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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论文范文

户籍制度论文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户籍法律制度;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一、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

户籍法律制度所应具有的功能和要实现的立法目标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确认主体身份,为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便利。在一个国家,一个人要想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管是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还是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他必须首先成为一个法律主体,享有依法从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确认每一个人的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户籍法律制度便由此产生。我国称之为户籍登记,国外多称之为“民事登记”、“生命登记”或“人事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人口的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认领、收养、失踪等变动情况。各类项目登记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编号、住所地址、家庭成员姓名及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职业、民族、国籍、等,对出生、认领、收养事项,还要分别登记当事人的父母姓名、年龄、职业、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等项。上述内容是每一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可靠依据。比如,出生登记确认了人的出生事实、出生时问和出生地点,这为界定行为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认定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和义务,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区以及认定公民的就业与服兵役年龄、选举与被选举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签发护照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死亡登记确认了人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问和死亡地点,这为处理与死者有关系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法律支持;迁移登记确认了居民的常住地,为认定公民参加选举和依法纳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确认了行为人的婚姻事实,为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看出,户籍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它只是对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相应的记录,为行为人各项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提供人口信息,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无论是进行行政管理还是经济管理,都必须统筹考虑国家的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人口情况这一重要因素。户籍法律制度除了为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提供便利外,还为政府各个部门和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活动提供准确的人口信息,使其对所辖区域的人口数量和构成情况了如指掌,进而进行科学的管理决策,以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经济的目的。例如,建设部门要制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文教部门要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社会保障部门要确认服务对象,公安部门要及时了解侦查对象身份,统计部门要人口迁移信息等,这些都离不开相应人口信息的支持。另外,户籍法律制度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一般的个人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对于一个公司而言,要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就必须对有关地域的人口情况作重点考虑;它在招聘公司员工的时候,要想对应聘人员的情况有所了解,户籍登记信息就成为很重要的一个选择。而对于普通个人来说,在与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需要了解对方的必要情况,那么具有公信力的户籍登记信息就成为获取相关信息的有效途径。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确认公民身份,为公民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便利和为政府与社会各界提供人口信息服务,是户籍法律制度的功能和立法目标所在,是户籍法律制度本身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价值,它是一个对主体各项权利的实现和对主体进行必要管理的一个必要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它的本质应该是中性的,而不应该是一种限制主体行为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国户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我国户籍法律制度的简要分析。在我国,户籍法律制度是政府对所辖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的依据是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户籍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把人口划分成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主要户口类型,并据以实行相应的社会福利待遇。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此,与其他国家的户籍法律制度相比有很多极具特色的内容。第一,在功能和立法目标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承载了多重功能,具有多重立法目标。即,既要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又要控制人口流动、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为利益和资源的分配提供依据;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只有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的功能和立法目标。第二,在指导思想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以“控制”为指导“;而非以“服务”为指导。第三,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而且成为直接进行权利和义务配置的法律制度,对每一个现实的行为主体的利益产生了直接的作用;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由于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具有中立性,则不会对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作用。

(二)我国户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户籍法律制度所具有的问题日益凸显,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国过去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已经不能符合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方面,这一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相结合,过多地承载了原本不应该由它担负的功能,使户籍法律制度本应该是一个不直接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挥直接调整作用的技术性法律,成为了一个确定人的身份,进而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进行调整,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直接进行配置的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使得根据现行户籍法律制度所获取的人口信息存在失真问题,这样就使其很难为政府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进而使得户籍法律制度本来应该具有的功能,受到了严重的削弱。

2.户籍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由于对户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存在问题,因此,在指导整个户籍法律制度构建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上也自然会产生问题。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是以“控制”为指导思想,以“城镇化”为价值取向的,这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今天,这一制度的局限性也进一步暴露了出来。在我国,公民的平等身份和迁徙自由还没有完全实现,并且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其他更多的问题,这些都阻碍了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

3.户籍法律制度具体制度的构建。从“法治”的视野对户籍法律制度进行审视,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在具体的制度层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主要、最突出的就是没有依法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和迁徙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从而使户籍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发生了异化。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

(一)对户籍法律制度进行准确定位。发挥户籍法律制度的应有作用,首先就要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户籍法律制度改革应该从还原其本来面目着手进行,要把强加在其身上的多余功能剥离出来,对其本应具有的功能进行强化,使其真正成为便利行为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

(二)树立科学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实践证明,在不同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下,立法者会进行不同的制度构建,从而会对每一个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产生迥然不同的结果。因此,在探讨如何构建我国新形势下的户籍法律制度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有关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的问题,这是我们构建整个户籍法律制度的先决性问题,会对整个制度构建和现实结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新形势下的户籍法律制度应该以“服务”作为指导思想,将“实现公民的平等权和公民的迁徙自由”作为改革的价值取向,以“服务”和“实现平等和自由迁徙”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来构建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

(三)构建适应新形势的户籍法律制度

实现户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发挥它的功能,更为关键的是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只有通过详尽而完备的法律规定来为行为主体的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提供切实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才能实现户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

1.修改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自由迁徙。公民可以自由迁徙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我国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可以自由迁徙,而实际上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应该尽快在宪法中将公民的迁徙自由予以明确规定,从而为公民实现迁徙自由提供根本法的制度保障。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刚性户籍制度的软化是大势所趋。本文首先界定了狭义和广义的户籍制度,并从狭义的角度简单回顾了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然后,根据定义提出两种户籍制度改革方略:一元制和二元制,分别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三个价值取向出发,分析两种方略的优势、劣势。最后,引进渐进决策模型,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出发,具体探讨了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

引言

现象一:据《南方周末》报道,1999年年初,河南、山东四位打工妹去深圳打工,被挤死在105次列车上。幸存者回忆车上的情形,“像被压扁的带鱼”。权威专家估计,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达到了1亿。国家统计局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表明,我国人户分离已达7073万人。

现象二:1999年高校毕业生的留京名额严格控制在15%以内。外企的进京名额异常有限,绝大多数在京外企只好招收北京生源。有人惊呼:“北京是北京市的首都”。据有关报道,到1994年上半年,全国约有17个省共300多万人购买了城市户口,此项收入高达250亿!这还不包括那些未登记在案的以及黑箱操作的部分。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主要职能,它直接关系到政治经济生活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户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全面发展的需要,其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出现了诸如本文开始列举的种种怪现象。有人甚至认为,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在社会生活里的最集中表现,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座堡垒。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越来越多的人达成共识:户籍制度已经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

系统研究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牵涉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口学等诸多学科领域。本文试图从多学科的角度,对户籍制度改革方略进行综合探讨。

本文的结构大体如下:

第一部分:界定了狭义和广义的户籍制度,并从狭义的角度简单回顾了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

第二部分:根据定义提出两种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分别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三个价值取向出发,分析两种方略的优势、劣势。

第三部分:引进渐进决策模型,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出发,阐述了两种方略的渐进模式,具体探讨了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局部改革

当今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

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1958年)、发展(1958年―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个阶段,其间颁布的主要法规、制度简列如下: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5年6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稍后,公安部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的意见》中,具体规定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这些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条款,作了实质性的变动。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16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须申领居民身份证,为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

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以解决要求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过多与全国统一的计划进城指标过少之间的矛盾。

80年代开始,“农转非”政策发生变化。“农转非”对象逐渐扩大,控制指标有所调整,控制办法得到改变。

1986年,安徽滁州市天水县秦栏镇实行“绿卡户籍制”。1992年,浙江温州推行“绿卡制”。1993年,上海推行“蓝印户口制”。1995年,广东深圳施行“蓝印户口制”。以此为代表,部分地区实行投资入户、购房入户或蓝印户口等政策,以吸引人才和资金。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志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经过以上演变的户籍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具体的社会功能,但其基本的社会功能概括起来主要有四项: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治安;控制城镇人口的机械增长;户籍部门掌握着准确的户口资料。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逐步确立,相对户籍制度的功能而言,户籍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等级身份效应;死水效应;怪圈效应;马太效应(请参阅二元制改革方略弊端)。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户籍制度改革方略

不少地区和部门以及一部分学者均提出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笔者认为,尽管这些改革方案林林总总,千差万别,但从理性分类的角度看,其改革方略不外乎两种:一元制和二元制。所谓一元制是指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两种户口类型,实行全国城乡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切断社会待遇与户籍之间的联系,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所谓二元制,是指保留两类户口,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通过设置高低不等的门槛条件(经济、人口素质等)来控制农村人口的流向、流量和流速。这样划分的依据,表面上是户口种类的多少,实质上是隐藏在不同种类户口内部的利益差别。从上文对户籍制度的定义可知,一元制改革方略与广义的户籍制度相对应,二元制改革方略与狭义的户籍制度相对应。因此,本文第一部分所叙述的狭义户籍制度的局部改革,无论是自理口粮户口,还是有效城镇户口;无论是小城镇改革,还是投资落户、购房落户、蓝印户口,都属于二元制改革方略的范畴。有些地区实行的蓝印户口,表面上是独立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第三类,但其利益较接近于非农业户口,根本还是要保留户籍制度所引起的利益差别,因而只不过是二元制的一种变形。

在当今中国的现实条件下,两种改革方略哪个更可取呢?下面,笔者从户籍制度需要兼顾的公民权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这三个价值取向逐一对两种改革方略进行分析。

首先,从公民权益的维度来看,一元制优于二元制。

1.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国际人权两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国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此公约第二条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意即缔约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不是“渐进性”的,而是“即刻性”的。但是,我国目前的宪法并没有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款。1949年第一次全国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写有公民享有迁徙自由的条款。1975年通过的《宪法》以及后来历次修改的《宪法》取消了这一条款,这是户籍制度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体现。尽管这种安排避免了户籍制度与宪法之间的冲突,但在我国已正式签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情况下,继续维持现状既有损于宪法的权威,在法理上也是一种欠缺。为了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我国政府当然会有所行动。一元制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其特点之一就是实行迁徙自由,它要由人口流动来决定户口迁移,而不是由户口迁移决定人口流动。相对于传统的户籍制度而言,二元制在自由迁徙方面有一定的进步,但它只能使一小部分有经济基础、素质基础的优势群体获益,对于广大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来说,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迁徙仍有漫长的路程要走。

2.社会主义社会追求人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但是,二元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传统户籍制度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两类户口的划分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二元户籍制与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福利、社会保障、甚至部分商品的供应等一系列的待遇具有制度化的联系。在这种利益分配的差距上,一方面,非农业户口明显优于农业户口。据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保守估计,城镇每安排一个人的就业和生活需花费3―4万元,2亿多人就需要6万多亿元。另一方面,在两类户口的内部,仍有不同的等级,比如非农业户口内部就有大城市户口、中等城市户口、小城市户口、城镇户口等区别。不同级别的户口享有不同的待遇,有的甚至差别很大。

二是两类户口在一定程度上衍生出具有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二元户籍制在利益分配上的城市偏向,造成了不同等级的利益金字塔,也随之造成了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金字塔。长期以来,城里人歧视农村人,北京人、上海人排斥外地人,都不能不说是二元户籍制的流弊之一。

三是在金字塔的等级结构中,户口自下而上的垂直迁移非常困难。而户口又具有世袭性,一定终身,世代相传。每个人的社会身份、所受待遇从投胎开始就已基本确定,除了招工、招干、升学等几条有限的途径外,再无例外。这种起点的不平等,势必引起结果的不平等。

四是投资、购房落户等条件过于苛刻,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户口的商品化。这些附加的人口迁移的门槛条件,表面上不同于直接买卖户口,实质上却没有什么差别,反而使户口买卖合法化、公开化。户口具有商品价值不但有损于户籍管理的严肃性,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这是因为:农民已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交纳了巨额的建城费,让他们重交不公平;现有市民入城时并未交建城费,让以后进城者交费不合理。

与二元制不同,一元制则实现了户口面前人人平等。人们获取利益的大小,不再取决于户口的等级,而是取决于个人的努力。

其次,从经济发展的维度来看,一元制同样优于二元制。

1.一切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都是人造成的,最基本的生产力是人,最重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劳动力素质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决定作用。而如果在户籍改革中奉行二元制方略则非常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流动。

第一,从人才的培养上看。二元制下的人口迁移受到限制,绝大多数农村人口被束缚在土地上,“画地为牢”,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愚昧、迷信、落后、保守的思想意识在封闭的农村得以蔓延,城市文明很少能辐射到农村,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远远高于城市,农村人口素质无法提高。同时,在缺少竞争的城市,城市人口也易养成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的观念,不利于于其素质的提高。

第二,从人才的流动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条件。社会学的研究证明,社会流动的速度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快慢。发达国家的人口年迁移率,一般均在10%以上,美国更高达25%左右。而我国人口年迁移率只在0.5%―3%之间。可见,二元制在迁移条件上设置的重重障碍,已经严重制约了人才的有效配置,尤其对农村的优秀人才来说,要想脱颖而出难度是很大的。

2.经济发展与城市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银行的报告《城镇化: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前景》中曾指出,人均收入与一个国家城镇人口与总人口的比重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而传统的户籍制度由于限制人口的流动,导致城市人口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人口的自然增长,较少依赖于人口的机械增长,大大减缓了我国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固然要走自己的城市化道路,不能盲目发展,但户籍制度不解禁,必然减缓正常的发展步伐。请见下表:

人口城镇化的国际比较

1950年1960年1970年1980年1990年2000年

中国美国日本印度东欧亚洲拉美11%64%50%17%39%17%42%19%70%63%18%48%22%50%17%74%71%20%56%23%57%20%74%76%23%63%27%65%26%75%77%26%68%32%71%35%78%78%29%73%38%77%

(资料来源:联合国《世界城市化展望》1994年)

从上表可见,从国与国的横向对比中,我国城镇化滞后的现象相当明显。尽管国情有别,但城镇化发展水平之低已经达到反常规的程度。例如,1990年,我国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只有26%,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亚洲的平均水平。预计到200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35%,增幅较大,但仍然低于亚洲的平均水平。在两种改革方略中,二元制仅仅对一小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网开一面,本质上还是没有动摇传统的户籍制度,城镇化进程也不会因此而有较大的提高。由于城镇化的滞后,城镇的聚集效益和规模效益大量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

3.二元制一方面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这是因为:

其一,二元户籍制的城市偏向,削弱了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和再生产能力。据统计,1959―1978年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项就“掠夺性”地转移农业积累407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1.3%。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继续为工业输血,1991―1997年农村就有20873亿元通过财政、金融和“剪刀差”流向城市。

其二,二元户籍制使9亿农民依附于有限的土地上,农业的规模经营难以实现,集约化程度很低,农业的边际生产力低下。作为原因之一,造成了“世界40%的农民仅仅养活了世界7%的非农民”的怪现象。

4.二元制设置的户口迁移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状态。沿海开放城市等发达地区采取这类政策,吸引了更多的人才和资金,使“孔雀越发东南飞”,而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缺乏人才和资金的情况则将更趋严重,从而加剧了两极分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构成危害。

最后,从社会稳定的维度来看,二元制则优于一元制。

1.二元制有利于抑制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传统户籍制的长期实行,已经形成了一种心理定势:两类户口的分离与差异是天经地义的。一元制完全取消了利益分配的差距,既得利益群体――市民必然一时无法理解,从而产生不稳定因素。而二元制则基本上不改变现有的利益格局,避免了社会的剧烈动荡。

2.二元制尤其有利于维护城市的稳定。发展经济学的著名理论――达托罗人口流动模型(TheTodaroMigrationModel)指出,促进人口流动的基本力量,是比较利益与成本的理性经济考虑。预期的城乡工资差异,使人们作出移入城市的决策。这种预期因素包括:工资水平与就业概率。我国户籍制度的城市偏向,造成城乡之间的经济势差与社会势差巨大。据统计,1984年以后,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连续十年超过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1984―1994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差从1.7:1扩大到2.6:1。1995年,1996年虽分别下降为2.5:1,2.3:1,但差距仍然巨大。城乡之间除了货币差异之外,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非货币差异。根据达托罗人口流动模型可知,城市对农民的吸引力是巨大的。按照一元制,不对人口流动进行有序化引导,势必造成大量人口涌入城市,使城市中出现就业困难、环境污染、住房紧张、交通拥挤、公用基础设施不足、犯罪增加等现象。例如,尽管80年代乡镇企业已经吸纳了近1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长期阻碍,我国农村仍滞留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1997年底达到1.4亿。而城市失业问题也愈发严重,1997年底城镇累计下岗职工达到2000万,占国有与城镇集体职工总数的20%。在这种严峻的条件下,按照一元制方略放开人口流动,必然给城市带来沉重的就业压力。再拿犯罪来说,北京近年来,外来人口刑事犯罪的比例直线上升,1990年为22.5%,1993年则高达43.6%。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户籍制度使大量流动人口无法溶入到所在城市的管理体制中,使体制外生存的流动人口犯罪成本与收益具有极大的不对称性,这是流动人口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巨大隐患的重要原因。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大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更大,引力也更大。这一点已被现实所证明。北京、上海的日流动人口已超过300万,不少大城市也在100万以上。而大城市的“过度城市化”已相当严重,城市病已相当突出。若不对人口流动方向加以控制,大量流动人口将集中流向大城市,城市病会愈发严重。

当然,二元制的稳定作用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二元制也存在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正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二元制加剧了两极分化,两极分化达到一定限度时,将危及社会稳定。此外,二元制也不利于农村的稳定。1亿多的剩余人口流向城市纵然会给城市带来不可估量的灾难,但同样的,若使其滞留在农村,无法安置,也会带来难题,必将危及农村的发展。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上,一元制和二元制各有各的优势、劣势。那么在中国当前的条件下,如何确定三种价值取向之间的权数?在难以兼顾的情况下,哪种价值取向应该放在首要位置?

