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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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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制度论文

第1篇

财政审计制度产生于公共财政受托责任关系的确立,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责任关系以及国家公共行政模式的演变而发展变化,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和内容,演变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四种财政审计制度模式。

林玲(2006) 和余春华等(2004) 等专家学者对英国、美国、加拿大、意大利、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家公共财政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做了研究,他们提出的观点对于我国具有重要启示作用。本文主要考察中西方现行财政审计制度,比较不同财政审计制度下审计的独立性和财政审计权,分析财政审计制度变迁的主要途径和主要影响因素,提炼出中国财政审计制度变迁的主线,形成对财政审计制度变迁规律的初步认识和把握。

国外财政审计制度的历史考察

在现今世界上己建立审计监督制度的160个国家(地区),财政审计制度一般可分为四种类型,即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立法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代议机关,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司法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司法体系,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独立型,即财政监督权独立于代议机关、司法和行政之外,独立展开审计,如德国和日本等;行政型,即财政监督权隶属于政府,如前苏联、中国、韩国等。

1.1立法型财政审计制度以英国为例

198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国家审计法》。根据《国家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隶属于议会,独立于行政部门,代表议会对政府进行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但议会并不干涉具体的审计工作。审计署的职责主要是对各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进行财政审计,并向议会报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审计署对政府财政的审计,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两种。

1.2司法型财政审计制度以法国为例

第2篇

一、内部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英国自11—12世纪起就存在行会,每个行会一年要召开1—4次总会,议事内容包括选举产生理事和审计人员。理事会是行会的执行机关,它必须在召外总会之时将行会账户提交出来供审计人员审查。审计人员审查的重点是作为受托人的理事在处理经济业务方面的诚实性。

英国的现代内部审计是在20世纪4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1948年英国在伦敦成立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分会,即英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该协会的成立大大促进了英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截至1991年2月止,已有3640名会员。

相比之下,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在国家审计署成立之前,国务院于1983年7月曾发文提出建立和健全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问题。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年12月5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此项规定成为我国开展内部审计的法律依据。198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报告》,大大加快了内部审计机构组建的速度。1994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将内部审计以法律形式予以肯定,明确了其法律地位。1995年审计署又《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内部审计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到1999年底,我国共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9万多个,配备内部审七十人员24万之多,形成了包括由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较为完整的内部审计体系。

可以看出,中英两国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动因不同,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初期是国家要求企业建立审计制度,企业处于“要我建”的被动状态:随着内部审计的作用逐渐被认识,企业从“要我建”的被动状态转变为“我要建”的主动状态。相比之下,英国有25%以上的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已有30年以上的历史,企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动因主要来自政府的要求,公营及半公营企业受政府要求的影响比一般企业要大得多。此外,董事会所属的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的要求也有重要的影响。

二、内部审计机构

英国内部审计的形式有三种:由公司内部设置的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联合市计和由社会力量进行审计。这三种形式各有其优缺点,但仍以第一种为主,其优点是:能够保证审计人员对组织的忠诚,维护整个组织的利益,熟悉组织的目标和需要等。联合审计虽较好地体现了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但在忠诚、保密等方面存在问题。

为了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英国还就各类人员的职责加以规定,这些职责包括:内部审计师或经理的工作职责,内部审计师职责,合同审计师职责等等。

由于我国把内部审计部门定位于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赋予了内部审计部门较高的地位,但由于主要负责人并不是一个很具体的概念,因此,在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就出现了多种形式。

1、对审计委员会负责。采用这一形式的企业都设有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决定重要的审计事项等。这是一种集体领导的内部审计组织形式。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多采用此种形式。

2、对董事长或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受董事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这种形式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大多被股份制企业采用。

3、对总经理负责。此种形式的独立性相对第二种要差一些,内部审计—部门只能从事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而对总经理的经济责任和经营行为缺乏有力的地位,并保持了较强的独立性。

我国内部审计的地位是法规所确立的,组织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英国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与我国不同,是在内部审计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这一差异主要与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有关。另外,英国有三分之一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还要为CEO,董事长以外的其他经营管理者报告,企业营业收入的规模越大,对内部审计报告对象的分歧就越大,大多数企业将内部审计视作企业的管理顾问,认为其具有管理咨询的职能。内部审计部门在制定审计计划时都会征求业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且会从事审计准则规定之外的工作,有四分之三的企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有密切的业务关系。

三、内部审计的内容

英国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审计,其目标是保证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包括:内部控制的广度和深度是否恰当,成本耗费是否有效,是否合理运用内部控制。具体内容有:公司计划、资本成本、现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股票交易。公司审计是英国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业务。

2、财务安全性审计。其首要目标是保证企业的资源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控制。内容包括:资产确认及符合性测试、债权审计、流动负债审计、长期负债和或有负债审计等。

3、经营审计,英国的经营审计是对企业整个经营过程中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经济性是衡量投入的标准;效率性是衡量投入与产出关系的标准:效果性是衡量产出的标准。

