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

税制设计论文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均田制;租庸调制;两税法

一、唐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两税法由唐德宗时期的宰相杨炎提出,并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式实施。有关两税法的记载。见《旧唐书·杨炎传》:“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户元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从古书中可以看到,两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纳税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即不分本地人,还是外来户,以居住地为标准,只要在当地有居所的人都是纳税人。无固定居住地的商人也要缴纳1/30的税收。(2)课税对象。“以资产为宗”,这就是说,两税法的课税对象就是纳税人所拥有的资产。这里的资产指田亩,而不包括货币资产这种动产和房屋这种不动产。(3)课税依据。“以贫富为差”,就是以居户的户等及其占有的土地和财产多少为依据。(4)纳税期限。由“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可知,夏季税收的纳税期限最迟在六月底以前,秋季税收的纳税期限最迟在十一月底以前。(5)税率。“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税率与大历十四年的税率相同。

二、唐两税法产生的背景

(一)政治背景

唐两税法是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刻变革,其产生的政治背景主要有三:一是朝廷与地方藩镇之间的收入竞争;二是朝廷内部的党争;三是社会矛盾激化。

1朝廷与地方藩镇之间的收入竞争。两税法实施前期,朝廷与地方藩镇之间的政治和经济矛盾已经非常尖锐,中央政府几乎失去了驾驭地方藩镇的能力。“安史之乱”以后,由于朝廷内部斗争和吐蕃侵逼京西,朝廷对藩镇采取姑息政策。“安史平而藩镇之祸方始”,“安史之乱”后。又产生了藩镇割据的局面。各地藩镇借“安史之乱”之际扩张势力,破坏租庸调,随意征税。造成王赋不入和税权落空地方,朝廷迫切需要加强自己的财权。封建社会的经济权力,归根结底是建立在田制税法上,田制税法不但体现着支配阶级对被支配阶级剥削榨取的深度,也体现着支配阶级内部对于那种榨取物分配的实况。当时的最高统治者要想稳定自己的统治,增加自己的财权,必须改革赋税制度。“唐朝统治者改革税制的主要目的在于解救财政危机,保证中央政府的收入。”两税法把以往“苛捐杂税”合并。纳人中央政府的控制范围,但并不确定统一的税率,而改用摊派的办法,由中央派人依据各州具体情况确定税额并划分其上供、送使、留州的份额,这些措施反映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权之争。也就是说,唐朝政府实施两税法的主要意图在于通过赋税制度的改革来改变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以增加中央政府的财力。

2朝廷内部的党争。两税法的颁布施行,与当时杨炎与刘晏之间的党争有很大的关系。杨、刘之间的党争源于代宗时期。代宗时,元载为相,势倾朝野,培养杨炎为接班人,“载亲重炎,无与为此”。但是,到了大历十二年(公元777年),唐代宗治元载罪,就派刘晏等进行审讯,最后,处死了元载,杨炎也受到牵连,被贬为道州司马。大历十四年五月代宗死,德宗即位,随即任杨炎为相。“炎坐载贬,晏快之,昌言于朝。及炎人相,追怒前事,且以晏与元载隙陷,时人言载之得罪,晏有力焉。炎将为元载复仇”。“杨、刘矛盾的发展,引起理财政策的变化,其中两税法的颁布最为重要,杨炎改变刘晏理财政策的目的是剥夺刘晏的权力,带有明显的朋党偏见。”林伟洲也认为杨炎欲动摇刘晏的地位,“最根本的手段便是提出一新的赋税方法,与其竞争,甚或取代,两税法的产生便有这种政治作用”。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立即提出“废租庸调、设两税法”。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德宗大赦天下,颁布了两税法后,杨炎在当月便提醒德宗说:“尚书省,国政之本,比置诸使,分夺其权,今宜复旧。”随后,德宗当月就罢免了刘晏转运使、租庸使等职务,二月贬刘晏为忠州刺史,七月赐刘晏自尽,杨炎达到了复仇的目的。

3社会矛盾的激化。唐中期以前的赋税不仅重,且极度不公。贵族和官员凭借勋位,可以获得税收的减免,而所减免的税收被朝廷转嫁给了底层劳动人民。杨炎曾日:“凡富人多丁,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征于下。”贞观初年,朝廷文武官员不过642人,而高宗时内外文武官员达13465人,玄宗时内外文武官员达18805人。除行政开支外,安史之乱所引起的勤王平乱的军费开支也很大。这时,朝廷为了满足日益扩大的财政支出的需要,不得不加重对农民的赋税。玄宗敕文日:“重征百姓”,“江、淮之间,此事尤甚。”@对南方的重税引起了人民的反抗,“广德初,‘群盗’蜂轶,连陷县邑”。“人不堪命,皆去为盗贼。上元、宝应间,如袁晃、陈庄、方清、许钦等乱江淮,十余年乃定”。阶级矛盾激化,唐王朝统治受到威胁,必须统一赋税,整顿经济,以减轻农民负担。

(二)经济背景

在两税法产生以前,中国的赋税制度大都是“以人丁为本”,而“以人丁为本”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土地和资产。由于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广大农民基本上都有田可耕,社会经济繁荣,“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实施得很顺利,税源也很充裕。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些赋税制度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这时就需要有新的赋税制度以代替旧的赋税制度。“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调之法坏而为两税。”这句话直接阐述了两税法产生的经济背景,即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不符合时宜,促使了两税法的产生。

1唐均田制的失败。均田制失败的重要原因是未对全国土地进行彻底的分配,均田制实施得不够彻底。原因主要包括:(1)均田制给予王公贵族、地主和官员占有土地的特权。均田制度规定,对有战功而被授予勋位的人,按官职的高低,可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五品以上官员及皇宫贵族,按职务和贵族地位之高低,可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在职官员,按职务性质的不同,可得职分田八十亩至二十顷。此外,朝廷还依据官署衙门性质和等级的不同分配公廨田。(2)当时朝廷所分发的土地,仅限于其自身占有的空荒土地,其他私人占有的私有土地未进行重新分配。其他私人占有的土地是指平民占有的土地和贵族官员及寺院占有的土地。早于均田制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唐中期发展十分迅速。朝廷放松了土地买卖的限制后,众多豪门贵族和朝廷官员大量购买土地,许多官员成了大地主,而许多大地主本身又是官员,加剧了封建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不仅贵族和官员占有大量土地,当时的寺院也占有大量土地。当时的寺院经济已经是“驱策田产,积聚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3)朝廷所占有的大量屯田、营田等没有用来重新分配。唐天宝八年(公元749年),农业生产条件还很落后,但仅屯田就收一百九十一万三千九百六十石。由此可见。朝廷所占田产数量相当大。“京畿地狭,民户殷繁。计丁给田,尚犹不足。”对土地分配的不彻底,限制了均田制应有功能的发挥,埋下了被淘汰的祸根。

2唐租庸调制的失败。唐初实行的租庸调制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也就是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后再对农民征收租庸调。租庸调制是“以一丁身为本,不以资产为宗”的赋税制度,即“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不管田产之多寡有无,凡是丁男都要交纳等量的租调。“租”是按人口计算的,每丁征粟二石,南方产米的,则交稻三石;“庸”是农民应服的劳役。每丁每年二十日,闰年加两天;“调”是对农村家庭手工业剩余生产物的课征,以绢或币缴纳,凡纳绢者每丁每年二丈,另缴银三两,纳币者二丈五尺,另缴麻三斤。租庸调制失败的原因主要有:(1)均田制实施得不彻底。由于均田制的实施不彻底,加上封建大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导致了土地被大量的兼并。农民除了缴纳租庸调外,还必须交纳其他多种苛捐杂税,农民大量流亡。成了庄园经济的庄客,均田制下的小农经济被打破。到了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公元713—756年),均田制已名存实亡。这时,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也必将退出历史舞台。(2)户籍久不更造。“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徙,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而户部岁以空文上之。……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弊坏。”战乱的兴起使得朝廷无暇对居民户籍进行编造。这时,“以人丁为宗”的租庸调制,引起了税负在不同家庭之间的转移,国家无法再依据户籍进行公平课税。(3)贫富差距过大。“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奢费无节,而大资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调法弊坏。”在土地兼并、户口流亡、贫富悬殊的情况下,再按丁身征租庸调已不可能,也不合理,只有因循大历时户税按户等和地税按田亩征税的方法,才能减轻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负担。

三、唐两税法对我们的启示

(一)历史意义

两税法舍弃了按人征税的传统人头税,全面开启了按土地和资产征税的税制新历程。他所体现的赋税思想、税制设置观念及其实施的结果,无论是对我国的赋税史,还是对当时唐朝的统治以及唐后我国经济重心的分布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两税法的创立,实现了从“以人丁为本”向“以资产为宗”的转变。唐中期以前,田赋制度实行人税与物税并行征收。两税法则以田产和资产的数量为课税依据,废除了对人课税的庸、调,也就等于废除了“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两税是由按户等征收税钱的户税和按田亩征收解斗的地税组成,其主要特点是资产税”。这样,两税法实现了赋税制度从“以人丁为本”向“以资产为宗”的转变,开辟了以资产为课税依据的历史先河。杨炎的“以资产为宗”的课税观念,要比马克思的“社会财富的分配决定于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少而不是决定于人口的多少”的观念早上一千多年。

2两税法的创立,开辟了我国古代以货币计税的历史先河。两税法产生以前,田赋的缴纳都是以实物为主的,而两税法规定,可以用相同价值的货币代替实物完成对田赋的缴纳,确定了税钱的合法地位。这样,征税的客体由以实物缴纳为主转为以货币缴纳为主,极大地方便了国家对赋税征纳的统计和管理。一般来说,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才会形成以货币计税的税收制度。但唐德宗即位时,商品经济还不够发达,在这种情况下,以货币为计税依据的两税法还能得以推广,在中国赋税史上。意义就更加重大。

3两税法的创立,公平了税负,节约了征纳成本。两税法实施以前,唐朝的贵族官僚以及封建大地主等可以凭借自己的特权获得税收的减免。两税法“以资产为宗”,实行资产多者多纳税,资产少者少纳税的制度,公平了税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降低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此外,两税法设立以前,赋税杂役名目繁多,劳动人民“旬输月送无休息”,官府也为此忙碌不断。“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两税法不但合并了徭役,还将纳税期限集中在每年六月和十一月,大大节约了赋税的征纳成本。

4两税法的实施转移了中国的经济重心。两税法的实施,使得唐朝的经济重心从北方转移到南方,“每岁县赋入倚办,正于浙西、浙东、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道,合四十州,一百四十四万户。比量天宝供税之户,四分有一。”从此以后,江南地区成为中国历朝历代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迄今为止,再未北移。

(二)现实意义

一千二百多年前实施的两税法虽然早已成为历史,但是,成为历史的仅是两税法的概念或其含义,两税法所体现的税收思想或税制设计原则,永远不会成为历史。因为两税法所体现的税制设计思想,对于我国目前,以至未来的税制改革,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那么,两税法体现了哪些可以用于指导税制设计的税收思想或原则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税制设计的公平原则。在现代社会,人们一般从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角度来体现税制设计的公平原则。对于税制的公平原则,一般可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纳税能力或经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称作“横向公平”。也就是说,如果在征税之前两个人的福利水平相同,在征税之后,他们的福利水平也应该相同。二是纳税能力或经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称作“纵向公平”。税制设计所要求的横向公平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在两税法中也有体现:(1)两税法提到“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即居无定所的商人也要交税,税率与有定所的人基本相同。这体现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即“相同能力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2)两税法还提到“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就是说男子不分十六岁还是十八岁,均以其所持有的土地和财产数量为依据进行课税。这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即“能力大者多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无能力者不纳税”。此外,“以资产为宗”,也体现了税制设计的纵向公平原则。因为在两税法出台以前,由于土地兼并、人丁转死。均田制已名存实亡。一方面,人丁多的户口占有的土地不一定就多;另一方面,丁口相同的家庭,其纳税能力不一定相同。而在封建社会,土地是人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占有的土地越多,纳税能力越强;反之亦然。所以,两税法“以资产为宗”恰恰体现了税制设计的纵向公平原则。转2税制设计的效率原则。在税制设计过程中,人们经常以效率原则衡量税收制度的优劣。人们不仅评价税收制度所形成的行政效率,还评价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效应。税收制度所形成的行政效率与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率往往是相互联系的。换言之。较低的行政效率一般总是阻碍经济效率的提高,而较高的行政效率则总是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两税法提到“其租庸杂徭悉省”,体现了税制设计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原则。两税法将租庸调以及户税、地税、青苗钱等合并,统一开征两税,纳税项目减少,缴纳时间集中,省去了原来的“旬输月送”的麻烦和税吏催缴的痛苦。这样,就等于简化了税制,集中了税款征纳时间,自然地就提高了税收制度的行政效率。税收制度行政效率提高了,税款征纳成本就降低了,即税收执行成本降低,相应地税收的经济效率就提高了。相反,在两税法颁布以前,户税、地税、青苗钱等杂税徭役分开征收,征纳时间也不尽相同,造成“旬输月送”,这大大增加了赋税征纳及运输过程中的无形损耗,无疑降低了税制的经济效率。

3税制设计的确定原则。根据现代税制理论,税收制度必须符合帕累托效应的要求,不增加社会经济的额外负担,不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才有可能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如果政府不遵守事先的约定(税法对课税对象、税率等的规定就可以理解为政府对纳税人所应缴纳税收的一种事先约定),经常而且随意地扩大课税范围或提高税率以满足支出扩大的需要,那么就会给纳税人以错误的预期,迫使纳税人改变其经济行为,从而影响税制设计的预期经济效率,并最终影响社会福利的增进。两税法避免了不确定性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两税法提到了“量出以制人”,就是说先确定财政支出规模,然后以财政支出规模来确定财政收入规模。这就是说,朝廷在一定时期内的支出总量要预先确定下来,再根据支出总量确定收入总量,而不能随意地扩大收入,增加赋税总量。两税法的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朝廷的乱课税行为,使得朝廷不能随意增加赋税的课征,这就等于给了当时臣民以正确的税赋预期,体现了税制设计的确定原则。此外,两税法规定“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也就是说,夏季税收最迟在六月底以前完成,秋季税收最迟在十一月底以前完成。这也体现了确定原则,因为规定了纳税时间,给了纳税人和课税主体以确定的纳税期限。

4税制设计的简化原则。税制设计的简化原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如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定为25%。税制设计的简化原则在两税法中也有体现。比如两税法规定“租庸杂徭悉省”,也就是说,把租庸调以及户税、地税、青苗钱等苛捐杂税一起合并,统一开征两税。两税法把原先多个纳税项目或纳税对象合并,把他们的税款征纳时间集中在六月和十一月。这样,两税法的实施等于简化了税制,体现了税制设计的简化原则。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2篇

基金项目: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05130537)

内容摘要: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完善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问题。通过现有筹资方式存在问题和开征社保税必要性的分析,旨在从税目、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制等几方面提出我国社保税的税制设计方案。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保税问题税制

