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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厂行政论文范文

药厂行政论文

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以药养医 市场定价 回扣 市场准入规制

一、药价虚高的原因探求

1.药价虚高的三个源头

药品经由药企、各级商,通过招标进入医院,最后到达患者手中(如图1所示)。我国现行的政策是:药品的出厂价,除少数由国家调整价格的药品外,都采取市场定价策略;在从药企到医院的流通环节中,采取招标的方式来控制药品价格。鉴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同时也规定医院在药品招标中不一定要最低价中标,而且在制定终端销售价时,能以15%的加价率提高药品价格,超出部分作为医院利润收入。整个过程表面上看去合理合法,但实际上医院、商、药企都是造成药价虚高的根源。

2.药价虚高的原因

(1)对药品流通链的分析

在药品流通过程中实际上存在两条链,即“实际链”和“账面链”,如图所2示:

由图2可知,在药品行业中实际上存在两条药价链:实际链和帐面链。假设某种药品单位药量在实际链中的出厂价为20元,一级商自留利润为10元,以30元的价格卖给二级商。二级商给医院回扣40元,回扣最终加进了药价里,因此通过招标机构时药价是80元,招标机构再自留利润为5元,药品流进医院时就由开始的20元,变成85元。由于国家15%的加价政策,医院卖给患者时就达到了98元。

(2)药价虚高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可知药品价格虚高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国家规定的15%的加价政策,在加价比例同为15%的情况下,底价越高,医院所能获得的利润自然就越高,这直接促使医院选择价高的药品;二是国家规定的企业自主定价政策使流通链中的“灰色收益”(回扣)得以实现。

二、对试引入“市场准入规制模型”解决药价虚高问题的理论分析

由上文分析可知,只要废止医院15%的加价政策,剥夺企业自主定价的权利,药价虚高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基于药品行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可以引入“市场准入规制模型”,由政府确定药品的终端销售价格,可使药价降低。

1.市场准入规制模型的引入

规制是为克服市场失灵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弊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政府为克服市场失灵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弊端,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及行政裁决的应用,对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直接控制或干预。

图3中D(P)是指社会总体对某种药品的需求曲线,AC(Q)是指药品生产行业中某一特定生产企业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曲线。现在假设在市场准入规制存在时,某一种药品市场上共有20个厂家在进行生产,每一个厂家都以最小的有效规模q进行生产,社会对该药品的总需求为Q*=20q。一般来说定价总是高于生产厂家的边际成本,如果低于厂家的边际成本则必然会有厂家从这一产业中退出,从而导致供给小于需求,使得药品价格上升。本模型中的价格P是出厂价,为了便于讨论,笔者在原模型基础上把P改变为由政府制定的药品终端销售价。

2.引入市场准入规制模型的可行性分析

(1)解决药价虚高问题的目标约束

目标:Z:降低药品价格

M1:有利于药企发展

M2:医院能够维持生存

能否通过政府定价来达到上述目标?假设以上所有约束条件都能满足,那么只要给出具体定价模型,药价虚高问题便能得到解决。

(2)通过药企之间的竞争,解决约束条件M1(有利于药企发展)

政府制定了终端销售价P后,医院要达到利润最大化,就必须选择出厂价格比较低的药品。如图4所示,假设药效相同的药品A厂的生产成本是a,B厂的生产成本为b,且a<b。当A厂药品的出厂价在(b, X]浮动时,B厂也能以相同的价格和A厂竞争,但是如果A厂继续降价到(a,b)之间的某个值时,B厂就丧失了竞争能力,自然会被市场所淘汰。由于常用药利润非常有限,生存下来的药企将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新药研发和管理改革。从长远来看,引入市场准入规制模型对整个药企行业的发展是有利的。那么约束条件M1就得到了解决。

(3)通过医院与药厂的博弈,解决约束条件M2(医院能够维持生存)

引入市场准入规制模型后,药厂和医院之间由合作性博弈转变为非合作性博弈,如图5所示。

在讨论医院与药厂的博弈时,会牵涉到四个利润极限的计算。对于医院和药企来说,都会有利润的上下限。在这里仍假设政府制定的终端销售价为P。

药企利润下限:药价链中药出厂价为E元,假设药厂要维持生存至少要有m%的利润空间,由此计算出药厂利润下限为a=E*m%。

医院利润下限:假设要保证医院正常运行,药品利润率至少要达到n%,那么医院利润下限为b=P*n%。

由于P已经确定,而出厂成本为E(1-m%),因此可得药企与医院共同分配的利润空间V=P- E(1-m%),推出:

药厂利润上限:a’=V-b=V-P*n%医院利润上限:b’=V-a=V-E*m% 厂家实际利润=a+x 医院实际利润=b+yV=x+y

以上x和y的值将由药企与医院通过博弈来确定。

3.药价P的求解模型

设 P=Y+机动价格

机动价格=医院的利润下限(a)+伸缩利润空间(b)

(P是政府制定的最终的销售价,Y为政府对药品出厂价的评估)

由前面模型分析所得,要合理确定某种药品的终端零售价P,只要知道该药品的平均消耗量,估计出其市场需求即可。假设,该药品的市场需求量已通过市场调研获得,那么只需要对回归方程作出估计即可。回归方程中有两个数a和b待估,用最小二乘估计得到

b=

a = y-bx

其中xi为某种药近n年中第i年的需求数量,yi为某种药近n年中第i年的价格(企业正常的出厂价格),y和x分别为近n年的平均价格和平均需求量。[4]此时,只需将历年数据输入EXCEL,利用回归分析,就能求出回归方程的各未知数。

三、总述。

药品行业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惊人的虚高价,其根源在于医院的以药养医体制和国家规定的加价政策,利益的驱使使得医院更倾向于进购高价药:而药厂自主定价的权利使得药厂有机会标高药价,也使商提供给医院的“灰色利益”潜藏到被人为标高的药价下。如此一来,包含高额回扣的药价自然就高了。而厂家因为过度竞争,利润微薄,导致整个药品生产行业缺乏资金进行技术革新,生产力水平低下,这又进一步抬高了药价。

笔者认为要解决问题必须对整个药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可行的办法是由政府制定药品终端零售价P,间接控制药品出厂价格,从根本上降低药品价格。另一方面,政府应提高药品生产厂家的行业准入条件,整顿药企生存环境,鼓励技术革新,特别是扩大高端医药市场的占有率。