其余还有制度评价与遵循,合同审计,信息管理审计和计算机安全性审计。由此可见,英国内部审计所涉及的领域是非常广泛、全面的。

我国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1、财务收支审计。其目的是对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以及会计记录和报表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做出判断。所涉及的内容有:检查会计资料及其有关经济信息的真实、正确、合规;检查财产和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检查会计控制的适用、有效与健全:检查经济业务、经济合同、财务收支的合法与合理。

2、经济效益审计。它是指评价所审项目是否经过慎重的选择,并评价其经济效益的高低,提供措施和办法,以提高该项目的经济效益。其所涉及内容有:检查和评价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用、健全、有效;检查、评价和监督各部门、单位履行其职责,提高效能,实现目标;为企业领导反馈信息,提供咨询,协助决策。

此外,我国一些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还开展了形式独特的经济责任审计、它是对企业的经营者向企业的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以及生产经营负责人向企业承担的责仟的履行情况的审计。这种审计形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在审计实践中,中英两国的内部审计部门在具体审计内容上存在一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1、英国强调检查内部控制系统,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适当、是否有效,是否有助于实现特定的经营管理目标、方针和政策,并通过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调整,来纠正或防止错弊的发生。我国因基础较差,以内部控制系统为基础的审计尚未充分开展。

2、在财务审计方面,英国侧重通过对财务、会计及有关报告的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价,来测试财务报表及其他报告资料是否可靠。我国内部审计则侧重以直接方法来确定财务报表及其他报告资料的可靠性。

3、在经营审计方面,英国以对有关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检查和评价为重点,来提高经营业务的有效性。我国内部审计一般不以内部控制系统为重点,而是以对有关经济指标的分析为线索,对业务事项进行比较详细的分析。

四、内部审计的职业组织和内部审计人员

英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是英国和爱尔兰的一个专业机构,成立于1948年,是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分会。该协会对促进英国内部审计职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曾经制定了一套普遍运用的内部审计准则和自己的考试制度以及会员注册程序,还成立了EDP协会,从而有助于内部审计人员及时适应新的环境。英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录用和培训非常重视并有明确的要求:内部审计师主管应建立一套能付诸实施的录用和培训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的程序。这些都为内部审计组织的发展和内部审计人员适应新的审计环境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为了促进内部审计职业的发展,我国于1987年成立了内部审计学会。迄今为止,十多个省市和二十多个行业、部门成立了内部审计学会。1987年我国内部审计学会加入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并在97年与IIA签订协议,把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引入我国,这将有利于我国造就具有国际水平的内部审计队伍。

第3篇

关键词:审计收费政策建议独立审计

一、我国审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1.审计收费缺乏收费标准且审计收费总体上偏低。在西方国家,公认的审计计费标准为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工作小时。一般而言,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都与审计工作小时密切相关,因此审计工作小时是比较合理的审计计费标准。但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审计计费标准,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有的按公司总资产计算收费,有的按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客户的讨价还价来计算收费。

我国审计市场的收费水平不仅无法与国外同行水平相比,而且无法与目前审计项目的工作量和所承担的风险相配比。低廉的审计收费难以支持注册会计师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失败很多都与审计证据不足有关。

2.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与对执业质量的要求存在矛盾。由于审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和执业要求的提高,使得事务所的执业成本上升,按照前物价部门所定的收费标准,事务所难以盈利,甚至会出现亏损情况。这不仅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培育和发展注册会计师这一新兴的中介行业。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在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大幅度降低资费的同时,又提高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要求,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考核指标越来越多,大幅度增加了事务所的执业成本。政府干预事务所业务收费的后果必然造成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秩序混乱,行业发展受阻。这些规定的出台,一方面使得事务所无所适从,事务所在执业质量和审计收费的两难抉择中徘徊;另一方面对非国有企业,事务所仍然按正常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而对部分国有企业却可以降低收费,使得这两种类型的企业支付的监督成本不一致,造成不公平竞争。

3.价格存在严重的恶性竞争。价格竞争向来是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所惯常采用的手段,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市场主体,也不可避免地选择了这一方式。事务所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夸大业务量、压低收费价格、搞业务回扣,在各地已经是业内人人尽知的事实。目前,我国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收费金额集中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约占总资产的0.06%.2000年和2001年审计收费占资产比例均值分别为0.0366%和0.0412%,其中资产规模越大的客户,事务所争夺更为激烈,价格更低,反之规模相对较小的上市公司,价格相对较高。一般都认为低廉的审计费用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所以这种低廉的收费,不但不利于事务所提取风险基金和执业保险,加大了行业的风险,也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4.审计收费信息披露机制缺失。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制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经营者决定,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报酬的高低来“买断会计原则”。所以,非常有必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进行披露监管。证监会专门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对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但是,对披露内容的分类仍然过于笼统,不能够帮助使用者进行更为有效地决策。

