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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管论文范文

审计监管论文

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审计监管;会计舞弊;内部治理

1引言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今天,舞弊是一个敏感而沉重的话题,它像一块毒瘤,时刻危害着人类社会和经济活动的良性发展。同时舞弊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美国联邦调查局将舞弊列为发展最为迅猛的犯罪行为,舞弊问题的严重程度使得联邦调查局每年需要投入约24%的经费来进行反舞弊的工作,在反舞弊的措施中最主要的就是进行审计。此报告主要是分析企业财务报告中的审计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希望能够促进经济更好发展。

2我国企业中的舞弊现象

(1)向财税部门和银行提供的财务报告不一致。目前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企业为谋求财政补贴或减免税收而向财税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和欲向银行谋求贷款提供的财务报告,所反映的销售收入、利润、存货、应收(付)账款等数据就会大相径庭。

(2)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以欺骗投资者,进行圈钱。企业欲取得上市资格,不惜在财务报告上做手脚。如据成都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布的案例反映,成都某企业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该企业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3)虚报盈利,夸大业绩。在国有企业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某些管理层受功利心驱使,为提高自身政绩、声誉和影响,授意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骗取名利。

3财务会计舞弊的动因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3.1利益驱动导致了会计舞弊

从己经揭露的上市公司舞弊事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舞弊动机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1)谋求上市资格,争取高价发行。公司准备上市之前,进行会计舞弊,以使会计指标达到上市要求,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的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但在前几年经济效益整体滑坡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连续三年盈利的企业很少。于是,许多企业便过各种舞弊手段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如四川红光在股票发行上市时,将1996年的1.23亿元亏损做成盈利4522万元。

(2)保持或获取增发新股、配股资格。增发股票及实施配股无疑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手段,而且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不断融资再融资。因而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也往往围绕增发和配股资格进行。1999年以前,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在其申请配股的前三年,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必须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6%。为了满足该要求,以保持可能的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就会在会计年度行将结束时,测算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达到10%。如达不到,则会采取各种“创造”利润的舞弊手段来提高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

(3)避免ST、PT或退市。中国因申请上市受到严格控制,因而形成了独特的“壳资源”,因而保住上市资格,就可以待价而沽,有利可图,因此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千方百计避免ST、PT,一旦已经成为ST、PT的则煞费苦心的避免退市。业绩不佳,主营业务无法创造利润,管理层回天无术时,往往就采用巨额准备计提与冲销的舞弊手段。当年多计提部分准备,来年转回,仅须制造微利,就可以轻松避免3年连续亏损的厄运。

(4)大股东谋利。中国上市公司有别与国外公司的重要一点是大股东控制,即有国企改制形成的一股独大现象,也有民营企业通过股权置换等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成为大股东。无论何种方式形成的,共同的一点是将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频繁发生关联交易,疯狂牟利。国企改制上市之时,往往以优良资产单独包装,美化经营业绩,轻装上阵,以求达到3年盈利,发行股票上市的要求,遗留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和沉重的包袱给母公司,上市之后为追求业绩指标,母公司往往采用关联交易的手段为上市公司创造利润,久而久之,窟窿越来越大。支撑不下去了,必然形成了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资本市场顽疾。

(5)职务升迁动机。我国上市公司中很多的董事长、总经理都是由主管部门任命并带有一定行政级别,政府对上市公司的参与度极高,往往作为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来抓,主管部门对公司的关注决定了公司经营业绩对这些管理人员的政治前途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而上市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持股比例和年度报酬与企业经营业绩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其高低几乎不受业绩影响,年报公开披露的盈利公司高管收入大大低于亏损公司的并不鲜见。虽然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已开始建立以年薪制为主要形式的激励机制,但相对职务消费等与业绩不挂钩的隐形收入而言,可能不会产生太大的吸引力。在“官本位”主导的思想下,更多的高管人员可能更看中,通过业绩增加自身的政治资本,提升公司的级别和自己的地位,因此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相比国外上市公司而言调高收益的会计舞弊动机,带有更多的政治性。

3.2内部治理不完善为会计舞弊创造了机会

一方面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不能有效发挥监督功能,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也制约着内部审计履行职责的能力。内部审计部门已经成为安置企业闲置人员的部门,内部审计人员缺乏资格认证,缺乏履行职责要求的知识和能力,不能对会计进行有效监督,更不能对企业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对内部审计不够重视,2002年证监会建议上市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未作强制要求。大多数上市公司即使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也往往是在董事会或总经理的领导之下,没有相应的权力,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功能。根据程新生和张宜(2005)的调查,至2002年4月,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总计524家(含钢铁、汽车、化工、机械、电子、家电、纺织等行业),其中342家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占65.27%;有102家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占19.46%;另外80家上市公司未填写发出的调查表,占15.27%。在设立内部审计的342家上市公司中,由董事会领导的内部审计和由总经理领导的内部审计占总数的70%,由财务部和财务总监领导的占23%,由监事会领导的仅占7%。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明显较差,受财务部和财务总监领导的内部审计对财务的监督作用被消弱,即使是由总经理和董事会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在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较多且普遍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在揭露管理层舞弊方面也显得苍白无力。

4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解决好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使独立审计中的审计主体(外因力量)和审计客体(内因力量)更好地相互配合实现企业振兴,独立审计不断壮大,我国的经济高速健康发展,社会公众才能真正地信赖独立审计,支持独立审计,投身于独立审计工作,使独立审计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赵丽丽.我国独立审计监管制度的分析及建议[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8).

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独立进行的监督活动。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标志,它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是司法机关依法约束行政行为。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真正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均成为行政机关走上被告席的种种因素。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审计部门,以“法”治“审”,依法审计,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任务。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一切政府机关都要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来进行,即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这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是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基础。审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我们高度重视“法”的建设,将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作为近五年审计机关的奋斗目标,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

审计监督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来进行,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其基本要求表现在:

(一)要求审计机关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防止发生失职行为。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审计法的要求所确立的,包括与收集、管理和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有关的事项,与国有资产的占有、管理、使用相关的事项,以及其他政府职责范围事项的审计。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全面履行以上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二)要求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来进行审计监督工作,防止发生越权行为和随意行政行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工作的性质是代表政府而进行的审计监督活动,职责范围也就不能超越政府的职责范围。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而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就是越权行为和随意行政行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

(三)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和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标准,通过制订和颁布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质量标准等部门规章来建立起自身的约束机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只有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质量标准等部门规章来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降低审计风险;也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所具有的促进财政经济活动依法开展,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的作用。

(四)要求审计机关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迫使其严格依法审计,严格执业标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对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自觉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

(五)要求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评价和审计结论,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审计程序性规范。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只有依照审计程序性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的基本程序,防止审计监督者克服主观随意性,也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好务,推动审计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防止审计监督的随意性

审计是国民经济运行的卫士,是领导决策和民众的眼睛。审计工作十分重要,是政府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成立二十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坚持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在财经领域打假治乱,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大对财经领域各种伪造票据和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绩。

二是坚持突出审计重点,揭露和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

三是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的审计,加强金融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人大加强预算管理与监督的重要依据,审计工作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是认真进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地促进了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五是不断完善审计制度,提高了审计质量。审计机关从2000年起实行审计经费自理,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切断了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维护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促进了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广大审计人员忠诚审计事业,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但是,由于我国的依法行政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尚未完备,人治传统的影响还很深,计划经济年代行政权力至高无上的惯性还很强。特别是在经济领域,为了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地区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等而肆意践踏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法不严,处理处罚随意性很大;执法监督不严,对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违法现象常做淡化处理,特别是涉及政府行为时,更是漠然处之。甚至于协助被审计单位做假,出具假证明。凡此种种,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影响了当地经济改革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防止错用、滥用权力的现象频频发生,我们应该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就是要以促进体制改革为目标,以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内容,加大对重大案件和重要问题揭露、查处、分析的力度,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审计质量,实现我们的审计目标。各级审计机关从维护法律尊严和推进依法“治审”的高度,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为中心,加强审计法制建设,抓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各项审计准则的落实,以增强审计人员法制观念,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三、坚持和实行依法审计,需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坚持和实行依法审计,推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就是要在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坚持和实行依法管理,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要依靠法制手段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浪潮中,作为国家审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为当地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树立起正确的执法观念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作为国家审计执法人员,要有很强的法制观念,要依法办事,依法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决不能搞各种违法乱纪活动。同时,还要强化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决不能处处以管理者自居,耍特权,抖威风,。

(二)要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度,建立执法标准体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把执法任务、目标、要求、权责分解到各个执法岗位上,实现执法权责明确,责任到人。要制定明确的、操作性强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

对执法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现象的发生,要不断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建立审计复核制和审计执法责任制,有效减少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主观随意、等现象的发生,使审计质量和依法审计的水平稳步提高。

(三)要大力提高审计执法人员的素质当前审计执法工作中之所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审计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强所致。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使之与承担的岗位执法任务相适应,对于经过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要进行调整或者辞退,对于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害群之马,要坚决清除。

我国审计机关把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完善审计法制建设、实现审计工作手段和技术方法现代化(简称“人、法、技”建设)作为推动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审计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实行年度整训和领导干部轮训制度,加强理论学习,拓展审计干部的知识面。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计队伍的业务素质。实行了全员岗位资格培训和考试制度,即实行了从事审计工作的“准入证”制度。深入开展审计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审计水平。

(四)要加强监督法制建设,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对于审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把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五)以改进审计工作和改善审计手段为重点,加强审计基础工作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牢固树立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业务指导思想,既要切实履行国家赋予的审计监督权,又要按照“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的要求,区别各种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结合好,提高审计处理水平。

1、加强对审计意见、决定和移交问题落实情况的跟踪。建立审计意见制订落实情况的回访制度,检查督促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和采纳审计意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政府专题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

2、强化对审计质量的制约监督,提高审计报告水平。要提高审计质量,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扎扎实实做好基础工作。李金华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一个指导思想、一个工作方针、六项审计措施、一个工作基础的要求,即“1161工程”,其中六项措施都是很重要的基础工作,这些工作做好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将会有明显的提高。基础工作包括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加强培训工作,提高计算机审计的水平,使审计人员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审计工作中,要将“全面审计、突出重点”落到实处,特别是要突出重点,通过突出重点提高审计成果的影响。要加强财务收支审计与审计调查的结合。通过审计调查,有利于发现行业和重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问题,有利于提出着眼宏观的高质量的建议,还可以为效益审计奠定基础。贯彻审计准则,完善复核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审计执法责任制。加强审前调查和审计方案的编制、审核,减少随意性。充分运用审计调查手段,加强综合分析,提供有价值、高质量、综合性的审计信息,为领导决策和经济建设服务。

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在发育和转型期间,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会计舞弊手法夸大公司的报表利润,哄抬股价,谋取暴利,损害了无数中小投资者包括公司自身员工的利益。为了使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和透明,应加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监管,加强会计审计的自身建设,出具具有公信力的审计报告,保证市场的定价机制。

一、研究背景

回顾近年来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发展,成绩喜人。截至2006年12月15日,沪深股指齐创历史新高。上证综指再度刷新纪录,盘中创出新高2275.49点;深证成指也顺利突破历史大顶6103.62点,终盘收于6168.49点,沪深股市总市值在12月20日首度突破8万亿元大关。沪深两市已有1269家公司完成股改或进人股改程序,股改公司家数比例达94.49%,市值比例达79%,这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基本结束,中国证券市场从此突破了基础,正式开启了全流通时代。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正式实施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人们大都会沉醉于证券市场欣欣向荣的景象之中,大都会追捧那些疯涨的股票,于是,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如ST股票也能被炒得一路涨停的奇怪现象。然而又有多少人真正的坐下来冷静思考这些现象背后的原因呢?

本世纪初,随着美国90年代网络泡沫经济的膨胀与崩塌,以安然为代表的一系列公司的财务丑闻震惊了全世界。从欧洲的帕拉玛特、日本的西武铁道、嘉娜宝、到中国的银广夏、蓝田股份、红光实业等公司,我们可以意识到财务舞弊的浪潮正在波及整个世界。这种舞弊的直接后果是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严重搅乱了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使投资者难以区分优劣,并且间接导致了不公平的财富转移,造成经济资源的浪费。像中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国家、股票市场的有效运作依赖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对市场和上市公司的信心,如果由于财务欺诈导致股票市场定价机制的混乱,并使得投资者无法对公司形成良好的预期以至信心丧失而退出股票市场,那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如何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市场机理并对症下药,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面临的一个紧迫的课题。

二、财务舞弊的主要手段

回顾会计审计的历史,安然公司的财务舞弊可以说是登峰造极了,从古至今概莫出其右者。以安然公司为例,分析上市公司典型的财务舞弊手法。像安然这样的大公司通常会采取“金字塔”式的多层控制链,以最少的资金控制最多数量的公司,在这种经营思想的指引下,安然的3000多家子公司、关联企业遍布世界各地,这一点本也无可厚非,然而安然公司也正是通过这些关联企业来实现其激进的财务政策,甚至舞弊作假,最终自掘坟墓,破产清算。

1隐藏负债

众所周知,负债经营是现代财务管理的理念,上市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一般都会尽量多的融资,拓展业务,正因为如此,公司不能无节制的发行债券,因为债券评级公司,如:标准普尔会降低该公司的评价等级,从而造成一系列的影响。因此,为了融通更多的资金,上市公司也有自己的“办法”。即,利用特殊目的主体“SPE"。

手法一:利用合并报表规定的漏洞。安然钻了GAAP的空子,虽然拥有许多子公司50%的股份,但仍然无需合并报表,所以,虽然在实际控制了所设立的子公司和投资项目,这些子公司的负债在安然本身的资产负债表朴很难反映出来。

手法二:利用信托基金。最为著名的是“Marlin’,和"Whitewin扩两只基金,以前者为例,安然将自己在英国和其他地方的水厂资产剥离给基金,让其以此为抵押发行债券。信托基金通过发行债务融来的资金进人安然,安然却无需将这些债务计人公司报表内。

