视其情节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凡在推荐期间,隐瞒或歪曲民主推荐情况、违反规定搞非组织活动的,给予主要责任者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考察责任追究。考察责任追究分为考察组织者责任追究、考察人员责任追究和被考察单位党委(党组)责任追究。

(一)考察组织者因考察方案不全面,没有提出严格要求和考察人员素质不高等导致考察工作质量不高或考察情况失实失真的,视其情节,予以组织处理。

(二)考察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重视不够,未作了解或了解不清,导致考察失真,造成用人失误的,视其情节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察人员不坚持原则,阻止知情人反映情况,以及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是组织人事部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四)考察人员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指出错误,批评教育。

(五)考察人员不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应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犯纪律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考察人员泄露组织人事工作秘密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处分。

(七)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不向考察组反映真实情况或故意歪曲事实,为达到个人目的以各种方式指定谈话人或阻止知情人反映真实情况等,造成考察失真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考察对象进行非组织活动,搞串联、拉选票,情节较轻的,取消考察对象的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处分。

第七条呈报责任追究。凡不能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干部情况,弄虚作假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负责人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领导责任追究。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处分。

(一)违反《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程序任用干部以及造成用人失误的。

(二)任用干部未经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的、领导干部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决定的、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调动时突击提拔干部以及临时动议讨论干部任免的。

(三)凡应依照法律、条例、章程选举产生的干部,未依法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

(四)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过错或多次发生工作失误,下级党委(党组)在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用人失误的。

(五)对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或对干部工作中的严重问题隐瞒不报、有意不查的。

第九条在推荐、考察、呈报等选拔任用干部环节中索贿受贿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不及时纠正错误多次失察失误的;

(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控告人的;

