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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方案范文

个税改革方案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个税;改革;方案

中图分类号:F 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108—02

一、个税改革的状况

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2001年3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提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2006年3月,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11年3月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

个税综合制改革从“九五”计划提出,至 “十五”未能顺利推行, “搬家”至“十一五”,仍未能顺利推进改革。但在政策层面,我国个税改革的基本方向已明确,即要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十二五”时期是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的关键时期,应借鉴国外个税的经验,结合我国现状推进个税改革。

二、个税改革设计思路

近年来,我国虽未推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但也始终在积极调整与完善,例如全员全额申报制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等措施,为推行个税改革奠定了基础。

我国个税改革的设计思路为:以我国当前税收征管条件和未来发展为前提,以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个税改革趋势为参考,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在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稳定的基础上,以较小的征管成本引入综合制因素,尽快建立初始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三、个税改革基本内容

(一)方案基础为现行分类所得税制

个税改革方案应保持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框架的稳定,11类所得项目仍按现行税制进行分类征收,以源泉扣缴为主,以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现行分类税制框架下各分类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适用税率等规定尽可能保持不变。

(二)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群体实行自行申报并综合计征

以现行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为基础,选择部分所得项目进行年终综合,采用累进税率和综合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已代扣代缴的税款视为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后实行多退少补。由于在初始阶段,考虑到征管条件等因素,暂不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

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不适用综合计征,也无须申报年度所得,继续按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计征税款。在设计综合税率表和综合费用扣除标准时,应使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分类计征的应纳税额不大于综合计征的税负。

由于仅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高收入人群使用综合计征,减少了需自行申报并汇算清缴的人数。2007年我国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为213万,2008年为240万,2009年为269万,因此,初始方案实施最初几年只需处理几百万份纳税申报材料就可以很好地控制征管成本。

(三)综合计征的具体所得项目

以现行11类所得为基础,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纳税人适用综合计征的所得项目有如下几种方案可供选择。

1.综合范围最小

为了降低征管成本,可以仅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项纳入综合计征范围。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按年度综合计征,有利于解决分类税制下按月按次计征产生的收入均衡性问题。对劳务报酬而言,如再配合综合费用扣除上限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累计多次费用扣除导致的税负不公平问题。

2.综合范围中等

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劳动所得纳入综合计征范围为中等范围的综合方案。现行税制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具有较大共性。一是这三项所得都具有明确的支付方,可以较好地实施代扣代缴;二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此三项所得的扣除标准相同。中等范围综合方案将资本所得排除在综合计征范围之外,仅包括劳动所得项目,比现行分类所得税制有很大改善,总体权衡公平与效率中,更多地考虑了效率因素。

3.综合范围较大

较大范围的综合方案是将方案2中的四项劳动所得和部分资本所得项目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资本所得主要有财产租赁所得和利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具有相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但实行代扣代缴难度较大。税务机关获得信息的难度大,将增加税收征管成本,但对调节收入分配具有重大的长远意义。利息所得具有类似的性质。

4.大范围的综合

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纳入综合计征的范围称为大范围的综合。这两项所得的共性在于均属于非法人的经营所得,将此两项所得纳入综合计征范围,首先应将分类计征阶段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两套累进税率表进行合并,在综合计征阶段再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

5.综合范围最大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这份方案于今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征税体制改革做出顶层设计。

改革直指痛点 征税体制将质变

这份改革方案开宗明义,直指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中的痛点,包括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等。

在问题导向下,改革方案共提出6大类30多项具体举措,包括厘清国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等。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行军,财税改革已经往纵深迈进,这需要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支撑,实现质变,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

刘剑文举例,改革方案中称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正是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的基础。

根据方案,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 深化国税地税合作

我国目前的征税体制确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把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并同时设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征管。

可以说,分税制对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20多年的时间,税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一些瓶颈与问题也逐渐暴露。

2019年起,我国开始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第一税种,改革后增值税由国税征收,虽然收入仍归属地方,但地税的功能就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更加迫切。

营改增以来,的确出现了国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加大而地税部门减少的现象,但随着环境保护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进,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将会呈明显增加的态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说。

一些专家也指出,营改增是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一个契机,国税、地税恰恰在这个过程中加深了合作。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基础,分税制基础没有改变,机构分设也宜继续坚持。王军说。

逐项细化改革 有路线图有时间表

当然,改革方案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纳税服务、征税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等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化的综合改革,细化了很多具体改革举措。

其中,加强纳税服务、促进诚信纳税是方案的一大重点,提出全国纳税服务将全国统一流程;将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阻止出境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方案中还提出多份时间表--2019年,实现所有增值税发票网络化运行;2019年基本实现网上办税,分行业、分国别、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变化;2019年将建成自然人征管系统,并实现与其他征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等。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改革试点在勇于担当中先行

20世纪90年代,安徽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三乱”问题突出,农民负担过重成为当时影响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可谓当时“三农”的真实写照,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探寻减轻农民负担治本之策过程中,富有改革创新精神的安徽人,大胆探索,敢为人先,努力探寻农村税费改革的新路子。

当时,农民负担的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名目繁多”。其中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负担就有5大类:一是依法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二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向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按照不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缴纳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即“三提五统”;三是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的10个义务工和20-25个劳动积累工;四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向农民收取的教育集资;五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和各种摊派等。

从安徽省的情况来看,1999年,农民承担的农业税为14.17亿元,人均28.43元,农业特产税为7.80亿元,人均15.65元;承担的“三提五统”为34.14亿元,人均68.50元;承担的各种集资摊派达 9.26亿元,人均18.58元;承担的义务工26800万个,劳动积累工42188万个,人均约14个,按每个标准工日10元折算,人均劳务负担就达140元。总体来看,农民每年人均承担的各种负担高达270多元。此外,农民还要承担水费等生产经营性费用和各种名目的搭车收费以及摊派等。

日益加重的农民负担,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损害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影响到农村社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减轻农民负担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

为寻找一条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征收管理的新路子,安徽省早就开始了探索。

1993年,太和县开始了减轻农民负担的大胆尝试,在农村税费征收中采取“税费合并、统一征实”的办法,开展农村税费征收方式改革试点,这在全国也是较早的。

1995年初,五河县开始了以“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探索,砍掉多只伸向农民的手,基本解决农村“三乱”问题。1996年,五河县探索突破农业税税制,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在当时引起了一股不小的“冲击波”。1998年,五河县按照“废费正税”的思路,将“三提五统”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在全县进行试点。

1999年,经省政府批准并报经财政部同意,来安、望江、怀远、濉溪等4个县开展了以“取消乡统筹、改革村提留、调整农业税”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这4个县开展的“寻求减轻农民负担治本之策”的探索历程,有效遏制了农民负担过重现象,初步规范了农村分配关系,触及了农村上层建筑的改革,初步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改善了基层干群关系。更重要的是,这些探索和实践锻炼了干部群众,积累了试点经验,为在全省范围内大规模试点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安徽素有敢为人先、勇于创新的改革精神,1978年发端于凤阳县小岗村的农村“大包干”改革,揭开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幕。安徽推进农村改革的动力和务实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应该说,在安徽全省范围内率先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首先,安徽省农村改革的基础比较扎实。作为全国农村‘大包干’的发源地,全省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改革意识较强,改革的思想基础比较扎实。其次,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对于农村税费改革问题,全省从上到下,各级领导都十分重视。第三,全省各地态度积极。农民对“三乱”非常反感,各地都有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各部门也认识一致,各方面都有改革的决心。可以说,农村税费改革在我省有着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第四,安徽省地理条件有广泛的代表性。安徽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长江、淮河横贯其中,地形地貌多样,平原、丘陵、山地面积各占三分之一,兼具南方和北方的自然特点。同时,安徽省又是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多,农民负担重,是水稻、小麦、棉花、油菜等粮食和经济作物主产区。第五,安徽省的前期探索与中央的要求不谋而合。中央在探寻税费改革之初,曾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作为突破口。然而,由于种种原因,1998年燃油税改革“搁浅”,中央遂决定将税费改革的重点推向农村,而安徽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先行探索恰好符合中央的意图,自然进入中央的视线。

这些得天独厚的条件,使历史再次选择了安徽,不畏艰难险阻、勇挑重担的安徽人民,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征途上再次谱写新的篇章。

改革方案在汇集民意中出台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中央有方向,安徽有决心,广大农民有意愿。而其中最关键的环节,是要有一整套科学可行的方案作指导。为此,省主要负责人带领有关部门人员多次深入基层和村组农户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专家学者等各界人士的意见,历经一年零11天,方案十六易其稿,最终成型。

1999年3月13日,为做好全省全面实施税费改革试点的准备工作,我带领财政厅几位处长赴阜阳、亳州、蚌埠等地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研,实地考察了五河县和太和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情况,一共走访了7个乡镇,组织了10次座谈会,参加座谈的乡镇、村干部和农民共150多人。座谈会上,基层干部群众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使诸多疑问和担心在调研中逐步消解,改革的思路也逐渐清晰起来。随后,我们迅速形成了题为“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势在必行”的调研报告。

这份调研报告阐明了当时全省农村税费征管及税费改革试点现状,详细梳理了五河县和太和县的经验。同时,由于我省江南及江淮之间大部分地方未实行税费改革试点,农村税制老化,税费征管过程中矛盾日益突出,我们特将许多地方要求改革的强烈愿望表达了出来。

报告还指出了当时农村税费征管及改革试点中存在的4个主要问题,即农业税制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不适应,存在“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现象;农民税费负担制度与土地承包制度不适应,农业税费负担不平衡,“三提五统”缺乏合理性、准确性;农村基层干部集中精力抓好农业生产的愿望与客观实际不相适应,绝大部分时间疲于收取各种税费,农村干群关系较为紧张;现行农村中部分中心工作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相适应,指令性的达标、升级严重脱离农村实际。

报告就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提出了3条建议,一是建议立即成立由省主要领导挂帅的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协调和处理改革中的日常事务。二是建议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思路,提前设计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方案。三是建议制定完整的配套措施,包括全省各级建立相应组织,加强舆论宣传,农村税费改革应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村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三位一体,三管齐下,相互补充,互为促进等。

省领导对这个调研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时任省委书记回良玉批示:同意,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农口、税务等有关部门人员认真研酌,着手设计农村税费改革方案。

1999年3月20日,我抽调人员组成起草组,着手起草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

当时,起草试点方案,没有任何现成的材料可供借鉴,要在试点方案中做到准确把握中央政策、结合本省实际,达到通过改革解决农民负担重、农村分配关系不顺等一系列复杂矛盾的目的,难度可想而知。起草组经过认真研究,初步确定试点方案的总体框架分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第二部分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及配套措施。

方案第一稿基本构建了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主体框架。但其中仍有许多不完善和有待进一步明确的地方,如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到底定为多少,如何进行乡镇机构改革等,当时都只有初步的提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随着全省部分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深入,一些主要矛盾不断暴露,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起草组对改革政策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这期间,起草组对方案又进行了3次修改。1999年5月12日拿出试点方案第四稿,对试点的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具体配套措施都进行了调整。

2000年1月,我们根据中央最新精神,在第五稿中,将农村税费改革主要内容 “一个取消,两个调整,一个完善”调整为“四个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同时,根据中央可能确定的农业税税率上限,第五稿还提出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上限不得突破7%,要求各市在制定试点方案时,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税率幅度。

方案第五稿,于2000年2月16日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根据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起草组对试点方案进行了重大修改。重点提炼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进一步明确农业税政策,强调全省平均税率不超过7%,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第一次提出各市、地、县要结合农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税率幅度,经省批准后,分类测算到村,并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这就有了以后的农民负担卡和到户纳税通知书。

