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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政策论文范文

重商政策论文

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两千年来,"大一统"中国在其政治及经济政策上,一直保持着较为稳定的状态。此种状态的维持得益于,"国家主义"的需要与其经济政策之间,保持了一种相互满足的张力。而国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努力,及其较为完善的文官体系与独特的文官组成,使得之种张力成为可能。

众多学者在批判的同时,也对此两者在中国何以具有如此巨大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如果以马克思"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定作为切入,并不足以解答中国为何"难以自己走出中世纪"的难题。两千年来世界在变,但中国却一直在治乱的怪圈中循环不已。在"国家"与其经济政策之间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使此种循环得以持续。毫无疑问,"大一统"的集权统治需要一种与之配套的经济政策。"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后,其产后则重徙,重徙则民死其处二无二虑"1。留心史实,不难发现到了"大一统"时期,如战国之际那样呼风唤雨的商人,已难觅踪迹。相反,"重农抑商"政策却正是以其诸如稳定人口、易于管理等优点,顺理成章的成为"大一统集权"国家的首选。在此本文无意否认"重农"政策在"大一统"之初的历史必然性,但随着"大一统"的进一步发展,"重农"政策更多的不是历史的必然,而毋宁说是"集权主义"统治下一种"精明"的选择。一

所谓"国家主义"是指在社会的经济、文化生活中,"国家"处于一种突出的被强调的地位。它更多是社会生活的实际策划者和组织者。但是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实际政治却是专制政治。政治权力的根源系来自君而非来自民,于是事实上,君才是真正的政治主体"。2由此所谓的"国家主义"也便转而为"君本主义"。理论上,"国家"与"社会"的冲突,也随即变为实际生活中"君本"与"民本"的冲突。而"大一统"国家,更多地是打着"民本"的旗号,行"君本"之实。此处的"君本",具体到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便是如何有效地运用统治手段以维护"中央即君主"的权威,但此种手段又须具有理论上和现实上的可行性。"专制政体的原则是不断腐化的,因为这个原则在本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3一味地强调"中央集权",只会适得其反。因此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君主必须找到适合专制政体的统治方式,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维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君主要维持其统治又必须关注"民本"。"统治者的合法性基础既不是仅仅以纯粹的传统主义,也不是以皇位世袭为基础的,其合法性,主要建立在君主对''''天命''''的领受以及他的行为合乎天命及其教训上。……从理想上说,他对一个能使人民生活于太平盛世之中的仁爱和自然的秩序负责。"4在处理两者关系中,作为君主既要维护"家天下"的权利,又要考虑民众所可承担的权力压迫。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君主需要造福民众,作为集权制下"家天下"的君主,其又必须维护自身及家族的权利。这种角色的两重性,决定了君主在关心民瘼之时,为其自身计,必然创造以下两个条件。A,保持自身的"卡里斯玛"光环。B,社会上没有可以实际威胁中央集权的社会势力。这是实现君主集权(名义上的国家主义)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重农抑商"作为帝国的经济政策无疑是维持两者间必要张力的较好手段。二

中国自古以来的君力天授说,使得历代君主大多笼上了"卡里斯玛"光环。"……中国传统的社会统治是由''''卡里斯玛型''''创设的,而每次政治危机和危机的解决,也离不开''''卡里斯玛型''''的复活。这种''''卡里斯玛型''''人物又都具有中国特色―他们必扮演''''父亲''''的角色。这是中国传统统治的''''内核'''',是亘古不变的''''体'''',而不断复杂化的组织形式和越趋发达的官僚构建,是这个不变的''''体''''应万变而随机流行的''''用''''。"5而要维护自身的"卡里斯玛"光环,作为最高的统治者就非常有必要使其治下民众的社会文化生活水平处于一较低的层次。唯有长期处于蒙昧状态的民众,才能对这种"卡里斯玛"确信不疑,而至于顶礼膜拜。这种"卡里斯玛"崇拜,以一种"集体表象"的形式,在民众的心灵深处存留下来。对"天"及自然界各种神秘力量的崇拜,反映到现实生活中便是对"势"的崇拜。而儒家学者在营造这种氛围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布留尔《原始思维》中,很容易找到中国人的影子,诸如''''万物有灵论''''的观点和"互渗"的认识方式。至今影响着中国人的日常生活。)直至近世法国学者福柯在其《词与物》中仍以中国人异于常人思考的分类方法作为其灵感的来源。"……这个段落引用了''''中国某部百科全书'''',这部百科全书写道;''''动物可以划分为:1,属皇帝所有,2,有芬芳的香味,3,驯顺的,4,乳猪,5,鳗螈,6,传说中的,7,自由走动的狗,8,包括在目前分类中的,9,发疯似地烦躁不安的,10,数不清的,11,浑身十分精致的骆驼毛刷的毛,12,等等,13,刚刚打破水罐的,14,远看像苍蝇的,……"6以上所引令人啼笑皆非的分类方法,足可证明中国人的理性精神长期以来处于怎样的一种状态。而这种低水平的理性精神,正是专制君主维护自身"卡里斯玛"光环所必须的。"官僚政治的存在是把人民(在旧中国主要是农民)贫困无知、孤立无援,经济上与小生产联系等作为条件的。因为,只有人民处于这种贫困愚昧的状态,才会把官僚的统治当作天造地设和无法抗拒的常规来接受。"7官僚政治的上述要求,正是在"重农"政策旗号下逐步达到的。

专制君主在处理好社会意识问题的同时,还必须处理好其他影响其"集权统治"的社会因素。在这些因素中"豪强地主"和"富商巨贾"无疑是当政者首先必须解决好的问题。"重农抑商"政策在解决上述因素影响的过程中起到了一种左右社会舆论的作用,使得集权国家在打击与之相对抗的力量时,获得了道义上的合理性。

"卧榻之测,岂容他人酣睡",作为国家集权的代表,君主自然不能容忍在社会中挺立起一支能分化其权力的力量。自汉迄宋,"大一统"的君王们一直在与能分化其权力的社会力量作着艰苦的斗争,直至社会被国家全面笼罩。一种社会力量的坐大,必有其赖以存在发展的经济基础。君主在打击此种力量之时,"重农"政策便于操作的优点,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之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愈困。……宜略为限。"8豪强地主的大量兼并土地,造成了大量农民生活贫困、流离失所。民为国家之本,民本一动,国家的统治根基也随之动摇。因此打击豪强地主从其伊始便和"重农"联系在一起。"重农"政策的推行,一方面可以拉拢有担当精神的士大夫集团,另一方面又可以收拢天下的民心。既然"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那么以"民"为旗号,就是以"天意"为旗号。在控制了话语权的基础上,"抑制"便成了水到渠成之举。通过抑制"兼并",将地方势力所依赖的经济力量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利中央控制。上可以达到君主唯我独尊的目的,下可使民众得以维持基本生活。整个下层的社会生活经此调整,整体处于一种平均、分散的状态,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形成了一种上下之间看似松散的结构。当大国家小社会的局面最终形成时,也即是集权主义统治下的安定时期。

在"豪强地主"之外的,第二种可以给集权国家带来实际威胁的便是"富商巨贾"。"商人"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角色。首先其流动性及惯常的精明,对于集权国家所追求的"重徙"、"朴直"的民风而言,无疑是一破坏性的社会因素。"关中自钘、雍以东至河、华,膏壤沃野千里,自虞夏之贡,以为上田,而公刘适,大王、王季在歧,文王作丰,武王治镐,故其民犹有先王之遗风,好稼穑,殖五谷,地重,重为邪。及秦文、德、缪居雍,隙陇蜀之货而多贾。献公徙栎邑,栎邑北却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孝、昭治咸阳,因以汉都,长安诸陵,四方辐凑,并至而会,地小人众,故其民益玩巧而事末也。"9其次,"商人"中的精英分子往往经济势力雄厚,势力较大,极易成为影响国家集权的社会实体。"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夫使孔子名布天下者,子贡先后之也。此所谓得势而益彰乎?"10此种地方势力在春秋战国之际,由于列国纷战,各国诸侯急于寻找社会力量,以壮大自身。尚可得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但自秦以降,集权国家注意到了"商人"活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并逐步采取打击政策。其打击手段主要有两手,一是在经济政策上将诸多商品收归官营,以断绝商人牟利的根源。其次,则是在社会意识中努力形成一种以"商"为贱的风气。在两手打压的情况下,商人开始在一种极为艰难的条件下活动,再难形成一股独立于官僚控制之外,能对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社会势力。在打击"巨商大贾"的过程中,"重农"无疑起到了资以为口舌的作用。但集权国家似乎并不能认识到过分打击商业活动,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四民的畸形发展。由于集权国家的庞大的财政支出是帝国的农业所无法支撑而又不得不支撑的。帝国的农民常在"重农"的口号下,承担这各种显性或隐性的负担,苦不堪言。"赋重而无等,役烦而无艺,有司威不向迩,吏胥之奸不可诘,……弱民于仅有之田而不能去……,迫于焚溺,自乐输其田于豪民,而若代为之受病。"11而商业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在表面的"抑商"政策背后,往往却是牟利害民。表面的重农和实际的重商,形成了集权治下的特殊现象。集权国家的悲剧,就在于明知"商"之不可抑,而不得不抑,"农"之必须重,而实难得其重。农、商在官僚体系过分介入的情况下,长期处于病态的生存状态,直至士、农、工、商的四民社会体系走向崩溃,推倒重来。三

以上主要分析了集权国家为了维护其"家天下"的统治,推行"重农抑商"经济政策的必要性。而一种政策的推行,即使是必要的,也要有相应的社会条件,以使其成为可能。在集权国家中,承担此任务的是其文官体系。文官体系的严密组织及人员性质,保证了此项政策的切实推行。自秦一统国家,并将郡县制推广全国,列国并立的局面终结。国家权能的实施少了掣肘的力量。而郡县制的设立也为集权国家理清了一条上下交流的渠道。随着国家的统一、郡县制的推行,国家官僚体系的触角随之也发展到全国。这种树状网络的形成,标志着集权国家推行其政策的"物"的条件已然具备。而以"士大夫"为主体的人员组成也更好的满足了集权国家对"人"的要求。"士大夫"官僚体系,以"士大夫"身份的二重性为特点,即"儒生"与"官吏"的二重性。这种二重性既使得"士大夫"在推行国家政策时具有积极的主动性,又因其身份中"儒生"的特征,而使得"士大夫"的官僚体系,具有了部分的亲和力。这种亲和力使得在民间营造"重农"风气及实现大小传统的大体合流成为可能。

集权国家的官僚体系自秦迄汉,几经反复、几经磨合,终于形成了阳儒阴法的士大夫官僚体系。其重要的特征即在于儒生的士大夫转向。"在经历了东汉时代之后,''''礼治''''与''''法治''''、儒生与文吏的合流具有了更大的深度、光度和速度。在其之后我们便可认为,的士大夫政治就由此奠定了其基本的形态和坚实的基础,并由此而结束了其演生阶段。"12由于这种官僚体系的组成人员主要来自于长期接受儒家教育的儒生,这就使得这种官僚体系有了一种矛盾的协调性。

首先,由于士大夫的官僚身份,其便作为统治阶级的成员而参与了特权的分割。这种特权的实际收益使得士大夫对于与集权君主的利益相连,有了清醒的认识。"一得为此(生员),则免于编氓之役,不受侵于里胥,齿于衣冠,得以视长官,而无笞捶之辱……"13在此种认识得基础上,士大夫成为"重农抑商"政策得实际参与制订者、推行者。同时儒生作为文化资源得占有者,一直是"四民"之首,而商业的过分发展,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儒生社会功能的逐渐边缘化,这一点更是以天下道义为承担的儒生所不能接受的。"岁甲午(1774)余(洪亮吉)馆扬州榷署,以贫故,肄业书院种。一日薄晚,偕(汪)中至院门外,各骑一狻猊,谈徐东海所著《读礼通考》得失。忽见一商人,三品章服者肩舆访山长。甫下舆,适院中一肄业生趋出,足恭揖商人曰:''''昨日、前日并曾至府中叩谒安否,知之乎?商人甚傲,微颔之,不答也。"14这则故事以汪中愤怒之余折辱了这位大商人为结束。这种折辱维护的只是儒生最后的一点自尊。骨子里藏着的却是商人暴富与介入政治生活所造成的儒生的恐惧与尴尬。儒生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商人"才是对其地位与社会影响的真正威胁者。推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打击商人的较好手段,在这一点上,君主与士大夫因为利益的一致而走到一起。

其次,儒生在成为官员之后,并未有完全失去对自身原始身份的认识及社会道义的担当。"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15承孔子之教,"富民"、"教民"便成为儒生的社会责任与道义担当。在"富民"的问题上,儒生的主张是"藏富于民"。"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谓上溢而下漏。"16此种藏富于民的主张与国家的"重农"政策在名义上取得了一致。而儒生对"重农"政策下的乡村生活的憧憬,无疑又是当时儒生期望能"致君尧、舜上",与上古三代相较的心理基础。"富之"之外的"教化"任务,更是儒生责无旁贷的义务。此一点也是儒生的主要文化功能之一。自周以降的农村宗法社会组成及秦始皇时期书面文字的统一,为儒家广泛推行其教化找到了一个最佳的结合点。正是儒家的教化,使得士农工商的四民秩序不但是大传统的主流认识,也使得以乡土文化为主的小传统在此一点上与大传统达成共识。"事实上,由于汉代的大一统开创了一个布衣将相的新局面,古代贵族社会已告终结,代之而起的则是士、农、工、商为主体的四民社会。这一新局面在文化上所表现的特殊形态便是大、小传统互相混杂,甚至两者之间已无从截然划清界限。""由于古代中国的大、小传统是一种双行道的关系,因此大传统一方面固然超越了小传统,另一方面则又包括了小传统。"17大小传统之间的顺利交流,使得士、农、工、商的四民秩序亦成为民间社会的共识。民众也因为这种"阿Q式"的心理优势。在集权压迫面更多的保持了沉默。而儒家理论中经济问题的逐步伦理化,使得这种心态更根深蒂固的保持了下来。在这种优越而平和的心态中,民众对自身地位的确认,便意味着对集权统治秩序的确认。但"道德的傲慢"不足以解决国家生活中的诸多现实问题,农民的胆子越压越重,直至忍无可忍,奋起反抗将一切推倒重来。没有新的思想冲击,在传统中国很难有新生的独立的社会力量的兴起,也自然难有政治体制的真正革新。士大夫作为儒生要教化民众,但作为集权国家的官吏为君主计、为自身计却又要遮上民众的眼睛。也许从帝国政治的角度看来二者本就是一事。

集权统治的"国家主义"决定了"重农抑商"政策是其唯一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又因为大一统中国特有的自然历史条件而成为可能。而这种政策必然决定了大一统中国"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循环,没有第三种势力,没有新的思想的冲击,中国就难以自己走出中世纪。

注释:

1《吕氏春秋·上农》

2《儒学与现代民主》〔M〕何信全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页120

3《论法的精神志》〔M〕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商务出版社1961页119

4《帝国的政治体系》〔M〕艾森斯塔得著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页232

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家主义重农抑商社会意识文官体系双重性

"大一统"中国以其政治上的集权主义和经济上的重农抑商为主要形式,相辅相成,对中国两千年来的社会文化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种政治、经济政策,无论古今均有持相左意见者,在近代更成为一股巨流。众多学者在批判的同时,也对此两者在中国何以具有如此巨大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如果以马克思"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定作为切入,并不足以解答中国为何"难以自己走出中世纪"的难题。两千年来世界在变,但中国却一直在治乱的怪圈中循环不已。在"国家"与其经济政策之间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使此种循环得以持续。毫无疑问,"大一统"的集权统治需要一种与之配套的经济政策。"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后,其产后则重徙,重徙则民死其处二无二虑"1。留心史实,不难发现到了"大一统"时期,如战国之际那样呼风唤雨的商人,已难觅踪迹。相反,"重农抑商"政策却正是以其诸如稳定人口、易于管理等优点,顺理成章的成为"大一统集权"国家的首选。在此本文无意否认"重农"政策在"大一统"之初的历史必然性,但随着"大一统"的进一步发展,"重农"政策更多的不是历史的必然,而毋宁说是"集权主义"统治下一种"精明"的选择。一

所谓"国家主义"是指在社会的经济、文化生活中,"国家"处于一种突出的被强调的地位。它更多是社会生活的实际策划者和组织者。但是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实际政治却是专制政治。政治权力的根源系来自君而非来自民,于是事实上,君才是真正的政治主体"。2由此所谓的"国家主义"也便转而为"君本主义"。理论上,"国家"与"社会"的冲突,也随即变为实际生活中"君本"与"民本"的冲突。而"大一统"国家,更多地是打着"民本"的旗号,行"君本"之实。此处的"君本",具体到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便是如何有效地运用统治手段以维护"中央即君主"的权威,但此种手段又须具有理论上和现实上的可行性。"专制政体的原则是不断腐化的,因为这个原则在本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3一味地强调"中央集权",只会适得其反。因此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君主必须找到适合专制政体的统治方式,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维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君主要维持其统治又必须关注"民本"。"统治者的合法性基础既不是仅仅以纯粹的传统主义,也不是以皇位世袭为基础的,其合法性,主要建立在君主对''''天命''''的领受以及他的行为合乎天命及其教训上。……从理想上说,他对一个能使人民生活于太平盛世之中的仁爱和自然的秩序负责。"4在处理两者关系中,作为君主既要维护"家天下"的权利,又要考虑民众所可承担的权力压迫。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君主需要造福民众,作为集权制下"家天下"的君主,其又必须维护自身及家族的权利。这种角色的两重性,决定了君主在关心民瘼之时,为其自身计,必然创造以下两个条件。A,保持自身的"卡里斯玛"光环。B,社会上没有可以实际威胁中央集权的社会势力。这是实现君主集权(名义上的国家主义)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重农抑商"作为帝国的经济政策无疑是维持两者间必要张力的较好手段。二

