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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经济论文范文

私营经济论文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陈敬(以下简称“陈”):在私营经济方面,有一个重要的问题至今并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看法,观点、分歧相当明显,这个问题就是:私营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前景究竞如何?

厉以宁(以下简称“厉”):讨论这个问题,有必要先了解中国改革的走向,尤其是企业改革的前景。产权改革是改革的关键,中国企业的前途取决于产权改革的成败。

究竟什么是产权改革?在我国,产权改革是指:把社会主义经济中政企不分、产权不明、不自主经营、不自负盈亏的企业,改造成为政企分开、产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产权改革既与改造原有的国有与乡镇企业有关,也与建立新的国有与乡镇企业有关,因为根据产权改革的思想,新建的企业从一开始就应当按照政企分开、产权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模式来建立。

市场对企业进行检验,市场竞争中盛行的是“适者生存”原则。企业必须按照产权改革的思路改造或新建,以便使他们既可以适应市场的变化而调整产品结构,生产社会需要、欢迎的产品,又可以用自己的价格较低、质量较高的产品去排挤竞争对手所生产的价格较高、质量较低的产品。更重要的是,通过产权改革,一切企业都处在平等的起跑线上,都同政府机构分开,都只是“遵守法律,照章纳税”,既不受政府机构的直接管辖,又不接受政府的机构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此外,通过产权改革,一切企业都承担投资风险,自负盈亏,而不再躺在国家或集体身上吃“大锅饭”,也不再受到政府(包括乡镇政府)的偏爱和特殊照顾。

了解了这些以后,让我们再来看看有关私营经济前景的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在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固然是必要的,但私营经济毕竟有很大的临时性质。它是在目前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经济还不发达,以及公有制经济的力量还不够强大的情况下出现的。今后,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有制经济力量的不断壮大,私营经济在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之后,就会转入下坡路,先是受到较大限制,最终将被取消。到那时,社会主义经济又将回到统一的公有制经济模式之上。从这个意义上说,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带有过渡性,发展私营经济是一种权宜之计,私营经济在现阶段的重新出现也无非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幕插曲。

另一种现点与此不同。根据这种现点,今后的中国经济将是一个多元的经济体系,在多元的经济体系中,公有制经济占据主体地位,而私营经济作为多元的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这样的多元的经济体系既适应于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不发达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社会,也同样适应于高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达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经济不可能也不必要纯而又纯;只要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体系就一直是多元的,其中包括了私营经济成份。此外,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可以不是单元一的,而是由全民、集体和个人按照多种方式交叉、渗透而形成的混合性质的。在这种混合性质的所有制中,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就是说,一个企业内部,可以有

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成分。所有制的多元化,包括混合性质的所有制的形成。

陈:对这两种观点,您持什么看法?

厉:在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中,我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但后一种观点也还需要展开讨论,以便进一步充实。

先应当了解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绝不是暂时的。生产力不发达时固然如此,生产力发达后,各地区的经济仍然不平衡,社会产品和劳务的供给也还不足,仅仅依靠公有经济难以实现发展生产、发展各地区经济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目标。因此,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一部分,其存在与发展既是必要的,也是有利于长时期内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

如果我们对就业问题进行分析,那就看得更加清楚了。中国农村中隐蔽失业人数如此众多,农村人口外流将是长时期不可避免的事实,而中国要解决就业问题,不能搬用凯恩斯主义的主张,即不能依赖大量政府投资。虽然增加政府投资可以起一定的作用,但必须着重效率的提高,而不能因多招工而牺牲效率,否则仍会产生隐蔽性失业。在中国,就业问题的解决要靠制度创新,也就是靠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靠非国有经济、非公有经济来吸收劳动力。私营企业在吸收多余劳动力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就业问题的长期存在与非公有经济包括私营经济的长期存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正如前面已谈到的,要了解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必须先对公有制经济有新的理解。应当知道,迄今为此,某些人在谈到公有制的时候,所想到的只是传统经济体制之下的那种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这种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只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是在指令性计划作为计划的唯一形式或主要形式的环境中存在和起作用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传统意义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不仅已经不再适应于客观经济现实,而且它们必将被改造、被替代。通过产权改革而形成的公有制企业即是新型的公有制企业,包括多种所有制混合但由公有经济控股的企业。所以,今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将是新的公有制经济。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所要确立的经济模式是国家调节市

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模式。这时,市场所引导的公有制企业必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有制企业。例如,以公有投资者为主的股份企业就是新的公有制企业的形式之一。

在今后的我国经济中,私营经济将同这种新的公有制经济并存,而不是同传统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并存。只要对新的公有制有所理解,那么对私营经济的长期存在问题也会有正确的认识了。这是因为,以前,正由于人们头脑里的公有制经济只不过是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那种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所以一谈到私营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时,就会马上联想到私营经济同计划经济体制的矛盾,同指令性计划的矛盾,以及同那些体现着计划经济体制和指令性计划的要求的传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之间的矛盾,于是私营经济也就自然而然地从本质上被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消极力量;至于私营经济在各方面所具有的某些积极作用,也必然被看成是暂时性的、过渡性的。

实际上,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在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而以新的公有制经济代替传统的公有制经济之后,同新的公有制经济并存的私营经济并不是经济中的消极力量。在法律、法规、政策所容许的范围内,私营经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它同新的公有制经济之间有着互相促进的关系。这种相互促进关系是在市场活动中实现的,即一方面,所有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新的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内)都以平等的商品生产者的资恪进行交易,用合同形式来实现自己的产、供、销;另一方面,这些企业是竞争对手,竞争促进彼此效益的提高,促进彼此既顾长期利益,又顾近期利益,而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兼并或联营又为社会范围内的资源配置合理化创造了条件。

以上情况说明,新的公有制企业同私营企业的长期共存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即使生产力发达了,市场完善了,私营经济由于具有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功能,具有同新的公有制经济互相促进的功能,它的长期存在也是合理的。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的投资规模扩大也可能产生一些不利于宏观经济协调的后果,以及私人投资者的收入增长会产生一些不利于社会收入分配协调的消极作用,这是难以避免的,但这些都可以都通过国民经济的管理来加以缓解。

然而,对政府的国民经济的管理应有正确的理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管理与调节都是必要的。但要掌握这样一点:政府的调节要做得更好,就必须优化。优化就是适度调节,该管的管,不该管的,让社会自已解决。这就是“小政府,大市场”模式。小政府,是指有一个高效率的政府,人员不多,但十分精干;大市场,是指有一个完整的、完善市场体系。问题要由市场本身去解决,不用找市长。宏观调节这样做,经济就有秩序。这样,政府既能使经济运行得很好,政府的作用也并不减少,政府起着运行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的作用。于是宏观调节就走上正轨了,对私营经济的管理也就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进一步说,我们不妨反问一句,难道新的公有制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就没有任何自发倾向吗?要知道,一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即使是公有制企业)都有某种自发倾向。由于这种自发倾向的存在,宏、微观经济之间的矛盾也就始终存在,这是使社会主义经济具有充分活力而必须付出的代价。既然公有制企业都加此,为什么单单责怪私营企业呢?问题不在于私营经济有没有自发性、盲目性,而在于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管理工作是否有效率,是否充分发挥了协调宏、微观经济的作用,是否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进。

陈:在今后的中国经济中,私营经济所占的比例以多大为宜?您是怎样估计的?

厉:这个问题提得好。在讨论私营经济的前景时,私营经济存在的长期性与它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的大小有关。如果说私营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只占百分之几,那么在这种前提下讨论私营经济存在的长期性就没有多大意义了。因此,在讨论私营经济存在的长期性时,我们是以估计私营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较大比例作为前提的。那么,这一比例究竟可以有多大?这个比例可因地区而异。有些地区的私营经济所占的比例可以大一些,而就整个国民经济来说,私营经济的产值大体上以国内生产总值的30%为限界。目前,私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距离这个限界还很远,所以各个地区都应该大力促进私营经济的发展。

在这里还需要提出,以30%作为限界是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的,某些地区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超过这一限界是允许的,因为这并不会使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发生变化。

陈:把私营经济的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大体上定为30%,理由何在?

厉:这主要是从两方面来考虑的。一方面,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是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不仅要掌握国民经济命脉部门,而且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应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假定私营经济占据的比例超过了30%,再加上个体经济所占据的比例和外资企业的产值所占据的比例,这二者合计可能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50%以上,那么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就低于50%了,这样将会削弱或淡化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就与现行的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如果私营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较小,那就表明私营经济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私营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同样是不利的。

陈:依您的看法,既然在当今中国,私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还低于上述限界,那么我们就不应担心私营经济发展过快过猛,而应担心私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阻力过大,担心一系列与私营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措施(包括管理措施)跟不上,以及担心从事私营经济活动的工商业户普遍存在着行为短期化的倾向,是不是这样?

厉:这正是当前要着重研究解决的问题。

私营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有的是独资的,有的是合伙的,还可以按股份制形式组建。对这几种形势进行比较,将会发现私营股份企业优于私营独资或合伙企业。无论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私营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这种优点都是明显存在的。当然,究竟私营企业采取什么形式,这应当取决于私营企业主的自愿,他们应当有这种选择权,政府不能要求其一律,不要硬性地规定私营企业不能采取股份制形式或必须采取股份制形式。硬性地作出规定是没有好处的。

私营股份企业同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相比,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至少有以下好处;

如果私营企业采驭股份企业形式,那么,它将在几方面具有不同于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的特点:

(1)股东会有权审查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2)股东会有权审查董事会提出的公司盈利分配方案;

(3)股东会有权审查公司的增资、发行股票、合并、转让、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宜;

(4)股东会有权选举、罢免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责任向股东会报告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公司监事会有责任向股东会报告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的审查结果。

以上这些部表明,私营企业加果采取股份企业形式,私营企业的公开性显著地加强,私营企业将置于股东们的监督之下。相形之下,私营企业如果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武,对其经管活动与财务状况的监督则要困难得多。

具体到某一个私营企业,那么它的规模以多大为限度?在讨论私营经济的发展前景时,这类问题并不是很重要的。首先应当了解到,如果私营企业采取的是非股份企业的形式,那么这种经济管理方式本身就会对私营企业的规模有一定的限制;而如果私营企业采职的是股份公司形式,规模可以不受经营管理方式的限制。但如上所述,以股份公司形式出现的私营企业在性质上与独资的、合伙的私营企业不完全相同。这种股份份公司形式的企业财产积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积累的性质,或者说,积累中的一部分己经成为社会的积累了。

这是因为,按股份企业形式组建的私营企业应根据公司章程,在盈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用作公司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对社会来说,按这一比例所提取的公积金,尽管它们是私营股份企业的公积金,但却是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积累的一部分。因此,提取公积金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相形之下,私营企业如果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企业盈利的分配与使用并无确切的规定。私营企业主不是没有可能把全部盈利用作个人消费,包括挥霍性的个人消费,从而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不管私营企业采取什么样的经营管理方式,都不必规定它的规模限度,而可以用宏观经济调节手段包括企业所得税等手段来制约它。私营企业是讲究规模效益的,它会根据自己的税后利润率(严格地说,是根据自已的边际净收益)来决定经营规模,而不可能不受任何制约地扩大规模。要知道,所有的私营企业都是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进行活动的,它们必须追求经济效益,否则就难以立足。如果私营企业愿意扩大规模,增加雇工人数,增加投资、增加产量,这反映私营企业是在法律、法规、政策所容许的范固内进行活动,那么对于它因预期净收益增大而愿意扩大规模的行为,政府不必加以阻止。

如果因私营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影响了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关系,政府可以通过宏观经济调节手段来制约它。如果因私营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影响生产同类产晶的公有制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额,那么这将刺激公有制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服务态度等等办法来增强与私营企业的竞争活动,在市场容量为既定的条件下,生产同类产品的公有制企业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也会成为对私营企业规模扩大的有效制约手段。实际上,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私营企业经济方面所遇到的困难通常大于公有制企业,私人企业家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经营才能,才能在法律、法规、政策所容许的范围内使企业兴旺发达。私人企业家的这种经营才能是社会知识存量的一部分,应当使之发挥出来,这不仅对社

会主义经济有利,而且也有助于公有制企业经营的改善,有助于社会主义社会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成长。

陈:很多人关注私人企业家群体的出现使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这一现象,您是怎样看等这一问题的?

厉:不应否认,私人企业家的存在确实会使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扩大,这也是在协调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需耍注意的问题。当然,这里所说的私人企业家的收入的增长(推而广之,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的收入的增长在内),都是指合法收入而言。对于一切非法收入,无疑应当按法律、法规、政策处置。而对于合法收入,则应当采取累进制的个人所得税、累进制的遗产税和继承税来加以调节。

以上所分析的,都表明私营经济在我国的长期存在既不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相抵触,也不与高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

以上的分析还清楚地表明,既然社会主义社会中需耍发展私营经济,那么,与其是众多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还不如在有条件时引导它们向私营股份企业过渡。对于按规定的程序和章程组建的私营股份企业,政府便于进行管理,股东们易于进行监督,与之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也比较放心而愿意同他们往来。

陈:有些入在说到私营经济的作用时,往往将它的消极作用摆得充分一些,您是怎样看待它的消极作用的呢?

厉:关于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消极作用,需要根据具体惰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要区分这样两种情况,即私营经济在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有什么样的消极作用,与私营经济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什么祥的消极作用。对前一种消极作用,可以用严格执法等手段来加以限制,但对于后一种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例如收入分配差距会扩大),究竟应当怎样认识?能不能采取某些手段来进行限制呢?甚至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私营经济的活动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所容许的条件下进行的,那么要限制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可能产生的诸如收入分配扩大这样的消极作用,或者需要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或者需要增加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但无论哪一种情况,是不是有可能在限制私营经济的消极作用的。同时,也限制了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呢?是不是还有可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党的十五大之后,我国私营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私营建筑经济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观念、建筑业产业和产品特点、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等因素影响,其发展速度、经济规模和市场环境与私营工商企业相比,存在明显差距,严重阻碍了建筑业生产力的发展。

文中所称私营建筑经济是指:纯粹私营经济+国有或集体经济中属于私营经济的成份+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建筑经济。

一、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我国私营经济大发展的必然要求

私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力量和重要来源。改革开放2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并不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7%,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集体经济8%,国有经济4%)。1993-1996年间,私营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5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就业的重心已向非公有经济转移。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

由于建筑业和建筑产品具有特殊性以及“所有制歧视”的存在等原因,使得私营建筑经济发展与私营工商业相比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但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并促进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建筑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1、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由建筑业具有“二元性”特点所决定的。建筑业的“二元性”特点表现在:

(1)一方面,国家把建筑业与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并列,作为支柱产业来发展。但另一方面,建筑业又属于竞争性行业。1984年,在全国城市经济中,建筑业率先进行了改革,建筑业企业被率先推向市场。十几年来,国家不仅没有给建筑业以优惠政策,而且仍然将之作为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的“工具”,在资源配置、价格改革、政策法规制定和建筑市场规范等方面严重滞后,使建筑业企业在“压级压价、垫资承包、拖欠工程款”的恶性竞争环境下艰难度日。

(2)一方面,随着我国一大批工业、能源、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尤其面对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挑战,对建筑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建筑业从整体上说,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产业。建筑业仍然没有摆脱“四低一易”的特点:即资本有机构成低、生产工业化程度低、服务社会化水平低、建筑市场准入的门槛低。因而使得私营建筑业企业容易进入建筑市场,容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

(3)一方面,公有建筑经济(国有+集体)在建筑经济总量中仍然处于主体地位,还在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另一方面,大多数国有建筑业企业产权不明、权责不清、包袱沉重、亏损严重、效益低下;而私营建筑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并日益显示出其生机活力。私营建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形成了“倒逼机制”。而产权改革是改革的关键,国有建筑企业的前途取决于产权改革的成败。因此,私营建筑经济是建筑业深化改革的结果,反过来,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又促进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

总之,由于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产业,国有经济要逐步从这一产业退出,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留下更大的空间;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市场进入创造了有利条件;再加上私营建筑经济较国有经济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因此,发展私营建筑经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建筑业生产力的二元性决定了所有制的二元性,即必须在发展国有建筑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

2、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已经具有较为深厚的现实基础。就量的概念而言,在建筑经济总量中,非国有经济已经占有较大份额。据统计,在1997年建筑业总产值中,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已达到63.7%。私营建筑经济的现实基础更主要地还表现在质的方面:

(1)近几年新成立的一批建筑业企业,尤其建筑装饰装修、地基处理、综合布线、建筑防水、消防工程施工等专业企业,成为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最具活力的重要力量。

(2)在国有建筑经济中孕育着私营建筑经济的成份。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使“原国有企业”已经改性,从而增加了私营建筑经济的成份。有的已经上市,其产权已属股民所有;有的已由职工一次性买断,变成民有民营企业;有的由职工参股;有的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特别是有的经营者买断了中小国有尤其是集体建筑企业,变成了私营企业。

此外,在国有建筑企业中,还存在着如下三种情形:一是一些企业经理以改制为名,将有效的国有资产“重组”,成立新的公司,由自己或亲属控股,并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他们将以国有企业名义承包的工程,尤其是资金到位、利润丰厚的“肥活”,交由“自己”的公司施工。这样实际上是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和利润实现了由“公”到“私”的“双转移”。二是一些国有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名,打着国有企业的招牌,只负盈,不负亏(实际也负不了亏)。项目盈了,狠捞;项目亏了,也捞。导致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寺庙穷、和尚愁、方丈富的现象。三是一些企业之外的人,以国有企业某某工程处或项目部的名义,以交上一点象征性的“管理费”为条件,挂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牌子,冒国有之名,行个人之实。这些现象的存在,事实上使许多国有建筑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已经成为一捅即破的“空壳”。国有建筑企业中存在的为数不少的这些人,实际上成了国有建筑企业为自己培养的“掘墓人”。就是这些人,就是利用这些手段,在几年中就迅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