第六稿主要明确了村提留征管办法,同时增加了农村税费改革的时间安排,将2000年各项改革重点工作分为5个阶段。

2000年2月开始,起草组进入冲刺阶段,全体成员几乎整天泡在办公室。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安徽率先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正式拉开了农村税费改革的序幕。起草组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又多次对试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到3月中旬,形成了方案第十六稿。

第十六稿在农村税费改革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内容等方面已基本成熟。概括起来说,指导思想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农村“三乱”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基本原则是,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行。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坚持群众路线,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起草组的这些提法,在正式报省委、省政府审核时,只增加了两个字,即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健康发展”前加上“持续”两字,其余几乎一字未动。省领导完全同意了方案第十六稿中提出的改革政策、配套措施、时间安排等内容。

4月8日,省人民政府正式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请批准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

2000年4月23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改革试点成功的关键环节是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为了稳妥起见,我们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农民负担水平,对1993年至1997年5年间的全省主要农作物产量、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农业人口、农业税收和乡统筹、村提留等86个指标进行了全面统计调查,逐级测算到乡镇、村,具体落实到农户,共调查测算和分析了上亿个数据,反复进行测算和比较,提出了5套方案。

在综合权衡利弊后,选择了第五套方案。即按区域分类确定新农业税基本税率,山区8%、丘陵7%、平原6%,在具体拟定各县税率时根据情况适当浮动。同时,设置两条“控制线”,即改革后的农业税收入与1997年原农业税及乡统筹之和相比,只能减少不能增加;改革后的农业税附加收入与1997年村级公益金和管理费相比,只能减少不能增加。按此测算,全省新农业税平均税率为6.85%,农业税金额26.09亿元,较改革前农业税及乡统筹之和减少1.33亿元;农业税附加5.22亿元,较改革前村级公益金和管理费减少4.21亿元。如果再加上取消教育集资(1999年为3.5亿元)、取消屠宰税(1999年为1.76亿元)和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减少环节、调整税率、与农业税不交叉征收)形成的减收(预计0.12亿元),全省预计减收总额近11亿元。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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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这次,房产税真的要来了吗?

一直以来,房产税改革牵动着各方。关于房产税的一点风吹草动,不断地触动媒体紧绷的神经,一次次地解读、猜测,一次次地喊“狼来了”。而目前为止,仍然是雷声大、雨点小,仅有上海和重庆开展个人房产税征收试点。

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为今年的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再次引来各方的关注和解读。这次,房产税真的要来了吗? 房产税前世今生

房产税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新事物,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几类房产免纳房产税,其中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房产税一直是税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主要针对营业用房征收,因此,多数只拥有住宅的居民对该税种并不熟悉。

房产税的改革可以追溯到10年前。2003年10月召开十六届三中全会,全会公报首次提及房产税改革的内容,其表述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此后几年,中央文件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表述中均会例行提及加快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房地产持有环节征税问题。房产税的改革并不是开征一个新的税种,而是对已有的房地产相关的税费进行归并,简化税制,拓宽税基,特别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住宅,统一税率,规范征税依据,以房产的市场价值(基于市场交易价格的评估价值)作为征税依据,而不再是以房产原值或租金作为征税依据。

从2003年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分3批在北京等10个省市和计划单列市的32个县、市、区开始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空转”)。有关部门对房产税相关的任何动作都极为谨慎,始终未针对空转效果相关信息,因为任何动作都可能引来市场的过度解读。

真正小心翼翼迈出第一步的,只有上海和重庆。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分别开始实施各自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其中,上海针对新购的住房征税,以家庭为单位,对人均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面积进行征税,计税依据为住房市场交易价的70%,税率为0.6%,但住房单价低于平均单价2倍的,税率为0.4%;重庆对主城9区的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的高档住宅,以及非居民的二套以上普通住房征税,计税依据为房产交易价,税率根据房产单价实行累进,有0.5%、1%和1.2%三档。

沪渝两地的试点方案,共同点在于谨慎地选择征税对象,通过严格的限定条件,尽可能缩小征税方案的影响范围,而且都主要是对新购房产进行征税,新老划断;不同之处,上海方案更接近一般意义上的房产税,未来可以通过调整免税面积,扩大征税范围,逐步完善,而重庆方案更像是对房产的奢侈消费征收的调节税,与我国目前实行的消费税性质相似。 房产税改革推出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房产税的改革目标一直很清晰,就是将其培育为地方的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遏制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冲动,鼓励地方政府从关注经营城市转向提供公共服务,为城市居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

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方案尽管引起关注,但带来的波动却不大,因为征税范围较窄,涉及纳税人较少,选择的纳税人多为高收入者,方案设定的税率也较低,几个因素共同促成了试点方案平稳落地,没有带来突出的纳税人抵制行为,也没有对房地产市场形成明显冲击。尽管这两个方案因征税额低、房地产市场调控作用弱而被诟病,但这却是地方政府所追求的理想结果。地方政府并不会期望通过一个税种的改革在短期内迅速增加税收收入,更不希望房产税改革冲击房地产市场。

从上海、重庆两个试点方案也可以透露出未来房产税改革的两个可能倾向:一是选择缓和的切入点,即从窄税基、低税率切入,条件成熟后再逐渐扩大税基,调高税率;二是房产税改革将有别于以往“一刀切”式的税制改革,而是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制定税制的权力,中央政府只设定原则和框架,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征税对象、征税依据以及税率。

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此后,对于第二批列入试点的城市屡有传闻,其中“杭州方案”最受关注。根据传出的消息,“杭州方案”将主要参考上海模式,暂只对增量房产征收房产税,人均免税面积60平方米,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税率分为两档,对普通住宅,以交易价格的0.4%的税率征收;对非普通住宅,以交易价格的0.8%的税率征收。“杭州方案”虽然没有在预期的时间内推出,而是暂缓,但透露出重要的信息,即上海模式是操作性较强的一个方案,未来最有可能在其他城市推广。 房产税与房价

某种意义上,我国从未有一项改革如房产税这般经过如此充分的公开讨论。但这些讨论中,有些讨论思路混乱,使得关注房产税的人形成混乱的预期,无所适从。

房产税改革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房产税之所以一直以来吸引如此多的关注,的确因为其可能对房地产市场形成冲击,房产税自然地被视为悬在房地产市场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不排除有关部门可能有过利用房产税调控市场的考虑。

需要厘清的是,房产税改革推出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房产税的改革目标一直很清晰,就是将其培育为地方的一项稳定的收入来源,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遏制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冲动,鼓励地方政府从关注经营城市转向提供公共服务,为城市居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环境。

一个普遍的观点是只要房产税推出,房价必然大跌。因为这样的预期,房地产开发商谈房产税“色变”,地方政府在房产税政策上犹豫不决,许多民众对“增加”一项税收翘首以盼,作为潜在购房者,他们期待着这个税收能够为他们创造出购房的最佳时机。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推行房产税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房地产市场依然可能存在投机和价格泡沫,遵循其自有的周期规律。房产税在短期内可能会对房地产市场形成冲击,由于先入为主的预期带来的抛售行为,也由于购房者在未来所需缴纳的房产税折算为当前的“折价”,也由于持有成本提高,使得囤积房产变得无利可图。但这个冲击的大小,取决于各地推出的房产税实施方案,即征税范围和税率。对此的期待不可过高,因为地方政府会尽量避免房产税对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形成太大的冲击。

长期来看,房产税会提高房产持有成本,降低囤积房产的回报率,特别是如果设定累进的房产税率,将极大提高持有多套房产的成本,改善房产的分布结构,增加二手房市场供给,有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利益集团博弈

房产税的推出一直无时间表,政策的靴子迟迟无法落地,政府关于房产税的表述都引来过度解读,媒体一次次地喊“狼来了”,也可以反映出公众的关注和紧张。

改革滞后是因为受制于利益集团激烈的博弈,也反映出决策者的谨慎态度。过去的10年,我国各个领域的改革缓慢,大环境的改革氛围不浓,因此房产税改革也就不那么迫切了。

征收房产税的反对方包括房地产商、持有多套房产的有房者,也包括部分潜在购房者。房产税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是房地产商最大的顾虑,因此以任志强为代表的房地产商,以房产税将转嫁给购房者并进而推高房价的观点,影响一些潜在的购房者共同反对房产税的推出,也影响部分对房地产调控有顾虑的决策者。 房产税所增加的税收收入对地方政府的吸引力不够,相反,地方政府所顾虑的是,房产税可能冲击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从而影响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房产税可能面临纳税人的抵制以及由此引发的不稳定风险,也使地方政府对房产税避之不及。

在过去的10年,持有多套房产的有房者逐渐成为一股力量,其中包括成功的商人、中高级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的中高级管理者、大学教授、高级技术人才等,他们拥有财富、权力和知识,改革的决策者也可能在其中,他们也是对决策具有间接影响的人。

基于对税收的朴素理解,认为增加税收必定增加负担,也有一部分潜在购房者会反对房产税改革。对于他们,购房支出已是巨大的负担,难以承受未来可能的额外的房产税支出。

改革的支持者中,重要的是一部分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他们共同意识到当前财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可改进的空间: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房产税因其不可转移的性质,是地方税的理想选择,也被各国广泛采用;地方政府过度依赖于土地财政,难以为继,需要寻找稳定的收入来源进行补充;房地产税费复杂繁重,尤其集中在交易环节,需要进行兼并,转向对持有环节征收;房产增值成为造成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需要对此进行合理调节。这些理由成为推动房产税改革的最重要力量,也是房产税必须要改的原因。

基于房产税可以降低房价的预期,一直以来都有一些潜在购房者对房产税改革充满期待,但他们可能会等不及,或逐渐意识到征收房产税对他们无利可图,却可能在未来成为纳税人,转而不再支持房产税的改革。不过他们的支持只是作为舆论的一部分发挥作用,对决策影响却不大。

利益集团的博弈最终体现为决策者犹豫不决,这是导致改革滞后的最关键原因。决策者需要平衡利益集团的利益,承担决策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因此就不得不推迟决策,或将包袱留给继任者;决策者的另一顾虑来自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体经济的不确定性影响,政策对经济冲击过大是不可接受的;决策者还要考虑舆论的反应,如果舆论普遍认为这是增加新的税收,并且强烈抵制,由此带来的政治风险也是难以接受的。

税务机关是改革的重要参与方,征收房产税对整个税务系统的征管能力是巨大的挑战,向普通个人直接征税而非代扣代缴也是前所未有的,因此税务机关并无积极性推动改革。

房产税作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将在决策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试点范围的选定乃至向全国铺开,都必须地方政府同意并积极做好准备。房产税所增加的税收收入对地方政府的吸引力不够,相反,地方政府所顾虑的是,房产税可能冲击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从而影响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房产税可能面临纳税人的抵制以及由此引发的不稳定风险,也使地方政府对房产税避之不及。 “狼来了”还要喊多久

5月24日国务院的《通知》是一个明确的信号,房产税年内试点扩围已经确定,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也为期不远,最多在一个政府任期内应该可以确定基本的税制框架。

经过10年的酝酿,房产税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初步就绪。在舆论方面,经过10年的讨论,房产税的改革已经被大体默认,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新一届政府履职半年多来,致力于推动重要领域的改革,为改革营造出较好的氛围。关键部门的人事安排重用有改革意识和经验的干将,这对房产税改革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

“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程度。”朱振民回忆当年时很肯定地说,“如果不改,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建立;如果不改,财政困难的局面也难以根本改观。”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经济体制也历经了从传统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这也是个认识过程。”朱振民说。