中国自古以来的君力天授说,使得历代君主大多笼上了"卡里斯玛"光环。"……中国传统的社会统治是由''''卡里斯玛型''''创设的,而每次政治危机和危机的解决,也离不开''''卡里斯玛型''''的复活。这种''''卡里斯玛型''''人物又都具有中国特色―他们必扮演''''父亲''''的角色。这是中国传统统治的''''内核'''',是亘古不变的''''体'''',而不断复杂化的组织形式和越趋发达的官僚构建,是这个不变的''''体''''应万变而随机流行的''''用''''。"5而要维护自身的"卡里斯玛"光环,作为最高的统治者就非常有必要使其治下民众的社会文化生活水平处于一较低的层次。唯有长期处于蒙昧状态的民众,才能对这种"卡里斯玛"确信不疑,而至于顶礼膜拜。这种"卡里斯玛"崇拜,以一种"集体表象"的形式,在民众的心灵深处存留下来。对"天"及自然界各种神秘力量的崇拜,反映到现实生活中便是对"势"的崇拜。而儒家学者在营造这种氛围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布留尔《原始思维》中,很容易找到中国人的影子,诸如''''万物有灵论''''的观点和"互渗"的认识方式。至今影响着中国人的日常生活。)直至近世法国学者福柯在其《词与物》中仍以中国人异于常人思考的分类方法作为其灵感的来源。"……这个段落引用了''''中国某部百科全书'''',这部百科全书写道;''''动物可以划分为:1,属皇帝所有,2,有芬芳的香味,3,驯顺的,4,乳猪,5,鳗螈,6,传说中的,7,自由走动的狗,8,包括在目前分类中的,9,发疯似地烦躁不安的,10,数不清的,11,浑身十分精致的骆驼毛刷的毛,12,等等,13,刚刚打破水罐的,14,远看像苍蝇的,……"6以上所引令人啼笑皆非的分类方法,足可证明中国人的理性精神长期以来处于怎样的一种状态。而这种低水平的理性精神,正是专制君主维护自身"卡里斯玛"光环所必须的。"官僚政治的存在是把人民(在旧中国主要是农民)贫困无知、孤立无援,经济上与小生产联系等作为条件的。因为,只有人民处于这种贫困愚昧的状态,才会把官僚的统治当作天造地设和无法抗拒的常规来接受。"7官僚政治的上述要求,正是在"重农"政策旗号下逐步达到的。

专制君主在处理好社会意识问题的同时,还必须处理好其他影响其"集权统治"的社会因素。在这些因素中"豪强地主"和"富商巨贾"无疑是当政者首先必须解决好的问题。"重农抑商"政策在解决上述因素影响的过程中起到了一种左右社会舆论的作用,使得集权国家在打击与之相对抗的力量时,获得了道义上的合理性。

"卧榻之测,岂容他人酣睡",作为国家集权的代表,君主自然不能容忍在社会中挺立起一支能分化其权力的力量。自汉迄宋,"大一统"的君王们一直在与能分化其权力的社会力量作着艰苦的斗争,直至社会被国家全面笼罩。一种社会力量的坐大,必有其赖以存在发展的经济基础。君主在打击此种力量之时,"重农"政策便于操作的优点,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之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愈困。……宜略为限。"8豪强地主的大量兼并土地,造成了大量农民生活贫困、流离失所。民为国家之本,民本一动,国家的统治根基也随之动摇。因此打击豪强地主从其伊始便和"重农"联系在一起。"重农"政策的推行,一方面可以拉拢有担当精神的士大夫集团,另一方面又可以收拢天下的民心。既然"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那么以"民"为旗号,就是以"天意"为旗号。在控制了话语权的基础上,"抑制"便成了水到渠成之举。通过抑制"兼并",将地方势力所依赖的经济力量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利中央控制。上可以达到君主唯我独尊的目的,下可使民众得以维持基本生活。整个下层的社会生活经此调整,整体处于一种平均、分散的状态,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形成了一种上下之间看似松散的结构。当大国家小社会的局面最终形成时,也即是集权主义统治下的安定时期。

在"豪强地主"之外的,第二种可以给集权国家带来实际威胁的便是"富商巨贾"。"商人"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角色。首先其流动性及惯常的精明,对于集权国家所追求的"重徙"、"朴直"的民风而言,无疑是一破坏性的社会因素。"关中自钘、雍以东至河、华,膏壤沃野千里,自虞夏之贡,以为上田,而公刘适,大王、王季在歧,文王作丰,武王治镐,故其民犹有先王之遗风,好稼穑,殖五谷,地重,重为邪。及秦文、德、缪居雍,隙陇蜀之货而多贾。献公徙栎邑,栎邑北却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孝、昭治咸阳,因以汉都,长安诸陵,四方辐凑,并至而会,地小人众,故其民益玩巧而事末也。"9其次,"商人"中的精英分子往往经济势力雄厚,势力较大,极易成为影响国家集权的社会实体。"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夫使孔子名布天下者,子贡先后之也。此所谓得势而益彰乎?"10此种地方势力在春秋战国之际,由于列国纷战,各国诸侯急于寻找社会力量,以壮大自身。尚可得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但自秦以降,集权国家注意到了"商人"活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并逐步采取打击政策。其打击手段主要有两手,一是在经济政策上将诸多商品收归官营,以断绝商人牟利的根源。其次,则是在社会意识中努力形成一种以"商"为贱的风气。在两手打压的情况下,商人开始在一种极为艰难的条件下活动,再难形成一股独立于官僚控制之外,能对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社会势力。在打击"巨商大贾"的过程中,"重农"无疑起到了资以为口舌的作用。但集权国家似乎并不能认识到过分打击商业活动,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四民的畸形发展。由于集权国家的庞大的财政支出是帝国的农业所无法支撑而又不得不支撑的。帝国的农民常在"重农"的口号下,承担这各种显性或隐性的负担,苦不堪言。"赋重而无等,役烦而无艺,有司威不向迩,吏胥之奸不可诘,……弱民于仅有之田而不能去……,迫于焚溺,自乐输其田于豪民,而若代为之受病。"11而商业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在表面的"抑商"政策背后,往往却是牟利害民。表面的重农和实际的重商,形成了集权治下的特殊现象。集权国家的悲剧,就在于明知"商"之不可抑,而不得不抑,"农"之必须重,而实难得其重。农、商在官僚体系过分介入的情况下,长期处于病态的生存状态,直至士、农、工、商的四民社会体系走向崩溃,推倒重来。三

以上主要分析了集权国家为了维护其"家天下"的统治,推行"重农抑商"经济政策的必要性。而一种政策的推行,即使是必要的,也要有相应的社会条件,以使其成为可能。在集权国家中,承担此任务的是其文官体系。文官体系的严密组织及人员性质,保证了此项政策的切实推行。自秦一统国家,并将郡县制推广全国,列国并立的局面终结。国家权能的实施少了掣肘的力量。而郡县制的设立也为集权国家理清了一条上下交流的渠道。随着国家的统一、郡县制的推行,国家官僚体系的触角随之也发展到全国。这种树状网络的形成,标志着集权国家推行其政策的"物"的条件已然具备。而以"士大夫"为主体的人员组成也更好的满足了集权国家对"人"的要求。"士大夫"官僚体系,以"士大夫"身份的二重性为特点,即"儒生"与"官吏"的二重性。这种二重性既使得"士大夫"在推行国家政策时具有积极的主动性,又因其身份中"儒生"的特征,而使得"士大夫"的官僚体系,具有了部分的亲和力。这种亲和力使得在民间营造"重农"风气及实现大小传统的大体合流成为可能。

集权国家的官僚体系自秦迄汉,几经反复、几经磨合,终于形成了阳儒阴法的士大夫官僚体系。其重要的特征即在于儒生的士大夫转向。"在经历了东汉时代之后,''''礼治''''与''''法治''''、儒生与文吏的合流具有了更大的深度、光度和速度。在其之后我们便可认为,的士大夫政治就由此奠定了其基本的形态和坚实的基础,并由此而结束了其演生阶段。"12由于这种官僚体系的组成人员主要来自于长期接受儒家教育的儒生,这就使得这种官僚体系有了一种矛盾的协调性。

首先,由于士大夫的官僚身份,其便作为统治阶级的成员而参与了特权的分割。这种特权的实际收益使得士大夫对于与集权君主的利益相连,有了清醒的认识。"一得为此(生员),则免于编氓之役,不受侵于里胥,齿于衣冠,得以视长官,而无笞捶之辱……"13在此种认识得基础上,士大夫成为"重农抑商"政策得实际参与制订者、推行者。同时儒生作为文化资源得占有者,一直是"四民"之首,而商业的过分发展,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儒生社会功能的逐渐边缘化,这一点更是以天下道义为承担的儒生所不能接受的。"岁甲午(1774)余(洪亮吉)馆扬州榷署,以贫故,肄业书院种。一日薄晚,偕(汪)中至院门外,各骑一狻猊,谈徐东海所著《读礼通考》得失。忽见一商人,三品章服者肩舆访山长。甫下舆,适院中一肄业生趋出,足恭揖商人曰:''''昨日、前日并曾至府中叩谒安否,知之乎?商人甚傲,微颔之,不答也。"14这则故事以汪中愤怒之余折辱了这位大商人为结束。这种折辱维护的只是儒生最后的一点自尊。骨子里藏着的却是商人暴富与介入政治生活所造成的儒生的恐惧与尴尬。儒生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商人"才是对其地位与社会影响的真正威胁者。推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打击商人的较好手段,在这一点上,君主与士大夫因为利益的一致而走到一起。

其次,儒生在成为官员之后,并未有完全失去对自身原始身份的认识及社会道义的担当。"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15承孔子之教,"富民"、"教民"便成为儒生的社会责任与道义担当。在"富民"的问题上,儒生的主张是"藏富于民"。"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谓上溢而下漏。"16此种藏富于民的主张与国家的"重农"政策在名义上取得了一致。而儒生对"重农"政策下的乡村生活的憧憬,无疑又是当时儒生期望能"致君尧、舜上",与上古三代相较的心理基础。"富之"之外的"教化"任务,更是儒生责无旁贷的义务。此一点也是儒生的主要文化功能之一。自周以降的农村宗法社会组成及秦始皇时期书面文字的统一,为儒家广泛推行其教化找到了一个最佳的结合点。正是儒家的教化,使得士农工商的四民秩序不但是大传统的主流认识,也使得以乡土文化为主的小传统在此一点上与大传统达成共识。"事实上,由于汉代的大一统开创了一个布衣将相的新局面,古代贵族社会已告终结,代之而起的则是士、农、工、商为主体的四民社会。这一新局面在文化上所表现的特殊形态便是大、小传统互相混杂,甚至两者之间已无从截然划清界限。""由于古代中国的大、小传统是一种双行道的关系,因此大传统一方面固然超越了小传统,另一方面则又包括了小传统。"17大小传统之间的顺利交流,使得士、农、工、商的四民秩序亦成为民间社会的共识。民众也因为这种"阿Q式"的心理优势。在集权压迫面更多的保持了沉默。而儒家理论中经济问题的逐步伦理化,使得这种心态更根深蒂固的保持了下来。在这种优越而平和的心态中,民众对自身地位的确认,便意味着对集权统治秩序的确认。但"道德的傲慢"不足以解决国家生活中的诸多现实问题,农民的胆子越压越重,直至忍无可忍,奋起反抗将一切推倒重来。没有新的思想冲击,在传统中国很难有新生的独立的社会力量的兴起,也自然难有政治体制的真正革新。士大夫作为儒生要教化民众,但作为集权国家的官吏为君主计、为自身计却又要遮上民众的眼睛。也许从帝国政治的角度看来二者本就是一事。

集权统治的"国家主义"决定了"重农抑商"政策是其唯一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又因为大一统中国特有的自然历史条件而成为可能。而这种政策必然决定了大一统中国"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循环,没有第三种势力,没有新的思想的冲击,中国就难以自己走出中世纪。

注释:

1《吕氏春秋·上农》

2《儒学与现代民主》〔M〕何信全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页120

3《论法的精神志》〔M〕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商务出版社1961页119

4《帝国的政治体系》〔M〕艾森斯塔得著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页232

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重商政策;关税;商品经济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实行的重商政策为商品经济发展繁荣提供了重要政治保障。考察这一时期的重商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对于今天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一、推行重商政策的原因

重商政策,是指统治者出于政治和经济目的,采取的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之间相互兼并,为求得生存与发展,诸侯国推行重商政策,以发展经济,巩固统治。

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必然给国家带来大量的商业税收,增强其经济实力,有利于巩固统治和争霸战争。虽然春秋战国时期田税是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但源源不断的商业税收无疑也是各诸侯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巩固统治和争霸战争发挥着重要作用。《战国策》里面的一段话说得很明白,“夫存韩安魏而利天下,此亦王之大时已。通韩之上党于共、莫,使道已通,因而关之,出入者赋之……共有其赋,足以富国。”这里,就把征收关税作为“富国”、“存韩安魏”的一个重要途径,说明关税收入是相当可观的。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经济带来的直接关税收人对于诸侯国的重要性。对此,《管子》说得更明了,把“修道途,便关市”作为“输之以财”的重要方式之一。《孟子》曾记载了宋国大夫戴盈之和孟子商量关税税率的事情说:“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何如?”在戴盈之看来,如果免征关税或降低税率,就有可能要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统治。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更加精细,商业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重要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分工的扩大和细密,加之生产活动所具有的很强的区域性,客观上要求商品交换存在,“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使“四民”之间和地区之间互通有无,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保证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延续。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农民不从事手工业,可“以粟易械器”;而手工业者不耕田,也能“以其械器易粟”,农民和手工业者各自以自己的劳动产品通过市场交换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而且,春秋战国时期,商人的身份得以确认,并取得了与士、农、工同等的社会地位,其所从事的商业贸易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贸易和农业、工业生产一样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经济活动。正如司马迁所说:“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

商人在给统治者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还直接参与了一些政治活动,和统治者建立了密切联系。据《左传》记载,郑国从建国之初就一直和商人保持着密切联系。郑桓公在西周末年,听从史伯建议,率领族属与商人东迁于虢、郐之间。并与商人“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商人在郑国创业奠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郑国统治者的政治支持。由此,郑国统治者与商人订立了互信盟约,“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丐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只要商人不背叛国家,国家就不强买或夺取商人的货物,不干涉商人的经营。双方“恃此质誓,故能相保”。后来,当晋国人韩宣子向郑国一位珠宝商人购买玉环时,这个商人就回答说:“必告君大夫”,即要报告给政府。可见,郑国商人和政府之间的互信一直很牢固。《左传》记述的“弦高犒师”故事也证明了这一点。这说明,商人在进行商业活动的同时,还紧紧地把自己和国家的命运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为回报,统治者也就给予商人一定的特权,提高了商人的政治地位,有利于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

二、重商政策的主要内容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程度不同地采取了一系列重商政策,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通商。”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普遍采取了“通商”政策。晋文公即位之初,就下令“通商宽农,懋穑劝分”,使晋国很快摆脱了窘境,“政平民阜,财用不匮。”公元前658年,卫国被狄人侵劫迁往楚丘后,卫文公制定了“务材、训农,通商、惠工”等政策,使卫国很快富强起来,以致“元年,革车三十乘;季年,乃三百乘。”哟了维护列国之间的正常商业贸易,在春秋时期的诸侯会盟上,也都把维护正常商业交往,作为重要的内容写入盟约。如公元前651年齐桓公主持的葵丘之盟即有“无忘宾旅”、“无遏籴”的内容,即要保护客商,不阻碍粮食流通。这表明各诸侯国都很重视商业活动。

“轻关易道”。关税是商人的货物过关时缴纳的税款。《逸周书·大聚解》说:“关市平,商贾归之。”这说明关税税率的轻重直接关乎商人的利润,进而影响一个国家商品经济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普遍实行了“轻关易道”的政策。晋文公即位之初,为加强国力,发展经济,下令“轻关易道”,“以厚民性”,重视发展商业。齐桓公即位后,采纳管仲的建议。“使关市几而不征,以为诸侯利”。这些政策的实行,降低了关税税率,减轻了关税负担,保障了交通畅通,有利于吸引商人进入本国市场,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实力,为其称霸诸侯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保障有司者治之”。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设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管理机构,“有司者治之”。“司市”作为市场总的管理机构,“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其具体的职责是:“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以量度成贾而征值,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蔬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此外,设立了“廛人”、“胥师”、“司稽”,分掌收税、监督、保卫等职责,负责维护整个市场秩序。同时,制定规章制度,对商品种类、规格等都作了严格的限制。如,为维护礼制和贵贱等级秩序,规定体现贵族身份的“礼”品,如“圭璧金璋”、“命服命车”、“宗庙之器”、“牺牲”等都不得“粥于市”。

三、商品经济的繁荣

早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地域差异和社会分工的存在,商品生产和交换就已经产生。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获得了重大发展,特别是各诸侯国实行的重商政策,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政治保障,促进了商品经济繁荣。

商品经济发展繁荣的表现之一就是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春秋时期,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市”的数量明显增加。这时各诸侯国的都城都设有市。如《左传》中记载的周“王城之市”。楚国的“蒲胥之市”。甚至出现了“齐桓公宫中七市”的现象,据说齐桓公的这种行为还遭到了国人的非议。都城以外的其他城邑和城乡之间也都普遍设有市场。战国时期,“市”的建立更为普遍,商品种类更为丰富,所有“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以及东西南北的土特产品,在中原市场上都可以买到。商品交换的地域范围更广,“北海则有走马吠犬焉,然而中国得而畜使之。南海则有羽翮、齿革、曾青、丹干焉,然而中国得而财之。东海则有紫纡鱼盐焉,然而中国得而衣食之。西海则有皮革、文旄焉,然而中国得而用之。故泽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鱼,农夫不断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菽粟。”商品经济之发达由此可见一斑。

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协商民主;因素;含义;启示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14-02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 通过公民参与, 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 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它的兴起与发展是当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反映。

一、协商民主理论作为新兴民主理论的支撑因素

协商民主理论作为一种新的理论,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突出“新”的特点:

(一)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社会因素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与不断发展,西方社会变得日益复杂。首先,社会中存在多种异质的文化,而且不同文化之间交流频繁,因而在政治领域,多元文化特征表现明显。其次,多元文化的发展加深了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分化,那些建立在种族、宗教、性别或者是语言身份上的不同文化团体要求其集体身份得到承认。最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中出现贫富差距拉大以及大规模的不平等现象,这使得公民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

面对挑战,协商民主应运而生。协商民主在不同文化之间引入对话机制,在交流与合作中通过对话、讨论和协商来解决分歧与矛盾,从而加深不同文化间的相互理解。与此同时,还可以将受到排斥的文化团体的“声音”引入到协商过程中,证明多元文化国家的合法性。

(二)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现实因素

随时展,代议制民主弊端日益凸显:一是议会的平庸化。密尔在其《代议制政府》中说“现代文明的代议制政府,其自然趋势是朝向集体的平庸,这种趋势由于选举权的不断下放和扩大而增强,其结果就是将主要权力置于越来越低于最高社会教养水平的阶级手中”[1]。由此,治理国家的专门性和代议制民主的大众性之间的矛盾产生。二是议会的精英化。代议制民主发展到今天,实际上越来越由少数的政治精英进行统治,多数人难以参与到政治决策。这种精英化的、在一定程度上只属于少数人的代议民主,是得不到人民的支持与响应的。