社会保障是指通过再分配国民收入,使社会公众在就业、生活、医疗、教育、养老诸方面的基本条件得到保证的各种制度和安排的统称。实行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

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制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区、各行业差距明显,人口众多且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属于规费范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由于国家未颁布《社会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资金收支、公民权益、法律责任等都未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的规定下来,资金使用也存在较大风险,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这就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些地方政府先后制订了一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法缺乏法律保障,一旦出现行政诉讼或司法诉讼,难以作为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进行判决的法律依据。

统筹层次低且筹资标准不统一

目前,全国只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主要还是县市级统筹。资金筹集比例各地间有很大差别,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制定缴费率,其初衷在于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以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以养老统筹为例,河北规定为16,北京、天津为18,上海为25.5。不仅地区之间统筹比例参差不齐,造成各地社会保障负担轻重不一。就是同一地区的不同企业间也实行差别政策,如北京规定三资企业为16,集体企业为27,这就不仅阻碍了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还阻碍了人力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这也是社会保障基金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筹资总量不足且保障水平低

由于社会保障收费制度并非国家统一制定的法规,缺乏法律依据和强制性,对缴费人也缺乏应有的约束。同时,由于近年来一些大的国营、集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部分企业濒临倒闭,无力缴费;有些企业虽然能维持生产,但是经济困难,资金紧张,造成严重欠费。基于以上原因,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情况普遍存在,此外,偷、漏现象也很严重,据统计,20__年底,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439亿元,对80万户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稽核显示,少报、漏报缴费人数320.6万人,金额达23亿元。这就使本来紧缺的社保资金更显不足,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降低。在此情况下,财政不得不常年加大对其补贴,20__年,各级财政仅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就达54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4亿元。

两套机构征收且效率低下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障费可由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收。这条规定造成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征收,导致责任不清,任务不明。还容易造成两套机构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导致社会保障基金不能及时、足额的征缴。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由于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中存在种种弊端。因而,改革现有的制度,实行“费改税”已十分必要。

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必要性

社会保障税亦称“社会保险税”,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职工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税,此 税1935年起始于美国,现在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社会保障税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安全阀”和“减振器”的作用。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其原因在于它自身存在着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管理操作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使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公平竞争,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再次的适度调节,保持社会收入公平,防止两极分化。

有利于缓解进入老龄社会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

按照国际惯例,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的国家为人口老龄化的国家。20__年,我国的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0.8;预计到203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0,总量达到3亿人。20__年我国离退休人员达到4000万人,退休金支出超过了1500亿元;预计到2020年,我国退休人员将达到7000万人,因此届时退休金支出将超过8000亿元。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退休人员增加很快,相应的退休金支付量迅速增加,要做到社会化发放,仅仅依靠现有的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体系是无法承担的。而社会保障税的收入通常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之内,因而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逐步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走出社会保障支付危机的困境。

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

开征社会保障税,要按照循序渐进、平稳过渡的原则,实事求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认真设计出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税制。

税目

税目设置应与社会保障的项目相对应。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项目主要有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五项。前三项保险对社会经济影响最大,其改革在各地进行得也最为广泛和深入,因此应重点设置这三大税目;后两项保险在多数地方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这些保险行业特点突出、覆盖面窄,故暂不宜将其作为税目,可通过商业保险方式解决,将来条件成熟时再逐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范畴。

纳税人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两个重要目标,而且,社会保障有一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这充分说明社会保障实施范围越普遍,越能体现出公平性,社会保障的功能也越能得以充分发挥。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具体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员工、自由职业者、国家公职人员。鉴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且地区发展不均衡、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可暂不把全部农民和乡镇企业作为纳税人。但可先将有一定规模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乡镇企业列入征税范围,还可选择少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进行试点。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规定为纳税人支付的工薪总额或取得的工薪收入。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企事业单位以实际支付的工薪总额为课税对象;个人以其所获得的工薪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各种工资性补贴)为课税对象。另外对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则以毛收入为征税对象;对不易核定的,可授权征收部门在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限度以内确定。

税率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的高低决定着纳税人的负担。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税率主要取决于保障支出的基本需求、保障水平以及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较低,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能力有限,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能定得过高。可考虑实行分享比例税率并采取差别税率,不同项目设置不同的税率。

在目前情况下,可继续延续以前的征收率,即养老保险税率为28,其中雇主缴纳20,雇员缴纳8;失业保险税率为3,其中雇主缴纳2,雇员缴纳1;医疗保险税率为8,其中雇主缴纳6,雇员缴纳2。这样实现了与以前缴费制度形式的衔接。

税种归属选择

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对基本社会保险的收、支和结余进行统一管理应该作为中央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计划是由省、地或县市一级政府负责,中央并没有统一起来。所以,如果要将社会保险税作为中央税,财政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大调整,但这项工作十分复杂,因而近期内将社会保障税作为中央收入难度很大,短期内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只有当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及基金的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统筹,社会保障税才有条件成为中央的收入。

参考文献:

1.苏丽华.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J].黑龙江对外经贸,20__

2.许娟,王帅.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及其相关问题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__

3.吴文昆,张祖华.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几点思考[J].市场论坛,20__

4.李建平.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制度性约束[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__

5.焦东瑞.我国社会保障费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经济师,20__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税制设计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谐社会

一、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税制设计

在保证税收总体规模满足公共支出需要的同时,具体税制设计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为此,必须在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税制的特点,将社会和谐贯彻落实到税制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1.建立以人为本的税制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大笔支出常常会给民众带来沉重的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为单位,没有考虑到家庭支出的需要,扣除项目偏少,且没有考虑到以上大笔支出负担。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制征管工作的开展,但就现实而言,这样的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做到以人为本,不利于社会和谐和民生改善。结合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推广,应该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适当扩大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将按月计税改为按年计税,同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2.促进就业的税制

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能够让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增值税转型对扩大就业有着积极意义。生产型增值税不鼓励投资,对投资甚至有抑制效应,自然不利于就业的扩大,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对应的增值税能够得到扣除,有助于投资规模的扩大,相应地,能够促进就业的增长。

更多的具体税制改革,需要在税制设计中融人促进就业的理念。企业所得税就是这样的一个税种。在设计企业所得税制时,应该考虑给带来更多人就业和再就业机会的企业,例如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

3.促进城乡同步发展的税制

中国已经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但在当前,城乡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实尚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还较大,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尚不具备,需要给农民较长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政策。具体说来,应该实行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这样,需要进一步探索适合特定时期农村特点的税制,创造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例如,可以通过完善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制度,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助于农业的发展,有助于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4.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税制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民生的改善离不开这种和谐。进一步完善税制,应该按照有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按照资源充分合理利用的需要,完善相关税制,开征新税种。例如,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建立资源税税率(税额)有效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将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再如,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提高某些对环境保护不利商品消费的税率。又如,开征环境保护税(碳税等绿色税收)和物业税等一些新税种。这些新税种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产生更为直接明显的效果。环境保护税会直接限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物业税的开征,有助于土地这种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会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有助于房价的稳定。

二、现行税制设计的主要不足

比照上述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税制设计要求,现行税制凸显出以下不足。

1.税种设计不够完善

税制的设计不科学,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管理的需要不尽和谐。一是征税依据没有体现市场价值。比如,不动产计税没有考虑市场价值实行动态征收,现行不动产税制仍然是依据历史成本为征税对象。二是征收范围仍然偏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对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另外,生态税收基本处于缺位状态,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三是主体税种功能弱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名义上形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框架,但事实上,由于我国经济水平较低,所得税没有成为主体税种,而仅发挥辅助税种的作用,从而使我国税制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是以流转税即间接税为主体的单一主体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计征模式,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加之征收管理薄弱,难以充分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远未成为我国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有限。四是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制度,严重制约了企业跨地区的重组、联营、兼并,不利于企业之间打破地域竞争。五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加大了这两个税种的征管难度;生产型增值税不仅无法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抑制科技进z;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偏小,调节力度不足。

2.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例不合理

“十五”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税的比重有所上升,间接税的比重有所下降。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01年的19.2%提高到2005年的24.6%,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占税收收人的比重,从2001年的58.6%下降到2005年的53.7%,但间接税比例高、直接税比重低的格局并未发生本质变化。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原先确定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同时,在具体税种的设置方面也有不少问题:有些税种重复设置,有些税种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有些税种已经或者将要逐步失去存在的意义,该废止的没有废止,该合并的没有合并;有些国际上通行、中国也应当开征的税种没有开征。

3.税收负担的公平性亟待加强

从税收负担的公平性看,由于我国长期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制度,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对不同地区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对城乡实行两套税制,个别税种存在着对外国产品的非国民待遇,税率、税收优惠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结果使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税收负担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现行税制未能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即一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税收歧视,另一方面存在着“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负担不平等。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收水平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往往要负担更多的税收;二是不同经济成分税负差异过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及其他经济成分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三是不同区域的企业税负水平不一。我国是将优惠政策置于沿海发达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税收高于东部经济特区;四是内外资企业税负不一。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税率差不多8%,而内资企业的综合负担税率在33%以上。另外,由于直接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以及遗产税和赠与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直接税收入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所得税类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

4.税收调控力度欠缺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不够,税收职能的发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不尽和谐。现行税收体制在公平税负,引导投资向落后地区转移,刺激贫困落后地区的消费和出口,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力优势等方面还显得比较乏力。中国现行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间接税最大的缺点是逆向调节作用,收入越低,承担的税收负担相对越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差距不断扩大,就更需要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目前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收收入规模小,征管水平低,其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很低,还没有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而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作用有限。

5.地方税收体系不完善

由于地方税体系不完善,地方税收的聚财增收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分税制将75%的增值税和全部的消费税划归中央,把以第三产业为主要税源的营业税划归地方,而经济落后地区往往第三产业不发达,营业税税源极为有限,这就造成了地方税收收人不足,财政困难。而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城乡分割问题,如在城市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只在市、县、镇、工矿区征收,这种税收政策格局对调节城乡区域经济发展不利。加之我国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税权划分与税权分配模式,从而造成了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财权与税权不相匹配的混乱局面。

三、和谐社会背景下税制设计的途径

(一)优化税制,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既能尽可能地满足以国家为主体的财力分配需要,又不至于损害未来需要,从而使整个税收运行有利于经济、政治、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从当前情况来看,强调税制公平与效率的兼顾比任何时候都更具现实意义。一般而言,直接税通常用以调节和解决公平收入分配问题;而间接税更能体现政府的效率目标;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则致力于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平衡。公平与效率是构建新的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判断既定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也是进行税制改革的基本纲领。兼顾效率与公平制度体系包括:第一,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第二,运用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人,运用遗产税、赠与税等适度限制非劳动收入,调节社会成员的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第三,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险互助互济功能,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失去工作岗位等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收入水平大幅度下降的劳动者予以支持帮助,保证这些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等。

(二)完善税制,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所谓税收的和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征收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二是税收要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条件。为此,要把建立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作为中国税制改革的长远的理想目标。因为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税制是最符合征纳税人行为规律的税制,也是动力机制和信息机制最健全的税制,运作成本最低的税制。同时,摆正征纳税人的关系,在征纳税人关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上体现公正的总原则。所有的纳税人服从税收权力的强制,在税法面前做到所有的征纳税人都是平等的。

(三)更新理念,牢固树立和谐意识

税务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设计税制的进程中,要着重树立以下五个税收理念:一是树立税收经济观。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税收工作要始终围绕和服务经济建设大局,通过发挥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二是树立税收法治观。要不断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依靠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坚持依法征税,倡导诚信纳税,提高公民的税法遵从度,营造和谐的税收法治氛围。三是树立税收诚信观。要在全社会打造诚信税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征税、文明执法,纳税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履行义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使税收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财力支撑。四是树立税收效率观。要通过追求效率的税制设计,使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得到解放,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和劳动得到尊重与发挥。同时,要讲求征税效率、纳税效率和用税效率,降低征收成本,优化办税效率,提高投资效益。五是树立税收生态观。在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要特别注重人均资源占有量较少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国情,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管理; 税务风险管理系统

一、引言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税务机关和大企业建立信任、理解和透明的合作关系,引导纳税人特别是大企业做到自我遵从。《指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是我国就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方面正式下发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另外,对于企业而言,最低的风险、最小的投入和最大的产出是其理性的要求。而近年来,各国公司不断发生的税务丑闻导致各国立法者、税务当局和投资者要求公司对税务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企业税务风险问题,日益成为现代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议题,也是国内外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所以,构建能有效预警和控制企业税务风险并能融入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方面。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国内外研究税务风险管理方面的文献越来越多,这充分说明了税务风险管理正日益为理论界以及税务机关和企业所关注和接受。

(一)国外研究现状

Kerim Peren Arin(2003)认为税务风险是企业面临的众多风险之一,虽然具有法律风险的特征,但在分类上属于财务风险。

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2004)首先在COSO内部框架的理论基础上阐述了税务风险的定义及其管理要素。然后指出企业税务风险的七个来源:1.事务风险(主要由收购、合并等重大事项产生);2.操作风险(一般由企业新的商业投资、新的经营模式、新的业务结构等产生);3.合规风险(其产生原因主要有记录和控制的不力、数据完整性的问题、法规的变化等);4.财务会计风险(如财务会计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变化等);5.联合风险(如任意风险的结合);6.管理风险(如新的或者缺少经验的资源、人事的变动等);7.信誉风险(如企业遭受税收机关的调查、媒体评论、法律诉讼等)。最后认为事务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财务会计风险属于特定风险领域,联合风险、管理风险、信誉风险属于普遍风险领域。

Robbert Hoyng、Sander Kloosterhof and Aian M-acpherson(2009)在对相关术语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描绘了税务控制框架应包括的关键因素如税务战略、税务运作与风险、税务会计与报告、纳税遵从、自动化与技术整合(IT)、组织与资源等,以及怎样建立这样一个框架,该文认为特定的企业组织建立的税务框架是不同的,并企图帮助企业运用税务控制框架达到控制税务风险的目的。

(二)国内研究现状

近年来国内大部分学者研究税务风险管理主要建立在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理论研究或者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研究税务风险的成因等探讨税务风险的管理控制等问题。

韩灵丽(2008)从企业的各种经济行为可能导致的潜在纳税行为风险出发,并具体研究了不同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针对不同的经济行为研究了各税务风险的防范及管理方法。

陈锦华、曹晓丽等(2008)以企业纳税现金流的异常波动作为度量,用实证的方法证明了2007年起用新会计准则导致企业产生了外部税务环境风险,而外部环境的改变通过企业的涉税处理使企业内部税务管理风险增加。

尹淑平、杨默如(2009)认为导致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内外两个方面的因素,外部税收立法和执法的不得力以及内部企业管理人风险意识薄弱、专业水平浅薄、内部控制欠缺等因素也都会加大企业的税务风险,较为全面地对税务风险的定义和成因进行了研究。文中还针对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构建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并认为有效的内部税务控制能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保障企业的利益。