此外,也没有建立保障披露行为有效性的机制,因而有关注册会计师报酬情况的披露质量并不理想,所披露信息复杂混乱,数据之间的可比性不强:有的上市公司按年度来披露所支付报酬额,分年度不分会计师事务所;有的则按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来披露支付报酬额,不分所属年度;有些上市公司披露实际支付报酬额,有些披露的则是应付报酬额;有的本年度的数据还包含上年的费用;不披露所支付报酬的制定程序和标准;不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对子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只字不提;披露审计收费信息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等。还有少数公司拒不披露任何收费信息,事后也不就此问题提供补充公告。这样,报表使用者就无从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出于“买断会计原则”的目的而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

5.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法定权利与之承担的风险不对等。在我国,对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中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审计实务中,由于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界定的依据、主体法律规定不明确、诉讼起点太高、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处罚避重就轻等原因而导致了审计人员没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的责任。从而,降低了审计人员所承担的与获取审计费用相关的审计风险,即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法定权利和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等。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市场中享有完全的法定权利,而不承担与之对应的完全的法律责任。这种不对等致使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行为上表现为:只有获取审计收费的冲动,而没有风险对其行为的约束,这使得非理性的行为充斥审计市场,造成审计市场秩序混乱。

6.审计收费行业自律失灵。在目前我国审计制度安排下,审计市场缺乏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判断机制,从而丧失了注册会计师自律的前提,导致注册会计师个人信誉和依靠个人信誉寻求职业发展的职业环境的缺失。因为审计产品的准公用物品性使得完全靠市场需求引发、道义力量自行调节的注册会计师在经济人的思维模式下可能做出违反良心、损害职业形象的事情。所以行业协会管制自律是对注册会计师自律偏差所进行的矫正。但是由于职业资格、职业道德、执业规则、违规惩戒等方面的问题在目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行业管制自律对审计质量的约束作用非常有限。这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审计收费执业标准建设滞后有着密切联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是规范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的必要途径。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提供佣金或者回扣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是目前在这一行业中,普遍存在着佣金、回扣现象。这些佣金、回扣名目繁多,形式多样,比如钱物、消费、中介费、信息费、场地使用租金等。给了回扣,再被压价,审计成本都难以收回,自然审计质量也就难以保证。

二、我国审计收费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行业竞争的结果。注册会计师行业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其主要的产品是审计报告,物化劳动只占有极小的比例,大多数为注册会计师的智力投入。审计产品的质量又难以衡量,因此审计成本变动的空间非常大,又由于事务所的风险意识不强,质量控制不完善,很容易偷工减料,不安排相应的人员和相应的时间,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牺牲审计质量、压低审计成本的行为就很容易发生。因此,审计标准难以统一,审计价格也就便于随意制定。

2.审计市场缺乏有效需求。审计市场的需求方一般为需提供会计报表的一方,其最终需求是来自报表使用者即投资者、债权人与监督者,管理者也可能为改善单位的管理,产生对外部审计的直接需求。以投机为主的投资者不会给报表的需求方带来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力,而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做出决策的成熟型的投资者、债权人则会提供高质量审计需求的经济源动力。中国的审计市场是由政府一手培育和发展的市场,不是自发形成的市场,所以市场的直接需求方的需求动力也是由于政策等因素形成的被动需求。又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为代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缺位,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广大股民为代表的最终需求者的要求得不到直接需求方的满足,这就使得审计市场缺乏有效需求。

三、完善我国审计收费制度的政策建议

1.改变现行的审计付费方式,根据审计质量决定是否付费。由委托人直接付费给会计师事务所改为由需要审计的公司将审计费用预先付给当地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审计质量进行鉴定,之后再决定是否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委托仍然是双向自由选择。当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结束后,现有行业主管部门随即抽取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检查审计质量的好坏,对抽查到的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协会则拒绝支付费用,将这部分拒绝支付的费用作为奖励基金。总之,由于会计报表使用者无法认定审计报告的质量,应由监管部门先把关,再决定是否付费。

2.加强监管,严格处罚超低价收费的不当竞争行为。审计行业监管机构应从保证审计独立性入手,明确规定除了按审计收费依据收取审计费用外,不得再有任何变相的收费。对于不按标准收费,随意降价、支付回扣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严处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公司都有可能出现败德行为,有时候则是两者合谋,安然事件就是例证。安然事件出现后,美国政府建立了由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小组,对其监管框架进行协调,其中包括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关键领域,并对会计行业的监管机制进行改革。

3.强化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无法让利益相关者取得有用信息。因此,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规定,务求完善。坚持集中性、详细性和强制性披露,只有集中、详细和强制三者结合才能保证对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披露的信息质量。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网站,或指定报纸,也可以是二者结合。就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信息的传输环境,可同时指定网站和报纸,关键在于存放的文本及位置要能够让广大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阅,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确认制度。

4.改善审计收费自律机制,建立真正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之间的伙伴关系;强化行业协会建设,建立专业委员会,引入专家指导制度;实施审计收费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制度,并配以信息反馈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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