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围绕做好基层医药卫生实施措施范文

围绕做好基层医药卫生实施措施范文

时间:2022-06-18 11:33:39

围绕做好基层医药卫生实施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试点范围

按照“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创新机制、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在各试点县、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到年3月底前全市要有8个县和20个以上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和绩效考核、定岗定编、全员竞聘等综合改革。年度全市所有县区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施。

试点范围:试点县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试点区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机构公益性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一体化管理,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核岗定编全员聘用。以县(区)为单位,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辖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执行《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机编〔〕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机编办〔〕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全员聘用、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对未聘分流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

建立完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要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任务分解到职工,并制定相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每年组织对本单位职工任务的完成效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绩效工资。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省级集中采购中标药品范围内,统一确定药品采购数量、规格和生产经营企业,并允许通过二次议价方式,确定本地基本药物采购价。完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到位前,暂执行现行药品采购、配送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包括现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的非基本药物销售额不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机构正常运转。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核定的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政府对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辖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元给予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的通知》(政办字〔〕号)执行。

试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实施绩效工资;非试点县(区)待改革全面推开后再实施。绩效工资起点时间从年月日开始执行。政府对绩效工资的补助,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时进行。

三、实施步骤

(一)取消加成,零差率销售。在规定时间内各试点县(区)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试点县(区)财政部门可先根据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药品销售情况预拨部分补偿经费,在省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制度实施前,各乡镇卫生院暂时维持原有供应配送渠道,但要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保证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的落实。各批次试点县(区)要按照省市医改工作任务要求,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首批试点县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时间为年月日,第二批试点县(区)按省、市要求时间实施。

(二)明确职责,核编定岗。根据编制标准,试点县(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职能,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的设定符合编制标准要求。

(三)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试点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在竞聘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竞聘程序。对聘用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要全力做好落聘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对原在编的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退休、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四)核定收支,保障运转。试点县(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实际聘用等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在试点县(区)中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五)绩效考核,落实补助。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公开透明的公正考核机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月底、月底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月、月对全体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试点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协调配合,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市各县、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监督、检查、指导各试点县(区)各项改革工作的落实。各试点县(区)人民政府是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组织、实施、协调等,县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将任务分解到单位,落实到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包保责任制,保证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确保每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群众真正享受到医改的实惠,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资金投入,保障改革需求。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探索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特别是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各试点县(区)财政要按月及时预拨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和职工工资的发放。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查,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群众的评价与监督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指标。在改革中,要将改革文件和基本药物及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原来销售的价格、进价、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的价格张榜公布,让广大群众了解医改,参与医改,受益医改。

(四)搞好业务培训,加强政策学习。各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对医改的各项政策进行全面的学习解读、弄懂弄通、吃透精神,正确把握医改的方向、狠抓医改目标和工作任务的落实。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各试点县医改的成功经验和问题,对全市医改工作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各试点县要组织和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员培训,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体职工熟悉医改的有关政策,特别是让他们了解和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的相关政策,统一认识,消除疑虑,增强信心,使他们积极配合参与改革。

(五)广泛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搞好改革的宣传工作,通过采取多种形式讲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特别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措施,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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