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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一、非税收入的构成

我国非税收人大体包括三部分:

1.财政预算内的非税收入。主要项目有(1)国有企业上缴利润;(2)各种专项收入;(3)事业和公产收入;(4)罚没收入;(5)基金收入;(6)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等。

2.财政预算外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主要有(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2)由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1999年在邯郸市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共573项,预算外收入55295万元,预算内收入29267万元,是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40.7%.

3.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的收费和集资。这部分收入大都集中在地方政府各部门手中,尤其是县、乡两级。这部分非税收人数量和项目都不固定,收费的随意性比较大。

二、非税收入的现状和问题

进入90年代以来,非税收入项目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规模日渐增长。地市合并之初的1993年,邯郸市的非税收入4.5亿元,是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33.8%;而到了“八五”末的1995年,邯郸市非税收入规模达7.9亿元,是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81.8%,到了1999年,非税收入规模攀升到8.5亿元。由此可见,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已迫在眉睫。非税收入的日渐增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持了重点事业和行业的建设,但也积累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财政部门未能全方位参与非税收入的监控。作为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应代表政府对非税收入的各个环节实行整体监控。但在旧体制惯性作用的影响下,政府怕影响其积极性,有的还制定了“超收分成”的鼓励措施,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多收费、乱收费的助推力;财政对其管理也是间接性的,是“隔靴搔痒”,一来受“条条”利益的阻碍,二来难以有理有据有效地调剂使用,自然与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要求相距甚远。

2.财税体制不尽完善,影响财政收支平衡。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各级政府的收入从税种设置上得到了保证。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还不尽完善,与地方之间的事权、财权还不统一。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地方不得自行开征地方税以筹集资金。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地方要办的事情很多,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甚至一些地方连维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的财力都难以保证,于是地方政府就依靠收取非税收入的形式来筹措资金。这是引起收费项目多、数额大的体制原因。

3.体制改革的不彻底性。一是对其缺乏有效的计划管理,已进入专户的资金,单位仍占据主动权,收支秩序没有规范;二是“条块”利益关系依然维持原有格局,一些单位将收费资金通过划缴上级主管部门,然后再“曲线”返还,逃避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控管;三是政府和财政部门仍难以有效调剂,资金使用过于分散;四是执收主体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支出随意性大,以费养人的问题严重,不能真正用于专项事业的发展。

4.管理缺乏统一协调。一是由于非税收入“条条”色彩较浓,为系统和部门既得利益,往往出现政策“打架”、争费源的现象。如对水资源的收费,建设部门、水利部门、地矿部门都要收取资源费,而且三部门都有上级的收费文件;二是重收费、轻管理,为了收费而收费,背离了费种设立的初衷。

5.影响了财政运行的稳定。大量收费的存在及其部门利益的直接性,必然影响正常的财政收入,导致地方财政无力配置足够的资源来满足公共管理需要,无力扶持经济发展,无力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削弱了财政分配的职能。

三、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资金来源,在目前仍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和必要性。但必须加强管理,使其规范化。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制度,取消我国目前事实上存在的“多头财政”,制止众多的政府部门直接参与GDP的再分配,已刻不容缓,必须把非税收人的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监督权归财政,彻底改变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缺位”和各个执罚、执行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越位”现象,逐步理顺税收与非税收、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

1.统一谋划,进人法制轨道。从目前来看,其立法工作可分两步走。首先,由国务院制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非税收人的主体、征收原则、征收标准,以及收缴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其次,将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财政预算,对税收和非税收实行分列预算、分别管理,切断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同其经费来源的直接联系。

2.统一收费的征管机构,实行分级垂直管理。在转变对非税收入所有权和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强化收费的征收管理,建立统一的征收管理体系,从国家到地方分别建立起专门的收费征收管理机构,明确其征收管理权限,实行对口垂直管理,分级负责,建立起上下结合、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监督网络,规范非税收入的征收分配管理。减少政府及部门的行政干预,增强国家对收费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

3.统一征收,综合管理。为解决预算内外收支矛盾和各部门之间的分配不公、分配不均等问题,根据《预算法》和全国人大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应该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统一由收费管理部门征收收费资金并上缴财政部门,结束多口征收、自行分配的状况,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综合预算,合理分配收费资金,做到按计划、按实际合理使用,增强综合财政的约束力,以量人为出、统筹安排、严格支出、合理使用、保证建设为基本原则,把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管理的轨道。

4.妥善解决税收与非税收入比例的问题。目前,作为非税收入,地方政府将依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需求征收一定比例的调控资金或基金,其征收比例通常较高,而如果征税,则征收比例一般低,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为了逃脱较多的资金被划走而积极主动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这样,就造成了收税与征收调控资金的矛盾,对于这一问题,很好地界定税与非税的范围,恰当调整征集政府性调控资金的比例,使税与非税的征收各行其道、各循其轨,形成良好的税与非税征收机制和征收秩序。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综合预算审计

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非税收入已成为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重要来源,从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相对规模虽然稳中有降,占到财政性资金的约近四分之一,但绝对规模却逐年扩大,在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它为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供给资金运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它所体现出的公平思想也是公共财政体制的应有之义。但是,非税收入的自身特点又决定了相对于税收收入而言,非税收入运作中主观因素较强,操作规范程度较弱,所以迫切需要强化对非税收入的征收、预算、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我国非税收入管理中的问题

(一)收支管理不到位

现行收费体制是收费主体支配收费资金,即“收支挂钩”。目前,收费资金收支挂钩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差额返还,收费单位将收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之后,财政部门统筹5%-20%的比例,分批返还给收费主体,收得越多,返还的越多。二是全额返还,财政部门根据收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将专户储存的全部收费资金分批拨付给收费主体。这种收支挂钩的收费体制与单位利益联系紧密,为保住和扩大既得利益,各部门竞相行使分配职能,收费规模日益膨胀。

(二)预算管理不规范

虽然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了综合财政预算制度,但预算内外“两张皮”现象依然存在,大量非税资金并未实际纳入预算管理,甚至国家已明确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一部分非税收入,仍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得非税收入在使用过程中“漏出”严重,使用效率低下,财政“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宏观调控能力减弱。此外,目前我国部门预算的编制仍没有摆脱“基数加增长”的做法。人为因素较多,没有一定的科学依据。

(三)资金管理不完善

现行我国非税收入资金的管理是“谁收取,谁所有,谁使用”的政策,加上有些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落后,各资金所有单位支配使用非税收资金基本上不受限制和约束,造成极大的使用低效率甚至是违法违规滥用。同时,由于会计制度的一些漏洞,使得资金运行使用的信息反馈缺乏透明度,主要表现有少记非税收入,少记历年结余,记账科目太粗,私设小金库等。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

非税收入支出虽有的纳入预算管理,但与财政内拨款相比,这部分资金的预算编制比较粗化,大部分非税收入回拨资金支出安排存在较大随意性,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也缺乏强有力的约束。

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对策

确立政府非税收入新理念。完整的政府预算,由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共同构成。要逐步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确立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观念,给非税收入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定位;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管理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消除非税收入的认识误区,树立全局意识,把非税收入管理置于财政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全局之中,推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完善票据管理。在征收管理方面,为了强化非税收入管理,以票据为“龙头”,实现以“票”管“收”是票据管理改进的目标。推行非税收入新型财政票据体系具体改进措施:首先,由财政部门设立票据管理机构专司票据,规范和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其次,强化票据管理机构的管理功能,不但要加强票据发放的管理,而且要延伸管理范围,加强其使用管理,建立票据领购、稽查、核销制度。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再次,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票据信息系统,实现对票据的印制、发放、填开、缴交、核销的全程监管,实现非税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模式,从而达到“以票管收”的目标。

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在预算资金管理方面,实行财政综合预算,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非税收入使用上的分类管理,改进行政、事业的预算管理方法。积极探索非税收入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新型预算管理方式,实现非税收入分配权集中于政府财政的管理目标,保持预算的完整性,并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使用管理方面,非税收入使用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后,对政府非税收入用于人员工资、基本建设、购买性支出及其他专项支出,实行由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使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用款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的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央行国库部门通过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防止挪用资金,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加大对非税收入的审计监督力度。审计监督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对问题的披露和查处,还在于对效率导向的指引,推进依法、高效理财,促进公共财政的建立和完善。实行非税收入征、管、审相分离。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应对非税收入的项目、收费内容、收费票据及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形成一个以政府财政为主体,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执收单位相互配合的监督模式,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多环节相互衔接、全过程跟踪监督的监督机制,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严格征管,规范运作。

一揽子配套措施跟进。非税收入无序膨胀、管理失控与混乱,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转轨时期各方面的改革制度规范不协调。因此需从根本上治理好非税收入,并使其进入规范的公共财政运行轨道。为此,本文提出如下一揽子配套改革政策建议: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授予地方政府充分的收入自,譬如发债权,建立起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公开的转移支付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消除机构冗余和人员膨胀;确立非税收入的法律地位与框架: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征收与使用及其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加大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特别要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的制定。