参考文献

[1]夏金彪药价虚高:治理关键还在流通环节和医院[N].中国经济时报,2006-3-9

[2]于立肖兴志:规制理论发展综述[J].财经问题研究,2001,23(1):17

[3]孟光兴:我国药品生产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制理论分析[J].中国药房,2005,16 (22):1692-1694

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假冒伪劣药品是现今我国社会中的一大“顽疾”,我国药品市场中有关假劣药品的事件频发,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本文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构建了厂商、消费者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分析了假劣药品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加大厂商违法成本,完善信息渠道,降低消费者识别假劣药的成本,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假冒伪劣药品;博弈分析;消费者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0.062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0-00-02

0 引 言

药品市场以其高利润性和必需性成为了不法分子觊觎的对象,我国学者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如庄秀丽对药品市场的发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发现,较多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还不够,恶性竞争普遍存在,致使我国药品市场出现混乱的情况。我国的医药产业是一个低技术、低效率的产业,大部分药厂规模较小,无法达到生产相应药品的设备水平,且研发能力低,创新能力弱,再加上制药厂商数量多、能力低,导致产品质量差、假劣药品屡禁不止,治理假冒伪劣药品现象迫在眉睫。

1 对假冒伪劣药品产生原因的博弈分析

1.1 基本模型:厂商间的静态博弈

2013年11月,公安部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劣人血蛋白案,案值2 000余万元。生产假劣药的厂商以每瓶8元的价格获得人血蛋白半成品,加工成为能够销往各地的成品药后,最终患者购买到的价格是400~500元,查明该团伙已售出假人血蛋白8 000余瓶,毛利率超过90%。而合法生产人血蛋白的厂商销售毛利率为71.68%,产销假劣药品的利润率远高于正规药品。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无论其他厂商选择生产真药还是假药,本厂商的理性选择都是生产假药。

1.2 消费者惰性

与普通假劣商品相比,消费者难以通过简单的观察就分辨出所购药品的真假,从鉴定药品到最后胜诉所花费成本高昂,识别成本较高,消费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不会揭发假药厂商。

1.3 扩展模型二:地方保护主义

政府虽把制售假劣药品的活动都视为非法活动,并拥有打假的权力,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打假成本高昂,且由于当地厂商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息息相关,因此,一些地方政府不仅不积极打假,反而为制售假劣药品的厂商提供了保护,造成了“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2 综合分析

2.1 模型说明与假设

(1)博弈双方是制售药品的厂商和购买药品的消费者,引入的虚拟博弈方是地方政府。

(2)W1和W2分别表示厂商生产假药和真药的得益;U1和U2分别表示消费者购买到假药和真药时获得的效用。

(3)C表示消费者投诉所花费的成本,R表示消费者胜诉后获得的补偿。

(4)q表示地方政府受理消费者投诉后严厉打假的概率,对厂商和消费者来说,q是一个常数;M表示厂商受到的惩罚。

(5)政府对厂商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不作为时,厂商受到的损失甚小,可忽略不计。

具体模型说明与假设,如图1所示。

2.2 模型分析

采用逆推归纳法对博弈结果进行预测。消费者的期望得益为:

Ut=q×(R-C-U1)+(1-q)×(-U1-C)=qR-C-U1(1)

厂商的期望得益为:

Wt=q×(W1-M)+(1-q)×W1= W1-qM (2)

(1)当Ut

(2)当Ut>-U1时,即q>C/R时,消费者的投诉威胁是可信的。厂商的最终得益为Wt=W1-qM。

若WtW1/M时,厂商制假受到的惩罚远远高于其制售假劣药获得的利润,则“退款”是厂商的明智选择,相应地消费者会选择“索赔”,厂商最终选择生产真药。

若Wt>0,即q

3 针对生产假冒伪劣药品的对策

(1)提高厂商制假成本。生产真药的厂商可通过提高药品本身的科技含量以及防伪标识的技术含量,促使生产假劣药的厂商增加其直接成本;政府应加大打假力度,这样厂商制假被查处的概率和受到的惩罚较高,风险成本就较高。

(2)完善信息渠道。生产真药的厂商可以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承诺、明确提出赔偿标准等方法,向消费者传递更多的真实信息,以辨别制假厂商的假劣药品,生产假劣药品的厂商若是传递同样的信息,将得不偿失;若是不传递同样的信息,就暴露了他们生产假劣药品的事实。

(3)降低消费者识别假劣药的成本。消费者发现受骗后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是保证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但由于识别假药的成本过高会导致消费者最终放弃投诉。相关质检部门应采取措施,降低消费者识别假劣药的成本,如地方药监局可开设专门部门,替消费者免费鉴定药品真假等措施。

(4)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政府可充分利用举报人对制售药品的厂商的举报,对药品行业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实施物质奖励和保护举报人等措施,将会激励相关知情者,选择举报假劣药品制售厂商,减少假冒伪劣药品在市场流通。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2.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第2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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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海泉,杨光.治理医药市场之管见[J].中国药事,1994(5).

[6]韩锐.我国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原因及治理措施[J].新财经:理论版,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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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露.假冒伪劣产品的经济学分析[J].时代金融,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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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祝二军,刘涛.《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09(13).

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药品行业药价虚高博弈分析

一、药品价格虚高成因分析

1、政府部门药品价格监管不力

政府部门对药品价格监管不力体现在政府的信息不对称之上。由于药品本身的特殊性,生产过程相对比较复杂,专业技术性较强,政府部门很难准确掌握各类药品的真实生产成本和其他各种费用的消耗,导致了政府部门对药品生产的信息掌握不对称,使得药品生产厂商对一些药品成本进行虚报。

2、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有两方面的不足:一是实行医疗保险费用后付制,也就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这种方式缺乏费用制约机制。二是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患者只能在医保指定的医院就诊才能报销,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医院在药品销售中的垄断地位。

3、医患信息不对称导致委托风险

由于医药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患者无论事前还是事后都难以对医院的行为进行评价。患者只能把自己交给医生,两者就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即患者作为委托人委托医生选择治疗药品,而医生作为人替患者选择治疗药品,对患者用什么药,用多大量完全由医生决定。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医生很容易为获取回扣尽可能向患者开出高价药。

4、“以药养医”是药价虚高的体制原因

“以药养医”是指医疗机构在进价基础上加价一定比例出售药品,获取额外收入以弥补其经营成本,这是我国现有的医疗机构经济补偿机制。目前我国的医院补偿机制问题非常突出,90%以上的医院为公立医院,而政府给各级医疗机构的补贴较少(政府给医院的财政支出补贴为20%,剩下的80%由医院自己解决),国家在发展卫生事业方面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医院要像企业一样自负盈亏。这样一来,医院就不得不通过“以药养医”来维持运行和发展。