协商民主作为新兴的民主模式,实现了对代议制民主的超越:与决策事项有关的人都可以参与讨论,防止少数人的观点被忽视;决策前进行信息交流,意见沟通,有利于协商中偏好的转换;决策中加强理性思考、公开协商、公共责任等要素,可以减少感性因素,防止盲目地投票。

(三)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哲学因素

协商民主理论是主体间性哲学和交往哲学发展的产物,是新的哲学思维方式在民主理论上的创新。主体间性哲学和交往哲学为协商民主理论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论形态的主体间性哲学为协商民主的正当性提供本体论的支持;认识论形态的主体间性哲学为协商主体之间的理解和沟通的可能性提供认识论的基础;社会历史形态的主体间性哲学为协商民主提供了社会历史角度的解释。而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主体间性哲学思想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产生的直接哲学基础,成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代表和主流思想。

二、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发展脉络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纵向发展脉络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并且在文章中提出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解释。但真正赋予协商民主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二人分别在1987年,1989年发表了《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和《协商民主与合法性》的文章。到了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引起了西方学者的广泛关注,1996年,詹姆斯·博曼出版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论述了协商民主的条件。1998年,乔·埃尔斯特在其《协商民主》一书中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而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都支持和倡导协商民主这一新兴的民主模式,罗尔斯为公共理性制定了规则,哈贝马斯在其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协商政治模式。

(二)协商民主理论的横向发展脉络

对于协商民主的含义,经历了一个不断研究拓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协商民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主要表现在:

1.作为社团组织或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

在这种观点上,以梅维·库克、乔舒亚·科恩等为代表。库克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2]。科恩也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社团”[3]。这种社团是正在形成的、独立的和多元的,它的价值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成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

2.作为民主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

持此种观点的戴维·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作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民主[4]23。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事先的利益与要求,还反映了参与者接收与思考其他人的观点和意见,并且得出合理的理性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亨德里克斯认为,“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4]23。从决策的角度来看,协商民主要求容纳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参与的政治和决策平等;自由、公开的信息交流以及赋予理解问题和其他观点的充分理由。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商过程才能够形成具有民主的合法的决策。

3.作为社会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多元化的特征日益凸显,而文化多元化的发展所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异质文化间的对立。“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4]24。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主张通过对话达成共识,明确个人责任,进而制定出使公民普遍认同的决策。

三、协商民主理论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启示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复杂化,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必须高举人民民主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协商民主理论的传入,符合新形势下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有很大的启示。

(一)拓展利益表达渠道,促进政策合法化,维护公共利益

首先,协商民主通过对话与协商,使参与者彼此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其次,在协商过程中,不同文化团体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学习,提高了参与者的道德素质、知识水平和参政能力,从而使他们更好地配合政策的执行。最后,协商民主旨在追求公正的公共利益,同时也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协商民主通过公共理性的运用来克服有限理性,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程度。

(二)加强公民素质教育,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首先,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政治参与所需的公民美德,并且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弘扬,如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利益和需求,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等。其次,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形成一种集体责任感。通过公共协商,能够使公民意识到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勇于承担责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繁荣。再次,随着文化多元化的快速发展,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通过公开对话、交流与协商,各种文化团体之间保持着更加深入的相互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机制所必需的社会信任的基础。最后,协商民主具有包容性,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包容存在差异的种族、文化团体,平等对待社会中的异质性,从而能增强多元文化国家的政治合法性。

(三)加强对我国行政权力监督,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建设

伴随着社会新矛盾的凸显,行政管理领域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对行政权力的膨胀缺乏有效监督;政府行政中存在腐败现象;政府管理人员缺乏服务意识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形式,它既强调运用理性决策又重视公众参与,既坚持多数原则又照顾少数意愿。它可以有效建构现代公共行政。一个充满法治、服务意识和廉洁高效的政府,能够使民众有效地对权力进行监督,使政府更好地发挥其责任。

(四)充分发挥公共理性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协商民主引入对话机制,对话是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这就使我们认识到公共理性在决策中的作用。首先,协商民主强调无论社会地位和权力如何,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发言权。每位参与者都要以理性的思考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最终使达成共识更具合理性,决策更加科学。其次,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要对其他人的观点和建议进行理性的思考进而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反思,通过这个过程找到利益的一致点能够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最后,当协商在一个开放的公共领域进行的时候,理性的质量就有可能大大提高。而理性质量的提高最终会影响到决策结果:理性会更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因为他们反映了所有受到影响的参与者的广泛的诉求,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12.

[2]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王英津,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5.

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执政党;包容性;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8-0020-03

作者简介:刘晓芬(1980-),女,湖南岳阳人,中共西安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党的建设及民主政治理论。

国内研究协商民主的主流群体主要有两类:一是长期从事人民政协工作的职业政协人士,二是对协商民主理论感兴趣的理论工作者。身份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对国内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缘起的两种主要观点。前者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理论源于本土,源自中国国内人民政协发展的历史与实践,是为实践权威派;后者则认为中国协商民主理论源于西方的政治哲学语境下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和延伸,是为理论权威派。笔者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理论首先源于西方,经过与中国人民政协的实践结合,初步形成了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中国式协商民主理论,这一理论契合了转型期中国现实发展中解决各类棘手问题及社会矛盾的需要,于十正式进入执政党的执政视野,吸收为执政党的执政方式之一,这也是新时期民主执政的现实需要。作为一种新的执政手段和方式,执政党应该如何运用它来为执政服务、协调各类社会关系、化解社会固有和新增的矛盾风险,成为广大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必须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协商民主进入执政视野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是协商民主正式进入执政话语体系,成为我国民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标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展示了执政党与日俱增的包容性和开放性。这种包容性至少有这样三方面的内涵,即理论的包容性、执政心态的包容性和执政方式的包容性。所谓理论的包容性,就是从执政党的话语体系承认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理论的存在。从笔者近年参加的政协理论研讨会来看,明显感受到从事相关研究人士的理论不自信,甚至怀疑协商民主是否能被称为一种民主理论。这确实反映了从事政协理论研究的实践工作者和专门的理论研究人士的普遍心态。十报告则消除了这些人士的疑虑。所谓执政心态的包容性,就是作为唯一的执政党,进一步认识到执政监督的重要性,并且向世人展现出欢迎各方面监督的姿态,而且还采取了得力的措施来保障这种监督权的行使,比如现在政协实行的双周座谈会,就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协商。这种执政心态的包容性表明作为执政党眼睛里面要容得下“沙子”。执政方式的包容性,就是通过协商民主的运用把民主执政的执政方式从说落实到做,从只闻楼梯响到终见人下来,从单一的行政管束到引入社会治理的途径。

2.揭示了协商民主的社会治理意义,从单纯强调政治协商到强调基层协商并重。十之前,协商民主往往被有些研究者特别是政协理论研究者视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代名词。这一观点,实际缩小了协商民主一词的深刻含义。党的十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一观点,实际是为协商民主正名,它表明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并非某个特定人群的专属权力,而应该是我们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且与代议制民主互为补充。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大贡献就是把“社会治理”一词摆到了社会公众的面前。过去我们一直讲社会管理,这次果断地用社会治理来替代,这也是对十所提的“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的良好呼应。十报告如是阐述: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1]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充分调动民众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让民众参与治理,即还权于民。当然,这里的民众包括社会组织、特定社会群体。所以协商的范围进一步扩展,既囊括高层的政治协商、精英协商,也涵盖基层的议事协商、社会的治理协商。

3.表明了社会管理理念与途径向深层次拓展,体现了从传统的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价值功能意义。一般意义的理解,社会管理着重强调从上到下的单向度的政府对社会的管控,它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目标主要是实现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控,它的实现途径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推进。就社会治理而言,它的主体既可以是官方机构,也可以是私人部门或者叫第三部门;它的目标是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它的途径是协商、沟通、对话和合作;它的运作方式是上下互动多渠道运行。从这个意义上看,协商民主的理念、实现途径与治理理念、途径基本契合,协商民主的实现必然要求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这意味着基层社会的制度重构、权力的重新整合、治理合法性的公民认同、经济的健康发展、居民创造力的有效发挥、基层民主有序发展、社会自然的和谐共进。

二、我国协商民主现阶段发展的症结难点

协商民主虽已成为党执政的思维方式之一,但现阶段我国要深入发展协商民主还存在诸多问题。

1.民主传统的缺失影响协商民主理念的确立。民主的背后有着较为深厚的政治文化背景和传统,它对民主制度能否建立、民主化能否成功起着根本性的作用。[2]民主传统是协商民主形成的土壤,西方历史悠久的民主传统和多元的民主政治文化催生了其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与实践的发展。我国历来缺乏民主传统的文化氛围,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催生的是根深蒂固的集权思想和官僚统治,人治传统和浓厚的官本位意识严重阻碍了民主思想的确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民主意识日渐觉醒,但是传统文化中的人治思想仍然影响深远,制约了现代民主政治文化的发育。首先,我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限制了公民参与意识的发展。这种臣民文化的外在表现主要是民众对统治者在思想上顺从、在心理上依附、在行动上惟命是从;其次,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思想影响了公民独立政治人格的发展。中庸思想崇尚“中”“和”,主张民众通过严苛的自我修炼培育自己的理想人格,这与现代协商民主倡导的各参与主体自由充分地表达观点态度的理念存在一定分歧;第三,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官本思想导致了公民政治信仰的淡化。官本文化强调严格的等级制度、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和上级对下级的绝对权威。这与现代协商民主倡导的协商各方地位平等的理念明显背离。可见,我国传统文化中民主思维的缺乏严重影响了协商民主的发育成长。

2.代议民主欠发达制约了协商民主的推广。在现代政治体系中,协商民主的产生源于对代议民主缺陷的反思,从这个意义来看,选举民主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和基础,协商民主的发展必然要求有充分发达的代议民主作铺垫。协商民主以平等、公开、理性、协商作为其核心价值,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而这些的实现需要充分而高度发达的选举民主长久熏陶,并非一朝一夕可以促成;其次,协商民主的困境需要以代议民主的方式来弥补。协商民主在价值上主张通过公平理性的对话协商解决分歧以达成共识,但协商的结果并不总是表现为共识,有时分歧无法避免,当共识无法形成又必须作出决策时,就会陷入协商僵局,就需要以投票的方式来最终促成决策。客观地看,我国代议民主还不够发达,其中两个具体表现。一是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还有待改进,基层代表的比例有待提高,代表联系群众机制有待构建。二是我国的选举制度还有不足,一些地方的选举包括基层选举流于形式、黑箱操作仍然存在,选举的合法性和民主性有待提升,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

3.民主决策的低效影响协商民主的实践运用。协商民主实际更多是一种决策民主。理论上看,在专制政体中,决策的向度始终是单一的自上而下的模式,决策者无需更多考虑他人或民众对于决策的意见和态度,所以决策的效率往往较高,在应对危机时的反应更快;而在民主政体中,决策往往受多重因素影响,决策的方式是双向甚至多向的互动模式,决策者往往必须综合考虑或采纳大多数民众的意见,所以决策双方或多方之间必须经过充分的沟通或协商,以获取最大限度的意见认同,从而做出符合双方甚至多方最大利益的决策。这种决策模式必然需要更多的时间、经济成本作为支撑,因而会降低决策的效率,有时甚至会导致无法形成共识的尴尬,有些西方国家在某些事件决策中动辄拖延几年的现象并不鲜见。这种决策的低效无疑会影响协商民主的实践运用。

4.公民参与的负效应影响协商民主的良性发展。有关公民参与的讨论和研究在国外已经很多,近年来在西方发展起来的协商民主理论,主要就是一种公民参与理论。[3]协商民主的重要环节就是协商双方或多方的平等协商,协商的前提是充分的积极的公民参与。在现代社会,公民参与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亨廷顿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重要方式。政治参与扩大是政治现代化的标志。[4]我国要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如何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是个不容回避的研究课题。在政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公民参与意义重大,比如保障公民权利实现、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加民主和科学、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等。但是公民参与也有可能引发公民参与的危机。这种参与危机的主要表现有:公民在政治上的极度冷漠;公民的参与需求、参与热情高涨与合法参与途径受限导致非正常参与;政治参与中公民与政府爆发剧烈的冲突;公民参与失控等。如果没有良好的措施规避公民参与的负效应,协商民主的良性运行将大打折扣。

5.协商民主的实施缺乏具体的制度性安排。客观来看,我国已有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和基层群众的自治实践实际还是一种精英协商。从政协的层面看,其政治协商是政治精英就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而从基层群众自治层面看,其就基层事务进行的村民或居民间的协商也往往沦为少数基层精英的意见场。因此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只能算是才刚刚起步,还缺乏更加完整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支撑。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但协商的程序和环节如何确定,仍需要更多的实践探索;协商渠道的确定、协商平台的构建也需要更为严谨的制度规范;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其功能定位也需要重新调整,以期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推进我国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必然要针对上述制约协商民主发展的问题,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协商民主发展路径。

三、我国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实践路径

1.培育协商文化,促使协商理念深入人心。文化传统和思想观念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制度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对民主文化有天然的排斥的作用,要在我国形成协商民主的氛围,首先必须着力培养和塑造协商民主文化,让协商理念深入人心。一是要承认社会价值的多元和利益诉求冲突的客观存在。协商民主致力调和多元的社会价值取向,寻求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最大共同点,只有首先承认分歧、冲突的广泛存在,才能展开理性、包容的对话协商。协商民主要致力于塑造民众的包容开放的心态;二是要彻底摒弃文化。文化的存在说到底是封建专制思想的外在表现,强调严格的等级制度与服从,缺乏不同观点意见的表达与采纳,与协商民主思想格格不入;三要培育公民社会和参与性政治文化。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参与性政治文化发展的基础,公民参与是现代政治文化的重要表现,协商民主的实现同样需要公民对政治、社会事务的广泛而深刻的参与。

2.完善代议民主,为协商民主发展提供制度土壤。从我国代议民主的制度架构及运行现状来看,完善我国代议民主制度重点要从两方面着手。首先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我国代议民主的核心,当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优化人大代表的结构组成,“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1]通过优化代表职业、知识、年龄、性别及阶层结构,保障代表的普遍性;二是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以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为前提,采用竞选形式,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及真实性;三是建立责权明晰的代表考核监督机制,对代表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保障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真正代表选民权益,认真履职;四是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专职化比例,促使代表依法履职。其次,要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实行自由、公平、公正、竞争性的选举是现代代议民主的基本精神和特征,具体来看,要从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提高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三个层面进一步提升我国选举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3.倡导科学决策,提升协商民主的社会认同。决策的优劣,不能简单用决策的效率来衡量。虽然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决策模式效率较高,但决策执行的风险和落实的阻力以及决策腐败的空间也较大。对比自上而下的决策模式,双方或多方的协商决策过程的确需要花费相对较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但经过利益关联各方充分讨论协商后做出的决策更能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决策更具科学性、更容易落实到位,也是事实。由此,协商决策虽然一方面延长了决策达成的时间,另一方面却实际缩短了决策的执行过程,减少了决策失误,从而节约了决策执行成本,较好地规避了决策腐败。因而,要大力倡导科学决策,尤其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问题的决策,更需要经过参与各方的充分理性协商,最大限度降低公共政策制定风险,以实现公共政策执行中的效益最大化。公共决策的科学性提高了,无疑会提升民众对协商民主的认同度。

4.构建社会协商制度,确保公民参与的公共理性。协商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必然要求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作为其承载和支撑,这一制度体系应该包括协商制度规范、协商主体范围、协商事务类型、协商程序构成、协商时间节点等等。社会协商制度的构建要以最大限度调动协商各方理性参与协商、认同协商结果、规避参与危机、达成有效决策为前提。具体来看,社会协商制度的建构应基于以下原则:一是协商各方理性公平参与协商原则,确保协商结果的公正性;二是协商各方充分表达各自观点立场原则,确保协商结果的公平性;三是协商各方及时参与协商原则,确保协商程序的有效性;四是协商结果理性认同原则,建立协商决策补救机制,确保决策适时性;五是有利于化解社会各类矛盾风险原则,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驾护航。

5.拓展协商层次,完善协商民主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我国下一步协商民主的重点发展方向,提出要“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5]具体来看,一是要继续推进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深入发展。从政协角度看,就是要推进自身改革、不断完善自身功能,在涉及国家大政方针、重大决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决策中发挥好自身的传统协商职能,同时还要利用政协的制度平台,拓展政协的社会协商职能;二是积极构建政府与社会的协商机制,使之成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重要手段,明确矛盾纠纷化解平台、路径、程序,力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都能通过体制内协商平台,达成政府与民众最大共识,形成符合多数人利益的决策;三是积极搭建社会中介组织协商平台。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培育承接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关社会组织,扶助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促使政社分离;四是推行基层协商制度化,为民众参与协商搭建制度化平台。归根到底,只有构建一套完备的协商制度体系,才能确保协商民主真正从理论走向实践,从理念落到实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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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公民;政治参与;公共决策;协商民主;公民本位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4-0004-04

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晚期西方学界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代表了民主理论的发展与转向。协商民主理论对于政府公共决策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很强的理论启示,而且对于当代中国政府公共决策的现实问题也具有重要参鉴价值。政府公共决策的“公共性”强调政府的决策过程应该以民主价值为依归,集中表现为政府公共决策应以该共同体内的公民参与为核心。协商民主理论为分析解决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诸多现实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分析工具。

一、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正当性

1.保障政府公共决策的民主化。从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主体范围角度来说,公众参与集中反映了政府公共决策的民主性要求。公共决策民主化,即政府公共政策运作过程的民主化,主要是指政府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与公民保持密切联系,最大限度地让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全部过程,使公民能够通过各种有效的政治参与渠道,充分表达对各种政府决策选择方案的意见与建议,进而使政府决策目标体现民情、民意和民智。协商民主理论家戴维・米勒曾对理想民主存在的条件进行归纳:理想民主的实现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包容性、理性与合法性。其中,包容性是指所有与公共决策相关的政治共同体成员都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决策。[1]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从执政党的纲领文件中已经体现出了这种积极导向。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是保证其民主化的重要环节。通过对话协商,使公民的利益诉求得到重视和回应,而不是被排斥在公共决策的大门之外。