(四)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给予党纪处分,同时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政纪处分规定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负责对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用人失察失误问题进行追究。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组织部门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10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家及系统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管理权,主要包括机构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审查等权限。第三条人事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和编制管理。第六条全省国税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垂直管理体制。第七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下列权限管理:(一)省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市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总局审批;(二)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县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局审批,报总局备案;(三)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局征求省局意见后审批。第八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按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及省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总局核定下达;(二)市、县国税系统及市、县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省局核定下达,报总局备案;(三)市、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市局核定,报省局备案。第九条机构、编制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二)机构、编制调整,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各级国税局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超编制录用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的监督第十条公务员录用调配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等。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调配实行编制总额控制下的计划管理。录用公务员,必须在上级审批的当年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和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由省局统一管理;(二)市、县国税局承担本单位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考试录用方案。包括录用人数、拟补充的空缺职位、招考对象、范围及考试方法等;(二)公告。利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录用人数、拟任职位、报名资格和条件等;(三)资格审查。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基本条件;(四)拟定考试试题。考试分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五)组织考试。笔试应安排集中的考场,拟定和宣布考场纪律,并配备监考人员。对笔试合格者应组织面试,其具体内容、方法和组织由省局确定;(六)确定预录用人选。应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预录用人选与录用人数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七)政治审查和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八)体检。应在各级国税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省局确定;(九)办理录用手续。录用人员确定后,经省局及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十)公布录用结果。第十四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调出、调入我省国税系统的公务员,以及系统内跨市调动的公务员,由省局审批;(二)在本市国税系统内流动的公务员,由市局审批。第十五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调出单位提出调动申请;(二)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其中,调出系统外的由调出单位上报审批,在系统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上报审批。(三)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其中,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时,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第十六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均由任免机关审批。第十七条公务员辞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辞职的公务员。第十八条公务员辞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第十九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辞职或辞退情形的公务员,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辞职或被辞退;(三)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转至有关机构;(四)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第二十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任用原则、任免权限、考察对象的产生、组织考察、党组讨论决定任免等。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七)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原则。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或上级人事部门主持,按照拟任的职位组织推荐,在此基础上,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人事部门汇报,经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组报告。第二十四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组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党组研究形成决议后,属于国税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自收到国税部门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国税部门决定。第二十七条对拟任职的干部,应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和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人事部门受理群众反映,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对经公示并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对新任职的干部,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权限和管理制度等。第三十条全省国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省局和市局两级管理,省局人事处和市局人事科是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制度:(一)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借阅档案,必须经过批准,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折叠或损坏档案材料,并不得泄漏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二)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按时间、按要求保质保量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材料;(三)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按规定判断材料是否属归档范围,未经鉴别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四)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传递制度。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干部档案应建立坚固的库房,符合“六防”要求。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干部档案毁损、丢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六)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每年须对干部档案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在档案库房发生火灾、档案丢失、大批档案移交等特殊情况时,必须随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加以解决。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出国(境)审查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审查权限、因私出国(境)审查、因公出国(境)审查。第三十三条全省国税系统所有涉外公务活动,均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省局负责审查,报经总局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以及随团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工作内容。对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免费邀请的出访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市局一律不得上报省局。第三十五条因私出国(境)审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需由下一级国税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一级国税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审查权限和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初审;(二)省局人事处进行审核;(三)经省局同意后,上报总局审批。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三十七条各级国税局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人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制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出国(境)审查办法,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各级国税局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考察环节,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各级国税局每年应对本单位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于年底前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一级国税局党组。第三十九条各级国税局监察机构,可依据总局有关规定,开展人事管理执法监察,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监察建议或按规定作出监察决定。第二节上级对下级监督第四十条上级国税局人事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下级国税局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其中,对下一级国税局一定时期内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进行全面检查;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某些重点环节,应根据群众反映和领导批示,随时开展重点检查。第四十一条上级国税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巡视组,对下级国税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巡视检查。第三节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在公务员录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中,应将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等,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制度。各级国税局选拔任用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暂行办法》。考察组在对考察对象实施考察前,应以公告的形式,预告考察组的组成人员、到达时间及考察期限、住地、联络方法等,并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设立举报箱,受理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检举。各级国税局在决定干部任用前,应对拟任职的干部人选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国税系统内制定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认真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各级国税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即具体经办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机构、编制调整的;(二)未按规定报送机构、编制调整应报送的材料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擅自增设的机构或超职数配备的干部不予承认之外,应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一)违反机构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的;(二)违反编制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第四十七条对不按指标限额、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录用公务员的,除宣布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外,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考录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不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人员调配和辞职、辞退的,应立即中止办理;对已经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第五十条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及其第六十三条所列十项纪律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直至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一条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理。第五十二条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应受党纪处分,但能够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五十四条对干部考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对考察组成员素质把关不严,影响考察质量的;(二)确定的考察方案不科学,考察程序不规范,使考察人员难以操作而导致考察失误的;(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给考察组内定条条框框,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或对考察组反映的情况不认真分析,或对考察组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不重视,影响正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意见或建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组长的责任:(一)不遵循考察方案,不坚持群众路线,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导致考察工作不深入,了解情况不全面,影响考察质量的;(二)放松对考察人员的管理,致使考察人员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考察人员提供的考察情况不认真分析,形成的考察材料不完备,不能反映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四)汇报考察工作时,隐瞒有关重要情况,或提供的考察情况不具体、不准确、不全面,影响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人员责任:(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深入、不细致,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二)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三)对群众反映影响考察对象提拔使用的有关问题不重视、不调查、不核实、不汇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在考察中暗示、诱导、庇护或打击考察对象,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五)泄露有关考察情况,对干部任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馈赠或贿赂,或利用考察之机牟取私利的;(七)不主动向组织上说明自己与考察对象有回避关系的。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上述需追究责任的人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干部人事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的;(三)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干部人事档案的;(五)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干部人事档案的;(六)明知所保存的干部人事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并限期纠正:(一)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查的;(二)越权审批因私出国(境)的;(三)上报出国(境)审查材料不全,影响审查工作的。第五十七条在出国(境)审查(批)工作中,由于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11篇

河南要求:考察工作要在省公选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按省直单位、高校正职、高校副职、省直涉外部门4个类别分类实施。据河南报业网消息,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制订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告。

