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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业综合整改方案范文

时间:2022-12-08 11:53:39

电镀业综合整改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电镀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保护群众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环保部等九部委《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电镀行业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原则,通过“取缔”、“整治”、“严管”、“入园”(就是取缔关闭非法企业;整治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规范管理的企业;严格监管,从严处罚违规企业;调整生产布局,推进电镀企业入园进区)等措施,使电镀企业在环保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发展生产,以解决电镀行业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目标任务

对非法的、没有取得合法证照或环境许可的企业必须全部取缔关闭;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必须停产整治;所有电镀企业都必须有严格的、规范的生产和排污记录,建立有原始记录档案;所有电镀企业必须纳入环保监管范围,进行实时监控;从有利于资源共享,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出发,调整生产布局,建设电镀园区,对布局不合理企业,必须进园入区。

三、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具有电镀生产加工内容(包括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等)、属于电镀行业的所有企业。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电镀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深化整治、检查验收和长效监管5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0年6月29日-7月10日)

各镇(区)政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电镀企业(包括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等)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企业环保审批、“三同时”执行、污染治理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方面的情况,建立“一厂一档”。并根据企业实际,对照整治要求和标准,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分别制定整治方案。各镇(区)政府在7月10日前,将排查汇总情况和企业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7月11日-7月20日)

各镇(区)根据全面排查情况,按以下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1.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土法电镀,或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经环保审批的电镀企业;对无污染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污染物连续2次超标排放的电镀企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在7月20日前予以取缔关闭。

取缔关闭工作要切实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杜绝死灰复燃。对取缔关闭电镀企业后遗留的电镀废液、电镀污泥必须送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处置工作必须在7月31日前全面完成。

2.对已经环保批准,但存在有少批多建,擅自扩建,或自行调整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改变建设地点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企业,在7月20日前拆除多建扩建部分,或停止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部分内容的建设和生产。

(三)深化整治阶段(2010年7月21日-7月31日)

对不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电镀企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企业,在7月31日前按照电镀企业环保深化整治要求完成整治工作,并通过环保验收。逾期未能完成整治工作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且在具备进园入区条件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布局调整规划,按期搬迁到指定的电镀工业园区。

电镀企业环保深化整治要求:

1.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污水排水管网收集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按标准要求,对电镀生产所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3.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标准,完善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接受实时监控。

4.废弃电镀槽液、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规范堆存,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5.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8月1日-8月20日)

8月5日前,各镇(区)政府将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汇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8月5日-20日,市政府将组织对各镇(区)电镀行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五)长效监管阶段(2010年8月20日后)

2010年8月20日后,各镇(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环保部门要采取远程监控、明察暗访等措施,重点加强对电镀企业的监测和现场检查,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拒不执行环保处罚决定的企业严格依法关闭;规划、安监、公安、环保等部门,要配合发改委加快推进电镀工业园区的审批和建设工作,一旦具备进园入区条件,各镇(区)政府必须积极推进所有园外电镀企业进区建设,入园生产,集中控制。

五、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为切实推进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镇(区)政府具体落实,环保部门协调监管的工作机制。各镇(区)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

各镇(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掌握本辖区内电镀企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取缔关闭非法企业,整治不达标违法企业。

环保部门负责拟定全市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汇总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整治达标企业的验收;协调处理相关整治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证照电镀企业;对经整治仍不达标,列入取缔关闭范围的电镀企业,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负责强化对剧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禁止对非法电镀生产企业供应危险剧毒化学品;严厉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电镀行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国土部门负责履行土地管理职能,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电镀企业。

规划部门负责控制电镀行业规划布局,依法查处不符合规划定点的电镀企业。

发改委负责严格执行电镀行业产业准入条件,督促电镀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非法电镀企业及经过整治仍不达标而列入取缔关闭范围企业的供电电源。

监察部门负责对电镀行业整治工作中,各镇(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及行政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宣传部门负责加大对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保障电镀行业专项整治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环保、工商、公安、安监、国土、规划、供电、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市2010年度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镇(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电镀行业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各镇(区)和部门要协调配合,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做到对取缔关闭的电镀企业断电断水、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和遗留废物,杜绝其死灰复燃,确保电镀行业达标整治取得实效;日常监管做到常态化实时监控,将明察暗访相结合,服务发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守法经营者鼓励,对违法排污者严厉打击。

(三)加强宣传。各镇(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一是结合环保“12369”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通过各种形式举报非法电镀企业和违法排污行为。二是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三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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