三、户籍制度改革方略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要以社会稳定为主导价值取向,户籍制度改革要采用渐进的方式。下面引进渐进决策模型。

最早提出渐进决策模型的是美国经济学家、政治学家查尔斯?E?林德布洛姆,渐进决策模型是对理性优化模型的批判,它把公共政策看作是对以往政策的不断修正。它有以下一些内涵:

1.渐进模型要求决策者必须保留对以往政策的承诺。

2.决策者不必过多的分析与评估新的备选方案,只着意于现存政策的修改和补充。

3.渐进决策主义着意于目标与备选方案之间的相互调适,使问题较易处理,而并不关心基础的变革。

4.渐进主义在面对同一社会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时,只着意减少现行政策的缺陷,不注重目标的重新改进,也不注重手段和方案的重新选择。

决策者采用渐进模型的原因如下:

1.决策者没有时间、情报(intelligence)或资金去调查所有的备选方案。

2.由于新政策结果的不确定性,决策者接受了原来政策的合法化。

3.对现存政策已经进行了巨大的投资(沉淀成本),如资金投入、组织结构、心理定势、行政实践等。

4.政治上的权宜考虑。

5.决策者自身的特点。决策者很少寻找“最好的方案”(onebestway),当他们发现“有效的方案”(awaythatwillwork)时,他们就结束了寻找。

6.在缺少公认的社会目标和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的时候,多元社会中的决策者不会进行针对特定目标的政策变革。

可见,渐进决策模型认为,现实政策的制定对既有政策具有路径依赖。这一模型把稳定作为追求的目标,以量变为主,注重修修补补,而不是动大手术。

社会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中国的改革基本上采用了渐进的方式,要“摸着石头过河”。作为系统改革的一部分,特别是其中关涉面宽、影响大、敏感性强的一部分,在相同原因以及其他一些特有原因的作用之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同样需要选择渐进的方式。户籍制度改革直接涉及城乡两大社会体系,是较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改革更深层的改革,关系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户籍制度改革更应以社会稳定为价值取向。中国有12亿人口,相当于全球所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人口大国如果靠自发调节,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人口问题。”仅此一点就决定了采用渐进模式,是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选择。

一元制与二元制的划分只是一种理性的分类,具体的方略选择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地区,在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也可以考虑两种方略的不同组合。正确的户籍制度渐进模式选择,既不是简单、绝对的二元,也不是一元,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总的呈渐进,局部、个别可以快一些,多数慢一些。不过,由于二元制改革方略是相对于狭义户籍制度而言的,缺乏与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沟通,因而本身具有局限性。当二元制改革方略施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势必需要突破其本身的局限,向一元户口制过渡。因此,一元户籍制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

二元制改革方略的主要做法是:在坚持传统的二元户籍的前提下,采取“严格控制大城市,适当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迁移政策。一方面,逐步降低人口迁移的门槛条件,促进人才的适量、合理的流动,把户籍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减到最小。另一方面,加强小城镇改革,让5万多个小城镇向农民打开门户,积极发展小城镇,然后再逐步开放中等城市、大城市,呈阶梯状向前逐步推进。目前中国户籍制度本身的各种改革,都属于这一方略的范围。

一元制改革方略主要做法是:首先要逐步淡化城市偏向,逐步取消城乡之间利益分配的差距,先改内容后改形式,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为基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为主要证件的户口管理办法。户口簿具有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效力。身份证是16周岁以上公民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是16周岁以下公民的身份证明。把以户管理为重点,转向以人管理为重点,最终实现开放、动态的户籍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早已进行。定量商品粮供应制度已基本取消,双向选择的劳动就业制度已基本建立,医疗保健制度改革也已起步,住房制度改革刚刚开始,为一元制的推行创造着条件。当然,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户籍制度改革所面对的条件也不同。因此,强求步伐一致,搞“一刀切”,并不可取。要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允许各地实行不同的改革方略。大体来说,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城乡差距不大的地区,可以考虑试行一元制改革方略,其他地区则主要加快推行二元制改革方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二元制户籍制度逐步向一元制户籍制度过渡,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

后语

以上三个部分是笔者对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及其选择的部分思考。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朝鲜、贝宁三国对公民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变严格的户籍管理为宽松的户籍管理是大势所趋。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重大,应以稳定为前提,逐步创造条件,把握时机,循序渐进,从而早日实现兼顾公民权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三种价值趋向的户籍制度。

注释

《我国人户分离已达7000万》,中国信息报,1997.7.30

《冲破“铁篱笆”――关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经济参考报,19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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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水木,《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功能及改革走向》,社会学研究,1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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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刚性户籍制度的软化是大势所趋。本文首先界定了狭义和广义的户籍制度,并从狭义的角度简单回顾了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然后,根据定义提出两种户籍制度改革方略:一元制和二元制,分别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三个价值取向出发,分析两种方略的优势、劣势。最后,引进渐进决策模型,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出发,具体探讨了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

引言

现象一:据《南方周末》报道,1999年年初,河南、山东四位打工妹去深圳打工,被挤死在105次列车上。幸存者回忆车上的情形,“像被压扁的带鱼”。权威专家估计,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达到了1亿。国家统计局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表明,我国人户分离已达7073万人。

现象二:1999年高校毕业生的留京名额严格控制在15%以内。外企的进京名额异常有限,绝大多数在京外企只好招收北京生源。有人惊呼:“北京是北京市的首都”。据有关报道,到1994年上半年,全国约有17个省共300多万人购买了城市户口,此项收入高达250亿!这还不包括那些未登记在案的以及黑箱操作的部分。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主要职能,它直接关系到政治经济生活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户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全面发展的需要,其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出现了诸如本文开始列举的种种怪现象。有人甚至认为,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在社会生活里的最集中表现,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座堡垒。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越来越多的人达成共识:户籍制度已经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

系统研究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牵涉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口学等诸多学科领域。本文试图从多学科的角度,对户籍制度改革方略进行综合探讨。

本文的结构大体如下:

第一部分:界定了狭义和广义的户籍制度,并从狭义的角度简单回顾了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

第二部分:根据定义提出两种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分别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三个价值取向出发,分析两种方略的优势、劣势。

第三部分:引进渐进决策模型,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出发,阐述了两种方略的渐进模式,具体探讨了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局部改革

当今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

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1958年)、发展(1958年―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个阶段,其间颁布的主要法规、制度简列如下: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5年6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稍后,公安部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的意见》中,具体规定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这些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条款,作了实质性的变动。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16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须申领居民身份证,为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

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以解决要求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过多与全国统一的计划进城指标过少之间的矛盾。

80年代开始,“农转非”政策发生变化。“农转非”对象逐渐扩大,控制指标有所调整,控制办法得到改变。

1986年,安徽滁州市天水县秦栏镇实行“绿卡户籍制”。1992年,浙江温州推行“绿卡制”。1993年,上海推行“蓝印户口制”。1995年,广东深圳施行“蓝印户口制”。以此为代表,部分地区实行投资入户、购房入户或蓝印户口等政策,以吸引人才和资金。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志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经过以上演变的户籍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具体的社会功能,但其基本的社会功能概括起来主要有四项: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治安;控制城镇人口的机械增长;户籍部门掌握着准确的户口资料。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逐步确立,相对户籍制度的功能而言,户籍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等级身份效应;死水效应;怪圈效应;马太效应(请参阅二元制改革方略弊端)。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户籍制度改革方略

不少地区和部门以及一部分学者均提出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笔者认为,尽管这些改革方案林林总总,千差万别,但从理性分类的角度看,其改革方略不外乎两种:一元制和二元制。所谓一元制是指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两种户口类型,实行全国城乡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切断社会待遇与户籍之间的联系,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所谓二元制,是指保留两类户口,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通过设置高低不等的门槛条件(经济、人口素质等)来控制农村人口的流向、流量和流速。这样划分的依据,表面上是户口种类的多少,实质上是隐藏在不同种类户口内部的利益差别。从上文对户籍制度的定义可知,一元制改革方略与广义的户籍制度相对应,二元制改革方略与狭义的户籍制度相对应。因此,本文第一部分所叙述的狭义户籍制度的局部改革,无论是自理口粮户口,还是有效城镇户口;无论是小城镇改革,还是投资落户、购房落户、蓝印户口,都属于二元制改革方略的范畴。有些地区实行的蓝印户口,表面上是独立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第三类,但其利益较接近于非农业户口,根本还是要保留户籍制度所引起的利益差别,因而只不过是二元制的一种变形。

在当今中国的现实条件下,两种改革方略哪个更可取呢?下面,笔者从户籍制度需要兼顾的公民权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这三个价值取向逐一对两种改革方略进行分析。

首先,从公民权益的维度来看,一元制优于二元制。

1.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国际人权两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国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此公约第二条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意即缔约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不是“渐进性”的,而是“即刻性”的。但是,我国目前的宪法并没有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款。1949年第一次全国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写有公民享有迁徙自由的条款。1975年通过的《宪法》以及后来历次修改的《宪法》取消了这一条款,这是户籍制度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体现。尽管这种安排避免了户籍制度与宪法之间的冲突,但在我国已正式签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情况下,继续维持现状既有损于宪法的权威,在法理上也是一种欠缺。为了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我国政府当然会有所行动。一元制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其特点之一就是实行迁徙自由,它要由人口流动来决定户口迁移,而不是由户口迁移决定人口流动。相对于传统的户籍制度而言,二元制在自由迁徙方面有一定的进步,但它只能使一小部分有经济基础、素质基础的优势群体获益,对于广大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来说,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迁徙仍有漫长的路程要走。

2.社会主义社会追求人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但是,二元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传统户籍制度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两类户口的划分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二元户籍制与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福利、社会保障、甚至部分商品的供应等一系列的待遇具有制度化的联系。在这种利益分配的差距上,一方面,非农业户口明显优于农业户口。据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保守估计,城镇每安排一个人的就业和生活需花费3―4万元,2亿多人就需要6万多亿元。另一方面,在两类户口的内部,仍有不同的等级,比如非农业户口内部就有大城市户口、中等城市户口、小城市户口、城镇户口等区别。不同级别的户口享有不同的待遇,有的甚至差别很大。

二是两类户口在一定程度上衍生出具有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二元户籍制在利益分配上的城市偏向,造成了不同等级的利益金字塔,也随之造成了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金字塔。长期以来,城里人歧视农村人,北京人、上海人排斥外地人,都不能不说是二元户籍制的流弊之一。

三是在金字塔的等级结构中,户口自下而上的垂直迁移非常困难。而户口又具有世袭性,一定终身,世代相传。每个人的社会身份、所受待遇从投胎开始就已基本确定,除了招工、招干、升学等几条有限的途径外,再无例外。这种起点的不平等,势必引起结果的不平等。

四是投资、购房落户等条件过于苛刻,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户口的商品化。这些附加的人口迁移的门槛条件,表面上不同于直接买卖户口,实质上却没有什么差别,反而使户口买卖合法化、公开化。户口具有商品价值不但有损于户籍管理的严肃性,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这是因为:农民已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交纳了巨额的建城费,让他们重交不公平;现有市民入城时并未交建城费,让以后进城者交费不合理。

与二元制不同,一元制则实现了户口面前人人平等。人们获取利益的大小,不再取决于户口的等级,而是取决于个人的努力。

其次,从经济发展的维度来看,一元制同样优于二元制。

1.一切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都是人造成的,最基本的生产力是人,最重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劳动力素质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决定作用。而如果在户籍改革中奉行二元制方略则非常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流动。

第一,从人才的培养上看。二元制下的人口迁移受到限制,绝大多数农村人口被束缚在土地上,“画地为牢”,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愚昧、迷信、落后、保守的思想意识在封闭的农村得以蔓延,城市文明很少能辐射到农村,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远远高于城市,农村人口素质无法提高。同时,在缺少竞争的城市,城市人口也易养成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的观念,不利于于其素质的提高。

第二,从人才的流动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条件。社会学的研究证明,社会流动的速度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快慢。发达国家的人口年迁移率,一般均在10%以上,美国更高达25%左右。而我国人口年迁移率只在0.5%―3%之间。可见,二元制在迁移条件上设置的重重障碍,已经严重制约了人才的有效配置,尤其对农村的优秀人才来说,要想脱颖而出难度是很大的。

2.经济发展与城市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银行的报告《城镇化: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前景》中曾指出,人均收入与一个国家城镇人口与总人口的比重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而传统的户籍制度由于限制人口的流动,导致城市人口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人口的自然增长,较少依赖于人口的机械增长,大大减缓了我国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固然要走自己的城市化道路,不能盲目发展,但户籍制度不解禁,必然减缓正常的发展步伐。请见下表:

人口城镇化的国际比较

1950年1960年1970年1980年1990年2000年

中国美国日本印度东欧亚洲拉美11%64%50%17%39%17%42%19%70%63%18%48%22%50%17%74%71%20%56%23%57%20%74%76%23%63%27%65%26%75%77%26%68%32%71%35%78%78%29%73%38%77%

(资料来源:联合国《世界城市化展望》1994年)

从上表可见,从国与国的横向对比中,我国城镇化滞后的现象相当明显。尽管国情有别,但城镇化发展水平之低已经达到反常规的程度。例如,1990年,我国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只有26%,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亚洲的平均水平。预计到200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35%,增幅较大,但仍然低于亚洲的平均水平。在两种改革方略中,二元制仅仅对一小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网开一面,本质上还是没有动摇传统的户籍制度,城镇化进程也不会因此而有较大的提高。由于城镇化的滞后,城镇的聚集效益和规模效益大量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

3.二元制一方面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这是因为:

其一,二元户籍制的城市偏向,削弱了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和再生产能力。据统计,1959―1978年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项就“掠夺性”地转移农业积累407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1.3%。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继续为工业输血,1991―1997年农村就有20873亿元通过财政、金融和“剪刀差”流向城市。

其二,二元户籍制使9亿农民依附于有限的土地上,农业的规模经营难以实现,集约化程度很低,农业的边际生产力低下。作为原因之一,造成了“世界40%的农民仅仅养活了世界7%的非农民”的怪现象。

4.二元制设置的户口迁移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状态。沿海开放城市等发达地区采取这类政策,吸引了更多的人才和资金,使“孔雀越发东南飞”,而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缺乏人才和资金的情况则将更趋严重,从而加剧了两极分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构成危害。

最后,从社会稳定的维度来看,二元制则优于一元制。

1.二元制有利于抑制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传统户籍制的长期实行,已经形成了一种心理定势:两类户口的分离与差异是天经地义的。一元制完全取消了利益分配的差距,既得利益群体――市民必然一时无法理解,从而产生不稳定因素。而二元制则基本上不改变现有的利益格局,避免了社会的剧烈动荡。

2.二元制尤其有利于维护城市的稳定。发展经济学的著名理论――达托罗人口流动模型(TheTodaroMigrationModel)指出,促进人口流动的基本力量,是比较利益与成本的理性经济考虑。预期的城乡工资差异,使人们作出移入城市的决策。这种预期因素包括:工资水平与就业概率。我国户籍制度的城市偏向,造成城乡之间的经济势差与社会势差巨大。据统计,1984年以后,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连续十年超过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1984―1994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差从1.7:1扩大到2.6:1。1995年,1996年虽分别下降为2.5:1,2.3:1,但差距仍然巨大。城乡之间除了货币差异之外,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非货币差异。根据达托罗人口流动模型可知,城市对农民的吸引力是巨大的。按照一元制,不对人口流动进行有序化引导,势必造成大量人口涌入城市,使城市中出现就业困难、环境污染、住房紧张、交通拥挤、公用基础设施不足、犯罪增加等现象。例如,尽管80年代乡镇企业已经吸纳了近1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长期阻碍,我国农村仍滞留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1997年底达到1.4亿。而城市失业问题也愈发严重,1997年底城镇累计下岗职工达到2000万,占国有与城镇集体职工总数的20%。在这种严峻的条件下,按照一元制方略放开人口流动,必然给城市带来沉重的就业压力。再拿犯罪来说,北京近年来,外来人口刑事犯罪的比例直线上升,1990年为22.5%,1993年则高达43.6%。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户籍制度使大量流动人口无法溶入到所在城市的管理体制中,使体制外生存的流动人口犯罪成本与收益具有极大的不对称性,这是流动人口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巨大隐患的重要原因。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大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更大,引力也更大。这一点已被现实所证明。北京、上海的日流动人口已超过300万,不少大城市也在100万以上。而大城市的“过度城市化”已相当严重,城市病已相当突出。若不对人口流动方向加以控制,大量流动人口将集中流向大城市,城市病会愈发严重。

当然,二元制的稳定作用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二元制也存在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正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二元制加剧了两极分化,两极分化达到一定限度时,将危及社会稳定。此外,二元制也不利于农村的稳定。1亿多的剩余人口流向城市纵然会给城市带来不可估量的灾难,但同样的,若使其滞留在农村,无法安置,也会带来难题,必将危及农村的发展。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上,一元制和二元制各有各的优势、劣势。那么在中国当前的条件下,如何确定三种价值取向之间的权数?在难以兼顾的情况下,哪种价值取向应该放在首要位置?

三、户籍制度改革方略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要以社会稳定为主导价值取向,户籍制度改革要采用渐进的方式。下面引进渐进决策模型。

最早提出渐进决策模型的是美国经济学家、政治学家查尔斯?E?林德布洛姆,渐进决策模型是对理性优化模型的批判,它把公共政策看作是对以往政策的不断修正。它有以下一些内涵:

1.渐进模型要求决策者必须保留对以往政策的承诺。

2.决策者不必过多的分析与评估新的备选方案,只着意于现存政策的修改和补充。

3.渐进决策主义着意于目标与备选方案之间的相互调适,使问题较易处理,而并不关心基础的变革。

4.渐进主义在面对同一社会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时,只着意减少现行政策的缺陷,不注重目标的重新改进,也不注重手段和方案的重新选择。

决策者采用渐进模型的原因如下:

1.决策者没有时间、情报(intelligence)或资金去调查所有的备选方案。

2.由于新政策结果的不确定性,决策者接受了原来政策的合法化。

3.对现存政策已经进行了巨大的投资(沉淀成本),如资金投入、组织结构、心理定势、行政实践等。

4.政治上的权宜考虑。

5.决策者自身的特点。决策者很少寻找“最好的方案”(onebestway),当他们发现“有效的方案”(awaythatwillwork)时,他们就结束了寻找。

6.在缺少公认的社会目标和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的时候,多元社会中的决策者不会进行针对特定目标的政策变革。

可见,渐进决策模型认为,现实政策的制定对既有政策具有路径依赖。这一模型把稳定作为追求的目标,以量变为主,注重修修补补,而不是动大手术。

社会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中国的改革基本上采用了渐进的方式,要“摸着石头过河”。作为系统改革的一部分,特别是其中关涉面宽、影响大、敏感性强的一部分,在相同原因以及其他一些特有原因的作用之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同样需要选择渐进的方式。户籍制度改革直接涉及城乡两大社会体系,是较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改革更深层的改革,关系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户籍制度改革更应以社会稳定为价值取向。中国有12亿人口,相当于全球所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人口大国如果靠自发调节,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人口问题。”仅此一点就决定了采用渐进模式,是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选择。

一元制与二元制的划分只是一种理性的分类,具体的方略选择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地区,在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也可以考虑两种方略的不同组合。正确的户籍制度渐进模式选择,既不是简单、绝对的二元,也不是一元,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总的呈渐进,局部、个别可以快一些,多数慢一些。不过,由于二元制改革方略是相对于狭义户籍制度而言的,缺乏与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沟通,因而本身具有局限性。当二元制改革方略施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势必需要突破其本身的局限,向一元户口制过渡。因此,一元户籍制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

二元制改革方略的主要做法是:在坚持传统的二元户籍的前提下,采取“严格控制大城市,适当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迁移政策。一方面,逐步降低人口迁移的门槛条件,促进人才的适量、合理的流动,把户籍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减到最小。另一方面,加强小城镇改革,让5万多个小城镇向农民打开门户,积极发展小城镇,然后再逐步开放中等城市、大城市,呈阶梯状向前逐步推进。目前中国户籍制度本身的各种改革,都属于这一方略的范围。

一元制改革方略主要做法是:首先要逐步淡化城市偏向,逐步取消城乡之间利益分配的差距,先改内容后改形式,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为基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为主要证件的户口管理办法。户口簿具有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效力。身份证是16周岁以上公民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是16周岁以下公民的身份证明。把以户管理为重点,转向以人管理为重点,最终实现开放、动态的户籍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早已进行。定量商品粮供应制度已基本取消,双向选择的劳动就业制度已基本建立,医疗保健制度改革也已起步,住房制度改革刚刚开始,为一元制的推行创造着条件。当然,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户籍制度改革所面对的条件也不同。因此,强求步伐一致,搞“一刀切”,并不可取。要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允许各地实行不同的改革方略。大体来说,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城乡差距不大的地区,可以考虑试行一元制改革方略,其他地区则主要加快推行二元制改革方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二元制户籍制度逐步向一元制户籍制度过渡,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

后语

以上三个部分是笔者对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及其选择的部分思考。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朝鲜、贝宁三国对公民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变严格的户籍管理为宽松的户籍管理是大势所趋。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重大,应以稳定为前提,逐步创造条件,把握时机,循序渐进,从而早日实现兼顾公民权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三种价值趋向的户籍制度。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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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刚性户籍制度的软化是大势所趋。本文首先界定了狭义和广义的户籍制度,并从狭义的角度简单回顾了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然后,根据定义提出两种户籍制度改革方略:一元制和二元制,分别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三个价值取向出发,分析两种方略的优势、劣势。最后,引进渐进决策模型,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出发,具体探讨了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 引言 现象一:据《南方周末》报道,1999年年初,河南、山东四位打工妹去深圳打工,被挤死在105次列车上。幸存者回忆车上的情形,“像被压扁的带鱼”。权威专家估计,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达到了1亿。国家统计局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表明,我国人户分离已达7073万人。 现象二:1999年高校毕业生的留京名额严格控制在15%以内。外企的进京名额异常有限,绝大多数在京外企只好招收北京生源。有人惊呼:“北京是北京市的首都”。据有关报道,到1994年上半年,全国约有17个省共300多万人购买了城市户口,此项收入高达250亿!这还不包括那些未登记在案的以及黑箱操作的部分。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主要职能,它直接关系到政治经济生活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户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全面发展的需要,其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出现了诸如本文开始列举的种种怪现象。有人甚至认为,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在社会生活里的最集中表现,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座堡垒。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越来越多的人达成共识:户籍制度已经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 系统研究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牵涉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口学等诸多学科领域。本文试图从多学科的角度,对户籍制度改革方略进行综合探讨。 本文的结构大体如下: 第一部分:界定了狭义和广义的户籍制度,并从狭义的角度简单回顾了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 第二部分:根据定义提出两种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分别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三个价值取向出发,分析两种方略的优势、劣势。 第三部分:引进渐进决策模型,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出发,阐述了两种方略的渐进模式,具体探讨了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局部改革 当今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 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1958年)、发展(1958年―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个阶段,其间颁布的主要法规、制度简列如下: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5年6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1977年11月,国务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内容摘要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刚性户籍制度的软化是大势所趋。本文首先界定了狭义和广义的户籍制度,并从狭义的角度简单回顾了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然后,根据定义提出两种户籍制度改革方略:一元制和二元制,分别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三个价值取向出发,分析两种方略的优势、劣势。最后,引进渐进决策模型,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出发,具体探讨了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 引言 现象一:据《南方周末》报道,1999年年初,河南、山东四位打工妹去深圳打工,被挤死在105次列车上。幸存者回忆车上的情形,“像被压扁的带鱼”。权威专家估计,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达到了1亿。国家统计局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表明,我国人户分离已达7073万人。 现象二:1999年高校毕业生的留京名额严格控制在15%以内。外企的进京名额异常有限,绝大多数在京外企只好招收北京生源。有人惊呼:“北京是北京市的首都”。据有关报道,到1994年上半年,全国约有17个省共300多万人购买了城市户口,此项收入高达250亿!这还不包括那些未登记在案的以及黑箱操作的部分。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主要职能,它直接关系到政治经济生活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户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全面发展的需要,其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出现了诸如本文开始列举的种种怪现象。有人甚至认为,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在社会生活里的最集中表现,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座堡垒。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越来越多的人达成共识:户籍制度已经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 系统研究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牵涉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口学等诸多学科领域。本文试图从多学科的角度,对户籍制度改革方略进行综合探讨。 本文的结构大体如下: 第一部分:界定了狭义和广义的户籍制度,并从狭义的角度简单回顾了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 第二部分:根据定义提出两种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分别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三个价值取向出发,分析两种方略的优势、劣势。 第三部分:引进渐进决策模型,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出发,阐述了两种方略的渐进模式,具体探讨了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局部改革 当今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 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1958年)、发展(1958年―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个阶段,其间颁布的主要法规、制度简列如下: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5年6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1977年11月,国务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刚性户籍制度的软化是大势所趋。本文首先界定了狭义和广义的户籍制度,并从狭义的角度简单回顾了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然后,根据定义提出两种户籍制度改革方略:一元制和二元制,分别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三个价值取向出发,分析两种方略的优势、劣势。最后,引进渐进决策模型,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出发,具体探讨了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