2.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平等。从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主体权利角度看,公民应当作为机会平等的权利人进入到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一些协商民主理论家集中阐释了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是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之一,参与公共决策的主体应当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为自由与平等权利,体现出公民本位的精神。如科恩曾指出,“说公民是自由的,意思是说,广泛的道德或宗教观念无法提供明确的成员资格条件,也无法提供行使行政权力权威的基础;说他们是平等的,意思是说,每个人都具有参与授权行使权力讨论的能力。”[2]“现存的权力和资源分配不能影响参与者在协商中的地位,有权者也不能因为手中的权力而增加其发言的分量”,[3]从这个角度讲,参与政府公共决策作为公民应当具有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立法规定相一致。他们参与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除了受到与协商相关规则的约束之外,不应当受到任何其他权威性的规则的排斥和限制。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是他们自主自愿的行为。在参与公共决策之前,他们具有选择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同样也有选择不参与的权利。在决策过程中,他们完全拥有自由交流、对话与协商的权利,享有对于政府公共决策平等的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能受到任何歧视性的待遇。

3.保证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政府公共决策的生命。公共决策合法与否,是一个政府能否保持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性条件。协商民主理论通常被看作是一种阐释政治决策合法性的理论,该理论强调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过程。它通常把民意的聚合过程放在首位,侧重公民在做出选择的过程中认真思考并尊重对方意见的基础上积极讨论的结果,与投票民主相比,协商民主注重的是程序正当。因此,有人说,传统的代议民主注重的是结果中的民主,而协商民主注重的是过程中的民主。这种过程民主和程序正义,对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了可能性和保障。[4]结果正如亨德利克斯认为的那样,“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5]政府公共决策只有建立在政策实施对象广泛认同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其实施的合法性基础。在政府公共决策运行过程中,只有通过向各社会团体和公民开放决策程序,保证人们广泛参与理性协商过程,才能保证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由于政府占有信息资源的垄断性、政府的限制和公民权利义务不对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公民还不能切实有效地参与到公共决策中,使得本来有参与积极性的公民也往往对政治开始冷漠。政府和各利益集团在政府公共决策中依然把持着“话语霸权”,而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缺乏话语表达场所,很少听到他们表达利益诉求的声音。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仿佛与他们无关。某些政策的执行甚至引起了公民非制度化的抵制和反对。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参与政府若干公共政策运行的各个环节,通过对话、协商和讨论公共政策的利弊得失,这样的协商过程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势必将会大大增强。

4.缓解社会阶层利益冲突。冲突是常态的过程,只要有人类存在,利益冲突就不会消失。同样,政治活动也是如此。按照经济人假设和性恶论推理,社会各阶层在政治活动过程中都是自利的。参与和影响公共决策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由于社会各阶层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协商民主理论并不是否认利益冲突的存在,相反,它正视这些冲突和矛盾的存在,并通过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商和讨论来疏导和化解利益冲突。协商民主理论相信个体或者利益集团是理性的,他们在自利的基础上也会考虑到别人的意见。所以在协商过程中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权衡比较后,对自己的利益实行偏好转换,从而减少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我国的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基本上是处于一种公民缺场和失语状态。公共决策的过程和结果表面上似乎与他们无关。不言而喻,这里隐含着巨大的社会冲突的风险。媒体报道的关于重大频发所显现的一些非理性的抗争和参与只是冰山的一角。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在公共政策运行过程中对话、沟通和协调,给公民以自由表达意愿和偏好的机会和平台,有益于将社会排斥变为社会支持,从而有助于将公民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加以解决,消除社会冲突的潜在根源。

二、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现实困境

协商民主理论从理论层面为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过程提供可能性认证和正当性支持,但如果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加以推进和保障,那么这种理论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应该说,协商民主理论的倡导者提出的公民陪审团、愿景工作坊、 协商日、公民会议和审慎的民意调查等实现方式,在我国也有具体相应制度设计与之接轨,如政治协商会议、政治团体活动、听证会制度、制度、民主恳谈会等形式,只不过这些具体的协商民主的实现途径,在现实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或者为公民中的精英分子所操控,公民参与的效果并不理想,也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

1.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过程的制度设计不完善。参与渠道是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基本条件。参与渠道是否健全、畅通,直接关系到公民利益的表达和公共利益的公正分配。在公共决策中,公民具有同等表达诉求、协商讨论、批判反驳的权利―即辩论共识权。哈贝马斯认为,“合法的决定并不代表所有人的意愿,而是所有人讨论的结果。”[6]所以辩论和交流为公共决策的认同提供了基础和前提。但是,在我国由于众多局限性因素的影响,导致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过程还不够透明,公民具有的辩论和商讨的意识还比较薄弱,致使公共决策的参与性不足。虽然我国政府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创设了一系列制度化渠道,如政治协商会议、制度、领导接待日、听证会及各种不定期的座谈会等渠道。但是,公民参与制度化公共决策的渠道还是较少,有的参与平台随意性比较大,形式化比较严重,其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制度保障明显不足。因此,公民在公共决策参与过程中发挥的实效甚微,导致公民无法真正、有效地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公共决策过程。

2.传统的行政文化限制了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过程。我国是一个官本位文化比较严重的国家。这与协商民主理论倡导的公民本位精神相去甚远。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待公共决策多是从全能政府垄断模式出发,习惯于替公民和社会团体作主,对公共决策的多元主体缺乏足够的重视。从实践环节看,这些弊端主要集中在公共决策领域,表现为政府决策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民主和论证环节,信奉政府“全能”,强调“官威”,把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过程看成是一种恩赐或者权宜之计,并且认为公民理所当然应绝对接受和服从政府所制定的公共决策。由于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存在理性上的认识局限以及公民参与意识的淡漠,难免造成政府滥用公共决策权力,助长“一言堂、家长制”行政文化甚嚣尘上,导致政府制定的公共决策偏离社会公共利益,为特殊利益集团所操纵。正如一些学者所言,“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不够深入,公共政策的审议、监督和评价不到位;民间思想库、法人组织、利益集团和公民个人,在公共政策参与中难以找到自己的位置。”[7]

3.政府公共决策相关信息不对称。信息资源的最大获取是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制定的基石。没有相关的资料和足够的信息,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就是空中楼阁。协商民主的参与是基于平等和对称性原则,所有人都具有同等的挑起话题、质疑、询问和辩论的机会;所有人都有权质疑话题的设置;所有人都有权对对话程序的规则及其应用或执行提出反思性的活动。[8]没有信息的透明和公开,就没有决策议题和辩论的内容,也就没有自身对参与内容和规则的设计。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公民参与必须具备相关的公共事务的知识与信息。众所周知,社会中大部分信息是由政府机关掌握的,虽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出台,但有些部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而不愿真正公开有关政策的详细信息,阻碍公民对政府决策相关信息的获取与利用。公共决策信息资源封闭,造成政府政策信息的不对称和渠道不畅,在这种情况下,使公民不能准确理解政府公共决策的价值目标,缺乏对政策的认同感,从而不能对政策制定或政策调整发表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信息的不对称也使得参与讨论的公民和公民团体不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4.公民的参与能力与公共决策面临的效率和质量问题不相适应。效率和质量是政府公共决策的生命。某一类公共决策的出台都是针对社会出现的特定问题的,时效性要求较高。公共决策的时效性提出了以公共协商的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在时间上的要求。从协商民主理论家们设计的协商方式来看,整个过程从议题的选择、代表的抽取、协商讨论的进行以及等待发起人的回馈等在短时间内是不能完成的。具体来说,参与协商过程的公民主要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是提供理由说服协商过程中所有其他参与者的责任,二是对其他的理由和观点作出回应的责任,三是根据协商过程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修正各种建议以形成共同接受的建议的责任。[9]但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对于公民来说,部分人还不具备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所需要的基本知识以及心理素质,并且对公共决策参与没有兴趣,从观念上并不认为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是自己的权利,这容易使参与流于形式。

三、促进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路径选择

协商民主理论从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对于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了重要启示,协商民主理论不是对我国现有政府公共决策制度的否定,而是要求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增加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协商性。

1.政府要树立公民本位的价值理念。公民本位是指政府在公共管理中,要以公民为根本和核心,把实现公民利益最大化作为政府工作首要的价值目标,确保公民意志在公共管理中的决定地位。[10]这个价值理念在我国宪法结构中也有体现。《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公民参与公共决策中平等与自由的权利,就实现我国公共决策民主化而言,其最大启示就在于应该首先从观念上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这种公民本位的价值观念。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只有树立公民本位的价值观念,才能祛除在公共决策中高高在上的光环,平等待人,真正做到为民服务。[11]108这样能够改造公共决策中政府官本位的强势行政文化和包办一切的管制型政府的思维。对于公民来说,则有助于真正树立起决策主人的观念,逐渐摆脱掉对公共决策参与的冷漠态度,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决策活动中来,使最终形成的决策结果真正反映民意。这样,公民在参与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与政府主体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在实际上才有可能实现就公共议题进行公共协商和平等交流、讨论,进而提高公共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2.完善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度化渠道。公民有效地参与政府公共决策,仅仅靠政府工作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是不够的,除此之外,它更加需要制度层面上的保证:一是在国家制度层面,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应该根据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逐渐调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阶层公民代表的比例。同时应该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议政与协商能力,建立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沟通、商谈机制,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充分表达民意、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形式,“如确立人大主任接待日、建立人大代表联络区、开通人大信息网、开设人大信箱,建立、完善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等等。”[12]同时,增强人民政协工作包容性和协商性。二是在决策制度层面,健全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制度安排。具体包括决策听证制度、决策公开制度、决策咨询制度与决策责任制度等。将与决策相关的具体内容进行公开明示,然后邀请相关团体、公民与专家进行咨询、协商与辩论,将民主咨询与民主监督合二为一,既保证决策结果符合民意,又起到了对决策过程的监督作用。[11]109三是在基层民主层面,努力探索有利于公民制度化参与的新形式。例如在城市社区,主要发展基层社区自治建设,实现社区管理的民主化,通过发挥居委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公民按照公共生活的共同需求与意愿,针对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展开广泛的协商、交流与沟通,并在决策落实前达成一定程度的妥协与共识,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决定。

3.实现政府决策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化。协商民主的魅力就在于决策者把自己和相关方案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公民也在协商之中获得了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感。这种公开性主要表现为:首先,协商的过程是公开的,整个程序是公众知悉的;其次是协商参与者在讨论和对话过程中公开自己支持某项政策的理由和偏好;再次就是立法或政策建议是公开的,公众知道政策的形成过程。[13]信息的获取是公民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前提,同时政府信息的开放和透明程度也是民主治理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政府只有及时完全地公布相关决策信息,为公民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才能使公民做出正确的判断。总之,要保证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在一个完全开放透明的无扭曲的公共空间内进行。为此,必须不断加强透明政府建设,监督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在公共决策信息供给中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增加电子政务的“政务”含量,及时更新政府网站的信息,方便公民利用网络技术等方式更快捷地获取有关政府公共决策的信息,增进政府与公民和公民团体间对话沟通、辩论和协商。

4.提高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素质和能力。 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文化素质以及对政治参与基本常识的了解和运用。公民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机会多少,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其自身素质有关。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很多公民还不懂得或者不善于通过合法有序的制度化渠道表达自己的观点,倾听社会其他决策参与主体的观点,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此,要加强公民的素质教育,如文化教育、法律教育、政治技能教育、民主意识教育等,以增强公民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能力,使他们熟悉和掌握政治生活规则和规范,真正培育出具有公共利益观念的现代公民,提高其参与公共决策的技能,这样,政府公共决策的有效形成和顺利执行才能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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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7篇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2]在基层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引入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公共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以政务微博为代表的网络问政平台,使信息公开透明得到加强,将为各地建设公共政策协商平台疏通更宽广的渠道,搭建更稳固的桥梁,[3]是推动公众政治参与的协商民主新渠道。

一、协商民主的内涵、实质

“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为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而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与民主治理方式。我国学术界开始接触并了解协商民主理论,最初应该是在2002年,德国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在华作“协商民主的三种规范”的演讲。真正首次见诸文章的“协商民主”研究,则是2003年6月俞可平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从2004年开始,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国内学术视野。2004年陈家刚发表《协商民主引论》等文章、2005年陈家刚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实践》,对协商民主进行了研究和介绍。2006年,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了协商民主译丛,为国内学者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的材料。[4]在我国,学者们基本上沿袭西方学者对协商民主的定义,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在狭义上,把它看作是一种决策方式,“就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5]在广义上,认为它是一种民主形式或治理形式,指的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形式。”[6]虽然学界对协商民主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不同解释,但都强调协商民主可以保证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通过正式的、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听政、恳谈、协商等方式,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7]中国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准则,自由、平等的参与者通过程序化的讨论、对话、辩论,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而广泛参与和影响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形式。[4]

协商民主的实质,简单地说就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即有序的参政议政。[8]公民政治参与是指在国家政治运行过程中公民表达自己思想、愿望和利益以影响公共决策和国家行为的一切政治活动。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强调了公民参与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性,认为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使领导者在作出决定之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决策之时慎重考虑各方面的要求和愿望,从而使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更科学、合理,使制定出来的政策更具合法性,也使政策的执行过程更加顺畅。只有通过公民的政治参与,才能真正实现民主的价值,才能真正运转民主政治。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社会,公民参与都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也是实现善治的必要条件。

二、协商民主在基层政府公共决策中的作用

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主编的《协商民主》一书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9]与传统的代议制民主强调投票所达成的最终结果不同,协商民主理论关注的则是过程,强调公民在作出选择过程中的深思熟虑。它主张:民主的核心应是偏好的转变,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偏好聚合,主张公共政策必须经由公共协商的过程,通过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进行的讨论、对话和争辩之后作出决定。[10]

通过协商民主方式,政府可以最大限度捕捉到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协商民主有利于打破公共决策的封闭神秘色彩,满足公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增强决策过程透明度和公开化;减轻或克服有限理性,弥补决策过程中的“有限理性”;推动或鼓励一种赋予需求或要求正当化的特殊模式的创建;有效整合政治精英论证、知识精英论证和利益团体政策论证的制度平台,[10]提高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和知识水平。通过讨论、审议等赋予决策以合法性,在团体的监督下促进最终选择合法化,加强团体团结或增强决策实施的可能性,有助于公共决策的顺利执行。

此外,将“协商民主”引入公共决策还有利于公民精神的培育。公民精神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社会发展是否和谐、可持续的重要指标。首先,协商民主有利于培养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性格。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节制个人的需要等。其次,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通过公开检视个人决策的结果和假设,协商民主将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祉有赖于其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最后,协商民主有利于构建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因为通过公开的对话、交流和协商,不同群体之间才能够加深沟通,从而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11]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和日益复杂化,各国政府都面临着提高决策科学性的问题,不能只依靠少数政治精英或者专家来制定政策,更不能把所有的重大决策均付诸于投票行为,而必须使相关利益各方都参与到决策过程中,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形成有效行动。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化工项目遭到抵制事件,引起全国舆论关注。类似事件的根源在于一些地方缺乏公共政策信息与公共协商平台。[3]协商民主主张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在共同理性讨论的基础上最后作出民主合法的决策。从这个角度看,通过协商民主这种理性的决策形式所制定的政策,相对于由政府单独制定的政策来说,因为其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偏好要求,而且这些推行的政策也正是满足民众诉求的,是民众所需的政策,因而可以有效避免政策脱离实际,有助于政策顺利有效地执行。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直接和民众的生活接触,很多具体公共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公用事业的价格调整等,影响直接,也容易带来冲突。鉴于此,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要重点研究公民参与决策的制度设计,把各个社会阶层、群体的利益表达和意愿诉求纳入到制度的层面。[12]

三、新媒体推进协商民主的优势与缺陷

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定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实现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定离不开一定的参与方式,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和网络舆情影响力的扩大,互联网逐步成为民意表达的场所,也成为政府和有关机构进行风险沟通的主要媒介之一,当前以网络计算机和信息通信技术为依托的电子政务的迅速发展正在不断改变着传统政务环境下的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方式。与传统的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方式相比,公民在电子政务环境下的参与方式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降低了公民参与的成本,增强了公民参与的效果,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广范围内实现了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在电子政务环境下,公民利用电子政务提供的平台,通过各种参与方式参与到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定当中,与公共决策制定者进行互动交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正在成为一种常见的政治现象。

第一,参与主体身份的开放和话题讨论的开放。在互联网上,公民政治参与没有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限制,任何公民都可以上网自由参与协商,自由公开地发表言论,不必受政治权威的主导。换句话说,网络协商民主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数量庞大的中国网民利用网络就可参与公共话题讨论,实践直接协商的民主。此外,各种话题都能在网络上得到深入讨论,自由表达,公开交流,没有政府对协商主题的控制。正是在各种虚拟社区中,公民以虚拟网民身份提出各种议题,然后与其他公民自由互动,形成公共舆论,进而影响政府活动,推动政府的决策过程。[13]

第二,参与协商的各主体地位平等。网络上公民参与政治的机会是均等的,网民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平等的政治权利、平等的参政机会、平等的网络权利。在网络协商民主中,没有身份地位高低区分,没有精英和草根的分别,有的只是观点平等的交流。此外,互联网的普及打破了政府对信息的垄断,公民能够全面及时地获得信息,从而得以平等、主动地与政府互动,使政府的决策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和合法化。

第三,参与网络协商的即时性。即时性,表现为公民对信息资料获取的及时性和意见表达的即时性。传统的协商民主具有很强的组织性,需要专门的时间和场所,并且对参与人员的文化水平有一定的要求,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而互联网打破了传统政治参与对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阻隔,公民能够随时随地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动态把握话题的进展,及时发表评论。从总体上说,互联网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创造了一个新的平台和新的公共领域。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也不例外,它既对推进基层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协商民主起到促进作用,又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在:

首先,政府掌握着公共信息的权,制约着网民对信息的获取。一方面,政府单方面的公共信息,很可能成为政府推行其政策的工具,向民众灌输其执政理念的途径,因此所的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在政治系统中使用信息技术的目的非常不同,一些团体寻求维护现时的民主系统,信息技术可能用于强化既有的官僚政治。另一方面,政府和网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网民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久而久之,网民对“有序获得”政府的信息失去了耐心,一些网民开始编制各种虚假信息和“小道消息”,从而使得协商民主丧失了真实性基础。

其次,网络协商民主可能引发一些网民观点趋向极端化的现象。实践中,网络协商民主参与者总是偏向寻找与志同道合的人交流,持有相同观点的人聚集成一个讨论的圈,讨论圈内部的交流会进一步同化本来相近的看法,排挤相异的观点。然后在集体心理下,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据了上风。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讨论圈的势力范围就会自然膨胀,导致相异的观点被压抑,使彼此认同的人形成极端化的团体。诚如法国思想家勒庞指出的那样:“群体中的个人不但在行动上和他本人有着本质的区别,甚至在完全失去独立性之前,他的思想和感情就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如此深刻,它可以让一个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实人变成罪犯,把懦夫变成豪杰。”[14]“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预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人类的机体的确能够产生大量狂热的激情,因此可以说,愿望受阻的群体所形成的正常状态,也就是这种激愤状态。”[14]完全一致的讨论是与协商民主理念相背的,严重影响了协商民主的民主性、理性、自由性和协商性。