2.平滑利润

利润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事项,因此,为了在股市上有好的表现,保证股价稳定和上涨,上市公司通常会采取一些手段来平滑利润、粉饰利润甚至虚增利润。

手法一:互换熨平利润。经安然财务总监法斯托提议,其关联企业IJM二号基金为其宽带业务提供担保。条件为:如果安然这部分资产升值,LJM二号将分享溢价;如果安然这部分资产贬值,IJM必须弥补安然损失部分。安然与IJM的这类关联交易,本身并不一定违法。因为在实践中,这种与金融机构签订合约来对自己的业务进行套期保值已经成为常见行为。然而,这种行为必将导致公司经营风险的加大,必须予以披露,然而安然公司对这类信息的披露显然是不充分的,同时这种不充分显然是报表编制者的主观故意。

手法二:虚增利润。如“贸易借款”,即借用将来的销售收人,计人本期,使得本期的财务报告变得十分好看,在下一期出再进行冲回。再如:核销。公司将各类支出核销或作为重组费用,在当期作为费用人账。这样可以使将来的利润数字变得很诱人。

3.模糊会计

以历史成本和EPS为核心的现行财务报告模式随着当今新的商业模式、复杂的财务结构的出现和发展已经越来越显得衰老,难以应对财务人员的刻意回避,同样也难以满足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对财务报告的需求。安然公司正是利用财务报告体系老化、制度更新不及时地问题,对一些重大事项进行模糊处理。比如:SPE的合并范围;将未来不确定收人计人本期利润;多计股东权益12亿美元;关于SPE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披露不充分等。使用模糊的会计方法,把投资者引向企业希望的方向.欺骗投资者。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进行财务舞弊的手法千变万化,但是即使是这么简单的几种手法也足以看出,现行财务、审计体系,会计师执业监管、执业道德、财务保险等领域存在着众多问题。

三、财务舞弊的防范

大公司财务舞弊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那种简单的会计作假,更多的是会计、审计、注册会计师、保险等领域的规则更新没有跟上实务发展的速度,现行体制中的漏洞被跨国公司中精通实务的会计人员不同程度的利用着。要防止或尽量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并不是简单的出台一个《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就能一劳永逸的,随着实务的发展,相关各方面的监督、审计于段也必须与时俱进。

1.加强财务报告

现行财务报告是以历史成本和企业利润为核心指标的体系,主要反映过去的交易或事项,重在反映有形资产、金融资产,对大部分的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无能为力。因此,现行报告体系看上去比较狭隘且不具有前瞻性,可理解性比较差,难以满足外部使用者的要求。在我国最新颁布的《2006企业会计准则》别提到了一个词“职业判断”,要求执业会计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随机应变,临机决策。本次会计改革几乎是国际会计准则的全盘吸纳,在“职业判断”的问题上虽然有套用的痕迹,但是毕竟是全球会计发展的一个趋势,为会计报告的拓展提供了一个契机,会计人员可以在综合考虑相关性、重要性、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对报告内容加以拓展,然而由于会计处理手法的更加灵活,又会出现许多新的变化。这种对于“职业判断”的强调,在我国会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下,不知是福是霍!

目前财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方面有:一是关联方披露程度低;二是或有事项处理手法模糊;三是无形资产确认、计量、报告;四是公司综合风险的评价与披露;五是信息披露过于专业化,不易于理解。上述内容在我国最新准则中或者过度依赖于职业判断,规定空泛,或者干脆没有提及。

2.加强审计财务报告中对人为因素的控制

谈到审计的问题上,这里所说的是民间审计,应当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审计意见书保险等角度谈。

(1)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与咨询业务必须分开,然而国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是甚至连记账的业务都承揽,即使是大所审计和咨询业务也很少分开。

(2)对于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是保证审计独立性的最重要环节,必须注重会计师独立性的保持。比如,注册会计师跳槽的冷却期必须足够长,如3年。

(3)对于审计意见书。各种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小所,很有必要为其出具的审计意见书购买保险,这样可以使审计意见书看上去更可靠!

3.会计、审计准则的更新

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博弈模型;审计寻租;审计独立性

一、前言

财务报告综合反映了现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公允性和合法性是经营者受托责任能否解除的关键。对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独立性审计,根据其合法性、公允性发表独立审计意见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职责。正是由于审计的这种经济后果性,为审计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创造了条件,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的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令人堪忧。

二、现状

审计寻租是指审计人员通过非生产性手段使社会既得经济利益从其他主体转向本主体的行为。审计寻租行为分为两种,审计创租和审计抽租。审计创租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利用审计手段来增加被审计单位的利益,诱导被审计单位向自己“交租”。审计抽租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提出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利益受损的审计安排,迫使被审计单位拿出部分既得利益与自己分享。

目前,审计寻租现象层出不穷,在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中都有出现。某些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向有关部门官员行贿,游说,施压以及低价揽客和削价竞争,给予被审单位回扣,与被审单位管理层合谋欺诈投资者等取得各项审计资格以及获得一般审计业务聘约。为了谋取利益,使审计过程流于形式,审计内容避重就轻,审计报告中故意隐瞒发现的违纪、违法事实。

三、审计寻租现象的博弈分析

在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注册会计师和对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查的监管当局,会分别从自身利益出发,谋求利益最大化。下面通过博弈模型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出现的寻租现象进行分析。

1.博弈模型假设条件

(1)参与者:注册会计师和监管当局。假设他们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注重成本效益原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2)行动策略:注册会计师有寻租、不寻租两种策略,监管当局有监管、不监管两种策略。(3)其他假设:p为注册会计师寻租的概率,q为监管当局监管的概率,s为监管成功的概率;R为注册会计师寻租得到的额外收益,(1+N)R为监管当局监管成功时对注册会计师的罚款,J为对注册会计师不寻租的奖励,C为监管当局每一次的监管成本。

2.博弈模型

(1)根据上述假设,得到博弈模型的支付矩阵(见表1)

(2)求解纳什均衡

取概率p一定时,注册会计师寻租和不寻租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寻租时:

不寻租时:

当时,即注册会计师寻租和不寻租的期望收益无差异时(注册会计师处在博弈均衡),得到监管当局监管的最优概率。

即:

取概率q一定时,监管当局监管和不监管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监管时:

不监管时:

当时,即监管当局监管和不监管的期望收益无差异时(监管当局处在博弈均衡),得到注册会计师寻租的最优概率。

即:

注册会计师和监管当局的纳什均衡为:

3.纳什均衡分析

(1)对的分析

这一均衡解表示注册会计师寻租的最优概率为,其中:与监管成本C成正比,与寻租收益R、罚金比例N、监管成功的概率s均成反比。

首先,对监管成本C的分析。每一次的监管成本越高,监管就不会那么频繁,即说明监管的次数越少,注册会计师的侥幸心理越强,因此注册会计师寻租的概率越大。其次,对寻租收益R的分析。寻租收益越高,越容易引起监管当局的注意,而且监管成功后监管当局的收益增加,监管成本相对降低,监管的可能性就增大,因此注册会计师寻租的概率下降。再次,对罚金比例N的分析。处罚越重,注册会计师寻租的成本越高,寻租概率自然会下降。反之,如果处罚太轻,就没法起到震慑的效果,反而助长其寻租行为。最后,对监管成功的概率s的分析。监管成功的概率越大,说明注册会计师付出较大寻租成本以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概率越大,因此注册会计师寻租的概率越小也是显而易见的。

(2)对的分析

这一均衡解表示监管当局监管的最优概率为,其中:与寻租收益R成正比,与罚金比例N、对注册会计师不寻租的奖励J、监管成功的概率s均成反比。

首先,对寻租收益R的分析。寻租收益越高,监管当局越重视,因为监管成本相对降低,实施监管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次,对罚金比例N的分析。处罚越重,注册会计师的寻租概率越小,因此间接地,监管的概率下降。再次,对注册会计师不寻租的奖励J的分析。对注册会计师不寻租的奖励越多,其收入增加,通过寻租获取非法收入的可能性就减少,因此监管的概率可以减少。最后,对监管成功的概率s的分析。监管成功的概率越大,说明遏制寻租行为的有效性越强,注册会计师寻租需要考虑的成本越大,其寻租概率越小,则监管的概率也相应减少。

四、审计寻租的防范措施

1.增加寻租成本

从博弈模型的分析结果可以推证,寻租成本与寻租概率成负相关,因此增加寻租成本是减少审计寻租现象的有效手段。增加寻租成本可以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一旦监管当局发现审计寻租现象,应严厉处罚,加大罚金比例。同时建立民事责任赔偿机制,要求寻租者给广大投资受害者以合理的补偿,对他们负责。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的曝光,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管作用。同时如果情节严重的,应要求开除公职,追究法律责任。

2.加大监管成功的概率

加大监管成功的概率,即提高监管当局监管的质量。现代社会中,道德机制并不能完全约束个人行为,因此监督体制比不可少。目前我国民间审计实行的是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在政府监管方面,应不断完善监管内部机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各个监管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明晰性质模糊的边界地带,尽力避免职责不清、互相推诿、多头监督等情况。在行业监管方面,应完善行业自律检查和惩戒机制,加强自律监管组织和制度建设。

3.完善审计制度建设

我国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采用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无疑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使寻租者有可趁之机。因此,尽快改进审计制度建设中的不足之处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张勇,苏奕.经济责任审计遏制权力寻租的理论分析[J].财会月刊(理论版),2010(10).

[2]汤景辉.基于寻租视角的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博弈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0).

[3]马海东.浅谈审计寻租及其防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0(9).

[4]陈丽蓉,蔡凯凯.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基于寻租理论的解释[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9(3).

[5]陈莉.审计寻租的内涵及危害[J].审计文摘,2008(10).

[6]刘振武.审计寻租现象的成困及治理[J].河北企业,2008(7).

[7]陈若华,周晓存.审计寻租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07(11Z).

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会计理论 上市公司 会计监管

一、会计监管理论的演进

1.传统会计监管理论

根据传统的会计监管理论,实施会计监管是因为投资人及证券市场无法在效益不同的企业之间作出区分,而之所以无法作区分,又是因为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一些因素。列夫威奇(1980)归纳了这些因素,并运用有效市场假说加以否定,从而否定这些理论的合理性。

早期会计监管理论被有效市场假说以及相关的经验证据否定后,那些认为有效市场假说成立的研究者,又从有关市场失灵的经济学理论中为会计监管寻找理论支撑。

问题是在提供会计报告信息方面是否存在市场失灵,取决于私人提供信息及签订契约的成本与同样产出水平下会计监管的成本,哪个更高。如果会计监管的成本巨大,且没有证据足以说明相对于企业订约和提供信息的私人成本,会计监管成本到底有多大,以及监管可带来的利益,就无法明显地看出监管主体进行会计监管是否会改善社会福利。因此,会计监管及监管主体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就值得怀疑,这意味着假设会计监管是对市场失灵的反应不再合理。

2.新会计监管理论

新会计监管理论以产权理论和政治活动的经济理论为基础支撑,对会计监管理论有了新的拓展。

根据产权理论,新会计监管理论用契约成本解释会计选择。既然企业的本质是若干契约的结合,签约各方就要求对契约进行监督,而会计则在制定契约、监督契约的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某个契约减少成本比其他的契约更为有效,所应用的会计程序就比其他程序要好。

依据政治活动的经济理论,新会计监管理论用监管活动中的信息和契约成本解释监管主体的行为与公众利益假设之间的不一致性。也就是说,由于难以说明证券价格对企业遵守相关披露规则确实有反应,因此,也就没有证据表明,股东认为按规则披露的信息在评价企业时有用,也就不能证明企业按规则披露的个别效益超过了个别成本。这就使人们怀疑,“会计监管的目的在于增加社会福利” 这一假设的合理性,由此,“会计监管的目的在于维护监管主体自身利益”这一假设应运而生。

从新会计监管理论,可以看出,我们应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契约动机和反政府监管动机及其表现的特征进行理论分析和经验检验,从而为监管主体找准监管对象,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提供理论和经验依据。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1.政府监管效果不好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从无到有,监管规范日渐完善,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却越来越严重。会计舞弊案件的频频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信心。虽然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监管力度,但处罚的威慑力非常有限。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和收效甚微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效果,显示了我国上市公司政府会计监管效果不好。

2.外部监管力度有限

由于违规成本低廉,处罚力度不大,使得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冒险出具虚假报告。此外,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一些企业借助事务所完成会计业务,然后又由事务所进行审计,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丧失,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下降。

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但目前来看,社会性的监督机构并没有起到最后防线的监督作用。我国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就确认有关事项,造成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失真或者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3.内部监管机制缺乏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大股东操纵董事会、董事会与总经理两职合一、董事会成员缺乏独立性等现象,审计委员会形同虚设,监事会也很难起到内部监管作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存在独立性差、监事工作不到位、监事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使得监事会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审计委员会又往往是董事会的一个下设机构,是组成董事会的二级委员会,因此,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有效履行不仅取决于审计委员会本身,还取决于董事会。但目前,我国董事会独立性的缺失,使得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无法行使监管职能,形同虚设。

4.相关法规建设薄弱

(1)会计监管配的法规不健全

政府法规性文件的会计监管包括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而现行会汁信息的质量控制体系等法规存在着系统性不强、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仔协调性不够等诸多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重视对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

此外,目前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涉及新闻媒体对证券市场监督的条款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法规对证券市场的媒体监督也无规定。因此,新闻媒体监督市场参与者行为和执法机关监管活动的权利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保障,媒体的报道权和批评权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2)法规制定缺乏长期规划

会计法规作为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应该保持其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我国的《证券法》从出台到修订仅仅7年,并且修订幅度存60%以上,我国1985年颁的《会计法》在不过二十年的时间内已经两度修改,这一方而反映我国会计法规建设适应了当前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而也暴露了我国在会计政策制定方而缺乏前瞻性和长期规划,法规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足,不利于经济稳定和优化资源配置。