按照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而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目标非常明确,就是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创造基本的制度基础和制度环境。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最大的差别,就是计划经济用国家计划配置资源,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这就必须要有一个公平、中性的税收制度,使市场主体能够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决策,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当时的主要税收制度,还带有许多计划经济的色彩。原来流转税有个职能,就是配合国家价格政策,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税收要对产品价格进行干预,按计划要发展什么,就低税;要限制什么,不鼓励发展的产品就高税。“所以,当时的产品税有20多档税率,最高税率达到60%,最低税率是3%。对部分产品征收的增值税也有12档税率,最高税率45%,最低税率8%,高高低低,跨度很大。而且重复征税的问题突出,对社会化大生产所要求的专业化分工形成明显的阻碍,企业的决策往往会受到税收的扭曲。”这些因素显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1994年对流转税制的改革,大刀阔斧地把原来实行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改成以增值税为主体的营业税、消费税相配合的新流转税制度,制定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就成了流转税改革的重头戏。

定量分析科学决策

增值税“中性”,要求税率档次不能太多,理想的设置是一档基本税率,再加上一档低税率。因此,改革方案的一个关键和难点是确定替代原来高高低低二十几档税率的两档新税率。

那个时候,国家财政还很困难,企业的效益也不高,双方对改革成本的承受能力都不强。为了确保改革成功,财政部有关领导提出,改革方案要按照改革后税负水平总体保持改革前税负水平设计税率,以使纳税人对新的税收负担能够承受,财政收入不受大的影响,也不致引起物价水平大的波动。部领导要求,要把账算清、算好、算准。

财改司为推进改革,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就建立了数据调查收集工作制度,三处逐年收集的流转税纳税人数据资料,经济规模占全国的70%,所缴纳的税额占全国的80%,不仅代表性强,同时,这套数据资料是分户、分产品的数据库,最大的特点和优势是可以像积木一样,根据不同的条件拼接成不同的方案。1993年8月下旬,接到任务,当时的处长王征、朱振民和谭崇均带着微机,一头扎进黑龙江办事处,就改革方案进行了大量的测算、论证工作。仅就增值税税率,当时他们就从13%、14%到19%,20%,测算了7、8个方案,静态算,每一个方案对财政收入是什么样的影响,企业的负担是什么样的变化,有多少户负担是增加了,增加了多少,有多少户负担是降低的,降低多少,负担增加和减少不同档次水平的各有多少户,纳税企业由盈利变亏损和由亏损变盈利的有多少户等等,测算得细致而缜密。

“我们还对原税制下企业和产品实际税负分布状况进行了测算,在我印象中,70%多的企业税赋集中在价内税的14%左右。新税制最终选择实行价外税17%的税率,就相当于当时的价内税率14.53%。选择17%的税率,可以比较好地贯彻改革所提出的原则要求。”

“刘克崮司长对研究测算工作抓得很紧,及时和我们对测算结果进行讨论,这些测算结果为部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

“当时的条件和现在相比可落后多了,那时我们处只有两台386电脑,用全国数据测算一个方案,要一天一夜,那两台老式打印机打印一个大的方案,滋滋喇喇地得响上一天。”朱振民回忆说。为赶时间,那时他们经常白天晚上连轴转。在改革方案研究制定过程中,部领导更是殚精竭虑。一次,已经过了夜里12点多了,部领导急等着要用的一个重要测算方案刚刚完成。朱振民和王征骑上自行车,匆匆赶回部里。刘仲藜部长、项怀诚副部长、刘克崮司长还在办公室里等着他们。汇报之后,朱振民不经意地向部领导反映了他们的设备情况,项部长当即批给8万元额度,为他们添置了一台486计算机和打印机,使他们的工作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也让他们感到十分温暖。

新税制正式出台实施之后,证明整个方案的设计,包括税率的选择非常符合实际,使财政收入和企业负担找到了一个最好的结合点。

最优是理想次优是实际

1994年的税制改革已经过去十多年了,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新要求,我国的税收制度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部分地区试行后也即将在全国启动。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6篇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档案的管理应该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下,由各级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形成农村税费改革档案的有关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凡不按规定造成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档案丢失、损失或不按规定归档,造成档案损失者,或失密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农村税费改革档案的管理要求做到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整理规范、管理科学。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产生的大量文件材料,尤其是其中的分析测算数据字迹材料五花八门,出现了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等字迹,严重影响了税改档案的寿命。因此,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应对档案制成材料提出要求,使其符合档案科学管理的有关要求。在形成档案材料时只能使用碳素或兰黑墨水,用印统一使用红色印泥,归档文件应为原件或原件复印件,禁止使用传真件。纸张只能使用16K和A4,档案的装具使用无酸档案盒,以确保税改试点档案的质量。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档案的整理要符合国家档案整理的有关规定。税改试点档案主要涉及各级党委、政府有关税改试点的方针、政策,税改试点的方案、措施,基础测算、分析数据,税改宣传、培训的会议,调研、、资金安排等方面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以纸质载体的文书档案为主,因此在税改试点归档文件(农村税改征管业务档案、其他载体的档案除外)的整理方法上,应严格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来进行,但对于村委会保管的税改试点档案,则应在保证齐全、完整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在整理方法上不宜做统一要求。

村委会形成的税改基础测算数据,在保证原件上报的前提下,可将复制件连同税改产生的其他的归档文件,并入本村的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保管。乡(镇)形成的税改试点档案,在单独进行分类整理后,纳入乡(镇)财政所形成的文件材料一起保管,但为保持和反映税改试点专项工作的连续性和阶段性,上架时排列在财政所当年文书档案之后、下年度文书档案之前存放。这部分档案待在乡(镇)保存满十年后,与其他文件材料一起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乡镇以上各级农村税改领导机构形成的文件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分类、整理,单独作为一个全宗保管。在税改试点工作总结验收后、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前,连同各乡镇报送的税改试点档案原件及各门类各种载体税改档案一并向所在地档案馆移交。

农户纳税税额情况登记,在各乡镇地税分局录入后,由县地税局统一汇集拷贝一式两份连同“农户纳税税额情况登记表”原件一起报送县税改办公室,随其它税改档案一并保管、移交。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7篇

一、基本内容

特朗普税制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下调到15%;二是将个人所得税税率等级从7档调至3档,将个人所得税税率分别调整为10%,25%和35%;三是废除替代最低限税和遗产税;四是将夫妻联合报税的标准扣除额调高一倍至24,000美元;五是将对美国企业留存海外数万亿资金实行一次性征税。在美国的财政收入中,所得税占据比重最大,个人所得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75%-80%。在所得税中,又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美国现行税制下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已婚人士合并申报、已婚人士分别申报、单身人士、家庭户主的税率分为七档,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35%、39.6%。在此次特朗普税制改革方案中,将七档个人所得税合并简化为三档,即10%,25%,35%,最高一档从39.6%下调至35%。同时,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大幅提升,比如,原来已婚人士合并申报标准扣除额为12700美元,此次税改方案调高至25400美元,并为有子女和附属成员的家庭提供税收优惠。同时,特朗普政府简化了纳税规则,包括撤销主要让富人受益的税收优惠,除了抵押贷款利息和慈善税收减免之外,还将消除个人的所有扣税。此次税制改革方案将废除遗产税、“奥巴马医保”税、替代性最低税等税种。还将取消多项税收减免政策。在企业得得税方面,特朗普税制改革方案将企业所得税率从35%大幅下调至15%,并且实行属地税收制度,对于美国公司在海外持有的数万亿美元将实行“一次性税”,目前税率尚未确定。

二、主要目标

特朗普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刺激增长,扩大就业、简化税制、降低税率。包括大幅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以最大限度地提升企业的创造力、竞争力和活力;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减轻美国家庭尤其是中产家庭的税收负担。特朗普税制改革背景:一是由于美国税收制度和税收体系严重过时,税制改革成为特朗普政府上台后的“优先事项”;二是通过大幅降低过高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释放企业的创造力、竞争力和活力,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美国经济增长;通过合并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使美国家庭拥有更多财富,扩大中产阶级收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三是通过简化过于复杂的税制,便利纳税人,促进国家税收体系公平公正;四是通过此次税改“让美国企业将数万亿美元的海外资金汇回国内”。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8篇

许善达(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谈1994年财税改革,首先需要回顾改革开放初期从计划体制下的财税制度向市场取向的财税制度的改革。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税收体制演变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税制的不断简化。到1978年,全国只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等13种税。其中,国营企业只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村一般缴纳农业税、屠宰税。那时,并不是税收收入,而是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才真正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及税收工作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大大弱化。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税收体制改革也在市场取向的改革探索中起步。适应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需要,涉外税制成为新时期税制改革的突破口。根据邓小平提出的利用外资可以办合资企业的战略设想,1979年7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使外商来华投资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在新的形势下,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家间的关系,如果还按国营企业那样通过上缴利润的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参考世界各国的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很快制定出《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在法律名称上标明有关涉外的任何字样,但因为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的标准,事实上征税对象已经将在内资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排除在外。20世纪80年代初期设立的这三个涉外税种,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强烈信号,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以涉外税制为起点,国内税制也沿着向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迈出了改革的步伐。

为解决工商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改革开放之初国内就有人开始建议搞增值税改革。但由于意识形态的限制,增值税一度被认为是从西方引进的腐朽东西。曾有一种说法将“增值税”与当时认为代表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迪斯科、牛仔裤”并列,称为“迪斯科、牛仔裤、增值税”。可以说,是否在全国推广增值税,争议很大。财税部门虽然清楚增值税不重复征税的好处,但在那样的环境下,也只能建议先找一两个地方、一两个行业试试。这样,从1980年开始,广西柳州、上海等地的机器机械行业开始进行征收增值税的试点。虽然仅仅是试点,而且试点方案也并不规范,但它毕竟表明,国内税制开始学习借鉴国外税制中先进的东西,启动了从计划经济的税制向市场经济的税制进行改革的开端。 1993年朱基副总理在全国金融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改革开放初期国内税制进行的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国营企业的“利改税”。这项改革从1979年开始在湖北等地的部分国营企业试点。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1983年全国国营企业推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由完全上缴利润变为“税利并存”。也就是对国营企业的利润,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然后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对税后利润采取多种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虽然对企业来说,上缴税和上缴利润并没有多少本质区别,但从税种的设计上,国营企业有所得税了,这是一个性质上的根本变化。它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与国家间只上缴利润这样的分配方式,属于市场化改革的性质。随后,1984年国营企业又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将“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用。“利改税”后,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最大来源。随着改革开放的向前推进,个体、私营经济获得发展的空间,与之相应,到了1986年开始有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后来又有私营企业所得税。应该说,这几个税都是随着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一步一步产生的。

总的来看,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单一税制开始被打破,一套内外有别、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税制初步建立起来。其中,内资与外资企业被区别对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税法;在内资企业内部,也是多种税并行,如内资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的经济性质和产权关系,划分为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每个税法的内容都不一样,税率、扣除等也不相同。在这种税制下,不同性质的企业,税负不统一,总体上是外资税负轻,内资税负重,而且内资企业内部税负也是不统一的。这对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非常不利。关于差别税制的争议在日后日渐强烈。

史鉴:您是什么时候到税务部门工作的?

许善达:我1984年从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专业研究生毕业。这年财政部税务局升格为财政部税务总局,需要扩充人员。研究生学习期间,农村金融、农村税收是我的研究课题,而税务总局缺少熟悉农村的业务干部,1985年我被调进税务总局。

史鉴: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也就是说从改革开放初期,对财税体制是否也开始进行一些改革的尝试?如当时进行的企业与国家、地方与中央财税承包制,以解决前后两者间的分配问题,但实际效果怎样,带来什么后果?