(3)大量存在的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建筑企业已经成为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3、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有利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有利于消除私靠乱挂、出卖资质、垫资承包、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三)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符合发达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的规律

从发达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的规律来看,私营建筑经济应大力发展,国有资本可以从建筑业产业中退出。如日本在明治时期及其以前创立的23家主要建设公司中,有22家属私营企业,占96%,只有大成建设公司由大仑组商会(属行业协会团体,而非政府)创立。私营建筑企业由于自身具有灵活的机制和旺盛的生命力,而经久不衰。被称为日本五大超级建筑公司的清水建设、鹿岛建设、大成建设和大林组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竹中工务店创立于1610年,距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虽历

经沧桑,但至今仍然保持着蓬勃生机。

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几十年前就基本上没有了国有建筑企业。我们也应当结合建国以来建筑业的发展史,认真研究国外的做法,改造我们的建筑企业所有制结构。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政策措施及发展趋势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私营建筑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阻力,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一)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1、从外部来看,主要存在着观念和市场环境两大障碍。观念障碍———概括起来有“三论”,它是制约中国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具体表现为:

(1)“对立论”,即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而把私营建筑经济看作“异己”,加以排斥;

(2)“担心论”,即担心私营经济发展过快,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担心工程质量干不好、债务债权还不了,等等;

(3)“唯心论”,即看不到私营建筑经济发展已经具有雄厚的现实基础,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看不到私营建筑经济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市场障碍———概括起来是“三个缺乏”。(1)缺乏有效保护私营建筑经济合法财产的法制环境。尤其一些管理部门对私有建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乱报销的“五乱”现象比国有企业更严重。(2)缺乏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方面,私营建筑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所有制歧视。(3)缺乏提供服务的社会环境。目前,私营建筑企业在银行贷款、员工培训、职工职称评定、申报户口等方面受到不应有的、很“严格的”限制。

思想认识和市场环境存在的种种障碍,严重阻碍了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

2、从私营建筑经济自身来看,制约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三大缺陷”:

(1)家庭化的管理模式和独裁型的决策方式,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在企业发展初期,权力高度集中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能够高效地利用有限资本,调动家庭成员的积极性,加速资本原始积累。但是,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任人唯亲的用人制度,使得私营建筑企业在家庭关系之外难以培植新的动力主体;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由于受经营者自身知识、信息等方面的局限,而难以作出更正确的决策。因而,制约了企业的规模发展。

(2)较小的经营规模和单一的组织形式,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一是私营建筑企业的发展滞后,规模很小。二是私营建筑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融资能力和扩张能力方面受到限制,制约了企业规模难以迅速扩大。因而,使得私营建筑企业在抵御经营风险,参与市场竞争方面缺乏实力。

(3)经营策略上的短期行为及较低的技术和信用,是造成私营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难的重要原因。我国私有建筑企业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比较严重。有的私营建筑企业不是依靠加强科学管理,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经营成本来获得经济利益,而是通过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直接影响了私营建筑企业的信用和形象。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1、抓认识。就是要用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全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国有建筑企业改革能否深化,建筑业能否真正成为支柱产业的高度上来;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能否抓住历史机遇,使建筑业得到大力发展的高度上来;要打破束缚私营经济发展的框框,只要不违背法律政策,就不要做任何限制。

2、抓改革。就是要深化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国有小企业可以采取出售、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从而为私有建筑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3、抓政策。就是要全面落实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政策。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规划,为长期以来名不正、言不顺的“戴红帽”私营建筑企业“摘帽”正名,还原其本来面目,确立其法律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和发展私营建筑生产力。二是制定一切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要为私营建筑企业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标投标、跨地区跨部门施工、工程质量评优、企业贷款、企业改制,尤其是私营企业兼并、参股、收购国有中小建筑企业等方面,创造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抓规范。就是要以克服私营建筑经济自身存在的缺陷为重点,抓规范。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引导私营企业明确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竞争。二是要加强工商、税务、审计和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程监理覆盖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充分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综合手段,消除私营建筑企业自身存在的偷工减料、偷税漏税、掠夺经营、忽视质量等行为短期化问题,促进其向合法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三是要改变私营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

(1)在产权制度上,要从独资企业单一主体的产权结构向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等多元化产权制度过渡;

(2)在企业管理上,要从传统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独裁型决策机制向科学化现代化管理过渡;

(3)在企业规模上,要从以中小企业为主逐步向公司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4)在经济增长方式上,要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逐步向技术管理密集型、集约型过渡;

(5)在企业扩张上,要从仅仅依靠“一家一户”的资本积累转移到依靠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实行多元化融资上来;鼓励私营建筑经济参与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流动、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推动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同时,壮大和发展私营建筑经济。

只要政策允许,并正确引导,这些“戴帽”的、“挂靠”的私营经济成份必将象火山爆发一样,迸发出巨大的能量,使私营建筑经济得到大力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建筑业的迅速发展。

(三)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整个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二是我国整个建筑业的发展状况。只有整个私营经济和建筑业都发展了,才能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1、私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长期存在。对我国私营经济的存在期限,十二大后认为“从大局看,不用担心”,十三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始终,十四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命运,十五

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同兴亡。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私营经济存在的长期性。

2、建筑业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将随着我国工业化

进程的加快,而进入长期、稳定发展的时期。纵观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建筑业的发展同工业化进程密切相关。工业化前,由于以农业为主体,因而不具备大力发展建筑业的要求和条件;工业化初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快速发展,建筑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工业化阶段,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在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本阶段建筑业总量进一步加大;后工业化时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比重下降,随之,建筑业作为国有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历史使命也将完成。

我国正处在农业国逐步转变为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在这个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建筑市场潜力巨大,建筑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3、私营建筑经济作为我国整个私营经济和整个建筑业中的一个很活跃的部分,也将长期存在并得到大力发展。如果把改革开放初期到1997年的20年间私营建筑经济从无到有、基本完成原始积累作为“孕育”阶段的话,那么,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到下个世纪的前20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私营经济、私人投资的发展和增大,私营建筑经济将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

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孕育阶段,已进入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一是随着我国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加,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样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二是私人投资的日益加大,将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扩大市场占有率。因此,这一时期,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加快,经济规模将迅速扩大。这一阶段大致用20年的时间,即到2020年,我国私营建筑经济规模总量将与国有建筑经济规模持平。

从2020-2050年,我国将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私营经济持续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将作为国内建筑市场的主力军而进入规模发展阶段,就其经济总量来说,已超过了国有建筑经济;国有建筑经济由于国有资本的逐步转移等原因,而呈下降趋势。国有资本是否要象发达工业化国家一样从整个建筑业中退出,那将是下世纪中叶之后的事情了。

诚然,上述对我国私营建筑经济历史发展趋势的描述,是建立在十五大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经济将持续快速发展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我国私营建筑经济已经孕育成熟、将要大发展基础之上的。而发展趋势中各阶段发展周期的长短,取决于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时间表,并随着改革进程的调整而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马洪.王梦奎主编.中国发展研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报告选:中国私营个体经济的现状与对策.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党的十五大之后,我国私营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私营建筑经济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观念、建筑业产业和产品特点、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等因素影响,其发展速度、经济规模和市场环境与私营工商企业相比,存在明显差距,严重阻碍了建筑业生产力的发展。

文中所称私营建筑经济是指:纯粹私营经济+国有或集体经济中属于私营经济的成份+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建筑经济。

一、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我国私营经济大发展的必然要求

私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力量和重要来源。改革开放20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并不宽松的市场环境下,年平均增长率达到了17%,明显高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集体经济8%,国有经济4%)。1993-1996年间,私营经济的工商税收增长5倍以上,已经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就业的重心已向非公有经济转移。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

由于建筑业和建筑产品具有特殊性以及“所有制歧视”的存在等原因,使得私营建筑经济发展与私营工商业相比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但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并促进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建筑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1、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是由建筑业具有“二元性”特点所决定的。建筑业的“二元性”特点表现在:

(1)一方面,国家把建筑业与机械电子、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并列,作为支柱产业来发展。但另一方面,建筑业又属于竞争性行业。1984年,在全国城市经济中,建筑业率先进行了改革,建筑业企业被率先推向市场。十几年来,国家不仅没有给建筑业以优惠政策,而且仍然将之作为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的“工具”,在资源配置、价格改革、政策法规制定和建筑市场规范等方面严重滞后,使建筑业企业在“压级压价、垫资承包、拖欠工程款”的恶性竞争环境下艰难度日。

(2)一方面,随着我国一大批工业、能源、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尤其面对国际建筑市场的竞争挑战,对建筑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另一方面,建筑业从整体上说,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产业。建筑业仍然没有摆脱“四低一易”的特点:即资本有机构成低、生产工业化程度低、服务社会化水平低、建筑市场准入的门槛低。因而使得私营建筑业企业容易进入建筑市场,容易完成资本原始积累。

(3)一方面,公有建筑经济(国有+集体)在建筑经济总量中仍然处于主体地位,还在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另一方面,大多数国有建筑业企业产权不明、权责不清、包袱沉重、亏损严重、效益低下;而私营建筑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并日益显示出其生机活力。私营建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形成了“倒逼机制”。而产权改革是改革的关键,国有建筑企业的前途取决于产权改革的成败。因此,私营建筑经济是建筑业深化改革的结果,反过来,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又促进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

总之,由于建筑业属于一般竞争性产业,国有经济要逐步从这一产业退出,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留下更大的空间;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市场进入创造了有利条件;再加上私营建筑经济较国有经济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竞争力,因此,发展私营建筑经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建筑业生产力的二元性决定了所有制的二元性,即必须在发展国有建筑经济的同时,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

2、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已经具有较为深厚的现实基础。就量的概念而言,在建筑经济总量中,非国有经济已经占有较大份额。据统计,在1997年建筑业总产值中,非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已达到63.7%。私营建筑经济的现实基础更主要地还表现在质的方面:

(1)近几年新成立的一批建筑业企业,尤其建筑装饰装修、地基处理、综合布线、建筑防水、消防工程施工等专业企业,成为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最具活力的重要力量。

(2)在国有建筑经济中孕育着私营建筑经济的成份。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使“原国有企业”已经改性,从而增加了私营建筑经济的成份。有的已经上市,其产权已属股民所有;有的已由职工一次性买断,变成民有民营企业;有的由职工参股;有的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特别是有的经营者买断了中小国有尤其是集体建筑企业,变成了私营企业。

此外,在国有建筑企业中,还存在着如下三种情形:一是一些企业经理以改制为名,将有效的国有资产“重组”,成立新的公司,由自己或亲属控股,并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他们将以国有企业名义承包的工程,尤其是资金到位、利润丰厚的“肥活”,交由“自己”的公司施工。这样实际上是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和利润实现了由“公”到“私”的“双转移”。二是一些国有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名,打着国有企业的招牌,只负盈,不负亏(实际也负不了亏)。项目盈了,狠捞;项目亏了,也捞。导致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寺庙穷、和尚愁、方丈富的现象。三是一些企业之外的人,以国有企业某某工程处或项目部的名义,以交上一点象征性的“管理费”为条件,挂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牌子,冒国有之名,行个人之实。这些现象的存在,事实上使许多国有建筑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已经成为一捅即破的“空壳”。国有建筑企业中存在的为数不少的这些人,实际上成了国有建筑企业为自己培养的“掘墓人”。就是这些人,就是利用这些手段,在几年中就迅速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

(3)大量存在的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私营的建筑企业已经成为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3、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有利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有利于消除私靠乱挂、出卖资质、垫资承包、压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三)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符合发达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的规律

从发达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的规律来看,私营建筑经济应大力发展,国有资本可以从建筑业产业中退出。如日本在明治时期及其以前创立的23家主要建设公司中,有22家属私营企业,占96%,只有大成建设公司由大仑组商会(属行业协会团体,而非政府)创立。私营建筑企业由于自身具有灵活的机制和旺盛的生命力,而经久不衰。被称为日本五大超级建筑公司的清水建设、鹿岛建设、大成建设和大林组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竹中工务店创立于1610年,距今已有近400年的历史,虽历经沧桑,但至今仍然保持着蓬勃生机。

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几十年前就基本上没有了国有建筑企业。我们也应当结合建国以来建筑业的发展史,认真研究国外的做法,改造我们的建筑企业所有制结构。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政策措施及发展趋势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私营建筑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各种阻力,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一)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主要障碍1、从外部来看,主要存在着观念和市场环境两大障碍。观念障碍———概括起来有“三论”,它是制约中国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具体表现为:

(1)“对立论”,即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而把私营建筑经济看作“异己”,加以排斥;

(2)“担心论”,即担心私营经济发展过快,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担心工程质量干不好、债务债权还不了,等等;

(3)“唯心论”,即看不到私营建筑经济发展已经具有雄厚的现实基础,或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更看不到私营建筑经济所具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市场障碍———概括起来是“三个缺乏”。(1)缺乏有效保护私营建筑经济合法财产的法制环境。尤其一些管理部门对私有建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乱报销的“五乱”现象比国有企业更严重。(2)缺乏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方面,私营建筑企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所有制歧视。(3)缺乏提供服务的社会环境。目前,私营建筑企业在银行贷款、员工培训、职工职称评定、申报户口等方面受到不应有的、很“严格的”限制。

思想认识和市场环境存在的种种障碍,严重阻碍了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

2、从私营建筑经济自身来看,制约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三大缺陷”:

(1)家庭化的管理模式和独裁型的决策方式,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在企业发展初期,权力高度集中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能够高效地利用有限资本,调动家庭成员的积极性,加速资本原始积累。但是,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任人唯亲的用人制度,使得私营建筑企业在家庭关系之外难以培植新的动力主体;个人专断的决策方式,由于受经营者自身知识、信息等方面的局限,而难以作出更正确的决策。因而,制约了企业的规模发展。

(2)较小的经营规模和单一的组织形式,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场的竞争环境。一是私营建筑企业的发展滞后,规模很小。二是私营建筑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融资能力和扩张能力方面受到限制,制约了企业规模难以迅速扩大。因而,使得私营建筑企业在抵御经营风险,参与市场竞争方面缺乏实力。

(3)经营策略上的短期行为及较低的技术和信用,是造成私营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难的重要原因。我国私有建筑企业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比较严重。有的私营建筑企业不是依靠加强科学管理,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经营成本来获得经济利益,而是通过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直接影响了私营建筑企业的信用和形象。

(二)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对策与措施

1、抓认识。就是要用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全新观点,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国有建筑企业改革能否深化,建筑业能否真正成为支柱产业的高度上来;要把发展私营建筑经济提高到能否抓住历史机遇,使建筑业得到大力发展的高度上来;要打破束缚私营经济发展的框框,只要不违背法律政策,就不要做任何限制。

2、抓改革。就是要深化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改革产权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国有小企业可以采取出售、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从而为私有建筑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3、抓政策。就是要全面落实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政策。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大力发展私营建筑经济的规划,为长期以来名不正、言不顺的“戴红帽”私营建筑企业“摘帽”正名,还原其本来面目,确立其法律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解决和发展私营建筑生产力。二是制定一切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要为私营建筑企业在工商注册、资质审批、招标投标、跨地区跨部门施工、工程质量评优、企业贷款、企业改制,尤其是私营企业兼并、参股、收购国有中小建筑企业等方面,创造一视同仁、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破除所有制歧视,强化服务意识,提供各种咨询服务,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抓规范。就是要以克服私营建筑经济自身存在的缺陷为重点,抓规范。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和导向作用,引导私营企业明确市场定位,确定经营策略,壮大经济规模,适应市场竞争。二是要加强工商、税务、审计和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工程监理覆盖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充分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等综合手段,消除私营建筑企业自身存在的偷工减料、偷税漏税、掠夺经营、忽视质量等行为短期化问题,促进其向合法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三是要改变私营企业传统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

(1)在产权制度上,要从独资企业单一主体的产权结构向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等多元化产权制度过渡;

(2)在企业管理上,要从传统的家庭化管理模式和独裁型决策机制向科学化现代化管理过渡;

(3)在企业规模上,要从以中小企业为主逐步向公司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4)在经济增长方式上,要从劳动密集型、粗放型逐步向技术管理密集型、集约型过渡;

(5)在企业扩张上,要从仅仅依靠“一家一户”的资本积累转移到依靠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实行多元化融资上来;鼓励私营建筑经济参与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流动、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推动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同时,壮大和发展私营建筑经济。

只要政策允许,并正确引导,这些“戴帽”的、“挂靠”的私营经济成份必将象火山爆发一样,迸发出巨大的能量,使私营建筑经济得到大力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建筑业的迅速发展。

(三)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趋势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整个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二是我国整个建筑业的发展状况。只有整个私营经济和建筑业都发展了,才能为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

1、私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长期存在。对我国私营经济的存在期限,十二大后认为“从大局看,不用担心”,十三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始终,十四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命运,十五大报告认为与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同兴亡。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私营经济存在的长期性。

2、建筑业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将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而进入长期、稳定发展的时期。纵观工业化国家建筑业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建筑业的发展同工业化进程密切相关。工业化前,由于以农业为主体,因而不具备大力发展建筑业的要求和条件;工业化初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快速发展,建筑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工业化阶段,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在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本阶段建筑业总量进一步加大;后工业化时期,以工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比重下降,随之,建筑业作为国有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历史使命也将完成。我国正处在农业国逐步转变为工业化国家的历史阶段。在这个较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建筑市场潜力巨大,建筑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3、私营建筑经济作为我国整个私营经济和整个建筑业中的一个很活跃的部分,也将长期存在并得到大力发展。如果把改革开放初期到1997年的20年间私营建筑经济从无到有、基本完成原始积累作为“孕育”阶段的话,那么,以党的十五大为标志到下个世纪的前20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私营经济、私人投资的发展和增大,私营建筑经济将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

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20年的孕育阶段,已进入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一是随着我国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逐年增加,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样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二是私人投资的日益加大,将有利于私营建筑经济扩大市场占有率。因此,这一时期,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加快,经济规模将迅速扩大。这一阶段大致用20年的时间,即到2020年,我国私营建筑经济规模总量将与国有建筑经济规模持平。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太原市,私营经济,特征,建议