再次,网络协商民主有可能将弱势群体排斥在外,加剧了不平等现象。一方面,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够有效运用互联网参与网络协商民主,而这部分人很有可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更加需要有效的保护。由于他们的声音无法在网络协商民主中得以表达,从而容易被讨论者忽视,进一步加剧了不平等现象。互联网若不能普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中,它就会成为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分化的强化因素。另一方面,在网络协商民主的参与者之间也存在精英阶层和一般大众的差别。精英阶层因为具备更多的知识存量、更强的学习能力、更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力,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别人观点,并且能够更有效地说服其他人。相反,一般大众由于受文化能力的限制,容易在网络协商民主中处于跟风状态,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利益诉求,从而被边缘化。

四、利用政务微博推进基层政府公共决策协商民主的路径

众所周知,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一些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通常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大,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往往牵涉普通百姓的利益,因此,重大项目的决策更要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在重大项目上马之前,应该进行广泛的民意调查,充分听取民意。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已开展了省(市)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众意见征询工作,不过在现实操作中,一些地方仍仅仅停留在文件层面,普遍存在公众不参与、公众无序参与、公众无法参与等现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1]政务微博有助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改进执政方式。要利用政务微博在“网民问政”和“政府施政”之间搭起桥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与网民沟通交流,及时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党和政府的公共形象与公信力。

(一)主动及时政务信息,提升政府公共决策的透明度

在面对重大项目出现的问题时,信息公开是必要的。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化工项目遭抵制事件,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类似事件的根源在于一些地方缺乏公共政策信息与公共协商平台,信息不及时不全面,因此项目实施中常常遭遇民众抵制。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也开始正式运行。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要求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以政务微博为代表的网络问政平台,使信息公开透明得到加强,将为各地建设公共政策协商平台疏通更宽广的渠道,搭建更稳固的桥梁。

(二)实施微博问政,强化公众对公共决策的过程参与和问计于民

对话沟通在处理民意中具有很大的正面力量。要化解老百姓的不满和对立情绪,至关重要的就是要尊重民意,认真倾听民众的合理利益诉求,也包括那些非理性甚至粗鲁的谩骂,以虚心、坦诚、负责的态度来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当下,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政务微博为公众监督、网络问政和政治参与提供了重要渠道。公众可以借助政务微博,通过转发、评论、参与投票等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问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行使其社会治理权利。政府亦可以借助政务微博,直接“问计于民”,既节约了沟通成本,又提高了决策智慧。

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指出: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协商民主理论产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有其特定的内涵和特点。中国协商民主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对世界政治文明的独特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要针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利益格局的多元化趋势反映在政治生活中的新矛盾、新特点,党的执政环境和执政的社会基础的新变化,不断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坚定地推进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政治建设。

一、协商民主概述

(一)协商民主的产生

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生源于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运动继承发展了古希腊的理性精神、文化艺术以及哲学和科学思想,导致了西方世界的科学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并进一步引发了欧美的政治革命,使以选举式民主为标志的西方民主政治产生出来,并在实践中逐渐发展完善。以选举式民主为标志的现代西方民主政治,既是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也对世界政治文明的发展起了重要推动作用。然而,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选举式民主的弊端已经显现出来:(1)平等原则由于个人与团体能力、资源、机会等的差异而遭到破坏;(2)政治决策的隐秘性和严重的金钱、权利化倾向;(3)环境的复杂性和人们理性的不足使投票决策的质量下降;(4)选举民主通常导致严重的政治分裂等等。为了克服选举式民主的这些弊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西方社会产生了“协商式民主”这一新的民主理论。协商式民主的概念基于政治合法性的理想而形成,以确保平等的公民之间自由、公开、理性地行使权利。

(二)协商民主的内涵

协商民主是指公民、政党、利益团体或专设的政治协商组织,通过深入的讨论、辩诉过程,使相关各方了解并尊重彼此的立场、观点和诉求,从而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决策方案。其前提在于承认并接受多元社会及利益多样化的现实,承认并接受利益主体多元化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其核心在于强调理性基础上的协商,即客观、冷静、审慎地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其本质就是要充分体现并维护人民群众的重要诉求和根本利益。

(三)协商民主的特点

1、协商民主主张民主程序与规范内涵相结合。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谋求社会公平正义,达到社会和谐稳定。

2、协商民主强调尊重公民的利益表达。通过促进广泛的参与活动,使决策更民主、更完善。现代公民社会要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实现公民与政府的对话、讨论、协商,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也是达到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可以说,协商民主是对间接民主、代议民主和远程民主等民主形式的超越和完善。也就是说,它弥补了选举民主的缺陷,是对民主的补充和完善。因为原有的简单多数原则、代议制以及远程通讯等,均已无法充分体现和保障全体民众的真实意愿和利益诉求。协商民主理论认为,民主不仅仅体现为自由选举,还体现为公民参与决策;决策的过程是民主协商的过程。

3、协商民主倡导平等对话共同协商的方式。通过平等协商和充分的信息交流,产生和形成公共政策。对话、协商的目的在于使领导者在作出决定之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决策的时候,慎重考虑各方面的要求和愿望。就此而言,协商体现民主,协商反映民意,协商集中民智,协商增进共识和团结。协商民主同代议制民主相比,它有着更大的兼容性。需要指出的是,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它以承认利益多元为前提,主张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谋求社会的和谐。

二、中国协商民主的创造性实践

中国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协商民主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土壤之中,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一是在组织形式上,“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支配的社团”,这种团体“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协商民主的现实组织形式就是“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构成是从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始,中国最初的民主形式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采用政治协商的形式共商国事,形成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在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建立了新的政权,由此开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组织形式。根据政协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澳、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邀人士组成。并要求组成人员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此后,各地各级政协组织陆续成立并发挥作用。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专门实施政治协商的机构,才使中国的协商式民主实践有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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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决策形式上,“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如果我们想要真实世界中我们称之为民主的体制成为更为真实的民主, 我们则需要设法去推动它们朝着协商模式的理想迈进”,“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地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并且“所达成的决定(决策)不是简单地反映参与者的重要利益或观点,而是反映了考虑各方观点后作出的判断及解决分歧时应该使用的规则和程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就是“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尊重不同意见。而且,参与协商的主体是以“界别”形式出现的,各界别代表不同社会阶层和人民群体的利益,他们在决策协商中并非只是简单地反映和维护各自自身利益(政协委员个人利益),而是要集中反映所在界别的重要诉求和集体利益,并努力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充分的协商讨论,以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协商不同于对话、讨论和一般的交流,它体现了民主,反映了民意,集中了民智, 增进了共识。这种协商民主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具有很强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这种决策形式,体现了中国目前的协商式民主的运行机制,用这种机制确保协商式民主得以实现。

三是在治理形式上,“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在中国,人民政协不仅是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同时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因此,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治理中,应当能够发挥其重要作用并有所作为:一方面,人民政协及政治协商从处理各政党之间关系,进一步拓展到为各界代表人士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供制度性平台和渠道,从而上升到国家政治制度层面,构成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中央强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要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要发挥人民政协在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要通过人民政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从而使协商式民主成为与通过选举、投票表决行使权利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体现中国广泛人民民主的又一种重要治理形式。

三、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不断完善协商民主

协商式民主完善了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制度保障。协商式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实质是最广泛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行使民主权利。这种民主形式贯穿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全过程,表现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参政议政作为协商式民主的主要形式,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是现代民主形式的一种发展和创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在中国政治民主实践中不断完善协商民主。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地位。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要尊重民主党派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善于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使党的主张和意愿成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的共识。协商式民主不论是组织体系还是程序过程,都必须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本着共存、合作、发展的基本价值和目标,把协商作为基本的途径,让尽可能多的公众参与到商谈中来。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使执政党能够有效地主导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把握社会发展的方向,保证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明确协商式民主的价值目标。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协商式民主是以和谐为核心价值观,注重发挥社会群众团体在政治参与中的组织作用,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和社会自治,维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把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整体和谐,作为协商式民主追求的价值目标。

(三)拓展协商式民主的主体范围。协商式民主除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外,还将有诸多的团体依法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协商。协商者不仅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的精英,还扩展到普通的老百姓;协商式民主较之政治协商的协商渠道更为多样和丰富。协商式民主,更加关注政策过程的利益整合和利益协调。把更多的利益主体纳入到决策领域和决策过程中来,可以依靠彼此之间的协商来实现利益的平衡。四要坚持实体(价值)合理性与形式(程序)合理性的统一。程序合理性是协商式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强化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充分发挥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既是各级党委的责任,也是政协自身的职责和使命。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不断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水平和能力,自觉将协商民主贯穿于具体实践中,体现在各项工作中,为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要进一步宣传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实践与时俱进的成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央提出的协商民主,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具有特定的内涵。它既是对多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经验的总结概括,也是对近年来世界民主政治发展潮流的借鉴创新,是顺应新时期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提出来的。民主是一个不断建设、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各种思想观念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激荡,人们政治参与的意识不断提高,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愿望日益增强。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更需要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进一步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根据党的执政的社会基础和执政环境的变化,不断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社会越来越和谐有序、充满活力。

参考文献

[1][美]乔舒亚·科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M].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摘要).人民日报,2006年3月2日,第1版。

[3]李君如,中国能够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北京日报,2005年9月28日,第17版。

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9篇

[摘要]国外协商民主理论近30年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研究时代,形成了分别以罗尔斯、哈贝马斯的思想为基础的“英-美”和“欧洲大陆”主义两种研究路线。在研究视角上,主要涉及作为政府体制、公民参与、政治合法性、治理以及民主决策理论的协商民主。在研究议题上,大大拓展了毕塞特最初的研究范围,扩展至协商与民主理论的发展、协商民主与公民参与、协商民主与政策分析范式的发展、协商民主与国际问题治理、协商民主本身的制度化等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2-0079-09

中文语境中的“协商民主”源于英文“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的翻译。作为近30年来一个新兴的国际性学术研究热点,“Deliberative Democracy”最早由美国学者约瑟夫・M・毕塞特(Joseph M.Bessette)提出,意在反对美国宪法精英式、贵族式的解释以及把立法和公共政策解释为自利个体理性计算的结果而不是就共同目标进行论辩、述理和说服的结果。在毕塞特看来,协商的观念意指“公共政策价值的论辩”,认为美国国会这样的制度设计具有卓越的协商性,但遗憾的却是没有相关的著作和论文对其进行细致研究。

继毕塞特之后,研究者大大拓展、丰富了协商民主的研究范围,将协商民主视为当今社会不断提升政治过程品质和民主质量的重要途径。以致约翰・S・德雷泽克(John S.Dryzek)认为,大约在1990年前后,民主理论呈现出明确的协商转向:在协商转向之前,民主理想被看成主要是通过诸如投票和代表机制的方式来实现集体决策偏好与利益的聚合。在协商转向之后,民主合法性的实质则应经由某一集体决策的所有相关者致力于这一决策的真实协商的能力来获取。时至今日,协商民主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都正处于上升的趋势,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希望的无畏》中宣称是协商民主的信奉者。在中国,协商民主一度兴起,得到执政党的认可并付诸实践,这充分说明了协商民主的生命力及其在实践中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一、研究路线

一般认为,协商民主是20世纪70年代伴随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批判以及参与式政治的发展而逐渐在80年代成形的。1978年,毕塞特在其博士论文《国会中的协商:一项初步的研究》中最早提出协商民主,而产生重要影响的是其随后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进入80年代,不少研究者开始加入协商民主论者的行列,讨论的核心问题集中在论证协商民主之于理性选择理论家们“聚合”民主观的优越性,这可称之为第一代的协商民主研究。进入90年代,研究者开始反思协商民主,在理论与实践的张力,在批评与辩护的论争中,协商民主的基本共识初步形成,产生了英-美主义和欧洲大陆主义两种研究路线,这可称之为第二代的协商民主研究。在这两种研究路线中,前者以罗尔斯的思想为基础,后者以哈贝马斯的思想为基础,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对个体自治进而对政治关系之理解的不同。英-美主义的观点认为,自治是所有人都具有的一种天然的品质,这种内在的自我导向的能力在政治上是根据其符合逻辑的、理性的和自我反思的能力而得出的。但在欧洲大陆主义的观点看来,英-美主义理论家们所假设的能力是具体需要达到的目标,而非为人们所普遍具有。因此,自治不再被看作是天然存在的东西,而被看成是社会建构出来的。

进而,两种研究路线对政治关系的理解亦不同。以欧洲大陆主义的观点来看,政治关系不是仅为固有的个体表达提供一个场所,以将个体的选择转换进集体决策(偏好聚合的观点),亦不是经由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辩驳来激发对偏好的反思,而是应被理解为使社会交往成为可能以影响人们认知能力、理解之品质和相互建构之价值观的发展。这样,欧洲大陆主义的关注焦点就从单纯的机会(选择或发言权)平等转向了社会交往的品质,而这与个体如何成为主体或活动者是极为相关的。在这里,“所有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吗?”仍然被关切,但“人们在彼此间的有助于其能力提高的相互交往中有其自己的声音吗?”则成为更具根本性的问题。由此而及,两种研究路线不同的假设预示了民主协商不同的途径和制度设计。

英-美主义的研究路线认为人们具有必要的认知能力、沟通能力,具有进行有效的、合作的和公平协商的潜能,主要的问题是外部因素(比如等级、教育、收入和种族的差异)影响了协商参与者之间理性的对话和沟通,因而协商的制度设计就是要避免参与者受到外部干扰因素的影响。但欧洲大陆主义的观点认为对此应作更深入的讨论,认为个体的能力和自治不是既定和普适性的,而是社会建构的,并且具有多种形式。也就是说,在不同的社会和历史时代,人们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内容都存在差别,个体的认知能力会随着社会和历史境遇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制度设计的焦点需要转向能力和自治的建构,协商的制度化不是一个简单的对如何避免外部不平等之“自由”空间的思考,还必须阐明公民之间相互交往之建构的各种限制,以促进主体间协商沟通的实现。然而,尽管两种研究路线就个体自治、政治关系,进而对协商的制度设计存在分歧,但它们却通过对公共对话式公民参与的共同关注而整合在了一起,它们都关切协商决策之自由、开放与合作的品质,都认为民主协商提供了民主治理的新形式,这有助于:作出更加有效和公正的政策决策;建构更加整合的包含群体和个体差异的共同体;促进更加平等的、人道的和合作性的社会关系;培养个体公民更高层次的认知和社会成长。

二、研究视角

作为新兴的民主理论,学者们对协商民主中“协商”的价值、地位、目标和范围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产生了多种不同版本的协商民主。有的侧重协商的程序或实质,有的则侧重协商的背景条件、过程或结果。但就总的研究旨趣而言,都认为民主不是简单的投票和个人偏好、利益的加总,多数何以成为多数是民主的关键,述理、偏好转换、理由的公共检视、更好观点的驱使是协商民主过程与制度最重要的内在要求。协商民主具有可以区别于其“竞争对手”的一套核心主张:最基本的是它将个体间相互的论理作为指导性的政治程序,而不是竞争性利益之间的讨价还价;基本的政治活动――理由的给出、权衡、接受或拒绝――是一种公共活动,这与纯粹私人的投票活动是相反的;协商民主是民主协商而不仅仅是协商,民主协商应体现对公众期望的回应和成员之间的政治平等这两条基本的民主原则。进而,协商民主是协商与民主的融合:在“民主”的一面,协商民主的概念包含集体的决策制定,其中所有受此决策影响的人或其代表都需要参与这一过程;在“协商”的一面,通过参与者相互间的论辩来进行决策制定,参与者忠于理性和公正的价值

观。围绕协商民主的这些理论特质,学者们在研究中呈现出多种视角。

作为政府体制理论的协商民主。作为政府体制的协商民主指向政府制度的设计,在毕塞特那里,协商民主就是一种政府体制,目的在于形成“冷静、审慎”而非即兴和未经反思的多数统治,美国立宪者对政府体制的协商民主设计就是对18世纪80年代政府机能失调和民主过度的一种回应,“立宪者试图建立的不仅仅是一个协商的政府,而且是一种协商民主”。进而,毕塞特指出,作为政府体制的协商民主需要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之上:一是政府制度必须有能力进行好的协商,就公共政策作出有见识和明智的判断;二是协商必须深深的扎根于美国公民的利益与期望之中。这种政府体制的核心是把协商和民主结合在一起,在促进明智、理性和责任的政策制定的同时,要求保持大众政府的精神实质与形式。

以美国联邦政府为例,选举制度被认为是确保协商民主得以运转的关键机制,参众两院和总统的选举设计一方面有利于协调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一方面也有助于协调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形成审慎多数的统治。通过1946~1970年间美国国会立法大量案例的分析,毕塞特得出了协商民主在美国联邦政府体系中具有持续活力的结论,突出强调了论辩、论理、说服和协商对于美国制度运转和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性。沿着毕,塞特的研究,杰弗里・K・杜里斯(Jeffrey K.Tulis)进一步论证了以分权制衡为基础的制度间协商民主,指出此种协商形态“发生在所构造的制度之间”,这种协商形式不需要面对面的接触,权力的分立是其典型特征,“国会、总统和法院之间的协商是美国权力分立系统的一个关键品质”。因为,“把同一问题放到权力分立下的任一分支,解决的方式可能是不同的,任一分支都有处理问题的不同视角、优先秩序和考虑。跨分支间的协商是确保竞争性的观点、理由和考虑在公共政策的主要议题中都得到体现的一种方式”。

作为公民参与理论的协商民主。公民参与通常是指不占有公共职位的普通公民对公共政策和政治过程的影响,这与协商民主尤其具有一致性。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在论及协商民主的公民参与性时认为,民主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公共协商,如果决策不是仅仅强加给公民的话,他们之间的协商就是必不可少的。在公共协商中,公民给他们自己制定法律,这不仅使法律具有合法性,而且给公民提供了他们有义务遵从这些法律的理由。根据多数协商民主论者的看法,当政策是在通过公民及其代表超越自利及其狭隘观点而反应普遍利益或共善的公共商讨和辩论过程中被制定出来时,政治决策才是合法的。在随后的论文集中,詹姆斯・博曼和威廉・雷吉(William Rehg)进一步指出,每一个合法的政府都应体现“人民的意志”,而协商民主与这一观念是一脉相承的。从广义上讲,协商民主涉及这样一种观念,即作为合法性的规范表述,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思想。协商民主提出了基于公民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ing)的政治自治的理想。在德雷泽克看来,民主理论的协商转向表明人们重新关注民主的真实性,即民主控制在多大程度上是实质性而不是象征性的,而且公民有能力参与其中。华裔协商民主论者何包钢在《协商民主:理论、方法和实践》一书中就开宗明义地将协商民主界定为“一种大众参与的公共决策机制和治理模式”。而埃米・古特曼(Amy Gutmann)和丹尼斯・汤普森(Dennis Thompson)则曾断言:公民及其代表需要证明其决策的正当性,他们都试图证明对施于彼此的各种法律以正当性。在这样的民主中,领导者应给出其决策的理由,同时对公民给出的理由予以回应。由此,协商民主的政治参与性得以彰显:一方面它可以表达公众的期望和关切以影响政府的活动;另一方面又将政府的决策与执行连接起来,从而影响到政府整个政策过程的展开。