二、药价虚高的博弈分析

1、政府和医药厂商之间的博弈

假设博弈中只有一个政府机构与一家医药厂商。政府机构在此博弈中有两种选择:对医药厂商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或者不监督。医药厂商自身又存在两种选择:对政府机构进行寻租以期虚报药价获得高额收益,或者选择不进行寻租。医药厂商进行寻租会发生成本,政府机构对医药厂商进行监督也需要成本。设S为政府机构不对医药厂商进行监督所需承担的一切成本,这其中包括自身政绩减少等方面;S1为医药厂商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所能获得正常收益;S2为医药厂商进行报价是以虚报高出实际成本的价格,如果医药厂商对政府机构进行寻租,则无论政府机构采取哪种策略,医药厂商均不会有此项支出,即为其得益;C为政府机构对医药厂商进行监督所发生的成本;F为医药厂商对政府进行寻租而发生的成本;f为政府机构选择监督策略时医药厂商所受到的处罚(当医药厂商选择寻租策略而进行监督的政府部门属于地方政府,迫于中央政府的压力,监督部门仍会对医药厂商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f,但此时对医药厂商而言还会有S2的收益)。一般情况下,S2会大于f与F之和,否则医药厂商也不会选择对政府机构进行寻租。假设S2>f+F,在此条件下,不存在纯战略的纳什均衡。现分析求解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

设地方政府机构对于医药厂商进行监督的概率为p,则不进行监督的概率为1-p;医药厂商对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寻租的概率为q,则不进行寻租的概率为1-q。现对医药厂商所作的不同选择期望收益进行分析:若给p定值,医药厂商对政府机构进行寻租,则有E(q=1)=S1+S2-fp-F;Ee(p,0)=S1+S2-S2p。

解Ee(p,1)=(p,0),可得p?鄢=FS2-f,即:如果政府机构监督的概率大于FS2-f,医药厂商的最优选择是进行寻租;如果政府机构监督的概率等于FS2-f,则医药厂商随机的选择进行寻租或者不寻租。

若q值是给定的,政府机构选择对医药厂商进行监督(p=1)和不进行监督(p=0)时,期望收益分别为:Ee(1,q)=Fq+fq-c;Ee(0,q)=Fq-S。解Ee(1,q)=Ee(0,q),可得q?鄢=C-Sf,即如果医药厂商进行寻租的概率小于C-Sf,政府机构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督医药厂商;如果医药厂商寻租的概率大于C-Sf,政府机构此时的最优选择策略是监督医药厂商;如果医药厂商寻租的概率等于C-Sf,政府机构随机地选择监督或者不监督医药厂商。

因此,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是:p?鄢=FS2-f,q?鄢=C-Sf,即政府机构的医药监督以FS-f的概率选择监督,而想获得高额收益的医药厂商以C-Sf的概率选择进行寻租。政府机构在博弈中的纳什均衡与医药厂商的寻租成本,政府机构对医药厂商的处罚金额以及医药厂商在进行报价时虚报高出实际成本的价格S2有直接的关系:在(S2-f)一定的条件下,如果p?鄢越大,F就会增大,即如果政府机构监督的概率增大,则意味着其监督力度增大,而随着监督力度增大,必然使想要获得高额收益的医药生产企业加大其对政府的寻租额;如果F值与S2值给定,f会随着p?鄢的增大而增大,即政府机构的监督成本C,政府对企业的处罚额f以及医药厂商虚报药价与实际价差价S2有直接的关系:在(C-S)一定的条件下,q?鄢的值会随着f值的增大而减小,即政府机构对企业的处罚金额与医药厂商进行寻租概率是成反方向变化的;如果给定f值和S值,则q?鄢与C的变化方向相同,这是因为政府机构对医药厂商的监督投入越大,监督力度就越大,医药厂商为了得到相对较多的收益就会更多选择对政府机构进行寻租;反之如果政府机构医药厂商的监督投入较小,监督力度减小,医药厂商对政府机构进行寻租的概率就不会很高。

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由于政府机构与医药厂商关系复杂,加之我国现行财税政策影响,导致地方财政收入直接与医药厂商经济利益息息相关,所以政府机构与医药厂商之间利益一体化倾向十分严重。医药厂商的寻租率远高于均衡值q?鄢,相应的是,政府机构对医药厂商有效监督的概率小于原均衡概率p?鄢,最终导致医药厂商虚报药价发生率较高。

2、医药厂商和医院之间的博弈

假设:A为医药厂商(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B为医院。如果两者之间合作,那么分两种情况:

一方面,A将自己生产经营的药品制定高价格销售给B,B收下A的回扣,以开处方等形式销售A的高价药品给最终消费者(患者)。

另一方面,A不给B回扣,B根本不销售A的药品给最终消费者(患者)。

假设D为不合作,也分两种情况:

一方面,A不给B回扣,将自己生产经营的药品低价格销售给B,保证自己成本费用降低,利润升高。

另一方面,B不收A的回扣,根本不销售A的药品给最终消费者(患者),或者转而销售其他有更高回扣可拿的高价药品给最终消费者(患者)。

如果医药厂商、医院都选择合作,则双方各得4分;如果一方选择合作,另一方选择不合作,则选择合作的一方得零分,选择不合作的一方得6分;如果医药厂商、医院都选择不合作,双方各得2分。

在一次博弈中,医药厂商、医院单方面的最优策略就会选择不合作,那么不会出现对药品人为制定虚高价格问题,同时医药厂商、医院之间也不会开展药品购销业务,双方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最低,但不是帕累托最优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医药厂商与医院会开展长期业务,进行多次重复博弈,因此医药厂商、医院会选择合作,药品价格自然会人为设为高价,药品价格虚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3、医药厂商之间的博弈

由于医生的信息不完全性,对各个医药厂商的信息掌握不同,他们肯定会在医药厂商之间进行选择,这样就为医药厂商提供了机会。医药厂商需通过各种手段尽力卖自己的药品,难免进行博弈。