2、组织考察(1)组织考察组。有考察对象的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应确定1名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任考察组长,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组成,一般不少于4人;(2)考察公示。考察前3天在被考察对象单位张贴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现任职务、出生年月、有关资历评价要素情况、报考职位类别以及考察时间和考察组联系方式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7天;(3)实施考察。①书面述职。考察对象要提供近3年来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的述职报告(3000字左右),高校类别的考察对象还应提供业务(学术)自传。②民主测评。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综合评价要素进行量化打分,并就是否同意提拔征求意见。③个别谈话。④查阅档案。⑤同考察对象谈话。⑥实地考察。⑦考察组向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汇报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4)考察汇报。有关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向省公选领导小组写出考察情况报告,提供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要素材料(包括受教育程度、任职资历、荣誉称号、科研成果、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等)和《体检表》。实行签字责任制度,有关省辖市委书记、厅局一把手、高校党委书记是考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在综合评价结果、考察材料和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要素材料上签字。考察组长作为考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也应在考察材料上签字。

3、资历评价省公选领导小组抽调党性强、作风正的同志组成专家组,集中办公、封闭管理,对考察对象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诸要素进行认定,并按照设定的分值逐项打分、汇总。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12篇

河南要求:考察工作要在省公选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按省直单位、高校正职、高校副职、省直涉外部门4个类别分类实施。据河南报业网消息,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制订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告。

2、组织考察(1)组织考察组。有考察对象的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应确定1名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任考察组长,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组成,一般不少于4人;(2)考察公示。考察前3天在被考察对象单位张贴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现任职务、出生年月、有关资历评价要素情况、报考职位类别以及考察时间和考察组联系方式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7天;(3)实施考察。①书面述职。考察对象要提供近3年来学习、思想、工作等情况的述职报告(3000字左右),高校类别的考察对象还应提供业务(学术)自传。②民主测评。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综合评价要素进行量化打分,并就是否同意提拔征求意见。③个别谈话。④查阅档案。⑤同考察对象谈话。⑥实地考察。⑦考察组向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汇报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4)考察汇报。有关省辖市委、厅局、高校党组(党委),向省公选领导小组写出考察情况报告,提供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要素材料(包括受教育程度、任职资历、荣誉称号、科研成果、近3年年度考核情况等)和《体检表》。实行签字责任制度,有关省辖市委书记、厅局一把手、高校党委书记是考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在综合评价结果、考察材料和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要素材料上签字。考察组长作为考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也应在考察材料上签字。

3、资历评价省公选领导小组抽调党性强、作风正的同志组成专家组,集中办公、封闭管理,对考察对象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考察对象资历评价诸要素进行认定,并按照设定的分值逐项打分、汇总。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13篇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高校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四条 选拔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 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三)学校中层干部;

(四)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部分担任过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六条 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学校中层正职干部;

(三)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担任过正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七条 个别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和要求,制定职位说明书,拟提拔人选的提名应首先听取职位空缺高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民主推荐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会同高校党委组织。

第八条 若民主推荐票数分散,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沟通,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可适当缩小参加人员范围。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九条 拟选拔人选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经与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沟通,由高校党委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按有关程序酝酿后,确定考察对象。拟选拔人选非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中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应听取统战部门意见。

考察对象应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数位居前列、干部群众口碑好、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评价高,符合人岗相宜和改善领导班子结构要求。在考察中经查实有拉票行为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条 实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和考察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一条 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高校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备案制度。任期目标报告书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同时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四条 高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1)。其中,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根据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提出。

第十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求(见附表2、3)。

对正职侧重评价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政策水平、学习能力、民主作风、清正廉洁等情况。对副职侧重评价工作思路、学习能力、工作基础、工作作风、精力投入、执行能力、效能提升、分管工作制度完善、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票按照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不了解,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民主测评项目评价意见,根据定性考核评价情况按百分制转化。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七条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与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其中,执行任期制的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届满前3个月要向市委教育工委提交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在个人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按照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填写自我评价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阅所在班子其他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结合其任期内的综合表现,分别对副职作出评价,填写主要负责人评价表。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评价,了解领导班子的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校园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和谐校园建设、党风政风等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见附表4)。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高校具体情况和不同考核评价任务,以及不同时期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商定。

第二十二条 民意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民意调查项目评价意见,根据定性考评情况按百分制转化。

第二十三条 民意调查参加的人员范围,一般为不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师生代表,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学校所在地相关部门、学生家长、毕业生用人单位等。