参考文献:

1.李友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M].人民出版社,2003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2009年,全国非税收入规模为8996.71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3.1%。可见,非税收入已经成为财政收入的有机组成部分和税收收入不可或缺的补充形式。从总量上看,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大,其地位日趋重要,尤其是在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方面发挥着更为积极的作用。

一、非税收入管理现状与原因

1.非税收入的管理体制与管理办法存在混乱

非税收入在财政部门管理过程中,仍然除以一个规范化的过程中。目前,基本明确收费的批准权限是地方政府,有财政和物价部门来管理项目审批和制定收费标准。整个过程缺乏以有效立法形式确认的正规程序。这造成实际工作中仅有一部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中,大部分非税收入财政管理的视野之外。

2.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弱

票据是资金运动的会计表现形式,各项收入对应着相应的票据,各项支出也是对应相应的票据。如果票据管理规范,如票据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清算以及销毁等程序明了,各种挤占、挪用、截留、坐支行为就会从根本上杜绝。现在政府部门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加盖财政部门印章。由于缺乏监督部门,非税收入票据与税收票据相比较而言,管理上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另一方面,非税收入票据种类繁多,多达百种,给管理上造成不变。

3.乱收费现象严重

一般将乱收费称之为第三次收费,因为这些非税收入是地方政府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得相关部门正式批准,凭借其行政权力和垄断优势而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既没有纳入预算内,也未纳入预算外收入。目前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严重干扰,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紊乱。这不仅加重了企业和公民的负担,而且也对政府的声誉产生影响,削弱了政府的调控能力。

4.监管乏力

虽然纪检、审计、财政等在各自的职能范围行使监督权,但配合不力,单兵作战,有些无复检查,使被检查单位疲于应付;有些又成监管死角,监管不到。就是财政内部也协调不力,非税征收管理机关管征收,业务科(股)室负责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的财政专户资金支出的审批,国库科(股)室负责拨款。三者之间容易脱节,执收单位从非税征收机关领取票据进行收费,但不向非税征收机关报送收入进度报表,要直到执收单位来缴销票据时,非税管理机关才能知道执收单位收了多少费,是不是及时缴存财政专户,也不得而知,除非时常去执收单位检查;国库科(股)只是按执收单位缴来的资金记账,也不知道执收单位收了多少费,是否坐支、挪用,也监控不到,负责支出审批的科(股)就更不会监管执收单位收缴情况了。

二、非税收入管理现状分析

非税收入的管理存在问题颇多,其主要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观念不改,认识不到位

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单位对非税收入的财政属性缺乏应有的认识,认为非税收入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归部门所有,把预算外资金视为单位自有资金,不是财政收入,政府不必调控,财政无须管理。目前,仍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在资金使用上,仍然是谁收谁用,无须编预算,无须审批,就是财政部门对这部分资金使用进行审批也流于形式。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已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了一般预算管理,不与单位支出挂勾,一些执收执罚单位就消极怠工,该依法执收执罚的也不执收执罚了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观念没有改变,认识不到位”所造成的。

2.相关法制不健全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非税收入管理规章制度。从目前整个非税收入管理来看,从立项、定标、征收到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还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因此,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项目合规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并且存在“自收自支、多收多用”现象。

3.多头管理效率低下

目前非税收入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情况,其中税费管理权限贵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两个部门的管理重点又各有侧重。如立项权贵财政部门,但收费标准归物价部门。看似分工合理,但问题颇多。由于,财政部门无定价权,因此无法体现出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4.激励机制缺失

非税收入金额小,征收对象复杂,所涉及部门数量繁多,收入项目与环节又比较多,相应管理水平滞后。更重要的事,激励机制缺失。从目前现实情况中,可以发现,部分收取非税收入单位缺乏主动性,对一些非税收入的流失,缺少主动干预,主动核实的动力。这可能是非税收入与本单位收入之间缺乏有效联系,丧失了收取非税收入的主动性。

三、对策与建议

1.在核算手段上,要实现复式预算

非税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这就要求规范一般预算收入项目。例如,公益金收入和部分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到预算管理之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单独编制相应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反过来,可以利用这些非税收入来帮助国有企业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2.票据管理要严格

首先,票据权限必须明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应该学习税收部门统一非税收入的票据,从格式到内容,建立起专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体系,除特殊情况,应要求下属部门尽可能使用通用票据。经过一个过渡时间段后,要求下属部门必须使用通用票据。其次,落实票据管理职责。政府行政职能包括票据管理,相应管理机构应该履行好自身职责,消除票据管理中可能存在的商业化行为,从票据源头控制非税收入的流失。最后,强化票据管理监督职能。票据管理部门应该对下属部门领取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票据使用过程中不能出现一些纰漏,如,遗失票据,票据造假。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落实责任,严惩不贷。

3.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要到位,注意部门之间协调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拥有了解非税收入管理的权力,各级人民政府应主动接受他们的审查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非税收入进行必要审计,并经审计情况报人大常委和纪检部门,这就要求这些部门之间协调一致,避免多头管理出现,为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提高提供足够支撑。其中财政部门要财政部门要当好非税收入监管的主角。

4.在技术手段上实现管理信息化

非税收入,游离于体制之外,与非税收入管理技术手段落后是密切相关的。这要求在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时,必须提高技术手段,譬如,利用现代网络手段,从管理信息系统入手,结合非税收入本身特点,开发非税收入主用系统,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执罚单位、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联网,方便主管部门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使用情况。

四、结束语

非税收入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对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非税收入管理弱的局面无疑会降低非税收入的作用,因此,应该明确在非税收入上的权力划分,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实权划分,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贯彻落实转移支付制度。同时,政府应该在非税收入管理同时,用好非税收入,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的利用效率,这反过来会促进非税收入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2]管永昊.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现状及其规范管理问题研究[J].宿州学院学报,2007,(6).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巾各级政府、周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

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o41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结合政府非税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要以舆论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统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减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专门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职能统一的原则,中央、省应组建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整合各项管理职能,做到机构和职能相对应,并对下级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做到上下畅通,规范高效。

(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等,以形成包括立项制度、审批制度、征收制度、预算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在内的科学管理体系。用以指导、约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巾各级政府、周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

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o41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结合政府非税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要以舆论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统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减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专门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职能统一的原则,中央、省应组建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整合各项管理职能,做到机构和职能相对应,并对下级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做到上下畅通,规范高效。

(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等,以形成包括立项制度、审批制度、征收制度、预算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在内的科学管理体系。用以指导、约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一、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创新的意义

目前,伴随着地方政府职能的持续扩大,以及财政支出压力的增加,在现有财政体制管理标准背景下,地方政府获得的财政收入非常有限,因此,大多数地方政府都会采取非税收入的方式加强地方经济建设,支持政府部门运作,非税收入已经成为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而且,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的深入研究已经是当前重点问题,也出现了很多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本文在查阅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一系列非税收入管理的创新策略。

二、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界限不清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存在非税收入性质界限不清的问题,例如房产交易手续费、公证处公证费和公安护卫收入费等,这些都属于非税收入,并且与社会群众利益关系密切,能够以为社会群众提供服务获取盈利,同时又以行业垄断、政府权力等手段强行向社会群众征收费用,给社会造成了收入与分配的不公平,甚至引发社会负面影响。由于部分非税收入还没有纳入到国家监管范围,更容易造成收入费用的流失,例如国有资本企业有偿转让获得的非税收入,其最终目的是将国有资本企业的资金变卖,虽然相关政策规定应该将其纳入到财政预算管理中,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部门受到各种利益因素的影响,因此仍然有不按规定范围进行管理的情况。

(二)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较低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比税收管理要复杂很多,由于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多、征收范围广、征收环节复杂、管理水平低下,其法律制约也远远不如税收管理严格,所以存在违规转移、费用减免等现象,这些现象不易被察觉和监督。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于对当地非税收入底数不熟悉,非税收入征管不到位,即使采取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也无法真正实现“收入与支出脱钩”,非税收入制度贯彻仍然处于应付的局面,将“以票控费”与实际情况结合难以真正落实。

(三)地方政府非税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基本都属于政策性文件,从实际情况来看,非税收入的项目立项、票据管理、资金使用和情况反馈等流程至今仍然没有完整规范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由此可见,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资金使用的随意性较大,项目是否合规合理也容易遭到质疑,而且普遍存在“多征多用”的不良现象,大量非税收入在地方政府体制外循环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也处于被动状态,尤其是对于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包括罚没收入、部分行政费用、专项收入、捐赠收入等,但是,无法实现对非税收入收支的动态监控。