三、基于新会计监管理论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对策

1.构建会计监管体系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加快会计监管相关的立法进程,使会计监管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法律监管是建立会计监管制度框架和监管结构的基础和保障。要加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相关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加大企业管理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严格执法程序,坚决做到违法必究。对严重违法者,不但要没收其非法利润、处以罚款,而且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并行不悖的,关键是要根据其行为违法性质和程度而确定。

(2)发挥政府监管职能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不成熟阶段,证券市场也刚刚起步,这就需要一个具有权威性和统御性的监管主体来实施会计监管。我国政府监管机构由于其特殊的地位能够从整体上协调市场的发展,因而能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这里要强调的是政府主导型的独立监管模式中的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的完全监管,而是指既维护政府权力的权威性,同时又不致使政府陷入繁杂的日常监管。

(3)健全独立监管机构

可成立一个独立的、权威的监管机构――证券市场会计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由国务院或全国人大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人员由财政部和证监会等派出。证券市场会计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几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证券市场会计监管工作以及协调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机构的关系,从而实现政府监管与行业监管的有机结合。

2.创新会计监管模式

在政府主导的立法型监管中,应增加民间监管主体的参与等,如可以成立专门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行政部门、在会计监管政策制定中增加民间机构的参与等。通过激励市场主体参与监管过程,并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会计监管政策,通过建设被监管者遵从和支持监管的制度,引导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自发需求。政府监管应从对过程的监管逐步转向对结果的监管,应逐渐引入市场因素,使制定的监管制度能内生于市场。此外,还应加强内部监管的力度,通过内部控制规范帮助企业建立较为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使内部监管成为会计监管的核心。

3.建立资源共享和联动机制

为了便于企业获取公允价值和现金流量的相关信息,应着手建立容量大、时效性强的行业市场信息数据库,方便执业人员在资产定价时选取适当的参数,从而为公允价值的应用提供必要条件,同时也为会计监管提供标准。

当前应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权威性、社会审计的专业性和内部审计的便捷性,建立企业资信档案,实现信息共享,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监管成本。可由审计实务界(包括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精英人物与会计、经济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及公众代表组成独立的会计监管委员会,参与相关法规的制定、行业重大事务的决策并负责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工作。

4.强化会计监管队伍建设

首先,要提高现有资格认证标准,严格会计监管队伍的资格审批制度。其次,强化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会计监管工作涉及的内容和范围很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各类交易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监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税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而且要具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政策法规、计算机应用能力、运用外语能力、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必备素质,还必须具备实际操作技能。要通过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监管人员具有先进的知识结构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从根本上保证审计效率的提高。

四、结论

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新的会计监管理论对新形势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提供了新的认识路径 和操作思路,基于此,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的构建必须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并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会计监管工作中的经验,通过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客体以及监管手段四个组成要素来进行。

参考文献:

[1]刘冬荣 邓永勤:会计监管理论历史回顾及启示.财经论丛.2008,4

[2]杨海丛 胡慧娟:我国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会月刊,2008,3

[3]马 骏:体制不协调与监管瓶颈: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的演变及路径选择.会计研究,2005,8

[4]方红星:公司财务会计与报告架构:美国模式的剖析与启示.会计研究,2003,6

[5]小约翰・科菲 徐 菁 焦津洪:市场失灵与强制披露的经济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

[6]时晓郁:新形势下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务与会计.2008,09

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 治理功能; 实现机理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3-0078-04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是政府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具有推动完善政府治理的功能。国家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的治理作用。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危机”的概念以后,治理相关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政府治理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政府审计与政府治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秘书长Moser在2008年举行的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会议上就指出,国家审计是良好国家治理的关键要素;2013年举办的世界审计组织第21届大会的两个主要议题之一就是“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我国亦有诸多学者曾在其文献中提出过“政府审计是政府治理的一种工具、手段或机制,政府审计能够促进政府治理完善”的观点,如张立民、赵彩霞(2009),尹平、戚振东(2010)等。

政府审计的治理功能可以体现在诸多方面。世界银行学者D. Kaufmann等(2008)认为治理功能体现在六个方面:话语权和问责制、政局不稳定和暴力、政府的效率、管制负担、法治、防治腐败。当前,我国学者对政府审计治理功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包括政府审计推进问责制的研究、政府审计提升行政效率的研究、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研究以及政府审计防治腐败的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审计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政府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国家对经济责任审计在监控权力运行、防治腐败、提升行政效率以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治理功能寄予了厚望,急需学界进行系统、深入的探究。基于以上背景,本文拟以经济责任审计为切入点对政府审计的治理功能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论证经济责任审计为何具有治理功能,指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揭示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是如何实现的。

一、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治理功能的理论与经验依据

(一)理论依据

根据契约理论,国家是人们相互之间或人民同统治者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产物;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契约,政府对公民负有责任并且必须达到契约的约定。政府治理过程是契约的签订和执行过程。政府的契约关系包括公众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契约、立法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契约、政府部门与消费和供应商之间的契约(政府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顾客、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契约、政府部门与支出部门的契约以及政府部门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契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确认和解除过程,就是契约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从契约论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政府官员履行一系列契约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控制的过程。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的有效制度安排和监控手段,可以促进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地履行经济责任,从而使得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之间的契约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也可以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角度来解释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治理功能的理论依据。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针对政府效率低下、政府运行成本过高、公共服务质量低劣的情况,兴起了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改变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管理应摒弃官僚制,重视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提倡改善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能力,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提供成本更低、质量更好的公共服务。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领导干部财政收支责任等情况的监控,可以促使领导干部有效地经管其受托的公共资源,有效率地提供公务服务,从而改善政府治理。

(二)经验证据

国内一些学者曾对政府审计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行过实证研究,董延安(2006,2007)从预算执行权、税收征管权两方面实证检验了经济权力的审计控制效果,结果表明:审计执行力度、审计任务强度、审计经济处罚力度、审计信息披露力度、经济发达程度对公共经济权力审计控制效果有显著影响;李江涛(2009)对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两个层级的经济权力审计监控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审计人员数量、被审单位数量、审计发现的违规金额对经济权力审计监控效果有显著影响;刘更新(2010)实证检验了经济责任审计对政府治理效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经济责任审计人员数量、审计提交的信息报告数量、审计机构移交司法检察机关案件数量与政府治理效率显著正相关;韦德洪、覃智勇(2010)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政府审计效能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存在显著影响。上述实证研究都从一程度上验证了政府审计具有改善政府治理的功能。

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涵义及具体表现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是指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完善组织治理的功能。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可以体现在党的治理、政府治理、非盈利组织治理以及公司治理之中①。

世界银行D. Kaufmann & Aart Kraay(2005)认为治理包含三个“维度”,每个维度分别由两个综合指标来表示,综合指标下涵盖多个具体指标(如表1所示)。表1中的综合指标反映了治理体现的六个方面:表达权和问责、政治稳定性、政府效能、监管质量、法治水平和腐败控制。以治理指标体系为参照,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和一些实证研究的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通过对领导干部财政收支责任、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政府债务责任以及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的审计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提升政府效率。通过对领导干部财政收支责任、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责任、政府投资重要项目管理责任、对直接分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的审计,可以提升政府效率。(3)加强法治。通过对领导干部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责任的审计可以加强法治。(4)防治腐败。通过对领导干部廉政责任的审计可以防治腐败。(5)强化问责。通过对领导应负经济责任的审计可以强化问责。

三、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要素

借鉴公司治理、财务治理等理论研究的要素框架,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要素框架可以从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载体以及治理环境四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主体

分析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主体的内涵,要与经济责任审计主体进行区别。经济责任审计主体是指审计机构或审计工作人员,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主体是指拥有特定的审计委托权、实施权或监督权的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具体包括:(1)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人。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为公共财产或资源的所有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选举或任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首长。审计关系人理论认为,审计委托人一般为财产或资源的所有者。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把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人在理论上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的审计委托人是全体人民,第二层级的审计委托人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层级的审计委托人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因此,审计委托人包括党委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工作中,审计的具体委托权一般由党委部门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来行使,包括组织部门、纪委、审计部门、人事部门、国资委、监察部门等。(2)经济责任审计人。经济责任审计人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具体包括政府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国资委以及企业内审部门等。(3)其他拥有监督权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使用者。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使用者一般都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利益相关者,他们需要通过审计报告,了解被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从而作出与之相关的决策。其他拥有监督权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使用者具体包括除审计委托人以外的上级部门、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客体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从具象的角度来分析,是对领导干部履责行为的治理,因此客体是领导干部及其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委托人特定的要求和原则(一般指合法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经营、管理受托的公共资金或资源,二是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经营、管理公共资金或资源的情况和结果。

(三)经济责任审计治理载体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载体是联系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使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得以发挥并实现的各类信息、作用实现路径和机制等的总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信息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履责报告和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作用实现路径和机制等本文将在后述部分进行详细探讨。

(四)经济责任审计治理环境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环境主要指政府治理状况。全面地看,政府审计既是内嵌于政府治理结构中的一个要素,也是政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治理结构和状况是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发挥所依赖的重要环境。政府治理状况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在良好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状况下,经济责任审计发挥作用的机制就会比较完善,审计的独立性就会比较强,审计风险将更容易把控。反之,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就会更多地受到机制体制方面的限制,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审计风险也会更大。

四、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机理

(一)经济责任审计参与政府治理的方式(见图1)

政府治理的实现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治理制度,这些治理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参与机制、监督机制、问责机制、沟通机制(秦荣生,2007)。经济责任审计通过促进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治理,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行,强化领导干部问责以及加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等方式,可以有效参与政府治理,并推动政府治理的完善。

1.促进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治理。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是现代政府治理的主要特征之一,良好的政府治理需要各类不同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通过文章前述分析可知,经济责任审计的终极委托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政府审计部门的行政长官由人大选举产生,政府审计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的宽广性,对权力监督的普遍性,社会公众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注、支持,甚至是监督,本身就是间接对政府治理的参与。另外,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政府部门权力运行的情况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从而代表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治理。

2.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行。公共委托理论认为,政府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而且委托方和方在利益目标函数上是不一致的,在拥有的信息量上是不对称的,因此,需要建立内部、外部的监督机制,以对政府的权力形成制衡,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目前,我国设立有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机构,对政府部门的权力使用进行监督和制约。经济责任审计就是侧重于从监督领导干部个人权力使用的角度,对财政收支责任、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和廉政责任等进行审计,通过发挥威慑预防作用、纠偏整改作用和揭露公开作用,加强对政府公共权力运行的监控。

3.强化领导干部问责。事前的制度体系规范、事中的监督检查和事后的责任追究,是规范权力运行、改善政府治理的一个全过程框架。如果仅有科学的治理制度安排,而不注重执行和问责,治理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国际经验也表明,审计是加强行政问责、完善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举措。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与一般类型的审计不同,是领导者个人,极具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结果可以直接为行政问责提供依据。

4.加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目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探索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这为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一方面,通过事前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予以公告,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晓审计工作的安排,同时可以为审计提供线索。另一方面,通过事后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予以公告,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晓领导干部的权力使用情况和责任履行情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路径(见图2)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包括4个环节:即审计监督、审计报告、审计问责、审计改善。审计机构接受审计委托人的委托,对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向审计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托人通过审计报告,了解领导干部的履责能力、履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设计上的漏洞,据此选拔任用干部、实施审计问责,并采取措施改进政府治理制度安排,最终完善政府治理。各环节之间紧密联系,前一个环节是后一个环节的基础,后一环节是前一环节作用的深化,通过4个环节周而复始的循环,持续改善政府治理。

五、研究结论

本文从契约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视角阐述了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治理功能的理论依据,总结了相关实证研究文献的结论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治理功能的经验证据;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探讨了经济责任治理功能的涵义。并以此为基础,从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载体、治理环境四个方面分析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要素,从经济责任审计参与政府治理的方式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环节两个方面研究了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机理。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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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7篇

刘家义审计长先后提出“审计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在国家治理中,国家审计实质上是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相继引起审计界极大的重视,成为各种座谈会、研讨会的热点话题广泛讨论,推动了审计工作的提升和理论研究的开展。

一、审计学的交叉研究:审计免疫系统

(一)《免疫学》中的免疫系统

审计免疫系统是《审计学》与《免疫学》免疫系统理论交叉研究形成新的审计理论。对免疫的研究早已经形成《免疫学》,已出版各种著作,如《免疫学》、《免疫学导论》、《免疫学基础》、《基础免疫学》、《医学免疫学》和《现代医学免疫学》等。在《免疫学》中,免疫是一个基本概念,是人体的一种生理功能。免疫系统对一切异物或抗原性物质进行非特异或特异性识别和排斥清除的一种生理学功能。免疫系统由免疫器官和组织、免疫细胞和免疫分子组成。免疫系统的功能有多种认识,例如:有的认为免疫系统有3大功能:(1)免疫防御。人体抵御病原体及其毒性产物侵犯,使人免患感染性疾病。防御病原微生物侵害机体。当该功能过于亢进,发生超敏反应;当该功能过于低下,发生免疫缺陷病。(2)免疫自稳。人体组织细胞时刻不停地新陈代谢,随时有大量新生细胞代替衰老和受损伤的细胞。免疫系统能及时地把衰老和死亡的细胞识别出来,并把它从体内清除出去,从而保持人体的稳定。该功能异常时,发生自身免疫病。(3)免疫监视。人体组织具有识别、杀伤并及时清除体内突变细胞,防止肿瘤的发生。也有的认为免疫系统3大功能是:(1)保护,使人体免于病毒、细菌、污染物质及疾病的攻击。(2)清除,新陈代谢后的废物及免疫细胞与敌人打仗时遗留下来的病毒死伤尸体,都必须藉由免疫细胞加以清除。(3)修补,免疫细胞能修补受损的器官和组织,使其恢复原来的功能。《审计学》与《免疫学》免疫系统理论交叉研究从而形成具有审计特点的审计免疫系统理论。

(二)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界定

审计免疫系统是审计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具有特定免疫功能的有机整体。至于什么是审计免疫系统的特定免疫功能(基本功能),还存在多种认识,主要有三功能论(7种观点)、四功能论(6种观点)和五功能论(3种观点),详见表1。