许善达: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为调动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保证财政收入的上缴,承包制从农村被引入到解决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两个重要的财税分配问题上。其中,企业承包制的代表是首钢,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承包制的代表是江苏省。从1987年开始,全国掀起第一次企业承包热潮,企业与政府一对一地签订承包合同,将税收、贷款、利率、税率、外汇额度、价格、原材料供应等统统包下。

关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在当时是存在争论的。财政部出于缩小承包制范围的考虑,提出只能承包所得税,不能承包流转税。因为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在税收收入中占的比重较大,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若连流转税都承包,将难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国务院接受了这一意见,在1988年5月发出《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不能把流转税承包给企业,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纠正。此后,国务院又在多个文件里强调了这一点。但是事实上,不包流转税的规定又执行不下去。如首钢,就承包了流转税,而且首钢的承包文件也是国务院批准的。

承包制实施后,虽然发挥出一些短期效应,但由于其制度固有的弊端,问题很快就显现出来。一是政府财政收入事实上比按照税法征收的收入减少了。承包制设计的一个目的就是减轻企业负担,调动企业积极性。但由于承包合同的签订是通过企业与政府一对一谈判完成的,企业负担的减轻常常就变成了没有规则的减轻:谈得好,减得多;谈得不好,减得少。二是造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全面放松。如企业包贷款,贷款额度、利率高低、贷款期限等全部包在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合同里,银行只能按照合同给企业贷款,利率说多少就多少。在这样一个状况下,政府很难随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如果说价格闯关是1988年发生通货膨胀的导火索,那么承包制就不得不说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另外,在当时的税制下,减免税政策随意性很大,连县级政府都有减免税权。当时税法有一条,说企业有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免。如何定义“有困难”实际上是个随意性很大的问题。事实上企业怎么都能找到“困难”。结果,全国到处减免税,税法失去了刚性,财政收入收不上来。

承包制带来的诸多问题根源在于其制度上的困境:一方面,被“包”死的税收,使财政收入难以随经济增长而同步增长;另一方面,地方的财政包干制,使中央难以分享地方经济发展的成果。特别是1989年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趋缓,这些问题愈发难以消化。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以及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得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初陷入严峻危机中。

那时,财政收入占GDP、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这两个比重连年下降。前者从1984年的23%下降到1992年的13%,后者从1984年的41%下降到1992年的28%。与此同时,财政开支却大幅增长,财政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屡屡出现。中央财政成为名副其实的“要钱”财政。全国加上计划单列市三十几个地区中只有十几个按承包是给中央交钱的,其他都是向中央要钱的。当时中央财政预算司经常做的一个工作就是催促这十几个地方把钱从地方金库划转到中央金库来。财政功能的弱化,使得中央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进一步放松。正是这场财政危机,加上苏联解体给中国的警示,促使中央下决心要进行财税体制改革。

史鉴:实践证明,企业与国家、地方与中央的承包制之路是行不通的,所带来的后果是使中央财政陷入困境。那么是什么样的政治背景为1994年财税改革提供了条件?

许善达:恰逢其时,邓小平在1992年初视察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并发表谈话,改革开放的春风再次强劲吹起。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各项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迅速提上日程。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中央研究决定进行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当时部署的改革重点还有国企改革、汇率改革、外贸改革等,但财税体制的改革无疑是焦点。从改革开放初算起,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将要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已不再是旧体制的延续,而是要求在总结以前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体制。

1993年,中央决定进行财税改革。我记得非常清楚,8月1日到北戴河开会,参加会议的有财政部的、体改委的,我作为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事实上,1994年财税改革的核心,针对的就是已经暴露出种种问题的承包制。但为减少改革的争议和阻力,凝聚共识,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同志多次同参与改革的同志说,不允许你们写任何文章针对承包制,你们不要掀起一个意识形态争论,咱们就是按照废除承包制这个思路去研究方案去推进改革,但不能打笔墨官司。要从实际问题出发,说政府收入太少了,中央财政收入太少了,不符合市场经济机制,从这个角度宣传改革的必要性。虽然提出不争论承包制,但在设计财税制度改革方案时已经下决心要把承包制废除。这是当时一个重要转折。

学术界和财税部门从20世纪80年代起一直在研究怎么把税制搞好,怎么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搞好。那时,无论是财政部、税务局,还是大学、学会、研究所,经常召开财税制度改革研讨会。这些研究为20世纪90年代的改革进行了理论上的必要储备。可以说,1994年财税改革时,财税部门拿出的是一个经过多年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形成的改革方案。在方案里,我们通过增值税制度,彻底废除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承包制。这主要得益于三个关键点:

一是设计增值税发票制度。国外有两种增值税扣除办法,一种是查账扣除,一种是发票计算扣除。我们选择了按发票计算扣除。采用这个办法,除非你生产的产品只卖给最终消费者,那实不实行增值税无所谓,因为处在最终环节消费的消费者不需要再扣税。否则,只要你的企业生产中间产品,而购买你这个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的话,一定会要求你也实行增值税。因为如果你不实行增值税,开不出增值税发票,买者就不能在增值后再次卖出商品时扣税,这样他就会去买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的产品。像首钢这样作为承包制代表的企业,面临同样的问题,即实行增值税才能保住市场,不实行增值税就保不住市场。因此他们表示坚决拥护税制改革,要实行增值税。采用发票扣税的制度,就把企业承包制给废了,无论是谁都得按发票计算交税、扣税。这是我们搞税收业务的同志,按废除承包制设计出来的,这个是核心。

二是推行分税制改革。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其中,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收入按税种进行划分。为改变中央财政失控的局面,决定将全部税收中比重大的增值税按“七五二五”比例进行分配。当时很多地方与中央讨价还价,提出的都是要降低中央在该省的分成比例。镕基同志指出,如果不同的省都各定一个不同的比例,那和承包就没有分别了,我也就天天和省委书记谈判吧,因此必须坚持全国统一比例,省里的困难可以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按照这样的设计原则推行分税制,不随便开口子,事实上就打破了包税上交中央的局面。以上这两条把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承包制给废除了。

三是组建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1993年4月,国家税务局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后,国务院发出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并划分了两个税务机构的征收范围。按照规定,增值税的征收权在国家税务局。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措施。正是因为中央政府拥有了这个征税权,否定企业承包制的增值税才能最终获得成功,否定财政承包制的分税制才能实现预期目标,中央财政收入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废除承包制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最本质的内容。从这个角度看,1994年改革非常成功,废除了两个承包制,扭转了“两个比重”下降的局面。首先就是财政实现增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逐年下降的局面得到扭转。财政收入弹性系数(财政收入增速与GDP增速之比)改革前小于1;1995、1996年时接近1;1997年以后大于1。这表明财政收入的增速快于经济增速,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开始上升。其次是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下降的局面得到扭转。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即从1993年的22%提高到55.7%。这是1994年改革的成效。

史鉴:1994年财税改革的成功,一定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您认为最主要的经验有哪些?

许善达:考察1994年财税改革的过程,我认为有以下两个经验特别值得总结和借鉴:

第一,坚持增量改革,不搞存量改革。1994年税制改革能够成功,特别关键的一条就是不动存量,保障企业和地方的既得利益。

1993年8月底9月初,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先后讨论并原则通过财税改革方案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9月至11月,镕基同志带领财政、税务等部门60多位同志,先后到过17个省市,一个省一个省介绍、解释改革的方案,与地方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当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通过的决议是在财税改革中保证企业和地方的既得利益。按照基数与增量分配的原则,基数范围内的税收按原有承包制度在中央与地方间分配,基数以上的增量按新分税制分配。因为原有制度是地方留得多、中央少,所以基数越高,地方利益越大。按财政税务的工作惯例,一个制度改革都是以前一年为基数算账,从下一年开始实施。财政部和税务局的方案是以1992年为基数算账,新制度从1994年施行。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在实行财政包干体制时地方财政留成比例较大。由于分税制和财税改革对其利益触动较大,因而广东的同志对改革的时机和内容存在很大忧虑。广东同志提出应该以1993年为基数。因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决议是要保证地方既得利益,而1993年1月至9月广东税收有增量,这个增量是广东既得利益。如果以1992年为基数,相当于中央把广东1993年1月至9月的既得利益拿了一大块,这不符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决议。这就是1994年财税改革中著名的核心争论:即以1992年还是以1993年为基数。

当时财政部税务局考虑到距1993年结束还有几个月,如果宣布以1993年为基数,不知会出现多少地方在基数上做手脚以抬高基数的情况。但是镕基同志展示出其杰出的政治智慧,他同意以1993年为基数来取得广东同志对分税制方案的认同。他说,中央通过分税制改革要什么?不是要地方的存量,而是从增量里多拿,方针在这儿。以1993年为基数无非就是地方抬高基数,中央财政在几年内拿不到增量。但是,只要分税制出台了,几年以后增量总会越来越多,中央就可以集中财力了。不然,分税制1994年推不出去,如果几年以后再推出分税制的话,存量还是要上去。现在将制度推出去,几年以后总能把增量拿到手。但是增值税“七五二五”分成比例绝不能变,也就是说,只要有了增量,中央要拿3/4。最后,中央批准了镕基同志以1993年为基数的意见。结果,1993年基数从1992年的2600亿扩大到3600亿,增加了1000亿,这在当时不是个小数目,其中有很多是虚增增量。中央想出一个办法,即凡是1994年税收增长率达不到16%的,倒扣基数。如增长率只有10%,基数就要扣6个百分点。这对于解决基数超常增长的问题很有用处。虽然存在虚增增量的问题,但兼顾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减少了改革阻力,使得新制度能够实施下去,这无疑是成功的。

中央对地方让存量,还表现在同意广东提出的希望在企业减免税问题上给予照顾的意见。广东的解释是,根据邓小平在1992年初视察南方时提出让广东力争用20年的时间赶上亚洲“四小龙”的精神,为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广东宣布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个虽然不是存量,可是已经宣布了。现在这个政策,增量中央拿大头,继续实行减免税政策的话,都不够给中央交增量了,甚至会挖了存量。为照顾地方政策的连续性,减少改革的阻力,中央决定对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方案下发以前各省区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未到期的减免税项目或减免税企业,今年不列入基数,明后两年实行先征税、后退还的办法,不增加企业的税负。这表明,中央改革的原则非常明确,第一是拿增量,不拿甚至让存量;第二是准备晚拿增量。

保存量,甚至是让存量,动增量,是1994年财税改革非常重要的原则。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任何一项改革都应考虑基本不动存量,甚至让存量,主要从增量上做文章,调节利益关系。只要改革往前推进,能够把增量分配的新制度推出去,假以时日,存量中的所谓的不公平的影响会越来越小,新的公平的东西在增量的制度里比重会越来越大,旧的不公平、不合理就可以忽略不计了。

第二,1994年财税改革还有一条十分重要的经验,就是要把握住改革的方向,不去刻意追求一步到位、极其完美的改革。

应该说,税务总局一开始设计的是一个相当规范的市场经济下的税制:没有营业税,无论商品还是劳务,所有行业都征收增值税,而且是消费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管外资还是内资企业全部统一。1993年8月,镕基同志在北戴河研究税制和分税制改革方案时,这两个方案都碰到了很多问题,其中税制改革方案方面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是关于增值税抵扣问题。原来的设计方案规定购买机器设备税款可以抵扣。但有意见提出,1993年上半年投资过热,通货膨胀严重,如果允许抵扣,会更加鼓励投资。现在加强宏观调控,限制投资是必不可少的。因此,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不能抵扣,增值税不能实行消费型,只能实行生产型。这个意见后来被采纳,原设计方案倒退了一步。

二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统一问题。1994年以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划分为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种按照经济性质划分所得税的制度,无法处理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问题,不利于公平竞争,跟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一致。当时税务局提出的建议是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都合并成一个企业所得税。在讨论时,对合并内资企业所得税没有分歧,但对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强烈主张,如果外资企业所得税不能优于内资,会妨碍引进外资战略的。在这种形势下,只好先统一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内外资企业的则暂时不统一,而且还要把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设计的相对高些、连工资也不能全部在税前列支。在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税法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相差一半。