三、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规范一般预算收入项目

地方政府应该将预算外管理的项目统一纳入到财政一般预算管理中,包括部分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等,将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划归到预算项目之外,将除了政府基金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以外的全部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到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并且将调入资金项目取消,避免地方政府对财政具有灵活的控制权力。通常情况下,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包括两个类别:一是税收收入;二是非税收入收入。在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虽然存在部分非税收入使用比较固定的情况,在支出上也应该按照其不同功能列入对应科目。目前,地方财政一般预算中的财政专项收入的支出途径固定,这种财政支出无法真实反映某一项具体项目的发展情况,因此,应该取消有固定支出内容的财政收入项目单独列支的方式。

(二)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非税收入创新管理需要将非税收入的改革实施纳入到财政经济发展中全盘衡量,明确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与企业、地方政府与市场的整体和局部关系,摒弃传统的地方性保护主义、个人主义和本位主义,使非税收入的改革能够纳入到市场经济发展中,将其与税收收入置于同样重要的位置,这是因为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分别扮演着不同角色,尤其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非税收入在财政资金中的所占比例较大,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日常运转和履行职能的财政收入来源,因此,地方政府更要树立科学合理的全局性观念,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三)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监督

1.非税收入收费政策公示。地方政府对于非税收入的管理应该实施收费政策公示制度,清理和整顿目前的收费,对于不合理、不合规的收费项目予以彻底清除,将保留下来的非税收入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内容和执行标准,以增加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透明度。同时,将非税收入相关的各类票证、收费性质、收费标准通过媒体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明确非税收入费用的征缴流程,实行公开办事机制。

2.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对地方政府相关执法单位实行工作问责机制,发现征收非税收入费用不出示票据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地方政府财政部门退款并做出赔偿,对于乱收费、乱处罚、减免罚款等现象通过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曝光,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目前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非税收入管理创新策略,对促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具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李友兰,张黎,刘明刚,项东文,单培.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J].中国财政,2013,5:44-45.

[2]黄向庆.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建设[J].中国金融,2012,24:73-74.

[3]蔡峰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3,4:19-20.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化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资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收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出发,对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管理机制、分配秩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通知》精神,省、市、县都相继出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机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经过几年的运行,非税收入征管秩序日趋合理,但由于整个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涉及的方面比较多,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进程不一,因此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作一些探讨。

一、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税收入不等于非应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也包含了应税收入的内容。应税收入是指应当缴纳相关税收的收入,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是属于税收相关法律调整的范畴;而非税收入的征管应当属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征管体系。但事实上,非税收入征收的内容也包含了部分应税收入(剔除应纳税款),这在财政部《通知》中很明确,其第5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于税收和非税收入在征管方法、收入管理、使用票据、信息平台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要确保应税收入(剔除税款)上缴,还需要财政、税务、金融、征收机关等部门的相互配合。

2.非税收入的征收混合了财政分配和市场分配的收入内容,因而非税收入管理难度增加。财政部的《通知》中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明确其必须具备的两个方面的特性:收入必须是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支出必须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由此而言,不是说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分配行为,而经营服务性收入属市场分配行为。这部分收入内容显然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和机构改革的进程有关,也就是说,具有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职能没有及时从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中有效剥离。从另一角度分析,某些经营服务性市场的发育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而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的积淀资产也需要充分加以利用,但这部分收入及其支出行为不再具有公共性是毋庸置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在2001年前后多个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中也明确其“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等等,而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定义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也显然不会包括这部分收入,因此它不属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它的确存在,并且在使用票据上和征收管理上与部门非税收入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非税收入支出管理的难度。

3.非税收入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在资金范畴上不一致,使得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管理工作不衔接,出现纰漏。理论上,现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畴是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要求确定的,其立论基础是“公共产品”和“市场缺陷”理论,包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公共财政特征的具体内容,因此如前所述其征收内容不一定完整,反映现阶段相关征收主体的全部收入。而财政预算管理活动是依据《预算法》开展的,更为强调的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全面管理,以体现预算的完整性。按照现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部门预算后,收入要一个笼子。预算管理资金的内容包括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因此,两者在管理资金范畴上有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不仅包含政府非税收入,所以在资金清算环节不注意衔接容易出现差错。

4.在某些行业,非税收入征管与税收征管政策不协调,职责不清,易造成征管的盲点、漏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的费用,从法律意义上确认是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教育收费,文件还特别强调“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理论,教育机构、非盈利医疗机构提供的是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是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系统普遍使用财政票据,而医疗机构服务收入也没有真正作为财政性资金来管理,财政部门也无法对应纳税收入的情况予以认定,因此由于征管界限模糊,在非税收入征管和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着盲点、漏洞。

5.非税收入中应税收入的源头管理问题。按照收入实行源头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和税收“以票管税”一样,也强调“以票管费”,并且在账户体系、收缴方式等环节上也相应进行了控制。实际操作中,对应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也强调“以票管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应依法使用税务票据。但税务部门管的“税”仅仅是指税收而不是全部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你按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它不会管你是否已收到了相应金额的收入,是否已将税后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指定的账户。按照现行的征管体系,双方征管信息很难做到信息共享,从而使双方管理活动更为协调有序。这里最主要牵涉了使用的票据问题,使用了财政票据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模式操作,但票据的使用和流转会不会因此使国家税收流失呢?税务部门的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那么两者之间还可以有共同的源头管理吗?

二、非税收入征管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非税收入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政府职能规范和转变滞后所致。按公共财政的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务让位于市场,彻底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涉及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以及市场发育多方面因素的考虑。

2.资源配置不当的历史问题所致。财政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财政支出分配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财政职能的缺位,造成全社会资源配置不当,部门职权大管辖的钱物多,所获的政府资源也最多,现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也最多。

3.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致。也就是说,政府拥有的财权能不能保证政府正常的事权。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区,没有足够的财力保障,致使政府的正常职能无法行使,公共服务水平偏低,是制度外收入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思路

从长远着想,必须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律体系,以改变现行存在的非税收入的性质、范围、征收、管理以及支出规范不明晰的现状。但从目前来看,笔者认为,应亟待解决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分析非税收入的内涵和理论依据入手,探讨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一些现存问题,并指出了加强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政府非税收入与“准社会公共需要”相对应,和税收收入一样,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必不可少。认真研究和探索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途径对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职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税收入的内涵

(一)非税收入概念。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信誉、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就资金性质而言,与税收相同,都是财政性资金,并与税收共同构成政府收入。

(二)非税收入的种类和范围。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可分为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制度外管理非税收入。其中的前两项合并起来,就是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按照来源的不同,非税收入又可以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中主要的组成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中的大部分都已经纳入财政管理。

1.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管理中较为规范的部分。其项目的确定均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标准核定也均通过法定程序,收入全额纳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这部分非税收入政策调整权限基本由中央财政控制,而且对地方而言比较透明。

2.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这部分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程度明显低于预算内管理部分,但原则上仍是有轨可循的。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基于特定的背景,国家对预算外管理非税收入的范围做出过数次界定。尽管在不同时期,这部分非税收入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在现实工作中,这部分非税收入实质上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时的财力补充。

3.制度外非税收入。在我国的政府收入体系中,制度外非税收入最具机动性和波动性,而且历史较短,透明度最低,是转轨过程中逐步扩张的收入。制度外非税收入不纳入财政管理范畴,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直接支配,其用途广泛,不仅用于经济建设,而且还用于事业发展、政权建设、社会保障和公职人员津贴等。

二、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

政府取得收入是为了实现自身的职能,政府职能规定了政府收入的合理性以及形式和数量。非税收入一方面由政府的经济职能所决定,另一方面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方式所决定。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总结。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政府的经济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发生了相当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是“守夜人”;20世纪30年代第一次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论”,从此政府开始步入经济领域,正式实施对经济的干预,从而使政府的经济职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20世纪里,与资本主义经济不断调整发展的过程并行,世界上先后出现了社会主义模式以及拉美模式和东亚模式。在种种模式之间,一个重要的主线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过一个世纪的长期探索之后,人们得出了某些共同认识:

1.市场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有效率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消除自然垄断、提供充分信息、实现公平分配和消除经济波动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2.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规则和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商品和服务可以使市场繁荣,人民过上更健康、更快乐的生活。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3.有效的政府包括哪些内容,这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与其找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府经济职能模式,不如针对本国的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有重点地定位本国政府在某个阶段中的主要经济职能,并随着发展阶段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加以修正。正确的思想是:凡是市场能做的,应该放手让市场去做。引进政府是为了使市场失灵的范围和程度缩小,使市场机制能够承担更多的配置功能,而不是为了用政府来代替市场。

4.政府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是至关重要的,有五项基础性任务处于每一个政府使命的核心地位。这五项任务是: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的政策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于基本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保护承受力弱的阶层;保护环境。

5.法制和民主是政府取得日益扩大经济职能的合法性的前提。一旦政府权力失去制衡,不但无从保证政府会自愿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以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熟,而且极易导致政府的腐败和滥用权力,最终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