引言

现象一:据《南方周末》报道,1999年年初,河南、山东四位打工妹去深圳打工,被挤死在105次列车上。幸存者回忆车上的情形,“像被压扁的带鱼”。权威专家估计,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达到了1亿。国家统计局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表明,我国人户分离已达7073万人。

现象二:1999年高校毕业生的留京名额严格控制在15%以内。外企的进京名额异常有限,绝大多数在京外企只好招收北京生源。有人惊呼:“北京是北京市的首都”。据有关报道,到1994年上半年,全国约有17个省共300多万人购买了城市户口,此项收入高达250亿!这还不包括那些未登记在案的以及黑箱操作的部分。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主要职能,它直接关系到政治经济生活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户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全面发展的需要,其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出现了诸如本文开始列举的种种怪现象。有人甚至认为,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在社会生活里的最集中表现,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座堡垒。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越来越多的人达成共识:户籍制度已经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

系统研究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牵涉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口学等诸多学科领域。本文试图从多学科的角度,对户籍制度改革方略进行综合探讨。

本文的结构大体如下:

第一部分:界定了狭义和广义的户籍制度,并从狭义的角度简单回顾了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

第二部分:根据定义提出两种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分别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三个价值取向出发,分析两种方略的优势、劣势。

第三部分:引进渐进决策模型,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出发,阐述了两种方略的渐进模式,具体探讨了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局部改革

当今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

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1958年)、发展(1958年―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个阶段,其间颁布的主要法规、制度简列如下: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5年6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稍后,公安部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的意见》中,具体规定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这些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条款,作了实质性的变动。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16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须申领居民身份证,为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

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以解决要求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过多与全国统一的计划进城指标过少之间的矛盾。

80年代开始,“农转非”政策发生变化。“农转非”对象逐渐扩大,控制指标有所调整,控制办法得到改变。

1986年,安徽滁州市天水县秦栏镇实行“绿卡户籍制”。1992年,浙江温州推行“绿卡制”。1993年,上海推行“蓝印户口制”。1995年,广东深圳施行“蓝印户口制”。以此为代表,部分地区实行投资入户、购房入户或蓝印户口等政策,以吸引人才和资金。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志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经过以上演变的户籍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具体的社会功能,但其基本的社会功能概括起来主要有四项: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治安;控制城镇人口的机械增长;户籍部门掌握着准确的户口资料。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逐步确立,相对户籍制度的功能而言,户籍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等级身份效应;死水效应;怪圈效应;马太效应(请参阅二元制改革方略弊端)。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户籍制度改革方略

不少地区和部门以及一部分学者均提出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笔者认为,尽管这些改革方案林林总总,千差万别,但从理性分类的角度看,其改革方略不外乎两种:一元制和二元制。所谓一元制是指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两种户口类型,实行全国城乡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切断社会待遇与户籍之间的联系,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所谓二元制,是指保留两类户口,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通过设置高低不等的门槛条件(经济、人口素质等)来控制农村人口的流向、流量和流速。这样划分的依据,表面上是户口种类的多少,实质上是隐藏在不同种类户口内部的利益差别。从上文对户籍制度的定义可知,一元制改革方略与广义的户籍制度相对应,二元制改革方略与狭义的户籍制度相对应。因此,本文第一部分所叙述的狭义户籍制度的局部改革,无论是自理口粮户口,还是有效城镇户口;无论是小城镇改革,还是投资落户、购房落户、蓝印户口,都属于二元制改革方略的范畴。有些地区实行的蓝印户口,表面上是独立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第三类,但其利益较接近于非农业户口,根本还是要保留户籍制度所引起的利益差别,因而只不过是二元制的一种变形。

在当今中国的现实条件下,两种改革方略哪个更可取呢?下面,笔者从户籍制度需要兼顾的公民权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这三个价值取向逐一对两种改革方略进行分析。

首先,从公民权益的维度来看,一元制优于二元制。

1.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国际人权两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国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此公约第二条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意即缔约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不是“渐进性”的,而是“即刻性”的。但是,我国目前的宪法并没有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款。1949年第一次全国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写有公民享有迁徙自由的条款。1975年通过的《宪法》以及后来历次修改的《宪法》取消了这一条款,这是户籍制度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体现。尽管这种安排避免了户籍制度与宪法之间的冲突,但在我国已正式签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情况下,继续维持现状既有损于宪法的权威,在法理上也是一种欠缺。为了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我国政府当然会有所行动。一元制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其特点之一就是实行迁徙自由,它要由人口流动来决定户口迁移,而不是由户口迁移决定人口流动。相对于传统的户籍制度而言,二元制在自由迁徙方面有一定的进步,但它只能使一小部分有经济基础、素质基础的优势群体获益,对于广大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来说,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迁徙仍有漫长的路程要走。

2.社会主义社会追求人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但是,二元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传统户籍制度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两类户口的划分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二元户籍制与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福利、社会保障、甚至部分商品的供应等一系列的待遇具有制度化的联系。在这种利益分配的差距上,一方面,非农业户口明显优于农业户口。据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保守估计,城镇每安排一个人的就业和生活需花费3―4万元,2亿多人就需要6万多亿元。另一方面,在两类户口的内部,仍有不同的等级,比如非农业户口内部就有大城市户口、中等城市户口、小城市户口、城镇户口等区别。不同级别的户口享有不同的待遇,有的甚至差别很大。

二是两类户口在一定程度上衍生出具有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二元户籍制在利益分配上的城市偏向,造成了不同等级的利益金字塔,也随之造成了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金字塔。长期以来,城里人歧视农村人,北京人、上海人排斥外地人,都不能不说是二元户籍制的流弊之一。

三是在金字塔的等级结构中,户口自下而上的垂直迁移非常困难。而户口又具有世袭性,一定终身,世代相传。每个人的社会身份、所受待遇从投胎开始就已基本确定,除了招工、招干、升学等几条有限的途径外,再无例外。这种起点的不平等,势必引起结果的不平等。

四是投资、购房落户等条件过于苛刻,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户口的商品化。这些附加的人口迁移的门槛条件,表面上不同于直接买卖户口,实质上却没有什么差别,反而使户口买卖合法化、公开化。户口具有商品价值不但有损于户籍管理的严肃性,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这是因为:农民已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交纳了巨额的建城费,让他们重交不公平;现有市民入城时并未交建城费,让以后进城者交费不合理。

与二元制不同,一元制则实现了户口面前人人平等。人们获取利益的大小,不再取决于户口的等级,而是取决于个人的努力。

其次,从经济发展的维度来看,一元制同样优于二元制。

1.一切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都是人造成的,最基本的生产力是人,最重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劳动力素质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决定作用。而如果在户籍改革中奉行二元制方略则非常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流动。

第一,从人才的培养上看。二元制下的人口迁移受到限制,绝大多数农村人口被束缚在土地上,“画地为牢”,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愚昧、迷信、落后、保守的思想意识在封闭的农村得以蔓延,城市文明很少能辐射到农村,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远远高于城市,农村人口素质无法提高。同时,在缺少竞争的城市,城市人口也易养成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的观念,不利于于其素质的提高。

第二,从人才的流动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条件。社会学的研究证明,社会流动的速度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快慢。发达国家的人口年迁移率,一般均在10%以上,美国更高达25%左右。而我国人口年迁移率只在0.5%―3%之间。可见,二元制在迁移条件上设置的重重障碍,已经严重制约了人才的有效配置,尤其对农村的优秀人才来说,要想脱颖而出难度是很大的。

2.经济发展与城市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银行的报告《城镇化: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前景》中曾指出,人均收入与一个国家城镇人口与总人口的比重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而传统的户籍制度由于限制人口的流动,导致城市人口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人口的自然增长,较少依赖于人口的机械增长,大大减缓了我国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固然要走自己的城市化道路,不能盲目发展,但户籍制度不解禁,必然减缓正常的发展步伐。请见下表:

人口城镇化的国际比较

1950年1960年1970年1980年1990年2000年

中国美国日本印度东欧亚洲拉美11%64%50%17%39%17%42%19%70%63%18%48%22%50%17%74%71%20%56%23%57%20%74%76%23%63%27%65%26%75%77%26%68%32%71%35%78%78%29%73%38%77%

(资料来源:联合国《世界城市化展望》1994年)

从上表可见,从国与国的横向对比中,我国城镇化滞后的现象相当明显。尽管国情有别,但城镇化发展水平之低已经达到反常规的程度。例如,1990年,我国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只有26%,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亚洲的平均水平。预计到200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35%,增幅较大,但仍然低于亚洲的平均水平。在两种改革方略中,二元制仅仅对一小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网开一面,本质上还是没有动摇传统的户籍制度,城镇化进程也不会因此而有较大的提高。由于城镇化的滞后,城镇的聚集效益和规模效益大量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

3.二元制一方面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这是因为:

其一,二元户籍制的城市偏向,削弱了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和再生产能力。据统计,1959―1978年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项就“掠夺性”地转移农业积累407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1.3%。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继续为工业输血,1991―1997年农村就有20873亿元通过财政、金融和“剪刀差”流向城市。

其二,二元户籍制使9亿农民依附于有限的土地上,农业的规模经营难以实现,集约化程度很低,农业的边际生产力低下。作为原因之一,造成了“世界40%的农民仅仅养活了世界7%的非农民”的怪现象。

4.二元制设置的户口迁移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状态。沿海开放城市等发达地区采取这类政策,吸引了更多的人才和资金,使“孔雀越发东南飞”,而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缺乏人才和资金的情况则将更趋严重,从而加剧了两极分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构成危害。

最后,从社会稳定的维度来看,二元制则优于一元制。

1.二元制有利于抑制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传统户籍制的长期实行,已经形成了一种心理定势:两类户口的分离与差异是天经地义的。一元制完全取消了利益分配的差距,既得利益群体――市民必然一时无法理解,从而产生不稳定因素。而二元制则基本上不改变现有的利益格局,避免了社会的剧烈动荡。

2.二元制尤其有利于维护城市的稳定。发展经济学的著名理论――达托罗人口流动模型(TheTodaroMigrationModel)指出,促进人口流动的基本力量,是比较利益与成本的理性经济考虑。预期的城乡工资差异,使人们作出移入城市的决策。这种预期因素包括:工资水平与就业概率。我国户籍制度的城市偏向,造成城乡之间的经济势差与社会势差巨大。据统计,1984年以后,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连续十年超过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1984―1994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差从1.7:1扩大到2.6:1。1995年,1996年虽分别下降为2.5:1,2.3:1,但差距仍然巨大。城乡之间除了货币差异之外,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非货币差异。根据达托罗人口流动模型可知,城市对农民的吸引力是巨大的。按照一元制,不对人口流动进行有序化引导,势必造成大量人口涌入城市,使城市中出现就业困难、环境污染、住房紧张、交通拥挤、公用基础设施不足、犯罪增加等现象。例如,尽管80年代乡镇企业已经吸纳了近1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长期阻碍,我国农村仍滞留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1997年底达到1.4亿。而城市失业问题也愈发严重,1997年底城镇累计下岗职工达到2000万,占国有与城镇集体职工总数的20%。在这种严峻的条件下,按照一元制方略放开人口流动,必然给城市带来沉重的就业压力。再拿犯罪来说,北京近年来,外来人口刑事犯罪的比例直线上升,1990年为22.5%,1993年则高达43.6%。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户籍制度使大量流动人口无法溶入到所在城市的管理体制中,使体制外生存的流动人口犯罪成本与收益具有极大的不对称性,这是流动人口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巨大隐患的重要原因。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大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更大,引力也更大。这一点已被现实所证明。北京、上海的日流动人口已超过300万,不少大城市也在100万以上。而大城市的“过度城市化”已相当严重,城市病已相当突出。若不对人口流动方向加以控制,大量流动人口将集中流向大城市,城市病会愈发严重。

当然,二元制的稳定作用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二元制也存在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正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二元制加剧了两极分化,两极分化达到一定限度时,将危及社会稳定。此外,二元制也不利于农村的稳定。1亿多的剩余人口流向城市纵然会给城市带来不可估量的灾难,但同样的,若使其滞留在农村,无法安置,也会带来难题,必将危及农村的发展。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上,一元制和二元制各有各的优势、劣势。那么在中国当前的条件下,如何确定三种价值取向之间的权数?在难以兼顾的情况下,哪种价值取向应该放在首要位置?

三、户籍制度改革方略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要以社会稳定为主导价值取向,户籍制度改革要采用渐进的方式。下面引进渐进决策模型。

最早提出渐进决策模型的是美国经济学家、政治学家查尔斯?E?林德布洛姆,渐进决策模型是对理性优化模型的批判,它把公共政策看作是对以往政策的不断修正。它有以下一些内涵:

1.渐进模型要求决策者必须保留对以往政策的承诺。

2.决策者不必过多的分析与评估新的备选方案,只着意于现存政策的修改和补充。

3.渐进决策主义着意于目标与备选方案之间的相互调适,使问题较易处理,而并不关心基础的变革。

4.渐进主义在面对同一社会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时,只着意减少现行政策的缺陷,不注重目标的重新改进,也不注重手段和方案的重新选择。

决策者采用渐进模型的原因如下:

1.决策者没有时间、情报(intelligence)或资金去调查所有的备选方案。

2.由于新政策结果的不确定性,决策者接受了原来政策的合法化。

3.对现存政策已经进行了巨大的投资(沉淀成本),如资金投入、组织结构、心理定势、行政实践等。

4.政治上的权宜考虑。

5.决策者自身的特点。决策者很少寻找“最好的方案”(onebestway),当他们发现“有效的方案”(awaythatwillwork)时,他们就结束了寻找。

6.在缺少公认的社会目标和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的时候,多元社会中的决策者不会进行针对特定目标的政策变革。

可见,渐进决策模型认为,现实政策的制定对既有政策具有路径依赖。这一模型把稳定作为追求的目标,以量变为主,注重修修补补,而不是动大手术。

社会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中国的改革基本上采用了渐进的方式,要“摸着石头过河”。作为系统改革的一部分,特别是其中关涉面宽、影响大、敏感性强的一部分,在相同原因以及其他一些特有原因的作用之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同样需要选择渐进的方式。户籍制度改革直接涉及城乡两大社会体系,是较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改革更深层的改革,关系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户籍制度改革更应以社会稳定为价值取向。中国有12亿人口,相当于全球所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人口大国如果靠自发调节,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人口问题。”仅此一点就决定了采用渐进模式,是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选择。

一元制与二元制的划分只是一种理性的分类,具体的方略选择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地区,在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也可以考虑两种方略的不同组合。正确的户籍制度渐进模式选择,既不是简单、绝对的二元,也不是一元,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总的呈渐进,局部、个别可以快一些,多数慢一些。不过,由于二元制改革方略是相对于狭义户籍制度而言的,缺乏与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沟通,因而本身具有局限性。当二元制改革方略施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势必需要突破其本身的局限,向一元户口制过渡。因此,一元户籍制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

二元制改革方略的主要做法是:在坚持传统的二元户籍的前提下,采取“严格控制大城市,适当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迁移政策。一方面,逐步降低人口迁移的门槛条件,促进人才的适量、合理的流动,把户籍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减到最小。另一方面,加强小城镇改革,让5万多个小城镇向农民打开门户,积极发展小城镇,然后再逐步开放中等城市、大城市,呈阶梯状向前逐步推进。目前中国户籍制度本身的各种改革,都属于这一方略的范围。

一元制改革方略主要做法是:首先要逐步淡化城市偏向,逐步取消城乡之间利益分配的差距,先改内容后改形式,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为基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为主要证件的户口管理办法。户口簿具有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效力。身份证是16周岁以上公民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是16周岁以下公民的身份证明。把以户管理为重点,转向以人管理为重点,最终实现开放、动态的户籍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早已进行。定量商品粮供应制度已基本取消,双向选择的劳动就业制度已基本建立,医疗保健制度改革也已起步,住房制度改革刚刚开始,为一元制的推行创造着条件。当然,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户籍制度改革所面对的条件也不同。因此,强求步伐一致,搞“一刀切”,并不可取。要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允许各地实行不同的改革方略。大体来说,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城乡差距不大的地区,可以考虑试行一元制改革方略,其他地区则主要加快推行二元制改革方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二元制户籍制度逐步向一元制户籍制度过渡,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

后语

以上三个部分是笔者对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及其选择的部分思考。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朝鲜、贝宁三国对公民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变严格的户籍管理为宽松的户籍管理是大势所趋。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重大,应以稳定为前提,逐步创造条件,把握时机,循序渐进,从而早日实现兼顾公民权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三种价值趋向的户籍制度。

注释

《我国人户分离已达7000万》,中国信息报,1997.7.30

《冲破“铁篱笆”――关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经济参考报,19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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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7篇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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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8篇

1.农村常驻儿童教育问题突出

城乡二元模式促使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造成大量农村留守儿童。“意见”打破“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模式并且保证随迁子女在迁入地的受教育权利,将再一次促进曾经因为顾及子女教育而未进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此前,随迁子女在迁入地受教育权利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限制,并且得不到与城市孩子相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公平受到“户籍”的阻碍,因而绝大部分进程务工人员将孩子留在家里。而今,孩子可以随着父母迁入务工地,并且在务工地接受与城市儿童相同的教育,无疑导致务工人员将留守儿童随迁入城。新户籍制度相对地保障了随迁子女的教育权利,给曾经的留守儿童带来接受优质教育的希望。与“随迁”或曾留守的儿童相比,农村常驻儿童则成为相对弱势的群体。常驻儿童的家境比较贫寒,世代农耕,经济收入全部指望几亩田地。家庭经济稍微宽松的儿童已由“留守”向“随迁”或“流动”转变,而常驻儿童家庭经济不乐观,只能指望已经萎缩的农村学校。相比留守儿童,新户籍制度给常驻儿童带来更多的是农村教育与城市教育相较之后的失望。大批学生流向城镇、乡村教育走向衰落的同时,农村常驻儿童的教育权利及教育公平问题越来越突出。乡村学校的撤点并校,使得农村优势资源过于向城镇地区集中,导致农村常驻儿童失去了一些教育机会,这对乡村常驻儿童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

2.学校教育“离农效应”进一步强化

长期以来,我国主要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教育价值取向:农本主义价值取向和城市主义价值取向,前者更多为“为农”模式,后者更多为“离农”模式。教育价值取向的“离农效应”强化主要表现在:首先,新户籍制度在推动进一步城市化中,使更多的受教育者和教育者看到农村和城市的差距。“为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化的需要,更多的农村人受教育的目的转向“离开农村进城”或者“跳出农门”。在当前情形之下,对农村教育的关注就是如何比照城市教育,使之朝向城市教育模式。农村教育依然陷入“读了大学回到农村即是没有出息”之悖论,更多的大学生即使在大城市碌碌无为也不愿意回去建设乡村。其次,在教育者方面,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解体,农村教育已经不能依旧为“农村服务”。随着城市化发展,农村人也应该全部离开农村,因此农村教育目标在于“离开农村”,或者产生“农民无用论”抑或“农村无前途论”。第三,长远发展上,“城乡二元户籍”给农村教育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危机感。农村教育主要是指在农村经济社区环境里,对农村居民(或农民)及其子女进行的教育。长远来看,农村已经从户籍上消失,农村在当前情况之下早晚面临消逝,随着这一思想的蔓延,新户籍使“离农效应”进一步强化。