汪蔚青(2010)认为面对愈发复杂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税务风险已不能简单地概括为税务筹划风险,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各种目的的博弈已在企业与税务管理评价间拉开帷幕。

尹淑平(2010)认为,全世界的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已经开始重视税务风险。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很多方面产生影响,如法律、声誉和经济等,而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内部审计的弱化。文章通过对内部审计的研究发现,内部审计的风险导向使其能与风险控制完美结合,可以在指控税务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企业要有效控制税务风险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为内部审计注入新内容、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强化内审人员的税务相关知识、以财务审计为基础、与税务部门进行密切合作等。

张德志(2011)认为岗位作为税务机关整个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是对内行使职权、对外管理纳税人的基本平台,也是内外风险的汇聚点,税务风险均相应地体现为具体的岗位风险,任何税务岗位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关键岗位,如对外的税收征、管、查,对内的人、财、物管理等岗位,岗位风险尤为突出。文章以岗位控制为基点,探讨了税务风险管理的具体模式和内容。

(三)简要评述

综上所述,国外对税务风险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认为税务风险属于企业财务风险,并已经建立起了税务风险管理框架及其预警机制的一套较完整的理论体系。而国内对税务风险的定义、成因和管理系统的研究尚属起步阶段,学术界对此还没有权威的说法。但是在一些主要的方面也有了一定的共识,如认为税务风险有来源于税收立法层面、源于税收行政方面和源于纳税人自身的原因等内外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如注重强调企业内部对税务风险的控制管理,并希望能降低风险,但是手段和措施不够系统和全面。另外,学者们对税务风险管理多是进行普遍性的研究,针对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研究还不甚成熟。所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是当前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的重点。

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构建的指导思想

由于企业税务环境的复杂化和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研究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1.必须系统地研究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即要以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管理的概念为起点,以企业战略管理、战术管理、日常管理、业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为参照物,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流程为主线,以构建能有效预警和控制企业税务风险并能融入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为目标。

2.必须要有针对性地研究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即设计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不能泛泛而谈或纸上谈兵,能够把设计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应用到典型的企业中,以便进行检验、完善和改进。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构建的目标

1.总体目标

构建一个能融入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目的在于让企业内部税务管理人员深度参与企业战略管理、战术管理、日常管理和业绩管理,使经营活动从开始到结束都能得到良好运作,将税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优化目的。

2.具体目标

(1)构建一个税务风险战略管理子系统,即让企业战略决策层通过企业税务风险战略管理子系统在行业、市场、产品或劳务规划层面对可能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预警和控制。

(2)构建一个税务风险战术管理子系统,即让企业战略执行层通过企业税务风险战术管理子系统在日常经营活动策划层面对可能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预警和控制。

(3)构建一个税务风险日常管理子系统,即让企业财务执行层通过企业税务风险日常管理子系统在会计核算、涉税处理层面对可能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预警和控制。

(4)构建一个税务风险业绩管理子系统,即让企业业绩管理层通过企业税务风险业绩管理子系统在业绩管理层面对税务风险管理的业绩进行分析和考核,并为企业税务风险战略管理、战术管理和日常管理的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三)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总体框架的构建

第一部分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总体框架的构建。首先明确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管理的概念;其次阐述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研究的意义;再次阐述企业的管理流程以及各个关键环节的特点,最后通过对企业税务风险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环节以及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流程进行分析,构建出如图1所示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总体框架。

(四)税务风险管理子系统的构建

1.税务风险战略管理子系统的构建

第二部分是税务风险战略管理子系统的构建。首先对企业自身战略决策机构和人员素质、所处的行业、市场和产品层面的税务环境进行全面的分析;其次根据企业行业战略决策,利用税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对企业行业层面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进行设计;再次根据企业市场战略决策,利用税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对企业市场层面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进行设计;最后根据企业产品或劳务战略决策,利用税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对企业产品或劳务层面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进行设计。通过对企业行业、市场、产品或劳务层面的税务风险管理设计,构建出如图2所示的企业税务风险战略管理子系统框架。

2.税务风险战术管理子系统的构建

第三部分是税务风险战术管理子系统的构建。首先对企业自身战术决策机构和人员素质、供应、生产和销售层面的税务环境进行全面的分析;其次根据企业供应层面的战术策划,利用税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对企业供应层面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进行设计;再次根据企业生产层面的战术策划,利用税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对企业生产层面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进行设计;最后根据企业销售层面的战术策划,利用税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对企业销售层面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进行设计。通过对企业供应、生产、销售层面的税务风险管理设计,构建出如图3所示的企业税务风险战术管理子系统框架。

3.税务风险日常管理子系统的构建

第四部分是税务风险日常管理子系统的构建。首先对企业自身日常管理机构和人员素质、财务、会计、审计和纳税层面的税务环境进行全面的分析;其次根据企业财务层面的税务策划,利用税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对企业财务层面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进行设计;再次根据企业会计层面的核算管理,利用税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对企业会计层面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进行设计;然后根据企业审计层面的监督管理,利用税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对企业审计层面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进行设计;最后根据企业纳税层面的纳税管理,利用税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对企业纳税层面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进行设计。通过对企业财务、会计、审计、纳税层面的税务风险管理设计,构建出如图4所示的企业税务风险日常管理子系统框架。

4.税务风险业绩管理子系统的构建

第五部分是税务风险业绩管理子系统的构建。首先对企业自身业绩管理管理机构和人员素质、业绩管理的主体、客体、评价目标、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业绩报告、激励报酬机制等因素全面的分析;其次对税务风险业绩管理的主体、客体、评价目标、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业绩报告、激励报酬机制进行分析;再次根据企业税务风险战略管理、战术管理、日常管理等子系统输入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加工;然后对税务风险业绩管理的主体、客体、评价目标、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业绩报告、激励报酬机制进行设计;最后根据税务风险业绩管理评价的结果向企业税务风险战略管理、战术管理、日常管理等子系统进行反馈。通过对企业税务风险业绩管理的主体、客体、评价目标、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业绩报告、激励报酬机制的设计,构建出如图5所示的企业税务风险业绩管理子系统框架。

综上所述,只有以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管理的概念为起点,以企业战略管理、战术管理、日常管理、业绩管理、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为参照物,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流程为主线,以构建能有效预警和控制企业税务风险并能融入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为目标,才能构建一个能融入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 秦立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理论与体系[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 黄洪.企业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3] 盖地,张晓.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风险识别与防控[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9(8).

[4] 陈秀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探讨[J].中国总会计师,2009(9).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务机关;内部管制制度;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税务部门的工作,总的来讲有两个方面的要求,对外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内不断规范和改进行政管理。如何统筹谋划?要着力于通过加强对内管理推动对外工作。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影响事物发展的因素,有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两个,内因起决定作用。抓内部管理,就是抓住了税收工作的根本和关键。这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是同一个道理。只有坚定不移抓好内部建设,才能有效促进对外征管。

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不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还包括以促进勤、廉为目标的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目的是打造高效廉洁的税务机关。完整的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系统,有四个重要方面:督查督办、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税务文化建设。

1 税务机关运行管理的特点

如同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一样,税务系统各税务单位在运行管理中具有如下特点:

1.1 规模较小,业务不多且业务目的为服务性而非盈利性,业务循环划分的标准并不明显。

1.2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从事税收征管活动所需的各项经费全部或主要由上级主管会计单位拨付,会计核算依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收付实现制。上级主管会计单位对基层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制度。

2 税务机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及特点

鉴于税务机关运营管理过程中的上述特点,税务机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应按照其本身的业务特点来确定其内部控制的目标,实施内部控制的程序。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的目标除了包括依法行政、运行高效、资产安全、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可靠以及严密的纠错防范体系之外,还包括如下几个特点:

2.1 强调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税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的权利,为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就显得十分重要。并着重强调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职权的相互牵制、以及税务文化建设等等要素。

2.2强调与纳税扣缴人关系管理

税务部门业务服务的目的是服务性而非盈利性,强调纳税服务性以树立国家机关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体现建立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

2.3体现税务管理方法的现代性和科学性

为提高税收效率,税务机关也要关注起内部管理方法的现代性和科学性,强调全员目标管理等现代管理方法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应用。

3税务机关内部控制设计模式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税务机关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一般要包括以下几个控制模块,如下图所示:

3.1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构成一个组织的氛围,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主要包括组织规划控制、人力资源控制以及内部行政办公制度控制。其中:

(1)组织规划控制

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置、权责分派体系、内部领导制度以及税务文化建设四个子模块。具体规定如下:

①机构设置及内部领导制度

税务系统是国家机关,其组织机构必须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程序的前提下来设立,其组织宗旨、人员编制、机关设置等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税务部门实行上级垂直管理,按照经济区划和经济流向设置机构,并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②完善权责分派体系

每项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承担,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处理;不相容职务进行适当分离;完善授权审批制度,各部门权利和责任应与控制任务相适应。

③税务文化建设

加强税风税容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搞好税务藏书、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特别关注领导在税务文化建设中的先锋作用,并通过示范、激励、感染、自我教育、灌输以及定向引导等方法引导各级税务人员树立“依法征税、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的理念、精神和价值取向。

(2)人力资源控制

严格控制税务人员甄选规章制度,保证税务人员的基本素质;加强税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思想觉悟、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提高税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实行全员目标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发税务人员的最大效能,实现管理的科学化。

(3)内部行政办公制度控制

健全会议制度、公文处理制度以及后勤管理制度,提高税务行政的效率;加强票证管理、档案保管、公章管理以及保密制度控制,保证税务机关的资料、人员、财产的安全。

3.2依法行政流程控制

严格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纳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税收管理、征收监控、税务稽核、税收法制以及税务执行工作的合法性和效率性。特别关注各项业务的期限性、规范性和审批程序的控制。

3.3纳税服务控制

关注政务公开、公开办税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有效;首问责任制是否合乎规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落实情况,是否制定“优化服务十项承诺”或“税务人员十五项不许”等相关的税务服务规范,以真正实现纳税服务的宗旨。

3.4财务会计控制

主要包括税务经费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会计控制管理、政府采购控制以及内部审计控制等几项内容。具体如下:

(1)税务经费与固定资产管理

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务经费的核算,严格审批各项经费的支出,关注各项专用支出,提高税务经费的使用效率;对固定资产纳入会计核算与管理,科学、合理的购置、分配和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会计控制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会计核算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做到账实相符,及时准确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完整反映税务机关财务状况。

(3)内部审计

关注部门、岗位职责是否明确,不相容的职务是否分工负责、相互制约,重要的经济业务有无检查考核制度,进而检查这些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得到贯彻执行。同时要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有无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以及内审工作开展情况。

(4)规范政府采购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关注审批权限是否恰当、付款程序是否严格经过审批签章,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3.5有效监督体系

制定公务人员纪律及行为规范,并倡导领导的廉政行为建设,以实现对税务机关人员的有效监督;健全行政监督机制,接受上级税务机关以及检察院等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是否有完善风险预警机制,以及时识别、反馈和作出应对风险的措施。

参考文献

[1]刘明晗.论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内部控制[J].吉林大学,2009-10-01.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工资薪金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模式存在的问题

税率,税制设计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一个国家的直接收入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大小密切相关的事情。在改革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讨论,个人所得税税率已成为我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设计的重点之一。在税率改革的过程中,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则是税制改革的目标。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是分类,多元个税税率的方法进行征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以下方面:

(1)个税劳务所得的税率设计复杂,有碍税收公平

根据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劳动收入按不同的收入段进行区分,进行税率多元化征收,其超额累进税率为3%到45%和5%到35%;其比例税率为20%。而这样的税率设计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累退效应和税收负担的横向不均。举一个简单例子,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均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所得税目,而上述分类所相对应的纳税人受到的税负是不同的。这样的复杂设计会加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量,增加征税成本,同时也会导致税负不均。

(2)个税资本利得的税率差异,有碍税收公平

从90年代至今,居民的收入来源组成越发复杂,人们不仅仅只有工薪劳务收入,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所得大有增长的趋势,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较大比例。然而,利、股、红同样都是资本收益,但被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并且它们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这样的税制设计缺陷会产生纳税人避税行为,不利于公平税负。此外,如财产继承和股票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征税范围,而它们恰好属于资本所得。这样的现状与我们的税收制度设计的目的——实现公平税负——是相悖的。

(3)多元税率设计会导致避税行为增加,不利于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包含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而该十一个项目的税率设计又不同,所以,在给定应税所得的条件下,不同税目的税负大小不一。在复杂的现实情况中,有些个人所得的界定模糊,根据这样的税法界定漏洞,纳税人存在着避税动机,将个人所得在税目之间转移,移花接木。这样的避税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税收缺口的扩大。

(4)累进税率的边际税率高、级次多与税收制度的复杂性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主要是为了实现量能负担的目的,但我国在税法制度设计的缺点,它的功能不能有效发挥,这特别体现在税率累进档次和累进级之间的差距上,我国的档次较多,而级距较小,设计的过于复杂,这样允许了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所以不利于该组织的财政收入。高边际税率的负面影响对经济,税收征管级率过高带来了很多麻烦。

二、工资薪金税率设计

(1)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

虽然个税税率不设计费用扣除标准,但是我们认为个税的设计必须将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个税的作用。因此,我们在此首先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讨论。我们将2008年的全国收入的统计数据将其进行分组,可以得到表1结果。

计算结果表明,根据城镇居民的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的中位数(半分点)相应的每月工资收入为160867元,该数据低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三分之二的位点相应的收入为每月工资不足2200元,而四分之三对应为2600元。根据陈建东、蒲明的理论,考虑中低层收入的人群,按3500元的生计扣除标准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我们相信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继续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将不会受到影响,中等偏下的生活类标准。具体来说,一方面,考虑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价格调整的影响,可以直接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另一方面,考虑到居民收入分配的帐户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金额可以是人民的利益比例。

(2)、关于边际税率

为了培育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本文认为应该保留3%的低税率,从而保证“宽税基,低税率”的理念能够实现,而鉴于世界各国在最近十几年来对个税税率的最高边际税负调低的经验,目前我国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总比例仅为63%左右,在这一比例是很难发挥个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因此,根据表1和表2的数据,我们建议最高边际税负参考日本税率降低到37%这一世界中等水平。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

参考文献:

[1] 崔志坤,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选择,[J],现代经济探讨2010(4);

[2] 徐海鸣,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1(5);

[3] 马骁、陈建东、蒲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及调节收入差距效果的研究,[J],财贸经济,2011年(3).

