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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油价补贴及预拨金发放方案范文

时间:2022-06-03 10:52:58

渔船油价补贴及预拨金发放方案

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年全年度资金和年预拨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财建〔〕74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1号)、《省财政厅关于预拨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2号)、《关于切实做好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工作的紧急通知》(海渔电〔〕73号)及《市海洋与渔业局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规范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工作的通知》(海渔〔〕24号)的精神,为认真做好年度我区机动渔船油价补助资金申请、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将中央扶持和惠民政策落实到实处,结合我区渔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于两年度资金一起下达,数额大、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沟通,认真审核把关,做好资金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时上报申请油价补助资金,并将油价补助资金公平、公正、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渔民手中。为加强对我区年机动渔船油价补助资金和年度预拨资金发放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区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申请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有关乡镇要把年机动渔船油价补助资金和年度预拨资金发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相应的机动渔船油价资金补贴发放工作小组,并抽调相关人员专职负责这项工作。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按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登记在册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且真实存在的本区机动渔船,包括近海的机动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年度补助对象以上报农业部审核后的船名册为准。年补助对象为年月30日前登记在册且符合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渔业船舶。

三、不予补助、扣减补助或暂缓补助的对象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不得补助

1、使用电(含电脉冲)、毒、炸等国家禁用渔具渔法作业、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等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动渔船,不予发放机动渔船油价补助;

2、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较大以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发放机动渔船油价补助;

3、未按规定配备安装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或渔船随船IC卡,被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不予发放机动渔船油价补助;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扣减50%补助

1、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受到渔业行政处罚的,予以扣减50%补助;

2、生产作业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渔船安全救助终端或AIS船载终端正常开机,经教育后仍未开机两次以上的,予以扣减50%补助;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暂缓补助

1、除本项(一)(二)款外,其他违规渔船尚未处理结案的,暂缓发放补助,待违规案件处理完毕后再予发放;

2、除本项(一)款外,被列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公布的黑名单渔船,在黑名单未被取消之前,暂缓发放油价补助;

3、未办理渔船、渔工保险的渔船暂缓补助;

四、补助资金领取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

(三)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五、补助标准

我区年度油价补助资金8849.9万元,每吨用油量补助为2638.99元;年预拨油价补助资金3729.46万元,经测算,渔船每吨用油量补助为1112.11元。根据测算:

(一)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标准为:机动海洋拖网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1266.72元,张网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865.59元,刺网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1190.18元,灯光敷网、杂鱼具、笼壶等其他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823.36元;根据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其中我区共确权发证养殖面积211459.8公顷,养殖渔船2758艘,主机功率共52820.42千瓦,核算养殖渔船用油量5028.43吨,养殖渔船每千瓦补助为251.23元。

(二)年度预拨资金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标准为:机动海洋拖网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533.81元,张网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364.77元,刺网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501.56元,灯光敷网、杂鱼具、笼壶等其他作业捕捞渔船每千瓦补助为346.98元;根据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其中我区共确权发证养殖面积211459.8公顷,养殖渔船2758艘,主机功率共52820.42千瓦,核算养殖渔船用油量5028.43吨,养殖渔船每千瓦补助为105.87元。

六、补助原则

(一)坚持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补助资金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安排、统一标准、分级下达。

(四)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依法处理或整改后,并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方可发放油价补助。

七、工作流程

(一)舆论宣传

国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对机动渔船实行油价补助政策,这是国家对渔业和渔民最大的关心和扶持。各乡镇政府要通过广播、有线电视、通告、标语、发放《市区惠渔政策资金明白卡》等形式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以及具体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的范围、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大张旗鼓的正面公开宣传,扩大影响面和知晓率,发动广大渔民群众积极参与,互相监督,共同将渔船油价补助这一好事做好。并积极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