近年来,太原市不断提升城市形象,招商引资逐渐深入,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私营企业强劲的发展势头表明,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的政策在全市得到了充分的贯彻落实,私营经济在经济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私营经济的发展还存在一些譬如政策、法规、发展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在“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山西省提出要大力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支持省城太原的率先发展,逐步形成太原城市经济圈,建设“大太原经济圈”的战略思路。新一届市委市政府领导又提出“五大创新”的发展理念,如何更好地支持私营经济的发展,为打造“大太原经济圈”作出全面的支持,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太原市私营经济发展特征分析

1.发展迅速,上升幅度大。从总体上看,太原市私营企业发展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势头,促使私营经济快速增长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因素。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奏响了春天的号角,为太原市私营企业发展创造了“大环境”。市委和市政府抓住机遇,高度重视私营经济发展,不仅相继制定了一揽子鼓励、支持私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和办法,而且出台了《太原市私营企业发展条例》,为私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鼓励和发展环境。二是自身发展的结果。发展是促使量变到质变最根本的原因,太原市个体经济在经过一段时期的资本积累后,资金、人员、规模的扩充迫切需要一个新的经济运行模式来推动其向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发展,于是就产生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个体工商户自然而然向私营企业这一经营方式转化,成为新增私营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三是择业观念转变的因素。越来越多的企事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把创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作为一种择业方式,为私营企业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也是私企数量及从业人员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2.私营企业规模不够大,以小型企业为主。尽管私营企业的数量得到了快速增长,但大多数企业规模都很小,仍然处于“小打小闹”的阶段。在全市20807户私营企业中,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14138户,50-100万元的3218户,100-500万元的2412户,500-1000万元的605户,1000万元以上的424户,其中上亿元有13户。主要原因:一是观念问题。大多数企业存在“小富即安、小进则满”的思想,缺乏开拓精神和把握发展时机的能力。二是环境问题。私营企业在融资、人才、信息、税费等方面存在着所有制歧视。三是内部管理问题。大多数私营企业并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内部管理体制,包括用人制度、管理制度、激励和监督制度,一些企业还停留在“家族经营”的阶段,很大程度上成为制约私企发展的“桎梏”。

3.批发零售业占居主导地位,资源性特色较浓。全市私企发展的领域已经渗透到了各个行业,但是在行业构成上明显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煤焦产业过热,增幅较大。受今年投资规模急剧扩大,煤电油运严重短缺的影响,煤炭价格大幅上扬,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一市场规律的驱动下,再一次把一部分私营企业推上资源型发展的道路。

二、对太原市私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针对太原市私营企业的发展现状,要提高全市私营经济发展的规模、档次和效益,缩短与其他地区在私营经济发展上的差距,进一步发挥民营经济对太原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让人民群众从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中获取更多的实惠,更好地提升太原市在全国省会城市中的竞争地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私营企业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中介机构的作用。目前,社会上对行业协会仍存在不少模糊认识,一些行业协会也未能真正充当起政府职能退出后的角色,有的行业协会成了政府官员退下来的安置地,个别行业协会又成了“第二政府”。这不利于行业组织的健康发展。为此建议:一是加快制订我市行业组织和其他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地方行政规章,规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行业自律管理权限等;二是定期召开太原市行业协会的高层研讨会,进一步探讨并交流,有效地整合太原市各种中介组织资源;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防止扩大收费范围或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乱收费。

2.私营企业要逐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进行内部改革。新一届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五大创新”,即思想观念创新、科学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环境创新、文化氛围创新,这是私营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在此特别强调两点,一要通过长期不懈地努力,建立起扎扎实实的人力资源、财务制度、产品质量以及内外市场的管理构架;二要牢固树立“依法经营”和“诚信为本”的思想基础,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体系。

3.出台相关政策、制度,鼓励有实力的私营企业兼并运营不良的国有企业。在民营经济大力发展的今天,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兼并一些资产运营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而以前的兼并政策都是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兼并,这就为一些企业实施兼并设置了无形的门槛。为此,建议把相关的国有企业“分块打包”,让有实力的企业根据自身的核心专长进行有针对性的并购,这样就更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加速企业的快速发展,更好地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

4.加强宏观管理,优化私营经济发展的行政环境,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以落实《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或改为登记备案制。对确需审批的项目,要公开办事程序、办证条件,承诺办事时限。实行首问责任制,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5.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快速反应行政效能机制。将各地行政办事中心纳入城市政府职能,按照“一个门受理、一个窗对外、一单清收费”要求,将审批项目由“串联式”改为“并联式”审批。将外来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由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建立投资首问责任制、审批事项告之承诺制、投资办证无假日制度等。

6.加强研究,切实解决私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健全金融体系,允许有实力的私营资本发起成立社区银行,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要尽快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和中小企业债券发行办法,解决直接融资问题;要放低互担保机构的门槛,建立政府对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作用。

7.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私营经济的重要作用,宣传和表彰私营经济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形成创业光荣、私营企业家光荣、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光荣、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发展光荣的局面。

8.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一要做好政策服务。针对私营经济中小企业占多数的现实,出台扶优、扶强、扶大政策。政策要具有可操作性,以减少相关部门执行的随意性,增加政策的效应性。同时,要畅通政策的传达途径,加强政府与私营经济之间的沟通,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会议精神要通过有效的信息途径,及时传达到私营企业中。二要做好政府职能服务。私营企业遇到的问题是具体的、甚至是繁琐的。对政府部门来说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小事,但对私营企业则是生死攸关的大事。因此,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为私营企业的服务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从每日每时每事做起,要切实转变职能,要由简单放开向积极引导转变,要由单纯管理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型政府转变。三要搞好人才服务。要进一步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要继续增大人才储备总量,畅通人才引进渠道,调整人才结构,增大高中级人才比例,建立人才培训机制,规范人才流动市场,制定人才流失预案。

9.引导私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素质。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建立起适合企业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审计制度;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按照政策法规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重视企业的科技创新,大力实施“人才强企工程”、“品牌工程”和“信用工程”,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Aidan?vining.A?Conceptual?Framework?for?Understanding?the?Outsourcing?Decision.European?Management?Journal,1999,(6):645-650.