假设:参与者:A医药厂商,B医药厂商;策略集:给回扣,不给回扣(由于参与者给回扣与不给回扣属于私人信息,因此双方的策略只有给回扣与不给回扣两种情况)。

从图中可以看出,当A、B两家医药厂商选择合作,则各自都得3分;双方都选择不合作时,各自都得4分;如果一方选择合作,另一方选择不合作,则合作的一方得5分,不合作的一方得0分。考虑支付回扣的成本,双方就会陷入囚徒困境。最后双方都会选择合作,各自得3分,也就是说当回扣给医院,医院接受回扣销售医药厂商的药品给医院患者获得的收益大于回扣时,这一选择就会被强化,作为第三方的医生也会强化这一选择,医院厂商被迫给回扣,而这一部分会加到药品成本里面去,药价被提高了。医药厂商之间的博弈和医药厂商与医院之间的博弈不同点在于博弈只需要一次,没有进行多次重复博弈。

4、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博弈

基本假设:(1)医院经营的药品分为高价药品和具有相同疗效的低价格药品。医院医生了解这两种药品的具体功效和成分。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患者也对药品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从而能够理性地选择药品;而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患者对药品的成分和具体功效不了解,只知道医生给他们推荐使用高价格药品的概率q(p,h)=x,低价格药品的概率为q(p,1)=1-x。(2)此博弈的支付矩阵如图4所示:设患者购买高价格药品的支付费用为P,患者所达到预期的期望值为G,其支付函数为G-P;当患者购买同等疗效低价格药品的支付函数为P',同样也达到了期望值为G,其支付函数为G-P',但当患者拒绝买药时,那么患者的疾病给他带来的痛苦或成为损失为-S,医院从医药厂商购进高价格药品的成本为T,购进同等疗效低价格药品的成本为T'。

完全信息条件下,由于患者对药品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此时的博弈可分为患者与医生开高价格药品之间的博弈和患者与医生开低价格药品之间的博弈两种。由于两种药品均达到患者的期望G,而P>P',那么G-PP',即T'>G+S,均衡价格存在的条件是T'≤P',T'≤G+S,医院医生才会出售药品;当T'>P',即T'>G+S,医院连购买药品的成本都收不回来,因此不会出售药品。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医院医生指导药品成分及其功效,但作为患者来说,患者只知道其所使用的药品为高价格药品可能的概率分布为q(p,h)=x,则低价格药品的概率为q(p,1)=1-x。因此,通过信息不对称贝叶斯均衡来确定其均衡价格。对于患者来说,在概率分为q(p,1)=1-x,q(p,h)=x条件下,患者购买药品后的预期收益为E'=(G-P)x+(1-x)(G-P')=G-P'-x(P-P');患者拒绝购买药品后的预期收益为E"=(-S)x+(1-x)(-S)=-S,那么患者购买药品的条件为E'≥E",即P≥[G+S-P'(1-x)]/x。对于医生来说,我们给定医院购买高价格药品的概率为α,则医院医生出售高价格药品的期望效用为E1=αP+(1-α)T=T+Pα-αT;医院医生出售低价格药品的期望效用为E1'=αP'+(1-α)T'=T'+P'α-αT'。当E1=E1',医生开出高价格药品与开出低价格药品的期望效用相同,解上式得P-T=P'-T'。理论上当P-T≥P'-T'时,医院医生开出高价格药品为最佳策略;当P-TP'-T',因此医院医生出售高价药品为最佳策略。

对患者来讲,我们给定患者购买高价格药品的概率为θ,则购买低价格药品的概率为1-θ;患者购买高价格药品的期望效用为E2=θ(G-P)+(1-θ)(-S)-M(M为患者对于所买药品的风险值),患者购买高价格药品为最佳策略;当P-P'

实际上,由于患者对于药品本身的性能、成分完全处于不了解的状况,通常以某一国家药品生产技术水平高低和药品价格高低作为患者主观判断药品疗效好坏的标准,再加上我国药品生产技术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水平,因此患者常常认为购买低价格药品的风险值要远远高于购买高价格药品的风险值,即P-P'

综上所述,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药品价格增高是医院、医药厂商、医生和患者共同选择的结果。

三、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对策建议

1、加强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工作

(1)从改进和完善药品定价管理入手,规范药品定价行为。首先有必要对企业的产品成本进行严格的财务审计;其次建立一支专业的药品规制价格队伍,对药品生产者即将出厂药品的成本、质量和药效进行分析,然后可依据以往相关种类、相关疗效的药品价格对其进行初步定价,以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的准确性、合理性和时效性。

(2)对药品生产者建立约束机制。对于一些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办事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在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欺骗行为的企业给予严肃查处,严重者可采取令其停业等严厉处罚。

(3)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构建符合药品特点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的药品现代物流体系,形成安全高效的药品物流配送网络,实现流通环节最少化和流通费用最低化。

2、实施“医药分离”制度

(1)实现“以医养医”。调整过低的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如手术费、诊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等体现了医疗服务技术劳务价值和职业风险的服务费用,使之能够完全弥补医疗服务成本还能有盈余,弱化“以药养医”,逐步实现“以医养医”。

(2)实行医药分离。分步推进医药分离:第一步是加大政府财政分担和提高医疗服务价格,使得医院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从而减缓医院对高价售药的依赖,也是解决药价虚高的重要措施。第二步是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核算,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管理。

3、加大医疗保险的范围,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仍需要进行不断地改革和完善。第一,放宽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范围,调整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允许患者凭医生处方到市场零售店购药,保证社保部门按期向药店结算费用。第二,扩大医疗保险的范围。第三,完善医疗保险的监督体系。医疗保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提高管理透明度,方便群众特别是被保险人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形成医疗保险的社会监督部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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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 

1药品的特殊性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毒品。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WWw.133229.Com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1]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n].中国经济时报,2005-1-10.

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

1药品的特殊性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1]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N].中国经济时报,2005-1-10.

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广大人民对医疗卫生保健需求的逐渐增长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而造成了看病贵、看病难的局面。从公民的基本权利、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委托理论着手来分析政府应对药品进行价格管理。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1药品的特殊性1.1药品的专属性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1.2药品的两重性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1.4药品的限时性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3.2医院与患者之间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3.3生产厂家与患者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4.1公民与政府之间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4.2政府与医院之间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参考文献[1]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N].中国经济时报,2005-1-10.[2]周庆行.公共行政导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64.[3]武建强.对委托理论中保险营销员激励监督机制的思考[J].上海保险,2007,(3).

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 

1 药品的特殊性 

1.1 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

1.2 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毒品。

1.3 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 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 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 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 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

3.1 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 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 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 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 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4.2 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1]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n].中国经济时报,2005-1-10.