作为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协商民主。政治合法性往往蕴含于诸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之类的词句之中,因为它们表达了一种有关权力来源的基本原则,即只有真正自下而上地授予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意味着,权力是以一种正当的、可辩护(证明为合理)的、可接受的方式行使,往往被看作一个稳固的政府的基础,并且与二个政权获得其公民的忠诚和支持的能力联系在一起,而协商则是实现此目标的重要途径。民主本质的协商理解表明,合法性本身蕴含于民主协商、公共协商的过程之中。也就是说,我们“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对于自由理论和民主思想的普遍看法:合法性的源泉不是先定的个人意志,而是它的形成过程,即协商本身”。对此,塞拉・本哈比(Seyla Benhabib)认为,“在复杂的民主社会中,合法性只能来源于全体公民针对共同关心的事务所进行的自由而无约束的公共协商”。进而,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指出,“协商观念强调的重点在于这样一种情形――当结果被认为反映了之前的讨论时,让所有观点都得以听到的公开讨论过程可以使结果合法化――而不是把协商视为探寻正确答案的一个发现程序(这并不否认协商可以提高决策质量)”。在论及协商民主之于政治合法性的塑造时,詹姆斯・博曼的观点更为明确:“如果在投票前对问题进行开诚布公的讨论,我就没有什么正当理由怀疑结果的合法性。即使我仍然不同意多数的意见,但我至少明白他们的意见能够在公开的场合进行表达”。

作为治理理论的协商民主。治理与统治相对,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网络是治理最关键的特征”。治理网络不同于等级式的统治和从属关系,而更强调扁平化的运行规则;它也不同于市场机制,强调的是行动者之间的合作、说服和相互的调节而不是竞争。与此相应,协商民主首先意指的就是多方力量之间就分歧和冲突进行对话,其间的活动者不仅仅是政府,还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治理网络就是一种潜在的协商制度”。与此同时,协商民主指明了治理过程中相关者之间相互作用的方式和途径――公共协商。其次,公共协商是治理赢得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之一,“那些声称具有强制性力量的各项建议之所以能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其原因在于这些决策代表了一种公正无私的观点,它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的利益。但只有当决策在原则上对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参与的适当的公共协商过程开放时,这一预设才能得以实现”。第三,协商民主是处理日益复杂的公共事务的有效机制,尤其在充满深刻分歧与道德冲突的公共事务治理中。对此,古特曼和汤普森就指出,应该经由协商来审视所有涉及深层道德争论的政治问题。尽管并不指望通过协商来产生一致性意见,但协商能形成理解和相互的尊重,从而会使深层次的道德冲突比如

堕胎问题更易于处理。第四,在治理过程中,协商民主可以重塑政府官员与公民之间的合作关系,促使政府官员更加负责,创造更有凝聚力的共同体,在协商合作中解决单靠政府所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并使政府的决策及其执行具有更广泛的公共可接受性和民主合法性。

作为民主决策理论的协商民主。在主流的代议制民主模式中,普通公民除了投票,一般很难对政府过程的具体运作特别是决策过程产生实质性的控制和影响。但是,从协商民主的理论逻辑、制度设计和实践指向来看,它谋求普通公民能实质性地参与和控制公共政策。在公共决策中,人们可能会因协商导致政策制定系统显得效率不足而拒绝它,相反简单地由领导或专家来作出决定并将他们的观念兜售给民众不是更好吗?对此,约翰・帕金森回应道,“协商民主的确会在议程设定、协商和决策阶段减缓处理问题的进展,但在我看来,那是没有任何坏处的,如果协商民主为在这些阶段形成更多的一致而创造了合法性,从而减少了在决策被宣告以后所必须始终应对的‘回火’和因执行阶段的迟滞而带来的无效……这样的决策(经由协商民主)比以前具有更好的质量”。进而,约翰・帕金森指出,政策决定产生之前的协商过程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公共政策之所以形成的原因及其产生的后果”,从而也拓展了我们对社会的认知。

而民主决策之所以为民主决策而不是其他方式的决策,其首要特征就是它为分歧、歧义和冲突留下了检验空间:人们在决策过程中需要为其各种选择提供经得起批判性检验的理由、根据和论证,这些理由、根据和论证不仅应当是自己确信为正当的,而且也应当使其他的参与者不能合理地拒绝。对此,费伦认为作为处理分歧和冲突的一种机制,协商民主促使人们对其试图实现的目标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保持警惕,从而更好地阐明偏好形成的理由并更好地作出排列。进而言之,协商民主是后传统社会冲突背景下一种比由其他方式和手段如金钱、权力以及以传统为基础的权威来作出集体决策的一种更好的方式。在决策过程中,协商能够将被排斥和隐蔽了的问题暴露、公开出来;协商不仅揭示某一议题或意见是否从议程中被排除,而且揭示其原因;协商促成隐蔽议程的公开并控制“不决策”的权力;协商民主不仅要求决策者必须为其作出的决定和种种选择说明理由和提供合法性证明,而且赋予公民以政策分析者的角色,专家则应当成为协商的推动者而不是知识的垄断者。因此,协商民主的决策逻辑深深根植在这样的观念之中:“人们应当能够――不仅仅是自由――公开地表达其观点而且其表达应能够被倾听到,被倾听不仅要求公民有表达其观点的权利而且包含倾听和回应他人观点和意见的责任”。

三、研究议题

30年来,西方协商民主研究已从“理论陈述”转入了“操作化”阶段,步入了第三代协商民主研究,代表性研究成果包括:约翰・福雷斯特(JohnForester)在《协商实践者》一书中详细勾画了美国、南美和欧洲的协商实践并阐述了公民协商的性质、难点和潜力;詹姆斯・S・费希金(James S.Fishkin)有关协商民意调查的试验为协商民主提供了诸多经验上的支持;古特曼和汤普森将协商民主用于广泛、深刻和持续的道德冲突问题的解决;德雷泽克对公民议会的设计与操作化研究;约翰・帕金森通过将协商民主用于英国医疗卫生服务改革的研究,论证了协商民主的合法性问题;肖恩・W・罗森伯格(Shawn w,Rosenberg)对美国协商实践成果的调查表明,公民协商在城市和学校管理以及在地方公共决策制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欧盟也越来越强调把协商的(有时被称作合作的)实践作为其整合过程和公共政策形成的核心;英格兰、德国、丹麦和澳大利亚的公民共识会议、“公民陪审团”等制度设计也是协商民主实践有力的证明。此外,不少研究者还将协商民主用于议会改革与复杂公共政策问题治理的研究,并在公共政策研究中提出了协商式政策分析以及协商治理模式。

研究中,尽管西方学者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对“Deliberative Democracy”仍存在不同的表达,但他们都认为,“政治决策应该通过协商而不是金钱或权力的途径进行,同时,协商决断的参与度应尽可能平等而广泛”。在很大程度上,协商民主的兴起是为了回应西方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多元文化社会潜藏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等方面的问题,是对民主本质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在回答诸如协商是否可以或可能塑造偏好、缓和个人利益、赋予社会边缘群体以权利、调节分歧、促进整合和团结、提高识别能力、形成合理的意见与政策、产生共识等问题时,协商民主论者都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可以预期,协商民主的研究领域和层次将更宽、更深、更制度化,以下议题在协商民主研究中将保持持续的活力。

协商与民主理论的发展。在民主理论的历史演进中,参与式民主和协商民主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通过提高公共生活的品质来提升合法性――尽管两者所运用的工具有所不同。参与主义者强调,不仅公众的参与是十分宝贵的,而且公共的德性也来自公民就公共事务持续和直接的参与。而协商主义者强调通过审慎思辨与相互证立的过程来产生更具冷静性、反思性、证据性和尊重歧见的选择。因此,协商主义者把更多的注意力投向政策制定中“生产”的方面,而参与主义者则更加偏爱开放参与途径的问题而较少关注参与者之间通过协商过程对偏好的精炼。尽管如此,协商民主与参与式民主在要求对政策过程实施民主控制的方面并不像参与主义者和精英主义者之间的冲突,也不同于协商主义者和民主理论之聚合版本的支持者之间的冲突。协商主义者强调在决策制定过程中给出理由而不是单纯依赖在聚合式民主看来可以为决策合法性提供足够基础的投票程序。以投票为中心的观点视民主为这样一种场域,当中固定的偏好和利益经由公平的聚合机制而相互竞争。与此相反,协商民主集中关注投票前意见和意志的沟通过程。或者协商的途径集中关注决策前商谈的质的方面而不是数学上的决策规则。因此,协商民主理论往往被认为在处理多元主义问题中是比聚合的、现实主义的民主模式更加公平和更具真实性的民主方法。协商民主是参与型民主的发展,同时它也超越了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之间的界分。作为新兴的民主理论,学者们在诸多问题上还需要为协商民主提供更多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证明,诸如协商民主与代议民主之间如何融合、如何实现其宣称的民主目标、如何更好地回应质疑者的批评等问题还

协商民主与政策分析范式的发展。协商民主自兴起之时就一直与公共政策研究联系在一起,比如,毕塞特就认为协商是有关公共政策价值的论证。协商民主在公共政策中的研究主要有两种研究取向:一是关注抉择和形成公共政策的程序以及协商场合(venue)的设计,把公民会议、公民

小组、公民陪审团、协商民意调查等形式的公民协商和公民咨询用于政策分析和争端的解决过程。二是关注协商过程所产生的实质性政策结果。具体来说,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呈现出了以专家为中心的政策科学向包容普通公民的政策辩论的转向,哈耶尔等人所提出的协商式政策分析范式就是以协商民主理论为基础来分析和应对网络时代复杂的、难以处理的公共政策问题的一种新的政策分析范式。在协商式政策分析中,公共政策研究是以知识的后实证主义以及建构主义的理解为基础的。面对具有高度技术性和社会复杂性的政策问题,公民及其代表在政策讨论中进行富有意义的参与显得尤为紧要,专家的角色应变成重在支持公民理解和讨论影响他们生活的复杂的公共政策问题,而不是知识上的垄断和技术。政策分析中的协商模型要求,政策过程的每个阶段都需要有公民的参与,包括在政策问题的调查和发现阶段,而不仅仅是在权威性决定产生之后。通过公民的合作来处理政策选择中的难题而不是简单地诉诸投票,可以克服“不要在我的后院”之类的难题,大多数“不要在我的后院”之类的看法在协商过程中是难以证明其正当性的。因此,把协商民主嵌入政策过程以探寻“民主的政策科学”,是深化协商民主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

协商民主与国际问题治理研究。在当今碎片化、离心化趋向显著的社会,协商在形成共同体和增强社会团结中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在国际层面,协商民主机制的运转越来越受到重视,正如有研究指出,“不论官员在发言时立足于国内的或国际的制度平台,他们都必须向那些受其影响的人们,提出彼此都能获得与能够接受的理由”。德雷泽克在其话语民主(协商民主)的分析中也指出,“话语民主应是多元的,它意味着需要持续的关注。不消除差异而就歧见进行沟通的必要;话语民主应是反思性的,它质疑既有传统(包括协商民主本身的传统);话语民主应是跨越国界的,它有能力超越国界而进入没有框架的环境;话语民主应是生态的,它与非人类的自然的交往是开放的;话语民主应是动态的,它对民主化之不断变化的约束条件和机会是开放的”。可以预见,随着国际问题日趋复杂,协商民主将进一步拓展国际问题治理的研究,尤其在如何使诸如欧盟、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类的跨国和国际组织通过协商民主而实现更好的运作和发挥更好的治理功能等方面。

协商民主与公民参与研究。沿着协商民主的理论旨趣,公民参与、公民与专家之间关系的研究成为学者们高度关切的议题。在已有的文献中,把协商民主与公民参与联系起来的研究占了相当的分量。因为,在理论上,“无论是接受哈贝马斯的理想话语条件这种规范性理想,还是接受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这种规范性理想,所有受到政策影响的人在民主审议过程中都应该承认,要想使结果符合自己的意愿,他们必须要有参与的机会”。就此,弗兰克・费希尔(Frank Fischer)的研究值得予以更多关注,他认为,协商民主理论重在复兴基于公民参与和道德理性的古老的民主观念,它也是对公共利益价值追求的回归。在《民主与专家意见:重新定位政策研究》(2009)一书中,弗兰克・费希尔就着重论证了协商民主过程中专家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检视了民主社会中专家扮演的角色应是支持公民对复杂公共政策问题的理解和讨论而不是操控,政策咨询中更多的合作形式可以促进公共协商。同时,如何更多地赋予社会边缘群体、弱势群体以更多的协商参与而不是精英的操控亦是论者需要解决的比较棘手的问题。

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协商民主从理论走向实践需要诉诸行之有效的制度,因而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显得尤为重要。在早期的协商民主研究中,学者们主要集中于协商民主的规范结构、价值及其与代议民主的关系方面的论证。而近年来,“关于民主制度化问题的研究认为协商民主模式不仅不是和当代社会不相关的,而且,一大批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家都在协商民主理想的鼓舞下致力于在当代社会条件下重新构想新的制度设计”。因此,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一样,以公共协商为核心的协商民主模式可以激发、增生出不同的制度设计。实际上,“为协商民主的原因及其决策程序提供合理化的解释,开始只是一项理论事业,现在却吸引了制度设计者们的注意”,这需要协商民主论者在不同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下着重考虑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可行性。

经验的协商民主研究,尤其是关于协商民主制度设计的研究特别需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难题:一是非正式的协商权威与正式的政治权威之间的冲突,即当协商过程所形成的结果不同于正式的制度化的决策机构的意见时,正式权威与非正式权威之间的冲突就产生了。并且,在代议制民主中,选举产生的官员享有正式的决策权威并最终向选民负责。因此,当协商不仅仅是咨询和获取决策信息而要求决策时,经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是否与公民共享决策权威就成为评估协商民主效果的重要标准。二是如何确保协商参与者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即协商论坛之外的公民为什么应认可和服从没有其亲身参与的协商论坛所形成的决定。此外,自愿型的参与机制往往倾向于拥有更多财富,受更多教育和更专业化的人士,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协商民主论者所宣称的民主理想,从而需要论者提供更多的证据以支撑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实现。

四、结语

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协商民主;选举民主;国家治理;党的领导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1-0011-05

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近年来理论界探索的热点问题。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五个方面的关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关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对这五个方面的关系展开探讨,以求教于学术界同仁。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社会主义选举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存在明显区别。第一,协商民主以对话为中心,表现形式是讨论、争辩与沟通,体现的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参与协商的权利;选举民主以投票为中心,表现形式是选票,体现的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第二,选举民主属于“政道”民主,涉及权力的来源,解决的是合法性问题;协商民主属于“治道”民主,关注权力的运行,解决的是合理性问题。第三,选举民主的前提假设是协商主体的偏好不变,选举是偏好的集聚;与之相反,协商民主认为偏好是可以改变的,能够通过协商、讨论和争辩实现协商主体偏好的转变。第四,选举民主“求同”,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选举的结果最终体现多数人的偏好和意志,少数人的权利被忽视;协商民主“求同存异”,强调协商主体平等自由的协商,协商结果既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同时也使少数人的主张和意见得到表达和尊重。第五,选举民主“求善”,认为多数即合理,承认多数原则的合法性;协商民主“求真”,要求集中协商主体的理性和智慧,最大限度地做出科学决策。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存在诸多共通之处。第一,两者的实质相同。民主的要义是人民当家作主。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其最终目标和根本宗旨都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选举和协商只是健全民主制度、规范民主形式、完善民主程序并最终实现民主价值的形式和手段。第二,两者遵守的基本原则相同。无论是选举民主还是协商民主都是公民及其组织通过制度化的程序和机制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它们都强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重视参与者的平等机会和有序参与,倡导参与的公开、公平、公正。第三,两者的基本功能相同。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都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推动公民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调动公民参与热情;

收稿日期:2014-10-2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主义党际协商民主制度研究”(13YJC710026)。

作者简介:刘俊杰,男,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无锡 214122)。

有助于民众意见和主张的表达,促进公共决策民主化,避免社会暴力与冲突,实现社会和谐;有助于提升党的执政能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及政治合法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①。第一,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体现在我国政治制度各领域。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民主表现形式是选举民主,而人民政协制度的主要民主表现形式是协商民主。但这并不是说人大就没有协商,政协就没有选举,实际上人大在立法和决策前也都有协商讨论,政协领导人的产生和政协决议的通过最终也由投票决定。第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贯穿于政治决策全过程。从国家层面政治决策过程来看,政协是在决策前协商,人大是在协商后决策,政府是在决策后执行。从具体决策过程看,决策前一般会协商讨论,但大多数决策的通过最终要借助于票决。第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度和深度。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丰富了人民参与的形式,拓宽了人民参与的渠道,保证了人民参与的权利,因此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度;同时,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也综合了各方意见,协调了各方利益,既体现了多数又尊重了少数,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存在显著差异。第一,本质不同。我国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这保证了我国协商民主的社会主义方向。西方协商民主建立在相互竞争、权力制衡基础之上,这决定了西方民主的资本主义方向。第二,政治前提不同。我国协商民主的政治前提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在总结我国协商政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与我国现行政治制度相适应。西方协商民主主要是基于选举民主的现实困境提出来的,强调公民自由、平等、参与的权利,与西方政治制度相适应。第三,目的不同。西方协商民主是作为选举民主的补充形式而发挥作用。我国协商民主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党的科学、民主决策,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治理国家的能力,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第四,存在基础不同。一是文化基础不同。我国协商民主源自中华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西方协商民主主要建立在自由多元的资本主义文化基础之上。二是实践基础和制度基础不同。我国协商民主“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源自新中国成立后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源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②。西方协商民主的实践开始于20世纪末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之后,起步晚且主要限于基层治理。作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中产生的新的民主实践形式,西方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才刚刚起步。三是理论基础不同。我国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统一战线理论和政党理论。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也存在诸多共同点。第一,都承认社会发展的多样性。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思想文化和社会利益的多元化都是滋润协商民主产生发展的重要土壤。换句话说,中西方协商民主都承认并强调社会发展的多样性。第二,都试图通过对话协商达到增进共识的目的。公共协商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要素,而围绕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和事务进行理性协商同样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标志。第三,都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中西方协商民主都重视协商活动的透明度,强调协商信息、协商程序、协商结果的公开等;都重视建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原则和方法,并强调用其对待所有协商主体;都重视协商主体间的平等。第四,都有助于解决有序参与及决策合法性问题。参与是民主的第一要义。中西方协商民主都倡导公民有序参与公共决策以集中智慧提升公共决策的合法性。第五,都能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西方协商民主是针对选举民主的不足提出的。我国选举民主尽管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固有的弊端,但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选举民主的弊端。