〔2〕C.M.Christensen,M.Raynor,M.Verlinden.Skate?to?Where?the?Money?Will?Be.Harvard?Business?Review,2001,November:74-79.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况 建国以来,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全国基本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出现了片面追求公有制形式升级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这种在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的片面性逐步得到纠正。在所有制方面“一大二公”、片面追求公有制程度的僵化格局逐步被打破。首先是从解决城乡就业的目的出发,开始允许个体私人经济的发展,进而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为补充,国有、集体、合作、个体、私营、三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把非公有制经济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上升为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党和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变化,个体私营经济逐步进入规范健康发展的阶段。 1.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环境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在理论上逐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五大把发展私营经济纳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在企业的经营环境上,国家逐步放开了经营的领域,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从1999年开始,私营企业可以申请开办自营出口业务。国家成立了民生银行,重点为私营企业服务。为了解决私营企业贷款困难问题,人民银行宣布对企业的贷款,不看身份,只看企业效益。在社会舆论环境方面,广泛宣传党的政策,反映个体私营经济的呼声。在政府的工作上,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北京市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近两年,为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北京市政府又制定了重点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16号文件。为了协调解决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难题,北京市政府建立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许多区县也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精神,制定了本区县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加强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决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已经初步完成了量的积累,孕育着一次质的飞跃。随着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出现了较好的势头。截至1999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达到25.7万户,从业人员近36万人,注册资金27.6亿元,户均注册资金1万余元。私营企业达到83203户,从业人员66万余人,注册资金673.8亿元,户均注册资金81万元。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突出地表现为:一是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到1999年底,个体户的注册资金总额及户均注册资金额比1995年底增长了49%和69%。私营企业注册资金总额和户均注册资金比1996年底分别增长了20.6信和1.5倍。出现了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私营企业集团。如通产集团注册资金达到10亿元,华普集团注册资金达到3.5亿元,净资产达到18亿元。二是结构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全市9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和80%以上的私营企业集中在传统的商业服务业领域。近几年,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领域不断拓宽。除了传统经济领域外,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都出现了个体私营经济的足迹。并且,随着首都高新技术的兴起,私营科技企业大量涌现。全市从事计算机应用服务、综合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的私营企业达到2万多家,约占全市私营企业总数的四分之一。海淀区科技型私营企业已占到全区私营企业的40%。一批高科技的私营企业已经成为首都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推动力量。三是企业素质逐步提高。从企业的组织形式看,目前全市私营企业中,91%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比较规范(私营企业类型:独资企业8%,合伙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91%)。从人员的素质看,九十二年代初期,从事个体私营的经营者44%是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退休职工,文化素质和经营素质普遍较低。近几年来,一大批来自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在内的具有高文化素质、善经营、会管理的经营者加入到个体私营企业队伍之中,大大提高了这支队伍的文化素质。市工商联抽样调查,一半以上的私营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许多科技企业的经营者具有硕士、博士学历,具有较强的现代科技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能力。 3.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 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结构调整的进展很快,从总体看,初步改变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格局,一个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所有制格局开始形成。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经济的质量有所提高,活力不断增强,主导作用日益突出。集体经济经过重组转制,发展迅速,实力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所提高。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成为最有活力的经济成分。大力引进外资,三资企业成为首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 4.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首都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和有生力量。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吸纳就业及安置下岗职工,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下表) 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一是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允许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到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起步和迅猛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二是大量富余劳动力为私人资本的迅速扩张提供了重要推动力量。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资产的增加,也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三是长期以来因为商品物资短缺而形成的巨大的市场资源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个体私营经济在不断地满足城乡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的同时,迅速地实现了总量扩张。四是相对于国有、集体经济而言,个体私营经济自身存在着一些天然的优势,特别是在产权明晰、经营灵活、负担较少等方面,使之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发展的生命力和企业内部的活力。 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市经济中所占份额还比较小,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大,在全国各省市之间排位也较低。从北京市国民经济各类所有制所占份额看,1999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国有、集体投资占到91.6%,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投资数量很少。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集体工业产值占到48.2%,接近一半,私营工业产值只有1.7%。在建筑业总产值中,国有、集体产值占到74.4%,私营企业的产值只占0.8%。非公经济企业的注册资本所占比重只有10%左右,其中个体、私营经济所占比重更低。这些数字说明,在首都经济的发展中提高私营经济的份额还有很大的潜力。 从首都经济发展的需求看,经济发展需要有更多的企业参与首都建设,但目前企业总量、规模都还很小。据有关资料反映,西班牙有3900万人口,有370万个企业,平均10个人一个企业;美国有2.68亿人口,有2200多万个企业,平均12人一个企业;欧盟有3.7亿人口,有1800多万个企业,平均20人一个企业。与这些国家,地区相比,北京有1099万常住人口,统计局统计的全部法人单位仅有9.37万个。北京有高新技术的人才优势,但科技、智力、人才进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中投资创业兴办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还不多;城市就业压力很大,但新增就业人口中到私营企业就业的还为数不多,下岗再就业的职工办个体和私企的也很少;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大量的各类投资,但民间投资、私人投资几乎没有;即使是个体私营比较集中的第三产业,国有集体的比重也不低。 在国家工商局公布的1998年31个省市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地区排列中,北京市私营企业的户数排第28位,从业人员排第28位,注册资金排第30位,产值排第29位,消费品零售额排第29位。诸多指标仅略高于宁夏、青海、西藏三个地区。这些数据可能因为口径上的问题,不能准确地反映北京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情况,但可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余地还很大。存在这些差距的主要原因: (一)人们对非公经济仍然存有不同程度的偏见 一是看不起个体私营经济。受传统计划经济观念与实践的长期影响,不少人仍然以所有制的性质和公有化程度论企业优劣,对待非公经济往往不能一视同仁,觉得为公有制经济的改革和发展献计出力是名正言顺,而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则有所顾虑。一些部门、干部和群众认为非公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所有制层次低而看不起它,因为其规模不大而看不上,甚至认为它地位不高,有它不多,无它不少,发展不发展无足轻重。有些个体、私营企业自己也存在自卑感。有的下岗职工宁肯待业,也不愿去个体私营企业 再就业。 二是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仍存有疑虑。有些人认为,非公经济虽然得到法律承认,但这种承认具有暂时性,是权宜之计,是为了利用私有经济为公有制服务;认为在初级阶段要发展非公经济,在经济不发达,还比较贫穷落后的时候应当发展非公经济,但经济发展起来后,富起来之后是否还需要发展非公经济则有疑问。实际工作中,有些人担心为个私经济服务“说不清”。还有些人担心非公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重组转制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许多私人企业主因为心存疑虑,有的不敢大胆放开手脚投资经营,总担心有一天资产、人身会遭遇不测;有的则以银行贷款为主,赚了自己有份,政策变了大部分也是银行的钱,自己不会有损失;甚至还有的采取购买绿卡或将资本外存的方法求得自保。 三是社会上仍存在歧视个体私营经济的观念。有些人存在着对非公经济“管理”可以接受,“服务”则心里不平衡的思想。也有些人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说认识很重要,讲工作可要可不要,办实事宁可不要。有些人仍然自觉不自觉地把非公经济与违法经营、偷税漏税划等号,认为非公经济是造假之地,腐败之源。往往是哪里出了问题,自觉不自觉地先拿个体私营经济问罪。 (二)管理与服务不适应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理顺政府对非公经济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对非公经济的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是推动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需要研究解决以下矛盾: 一是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还未完全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对个体私营经济在管理上,目前的状况是工商部门负责行政管理,个体私营经济协会负责日常的联系协调工作,一些重大的问题靠政府联席会的方式来解决。对其发展问题,因为现行管理体制关系,有的部门管不了,有的部门管不着,有的部门不愿管。据统计,全市有十几个部门从不同侧面对个体私营经济进行执法检查,但缺乏从宏观上综合考虑非公经济发展的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目前,政府与非公经济之间的沟通主要靠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但由于受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性质的限制,政府与个体私营企业之间的沟通存在一定的障碍。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规划建设项目中,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沟通不够,对于由此而造成的种种不便,企业意见很大。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不够透明,造成一家投资近200万元新建的饭店,未营业一天就被推为平地,伤害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二是管理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歧视现象。受传统管理体制与观念的影响,。在行政审批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不能一视同仁。目前市场准人的许多方面仍延用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老标准,禁止和限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入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共71项。包括劳保用品、木材、水泥、纸袋、旧金属、音像制品等。金融、汽车、石油等行业,外资已可以进入,却仍不允许私营企业涉足。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对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承包、租赁国有中小企业也存在种种限制。 三是各级管理部门的服务还不规范。在具体工作中,有些基层职能部门的执法人员为非公企业服务的意识比较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此外,对非公经济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虽早已引起重视,但久治不绝,问题仍很严重。如强制性的报纸期刊费、各部门的培训费、治安联防费、绿化费、周边卫生资、年检各种证照费以及企业改制收取的高额手续费等。这些费用不仅名目繁多,而且随意性大,极易造成不良影响。个别掌握审批职权的部门设立咨询机构,依靠职权收取费用,企业很有意见。 (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还很不完善 1.政策环境方面。个体私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经营场所没有保障。私营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扩大场地,盖厂房。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征用土地方面困难很大,即使能征用,也手续繁杂,费用高,使个体、私营企业难以提高档次,扩大规模。如海淀区芳雪药店一直是租用民房,10年搬了4次家,长期“居无定所”。由于场地限制,现在药店的经营规模与5年前相比没有丝毫改变。医药行业激烈的竞争,使药店业主感到已面临生存危机。近年来,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和环境治理,使大量的个体工商户丧失了经营场地。退路进厅,让路于民的政策虽好,但一些基层单位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却出现种种偏差,或者只管拆,不管建,或者拆很快,建得慢,造成拆建不同步。如有的地区在环境整治过程中,拆除了5个马路市场,但至今一个都未建起来,使许多个体工商户失去了从业场所,甚至失去了经济来源,形成“二次失业” 。由于失去了原有的经营场所而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导致全市个体工商户数量下降,由1995年的29万余户降至目前的25万余户。调查中,一些个体经营者迫切希望政府重视这一问题。二是缺乏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由于商业银行尚处于转轨过程中,为中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不完备,加之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管理水平低,财务报表不真实,缺乏可供抵押的不动产,而现在银行又推行贷款“零风险”政策,这就使个体私营经济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据调查,北京市在银行贷款的私营企业只占私营企业数量的5%。北京市虽然设立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但申请难度很大。 2.法律环境方面。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市先后颁布了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而北京市至今尚未出台这方面的保护条例。缺少法律保障,使许多私营企业的财产屡遭侵害。如对私营企业内部人员纠纷到底由哪级、哪类司法机关受理,对犯罪如何处罚,规定不十分明确。对私营企业的财产保护法规的制订以及这些法规的宣传力度也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出《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后,沿海各省市皆大张旗鼓地给私营企业摘“红帽子”,有的省份一次“摘帽”就达几千家之多。在各地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地方法规纷纷出台后,越来越多的被侵权的个体、私营企业家讨回了公道。而在北京,此类“摘帽”纠纷案件至今还无一人胜诉。 3.社会环境方面。这主要表现在私营企业在户口、招聘人才、员工培训、评定职称、出国政审等方面存在一些障碍。特别是许多外地的私营企业家反映愿意到北京投资,希望企业做到一定规模后能取得一个北京户口。上海市已出台了有关户口“蓝卡”的政策,而北京至今尚没有相应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个体、私营企业因无法解决外地大学生的户口,而招聘不到急需的人才。另外,随着市场扩大和发展的需要,个体、私营企业家出国学习、洽谈业务的活动不断增多,按规定,出国人员的政审要由上级组织部门主管。但个体、私营企业人员出国政审由谁管却没有规定,给许多企业造成不便。此外,个体、私营企业在员工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些社会环境方面的缺憾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 个体私营经济这种生产组织形式,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有利于更加广泛地调动广大群众从事生产的积极性,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经济,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重要战略思想。对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既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又要注意克服它的消极影响;既要积极鼓励支持,又要依法监督管理;既要促进其上规模快发展,又要帮助它提高素质、上水平。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破除限制观念,树立发展观念;破除歧视观念,树立平等观念;破除干预观念,树立服务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个有利于非公有经济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当前,一是抓住当前群众储蓄资金较充裕的机遇,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通过支持和鼓励非公经济的发展,把群众的储蓄变成发展首都经济的投资。二是要采取措施调动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首都建设的积极性,积极地调整首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三是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第一,国有资产逐步从中小企业中退出,在个体和私营经济中放手发展中小企业,使民间投资成为中小企业的主体;第二,在一般性竞争行业,如商业、饮食、服务业,原则上不再搞国有独资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逐步使国有资产从这些领域中转移出来;第三,区县属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应当更大一些,区县经济原则上以发展非公制经济为重点,国有资产主要投资于区县负责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第四,一些公共事业,如水、电、气、热和基础设施等,也应采取特许经营权等方式,逐步使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参与这些领域的建设和发展;第五,鼓励有实力的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或合作,支持产品具有市场前景、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私营企业兼并、参股、整体收购国有中小企业。 (二)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能否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速度,关键是要有一个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为此,要进一步消除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限制性规定,使其 在市场准入、税收、土地使用、银行贷款、股票上市、进出口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真正做到对个体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1.制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体现了十五大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是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同时,还应结合北京市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以立法形式解决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如保护私有财产、承认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等等,使个体私营经济在企业设立、税费标准、融资信贷、市场准入、对外交往、中介服务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保护财产合法权利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享有平等的地位。 2.创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领域。进一步放开产业限制,对目前仍未放开的产业领域要进行清理,适合放开的,要抓紧放开,引导其健康发展;暂不具备条件一下子放开的,可先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放开。我国加入WTO后逐渐向外资开放的领域也要向非公企业开放,要允许非公企业进入公共部门,即政府对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部分社会事业项目不再进行投资,而将这部分投资空间留给民营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核发行业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要采取同一标准。要改革企业注册方式,简化前置审批和登记手续,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除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要前登审批的项目外,对北京市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项目予以清理、削减和重新确认。 3.改善对个私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个体私营经济的融资体系。一是支持银行调整信贷业务,改善对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针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特点,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对个体私营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贷款业务,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保证贷款;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贷款审理。二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参与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支持区、县或行业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手成立的担保组织,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机构,为区域内、行业内、群体内的个体私营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担保。三是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政府要在外部环境上提供帮助,基金的运作应以市场为基础,政府应避免直接干预。四是拓宽融资渠道。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探索个体私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措资金的各种途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首都经济发展要求的并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允许其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五是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建立起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服务于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有关部门要提供个体私营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个体私营企业信用档案库,为个体私营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信用基础。 4.改善个体私营经济的生产经营条件。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应当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发展的场地问题。一是各区县对所属国有场地资源在不改变使用权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合理配置。对长期闲置、使用率不高或效益很差的场地,采取市场的办法,用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提高这部分资源的使用效益。二是应当通过立法或政府规章的形式保障在城市拆迁中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到拆迁问题的,要提前一段时间通知有关的个体私营业主,使其能够提早准备,避免或减少损失。三是加强对市场建设的管理力度。违章建设的市场必须拆除,规划中应有的市场也必须要建。对市场的拆迁要拆建结合,有拆有建。同时,鼓励个体私营业主集资建立街道、社区便民市场。对一些有特色、影响大的市场,如雅宝路市场、秀水街市场、古玩旧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纳入首都城市的规划。 5.培育和完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服务体系。可以考虑成立专门服务于个体私营企业的机构,为其提供政策、投资、信息、人才交流、培训等方面的帮助。通过政策、培训、咨询等手段引导、帮助个私企业进行观念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同时,构建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服务,切实帮助个体私 营企业找准产品、找准市场,提高个体、私营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6.设立民营经济小区,吸引全国的私营企业在北京发展。上海、浙江等地的经验证明,个私经济小区的建立,对于发展非公经济,振兴当地经济有积极的作用。建议积极利用首都的地域优势,在各区县现有开发区的基础上,建立若干具有专业性质和区域特点的民营经济小区,吸引本市和全国的个体私营经济的资金、技术、人才。制定鼓励外省民间资本来京投资的政策措施,并在提供生产经营条件、解决城市户口、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周到的安排和服务。 7.治乱减负,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坚决取消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凡必不可少的收费项目,要制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所有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地方财政。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界定,减少或免除个体私营企业在设立、经营和歇业过程中的费用负担,取消变相扩大范围、带有盈利性质的收费,取消借助其它中介机构形式转移收取的费用。对非行政事业性的收费,要加强引导,加强监管。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要进行监控,使个体私营企业的各项费用负担下降到合理水平。 (三)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首都经济要求的方向发展 按照首都的实际和比较优势,应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以下几个重点领域发展:一是鼓励非公经济发展首都服务业。除鼓励发展传统的商业、饮食业、修理业外,应重点鼓励的行业是信息咨询业为代表的中介服务业,具有北京特色和优势的教育、文化、卫生行业,方便居民生活的社区服务业。二是大力支持非公经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政府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16条政策,适应知识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首都的科技智力优势,鼓励民营资本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民营企业要逐步充当起主力军的作用。要鼓励有能力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高校教授、科研院所的研究员、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并以智力、专利、技术入股参与收益分配。三是引导非公经济广泛开辟能够更多地吸纳劳动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多吸纳职工就业,帮助非公经济开辟能吸纳就业的新领域。四是鼓励非公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非公企业与外商的合作经营,通过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放开对私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各种限制,集中力量巩固和发展一批出口创汇大户,把非公经济发展融于世界经济的大潮。对私营企业办理自营进出口权要逐步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要鼓励民营企业从事跨国投资。 (四)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管理体制。一是充分发挥北京市个体私营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检查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要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日常工作范围。计划部门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时,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其中,统计部门要尽快完善统计渠道,规范统计口径,随时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为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范围,将个体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享有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政策的制定上,要鼓励非公经济在首都经济中进行长期投资,取消对非公经济的不合理限制,政策要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避免非公经济发展中的短期行为。二是要逐步理顺对非公经济的管理体制,对非公经济的发展应当纳入中小企业管理范围,统一管理。建议由市政府中小企业的主管机构代表市政府负责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改变对个体私营经济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局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中党组织、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建设,明确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并积极探索切合实际的工作机制和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工商联、个私经济协会、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在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三是从非公有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出发,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政府有关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依法行政,公开办事程度,改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对全社会管理,并不断规范管理行为。 2.加强对个 体、私营经济的政策、信息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向个体私营经济政策和有关经济信息的制度,通过政府部门的信息,引导个体私营经济按照首都经济的发展的方向和市场需求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在投资方向、产品供求等方面的信息引导,避免和减少投资与生产经营中的盲目性。有计划地组织对个体私营企业主的教育和培训,帮助其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3.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在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哪个部门审批的,就要由哪个部门做好后续的监管工作。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改变目前监管工作时紧时松的不合理状况,实现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通过深入的思想教育和有效的管理监督,帮助个体私营企业主树立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思想,引导和督促其照章纳税,守法经营。强化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对经营者的信用违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直至在法定期限内实施经营者禁入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业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但是,长久以来以所有制成分来划分企业法律制度的思路限制了立法发展,对私营企业还是存在了法律规范制度上的缺陷和由此而来的法律歧视现象。本文对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的尚在运行的有关私营企业公司法律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发现了不少有关法律问题。如在《公司法》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上对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上就存在很大的法条竞合;在经济法律规范上,对私营企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起设立与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着不平等;在税收征管上,对私营企业所有人的征税上存在着基于一个法律事实而双重承担征收(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不合理问题;在刑法保护方面,对职务侵犯私营企业公司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的惩罚与预防上也有不平等问题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如何真正给予私营企业在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方面给予“国民待遇”,笔者认为应当在完善立法,清理不适宜的行政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加强执法水平,从而全面保护私营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规范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市场活动。让私营企业能够在合理、平等的环境下发挥作用,适应WTO后中国市场经济时代的需要,投入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去!论文关键词: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法条竞合、职务犯罪、立法缺陷主要参考书目:《经济法学》(第二版)潘静成著《刑法学》赵秉志主编、黄京平副主编《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皮协成著《析我国企业立法的双轨现象 ——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法律体系的构建》 董皓著《非公有制企业法律保护》刘剑文、杨汉平著《现代民法学》余能斌、马俊驹主编《江泽民在中国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摘自《人民日报》以及《新华网》)本文涉及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一、我国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立法概况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表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政策导向从“引导、监督、管理”发展为“鼓励、引导、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调整私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 1996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等基本上形成了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体系。(一)最初私营企业法律定义按照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条例的定义:(1)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二)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定义而后就在此基础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对私营企业的三种法律形态进行了进一步的定义: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法》第二条)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如今,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代表的按所有制划分的企业法律体系和以《公司法》为代表的按财产形态划分的企业法律体系同时作用于我国企业法律关系之上,上述立法中同时存在两个并行不悖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两个制度体系的立法理论基础以至立法精神均有差异,却同时调整着一类法律关系,因此形成企业立法中鲜明的“中国特色”。二、现行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缺陷分析(一)私营企业法律制度中的法条竞合问题“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它指的是“两个以上的法条构成要件相互重合、包含或交集,则便可能发生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为它们所规范的情形,于是相对于法律事实处于竞合的状态。其特征在于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为两个以上法条所规范”。法条竞合的现象主要是发生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定的法律主体上的,由于不同法律规范(即《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规定中的情况。《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与《公司法》之间就“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主体规定上的法条竞合具体如下:1.投资主体的限制《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而《公司法》并无此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发起组建有限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并不要求身份或者其他禁止性规定。实际上原先国家同意私营企业开设,是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因此对无业人员给予的“优惠措施”。而现在,许多在职人员往往有投资的需求(看证券市场投资者中,大多是在职人员就可以看出投资的需求是很大)。从法理上而言,购买某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即是股东。股市有很大的风险,众多的投资者手中的社会闲散资金(游资)需要更多的出路。投资开设公司,做个股东,做兼职老板实际上是很多在职人员的想法。《条例》的规定则阻碍了投资需求。2.出资人(股东)人数上的限制《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而且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这种情况下,如果某村有几十名村民希望共同成立一家私营企业来经营农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那么如果成立合伙企业,就会产生由于合伙经营的无限连带责任而导致了经营风险(万一发生债不抵债,只能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而如果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就在风险的防范上处于有利位置,但是如果发起人超过30人,就不能成立公司。当然也可以选举出几名代表作为注册发起人,但是这也为今后的股权争议埋伏隐患!3.资本变动的限制《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不得减少注册资金;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企业是有生命的,尤其是私营企业,一般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是自筹资金开业的。自筹资金运作下,如果企业经营良好是可以增加注册资本,而经营困难的话,尤其是背负大额债务时,减少注册资本是有效防范破产风险的办法之一。《条例》 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私营企业为逃避债务而减少资本或者防止虚假出资行为,但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资本是不断在流动更新之中的,如果企业发生经营亏损的话,减少注册资本是比较合法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方法。而对私营企业尤其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措施反而不利,因为这片面加重了企业义务,过高的负债将使企业加速破产,更不利于企业经营。4.行业准入上的不合理限制《公司法》没有明确就经营范围的限制进行列举,也就是说不对私营企业公司的经营进行限制。而《条例》在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同时根据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中“第五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这样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私营企业在金融、保险、交通、邮电、通信、煤炭、电力、航空、医疗卫生、新闻等行业方面限制准入,这是与国际通行作法存在很大差异,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需要进行改革的重要方面。(二)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中对私营企业的不合理限制1.公司设立登记上的“一人公司”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明确规定发起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必须2人以上,实际上否定“一人公司”的存在.但是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却不受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如:《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而且国有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数上不受限制,如《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一方面明令禁止一人公司;另一方面对国有公司作特殊规定。这是明显的区分企业所有制,对国有企业的特殊照顾而造成的对私营企业的歧视。2.公司改制上的缺陷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七)款规定私营企业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也就是不允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只能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同时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印发)第十条 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本规范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公司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数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这样,从法理上说私营企业无疑也就失去了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融资机会。而按照《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可以采取公开募集发行股票。 众所周知。一旦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就意味着相对封闭的股权结构被打破,社会资本进入了该企业,公司法中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就会发生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制约,从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生质的飞跃,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就能使企业在规范的环境中发展,这就是自身制约!比起国有企业的政企分开的改革,更加有效、规范!3.税收征管上的双重征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国务院)第七条规定: 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下同)第五条中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即计税依据)是:一)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 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同时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国务院)第八条规定:“税法(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职工(包括厂长经理等)的工资等收入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理所应当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是不相矛盾的。但是按照私营企业(主要是私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来看,投资者每年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企业的赢利、所有者权益等)中所负担的税收除了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外,作为未分配利润部分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等),属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到一项权益(利润)而双重承担义务这也是明显的不合理的,是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相抵触。(三)现行刑法对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方面的缺陷就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财产侵占、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的惩罚与预防等刑法保护方面,私营企业、公司与国有企业、公司所受到的待遇不同。尤其是在惩罚力度上,对侵犯私营企业公司财产利益的犯罪行为刑罚明显较轻(有些甚至仅对国有企业公司人员),造成犯罪成本较低,实际上的危害性也较大。如:1.《刑法》明确规定的职务犯罪行为及其处罚分析:(1).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后者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3).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后者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适用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 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者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从上可以看出对于行为内容和危害性相同的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打击上,明显存在着重视保护国有企业权益而对私有企业权益不能同等对待,这种区别所有制而造成了法律歧视现象。而且《刑法》对于其他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也因国有、私营的性质不同而区别对待。2.《刑法》规定的其他职务犯罪行为的处罚只偏重于国有企业分析(1) 对于企业、公司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同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刑罚,只限于国有企业、公司。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私营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同业经营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处罚仅能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这也就是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民事责任规定进行追究。(2) 对于其他利用职务便利的危害行为,其处罚也仅限于国有企业公司的负责人I.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以及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II.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III.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私营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却没有明文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那么上述危害私营企业公司利益的行为就不会认为是犯罪,那么社会危害性是否真的不构成严重了呢?是否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吗?这是可以是认为一种法律歧视。三、关于修订完善私营企业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1.完善立法工作,清理解决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竞合问题。曾经有人说不如重新修改制定《私营企业法》,笔者认为大可不必。事实上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基本上已经将国务院1988年制定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行了立法完善,修改了行政法规中的缺陷。因此应当通过国务院废止《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尚未解决或废止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实际工作中不再适用《条例》。更重要的是,在《民法典》呼之欲出之际,及时地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以适应WTO后,中国政府向国际允诺的一样,对私有财产保护与国有财产保护相等同。对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2.加强刑法保护作用,修改关于职务犯罪的刑罚规定。职务犯罪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对于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尤其是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职务侵犯行为,更应当予以打击,避免造成“反正私人老板的钱来得未必干净……”等“仇富”心态下,过于偏轻刑罚。由此形成“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成本不高”的错误观念。笔者建议:(1)罪名上进行统一,不再区分企业公司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2)刑名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3)通过加强刑罚的统一完善,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大力惩罚与预防。3.税收方面应对私营企业实行所得税带征制对于税收方面存在着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双重征税情况,笔者认为由于现实情况下很难重新修订税法。事实上笔者认为可以试行“带征税”制:即税务机关核定实行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带征方式征收企业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企业当期销售收入(去税)*0.3%(企业所得税0.25%+个人所得税0.05%)=应缴税额带征税由于其计税依据于销售收入(以增值税为主)带征其他税收方法简便,又能在合理的基础上较传统计税方法减征税款,对于企业而言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实行带征税则税务机关只须从源头掌握增值税发票管理,尤其是当前金税工程(税控开票应用)的正式启动,加上不定期抽查各企业账目,发现问题立即上门检查。将普查改为抽查既不至于影响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又可以节省人力物力。一旦发现偷漏逃行为严厉打击追缴,防止税收流失。因此,私营企业实行带征税制,有利于国家节 省人力物力集中精国力进行税务工作,也有利于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增加收益流入周转资金,从而促进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笔者以为应当在更多区域对私营企业实行带征税制,利国又利民。最后,要更好地切实地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同时实际工作中加强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切实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市场行业的准入、开放,以及在市场主体资格的认定与行政监管上,要将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司同等对待。真正给予私营企业公司与其他企业公司同样的“国民待遇”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而真正地促进社会生产力,让私营企业发挥活力,投入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运动中去!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 企业成长理论 个体私营经济 转型升级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支撑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是当前的热门议题。个体私营经济是浙江的优势和活力所在,未来浙江省发展的关键在于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转型升级。2012年6月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一个重要的主题就是“两富浙江”,即未来五年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浙江而努力奋斗。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立足点是深化改革,增强经济发展动力,鼓励各类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浙江个体私营经济在一系列挑战和机遇中进入转型升级的“拐点”时期,本文将以企业成长理论为基础,对个体私营经济在转型升级中的成功路径有哪些展开讨论。

一、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历程和现状

1、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历程

浙江省个私经济的整个发展历程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发发展阶段。浙江从计划经济中自发萌生了一些最原始的市场主体,一些离土的农民、乡企的分离人员、国企退休人员变成了最早的市场主体。第二阶段:浙江个私经济全面发动和鼓励发展阶段。个体户的地位已经确立,私营企业主还不能突出,浙江的各地采用了戴红帽的做法进行全力推动,放宽政策。第三阶段:各种争论开始出现。浙江个私经济受到前所未有的阻碍,浙江上下各级顶住压力,在发展中突围。第四阶段:浙江个私经济有序发展的阶段。在经营方法上把遵守市场秩序放在第一位,在增长方式上进一步实现向质量型增长转移。200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明显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国家先后又出台了若干涉及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特别是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以上方针,浙江省也推出了《浙江省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2、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状