表1说明,将人体《免疫学》免疫系统理论移入审计理论研究,形成了审计免疫系统的基本功能,由于对人体免疫系统和审计免疫系统基本功能的不同认识,因而对审计基本功能有3种类型的16种观点,这极需要对基本功能给予界定以便规范。以上各种观点,有些功能的称谓提法不同但其内容是相同的或相近的,从审计本质出发,“审计免疫系统”基本功能主要是三种:预防功能,揭露功能,抵御功能。(1)预防功能,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前,依据审计监督标准,采用相应的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的指导。预防功能即事前审计监督,主要是审计机关参与或建议促进国家、部门、地区、企业制定与实施规范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道德,管理方面的战略、预测、决策、预算(计划),内部制度方面的核算制度、财务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制度、经济安全制度等,以便指导经济活动,防患于未然。(2)揭露功能,在经济活动中,根据审计监督标准,采用相应的手段,对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揭露功能即事中监督,主要是审计机关通过计算机网络、调查等方式,依据审计规范、审计管理标准、内部制度,采用相应的监督方法,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揭露是否存在危机风险、违法乱纪、损失浪费、损害群众利益、危害国家安全和管理漏洞等问题,实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出预警,促进廉政建设,遏制腐败,促使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3)抵御功能,对完成的经济活动,依据审计监督标准,采用相应的手段,对经济活动完成情况进行的检查。抵御功能即事后监督,主要是审计机关通过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和审计财务会计报告,评价其信息的真实和完整,考核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总结经验和教训,挖掘内部潜力,揭示和查处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如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大损失浪费,重大体制等,提出今后提高免疫力的措施。

(三)审计免疫系统是比喻不是定义

“审计免疫系统”的提出,在审计实际工作中,对认识审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发挥的重要作用,比喻是免疫系统,形象生动,切中关键,通俗易懂,有利于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拓创新审计工作,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安全地运行。

需要提出,从发展审计理论的视角分析,按照《形式逻辑学》有关对概念下定义规则的要求,在定义中不能应用比喻。对概念下定义的规则是:(1)定义必须是相称;(2)定义不能是循环;(3)定义不能是否定;(4)定义必须是确切。其中,“定义必须是确切”,对概念下定义必须用正确、清晰、精练的词语确切地揭示被定义概念的本质属性。在定义中不能应用比喻,不能用含混不清的词语,不应含有多余的词语,也不能漏掉必须的词语。例如:“儿童是祖国的花朵”,这里的比喻一一“祖国的花朵”是对儿童的赞美,不是儿童概念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儿童的定义是“儿童是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少年小)。”“知识就是力量”,这是比喻知识的作用,不是知识概念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知识的定义是“知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同样,“审计是免疫系统”,这里的比喻一一“免疫系统”是称赞审计的作用,没有明确揭示什么是免疫系统的性质,没有揭示审计概念的本质属性,因而不是审计的定义。

二、审计本质的厘定

(一)审计本质的性质

2008年3月31日,刘家义审计长在中国审计学会五届三次理事会暨第二次理事论坛上发表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动审计工作全面发展》的重要讲话,在讲话中提出“审计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2011年7月,刘家义审计长在中国审计学会第三次理事论坛上作了题为“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重要讲话,提出“在国家治理中,国家审计实质上是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再次表明审计的本质是“免疫系统”。对审计的认识,最重要地是认识审计的本质。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本质的定义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和根本属性。由内在特殊矛盾所决定,比较深刻,相对稳定,本质使该事物区别于他事物。”“属性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及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在事物的许多属性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区别。本质属性体现该事物的基本特征,并以此与其他事物相区别。非本质属性,虽然也是该事物的特征之一,但并不体现事物的基本特征。人们是通过事物的属性来认识和把握客观事物的。为了正确地了解事物的性质,必须把握事物各方面属性的总和,抓住事物的本质属性。”审计本质是审计的本质属性,是审计所固有的普遍的、相对稳定的内部联系,是审计内部包含的本身特殊的矛盾。审计的性质是多样性的统一,而审计的本质是由本质属性所决定,本质属性体现审计的基本特性。

(二)审计本质的各种认识

在审计界,多年来对审计本质的认识还存在多种观点:(1)查评论,如审计本质是查账或会计查;审计本质是经济鉴证;审计本质是对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的评价活动。(2)监督论,如审计本质是经济监督;审计本质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审计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3)控制论,如审计本质是经济控制;审计本质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全面、有效履行的特殊经济控制;审计在本质上是一种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有效履行的非凡的经济控制。(4)独立论,如审计本质是独立性。(5)委托论,如审计本质是授权或委托。(6)矛盾论,审计本质就是揭露矛盾。(7)信息论,如审计本质是提供增值性信息产品的专业服务;审计本质是一个信息系统;审计的本质是一个经济信息系统。(8)保险论,审计本质是一种共担风险的行为。(9)工具论,审计本质是推动民主与法治的工具。(10)免疫论,审计本质上是国家有机体中保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和有效运行的“免疫系统”;审计本质是以授权或者委托为基础的在坚持独立性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评价、鉴证的经济运行安全的“免疫系统”。对审计本质的不同认识,反映了在不同时期、从不同方面对审计的认识。

以上对审计本质的各种认识,哪一种观点是揭示了审计的根本属性,这需要进一步分析。一般判断和确定审计的本质,是依据审计的职能。审计具有什么职能,也存在各种观点:一职能,审计具有监督职能;二职能,审计具有监督、鉴证职能;三职能,审计具有监督、评价、鉴证职能;四职能,审计具有监督、评价、鉴证和管理职能。按照审计本质是审计本质属性内在反映的要求,以上各种观点哪种认识是体现了审计职能是审计本质属性的反映。比较以上各种观点,审计具有监督职能,体现了审计的本质属性,因而正如我国学者在1989年中国审计学会的学术研讨会上提出的,“审计是有专职机构和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责任,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这与“审计本质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或“在国家治理中,国家审计实质上是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有什么关系。显然,后者明确了是什么“免疫系统”,不是一般不确定性质的“免疫系统”,而是“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这就对“免疫系统”进行了规范。对其分析可以看出,从上述审计“免疫系统”三大功能和审计监督系统功能有着相似关系。审计监督是一个系统,是一个监督过程,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对应的是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功能、揭示功能和抵御功能,这正是后者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对前者审计监督的诠释,如图1。

审计的本质是经济监督活动,这并不是对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而是需要加深和提高对审计监督的认识。监督是一种管理活动,是管理活动中的监督管理,简称监管,是我国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中重要的一种管理,因而国家赋予重要的国家机构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三)审计监督是法的规定

审计本质是经济监督活动,对于审计监督权是我国法的规定。这体现在我国的宪法和各种审计规范中。

《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明文规定,审计机关要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授予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条规定要“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要“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这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要“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自觉把审计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审计监督与其他部门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动态化、常态化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审计监督”,“加强对重要经营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继续加强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将审计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密切协调”,“积极开展对国家信息化政策执行、规划实施和工程建设的审计监督”等。

以上说明,审计监督是国家赋予国家审计机构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必须坚决执行。

三、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定位

审计本质决定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定位。什么是国家治理,先说治理。《现代汉语词典》:治理,“统治;管理。”全球治理委员会(CDD):“治理是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法的综合。”有的提出:治理是在一定组织的条件下,对其拥有的资源,按照制定的目标,采用相应的手段,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控制的实施过程。治理具有过程性、协调性、广域性和持续性等特征。治理的目的是经济有效,政治民主,社会稳定,文化丰富,生态可持续等。治理按其范围,分为国家治理、地区治理、部门治理和企事业单位治理(如公司治理)。

国家治理是国家运用公共权力,为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战略和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过程。国家治理按其内容,分为经济治理、政治治理、社会治理、文化治理和环境治理。国家治理有三种模式:古代君主制多奉行“人治”;中世纪神权政权奉行“神治”;近代以来国家奉行“法治”。我国是“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什么作用,需要对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定位。国家审计定位是确定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位置,这个位置即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工具是为达到、完成或促进某一事物的手段。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也就是说国家审计是为完成国家治理的手段。早在2004年,时任国家审计署审计长的李金华就在中国财经法律论坛上作了关于“关注责任、完善治理,促进民主与法制”的主题发言,第一次提出“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要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的重要论断。2011年7月8日,刘家义审计长在中国审计学会第三次理事论坛上作了题为“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重要讲话,提出“在国家治理中,国家审计实质上是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工具,工具的作用主要是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的权利,在各方面实施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即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预防功能、揭示功能和抵御功能。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自觉把审计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1)财政审计(中央财政管理审计、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央转移支付审计、税收征管审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计、地方财政收支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农业资金审计、社会保障资金审计、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审计、专项资金审计);(2)金融审计;(3)企业审计;(4)资源环境审计;(5)涉外审计;(6)经济责任审计等。

要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还必须与其他国家治理工具相协调共同治理。这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和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相关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享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所谓监察,是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所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及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纪委或中纪委)为中共中央的检察监督机关,具有党风、党纪和反腐职能。1993年2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督两项职能的体制。中纪委与监察部了若干有关监督的规章制度,如《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干部监察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对国家经济社会的运行进行监督。此外,还必须与政府的其他部门、司法部门和人大等机构紧密合作,建立相应的合作制度和机制,才能将审计监督的成果最优化地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成果,促进国家治理取得更大的成就。

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8篇

(一)政府部门监管的弊端政府部门监管存在诸多弊端,如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审计部门出于保护地方企业和地方利益等目的,不但不依法监管企业的经济活动,而且有意偏袒企业的会计舞弊现象,有时甚至直接授意下属企业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也缺乏力度,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看,大多是行政处罚多于经济处罚,处罚力度基本上体现在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上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却没有完善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制度。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部门立法、部门分割,缺乏统一协调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得不到真正赔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缺乏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其损失更是无法挽回。这导致相当部分上市公司利用虚假财务报告获取巨大经济利益。

(二)社会审计监管的不足首先,现行体制下的社会审计委托关系存在严重缺陷,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者既是被审计者,又是决定审计机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的委托者;另一方面,审计者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依靠被审计者,如果审计结果不能满足被审计者的需要,审计者就面临被解聘的风险。在这种“审计交易”契约中,审计者总是处于被动地位,而主动方却在被审计单位,于是被审计者“购买所需审计意见”的行为就自然而然形成,从而出现一种不正常的买卖价格,即审计者“出售的审计意见”的质量越高,买卖价格就可能越低,相反,则可能很高,其结果是,审计者宁可出售质量低的审计意见而获得高额报酬。其次,审计市场供需不平衡,卖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众多,而买方大客户上市公司只能由有认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这就造成事务所为争夺客户而不得不提供“增值服务”。

(三)内部审计监管效果不佳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是影响内部审计监管效果的重要因素。企业内部审计人员一般都在本单位从事过会计或管理工作,在平常工作中为讲情面而放弃原则的事情很多。在内部审计工作中,除了揭示少数有巨大风险的重大问题外,对发现的一般问题大都进行“冷处理”,要么隐瞒真相,要么轻描淡写或假装不知,使得内部审计监管作用大打折扣。

二、会计监管的文化影响

(一)缺乏对政府监管的监督《三字经》中的性善论认为,人生下来的本性是善良的,因为后天受社会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染上恶习,但只要注重个人修养就能改变。性善论有积极的意义但也有消极的影响,首先,它忽视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导致崇尚贤人政治,认为管理社会主要靠贤人而不是靠法制;其次,它导致道德修养的强化和法律意识的淡化。道德是人内在的良心自律,而法律是人外在的强制他律,社会的稳定既要靠道德也要靠法律来共同维护,二者不可偏废。但按性善论的逻辑,法律可有可无,强调人的行为完全靠道德约束,靠个人修养来自我纠正。这种文化的消极影响也反映在政府对会计的监管上。由于性善论重贤人,轻法制,形成了我国几千年来传统的“人治”体制,导致掌权人的个人意志高于法律的局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是经济的主导者,是会计监管的主体。企业为了应付税务、工商检查,通常并不是按照法律制度解决问题,这说明对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监管缺乏监督,腐败现象也随之滋生。目前,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对税务检查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对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规范的遵守程度。按照性善论理论,强调自我约束,忽视法制建设,会计监管只能流于形式,会计信息失真不可避免。

(二)会计监管丧失独立性独立性是会计监管的第一要素,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缺乏独立性,甚至监管者还受被监管者的控制,会计监管的效能作用就不可能真正发挥。我国儒家、理学文化中,人与人之间讲等级、重身份,强调君臣有分,长幼有序,贵贱有别,注重个人仁、义、礼、仪、信的修养。在这种伦理文化的熏陶下,人们自然对长辈、上级、权威要尊重和顺从,很难坚持个人的独立性,同时,我国历来提倡和信奉群体与组织的作用,重集体成就和荣誉,奉行的是社会价值,认为只有在实现社会价值的基础上个人价值才能体现,把个人价值寄托、融合于家族、民族、国家的群体价值之中。在这种哲学理念和社会关系中,个人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存在,因此就谈不上个人的独立性,作为独立实体存在的只能是一个群体,个人隶属于群体,群体主宰着个人。在群体生活中又特别强调“人和”,即人与人之间首先是要和睦相处,是非曲直次之,由此便产生了“关系哲学”。关系哲学严重影响了独立性的发挥,反映在会计领域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乱纪,使得相关法律制度在会计实践中软弱无力,导致会计监管弱化,假账滋生。

(三)会计监管者技能弱化由于重群体价值轻个人技能的观念,使得人们循规蹈矩,安于现状,缺乏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反映在部分会计监管人员身上的是,一方面满足于按有关规定完成本职工作,另一方面缺乏独立品格和批判精神。关系哲学是中国人特有的思维方式,重关系远远胜于重能力,个人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际关系的处理,这与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原则也不相适应。轻视能力、崇尚关系的处世原则,导致会计监管人员过于重视人际关系而不注重专业技能的学习和提高,使会计监管弱化。