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 

    1 药品的特殊性 

    1.1 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

    1.2 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毒品。

    1.3 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 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

    2 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 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 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

    3.1 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 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 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 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 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4.2 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1]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N].中国经济时报,2005-1-10.

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

1药品的特殊性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4.2政府与医院之间

在政府与医院之间,政府变为委托人,而医院则为人,政府通过公民的委托,掌握财政资金,而政府通过把一部分财政资金委托给医院,使医院能够正常的运转,从而为公民提供医疗服务。而医院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成为人,由于医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如医院的正常开支、医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等等,势必使医院为了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而与政府的目标有所偏离,不可能与政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个目标相一致。所以,为了防止医院与政府的利益相冲突,政府应该对医院进行监督,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基于以上理论,政府有必要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只有政府介入药品流通市场,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同时,政府在干预时一定要强调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参考文献

[1]陈文玲.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究竟原因何在[N].中国经济时报,2005-1-10.

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拍卖 国有资产 整体转让 人员安置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294-02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号令),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河南省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了《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有个完全公开、平等竞争、透明度高的市场环境。拍卖正是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生。这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具有购买对象集中、购买过程简捷、价格合适、公开性强、法律约束力显著等特点。它不但给一些不经常流通的商品开辟了一条合理、快速流通的渠道,而且有利于抵制和防止流通领域中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对促进“为政清廉”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拍卖交易之所以被广泛应用,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它具有多方面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及优点,其具体表现在:一是价值的发现。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有许多商品按照传统的计价方式很难确定其真正价值,而拍卖这种交易方式能在特定时间、召集特定买家,通过竞价的方式,为需转让的标的找到一个确定的价格。尤其是无形资产及稀缺、新颖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拍卖方式较之普通方式更具优势。从某种意义上说,拍卖交易方式是发现商品价格的一种重要途径,有利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形成。二是优化资源配置。在拍卖交易过程中,通过“价高者得”的方式,最后成交的买受人通常是具备最佳条件或最需要拍卖标的者,这就使拍卖标的“适得其所”,得到最好的开发和利用,从而使资源配置得到优化。三是拓展销售。拍卖标的物涉及面广,在特殊商品方面,拍卖方式的功能也显得尤为突出,如文物艺术品、土地使用权、冠名权、各种经营权等,因为拍卖的进入,使得这些本来难以交易的商品找到了销售渠道,拍卖促进了这些特殊商品的流通,从而扩大了市场流通领域。四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风险。在拍卖过程中,由于拍卖公告的、招商公开进行,使得能够完全公开地传到竞买人那里,形成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众多竞买人参与标的物的竞争,信息不仅成本低廉,而且传播速度快。在拍卖会上,拍品能够直接面对客户,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从而提高交易效率,而交易过程完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使竞买人进退自如,不受约束,竞争风险小,拍卖也是现货交易,款到即付,信用风险小。

拍卖作为一种产权交易方式,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博弈过程,可以通过多方竞价,更多地披露各方信息,使得最终的交易价格更趋合理,更接近市场。因此,拍卖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企业产权定价难的问题,同时也防止了资产的流失以及腐败的滋生,有利于国有产权的保值增值。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转让给应价最高者的买卖方式。在选择拍卖方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应注意把握几个要点:一是转让标的要相对简单;二是转让价格高低及受让方的支付能力;三是有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四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规定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地组织实施。

拍卖的作用:一是有利于促进商品的流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二是有利于实现资产的整体价值;三是有利于加快国有企业产权的流动,有助于企业兼并的实现;四是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

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河南大学校办企业“开封市河大制药厂”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取得了一些经验,现将在开展此项工作中的一些体会辑录如下,供欲转让国有资产的单位参考、指正。

开封市河大制药厂的前身是开封医专制药厂,始建于1958年,2000年三校合并后隶属于河南大学。

该厂引入社会资金,于2003年新建于开封市西区经济开发区(现为宋城路13号),占地26670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有5条生产线,软胶囊、丸剂、片剂、颗粒剂、硬胶囊。片剂、浓缩丸剂生产线已通过国家医药总局GMP认证。药品有39个,其中浓缩丸剂24个, 水丸2个,片剂品种13个,年生产能力可达3亿元。

该厂原有职工88人,其中河大编制职工47人,聘用人员41人。

由于企业改制不成功,加上企业经营困难,人员、债务问题给学校事业发展造成了严重负担。2010年8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我校决定对河大药厂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整体转让。

资产整体转让不仅是一个复杂、繁重的工作,而且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

首先是文件的报批,学校向河南省教育厅先后提交了《河南大学关于开封市河大制药厂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请示》和《河南大学关于呈送开封市河大制药厂国有资产整体转让方案的请示》,两个文件得到批复(人员安置方案单列)。其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并出具了《清产核资报告》和《评估报告》,我校又向河南省财政厅上报了《河南大学关于恳请对开封市河大制药厂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的请示》,河南省财政厅进行了批复,同时资产评估结果在省财政厅进行了备案,文件的报批工作完成。

在通过合法的手续(省教育厅同意整体转让、财政厅对清产核资报告核准、对国有资产备案)之后,通过紧张的资料准备(各种证照的时效性,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法律意见书等)。2011年12月7日在《河南日报》刊登“开封市河大制药厂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公告”,2012年1月19日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召开拍卖会,通过激烈竞价,拍卖师多次叫价,最终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以合理的价格中拍,药厂转让告一段落,待相关资产顺利过户到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之后,药厂整体转让工作已基本结束。

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在我校属首例,我校不仅盘活资金,解决了企业经营困难,人员、债务问题。购买方通过购买资产,注入资金,盘活了企业,从而达到了双赢。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 《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3] 邹英.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方式选择研究.贵州大学硕士论文,2007

[4] 陈焕龙.拍卖在发展体育产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武汉体育学院硕士论文,2009

[5] 沈博.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科学规范的涉诉资产运行机制.价值工程,2013(4)

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11篇

2月1日中国药店《保健食品行业贴牌逢末路?》一文,文章指出:“在诸多新政策动向中,有一项可能的规定或许将使行业发生堪称颠覆性的转变,业内称之为‘一帽一号’”。

“一帽一号”的通俗理解是:一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能有惟一的商标和商品名,不能通过多处贴牌产生多个不同的商品。也就是说,政策将对保健食品行业的“贴牌套号”现象予以严厉打击。

“一帽一号”的政策是否推行,现在还不得而知。笔者认为:即使国家推行“一帽一号”的政策,保健食品贴牌也不可能穷途末路,原因有如下:

贴牌生产厂家不会放弃利益

保健食品行业“贴牌生产”的模式,不是偶然形成的,而是生产厂家和贴牌经销商们的共同选择,因为他们之间“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难以割舍”。

保健食品行业总体而言,门槛较低,厂家众多。众多厂家由于资金或管理的不到位,无力既生产又销售,于是把产品生产出来,销售就交给经销商。

保健食品行业是一个卖方市场,厂家们都在追逐经销商,经销商是客户,是上帝,经销商决定着厂家的销售额。有经销商向厂家提出,我要求你们厂家生产出来的产品冠上我的品牌名或商品名。为了挣钱,厂家满足了经销商的要求,于是乎,贴牌加工形成了,近年来还有越演越烈之势。

贴牌加工的模式已有多年,在行业内得到一定共识,有一些生产厂家就是靠贴牌经销商来销售产品。如果“一帽一号”的政策强行推行,贴牌生产厂家们会坐以待毙吗?绝对不会!一纸命令绝不能斩断他们与贴牌经销商们之间的利益往来,他们仍需要借助贴牌经销商们的渠道来销售产品,他们或许打政策擦边球,或许再回到以前的全国招商的模式,换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模式,他们还会把产品给这些经销商,总之他们会有办法,不会放弃与经销商们的合作。

贴牌经销商不会放弃利益

贴牌经销商们经过数年的成长,在行业内已有了一席之地,有些贴牌经销商已有了一定的实力。他们底下有着相当数量的商,产品在一些地区有了一定的销售基础,其品牌得到了终端店铺和消费者的认可。

如果“一帽一号”的政策强行推行,这些贴牌经销商们也不会坐以待毙,其中一部分有实力的经销商会自己申请蓝帽,实力小的也会借助自己的商优势,找厂家要产品,再卖给底下的商。“我的产品盒子不打自己的品牌嘛,还不是一样可以卖吗?”一位业内人士这样猜测。还是换汤不换药。

行政命令改变不了商业模式

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社会分工论》指出,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途径或方式。厂家管生产,经销商管销售,医药保健品也能体会到这种分工。2011年9月,有消息称,辉瑞制药撤销零售业务部,渠道下沉战略转向,其中国区域权卖给九州通。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汇仁药业数年前已由全国各地设业务员转变到了招经销商的模式。

贴牌加工的模式,只不过是经销模式的深化。生产厂家和贴牌经销商的合作关系不可能被行政命令截断,他们之间或是换一种合作方式。

“一帽一号”谁受益谁受损

《保健食品行业贴牌逢末路?》一文中最后的原文:甚至有一种猜想认为,该政策的出台关乎政府部门“利益”问题。限制贴牌之后,生产企业必然争取申请更多的批准文号,批一个“蓝帽”的行情是‘30万元’,砍掉了多少个‘套号’,理论上就会产生同样多的‘蓝帽’。

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政府;药品;价格管理

1药品的特殊性

1.1药品的专属性

药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是专门用于治病救人的,患者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患什么病,用什么药。针对不同疾病的药品彼此之间不以互相替代,药品也不能当作补品长期食用,药品滥用很可能造成中毒或产生“药源性疾病”。

药品的专属性表现在对症治疗,患什么病用什么药。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检查、诊断、指导下合理使用。非处方药必须根据病情,患者自我诊断、自我治疗,合理选择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标签使用。

1.2药品的两重性

药品用的得当,就可以治病;如使用不当,则有可能危害健康,甚至致命。例如,盐酸吗啡,使用合理是镇痛良药;管理不善,滥用又是成瘾的。

1.3药品用于治病救人

只有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国家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严格监督管理,并制订和颁布了国家和地方两级药品标准,规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以保证药品的质量。

1.4药品的限时性

药品储存有严格的时限期。过期药,药效改变,不得再用。时限性还表现在抢救病人急需用药时,一旦需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尤其在解毒、急救、灾情、疫情、战争等紧急情况需要药品时,用药的及时关系到一个人甚至成千上万人的生死存亡。所以药品生产、经营部门平时就应有适当储备。只能药等病,不能病等药。有时药品虽然需用量少,效期短,宁可到期报废,也要有所储备;有些药品即使无利可图,也必须保证生产供应。

2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求政府有所作为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创制宪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增进共同的幸福。宪法为了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主要基于三个原则来进行: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相互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同时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要求。

我国药品流通现状混乱,最终导致药品费用虚高,很多病人看不起病,不敢去看病,这些都无疑践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肯定是政府的失职。根据我国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等一系列问题的凸显,政府应该有所作为。

我们知道,医药属于特殊行业,其进入成本太高,很容易形成垄断性供应者,其竞争的优越性将无法体现,并会出现剥削消费者的潜在可能性,这就要求采取政府行动。虽然全球的发展趋势是把医药行业市场化,但又必须接受政府某种形式的管制,即价格管理。

3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各种交易市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常情况下,尽管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根据通常所拥有的市场信息也足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有效进行;在另一些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却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政府进入市场。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市场的趋利性使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倾向于互相保密。同时市场的广阔性和复杂性,使个别的商品生产者无法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必然导致盲目性,政府全面信息的提供和服务显然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的管制也是不可缺少的。

3.1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

在医药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他们二者所掌握的药品的成本信息不对等,生产厂家比医院占有更多的成本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医院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处于信息劣势的医院不能对处于信息优势的生产厂家的成本进行控制。所以,医院这一方对生产厂家存在戒备心理,会很谨慎做出自己的决策。

3.2医院与患者之间

同理,在医院与患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人们生病就必须看医生,也必须吃药,而且患者吃什么药、吃多少必须在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下进行,患者没有能力对药品进行选择和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在这个环节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在药品终端销售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绝大部分药品有医生处方消费的情况下,医院成为药品销售的主渠道,而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从而会严重损害患者的利益。

3.3生产厂家与患者

由于这二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以上两对信息不对称中推导出来,患者对生产厂家生产的药品质量、价格、功效等信息不是很了解,在很多同种功效的药品中,由于处于信息的劣势,往往得不到最好效用。这就需要医院这个桥梁来给患者提供透明的信息、完整的信息,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实惠。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已知道生产厂家与医院之间,医院与患者之间,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想使生产厂家与患者之间信息对称,就需要医院来公开信息,但是医院又与患者以及生产厂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他们之间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必然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协调和解决,那么这个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干预。