第五章 个别谈话

第二十四条 个别谈话包括结合民主推荐进行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个别谈话,以及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主要深入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五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1、2、3)。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应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六条 高校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应当将与考察对象关联度大、知情度深的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纳入考察谈话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同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团面谈的方式进行,借鉴结构化面试方法,提高面试内容针对性,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自我认知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八条 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实行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现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九章 实绩分析是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统计数据、任期目标报告书、任期工作总结或述职述廉报告等内容,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点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第三十条 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民意调查情况,结合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任期目标报告书,分析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状况与成效(见附表5);

(二)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的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调查及有关审计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

(三)通过对学校事业发展情况的总体了解,在进行不同高校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对任期内的纵向比较分析。

第七章 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章 综合评价主要是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客观公正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出评价。

注意把通过跟踪了解完成重点任务、列席高校重要会议、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和专题访谈、深入干部培训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组沟通了解等多种形式积累的平时考核情况,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整理,使之条例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环节形成的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将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观努力程度。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表现联系分析,评价其一贯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三十三条 根据任期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的不同要求,综合考核评价应当突出重点。任期考察重点评价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成效。个别提拔任职考察重点评价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应根据班子职责、结构和岗位对领导干部素质、能力的要求,以及领导干部自身履职情况,对岗位匹配度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第三十四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有关部门等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好,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要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好,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表扬奖励,注意提拔重用。

对综合考核评价中发现的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差、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应当督促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差,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 高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有关情况,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向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通报。

党政正职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向本人反馈;其他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一般由党政正职向本人反馈。其中干部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的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向本人反馈。

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结果、谈话同意提拔的得票情况和考察情况,应向干部所在高校党委反馈,同时向中层以上干部通报。

第三十八条 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要合同高校党委,认真分析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九条 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提出申诉。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加强组织协调,避免多头考核或者重复考核。坚持换届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基础工作。

第十章 附则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14篇

1、第一季度召开区政协六届四次全会,完成会议各项任务;协商决定区政协2011年常委会、专委会、委员活动组的工作安排。(1月)

2、第二季度组织常委视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5月)

3、第三季度组织常委视察**新区功能园区建设情况。(9月)

4、第四季度召开常委会,听取区政府关于政协提案办理情况通报;讨论区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的筹备情况;审议通过区政协六届五次会议的有关事宜。(12月)

5、召开区经济形势通报会,组织常委、委员听取管委会领导通报我区上半年经济形势。(7月)

二、专委会(办公室)工作要点:

提案委员会工作要点

1、搞好区政协六届四次全会以来提案的整理、交办和督办工作。筛选重点提案,处理好没有立案的提案。

2、配合**新区“两委办”搞一次承办单位领导和专干培训会。

3、搞好三次提案督办活动。会同**新区“两委办”督查处召开一次部分提案承办单位汇报会,搞一次重点提案办理视察活动,开展一次对“B”类提案(列入计划拟解决的提案)进行督办的活动。

4、对我区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专题调研。(6月)

5、做好六届五次全会的提案征集工作,面向社会征集提案线索。

6、协调**新区“两委办”督查处搞好2011年提案办理情况通报会的准备工作。

7、年底做好优秀提案评选工作和提案工作报告、优秀提案选编等会议材料的撰写工作。

8、进一步充实网上提交提案的各项功能,为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提供更加便捷的途径。

9、做好新一轮政协民主监督员的选聘工作,选择两个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民主监督活动。

10、完成《社情民意》的编写任务。

经济科技委员会工作要点

1、协调、指导所联系的活动组制定并落实全年活动计划。

2、针对新区提出的“一产精、二产强、三产优”的产业结构发展目标,上半年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对优化新区产业结构,促进新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进行调研,6月底前形成调研报告。

3、承办区政协常委会视察新区功能园区建设情况活动,9月底前形成视察报告。

4、组织部分委员视察新区海洋牧场建设情况,7月底前形成视察报告。

5、坚持走访委员活动,加强与委员的联系与交流。年内对新委员进行一次普遍走访。

6、加强对所负责指导、联系的各活动组“双优”评选工作的日常考核。

7、完成《社情民意》编写任务,做好《政协简报》的信息采集和提供工作。

文教法制委员会工作要点

1、负责协调、指导所联系的活动组制定并落实全年活动计划。

2、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对**新区基督教活动情况进行专题调研,9月底前形成调研报告。