三是关于保留服务业的营业税问题。营业税重复征税,税负重,出口不退税,绝不是一个好的税种。最初方案设计的也没有营业税,而是所有行业都征收增值税。但后来讨论分税制方案时,如果把原有的产品税和营业税都改成增值税,那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就会减少得过多。为了得到各省对分税制的认可和支持,使分税制能够正常运行,只好继续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并把营业税收入划给地方,以保证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中有一个较大规模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可以持续增长的税种。这是当时服务业营业税没有列入改革而留在增值税外边的一个主要原因。 1994年的财税改革实行分税制,税务人员正在监控增值税开票情况

这三项可以说是1994年财税改革的遗留问题。因为当时各种制约条件,没有办法按照一个正常的、规范的税制一步改革到位。但从另一方面看,这也为税制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解决好这三项遗留问题。

从1994年到2001年的实际情况是,财税部门在7年时间里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研究完善税制的问题。因为增值税刚一推出的几年里,由于税务机关当时还比较缺乏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利用伪造、倒卖、盗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逃、骗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还相当猖獗,严重干扰了国家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里增设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并且有死刑的量刑。1997年3月这一条被增加进修订的《刑法》里。为了一个税种的管理,在刑法里增加一个死刑的种类,可见当时整个增值税工作形势的严峻。

国家采取了许多办法去解决这一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国家决定引入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增值税的监控管理。1994年2月,镕基同志在听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部、航天工业总公司等单位的汇报后,指示要尽快实施以加强增值税管理为主要目标的“金税”工程。当年下半年金税工程一期启动。到2001年,金税工程二期成功,这才真正控制住了增值税发票。后来岚清同志到税务总局视察时讲过这样一段话:增值税是个好税种,但是金税工程成功以前,我们就想过,这个好税种适不适合中国国情,会不会太超前了,因此我们现在还引不进这个东西。如果金税工程失败,增值税站不住,我们就得退回到过去的产品税。现在看,金税工程成功了,增值税可以站住了。岚清同志所说的中央的这个考虑很重要,因为增值税是1994年财税制改革最主要的内容,分税制主要就是分增值税,如果增值税退回到产品税,那分税制也没有了,1994年的财税改革和分税制改革就会宣告失败。所以增值税的存亡不仅仅是一个财税问题,也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这是我们国家一个非常重大的政治问题。好在最后增值税控制住了,分税制也不必倒退了。

史鉴:1994年税制改革遗留了三个问题,即购买机器设备的税款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现在已经解决了哪些,有了那些进展?

许善达:因为当时各种制约条件,没有办法按照一个正常的、规范的税制一步改革到位,到2001年以后,财税部门才研究1994年要改没改的那些事。

第一,是增值税转型问题,即允许购进机器设备税款抵扣增值税。在生产型的增值税中,机器设备税款不能抵扣,这相当于不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我国鼓励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增加科技含量的方针是有矛盾的,所以首先提出要实现增值税转型。2003年国家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为支持东北工业改造,国家提出的政策中有一条就是增值税转型,即允许购进的机器设备税款抵扣。但允许抵扣,又不提高税率,必然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据当时东北三省一市测算,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将减收300亿元。可见,解决好减收的问题已经成为政策能否顺利推出的重要因素。

为此,中央决定,中央财政减收的由中央承担;地方减收的部分,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但地方一直希望中央能够补贴得更多一些。后来,财政部与东北三省一市的主要负责同志协调这个问题,达成一个共识,即为购买机器设备税款抵扣设置一个前提,如果今年税收有增量,增加的部分可以抵扣;如果没有增量,可以先不抵扣,等有增量时,再抵扣。这个办法从税制规范上说,并不是一个理想方案,但这样做可以减轻财政压力,可以获得地方政府同意增值税转型方案。这个政策实行以后,实际减收的数量大大低于当时测算的数量,一年来只减收50亿,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再加上税务局征收管理也没有出问题,更增强了中央和其他地方政府推进增值税转型的决心。经过中、西部两次扩大试点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全面实行。从2003年算起,一共经历了6年时间。

第二,在2003年提出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也提了出来。由于一些原因,2007年才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开始收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这又是5年时间。两税合并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大幅度下降,内外资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改善。2009年推出的这两项税制改革,都是具有减税内涵的改革,对于中国率先走出国际金融危机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三,2009年以后,1994年财税改革遗留的三个问题还剩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早就有讨论,但实施起来有几个阻力。一是减收问题。营业税是地方税,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要减少地方政府的收入,地方愿不愿意,能不能承受。二是,取消营业税后,地方政府将失去一个随着经济发展而增长的税种,地方税体系失去主体税种。三是组织征收问题。营业税是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如果还由地税局征收,再建一套金税工程的成本很高;如果划给国税局征收,那地方政府是否愿意,地税局是否愿意。另外,营改增后是否还按“七五二五”比例在中央和地方间分配也是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当时意见达不成一致。但是,营改增又是十分必要的。“十一五”规划所有指标中只有“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服务业就业比重”和“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三项没有达标,其中服务业占据了三项里的两项。要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在财税改革上最必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 许善达

这项改革的一个契机就是2009年上海根据国务院意见决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要建设“两个中心”,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个必要条件。在讨论中,关于组织问题,由于上海只有一个税务局,地税和国税合署办公,因此这个方面的问题不大;其他关于减收、分成等,也是争论比较大的问题。最后,时任上海市委书记的俞正声决定,减税完全由上海承担,不向中央要钱,但有一条,改的这部分增值税,不实行“七五二五”比例分成,都归地方所有。这个意见,因为照顾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得到了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改革后,政策的洼地效应很快就显示出来,相邻地区服务业的许多业务被吸引到上海,半年之内上海进入改革领域的新办企业就有两万多户。

上海的改革对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全国陆续有一些地区给国务院打报告要求进行试点。这些地区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像北京这样的,虽然受上海“洼地”效应影响不大,但因其服务业基础相对较好,期冀获得上海这样的好处;另一种是江苏、浙江、安徽等上海周边地区,由于上海的洼地效应利益受损,希望改革后能够将洼地填平。虽然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取得一定积极进展,但由于其对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以及地方与地方间的关系都有较大的影响,触动的利益范围较广,改革全面推开还需假以时日。

可以预料的是,按照现行政策营改增之后,原增值税实行中央和地方“七五二五”分成,而营改增的增值税百分之百留给地方。这样同为增值税却是两种分成比例的局面不可能长期维持,必然也必须在某个时点上修改成为统一分成比例的增值税。这就派生出一个新问题:如何为地方税体系设计一个主体税种。唯一的选择就是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并和车辆购置税一起调整为百分之百的地方固定收入。回想当年,由于我们税务局没有能力在零售环节征收而只好改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三十年了,现在终于可以让消费税回归零售环节了。

如此算来,到今天20年时间,1994年财税改革遗留的问题还没有彻底完成。但是,这也恰好证明,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很难一步到位。为减少新体制出台的阻力,在坚持住改革方向的同时,改革的方案、改革的措施、改革的时间表都可以调整。假以时日,方案、措施上的那些缺陷慢慢就会改正。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9篇

2015年下半年已开启,而无论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最后收官,还是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推进等,都意味着税制改革将在“深水区”行进。

税制改革小步快走

在国家不断激发创业创新潮的背景下,2015年以来,小微企业减税举措层层加码,2015年2月起,我国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年应缴纳所得额上调至20万元,一季度小微企业减税规模达240亿元。

目前减税还主要集中在消费领域,2015年6月起,中国降低部分服装、鞋靴、护肤品、纸尿裤等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平均降幅超过50%,同时,境外游客离境退税也正式落地京沪。

当然,有减也有增。2015年上半年,中国烟草消费税六年以来首次上调,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卷烟批发价格也统一提高6%,“税价联动”体现出中国重税控烟的思路。

同时,作为近些年税制改革重点之一的资源税改革,2015年上半年不断突破,将稀土、钨、钼纳入改革范围,促进这些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些业内人士指出,2015年上半年出台的税制改革举措,既与国家一系列稳增长举措相互配合,也体现出中国税制调整一以贯之的明确思路,那就是为低收入、大众消费减税,向高能耗、高收入要税源。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2015年上半年税制改革可以说是小步快走、定向发力,调整的税种较多、涉及面广,呈现长期效应与短期效应相融合的特点,一方面为建立长期有效的税制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着眼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形势。

落实税收法定进程加快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5年上半年,中国落实法定进程加快,也为今后税制改革的加快推进创造了条件。

2015年以来,继全国两会通过的《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后,《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对贯彻落实税收法定给出了“路线图”。

同时,酝酿多年的《环境保护税法》也于2015年6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也已经完成了相应程序。

白景明说,2015年上半年税收法定的进程明显加快,尤其是奠定了法律基础,税制改革与税收法定两者之间是互动关系,税收法定为税制改革创造条件,税制改革为税收法定奠定基础,例如,营改增完成了整个改革才能实现立法。

一些专家也称,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具有标志意义,拉开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单一税种立法的大幕,这将为今后其他新税种的立法提供借鉴。

下半年税制改革将在“深水区”行进

根据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之前介绍,在税制改革方面,2015年还将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研究提出消费税改革方案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同时,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研究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等。

一些业内人士也称,2015年下半年这些已经列入计划的税制改革都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是整个税制改革框架中的“硬骨头”。

从营改增看,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三大行业的方案有望一揽子出台。“在这三个行业营改增,放在世界上都是个难题,也是中国整个营改增的难点与关键。”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说,而营改增一旦实现全覆盖,在总体上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10篇

在财税体制改革下一步推进路线图上,包括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积极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继续推进资源税改革等任务都已经跃然纸上。与会专家特别指出,直接税改革是当前改革中的一项“短板”。包括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改革将成为下一步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表示,“随着经济增速放缓,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各界越来越期待能够通过财税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经济增长。”财税体制改革历来是全局改革的突破口,相信随着财税体制改革到位,体制机制活力有效激发,必将对下一步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作为财税改革中税制改革的一部分,今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征税。

近年来财政工作积极推进以改进预算管理、完善税收制度,以及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为核心内容的财税体制改革,相继出台了一批有力度、有分量的改革成果,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取得决定性进展。以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颁布实施为标志,基本搭建起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主体框架。积极推进预算公开,中央本级支出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分项目、分地区公开转移支付预算。财政对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一般不再采取挂钩方式,而是统筹安排,优先予以重点保障等。

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国务院已经出台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如何划分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相关要求,并制定了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

税收制度改革进展明显。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妥善设计相关政策方案,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同时,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进一步发挥消费税在调解生产、引导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步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环境保护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改革也正在积极推进。

当前消费税已经迎来改革的窗口期,以纳税范围、征收环节、税率为核心的调整有望加速推进,一些高污染高耗能产品、高档消费品以及高档服务将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征收环节或从生产转移到零售环节。

消费税目前属于中央税。2015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总额10542亿元,占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15.2%,占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6.9%,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我国第四大税种。

另外,随着环保税的出台,一方面,征收力度的大幅加强,将为国家环保投资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利好环保政策、标准的执行;另一方面,将促使企业主动追求节能减排,加速环保投资,间接加速上游产业的优胜劣汰,促使僵尸企业的退出。从现实改革需要看,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的过程中,财政深刻介入国家治理各个方面,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更为艰巨紧迫。应对增长放缓、引导结构变化、促进动力转换、防范潜在风险,需要全面深化改革,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

税改进入深水区

阻碍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方案推进的,一部分是理论问题,比如哪些应该列入综合税、哪些列入分类税、哪些应该列入退税,以及税率确定。还有就是技术问题,税收部门需要掌握公民全部收入信息,征税能力也是一个考验。