三、会计监管的强化思考

(一)完善会计监管相关制度首先,政府监管应法制化。为了防止政府职能部门在对企业进行会计监管时滋生腐败现象,对政府监管应进行监督,可以考虑在各级地方人大设立相关委员会,专门对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监管实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定期对外公布,或者单独成立会计司法鉴定中心,对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监管行为进行全方位鉴定;另外,采取举报有奖制度,对政府职能部门伙同企业虚假会计信息行为的举报者予以重奖。其次,建立会计监管沟通机制。社会审计机构是企业会计监管工作的主体,财政部门与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做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另外,地方立法要相互协调,当各方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统一协调,形成合力加强会计监管工作。第三,扩大会计监管主体。会计监管主体应包括中小投资者、群众、媒体等,会计监管不再仅仅依靠监管机构有限的资源,而是调动了民间资源,发挥社会的力量,不但可以节约会计监管成本,而且能够极大提高会计监管效率。

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效率

在资本市场,审计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优化资源配置。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取决于审计的独立性和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企业人实质上掌握审计师的选聘权,这是现行审计关系的基础,在企业人与审计师博弈过程中,审计师往往处于弱势。正因如此,审计独立性问题易受到损害并成为困扰审计理论界、实务界乃至审计行业发展的痼疾。政府监管往往针对更换审计师、对审计师的选择权方面加以约束和规范,以相应的制度安排增强审计师的独立性。审计师独立性的提高对于资本市场良性运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的注册会计师监管经验,在此基础上分析并讨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及其有效性。

一、美国资本市场注册会计师监管经验

考虑到企业与注册会计师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美国注册会计师监管经验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更换审计师的关注;二是对审计师选择权的关注;三是关注双方合谋的可能性;四是控制审计师被利诱的空间。以下详述。

(一)强化信息披露,以监控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可能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分歧导致上市公司利用审计师选择权胁迫审计师,并有可能损害审计师独立性降低审计质量,“如果审计师变更使投资信心受到影响,就会阻碍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动从而提高资本成本”(knapp and elikai,1988),基于此,政府的监管思路是不断强化审计师更换信息的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内容、披露范围、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等。

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最早可追溯到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该法案第13和15节规定:如果上市公司与审计师的关系发生变更(包括审计师辞聘、拒绝续聘或被解聘),那么上市公司必须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8—k格式报告。

1971年,sec开始披露要求;之后,sec意识到更换审计师存在意见购买的嫌疑并损害审计独立性,因而在1988年的第31号财务报告公告中规定:上市公司在变更审计师时应披露该事项发生前两年中的咨询后任审计师事项,以提示可能的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并通过填报8-k表格增加了披露内容。①

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之前,更换审计师可以在聘请新任审计师时披露,1975年,sec要求公司在决定终止与现任审计师关系时立即披露,即公司必须在变更审计师后15日内予以披露,审计师则必须在30日内作出反应;1989年,sec要求公司解聘审计或审计师辞聘的5个工作日披露,审计师则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反应。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的要求。与此同时,aicpa属下的组织sec practice session (secps)也加强了对其会员报告有关变更情况的要求。

上述监管政策的有效性得到来自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支持。eichenseher, hagigi & shields (1989,1993)的研究表明股价对公司审计师变更信息有负面反应,反应程度取决于所选择的继任审计师的具体情况。krishnan & krishnan(1997)的经验证据表明,1988年sec要求披露导致与原审计师合约中止的发起方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有用。

smith(1988)对改善信息披露及时性作用以及投资者反应等进行实证检验发现,sec asr 165号修订审计师变更信息的披露时点,对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具有重要意义。schwartz & soo(1996)的研究发现1989年的第34号财务报告公告,确实明显改善了信息披露拖延状况。类似的研究还有schwartz & soo(1995)、carter & soo(1999)。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分离,限制公司的审计师选择权。源于1940年美国著名的舞弊案——mckesson & robbins案,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sec的前身)在其的会计系列文告第19号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置一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选任外部审计师,并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约,以增强会计师的独立性。该文告是目前所检阅的资料中,最先对审计师选择权予以直接关注,并注意到审计师选择权与审计师独立性之间明确关联的文告。同时该文告还建议该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意味着监管当局注意到审计师选聘者独立于企业管理当局的重要性。

196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行委员会研究公告认为:上市公司应指定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定外部会计师并与其讨论公司财务报表的任何重大实质问题,以及会计师未能与公司管理当局取得满意解决的任何问题;正式支持此项制度,值得一提的是:该报告采用了“外部董事”的提法,较之前“非执行董事”的提法,更为重视与强调参与审计委员会的董事的独立性。

1968年barchris的判决使aicpa的上述建议获得法律力量的支持。1972年,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了asr no.123“建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积极鼓励所有的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1973年4月,纽约证券交易所在其白皮书“对股东的财务报告及相关事项的评论”中,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审计委员会并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次年secasr no.165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会中是否设有审计委员会及其组成。1976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修改上市政策,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列为申请上市的必要条件,并于1978年获得sec的核准。同年美国证券交易所建议所有上市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

根据sec1981年的调查分析,美国证券交易所87%的公司和nasdaq79%的公司设有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开始成为美国监管当局经由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设计与调整、分离管理当局的审计师选择权、增强审计师独立性的重要举措。

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还在继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英国的治理财务方面的委员会(cfacg)于1992年提出cadbury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在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真实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刘力云,2000)。这一报告被伦敦证券交易所采纳。加拿大也有类似的规定。各国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及发展逻辑大致相同,通过增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作为投资者的人收回经营者的审计师选择权,来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与效率。其具体职责之一就是推荐选择审计人员,审查外部审计的范围与结果。

但存在的问题是:“委员会中的关联人员可能对管理层有人际或经济上的依赖性。”(贝辛格和巴特勒,1985)“brc(1999)与全国公司董事协会(nacd,1999)均认为:如果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受管理层的影响,在维护出具公司财务报告的可信度方面审计委员会可能会更有效。”

(三)强制轮换制度,以监控审计双方因长期合作引致合谋风险。强制轮换制度强制规定了事务所拥有某一特定客户的最长任期。强制轮换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地防止现有审计关系模式下审计师与公司双方长期合作引致的合谋风险暂不得而知,但国际会计实务界和学术界已对审计师强制轮换制度的必要性争论了几十年。

1978年,joy hoyle综述了美国历史上对强制轮换制度的支持与反对意见。支持者认为,审计师强制轮换制的作用,在于避免事务所重复性审计所造成的无创造性和麻痹大意;有利于提高审计市场的竞争程度;使审计师不再在经济上依赖于某一客户,更有可能根据标准会计准则进行工作;通过轮换,事务所间可以相互检查彼此的审计工作,有助于后任事务所发现前任所的审计错漏。反对者则认为强制轮换制带来的收益不一定能超过其风险和成本。签订短期审计合同将影响审计师对企业会计系统和内部控制的熟悉程度,增加审计师的工作成本;同时,强制轮换为企业“意见购买”打开大门。

经验证据同样支持了两种相反的结论。bates,homer l.等(1982)研究表明反对强制轮换事务所;benito arrunada(1997)、marshall(2002)的研究认为强制轮换损害了审计独立性。下述研究则支持强制轮换:ann vanstraelen(2000)研究发现审计师与客户的长期关系明显增加了审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概率;2001年,dopuch等(2001)的研究认为强制性轮换政策降低了审计师偏袒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意愿。

轰动世界的安然和世界通讯财务欺诈事件使审计师强制轮换制度成为既定事实。美国政府在国民愤怒的情绪下仓促出台的sarbanes oxley法案规定:负责某公司审计项目的合伙人或负责复核该审计项目的合伙人须以5年为限进行轮换,法案于2002年7月30日正式生效。但该法案对审计师的监管效率还有待于时间与资本市场的实践来证明。

(四)限定审计师业务范围,以尽量减少审计师被利诱的空间。早在1961年,美国著名审计学家罗伯特·k·莫茨(r·k·mauts)和侯赛因·a·夏拉夫(h·a·sharaf)有关于审计师业务范围的精彩言论:“为了职业着想,审计必须从公共会计师的其他职能中分离出来,成为单独的职业。从事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不应向委托人提供其他的服务。从事其他服务的会计师也不应参加审计,发表审计意见。”由于非审计服务所带来的巨大的利益诱惑,审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确有可能被利诱。据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直试图努力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范围,2000年11月15日sec了长达220页的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规则要求: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认定非审计服务是否有损审计独立性,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支付给注册会计师审计、信息技术咨询和其他非审计服务的费用额,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不能高于40%等。

2002年美国的“sarbans—oxley act of 2002”禁止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中从事下述业务:于审计业务之外提供会计服务,设计及执行财务信息系统,评估或估价业务、精算业务、内部审计外包业务、代行使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服务或专家服务。事务所只有事先得到该公司审计委员会许可,才可以执行上述禁止行为以外的非审计业务(如税务咨询等)。可见,美国政府为限制审计师业务范围以减少审计师被利诱的空间做出了长期努力。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

(一)监管注册会计师更换的信息披露制度。1993年,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作为重大事件公告披露②;1996年则对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有关问题均作了规定③;之后,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年12月)第159条和第160条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披露格式要求:1998年以前,审计师变更事项只在年报正文的“董事会报告”部分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原因、程序及披露情况,但在“重大事项”部分并不要求披露审计师变更事项④;1999年12月8日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正文的“重要事项”部分对公司聘任、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其披露情况(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进行说明;“董事会报告”不再对审计师变更事项做出说明,而是置于“股东大会简介”部分披露。

2003年4月11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刊发的“中注协秘书长陈毓圭谈上市公司2002年报审计变更情况”一文提到,要求发生审计变更的前、后任事务所,均需及时进行变更报备,这是首次就审计师更换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提要求。

(二)监控审计师选择权的监事会制度。我国《公司法》(1993)第三章第四节中规定,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支持监事会制度,文件中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根据上述规定,监事会具有聘请审计师提供专业服务的权力。但从相关实质性内容来看,监事会审计属于自愿审计内容而不是法定审计内容,监事会掌握自愿审计的审计师选择权。

(三)监控审计选择权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7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制度,要求董事会的各个“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同时要求:“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国上市公司法定审计的审计师选择权归属审计委员会。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有效性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更换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分析。就我国注册会计师更换的信息披露内容来看,缺乏更为完善及可操作性的规定约束,因而无论是公司还是注册会计师,出于后续业务的考虑,往往不披露真实原因或分歧。熊建益博士(2001)研究了1996-1999年4个年度中的136家样本公司审计师更换的披露内容后认为,上市公司对此缺乏实质性披露,真正的原因往往被隐藏起来。李爽和吴溪(2001)的研究也显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在实质性内容、及时性和实施效力等方面尚不充分”。

就信息披露的及时来看,虽然要求“及时”披露,但具体的时间限定十分模糊,可以说,并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约束力。李爽和吴溪的研究也发现信息披露行为的严重滞后,及时性要求并没有有效改善滞后现象。

(二)拥有审计师选择权的监事会制度有效性分析。据世界银行专家与中国研究人员的研究报告《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市场制度》分析:中国的监事会制度是独一无二的,它是德国模式的监事会与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这样一种中国传统观念的混合体,在几乎所有上市公司中党委书记通常被任命为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监事会更多起到的是“装饰”作用,公告显示他们很少对董事会和公司执行董事做出的决定表示不同意见;监事的低水平和较少的职业经历,使得监事事实上没有能力监督董事和经理层,也没有对他们进行约束的手段。

因此,赋予给监事会的这种自愿审计的审计师选聘权并没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监事们更好地监控经理层,也没能在审计制度执行过程中实质上有助于投资者了解更为真实的信息。李爽教授(2003)的研究表明“监事会对高质量独立审计的消极态度和在公司治理中的负面影响”;朱国泓(2001)则论述了“监事会检查财务、对董事和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形同虚设”。

(三)监控审计选择权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有效性分析。审计委员会制度是试图自经营者手中收回审计师选择权的一项重要公司治理机制。因为现代公司的股权分散化,众多的股东无法直接行使审计师选聘权,因而设立的股东审计师选聘权的机构,理论上讲,审计委员会股东作为审计委托人行使审计师选聘权,审计实施审计程序并向审计委员会及股东报告。这似乎是一项不错的治理制度安排,因为审计委员会立场超然,但实质上,审计委员会固有的问题在我国同样存在。审计委员会成员表面的立场超然与经济上对内部人的依赖共存,难以做到不受内部人的影响。该制度至少在以下方面受到质疑:

1.审计委员会是投资者的一个机构,同样也面临着委托中最根本的问题:如何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其目标利益函数?这需要一个激励相容机制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能够恪尽职守。

2.就算存在某种机制能令审计委员会成员恪尽职守,其执行职责的能力方面仍然会大打折扣。如我国学者张继勋认为: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其理由有二:一是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通常是外部董事并且常常有其他管理职责,通常在不同的地方生活和工作,一年一般会见一至两次;二是由于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大都是外部人员,他们获取信息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来说都是有限的。

根据我们的调查,负有选择审计师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及主席在审计师选聘各环节参与程度相当低,不超过8%,在这种情形下,很难相信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能在审计师选聘中起到重要作用并担负职责。

综上所述,我国在审计师更换的信息披露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及时性均缺乏更为明确、有约束力的具体规定;我国的监事制度所掌握的自愿审计的权力未能很好的执行并有效约束管理层的行为,而掌握法定审计的审计师选择权的审计委员会还有待于将工作落到实处;至于审计师有可能被利诱——长期合作及非审计服务所带来的巨大利益方面,我国还并没有相应的监管政策。由此表明,我国相关监管政策达到预期效果还有一定距离。

注:

①根据8—k格式报告的要求,上市公司一般均需披露:前任审计师是辞聘、拒绝续聘还是被解聘;公司董事会或下设审计委员会是否已与前任审计师讨论过每一项意见分歧或应报告事项;公司是否已授权前任审计师对继任审计师关于意见分歧或应报告事项的询问做出充分答复。

