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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托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05-29 11:13:14

幼托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和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托幼机构是儿童集居生活的重要场所。保证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通过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改善托幼机构集居儿童的生活环境,控制各种污染病的发生和流行,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杜绝发生中、重度营养不良和重度缺铁性贫血,确保婴幼儿健康生长。

二、托幼机构儿童健康管理

托幼机构必需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及有关规定。

㈠儿童入园(所)检查要求

1儿童入园前须经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入园体检结果三十天内有效。

2体检时发现乙肝外表抗原阳性兼有E抗原阳性或GPT升高者。每三个月在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做肝功能检查一次,连续三次正常方可入园(所)

3对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

㈡儿童晨间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污染病流行期间要检查儿童是否有污染病接触史。托幼机构的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对日托儿童应认真做好一摸:否发热;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是否有异常;三问:饮食、睡眠和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卫生、不安全的物品。

㈢儿童定期体检

1托幼机构应给每一位儿童建立健康档案。一岁至三岁以内幼儿每半年体检一次,三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

2入园(所)儿童和婴幼儿每年应检查血色素。体检要做好记录并进行健康分析和评价。

3每年“六一”期间。并做出健康分析和评价,体检中发现缺点或疾病,应及时矫治。矫治率应达到90%以上,并有记录。

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管理

㈠托幼机构保教人员须经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述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㈡患有《污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污染并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并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炊事员工作。

㈢患菌立伤寒等肠道污染病患者症状消失、停药三天、大便培养连续三次阴性方可恢复工作。

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并受过三个月以上儿童保健培训。

四、托幼机构职责

确保集居儿童的健康生长。托儿所、幼儿园是儿童集居、生活的重要场所。全市各级各类托幼机构要不断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

㈠建立健全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

㈡供给膳食的托幼机构应为婴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定期计算和分析婴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㈢托幼机构应保证供给婴幼儿卫生合格的饮用水。

㈣要培养婴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

㈤严格执行污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事故的演讲制度。发生污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等事故时。并做好登记工作。

五、托幼机构管理

㈠根据《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法》全市托幼机构实行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根据《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基本要求》对托幼机构进行检查审核。

㈡全市托幼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技术指导工作。

㈢成立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小组。交流总结全市卫生保健工作经验。

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医师负责指导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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