浙江是我国沿海省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浙江经济从一个相对封闭、传统的农业经济体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开放、现代的工业经济体,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浙江模式。浙江省个私经济以平稳较快发展的态势运行,整体经营状况趋好。根据《2010―2011浙江民营经济发展研究》显示,截至2010年末,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累计数212.21万户,同比增长6.80%,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983.58亿元。截至2010年末,浙江私营企业累计户数63.89万户,同比增长12.76%,增速比2009年同期上升3.35个百分点,私营企业累计户数占全省总量的81.63%,同比增长2.54%,私营企业总注册资本16705.79亿元,2010年浙江私营企业出口总计926.02万美元,同比增长44.8%,出口总额占全省总量的51.3%,同比增长3.2%。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总量的扩张不仅直接提升了个私经济总量,还为社会安置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数量的增加依然集中在个私经济的传统行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其中私营企业增量以制造业为主;个体工商户增量以批发和零售业为主。随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数量的增加,大量民间资本进入个体私营经济领域,为浙江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强大的动力。

二、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利条件

1、有利的政策环境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等社会各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浙江省政府提出了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思想,浙江无论是各级政府的发展理念、相关政策、配套设施,还是流通市场、企业家人才、群众文化氛围,都十分适宜个体私营经济的转型升级。浙江省将“部级创业型城市”创建与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相结合,创业型城市建设对个体私营经济跨越式发展发挥了良好促进效应,个体私营经济呈现出空前的发展态势。

2、独特的经商意识

个体私营经济是浙江经济的活力和竞争优势,浙江个体私营经济在整个浙江经济发展乃至全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均占有重要地位。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经营者素来经商意识较强,敢于走南闯北,外出务工经商。特别是温州、义乌、绍兴、台州等地的经营者自古就有经商的传统,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吃苦耐劳的精神。经过30多年的市场经济,浙江省广大个体私营经营者形成了自强不息、勇于创新的独特的经商精神,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较强的开放意识和市场观念、善于经营的企业家。经营者的这种独特的精神和文化底蕴已经成为推动浙江个私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在因素。

三、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与企业成长理论演变

1、二者研究现状

(1)企业成长理论研究现状。企业成长理论是指专注于研究企业成长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及其规律性的研究理论。对企业成长性的研究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企业成长理论一直是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研究的热点,影响企业成长的因素很多,时代不同导致的研究视角的不同,使企业成长理论已经呈现出“丛林”现象,大体分为:古典经济学的企业成长论、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成长论、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成长论、后凯恩斯主义的企业成长论、企业成长的制度变迁理论和彭罗斯开创的资源基础观等。

其中,彭罗斯开创的资源基础观对企业成长理论研究的影响力最大,能为研究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问题提供较强的理论指导。彭罗斯(Penrose)于1959年发表专著《企业成长理论》,从企业的内部因素出发,解释了企业成长的相关问题,而Penrose建立的企业资源―企业能力―企业成长的分析框架,成为后世很多研究者所遵循的基本逻辑。Penrose认为,企业资源是决定企业能力的基础,企业能力决定企业成长的速度、路径,而企业成长是企业资源和企业管理能力交互作用的结果;企业的多元化战略是否成功与企业掌握的资源、与原有行业的联系以及其他企业进入的数目等有关系。彭罗斯同时强调了创新能力对企业成长的重要性,在这方面她受熊彼特关于企业家和创新理论的影响。她认为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均是企业成长的推动因素。Timmons进一步拓展了企业成长资源论的范围,他指出实现企业成长的资源不仅是企业拥有、控制或积累的资源,还应包括企业可以利用的资源,即企业外部的各种资源,企业可以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获取最终竞争优势,取得发展和成功。

(2)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研究现状。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由于私营经济产生于个体经济,但相比于个体经济,它又是一种私有程度更高、经济扩张力更强的非公有经济成分。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主要指的是:支持个体私营经营主体向现代企业组织形态转换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就是实施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实力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加大投入、加速整合等多种途径,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奠定基础,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服务业私营企业开展连锁经营;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发展等。

国外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方面有实践研究,在理论研究方面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有以下几个理论:产权理论、点轴式区域空间结构和集群理论等。国内一些学者在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研究成果,包括陶世隆在博士论文《新中国私营经济发展研究》中,对新中国私营经济产生的条件、类型特征、性质特点、发展趋势等作较为系统的探讨;白晓玉在论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历程及思考》中提到中国所有制形式必然是多层次、多样化的,推动个体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阎金明在《当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一文中树立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长期任务”的观念等;国内一些省份的个私协会或市级的工商局对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2、企业成长理论对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研究的启示

企业成长理论的研究呈现出多样性,资源基础理论是企业成长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本文以Penrose的资源基础理论为基础,对企业成长理论与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的关系进行深入理论分析,来研究企业成长理论与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的关系,揭示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规律性,以进一步说明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的路径选择。

资源基础理论更强调协调好企业的资源和能力,企业成长是企业资源和企业管理能力交互作用的结果,要不断创新,企业的多元化战略是否成功与企业掌握的资源等有关系,要整合好企业的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等,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逐步占据主流地位。对于从无到有或从小到大的个体私营经济来讲,经济的转型升级过程就是创业过程、原始资本积累过程和成长发展过程。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彭罗斯开创的资源基础理论。

四、基于企业成长理论的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路径探讨

从发展阶段来看,浙江个私经济也已经面临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那么,个私经济怎么“转型”,个私经济如何“升级”,将是浙江个私经济面临的历史课题。本文通过梳理现代企业成长理论及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问题的相关研究,来寻求浙江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的路径。

1、加强宣传引导

转型的过程不仅是企业转型的过程,也是人的转型过程。一是要利用地方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介进行全面宣传,确保个私主体对“转型升级”工作有全面的认识。二是利用各种平台进行转型宣传,激励广大个体工商户规范自身管理,扩大经营规模。三是全面介绍国家在产业、劳动、金融、财税等方面对转型升级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与税务部门联合做好专项宣传,进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后税收政策的专项宣传。同时向广大个体私营主体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和法律,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诚信经营,提高个体工商户的思想认识,帮助他们主动转型升级。采取召开行业会、座谈会等形式,向个体工商户详细讲解办理公司或企业登记的要求、程序、注意事项等。

2、支持个私主体向现代企业组织转换

支持个体私营主体向责任明确、产权清晰、具有法人资格的现代企业组织形态转换发展。一是发挥职能,规范登记。对重点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转型升级”登记引导工作。对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要进行调查了解,通过法规讲解、登记问答、政策宣讲等工作引导其自愿“转型升级”,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开辟绿色通道。工商登记窗口要积极为办理转型的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颁发营业执照;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以用原企业名称;转型为公司制企业的,可以在原名称后加“有限责任公司。三是强化征税管理。国税、地税部门对个体大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引导其建账,加强账务核算;税务部门可以给予其税收优惠;政府可以通过资助补助等方式,对“个升企”给予更大的扶持。

提升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能力,从有利于市场竞争的角度引导他们增强创业意识,做大做强企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转型。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的措施、目标任务和工作办法,形成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实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良好局面。以资金实力较雄厚、规模较大、有意愿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作为重点服务对象,鼓励他们转型升级为企业。

3、发挥个私协会的桥梁作用

各级个私企业协会要发挥沟通政府与个私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从资金、技术、法律、人才、信息、维权等各个方面为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帮助和服务,实现转型升级与推动就业的良性互动。个私协会通过基层组织把个体私营经济领域从业人员团结组织起来,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

个私协会要明确服务工作的思路和目标,将服务社会、政府、会员等工作与协会自身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协调起来,开展有成效的服务项目。个私协会在宣传教育和引导个体私营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要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在银企合作中,进一步主动协调银行部门,争取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个体私营经济融资,建立更加畅通的信贷融资渠道;协会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各部门的信息和工作重点及时传达给个私主体,全方位为个私主体做好排忧解难工作。

4、引导企业拓展转型升级空间

在面临传统产业竞争激烈、高成本、低利润的形势下,具备实力的转型后的个私企业进军新兴行业,是企业摆脱危机、占领新市场领域和获取利润空间的长远选择。在进入新兴行业时,大多数个私企业不是放弃原有的传统行业,将人力、资金等全面投入新兴行业,而是根据企业现有状况,将传统行业和新兴行业各有侧重地同时经营。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以合作、合资、参股、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等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改制、改组,投资科研、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向战略性新兴行业投资。

这个路径是企业立足于已有资源,转化生产力,通过创新实现企业产品的升级,从而提高企业利润,符合彭罗斯的“企业资源―企业能力―企业成长”分析框架。个私企业在选择这种转型升级路径时,需了解彭罗斯的“多元化经营战略”所提及的三个因素,即企业已有资源、与原专长行业的联系和其他企业进入的数目,应当基于企业自身的已有资源和实力、技术创新能力等理性进行多元化生产。

5、通过创新推动企业成长

创新包括观念创新、市场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要通过创新使企业变挑战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改革发展模式,培育自主品牌,构建个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把企业做强做大。无论是自己总结的经验还是国外的成功经验,只有确认了其适用条件并进行适当应用,企业的创新才会成功。在经济转型过程中,个私企业的成功创新往往与企业对不同管理模式的适用条件的确认能力有关。

彭罗斯关于企业能力的论述使企业成长问题的论述进一步科学化。最重要的是,彭罗斯强调创新能力对企业成长的重要性。她认为企业成长的重要一环是发现潜在的成长机会,产品创新和组织创新均是企业成长的推动因素,二者均取决于创新能力。彭罗斯的企业创新理论为以后的企业成长研究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五、结论

个体私营经济的转型升级,与企业的成长理论具有一致性。浙江省个体私营主体要根据自己的资源、能力和创新状况向现代企业组织形态转换发展。浙江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的基础包括政府支持、市场环境、技术环境、融资环境等。要整合优化资源,争取政府的扶持,需要政府搭建服务平台,为企业合作、重组提供便利服务;努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个体私营经济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支持和政策便利;为个体私营经济的融资作出贡献,支持建立面向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等。

【参考文献】

[1] 刘晓娅:基于企业成长理论分析浙江中小企业困境[J].商业经济,2012(10).

[2] 李国强、李初:我国个体私营企业改革发展30年回顾与展望[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9(5).

[3] 霍东霞:企业成长理论重点文献回顾[J].大众商务,2010(8).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私营建筑经济;发展;展望;私营经济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107-01

一、引言

众所周知,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私营建筑经济得到了长足的进步,无论在建筑工程量、建筑工程质量还是工程经济效益上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特别是江苏的南通地区,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更是让世界瞩目,所建工程遍布世界的各个角落。在我国私营建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将就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展望这一重要议题展开讨论,进行相关内容的分析和讨论,希望能够得出一些具有参考性的结论,为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贡献一点微薄之力。

二、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一)我国私营建筑经济发展有利因素

第一、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已经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方面的专业人才越来越多,我国众多的私营建筑经济在人才方面的需求得到了很好的满足,而这些专业人才的加入,为私营建筑经济构建起坚强的后盾;

第二、国有建筑经济促成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建筑经济的组织形式还是以建设局的形式进行组织,随着多年积累和近几年建筑行业井喷式的发展,很多原有建设局工作人员以及建设局下属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灵气炉灶,自立门户,成立私营建筑企业。另外一方面,国有经济改革也促成了很大一批国有建筑经济的私有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构成了80年代的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的大好局面。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私营建筑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的水平。

(二)我国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

第一、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以及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社会和国家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越来越高,这就对我国的建筑行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私营建筑企业在资金上、在技术上、在管理上都要做充分的准备;

第二、市场竞争激烈,生存空间狭小。随着我国建筑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在建工程量很大,但是还是难以满足建筑经济成长的需要,建筑行业进入了“僧多粥少”的尴尬局面,需要广大私营建筑经济开动脑筋,寻求发展出路。

三、私营建筑经济发展问题剖析

当前,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笔者充分查阅相关资料,分析下来,主要有如下几个重要的不利方面:

第一、家族化管理严重。绝大多数建筑私营经济的管理都是基于本家族的,丈夫是老板,老婆是经理的现象很普遍,这就造成了在人事配备上的任人唯亲的现象十分严重,很多专业人才在私营经济中得不到重要,而庸才却身居要位,严重打击了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私营建筑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家族化管理也直接造成了企业决策方面的片面性,很多有用的建议不能畅通地到达领导层。

第二、经营规模小,组织结构单一。由于很多私营建筑经济法人代表是由建筑方面技术工种转型而来,没有经过专业的管理培训和经营方面的培训,对管理方面和经营方面的专业知识缺失较为严重,直接造成了私营建筑经济组织结构单一,经营规模较小的现状。改变私营建筑经济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方法的工作十分必要,破在眉睫。

第三、经营的短期性。私营建筑经济经营的短期性原因很多,例如:资金链的短缺;人员管理不够完善,专业人员流动性强;工程款型追缴难度的加大以及一定的气候原因。

第四、我国当前在私营建筑经济财产合法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漏洞。很多业务人员利用这些漏洞进行乱报销、乱摊派,造成了私营建筑经济在资金上的严重流失,极不利于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

四、加强私营建筑经济发展措施

第一、私营建筑经济要充分改变以往传统和落后的经营方式。在当前很多行业企业的组织形式向股份制发展,投资上市实现融资的公司也不在少数。我国众多的私营建筑经济要解放思想,学习先进的经营方式,不能拘泥于以往的老方法、老手段,将企业向公司制发展,充分整合相关资源,实现企业的最优化配置,实现企业的长久持续发展。

第二、学习先进管理理念,完善内部管理工作。私营建筑经济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经济形势,要认识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努力克服家族史管理的弊病,结合当前最先进管理理念中适合本企业的内容,充分研究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属下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并将培训内容应用到现实的管理中来,有效减少企业内部消耗,助推企业发展。

第三、相关立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有效保证私营建筑经济在各方面的利益,要充分听取行业内的声音。

第四、建立长久合作机制。我国众多的私营建筑经济要充分研究当前形式,完善企业内部技术人才团队建设,完善管理团队建设,并形成长久机制,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在合格基础上努力争取国内外大型项目,并于这些大型项目的决策者形成一定高度上的共识,形成长久合作机制,有效规避经营的短期性,从而促成企业的发展。

结束语:众所周知,私营建筑经济是我国建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私营建筑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尤其是江苏的南通地区,私营建筑经济空前发达,承包并成功完成了很多国际化大项目,在获取巨大经济回报的同时,也为我国建筑也增光添彩。但是,我国私营建筑经济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关于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现状与展望这一重要议题展开了分析和讨论,着重分析私营建筑经济发展现状,进一步剖析私营建筑经济发展问题,最后讨论加强私营建筑经济发展措施,希望能够为我国众多的私营建筑经济决策者提供一些工作上的参考,为我国私营建筑经济的发展贡献一点绵薄之力,笔者水平有限,文章难免有疏漏之处,希望相关学者和广大同行及时指正,不甚感激。

作者单位:江苏中泰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姚金虎.私营建筑经济发展问题管窥[J].当代经济.2003

[2]王晓英.对建筑经济发展相关问题的探讨[J].东方财富.2005

[3]周赵芳.浅议当前建筑经济发展趋势[J].管理与财富.2011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2010年5月13日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也是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演进历程,研究其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间的关系,对于深刻理解这一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利用”、“限制”阶段,“改造”、“消灭”阶段、“补充论”阶段,“组成部分论”阶段和“平等论”阶段。

(一)“利用”、“限制”阶段(1949--1952年)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凡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1950年6月,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指出,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有些人认为可以提早消灭资本主义实行社会主义,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是不适合我国的情况的”。正是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加工订货、定购包销、扩大贷款、减轻税赋、调整劳资关系等一系列措施保护和扶持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特别是私人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同时,对私人资本主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也进行了限制。在“利用”、“限制”政策的指导下,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健康发展,从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二)“改造”、“消灭”阶段(1953--1976年)

1953年12月,毛泽东在《革命的转变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指出:“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之后,在社会主义改造进行过程中,毛泽东再次强调,“彻底地消灭一切资本主义的痕迹”,“我们的目的就是要使资本主义绝种,要使它在地球上绝种,变成历史的东西”。。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到1957年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我国大陆基本上被消灭了。

1957年前后,毛泽东等人对党的私营经济政策又进行了探索,提出了“新经济政策”,指出“可以消灭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但这些思想只是昙花一现。不久,党的政策又转到“消灭”上来。1958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指出,“在政治上彻底把资本主义搞臭”,“对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工业,原则上不允许继续存在”。特别是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改变了八大关于国内主要矛盾的正确判断,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建成以前,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始终是我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在这种判断下,更是把资本主义视为洪水猛兽,并开始了不断升级的尖锐批判。以这一错误分析为基础,党的私营经济政策朝着“左”的方向越走越远。不仅不允许存在私营经济,而且急于消灭个体经济,急于“割资本主义尾巴”,取消农民的自留地,取消自由市场。到1976年底,私营经济在我国已经绝迹,个体经济也微乎其微,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只剩下19万人,仅为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时的12.2%,锐减了87.8%。

(三)“补充论”阶段(1978--1991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雇工大户”形式出现的私营经济在中国的大地上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针对这些“雇工大户”,中国共产党最初采取了“默许”政策。1983年,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对“超过规定雇请多个帮工”采取“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的“三不”政策。1984年,邓小平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说得很明确:“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放了这么两年”,随着党对私营经济认识的逐步加深,在1987年提出了“补充论”。1987年1月,中共中央在《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对于有些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雇工人数超过这个限度的私人企业,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针。”这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文件中第一次正式肯定私营经济,虽然它的名字还叫“私人企业”。在此基础上,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明确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肯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私营经济,并采取了鼓励发展的政策。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补充论”的提出标志着全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实现了一个质的飞跃。

(四)“组成部分论”阶段(1992—2002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共同发展”的提出,淡化了“补充”的配角意味,向“自家人”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在此基础上,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组成部分论”的提出,意味着私营经济由作为“补充”的配角变成了“自家人”,由“体制外”进入了“体制内”,正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党的私营经济理论实现了第二次重大飞跃。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必须毫不