(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现代经济理论把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混合产品。按照政府和市场的分工,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部分混合产品。

1.纯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因为纯公共产品是被共同消费的,具有非排他性,理性个人将不会在使用公共产品时自动按价格付费,而是变成“免费搭车者”。因此政府职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式来筹集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资金,税收正是这种强制性筹集资金的手段。但税收不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资金补偿的唯一方式,虽然所有个人同时消费同等数量的产出,但他们从同等产出中获得的总收益和边际收益通常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方式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见,当政府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时,是不能用税收弥补其成本的,而应采取非税的方式弥补政府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2.混合产品的资金补偿。纯粹的公共产品是不多的,仅有国防、政府行政、外交、司法、公安以及基础教育等。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向使用者收取一定标准的使用费,既可全部或部分的补偿其成本费用支出,避免公共服务的过度供给;又可以做到谁收益谁付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搭车”现象,有利于有效抑制消费者对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过度需求。因此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运用收费方式实现资金补偿比征税方式更为合理。收费体现了“谁收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易被缴费者接受。

三、目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散。目前参与管理的部门较多,造成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责的分散,肢解和弱化了财政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是非财政部门参与非税收入政策的制定,肢解了财政职能。按现行制度规定,非税收入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权利并未统一在政府财政部门。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由财政与物价部门联合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被纳入价格管理范畴。这使得财政部门在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征收管理分散,财政部门征管职能弱化。按现行制度,非税收入征收工作不像税收统一到税务部门管理,而是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各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拟定和对征收管理的重视程度往往取决于部门经费保障情况。同时,反观财政内部,对非税收入未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缺少责任主体。

(二)征收成本核定流于形式。征收成本核定是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关键,是财政部门管理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系统内部熟悉非税收入政策和项目特点的处室不能负责此项工作,导致财政对各执收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除了按一定比例统一安排之外,其余部门仍然由执收部门安排。这种做法存在三个弊端:一是财政统管能力不强,政府集中调剂资金过小。二是消费性支出比重较大,非税收入的经济贡献率下降。三是部门预算核定不科学、不公平,部门间苦乐不均现象不能彻底解决。

(三)部门利益固化。目前,部门小团体利益的旧观念仍然制约着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工作,一些部门将非税收入视为部门所有,无视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拒不上缴财政而截留挪用,有的甚至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与此同时,一些部门即时将资金上缴财政专户,也是立即要求办理划拨手续,资金管理没有摆脱粗放模式,也没有真正实现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所提出的经费支出按进度、专项支出按计划的管理目标。

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严格计划审核,鼓励合理增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支出统筹,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为经济转轨时期各级政府重点工作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

(一)加快非税收入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从长远看,非税收入的取得必须以法制为基础。从近期看,国家应抓紧研究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法规,通过政府法规的形式明确非税收入概念、范围,明确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界定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并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收支脱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强征收管理

1.建立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理顺和强化财政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组建非税收入管理的专门机构,整合财政内部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2.科学核定非税收入计划,强化收入预算刚性。要综合项目特点、当年政策变化和上年实际收入等因素进行逐项逐户核算,并合理确定审定程序,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3.加强专户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核算体系。要随着改革的逐步到位,彻底取消各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账户,部门所有收入均要统一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提高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收单位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杜绝违纪资金通过财政缴拨合法化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部分非税收入要实行增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积极性,促进非税收入总量做大,弥补一般预算资金不足,实现既鼓励执收部门自觉增收,又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的双赢目的。

(四)硬化支出预算约束。要把非税收入摆到和税收收入同样的地位上,一并作为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按照建立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税支出管理改革,统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分析非税收入的内涵和理论依据入手,探讨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一些现存问题,并指出了加强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政府非税收入与“准社会公共需要”相对应,和税收收入一样,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必不可少。认真研究和探索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途径对深化财政改革、强化财政职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税收入的内涵

(一)非税收入概念。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机构(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产(资源)、政府信誉、国家投入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就资金性质而言,与税收相同,都是财政性资金,并与税收共同构成政府收入。

(二)非税收入的种类和范围。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非税收入可分为纳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和制度外管理非税收入。其中的前两项合并起来,就是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按照来源的不同,非税收入又可以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其中主要的组成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罚没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其中的大部分都已经纳入财政管理。

1.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是非税收入管理中较为规范的部分。其项目的确定均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标准核定也均通过法定程序,收入全额纳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这部分非税收入政策调整权限基本由中央财政控制,而且对地方而言比较透明。

2.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这部分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程度明显低于预算内管理部分,但原则上仍是有轨可循的。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基于特定的背景,国家对预算外管理非税收入的范围做出过数次界定。尽管在不同时期,这部分非税收入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在现实工作中,这部分非税收入实质上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时的财力补充。

3.制度外非税收入。在我国的政府收入体系中,制度外非税收入最具机动性和波动性,而且历史较短,透明度最低,是转轨过程中逐步扩张的收入。制度外非税收入不纳入财政管理范畴,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直接支配,其用途广泛,不仅用于经济建设,而且还用于事业发展、政权建设、社会保障和公职人员津贴等。

二、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

政府取得收入是为了实现自身的职能,政府职能规定了政府收入的合理性以及形式和数量。非税收入一方面由政府的经济职能所决定,另一方面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方式所决定。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总结。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政府的经济职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发生了相当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是“守夜人”;20世纪30年代第一次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论”,从此政府开始步入经济领域,正式实施对经济的干预,从而使政府的经济职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20世纪里,与资本主义经济不断调整发展的过程并行,世界上先后出现了社会主义模式以及拉美模式和东亚模式。在种种模式之间,一个重要的主线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关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经过一个世纪的长期探索之后,人们得出了某些共同认识:

1.市场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有效率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在提供公共产品、消除自然垄断、提供充分信息、实现公平分配和消除经济波动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

2.一个有效的政府对于提供商品和服务以及规则和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这些商品和服务可以使市场繁荣,人民过上更健康、更快乐的生活。没有一个有效的政府,不论是经济、还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3.有效的政府包括哪些内容,这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是不同的。与其找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府经济职能模式,不如针对本国的市场发育程度、经济发展阶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有重点地定位本国政府在某个阶段中的主要经济职能,并随着发展阶段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加以修正。正确的思想是:凡是市场能做的,应该放手让市场去做。引进政府是为了使市场失灵的范围和程度缩小,使市场机制能够承担更多的配置功能,而不是为了用政府来代替市场。

4.政府选择做什么和不做什么是至关重要的,有五项基础性任务处于每一个政府使命的核心地位。这五项任务是:建立法律基础;保持非扭曲性的政策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的稳定;投资于基本社会服务与基础设施;保护承受力弱的阶层;保护环境。

5.法制和民主是政府取得日益扩大经济职能的合法性的前提。一旦政府权力失去制衡,不但无从保证政府会自愿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以利于市场的发育和成熟,而且极易导致政府的腐败和滥用权力,最终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

(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现代经济理论把社会产品分为三大类: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混合产品。按照政府和市场的分工,政府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部分混合产品。

1.纯公共产品的资金补偿。因为纯公共产品是被共同消费的,具有非排他性,理性个人将不会在使用公共产品时自动按价格付费,而是变成“免费搭车者”。因此政府职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和方式来筹集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资金,税收正是这种强制性筹集资金的手段。但税收不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资金补偿的唯一方式,虽然所有个人同时消费同等数量的产出,但他们从同等产出中获得的总收益和边际收益通常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方式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见,当政府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时,是不能用税收弥补其成本的,而应采取非税的方式弥补政府所提供服务的成本。

2.混合产品的资金补偿。纯粹的公共产品是不多的,仅有国防、政府行政、外交、司法、公安以及基础教育等。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混合产品。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向使用者收取一定标准的使用费,既可全部或部分的补偿其成本费用支出,避免公共服务的过度供给;又可以做到谁收益谁付费,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搭车”现象,有利于有效抑制消费者对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的过度需求。因此政府在提供混合产品时,运用收费方式实现资金补偿比征税方式更为合理。收费体现了“谁收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易被缴费者接受。

三、目前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散。目前参与管理的部门较多,造成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责的分散,肢解和弱化了财政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是非财政部门参与非税收入政策的制定,肢解了财政职能。按现行制度规定,非税收入政策制定和调整的权利并未统一在政府财政部门。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由财政与物价部门联合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被纳入价格管理范畴。这使得财政部门在实践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二是征收管理分散,财政部门征管职能弱化。按现行制度,非税收入征收工作不像税收统一到税务部门管理,而是分散在各职能部门。各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拟定和对征收管理的重视程度往往取决于部门经费保障情况。同时,反观财政内部,对非税收入未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缺少责任主体。