②见证监上字[1993]43号(1993年6月12日),附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

③见证监会字[1996]1号(1996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④证监上字[1997]114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7年12月17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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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新公共管理理论; 行政效能; 政府审计效能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政府审计监督制度自1982年恢复以来,经历近30年的发展,其工作覆盖面的广度和深度逐渐扩大,工作水平逐渐提高,并逐渐完成了由传统的财务审计向绩效审计的转变,更有效地履行了政府审计的监督职责,为中央政府部门各项财政预算的执行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在看到政府审计工作业绩的同时,同样应认清其不足之处。审计队伍在扩大、工作水准在提高、审计准则日趋完善,为何审计问题仍旧屡审屡犯?始于2003年的“审计风暴”,为何会受到社会公众迫切的关注?审计职能到底发挥到了何种程度?这些问题一直值得人们反思。如何解决这些疑问?关键点就在于运用新的视角来提高对审计的认知,深化对审计职能的理解,通过强化审计职能来解决审计问题屡审屡犯等痼疾。鉴于此,本文引入新公共管理理论,重新定位政府审计的功效与职能,力争通过全新的角度解析政府审计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政府审计效能。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政府审计效能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效能内涵

新公共管理理论从经济学理性角度出发,要求对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委托――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加以运用,以追求“3E”(economy经济性、efficiency效率性、effectiveness效果性)为新公共管理的基本目标。自20世纪70年代被引入改革政治体制以来,作为一种所谓“重塑政府”或“再造公共部门”运动,已迅速席卷全世界,并逐渐发展成为大多数国家改革政府管理模式的主流方式。在新公共管理理念下,政治改革必然涉及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重新划分。每一个国家都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如果说立法权的价值是民主与科学,司法权的价值是公正,那么行政权的价值就是公平与效率。因此,从新公共管理理论出发,改革政府管理模式目的就是要彰显行政权价值,即公平与效率,以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为实现行政权价值,“3E”就成为政府改革过程当中所要考虑到的基本目标。因此,我们将“3E”与职能的综合内涵称为“效能”,即效能是衡量工作的尺度,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是衡量“效”的内容或者依据,“3E”的综合水准体现的正是“效”,而职能的履行程度衡量是“能”。

(二)行政效能与政府审计效能

政府效能亦称“行政效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为实现行政目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挥功能的程度及其产生效率、效益、效果的综合体现。政府效能要彰显政府职能的发挥程度,并且以效率、效益、效果三维视角作为衡量其程度的指标;政府效能是行政建设的关键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处理好绩效考评与其他评估的关系,解决好办事效率和程序的统一问题。

借鉴新公共管理理论,定位政府审计机关职责,体现审计在国家民主法治、改革发展中的建设性作用,政府审计应首先要提高自身工作的效率、效果及效益,完善审计职能的发挥,加强政府审计部门效能的建设;其次,从建立服务型政府和高效能政府的层面,通过执行各项审计任务,加强监督、评价,提供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从而深刻地揭示被审计单位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促进体制、机制以及公共管理水平的完善。

三、新公共管理理念下政府审计效能内涵解析

(一)政府审计效能的“效”

1.审计效率与经济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这是首次在法律层面,对审计工作效率作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对政府审计机关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不断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更高的目标。

从时间角度来讲,审计效率是指为完成某单项或某期间的审计工作任务,审计组所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从成本角度来讲,审计效率是指为完成某单项或某期间的审计工作任务,审计组所耗费的资金成本数额;从过程角度来讲,审计效率是指为完成某单项或某期间的审计工作任务,审计组所执行的有效审计程序。时间、成本、过程三个概念视角下的审计效率内涵,三者之间有一点共性即追求“合理有效地提高审计资源的利用程度”,无论是对一般亦或重要的审计活动而言,都需要注重效率性。因此,审计效率,在本质上是个相对概念,是针对审计工作时所体现出的效率的衡量。鉴于不同审计对象之间的差异性及相同审计工作任务在执行时间、地域上的差异性,审计效率的衡量应区别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特性、审计业务的性质以及审计时机,选择相对比较,而不是绝对比较,因此,审计效率的高低以最低值作为评价指标,不可能有最高的审计效率作为统一标准,审计效率的高低应引入“效率区间”的概念,就是说在此区间内审计工作体现的效率水准皆应得到认可。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构建政府审计效率衡量区间指标体系,并逐步评价、改进以适应审计环境变化的需要。

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活动过程当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经济性主要关注的是资源投入和使用过程当中成本节约的水平和程度及资源使用的合理性。审计经济性是一个与审计效率相对应的概念,呈现相反的状态,在资金成本视角下的审计效率,经济性关注投入(成本或资源)单一层面,而效率性关注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两个层面,可见,为了更准确、全面地评价审计工作,应将经济性与效率性二者结合在一起综合分析评价。

2.审计效果

审计效果是对审计结果或审计目标是否达到预期的衡量。

按照供给需求理论,衡量审计效果可以通过“审计工作是否已经满足各利益主体(主要是政府、纳税主体、投资者)的需要”来评价;按照受托责任理论,衡量审计效果就是“评价政府审计机关是否已经妥善完成公共受托责任”;按照经济监督理论,衡量审计效果就是“评价其是否已达到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的目标”。按照免疫系统理论,政府审计是国家的免疫系统,发挥着预防、预警、揭示、抵御和建设性功能,功能的履行程度,即是对政府审计效果的衡量。

(二)政府审计效能的“能”

审计效能的“能”是指职能、功能,是审计本身固有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体现审计本质属性的内在功能。

刘家义审计长在中国审计学会五届三次理事会上提出:“审计是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维护国家安全是审计工作的第一要务”,国家安全涵盖了国家经济安全、民生安全、环境安全、信息安全等诸多领域。维护国家安全,审计责无旁贷。政府审计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于审计工作始终,真正发挥好政府审计的职能作用。

1.经济职能

在学术界,关于审计职能的研究成果中,存在着单一职能论与多职能论的观点,而在审计职能的演化研究中,存在审计职能一成不变与逐步变化的观点。尽管,对于审计发挥何种单一或多重职能看法不同,但是对于审计具有经济职能本身并没有疑义,而且,多数学者认为政府审计主要体现经济监督职能、社会审计主要体现经济鉴证职能、内部审计体现经济评价职能,三者共同构建成审计体系,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司其职,泾渭分明地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国家审计,在宏观方面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防范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不良影响与危机转嫁,最终从不断提高国家经济免疫力方面,保证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在微观方面,它又关系到政府体制的稳健运作与对公司的治理,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2.政治职能

从政治学视角来看,政府审计服务于国家政权建设,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其作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政治工具,以政治立场与视角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它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国家职能相适应的一种权利,而审计监督之所以属于政治范畴,关键就是审计监督本身及其所反映的种种问题实质就是“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

我国于1982年,在宪法中明确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这一点无疑使审计工作具有宪法实践性质,将审计的地位给予法的肯定。从宪法和法律的视角来看,审计是一种专门制约与监督权力的权力,比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将其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党的十六大指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要发挥司法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从受托责任角度看,审计是对政府公共部门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独立检查权。在现代国家中,政府公共部门受托管理和运用国家或公共资源,其管理和运用公共资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通过独立的审计监督给予检查和证明。

综上所述,审计的政治职能包含三方面,即政治制约、政治监督、政治检查,而结合政治学思考审计问题,树立正确的审计政治观,有利于培养人们科学地认识和分析审计问题与现象的能力和方法,可以对审计监督本质及审计职能有个清晰、全面的认知。

3.法治职能

政府审计是依法审计,其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审计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就为审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审计要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使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财经领域的法规得以贯彻落实,在维护和促进法制建设上发挥重要的作用。二是要以法律法规作为审计工作的标准和依据。审计就是要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违法必究,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

依据审计法,审计机关代表政府每年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审计结果要向社会公告。这实际上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监督,而是体现人大意志和纳税人意志的法治活动。从国家审计的本质来说,监督只是手段,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才是目的。审计工作的开展是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内容,以审计准则等规章为执业标准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中国审计工作基本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履行法治职能。

综合而论,政府审计具备三效与三能,三效是审计工作层面,三能是审计职能层面,审计工作的三效水准促进审计职能的践行,而审计职能的定位规划审计工作的目标领域;政府审计通过执行经济监督履行政治监督职能,政治职能的履行促进法治职能的发挥,政治与法治职能是构建执行经济职能的前提与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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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11篇

一、现有会计监管制度忽视利益相关者利益

会计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会计监控和会计管制。会计监控也就是内部的会计监管,指的是会计对组织内部经济活动的监控,会计管制也就是外部的会计监管,指的是政府或社会对组织内部会计工作的管制。在现阶段,无论是我国的内部监管还是外部监管,都存在忽视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缺乏效率,监管配套制度不完善。政府监管存在政府失灵问题。监管者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监管者不可能知道真实、确定的社会福利函数,这样就可能出现过度监管。有学者认为政府监管的效率是有限度且有条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所做的某些制度安排排斥真实的会计信息,政府作为特殊的利益主体,其逐利行为纵容失真会计信息的生产,进而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监管配套制度不完善也会对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对于投资者来说,囿于交易控制手段的有限和信息不对称,除了在卖出股票或受损失时进行必要的投诉之外,没有其他的主动监管措施。同时,由于市场的非强式有效,即使是充分的会计信息披露,也不足以给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在证券市场中,如果上市公司出现有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甚至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只能是“用脚投票”来表示不满。

(二)外部利益相关者监督缺乏有效途径。外部舆论监管是会计监管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有重要作用的,但是缺少行之有效的途径。现有的外部舆论监管主要是媒体监管,但媒体监管没有法律依据,且很难保证其监管质量。更重要的一点是媒体监管只是媒体引导的舆论监管,广大社会公众并不能广泛参与,所以当务之急是建立一种广大外部利益相关者都能广泛参与的舆论监管途径。

(三)内部监督机构职责不清,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管主体主要是组织内部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等。一般来说,在现代内部控制理论和公司治理制度下,正是审计委员会充当了阻止和发现财务欺诈的先头部队,但就我国而言,由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才刚刚起步,其内部监管作用还没有得到重视。另外,理论上讲,内部审计部门是处于掐断会计违规问题幼芽最佳的位置,因为内审人员不像外部审计师,他们全职在公司工作,对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财务信息有准确的把握,按理说他们的监管效果是最好的,可事实并非如此。由于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制于单位,原本应该能够担负起会计监管职责的角色,可迫于高层管理人员的压力,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许多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和公司管理层的合谋,或者因为他们的工作胜任能力不够,最终都使内部会计监管流于形式。尽管这几年我国相关部门就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控制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但效果并不理想。经调查,在巨额财务欺诈浮出水面的地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正介于不起作用和根本不存在之间。

二、建立利益相关者保护监管模式的理论依据

(一)二者的目标相同,都是达到公平和效率。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平和效率。公平是指恰当、公平处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效率是指有效配置和培育资源。企业不是归股东所有,而是归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所有,企业的目标不应该仅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各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各利益相关者应该按自己的出资额(既包括货币资本又包括人力资本)平等的分享收益,这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会计监管的目的之一是政府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防止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去损害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体现公平原则;会计监管的目的之二是纠正市场失灵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不经济或无效率,以保证市场的相对有效,这体现效率原则。所以说,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会计监管理论最终目标相同,存在内在一致性,这是建立利益相关者保护的监管模式的理论基础。

(二)二者都是一项系统工程,都强调合作。会计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的通力合作。需要政府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等的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审计;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等等。单靠一方的力量要达到监管的目的是不可能的。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也是合作,是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合作。利益相关者共同出资组成公司,公司是各方利益的集合体,各方按出资额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治理公司,实现各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只有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合作,才能实现各方利益。

(三)会计监管的创建与废除,是各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会计监管与利益相关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会计监管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竞争的先天缺陷――单一个体利益膨胀导致整体利益无法达到最优,而建立的一种让利益各方进行有效博弈的制度,从而平衡和协调利益不平等的现状。博弈的结果要看各方地位的大小与谈判能力,最终会计监管制度的建立是各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

三、构建利益相关者保护监管模式

(一)政府制定法律法规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会计准则是会计的基础,会计准则的制定就是提供一种机制,以平衡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分布,尽量减少经济后果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对称的收益或损失,增进公平性,缓和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基于顾及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目的,要求准则制定机构具有独立性、制定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及制定程序充分的公开性和参与性。然而,我国现有的准则制定机制并没有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待完善。

1、我国的会计准则由代表政府的财政部来制定,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殊国情,大部分企业是国家投资的国有企业,也就是说政府就身兼规范者和使用者双重角色。这对于建立公平的会计准则是不利的,再加上政府作为准则制定者,过分地从其作为国家管理者对税收征管的需要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上进行考虑,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较少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很可能会损害他们的权益。所以准则制定机构应适当关注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要求,多听听来自基层企业界人士的呼声,适当安排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代表参与准则制定过程。

2、从会计准则起草看,会计准则起草人所起草的研究报告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以及咨询专家组提供的比较研究报告,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不便于社会公众更为有效地参与会计准则的讨论。在征求意见稿后,通过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征询各地区、各部门的书面意见,但实质上由于会计准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够稳定,征询意见下达和上传过程中要经过诸多环节,并由此造成了对相关信息的时滞和扭曲,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社会公众参与会计准则讨论的积极性。所以要想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必须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准则的制定。建立更加公开化的征求意见制度,尽量减少环节设置,提高效率。应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更多的会计准则方面的相关知识,以便公众结合其所处环境,更好地理解准则及其相应的利害关系,增强参与的积极性。

(二)广大外部利益相关者通过网络进行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应该是外部监管的一部分,是广泛外部利益相关者参与准则制定、监督会计信息质量、讨论热点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舆论监督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舆论监督没有法律依据。再加上舆论监督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也就是说外部利益相关者如何进行舆论监督问题没有解决,公众意见无法向上传达,使得舆论监督伦为空谈。