3.农村教育与乡村文化渐行渐远

文化是物质环境和各种知识的结合体,农村教育的变迁也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是一种综合体,然而当下农村教育的变迁逐步驱离乡村文化。在整个现代化的过程中,乡村不可避免地被边缘化,显然造成农村教育与乡村文化的不和谐。首先,在课程结构上,主要以考试为主,农村学校教材采用与城市学校一样,既没有乡土教材也没有显现出乡村文化价值体现,农村教育已经步履维艰。乡村文化价值的显现不仅仅是乡土教材的问题,而且是整个乡村教育课程建设的问题,即在整体乡村教育教材中应该体现对乡村社会与乡村文化价值的充分关注与尊重。其次,在教学过程上,在学校课堂教学中,几乎所有的教室用普通话教学,然而农村学校学生有着惯用方言,在教学过程中学到的东西需要学生通过自己的“转化”,语言障碍往往难以使所学内容与生活相连,亦更加难以运用。再次,学校地理位置的设置上,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撤点并校”和寄宿制学校轰轰烈烈进行,农村学校的校舍距离农村越来越远。乡村越来越多地成为一个地域概念,成了一个没有实质内涵或者说缺少文化底蕴的空洞符号。作为文化生命的乡村已经终结,乡村社会成为文化的看客,不再具有自我文化生长与更新的能力和机制。学校与村庄渐行渐远,甚至没有了村庄的味道,“一村一校”逐步成为美好的回忆。

二、农村教育困境背后的多重原因

农村学校的教育困境是多重的,新户籍制度催生农村留守儿童转变为城市流动儿童,为留守儿童开启了“教育的春天”。对于常驻农村的儿童而言,他们所受到的教育比较落后,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农村儿童越跟不上城市教育步伐,便对城市教育和城市生活有了更进一步的期待和向往,致使城市教育价值取向在农村蔓延和越演越烈。农村人走向城市,村庄在形式上逐步衰落,农村人吸取城市文化,城市文化在农村滋长,同时农村失去已有的文化之“根”,使现存的农村文化失去长期以来的传统之“根”,村庄在实质上衰落。农村学校教育是城市的复制和翻版,农村教育“有根”文化缺失而“无根”文化滋长。

1.新户籍制度催生农村学校生源困境

新户籍制度最直接的变革是促进人口的流动,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 102.55万。随着新户籍制度对于流动儿童教育权利的保护,农村留守儿童逐步随着父母进入城市接受城市教育。“要求各地要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人数来拨付教育经费,同时加大中央财政对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专项奖励力度”。改革“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是此次改革的重点,这一政策刺激有能力的或者能力比较强的进城务工者将留守在家的子女随迁进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新户籍制度为农村留守儿童带来“教育的春天”。且不说农村留守儿童进城之后收到的教育具体如何,但是最起码在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之间,有主动选择的权利。相对来说,新户籍制度对于随迁子女的教育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村的教育规模和教育质量。部分留守儿童随迁入城,农村学校教育尤其是农村的教学点更是难以维持,甚至会出现倒闭现象。一些优秀的留守儿童随迁入城接受城市教育,由此而削弱原本已经与城市教师难以企及的农村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对于祖祖辈辈世代务农,也缺乏城市就业能力,更无法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致使农村人不愿也不能进城,这一类人群的子女成为农村常驻儿童,不管农村教育衰败到何种程度,他们始终只能在灰心、失望中顽强坚守。

2.城市教育价值取向对农村人的诱惑

农村教育只是城市教育的翻版,农村学校课程和教学内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脱离农村生产和生活实际的问题,不少农村学校把追求升学率作为奋斗目标,重普通文化的知识传授、轻职业生活技能,农村教育“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农村学校教育更多的教育目的是帮助学生顺利“过独木桥”并且“跳出农门”。即教育的整个目的就是使学生和他原本的生活环境格格不入,就是使他们不断疏远这种环境……他自己祖祖辈辈所创造的文明在他眼里被看成是愚蠢的、原始的和毫无用途的,他自己所受的教育就是要他与他的传统文化决裂。农村学校教育有用之处不在于教给学生农村生活和生存的技能、心态和技巧,而在于诱惑学生埋头纸堆通过高考“独木桥”进入城市学习和生活;新户籍制度下,大量的农村人流向城市,并且有一部分人通过在城市打拼而获得城市户口,过上了农村人羡慕已久的生活,农村学校教育为了满足人们追求城市生活的需求,在教学上侧重城市价值取向而相对忽略农村价值取向;“农村无用论”在农村学校的蔓延,农村不仅仅在各个方面的硬件上比不上城市,在如今信息化和城市化逐步发达之下,农村文化已然没有价值,甚至有教师认为“走不出农村的学生不是好学生”,“读书就是为了出人头地”,而最终的表现形式都是需要逃离农村的生产和生活。

3.村庄衰落与学校“有根”文化缺失

更多的农村人进入城市大熔炉,吸取城市文化,村庄在形式上衰落。生活在农村的农村人难以抗拒城市诱惑,城市文化更进一步在农村滋长,农村文化被边缘化和异化,村庄在文化实质上衰落。村庄越来越小并越来越离散是当前农村的外在特征,村庄生活进一步接近城市,甚至更多的人不愿意从事农村生产。农村教育本应植根农村生产和生活,但是如今的农村教育已然脱离农村传统和已有的生产生活实际。新户籍制度的根本是要鼓励农村群体转向城市,致使城市文化横亘在农村之上,农村文化被淹没甚至被遗弃,农村教育已经不能引导和发展农村已有文化,反之使农村失去已有文化之“根”。农村学校原本有传播、继承和发展农村文化的职能,农村学校是农村最主要的、最重要的,有时候还是唯一的文化策源地,他对于农村的智力生活、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当前农村学校教育不仅仅没有承担起作为农村文化策源地的身份,反而在新户籍制度之下更进一步催促农村学校传播城市教育,进而使农村学校教育的传播根源异化。现存的农村文化失去长期以来的传统之“根”,村庄在实质上衰落,农村学校教育“有根”文化缺失而“无根”文化滋长。

三、农村教育的困境脱离及其出路

新户籍制度的颁发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给原已艰难的农村学校教育带来困境。应保证常驻儿童教育权利,开展适合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教育活动,以防止农村学校教育盲目向城市取向转变。

1.保证常驻儿童教育权利

教育的权利的执行与获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公平,新户籍制度改革对于农村教育的意义之一就是使更多农村学生享受日益均等化的公共教育服务,让农村孩子能够得到与城镇孩子一样的教育,拥有更好的教育保障和发展机会。新户籍制度的颁发和执行依赖于农村的发展,而农村的发展依赖于农村的人才储备量,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改变常驻儿童的教育状况。第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应该竭尽所能保证农村常驻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特别要使农村基础教育阶段的教学师资、设备条件与城市均衡发展。这就需要国家在教育投入方面向农村倾斜,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使农村家庭子女也能够享受到好的教育资源。第二,积极探索、建立公平有效的教师流动机制和管理办法,更好地解决教师合理流动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城镇教师合理地向农村流动,切实保障流动教师在农村学校的工资待遇及福利水平,解除他们在农村教育教学的后顾之忧,使农村常驻儿童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第三,探索新的教育教学方式以解决农村师资缺乏和学生较少的现状。针对当前存在的包班制现状、农村复式教学、一师一校等等,采取一定的教师培训、教法指导,提高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总之,农村常驻儿童教育权利应该在政策上予以保证,在教学质量上予以提高,在生活上予以关怀。

2.城乡教育取向的相互融合

城市取向模式和乡土取向模式,两种模式没有绝对好,亦没有绝对坏,两种取向应“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教育者尤其是学校教师对于两种取向应该心知肚明。对于长期生活在农村的孩子来说,更多的留守儿童进入城市,会让他们产生对城市教育的向往,有攀比心理的学生,在仅仅看到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的外在差距之下,会对农村教育失望而向往城市教育。城市教育取向也有一定的不足:首先,城市教育本身针对城市,忽略农村本土生活,教育出来的学生总会犯“五谷不分”的错误;其次,在农村秉承城市教育取向,实则是给濒临边缘化的农村教育再一次雪上加霜,使之更加边缘化,从而再一次减少农村生源。纯粹的乡土模式也有一定的缺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农村现代化是我国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纯粹的乡土模式不能适应现代化需要。而纯粹的城市教育模式又完全脱离农村,应该将二者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相互融合才能促进农村教育的现代化。

3.教育文化寻根与村落合体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法律技术户籍制度中国问题美国案例

中国的许多不公平和弊端都和户籍制度有关系。那么一个问题提出来:通过法律手段——立法、司法和《立法法》第90条、91条规定的违宪、违法审查办法,如何能够在实际上减轻其弊端。我强调是要减轻弊端,而不是造成新的祸害。本文最初步的研究发现,我国和户籍制度有关的问题是一团乱麻,绝不是仅凭人权的抽象道德理论就可以解决,我们需要以最大的耐心注意法律的技术。

一、对《户口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

北京某大学教授于2004年的11月9日,上书全国人大,递交违宪审查建议书(《对二元户口体制及城乡二元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声言现行户籍制度有悖《宪法》。[1]该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进行违宪审查的主要目标就是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建议书》中指出:《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等不仅违背了宪法关于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款,而且也涉嫌违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户口登记条例》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该教授认为,正是由于二元户口制度及其附加功能的不断强化,才导致农民在教育、医疗、社保、税费、金融甚至选举权等方面都受到种种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最突出的就是在就业和受教育两方面,如有的城市规定:某些行业和工种必须持有所在城市的户口才能被录用;教育方面也是如此,许多持农业户口者的子女没有所在城市的户口,不得不交纳一定的借读费,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而失去。

单单从规定本身看,《户口登记条例》本身仅仅是用来记录一个人是什么地区的,那么很难谈到违宪与否的问题。确实,因为登记条例的存在,可以方便地区别不同地区的居民、农村和城市的居民。但是,一提户籍制度,就不得不将范围推广得非常遥远,推到无数的法律规则当中去。所谓的户籍制度在我国是由一系列不同的规则构成的,在各个地方规则又都不相同,我们事实上无法定义什么是户籍制度——除了在理论上抽象之外。在理论上所进行的抽象和理论判断并不能直接用在现实当中,不能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法院判断并认可一种抽象的权利理论和经济学理论,这既无必要,也和现实问题的解决没有直接关系。如果说要对这千千万万的规则进行法律意义的判断和审查,那么将是一系列具体的判断,而不是抽象的判断。

我们是否要消除一切区别对待?在具体的事例中,我们将发现,公民基于上述区别形成的某些不同对待、享有的不同权利,不能废除,其存在有合理性。例如,“高考移民”问题;农业户口同时也意味着农村集体的成员资格,意味着某种财产权利等等。并不是所有对公民的区别对待都是不合理的,比如一个其他城市的居民到本城市来,由于他不给这个城市缴税,所以当他使用本城所提供的某些公共品时,就要付费,这一点没有人认为是不公平的;某地给了本地居民一些特殊的优惠,比如美国上州立大学本州居民和他州居民的不同学费比例也是合理的。

要分别考虑各种具体的区别对待,各种具体的区别对待在我国是一种附加的制度,和《户口登记条例》之间并没有一种必然的联系。改革户籍制度需要解决的不是一个语义分析或者纯逻辑的问题,没有一般的抽象原则可供推理得出结论,这是在充分了解现实情况和不同规则下的社会后果后进行审慎判断和权衡的问题。审慎的做法是在那些附加的制度当中看看哪些是最不可取的,可以相对平稳地废除,并且这种废除和其他规则之间并不产生一种严重紊乱的后果。改革户籍制度需要发展法律技术。

二、涉及我国户籍制度的一些具体事例

“高考移民”问题

我国实行各省、市、自治区分别进行评卷和划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政策。部分考生利用各地存在的高考分数线的差异及录取率的高低,通过转学或迁移户口等办法到高考分数线相对较低、录取率较高的地区应考,这被称为“高考移民”。与沿海省份及其他教育发达省份相比,西部省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一般会低几十分,甚至上百分。因而,每年高考报名时,教育发达地区的许多考生便想方设法移入新疆、、宁夏、青海、贵州、云南等教育欠发达的西部省区应考。这就打破了各省高考原有的政策规定和分省定额录取的格局,产生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

国家教育部和一些中西部省份均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杜绝“高考移民”现象。教育部在《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中规定: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取得录取资格的,应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海南省曾经规定,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省要有户籍;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后两个学年要在海南就读;考生本人小学或者初中在海南毕业且毕业时户籍在本省。另外,考生本人在海南有户籍且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或者属省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也可在海南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但户口在海南的考生限定报考本科第二批和专科(高职)学校。2005年海南省出台了更严苛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以“入住三年,读书三年”为基本要求。吉林、广西、宁夏、贵州、青海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类似政策。

能否废除一切对“高考移民”的限制?这个问题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知道了平等受教育权和迁徙自由权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中找到了稳妥地减轻弊端的答案。既然我们的高等教育体制还没有改变,是否可以设想,取消本省和外省户口的一切区别?如果这么做,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类似的问题古已有之。[2]中国古代(宋、明、清)采取的是乡试、会试取中名额按地区分配,并禁止“冒籍”行为。例如,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以各省取中人数多少不均,边远省份或致遗漏,因此废去南北卷制度,代之以分省取中办法,按各省应试人数多寡,钦定会试中额。从此,分省定额取士制一直延续到科举被废。这项措施的实施是希望通过对录取名额分配的控制,照顾文化不发达地区,平衡地区利益。各地区有固定的取中名额,这就使得教育发达地区的考生向边远地区流动,导致了“冒籍”现象的产生。明清两代,“冒籍”问题尤为严重。明清两代对“冒籍”问题的解决对策一般是根据户籍限制其报考,一旦发现有“冒籍”行为,即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惩处。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即古代倾斜的“高考分数线”问题),是一个自宋代以后就争论不休的千古难题。考试公平是指完全依据考试成绩来公平录取考生,区域公平是指通过区域配额来调控各地区之间考中人数的悬殊差异,在中国这么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这是一个古今大规模考试都会遇到的棘手问题。本文不能够提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能说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平衡两种平等原则在具体实践中的冲突,需要考虑到国家的稳定和整合(古代云、桂、黔无人中进士,今天青、新、藏无人考到北京来上北大、清华,都是或会引发这些问题)。

农业户口与财产权资格

“农转非”在上个世纪计划经济年代曾经是农民可望不可及的梦想。一出农门便身价倍增,农民们通俗地把农转非、吃商品粮称为“吃国家粮”。到上世纪80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期,我国不少地方出现“农业人口转非农人口”的热潮,当时,数千元甚至上万元一个的“农转非”名额非常抢手。十几年过去了,原来办理了“农转非”的一些人,如今却有许多要求“非转农”。有调查显示,近年来城市人口的扩容,主要是通过行政区域调整和征用农民土地而“进城”的,农民主动要求户口“农转非”的并不多。江西新余、浙江海宁这些被作为城乡统一户籍制度试点的县市,也有类似的情况———政府鼓励的“农转非”政策并没有出现预想中的踊跃场面,一些多年前“农转非”农民反而竭力要求“返农”。[3]

为什么农民不愿意“农转非”呢?农业户口也意味着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资格,在有些地方,这个资格远比空头的“市民”身份更值钱。附加在城市户口的诸多福利和特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逐渐消退,比如,计划经济年代城镇户口附加的粮油关系、副食品补助、招工就业等等名存实亡。医疗、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等,基本上都与工作岗位挂钩。而同时,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乡村除了较稳定的农业收入外,还有集体经济收入和土地被批租变成“股东”的红利。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城市发展中热衷于鼓励甚至是强迫农民“洗脚进城”,看中农民手中的集体土地:“农改非”后,农民原来手中的集体土地就变成城市国有土地,城市政府轻而易举取得了土地的开发使用权。

要保障一个人的正当权利,在我国一些具体的情况下,并不是要改变他的“户籍”,有时候,这么做的结果刚好相反。

怎么确定农村集体的成员资格?

既然农村集体的成员资格意味着价值极高的财产(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是如此,在农业税费高的情况下,甚至是负担),那么怎么确定这个资格?根据什么标准?这和户籍制度密切相关。本文仅仅是作为问题提出来,这里面有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不仅仅是迁徙自由的原则就可以解决的。

陈端洪研究了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4]珠江三角洲较其他农村地区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快,在此过程中,不少村民委员会积累了可观的集体收入,定期或不定期地分配征地补偿款或向村民发放分红。许多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及其子女不得参加分配或不能取得全额分配。为此,“外嫁女”多年来纷纷上访并走上了法律诉讼之路,聚讼的核心问题是征地补偿款和分红的分配权。“外嫁女”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摆在法官的面前:村规民约规定女性出嫁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迁走户口是否侵犯了妇女的平等权?是否违背了迁徙自由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土地的财产权主体怎么确定?“外嫁女”在集体经济,包括土地上到底拥有什么权益?如何理解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如果违法,谁来撤销之或责令改正?法院是否有权自治组织的内部分配方案进行审查?如果法院是有权对村规民约进行审查,以什么方式进行?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与政府在法律上是一种什么关系?

正如陈端洪指出的那样,“外嫁女”案件实质上是农村集体的成员资格——身份——的纠纷。成员资格主要由两部分内容构成:户口、村民待遇。如果类比宗族,上户口有些类似上族谱,村民待遇好比宗亲待遇,但由于实行集体经济而有更多的经济内涵。

从上文的叙述来看,笼统地谈废除户籍制度无法实际上减轻弊端,甚至有适得其反的后果。我国户籍居民身份或居民资格与农村集体的成员资格缠绕在一起。如果两种不同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分开,财产资格不再以户籍居民身份为前提条件,户籍制度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治安、户籍部门掌握着准确的户口资料。可是,这么做需要我们发现或创造出一些精致的法律概念,特别是财产权方面的法律概念。财产权方面的问题获得哪怕部分的解决,“居留权”方面即使出现冲突,解决起来也容易了。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展开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现代法律运动,而不是在消除农民身份依附的同时,制造出一无所有、游离社会结构之外的所谓自由人,重蹈历史的覆辙。

三、他山之石——美国的有关案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美国没有城市和农村户口的区分,但存在着和中国户籍制度相关问题类似的问题:一、基于本州公民和非本州公民[5]或基于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区别待遇问题;二、以某地居民身份或定居期限为享有某些权利的前提条件问题。我们看一下在美国这样一个法律科学发达的国家,这些问题是怎么处理的。通过研读美国问题的相关判例,我们可能获得解决中国问题的重要线索,并且实际体会判例法中法律技术的美德(virtue)。

美国宪法第4条第2款规定:“每一州公民得享有其他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与豁免权”,这被称之为州际特权和豁免权条款。《联邦党人文集》第80篇阐述道“每一州公民得享有其他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与豁免权”,乃“联邦形成的基础”,强调了这一条款的重要。从字面看起来,这个条款的意思是:A州的某公民,现在正在B州,应受到与B州给予它本州公民完全相同的待遇,但实际中的问题远不是这么简单。以某地居民身份或定居期限为享有某些权利的前提条件问题,和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1款“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更密切相关。理解这些条款的具体含义,需要求助于宪法判例。

本文选择了一些案例,并分组进行讨论,这种分组仅是为服务于本文要说明的问题进行的。其中,一组是“渔猎系列”的4个案例,对应于上述问题一;“居民身份确定和定居期限要求”这一组,对应于上述问题二。

“渔猎系列”案例

“渔猎系列”案例涉及的是一州居民到另一州领土上捕渔打猎的权利,这个归类表面上比较好玩,但下文所列是非常重要的宪法4条2款判例,其中的判决规则可以扩大应用于不仅仅捕渔打猎的事项。

考菲尔德诉考耶尔案(Corfieldv.Coryell)[6]维持了新泽西州一个禁止任何不是“本州真正居民”的人从该州的水域中捞取蛤和牡蛎的法案的效力。

麦克瑞底诉弗吉尼亚州案(McCreadyv.Virginia)[7]判决:这一条款(宪法4条2款)没有禁止弗吉尼亚州授权给它的公民在州的潮汐水域养殖牡蛎的排他特权。