(二)征收成本核定流于形式。征收成本核定是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关键,是财政部门管理非税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系统内部熟悉非税收入政策和项目特点的处室不能负责此项工作,导致财政对各执收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除了按一定比例统一安排之外,其余部门仍然由执收部门安排。这种做法存在三个弊端:一是财政统管能力不强,政府集中调剂资金过小。二是消费性支出比重较大,非税收入的经济贡献率下降。三是部门预算核定不科学、不公平,部门间苦乐不均现象不能彻底解决。

(三)部门利益固化。目前,部门小团体利益的旧观念仍然制约着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工作,一些部门将非税收入视为部门所有,无视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拒不上缴财政而截留挪用,有的甚至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与此同时,一些部门即时将资金上缴财政专户,也是立即要求办理划拨手续,资金管理没有摆脱粗放模式,也没有真正实现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所提出的经费支出按进度、专项支出按计划的管理目标。

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严格计划审核,鼓励合理增收,硬化预算约束,强化支出统筹,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为经济转轨时期各级政府重点工作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

(一)加快非税收入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推进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从长远看,非税收入的取得必须以法制为基础。从近期看,国家应抓紧研究出台非税收入管理法规,通过政府法规的形式明确非税收入概念、范围,明确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管理中的主体地位,界定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之间委托和被委托关系,并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和“收支脱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二)加强征收管理

1.建立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理顺和强化财政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组建非税收入管理的专门机构,整合财政内部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2.科学核定非税收入计划,强化收入预算刚性。要综合项目特点、当年政策变化和上年实际收入等因素进行逐项逐户核算,并合理确定审定程序,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

3.加强专户管理,建立完整的非税收入核算体系。要随着改革的逐步到位,彻底取消各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账户,部门所有收入均要统一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提高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收单位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杜绝违纪资金通过财政缴拨合法化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部分非税收入要实行增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执收单位积极性,促进非税收入总量做大,弥补一般预算资金不足,实现既鼓励执收部门自觉增收,又增加政府可调剂财力的双赢目的。

(四)硬化支出预算约束。要把非税收入摆到和税收收入同样的地位上,一并作为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按照建立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进一步深化非税支出管理改革,统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资源 均衡配置 征管效率

一、税收征管资源非均衡配置的内涵和表象

(1)税收征管资源非均衡配置的内涵

1.税收征管资源。税收征管资源是指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各种要素投入,既包括各种“自然资源”如税收征管机构等,也包括一系列“社会经济资源”和“智力资源”如税收征管权等。税收征管资源的形成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各级政府的投入。二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立或授予的,如税收制度。三是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获得的,主要包括各类征管信息和数据。

2.均衡与非均衡配置。税收征管资源均衡配置,是指各项征管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资源配置与征管活动需求完全匹配并且相对稳定,在资源总量固定的条件下,税收征管的产出和相关效益达到最大,或是税收征管的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投入的资源成本最小。

(2)税收征管资源非均衡配置表象的总体检讨

1.空间配置的非均衡性。一是纵向配置非均衡。我国税务机构庞大,截止2009年末税务人员达85.6万人,税务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实行“复制”,从总局到基层税务分局(所)共5个层次。二是横向配置非均衡。在现行征管模式下,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政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存在机构(部门)增多、协调成本较大等问题。三是“内外”配置非均衡。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设置大幅度增加了征管资源。

2.时间配置的非均衡性。

3.非均衡配置的后果。用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4E”取向来评判,一是不够经济。国家为实现税收征管目标,投入的人、财、物一直居高不下。二是效率较低。无论从征管投入产出还是税务人员人均征税额等指标看,我国税收征管效率都远低于先进国家。三是效能不显著。从税收征收率、纳税人遵从度等指标看,征管资源配置并未能显著改变征管现状。四是公平性较差。税务机关内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间的征管资源分配不公平,甚至差距逐步增大。

二、税收征管资源非均衡配置的形成机理分析

(1)宏观因素

1.税制因素。现行税制对税收征管资源配置的影响体现在:①税制复杂多变。②部分税收政策不尽合理。③税收自由裁量权、执法责任追究制等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效率。

2.政治因素。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分设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税种开展税收征管,虽然对确保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有较好的效果,但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征管资源增加了一倍。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税务工作的行政干预也会影响征管资源的配置。

(2)微观因素

1.内部管理因素。一是信息不对称。税务系统内部之间存在着种种信息不对称矛盾。二是资源配置与职能要求不相适应。部分岗位职能不明晰,调整频繁,人权、事权、财权不同程度地存在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

2.人员因素。一是人员结构不合理。税务人员知识结构参差不齐,高素质人才偏少。二是积极性不高。由于领导职数有限,干部发现晋升无望,过了一定年纪就不太愿意干事。三是人员流动不合理。

三、优化配置税收征管资源的路径选择

(1)制度创新——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

1.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税收征管法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的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应当研究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征管法,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

2.优化税制安排。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思路,积极深化税制改革。包括: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逐步实现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适度降低边际税率和减少累进税率级次等。

(2)管理创新——努力提升资源管理效能

1.构建科学的税收征管体制。—是精简税务机构。在兼顾区域经济发展和征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置征管机构,有效均衡地分配征管力量。二是实施税源差别管理。引进风险管理理念,把资源优先配置到风险高、税款流失可能性较大的地方,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的征管资源以提高纳税遵从度。三是推进省、市局一体化建设。构建省局、市(州)局一体化运行新格局,打破层级,缩短流程,一体化运行。

2.着力优化税务人力资源。一是完善人才进出机制。推行竞聘上岗,畅通出口,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坚决予以辞退,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二是健全税务人员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健全岗责体系,切实改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工作量苦乐不均的现象。三是积极探索税务系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加大干部交流力度。

参考文献:

[1]何胜,论我国税收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政府非税收管理财政收入国民收入分配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府收支管理、特别是基层政府收支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但改革至今,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文章拟结合工作实践,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出粗浅见解。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和特点

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必须对政府非税收入本身的历史和特点进行研究。只有掌握了政府非税收入的发展规律、特点和管理要求,才能正确地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在《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已经有了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赘述。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源起于预算外资金概念,预算外资金最初泛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人、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因为管理较为松散,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甚至未纳入财政管理,故名之“预算外资金”。随着改革的推进,管理的加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了预算管理。捐赠收入、公益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也涵盖纳入财政管理的范围。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政府非税收入概念应运而生。政府非税收人概念及其范畴的提出,是深化改革的结果。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人机制上向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不简单是范围的扩展,管理方式的改变,而是一个质的飞跃。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并列,这样从理论上就把政府非税收入摆到了与税收同等的高度,提高了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性。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

政府非税收人是指除税收以外,巾各级政府、周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具有灵活性、补偿性、专用性、不稳定性、非普遍性和自主性等特点。

灵活性:灵活性是指政府非税收入在实现政府财政职能上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补偿性:按照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分为纯公共需要和准公共需要,纯公共需要由政府通过税收全部满足,社会准公共需要则只能由政府税收部分满足,不足的部分则要收取一定补偿费用,这就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由来。专用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取得的收入,带有一定的补偿性。不稳定性:税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征收范围,调整变动一般较小。非普遍性:政府非税收入的普遍性,是指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带有普遍性,只是向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而不需要政府提供准公共服务的人群则不需要缴纳政府非税收入。自主性:府非税收入的自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设立的自主性;二是缴纳的自主性。

由于政府非税收入内容广泛,性质不完全相同,归纳的特点,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主体是适用的,但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每一项政府非税收入。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政府非税收人的特点,对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改革的深化和拓展,同时也对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年,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o4153号),正式吹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号角。《通知》的下发,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改革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确定了大的指导方针。从地方到中央,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对于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是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都陆续成立了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法规和文件,为全国性立法作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将政府非税收人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统筹安排。四是建立了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制度,加大了政府非税收人的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征管措施,加强了征收管理。实行了收缴分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执收环节截留坐支行为的发生。改革推行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改革尚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没有统一同定的管理模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认识不一,很多地方还停留在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观念和模式上。离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管理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执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常要到处寻找法律依据,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二是机构职能不明。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起源于地方,很多地方为加强管理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地方成立机构本无可厚非,但财政体制基本是垂直对口管理,由于在机构设置上,地方设置在前,导致下级和上级机构设置不统一.上下级不对口,造成管理关系不顺畅。三是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设立管理、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等仍然基本沿袭原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模式和体制,没有随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提升丽完善,存在分散、脱节现象。

(二)主要原因分析

改革推行这么多年,依然存在上述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改革的推动力不足:改革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委政府的重视;二是职能部门的工作;三是社会各界的舆论。三者中以党委政府的推动力为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是职能部门的工作,再次是社会各界的舆论推动。三者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促进。改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一些既得利益部门的反对,任何一项改革都会引起利益的重新划分。一些既得利益者当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会想方设法阻挠改革的进行。推动力与阻力的对比程度决定着改革的进程。