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标志着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五)“平等论”阶段(2002年以后)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就意味着“经济上平等竞争”。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就意味着“法律上平等保护”。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等七个方面提出了给予私营经济平等待遇的36条意见。“非公经济36条”被誉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除体制性障碍的第一声”。2007年,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平等论”即法律上平等保护和经济上平等竞争。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获得了和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待遇,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党的私营经济理论实现了新的飞跃。为了贯彻执行“平等论”,党和国家又先后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如2009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大致经历了以上五个阶段,呈现出“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曲折演进历程。而之所以呈现出这样的演进历程,是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演进的理论环境

党的私营经济政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也会促进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发展,是其形成和演进的理论环境。

(一)新民主主义理论:“利用”、“限制”政策的理论环境

新中国成立之初,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了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锤炼的毛泽东思想已经成熟。正是毛泽东思想中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为“利用”、“限制”政策提供了理论环境。

新民主主义理论认为,新中国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极为落后;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则是一种与近代生产力相联系的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经济成分,它对发展科学技术、发展社会生产力有积极作用。因此,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有益于社会的向前发展。正如毛泽东所讲的:“没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要想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同时也有利于无产阶级,或者说更有利于无产阶级”。“拿资本主义的某种发展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当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在利用的同时,也要对其采取限制政策,使其在“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

(二)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政策的理论环境

1953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的到来,理论准备不足的问题日渐突出。而当时唯一可以借鉴的,就是曾取得过巨大成绩的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在“以苏为鉴”、探索中国自己道路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取得了许多成果,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苏联模式的影响,对马克思主义某些论断进行简单化、教条式的理解,严重脱离了中国的具体实际。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出现了曲折。

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认为,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所有制上,追求单一的公有制,不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共产党党内许多人都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应该是由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两种经济成分组成,非公有制经济不论其比例大小,都是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的经济成分。在这样的理论环境下,私营经济被改造、被消灭就成了迟早的事情。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补充论”的理论环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开始了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逐步形成。在新的理论环境支持下,“补充论”提出了。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和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又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1987年党的十三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作了系统而全面的阐述。1997年党的十五大和2007年党的十七大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认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基本特征就是不发达,而我们的任务就是南逐步摆脱不发达的状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充分调动各阶层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一定的社会阶层,说到底它总是一定社会生产力的代表。比如,旧式农民是以自然资源为主的农业生产力的代表者,资产阶级是以化石能源为主的工业生产力的代表者,工人阶级是现代社会化生产力的代表者。一定的社会阶层之所以代表一定的生产力,是由于从这种生产力的维持和发展中可以获取他们本阶层的利益。在社会进步中,为了既不破坏旧的生产力,又能充分发展新的生产力,就必须相对维持旧生产力代表阶层的积极性。我国面临一个生产力结构多元化的现实,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新的生产力的发展积极性和适当稳定旧有的生产力不被人为地破坏,就应当保持一种多元化的生产关系结构,保障社会发展积极性的最大化。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就必然决定了我国的私营经济将被允许存在和发展。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组成部分论”的理论环境

1992年以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一步向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逐步形成和完善。在新的理论环境支持下,“组成部分论”形成了。 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谈话中明确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一精辟论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到了党的十五大,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已经相当深刻,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允许私营经济由“体制外”进入“体制内”,正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作为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本质上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所有权的让渡和转移。具有自主功能的多元化产权主体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而私营经济是行为独立、具有自主功能的产权主体,它的出现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内部构筑了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这就为社会主义市场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必要条件。而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国家是国有企业唯一的产权主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尽管与国有企业分属于不同的产权主体,但在国家统一经营的模式下,集体所有制企业失去其经济自主权,从而弱化了独立产权主体的功能。它同国有企业的产品交换关系也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行为。因此,如果没有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就难以形成真正的市场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允许私营经济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的形成为“组成部分论”的提出提供了有力的理论环境支持。

(五)科学发展观:“平等论”的理论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了新的突破,科学发展观逐步形成和完善。在新的理论环境支持下,“平等论”逐渐形成了。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科学发展观。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先从理论层面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更加系统的阐释:“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然后指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各方面体制改革创新”,“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而赋予私营经济平等的地位就是其要求之一。因为只有赋予私营经济平等的地位,法律上平等保护、经济上平等竞争,才能有助于私营经济破除体制障碍、冲破融资困境,实现上规模、上档次、高效益、可持续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由经济发展“输血型”向“内生型”的转变,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和完善为“平等论”的提出提供了有力的理论环境支持。

由上述可知,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演进和发展,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是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是不断突破和创新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演进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环境支持。也可以说,党的私营经济政策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在一系列突破性的重大理论中孕育产生,也是这一系列重大理论的一部分,同其它理论一起共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体系。

综上所述,随着党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不断加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断向前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理论环境不断成熟和完善。正是在理论环境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经历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曲折演进历程,不断向前发展。有了不断发展的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正确指导,私营经济获得了大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注释:

①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八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89至590页。

②③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1、316页。

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7)》,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10页。

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1)》,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页。

⑥⑦张厚义、明立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2、36页。

⑧(20)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1、373页。

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37页。

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12)(2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2、18页。

(13)(17)(15)(22)《新华月报》编,《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3、396、82页。

(16)从我们的研究视角出发,如果说私营经济理论属于研究的“核心”或“中心”的话,那么,在它的周围必定有一个提供足够“生态”支持的理论所形成的生存环境。这种生存环境被我们称为理论环境(此处借鉴了私营经济研究专家潘石先生的研究成果,特此致谢!)。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10篇

[ 论文摘要 ] 影响私营企业制度创新的文化因素有:专权意识下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约束;中国传统的传承观念制约私营企业人事制度创新;“家文化”价值观念下的利益关系制约企业的分配制度创新;私营企业主对企业的目标缺乏“文化价值”判断;投资者自身的文化缺陷等。因此,私营企业主应科学地吸收中西方的人文精神和先进的管理思想开放权,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淡化传统的传承观念,催化企业内部人事制度、福利分配制度创新;政府部门应辩证地吸取西方先进的市场文化元素,更新执政理念,平等对待私营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和对劳动市场的管理、完善职业经理人才市场、为私营企业解决融资等难题,促进我国私营经济逐渐走向成熟。

一、中国私营企业制度创新的文化约束

(一)专权意识下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创新的约束

西方国家奉行以人与自然的对立和分离为特征的“人论”文化,因此,政治领域实行分权制,通过分权的制衡机制形成高效率的政治制度。在经济上注重运用契约关系达成经济主体之间高效率的协作,在产权上很容易通过契约形成企业的联合与并购。而中国是一个集权意识很强的国家,在这种专权意识的影响下,私营企业内部是很难进行产权制度创新的。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小私营企业中,产权上呈高度集中状态。究其原因,一是企业主很难改变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集权思维,害怕权利的分散,尤其是作为企业的基础—产权,一旦分散,就会失控。二是中国的既稳固又顽固的“家文化”理念极大地阻碍了私营企业制度创新。在大部分私营业主的思维视野里,只有把自己企业的产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才是最保险的。三是在这种专权的意识下很难达成企业外部联合。至于企业的兼并战略,一直持别人被我兼并可以,我被别人兼并则不行的态度,每个业主都各自为政,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创新难以进行。四是囿于私营企业主传统、落后的文化意识和个人胆识,不可能进行现代企业建设中所要求的“人力资本产权”制度的创新。此外,在高度集中的产权下必定导致企业经营权的集中。孤立的产权和高度集中经营权形成私营企业长期固化的模式,导致企业自身发展缓慢,同时,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中国传统的传承观念制约私营企业人事制度创新

按照中国的传承观念,无论是财产的继承还是技艺的传授,一直是“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我国的私营企业职员队伍,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加上在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分配关系,家族企业被捆得越来越紧。因此,一个家族企业家绝不会轻易地将自己苦心经营的企业交给别人来管理,由于企业的财产权和经营权长期、完全掌握在投资人手中,绝大多数企业主既是投资者又是企业的总经理。在他们的人事管理理念里,丝毫没有现代化公司治理结构中“人力资源”的管理科学,外来职业化的经理人员是很难融入这个“独立王国”的。

(三)“家文化”价值观念下的利益关系制约企业分配制度的创新

从纯经济学角度来讲,企业创业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从企业文化的角度看,渗透在私营企业经济行为中的“家文化”对利益的分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企业内部家族成员之间的利益,是按权力(包括财产权和在企业中的职权)来分配的,而不是按能力和贡献来分配。谁投资最多,谁的职务就最高,权力就最大,所得份额就最多。因此,在我国的家族制企业里经常发生由于利益分配不科学而使企业内部矛盾加剧。另一方面,对于外来聘用人员,则是通过双方的博弈以聘用人员能接受的最低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掺杂在分配行为中的文化观念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在这种狭隘的文化观念里,丝毫没有“人力资本”分配的成分。因此,企业很难形成以人为本,按能力和贡献付酬的科学分配机制。

(四)私营企业主对企业的目标缺乏“文化价值”判断

新制度经济学派学者加尔布雷斯提出了企业价值判断标准,把经济价值以外的价值称为“文化价值”,同时认为,把 “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综合起来就是“生活质量”。

从理论上看,我国私营企业的文化特征是以血缘、姻亲关系为基础、呈“差序格局”的朴素的“家文化”,这种家文化的基本理念是除了赚钱还是赚钱,企业老板把自己和企业捆在一起变成赚钱的机器。大多数中小私营企业几乎没有企业文化这个概念,即使有这个观念,也很淡薄,对企业文化的建设没有予以重视,不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企业价值观模糊,不注重企业员工(包括自己在内)的生活质量。

(五)投资者自身的文化素质缺陷制约企业制度创新

私营中小企业的老板绝大部分靠经验管理企业,不注重知识更新,不注重专业知识的理论学习和文化知识修养的提高,因此,当企业面临市场变化时就显得束手无策。作为随市场经济带来的具有外来文化特征的公司制的治理结构,要求企业主具有全面的管理知识和企业文化理念,而我国的企业家队伍,尤其是家族企业主,脱胎于计划经济,一时还很难适应这种具有西方色彩的企业制度更新。

二、摆脱我国传统文化因素的约束,促进私营企业制度创新

(一)私营企业主应辩证地继承和吸收中西方文化中的合理内核,融入企业管理,推进企业制度创新

1. 开放放权,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企业主应借鉴西方的公司制企业管理思想,运用分权和契约来管理企业。这里的产权结构多元化是指所有权的多元化,在产权关系上表现为出资人财产和法人财产的分裂,即出资人的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第一,这种分离,并不是对出资人所有权的背叛,而是投资者所有权追求自身利益的逻辑结果。在多元化产权结构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才有了良好的运转基础,公司治理的法人性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它有助于法人财产权的建立,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家的职业化,有助于优秀的企业家更多地利用资本,有助于投资者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择优秀企业家运营自己的资本,以增进社会的产出,从而投资者也将获得更大的利益。第二,在公司制下实现私营企业产权的适当开放,实行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可向愿意投资的人开放,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或让员工持股,提供经理期权。

2. 私营企业主应谈化传统的传承观念,催化企业内部人事制度创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的文化价值观发生了巨大变化,陈旧的观念将不可抗拒地被新的观念所替代。因此,具有明显传统文化特征的私营企业制度须进行改革。家族企业家应走出“家族制”管理“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传统观念的藩篱,引入人力资本,进行企业内部制度创新。随着私营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主的能力、精力势必有限,从主观上也必将尝试“两权分离”的制度创新。因此,应引入职业经理,建立委托的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3. 运用现代分配理论,进行企业内部福利分配制度创新。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为企业人事分配制度的变革提供了科学依据。其理论的精髓就是对人的能力的重视和对人格的尊重,并体现在对物质和精神的激励上。应运用现代分配理论,科学地界定企业各层员工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以及劳动贡献,设计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保证薪酬制度的公平性、竞争性、激励性、经济性、合法性。薪酬制度应具有鼓励创新的思想,激励员工充分发挥个人的潜质,为企业效力,同时让员工能展示自己的才能、获得成就感。应具有前瞻性的福利分配思想,借鉴西方企业“员工协助计划”(EAP),向员工提供家庭、法律、医疗、财务方面的援助,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确保员工的工作热情。

4. 树立企业“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双重目标,打造符合现代化制度标准的成熟私营企业。首先,企业主应正确理解“经济价值”和 “文化价值”的双重目标的辩证关系。

其次,私营企业主自身应不断更新知识,加强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的修炼,提高文化素养,一方面,可提高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驾驭风云变幻的市场,推动企业的发展,实现个人的经济价值和人生价值。另一方面,吸收西方优秀的人文精神,改变固步自封的传统思维,做一个有胆识、有远见、遵纪守法、讲究公德、体恤下属的企业家;尊重人、关心人,做一个有亲和力的人;文明、沉稳、冷静、乐观,豁达,做一个精神丰富的人。

(二)政府部门应辩证地吸取西方先进的文化元素,更新执政理念,为私营企业制度创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 当好“无为政府”。即要给私营企业充分发展的自由空间,不要无端干涉企业的内部事务,更不能人为地设置障碍。

2. 当好“有为政府”。第一,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大力提高政府公务员的素质,做到依法行政,创造一个良好的适宜私营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政府环境。第二,加大法制建设力度,清理废止与宪法修正案不相符的法律法规,确保私营企业在项目投资,企业股份制改造与企业并购活动中的权益。第三,为私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宽私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公共部门、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水利设施等部门,鼓励和引导私营企业投资于教育、旅游、环保、市场中介、社会服务等成长性产业,打破行政壁垒,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允许和鼓励私营企业跨地区,跨国投资,允许私营企业进入国有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某些商业领域和外贸领域。第四,应平等对待私营企业。一是在银行直接贷款方面,应按效益优先的原则,与国有企业享有平等待遇。二是引导私营企业诚信经营,改善私营企业的融资条件,让私营企业拥有和国有企业一样的上市筹资、配售、发行债券等机会。三是在金融准入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和政策,构建私营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让民间资本创办股份制银行等金融企业,大力发展以支持私营企业为己任的地方性中小型银行以及其他金融中介;并适当调整其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手续;要建立私营企业贷款保障机制,以减少私营企业的融资障碍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第五,在税收减免方面给予私营企业以优惠待遇。政府应该规范对私营企业税(费)赋的征收,杜绝歧视性做法,并尽可能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加强财政补贴和优先采购其产品,以此来加快私营企业的发展。第六,由政府出面,加强劳动市场的管理和创新,充分动员社会资源,构造多元化的人才市场,完善经理人才市场,逐渐培养出我国优秀的甚至是世界顶尖级的企业家,为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促进我国私营经济逐渐走向成熟。

[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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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政治权力;社会权利;边际效用;研究视角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9-0109-03

近年来,随着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现象的日益普遍,学者们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对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成果颇丰。不同学科的研究视角具有差异性,笔者拟从政治权力、社会权利、需要层次和动机、费耐尔逻辑模型和边际效用等不同学科的不同视角对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进行一个历史性的回顾,在此基础上,探讨现有文献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研究共识、不足与理论空间。

一、政治权力:政治学的研究视角

政治权力的视角是指从国家、政府的角度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行为的研究,它是政治学的研究视角。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颇多,要而言之,主要包括:

第一,运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进行的研究。王晓燕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视角,探讨了我国中小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倾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他们政治参与的真实社会建构[1]。王志刚根据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理论,分析了我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及社会建构,阐述了充分发挥私营企业主阶层参政议政作用,使其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健康力量的重要性[2]。

第二,运用公共选择理论进行的研究。周兴新、罗晓敏、陈舜键运用公共选择理论中的“经济人”假设对涉及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政府这一政治行为主体进行了理性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政府是理性的,即政府也要效用函数最大化。不仅如此,他们还应用公共选择领域中的“效用”概念思考促进政策制定的有效性,为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提供方法论基础,并且更好地发挥政治参与的作用[3]。

第三,运用政党执政理论进行的研究。朱光磊、杨立武从扩大和巩固执政党社会基础和执政资源的角度出发,认为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拥有巨大经济资源的新型阶层,在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政治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共产党作为一个具有强大政治力量和适应性的政党,必须为他们的政治参与提供制度性渠道,扩大和巩固自己执政的社会基础,这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具有深远意义[4]。

第四,运用政治参与理论进行的研究。政治参与理论主要研究政治参与主体、政治参与形态、政治参与的现状和规范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内容。在关于政治参与主体的研究中,陆学艺认为私营企业主的阶层意识在逐渐产生,但尚未产生统一的自觉的政治要求[5]。在关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客体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的政治参与结构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现存的政治参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着制度化程度低、配套性差的问题;其次,从结构功能角度来看,我国政治参与体制的分化程度不高,自立性比较低,在担负着某些政治参与功能的同时,受到党政机构强有力的支配,成为党和政府用来进行政治控制和社会调控的系统[6]。在政治参与形态的研究中,成伟认为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的现状为:合法性参与为主、非法性政治参与时有发生;政治参与目的层次较低;政治参与的组织性不强;政治参与的强度不高[7]。赵纪梅则进一步指出,政治参与的主体有限,受教育程度高、经济实力强的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较高;政治参与的目的层次较低,利益是大多数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主要驱动力;政治参与模式以制度性参与为主,非制度性参与时有发生;政治参与组织性不强,以个体参与为主;政治参与强度不高是当前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现状 [8]。

二、社会权利:社会学的研究视角

社会权利的视角是指从社会出发,以公民个体为分析单位,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展开的分析,这符合社会学的研究思路。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

第一,运用公民身份理论分析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黄文雯运用公民身份理论分析了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合法性,认为,既然党的十六大明确了私营企业主等新生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建设者,那么我国私营企业主属于新时期人民群众的范畴,他们也就拥有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权利[9]。苏红霞、张静则更为明确地指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权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是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法律依据[10]。