图默诉威特塞尔案(Toomerv.Witsell),[8]最高法院取消了一项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这项法律规定居民和非居民在州的领水内捕虾缴纳不同的许可证费(二者分别为25和2500美元)。

鲍德温诉蒙大拿州渔业和狩猎委员会案(Baldwinv.FishandGameCommissionofMontana)[9]维持了蒙大拿州狩猎驼鹿许可证对居民和非居民收取不同费用的规定。

考菲尔德诉考耶尔案中华盛顿法官的意见曾多次被引用,这可以说是阐述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经典之作。在判决中,他试图界定什么是各州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提出了基本权利理论,认为这些特权和豁免权在性质上属于基本的权利,是所有的自由政府下的公民都有的权利。至于这些基本权利是什么,他认为列举出来,与其说是困难,不如说是乏味。接下来,在这些基本权利之中,他列举了:“一州的公民为了贸易、农业、职业追求等目的,通过或定居在任何他州;申请人身保护令状;在州的法院提讼和进行各种主张;取得、持有和处置财产;免于超过州内其他公民的税负和义务”。[10]

华盛顿法官的判决是新泽西州的法案没有违反宪法州际特权和豁免权条款,因为该州水域中的鱼属于该州全体公民的财产。法院不同意这种观点,即根据宪法的这一条款,本州公民拥有的所有权利仅仅因为本州公民拥有,外州公民就可以被允许享有了。“我们更不会同意,在对各州公民的共同财产(commonproperty)作出规则时,州的立法有义务将保证本州公民行使的相同权利延展至其他州公民”。[11]法院认为,“如果将各州的共同财产等同于公民的特权和豁免权而赋予其他州的公民,就走得太远了”。[12]

华盛顿法官将州公民的特权与豁免权解读为州公民权的基本权利,此观点如加以引申,则会要求建立对此基本权利的联邦法律保护,因为,既然是基本权利,是不能从外州公民那里撤回的,又怎么可以从本州公民那里撤回呢?[13]但是,对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基本权利理论的此种引申含义,最高法院从来没有接受,在“屠宰场案”中,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完全拒绝这样的理解:“它的唯一目的是向各州宣布,无论其向本州公民授予、创设权利还是对本州公民运用这些权利加以限制、限定和规制,该州对处于其管辖之下的他州公民的权利予以衡量时,应一视同仁,不得损益”。[14]这一条款被狭窄地严格限制在反歧视含义解释上。

即使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基本权利理论仅仅应用于反对州际歧视的领域,不涉及对州立法除此之外的全面审查,仍然导致要决定,对州公民权来说,什么权利是基本的,什么不是基本的。但是,最高法院拒绝对宪法4条“特权与豁免权”术语提供任何精确和全面的定义。柯提斯大法官(JusticeCurtis)在一个案件的判决中说:“我们不认为企图去定义宪法这一条款权一词的含义为必要。这个词的含义在每一个案件中,根据某个特定的权利被确认或否认的观点来决定,乃是更安全、更合乎司法部门职责的。我们处理的是如此宽泛的一个条款,所涉及的问题不仅极为微妙和重要,而且在这些问题上,仅仅是抽象的定义极少会导致正确而错误地进行定义则一定产生祸患”。[15]

本文看来,美国宪法这一条款中,州公民的特权与豁免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宽泛,对其的确定常引起异常微妙和复杂的问题。一种简单的处理方式,如将其解释为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又被理解为含有确切的权利目录而非歧视性州法的一般性否定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它很容易导致联邦法院对州立法的全面审查,面对处理千变万化的具体情况的千头万序的州立法,法院当考虑自身能力的限制而自我克制;即使在仅仅适用于州际歧视时,基本权利目录也有问题。我们不难找到实际的或虚拟的具体情势,在这些情势中,有些权利看起来是基本的,但行使时居民和非居民必须被区别对待,如选举权、担任公职权等;有些权利远不是那么基本,但要么全有,要么全无,仅部分人(本州居民)享有则会带来巨大的祸患。

考菲尔德诉考耶尔案中华盛顿法官判决中的判决规则实(holding),成为最高法院在麦克瑞底诉弗吉尼亚州案判决的基础,该案法院支持了一项弗吉尼亚州的法令,这项法令禁止外州公民在州河流的潮汐水域养殖牡蛎。首法官维特(Waite)撰写的法院意见认为,州占有其潮汐水域和河床,州人民得以共同在那里捕捞和养殖,此种占有不过就是人们对于其共同财产的经管而已。州公民在那里面养殖牡蛎“事实上是一种财产权利,而不仅仅是公民权的特权和豁免权”,一个州的公民没有被宪法的特权和豁免权条款授予“另一个州的公民的共同财产(commonproperty)中的任何利益”。[16]

在上面两案判决中,法院使用了州公民的共同财产概念,认为在某些事物上,州公民共同拥有某种财产权利,这是私权利(privateright),因此不属于宪法第4条第2款的“特权与豁免权”的范围。州政府,乃是作为某种类型的受托人(trustee),为其公民的利益行使财产权利。本文看来,此种财产权利概念本身不是那么难以理解,州公民的财产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等同于或类比于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利。既然权利不过就是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既然存在着一个个不同的个别的州,既然人们又可以理解法人财产权利,所以我们就能理解州的财产权利或私权利。这确是一个合理且有用的概念,能够帮助人们思考许多州际区别待遇的问题。不过,州的共同财产权利是比较特殊的,由于州本身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同于普通的社团,不容易划清州政府的公共权力和受委托行使的财产权利的界限。当说到州所有的时候,意思可能是州政府独占的公共权力,对抗的是其他政府行使同样的权力,对外州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对其他政府公权的限制,不是一回事。而且,即使可以确定为州公民的共同财产权利,同普通的财产权利相比,在实践中也会表现出特殊性,比如或许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图默诉威特塞尔案,涉及南卡罗来那州对该州海岸外一段领海内商业性捕虾的管制法令的合宪性。南卡州管制的虾场乃是从北卡罗来那州到佛罗里达州近岸海域的一个更大虾场的一部分,这里的虾大部分是洄游性的,南卡州法令中的一款规定居民的一艘捕虾船付执照费25美元,非居民付2500美元。首法官文森(Vinson)发表的法庭意见第一次使用了对州际区别对待合宪性的实质理由(substantialreason)测试,“像许多宪法条款一样,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并不是绝对的。它禁止对外州公民的区别对待而没有超过仅仅被歧视者是外州居民这一事实的实质理由”。在宪法特权与豁免权的每一案件中,要考察区别对待的理由,区别对待的理由和区别对待的措施间有无紧密联系,以及州是否还有其他选择余地(避免或较不严重地区别对待)。南卡州的法令不能通过上述检测:对州保护渔业资源的目的而言,外州居民不是资源损害的独有因素;外州居民也不曾使用更大的船或特别的捕捞方法,对外州居民的执法成本也不是更大,也没有什么州自身的资金贡献于虾资源的保存;州可以采取其他办法,如根据捕捞船尺寸收不同的许可证费,向外州居民征收等于州税在他们身上的额外花费数额等等。[17]

接下来的问题是在州的领海中捕虾是否构成了例外,不属于州公民权的特权与豁免权的范围。该案看起来和上面的麦克瑞底诉弗吉尼亚州案十分类似。文森对图默案和麦克瑞底案的事实进行了区别,区别有二:麦克瑞底案的牡蛎不游动,图默案的虾洄游;麦克瑞底案中州法管的是内河,图默案则为领海。如此,就算麦克瑞底案确立了特权与豁免权的一个例外,但本案的事实和它不同,不成为例外。南卡州的这项法令被判违宪。

希克林诉奥贝克(Hicklinv.Orbeck)案[18]中,最高法院使用了图默案确立的测试方法。法院一致取消一项阿拉斯加法律,该法律要求阿拉斯加居民比非居民优先拥有与石油和天然气管道有关的工作。援引图默案,法院认为,宪法第四条第一款并不排除在许多情况下确有正当独立理由的对外州公民的区别对待,但它确实规定,除非有实质的理由,一个州给它本州的居民以好处的时候,它不能拒绝把同样的好处给外州的公民,实质理由通常指的是,一个州必须确定,非本州居民是该州正在设法解决的某一问题的特殊根源,并确定州法的规定与消除该问题有着实质性的关系。法院指出,即使一州通过要求私人雇主歧视非居民减轻其失业问题是正当的,阿拉斯加法律也不能被维持,因为阿拉斯加失业问题的原因在于相当数量的失业居民缺乏教育和训练或居住偏远,而不是来自寻求工作者的蜂拥而入,更有甚者,这一法律的优先扩展到所有阿拉斯加州人,不仅是失业者。

图默诉威特塞尔案中应用的实质理由测试其优点在于处理州际区别对待这一复杂问题的灵活性。它将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司法审查焦点,从划定州公民权的基本权利转移到分析州保持区别对待的理据上。一个允许仅仅是必要的区别对待的灵活方法,代替了僵硬性的废除任何损及州公民权的基本权利的区别对待的方法。

图默诉威特塞尔案首法官文森视麦克瑞底诉弗吉尼亚州案为一孤立的先例,而且字里行间对该案的理论不以为然,他写道这一“完全所有权理论----现在一般被视为仅仅是一种虚构,表现在法律向它的人民概略表达重要性就是:州有权力保存和调控一种重要资源的开发”。实际上,他拒绝了该案久经确立的规则。

图默案中一个问题是,无论使用什么样的名称,在实质上,州公民的共同财产理论在根本上就不成立,还是应仅仅着重在其应用的范围的确定上?可能,有些事物曾经被理所当然认为是州的共同财产,但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得不合时宜了,也可能会出现新的事物需要被当成共同财产。

著名的弗兰克福特大法官(JusticeFrankfurter),不满于法院意见对州公民权特权与豁免权的例外这一问题的处理,写下了附议意见,认为对处理特权与豁免权的“例外”不给出任何线索将遗留大量问题。他的附议意见认为“不可想象制宪者会意图消除在一个州和它的公民之间的所有特别关系”。他认为宪法通过时关于州对其渔场的权力有一共识,这一共识反映在麦克瑞底案州公民的共同财产理论中,“麦克瑞底案不是一个孤立的判决乃得以睥睨视之,它实乃我国法律中至重要教义的象征,它表现了此前法律史中的要素,围绕它积聚了一系列的裁决。不仅有大量案件应用该案教义(doctrine)处理州为其公民利益控制本州的猎物和渔场的权力,而且在我们的时代,本法院还扩展该理论,指向州人民的公共领地(publicdomain)或共同财产或共同资源的管制和分配问题,这些事物的享有可以仅限于本州公民而不及于外国人和外州公民”。

鲍德温诉蒙大拿州渔业和狩猎委员会案,维持了蒙大拿州狩猎驼鹿许可证的规定。这项规定的内容是:蒙大拿州本州居民可以购买单独的狩猎驼鹿许可证,价格为9美元,非居民则只能购买包括狩猎驼鹿在内的联合许可证,价格为225美元,同样的联合许可证本州居民购买只需30美元。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宪法第四条第二款仅仅适用于那种“妨碍统一合众国的形成、宗旨和发展”的歧视。简言之,非居民捕猎驼鹿一事“仅是娱乐和运动”,平等地捕猎驼鹿“对合众国的维护和福利无关大局”。关键的问题是,有争论的活动对全体国民的福利的重要程度是否达到要列入受宪法第四条第二款保护的特权和豁免权的范围以内,援用宪法4条2款的规定应是在国家的根本利益受到威胁时。[19]

布伦南大法官(JusticeBrennan)发表的反对意见(有两位大法官加入)则认为,是否“基本权利”这一问题和宪法4条2款是无关的;关键的是对外州居民的区别对待是否有理由,而蒙大拿州的这项法律不能通过实质理由测试;至于州所有境内野生动植物的教义已经完全过时,这只是州在合乎宪法和联邦法条件下行使警察权力的问题。

鲍德温案法院根据宪法条款的原初目的和州公民权的基本权利理论来思考该案中所涉州法的合宪性,拒绝使用实质理由测试。看起来,基本权利理论在该案中又复活了,却伯认为这与其说是坚持过时的教义不如说是出于方便。[20]本文认为,该案法院做了什么比说了什么更重要,法院意见令人困惑的语词背后,仍然是州公民集体拥有某些类似于私权的权利的认识,“有一些物品或服务是州公民为他们自己创造和保有的,他们有权利将之留给自己。蒙大拿州仔细管理的驼鹿群接近于公立图书馆、公立学校、州立大学、州立医院和公共福利项目——这些事物法院已经认为州可以为其公民使用或享有而保留”。[21]不过,一些州资金支持或州保留的物品或服务,因为国家统一与和谐的需要,对其的使用与享有仍然要在居民和非居民间一视同仁,例如警察和消防服务等等,这方面的问题,仍然需要细致地逐案讨论。

看来,基于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区别待遇这个问题是复杂的,问题在于一方面,这一条款的首要目的,在于帮助将独立的、州的集合融合为一个国家(nation),但是,另一方面不可想象消除在一个州和它的公民之间的所有特别关系”;一方面,所有的公民都具有某些基本的权利,居民与非居民的区别不能消除这些基本的权利,但是,另一方面,一州公民所享有的权利的不能仅仅因为他们享有的事实就必须与其他州公民共享,他们总有一些排除他州公民享有的独占权利。

上文已经通过案件阐述了一些法律概念,本文认为,一种精致发展的地方人民的共同财产概念、一种精致发展的实质理由测试方法、一种在个案中确立而非事先条列目录的基本权利概念,对于我国解决和户籍制度相关的问题,是不无启示意义的。

居民身份确定和定居期限要求

夏皮罗诉汤普逊案(Shapirov.Thompson)[22],法院否决了州法以一年期的定居要求(one-yeardurationalresidencerequirements)作为申请福利帮助的条件(除此之外,申请者是符合当地居民身份测试的)。与此案类似,在Dunnv.Blumstein[23],法院否决了一项田纳西州的州法,该州法要求选民在选举登记之前,要在州住满一年,在县住满三个月。在MemorialHospitalv.MaricopaCounty[24],法院否决了亚利桑那州的一项法令,该法令规定在某县一年期的定居,贫困者才有获得由县资金提供的非紧急性医疗的资格,法院判定,此项定居期限要求,违反了宪法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创造了不公平的分类,通过否定新来者“生活的基本需要”侵犯了他们州际旅行的权利。

以上三案,法院判决,州法施加定居期限作为州际旅行权的负担需要紧迫的州利益(acompellingstateinterest)作为理由。在三案中,州法都缺乏这样的理由,所以分别被判违反宪法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不过,是否享有权利,并非和定居要求无关,在三案中,法院都仔细区别了定居期限要求(durationalresidencerequirements)和真实定居要求(bonafideresidencerequirements),[25]布伦南大法官强调,定居要求和一年期等候要求乃是截然不同的和独立的获得帮助的前提条件。[26]福利机构在批准福利申请之前,可以做必要的关于申请者工作、住房、家庭等事实情况的调查,决定申请者是否是居民。[27]法院并不认为任何定居期限要求都是违宪的,“对于以等候期限或定居要求决定投票、免学费、获得职业执照、获得打猎捕渔执照等等的合法性,我们并没有暗示看法。这些要求也许可以促进州紧迫的利益,也许不构成对行使州际旅行之宪法权利的惩罚”。[28]

罗莎丽诉洛克菲勒案(Rosarisv.Roclcefeller)[29]维持了相当于初级选举的居住年限要求的政党注册限制。Sosnav.lowa案[30]法院维持了衣阿华州的州法,该州法以一年的居住期作为在州法院离婚的资格条件。在Vlandisv.Kline案[31],法院宣布“州可以确立这样的州内身份的合理标准,以使那些实际上不是该州的真实居住者而是仅为了教育目的而来到该州的学生,不能利用州内的学费优惠比例”。佐波尔诉威廉案(Zobelv.Williams)[32]也是关于居住期限问题的。政府是否可以基于居住持续的时间长短给予福利,其中新来者也获得一点,但长期居住者获得更多?在此案法院的回答是否定的。阿拉斯加立法机关通过一项法案,把从北部坡石油开发所获得的巨额收入直接分配给阿拉斯加的公民。接受的数量依据其居住时间的长短。从1959年建州开始,“分配的单位”将依一个居住年为一个分配单位的比例。法院以8对1的表决,宣布阿拉斯加的法案违宪。首法官伯格(C.J.Burger)的多数意见认为该州法案违反平等保护条款,甚至不能通过最低合理性标准之审查。

马丁内兹诉白纳姆案(Martingezv.Bynum)[33]是关于真实居民要求的州法合宪性问题。德克萨斯州教育法典规定,如果一个未成年人没有和“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根据法院的裁定对其有合法监护权的人”生活在一起,如果他在某校区出现的“主要目的为了获得免费公立学校教育”,那么州法允许校区禁止他在公立学校免费入学。出生在美国的公民莫雷尔斯(RobertoMorales)离开居住在墨西哥的父母家,到美国和居住在德克萨斯州麦卡伦(Mcallen)的姐姐马丁内兹(Martinez)住在一起。麦卡伦独立校区认定,莫雷尔斯移居的主要目的是在地方公立学校上学,因此该校拒绝他免费入学。一项集体诉讼挑战德克萨斯州的法律明显违宪。联邦地区法院和第五巡回法院都肯定了该法的合宪性,最高法院也以8:1表决维持了该法的合宪性,只有大法官马歇尔表示反对。法院的裁决认为,一种适当定义和普遍适用的真实定居要求,在确保提供给居民的服务只为居民所享有方面,促进了重要的州的利益。尽管真实定居标准之含义依语境而变化,传统上这一标准包含两个因素:亲身居住在某个地区并有意图继续留在那里,校区的性质决定,要求学龄少年或他们的父母至少满足传统的标准(才能免费入学)是正当的,德州州法的规定较传统标准更为宽厚,因此是合宪的。

在Plylerv.Doe案[34],最高法院判决德克萨斯州教育法典的一项违反宪法平等保护条款,这项州法授权地方校区拒绝非法移民子女入学,规定不为这类学生的教育经费提供州资金给地方校区。法院认为该州法不能促进重要的州的目标,而且,非法移民子女不能为他们的非法地位负责,对公共教育的剥夺不能等同于其他政府服务利益的剥夺,公共教育对于维系一个社会的联结纽带,对于维续美国的政治和文化传统至关重要,剥夺一个人的教育对其整个人生有巨大的负面影响。

中美两国具体情况不同,以上“居民身份确定和定居期限要求”诸案例中确定的具体规则未必是我们也需要立即采用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解决上述问题时法院采用区别与分类管理的技术。根据宪法判例法,一个人,如果到某州堕胎的话,不需要是该州真实的合法居民,[35]如果到某州获得福利或免费医疗帮助,需要真实居民身份但没有等候时间要求,如果离婚,则需要在该州住满一年(如果州法有这样的规定)。法院区别了定居期限要求和真实定居要求,某些权利的享有需要定居期限,某些则不需要,不同的权利可能要求不同的定居期限。真实定居标准或居民身份本身,虽然有一传统的定义,但并非是一个固定的逻辑起点性的定义,从中可以派生出所有权利享有的资格,毋宁说,仍然要在具体个案中进行真实居民或真实定居标准的法律含义解释。对应于免费进入公立中小学的居民标准和享受州立大学学费优惠的标准不同,前者,合法进入并停留6个月以上的外州或外国人,其子女就被视为所在校区的居民,[36]甚至非法移民的子女也被视为居民,但并非任何一个停留的儿童都是居民(马丁内兹案);后者,也许传统的定居标准还不够,需要的是家居(domicile)标准。[37]无论采用什么样的论证方式,是对真实定居标准的含义逐案解释;还是认为不同的权利对应不同的居住标准要求;甚至认为问题不过是确定权利享有的适当资格而已,居住标准云云,只起到修辞的作用,论证使用的词句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实际上进行的细致分类。

四、结语

我们承认,广义的户籍制度在我国制造了深重的弊端,它侵犯了人民的权利、破坏了国家的大同。但是,无法消除政府服务和提供利益的地方性,这既不可能也不可取。一种简单的处理方式,如将平等权或迁徙自由权视为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又被理解为含有确切的权利目录,依此目录来否定一切区别对待,只是似是而非的法律理论。一种在个案中确立而非事先条列目录并且往往只起修辞作用的基本权利理论,甚至是更好的。

我们的面临弊端为一种如此僵硬的思维方式——找到一个原点然后演绎推理获得所有实践结论——所制造,消除弊端却不能采用同样的思维方式,需要的是细致入微、抽丝剥茧般的功夫和审慎精神。尤其重要的是,不要使户籍本身成为派生一切权利的源头,也不要立即使之毫无意义,这都不合乎法律的精神。像地方人民的共同财产这样精致的法律概念是需要发展的;区别与分类管理的技术是我们所需要的。从我国的情况看,某个地方的人群至少可以作这样的分类:户籍拥有者、定居者、一定期限以上的定居者、临时停留者。这几个类别可能重合也可能不重合。毫无疑问,某些权利是所有人包括临时停留者都享有的;某些权利只有定居者享有,户籍拥有者但不定居者也不能享有;某些权利是一定期限以上的定居者才能享有;也不排除,某些权利必须是户籍拥有者且一定期限以上的定居者才能享有;有些情况下,某些权利只要是户籍拥有者就可享有而不管是否定居,等等。

本文还想指出,中国户籍农民的财产权利和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确定问题,可能需要借鉴普通法曾经的精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法来发展一些法律概念。例如,多重所有权(国家、地方、村、村民)概念,并需要仔细确定每一方权利的界限和权利的性质——是私权利、还是在所有权名义下的公权力、是否存在可类比于领的政府权力,并且这些只有在具体的情况中才是可能的。

当我们这样思考问题的时候,户籍制度的僵硬性和弊端就已经开始逐步消除了,通过不断的单个规定和案件的累积,最终人们会发现,中国不是一个存在户籍制度的国家,这一切甚至发生在不知不觉中。

[1]李慎波:《法制早报》2004年11月18日第1版。

[2]本段资料参考刘海峰、樊本富:《论西部地区的“高考移民”问题》,《教育研究》2004年第10期。

[3]参见邓建胜:《谨慎推进“农转非”》。

[4]参见陈端洪:《排他性与他者化: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北大法律信息网。

[5]在美国,州的“公民”包括一个州内的任何合法居民。

[6]6Fed.Cas.546,(no.3,230)(C.C.E.D.Pa.1823).

