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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制定重点流域环境整治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23 03:58:33

市政制定重点流域环境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大和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好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年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政〔〕10号)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年,重点开展、、、4个流域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火电、造纸、合成氨、淀粉等行业综合治理。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一)深化、、、等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

1.工作目标

按照年市政府环保目标,完成省定-漯邓桥、-址坊、-栗园桥、-鄢陵陶城闸、沙河-程湾断面水质责任目标任务。

2.主要任务

(1)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对全市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等。

工作任务:流域市华懋双汇实业有限公司治污设施通过验收,限期完成废水深度(限期)治理任务。各县区环保局根据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确定本辖区需要关闭淘汰和深度治理企业名单,下达关闭淘汰和限期治理通知书,报市环保局备案。

深度治理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由政府责令企业停产治理。深度治理企业的治理技术方案须经省、市环保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治理任务完成后,须经省、市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企业负责,企业法人为第一责任人,除市区企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监督外,其余企业由各县区环保局负责监督。

(2)严格控制新污染

工作任务: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保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环评审批要认真落实“四个不批”,即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一律不批;在超过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对增加排污总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凡废水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及其支流的新建工业类项目,出水水质COD浓度不得超过65mg/L,氨氮浓度不得超过5mg/L;凡废水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及其支流的新建工业类项目,出水水质COD浓度不得超过65mg/L,氨氮浓度不得超过7mg/L;凡废水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及其支流的新建工业类项目,出水水质COD浓度不得超过30mg/L,氨氮浓度不得超过1.5mg/L;凡废水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及其支流的新建工业类项目,出水水质COD浓度不得超过45mg/L,氨氮浓度不得超过3mg/L。

工作责任:各县(区)新、改、扩建项目污染控制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

凡发现两起“未批先建”的新开工工业类项目、发现一起新开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或一起严重违反“三同时”制度(指擅自进行试生产、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或未同时投入运行、出现严重超标排污和污染纠纷或污染事件)的建设项目,除对县(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外,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该县(区)实施“区域限批”。

(3)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流域“引沙入黑”调水工程正常运行,日调水量不少于8万吨,华电集团发电厂调水工程日调水量不少于3万吨,流域“引沙入颍”调水工程正常运行,日调水量不少于26万吨。

凡市以上环保部门检查发现污水处理厂在正常进水条件下有2次及以下出水水质COD、氨氮排放浓度高出市定控制指标的,对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除对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外,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市、县(区)政府、市城建投公司、市水利局负责,市水利局、市城建投公司、所辖县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4)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防污染反弹。

工作任务: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凡属“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发现一起关闭、取缔一起。

工作标准: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备必须彻底拆除,移离生产车间或原生产安装位置;对死灰复燃或新建“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必须按照“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的关闭标准恢复环境原状。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设备,电力部门负责停止生产供电,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

凡市以上环保部门发现辖区内2次及以下“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死灰复燃、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以及逾期未按标准关闭到位的,对所在县区政府通报批评,对所在县区实行“区域限批”,还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所辖县区政府的责任,同时追究辖区内乡镇长的责任。严禁电力部门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供应生产用电,严禁行政机关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否则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进一步清理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游泳、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

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施和制度完善。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要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检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确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部门及联系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

(三)火电、造纸、合成氨、淀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省环保厅将牵头组织对全省火电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制定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各级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火电企业,督促按期完成电厂烟气脱硝治理工程,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省环保厅将组织对全省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年3月30日前,完成全市上述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各有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年底前,完成市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市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永银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市银凤纸业有限公司、市康达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工作责任:县(区)企业由所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各省辖市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保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区政府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城建投公司: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及时加强调度。各县区要将列入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2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厅。

(五)进行社会监督。各县区要于年3月2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将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要于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县区,视为该县区的环保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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