四、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几点建议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结合政府非税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改革要以舆论为导向,通过舆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非税收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统一思想,形成改革的合力,减少改革的阻力。

(二)加强机构建设,组建专业化管理队伍

对政府非税收入实施专门管理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需要,也是社会化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整合资源、职能统一的原则,中央、省应组建政府非税收入专职管理机构,整合各项管理职能,做到机构和职能相对应,并对下级管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从而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做到上下畅通,规范高效。

(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性质、范围、管理原则、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等,以形成包括立项制度、审批制度、征收制度、预算制度、执行制度、监督制度在内的科学管理体系。用以指导、约束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非税管理权;配置

【中图分类号】F810.43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8—0241—05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通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公益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及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政府公债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非税收入概念的提出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改变了过去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模式,是我国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对于深化财政管理思想,构建科学、高效的公共财政体制,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非税收入发展迅速,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财力,有的地方甚至达到或超过了税收收入。但是,在我国非税发展过程中,许多地方存在着项目繁多、乱收乱罚、规模过大、结构失衡等问题,企业和社会负担过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非税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各级政府机关的非税管理权未能进行科学的定位和有效配置。

一、非税管理权的定位和含义

首先,从权力内容来看,非税管理权是政府财政收入权的组成部分,这是其基本的定位。财政收入权是政府取得和管理财政收入的相关权限,包括税收管理权和非税管理权。一般来说,税收管理权仅指税收收入取得方面的权限,不包括税收收入的使用或支出权,该部分权限属于预算权的内容。同样,非税管理权,也仅指与政府取得和管理非税收入相关的权限,不包括非税收入的使用权。关于非税收入的使用及其相关权限,应从财政支出角度单独加以考察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非税收人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资金来源,其所取得收入的性质和用途在许多情况下具有事先规定性,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因此,非税收入的取得与其使用往往具有密切联系,致使许多人在考虑非税管理权时,将非税收入的取得权与使用权也联系在一起,认为非税管理权中应包括这两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根据综合财政预算及非税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为强化非税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在非税管理及其权限设定上应将非税收入的收缴与使用完全分开,从而使非税收缴部门单位和管理机构放下包袱,集中精力提高业务水平,简化和理顺各种利益关系。为此,应将非税使用权排除在非税管理权的内容之外。

其次,从权力分配来看,非税管理权是一种执行权(或行政权),应与非税立法权、司法权分立。根据财政法定主义要求,非税管理必须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是非税管理的前提条件。制定非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属于中央及地方有关国家机关的权限,并且该权限应当与执行非税法律法规即非税管理部门的权限分开。同时,非税管理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交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处理,以保障非税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这是一种较为成熟的分权治理模式,也是我国当前的法治现实,非税事务没有必要打破它并重新分配或组合相关的权力。国内一些学者不时将非税管理权以各种形式泛化,以至将非税立法权甚至非税司法权一并纳入非税管理权的做法,在理论与实践上均是有问题的。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权限的划分总是与相应的权力主体相对应,权限划分不当,必然形成权限配置失当,从而引起权力运行中的种种问题。事实上,我国非税管理实践中巧立名目、乱收乱罚等许多问题,正是非税权限分配与行使不当所致。

总之,非税管理权作为一种财政收入权、执行权,是指政府取得和管理非税收入相关的各种权力。这些权力可进一步划分为立项权、标准确定权、解释权、收缴权、调整权、减免权、检查权、审计权、监察权等。理解这一概念时我们应注意三点:一是非税立项权包括立法机关的立项权与管理机关的立项权,前者是立法机关的固有权力,后者来源于立法机关的法律授权。换言之,非税管理权中的立项权并不包括立法机关的立项权,它仅是法律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设立非税项目的授权,如无法律明确授权或立项法律依据,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非税项目。二是依法适当取得非税收入是非税管理的中心内容,因此非税收缴权是非税管理权的核心,其他各项权限都或多或少与非税收缴权相关,在其前后左右发挥相应的作用。三是监督权是非税管理权的重要内容,但仅限于执行权范围之内,本质上属于行政监督权,包括非税管理机关对非税缴款义务人、代收部门单位的监督权(如检查权等)和监察、审计机关等对非税管理机关、代收部门单位的监督权(如监察权、审计权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等对非税管理的外部监督权,是非税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非税管理权的组成部分。

从理论上看,税收收入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一般为80%以上,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必要补充,一般不超过20%,但随着政府级次的降低,非税收入所占比重逐步提高。从各国经验数据来看,非税收人在中央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般为10%以下,在省级或州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在20%以下,在县(市)级政府财政收入中占30%以下。我国财税体制及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地方非税收入比重过高,严重冲击着税收的主体地位,必须对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等各项非税项目进行清理整顿,以使其回归合理地位,严格限定在提供准公共物品及正当行政管理需要等范围之内,发挥其应有而恰当的作用。从我国国情来看,中央与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所占比重应分别控制在10%与20%左右,同时应对非税管理权进行合理配置与规范。

二、非税管理权配置的理论依据

非税管理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权,应与税收管理权一样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科学的划分与合理配置,以理顺非税管理职权,规范非税管理行为。这种划分与配置应遵守非税管理的内在规律与理论逻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府职责、事权与财权的递推关联机制

1.政府职责是非税管理权的理论起点和最终目的

现代财政学认为,市场失灵导致公共物品不能供给或供给不足,需要政府组织财力来提供,以满足社会需要。所谓公共物品是指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根据其性质不同,又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是指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如国防、国家行政管理等;准公共物品是指不完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社会成员普遍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如教育、交通、社会福利等。这些公共物品是用来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的,其受益范围具有一定的区域性,有些为全国性的,如国防、外交等,有些属于地域性的,如城市建设、社区管理等。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以满足社会需要的职责应当与其政权管辖范围相一致,以确保该职责履行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效率。因此,公共物品的区域性特征决定了其应当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来提供。为此,需要将政府职责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责,它们是政府非税管理权的出发点,也是最终目的。

2.政府职责的实现需要政府事权来保障

政府为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职责,必须具有从事相关事业的权力,即必须有相应的事权,如有权建设军队、训练警察、招聘公务员、建设机场、修桥铺路、举办市政工程、开展文化体育事业等,这些事权是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保障。并且,政府职责与其事权应当对应,所有的职责都应当有相应配套的事权。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承担的职责不同,其应拥有的事权也应不同。可见,政府职责决定政府事权。也就是说,政府职责的种类、大小,决定了政府事权的种类、大小。并且,政府事权应当由行政法、财政法等相关法律作出规定。我国目前的问题主要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不清,导致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难以划分清楚。同时,政府履行相关职责需要什么事权、其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制约机制如何建立等,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政府事权的实现需要政府财权来保障

政府行使事权需要相应的财权作保证,没有财权则事权将会落空。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多大的财权办多大的事。人们常说,财权应当与事权相适应,但财权并不决定事权,而是决定事权可能的实现程度,构成对事权的保障或限制。

政府财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两个方面。税收与非税管理权均属于财政收入权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根据。财政支出权主要体现为预算支出权,即将有关财政支出通过预算来安排,同时相关预算主体享有执行预算、从事相关工作或事业的权力和权利。财政收支及预算的制定与执行即为政府财权运行的基本形式,它能保障政府事权得以实现。

(二)政府财权、财力与非税管理权的递推关联机制

财权分为财政收入权与财政支出权,财力一般指财政收入的数量与结构。财政收入权的目的主要是形成实现事权所需要的财力,而财力则是财政支出权的基础和保障,并通过它进一步保障事权及政府职责的实现。可见,财力与财权密切相关,它来源于财政收入权,又服务于财政支出权。换言之,财权(收入权)是财力的前提,财力是财权(支出权)的保障。因此,为了通过财权(收入权)形成财力,就必须将其进行适当划分并配置给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为此,我们应将其区分为税收管理权和非税管理权,并通过它们形成的财力来保障财权(支出权)以及事权的实现。从非税管理权的相关系列来看,财权(支出权)、财力与非税管理权的关系构成一种递推的关联关系,即政府财权(支出权)政府财力非税管理权(收入权)。这一关联机制与前述政府职责政府事权政府财权的关联关系对接,构一个政府职责政府事权政府财权(支出权)政府财力非税管理权(收入权)的完整关联机制,在这一关联机制中前一项对后一项形成需求,后一项对前一项进行保障,并最终保障政府职责的实现。在这里,政府职责是一切相关权力的出发点和目的,政府职责与事权、财权等权力之间的关联与保障机制,是进行非税管理权划分与配置的基点与根本理论依据。

上述关联机制中强调相关职责、权力与财力之间的匹配或对应,无论对中央还是地方政府莫不如此。但是,根据综合财政预算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的要求,这里的关联对应属于相关职责、权力与财力之间的总体对应,而非职责、权力等进一步分解之后的分散对应。例如,关于财权与事权的对应,应为税收管理权和非税管理权合在一起总体上与财政支出权及事权相对应,而不能将税收与非税分解开来分别对应,更不能对其进一步分解并进一步分别对应。