[7]94U.S.391(1876).

[8]334U.S.385(1948).

[9]436U.S.371(1978).

[10]6Fed.Cas.546,(no.3,230)(C.C.E.D.Pa.1823).

[11]Id.

[12]Id.

[13]参见LaurenceH.Tribe,AmericanConstitutionalLaw,secondedition,TheFoundationPress,Inc.1988,p529.

[14]参见slaughter-HouseCases,83U.S.36,77(1872)。

[15]Connerv.Elliott,59U.S.591,593(1855).

[16]参见McCreadyv.Virginia,94U.S.391,395(1876)。

[17]参见334U.S.385,396-399(1948).

[18]437U.S.518(1978).

[19]参见436U.S.371(1978).

[20]LaurenceH.Teibe,AmericanConstitutionalLaw,secondedition,TheFoundationPress,Inc.1988,p534.

[21]Id.,p539.

[22]394U.S.618(1969).

[23]405U.S.330(1972).

[24]415U.S.250(1974).

[25]在三案中,权利被州法否认者的真实居民身份都没有在法院受到挑战。

[26]Shapirov.Thompson,394U.S.618,636(1969).

[27]394U.S.618,636(1969).

[28]394U.S.618,at638,footnote21(1969).

[29]410U.S.752(1973).

[30]419U.S.393(1975).

[31]412U.S.441(1973)).

[32]457U.S.55(1982).

[33]461U.S.321(1983).

[34]457U.S.202(1982).

[35]Doev.Bolton,410U.S.179(1973),乔治亚州的堕胎者必须是本州居民的规定被判决违反州际特权与豁免权条款。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10篇

(一)户籍管理制度导致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石狮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彰显城乡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得石狮市城郊及农村土地不断增值,农村人口受利益驱动,为获得征用土地补偿及相关福利,大量涌入石狮市谋求发展却不愿迁户口,所以他们的长期居留地和常住户口地往往不一致,即存在人户分离现象,这种人户分离现象进而导致大量的“空挂户”出现[2]。调查数据表明,石狮市近年来流动人口规模庞大,但户籍人口增长缓慢,从1988年建市至2012年增长不足8万人(图1),主要为户籍人口的自然增长所致。这就更说明了石狮市流动人口的总体落户水平不高,长期存在着人户分离现象,导致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不利于石狮市城市管理体制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户籍管理制度影响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提高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既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3]。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其具有学历较高、收入较高等特点,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愿望越来越强烈,内容越来越多,层次也越来越高。但在石狮市,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由于户籍尚在农村,无法和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表2),特别是在技术培训方面,最大差距达到34.1%,在电视录像厅、图书室、文艺活动以及免费或便宜的电影等方面的差距也都超过了1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有待进一步提高。另外,石狮市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虽然有很大改善,医疗普及率较高,但医疗设备差、卫生技术人员短缺。据统计,农村卫技人员仅仅相当于城市的12.8%;公路交通虽然实现村村通,但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交通运行不正常。由此可见,石狮市虽然城市化进程较快,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深刻影响了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水平。

(三)户籍管理制度导致社会保障不到位

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无差别的所有社会成员效用最大化,即要无社会地位区别地保障各个社会人群的相关权益。据统计,在石狮市流动人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分别占流动人口总数的18%和16%,而新农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以户籍为基础,绝大部分流动人口不能参加这些保险。在教育方面,因大部分流动人口聚集在石狮市区,市区现有学校难以满足流动人口子女就近就读公办学校的需求,学校的班级规模和学生数量均严重超标,长期超负荷运转,这些问题都表明石狮市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不到位。

二、城市化进程中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取消户口性质,建立城乡户口统一登记制

即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石狮市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在2001年底就全面取消农业、非农业、自理口粮及其他类型户口性质的划分,而由公安机关按照实际居住地、就业地登记户口并核发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薄,彻底消除城乡之间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差异形成的“二元”户口结构,实现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

(二)推进信息管理,实现“一站式”户口迁移登记

2008年以来,石狮便依托省级人口信息平台,取消了以前省内迁移户口须到迁出地派出所领取《户口迁移证》的环节,直接由迁入地派出所在省级人口信息中心数据库进行网上“一站式”户口迁移,构建了科学化、高效率、城乡一体的户籍登记、迁移、管理体系。该举措极大地方便了石狮市民跨区县迁移户口,不用再为往返两地办理迁户手续而耗时耗力。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30日,全市共办理网上迁移户口5570人,其中迁入2614人、迁出2956人。

(三)调整户口政策,低门槛汇聚劳动力资源

石狮市自2009年以来,实行户口迁移人性化管理,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的条件限制,推出投靠配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未婚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移落户等8项户口迁移政策,为流动人口提供了便利。同时,石狮市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在户籍管理方面推出鼓励农村人口在城区购房落户和在集镇建房落户,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经商创业落户以及各类人才和大学生就业落户等多项优惠政策。此外,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落户。据统计,近年来石狮市共办理购房、人才引进、经商务工等落户3922人次。这些措施给流动人口创造了更好的平台,吸引更多流动人口扎根石狮,使得更多高素质流动人口不断融入本地,在众多的工作岗位上稳定就业,逐渐改变原有的“候鸟式”“两栖式”就业生活方式,从而为石狮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三、城市化进程中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存在的现实困境近年来,石狮市在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

与户籍地相比,石狮城镇户口吸引力相对有限。城市流动人口为保留原户籍地的既得利益,再加上自身流动性较大,多数不愿在城镇落户。对部分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调查显示,愿意在石狮落户的仅占被调查总数的15%,这种消极的落户意愿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石狮市流动人口的不稳定性。另外,石狮只针对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才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以及计生管理等的限制也造成了在石狮落户的高层次人才较少,人口素质相对较低。这些都给石狮的流动人口管理带来了更大的难题。

(二)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

尽管石狮非常注重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问题,但因大部分流动人口集聚在市区,现有学校规模又无法满足,导致流动人口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减少。再加上自2014年起,福建省出台新规,凡具有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在福建省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并与当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这虽然给流动人口以政策倾斜和教育关爱,但在拥有大量流动人口的石狮市,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地参加高考,使得原本就不足的教育资源将有可能更为紧缺,如石狮市的教师编制缺口加大,教育用地等更为紧张,难以满足现实要求。另外,在石狮,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较为落后,优质医疗资源多集中于市区。如此看来,基于户籍基础上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也成为石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大困境。

(三)社会配套制度改革滞后

石狮市自2001年开始实行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但至今部分职能部门尚未修订相关规定或出台配套政策,仍然按照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性质办事,与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产生冲突,如在计划生育政策上,城镇户口只能生一胎而农村户口可有条件生二胎;在人身伤亡赔偿上,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大。于是,农民在进入城市后,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地收益权等三项权益的同时,却不能转而拥有就业、教育、社保、住房、医疗等配套权益,违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初衷,加大了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困境。

四、城市化进程中深化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

为响应党的十关于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四化”协调同步精神,福建省政府在《关于推进泉州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中,明确将石狮市全域城市化改革试点作为重要的改革内容。石狮作为泉州环湾发展中心城区的重要组团,开展全域城市化改革,符合建设厦漳泉大都市区的总体趋势,也符合石狮城市化发展的实际。对此,石狮在着手拟定的《石狮市全域城市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把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全域城市化改革的一大主要内容。

(一)与居住证制度挂钩,构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

与居住证制度挂钩,构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具体包括:(1)建设流动人口服务平台,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市、镇(街道)、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等有效服务。(2)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流动人口就业培训,积极推进对流动人口职业技术、创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3)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按规定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证其基本的经济收入;畅通流动人口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开通用工投诉、工伤认定、工资清欠等绿色通道,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如此,在保证流动人口基本生活和工作的基础上,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其落户意愿,使其能更为主动地融入城市生活。

(二)与居住证制度挂钩,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一直是政府不断努力和追求的目标。为摆脱传统户籍管理制度的束缚,目前石狮市政府着力于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常住人口凭借居住证享有均等化的公共资源,进而实现石狮市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1)将流动人口子女纳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计划,继续落实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本地生同等待遇的就学政策,拆掉门槛、规范收费、敞门接纳入学,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2)流动人口凭借居住证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重大传染病和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救助等医疗卫生服务。借此,在方便流动人口在石狮市享有户籍地的相关政策的同时,石狮市政府能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服务,保障其权益,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三)与居住证制度挂钩,健全社会改革配套制度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11篇

中国户籍制度可追溯至数千年前,当时的统治者为了征赋纳税、便于管理,就产生了保甲制的雏形。据《周礼》载: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既证明在周朝时“保”这种户籍单位已经出现。此后,“保”这一户籍单位的范围大小经常变化。《文献通考》中有“畿内之民,十家为保”的记载。到了宋代,由于土地大量兼并,官场腐败,君王昏庸,社会矛盾趋于尖锐。于是,从1069年开始,宋神宗任命王安石变法。其中的保甲法主要是为了控制地方百姓,加强地方武装;内容为:乡村民户以十户组成一保,五十户为一大把保,十大保为一都保;有主户中“物力最高”和“有才干心力者”,即最大的地主富户充当保长、大保长和都副保正。保甲法颁布后,公元1071年先在宋之开封府境内各县实施,而后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行。《宋会要稿》载:1076年各路“义勇、保甲民兵多达718万人,形成一个庞大的地主武装。到宋仁宗时,随着土地兼并的严重、平民百姓的人身限制也更为严重,甚至连生命的权利也没有。如1190年南宋规定佃户不能控告地主。自次,王安石正式创立的保甲制度在明、清两代相传,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

本世纪三十年代初期,国民政府为了排除异己,实行,于1932年8月1日,在鄂、豫、皖三省颁布《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实行各户互相监视的连坐法和各项强迫劳役办法,以加强对平民百姓的控制。1934年保甲制在国民政府各省市推行。

综上所述,保甲制这一户籍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较大的作用;但是也对劳动力的自然流动有一定影响。尽管如此,在1949年以前,中国的人口流动还是相对比较自由的,特别是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并没有什么障碍,流动成本也很小。

1949年以后,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先城市后乡村逐步建立了起来。建国之初,为了肃清残匪,维护社会治安,安定人民动荡的心灵;公安部于1951年7月16日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共十二条,主要是对城市户口进行管理,规定了对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进行管制的一套做法。1953年4月3日,为了准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同时也为了向政府提供准确的人口数字;政务院决定进行全国人口普查,并《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同时也相应地建立了简单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是城乡分隔苗头的开始。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定为每年一次。办理户口登记的机关,在城市、集镇为“公安派出所”,在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是“乡镇人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乡镇应建立户口薄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登记,对各项变动情况要随时填入和注销,对因离婚、分居、失踪、收养、认领等原因引起的户口变动及时进行管理。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掌握全国人口及其变动情况,为国家计划经济制度的实施提供可靠的准确的人口数据。1956年2月,国务院又发出指示,把内务部和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移交给各级公安机关。至此,全国城乡户籍管理机构得到了统一。

1956年6月,为了解决“农民盲流”、加强人口管理,召开了全国户口工作会议。此后由于1958年1月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是为了限制所谓“农村盲流”进入城市,切实加强全国户籍管理而颁布,并首次提出了“暂住人口”登记等分隔公民身份的内容;不过,在事实上还没有公开地限制人口的自由流动。自次,从制度上,土箸人口与外来人口、城市人与乡村人便有了一个事实上的身份等级。土箸人口可以不劳动而靠出租房产、地产等而坐享利润,外来人不得不更辛苦的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才能象样地生活。即使这样,土箸人口等一部分享受优越条件的公民在同等条件的竞争中由于自己的不努力而落于下风时,竟然还认为外来人口阻碍了自己的发展、生存;从而使当地政府出台更多的、更具体的歧视性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范了户籍管理制度,是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其背景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密切相关的,也担负着配合对敌斗争,提供人口资料,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任务,并在公民身份证明、社会治安维护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条例颁布后,为了“超英赶美”,“运动”开始,并在全国开展制;实行吃饭不要钱、大炼钢铁等政策;极大地破坏和浪费了社会资源、生态环境。紧接着便是三年。之后,城市户口的公民便有了各种配给等待遇,使户口与社会待遇相挂钩,直到今天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户籍制度在中国六、七十年代又有所发展:不但农村人流入城市受限,而且农业人口转入非农业人口也十分困难。1964年,为解决国内经济困难,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草案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不但没有改变城乡隔离的局面,相反,彻底地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自此,中国开始了长期实行城镇户口与农业户口之间的法定隔离制度:农村人口一旦登记落户,要想迁往城市,将受到层层阻挠;对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区域人口的自由流动进行限制。时期,又出现了上山下乡“运动”,城市“知识青年”强迫流入农村。

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集中国历史上户口管制之大成,对社会发展深有影响:

一方面,它阻碍了社会的正常发展,是一项不合理、不公平、又有违宪法精神的制度。

另一方面,它在一定时期的主要领域内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对社会安定有很大的贡献。

二、户籍制度一定时期内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1949年中国新政府上台后,中国外有强敌:敌对国家在经济上对我国进行封锁禁运,军事上实行包围、政治上不承认。内部还有势力的捣乱破坏。更为严重的是经济上财政亏空、物价上涨。在户籍制度建立后,有效地配合了对敌斗争、对公民的控制与管理,稳定了社会。户籍制度建立后,社会持续好转、犯罪现象减少。到前,各项社会指标均达一定水平,并不落后于“二战”后的其它国家。

当代户籍制度发展到六十年代,城市人口开始由公家统一供应商品粮、有很多优待措施;同时工业品价格实行与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国家以此来集中财力、发展国民工业、发展城市。两个“五年计划”的时间,便建立了一批遍布东北、华东、华南、华北、直至西南、西北的国家企业。当代中国户籍制度配合计划经济体制,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复苏,推荐了国家的工业化、民主化建设。

自六十年代中期开始,由于中国城市的人口问题、发展问题日益严重,给政府和其它纳税公民造成了沉重的负担。为了解决问题,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减少城市人口、精减职工。到1963年6月,全国共精简职工1887万人,减少城镇职工2600万人。这就既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又缓和了粮食供应的紧张状况,同时还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原始的落后的大批劳动力。

时期,中国大陆陷入混乱局面,城市发展和城市人口问题更是迫在眉睫;为了暂时缓解这一问题,中国共产党中央号召“红卫兵”、“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把城市问题转入农村。当然,这样一来,也给农村特别是偏远荒地提供了一批简单而原始的劳动力,毫无疑问地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国家农业,避免了因政治混乱而又产生一次的现象。同时,国家也适时改动户籍制度,杜绝下乡青年返城,以免给城市造成负担。

之后,新政策出台。虽然当代户籍制度已经变得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但也在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公民的身份证明、社会治安维护等方面;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由于国际文化的影响,人性的突然张扬,引起了社会中一部分人的人性中的贪欲增大,犯罪现象有所增加。在这种轻快下,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管理条例》,以加强对公民的管理,减少和预防了犯罪现象,并且促成了世界公认的我过犯罪率低这一事实。

由于经济、政治改革的深入,从八十年代起出现了农民大量涌入城市,特别是改革试点城市的所谓“民工潮”现象,迅速增加了城市人口,引起了一些正常的城市化过程中必然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对户籍制度进行了发展,加强了对“农转非”问题的控制,很有效地控制了大中城市的人口规模,解决和缓和了所谓“过度城市化”的问题。在短时间内、在表面上看来是解决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

三、当代户籍制度在很多方面影响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我们已经知道,当代中国户籍制度的形成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建国初期的面临崩溃的经济局面和数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户籍制度之上的;而且,其本身便显示着一种既不合理又不公平、还有违宪法的现象。时至今日,在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性化的政治体制中,户籍制度早已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障碍。

随着社会发展和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歧视性的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引起了许多社会问题,在很多方面影响了社会发展。

1、户籍制度造成了社会等级的存在,影响了社会公正。

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城市粮油供给制度、城乡两种不同的医疗保健制度、物资配给制度等,不仅证明了户口是管理上的“身份证明”,而且是与经济和社会待遇相联系的“社会身份”。户籍制度与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福利、社会保障乃至部分商品供应等一系列待遇有着制度化的联系。造成了而今普遍的人性歧视。土箸人口毫无理由地歧视外来人口,这种“现象”是中国历代未曾有过的道德怪胎!

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什么天生就有不同的身份、不同的户口,而且这种身份与个人努力无关?为什么农业户口的公民、非当地户口的公民就一定要享受这种毫无理由的歧视与剥削?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对于长期生活在一个地方的外来人口就没有任何法律作用?诸多问题聚集到一点,就是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和具体法律条文;这就必然会引起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发展、文明进步。

2、封闭僵化的户籍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

首先,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社会经济生活及生活持续是建立在个体人的愿望、利益和选择之上的,能充分体现大多数公民的意志;社会整体利益和运动趋向以尊重个体利益、承认个体的创造力、个体的生命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发展、自由竞争的结果,在最大限度上体现了人道的方面。从而,能够提高社会生产力、社会效率。当代户籍制度正是对以上几个方面的阻碍!

