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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商场整改方案范文

时间:2022-06-30 07:54:07

区县商场整改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区市政公司和一方天商场改革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市有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快资产重组兼并,年底完成区市政公司、一方天商场改革试点,并妥善处置企业资产,安置企业职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二、改革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企业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职工安置及经济补偿等改革环节,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2、坚持国家、集体、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相结合原则,妥善处置企业债权债务。

3、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统一原则,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确保企业改制到位,职工安置到位。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12月5日前)。召开改革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讨论企业改制工作初步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向企业职工宣传有关企业改制工作的方针政策,使职工充分了解改制工作的必然性和紧迫性。协助企业制定改革计划和改制申请,向区改革办提交改革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资产、负债、人员构成,产权关系,改制模式及改制意向等。经区改革办审查,下达同意企业改革通知。

2、调查摸底(12月20日前)。企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成立企业改革工作组,进驻企业着手清产核资工作。委托审计机构对改革企业经营状况及资产情况进行综合审计并得出结论性审计报告,其中资产情况审计报告报区国资部门进行确认。区国资部门对改革企业资产进行核准并完成备案和验证确认工作。同时,企业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完成企业改革成本测算。

3、制定方案(12月28日前)。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资、劳动等相关单位,协助企业制定《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并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区改革办初审。《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经区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4、组织实施(12月30日前)。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复,协助企业开展企业安置职工工作,支付有关费用和职工的补偿金,与职工签订相应的安置协议,并办理债权处置、债务处理、产权交易等有关手续。

5、验收总结(年1月5日前)。企业主管部门向区改革办报送改革总结,由区改革办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四、职工安置

职工安置及相关费用,参照《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费用测算办法》文件精神(财企[]136号)执行。

1、职工身份及工作年限的确定。企业在册职工(含国家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和集体工)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后均为身份置换对象。“挂编”人员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费用。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补偿标准按市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700—1130元计算。

3、内退人员退养期间发生的生活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或者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应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一次性发给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基本生活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可办理退养手续,但一次性只发给累计不超过5年基本生活费。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每月180—200元)标准确定。退养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4、退休人员、内退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企业改制时,由企业一次性为该企业退休、退养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退养人员要支付其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的医疗保险费(按现有标准逐年递增10%计算),并按每人5000元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金。

5、退休人员、内退人员的养老保险费。企业改制时,由企业一次性为该企业退休、退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6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退养人员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其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的养老保险费(按现有标准逐年递增10%计算)。

6、享受抚恤供养的遗属生活费。企业改制时,由企业一次性发放遗属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0—200元。配偶、父母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起计算到75周岁,超过75周岁的加补3年。子女、弟妹按改制时计算到18周岁。

五、资产处置

1、试点企业改革资产处置按照国有资产在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划转相关改制政策进行处理。由区国资部门牵头,组织物价部门及相关单位评估后报审计部门认定。

2、资产评估后由区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收购,通过资产抵押、市场融资,实现资产变现。变现后的资产按下列顺序使用:安置职工和退休人员,清偿企业所欠职工债务(含欠发职工工资),清偿社保费用,清偿所欠税款,清偿其它债务。

3、设立试点企业改革资金专户,企业产权变现资金全部进入区财政专户,资金所有权属于改制企业,由区改革办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拨付使用。结余资金暂存财政专户,用于系统内企业改制调剂使用,具体由区改革办制定改革企业结余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六、组织保障

成立区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张金水任组长,区经贸委主任胡万根、国资局局长刘秀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雁、建设环保局局长曹振银、商管办主任陈尚华任副组长,区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委,由胡万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改革办主要职责:拟定试点企业改革具体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试点企业改革工作,负责区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职工安置组、资债处置组、维护稳定组。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

1.综合协调组。由区经贸委副主任陈会明任组长,成员分别由区国资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和试点企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试点企业改革工作调度、统计分析,组织研究企业改革有关政策,协调各单位、各部门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办公地点:区经贸委。

2.职工安置组。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涂敦海任组长,成员分别由区民政局、财政局、社保局和试点企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职工身份认定、参改人员安置费审核、各种保险关系接续以及其他需审核认定的工作。办公地点: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资债处置组。由区国资局副局长胡卫民任组长,成员分别由区审计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局、国资经营中心和试点企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对试点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评估确认,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办公地点:区财政局。

4.维护稳定组。由区信访局局长舒本强任组长,成员单位有区监察局、国资局、审计局和试点企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试点企业改制推进过程中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接待处理改制企业职工信访事项,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办公地点:区信访局。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企业改革事关全区经济发展大局,事关企业和社会稳定。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精力,在区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落实好企业改革各项工作。企业主管部门是企业改革的实施主体,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认真做好参改企业的组织指导和相关手续审核把关上报工作。改革试点企业是改革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债务清查以及职工稳定等具体工作。

2、明确职责。试点企业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好各阶段工作,确保试点企业改革顺利推进。

物价部门要做好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国资部门要做好对企业资产评估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置。国土部门要做好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评估确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职工身份认定、经济补偿金额审核确认、各种保险关系接续以及其他需审核认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本级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拔付及管理工作。国税、地税部门要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对改制企业欠缴税款,按规定程序办理核销或豁免。民政部门要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依据。工会要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针对试点改制企业职代会不健全或无法召开的问题,研究制订具体操作方式,并予以确认。信访、公安部门要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制订试点企业改革稳定工作预案,并妥善处理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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