3、承办区政协常委会“关于**新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视察活动。

4、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对**新区创建“全国安全社区”情况开展专题视察活动,8月底前形成视察报告。

5、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与交流,走访所负责指导、联系的活动组的**协委员。

6、在教师节前夕,组织召开政协委员中教师委员座谈会。

7、加强对所负责指导、联系的各活动组“双优”评选工作的日常考核。

8、完成《社情民意》编写任务,做好《政协简报》的信息采集和提供。

办公室工作要点

1、牵头办好《政协简报》。认真做好区政协简报内容的采编和印发工作,使广大政协委员及时地掌握区政协工作动态,推动各委员活动组的工作。

2、做好《社情民意》专刊的牵头和服务工作。按主席办公会议的意见,《社情民意》继续由各专委会轮流承办,办公室在负责做好编辑、印送工作的同时,完成编写任务。

3、做好区政协信息反映工作,及时宣传我区政协工作情况。

4、负责《**年鉴》(2011卷)“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编撰上报。

5、完成“关于我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的调研,于10月底前形成调研报告。

6、做好政协机关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政协工作的协调、正常运行。

三、各委员活动组活动计划

工业一组:

1、视察**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调研新区石化产业发展状况。(3月)

2、参观**跨海大桥工程建设现场、视察东芝**有限公司,了解外资企业管理及发展情况。(5月)

3、视察金港集团,了解湾里街道经济发展情况。(7月)

工业二组:

1、定期走访本组委员企业,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召开座谈会,形成全区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2、对新区重点项目进行视察,了解和掌握新区项目建设的发展现状及进展情况。(4、8月)

3、赴外地对民营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考察。(9月)

农业组:

1、视察凯富隆蘑菇生产基地、**迪辉农业生态园,了解新区现代农业发展状况。(5月)

2、考察新区及周边地区海洋牧场建设情况。(8月)

3、赴先进地区考察休闲农业、农业产业现代化建设情况。(9月)

科技组:

1、赴外地考察生态园林城区建设情况。(4月)

2、定期视察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

3、对新区信息产业发展进行调研。(8月)

服务业一组:

1、赴外地考察旅游服务业发展情况。(2月)

2、视察新区旅游景区休闲旅游规划建设情况。(6月)

3、视察新区现代服务业区发展情况。(10月)

服务业二组:

1、举办服务业相关知识培训。(3月)

2、视察新区服务业先进典型企业。(5、7、9月)

3、考察服务业发达地区发展情况。(10月)

城建一组:

1、春节前走访贫困户,开展扶贫帮困活动。(1月)

2、视察金石滩规划建设、杏树渔港建设情况。(6月)

3、赴外地考察民营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规划。(9月)

城建二组:

1、对新区城乡一体化建设状况进行视察(5月)

2、对新区房地产业和重点企业进行视察调研。(7月)

3、考察外地城市先进的城市建设管理经验。(9月)

教育组:

1、视察**新区**枫叶学校、**模特艺术学校办学情况。(4月)

2、赴先进地区考察学校管理的先进经验。(8月)

3、调研**新区学校特色建设情况。(10月)

文化组:

1、视察**新区文化产业发展情况。(5月)

2、赴先进地区考察文化产业的国学保护情况。(7月)

3、调研**新区网吧经营管理情况。(10月)

医药卫生组:

1、赴外地考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先进经验。(5月)

2、视察**新区相关医疗机构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情况。(7月)

3、调研**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现状。(8月)

政法组:

1、赴外地学习考察综合治理先进经验。(4月)

2、视察**新区创建“全国安全社区”活动开展情况。(8月)

3、调研**新区部分街道中小企业对提供法律法规援助的需求情况。(9月)

机关群团组:

1、赴外地考察残疾人事业建设情况。(4月)

2、“助残日”前夕对新区残疾人工作进行视察(5月)。

3、视察**新区园区与街道实施一体化管理工作情况。(8月)

4、调研**新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及促进农民增收情况。(10月)

民族宗教组

1、赴外地考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先进经验。(3月)

2、赴鞍山市考察宗教场所管理情况。(5月)

3、视察**新区宗教场所及活动情况。(6月)

4、调研**新区基督教活动情况。(9月)

派组

1、视察**新区金石国际运动中心区建设情况。(1月)

提任考察报告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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