除了理论与技术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是舆论。坊间对于个税改革关注一直在起征点上徘徊不前,每当出现这方面的新闻,总会引发舆论巨大关注。最近一个有关“12万高收入标准”的消息也引爆舆论。其实,个税税制的改革最关键是整个税制的调整,然后才是税率这些问题。舆论对这些问题关切自有其道理,但也容易把个税税制改革焦点带偏,阻碍个税改革进程。

中国的税改正进入深水区,改革的难度不断加大,个税是其中难中之难,而民众对个税改革的期盼越来越强烈。在经济下行、居民收入增长放缓背景下,个税改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下阶层税收负担,有助于实现中央提出的2020年居民收入比2010年增收一倍的目标。

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间接税占70%,直接税占30%,这样的税制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运行发展。由此,所提出的税制改革的推进路线是直接税的比重要增加,而间接税的比重要减少。只有直接税取得了进展,才可算是本轮税制改革开始产生效应。房地产税原来是要排在个人所得税之前启动的,当时预计在2017年形成基本框架,2018年或者2019年启动征收,但是现在看来,是裹足不前。个人所得税在这样的一个背景条件下就走到了房地产税的前面,二者的排序有了变化: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制在前,房地a税开征在后。不管怎样,它们都处于方案的设计阶段或者立法阶段,还没有进入到日常生活当中。

我们也要看到财税体制改革还面临不少挑战。从宏观环境看,世界经济虽然总体保持复苏态势,但面临增长动力不足,需求不振,金融市场反复动荡,国际贸易和投资持续低迷等多重风险挑战。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特征更加明显,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但地区产业、企业之间增长情况差异较大,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很多改革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部分改革促进多方利益调整,而且有些改革相互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各领域改革进展不平衡。

直接税改革是短板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税制改革; 税收政策; 税收征管; 税收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7-0103-04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十二五”时期多项重要的税收制度、政策与征管措施改革,均在2015年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将对税收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回顾2015年税收制度大改革、税收政策新变化、税收征管新举措,展望未来税收发展大趋势,将有助于把握我国税收发展脉络。

一、2015年税收制度大改革

自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制度的主要税种实际已在不断改革中阔步前进。由于企业所得税已实现了内外资合并,而个人所得税目前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从分类向综合的课征模式改革,难以一蹴而就,因此,“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主要是以“增、消、营”三大流转税为主,兼及其他税种。

(一)“营改增”稳步推进,但进程放缓

“十二五”期间最引人注目的税制改革,莫过于“营改增”试点了。营业税具有重复课税、不利于分工合作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缺陷,但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于平衡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以及征管技术落后等原因,依然保留了营业税。也正因如此,关于“营改增”的呼声日益高涨。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了“营改增”的试点,并逐步实现了由上海到东部8省市再到全国的扩展,试点内容经历了由“6+1”到“7+1”、“7+2”再到“7+3”的扩围,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按照原有计划,“营改增”试点即第一阶段的扩围改革应在2015年完成,此后还应逐步进行第二阶段的增值税制完善改革和第三阶段的立法改革。2015年初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态将在年内完成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业的“营改增”步伐,但是鉴于经济下行和财政减收、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失压力及部分行业“营改增”后产生的税负大幅增加及分布不均衡等问题,对“营改增”的态度逐渐由“力争”、“抓紧”变为“适时纳入”[ 1 ]。但从整个税制的角度看,完成“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是完善税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二)消费税征收范围部分调整

消费税的功能在于“寓禁于征”,我国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就是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高消费,以促进合理消费和节能减排。2015年,我国消费税围绕“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和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同时取消汽车轮胎税目、酒精、车用含铅汽油、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使消费税的税率富有弹性,在国际油价下跌、全国范围内雾霾现象严重的背景下,发挥了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调节作用。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财税〔2015〕16号),此举适应了产业结构升级的要求,发挥了消费税对经济转型升级的引导作用。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财税〔2015〕60号),提高烟草税率从而抬高烟草售价有利于降低烟草消费、控制吸烟人群数量,同时能够增加财政收入,一举两得。

(三)资源税扩大征税范围

我国资源总量较为丰富,但是人均占有资源数量并不高,而且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资源过度使用、利用率较低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我国资源性收费较多、较重,我国资源税改革总体上是沿着“费改税”的基本思路,不断以规范的资源税代替以往大量的缺乏规范性的收费,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自2015年5月1日起,对稀土、钨、钼资源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将稀土、钨、钼的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财税〔2015〕52号)。2015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煤炭资源税的从价计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方式更加规范,对发挥资源税级差调节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意义重大。

(四)环境保护税法公布草案

2015年6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总体上基于“费改税”的思路,将排污费的课征对象整体平移,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未将二氧化碳排放、自然资源及生态保护、污染产品的消费抑制等纳入征税范围。此外,该草案并未明确环境保护税是作为独立的税种还是完整的环境税体系、是由税务部门征收还是联合环保部门一起征收,亟需完善。该草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实质性地将环保税纳入拟征收进程,无论对于环境保护还是经济转型升级都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与其他税种形成政策合力,能大大提高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税收政策新变化

由于大部分税种的名称是由其课税对象决定的,而征税范围的变动导致税收制度的改革,以上四个税种,或是由一种税改为另一种税,或是扩大征税范围,或是费改税,因此本文将其界定为税种改革。而在所得税方面,征税范围并未发生明显变化,所变化的只是针对具体课税对象的规定,本文将其界定为税收政策的变化。2015年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包括企业重组有关税务处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审批以及推行新的纳税申报表等方面。

(一)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方面

涉及企业重组征管问题的有财税〔2015〕5号、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33号、40号、48号等文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文主要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要求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的企业是满足财税〔2014〕116号文中规定的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方面

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变化:财税〔2015〕34号文作出调整,优惠期间顺延一年,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指标、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预缴政策发生了变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标准进行判定是否能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文,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启用。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将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纳入加速折旧适用范围,并且允许企业自由选择是否加速折旧。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方面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增加,由国税发(2008)116号文中规定的特定行业,变为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对研发活动范围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并增加了特别事项调整内容;研发费用口径方面增加了外聘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5项费用扣除项目。

(五)备案审批政策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文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税总发〔2015〕45号文取消1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税总发〔2015〕74号文取消了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六)推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与以前的16张表格相比,虽然增加了25张,但许多表格是选项,纳税人有此业务的,可以选择填报,没有此业务的,可以不填报。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具有架构合理、信息量丰富、注重主体繁简适度的特点,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纳税企业。

三、税收征管新举措

税收征管是税收管理的核心,也是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精神,我国税收征管逐步由“严征管”向科学型、规范型、服务型征管过渡。2015年税收征管的变化尤其突出,推出了很多新的举措:《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2.0),“黑名单”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双摇号”稽查、“一案双查”、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税务”计划等措施的出台,优化了税收征管环节,促进了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 2 ]。

(一)修订《税收征管法》

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税收征管法》修订专家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和多位税法专家参与了修法论证。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二是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

(二)出台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全面梳理了税收征管的所有具体业务事项,对每一个业务事项的流程、环节、操作要求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税收管理行政行为标准,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限定了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由于涉税事项更确定、管理服务更公平、业务办理更便捷、办税成本更经济,给纳税人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

(三)制定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为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并于2015年6月升级至2.2版。《纳税服务规范》2.2版立足于税务部门的前台服务,涵盖了纳税人依申请和税务部门依职权的服务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规范、税务认定规范、发票办理规范、申报纳税规范、优惠办理规范、证明办理规范、宣传咨询规范、权益维护规范、文明服务规范9大类,包括每个服务事项的业务描述、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

(四)建立“黑名单”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中,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建立了各部门涉案信息共享的“黑名单”制度,有效增加了威慑力。

(五)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于2015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三证合一”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鼓励投资兴业,是“健全社会诚信的一项好制度”;“三证合一”方便监管,与营业执照合一后,会扩大税基,有效地减少偷税漏税。

(六)推进“双摇号”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提出了八项总体要求、五项保障措施和四项基本要求。要求税务机关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通过确定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随机抽查方式、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同时协调国税、地税部门进行联合抽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公示。这些要求配合“黑名单”制度,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

(七)实施“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税总发〔2015〕20号)规定,“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一案双查”制度的建立,不但有效约束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同时降低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风险。

(八)明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一般反避税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该办法对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制定了一套严谨的工作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3个阶段,这样的工作程序严谨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证一般反避税措施公平和公正地执行,也赋予被调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九)推动“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

2015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重点推进5大板块20项行动。计划至2017年,开展互联网税务应用创新试点;至2020年,“互联网+税务”应用全面深化。“互联网+税务”行动旨在不断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和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行动将促进纳税服务进一步便捷普惠、税收征管进一步提质增效、税收执法进一步规范透明和协作发展进一步开放包容,从而有效降低社会运作成本,释放改革红利,为企业创新提供便利。

四、未来税收发展大趋势

税收发展体现了一国经济、政治、社会的综合要求,在依法治国和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指导下,我国税收必然要向法治化、简洁化、生态化、公平化发展,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财力。

(一)抓紧修订《税收征管法》,推动税收法治化进程

税收法治化既是健全税制、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程序法,承担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各项税收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作用[ 3 ]。现行《税收征管法》赋予税收执法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进行税收执法时会对纳税人产生较大的不确定影响,增加纳税人的纳税风险,从整体来看,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因此,修订《税收征管法》,限制税务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对纳税人的限制,从而推动税收法治化进程是未来税收发展的重要趋势。

(二)继续推进“营改增”,消除流转税重复课税

消除重复课税能够实现纳税人税负合理,鼓励平等竞争,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营改增”的实施就是要消除对某些行业如服务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各行业公平税负的目标。虽然目前“营改增”进程放缓,但是按照整体规划布局,将全国所有营业税征税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第一阶段扩围改革在不久将完成,从而进入第二阶段的完善过程和第三阶段的立法过程。“营改增”不但能够成功消除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还能够推进税收法治化的进程,因此,继续推进“营改增”改革进程是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是近几年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4 ]。

(三)完善房地产税制,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收入分配方面一直未呈现出较大的矛盾。但是,由于地方政府承担较大部分的事权,“营改增”又会导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财源削弱,难以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税收政策,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确立地方政府主体税种、建立地方税体系问题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房地产税以其广泛的税基以及地方税属性,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热门选择。完善现行的房产税,代之以涵盖范围更广的房地产税制体系,是解决地方收入不足的一个很好途径[ 5 ]。但我国房产税经过上海、重庆试点后,迟迟未能在全国范围推广,既是由于某些利益因素的阻碍,也受制于房产税开征至少需要的两个基本条件――房地产税立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目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在建立,未来房地产税的开征,将会在以上两者的保驾护航下稳步推进。

(四)适时出台环境保护税,促进税收绿色化、生态化

税收的绿色化、生态化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对于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等影响深远。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推出环境保护税,并已成功实施多年,成功地促进了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处于经济转型升级时期的中国,迫切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来引导经济发展方向、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发展[ 6 ],环境保护税的作用因此而逐渐显现。虽然相关的环境保护税立法多年来一直缓慢推进,但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无疑加速了这一过程,环境保护税必然会在恰当的时机推出。

(五)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与扣除标准改革,提高税收的公平性

个人所得税是体现税收对个人公平性的主要形式,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征模式与仍未合理的扣除标准并未消除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巨大差距,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收入的不公平现象[ 7 ]。建立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管模式以及科学的扣除标准是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明确方向,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统一纳入个人所得综合征税范围,并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因素,进一步增强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胡怡建.经济发展新常态 税收增长新趋势[J].中国财政,2015(7):40-41.

[2] 刘剑文,陈立诚.迈向税收治理现代化:《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之评议[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2):42-49.

[3] 柳华平.税收现代化的逻辑:目标框架与实现路径[J].税收经济研究,2015(4):30-41.