网络的迅速发展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公众舆论监督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为例,此通知2001年12月30日,而2002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就又了《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就16号文的有关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其修改实际上是判了16号文的死刑。从到废除仅仅经历了两个月的时间,究其原因,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6号文刚刚就引起了网上的激烈讨论,并很快形成了以注册会计师为首的各界反对的呼声,最终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16号文公布两个月后夭折。互联网在现代社会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其信息传播速度迅速而有效,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监管,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来进行舆论监督。

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 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制度 模式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5(a)-0144-01

内部审计在当今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调查[1],截至2009年,辽宁省约有570家公司成立了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占总调查对象的58.42%,虽然审计项目仅对合同及资金使用回报率进行监控,但因此而产生的效益增加却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有必要对内部审计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如何实施和完善进行研究。

国外对内部审计的影响及机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Wallace等[2]通过分析设立内部审计的上市公司,发现公司规模、外部环境、等因素与内部审计的设立相关。Goodwin[3]采用澳大利亚2000年的数据,通过对比有内部审计和没有内部审计公司发现,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公司规模、资产结构、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业相关。Carcello调查了217家美国中等规模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数据,发现内部审计预算和公司风险、支付监督成本的财务能力有关。国内对内部审计的研究较晚,宋常[4]研究了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的关系。瞿曲[5]等分析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服务的差异,并研究了内部审计的质量的影响因素及成本效益原则。王光远[6]等考察了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有效整合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方法。

本文从现代企业治理的角度分析现代企业对内部审计的需求,及内部审计在公司中的职能,以及在现代企业环境下如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1 现代企业对内部审计的需求与职能

随着现代企业的经营形式多样化,利益关系也日益复杂,这些变化和变革加大了企业的治理难度,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主要从两个本质方面提出了对内部审计的需求。

1.1 现代企业对内部审计的需求

(1)企业经营对内部审计的需求。

企业经营包括原材料管理、生产管理、产品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财务管理及各项经营事务的总和。而任何一个公司的运营都需要监督,这种内部的监督通过靠内部的控制制度进行,在经营过程中对各类风险则需要内部审计独立、公正地进行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和防范。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企业的组织运营需要内部审计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监督评价,以保证企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2)企业治理对内部审计的需求。

现代企业的运营不仅要发展,还需要解决权、责、利关系的制衡,在增加企业价值,实现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的同时,还需保证企业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这就需要内部审计来对企业内部进行管理监督,只有建立内审机制,企业治理才有基础和依据。

1.2 内部审计的职能

内部审计的职能是指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下,在企业治理中内部审计起的作用和履行的功能。主要分为三类:监督职能、评价职能及管理服务职能。

(1)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的首要职能,它是以对组织的内部控制及治理进行独立评价为目的而进行的客观地审查行为[7]。

(2)评价职能。

评价是建立在监督职能的基础上的,通过审计查明了客观事实真相,再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形成经济评价意见,评价可以是定性的,也可以是定量的,目的就是从宏观上评价被审计对象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及在一定程度上是否满足了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依据,从而督促管理层予以重视,加以整改。

(3)管理服务职能。

内部审计不仅体现了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控制和制约,也体现在加强管理、促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方面,即管理服务职能。

2 现代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不断发展,企业管理更加的完善和规范化,内部审计机制也由原来的“人治”向“制度治”进行转变。

2.1 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的框架

我国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的框架由三部分组成: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如图1)

其中法律规范指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具有国家约束力的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包括强制性规范和具有指导性价值非强制性条款。相当于行业内部标准,要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执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是各企业在前两者的约束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独创性和需求性。

2.2 内部审计制度的管理原则

(1)建立内部审计机制管理的环境制度。

加强基础制度的建设,创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机制。

(2)建立内部审计机制管理的组织制度。

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企业性质,建立独立于管理阶层的内部监督组织。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3)完善内部审计考核与追究制度。

内部审计的最终结果是对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价及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评价后的修正及改进需有理可依,所以有必要建立适当的内部审计考核制度和追究制度。

3 结论

现代企业实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越来越广泛,对内部审计的需求也愈加迫切,对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机制的新形式的研究,为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综上所述,内部审计制度框架性的设计与完善将有助于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得以发挥。

参考文献

[1] 关于转发《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全省内部审计工作普查的通知》的通知[EB/OL].2008-07-01http://.cn.

[2] Mark L.Frigo,A Balanced Scorecard Framework for Internal Auditing Departments[J].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Research Foundation,2002:11-12.

[3] Victor Brink.Internal Auditing: Nature,Functions and Methods of Procedure[J].The Ronald Press Company.1941:8-10.

[4] R.K.莫茨,H.A.夏拉夫,著.审计理论机构[M].文硕,译.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4-8.

[5] 瞿曲.基于受托责任理论的内部审计若干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博士论文,2006.

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 探讨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政府在城市建设和公益事业等一大批政府投资项目中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已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构成要素,对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法律规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同时,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以有效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然而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尤其涉及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造价确认和决算审核等方面,政府审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产生了交叉重叠,呈现出“工作交叉、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局面。本文拟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就审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职能定位、程序环节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探讨,以供商榷。

一、审计监督的设置不应成为另一个政府部门行使正常工作职能的前置条件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建设项目本身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其审计对象则应该是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主体即建设单位,其审计程序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的限制,也没有对其他部门行使职能设置限制条件的。因此,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应该是以建设单位为审计对象主体,以审计评价项目的预算执行或者决算包括其真实、合法和有效为目标进行审计,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的限制。然而,在一些地方出台的规章制度中,却设定了“国家建设项目未接受审计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也不得工程竣工决算批复”的条款,将审计的工作职能提前到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批复之前,这不仅给政府其他部门行使正常的工作职能设置了限制条件,而且也给审计工作带来了被动局面,造成了审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能交错:一方面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时间都是当地政府或上级部门决定的,特别是一些政绩工程、为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时间往往只会提前,不可能做到先审计后验收再交付使用;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受到人员和业务的限制,也难以做到对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这里提到的审计是指审计部门的直接审计或委托审计,不应该包括财政部门的工程审核(或称审价),因为财政部门在工程竣工决算批复之前都要进行工程直接或委托审核(或称审价)。如果审计已经包括财政部门的工程审核(或称审价),就不会存在有未经过审计的项目;如果不包括财政部门的工程审核(或称审价),那么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竣工决算批复之前审计部门都要进行审计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审计的监督职能不应与政府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能相混淆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主要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过程中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从而保证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通过正常的渠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合理分配到建设项目的各方面;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与国家财力相适应的基本建设财政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预算、工程重大变更价款方面,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直接支付;在竣工决算方面,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核(或称审价)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确认、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核定新增资产,监督新增资产及时移交与登记;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从行政监督的角度看,审计部门主要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即监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本身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其监督的对象是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主体即建设单位;从行政管理角度看,财政部门主要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即管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本身的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管理的对象也应该是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主体即建设单位;从分工职责角度看,审计机关除了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本身的审计外,还有延伸审计的职能,可以对财政部门已审核过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这种审计监督不能干涉其他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责。目前有些地方的审计机关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价款(即造价)进行确认审计,并将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论,不仅在程序上不符合行政管理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容易造成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监督缺位,而且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核(或称审价)结论和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若以审计结论为依据,还容易出现审计与财政职能的“错位”,产生以监督代替管理的现象,混淆了监督与管理的职责,导致审计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形成事实上的“越位”。一方面审计机关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得出的工程竣工决算,不可能有另外的政府监督机关进行再监督,会造成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监督缺位;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核(或称审价)结论和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若以审计结论为依据,还会产生审计与财政的职能“错位”。这种混淆监督与管理的程序,往往容易造成管理部门难以管理,监督部门缺乏监督,还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的确认管理应以财政部门为主,审计部门应保持其独立的审计监督机制。审计和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二者有各自的职责范围,财政属于管理类的行政职能部门,审计则属于监督类的行政职能部门,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否则会造成政府部门职能混淆,职责不明,进而出现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越位和缺位现象。

三、审计工作的前移容易造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秩序的混乱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主要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也就应以事后审计监督为主。按照正常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完成以后再提交审计。可是,近年来各地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较普遍地提前介入,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即造价)的确认审计,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审计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价格。有的通过对建设单位下达关于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有的还对施工单位下达审计结论,由此也经常引发了施工单位对审计结论的诉讼,而且已有审计机关败诉的案例。这就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尚未完成,如何能提交审计?既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还未完成,审计如何能得出竣工决算结论?二是审计(或委托审计)得出的竣工决算结论是否正确如何判定?建设单位对自己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都没有得出结论,审计机关如何能判定建设单位是否违反规定,犹如工厂生产的产品,自己都未检验是否合格,更没有提供市场去销售,质检部门如何能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呢?处罚依据又如何确定?三是审计机关是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一般不会再有政府其他的部门进行监督,又如何能监督审计(或委托审计)得出的竣工决算结论是否正确呢?可见,审计机关直接作出关于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的做法已经超出了审计权限,审计机关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合同存在的争议作出审计结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审计法》也没有明确审计机关具有这样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审计机关直接作出关于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的做法,也失去了自身作为监督者的身份。审计工作的前移,只会打乱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秩序。

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执行力

执行是对企业战略计划的具体落实,同时还包括对企业战略的协调和变革,与企业的决策密不可分。而执行力是企业贯彻落实领导决策、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企业管理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原则性和灵活性互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执行力是一整套的技术和行为体系,也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与企业的兴衰息息相关。内部审计执行力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对企业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确证与咨询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为企业增加价值的能力。一个企业内部审计执行力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内部审计的质量与有效程度。对此,本文进行相关论述。

一、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一)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在理论基础上具有一致性

公司治理是为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所产生的委托、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所提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旨在协调和处理董事会、股东、经理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有关经营和权力的配置关系。在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普遍分离的情况下,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为人的经营者在经营效率问题上就会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状态,而委托理论是一种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安排的基础理论。使用委托理论研究公司治理问题,可以通过选择最优的公司治理安排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治理目标。

内部审计的产生源于受托责任的产生,内部审计的实质就是确保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内部审计作为一种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提供一系列的监督制衡机制以及确认和咨询服务,来缓解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有助于董事会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协助管理者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受托责任是内部审计产生的理论和基础,内部审计涉及了组织各层次的受托责任,既有来自管理者的受托责任,也有来自企业所有者的受托责任,内部审计已经成了公司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委托理论和受托责任理论均是源于两权分离的产生,只是研究视角不同,因此,我们可以说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在理论基础具有一致性。

(二)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

无论是公司治理还是内部审计,其核心目标都是紧紧围绕企业的总体经营目标。公司治理侧重于为组织提供一个组织架构,解决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保证股东权益最大化,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而内部审计则侧重于通过确认和咨询活动来审查和评价公司的运营状况,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旨在改进和完善公司的运营管理,实现为组织增加价值的目标。总体上来讲,尽管两者的侧重点不同,但两者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相互依赖,相互促进

公司治理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而内部审计则是保证这套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和机制,内部审计通过对企业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治理程序提供确认和咨询服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治理质量,增加企业价值。同时,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必然受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最大化保证内部审计受托责任的有效履行。

二、提升内部审计执行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分析

(一)提升内部审计的执行力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的结构

从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监督体系方面看,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仍然存在股权集中、所有者虚位、外部监督体系尚不完整等不足,导致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弱化,企业经营管理失控,决策程序流于形式,监事会的监督动力不足,不能发挥监事会的法定监督职能,外部审计的独立性难以保证,导致了外部监督质量降低。提升内部审计的执行力,构建和保持独立的、胜任的、有竞争力的内部审计监督和服务的职能,可以极大地弥补其他监督体系的不足,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的结构,并与外部监管市场、经理市场以及控制权市场共同发挥作用,这不仅丰富了公司治理的内容,也提高了内部审计的地位。

(二)提升内部审计的执行力可以极大地降低公司治理的成本

首先,内部审计的高效、高质量地执行可以确保企业战略决策的正确实施,并通过监督制衡机制以及后续的跟踪审计来反馈相应的决策信息,从而改善决策质量,降低决策的风险成本;其次,内部审计有着其他监督机构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既熟悉公司内部的经营业务,又有着极大的成本优势,内部审计执行力的充分发挥既可以协助管理层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又可以为董事会提供对经营者的良好监控,从而可以降低相应的委托成本以及道德风险成本;再次,内部审计部门在执行审计任务的过程中,必须吃透上情,下晓民意,减少管理过程中信息沟通的障碍,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从而降低公司内部的协调成本。

(三)提升内部审计的执行力可以显著改善公司治理的质量

公司治理的质量有赖于各大主体对各自责任的履行程度,同时也依赖于主体之间的相互支持和相互补充。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目标就是满足公司治理主体包括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的需要,通过参与公司治理,优化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改善公司治理质量。但是在企业的内部审计实践中,内部审计应有作用的发挥往往不尽人意,究其原因,内部审计执行力不足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原因。因此,提升内部审计的执行力有助于提高内部审计执行的效果性和效率性,增强内部审计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可靠性,从而提升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重视和依赖,一方面可以使得他们积极采纳内审部门的意见,使内部审计的结果能够真正得到落实,更好地改善公司治理的质量;另一方面为满足董事会及高管层对内部审计不断增加的需求,他们会为内部审计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促使内部审计拓展自己的职责,职责的拓展又进一步使得内审的潜能得以充分地发挥。此外,提升内部审计的执行力,使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的威慑作用,使管理层更好地完成所有者的受托责任,改善公司管理质量,为组织增加价值。

三、影响内部审计执行力的因素分析――基于公司治理的视角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情况

公司治理为内部审计提供了一个大的环境,公司治理的结构决定了内部审计的模式,继而影响到内部审计的效果。具体而言,内部审计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五种,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取决于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隶属层次。隶属层次越高,内审部门的组织地位越高,越容易获得自由而充足的资源和权限来执行内审部门的各项审计业务,从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理论上来讲,隶属于CEO和董事会的双重领导模式效果最佳,既保证了内审部门的独立性,也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内部审计在监督方面的职能。此外,在确保内审部门组织地位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其与公司经营业务的相关程度,避免内部审计由于位高权重,与公司经营业务脱节,只注重监督职能,忽略了服务的本质,这也影响内部审计执行力的发挥。