认识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从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区别和联系可以看出,中西方协商民主存在一些相通之处,但更存在根本区别,它们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主政治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正如所指出的,“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③。既然如此,这就决定了认识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实际,而不是单纯地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出发试图诠释甚至是否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当然,强调这一点,并不是要否定西方协商民主的积极价值。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比如,注重审慎思辨,注重构建协商程序,注重社会层面协商,注重国家和公民的互动,注重协商精神和意识的培养,注重保障公民的协商权利,能够较好地将共识和多数民主结合起来,等等。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需要我们积极吸收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的积极方面。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奠定了国家治理的深厚基础并凝聚了国家治理的强大力量。在纪念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这样做起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础,也才能凝聚起强大力量。人民内部各方面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参与协商,可以就决策和工作达成广泛共识,避免利益集团因一己私利而相互竞争、相互争斗的弊端;可以畅通利益表达渠道,避免不同政治力量为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而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可以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避免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可以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避免人民群众无法参与国家治理、无法进行利益表达的弊端,从而最终广泛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奠定国家治理的深厚基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一句规定了根本方向,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什么道路。后一句规定了在根本方向指引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指向。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就为从协商民主方面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最终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路径,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存在诸多契合之处。第一,两者以多元化为重要存在前提。协商民主存在的重要前提是社会利益和思想文化的多元化,而这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前提。现代治理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多元共治。第二,两者都要求推进制度建设。当前党和国家正在推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第三,两者都强调有序参与。治理与秩序是紧密相连的,现代治理的直接目标是要形成某种稳定的秩序。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领导人民有序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协商的民主形式。第四,两者都强调公正的重要性。现代国家治理是人人平等的共享式治理,强调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注重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强调求同存异,要求公正地对待不同利益群体的合法利益与合理要求。

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共产党领导的关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遵循着民主集中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和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形式。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协商的过程也是发扬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当然,人民内部的协商需要相应的组织领导,而这个组织领导主要是由中国共产党来承担的,比如,国家政权机关协商、政协协商、政党协商,中国共产党都对协商活动的开展发挥着重要组织领导作用。基层协商,基层党组织也大都直接参与组织领导。人民内部充分协商的直接目标是要“取得一致意见”。为什么要“取得一致意见”,这与共产党组织领导协商活动的目的是紧密联系的,因为共产党希望借此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而组织领导、纳言集智是集中制原则在协商民主中运用的结果和体现,它从根本上反映了共产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方面,这是由我国社会历史发展决定的,也是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逐步确立的;另一方面,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的要义在于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需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性质同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一致的,只有坚持了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民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另一方面,现实地看,在中国,也只有中国共产党可以通过党的职能组织以及所团结的各派和各族各界人士,建立协商民主制度的规范和程序机制;通过基层组织、社团组织以及党所联系的社会经济组织,为协商民主运作建立覆盖面广、协调面大的制度体系,保障协商民主的有效运行。

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助于改善和增强党的领导。第一,有助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共产党通过发展协商民主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治国理政,有助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以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同时通过发展协商民主,增强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的透明度,促进群众协商参与和民主监督,有助于化解各种风险和矛盾,增强党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提高党拒腐防变的能力。第二,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是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又是民众实现政治参与的制度化途径。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于引导群众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对于实现群众与执政党沟通交流的制度化、有序化,对于进一步加深党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有利于提高党治理国家的能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然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决策效率的关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决策效率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有序的民主,这可以避免无序参与导致决策效率低下甚至是无效率的情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有序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具有组织性。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具有组织领导的协商民主,总体上讲,它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论是在国家政治层面还是在基层自治层面,党组织都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施推进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除此之外,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其他行业组织、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也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施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组织作用。第二,具有规范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相应的制度规范,包括法律法规保证。当前,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人民政协的协商及政党的协商都有着比较完备的制度规范。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协商制度规范尽管不完备但也在不断探索完善之中。规范的协商保证了民众的有序参与。第三,具有程序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包括一系列前后衔接、过程完整的程序。从协商活动的组织筹备到具体实施,再到协商成果的运用及反馈,完整合理的协商程序保证了民众参与的有序性。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决策效率的正相关关系体现在决策过程上。“公正与效率两个价值之间确实存在着张力,但是公共决策作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公权力行使行为,在这两种价值之间应当更倾向于前者。注重过程的公正性而牺牲一定效率的决策过程,要比注重过程的高效而牺牲结果的公正性的决策过程更为可取。没有效率的决策只是推迟了决策方案的出台时间,缺失了公正的决策则意味着公权力调控机能的紊乱,而这会破坏法治社会的根基。”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协商渠道,公民及其组织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协商包含了协商主体的智慧和理性,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降低了决策风险。尽管注重过程的公正会牺牲一定效率,但它有利于预防决策失误产生的负面效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从而产生真正有效的决策。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决策效率的正相关关系也体现在决策结果上。协商民主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经人民协商讨论,协商充分凝聚了协商主体的智慧和理性,因此赞同最终决策的协商主体会拥护并积极执行决策。即便是不赞成或者是对决策持保留意见的协商主体也会支持决策的贯彻执行(至少不干扰决策的执行),这是因为,这些人的意见和观点在协商讨论时得到了表达,他们的意见和观点即便是最终没有被采纳,但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因此,尽管协商的过程延缓了决策的时间,但由于决策获得了大多数人的同意、理解和支持,所以决策执行的时间大为缩短,也就是说决策执行的效率大为提高了。所以,从整个决策过程来看,决策的效率并未受到多少影响。另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相互补充、紧密结合的,在决策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或存在较大分歧时,最后还是要借助票决来加以确认,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有机结合也避免了决策的低效率。

注释

①②③④:《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9月22日。

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基础货币;货币乘数;货币供给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5-0043-03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政策工具之一。从货币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说,这一政策工具是一种威力强大但不宜常用的政策工具。之所以说它威力强大,乃因为中央银行对法定准备金比率的调整,将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对货币供给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时,中央银行为迅速遏制通货膨胀而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可取得预期的效果。而之所以说存款准备金政策不宜常用,乃因为该政策工具往往对一国经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尤其是当中央银行较大幅度地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时,商业银行将因为准备金短缺而不得不减少贷款,甚至必须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以弥补准备金之不足。但是,对于借款企业而言,商业银行收回贷款,或者说即使不收回原有的未到期的贷款,但至少不提供新贷款,将使这些企业因资金来源减少或得不到连续的资金供应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遂使经济增长率下降。

从基本原理来说,上述说法似乎言之有理,甚至无懈可击。但是,从具体实践来看,存款准备金政策显然没有理论上所分析的那么有效。所以,目前很多国家都已放弃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实行零准备金制度,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则采用其他政策工具。而在我国货币政策的实践中,存款准备金政策却是比较常用的一种工具,但效果有限。

实际上,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归根结底是通过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由此而引起的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实现的。如果这种政策工具能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货币供给产生有效的调控,则这一政策工具可能是有效的。而如果这种政策工具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货币供给的影响很小或没有任何影响,则这一政策工具是无效的,至少是影响很有限的。所以,在本文中,笔者拟从商业银行准备金的构成和现代货币供给理论的基本模式人手,来分析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通过分析,我们将可得出与传统的教科书理论大不相同的结论,即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是很有限的。而这一结论或许能对现实中存款准备金政策效果的有限性作出一种新的解释。

一、商业银行准备金的构成

传统的货币银行理论与具体的政策实践之所以存在上述矛盾,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理论往往片面地解释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有两种:一种是法定准备金;另一种是超额准备金。法定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时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必须保有的准备金,这部分准备金既可缴纳中央银行,以形成准备金存款,也可以库存现金形式持有。超额准备金则是商业银行实际持有的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那部分准备金。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法定准备金是强制性的,而超额准备金是自主性的。也就是说,法定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必须足额持有的。所以,如果中央银行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从而使某商业银行法定准备金不足,则该商业银行就必须通过借入准备金、出售证券、收回贷款等措施以补足准备金。然而,在按照规定的比率缴足法定准备金之后,商业银行是否留有超额准备金,留有多少超额准备金,则都应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

商业银行持有超额准备金,意味着放弃一部分利息收入。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商业银行而言,存贷款利差仍然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商业银行持有的超额准备金越少,存款利用率越高,则其利润就越多。然而,商业银行往往出于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考虑,不将全部可用的剩余准备金都用于发放贷款,以至形成超额准备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商业银行都或多或少地持有超额准备金。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超额准备金以及这一超额准备金的多少,是影响存款准备金政策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因素。

二、现代货币供给理论的基本模型

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12篇

摘要: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指出: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协商民主理论产生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有其特定的内涵和特点。中国协商民主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对世界政治文明的独特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要针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利益格局的多元化趋势反映在政治生活中的新矛盾、新特点,党的执政环境和执政的社会基础的新变化,不断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坚定地推进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政治建设。

一、协商民主概述

(一)协商民主的产生

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生源于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运动继承发展了古希腊的理性精神、文化艺术以及哲学和科学思想,导致了西方世界的科学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并进一步引发了欧美的政治革命,使以选举式民主为标志的西方民主政治产生出来,并在实践中逐渐发展完善。以选举式民主为标志的现代西方民主政治,既是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也对世界政治文明的发展起了重要推动作用。然而,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选举式民主的弊端已经显现出来:(1)平等原则由于个人与团体能力、资源、机会等的差异而遭到破坏;(2)政治决策的隐秘性和严重的金钱、权利化倾向;(3)环境的复杂性和人们理性的不足使投票决策的质量下降;(4)选举民主通常导致严重的政治分裂等等。为了克服选举式民主的这些弊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西方社会产生了“协商式民主”这一新的民主理论。协商式民主的概念基于政治合法性的理想而形成,以确保平等的公民之间自由、公开、理性地行使权利。

(二)协商民主的内涵

协商民主是指公民、政党、利益团体或专设的政治协商组织,通过深入的讨论、辩诉过程,使相关各方了解并尊重彼此的立场、观点和诉求,从而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决策方案。其前提在于承认并接受多元社会及利益多样化的现实,承认并接受利益主体多元化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其核心在于强调理性基础上的协商,即客观、冷静、审慎地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其本质就是要充分体现并维护人民群众的重要诉求和根本利益。

(三)协商民主的特点

1、协商民主主张民主程序与规范内涵相结合。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谋求社会公平正义,达到社会和谐稳定。

2、协商民主强调尊重公民的利益表达。通过促进广泛的参与活动,使决策更民主、更完善。现代公民社会要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实现公民与政府的对话、讨论、协商,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也是达到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可以说,协商民主是对间接民主、代议民主和远程民主等民主形式的超越和完善。也就是说,它弥补了选举民主的缺陷,是对民主的补充和完善。因为原有的简单多数原则、代议制以及远程通讯等,均已无法充分体现和保障全体民众的真实意愿和利益诉求。协商民主理论认为,民主不仅仅体现为自由选举,还体现为公民参与决策;决策的过程是民主协商的过程。

3、协商民主倡导平等对话共同协商的方式。通过平等协商和充分的信息交流,产生和形成公共政策。对话、协商的目的在于使领导者在作出决定之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决策的时候,慎重考虑各方面的要求和愿望。就此而言,协商体现民主,协商反映民意,协商集中民智,协商增进共识和团结。协商民主同代议制民主相比,它有着更大的兼容性。需要指出的是,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它以承认利益多元为前提,主张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谋求社会的和谐。

二、中国协商民主的创造性实践

中国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协商民主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土壤之中,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一是在组织形式上,“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支配的社团”,这种团体“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协商民主的现实组织形式就是“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构成是从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始,中国最初的民主形式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采用政治协商的形式共商国事,形成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在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建立了新的政权,由此开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组织形式。根据政协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澳、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邀人士组成。并要求组成人员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此后,各地各级政协组织陆续成立并发挥作用。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专门实施政治协商的机构,才使中国的协商式民主实践有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是在决策形式上,“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如果我们想要真实世界中我们称之为民主的体制成为更为真实的民主,我们则需要设法去推动它们朝着协商模式的理想迈进”,“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地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并且“所达成的决定(决策)不是简单地反映参与者的重要利益或观点,而是反映了考虑各方观点后作出的判断及解决分歧时应该使用的规则和程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就是“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尊重不同意见。而且,参与协商的主体是以“界别”形式出现的,各界别代表不同社会阶层和人民群体的利益,他们在决策协商中并非只是简单地反映和维护各自自身利益(政协委员个人利益),而是要集中反映所在界别的重要诉求和集体利益,并努力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充分的协商讨论,以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协商不同于对话、讨论和一般的交流,它体现了民主,反映了民意,集中了民智,增进了共识。这种协商民主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具有很强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这种决策形式,体现了中国目前的协商式民主的运行机制,用这种机制确保协商式民主得以实现。

三是在治理形式上,“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在中国,人民政协不仅是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同时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因此,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治理中,应当能够发挥其重要作用并有所作为:一方面,人民政协及政治协商从处理各政党之间关系,进一步拓展到为各界代表人士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供制度性平台和渠道,从而上升到国家政治制度层面,构成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中央强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要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要发挥人民政协在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要通过人民政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从而使协商式民主成为与通过选举、投票表决行使权利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体现中国广泛人民民主的又一种重要治理形式。

三、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不断完善协商民主

协商式民主完善了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制度保障。协商式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实质是最广泛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行使民利。这种民主形式贯穿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全过程,表现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参政议政作为协商式民主的主要形式,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是现代民主形式的一种发展和创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在中国政治民主实践中不断完善协商民主。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地位。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要尊重派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善于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使党的主张和意愿成为各派、无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的共识。协商式民主不论是组织体系还是程序过程,都必须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本着共存、合作、发展的基本价值和目标,把协商作为基本的途径,让尽可能多的公众参与到商谈中来。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使执政党能够有效地主导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把握社会发展的方向,保证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明确协商式民主的价值目标。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协商式民主是以和谐为核心价值观,注重发挥社会群众团体在政治参与中的组织作用,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和社会自治,维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把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整体和谐,作为协商式民主追求的价值目标。

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货币政策;商业信用;银行信用

一、引言

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其高速的经济发展与落后低效的金融体系常常形成鲜明的对比,学者们在探究这些国家经济发展之谜的过程中,商业信用的普遍使用逐渐成为他们关注的焦点之一。Woodruff(1999)与Fisman和Love(2003)等人的实证研究表明,在金融市场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中,商业信用是企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而金融发展却严重滞后,我国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极大限制了企业的融资渠道,而企业大量使用的商业信用作为银行信贷的一种新生资金来源,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商业信用与银行信贷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已成为现阶段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贷之间的互动关系研究既属于企业融资理论,同时也属于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机制的研究范畴。对于二者之间互动关系的研究,不同的学者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大部分学者经过实证研究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并通过二者的相互替代来应对货币政策的变化,从而弱化货币政策的效果;另外小部分学者经过实证研究却找到了二者之间呈现互补关系的证据。基于以上背景,本文认为有必要探讨货币政策对二者关系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和假设提出

本文主要研究的商业信用的对象主要是商业信用的获得。商业信用的融资比较优势理论和信贷配给理论表明,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银行在给企业放贷时会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此时,银行会实施信贷配给行为,导致一部分企业无论愿意支付多高利率,都无法从银行获得信贷。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受到银行信用融资约束的企业为了筹集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只得诉求于其他的融资渠道,所以,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的关系往往呈现一种负相关,即“替代关系”。

但是,在货币政策紧缩期,银行对企业惜贷,为什么供应商还会提供商业信用给企业呢? Nilsen ( 2002) 认为在正常时期,企业使用商业信用作为银行信贷的替代融资方式成本高昂,但到了货币政策紧缩期,因为资金的稀缺性,企业难以获得贷款或者贷款的成本非常高昂,此时使用商业信用作为融资方式反而具有成本上的优势,而供应商出于相互的合作关系( Cunat,2007) 可能提供信用给企业。另一方面,信贷配给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就在于银行与企业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 Stiglitz and Weiss,1981) ,而相对于银行,供应商在企业信息获取上更具有优势( Fishman and Love,2003) ,这使得供应商可能在货币政策紧缩期提供商业信用给企业。由此,可以得出让企业的总融资额一定的情况下,在货币政策紧缩,难以从银行获得信贷融资的时候,企业必然会更多的倾向于去获得商业融资,从而加剧了两者之间的替代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设:

假设1:随着货币政策的趋紧,我国企业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的替代关系会有所增强。

我国的企业数量众多,有规模大、盈利能力强、地位高的国有企业,也有规模小、处于成长期、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对于这么多类型的企业,在做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关系的研究的时候,应该考虑更多的企业特性。张捷,王霄(2002)、张琦,陈晓红(2008)等都认为我国规模越小的企业在信贷融资中面临着规模歧视。当货币政策紧缩的时候,这种歧视会越发明显(刘建勇、汤浩,2008)。由此看来,货币政策的趋紧会加剧小规模企业中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的替代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假设2:随着货币政策的趋紧,较之于规模大的企业,规模小的企业的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两者的替代关系会越发显著。

三、数据来源与模型

1、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文章选取的样本为2005年―2014年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共10年的面板数据,并按照以下的步骤剔出部分数据:金融类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100%的公司;被ST的公司;关键指标缺失严重或者指标明显失真的公司样本。本文最后得到747个样本,共7470个观测值。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公司治理数据全部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相关数据整理与分析由 EXCEL、SPSS与 Eviews 7.0 进行处理。

2、模型设定

根据上文提出的关于企业融资过程中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关系的假设,本文拟就选取不同的样本进行回归,并进行回归分析。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方程来检验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之间的关系。为检验假设,本文设定了如下模型:

本文借鉴陆正飞、杨德明(2011)的方法,以MP=M2 增长率―GDP 增长率―CPI 增长率作为衡量货币政策的指标。如果该指标偏大,则表示货币政策趋于宽松,反之,则表示货币政策趋于紧缩。根据各年度数据和计算的MP 值,将2006年、2007年、2008年、2011年和2014年作为货币紧缩期。为了提高结论的科学性,本文引入以下控制变量:产权性质;规模: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经营活动现金流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与总资产的比率;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营运能力:总资产周转率。

四、实证结果分析

根据前面提出的相关假设和研究设计思路,本章对样本数据进行分析检验。首先运用 Excel 对样本数据进行整理,然后运用软件ststa10.0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回归分析以及稳健性检验。

1、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对2005年到2014年样本数据中的主要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5.1。

表 5.1 分别从平均值、中位数、最大值、最小值及标准差五个方面列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商业信用占总资产比重的平均值为0.182,中位数为0.154,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从上游企业获取商业信用的整体水平比较高,其最大值为 0.794,最小值为0;银行信用占总资产比重的平均值为 0.174,中位数为 0.159,与应付款项占总资产比重均值相比,银行短期借款占总资产比重的均值高低 0.008,说明中国上市公司依赖商业信用融资的整体水平较高,在企业经营性融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2、相关性分析

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我们要对主要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检验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同时还需要对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解,避免出现多重共线性问题。

从表 5.2 主要变量的 Pearson 相关系数矩阵中可以发现,货币政策MP与商业信用AP、银行信用BANK在 0.01 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表明当货币政策越是宽松,上市公司从上游企业获得的商业信用就越多,向银行取得借款越多。商业信用获得AP与银行信用Bank在0.0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意味着企业获取的银行借款融资与向上游企业获得的商业信用呈现“替代关系”。

从 Pearson 相关系数矩阵中可以发现,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8。Judge et al.(1988)认为,当自变量相关系数小于 80%时,将不会对回归模型产生影响。我们认为模型中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可以进行模型的回归。

3、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相关性分析的结果已经初步证实了研究假设的正确性,为了对假设进行全面的检验,本文将首先将总样本做一次回归,然后将样本分为规模大的企业,规模小的企业两类个体样本,对这些个体样本再进行回归,所得结果列示如下:

(1)对全样本的回归分析

从表5.3中可以看出,当货币政策紧缩的时候,因变量商业信用TC与自变量银行信用BANK之间呈显著负相关,表明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的确存在显著的替代关系,整体替代率约为16.2%。说明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商业信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银行信用满足企业的部分融资需求。货币政策MP与商业信用TC的相关系数是-0.013,在较高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当货币政策趋向于紧缩的时候,企业可以从上游企业获得的商业信用会变少。货币政策MP与银行信用BANK的交叉项的系数是-0.064,且在0.1的水平上与商业信用显著负相关,表明紧缩的货币政策使代表商业信用与银行信贷关系的直线的斜率的绝对值增加,即变得更为陡峭,说明紧缩的货币政策使上市公司获得商业信用对银行信用的替代性有所加剧,因为随着银行信贷的增加,相较货币政策宽松期而言,上市公司得到的商业信用也会快速的减少。该结果验证了假说1。

企业规模SIZE、经营活动净现金流CFO、营运能力VOI与商业信用TC是正相关,资产收益率ROA与商业信用TC呈现负相关,说明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活动净现金流越多,企业的营运能力越强,企业得到的商业信用就越多,随着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强,得到的商业信用越少。企业的产权性质STATE与商业信用TC的关系并不显著,说明国有企业对商业信用的依赖程度并不高。

(2)对规模大小两类样本的回归分析

由表5.3中可以看出,大规模企业的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的相关系数是-0.171,且在0.0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大规模企业中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呈现显著的替代关系。小规模企业的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的相关系数是-0.184,在0.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小规模企业中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之间也呈现替代关系。

大规模企业的MP*BANK的系数是-0.074,说明紧缩的货币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该类企业中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的替代关系。小规模企业的MP*BANK的系数是-0.083,说明紧缩的货币政策使代表商业信用与银行信贷关系的直线的斜率的绝对值增加,即变得更为陡峭,说明随着货币政策的趋紧,较之于规模大的企业,规模小的企业的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两者的替代关系会越发显著。该结果验证了假说2。

五、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主要得出了以下结论:我国上市公司的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呈负相关关系,即替代关系,货币政策的趋紧会加剧这种替代关系。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货币政策对于商业信用的获得与银行信用的相关关系的影响程度会随着企业不同的特征而有所不一样。随着货币政策的趋紧,较之于规模大的企业,规模小的企业的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两者的替代关系会越发显著。货币政策作为一项宏观经济政策对微观企业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其微观传导机制作用的。货币政策发生变化时,企业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不同的企业应该通过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应对货币政策变化以减轻货币政策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李斌,江伟.2006.金融中介与商业信用:替代还是互补基于中国地区金融发展的实证研究[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7,(1):26-31.

[2]李时坤.2011.商业信用与银行贷款的关系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

[3]廖秀梅.2007.会计信息的信贷决策有用性:基于所有权制度约束的研究[J].会计研究,(5):31-38

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14篇

 

协商民主理论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为基础,是自由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应对全球化时代各种风险与危机的现实选择。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十八大后我国协商民主制度发展的方向,对于促进中国宪政建设、合法决策、公民参与和政治对话,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协商民主概念

 

协商民主指的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集体与个体的反思、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体制、治理形式。在一个强调多元、尊重差异和多样的时代,在一个既有体制面临重重危机和挑战的时代,协商民主开启了人类探索民主理想的新历程。①

 

协商民主具有多维度的含义,如果只把协商民主当成是一种手段、一种策略,这就贬低了协商民主自身的独立价值--追求政治平等和决策中的审议性。②

 

首先,协商民主是一种决策机制。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即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而做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③这种决策机制强调公共议题应该由受决策影响的人,通过理性的讨论、对话、审议等方式作出决策。协商民主可以使公共决策体现“三公”原则,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亦可以使决策以合法性,推动公共决策的顺利执行。

 

其次,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机制。作为民主治理机制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对话实现共识,明确责任,进而做出得到普遍认同的决策。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文化的多元化。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而协商民主则强调在多元社会中,政府与公众对公共事务进行共同决策,而且协商者应该以集体利益为目标。 它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④

 

第三,协商民主是一种公共参与。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更为强调公民参与的重要性,普通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度和执行的行为。它要求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理性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积极参与公共政策和政治生活。这种公共参与,既强调公民参与的平等性,亦强调公民参与的理性化。

 

二、十八大后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发展方向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⑤这些论述和要求为今后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发展完善指明了方向。

 

(一)改革和完善政协制度

 

在执政党的政治报告中提出“协商民主”,一方面是对人民政协在我国革命与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贡献的高度肯定,另一方面意味着将人民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政协制度是体现协商民主的先进制度,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现实而具体的问题。一是协商主体作用和地位的差异性。在目前体制下,中国共产党是政协的领导者、组织者,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各界人士是政治协商的参与者和辅助者,在协商中未能形成平等互动的地位。二是政协缺乏实施其功能的必要条件。政协既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内的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既被赋予了崇高的政治地位,又未被赋予实际的公权力,故而其功能实现往往只能依靠惯例和党的政策推动。三是由于过多地负担统一战线的功能,政协的协商功能被边缘化。四是协商运作体制滞后。政协人数太多,会期较短,委员非专职化,参政议政的机会、资源都相当有限。

 

为了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应找准三个着力点:一是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纳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总体布局;二是增强协商主体的代表性、包容性;三是提高协商主体的协商能力。十八大后,遵循协商政治的一般规律,政协制度应做以下方向改革:

 

1.完善和改进政协的推举制度

 

改革政协委员推举协商产生的机制,逐步引入竞争选举机制,赋予政协委员真正的民意代表性,增强政协委员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水平和决策能力。

 

2.调整政协的组织构成

 

为了使人民政协中的政治协商有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政协委员除了有各政党、各界别代表外,还应容纳地区、民族的代表。在政协委员的选拔中,应以党派和地区为中心分配名额。

 

3.政协地位和职权的法定化

 

有法律保障,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才能发挥实质性效力。是否应在法律上明确政协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尚存在一定争议,但从政治体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发,进一步明确政协具体的职能并将其法定化是毋庸置疑的。例如政协应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执法行为有审核权、质询权;政协应具有一定审议权,对立法机关制定并由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或作出的决议,应交送政协审议和通过。

 

4.赋予政协一定的立法审核权限

 

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和监督等重大事项上遵循的公民意志多数表决决定制度,其对立法权限的垄断实际上隐含了忽视少数人、少数群体的危险。政协在涉及中央与不同地区间的重大事项(如重大的生产力布局、资源分配等)、跨地区事务(如地区间的资源、生态问题)等方面应具有更多的立法审核权限。⑥

 

(二)推进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民主建设

 

随着中国民主政治的向前发展,公民民主诉求的增多,保障和实现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必须关注的问题。十八大后,推进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协商和政府决策协商直接影响着中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

 

1.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

 

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大立法实行了开门立法、协商立法,《物权法》的诞生是人大立法实践协商立法的一个典范。建立完善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立法,多渠道收集反馈立法信息,均衡各方利益诉求才能制定出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法规。除了界别协商、专家论证、公民座谈、网络参与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应继续规范和发挥作用外,今后还应拓宽协商渠道、丰富协商方式,在这些方式方法比较成熟后应该通过立法使之制度化、法定化。

 

2.健全决策协商民主制度

 

随着政府决策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在全国各地涌现了许多政府与社会协商对话的形式,比如决策听证会,其中价格决策听证因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而较广泛适用。但是听证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听证代表的选举程序如何规范、代表标准是否统一确定,听证代表与政府信息的不对等、听证代表意见对决策影响力有限以及听证主持人选等。十八大后,健全决策协商民主制度,首先要完善听证制度,将这个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式通过立法使之法定化,成为法定程序。其次要扩大参与范围,使一些切实关系民众利益的决策有最广泛的参与。最后要拓宽渠道、丰富形式,调动民众积极性。

 

(三)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

 

近些年,中国城市和乡村基层社会兴起了协商民主制度实践,例如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居民论坛等。这些实践,是获取人们对地方重大决策项目支持和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但是一些协商论坛流于形式,协商结果信息反馈不足,公民在参与过程中对协商追求公共利益的理念理解的不到位,过多强调个人或局部利益使协商限于无休止的争论,等等这些因素都制约了地方民主协商的发展。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今后,在以往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基层民主协商。

 

一是要提高广大基层领导干部对协商民主地位作用的认识。领导干部对协商民主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美国著名学者萨缪尔·亨廷顿在《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一书中写到:“任何一种政体的稳定都依赖于政治参与程度和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政治现代化的社会里,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程度越高,政治参与的渠道越广泛,政治参与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越明确,对于社会的政治稳定就会起到推动作用。通过各种协商的实践方式让广大公民参与到具体决策、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减小决策执行的阻力。

 

二是注重实践协商民主方法的具体程序设计。一元化的政治结构下,决策层控制着协商过程,扮演者组织者、主导者、最终决定者的强势角色,参与不是在平等和自由的环境中进行的。基层协商民主在方法和程序上的不足或缺陷会抵消协商民主的积极效应,并使人们对之产生不信任,继而降低政府公信力,例如价格听证会被人们称为“涨价会”。一个简单的具体程序的设计很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民主结果。以听证会为例,听证会代表如何产生、谁来主持听证、听证代表意见是否作为决策的必须参考依据、听证举行前多长时间发放所涉及信息资料。这些程序性问题直接影响着听证的实质结果和价值体现。

 

三是提高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水平。基层民主协商需要公民广泛积极参与,但是参与水平直接影响着民主协商的结果。协商民主是通过协商、对话达成共识,协商的过程其实是一个理性的妥协的过程,共识与理性是协商民主不可分的两个要素。公民要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不局限于自我和局部利益,理性地站在全局、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协商。

 

总之,十八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大后,我国协商民主必将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会更加多样、内容和形式会更加丰富,必将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向前进行。

重商政策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关键词 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商标犯罪

一、刑事政策的基本概含

自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之始,关于刑事政策的含义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如何给刑事政策下定义,我国学者更是意见不一,百家争鸣。外国学者对刑事政策的定义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概念以来,刑事政策经历了从狭义到广义的过程。

被西方学者称之为“刑事政策之父”的费尔巴哈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智慧’。”豍其后形势政策概念的讨论蛰伏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随着冯·李斯特赋予刑事政策新的概念开始,刑事政策的概念讨论又开始一轮新的高潮。李斯特从三个层面对刑事政策加以说明,一是最广义的方面,即“刑事政策系以研究犯罪原因及刑罚之作用为基础之各种原则,从而国家乃依此原则错刑罚及类似制度对犯罪展开件争之谓也。”二是广义说,三是狭义说。

就其实质而言,仍然是刑事政策观甚至是刑法观念的基本碰撞。一为广义的刑事政策观,认为刑事政策包括了不同的社会控制形式和手段以及实践,此种学外国学者支持者甚多;另一种是狭义的形势政策观,支持者也不在少数。

二、我国当前商标犯罪刑事立法规范及刑事政策现状之分析

我国对商标权刑法保护的立法集中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三个罪名,为惩治商标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我国现行刑法关於商标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四个特点:一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共有三个罪名,其中单一罪名2个,选择性罪名1个。二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三是所含三个罪名的量刑幅度相同,但刑罚种类有所不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规定了管制刑。四是设定了两个档次的刑罚,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相应规定了罚金刑。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实质上还是以严打为中心展开的,强调从重从快,应然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虽没有在法理上被否定,但是严打做为实然的刑事政策已经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形式政策束之高阁。我们认为,讨论刑事政策应该从实然上去考虑,关注实际上正在发挥作用的刑事政策。正如陈兴良先生所言:“对于刑事政策的研究,我们不能满足于应当以何者为刑事政策,更应当关注实际上以何者为刑事政策,进一步考察这种应然刑事政策与实然刑事政策分离的原因,由此得出正确的结论”

三、基本刑事政策、商标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与调整思考

(一)基本刑事政策的反思

如前文所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应然意义上的刑事政策,但是值得反思的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一种思维定势和政治话语很浓烈的表述,其内涵一般被认为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大功受奖。豐但是这些思想多数只适应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没有被修订之前,随着我国96、97年先后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之后,其与罪行法定和无罪推定的基本理念相冲突。而且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西方国家的刑法思想已经逐渐趋向于轻刑化。所以在强调首恶必办似乎有违于世界潮流。

故而,笔者认为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含义可以表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宽严相济之“宽”,当然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其确切含义应当是轻缓。

第二,宽严相济之“严”,是指严格或者严厉。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曾经提出“严而不厉”的命题,将“严”与“厉”分而论之,指出:“严”与“厉”二字含义有相同的一面,常常一起连用;但它们也有不同的一面,“严”为严肃、严格、严密之意;“厉”为厉害、猛烈、苛厉之意。储槐植教授之所谓“严而不厉”是在不同含义上使用这两个字,“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主要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

第三,宽严相济,最为重要的还是在于“济”。这里的“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语境中,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

总结起来,其可以表述为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较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反思

回到商标犯罪的具体形式政策上来,我们可以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下窥探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当前商标犯罪的具体刑事政策应该理解为以从严打击为主,前文已经述及,但是正如我们分析的那样,对于各种犯罪是否都要从重从快的打击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严打可能会破坏法制的底线,也不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对商标犯罪的规定在刑法典中只有区区三条,但是法定刑都比较高,以自由刑为主要基调,配以罚金刑。如此惩治以贪利为犯罪动力和原因的犯罪分子是否得当?从整体上讲我国的刑罚重视生命刑和自由刑的运用,相反对于罚金刑运用在商标犯罪上,实际处理的时候运用不够充分。

从本文中提到的法律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可以得知,我国目前对商标犯罪还是以从严打击为具体刑事政策的基调,这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前商标犯罪的形势,我国相关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商标权侵权案件也在逐年递增。这可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的一面。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不能很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惩办与严打结合起来,变成了从严从重,可谓是“严而不厉”的命题中的厉。但是我国的商标犯罪规定并没有形成严密的刑事法网,只强调厉而忽略了严,这正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相比之处。我们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含义为指导来分析商标犯罪具体刑事政策,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

第一,宽严相济强调的严是指建立严密的刑罚体系。形成互相衔接的刑罚措施,能够做到兼容并蓄,形成合理的刑罚结构。刑罚结构是刑罚方法的组合(配置)形式。所谓组合(配置)形式,是指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排列次序是比重关系的表现,比重是量的关系,但量变会引起质变,比例不同,即结构不同,则性质不同。刑罚结构决定刑罚运行的内部环境,构成整体刑罚功能的基础。

我国商标犯罪的刑事法网没能够结合得很严密,不能达到相济的调和程度。可谓不“严”。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对象过于狭窄,主要是(1)缺乏对注册服务商标的保护;(2)注册商品商标的保护范围狭窄;(3)对知名商品的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4)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识别性标志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权利范围;第二,保护面有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作为打击的对象;

第二,商标犯罪没能体现“相济”,主要表现在配置刑不合理。刑罚对于三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规定的都是一样的法定刑,情节严重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或者数额巨大的,3-7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的规定已经把这三种犯罪行为视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仔细分析看来,三种行为无论在行为样态还是危害结果上都有明显的不同。假冒商标罪是造意型的犯罪,是以下两种犯罪的主要源头,应该比以下两种犯罪重,这种对合犯的处理结果本应当有所不同。如果处理结果一样,是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

第三,现阶段商标犯罪具体刑事政策没能体现宽严相济中的“宽”,商标犯罪立法过于“厉”,已经严重违背了世界潮流。因此,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国际背景下,应当强调刑罚适用的效益。因而在商标犯罪的法定刑设置上,尽管仍然采取短期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重的模式,但却更为偏重罚金刑的运用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商标犯罪的量刑过于严格。目前,我国对于商标犯罪的刑罚规定分为两个层次,而这两个层次在一般观念上看,都比较严厉。从刑法效果和司法实践中看,我国对于商标犯罪的刑事制裁应该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同时,我国的刑法应当更加重视经济法罪的处罚模式的改变,即应当多适应罚金刑,以及可能设立的资格刑等。不能一味的用有期徒刑或者重罪来规制商标犯罪等经济犯罪。犯罪率高低和刑罚的轻重以及有期徒刑的设立、严苛等并不呈现明显的逻辑关系。

(三)商标犯罪刑事政策之重构

鉴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以严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商标犯罪的刑事政策是从严打击,从重从快。其并没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髓。在应当“宽”的方面没有给予宽大处理,而是严而不厉;在“严”的方面没有能形成严密的刑事法网,犯罪规定的线条过于简单;在“相济”上没有能形成严密的刑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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