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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生猪私屠滥宰行动方案范文

时间:2022-08-31 03:56:17

市委生猪私屠滥宰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及其产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肉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我市猪肉市场情况,市政府决定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专项行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用肉安全为目的,通过规范提升定点屠宰场点建设,严厉查处私屠滥宰、运输、储存、加工和出售病死猪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提高猪肉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肉品消费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目标

1.定点屠宰场点得到提升规范。通过完善现有屠宰场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屠宰场点的各类设施,恢复一批瘫痪、半瘫痪的乡镇屠宰场点,使我市定点屠宰场点得到提升规范。

2.私屠滥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根据私屠滥宰行为发生的特点,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摸底排查力度,严厉查处私屠滥宰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使私屠滥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3.人民群众肉品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肉品消费安全意识。

4.联合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生猪及其肉品从养殖、流通到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监管涉及到乡镇(街道)和多个部门,通过专项行动,加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力度,使联合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工作时间

2011年6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共7个月,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6月1日-6月30日,为调研部署阶段。深入调研生猪定点屠宰和私屠滥宰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并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倡导屠商、屠宰场点、生产加工企业及经营者强化自律行为,自觉规范经营,向社会宣传举报电话,接受投诉、举报和监督。

第二阶段:自7月1日-11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并进行全面自查。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自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及时落实措施,自我整改。

第三阶段:自12月1日-12月31日,为总结提升阶段。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结合工作实际,加强肉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四、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此次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专项行动主要工作内容根据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职责进行分工,树立全程监管理念,依法加强生猪饲养、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

(一)市农业局(重点负责养殖环节监管)

1.完善养殖场各项规章制度。突出抓好源头管理,养殖场必须建立病死猪处理台账,严格落实病死猪和病害猪“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和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制度,对病死猪和死因不明猪进行焚烧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场所的巡查监督,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场所,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措施。

2.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工作。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动物检疫员必须严格按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操作,生猪必须严格凭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入场,而且做到一猪一证;同时,确定专人对猪源进行登记,猪源登记做到到场到户,以便溯源。

3.打击养殖场销售病死猪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场所必须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在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专项行动的同时,从源头抓起,开展打击养殖场销售病死猪或死因不明生猪专项行动:一是加强宣传发动,发放《无害化处理告知书》;二是对我市存栏母猪150头以上的饲养场(户)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检查,对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开展执法检查,一经发现有销售病死猪或死因不明生猪情况的,依法严厉打击。

(二)市经贸局(重点负责屠宰环节监管)

1.加强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监管。监督定点屠宰场点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场屠宰,严格落实生猪屠宰前瘦肉精检测和肉品品质检验等制度。监督定点屠宰场点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台账、健全索票索证制度。

2.摸排取缔生猪私屠滥宰窝点。利用七个月的时间,牵头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专项行动。对辖区所有屠宰、猪肉加工场所、冷藏和运输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列出“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周密部署,逐一捣毁,坚决取缔一批私屠滥宰和病死猪加工窝点。

3.鼓励肉品专柜进乡镇大卖场。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以及商贸龙头企业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肉品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场肉品销售专柜,扩大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农村猪肉质量安全。

4.规范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按照“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进场点升级改造”的总体要求,对我市现有的11个屠宰场点进行制度规范和改造提升。

5.开展市区流动摊贩整治行动。牵头并联合工商、卫生、建设等部门对未进入农贸市场和超市的猪肉销售摊点进行巡查,通过开展专项联合整治行动,使走街串巷的流动摊贩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三)市工商局(重点负责流通环节监管)

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索票索证工作,在主要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实施猪肉索票索证;严格执行生猪产品分销凭证制度。加大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内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的打击力度。

(四)市质监局(重点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1.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全面排查以猪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及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巡查工作。

2.开展肉制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把好原料猪肉进厂关,严防病死猪肉流入生产加工领域,一经发现有进购病死猪肉生产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五)市卫生局(重点负责餐饮环节监管)

完善大中型用肉单位的进肉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督促大中型餐饮单位、工厂、学校和工地等食堂和集体伙食单位严把肉品进货第一关。完善大中型用肉单位的进肉索证索票制度(分销证、经营户营业执照),并健全台账。实行不定期检查,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源于定点屠宰场点,严防注水肉、病死肉进入餐饮环节。

(六)市公安局

1.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负责维护整治现场工作秩序,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查处生猪及其肉品的违法案件。对私屠滥宰行为以及制售有害肉食品造成恶劣后果等大案要案,加大侦破力度,依法快办快结。

(七)乡镇(街道)

1.加强辖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工作。加强宣传,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加大猪肉销售的监管力度。加强辖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巡查台账,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开展辖区私屠滥宰活动摸排工作。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私屠滥宰窝点摸排和不法分子的信息搜集工作,及时向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3.恢复辖区的定点屠宰场点。目前我市部分乡镇的定点屠宰点由于屠宰量小以及场地、设备等因素的限制,正面临濒临瘫痪甚至已经瘫痪的局面,力争通过对部分屠宰点进行维修和改造,恢复定点屠宰工作。

五、工作措施

1.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肉品安全意识。加大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电话的宣传力度,对接到的举报要认真及时的处理。利用各种渠道积极开展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公众肉品安全意识,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营造安全肉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2.规范提升,推进定点屠宰场点建设。对现有屠宰场点进行制度规范和改造提升,通过完善提升定点屠宰场点,规范生猪定点屠宰行为。

3.开展摸排,加强私屠滥宰行为监管。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开展不法屠商、养殖场、私屠滥宰窝点、加工企业、餐饮等单位的全面摸排工作,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管。

4.完善机制,健全猪肉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健全各环节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5.狠抓典型,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对各类违法现象,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整治。对在专项行动中查处的性质恶劣、影响面广、危害严重的私屠滥宰典型案件,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

6.落实责任,强化专项整治工作保障。为进一步抓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责任和任务,通过建立乡镇(街道)和部门考核办法来量化管理,推动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市财政、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合理安排生猪执法工作经费,逐步加大对生猪执法工作的资金投入,保证正常开支,继续整合监管资源,推进联合执法机制。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为切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肉品安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识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放心肉”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实施,把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领导到位,保障有力,统筹安排好本次专项行动,保证此次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

2.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打击私屠滥宰活动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围绕本次专项行动所确定的目标和重点,形成合力,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做到令行禁止,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机制,确保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3.督查推进,确保落实。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并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7月15日前上报),由联络员把本单位每阶段工作总结或整顿工作情况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报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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