第二,运用社会分层理论分析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社会分层理论主要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特征、来源、发展过程等方面进行的分析。社会分层理论尽管不是专门研究政治参与问题的,但是其中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特性、社会流动机制和路径等研究可以为政治参与问题研究提供重要的知识背景。李路路认为,原来的国家干部、普通职工或农民、非国有单位的管理人员是私营企业主的主要社会来源[11]。王晓燕认为,对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问题“国内大多数学者仍采用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和韦伯的多元社会分层理论为基本的分析框架”[1]。并且将中小私营企业主从私营企业主阶层中划分出来单独对其政治参与行为进行研究。

三、需要层次和动机:心理学的研究视角

第一,依据需要层次理论进行的研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为分析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释框架。华正学以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为视角,对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行为进行了新的观察和思考,认为可以将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需要归纳分解为以下五个主要层次,分别为:发展经济、壮大实力的参与要求;保障权利、维护安全的参与要求;靠近组织、回归社会的参与要求;提高地位,获得尊重的参与要求;成就事业,实现自我的参与要求。同时他还把上述五个层次需要归结为物质利益追求、精神性激励、共同愿景等三个目标[12]。

第二,运用动机理论进行的研究。心理学认为,任何行为的背后都有其动机。胡绍元从动机的角度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动机主要表现在实现自我价值、提升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等三个方面[13]。敖带芽认为,1999年修宪之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动机趋于明朗和稳定,主要是:通过政治参与维护自身利益;获得对本阶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形成共同的阶层意识[14]。邢乐勤等学者认为一方面私营企业主的政治需求更具有公益性和和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大多数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心态是拥护党与国家政策,关心本阶层的共同利益,在经济发展有所作为的同时,也希望在政治发展中有所作为[15]。王河则更为明确地指出,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特征及其心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恢复型的补偿性政治参与,参与动机是提升政治地位,以获得心理补偿;功利型的经济性政治参与,参与动机是提高自身社会地位及企业知名度,以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民主型的发展性政治参与,参与动机是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上升[16]。

四、费耐尔逻辑模型和边际效用: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第一,运用计量经济学的费耐尔逻辑模型(1989年,美国密歇根大学商学院质量研究中心费耐尔博士总结原有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把顾客期望、购买后的感知、购买的价格等多方面因素组合起来,建立起一个计量经济学的逻辑模型,即费耐尔逻辑模型。进入21世纪,费耐尔逻辑模型已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最广泛采用的顾客满意度研究的理论模型)分析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满意度。华正学根据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实践的特点,结合费耐尔逻辑模型认为,政治参与进程中私营企业主满意度的理论模型主要由以下六个变量构成: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期望;私营企业主对参与质量的感知;私营企业主对参与价值的感知;私营企业主对参与的满意程度;私营企业主对参与的抱怨;私营企业主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和忠诚程度。并且指出在一般情况下,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满意度与上述变量之间主要呈现以下关系: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期望影响满意度,高的期望值会使满意度下降;私营企业主对参与质量的感知与满意度呈正相关关系,即感知越高,满意度越高;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满意度与参与抱怨呈负相关关系,即满意度越低,抱怨就越多;反之,抱怨越多,也表明满意度越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满意度与其政治忠诚呈正相关关系,即满意度越高,私营企业主对政治系统越忠诚。同时,他还补充强调由于多变量因素的存在,在综合因素的作用下,各变量间的关系有时也是十分复杂的,并非是单一的对应关系[17]。

第二,边际效用。边际效用(指消费者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的消费量所引起的总效用的追加(或减少)。而总效用则是消费者在一定时间内消费一定量物品或劳务所获得的满足程度,它是消费一定量物品或劳务所获得的单位的加总。边际效用与总效用的关系,是研究消费的增量(或减量)所引起的总效用单位的变化。而消费量的变化所引起的效用单位的变动,就是边际效用)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运用这一概念可以为研究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热情提供一个很好的解释框架。华正学依据西方经济学的消费需求理论,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边际效用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他认为在实践过程中,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热情并不是随着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加而增长,而是相反地呈现出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所以当有的私营企业主初始得到政治参与机会时积极性高涨,而当组织为其安排的政治参与机会越多,政治安排角色越多,希望他更能够代表非公经济人士利益愿望的时候,反而越不积极甚至消极退缩[18]。

五、现有文献的共识、不足与理论空间

对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进行研究的现有文献基本达成如下研究性共识:一是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动机的认识。研究者基本认为,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动机具有多层性,包括恢复型的补偿性政治参与,参与动机是提升政治地位,以获得心理补偿;功利型的经济性政治参与,参与动机是提高自身社会地位及企业知名度,以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民主型的发展性政治参与,参与动机是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上升。二是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模式的认识。研究者基本认为,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主要有制度性的和非制度性的两种。三是对现存的政治参与体制存在诸多问题的认识。研究者基本认为,现存的政治参与体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通过一系列改革来解决。然而,现有研究还存在不足,这些不足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提供了理论空间。

(一)现有文献的不足

毋庸置疑,现有的理论成果为进一步研究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些分析框架和有益的启示,但也存在以下的不足。

第一,研究成果没有把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问题放到宏观的政治社会背景中去,即运用政治参与理论时,并没有把政治参与的约束变量考虑进去。事实上,在中国语境下,摒除宏观的社会政治结构分析,简单套用西方经典理论往往出现解释乏力的现象。

第二,由于忽略了宏观社会政治背景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重大影响,许多研究的理论分析和理论建构主要基于理论层面的逻辑推演,尽管也掌握着大量的问卷调查和访谈材料,但是这些材料很大部分是基于理论需要、囿于分析框架剪裁后的产物,真实世界中丰富多彩的事实实际上被屏蔽了,所带来的结果是研究得出的结论尽管符合经典理论,但是往往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第三,通观我国学术界对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问题的研究成果,我们不难发现,从历史学的角度进行的历史分析视角和比较分析视角的研究还显得十分缺乏。

(二)理论空间

一般地,理论是实践主体对实践客体的认识,当我们应用理论剖析具体问题时,如果理论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这样的理论便存在理论空间。就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而言,笔者认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理论空间至少有二:第一,可以把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问题放到宏观的政治社会背景中去,把影响和决定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约束变量纳入到政治参与理论中,从而全面考察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政治生态,并从中找出其固有规律。比如我国的传统文化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影响等。

第二,从历史学的历史和比较的视角研究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发端和发展的,至今已近三十年,进行历史地分析和研究显得十分必要。进一步研究的理论空间至少有二:一是从纵向上,对我国不同历史阶段上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特点的研究;二是从横向上对同一历史时期内不同类型的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的比较研究。不仅如此,三十年来,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发生过怎样的变迁,这种变迁的内在机理是怎样的,导致这些变迁的主体、动力、路径、目标是什么,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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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王河.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05-208.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非公有制经济;认识;政策演变

中图分类号:D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9-0015-03

作者简介:牛月翰(1971-),男,河南商丘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和政策演变经历了从解决待定问题的政策上升为关系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制度、从“补充论”到“重要组成部分论”及“平等发展论”的发展历史过程。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获得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框架的支持,并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彰显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对其认识和政策演变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传统社会主义观念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是根本对立的,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私有制经济成分,建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突破了这种传统观念的束缚,转变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使非公有制经济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对立物,变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实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和政策演变的第一次飞跃。

首先,承认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我党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经济改革开始启动、乡镇企业的兴起和千万知青大返城后的就业问题,是当时允许个体经济发展的一个直接原因;另一个原因就是由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生产力落后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在这两大因素的推动下,城乡个体经济迅速发展壮大起来。

1979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了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各地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闲散劳动力可以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的报告。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第一个关于允许个体经济发展的报告,是在改革与建设的新时期对个体经济的最早认可,也是我党重新认识个体经济的起点,为个体经济发展开了绿灯。随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1]这就改变了党对个体经济原有的看法,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对促进城乡个体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党对个体经济的认识也不断深化。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国营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2]这是在公开发表的中央文件中首次出现“必要补充”的提法。在次年9月的十二大上,党的报告进一步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3]1982年宪法对个体经济的法律地位予以肯定,明确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4]762这是国家根本大法第一次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保障了其发展的合法性。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们要迅速发展各项生产建设事业,较快实现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富裕幸福,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5]1985年8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指出:“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6]138以党的十二大和新《宪法》的通过为标志,关于发展个体经济的方针已基本形成,个体经济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时期。

其次,对个体工商大户采取宽容态度,保护了私营经济的萌芽。随着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的城乡个体经营者,开始雇佣劳动力,并且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雇工人数也不断增加。当时理论界有人认为雇工8人以上就产生剥削了,担心私营经济发展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动摇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提出限制这些企业的发展,并在理论界引发了争论。

对于在实际中出现的个体工商大户即私营企业日渐增多的情况,1982年,党中央在邓小平的建议下对私营经济采取“看一看、等一等”的方针,不限制他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对私营企业“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定》进一步指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竞争,而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4]1180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多种经济成分”。1987年1月,党中央在《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指出:“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数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7]这些观点保护了私营经济的萌芽。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13篇

做一个称职的秘书长

**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秘书长***

我自****年**月担任**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秘书长以来,在转变观念,端正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秘书长职责的基础上,想会员之所想,急会员之所急,谋会员之所求,帮会员之所需,解会员之所忧。努力做到权为会员所用、情为会员所系、利为会员所谋。全心全意地为会员服务,受到了广大会员的一致赞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把为会员服务当作第一要务

个私协秘书长作为协会组织日常事务的主持者,必须首先提高思想认识水平,科学定位,找准位置,把为会员服务当作第一要务,切实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我们知道,个私协会的基本职能可以归纳为10个字,就是“服务、自律、教育、维权、发展”。这些基本职能,是有机结合、密不可分的。服务职能是个私协组织最基本的职能,其它职能必须寓于服务职能之中,与服务职能密切结合起来。也就是说,为会员服务是个私协工作的根本和基础,是个私协会的立会之本,是个私协工作的第一要务,个私协的中心工作必须定位在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上。

为会员服务就是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保障会员企业正常运行,促进会员企业快速发展。其结果必然是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服务立会,坚持以服务工作为基础,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要想会员之所想,急会员之所急,谋会员之所求,帮会员之所需,解会员之所忧,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层次、改进服务作风,扎扎实实地解决好影响会员生活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会员。同时,通过强化服务工作,提高广大会员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服务工作应该摆在协会工作的首位。为会员企业服务是协会工作的根本宗旨。为会员服好务,才能有所作为,有所地位,不为会员服务,协会就没有作用,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就不会有凝聚力,也不会有生命力。会员服务工作做好了,会员就觉得协会有用,靠得住,心甘情愿依附你。让广大会员深切的感受到个私协会是他们自己的家,才能不断增强个私协会的凝聚力、吸引力和向心力。

多年来,我们一直把想会员之想,急会员之急,谋会员之求,帮会员之需,解会员之忧,全心全意为广大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作为个私协会工作的出发点,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我们把个私协服务工作的着重点主要放在会员生产经营管理中普遍存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上。在抓好教育培训、法律服务、信息咨询等日常服务工作的同时,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拓展服务领域,在商贸洽谈、产品展销、对外交流、出国考察、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融通资金、企业信用评级、实施商标战略等方面为会员提供更加广阔的帮助和支持。同时还积极参与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及与会员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帮助会员企业进行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创新。同时还在生活等方面为会员提供服务,如春节送温暖、夏天送清凉、慰问捐助在经营上和生活上遇到特殊困难的会员及文艺娱乐、体育比赛等活动,使广大会员体会到“家”的温暖,组织的关心,切实增强了个私协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要当一个称职、合格、会员拥护的秘书长,必须不断增强为会员的意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首先要牢记:党和人民赋予了我们一定的职权,就是要我们为会员服好务,要有所建树,有所作为,有所创新。而不能把个人和部门的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追求个人和部门的的利益至上。要心忧会员疾苦,心系会员生活,时时讲奉献,处处讲给予,以积极服务、无私奉献作为人生信条,以服务好坏、奉献多少来衡量人生价值,要在职一任,造福一方,以谋求会员利益为出发点,以推动会员企业发展为着力点,以创立个私协事业为人生支撑点,全身心投入个私协工作,寻求个私协工作的全面的发展。要把会员当成自己的衣食父母,把职权用在维护会员利益上,落实在为会员排忧解难的实际行动中。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会员企业调查研究,面对面地征求会员的意见,倾听他们的呼声,集思广益,干事创业,谋求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广大会员的拥护和认可。才能成为一个称职、合格的,深受广大会员拥护和爱戴的个私协秘书长。

二、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全心全意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要立足发展,满腔热情地为会员企业做好事、办实事。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服务观,注重从会员企业最关心的、反映最迫切的事情抓起,扎扎实实地为会员企业服好务。要将服务发展大局与服务会员企业有机结合起来,把推进会员企业发展与融入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结合起来,引导会员企业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新的业绩。近几年来,我们主要搞了两个方面的服务工作:

一是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如管理咨询服务。主要以企业高层及专业经营管理人员为对象,以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管理、企业重组、资本运营、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通过宣传、解答及国内外考察交流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不断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意识及管理水平;教育培训服务。主要是组织好对各行各业会员的教育与培训,对会员企业进行政策、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三个文明建设的教育。我们还积极开展了“人才培训工程”。主动与有关大专院校合作,经常举办高级培训班,对会员企业进行专业培训;调查研究服务。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为企业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提供有效的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抓住会员企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指导和为政府宏观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做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引导工作;同时增强了参与意识,积极介入经济领域的活动,为会员企业发展创造具体的机会和条件;信息咨询服务。不断加大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便捷的信息载体,疏通信息传递渠道,构建四通八达的信息网络,做好信息服务;积极加强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为会员提供周到方便的政策法规、国内外行业经济形势与动态分析、对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改进意见等与会员企业发展相关的咨询服务。除此之外,我们还积极开展了其他各类服务项目,如人才交流服务、企业形象宣传、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行政事务、产品技术展销交流及对外交流服务等活动,服务领域不断得到拓展、服务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服务形式不断得到创新,服务内容不断得到增加,有效的适应了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需要。总之,只要企业需要的,个私协会都可以去做,都应该去做。会员需要我们提供什么服务,我们就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提供什么服务。

二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个私协组织作为个体私营企业自己的组织和“娘家”,在维护和代表个体私营企业的利益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个私协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好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个体私营企业安居乐业和长足发展。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切实加强了个私协法律维权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了法律维权投诉服务网络,依法维护了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个私协组织积极搞好法律服务工作,帮助会员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规政策信息。我们还主动联系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学界、律师界知名人士,以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为会员企业提出的涉法问题提供咨询。当会员企业的人身、财产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积极协助会员企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促进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案件,有关部门未能及时依法受理或诉讼受阻的,依法启动法律程序,指导或会员企业进行诉讼;对严重侵害会员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或久拖不决的突出问题,适时介入,协助有关方面调查核实,促使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

三、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做称职合格秘书长

要做好个私协工作,搞好会员服务,协会工作人员,特别是协会的秘书长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水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能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强学习,学习政治、学习经济、学习管理、学习WTO知识、学习计算机技术等一切能够为会员服务的相关知识和技术,真正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本领。

我自担任**市个私协秘书长以来,始终注重学习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类知识,对会员企业进行深入有效的指导,帮助他们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企业形象策划、企业改制和集团改造方案等,帮助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自己的企业,发展自己的企业,有力的促进了会员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学习、充实、提高自己,高效优质为会员服务。为了全面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2000年,我自费参加了北京大学EMBA研究生课程班的学习,还于1999年5月,2001年3月,2004年5月多次参加了中共中央党校“第一届邓小平理论与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高级研修班”和“第全国非公有制经济理论与实务高级培训班”的学习。2001年11月参加了**省经贸委举办的“**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班”,2002年3月参加了中共**省委党校“全省民营企业家高级培训班”。深入、系统地学习、研究了企业管理、经济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国内外经济法、国际贸易、WTO知识、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战略发展、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金融证券、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学科知识。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了工商经济经济师和企业法律顾问两个中级技术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通过学习,建立了企业管理新观念,提高了现代企业管理水平,造就了为企业服务的本领和能力。

(二)利用所学知识,热情为企业服务。1998年5月,受发起设立企业的委托,我帮助筹建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建立后,为了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主持制定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CIS总策划书》,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识别系统、行为规范以及公司的形象传播等进行了全面设计,为公司的规范化运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1年5月,我受*****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负责拟定了组建“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的方案,在对国内外企业集团机制、组织制度、管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大胆借用国内外企业集团建设的成功经验,在企业集团组织建设上大胆突破,敢于创新,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建立起以产权为纽带的企业集团体制,有效的促进了“*****置业发展集团”的规范化建设和健康发展。我还在承担设计*****置业发展集团组建方案的基础上,对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架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建立集团公司会计核算规范体系、投融资及资金管理体系、资产管理体系、成本费用控制体系、营销控制体系、预算管理体系、管理控制体系、业绩评介体系、激励约束体系和内部审计体系十大管理和控制体系。有效解决了企业管理、控制与发展的关系。受到业内人士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三)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探讨经济理论和企业管理理论。我在担任**市个私协秘书长期间,对企业管理、经济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国内外经济法、国际贸易、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战略及形象策划、市场营销、金融证券、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学科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写出了一批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操作性较强的理论文章和调查研究报告。十余年来,共在国家、省、市级各类报刊发表经济理论文章150多篇。本人撰写的《商标战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浅议国外反倾销及我国出口策略》、《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之思考》、《浅议成长性企业的管理变革与创新》等文章,相继刊登在国家工商局主办的《工商调研》、省工商局主办的《**工商行政管理》、省个私协主办的《个体私营经济导刊》等报刊上。1998年2月,我撰写的《关于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调查》获1997年**省党委政研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1999年7月,撰写的《略论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一文在十三省、市、自治区法学会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并被评为优秀论文。还有多篇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经济管理、企业管理、行业协会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文章,被国家、省、市级报刊刊发,并多次入选编印成书。我还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撰写了《事业单位改革新阶段,行业协会发展新趋势》的理论文章,深入探讨了个私协组织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新思路、新对策。这些理论研究文章对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受到了有关领导、社会各界,特别是会员的好评。通过科学的理论研究、分析与探索,促进了企业发展、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促进了个体私营企业的健康、科学、协调、持续、快速发展。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14篇

