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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流域牲畜污染整治方案范文

时间:2022-06-14 10:11:16

江流域牲畜污染整治方案

为有效开展江流域(段)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反弹现象,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专项整治,综合治理江流域(段)两岸的畜禽养殖业,切实减轻对水环境的污染,使我县畜禽养殖业朝着科学、有序、合理的生态型农业产业方向发展。

二、工作要求

1、对禁养区范围内(沿溪两岸5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坚决予以拆除或关闭。

2、对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成投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予以拆除或关闭。

3、禁止在江西溪支流的花山溪、文峰溪、黄井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批新建的,予以拆除。

三、整治责任

县成立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具体分工如下:

县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有关乡镇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和年度考核。

县农业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监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制定拆除通知书,加强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整治进展情况。

县环保局: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畜禽养殖企业环境违法排污行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设施不健全,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废水的规模化养殖场,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能达标的要提请县政府予以关停。

县工商局:依法对列入搬迁关闭计划的畜禽养殖场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县供电公司:积极配合,对列入搬迁关闭计划的畜禽养殖企业,在期限内未搬迁关闭的,及时按照县政府要求给予停电处理。并将环评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对未经环评的规模化养猪场不得给予供电。

县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占用林地或耕地、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企业进行处罚。

养殖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落实禁养区内养殖场拆除工作。

四、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月15日前)

江流域各乡镇、工业园区要根据规模养殖场所处地理位置,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是否在禁建区或禁养区范围内。调查摸底工作要求认真仔细,特别要对新建、抢建以及在原有规模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养殖场要进行详细核实,登记造册,确保无误。

2、拆除关闭动员阶段(月15-31日)

召开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拆除禁养区内养殖场业主动员会议,各有关乡镇、工业园区召开所在地有关养殖业主动员会议,明确整治工作要求。

3、拆除关闭准备阶段(6月-30日)

由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禁养区内养殖场拆除关闭通知书,并负责送达至养殖场业主,各有关乡镇、工业园区做好拆除关闭各项准备工作。

4、全面拆除关闭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各有关乡镇,工业园区,县直有关单位全面开展禁养区内养殖场拆除关闭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拆除关闭工作。

5、检查验收阶段(10月1-20日)

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并对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效能督查,通报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6、总结阶段(10月20日-11月30日)

由县农业局牵头,环保局配合,11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县政府,适时召开全县性总结会议,总结经验,通报问题,

督促后进,推动工作。

五、工作措施

1、强化领导,严格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有关乡镇、工业园区是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专门机构,并抽调工作人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5月15日前,要将工作机构及联络员名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强化督查,健全督查机制

由县监察局牵头,农业、环保等部门组成专项治理督查组,负责对各有关乡镇、工业园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在整治过程中,对工作不落实,或失、渎职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对江流域各乡镇、工业园区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考评中,对未完成任务的乡镇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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