其次,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价格体系发挥作用,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也是这样,与其它社会资源的流动方向一致,即向积累中心、增长中心、利润中心和技术中心流动。据统计,1982年全国流动人口达2000万人次;1987年增加到7000万人次。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流动人口的增长速度之快、数量之大,远远超过了人们的预料。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日均流动人口都超过了100万。这种流动,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其成本之高,超过了一般的发达国家,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无端耗费。例如,春节前广州火车站,“成千上万”的流动人口要等上几天才能买到回程的车票,而且铁路系统乘机涨价,大发民工财。这样一来,怎能不使时间和金钱大量地白白耗费呢?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劳动力的迁徙和流动已成为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内容。流动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民工,还包括大批的脑力劳动者,这些人每年都要往返回几次家,更有大批的两地分居夫妇,每年探亲的费用更是花去不少。如果将这些费用统计出来,必将是一个巨大的数字。然而,这些问题还不是最主要的。据人民日报报道,2000底,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市科委人才中心联合披露的消息让人大吃一惊,在中关村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目前居然有10万没有户口的大学生在打工。其实这早已是一个事实,大学生是中国公民,其它打工者也是中国公民,都具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就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这些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打工者一样要上缴个人所得税,而不管他要付出多好房租、多少额外负担;但是,打工者却不能参加选举,不能享受宪法规定的其它政治权利。事实上,外来人口的公民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被不经任何形式的宣判而残酷地抹杀了。

3、由户籍制度所引起的农民问题是阻碍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中国的经济发展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发展状况的统计数字一直为世界瞩目,经济增长速度一直遥遥领先,然而,到二十世纪末年,具体是从1998年开始,出现了所谓“经济过剩”的说法,这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根本解决当前的农村公民的国民待遇问题,解除户籍制度所带来的限制。

中国的农民自1949年中国新政府执政开始就一直在为国家的工业化默默地做着巨大的贡献与牺牲,但却从来没有在国家工业化中得到直接或间接的就业、财富分配机会。可以说中国的农民承担着工业化的成本,却享受不到工业化的成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的不合理的身份户籍制度已经成为城乡隔绝的制度化壁垒。许多人从未想过,这种身份的划分和规定是否荒唐、是否合理、是否公平!难道就应该以9亿农民的牺牲或贫困来预防和治理“城市问题”吗?中国不但是农业大国,而且是农民大国,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的首要问题,农民的状况怎样,直接或间接地决定了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征。中国乡村得不到发展,则中国的现代化只能是一个梦想。

为了维护计划经济,户籍制度便成了管理劳动力流动的最佳工具,如此形成了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人力资源配置的社会倒退现象。在层层审批、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人口流动的成本极其巨大。这样必然造成了中国人口流动的极端凝滞,不适应经济发展对劳动力、人才的需求。几十年下来,使城乡差距大大拉开,农业剩余劳动力大量聚集。由于不能均等地获得财富和机会,这样,一部分掌握了社会财富的人消费趋向饱和,而大部分的底层平民百姓却无钱无力购买!于是出现了所谓的“经济过剩”。

4、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有违《宪法》精神,限制了公民的自由流动,阻碍了社会发展。

公民到底有没有迁移的自由与权利?公民的迁徙和流动是否违法?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公民具有迁移、居住的自由。而且现在的户籍制度政策对于外来人口来说,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之规定相矛盾。公民的迁移和流动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生存,这里面没有任何的其它目的,而且公民的发展权、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这些事实我们不能否认,流动人口不能在居住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与当地人口一样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劳动报酬、社会福利,尽管外来人口也在纳税、也在创造社会财富。

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人口的散居状况绝对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即使投巨资进行了各种基础设施建设,也是得不偿失的。人口的集中有利于信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国家对公民更好地实施管制。更有利于抵制基层腐败、精简政府冗员。人口的集中有利于经济发展、政治民主,这是一个毫无疑问的事实。

事实证明,中国现行户籍制度既妨碍了社会公正,又阻碍了社会发展、生产力的进步。社会公正的破坏,既没有实现任何其它社会价值,也没有带来效率;只是照顾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已。这种情况,是该到改革的时候了。

四、适应社会发展,改革户籍制度

自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使由户籍制度所引起的不同身份等级之间的的矛盾显露出来.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人口大流动,一年一度的“民工潮”等,有力地冲击着原有的户籍管理体系。于是,自80年代以来,国家对户籍制度进行了断续的改革:

1984年《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问题的通知》,同意公安部的提案,实现婴儿或落户自愿政策,放宽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户籍政策等等。然而,这些改革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社会发展趋势,配合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当前来说,户籍问题的关键是“自由流动”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公正”问题,而不是两地分居等其他问题。目前,世界上仅有三个国家实行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户口管制政策:中国、北朝鲜和非洲的一个穷国;发达国家一般实行以出生地为唯一身份证的管理制度,一卡在手可以随便自由流动。事实证明,越是实行不合理的户籍制度就越会妨碍社会公正、阻碍社会发展。如此看来,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非改革不可,为了国家的社会发展,国家的民主化、文明化,笔者就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下面几点相关的设想:

1、集中人口管理权,成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减少人口管理的杂乱无章,政出多门情况。

目前,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控制人口的出生,统计育龄妇女数及人口的生育状况;公安部门管理户口登记,控制人口迁移,进行年末人口统计;国家统计局进行人口抽样调查;国家计委管理“农转非”计划;国务院还直接领导全国的人口普查。如此政出多门,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协调的地方,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增加社会成本。如户口迁移的多头审批,给公民增添了不应有的麻烦,给造成了机会,也降低了办事效率。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生委分头统计人口,使人口数据经常有出入。农村和城市的黑人黑户现象,城市里相当多的流动人口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得不到相应的公民权利……

为此,有必要成立统一的人口管理部门,统筹全国的人口管理、户籍管理工作。这样可以加强人口统计、统一协调管理人口的自然变动、机械变动和社会变动;避免政府机构“吃饭不做事”的人和事存在,更好地为公民服务,同时也能在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社会文明、民主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具体为:

在中央成立社会人口管理局,建立中国人口数据信息中心,以现有的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基础,并入公安部门的户政管理业务,国家统计局的人口统计业务,并调查、统计全国人口的各种特征数据,加入人口信息数据库。在地方,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户政管理部门、人口统计部门应精简合并为一个机构,管理人口的登记与统计、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口的迁移变动,平时的主要业务是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地完成份内工作,使工作达到饱和,这样国家就可以随时掌握人口数据,避免浪费巨资进行人口普查。

2、进行人口立法。

立法所涉及的范围可包括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口的社会变动及人口的户口登记,身份证件管理、人口调查与统计,各类人口管理等。避免现在的好多户籍问题让公民感到无所适从,难以解决,避免出现所谓“黑人黑户”等由于政府对公民的漠视和不负责任、不作为而出现的社会问题。加强人口立法,可以理顺人口管理,使人口管理有法可依,实现依法办事。

3、实行全国统一户口。

取消有差别的各种户籍模式,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暂住户口、什么蓝印户口等。这类户籍政策,违背宪法宗旨,搞乱了户籍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户口,便消除了不合理、不公正的社会根源,改观了不应有的“户籍歧视”。

4、户籍彻底与社会待遇脱钩。

户籍彻底与社会待遇脱钩,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消除由户籍所引起的社会公正问题,促进城市化发展,卸掉城市政府的特别支出,将税收用于公共利益而不是一部分人的利益。

5、发展小城市,促进乡村的城市化。

随着社会发展,人类科技的进步,越来越要求人口的集中。人口的集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对于信息产业;相反,科技的进步也推进、要求人口的集中而不是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落后的农业产业基础所要求的人口的散居状况。所以,以一个聚居点为中心的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我们应该因势利导,而不是人为地加以限制、扼杀,设置诸多障碍。所谓“城市化过度”、“城市化问题”等不应该做为主要问题看待,任何的社会发展,文明进步必然会有相当一些的人为阻碍,户籍制度更应该如此。

6、减弱户籍的区域歧视,解决“人户分离”现象。

现行的户籍迁移政策,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设置门槛过高;这些使得当前的“人户分离”现象非常普遍。外来人口由于没有当地户口,其它很多权利均不能实现,如公民基本权利中的选举权等。其实,在全国范围内,每一个区域的经济中心、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城市无不存在这样的外来人口,而且这些人是具有比当地原始居民更高文化素质、综合素质的高素质人群。但这部分人的政治权利几乎没有,连经济权利都处处受到剥夺。房租,超过公价的电、气、水……等基本生活物资费用,暂住证费用、上岗证费用……等等无不成为相关政府部门、当地土著居民对外来打工者的极好的捞钱机会。如此对的人困马乏迁移成本,压抑和浪费了人才,制约了城乡经济发展,体现了社会文明、民主的倒退。

①、蔡元彪:《中国通史》第五册;

②、段成荣:关于当前人口流动和人口流动研究的几个问题,《人口研究》1999.2;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12篇

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转移,使更多的劳动者不再留在农用地上,而是到城市和城镇寻找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但由此而遗留在农村的土地,必然要继续耕种。在劳动力资源相对减弱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合作的要求将越来越强烈。人们只有通过合作经营,才能使土地不被抛荒,使土地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也只有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才能使产品更加具有地方特色,更加具有市场竞争力;也只有通过合作,才能使原有的生产资料资源、农机具资源和其他农业生产的资源能够继续发挥作用。当然,在取消了户籍限制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城市的非农优势资源进入农村,进入农产品生产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外来资源与本地资源的有效融合,促使农业生产合作化程度的提高,是必然的。加之国家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发展公司等合作经营方式,在户籍壁垒破冰的前提下,农业生产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二、农业要素资源配置方式将进一步活跃。

户籍制度的改革,一方面使农用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速;另一方面,也使城市的资金和资源向农村流动带来了更加广阔的空间。这种互动的力度加大,也可能给农业要素和资源的配置带来新的气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环节,必然导致产业、农产品生产、技术和机具资源、劳动力等农业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包括在一定的时期内,农业转移人口的回流,不排除新的新型职业农民的产生。当新的生产方式与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农业资源与要素配置平衡将走入打破———平衡、再打破———再平衡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资资源始终是随着农业要素中最活跃最具引力的因素而变化的。农资营销,也必然要根据农业要素资源配置而调整营销策略,才能求得自身的发展。

三、农业生产技术服务需求将更加强烈。

毋庸讳言,在当前的农业人口当中,以新生代的年轻人为主,至少都是1970年后的一代,对进城落户的愿望相对强烈,他们是对户籍改革最具吸引力的对象,而对于那些四十周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吸引力并不十分强烈,他们对城镇生活的愿望并不很期盼。由此看来,真正在农村落地生根的,还将是年龄较大的一辈。但是,我们要看到,正是这年龄偏大的一辈,依然习惯于传统的农耕方式,对现代农业的技术掌握并不是很熟练,无论是技术上、观念上,还是对农资产品的理解与接受上,仍难以跟上现代农业的发展。由此可见,在户籍改革的初期,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移,势必会出现一段现代农业技术缺乏的空档期,而这个空档期,除一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的回流外,更多的是需要通过提供农业生产技术和服务来满足和解决。可见,户籍改革后,在农村对现代农业生产技术服务的需求将会形成一定的市场。这不能不说是农资经销环节的一个机遇。户籍制度改革,是一次重大的变革,其中也必然会产生一些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对农资营销环节,也必将带来一定的影响。针对上述这些变化趋势,农资营销应该积极应对,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切实转变观念,把握政策导向。

无论是农资生产厂家还是经销渠道,应该从这项较大的政策变化当中看到市场的机遇,分析出户籍变化的主要态势,从中找出农资发展的有利因素。如上所述,当青壮年劳动力转移之后,对技术、农资服务等各方面的需求扩大,农资生产和经销应该转变观念,切实把握政策推行当中反映出来的市场机遇,并不断应对,调整思路,谋求更大更多的利益;要转变原有的营销观念,既要看到政策对农资营销带来的机遇,也要看到资源调整对营销所带来的危机和冲击。如果经销商不能适时地改变自己的观念,依然按照原有的思路来做,难免不会在政策变化中淘汰。

2.积极参与合作,抢占市场先机。

户籍制度改革后,合作的层面与空间将更加广泛,联户、合作社、农业发展公司、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合作形式将更加活跃。农资营销,本身具有良好的优势,无论是资源、技术还是市场都具有基础,在此情况下,农资生产厂家和农资经销商应该积极发挥自身的优势和主动性,参与农业生产合作经营,将市场牢牢把握在手中。可以通过将农资和技术入股、联营、产销对接等形式,使农资营销与农产品生产一体化,从而达到发挥农资资源最大效益的目的。

3.延伸产业链条,创新发展思维。

无论政策如何变化,发挥农业生产效益始终是农业生产的根本目的。农资环节,如何实现农资效益最大化,也是农资生产和营销的根本目的。而要使农资发挥出最大效益,如果总是盯在农资自身上或者眼皮底下,是不行的。农资必须要将自身放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来思维考虑。只有农业效益提升了,农资效益才会提升,如果农业生产没有提质增效,农资增效是难以实现的。所以,从这一角度出发,农资应该创新发展思维。要延伸产业链条,既要将农资做到农业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又要推动农业生产的链条延伸。而实现这一目标,还要从农资营销中跳出来,将农资产品和农产品进行互动,最终实现农资产品和农产品共同提质增效的目的。

4.强化技术支撑,做大做强产业。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民国初年

户籍制度

行政立法

社会效应

一、民国初年户籍制度简介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与底层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国家资源配置与社会控制的重要制度,往往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等结合在一起,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制度需求,户籍制度随着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的变化而变化。户籍制度在中国起源较早,发展较完善。据甲骨文记载可知,在商代就开始了人口登记制度,即称之为“登人”或“登众”(摘自:周自强:《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发展至汉代,已形成一套较为严密的户籍制度,不仅要在户籍簿上注明户主的居住地址、年龄、相貌,而且要注明职业,财产状况,如《居延汉简甲编》第37 简记载宋买的户籍簿:“长安有利里,宋买,廿四,长七尺二寸,黑色”(摘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篇》,北京:中华书局,1980)。中国古代政府之所以强调户籍制度,在于户籍制度是政府有效控制人口和土地等资源的工具,是国家赋役的重要依据。

应该说在中国历史上,户籍制度一直以来变化不小,但是渐进近代,随着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国内外环境的改变,中国户籍制度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即自清末试图实行宪政而开始的一系列户籍制度的变迁。

(一)清末户籍法律的变革

清末,国内危机四伏,农民起义不断发生;国内各帝国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已得到迅速发展,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的闭关自守的国策被他们的船坚利炮击的粉碎。晚清制度为了挽救自己摇摇欲坠的统治,开始进行变法图强。户籍制度的变革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发生的。1911年,晚清政府在考察欧美各国之后,认识到“宪政之进行无不以户籍为依据,而户籍法编订又必由民法与习俗而成”(摘自:公安部户政管理局编:《清末至中华民国户籍管理法规》,“民政部编订户籍法奏折”,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在参考东西各国之良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单行法规。

该法规共八章、184条,其内容可分为户籍的管理、人籍、户籍、罚则四个部分。该部法规的主要特点在于:首先,将户籍吏、户籍局置于法规的第一章和第二章,突出了户籍管理机构的地位,反映了政府在观念上仍视户籍为管理人口统制的手段,强化户籍统制功能。其次,法规区分了人籍和户籍。人籍主要是关于个人出生、死亡、婚姻、继承、国籍等比较个人化的信息资料,户籍则是以家庭为单位,关于移籍、入籍、就籍、除籍等家庭信息资料。法规将表现欧美个人主义的个人身份证书和体现中国家族主义的传统户籍相结合,剔除了传统户籍中资产登记项目。户籍开始成为传递人口信息、个人私权保障的工具,而不再纯粹是国家管制人口的工具。再次,法规既规定了民众有呈报户籍之义务,也规定了民众对户籍吏处置不当行为有提出诉讼抗告的权利,将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废除了以往民众只是义务载体的陋习。

但是,《户籍法》制定后未及颁布,晚清政府便灭亡了,《户籍法》随之搁浅。因此,晚清政府户籍制度实际上仍沿袭了清中后期的保甲制度的一些做法,将人户“编牌入甲”。不过与保甲制度不同的是,清末编查人户的机构是警察机关 。产生这一变化的原因是,随着国门洞开,一些维新改良人士提出了建立西式警察的主张,并提出了警察机构的职责主要有三大项:维持治安、清查户口、整顿街道。将保甲户籍改造为具有近代意义的警察制户籍,使清末户籍改革的另一重要功绩。但它仍然是强调对人户的控制,强调户籍的治安功能。总之,清末户籍立法对民国乃至台湾地区和内地户籍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户籍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未颁布单行的户籍法规,只颁布了《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1915年)、《县治户口编查规则》(1915年)、《京兆各属户口编查单行细则》(1916年)等条例。这些条例一方面承继了晚清《户籍法》所确立的个人主义与家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清查事项主要有姓名、年龄、男女之别及已未嫁娶有无子女、籍贯、居住处所及年限、职业、教育程度、盲哑疯癫及其他残疾、户内人口对于户主之称谓等;另一方面,由于战乱,因而更注重对年界20岁到40岁之壮丁、曾受刑事处分者、素行不正或形迹可疑者、户内杂居多数非家属人者的编查。同时将封建时期的保甲制度与近代警察制度结合起来,进一步发展了清末确立的警察户籍制度。与晚清户籍制度相比,北洋政府的户籍制度更强调警察的监控作用。北洋政府无论是户口调查之监督还是具体的户口调查事务均由警察机关负责。甚至是县治的户口编查,也只是在警察机构不完备的情况下适用。并且,即使适用,户口编查长也只有在没有设警察、保卫团的地方,才由本地方的图董、村正等职务或公正绅士充任(参见1915年《县治户口编查规则》,第1条,第7条)。北洋政府的这种规定大概与当时政局动荡、战乱有关。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户籍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认为“户籍法与清查户口,及推行地方自治,皆有密切关系。……为训政时期初步最要工作。”(摘自:谢振民:《中国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7页)在推行乡自治的基础上,参照英、美、德、日等国户籍及人事登记的法律制度,于1931年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1934对该法修正,并于同年施行,1946年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公布并施行。该法分通则、籍别登记、身份登记、迁徙登记、变更登记、登记申请、罚则、附则,共八章61条。与晚清的《户籍法》相比,具有把人事登记与户籍登记合二为一、推行身份证制度、确立了“以户立户”的编户原则等。不过,在实践中,南京国民政府《户籍法》并未得到很好实施。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处于与共产党及其进步力量对峙时期,国民政府将“防盗”、“防匪”放在首位,先后颁布了《保甲条例》(1937年)、《县保甲户口编查办法》(1941年)等。这些条例虽是以《户籍法》为基础,但实际上破坏了户籍管理形式统一、平等,保障私权的原则。总的来说,南京国民政府实际实施的户籍制度与保甲户籍制度无异,与以往历代尤其是明清两代保甲户籍并无多少差别,都是通过保甲连坐的办法强化对民众、乡村的控制。

二、作为户籍管理的行政立法引起的社会效应

在传统社会之中,每一个人都是以户籍身份存在于国家之中,人户与国家之间,是一种束缚与被束缚的单向性关系,人户身份转换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户籍就像一张无形的网,将普通大众牢牢的束缚着。这一情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户籍赋役功能的逐步弱化而开始发生变化。尤其是清末民初,在中国的被西方列强强行打开之后,传统社会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遭到彻底破坏,19世纪后半叶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导致传统户籍网络的破坏,为各种利益集团队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使得建立在传统户籍基础上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急剧变化。

顺应这一历史潮流,晚清政府起草了历史上第一部户籍单行法规。这部法规虽然没有颁布,但它打破了传统户籍理念,解除了封建社会长期束缚在人们身上的户籍绳索,为民国户籍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为近代城市化发展、人口流动提供了比较畅通的渠道。

(一)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促进了城市化和城市近代化的进程

所谓城市化,是指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数目日益增加的过程,也是城市近代化的过程。与西欧城市的发展不同,我国古代城镇体系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初步形成,并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在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繁荣并没有起决定性作用,真正起关键作用的是统治阶层的政治、军事需要。

由于封建城市主要是基于行政因素产生,因而户籍在城市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城市市场的设置须依户口之众寡而定,城市大小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户口之多寡的影响。其次,对于城市居民,尤其是工商业者而言,户籍身份是成为城市居民,并获得合法经营的条件。如宋代实行城乡分治,城市居民均被划分为坊郭户,以区别乡村民户。坊郭户市城市居民获得封建国家许可在城市居住、生存的前提。因此坊郭户也要依资产评定户等,按户等高低承担封建服役科配。

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之后,户籍成为保障人们私权的载体,而不再是束缚人身的绳索。农民可以离开土地,四处寻找生活。城市居民,尤其是工商业者,也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而流动经营。城乡之间、城镇之间真正互动起来了,这一切都有助于推动城市化的进程。传统城市逐渐向近代化方向发展,城市规模、城市数量以及城市的职能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另外一点,中国近代化城市的迅速崛起与国门洞开,通商口岸的设立、近代工矿业的发展、交通运输结构的改变不无关系。但在这一过程中,人口流动也具有重要作用,二者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笔者认为,在封建户籍制度下,人户的流动是被禁止的。“流民”,无论是哪种情形,一般都被称为逃户、亡户或浮户等(摘自:陆德阳:《流民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是法律惩治的对象。进入近代以后,户籍制度的变革,解除了对人身的束缚,才使人口的流动变为合法,从而为广大农民流入城市提供了法律保障,进而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是清末民初户籍制度的变革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中国城市化进程。