[4] 陈建东、蒲明,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研究,税务研究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10多年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在解析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税收管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及对策措施,以加-陕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 现代 税收管理转变。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 历史 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 发展 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 科学 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 计算 机 网络 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 规律 、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 总结 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

一要减少管理层次,收缩征管机构,确立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框架。 现代 管理组织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要提高组织结构效率,必须减少行政管理层次,精简管理机构,实现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我国目前税收管理组织结构,从总局、省局、市(地)局、县局到基层分局有5个层级,除基层分局外,有4级行政管理层。世界上很少有这种5级架构的征管组织体系。要创新税收管理组织结构,必须打破这种僵化的5层“宝塔”结构,冲破行政区划的约束,根据 经济 区域、税源分布、规模大小,设置税收管理机构。从改革的渐进性考虑,税收管理机构改革的近期目标可以定为实行总局、省局、市局、县局4层组织结构。今后条件成熟时,对省级局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打破行政区划,根据经济区域进行撤并,设置跨省大区局,如像人民银行跨省设置分行机构。

二要统一征管机构设置,实现基层征管组织结构的扁平化。根据 企业 组织理论学的研究,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设置通常有四种模式,即以产品为基础的模式、以职能为基础的模式、以客户为主的模式和融合前三种的矩阵模式。按照前述税收管理机构的改革目标和国外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做法,适宜采用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的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基层局(县、区局和将来实现征管实体化的地市级局)适宜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的模式设置机构,除稽查局可作为外设机构外,其它专业局都应全部转为内设机构,同时还应撤销过去外设的直属局、外税局,实现对内外税、不同行业、不同预算级次企业的统一管理。基层局的主要职能是对辖区内税源税基的控管。分类管理是专业化管理的基础,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

三要构建与信息化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变税收管理的流程和组织结构,建立一种层级更少基层管理人员权责更大的管理体制。在县(区)局内部,根据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内在 规律 ,重新设计和优化税收征管业务和征管流程,将咨询受理等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前台办税大厅实行全方位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跑的问题;将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稽查审计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所有管理事项,集中到后台实施分类管理,解决税源税基控管薄弱的问题。

四、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

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既需要消除不适应现代税收管理 发展 要求的制度,更需要针对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优化税收管理制度设计是税收管理改革与发展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税收管理的制度创新应当紧紧围绕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管理效能,降低税收风险即法定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额这一税收管理目标,在税收管理制度体系优化设计上求得新突破。

当前税收管理制度创新应当突出两个重点。

(1)要着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使其如实申报纳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税收服务是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条件,必须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将税收服务从过去的道德范畴上升到行政职责,构建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制度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享受各种税收服务的制度保障,包括设立多渠道政策的制度,确保所有公民享受和获得税收知识的权力,使纳税人有能力自觉、及时、准确申报纳税,减少无知性不遵从;设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程序制度,确保办税公平公开,程序简便规范“一站式”服务到位,使纳税人减少“懒惰性”不遵从;设立完善的权益制度,确保客观公正开展行政复议,主动实施行政救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减少情感性不遵从。

二要建立以纳税评估为基础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纳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税法遵从和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制度,根据纳税人纳税诚信度实行差别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严加管理。制定鼓励诚信守信,制约惩处失约失信的政策措施,促使纳税信用成为与纳税人生存发展紧密相联的无形资产。让依法纳税者受到社会广泛尊重,使诚信纳税者得到实惠,增强忠诚性遵从的荣誉感;让失信违法者付出利益代价和荣誉代价,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同时要把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与建立纳税评估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起 科学 的纳税评估机制。

三要建立“轻税重罚”的违法处罚制度。增大违法成本是强化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对外要健全偷逃税处罚管理制度,增大偷税成本;严惩知法违法者,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该罚的要罚,该判刑的要判刑,减少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增加预防性遵从。

(2)要着眼提高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效能,约束税务人员寻租,对工作业绩进行有效激励,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要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税收管理绩效是促进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税收管理绩效考核导向至关重要。要彻底扭转过去绩效考核重收入轻管理,重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轻机关内部考核的倾向,从组织收入型向执法保障型转变。要以正确实施国家税收政策,降低税收风险为目标,将绩效监控和评价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使绩效考核成为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考虑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机关内部两个层面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绩效考核,应从税收风险、执行政策、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利用、成本效益等方面,通过客观科学地制定考量目标和指标体系,准确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成效和不足,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使之明确税收管理的改进方向。对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应重点围绕行政行为、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可采取事项与岗职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定岗位、定职责、定事项、定人员、定目标、定指标、定奖惩等方法,充分运用 计算 机 网络 对税务人员工作业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价,使个人工作绩效与集体组织绩效高度关联,激发个人和群体奋发向上的活力。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经济核算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经济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入手,借鉴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经验,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提供参考。

我国正处于传统产业经济向新型循环经济转变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协同进化,才能推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诸多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设置了障碍。

一、体制障碍

1.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我国现行税制不仅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而且还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

(1)增值税。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的比例。虽然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实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过少,征收范围也过小,很多企业均享受不到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

(2)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资源税规定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7种矿藏品征税,并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过小,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导致大量非征税资源价格偏低;二是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率太低,导致资源的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这些不但造成了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资源和经过循环生产的再生利用资源之间的价格差,使得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3)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流转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消费税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摩托车征收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但总的来说,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程度非常有限,许多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尚未被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农药等。我国的消费税还没有起到引导公众绿色消费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对消费环节的绿色要求。

(4)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为污染控制筹集了大量资金,对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该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收费标准偏低,使得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二是收费方法不合理,总体上实行的是单项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对超过浓度标准的排污者征收,且当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费,导致排污者仅注重被收费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费的使用不合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费补偿治污资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费的80%要返还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返还的资金只有少数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见,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不利于企业自觉采纳循环生产模式,不利于循环经济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2.经济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碍。以往的预算、统计、会计和审计等经济法律制度在进行国民经济资本与成本评估时都未将环境的价值因素纳入社会成本中,这就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人们以破坏环境和掠夺资源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去谋求暂时的、局部的经济利益。

(1)会计制度。我国传统会计只反映了企业主体与企业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只承认那些能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用价格确认和交换的东西,未将资源和环境的消耗计入成本,仅计算了微观的经济成本,而没有计算宏观的社会成本,变相鼓励了以牺牲环境、透支未来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审计制度。传统审计制度重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情况、轻企业的经济绩效审计,对于环境绩效审计更是一片空白。根据环境审计具体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将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细分为以下四类分项目标:①评价环境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法规政策制定部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法规、政策与制度;②评价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响其工作效率的消极因素,提出改进建议;③评价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帮助有关部门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规划;④评价环境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改善环境投资提出建设性意见。而当前我国的审计制度设计上,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独立审计或者内部审计,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传统GDP核算没有扣除自然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损失,因而社会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准确反映一个国家财富的变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场经济活动及社会公众的福利状况,特别是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完善对策

1.税收制度上。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生态税收,这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起到环保作用。

以德国为例,为了更好地贯彻循环经济法,德国于1998年制定了“绿色规划”,在国内工业经济界和进入投资中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德国生产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产品的企业只需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日本政府一直积极支持循环利用项目,制定了各种资金投入和税金制度来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税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②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③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④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N14%~20%的特别折旧率。

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10%。美国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提供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美国对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单一的污染控制设施难以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①增值税。扩大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让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享受到国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可以参照日本采取退税政策。②消费税。树立绿色消费税的立法理念,将有关措施进一步改进和细化。特别是在实行差别税率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差别税率的差距。③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对某些虽可再生但速度缓慢及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资源也征收资源税;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资源是否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都要纳税。④排污费。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开征污染税。污染税的课征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2.经济核算制度上。

(1)会计制度设计。应逐步构建和完善绿色会计理论体系。绿色会计把视野扩大到主体同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将整个社会生产消费和相应的生态循环都反映到会计模式上,来计算和揭示会计主体的活动给社会环境带来的经济后果。它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增加,产生“社会利益”,或表现为社会资源的减少,形成“社会成本”,并将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加以比较来评价企业的社会贡献。

绿色会计应克服传统会计的缺陷,其基本目标就是在促使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规律,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努力提高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具体目标是充分披露有关的环境信息,为决策者实施经济和环境决策提供信息帮助。

(2)审计制度设计。对应于绿色会计,我国还应该进一步健全发展绿色审计。绿色会计提供企业在履行环保责任方面的会计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实有待于绿色审计的监督、评价与鉴证。绿色审计是一种控制活动,通过检查企业的环境报告,对其受托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从而实现对企业受托环境责任履行过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进环境管理系统的积极有效运行,控制社会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我国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这为绿色审计工作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处理; 项目辅助核算; 辅助项目设计; 模块设计

一、引言

从1978年财政部拨款给长春“一汽”,进行会计电算化试点开始,会计电算化在中国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从手工记账到电算化处理,可以说是一场会计的革命。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工业化”相对应的“信息化”逐渐被人们所接受。1999年4月在深圳举行的“首届会计信息化理论专家座谈会”上,会计理论界的专家提出了“从会计电算化到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方向,首次明确提出“会计信息化”这一概念。信息化就是由信息技术引发的社会变革,包括观念、内容、方法、手段等全方位的变革。会计信息化是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的会计模型进行重整,并在重整的现代会计基础上,建立信息技术与会计学科高度融合的、充分开放的现代会计信息系统。这种会计信息系统将全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网络系统,使业务处理自动化,信息高度共享,能够进行主动和实时报告会计信息。它不仅仅是信息技术运用于会计上的变革,更代表的是一种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相适应的新的会计思想。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是否也能有效地利用现代的会计信息系统来解决这一问题呢?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原理

1994年以来,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们逐步认识到利润分配是企业对税后利润的分配,其性质属于所有者权益;而所得税则是国家依法对企业纯收益课征的税收,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是企业的一项纯支出,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费用。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还所得税以本来面目,财政部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改变了过去的做法,把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当然与一般费用相比,所得税费用有其特殊性:一是所得税是一种宏观费用支出。它直接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是企业消耗社会资源等应发生的支出,而不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资产或收入发生的支出。二是所得税是一种法定费用。它的发生额取决于国家的所得税法,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这与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按股权比例分配的利润不同。对所得税性质的界定,不仅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合理预测企业收益,而且有利于正确制定所得税会计政策,报告有关所得税的信息。

所得税会计处理,主要依据两个尺度――会计准则以及所得税法。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费用是遵循会计原则确认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以税前会计收益为基础计算,按照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所得税法中的应交所得税,是按照适用的税率和规定的税基即应税收益计算的企业当期对政府的纳税责任。应税收益是指通过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也是企业申报纳税和政府税收机关核定企业应纳税额的依据。它的确定,要依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受法律制约并因政府修订法令而变化。很显然,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而它们因税收目的与财务报告目的的不同而产生。因此,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信息化,不仅体现在电算化的处理上,还应提供这一差异的经济事实。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新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准则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论基础相同,均是业益论。该理论认为企业收入即为企业业主(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认为是业益的减少,收入大于费用而形成的净收益,直接归企业业主所有。按此理论,对企业收益的计量是对企业业益的计量,而所得税的收益属于国家,并不属于业主。因此,两种方法均认为所得税的属性是费用而非收益分配。只是观念不同,利润表债务法是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资产负债表观,利润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的计算是通过利润表的项目来分析判断的,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则是通过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期末数与计税基础来分析判断的。就计算结果而言是一致的,笔者在“IT平台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应用剖析”一文中已进行了说明(会计研究,2007.11)。为此本文从信息化的角度来考虑,还是采用了会计科目输入判断这一方法进行阐述。

三、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信息化设计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实质就是将在会计制度的核算前提下以企业利益为目标而计算的税前会计收益按照税法的规定以税收为目的进行转换、调整。而这一转换、调整却并不简单,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最新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所计算的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最终计算出应纳税所税额及应交所得税。如何利用企业现有的财务软件由计算机来自动完成这一转换、调整过程并最终计算得出应纳税所税额及应交所得税呢?首先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设置出对比规则;然后按此规定将从会计业务处理数据库中取出来的相关业务数据进行调整;最后采用报表公式进行计算并报告企业的会计收益、所得税、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其具体的信息化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项目辅助核算法

在实际业务中,单位经常需要核算某些项目(如课题、工程项目、产品、合同订单等)的成本、费用、往来情况以及收入等。传统的方法是按具体的项目开设明细账进行核算,这样必须增加明细科目的级次,科目体系庞大,同时给会计核算和管理资料的提供带来较大的困难。另外,会计年度是从1月1日到12月31日,按照会计科目对项目进行核算只能按会计年度进行,但很多工程项目、投资项目等项目期间是跨年度的,可见,传统的会计核算无法满足项目核算和管理的需求。因此在会计信息系统借助计算机处理数据特点,增加了一个项目核算功能模块,可方便的对需要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的一些项目提供了快速、方便的辅助手段。在此是引用了这种“项目核算”的原理,对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处理作为一个大的项目来核算、管理,在其下按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来进行分类统计,以方便地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辅助核算法,称之为项目辅助核算。设计流程图如图1所示:

1.设置分类项目

在财务软件中的日常经济业务处理时要达到取数和分流的目的,在设置会计科目时,要对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科目定义项目辅助核算,首先要进行项目定义。通过对所得税的调整所产生的调整项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只有两种状态存在,即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除此,还要考虑项目辅助核算的特性,即一旦对某个科目定义了项目辅助核算,则该科目在发生经济业务(录入凭证)时,就必须要选择一个分类项目并输入其发生额,而实际上并不是所有涉及该科目的经济业务均能产生纳税调整。所以在设置时可定义一个项目大类“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其下再增设“调增永久性差异”、“调减永久性差异”、“调增暂时性差异”、“调减暂时性差异”、“非调整项”五个子项目进行项目分类定义。

2.定义会计科目

完成“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的定义之后,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将涉及到纳税调整项目的会计科目定义其辅助核算为“项目核算”――“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以便在日常发生相关经济业务编制凭证时,对定义了“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辅助核算的会计科目,如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按其指定的辅助核算项目分流并存储数据。

3.编制企业所得税纳税调节表

按照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一般情况下应在月末、季末或年末编制企业所得税纳税调节表即可,如需要也可进行实时编制企业所得税纳税调节表,以随时满足信息需求者的需要。实际上纳税调节表在本质上讲它也就是一张报表。编制所得税纳税调节表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将上述分流出来存储在电子存储器中的调整数据通过报表形式读取出来以方便浏览;二是通过表间的计算将企业计算出的会计收益转化为按税法要求计算的应税收益以方便计缴企业所得税。

在财务软件中编制企业所得税纳税调节表,也应遵循会计信息系统构建会计报表的要求,应按照报表的共性来编制报表。即在编制过程中分两步完成,一是设置企业所得税纳税调节表的逻辑框架,构成基本固定的报表格式;二是根据逻辑框架生成企业所得税纳税调节表。

(二)模块设计法

在财务软件中增设一个功能模块――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在该模块中主要功能包括数据资料准备、初始化设置、项目定义、录入项目期初数、项目账表输出。其模块设计流程图如图2所示:

1.数据资料准备,主要完成两个内容,一是要完成总账系统中的一切工作;二是要完成报表的编制。

2.初始化设置,包括选择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设置会计科目等。

3.项目定义,要达到取数和分流的目的,需要定义项目。即包括定义项目大类、定义具体项目等。其中项目大类即是“所得税会计处理”,将项目类号、项目名称输入计算机,保存在项目文件中。定义具体项目是在定义了项目大类后,定义项目大类下有哪些具体项目,以建立各个具体项目的小档案,好对各个具体项目做进一步的说明,并将结果保存在项目文件中,在此项目大类下所辖具体项目有“调增永久性差异”、“调减永久性差异”、“调增暂时性差异”、“调减暂时性差异”、“非调整项”,而各具体项目下又设有许多分类目录,按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来进行设置。定义具体项目时要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等。

4.录入项目期初数,是将每一项目的期初余额输入到计算机中。

5.项目账表输出,即通过数据库的存储、记录功能,从历史凭证文件、项目文件等文件中挑选与项目输出有关的数据,进行加工整理,随时输出各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中有关各项目核算与管理所需的账表以达到实时输出数据的要求。在项目账表输出功能中可以输出项目总账、某科目的项目明细账、某项目的明细账、项目统计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节表等。

四、一些特例的解决方法

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一,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按新准则调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比较,确定应纳税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金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第二,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先将原“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转销;再根据新准则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两项金额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对于这一特例的解决方法是在首次执行日作出一笔会计分录调整即可。如原为应付税款法的,查实计算后,对应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作如下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盈余公积(10%)

未分配利润(90%)

二是当企业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前期转入的未抵扣亏损和前期转入的尚未抵减的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资产时在IT环境中的处理方法是在设置“所得税纳税调节表”时除了需从辅助项目中分流形成的外,在表中再设一项“账外差异调整项”,包括“减:抵扣税前亏损弥补”;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算中,也加减一些项目即可计算得出。

五、应用价值

从上述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信息化设计中,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可得到解决:一是降低了会计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虽然第一次初始化设置环节有点难度,但为日后的处理过程节约了大量的工作时间及繁琐的计算,更何况,只要操作过财务软件,就上手很快,因为不管采用何种方法进行所得税会计的信息化处理,其原理与会计信息系统的处理原理都是相通的。二是数据的准确与标准得到了更好的保证。在会计前后各期,会计方法与会计原则的运用基本上保持一致,这样就避免了前后各期所采取的核算方法不同而产生的人为逃、避税现象。同时企业“纳税调整表”的编制是直接从日常填制的记账凭证中直接取数的,这样就能够做到不漏、不错,保障了数据的准确与标准。三是对税收稽核方面的便利,让税务工作者能更便利地核实企业本期应纳所得税,同时对税务工作者的知识结构的变化也相应地起到了促进作用,不仅需要非常熟练税法业务的操作,同时也需要掌握财务软件的工作原理与操作技巧。

【参考文献】

[1] 姜春华.网络时代的会计创新[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10).

[2] 李莺.浅议网络财务[J].北方经贸,2004(07).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税务 实践 教学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2(a)-0147-02

1 开设税务专业的意义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政策的支持,中小企业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发展速度都比较快,企业需要配备大量既懂企业会计准则、又能熟练掌握税法政策的专业财税人员,在这种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纷纷开设了税务专业。税务专业开设目的是培养一批能真正为所企业所用的人才。

首先,能够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正确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帐目,会计核算准确,能够填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其次,能够每月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申报的税种准确,能够计算出相应的税额;年终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填写年终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按时申报年终纳税申报表,能够找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口径不一致的地方,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该调增的调增,该调减的调减,计算出符合税法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能够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最后,能够熟练的掌握税法的相关优惠政策,真正为企业筹划,合理合法的为企业减少纳税数额,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负担。

2 税务专业实践性教学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需要的财税人员很多,但是各类高职学院培养出的财税人才水平差次不齐,导致招聘来的人员不能直接上岗,不能真正的解决企业的困难。高职学院税务专业在实践教学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教师水平差次不齐,知识更新速度不及时,专业设置不完整,教学设备设施缺乏等,导致学生实践能力差,大多数学生通过三年的学习后仍然不知道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种、如何纳税等等。

2.1 教师水平差次参差不齐

各类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教师理论水平很强,但是实践能力差。高职院校的老师普遍的学历很高,理论知识掌握准确,但是因为没有社会实践,不知道企业在实践中是如何应用的,或者这方面的感受不深,有的高校老师从大学毕业直接来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没有一点社会经验,又怎样培养出能够胜任企业财税工作的人员呢?近年来,各大院校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对教师进行培训,或者让教师到事务所实践,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这不仅是高职院校存在的问题,普通本科院校也一样。高职院校的教师无法给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解答不出企业会计提出的问题,企业对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表示怀疑。

2.2 知识更新速度不及时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无论是企业会计相关政策,还是税法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每年都会颁布新政策,企业的会计培训非常及时,而高职院校的教师却不能及时参加培训,即使参加培训了,在时间上也比较滞后,或者培训的人数也有限,培训的水平不能完全保证。导致早已过时的财税政策,高职院校还在讲授,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又如何能为企业所用。

2.3 专业设置不完整

我国近几年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数量达到97%以上,中小企业对财税人员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但是中小企业的规模有限,工作的职位就不会像大型企业划分的那么细,实际工作的财税人员可能不仅需要掌握财会政策、税法政策,还需要掌握《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而高职院校的税务专业课设置一般为《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会计》《税务实务》等,缺少《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工商管理办法》的学习,而实际工作中,这是财税人员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中小企业通常是把企业的财务工作、税法工作和人力资源等相关工作都安排为一个岗位。那么针对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如果不进行培训是无法胜任的,这就导致很多财税专业的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状态。

2.4 思想上不重视

思想上不重视体现在很多方面,首先表现在领导思想上不重视。高职学院的教师普遍有比较扎实的基础,之所以能出现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的问题归根结底是领导在政策制定上存在问题。高职学院的老师关心的是职称评定的问题,而职称评定现存的问题是名额有限,参评的人数很多,所以职称评定就制订出相关评定标准,这些标准中大部分包括论文的发表、课题的申报等,使大多数的老师的关注度不是专业的理论和实践怎样结合,而是关注在职称评定上,发表了多少论文、申报了几个课题等,忙着开题和结题;其次,教师思想上的不重视。教师的实践能力高与低政策上没有奖罚措施,讲课费一般会按照职称的高低来设定,不论是讲基础课的,还是讲高端课的,无论讲理论课的,还是讲实践课的,讲课费只和职称有关,这必然导致教师的关注度在职称的评定上,不会把精力放在如何去企业实践,如何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2.5 教学方式单一

职业学院和普通高校相比,优势就是突出职业性,实践能力强,动手能力强,但目前来看,优势并不明显。大多数职业学院的授课方式还是一种教师讲授、学生学习的状态,这种教学方式比较适合基础理论部分的教学,当学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后,这种教学方式就显的比较单一,课堂案例教学、校内模拟实验、校外实践实习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学生通过典型的案例,在教师的带领下边学边做效果就会好很多,也能增加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每完成一门专业课程,学生能够在校内模拟实验里模拟企业的实际工作,独立完成规定的项目,不仅能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强化记忆,还能增加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最后,当学生全部的课程学完后学生需要到校外参加实习,能够比较独立的完成企业实际工作中的业务就比较理想了,做好学生在校的学习与企业实际工作的衔接,达到学生毕业即就业,而不是毕业即失业。

2.6 教学设施落后

目前的高职学院的经费有限,教学设施落后。针对税务专业来说,校内模拟实验室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至少应该有企业会计模拟实验室,税务纳税申报实验室,完全模拟企业的实际工作情况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企业会计模拟实验室,硬件方面应配有一定标准的电脑设备、打印机、传真机、桌椅等,软件方面要配有必要的财务软件,如用友财务软件、金碟财务软件等。税务纳税申报实验室,硬件方面应配有电脑设备、打印机、传真机、桌椅以外,软件上应配有企业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纳税申报系统(包括国税的纳税申报系统、地税纳税申报系统)、OFFICE办公软件等,但目前的高职学院有的根本就没有模拟实验室,经费充足的院校虽配备了相应的硬件设备,但软件设施落后,模拟实验室形同虚设,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这是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的问题。

3 针对现存问题的解决方案

以上的问题是目前高职学院普遍存在的,针对以上的问题,该文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3.1 政策上引导

2014年是我国深化改革的一年,针对现有的体制和目前的状况各个行业都在积极的改革,高职院校也应该如此。高职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要突出职业性,能真正培养出为企业所用的人才,不仅能解决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也能为企业解决人才荒的现状。现在中小企业不是不缺人才,而是缺少真正能为企业所用的人才,作为高职院校的主管部门能在政策制订上起到引导作用,能让高职院校更好地为企业培养所需人才。

3.1.1 职称评定政策引导

要想培养出优秀的人才,一线教师的教学水平起到关键作用,职称评定政策的制订上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才能引导教师能真正把精力放到实践中去。当教师真正参与到企业的实际工作中,才会有更多的体会,才能感受到财税理论如何讲解,哪些该多讲,哪些该少讲或不讲,应该怎样和企业结合;才能讲一些企业真正在用的典型案例,让学生把所学的理论学应用在企业中,这样的课程不仅具有实用性,而且不会枯燥。

3.1.2 鼓励教师去不同行业参与实践的政策引导

不同的行业,应用财税政策的侧重点不同,如建筑行业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会比较突出,而且会计准则上也具有行业特点,再如,生产销售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应用的政策就比较多,并且实际工作中的技巧也比较强,不去到真正这样的行业工做个一两年的,都不一定能达到真正的效果。如果高职院校的主管部门能在政策制订上充分的引导,并有计划的安排教师在不同的行业中去学习,再回来能有针对的给学生上课,效果会比较理想。

3.1.3 教师实践能力大赛的政策引导

高职院校的主管部门要让教师充分创造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气氛,充分的调动教师的学习积极性,挖掘教师的潜力,每年举办一两次教师实践能力大赛,让老师都能体会到大赛过程中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并能够看到别人的长处,自己的不足,制定相应的计划,稳步的提高,这样的教学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整个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

3.2 完善专业设置

要想使该专业学科设置科学,税务专业带头人业务水平和实践能力要足够强,才有可能把课程设置的比较科学。专业设置,第一,要考虑实用性,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设置课程;第二,要考虑学生的水平和接收能力,高职学院的学生学习能力相对来说不够强,课程内容要注意由浅入深,学生缺少的内容要注意针对性的补充;第三,各门课程安排的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要搭配,各门课程的前后顺序要搭配;第四,专业设置的课程要经常注意更新,这就要求税务专业带头人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做好相关内容的更新。

3.3 知识更新速度要及时

税务专业涉及到的课程内容比较多,如《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社会保险法》等等政策与法规,这些法规每年都会有更新,这就需要税务专业带头人,课程负责人,及时了解政策与法规的变化,及时的组织相关专业教师的培训工作,并组织大家及时安排教材的编写,做好教学工作的新旧衔接工作。

参考文献

[1] 赵丽洪,马文君.基于人才培养方案建设的税务专业调查报告[J].财经界,2014(12).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税收文化;税收文化传统;税收文化建设

1、税收文化的含义

迄今为止,在财税著作中还很少发现税收文化的概念,它似乎是1个带有感情色彩的时尚新词,然而税收文化的历史同国家1样悠久,因为有国家就必须有税收收入,有税收收入就必然会形成税收文化。然而,目前在我国对于税收文化的含义尚无1个统1的观点。1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税收人员在长期税收实践中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理念的总和,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管理功能。这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看成是1种行政管理文化,认为税收文化的目的即是使广大税务人员形成1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调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另1种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指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从而促使纳税人能自觉的依从税法。这种观点认为,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广大纳税人缺乏税收意识,税收文化的目的即在于使纳税人自愿依从税法,消除税收文盲现象。还有人把税收文化理解为税收的历史轨迹,典章制度,言论著述,教育培训以及在文学艺术上的反映。

以上3种观点都强调应从我国税收征纳的实践去把握税收文化的概念。但前两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的概念分别局限于强调征税人的管理和纳税人的税收意识,而第3种观点又过于强调税收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忽视了税收文化的内在要素构成。实际上,“税收文化”可以分解为“税收”和“文化”两部分。文化,从社会存在的意义上说,就是历史演进过程的沉淀及其轨迹,量化为所谓传统文化,质化为所谓文化传统。而税收作为1个历史范畴,它的历史轨迹映印着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步履和足迹。因此,由不同的历史土壤滋生和催长的税收实际上承载和积淀着极其深厚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逐渐衍生为特定的税收精神,形成特定的社会心理和税收环境。这种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并影响国家税收的全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就是税收文化,它包括财税体制、税收法规、税收监管、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等要素。显然,分析我国的税收文化必须考虑我国税收文化的历史,即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2、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我国的税收文化历史悠久,“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司马迁语),说明随着中华民族第1个国家—夏朝的建立,为满足国家财政运转需要的赋税也随之出现。从税收制度的雏形(夏商周的贡助彻)到税收制度的确立(鲁国的初税亩),再到税收制度1系列变革(战国的租赋制,隋代的租调制,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1条鞭法),传统税收的根本制度和主要精神基本保持不变,从而积淀成我国的税收文化传统。

(1) 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优点

    在我国几千年的税收文化中,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传统。有“富民强国”的民本主义思想,如“仁政惠民”、“与民休息”等;有重视税源涵养的思想,如用财、聚财、生财的3财之道治税理论等;有强调税收促进生产发展的思想,如轻赋薄徭、以农为本等;有发挥税收的社会调控功能的思想,如实施均输平准、设立常平仓等。

(2) 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

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植根于中国宗法社会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和大1统中央集权的政治上层建筑之中,因此,中国宗法社会特有的家国同构造成的政治伦理化倾向对传统政治文化和税收文化影响颇深,由此造成的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弊端之1是作为税负承担者的社会成员和拥有征税权的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古代中国是1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统治者与百姓是君臣关系,统治者至高无上,庶民伏地称臣。在这种“家天下”的宗法社会里,税收被认为是作为“子民”的臣民对作为“父母”的君主的无条件的供奉,是无权利的义务。同时,立法权操持在君主1人手中,君主可以无需争得公民同意、无需承担什么义务而任意开征新税。弊端之2是征税权力的人治特征和随意性。与纳税人形成的“皇粮国税”非交不可的强制性义务观相反,对拥有立法权、征税权的权力者而言,法只是手中把玩的道具,因而出现所谓“人情大于王法”等现象。由于征税与纳税体现了1种君父和臣民般的身份,因此,不纳税成了有地位、有身份的象征,皇亲国戚或功勋显著者就享有免税特权,这更巩固了人们对不纳税身份的崇拜心理,并逐渐形成了对税收的片面认识,认为税收如同洪水猛兽,收税就是苛政,只有“不纳粮的闯王”才值得欢迎。弊端之3是重农抑商的农本主义特性。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政治家的主流思想1直强调农业为本,工商为末。在税收上就是限制农民弃农经商,对工商业课以重税,并在各方面加强对商人的压制和剥夺。这种农本主义特性加上我国文化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使商人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严重压抑了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