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即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导致没有人进行信息的收集。医药流通中的信息也是这样,所以政府应介入解决信息问题,即对药品实行价格管理。

解决医药流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介入其中是因为:一是收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一般企业不愿进行信息的收集;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非政府在收集信息时的力量有局限性。所以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医药流通,集中招标,价格方面的信息收集,然后,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医药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具有垄断性质,只有利用政府的强制性才能使药品垄断者公开信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4从委托理论看药品价格管理

委托、的概念来自法律范畴。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不同利益目标的双方从有意签署合作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委托关系,我们称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人(agent),另外一方为委托人(principal),信息不对称是问题的核心。

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着委托关系,如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人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民、政府及医院(本文特指公立医院)三者之间存在双重委托关系。

4.1公民与政府之间

如前所述,药品具有特殊属性,政府应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委托政府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在此公民为委托方,而政府为方,政府公民的医疗保障,利用医疗保险基金,为公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政府部门繁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而且政府有自己特定的利益,所以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应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从而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4.2政府与医院之间

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13篇

医药医疗广告是业内的大户,近年来屡受限制,翻阅近年资料,有关当局针对广告发文,标的往往就是医药医疗。在当今社会,假劣产品多得是,绝不止于医药医疗,然而,常常将其端出暴打,理由就是医药医疗人命关天,所以,在管理者思维当中自然形成一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习惯定势,为医药医疗广告设限,既可规范市场,又可抚平民愤,真是一石二鸟。问题是,对于医药医疗广告的多次整顿,效果又如何呢?我认为,该扬的没有抬头,该绝的没有禁止,广告费是先抑而后扬,只不过是从大媒体流向小媒体,从大城市转入小乡镇。这一次的《通知》是不是又在挥舞铁拳打跳蚤呢?很有可能,我想。

其实,市场经济的铁则就是存在总有存在的理由,并不以行政的意志为转移。医药医疗广告的背后,首先是存在一个巨大的产业,产值多达五千个亿,销售额近两千亿元规模;其次,是存在一个巨大的市场需求,大病寻医小病吃药,在国民心理深层,流汗运动尚属奢侈,反倒是对症吃药才算正常,看大小医院人潮涌动,医生护士冷面如霜,广告虽然有水份,虽然存在种种利益动机,但有胜于无,不知不觉之中成为民间大众的健康教员。而只要存在基本的生产与需求,只要存在厂家与媒体的利益关系,这个“教员”就不会下岗,而且,随环境变化而变化。

从事广告专业教育多年,哪类企业最善于研讨学习呢?在我的印象中,不是房地产,也不是食品业,应该是医药医疗类厂家,每当政府文件一出,必有研讨,商量对策,这种务实的态度和善于从战争中学习战争的作风,令我叹为观止。十多年来医药医疗市场诞生过无数神话,而今时今日的医药医疗广告,在营销的思想和方式上也发生了质的飞跃。诸位不妨看看本期的特别策划,医药厂家针对乡镇的,依旧是低成本的旧时战法,媒体铺路,广告聚众;针对大城市,软硬两手互动,形象的、资讯的、医院的、终端的,病者的、医生的,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你有你的主长,我有我的打法,只要有人买药,只要有人寻医,这就是胜利。

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14篇

    原告: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

    法定代表人:代明杨,站长。

    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鲜祯余,局长。

    1997年4月26日,三台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在三台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加强药品管理、整顿药品市场工作中,对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经营的药品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感冒通、土霉素片、甘草片、维生素C、人参蜂王浆等多种药品已经变质。三台县卫生局抽检了4个品名的药品,即:检验标签分别为大连制药厂生产的红霉素(规格0。125g×100片,无批准文号,无批号)、中国重庆制药七厂生产的麦迪霉素片(规格0。1g×100片,批准文号川卫药准字J-33-21号,批号970228)、武汉制药厂生产的氯霉素片(规格0。25g×100片,批准文号川卫药准字〔81〕-362号,批号950318),经三台县药品检验所按照国家有关药品检验标准鉴别,结果为:标签标示中国重庆制药七厂生产的麦迪霉素片、大连制药厂生产的红霉素片、武汉制药厂生产的氯霉素片鉴别检验呈负反应,不符合规定,被认定为假药。三台县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江镇畜牧兽医站没收全部假药、罚款900元和350元的行政处罚。江镇畜牧兽医站对此不服,以“兽药的检验职权应归口三台县卫生监督检验所实施,被告的行为属超越职权为由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审 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三台县卫生局所作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所列原告销售的三种药品,根据国务院1987年5月21日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该药品标签没有“兽用”标示和兽药生产批准文号,不属兽药。而从该药品标签标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规格、用量等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为人用药品。原告销售人用药品,违反了国务院1990年5月6日国发(1990)第29号文件中关于“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规定,销售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三台县卫生局是对药品行使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职权的执法机关。原告所称“被告的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10日判决:

    维持三台县卫生局(1997)三卫药罚字第150号、第151号行政处罚通知书。

    一审判决后,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不服,以被告抽检的药品属兽药范畴,实施处罚的主体、内容、程序不合法,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为由,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答辩称:我局在上诉人处查封、抽检的是人用药品而不是兽用药品,抽检的三种药品经检验是假药。对几种药品属人用药品的界定是正确的,抽检适用的检验标准正确,结论真实有效,对上诉人的处罚没有越权行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在其本站药房内经营销售的多种药品属人用药品,经检验结果都为假药,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规定,其超越规定范围经营,销售假药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被上诉人三台县卫生局是对药品管理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诉人三台县江镇、建乡中畜牧兽医站的违法经营处罚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以三台县卫生局超越行政职权,实施处罚主体不当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9月5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三台县卫生局在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抽检的三种药品不属兽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规定,肯定了兽药是针对畜禽的预防、治疗、诊断等需要而生产的物质,并由国家制定了明确的生产标准,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而且使人们能最直观地体现在包装上。为此,该《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兽药的包装作了明确的规范:“兽药必须贴有标签、说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份、含量、作用、用途、用量、用法、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三台县卫生局将查封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药品抽样与《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逐项的比较、鉴别,其药品标签上既无“兽用”字样,其标识、规格、批准文号、含量、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都与兽用药标准不符,而与人用标准一致。因此,三台县卫生局认定在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查封、抽检的药品不属兽用药品是正确的。