做一个称职的秘书长

__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秘书长__*我自____年__月担任__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秘书长以来,在转变观念,端正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秘书长职责的基础上,想会员之所想,急会员之所急,谋会员之所求,帮会员之所需,解会员之所忧。努力做到权为会员所用、情为会员所系、利为会员所谋。全心全意地为会员服务,受到了广大会员的一致赞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把为会员服务当作第一要务

个私协秘书长作为协会组织日常事务的主持者,必须首先提高思想认识水平,科学定位,找准位置,把为会员服务当作第一要务,切实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我们知道,个私协会的基本职能可以归纳为10个字,就是“服务、自律、教育、维权、发展”。这些基本职能,是有机结合、密不可分的。服务职能是个私协组织最基本的职能,其它职能必须寓于服务职能之中,与服务职能密切结合起来。也就是说,为会员服务是个私协工作的根本和基础,是个私协会的立会之本,是个私协工作的第一要务,个私协的中心工作必须定位在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上。

为会员服务就是为会员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保障会员企业正常运行,促进会员企业快速发展。其结果必然是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服务立会,坚持以服务工作为基础,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要想会员之所想,急会员之所急,谋会员之所求,帮会员之所需,解会员之所忧,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层次、改进服务作风,扎扎实实地解决好影响会员生活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以实际行动取信于会员。同时,通过强化服务工作,提高广大会员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服务工作应该摆在协会工作的首位。为会员企业服务是协会工作的根本宗旨。为会员服好务,才能有所作为,有所地位,不为会员服务,协会就没有作用,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就不会有凝聚力,也不会有生命力。会员服务工作做好了,会员就觉得协会有用,靠得住,心甘情愿依附你。让广大会员深切的感受到个私协会是他们自己的家,才能不断增强个私协会的凝聚力、吸引力和向心力。

多年来,我们一直把想会员之想,急会员之急,谋会员之求,帮会员之需,解会员之忧,全心全意为广大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作为个私协会工作的出发点,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我们把个私协服务工作的着重点主要放在会员生产经营管理中普遍存在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上。在抓好教育培训、法律服务、信息咨询等日常服务工作的同时,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拓展服务领域,在商贸洽谈、产品展销、对外交流、出国考察、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融通资金、企业信用评级、实施商标战略等方面为会员提供更加广阔的帮助和支持。同时还积极参与有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及与会员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帮助会员企业进行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创新。同时还在生活等方面为会员提供服务,如春节送温暖、夏天送清凉、慰问捐助在经营上和生活上遇到特殊困难的会员及文艺娱乐、体育比赛等活动,使广大会员体会到“家”的温暖,组织的关心,切实增强了个私协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要当一个称职、合格、会员拥护的秘书长,必须不断增强为会员的意识,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首先要牢记:党和人民赋予了我们一定的职权,就是要我们为会员服好务,要有所建树,有所作为,有所创新。而不能把个人和部门的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追求个人和部门的的利益至上。要心忧会员疾苦,心系会员生活,时时讲奉献,处处讲给予,以积极服务、无私奉献作为人生信条,以服务好坏、奉献多少来衡量人生价值,要在职一任,造福一方,以谋求会员利益为出发点,以推动会员企业发展为着力点,以创立个私协事业为人生支撑点,全身心投入个私协工作,寻求个私协工作的全面的发展。要把会员当成自己的衣食父母,把职权用在维护会员利益上,落实在为会员排忧解难的实际行动中。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会员企业调查研究,面对面地征求会员的意见,倾听他们的呼声,集思广益,干事创业,谋求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广大会员的拥护和认可。才能成为一个称职、合格的,深受广大会员拥护和爱戴的个私协秘书长。

二、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全心全意为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要立足发展,满腔热情地为会员企业做好事、办实事。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服务观,注重从会员企业最关心的、反映最迫切的事情抓起,扎扎实实地为会员企业服好务。要将服务发展大局与服务会员企业有机结合起来,把推进会员企业发展与融入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结合起来,引导会员企业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新的业绩。近几年来,我们主要搞了两个方面的服务工作:

一是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如管理咨询服务。主要以企业高层及专业经营管理人员为对象,以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管理、企业重组、资本运营、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通过宣传、解答及国内外考察交流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不断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意识及管理水平;教育培训服务。主要是组织好对各行各业会员的教育与培训,对会员企业进行政策、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三个文明建设的教育。我们还积极开展了“人才培训工程”。主动与有关大专院校合作,经常举办高级培训班,对会员企业进行专业培训;调查研究服务。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为企业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提供有效的指导。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抓住会员企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指导和为政府宏观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做 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引导工作;同时增强了参与意识,积极介入经济领域的活动,为会员企业发展创造具体的机会和条件;信息咨询服务。不断加大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便捷的信息载体,疏通信息传递渠道,构建四通八达的信息网络,做好信息服务;积极加强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为会员提供周到方便的政策法规、国内外行业经济形势与动态分析、对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改进意见等与会员企业发展相关的咨询服务。除此之外,我们还积极开展了其他各类服务项目,如人才交流服务、企业形象宣传、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行政事务、产品技术展销交流及对外交流服务等活动,服务领域不断得到拓展、服务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服务形式不断得到创新,服务内容不断得到增加,有效的适应了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的需要。总之,只要企业需要的,个私协会都可以去做,都应该去做。会员需要我们提供什么服务,我们就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提供什么服务。

二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个私协组织作为个体私营企业自己的组织和“娘家”,在维护和代表个体私营企业的利益方面有着先天的优势。个私协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好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个体私营企业安居乐业和长足发展。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切实加强了个私协法律维权服务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了法律维权投诉服务网络,依法维护了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个私协组织积极搞好法律服务工作,帮助会员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规政策信息。我们还主动联系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学界、律师界知名人士,以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为会员企业提出的涉法问题提供咨询。当会员企业的人身、财产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积极协助会员企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促进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案件,有关部门未能及时依法受理或诉讼受阻的,依法启动法律程序,指导或会员企业进行诉讼;对严重侵害会员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或久拖不决的突出问题,适时介入,协助有关方面调查核实,促使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

三、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做称职合格秘书长

要做好个私协工作,搞好会员服务,协会工作人员,特别是协会的秘书长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水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能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强学习,学习政治、学习经济、学习管理、学习WTO知识、学习计算机技术等一切能够为会员服务的相关知识和技术,真正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本领。

我自担任__市个私协秘书长以来,始终注重学习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类知识,对会员企业进行深入有效的指导,帮助他们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企业形象策划、企业改制和集团改造方案等,帮助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自己的企业,发展自己的企业,有力的促进了会员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学习、充实、提高自己,高效优质为会员服务。为了全面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20__年,我自费参加了北京大学EMBA研究生课程班的学习,还于1999年5月,20__年3月,20__年5月多次参加了中共中央党校“第一届邓小平理论与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高级研修班”和“第全国非公有制经济理论与实务高级培训班”的学习。20__年11月参加了__省经贸委举办的“__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班”,20__年3月参加了中共__省委党校“全省民营企业家高级培训班”。深入、系统地学习、研究了企业管理、经济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国内外经济法、国际贸易、WTO知识、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战略发展、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金融证券、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学科知识。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了工商经济经济师和企业法律顾问两个中级技术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通过学习,建立了企业管理新观念,提高了现代企业管理水平,造就了为企业服务的本领和能力。

(二)利用所学知识,热情为企业服务。1998年5月,受发起设立企业的委托,我帮助筹建了____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建立后,为了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主持制定了《____投资股份有限公司CIS总策划书》,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识别系统、行为规范以及公司的形象传播等进行了全面设计,为公司的规范化运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__年5月,我受____*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负责拟定了组建“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的方案,在对国内外企业集团机制、组织制度、管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大胆借用国内外企业集团建设的成功经验,在企业集团组织建设上大胆突破,敢于创新,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建立起以产权为纽带的企业集团体制,有效的促进了“____*置业发展集团”的规范化建设和健康发展。我还在承担设计____*置业发展集团组建方案的基础上,对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架构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建立集团公司会计核算规范体系、投融资及资金管理体系、资产管理体系、成本费用控制体系、营销控制体系、预算管理体系、管理控制体系、业绩评介体系、激励约束体系和内部审计体系十大管理和控制体系。有效解决了企业管理、控制与发展的关系。受到业内人士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三)理论联系实际,深入研究、探讨经济理论和企业管理理论。我在担任__市个私协秘书长期间,对企业管理、经济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国内外经济法、国际贸易、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战略及形象策划、市场营销、金融证券、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学科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写出了一批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操作性较强的理论文章和调查研究报告。十余年来,共在国家、省、市级各类报刊发表经济理论文章150多篇。本人撰写的《商标战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浅议国外反倾销及我国出口策略》、《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之思考》、《浅议成长性企业的管理变革与创新》等文章,相继刊登在国家工商局主办的《工商调研》、省工商局主办的《__工商行政管理》、省个私协主办的《个体私营经济导刊》等报刊上。1998年2月,我撰写的《关于加快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调查》获1997年__省党委政研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1999年7月,撰写的《略论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一文在十三省、市、自治区法学会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并被评为优秀论文。还有多篇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经济管理、企业管理、行业协会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文章,被国家、省、市级报刊刊发,并多次入选编印成书。我还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撰写了《事业单位改革新阶段,行业协会发展新趋势》的理论文章,深入探讨了个私协组织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新思路、新对策。这些理论研究文章对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受到了有关领导、社会各界,特别是会员的好评。通过科学的理论研究、分析与探索,促进了企业发展、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促进了个体私营企业的健康、科学、协调、持续、快速发展。

私营经济论文范文第15篇

私营经济这个词汇,在1956年以前的共和国话语体系里,曾经出现过两次:一次是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的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另一次是出现在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里,一方面仍旧规定了私营经济的存在,另一方面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总任务,又规定了对其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等政策,并且指出了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之的发展方向。1956年以后的三十几年,私营经济从人们的概念和话语中完全消失了。

“”结束后,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长期被压抑的生产力突然获得了松绑的机遇,私营经济又悄然崛起。相对于国营和集体经济来说,私营经济(准确的表述:那时应该是个体经济)就像是封建社会传统大家庭的“庶出”:从诞生之日起,就被笼罩在政治意识的阴影里,自然要引起一番争论。至于一张“准生证”的取得,则经历漫长的时间。

“盲流”与个体户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土地大包干破茧而出,劳动生产率成倍提高,农村出现了剩余劳动力。劳动力剩余,要自发寻找出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两个农业文件,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得到认可。中央顺乎民意的政策,给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三条出路:一条是进入正在迅速发展的社队集体所有制工业;一条是给承包大户当雇佣劳动力;一条是进城“拾遗补缺”,到城里贩运、出售来自农村的农副产品以及开设饮食服务摊点。

给承包大户当雇工,催生了农村的个体经济;进城“拾遗补缺”,则催生了城镇的个体经济。但是,这些为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用他们辛勤的服务满足城镇居民的生活,却在传统的意识形态下,只获得了一个“盲流”的身份。

在城镇里看到“盲流”身影的同时,城镇里也呼啦啦地出现了一批不被称为“盲流”的闲人:800万回城知青和城镇失业大军。政府的安置毕竟是有限的,为了让他们能自谋生路,政府为他们打开了个体经营的大门。从此,中国又出现了“个体户”这个名词。

“个体户”是在解决个人温饱问题而情急之下产生的。当年,以国人固有的“兴无灭资”的传统意识来看,“个体户”虽然缓解了社会矛盾,但在中央看来,在承认个体经济长期存在的必要性同时,仍然必须明确限制其活动范围和规模。1980年全国劳动就业会议的通知指出,“宪法明确规定,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1981年7月1日,国务院在《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中又进一步规定,“个体经营户必要时可以请一、二个帮手,技术性强的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请两三个,最多不能超过五个学徒。”既承认“个体户”有雇工的必要,但又想防止扩张,用一个只允许“轻微剥削”的“紧箍咒”,把“个体户”限制在小规模、边缘性、个体范围的经济活动中。

不过,形势比人强。随着个体经济的扩大,“最多不能超过五个学徒”的规矩立即被打破,“雇工”这个在中国绝迹多年的、在以往被视为带有剥削色彩词汇的出现,触动了当年意识形态最敏感的神经: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应该有以往被视为带有剥削意味的“雇工”的存在。

讨论中,有人联想到马克思在《资本论》做出过的那个著名论断,“雇工到了八个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剥削。”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九章《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中明确地划分的“小业主”与“资本家”的界线。“七下八上”就成为社会主义正统的政治经济学话语体系。

1983年1月,中央对超出政策规定雇请较多帮工提出“三不”原则:“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

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明确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两年到了,邓小平还是说:“再看看。”

“看”了几年之后,中央1987年“中央5号”文件中,去掉对雇工数量的限制,私营企业的雇工人数才被彻底放开。“三不”原则改成了十六字方针:“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

第一张“准生证”诞生

在关于“雇工”吵吵嚷嚷的争论中,个体经济仍然以不可遏止的速度增加。以任仲夷为首的广东省委,一直在为其获得合法地位而努力。

1982年,华南师大的研究生郑炎潮认为,需要一个新概念来定义和规范超过雇工8人的个体经济,他在毕业论文中用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这个概念。可导师告诉他,关于私营经济那一章必须放弃,不放弃,他的答辩肯定不能过关。踌躇中,郑炎潮将这一章单独寄给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

任仲夷约见了郑炎潮。任仲夷说:现在对个体经济,只能扶持不能压制,但要扶持个体经济,首先就要给个体经济正名。你的论文非常好,为我们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我支持你。而且我们还要围绕着你的这些观点,制定一个政策,给它取个正式的名字,就叫做“私营经济”怎么样?让它发展,让它壮大。

在任仲夷和郑炎潮“坐而论道”的时候,大连的个体户姜维则以自己的行动来争取这样一个合法的身份,尽管他不知道以后会用“私营经济”的这个名称。

1984年,大连个体户姜维开办的“照照看”摄影摊亭扩大成“姜维影书社”,生意兴隆。香港一位商人愿以成本价19.8万元转给姜维一台先进的彩色洗印设备,使姜维摆脱对国营照相馆的依附。可是,《中外合资法》规定,个人不得与外商合资,因为个体户没有法人资格。有人指点说,在大连找不到政策,到北京去找找看吧。姜维到北京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任重、全国政协副主席肖华分别听取了他的汇报。之子胡德平骑着自行车来看他,并将他的报告带走。

1984年11月9日,姜维得到国务院的特例批准,中国光彩实业有限公司就此成立,销声匿迹27年的私营企业重又获得国家承认。第一张私营经济的“准生证”诞生。

戴“红帽子”寻求保护

按照1982年《宪法》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规定,雇工所产生的部分收入是非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即是“剥削剩余价值”。

虽然姜维获得了第一张私营经济的“准生证”,但私营经济的发展在法律上仍然处于没有保障的状态。为此,私营业主采取两种做法来避免惩罚。其一,见好就收。其二,为自己找一顶“红帽子”,将自己的私营企业挂靠在其他所有制单位,或者冒领其他所有制单位执照。有人把这种奇特现状喻为“藏龙卧虎”,即“藏”在合作组织、乡镇企业里,“卧”在个体工商户中。

对此,有的学者曾做过一个统计: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前夕,如果仅按营业执照算,以私营企业名义登记的全国不过只有6家,即温州4家,沈阳2家;如果按各地工商局的统计,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全国有11.5万户,雇工人数为184.7万人。即使这样,也与实际数字相去甚远。有关部门经过实际调查发现,全国28.3万户合作经营组织中,属于私营企业性质的有6万户;以集体名义登记,实为私营性质的企业,也在5万户左右。三类合计,全国私营企业实有22.5万户,雇工总数已经逾360万人。

为自己戴一顶“红帽子”,虽可以避免上述的疑虑和歧视,但私营业主所预料不到的麻烦也接踵而来。“红帽子”是人家的,客观上造成了财产关系模糊不清,私营业主的自身权益更加难以保障。

报载的例子很能说明这一点。河北邯郸市的冯连印办了一个商店,资金、经营权都是冯自己的,可是戴上了街道办事处的“红帽子”,说好属挂靠关系,然而,当他用自己的4.7万元还了贷款后,被法院以诈骗、贪污罪判处死刑。虽然最高院3年后为冯脱罪,但戴上“红帽子”不但没有保平安,却把自己送到了鬼门关。现今看来,这种类似于黑色幽默的事例,让人发笑之后不免有一份心酸。

“私生子”终获承认

1987年10月14日,新华社的一份调查材料进了中南海:素有经商传统的温州,一些私营企业者患“百万恐惧症”,担心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到百万资产之巨会使自己成为“阶级敌人”。于是他们心事重重,不寒而栗。有的怕露富,即便对亲戚朋友,但凡涉及到资产问题,也守口如瓶;有的已在悄悄抽走资金,或找借口压缩生产规模,辞退雇工;有的则将经营所获取的利润不再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用于购置高档奢侈品,建造豪华的住宅,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中共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当即在这份材料上批示:“迫切需要拟订私营企业管理条例,以便有所遵循,而私营企业主也可以放心依法经营。”

1987年10月16日上午,中南海国务院第三会议室,中央第一次讨论关于对私营经济的立法问题。10月2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引人注目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要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1988年2月8日上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关于私营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政策问题。这次中央高层会议指出,我国的私营企业者同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资本家在性质和作用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不能像对待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企业者。对私营企业要鼓励、引导它们健康发展,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以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198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要求根据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的实践,就私营经济和出租土地问题对宪法进行修改。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宪法第11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容。这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私营经济之后,首次在宪法上重新确立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1988年6月,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活动作了法律规范。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出台。这样,私营经济这个“私生子”终于得到了正式承认,结束了它将近十年的遮遮掩掩、躲躲藏藏的历史,正式走向公开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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