3、我国税收文化的现状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210多年来,在汲取我国传统税收文化中优良因素的基础上,随着财税体制的规范、税收征管的完善、税法的普及以及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我国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逐步取得成效,良好的税收文化已在我国初步形成。然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作为政治文化1部分的税收文化也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而处于变革之中。由于税收文化是由1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等要素构成的,当这些不同要素的发展速度不同时,就会出现税收文化的混乱和滞后现象。在我国税收文化传统中的不良税收文化因素尚未清除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就更加明显。

(1)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地位不平等

在现代民主国家里,纳税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不但纳税人之间平等,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也应是平等的。但我们传统的认识是国家是领导人民的,(虽然也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在具体事务关系上,很难体现这1点。)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当然也居于领导地位,发号施令、言出法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百姓则处于被领导的地位,不管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否公正合理,必须服从。当然,从理论上税,纳税人对不合理的决定有权抗争,但由于国家和百姓地位错位,这项规定很难实行。例如,许多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拿不到正式的法定收据—税务机关的发票,至多只有代扣代缴单位开的白条收据。纳税人交钱纳税,征税人却怕麻烦而不开收据,这典型说明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2)由于征税方权利大于义务而带来的征税权的随意性

在传统的人治文化影响下,时至今日,许多税务人员在心中仍只有权力没有义务的意识,仍未真正确立依法治税的观念。在现实中,道德观还不时地左右着法制观,荣誉感还在1定程度上作为衡量税收征缴的是非标准,“纳税光荣”长期来也1直成为税务机关广为宣传的颂词。正是在这种治税意识下,税务机关中不遵循税法要求、随意性减免税收、税外收费等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治,“收人情税、关系税,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而这种征税权力的人治性在税收政策上的表现就是计划纳税。虽然我国早已提出“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概念,但在事实上多半还是按计划征税,实行指令性的税收计划。如果税务机关到了年底尚未完成税收计划,多在计划之外去征税补足。相反,未到年终税收计划已完成,则为了不做大基数,加大来年的收入任务,以后征税10分消极。这种行为不仅带来了地方干预、长官意志,还干扰税源,侵蚀税基,造成了税负的区域不平等现象。       

(3)由于纳税人义务大于权利而带来的纳税意识的漠然性

我国传统上的仇税嫉税心理在建国初期达到了极致,当时广大群众以“民国万税”为旧社会的主要特征,把个人不纳税的“大锅饭”体制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虽然在改革后人们对税收的认识逐渐加深,但与国外流传的“惟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在我国部分纳税人中流传的则是“要致富,吃税务”,这集中的表现为他们对税收了解的肤浅性、对税法熟悉的局限性、履行纳税义务上的逃避性以及行使纳税人权力的集体无意识性。而这种意识的根源则在于纳税人权力和义务的严重非均等状态。由于我国长期把纳税 “义务说”当作课税的理论依据,过多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强调纳税是每1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而很少顾及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致使广大纳税人只承担纳税义务而享受不到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以致产生对纳税的反感和对征税的抵触心理。

(4)体制环境存在的问题

除了征纳双方外,影响税收文化的其它1些因素的缺陷也加剧了税收文化的混乱。首先是“抑商”的文化传统阻碍了税收文化的完善。无论是在建国初遏制私营工商业发展的大1统的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中,“无商不奸”的传统思想使许多人对私营企业主仍存有偏见,甚至在当今社会贫富拉大的情况下产生了仇富心理。其次是在改革以前的苏联模式的财税体制下,税收作为国家的1项职能被异化为国家主义的机制,其后又出现了非税论和税收万能论的思潮,使我国对税收的职能始终界定不清,税收文化更是无法得以发展。而目前的各级政府间税权关系不清及政府与国企关系理不顺依然未能提供1个促进税收文化发展的体制环境。最后是税收立法工作的滞后和税种体系结构的不健全,在1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目标的实现,不利于良好税收文化的形成。

4、我国税收文化的建设与完善

完善我国的税收文化就必须要明确税收文化的内涵,税收文化的建设并不只是税务机关单方面的职责,也不仅仅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社会上的纳税氛围,而是1个从完善财税体系、健全税收法规、加强税收监管到提高征税人素质和纳税人意识的各要素互相联系的系统工程。要建设完善这1系统工程应着重加强以下3个方面的建设。

(1) 加强理论建设,(2) 更新思想观念  

税收文化建设首先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以此引导征纳双方的思维、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第1,针对我国税收文化理论上的混乱现状,界定税收文化的合理范围,加强税收文化的理论研究。同时,批判吸收其他国家尤其是转轨国家税收文化的理论观点,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分析和利用。第2,对纳税人而言,应通过税法的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弱化“纳税光荣论”,认识到依法纳税并非光荣与否的道德问题,而是守法与否、大是大非的法律问题。第3,对税收机关而言,要实现由单纯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把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并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稽查、监控和培养税源的全过程。第4,对政府机关而言,各级政府应更新税收观念,认识到为政必须理财,理财必先治税,治税重在依法;坚持依法治税,重在依法治官,严在依法治权。

(3) 加强制度建设,(4) 改进工作方式

税收文化制度是税收文化的核心和准则,它既通过固定的行为规范,推动税收文化理论的发展,又将其成果作用于税收文化的行为。第1,要注重税收文化的物质基础即税收活动中1切有形实体的建设与完善,它是保证税收功能有效发挥,实现税收文化目标的客观条件。如健全税收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纳税人申报和税务人员工作的环境等。第2,在工作服务上,要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如开通税法咨询热线、推行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设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服务组织机构并把税收服务的窗口延伸到纳税人中去等。第3,在税法宣传上,要贴近百姓生活,实际而具体。如通过对公共建设运用多少税收收入、效率如何以及低保解决了多少人的温饱等的宣传,让人们切实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如通过开展知识竞赛宣传税法、在发票上印制税收小知识等。第4,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分明、政府与企业的上缴利税关系分明、企业与员工的代扣代缴关系分明,为税收文化的完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第5,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法体系,考虑制定税收基本法,并充实有关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作为税务机关在征税工作中尊重纳税人的行为准则。同时要构建税收的司法保障体系,并研究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第6,加强税务系统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建立领导责任制、首问负责制、行为规范制度及监察处罚制度等。

(5) 加强行为建设,(6) 塑造良好形象

税收文化行为是税收文化理论导向的结果,是税收文化制度约束的反映,也是税收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要达到的终极目的。第1,对税务机关而言,要注重税务机关的公众形象,加强税务机关的对外信息工作,公开政务活动和办事程序,并采取社会协商对话、公众咨询活动和基层访问等形式开展社会沟通,缩短公众与税务机关的距离。第2,对税务人员而言,要强化税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热爱税收的事业观教育、依法治税的法制观教育、文明征税的公德观教育和廉洁奉公的廉政观教育,使他们在正确的价值观指导下,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准,依法治税、文明收税。第3,对纳税人而言,应使他们在自己脑海中形成全新的纳税观念,调整自己的行为,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第4,由于税收工作涉及诸多部门和方面,单靠税务机关难以对整个税收工作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因而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需要加强同其它部门的协作配合,最终建立起全社会密切联系的协税护税网络。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12篇

目前,我国会计学专业本科教学培养目标为:“培养能在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经济管理部门、学校、研究机构从事会计实际工作的本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这一目标强调了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职业性和专门性。而从目前财经专业大学生的就业情况来看,企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是财会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也是最需要大学生和最能发挥大学生特长的地方。因此,如何培养在校大学生,并使其毕业后能在基层单位发挥其专业技能,尽快适应社会需求,成为财会专业教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中,从业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知识,还要熟知税法。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写到:“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此外,根据我国国家人事部披露的一份人才需求预测显示,会计类中的税务会计师成为需求最大的职业之一,由此可见开设税法相关课程的必要性。在这里,“税法”相关课程主要包括《税法》、《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等课程。而这些课程该在哪些专业开设,如何开设,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都值得在教学中认真探讨。

一、高等工科院校税法课程的开设现状

高等工科院校相对于高等财经院校来说,在培养目标上更应侧重于培养实用型而不是研究型的专业人才。而目前高等工科院校在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上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设“税法”课程的专业偏少,普及性不足

目前,税法课程一般只在财会专业开设,其他专业并未开设相关的课程。实际上税法的相关知识不仅是财会专业必不可少的,对于其他专业也有普及关于税法基本知识的必要。因为不论是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还是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与税收息息相关,让大学生熟悉了解税法的相关知识,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既有利于日后的实际工作和个人的日常活动,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在财会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未成体系,专业性不强

在会计专业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中,有的院校是《税法》,有的院校是《税务会计》,还有另再开设《税收实务》课程的;而在财务管理专业有的是《税法》,有的是《税收筹划》,有作为考试课的,也有作为考查课的,从而导致所开设的课程在内容上比较混乱,专业性不足,缺乏系统性。特别是有的院校所开设的课程缺乏“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的系统知识,而这正是实际工作中最常用、最需要用的,“税务会计师”也是社会最需求的职业之一。

此外,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企业对外贸易日益增多,海外投资也日益增多,相应地,社会和学生对于国际税收知识的需要也更加迫切,因此也有必要增设《国际税收》课程,介绍有关知识。

(三)缺乏实践环节或实践环节偏少

税法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强调的是涉税的实际操作,即对企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个人日常生活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涉及到税收问题,进而对所涉及到的税种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在积极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能充分享有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社会普遍需要的是实用型的人才,而大学生缺少的正是实际工作的经验,所以应在教学中加强实践环节,为学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开设《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课程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使得按照会计方法核算的会计收益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而且随着会计体制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不断的加大。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和税收的法律法规,如颁布实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2006年颁布于2007年施行的39项会计准则,在税收方面也不断地在修订调整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都使这一差异愈加明显。由此要求企业纳税时,必须合理准确地计算企业的应税所得,以保证企业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有效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为了适应纳税人纳税的需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会计必须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二)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税法的逐步健全以及税收征管的加强,企业越来越感觉到税款的缴纳在整个资金运作中的重要性。纳税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需要对纳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事前筹划、事中核算和事后分析等。一方面,纳税人对纳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必须符合税法要求,按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通过税务会计课程的开设系统地进行研究;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应保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合法合理地“节税”。纳税筹划是我国税收法制逐步完善情况下企业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这就需要开设“税收筹划”课程加以引导和研究。

(三)是加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对于加强税收法制,强化税源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纳税人首先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核算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等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准确、及时地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检查其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提供依据。这要求企业会计人员不但要掌握会计专业知识,还须熟知税法,熟悉税务会计的知识。此外,国家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采取税收筹划进行认可的同时也在积极引导纳税人正确进行税收筹划。因为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意识的办法是让纳税人充分享有其应有的合法权利,这就需要有纳税筹划。因此税务会计和税收筹划都是重要的必修课程。

三、税法相关课程的专业设置及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税法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建议在高等工科院校的不同专业方向开设不同的课程,建立合理的课程体系。

会计专业(会计学方向)应开设《税务会计》必修课程,至少60学时;《税收筹划》作为选修课程,30学时;28学时的《国际税收》为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务会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税务会计》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课程,平行或选修课为《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和《成本会计》等课程。

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依然开设《税法》必修课程,50学时;《税收实务》40学时的必修课;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同时增加《税务实务》课程设计的实验环节。

财务管理专业应开设《税收筹划》必修课程,安排40学时;40学时的《税务会计》必修课程;28学时的《国际税收》选修课。另外,应增加《税收筹划》的实验环节。《税收筹划》课程的选修课为《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等课程。

其他财经专业如市场营销专业、生产管理专业等,应开设《中国税制》30学时的选修课程,主要是普及“税法”的基本知识。

四、所开设的税法相关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会计》课程的主要内容

《税务会计》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涉税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而《财务会计》课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原则上不需再作介绍了。

1.税务会计概述。主要介绍税务会计的概念、对象与目标、基本前提、一般原则和税收制度等。

2.主要税种的税法及其税务会计处理。这部分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内容。分别按各具体税种介绍我国现行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应纳税款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有关纳税凭证、纳税申报表的填制与审核,税款的申报、缴纳和补退及如何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其中重点介绍流转税和所得税。

(二)《税收筹划》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收筹划概论。主要介绍纳税筹划概念、原则、形式和种类等。

2.税收筹划的技术与方法。主要介绍国内税收筹划的基本技术和方法;简要介绍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3.我国现行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介绍各税种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4.企业经济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企业的设立、并购与重组、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三)《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法概论。介绍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等有关税法的基本理论。

2.主要税种的税法。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主要税种的税法相关规定,包括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3.税收征收管理法。介绍税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

4.税务行政法制。简单介绍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四)《税务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1.税务实务概述。简要介绍税务的概念、范围与形式、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基本概念。

2.税务登记实务、发票的领购与审查实务。

3.建账建制、实务。

4.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主要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税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重点是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5.纳税申报实务。介绍各税种的纳税申报,重点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6.纳税审查实务。

7.税务咨询。简单介绍税务咨询的形式、内容,详细介绍税收筹划的有关内容。

(五)《中国税制》课程的主要内容

从税收制度的角度介绍有关税法的基本概念及现行税法体系各税种税法的基本内容,侧重于有关税收制度的基本知识的普及。

(六)《国际税收》课程的主要内容

了解和熟悉国际税收学的基础知识,掌握国际税收学的基本理论与实务。

五、改进教学方法,增加实践环节

在开设以上课程的教学中,适宜采用多媒体教学与板书相结合的方法,可以更好地提高教学效果。一方面,由于“税法”中大量的内容是有关的税收法律条款,而且这些法律规定又在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教学内容变化又快又大,利用多媒体可以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可以提高授课的信息量和讲授速度,充分利用有限的上课时间;另一方面,“税法”的实务操作性强,需要具体运用法律规定,需要学生自己进行分析计算。例如,根据某一生产企业一个月内发生的销等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就需要针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分析计算,这时,利用板书对学生逐步进行引导、分析,从而得出最后结论,这样的教学效果比单纯用多媒体的效果要好。因此,在教学中现代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板书相结合,更能提高教学效果。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混合税制;费用扣除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8-0027-03

理论界认为,个人所得税类具有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个人所得税对社会成员的流量财富,通过税收的形式可以进行再次分配。但在我国,由于个人所得税税收设计不合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未能很好地显现。2011年修订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只是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之外,增加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税率结构调整等内容。在费用扣除方面,采用“一刀切”的扣除方法,使得个税法在费用扣除上没有关注到纳税主体的个别性差异,进而导致个人所得税法在理论和实务中没能处理好税收横向公平的问题。