(三)宏观调控机制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近年来各国经济发展的事实证明,宏观调控对保障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社会与学界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宏观调控被认为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种新型职能,行使宏观调控职能的国家机关被称为宏观调控机关,它们由法律所赋予的对国民经济总体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被称为宏观调控权。一般来说,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主要运用计划、财税、金融等政策工具,运用这些手段进行调控的权力被相应称为计划调控权、财税调控权、金融调控权等。政府的非税管理权属于财税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与税收管理权等其他财税权一起用于对国家经济总量、结构及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重要一环。

政府非税收入与民生紧密相关,为了充分有效发挥非税管理权的宏观调控作用,非税管理权的划分与配置应当考虑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为此,在非税管理权的划分与配置中应为宏观调控预留空间,并使之成为国家财税宏观调控的重要抓手。宏观调控权力一般应授予中央级国家机关才能较好地发挥作用,这就决定了在非税管理权划分与配置时,应将非税管理的立项权、标准确定权、减免权等重要权力集中于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等中央级国家机关,而非税收缴权、检查权等具体权力应在中央与地方政府机关之间进行适当分配。此外,地方之间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状况等各种差异也是划分和配置非税管理权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宏观调控之中。

综上,在非税管理权划分与配置时,应以政府职责、事权、财权(支出权)、财力、非税管理权之间的关联匹配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作为基本的理论依据。这其中,满足政府职责的需要既是非税管理权划分与配置的出发点,也是其最终目的。同时,还有一个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即相关权力中的权力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差异,应使两者尽量达成一致,以实现非税管理权配置的预定目标。

需要说明的是,许多学者在分析非税或税收管理权的形成依据时,并未遵守上述层层递进的逻辑,而是将政府的事权或职责直接与非税或税收管理权相联系,认为“地方事权的大小决定地方政府税收的管理权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的管理权限的划分和设立。要以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为基础”,或者“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及质量,构成设立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依据”等。这种跳跃式的分析思路,容易导致脱节,难以实现精准到位的税收或非税管理权配置。

三、非税管理权配置的基本原则

非税管理权配置是非税管理体制中的核心问题,其配置是否得当,体系是否完整,将直接影响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与规范。就全国来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非税管理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该体系的设计与非税管理权的具体配置,不仅要遵守非税管理权配置的理论要求及注意事项,还应遵守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受益公平原则

政府非税收入主要为准公共服务提供资金来源,应根据准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相应确定其管理权限和进行权力配置,此为非税管理权配置的受益原则。一般而言,凡全国性受益的准公共服务,其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权就应当归中央;而受益范围如果在某区域,则其非税管理权就应当分配给地方。另一方面,非税管理权与税收管理权之间也有个合理分配的问题,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公共物品的受益如能区分主要受益者与次要受益者,则应赋予非税管理权;难以区分主次受益者的,则应赋予税收管理权,以保证相应的财政负担在各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此为非税管理权配置的公平原则。这一原则再次说明,进行非税管理权配置必须以政府职责为中心,在各种财权的统一安排中对非税管理权进行定位和配置。

(二)适度分权原则

适度分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非税管理权应适当集中于中央。这是因为中央政府往往是国家意志的转达者或执行者,拥有无可比拟的权力,通过其对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可有效降低非税收入的收缴成本,并且还可提高收缴效率。显然,中央政府是强有力的组织,可确保非税收缴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存在着很大差异,为促进各地科学安排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在非税管理权配置上应适当分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以强化非税管理的针对性,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宏观调控原则

非税的设立、收缴、免减、缓收、停收、标准及范围调整等措施对经济社会活动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例如,近几年为减轻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降低企业和社会负担,国家先后多次取消几百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非税管理权的重要权力应集中于中央,以便于宏观调控。但是,对具有地方特色、不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非税管理权应赋予地方。另外,一些地方非税管理权可置于中央的严格监督之下,如赋予中央政府审查权、备案权、否决权、纠正权等。当然,中央还可以非税调控指导意见,供地方政府参考。这些权力或措施,也是非税宏观调控的一种间接体现。

(四)经济效率原则

非税收入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其管理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状况,将影响相关的经济社会生活,从而影响经济社会资源的分布和流动,进而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非税管理权的配置,特别是收缴管理权配置,会直接影响非税收缴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例如,收缴管理权集中于财政部门是较有效率的安排,而分散赋予不同国家机关或部门则收缴与管理(特别是监督)的成本可能较高。因此,非税管理权的配置应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非税的收缴管理效率。这是一个辩证统一的过程,并非越集中越好,也非越分散越好,只有适度才好。然而,何为适度应具体分析,需因地、因事、因时制宜,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征收 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审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近几年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已引起各级党政领导和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问题仍然较多,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显得尤为迫切。加强非税收入的规范化管理,对保障政府正常运转、促进社会经济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我省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非税收入管理也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研究解决。

本文拟从非税收入管理、审计特点出发,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进行非税收入收缴审计试作以分析:

一、问题仍然突出

(一)执法部门多,项目繁多,数量庞大,政府对总体情况把握不够

(二)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

目前,非税收入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完整、统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虽有一些地方性规章,但由于监督不严或不合时宜,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级财政的管理模式不一样,不同地方的管理办法不一致,财政部门在非税收入的管理上处于被动状态,特别是对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规约束。

(三)非税收入的管理与审计具有复杂性、特殊性,非税收入审计理论与实践的不成熟性。非税收入的审计是随着非税收入的快速增长开展起来的,非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审计理论的研究也相对滞后。

二、强化非税收入收缴审计的途径

(一)加强非税收入项目审计

1.审查非税收入项目的合法性。即审查各项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是否符合规定。

2.审查是否有《许可证》。

3.审查非税收入征收单位的主体资格。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但并非所有此类机关单位都有关于某项非税收入征收的主体资格。应对照有关文件严格审核,这也是审计中容易疏忽的环节。

4.审查非税收入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审计中根据单位开出的收费票据,依据其《许可证》核对其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二)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审计

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是非税收入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重点审计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各项制度的情况,主要包括:有无擅自批准减免非税收入、擅自延长减免非税项目期限;有无停征应征非税项目的问题;有无随意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有无采取抵扣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办法减少非税收入的问题;有无擅自将非税收入项目转为经营性收入项目的问题。

(三)加强非税收入票据审计

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审计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审计

在缴款方式上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的方式;非税收入实行项目库管理;变部门逐级上解省级分成为财政统一上解省级分成收入;采用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特种票据;非税收入收缴实行了微机网络化管理。这些改革使执收单位、财政收费管理部门在非税收入的账簿设定、会计处理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审计非税收入收缴这个环节,审计面临两个对象:一是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二是执收执罚单位。对象不同,审计方法不同、内容不同、侧重点也不同。

——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审计。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审计应从账户审查和会计科目审查入手。

1.从账户入手审查非税收入。账户是非税收入的载体。部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多头开户,为占用、挪用、坐支非税收入、私设“小金库”提供隐蔽的载体。

2.从会计科目入手审查非税收入。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税收入资金以纳入预算内和不纳入预算内两种方式存在。与之相应,非税收入在“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两个会计科目核算。其中“应缴预算款”用于核算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用于核算尚没有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

(五)加强非税收入退付款审计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 规范化管理

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税收收入中无法替代的补充形式,在财政收入工作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合理规划和管理非税收入,能够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强化宏观调控,对地方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进而有利于国家现代化建设。但是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建设的发展以及经济进步,政府非税收入模块也逐渐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相应的管理难度,亟需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面本文就针对非税收入的规范性管理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够为政府实际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借鉴。

一、当前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非税收入征管与税收征管政策不协调,造成征管的盲点、漏洞

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与教育机构在正常运营过程中收取的费用从法律意义上讲可以确认为应税收入。对于教育收费的各类学校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和使用发票。但如果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相关理论,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与教育机构提供的应该是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服务,应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可以将其纳入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教育机构还是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在正常运营中过程中使用的都是财政局开出的票据,非盈利医疗机构部门的服务收入不仅没有按照财政性资金进行管理,而且财政部门也无法对其应纳税收入进行认定。这就导致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存在着征管界限不明确的问题,因为无法分清具体的职责,从而导致在征管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盲点。

(二)非税收入中应税收入的源头管理问题

目前,一些涉及非税收入较多的部门,如国土、交通、公路部门等,其专用票据仍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虽然已经要求到财政部门备案,但这些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取票据后往往不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核销,而是直接使用这些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致使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