[4] 谢芬芳.中国税制改革的路径与目标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4(6):129-132.

[5] 霍奕彤,李忠华.我国房地产税税制要素设计探讨[J].企业经济,2015(2):176-179.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12篇

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重要职能,税收政策变动牵涉民众的切身利益。将要新征哪些税?为什么征收?人们一年比一年更加关心这些问题。

新税改的明确时间表,没有在“两会”期间产生,但这并不影响公众探询未来税制改革方向的热情。在关注的目光中,“两会”上的每一个涉税议案、建议、提案都引起了热烈讨论。个人所得税、环境保护税、资本利得税等等,先后成为舆论焦点。

“单一税种的变化,会在各个不同的领域起到相应的意义,都是税制改革的分支之一。”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说,未来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是首要的考量标准。

确定税改思路

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08年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税改涉及的税种既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国最大的两个税种,也包括环境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燃油税、消费税和物业税等,几乎囊括了过去一年中所有成为讨论焦点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详细列出了未来税制改革的十大重点。在对改革重点的阐述中,他对不同税种使用了不同的表达方式: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抓紧研究”在全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燃油税“择机开征”;物业税和环境保护税“研究开征”;消费税将“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并调整税率”;资源税则是在计税依据和计税方式上“研究改进和完善,并适当提高税率水平”。

谢旭人还阐释了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具体思路,“加快实施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成为其中引人注目的亮点。

借助税收政策来帮助国家减少对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的依赖,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两个税种在这方面的意义更加凸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曾表示,资源税改革计划可能会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颁布。这意味着,进入实质操作,资源税改革的步伐将更为加快。

此次“两会”期间,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提交了《关于尽快将开征环境税纳入议事日程、出台环境税的提案》。在提案中贾康建议,我国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应设定为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

“企业需要改变观念了,原先由社会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应该由企业自己来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评价道。

实际上,国务院2007年6月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就提到了“研究开征环境税”,但文中只是一笔带过。2007年底,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和国家税务总局三方共同提交了环境税研究方案。

3月7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举办第一场提案办理协商会。其间,财政部透露,财政部和环保总局已经开始研究征收环境税。

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三项环境经济政策相继之后,“绿色税收”显然将成为下一阶段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发力点。

“环境税如果正式施行,将从源头上引导企业治理污染、提高工艺、改进管理。”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会长文一波认为,“企业的产品成本将上升2%到5%”。

促进税收与经济平衡

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同比增加12543亿元,增长32.4%,超出去年年度预算7239亿元。2008年,我国预算安排全国财政收入58486亿元,比2007年执行数增加7181.97亿元,增长14%。

税收增幅超过GDP增速,但对于当前宏观税负水平是否偏高,争论仍未结束。

“财政收入的大幅增长,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的过快增长。”安体富说,“我国的宏观整体税负超过30%,整体税负偏重。财政收入每年都在以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增收,宏观税负水平还在以每年1到2个百分点上升。”

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则认为,拿财政增收幅度和GDP增长幅度相比来说明税负情况,不具说服力。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应该保持一个比例,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情况下,对这个比例应该有不同的看法。

尽管对于税负水平观点不同,但在税收持续增长的态势下保持税收与经济发展相互平衡的问题上,税务专家们看法一致。

这也和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的下一步税制改革基本思路相吻合。谢旭人阐述的基本思路主要包括:研究和完善涉农税收政策、改善民生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深化改革的税收政策、支持教育和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财政要强调一种平衡。”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表示。目前,在全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方案及配套措施正在研究之中,“如果消费型增值税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正是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绝好例子。”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认为,创新已经成为国家战略,而企业是创新的主体,税制改革中推出进一步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将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起到积极作用。

3月19日,“两会”刚刚结束,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即下发的通知,除了明确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明晰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还将个人购买经适房所征契税减半。显示出税收政策调整加速的迹象。

“一些税收政策调整将继续惠及民生,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孙刚说,“比如涉农税收政策,还有运用税收手段抑制房地产市场的不合理需求、防止房价过快上涨等各个方面。教育、科技、医疗等都会有所体现。”

“一号提案”的政策意味

此次“两会”上,民建中央提交的《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以“一号提案”的方式亮相,其中关于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建议立即引发强烈关注。

这份从2007年5月就开始酝酿的提案,在分析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税收政策六个方面的问题基础上,明确提出应该“建立起多层次、多环节、协调征管、体现公平的资本市场税制”。

根据全国政协的公开解释,一号提案只是顺序编号,并不代表重要性的排序。但市场却并不这么认为。消息传出当日,沪市暴跌过百点,投资者普遍将此消息视为“重大利空”。

历史经验是市场作出“利空”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回顾此前连续4年的政协一号提案,人们几乎认定:一号提案必定会引起当年或次年的重大政策变化。

而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政策早在1994年就已完备,只是开征时间、征收模式及细节等始终未曾敲定,今年以一号提案方式提出来,或许会推动落实。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增值税;营改增;问题;基本内容;异同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是由于商品流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价值增加而带来的税收形式,这种价值的增加可以是通过生产活动带来,也可以通过商业活动带来,并且存在于商品流转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增值税具有一般商品税的主要特征,也是目前税收体系当中的最为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上涵盖着如下几个方面的特性:一、不会被重复征收,征收的对象十分普遍;二、是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三、是一种中性类型的税收,不对国民经济的运行产生明显的影响。目前国际上对于增值税的征收形式可以区别为生产性、消费性与收入型三种类型,而我国所采用的是生产性的增值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剧,市场经济改革的持续进行,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区分已经很难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所带来的新状况,导致了在征收的过程中存在着重复征收等不合理状况,严重制约了税收对于国民经济的调整作用,因此对于两税进行改革十分必要。通常而言,现行增值税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目前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并行状况使得增值税的抵扣作用得不到有效的运用。在增值税中,进项税通常可以得到抵扣,从而确保纳税人对于税收进行彼此的监控。然而,营业税的干扰作用却导致增值税的抵扣功能在某些税收中无法实行,从而切断了纳税人之间的监督链条,导致税收方面的混乱。另外,要保证增值税对于国民经济不产生显著影响的前提是扩展增值税的税收基础,但营业税的存在却导致增值税税基的拓展面极小,中性效应也大为减少。其次,增值税目前很难涉及到第三产业当中,这种排斥性也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第三产业目前的流行税种为营业税,而营业税作为一种全额税收,无法实行抵扣功能,这使得服务型企业为了减少纳税数量,而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如对于服务的提供趋向于内部化以减少营业税的缴纳。另外,第三产业在出口方面由于难以享受到出口退税,因此我国服务业对于出口业务并不热衷,降低了自身与国际服务企业的竞争能力。

二、营改增的指导原则与基本内容

面对上述现行增值税存在的诸多问题,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显得极为必要,在保障税收活动更具目的性的同时,也能够从宏观层面提升税收对于国民经济的调整水平。当然,营改增的工作并非一蹴而就,改革过程中也需要遵循多种原则。因此,下文将分别对营改增的原则及基本内容进行探讨。

营改增的基本指导原则在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从而保障产业、社会等都从中获得利益。从营改增的原则来看,包括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是营改增的活动应该遵循系统性原则,进行分阶段的活动开展。营改增毕竟是一项涉及到整个国家的税制改革,因此,改革过程中应该处理好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从系统性的角度入手,设计相应的营改增方案,确保其符合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而这一过程也需要分阶段制定出不同阶段的目标。其次是在税制设置上应该将税收负担进行有效的分摊。这也就是在确保国家财政税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在综合考虑不同产业需求的情况下,将税收负担进行总体程度的降低,并且对于重复进行税收的科目应进行删除。最后是处理好税收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营改增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不同利益主体,应该进行协调安排,并且要保证税收改革活动的稳步进行,防止跨越程度过大导致利益相关主体的抵制〔1〕。另外,营改增实行战略化开展也能够保障税收利益主体进行自身的调节,从而更好的适应新的税制。

就营改增的基本内容来看,由于其出发点在于纠正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并行状况,因此其基本内容的安排上也主要基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税收要求,针对原本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纳税科目归类到增值税的征收中,主要涉及到服务产业的税收变化,并且是税收形式、税率上也进行一定的改革,从而使得对于第三产业征收增值税不仅符合增值税文件的相关要求,也确保符合第三产业发展的特性。总的来说,在我国现行流转税税制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课税范围上互不交叉,或者说是互补征收。因此,营改增涉及的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的调整,营改增的内容将具体也将涉及到如下几个方面:其一,税制的完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中性效应的发挥,因此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通过抵扣链条的规范化,减少营业税中的重复课征。其二,结构性减税,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的大税种,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能够从整体上能够降低企业的负担。其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改增可以通过进项税抵扣等机制使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税收负担降低,有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2〕。

三、营改增与现行增值税的异同

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与现行增值税之间的异同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实际上,两者之间的异同也就是营改增试点方案所体现出的特征。因此,下文对于两者异同的分析也将着重从营改增的特征来加以考虑。

第一,在纳税人的确定方面存在异同。首先是现行增值税纳税人则不包括第三产业组织或个人,而根据营改增试点方案的规定,在我国进行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的组织与个人都被归类到增值税的纳税人范围当中。其次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未能对纳税标准部分进行有效确定,营改增试点方案则按照纳税人的销售额又具体区别为一般规模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销售额的基准为年销量500万元。规模不同的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征收时也采取不同的纳税标准,这主要体现在税率、计税形式等方面,但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领取增值税发票的权利,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对于国外的组织或个人开展服务业的增值税纳税准则也进行了界定。

第二,营改增试点方案对于纳税对象进行了有效界定。现行增值税征收对象聚焦于生产性行业,这种对象的界定主要针对新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的第三产业纳税主体进行界定;而在营改增试点方案当中,运输服务、咨询服务等一系列从事服务业的组织与个人被纳入到增值税纳税对象范畴当中,当然这是具体指属于营业范畴的服务业,而不属于营业范畴的服务业主体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对象。

第三,营改增试点方案针对增值税的税率以及征收起点进行了重新界定。现行增值税的税率仅包括标准税率及低税率两种类型;而营改增试点方案中的增值税纳税比例增加了11%和6%两种增值税税率,前者主要针对运输服务业而言,而后者则主要针对于普通服务业而言。另外,针对服务业增值税的缴纳,试点方案也规定,如果组织同时进行两种不同形式的服务业项目,则应该对这些服务项目进行区别对待,并分别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这使得营改增方案中的税率设置更为合理。

第四,营改增方案针对税收计算的方式进行了界定。现行增值税对于不同行业的增值税征收未做好分类设定;而根据营改增试点方案,对于某些项目,例如交通服务业、体育产业、不动产中介等,在增值税的征收上较为适合普通增值税的计税方式,而金融业、与生活相关的服务型产业则适用于简便化的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另外,小规模的纳税人通常适合采用建议情景下的增值税计税方式。总的来说,试点方案对于组织应该按照标准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第五,营改增试点方案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了界定。现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不够明确;而试点方案中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规定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六,营改增试点方案对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界定〔3〕。现行增值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而试点方案则明确规定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则予以取消。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第七,营改增试点方案对于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界定。现行增值税实行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方式;而试点方案将纳税人按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分别确定纳税申报地点,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般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作者单位:长沙智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王珮,徐潇鹤,郑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相关政策解读[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2年第4期.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14篇

策划这一《两会特刊》时,正值猪年岁末。“两会”最热的焦点是什么,CFO们最关注的焦点又是什么,这些都还是一个问号。但问题的范围基本划定,《新理财》征询CFO意见后得出的结论是:财税,金融以及资本。

当我们进行预测性梳理时,一个个考题更加明晰:新一轮税改继续推进,2008将研究开征环境税和社会保障税,资源税改革方案有望出台;金融业混业经营渐行渐近,超级监管无疑更加完善;“资本中国”提速,企业“资本化时代”来临……

企业如何应对这些新考题,CFO赶考开始了。

商业的神经异常敏感。我们发现,中国的领袖企业和企业领袖早已未雨绸缪。于是,华夏银行进行战略创新,经营业绩开创历史最好记录;于是,中信国安直面企业“资本化时代”,驾驭资本如鱼得水;于是,宏源证券通过创新创富20亿,创新继续加速度;于是,节电领先企业龙创信恒公司破除资本的不良诱惑,扎实打牢百年企业的根基……

而银河证券的反转妙棋,更体现出中国政府和商业组织的高超智慧。

难怪,西方有一种主流的声音――全球经济面临下行危险,但“2008,世界的精彩在中国”!