    二、三台县卫生局在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抽检的三种药品属人用药品。

    三台县卫生局对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药房内的三种人用药品进行了抽检,其标签标识分别为:中国重庆制药七厂生产的麦迪霉素片,规格为0。1g×100片,批准文号为川卫药准字J-32-21号,批号为970228;大连制药厂生产的红霉素片,规格为0。125g×100片,无批准文号,无批号;武汉制药厂生产的氯霉素片,规格为0。25g×100片,批准文号为鄂卫药准字〔81〕-2012号,批号为970205。三台县卫生局根据这些药品的批准文号、规格、用量、生产标准等特征,认定这些药品是依据人用药品的标准进行生产的,故认定这些药品是人用药品。

    另外,在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的药房内挂有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标明为“兽药房”,“经营范围:兽用药品”。这种将人用药品置于兽药销售处,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人用药品与兽药的区别不是以其对使用的对象来划分,而是根据其批准文号、生产标准、剂量等来划分的。

药厂行政论文范文第15篇

据悉,为切实发挥基地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在2013年新春佳节来临之际,首都儿科研究所基地北京首儿药厂工会积极做好节日礼品发放工作,为广大员工送去新春的祝福。工会充分考虑到员工需求的差异性,在礼品的选择上,努力做到礼品的实用性与质量的可靠性相统一,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比对,最终为员工制定了电饼铛、床上用品、羊毛被、米油组合四选一的礼品选择方案,员工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礼品。据了解,此次北京首儿药厂工会共为基地556名员工发放节日礼品累计花费10余万元。

领到礼品的员工脸上洋溢着幸福的微笑。“工会为我们准备的礼品非常实惠,大家都选到了称心的东西,十分满意。”北京首儿药厂的一名员工激动地说。

职代会让职工当家作主

首都儿科研究所基地的发展与职工的努力是密不可分的,因此,自首都儿科研究所中试基地北京首儿药厂工会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落实职代会制度。为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及时了解职工的心声与诉求,首都儿科研究所中试基地北京首儿药厂工会定期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与代表们沟通交流,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并鼓励广大职工代表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本着对企业及广大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充分行使职工代表的权利,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为基地的发展献计献策。

2012年9月7日,北京首儿药厂工会召开换届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工会委员,陈永法代表新一届工会委员发言说,在基地科学、安全、和谐的发展观指引下,新一届工会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会体制与机制,紧密联系工会会员及职工,做职工困难的第一知情人、帮助人、报告人和督促解决人。

为促进工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北京首儿药厂工会组织成立伊始,工会主席陈永法提出了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与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理论水平的具体要求。为此,工会专门购买了《工会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书籍10余本,分发到工会干部手中,互相传阅学习,并组织讨论,研究分析工会工作重点。另外,依照《工会章程》和《工会法》编订的有关工会主席和工会各成员岗位职责等内容明确分工,使工会班子成员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提高理论水平,强化专业素质,履行职能,各负其责。

安居工程让员工更安心

首都儿科研究所中试基地自1992年创立以来,一大批老员工一直与基地发展同呼吸、共命运。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原来作坊式的制剂室发展成为规模化生产基地,当年的小门诊发展成为日接待患儿近2000人的儿童专科医院,职工人数突破600人。然而长期以来,职工们大多是厂外租房或挤住在集体宿舍里,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缓解员工无独立住房的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员工的归属感,2011年,首都儿科研究所基地投资兴建了60套适合“三口之家”的小单元房,内设厨房、卫生间,并配备有彩电、空调、抽油烟机等生活必需品。据了解,目前,常驻基地的家庭有80多户。

家庭和谐是基地和谐发展的基础,2012年,为认真学习践行北京精神,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氛围,首都儿科研究所基地党群工作部组织开展了“五好和谐家庭”评选活动,依据《基地五好和谐家庭评选办法》,按照住户主动申报、宿舍管理员推荐、评选小组现场检查评议以及总部领导批准的评选程序,分别从环境卫生、家庭关系、工作表现、团结互助和安全意识5个方面对住厂家庭进行了评选。评选活动在职工中反响很大,职工纷纷自觉搞好卫生、查找安全隐患,使邻里关系更加融洽,工作热情更加高涨。

集体生日宴感受家的温暖

首都儿科研究所基地北京首儿药厂工会自成立以来,率先开展了为员工举办集体生日宴活动。经过多年的坚持,集体过生日已成为“首儿”的传统。

2012年,为将集体生日宴办得更加丰富多彩,北京首儿药厂工会将每两个月举办一次的员工生日宴改为了每月举办一次,并专门设计了印有“首儿”字样的生日贺卡,工会工作人员提前将生日贺卡写好后发到当月过生日的员工手中,通知员工按时参加活动。活动当天,每位过生日的员工都会领到一份精美的生日礼物,并且,在生日宴上,工会领导会与过生日的员工一同切生日蛋糕,并为大家送上生日祝福,让每位过生日的员工心里感到温暖。

与此同时,北京首儿药厂工会还提高了员工的就餐补助。基地职工在福利食堂就餐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物价不断上涨等,150元的餐费补助标准已不能满足职工实际需求,于是,工会领导多次与总部领导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共识为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用餐补助70元。

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生活

2013年2月1日,首都儿科研究所中试基地礼堂欢声笑语,喜气洋洋,基地总部领导与全厂职工欢聚一堂,辞旧迎新。党支部副书记向全体职工表达新春的祝福,感谢大家一年来辛勤的付出。

迎春联欢会在次快的音乐声中拉开帷幕,来自各条战线的干部职工竞相上台,倾情表演。他们用歌声、舞蹈等展示了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精神风貌,抒发了对新一年的美好期待和畅想。

据了解,每年春节前夕,首都儿科研究所基地北京首儿药厂工会都会组织员工举办迎新春联欢会,辛苦一年的员工可以彻底放松身心,在这个属于自己的舞台上尽情地表演节目、抒发感情、畅想未来。

首都儿科研究所基地住厂职工多,且年轻人多,为丰富住厂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2012年11月,北京首儿药厂工会联合基地团支部组织开展了“快乐之夜”娱乐活动。“快乐之夜”活动是北京首儿药厂工会为住厂职工量身打造的文艺娱乐活动,每月举办两次,活动内容涉及歌曲、舞蹈、相声、小品、乐器表演等,员工可自由发挥,表演自己所擅长的才艺。

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北京首儿药厂工会专门购置了点歌机,并请专业人员对音响、投影仪等设备进行了调试。娱乐活动的开展不仅为住厂职工提供了娱乐休闲的平台,同时,也增进了同事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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