(二)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为近代市民群体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近年来,学者们对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如火如荼。如金兰、罗威廉等西方学者运用“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概念和方法,通过对近代中国某个城市活地区作个案研究,论证:“中国清代和民国时期,存在着某些鱼市民社会 (但不完全相同)的现象”,并“称之为‘公共领域’”。而孔飞力、黄宗智等则持反对意见,认为中国历史上“缺少一套足以资助公民社会赖以发展的政治或文化条件。如果一味刻板地套用欧洲的理论构建,我们得到的不只是‘虚假的现代化’,甚至还会得到‘自由主义萌芽论’,亦即‘资本主义萌芽论’在政治上的翻版,而此一概念不过发轫于亟欲表明‘中国也有’的心结。”(摘自孔飞力:“公民社会与体质的发展”,载《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13期,第82页、第84页)中国学者则从中西文化、中西历史的比较角度出发,辨析近代中西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差异,概括近代中国市民的状况和特点,形成以萧功秦、杨念群等人伟代表的“文化派”或“思想派”;或是运用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对中国近代史作实证研究和探讨,主要运用商会史研的丰富史料和大量成果,论证具有中国特色的近代中国“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形成以马敏、朱英等人伟代表的“商会派”或“施政派”。陶鹤山认为,“无论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之所以在市民社会问难题上无法进行深入的研究,关键在于对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研究不够,因为常常纠缠不清,无法形成一个共识”。因此,陶鹤山通过对市民群体的研究,得出近代中国曾出现一个雏形的市民社会的结论(陶鹤山:《市民群体与制度创新》,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不敢妄加评论,也无意于此。从“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渊源来看,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指“对应于政治国家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各类自主、自治、合法、非政治的民间组织和团体构成的社会力量。”构成这些民间组织和团体的成员,主要来源于“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出气的城关市民,从这些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份子。”(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2页)但在中国,城市化道路与西方不同,市民群体的构成与产生方式也与欧洲市民等级构成和产生方式不一样。中国近代城市居民成分复杂,不像近代欧洲那样可以简化为典型的两大对抗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除此外,其余阶级都是出于次要的依附的乃至行将被消灭的地位。中国近代城市居民既有为政府部门工作的大小官僚;也有工人、脚夫、会党、无业游民、娼妓、江湖术士等城市贫民阶层;还有工商资本家,小业主,学生等。在这些人群中,有的学者仅把资本家阶层、新知识份子阶层、城市中小阶层等城市精英阶层列为市民群体。

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产业工人人数不断扩大,逐步成为中国新的生产力的代表,在“五四”运动中能够独立跃上中国的历史舞台,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者。

虽然近代市民群体是与近代城市相伴而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但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清末民初户籍制度的变革为其产生、发展提了一条畅通的渠道。如前所述,户籍制度变革不仅解除了人身束缚,使人户身份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自由、合法的进行。同时也打开了城门,拆除了城墙,使城与城、城与乡之间封闭走向开放,静止的社会走向动态。传统户籍固守的“工农士商”的身份与职业发生了质的变化,封建官僚、买办、士绅向资本家转换;而破产农民、手工业者向近代雇佣工人转换,新的市民群体应运而生。他们与以帝王将相、皇亲国戚、商人、手工业为主体的传统市民在性质和内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他们可以自由迁徙入籍、移籍、就籍、除籍,不再被户籍捆绑在土地上“死徙无出乡”,斩断了由传统户籍保有的与土地的联系,也基本上摆脱了传统户籍反映的封建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等级差序人际关系,而以工作、职业、居住关系为纽带结成非血缘人际关系,这应该是城市意识的产生基础。他们居住在城市拥挤、狭小的空间,不同于传统的村舍结构,基于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卫生、交通、治安,移籍公共设施的维护等问题,市民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一种市政参与意识和市政管理意识(焦润民:“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崛起于文化选择”,载《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总之,正是清末民初户籍制度的变革,改变了传统户籍制度的理念,户籍开始成为国家掌握人口信息,推行宪政的依据,而不再以控制人口、禁锢人身为己任。户籍制度变革使人身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为社会结构的分化、新阶层的兴起提供了一个中介——由市民群体构成的雏形的市民社会,它成为制约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政权的社会实体的胚胎。传统社会中国家对地方基层严密控管的关系划上一个句号。

(三)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的负面效应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观,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虽然促进了城市近代化进程,但也为城市和农村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

首先,从城市来看,随着人口流动渠道的畅通,人们涌入城市,城市人口骤增,给城市造成了巨大压力,引发了种种城市问题。如随着人口密度不断上升,城市建筑密度增高、交通拥挤、公共卫生差、治安混乱等。大量农民流入城市形成庞大的产业后备军,冲击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过于求,资本家雇佣条件苛刻,工人收入难以糊口,城市上层与下层的贫富差距日愈加大,冲突也日愈增多。同时大量廉价的劳动力的存在,影响了资本家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带工业技术有机构成的积极性。因为“工人工资低廉,又是手工制造比使用机器更便宜 ”,从而也影响了城市近代化、工业化的进程。与此同时,城市近代化步履缓慢,又造成就业不充分,大量失业人群被迫寻找各种可以户口的职业,不仅造成职业结构畸形,而且使娼妓业、跳舞业、按摩业、擦背业、看相业等下等职业发达。此外,流入城市的多以男性为主,造成城市男女比例构成不平衡等(池子华:《中国近代流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150页)。

其次,从农村来看,人口流动也冲击了农村社会。一是地主、富农等农村资产者离开农村,投资近代工商业,使得注入农业生产的资金减少,农业生产条件诸如劳动工具、种子、土壤等得不到改善,造成农业经济衰退。二是流入城市农民大都是青壮年——农村主要劳动力,影响了土地的开发利用,导致大量耕地荒芜。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14篇

[摘 要] 较为详细的评价了任媛副教授的著作《基于劳动力乡村――城市迁移的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指出该书“现实针对性强,较好的创新性,研究方法科学”这三个特点。认为该著作对推动我国大城市户籍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而且对我国城市化质量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城市化;户籍制度;改革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7. 087

[中图分类号] F291;D63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7- 0196- 01

0 前 言

任媛副教授撰写的《基于劳动力乡村―城市迁移的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一书,是一部较系统研究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著作,通过探索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在机理,构建了系统的户籍制度改革理论框架,为设计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为促进劳动力乡村―城市迁移的顺利进行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该书有三个特点。

1 现实针对性较强

为了适应国家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1950年我国开始实施了限制人口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一制度何去何从,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必须面对并需要妥善解决的问题之一。学术界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也在大量涌现,但这些研究大多是从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等角度来分析,使用现代经济学方法探讨户籍制度的论著相对较少。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落户限制,合理放开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大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同时,仍然强调“严格控制城^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这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一定距离。对城市政府来说,如何适应外来人口落户的强烈需求,制定出符合城市实际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乃至最终废除户籍制度,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该书从城市户籍的供给需求出发,提出了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路,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

2 具有较好的创新性

该书以劳动力乡村―城市迁移为主线,综合运用发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人口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对劳动力乡村―城市迁移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户籍制度对劳动力乡村―城市迁移的制约作用、机理和路径;综合评价了户籍制度改革对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影响,并对不同类型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进展做了实证检验,提出了未来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及方向;借鉴部分城市户籍改革的经验,提出了一种基于户籍供需均衡理论的新型积分制改革方案。

3 研究方法科学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该书综合经济学、人口学、统计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融合的研究方法,借助社会调查等研究手段,从城市政府角度出发分析改革所产生的成本收益问题,深入研究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缓慢的原因,构建了户籍改革的评价模型及判断标准,为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和方法。

4 结 语

总之,该书为推动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和质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较重要的意义。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民国初年

户籍制度

行政立法

社会效应

一、民国初年户籍制度简介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与底层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国家资源配置与社会控制的重要制度,往往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等结合在一起,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制度需求,户籍制度随着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的变化而变化。户籍制度在中国起源较早,发展较完善。据甲骨文记载可知,在商代就开始了人口登记制度,即称之为“登人”或“登众”(摘自:周自强:《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发展至汉代,已形成一套较为严密的户籍制度,不仅要在户籍簿上注明户主的居住地址、年龄、相貌,而且要注明职业,财产状况,如《居延汉简甲编》第37 简记载宋买的户籍簿:“长安有利里,宋买,廿四,长七尺二寸,黑色”(摘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篇》,北京:中华书局,1980)。中国古代政府之所以强调户籍制度,在于户籍制度是政府有效控制人口和土地等资源的工具,是国家赋役的重要依据。

应该说在中国历史上,户籍制度一直以来变化不小,但是渐进近代,随着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国内外环境的改变,中国户籍制度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即自清末试图实行而开始的一系列户籍制度的变迁。

(一)清末户籍法律的变革

清末,国内危机四伏,农民起义不断发生;国内各帝国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已得到迅速发展,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的闭关自守的国策被他们的船坚利炮击的粉碎。晚清制度为了挽救自己摇摇欲坠的统治,开始进行变法图强。户籍制度的变革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发生的。1911年,晚清政府在考察欧美各国之后,认识到“之进行无不以户籍为依据,而户籍法编订又必由民法与习俗而成”(摘自:公安部户政管理局编:《清末至中华民国户籍管理法规》,“民政部编订户籍法奏折”,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在参考东西各国之良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单行法规。

该法规共八章、184条,其内容可分为户籍的管理、人籍、户籍、罚则四个部分。该部法规的主要特点在于:首先,将户籍吏、户籍局置于法规的第一章和第二章,突出了户籍管理机构的地位,反映了政府在观念上仍视户籍为管理人口统制的手段,强化户籍统制功能。其次,法规区分了人籍和户籍。人籍主要是关于个人出生、死亡、婚姻、继承、国籍等比较个人化的信息资料,户籍则是以家庭为单位,关于移籍、入籍、就籍、除籍等家庭信息资料。法规将表现欧美个人主义的个人身份证书和体现中国家族主义的传统户籍相结合,剔除了传统户籍中资产登记项目。户籍开始成为传递人口信息、个人私权保障的工具,而不再纯粹是国家管制人口的工具。再次,法规既规定了民众有呈报户籍之义务,也规定了民众对户籍吏处置不当行为有提出诉讼抗告的权利,将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废除了以往民众只是义务载体的陋习。

但是,《户籍法》制定后未及颁布,晚清政府便灭亡了,《户籍法》随之搁浅。因此,晚清政府户籍制度实际上仍沿袭了清中后期的保甲制度的一些做法,将人户“编牌入甲”。不过与保甲制度不同的是,清末编查人户的机构是警察机关 。产生这一变化的原因是,随着国门洞开,一些维新改良人士提出了建立西式警察的主张,并提出了警察机构的职责主要有三大项:维持治安、清查户口、整顿街道。将保甲户籍改造为具有近代意义的警察制户籍,使清末户籍改革的另一重要功绩。但它仍然是强调对人户的控制,强调户籍的治安功能。总之,清末户籍立法对民国乃至台湾地区和内地户籍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户籍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未颁布单行的户籍法规,只颁布了《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1915年)、《县治户口编查规则》(1915年)、《京兆各属户口编查单行细则》(1916年)等条例。这些条例一方面承继了晚清《户籍法》所确立的个人主义与家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清查事项主要有姓名、年龄、男女之别及已未嫁娶有无子女、籍贯、居住处所及年限、职业、教育程度、盲哑疯癫及其他残疾、户内人口对于户主之称谓等;另一方面,由于战乱,因而更注重对年界20岁到40岁之壮丁、曾受刑事处分者、素行不正或形迹可疑者、户内杂居多数非家属人者的编查。同时将封建时期的保甲制度与近代警察制度结合起来,进一步发展了清末确立的警察户籍制度。与晚清户籍制度相比,北洋政府的户籍制度更强调警察的监控作用。北洋政府无论是户口调查之监督还是具体的户口调查事务均由警察机关负责。甚至是县治的户口编查,也只是在警察机构不完备的情况下适用。并且,即使适用,户口编查长也只有在没有设警察、保卫团的地方,才由本地方的图董、村正等职务或公正绅士充任(参见1915年《县治户口编查规则》,第1条,第7条)。北洋政府的这种规定大概与当时政局动荡、战乱有关。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户籍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认为“户籍法与清查户口,及推行地方自治,皆有密切关系。……为训政时期初步最要工作。”(摘自:谢振民:《中国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7页)在推行乡自治的基础上,参照英、美、德、日等国户籍及人事登记的法律制度,于1931年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1934对该法修正,并于同年施行,1946年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公布并施行。该法分通则、籍别登记、身份登记、迁徙登记、变更登记、登记申请、罚则、附则,共八章61条。与晚清的《户籍法》相比,具有把人事登记与户籍登记合二为一、推行身份证制度、确立了“以户立户”的编户原则等。不过,在实践中,南京国民政府《户籍法》并未得到很好实施。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处于与共产党及其进步力量对峙时期,国民政府将“防盗”、“防匪”放在首位,先后颁布了《保甲条例》(1937年)、《县保甲户口编查办法》(1941年)等。这些条例虽是以《户籍法》为基础,但实际上破坏了户籍管理形式统一、平等,保障私权的原则。总的来说,南京国民政府实际实施的户籍制度与保甲户籍制度无异,与以往历代尤其是明清两代保甲户籍并无多少差别,都是通过保甲连坐的办法强化对民众、乡村的控制。

二、作为户籍管理的行政立法引起的社会效应

在传统社会之中,每一个人都是以户籍身份存在于国家之中,人户与国家之间,是一种束缚与被束缚的单向性关系,人户身份转换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户籍就像一张无形的网,将普通大众牢牢的束缚着。这一情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户籍赋役功能的逐步弱化而开始发生变化。尤其是清末民初,在中国的被西方列强强行打开之后,传统社会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遭到彻底破坏,19世纪后半叶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导致传统户籍网络的破坏,为各种利益集团队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使得建立在传统户籍基础上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急剧变化。

顺应这一历史潮流,晚清政府起草了历史上第一部户籍单行法规。这部法规虽然没有颁布,但它打破了传统户籍理念,解除了封建社会长期束缚在人们身上的户籍绳索,为民国户籍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为近代城市化发展、人口流动提供了比较畅通的渠道。

(一)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促进了城市化和城市近代化的进程

所谓城市化,是指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数目日益增加的过程,也是城市近代化的过程。与西欧城市的发展不同,我国古代城镇体系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初步形成,并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在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繁荣并没有起决定性作用,真正起关键作用的是统治阶层的政治、军事需要。

由于封建城市主要是基于行政因素产生,因而户籍在城市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城市市场的设置须依户口之众寡而定,城市大小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户口之多寡的影响。其次,对于城市居民,尤其是工商业者而言,户籍身份是成为城市居民,并获得合法经营的条件。如宋代实行城乡分治,城市居民均被划分为坊郭户,以区别乡村民户。坊郭户市城市居民获得封建国家许可在城市居住、生存的前提。因此坊郭户也要依资产评定户等,按户等高低承担封建服役科配。

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之后,户籍成为保障人们私权的载体,而不再是束缚人身的绳索。农民可以离开土地,四处寻找生活。城市居民,尤其是工商业者,也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而流动经营。城乡之间、城镇之间真正互动起来了,这一切都有助于推动城市化的进程。传统城市逐渐向近代化方向发展,城市规模、城市数量以及城市的职能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另外一点,中国近代化城市的迅速崛起与国门洞开,通商口岸的设立、近代工矿业的发展、交通运输结构的改变不无关系。但在这一过程中,人口流动也具有重要作用,二者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笔者认为,在封建户籍制度下,人户的流动是被禁止的。“流民”,无论是哪种情形,一般都被称为逃户、亡户或浮户等(摘自:陆德阳:《流民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是法律惩治的对象。进入近代以后,户籍制度的变革,解除了对人身的束缚,才使人口的流动变为合法,从而为广大农民流入城市提供了法律保障,进而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是清末民初户籍制度的变革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中国城市化进程。

(二)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为近代市民群体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近年来,学者们对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如火如荼。如金兰、罗威廉等西方学者运用“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概念和方法,通过对近代中国某个城市活地区作个案研究,论证:“中国清代和民国时期,存在着某些鱼市民社会 (但不完全相同)的现象”,并“称之为‘公共领域’”。而孔飞力、黄宗智等则持反对意见,认为中国历史上“缺少一套足以资助公民社会赖以发展的政治或文化条件。如果一味刻板地套用欧洲的理论构建,我们得到的不只是‘虚假的现代化’,甚至还会得到‘自由主义萌芽论’,亦即‘资本主义萌芽论’在政治上的翻版,而此一概念不过发轫于亟欲表明‘中国也有’的心结。”(摘自孔飞力:“公民社会与体质的发展”,载《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13期,第82页、第84页)中国学者则从中西文化、中西历史的比较角度出发,辨析近代中西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差异,概括近代中国市民的状况和特点,形成以萧功秦、杨念群等人伟代表的“文化派”或“思想派”;或是运用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对中国近代史作实证研究和探讨,主要运用商会史研的丰富史料和大量成果,论证具有中国特色的近代中国“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形成以马敏、朱英等人伟代表的“商会派”或“施政派”。陶鹤山认为,“无论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之所以在市民社会问难题上无法进行深入的研究,关键在于对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研究不够,因为常常纠缠不清,无法形成一个共识”。因此,陶鹤山通过对市民群体的研究,得出近代中国曾出现一个雏形的市民社会的结论(陶鹤山:《市民群体与制度创新》,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不敢妄加评论,也无意于此。从“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渊源来看,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指“对应于政治国家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各类自主、自治、合法、非政治的民间组织和团体构成的社会力量。”构成这些民间组织和团体的成员,主要来源于“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出气的城关市民,从这些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份子。”(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2页)但在中国,城市化道路与西方不同,市民群体的构成与产生方式也与欧洲市民等级构成和产生方式不一样。中国近代城市居民成分复杂,不像近代欧洲那样可以简化为典型的两大对抗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除此外,其余阶级都是出于次要的依附的乃至行将被消灭的地位。中国近代城市居民既有为政府部门工作的大小官僚;也有工人、脚夫、会党、无业游民、娼妓、江湖术士等城市贫民阶层;还有工商资本家,小业主,学生等。在这些人群中,有的学者仅把资本家阶层、新知识份子阶层、城市中小阶层等城市精英阶层列为市民群体。

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产业工人人数不断扩大,逐步成为中国新的生产力的代表,在“五四”运动中能够独立跃上中国的历史舞台,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者。

虽然近代市民群体是与近代城市相伴而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但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清末民初户籍制度的变革为其产生、发展提了一条畅通的渠道。如前所述,户籍制度变革不仅解除了人身束缚,使人户身份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自由、合法的进行。同时也打开了城门,拆除了城墙,使城与城、城与乡之间封闭走向开放,静止的社会走向动态。传统户籍固守的“工农士商”的身份与职业发生了质的变化,封建官僚、买办、士绅向资本家转换;而破产农民、手工业者向近代雇佣工人转换,新的市民群体应运而生。他们与以帝王将相、皇亲国戚、商人、手工业为主体的传统市民在性质和内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他们可以自由迁徙入籍、移籍、就籍、除籍,不再被户籍捆绑在土地上“死徙无出乡”,斩断了由传统户籍保有的与土地的联系,也基本上摆脱了传统户籍反映的封建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等级差序人际关系,而以工作、职业、居住关系为纽带结成非血缘人际关系,这应该是城市意识的产生基础。他们居住在城市拥挤、狭小的空间,不同于传统的村舍结构,基于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卫生、交通、治安,移籍公共设施的维护等问题,市民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一种市政参与意识和市政管理意识(焦润民:“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崛起于文化选择”,载《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总之,正是清末民初户籍制度的变革,改变了传统户籍制度的理念,户籍开始成为国家掌握人口信息,推行的依据,而不再以控制人口、禁锢人身为己任。户籍制度变革使人身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为社会结构的分化、新阶层的兴起提供了一个中介——由市民群体构成的雏形的市民社会,它成为制约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政权的社会实体的胚胎。传统社会中国家对地方基层严密控管的关系划上一个句号。

(三)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的负面效应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观,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虽然促进了城市近代化进程,但也为城市和农村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

首先,从城市来看,随着人口流动渠道的畅通,人们涌入城市,城市人口骤增,给城市造成了巨大压力,引发了种种城市问题。如随着人口密度不断上升,城市建筑密度增高、交通拥挤、公共卫生差、治安混乱等。大量农民流入城市形成庞大的产业后备军,冲击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过于求,资本家雇佣条件苛刻,工人收入难以糊口,城市上层与下层的贫富差距日愈加大,冲突也日愈增多。同时大量廉价的劳动力的存在,影响了资本家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带工业技术有机构成的积极性。因为“工人工资低廉,又是手工制造比使用机器更便宜 ”,从而也影响了城市近代化、工业化的进程。与此同时,城市近代化步履缓慢,又造成就业不充分,大量失业人群被迫寻找各种可以户口的职业,不仅造成职业结构畸形,而且使娼妓业、跳舞业、按摩业、擦背业、看相业等下等职业发达。此外,流入城市的多以男性为主,造成城市男女比例构成不平衡等(池子华:《中国近代流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150页)。

其次,从农村来看,人口流动也冲击了农村社会。一是地主、富农等农村资产者离开农村,投资近代工商业,使得注入农业生产的资金减少,农业生产条件诸如劳动工具、种子、土壤等得不到改善,造成农业经济衰退。二是流入城市农民大都是青壮年——农村主要劳动力,影响了土地的开发利用,导致大量耕地荒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