"两税合一"与增值税转型呈递进关系,而后者的全面铺开也正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高潮期。

“新税改”等待高潮

相对于1994年启动的一系列税制改革,目前正在推进的税制改革被业内称为“新一轮税制改革”。

专家称,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八个方面: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其中,目前已经启动并取得相应进展的具体改革项目有:出口退税制度改革,作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之一的工薪所得减除额标准的上调,年收入12万以上者个税自行申报,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改革试点,取消农业税以及调整消费税等等。在“十一五”期间启动甚至全面完成的改革项目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制度,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和推行物业税等等。

在我国,流转税和所得税是税收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整个税制改革方案当中,增值税和所得税也成为了首要的切入点和主线。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教授表示,“两税合一”与增值税转型呈递进关系,而后者的全面铺开也正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高潮期。

本着先推广后试点的思路,2004年,我国选择东北三省一市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的改革试点。到今年的7月1日,就将是第五个试点年头的开始。虽然目前的增值税改革仍然处于试点当中,但试点两个字的意义已经发生明显变化。在这三年多以来,东北三省一市八个行业所进行的试点方案没有做出任何调整,即便是又在中部六省选择26个城市,进行增值税转型范围推广,仍然采用的是东北试点方案。由此可以看出,现在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事实上已经不再是试点,而是在等待,等待一个时间向全国推广。

2008税改路线图

2007年12月19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勾画了今年税制改革的基本图谱,改革目标开始真正指向了几大主体税种。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其暂行条例14年来首次面临修改。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被列为2008年财税法制工作的重点之一。业内人士称,安排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全国人大正在准备关于增值税法的立法工作。不过如果设立增值税法,首先需要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这可能要等到今年3月两会后,制定五年立法规划。

财税专家倪红日表示,“暂行条例的修订应该会体现进项税额的扣除,使增值税转型在法律层面给予规定”。

但增值税转型全国推广恐怕短期内很难实现。业内的认识是,目前的试点只是个别行业、个别地区、部分程度的转型,如果全国推广,需要一个统筹兼顾的方案,而这样的方案目前还在研究讨论中。此外,政府也担心增值税转型会刺激投资,不利于宏观调控。

此次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安排今年将研究开征环境税和社会保障税。对这两种税的研究工作早已开始,但在财政工作会议上作为工作重点提出还是第一次。

目前环境税的讨论有着很大分歧。有政府部门提出,环境税应该设立独立的税种进行征收,但有些财税专家认为,若想尽快推出环境税,只需在消费税下面增设一个税目,国务院通过即可实施。

同样,社会保障费改税已经酝酿多年。社保部门希望以费的形式征收并管理,但很多学者倾向于将社保费改为税,统一征收、纳入预算、接受监督。

另外,资源税改革方案有望今年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副司长杨遂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资源税改革方案有望2008年公布,具体实施条例也将于今年出台。

业内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目前我国资源税率过低,导致了市场价格的扭曲,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同时,应扩大资源税目,稀缺资源都应纳入其中。

个税改革方案范文第15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号下发后,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便紧张、有序、稳妥地展开。年,全国已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省为单位进行了改革试点工作,其他省区也相继在部分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中发号文件精神作出决定,我区于年五月开始在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喀什地区岳普湖县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三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试点地州、县扎实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现阶段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农民收入的增长,而且带动了农村各项改革,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安排部署,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今年我区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了确保我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健康、有序、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全面的安排部署。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国以来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搞好这项改革,对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区是一个农业大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一直是我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问题。发展农业、繁荣农村、致富农民,始终是全区各项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农民负担过重,是当前农村的一个突出问题。中央和自治区对减轻农民负担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农民负担上升的势头但农民负担重、农村发展慢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岳普湖、吉木萨尔两县的改革试点说明,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农村征缴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规范处理国家、集体与农民分配关系有利于巩固来之不易的农村大好形势,加速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因此,我们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会逐步显现。这就要求我们对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有个清醒的认识,真正把各级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方针政策上来。只有认识到位了,工作才能到位只有思想统一了,责任才能到位只有政策落实了,广大农民群众才能真正得到实惠,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二、把握关键环节,解决好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是新时期我国农村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针对改革面对的深层次矛盾和重点、突出问题,一定要认真领会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区情实际,把握好政策尺度。

一明确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概括起来就是减轻、规范、稳定。减轻,就是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负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这是改革的第一目标规范,就是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稳定,就是农民的税负水平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确保农村稳定。税费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三项调整、一项改革。三个取消,即取消乡统筹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一个逐步取消,即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三项调整,即调整农业税、牧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政策。一项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通过税费改革的实施,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政权和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必要投入。这些改革政策是中央已经明确的,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使税费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一是要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和计税粮食价格等各项指标。这是具体确定每户农民负担水平最重要的量化指标。处理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税费改革的成败。确定农业税税率,首先要考虑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其次要兼顾乡镇政权和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确定,要坚持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对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按照实际情况调整。对农村的集体机动地、积累田和近年来新开发的耕地,仍按照契约合同关系履行双方责权利规定。农业税常年产量应坚持以年前五年农作物实际平均产量,据实核定,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高估或低估常产以及采取简单比例倒算常产的错误做法。二是牧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政策调整,一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执行。三是农村两工采取逐步取消的办法,但最长不超过年。鉴于我区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防洪、抢险救灾按照实际需要组织安排。四是经自治区审查批准的各县市改革实施方案,一经实施,应停征屠宰税、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各种乱收费,按规定的税征管,严格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五是要建立规范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农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实行上限控制,并严格按照既定程序议事,得到多数农民同意。

三着力解决好农村税费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实践中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待我们认识、解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用党的政策化解改革中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一是科学把握减负的口径和幅度。中央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这是改革的核心和实质。明确这一点,对于统一思想认识,制定正确的政策,顺利推进改革非常重要。农村三乱是否得到根治,农民负担能否得以减轻,这是农民接受不接受、拥护不拥护税费改革的关键所在,也是衡量这次改革成效的唯一标准。因此,推进税费改革一定要正确把握方向,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基本出发点。我区两个试点县改革后农民减负分别达到和。二是确保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改革后,乡村两级都将会产生一定的资金缺口,除通过中央及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弥补外,各地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压缩开支,一方面要从壮大地方经济入手,不断培植和开辟新的税源,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另一方面要通过推行配套改革,把支出规模和财政供养人员压下来,从根本上解决收支不平衡的问题。三是要采取有效手段,充分利用中央对贫困农村牧区实行义务教育的有利政策环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必要投入,并保证不低于改革前水平。除上述问题外,改革中还可能遇到一些其他意想不到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冷静地观察、思考和分析,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改革,在改革中完善,在完善中前进。

三、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

制定相关的改革配套措施是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关键,必须同步进行。

一全面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区范围内,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项收费项目集中时间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与中央文件精神相违背的地方各级自行出台的收费、基金和集资项目,都要按照规定程序一律取缔。重点抓好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等收费管理规范农村用水用电、为农服务等经营性收费,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度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按国家规定权限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在规定的环节、范围和标准内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或搭车收取。今后,各地州市县、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项目。由自治区纪检监察、物价、农业、财政等部门进行整顿规范,并制定有关规定,以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精简机构和压缩人员,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按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进行,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把工作重点转到落实政策、行政执法、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强化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要切实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及精干、规范的要求,合理设置乡镇机构。清退编外和临时招聘人员,减少财政供养人员,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大力压缩开支,建立乡级重大开支项目审核制度,确保正常运转。同时要考虑我区特殊性,妥善处理好在重点边远乡镇实行工作机制与乡镇机构改革及人员精简的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基层稳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小村并大村,实行村组干部交叉任职。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规模过小的行政村,在征得绝大多数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实行合并。要压缩村组干部人数,组干部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减少组干部补贴人数,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压缩村级支出。

三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保障义务教育的必要投入。按照生源数量和分布以及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加大布局调整,合并现有农村中小学规模,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实行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政府办学体制,要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改革前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各级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已上收到县,要按标准及时发放,不准发生新的拖欠合理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县级地方财政予以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支持,加大对贫困县的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当前,一定要充分利用好中央对我区贫困、边境县的农村义务教育政策资金支持这一有利条件,注意衔接好相关政策,统筹安排资金项目,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农村学校办教质量,确保乡村中小学的教育健康发展。

四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如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明确划分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合理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乡镇财政首先要保运转,乡级财力不足的,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缺口留给县上的要求,地县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可由地县财政统筹安排其必要的开支。新增的农业税收入原则留归乡镇,重点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因政策性减收增支形成的乡镇财力和村级经费缺口,要在发展农村经济、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和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通过中央、自治区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适当加大对贫困县以及实行工作机制乡镇的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

五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乡村债务和税费尾欠在税费改革中,乡村不良债务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各地要在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的前提下,对乡镇及村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债务的性质和构成,摸清情况,探索办法,逐步化解。对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尾欠,要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税费改革工作运行稳定,农民收入有所增加后再作处理。不得在改革期间突击收费,突击清欠,甚至违反规定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六规范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和自治区税费改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依率征收,依法减免。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程序,简化征管手续,积极推行纳税申报制度。通过法制宣传和政策教育,让农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收队伍建设,完善各级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构,提高征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农业、农户税收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行农业税收征管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七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改革纪律各地州市县市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采用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纠正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税费改革群众查处反馈制度和政策公开咨询及举报电话,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重建立健全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特别是顶风违纪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要公开曝光。要认真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是违反有靠关规定乱收费,或者歪曲中央,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要追究县、乡党政领导的责任。

四、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地实施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必须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自治区决定,全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从今年六月开始,计划用半年多的时间,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月日月日组织发动,宣传培训。各级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集中培训工作人员。召开农村税费改革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组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报道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和各种宣传工具,全面准确地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原则和内容,将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交给农民群众,使各项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月日月日摸底调查,制定方案。各县市、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深入基层调查了解计税土地面积增减情况,核定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及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指标,通过调查摸底,做好分析测算,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各地要积极主动配合协助县市级做好工作。自治区税费改革办要负责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各县市要根据自治区改革试点方案和配套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的、切实可行的税改方案和相应的配套办法。经地州审核后报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三阶段月日月日审批改革方案和配套办法。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对各地县上报的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尽快批复各县市。随后,各县育尽快完成对所属乡镇改革方案和配套办法审批工作。

第四阶段月日月日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各地县按照自治区审批的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尤其要强化县级负责实施的职责,建立以乡、村为单位的税收账册,将分解到户的税收额度张榜公布,填发每户农民承担税费及劳务明白卡。对今年已按老办法征收的农业三税,可在实施阶段按照新的农业税收政策分户清退。

第五阶段年月日日检查总结,完善方案。由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和总结,将总结的情况逐级汇总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总结全区改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力量、强化工作指导。

上述工作,要在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下,按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及目标,分级负责,稳步推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税费改革工作,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与自治区地方同步进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管理体制不同于地方,兵团自行制定试点方案,税政要与自治区统一,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政策要与地方一致,改革后团场农工的负担要有所减轻。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