1现行税制及存在问题

11世界上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国际上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有三种: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是把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汇总,在作法定宽免和扣除后,按照累进税率统一计征,以美国、德国、巴西、印度、俄罗斯等国为代表。分类所得税是把所得按其来源和性质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并适用不同税率进行计征,以中国为典型代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混合税制)则是先根据纳税人的全年各项特定所得先征收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然后综合纳税人的全年各项所得额,如果达到一定的课税额度标准,就使用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税并扣除掉以前已经征过的分类所得税收,多退少补,日本、英国、意大利等国为其代表。综合所得税制与分类所得税制是现行税制的两个极端,各自的优缺点也比较明显。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是能充分体现量能课税原则,无论是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都得到了很好体现;其缺点是计税依据的确定比较困难和复杂,遵从和管理成本高。分类所得税的优点是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差别待遇,对征管要求低;其缺点是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并容易产生避税。在所得税发展的早期,分类所得税制被普遍采用,随着税收的发展,综合所得税制逐渐取代了分类所得税制,但由于综合所得税制本身存在的缺陷,现在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完全采用纯粹的综合所得税制,而是兼具部分分类所得税的特征。特别是近30 年来,随着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资本加速流动带来了税基的高度流动性,各国纷纷对资本所得采取轻税政策,并对综合所得税进行改革尝试,突出表现在二元所得和单一税的实行[1]。混合所得税则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兼收并蓄,首先能够体现税收的横向和纵向公平,其次计税依据确定相对简单,管理成本不高,再次,比分类计征更能遏制避税行为。我国现在一部分学者主张我国应该建立这种混合所得税制,并且我国的“十二五”纲要中明确提出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混合所得税制作为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目标。

12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首先把应税所得分为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十一类所得;其次,分别按不同形式的税率和方式进行课税;再次,征收的方法是按月、按年或按次的源泉课征,不进行年末清算。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典型的分类所得税制。这种规定从理论和实践上讲都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不足。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单从理论上说,这种税制更方便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进而更好地调节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更方便地实现对收入调节的目标。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可以通过对资本所得设计低税率,促进资本的积累,增加社会的效率,所以在中国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财富分配背景下,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提高社会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积累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公平和效率在一定情形下是一对矛盾体,在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方面尤其如此。“所得应该是一种综合性收入(所得),即无差别地合并一切来源的收入,在此基础上适用税率进行征税。如果没有这种综合性,累进税率就不可能达到目的,不可能适应根据纳税者能力征税的要求”[2],这是量能课税原则的基本要求,在设计税制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项目分为11类,每类所得的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都不同,这样一来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消极后果:

首先,会导致不同所得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使得适用累进税率的功能大打折扣。从理论上说,分类所得税制本质在于不同所得设计不同税率,以牺牲公平换取效率。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现阶段凸显出其税率结构不合理,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税率要高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导致劳动所得的税负有时会高于非勤劳所得,这样一来,工薪所得的累进税率的调节收入分配的累进功能,就会被事实上占国民收入量大头的资本利得的比例税率的累退功能所抵消。另外,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仅税负过高,由于征管难度大,其实际征收效果也不佳,高工薪者利用其掌握的优势资源,通过各种手段避税、逃税,反而使得其税负降低。这样一来,现行税制就对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作出自己的“贡献”。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从 2000 年开始,我国的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国际上常用的一种收入差距的测量指标,数值在0~1。按照国际通常标准,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最佳的平均状态,在 03~04为相对合理状态,超过04为表示收入差距较大,达到06则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已越过 04 的警戒线,2006 年升至 049,已经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而且增长趋势明显。当然,贫富分化可能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无论如何,在我国,说税制设计的不合理是造成其形成的原因之一,恐怕不会有太多人反对。

其次,这种制度设计还为纳税人通过转换所得类别进行避税提供了空间[1]。由于将所得划分为不同的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在已划分的项目中,纳税人可以利用现行法的漏洞,通过转化所得类别,进行避税。比如,当纳税人在同一个企业同时获取股息和工资时,他就可以通过合理的计算,对二者的数额做合理的分配,以达到最低的纳税额。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从纳税人的角度思考,完全是合法合理的,但从整个国家的宏观个人所得税制度角度上看,税制出现这么大的立法漏洞,实在是有点贻笑大方的感觉。另外,现行的税制可以与现行的征管制度结合,进一步放大了税制本身的缺陷,导致个人所得税出现了“逆向调节”。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透明,实行代扣代缴,征管较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为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收入渠道多而隐蔽,在控制上比劳动所得难度大,偷逃税比较严重。进而导致出现,高收入者逃税,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过重,“有钱人不纳税”的局面。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年报的数据显示,包括民营企业家、娱乐及体育明星、建筑承包商等高收入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税总额的5%左右。一些名列榜首的富豪竟没有缴纳个人所4税。我国税务总局的网站资料显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占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的50%,而不足社会20%的富人占据了超过社会80%的存款,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个税总收入的10%。可见,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在当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亟待进行立法改革。

2费用扣除制度及其缺陷

实体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核心是合理、规范、科学地确认应税所得,在税率既定的条件下,应税所得的确认就取决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如上文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现行费用扣除采用“一刀切”的办法,规定得比较简单,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的地方,即没有考虑纳税人赡养情况、健康情况等家庭负担因素,不能体现宽免扣除的个性化要求,违背了量能负担原则。201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则表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分项征税办法,这种模式没有直接设计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但在实际上,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是以社会平均消费支出为依据,包括了家庭生活支出、教育、医疗、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项目的平均数额。当然,这个平均数额无法解决具体家庭支出的差异性问题。这种“一刀切”的规定,表面上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但实际却因纳税人(纳税主体)的个性化,造成实质的税负不公平,比如,对于收入相同的人甲和乙两个人,甲需要赡养年迈父母,而乙则无任何负担,那么在“一刀切”的税制下,两个人的实际扣除项目相同,那么甲因赡养父母实际支出的费用未能被扣除而被征税,则甲在负担重于乙的情况却要与乙缴纳相同的税,这时,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根本未能发挥出来;但如果能对扣除项目做个性化考量,将甲赡养父母的费用扣除,那么甲在负担重的情况下将比乙少缴个人所得税,二者的实际收入差距将会缩小,个人所得税也将能够实现其调节收入的功能。可见,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制度下,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是受到压制的,且是不公平的。

3《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议

法律是对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和保障,经济法律在这方面更为突出。法律分配权利义务必须公平。当法律难以做到公平的分配权利义务和实现其应有目的时,必须对该法律进行修改,以期法律能够更好地分配权利义务和实现其应有之目的。所以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不能满足现实社会发展需要,不能做到公平对待社会收入流量分配的情况下,应对其进行修改。

31改变现行税制——由分类税制转向混合税制

分类税制的缺陷及其与中国的实际现状的不符,可见于上文,必须对其进行改革,那么问题的关键是我国到底是要改为混合税制还是综合税制呢?对此,学界有不同看法,两种主张者均有,比如刘隆亨教授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将采取既综合又分项相结合的计征做法,比较合适”。[3]从现实的状况来看,特别国家的“十二五”计划已明确我国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4]我国之所以在当前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其现实和理论意义。首先,混合税制可以缓解上文所提到的现行税制引发的社会税收不公平问题,特别是资本利得的税负轻于工薪所得问题,使得再次分配更注重公平;其次,这种税制兼具综合税制和分类税制的优点,能够与我国现行的分类税制更好地衔接,在现行各项配套措施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改革成本更小;再次,即便是综合税制,也存在着税收公平的问题,且实际上也鲜见纯粹的综合税制国家。

当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又可以分为交叉型和并立型两种类型。交叉型混合所得税是对各类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纳税年度结束时,再汇总全部所得,统一扣除费用后按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分类征收的已纳税款允许抵扣。并立型混合所得税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其余应税所得在取得时实行源泉扣缴,到年终时予以综合再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分类征收的已纳税款不允许抵扣。交叉型更接近于综合所得税制,但税制比较复杂,征收难度大,实行的国家很少。并立型形成分类(或分离)征收与综合征收互不交叉的并立结构,税制比较简单,又可以量能课税,征管也较为方便,鉴于上文分析,我国应当采用并立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

32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从理论上说,应当扣除的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类、生计费用类和特殊政策类费用等三类。费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生计费用扣除,是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费用,在美国联邦税法中称为“调整后毛所得”之后的扣除,包括宽免和标准扣除或分项扣除(两者中较低者),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其未明确规定。我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未能体现其个性,造成实质上的税收不公平。为了体现分配正义,我国对于综合征收中生计费用扣除,应当摒弃现行“一刀切”的定额或定率扣除制度,采用基础扣除和特别扣除相结合的个别扣除法,以反映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以人为本”精神[5]。这也符合税收“人税化”的要求。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未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应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统一的基本生计费用扣除,不需要纳税人提供扣除凭证,每个纳税人均可以得到扣除;二是特殊支出项目的据实扣除,如大病医疗支出中个人承担的部分、正规全日制教育的学费等项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支出,以及个人的生产性投入等。[6]将生计费用二分开来,统一部分易于操作,能够提升个税征收的效率,特殊支出部分能够关注纳税人的个性,有助于实现个税公平,解决现实中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另外,这种设计,应该说对纳税人和税收征收机关来说与他们的权利义务设置是适当的,并且是容易操作的。

参考文献:

[1]施正文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J].中国法学,2011(5):32-43.

[2][美]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M].5版邓子基,邓力平,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344.

[3]刘隆亨《个税法》修改中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杂志,2006(1):66-69.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http://newsjinkucom/20090720/477625html,2012-12-18.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税收文化;税收文化传统;税收文化建设

1、税收文化的含义

迄今为止,在财税著作中还很少发现税收文化的概念,它似乎是1个带有感彩的时尚新词,然而税收文化的历史同国家1样悠久,因为有国家就必须有税收收入,有税收收入就必然会形成税收文化。然而,目前在我国对于税收文化的含义尚无1个统1的观点。1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税收人员在长期税收实践中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理念的总和,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管理功能。这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看成是1种行政管理文化,认为税收文化的目的即是使广大税务人员形成1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调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另1种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指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从而促使纳税人能自觉的依从税法。这种观点认为,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广大纳税人缺乏税收意识,税收文化的目的即在于使纳税人自愿依从税法,消除税收文盲现象。还有人把税收文化理解为税收的历史轨迹,典章制度,言论著述,教育培训以及在文学艺术上的反映。

以上3种观点都强调应从我国税收征纳的实践去把握税收文化的概念。但前两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的概念分别局限于强调征税人的管理和纳税人的税收意识,而第3种观点又过于强调税收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忽视了税收文化的内在要素构成。实际上,“税收文化”可以分解为“税收”和“文化”两部分。文化,从社会存在的意义上说,就是历史演进过程的沉淀及其轨迹,量化为所谓传统文化,质化为所谓文化传统。而税收作为1个历史范畴,它的历史轨迹映印着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步履和足迹。因此,由不同的历史土壤滋生和催长的税收实际上承载和积淀着极其深厚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逐渐衍生为特定的税收精神,形成特定的社会心理和税收环境。这种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并影响国家税收的全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就是税收文化,它包括财税体制、税收法规、税收监管、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等要素。显然,分析我国的税收文化必须考虑我国税收文化的历史,即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2、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我国的税收文化历史悠久,“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司马迁语),说明随着中华民族第1个国家—夏朝的建立,为满足国家财政运转需要的赋税也随之出现。从税收制度的雏形(夏商周的贡助彻)到税收制度的确立(鲁国的初税亩),再到税收制度1系列变革(战国的租赋制,隋代的租调制,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1条鞭法),传统税收的根本制度和主要精神基本保持不变,从而积淀成我国的税收文化传统。

(1)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优点

在我国几千年的税收文化中,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传统。有“富民强国”的民本主义思想,如“仁政惠民”、“与民休息”等;有重视税源涵养的思想,如用财、聚财、生财的3财之道治税理论等;有强调税收促进生产发展的思想,如轻赋薄徭、以农为本等;有发挥税收的社会调控功能的思想,如实施均输平准、设立常平仓等。

(2)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

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植根于中国宗法社会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和大1统中央集权的政治上层建筑之中,因此,中国宗法社会特有的家国同构造成的政治伦理化倾向对传统政治文化和税收文化影响颇深,由此造成的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弊端之1是作为税负承担者的社会成员和拥有征税权的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古代中国是1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统治者与百姓是君臣关系,统治者至高无上,庶民伏地称臣。在这种“家天下”的宗法社会里,税收被认为是作为“子民”的臣民对作为“父母”的君主的无条件的供奉,是无权利的义务。同时,立法权操持在君主1人手中,君主可以无需争得公民同意、无需承担什么义务而任意开征新税。弊端之2是征税权力的人治特征和随意性。与纳税人形成的“皇粮国税”非交不可的强制性义务观相反,对拥有立法权、征税权的权力者而言,法只是手中把玩的道具,因而出现所谓“人情大于王法”等现象。由于征税与纳税体现了1种君父和臣民般的身份,因此,不纳税成了有地位、有身份的象征,皇亲国戚或功勋显著者就享有免税特权,这更巩固了人们对不纳税身份的崇拜心理,并逐渐形成了对税收的片面认识,认为税收如同洪水猛兽,收税就是苛政,只有“不纳粮的闯王”才值得欢迎。弊端之3是重农抑商的农本主义特性。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政治家的主流思想1直强调农业为本,工商为末。在税收上就是限制农民弃农经商,对工商业课以重税,并在各方面加强对商人的压制和剥夺。这种农本主义特性加上我国文化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使商人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严重压抑了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

3、我国税收文化的现状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210多年来,在汲取我国传统税收文化中优良因素的基础上,随着财税体制的规范、税收征管的完善、税法的普及以及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我国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逐步取得成效,良好的税收文化已在我国初步形成。然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作为政治文化1部分的税收文化也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而处于变革之中。由于税收文化是由1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等要素构成的,当这些不同要素的发展速度不同时,就会出现税收文化的混乱和滞后现象。在我国税收文化传统中的不良税收文化因素尚未清除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就更加明显。

(1)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地位不平等

在现代民主国家里,纳税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不但纳税人之间平等,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也应是平等的。但我们传统的认识是国家是领导人民的,(虽然也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在具体事务关系上,很难体现这1点。)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当然也居于领导地位,发号施令、言出法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百姓则处于被领导的地位,不管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否公正合理,必须服从。当然,从理论上税,纳税人对不合理的决定有权抗争,但由于国家和百姓地位错位,这项规定很难实行。例如,许多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拿不到正式的法定收据—税务机关的发票,至多只有代扣代缴单位开的白条收据。纳税人交钱纳税,征税人却怕麻烦而不开收据,这典型说明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2)由于征税方权利大于义务而带来的征税权的随意性

在传统的人治文化影响下,时至今日,许多税务人员在心中仍只有权力没有义务的意识,仍未真正确立依法治税的观念。在现实中,道德观还不时地左右着法制观,荣誉感还在1定程度上作为衡量税收征缴的是非标准,“纳税光荣”长期来也1直成为税务机关广为宣传的颂词。正是在这种治税意识下,税务机关中不遵循税法要求、随意性减免税收、税外收费等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治,“收人情税、关系税,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而这种征税权力的人治性在税收政策上的表现就是计划纳税。虽然我国早已提出“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概念,但在事实上多半还是按计划征税,实行指令性的税收计划。如果税务机关到了年底尚未完成税收计划,多在计划之外去征税补足。相反,未到年终税收计划已完成,则为了不做大基数,加大来年的收入任务,以后征税10分消极。这种行为不仅带来了地方干预、长官意志,还干扰税源,侵蚀税基,造成了税负的区域不平等现象。