(三)非税收入征管体系不健全

当前非税收入是由涉及资金使用的各行业部门自行征收管理的。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呈现出为多元化、复杂化的现象。机构中既有政府部门又有事业单位还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利益分配和管理上很难一致,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超标准、超范围和随意减免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越是基层政府,收费和集资等行为越缺乏约束。非税收入征收主体的多元化既分散了非税收入的征管力量,增加了管理成本,又造成了“收费养人”的局面,是形成编制膨胀的重要根源。

二、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为了有效提高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的水平,确保其合理性及可操作性,需要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利用法律强化监督,进一步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机制进行完善。合理制定非税收入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征收范围和制度,对征收的执行及监督等流程进行规范,确保整个非税收入征收过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同时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其能够掌握专业的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非税收入征管、缴纳、缓减免及监管等各项制度规定,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全面提高非税收入征管质量和水平,确保非税收入征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得以实现。

(二)严格规范票据管理工作

首先,在工作实践中,地方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将票据的管理权限集中于财政部门,通过政策引导,逐步在工作中建立一种以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票据为主体,专用票据为辅助系统的票据管理体系,从而有利于规范票据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在具体操作方面,除特殊情况可以使用专用票据以外,政府财政部门应该积极鼓励和引导其他各部门尽可能的使用通用票据,简化票据管理工作。其次,构建票据管理机构,明确票据管理职责。为了履行对票据进行合理管理这项职能,财务部门中的票据管理机构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在工作中明确自身职责,尽量通过科学的管理消除票据管理自身存在的商业化现象。票据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该按照工作任务和目标适当提升票据的实际使用率,完善票据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所以,十分有必要对票据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审查,为票据的使用构建良好的环境。

(三)完善非税收入的法律体系

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律体系建设步伐,实现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健全非税收入法规制度,以法规来明确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项目的制定、收费票据的使用、收费资金的征收分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如《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以往所说的“工本费”将成为历史。如果收费征收管理行为的每个环节都处于法律法规的严密约束之下,则会形成依法收费和依法治费的法制化管理局面。

(四)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

将信息化技术在非税收入管理中进行应用,可以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确保管理的透明度和高效性。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来构建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整合信息资源,提升技术水平,将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系统进行有效联结,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及监管体系,进而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运行的安全和高效。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设计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参考文献:

[1]谢建辉.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构建垦区非税收入管理新机制[J].农场经济管理,2012(6).

非税收入管理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税收增长;经济增长;协整检验;误差修正模型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1―0082―04

税收收入的增长以经济增长为基础,经济发展不正常,则会影响税收收入的增长,而经济的协调发展,又需要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经济杠杆的调控。税收与经济发展的这种密切关系在各个国家已普遍受到重视。理顺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是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国TAX(税收收入)增长显著超过GDP(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湖南省也是如此。我们采用动态计量经济学方法,应用协整理论和误差修正模型分析湖南的实际情况,以此判断湖南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是否协调。

一、模型和方法

税收效应理论表明,政府征税会影响纳税人的消费、投资和储蓄、净出口等经济行为,从而影响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据此可建立以下模型关系:

本文选取湖南省TAX和GDP两个变量,检验所选用的数据为1970―2004年的实际数额,样本数据来源于《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湖南统计年鉴2005》。为了降低数据的波动性,所以考虑建立双对数回归模型,对变量进行了对数变换,得到两个新的变量序列,记为LTAX和LGDP,同时考虑到1994年税制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引入了虚拟变量M,设1994年之前的值为0,1994年及以后的值为1。

为了研究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现有的样本资料建立比较合适的回归方程,但是在实务中,大部分的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时间序列(带有明显的时间趋势),运用传统的经济计量模型,会由于不满足模型建立的“经济时间序列平稳”这一假设前提条件而导致虚假回归,产生谬论。近年来,在实证研究方面,大多使用协整理论来处理非平稳数据,通过该理论建立模型来进行长期均衡与短期误差的分析,本文也正是采用此方法来对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分析。所有的数据处理均在经济计量软件包Eviews上进行。

二、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一)时间序列图分析

从图1可以看出,LTAX和LGDP两个变量序列具有大致相同的趋势,说明两变量之间可能存有协整关系。同时注意到,税收收入曲线在1994年出现拐点,明显由上升转为下降,其原因在于税收政策在1994年有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这也正是本文在模型中加入虚拟变量M的原因。虚拟变量M的作用就是改变设定模型的截距水平,将税收政策调整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数量化,其经济意义就是税收政策调整前后,当GDP不变时,税收收入的差别就体现在M的系数上。

(二)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近些年来的计量经济理论都基于如下假设:需要预测的时间序列是由某个随机过程生成。如果随机过程的随机特性不随时间变化,围绕一个均值波动,并有向其靠拢的趋势,即过程是平稳的,则可用确定系数方程来将时间序列模型化,且方程的系数可以利用序列的过去数据和传统的回归技术估计得到。这里涉及一个重要概念就是时间序列yt的单整性,若一个时间序列yt必须经过d次差分之后才能变换成一个平稳的、可逆的ARMA时间序列,则称时间序列yt具有d阶单整性,表示为yt~I(d),显然平稳时间序列应表示为I(O)。判断、检验一个序列是否是平稳的,可以对其进行单位根检验。本文利用Eviews软件进行平稳性检验。其检验结果如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原水平序列LTAX和LGDP的检验统计值都大于临界值,说明它们是非平稳序列,而他们各自的差分序列ALTAX和AGDP的检验统计值都小于临界值,说明它们是平稳序列,因此不能够以传统的回归分析来进行分析和检验,而只能够采取协整方法来检验它们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

(三)协整检验

协整检验的基本思想是:尽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序列为非平稳序列,但是它们的某种线性组合却呈现稳定性,则这两个变量之间就存在长期稳定关系,也就是协整关系。其检验常用方法有E-G(Engle Granger)两步检验法和约翰森的极大似然比(LR)检验法。本文采用E-G两步法来进行协整检验。第一步,用对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第二步是对变量进行普通最小二乘回归,对回归方程的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若残差不存在单位根,那么所得到的回归方程就是变量之间的协整方程,否则就不是。

由于本文上面已经对变量LTAX和LGDP进行了单位根检验,因此,可以直接进行E-G两步检验法的第二步,对LTAX和LGDP进行回归,并且对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ADF)检验。

得到ADF检验统计量的值是-2.730046,检验类型为(N,N,1),显著性水平为1%的临界值为-2.6344,该检验结果表明,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所估计的残差序列是平稳的,也就是说LTAX和LGDP之间是协整的,两个变量之间存在一个长期均衡关系。

(四)误差修正模型及其预测检验

通过协整检验可以知道LTAX和L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由此可建立二者的误差修正模型。为了便于实际预测,本文所采用的误差修正模型为:

三、结论与建议

基于以上研究,我们得出如下结论,进而提出政策建议:

1.湖南省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关系基本协调。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湖南省TAX与湖南省GDP相互正相关,两者存在长期的依存关系。湖南省GDP对TAX的弹性为0.948 249,也就是说GDP每变动1%,TAX会变动0.948 249%,GDP对TAX的促进作用还是很显著的。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GDP增长是湖南省税收收入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即湖南省的税收收入增长是建立在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的。这与有关数据统计显示的全国税收增长中有一半以上来自经济发展因素的结论是基本一致的。从近期来看,根据统计年鉴上的数据计算得出2004年湖南省的税收收入弹性约为1.253 4,同期全国的税收收入弹性1.609 97。通过对全国平均水平和湖南省的比较,同时考虑近年来征管因素在税收增长中的作用,我们可以看出湖南省的税收收入弹性偏低,还有合理增长的

空间。

2.近年来,征管因素在湖南省税收收入的增长中作用显著。税收征管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征收率来衡量,征收率越高,表明应纳税额入库率越高,税收收入的弹性越大。征管因素在税收收入增长中的作用不容小觑,但是从长期来看,我国现阶段征收率已经达到70%左右(杨元伟,2003),征管率提高的空间越来越有限,增加税收收入最终还是要靠经济增长来促进。

3.收入结构不合理,非税收入管理亟待加强。近年来,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财政预算外收入比重越来越大,从中央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征的非税性规费名目繁多,在一定程度上侵蚀税基,影响税收收入的增长。从以上实证分析中可以看到,湖南省长期税收收入弹性偏低,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非税收人格局混乱、规模过大,挤占税收收入增长的空间。据统计,2002年,湖南省非税收入总额达250亿元,为同期一般预算收入231亿元的1.08倍、同期地方税收收入164亿元的1.52倍。在管理上,我国一直将非税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致使大量财政资金游离于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仅2005年湖南省全省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就达64.71亿元,比上年增长29.81%,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33.31%。非税收入管理格局混乱、规模过大,挤占了税收收入增长的空间,导致了湖南省税收收入弹性偏低。同时,管理混乱、税费错位、界限模糊等因素严重制约了税收收入的增长,增加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建议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收入机制,以法制为基础,按照清理、规范、归位的思路,整顿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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