(二)渔船情况公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区海洋与渔业局提供的依法登记在册经年度船舶检验合格的全区机动渔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船名,渔船所有人信息,渔船主机功率,渔船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证证书编号,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且累计生产天数超3个月。所有登记在册的机动渔船必须在市区人民政府网以及渔船所在地的乡(镇)及村居的村务公开栏和显眼位置同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保持所公示内容完整、清晰,并照相存档。设立区、乡镇、村三级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渔船情况有异议者,须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地村、乡镇政府、区海洋与渔业局及区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提出,所在地乡镇政府、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核实,及时纠正,并将结果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三)渔民申请

由渔船生产者按照补助对象和具体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填写《市区年度渔业柴油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下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渔船证书的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需签名并留指模;

2、渔船有效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即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捕捞渔船还须提供年审合格渔业捕捞许可证;

3、农村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复印件一式一份,户主必须与渔船证书的持证人一致。

(四)三级核查

1、村级核实。渔船所在村在收到渔民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对申报船只的来源、真实存在及渔船是否正常生产并年度内累计生产天数超3个月等情况进行核实,杜绝出现借用、租用或换船替检,渔船没有正常生产或累计生产天数不足3个月等申请油价补助的现象,核实后,须由所在地村支部书记、主任同时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对该渔船的来源、真实性和正常生产超3个月等情况负责,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汇总报送当地乡镇政府。

2、乡镇复核。当地乡镇政府在收到村报送的申请材料后,组织对各村申报渔船的来源、真实性及正常生产超3个月等情况进行复核,由乡镇长签注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对本乡镇渔船的来源及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村造册汇总填写《区××乡镇年度中央财政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及《区××乡镇年度中央财政预拨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见附件3、4),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海洋与渔业局,逾期不予受理申请。

3、渔业部门审核。区海洋与渔业局对申请人提供渔业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范对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审核,并检查是否已缴清当年度渔业船舶检验费、渔业资源费等规费,以及船舶安全等设施配备是否齐全、渔船职务船员是否配备到位、违规记录是否结案等。

各乡镇、村以及区海洋与渔业局应本着高度负责、提高效能的原则开展核查工作,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核查和报送材料工作。

(五)油补发放公示

三级核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申请核实下拨的《区××乡镇年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及《区××乡镇年机动渔船预拨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见附件4、5)在渔船所在乡镇、村、自然村的村务公开栏和显眼位置进行上墙公示,同时还须在市区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并确保在公示期内所公示内容完整、清晰,对公示内容及公示点情况进行拍照存档。如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举报,区领导小组对举报内容应立即组织核查,及时纠正,并将结果向当事人作出答复。

(六)拨款兑现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渔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填写《区××乡镇年中央财政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及《区××乡镇年中央财政机动渔船预拨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见附件4、5),并经区海洋与渔业局和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补助资金通过区机动渔船油价财政补助资金专户直接下拨到各有关乡镇在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财政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各乡镇必须在收到补助资金款项2个工作日内按照《区××乡镇年度机动渔船预拨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区××乡镇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船名册》及时通过“一折通”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各渔船经营者的邮政储蓄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折。在邮政储蓄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将补助资金转入渔民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后,为保证渔民及时知晓,当地银行应配合各乡镇建立告示制度,将补助资金的数额和转入帐户的时间,通过有效形式告知渔民,并及时向乡镇政府提供补助资金转入渔民帐户的详细记录,作为补助资金发放凭证。

(七)监督管理

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工作,充分反映了中央对广大渔民群众的深切关怀,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领域的具体体现。油价补助资金是国家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是发放给合法的渔船经营者,切实做好渔船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将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对于保持我区渔业经济健康发展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财政、海洋与渔业、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补助对象、标准、资金拨付和发放、张榜公示、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的严格审核监督,严禁有关单位或个人借发放机动渔船油价补助之机乱收费;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委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认真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助资金的兑付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和本方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油补发放管理制度,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坚决杜绝虚报、冒领和违规发放补助资金的行为。补助工作完成后,应将分配资料及时归档保管。同时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助资金兑付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领导小组。对财政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区监察部门要牵头组织财政、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组,采用明查暗访、个案处理等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强补助资金发放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补助政策以及虚报冒领骗取燃油补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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