(3)由于纳税人义务大于权利而带来的纳税意识的漠然性

我国传统上的仇税嫉税心理在建国初期达到了极致,当时广大群众以“民国万税”为旧社会的主要特征,把个人不纳税的“大锅饭”体制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虽然在改革后人们对税收的认识逐渐加深,但与国外流传的“惟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在我国部分纳税人中流传的则是“要致富,吃税务”,这集中的表现为他们对税收了解的肤浅性、对税法熟悉的局限性、履行纳税义务上的逃避性以及行使纳税人权力的集体无意识性。而这种意识的根源则在于纳税人权力和义务的严重非均等状态。由于我国长期把纳税“义务说”当作课税的理论依据,过多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强调纳税是每1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而很少顾及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致使广大纳税人只承担纳税义务而享受不到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以致产生对纳税的反感和对征税的抵触心理。

(4)体制环境存在的问题

除了征纳双方外,影响税收文化的其它1些因素的缺陷也加剧了税收文化的混乱。首先是“抑商”的文化传统阻碍了税收文化的完善。无论是在建国初遏制私营工商业发展的大1统的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中,“无商不奸”的传统思想使许多人对私营企业主仍存有偏见,甚至在当今社会贫富拉大的情况下产生了仇富心理。其次是在改革以前的苏联模式的财税体制下,税收作为国家的1项职能被异化为国家主义的机制,其后又出现了非税论和税收万能论的思潮,使我国对税收的职能始终界定不清,税收文化更是无法得以发展。而目前的各级政府间税权关系不清及政府与国企关系理不顺依然未能提供1个促进税收文化发展的体制环境。最后是税收立法工作的滞后和税种体系结构的不健全,在1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目标的实现,不利于良好税收文化的形成。

4、我国税收文化的建设与完善

完善我国的税收文化就必须要明确税收文化的内涵,税收文化的建设并不只是税务机关单方面的职责,也不仅仅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社会上的纳税氛围,而是1个从完善财税体系、健全税收法规、加强税收监管到提高征税人素质和纳税人意识的各要素互相联系的系统工程。要建设完善这1系统工程应着重加强以下3个方面的建设。

(1)加强理论建设,(2)更新思想观念

税收文化建设首先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以此引导征纳双方的思维、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第1,针对我国税收文化理论上的混乱现状,界定税收文化的合理范围,加强税收文化的理论研究。同时,批判吸收其他国家尤其是转轨国家税收文化的理论观点,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分析和利用。第2,对纳税人而言,应通过税法的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弱化“纳税光荣论”,认识到依法纳税并非光荣与否的道德问题,而是守法与否、大是大非的法律问题。第3,对税收机关而言,要实现由单纯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把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并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稽查、监控和培养税源的全过程。第4,对政府机关而言,各级政府应更新税收观念,认识到为政必须理财,理财必先治税,治税重在依法;坚持依法治税,重在依法治官,严在依法治权。

(3)加强制度建设,(4)改进工作方式

税收文化制度是税收文化的核心和准则,它既通过固定的行为规范,推动税收文化理论的发展,又将其成果作用于税收文化的行为。第1,要注重税收文化的物质基础即税收活动中1切有形实体的建设与完善,它是保证税收功能有效发挥,实现税收文化目标的客观条件。如健全税收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纳税人申报和税务人员工作的环境等。第2,在工作服务上,要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如开通税法咨询热线、推行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设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服务组织机构并把税收服务的窗口延伸到纳税人中去等。第3,在税法宣传上,要贴近百姓生活,实际而具体。如通过对公共建设运用多少税收收入、效率如何以及低保解决了多少人的温饱等的宣传,让人们切实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如通过开展知识竞赛宣传税法、在发票上印制税收小知识等。第4,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分明、政府与企业的上缴利税关系分明、企业与员工的代扣代缴关系分明,为税收文化的完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第5,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法体系,考虑制定税收基本法,并充实有关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作为税务机关在征税工作中尊重纳税人的行为准则。同时要构建税收的司法保障体系,并研究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第6,加强税务系统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建立领导责任制、首问负责制、行为规范制度及监察处罚制度等。

(5)加强行为建设,(6)塑造良好形象

税制设计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税收文化;税收文化传统;税收文化建设

一、税收文化的含义

迄今为止,在财税著作中还很少发现税收文化的概念,它似乎是一个带有感彩的时尚新词,然而税收文化的历史同国家一样悠久,因为有国家就必须有税收收入,有税收收入就必然会形成税收文化。然而,目前在我国对于税收文化的含义尚无一个统一的观点。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税收人员在长期税收实践中形成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职业理念的总和,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管理功能。这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看成是一种行政管理文化,认为税收文化的目的即是使广大税务人员形成一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调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文化是指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从而促使纳税人能自觉的依从税法。这种观点认为,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广大纳税人缺乏税收意识,税收文化的目的即在于使纳税人自愿依从税法,消除税收文盲现象。还有人把税收文化理解为税收的历史轨迹,典章制度,言论著述,教育培训以及在文学艺术上的反映。

以上三种观点都强调应从我国税收征纳的实践去把握税收文化的概念。但前两种观点把税收文化的概念分别局限于强调征税人的管理和纳税人的税收意识,而第三种观点又过于强调税收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忽视了税收文化的内在要素构成。实际上,“税收文化”可以分解为“税收”和“文化”两部分。文化,从社会存在的意义上说,就是历史演进过程的沉淀及其轨迹,量化为所谓传统文化,质化为所谓文化传统。而税收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的历史轨迹映印着国家权力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步履和足迹。因此,由不同的历史土壤滋生和催长的税收实际上承载和积淀着极其深厚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逐渐衍生为特定的税收精神,形成特定的社会心理和税收环境。这种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围绕税收而形成的并影响国家税收的全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就是税收文化,它包括财税体制、税收法规、税收监管、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等要素。显然,分析我国的税收文化必须考虑我国税收文化的历史,即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二、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

我国的税收文化历史悠久,“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司马迁语),说明随着中华民族第一个国家—夏朝的建立,为满足国家财政运转需要的赋税也随之出现。从税收制度的雏形(夏商周的贡助彻)到税收制度的确立(鲁国的初税亩),再到税收制度一系列变革(战国的租赋制,隋代的租调制,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传统税收的根本制度和主要精神基本保持不变,从而积淀成我国的税收文化传统。

(1) 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优点

在我国几千年的税收文化中,有许多值得肯定的传统。有“富民强国”的民本主义思想,如“仁政惠民”、“与民休息”等;有重视税源涵养的思想,如用财、聚财、生财的三财之道治税理论等;有强调税收促进生产发展的思想,如轻赋薄徭、以农为本等;有发挥税收的社会调控功能的思想,如实施均输平准、设立常平仓等。

(2) 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

我国的传统税收文化植根于中国宗法社会小农经济的经济基础和大一统中央集权的政治上层建筑之中,因此,中国宗法社会特有的家国同构造成的政治伦理化倾向对传统政治文化和税收文化影响颇深,由此造成的我国传统税收文化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弊端之一是作为税负承担者的社会成员和拥有征税权的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古代中国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臣民社会,统治者与百姓是君臣关系,统治者至高无上,庶民伏地称臣。在这种“家天下”的宗法社会里,税收被认为是作为“子民”的臣民对作为“父母”的君主的无条件的供奉,是无权利的义务。同时,立法权操持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可以无需争得公民同意、无需承担什么义务而任意开征新税。弊端之二是征税权力的人治特征和随意性。与纳税人形成的“皇粮国税”非交不可的强制性义务观相反,对拥有立法权、征税权的权力者而言,法只是手中把玩的道具,因而出现所谓“人情大于王法”等现象。由于征税与纳税体现了一种君父和臣民般的身份,因此,不纳税成了有地位、有身份的象征,皇亲国戚或功勋显著者就享有免税特权,这更巩固了人们对不纳税身份的崇拜心理,并逐渐形成了对税收的片面认识,认为税收如同洪水猛兽,收税就是苛政,只有“不纳粮的闯王”才值得欢迎。弊端之三是重农抑商的农本主义特性。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政治家的主流思想一直强调农业为本,工商为末。在税收上就是限制农民弃农经商,对工商业课以重税,并在各方面加强对商人的压制和剥夺。这种农本主义特性加上我国文化中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使商人的社会地位极其低下,严重压抑了商品经济的自然发展。

三、我国税收文化的现状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汲取我国传统税收文化中优良因素的基础上,随着财税体制的规范、税收征管的完善、税法的普及以及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我国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逐步取得成效,良好的税收文化已在我国初步形成。然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作为政治文化一部分的税收文化也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而处于变革之中。由于税收文化是由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等要素构成的,当这些不同要素的发展速度不同时,就会出现税收文化的混乱和滞后现象。在我国税收文化传统中的不良税收文化因素尚未清除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就更加明显。

(一)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地位不平等

在现代民主国家里,纳税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不但纳税人之间平等,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也应是平等的。但我们传统的认识是国家是领导人民的,(虽然也说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在具体事务关系上,很难体现这一点。)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当然也居于领导地位,发号施令、言出法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百姓则处于被领导的地位,不管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否公正合理,必须服从。当然,从理论上税,纳税人对不合理的决定有权抗争,但由于国家和百姓地位错位,这项规定很难实行。例如,许多纳税人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拿不到正式的法定收据—税务机关的发票,至多只有代扣代缴单位开的白条收据。纳税人交钱纳税,征税人却怕麻烦而不开收据,这典型说明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二)由于征税方权利大于义务而带来的征税权的随意性

在传统的人治文化影响下,时至今日,许多税务人员在心中仍只有权力没有义务的意识,仍未真正确立依法治税的观念。在现实中,道德观还不时地左右着法制观,荣誉感还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衡量税收征缴的是非标准,“纳税光荣”长期以来也一直成为税务机关广为宣传的颂词。正是在这种治税意识下,税务机关中不遵循税法要求、随意性减免税收、税外收费等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治,“收人情税、关系税,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而这种征税权力的人治性在税收政策上的表现就是计划纳税。虽然我国早已提出“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税”的概念,但在事实上多半还是按计划征税,实行指令性的税收计划。如果税务机关到了年底尚未完成税收计划,多在计划之外去征税补足。相反,未到年终税收计划已完成,则为了不做大基数,加大来年的收入任务,以后征税十分消极。这种行为不仅带来了地方干预、长官意志,还干扰税源,侵蚀税基,造成了税负的区域不平等现象。

(三)由于纳税人义务大于权利而带来的纳税意识的漠然性

我国传统上的仇税嫉税心理在建国初期达到了极致,当时广大群众以“民国万税”为旧社会的主要特征,把个人不纳税的“大锅饭”体制当作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虽然在改革后人们对税收的认识逐渐加深,但与国外流传的“惟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在我国部分纳税人中流传的则是“要致富,吃税务”,这集中的表现为他们对税收了解的肤浅性、对税法熟悉的局限性、履行纳税义务上的逃避性以及行使纳税人权力的集体无意识性。而这种意识的根源则在于纳税人权力和义务的严重非均等状态。由于我国长期把纳税 “义务说”当作课税的理论依据,过多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特点,强调纳税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而很少顾及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致使广大纳税人只承担纳税义务而享受不到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以致产生对纳税的反感和对征税的抵触心理。

(四)体制环境存在的问题

除了征纳双方外,影响税收文化的其它一些因素的缺陷也加剧了税收文化的混乱。首先是“抑商”的文化传统阻碍了税收文化的完善。无论是在建国初遏制私营工商业发展的大一统的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中,“无商不奸”的传统思想使许多人对私营企业主仍存有偏见,甚至在当今社会贫富拉大的情况下产生了仇富心理。其次是在改革以前的苏联模式的财税体制下,税收作为国家的一项职能被异化为国家主义的机制,其后又出现了非税论和税收万能论的思潮,使我国对税收的职能始终界定不清,税收文化更是无法得以发展。而目前的各级政府间税权关系不清及政府与国企关系理不顺依然未能提供一个促进税收文化发展的体制环境。最后是税收立法工作的滞后和税种体系结构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收目标的实现,不利于良好税收文化的形成。

四、我国税收文化的建设与完善

完善我国的税收文化就必须要明确税收文化的内涵,税收文化的建设并不只是税务机关单方面的职责,也不仅仅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社会上的纳税氛围,而是一个从完善财税体系、健全税收法规、加强税收监管到提高征税人素质和纳税人意识的各要素互相联系的系统工程。要建设完善这一系统工程应着重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

(1) 加强理论建设,(2) 更新思想观念

税收文化建设首先应从理论上入手,进行税收文化理论的研究,以此引导征纳双方的思维、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第一,针对我国税收文化理论上的混乱现状,界定税收文化的合理范围,加强税收文化的理论研究。同时,批判吸收其他国家尤其是转轨国家税收文化的理论观点,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分析和利用。第二,对纳税人而言,应通过税法的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弱化“纳税光荣论”,认识到依法纳税并非光荣与否的道德问题,而是守法与否、大是大非的法律问题。第三,对税收机关而言,要实现由单纯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把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并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稽查、监控和培养税源的全过程。第四,对政府机关而言,各级政府应更新税收观念,认识到为政必须理财,理财必先治税,治税重在依法;坚持依法治税,重在依法治官,严在依法治权。

(3) 加强制度建设,(4) 改进工作方式

税收文化制度是税收文化的核心和准则,它既通过固定的行为规范,推动税收文化理论的发展,又将其成果作用于税收文化的行为。第一,要注重税收文化的物质基础即税收活动中一切有形实体的建设与完善,它是保证税收功能有效发挥,实现税收文化目标的客观条件。如健全税收征管手段和设备、提高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改善纳税人申报和税务人员工作的环境等。第二,在工作服务上,要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如开通税法咨询热线、推行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设立相对独立的税收服务组织机构并把税收服务的窗口延伸到纳税人中去等。第三,在税法宣传上,要贴近百姓生活,实际而具体。如通过对公共建设运用多少税收收入、效率如何以及低保解决了多少人的温饱等的宣传,让人们切实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如通过开展知识竞赛宣传税法、在发票上印制税收小知识等。第四,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分明、政府与企业的上缴利税关系分明、企业与员工的代扣代缴关系分明,为税收文化的完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第五,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法体系,考虑制定税收基本法,并充实有关纳税人权利的内容,作为税务机关在征税工作中尊重纳税人的行为准则。同时要构建税收的司法保障体系,并研究设立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第六,加强税务系统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建立领导责任制、首问负责制、行为规范制度及监察处罚制度等。

(5) 加强行为建设,(6) 塑造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