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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落实方案范文

县人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落实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和建议)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事原案;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一个或多个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建议。

第三条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研究处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的事项;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县的重大事项;

(三)对县“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本县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五)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县人民政府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项;

(三)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项;

(五)其他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十一条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提,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并亲笔签名。对于一提多议的只按第一事项处理。

第四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

第十三条代表应当广泛联系选民,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和建议。各代表团和代表小组应把好大局关、质量关、文字关。

第十四条代表议案和建议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应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名提出。

第十六条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超过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处理;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和建议,由各代表小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送县人大人事代联工委,按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对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大会秘书处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由人大各办事机构进行整理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和建议一并处理。

第十八条代表建议可以由一人提出,也可以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符合自己的意愿。第五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议案和建议由县人大各办事机构或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大会秘书处应当召开县人大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办事机构审议。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或会议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要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二十条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办事机构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办事机构对大会主席团讨论审议的代表议案,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议案,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并办理。

第二十四条办事机构在初审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调研、执法检查、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沟通和联系,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办事机构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的合理意见,对于条件成熟、能够列入大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不能直接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对于不需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交由县级各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办事机构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办事机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办事机构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交办和承办

第二十七条县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凡在代表大会期间经议案审查委员会转交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并转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人民政府督查室;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明确转县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人事代联工委应当在本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至迟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内交办。有关机关或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办结答复提议案的代表,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人民政府督查室。

对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明确转作建议处理的议案,则按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机关和组织、相关代表的联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代表议案和建议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对会同办理的代表议案,建议,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三十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和建议应进行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并事前与代表联系、沟通;对代表议案和建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办理措施。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办理。

第三十二条代表建议涉及或要求保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承办和答复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二)应该解决但因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并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三)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四)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

第三十四条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应当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当面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安排接待。对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三十六条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办理代表建议反馈意见表》一式三份,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承办单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三十七条承办单位应当拓展和完善现场办理、面商办理、并案办理、公开办理、网上办理、跟踪办理、联合办理等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效果。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附送办理意见征询表。代表可以在办理意见征询表上对办理结果和答复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具体承办单位。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并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交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办理。对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拖拉、敷衍、推诿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批评教育;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对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代表议案和建议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的;(二)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答复与事实不符的;(三)对代表进行刁难、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同时也要畅通代表、群众对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投诉渠道,对办理不满意的议案和建议进行再监督,直至满意为止。

第三十九条将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有下列情况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通报;有突出贡献的,责成有关机关对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一)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按规定时间办理的;(二)对代表议案和建议认真负责答复并办成的;(三)办理态度端正、热诚,代表对办理结果十分满意的;(四)本部门连续三年被评为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

第七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检查督促

第四十条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四十一条对确定重点办理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机构应跟踪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切实抓出成效。

第四十二条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县人大常委会将在每年下半年将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