(二)董事会及高管层对内部审计的重视

在公司治理层面上,董事会及高管层对内部审计存在竞争性需求:管理层要求内审人员以广泛的业务技术为基础,提供确认和咨询服务,关注风险、评价经营效率并激励组织行为,而审计委员会对控制的确认更感兴趣。这种竞争性需求的存在会刺激内部审计深化自己的职能,提升内部审计结果的质量,并不断寻求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来创造性地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最大化地满足董事会及高管层的需求,并以此来博得董事会和高管层对内部审计工作和结果的更加认可。一般说来,董事会及高管层对内部审计的认可程度直接决定了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话语权以及其他部门对内部审计的配合程度。董事会及高管层对内部审计的工作及结果重视的程度越高,就越有利于内审部门顺利地开展工作,越有利于提升内部审计的执行力。

(三)内审人员的整体素质

内审人员是内部审计执行力的主体,内审人员整体的执行力必然影响着内部审计的执行力。首先,内审部门的领导是否可以正确地将高端的愿望准确地解码成具体的任务和目标,决定了内审部门计划和目标的准确性。其次,整个内审部门的人员的专业素养,包括学历水平和专业知识结构决定了内审部门整体是否具有完成审计任务的能力,假如内审人员的学历水平普遍较低,专业知识结构过窄,那么内部审计部门的整体学习能力必然很低,很难及时掌握新的审计技术和方法,这必然会限制内审部门所能接受的审计业务范围。再次,内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能否抵制各方面的诱惑,做到客观、公正、保密,对内部审计结果的可参考价值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四)内部审计流程的规范性

内部审计程序有6个基本的步骤:制定审计计划、准备审计实施、实施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后续审计与反馈、审计效果评价。要保证内部审计的执行力,必须力求将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的要求在每个步骤都落实到位,让执行力的观念深入人心。规范内部审计的流程,根据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并结合企业的实际,设计严格的内审程序并实施,不仅可以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减少审计资源的浪费,还可以增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使得审计程序不因管理层等的意志而改变,而且通过规范的内部审计程序得出的审计结果,能够更好地披露企业的不足,使得内部审计更好地行使服务的职能,从而提高内部审计的执行力。

(五)企业文化

内部审计执行的表面体现的是内部审计的业绩或质量问题,而背后折射的更多的却是企业的文化。精神层面的文化有助于企业员工形成共同的愿景和目标,提升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的向心力;制度层面的文化有助于完善企业的监督、奖惩及激励机制等,使企业的各项治理活动有章可循;物质层面的文化可以改善企业的资源、设备,利于引进先进的技术,并改善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便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利于执行文化的形成。

四、提升内部审计执行力的建议

(一)科学、合理地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要建立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效率性的内部审计机构,改变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平行于各职能部门的现状,使之向更高层级升格,从体制上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内容的全面展开。我国企业可尝试建立同时隶属于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以及总经理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内部审计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审计,并在行政上向总经理汇报工作,职能上向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汇报。这样既可以确保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又可以直接建立起内部审计和董事会的信息交流,大大提升了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二)深化内部审计的职能,增进内部审计与其他公司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

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是其他治理主体可以依赖的有价值的资源。为顺应公司治理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提高内部审计的质量,一方面,内部审计应当深化职能,加强对经营活动、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各领域的监督和确认,同时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效果以及效率进行评价,及时披露不足,并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协助管理当局降低经营风险,并积极帮助董事会加强对管理活动的确认;另一方面,要提高董事会及高管层对内部审计的认可,这不仅需要内部审计的自我营销,为董事会和高管层及时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服务,还需要董事会和高管层从理论上认识到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如可以将内部审计纳入高管层的业务培训课中,从而使高管层给予内部审计更多有形和无形的支持,并积极采纳内部审计的建议,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双赢。

(三)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增值作用,提升内部审计的执行力,必须要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内部审计团队,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执行力。因此,要不断提升内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内审人员的协调沟通管理能力,拓宽内审人员的知识结构,掌握新的内审理论和新的技术方法,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优化内审部门的专业配置,使内审部门的整体具有完成各项审计工作的能力;其次,要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以及后续教育制度;最后,加强内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内审人员自身的独立性、客观性。

(四)构建执行性的企业文化

企业要实现既定的战略目标,就必须要打造优秀的执行文化。通过执行文化的建设,贯彻企业的经营理念,鼓舞员工的斗志,可以提高企业每一部门的执行力。构建企业的执行文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领导者自身加强执行观念;充分发挥领导的表率作用;提升员工的执行意识,营造执行文化的氛围。

参考文献:

1、安慰.股份制民营企业执行力研究[D].同济大学,2005.

2、刘正军.企业内部审计执行力现状与对策研究[J].财会通讯,2009(5).

3、朱庆仙.不同公司治理模式的内部审计机制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08.

4、姜波.内部审计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作用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0.

5、耿慧敏.基于公司治理的内部审计发展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9(6).

审计监管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1 【文献标识码】A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而根据全国人大于2011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遗种类繁多,但一般均具有非物质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一、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况

江西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特别是两宋时期的江西文坛,星汉灿烂,涌现出众多开宗立派的文坛领袖,独领数百年;诗词、书画、戏曲、音乐作品灿若群星,形成特有的“江西现象”。“瓷都”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享誉全球。湖口青阳腔、文港毛笔工艺、全丰花灯、赣南客家文化、傩舞、采茶戏等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蔚为大观。根据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的统计,截至2015年年底,江西省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7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88项,已经形成门类齐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但与此同时,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短缺。从当前非遗的管理体制来看,江西省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通行的做法是在同级文化部门设立非遗保护中心,人员编制得不到保障。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专业人员短缺,大量非遗保护工作只能由其他文化部门临时调剂人员来解决。

2.非遗传承人、从业人员青黄不接。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江西省拥有部级非遗传承人36人(其中2人已去世),省级传承人314人,市县级传承人1 945人。部级非遗传承人中,年龄最大的89岁,最小的也有43岁。其中60岁以上的有28人,比重达82%。传承人年龄总体偏大,使得非遗传承日渐力不从心;再加之时代变迁,商业冲击,非遗从业人员回报偏低,造成非遗从业人员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的窘境,部分非遗传承人面临着“人死艺亡”的困局。

3.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杯水车薪。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我国逐年加大非遗保护投入。自2006年起,中央财政累计投入35.14亿元用于非遗保护。与此同时,江西省政府对非遗保护的拨款也逐年增加。公开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7年,江西省每年投入100万元用于非遗保护,2008年增加到300万元,2009至2011年增加到400万元,2012年投入更是高达1 933万元,2015年,江西省财政厅设立关爱非遗传承人专项资金150万元等等。尽管省财政对非遗保护的投入每年都在增长,但是如果均摊到数以百计的部级、省级项目上,实际上每个项目能得到的资金支持非常有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江西省每年从数百项非遗项目中挑选几十项进行重点支持,其他项目只能等以后轮流解决。但即便如此,资金缺口依然非常大。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非遗项目的资金支持问题,将会使非遗保护面临严重的挑战。

二、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

我国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对非遗项目保持每年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政府的财政投入构成了非遗项目主要的资金来源。为了加强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国家于2006年出台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专项资金的分类及开支范围、申报与管理、监督与检查等作出了制度性的规定。这是国家相关部委对专项资金监管出台的第一部部门规章。根据这一文件的精神,江西省财政厅、文化厅也于同年出台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对国家层面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为了进一步规范非遗的保护和管理,明确法律责任,国家于201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也加快立法进程,于2015年出台了全国首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应该说,针对非遗保护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和江西省两级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都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来源均为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均要求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更进一步的,两级《暂行办法》均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文化等相关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两级《暂行办法》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若干问题。

首先,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但由于我国体制的原因,财政、审计及文化等部门对公共资金的监督职能多有交叉和重复。比如,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这些职能与审计部门的职能有较大的交叉和重复。考虑到财政部门财政监督任务非常繁重,以及当前国家和地方机关简政放权的背景,我们建议财政部门将部分监管的权力委托授权给审计部门。这样既可以使财政、审计部门的权力边界更清晰,又可以解决专项资金多头管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其次,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管,财政部门是否比审计部门有更多优势?我们注意到,两级《暂行办法》在开篇就指出,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而我国传统财政监督的主要职能是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这些审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作标准。但一旦涉及审查资金的使用效益,这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效益”的界定、评价标准、模型等重大理论问题尚处于探索过程中,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效益的审查并无更多优势。相反,审计部门长期处于审计理论与实践的第一线,对审计资金效益有更多探索,积累了大量审计案例和经验。此外,审计部门拥有更多的审计专业人才,这也使审计部门具有更多的专业优势。

综上,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管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应该进一步加强和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和专业优势,一方面可以解决专项资金多头管理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管理。

三、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现状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因此,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主要是通过政府审计进行的。那么,江西省针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政府审计的现状又是怎样的呢?

1.绩效审计已是政府审计的主流。早在《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已经明确要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提高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表示到2012年,所有审计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强调,要把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来抓。2010年出台的《江西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后续3年审计厅开展绩效审计的项目要占到全部审计项目的40%、60%及80%以上,2013年后所有审计项目全部开展绩效审计。应该说,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都已将绩效审计提高到战略高度,绩效审计已经成为政府审计的主流。

2.针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践仍然鲜见。尽管绩效审计已经成为政府审计的主流,审计署和省审计厅也在大力推进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工作中的比重,但有关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案例和经验不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交叉性的理论研究成果不多。一方面,非遗保护已经成为学术热点,理论成果颇丰;另一方面,政府绩效审计的研究也如火如荼,成为审计理论研究的一大流派。但是,将这两者结合起来研究的理论成果,换句话说,从政府绩效审计的角度来研究非遗保护的理论成果仍然非常少见。(2)审计实践案例匮乏。查阅省审计厅、文化厅、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等相关网站,以及上述部门的相关文件发现,几乎难以看到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的案例。通过查阅近年年鉴,在审计相关栏目中,难以看到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的描述。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从江西省范围来看,对于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无论是广度和深度,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阻碍绩效审计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呢?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又具有怎样的“特性”呢?

四、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实施的障碍分析

前已述及,江西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理论和实践仍然鲜见,具体表现在:实践上,相关的审计案例和经验不多;学术研究上,存在着非遗保护研究和政府绩效审计研究“两张皮”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政府绩效审计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我国审计规范体系的研究基本集中在民间审计领域。在政府审计领域,全国人大于1994年8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并于2006年2月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此外,审计署于2010年9月颁布了《国家审计准则》。纵览上述法律条文,没有发现用以专门指导和规范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审计法》中,就没有对政府绩效审计的相关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在《国家审计准则》总则中,规定审计机关要“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从总则对“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解释不难看出,政府审计关于“真实性”、“合法性”的规定,更多是对财务审计的要求;“效益性”虽然反映了绩效审计的部分特征,但它多数情况下是一种事后评价,与绩效审计强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还有相当的距离。此外,被国际审计界普遍认可的政府绩效审计“3E”评价标准(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在上述法律法规中也没有作出规定。实际上,我国政府绩效审计仍处于一种尚未完全的法律授权状态。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如深圳市、珠海市、湖南省等先后出台了《审计监督条例》,对绩效审计进行了法律上的探索。但国家层面亟需研究制定统一的政府绩效审计法律法规框架,对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权威的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审计的特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和民族文化个性化的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物质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审计具有与其他审计对象不尽相同的特点。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使其产业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市场化运作并形成产业,是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对繁荣文化产业也有积极意义。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种多样,有些适合产业发展,有些则不适合。王志平、郑克强(2012)按 “能否进入市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为规模开发型、市场培育型及静态保护型三种类型。按照这一分类,规模开发型项目具备市场上一般商品的属性,可以按市场规律进行产业开发;市场培育型项目也能通过适度的产业开发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对这两种类型可以按通用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也适合按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与前两者类型不同的是,静态保护型项目往往对其存在空间、文化地域性有着严格要求,一般不宜进行市场化和商业开发,就其会计核算而言,产出或收益就无从计量,如果对其进行绩效审计,“绩效”就无从评价。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准公共品”的特性对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提出挑战。我们知道,当前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为“3E”标准,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3E”标准已得到国际普遍认可并进行了广泛实践。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在于其“准公共品”的特性。这一特性主要表现在:(1)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公共资源)的支持;(2)市场规律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这主要表现在:由于存在空间和文化地域性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不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从而导致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难以准确定价,成本和收益就无法准确计量。由此带来的后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营者无法保证通过项目获得盈利,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需要政府主导,市场只能充当“配合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特征,给为纯经济项目“量身定做”的“3E”标准提出挑战。换句话说就是,“3E”标准已经无法全面评价一个非遗项目传承和保护的“好”或“坏”,应该为非遗“定制”其他标准。

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经营管理者的会计核算水平也给绩效审计提出挑战。前已述及,江西省非遗传承人、从业人员青黄不接,许多非遗项目属于独门绝技,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纵观江西省非遗传承人,或生活困顿,或年事已高,许多非遗项目面临着断代和失传的风险。与之相对应的是,许多非遗项目采用的是家族式、小作坊的运营方式,经营管理人才缺乏,会计核算水平不高,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难以达到国家的相关要求。如果不能准确核算相关的会计项目,不能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那么绩效审计就无从谈起。

(三)政府审计人力资源短缺。何永清(2010)对江西省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过详尽的统计研究。研究显示,江西省审计机关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非业务人员比重较大(22.5%);(2)审计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中青年比重较低(30岁以下占9.9%);(3)高学历(研究生学历)、高职称人员比例较低,分别占1.2%和6.6%;(4)人员专业结构较单一(会计审计以外专业比重为9.6%)。近年来政府审计工作日益繁重,政府审计人力资源的缺口会越来越大。

・・・・・・・・参考文献・・・・・・・・・・・・・・・・・・・・・

[1]刘蓉.关于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现状的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