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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区分划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8-24 04:48:12

畜禽养殖区分划监管办法

为全面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深化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牧结合、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循环利用、控量减污”的原则,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和城市发展需要,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实行划区分类管理。对现有养殖场(户)污染进行综合整治,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走可持续发展的循环农业之路。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城镇居民区、住宅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主要河流、工业开发区优先保护的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分类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三类。

禁止养殖区是指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控制养殖区是指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实行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适度养殖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容量,可适度进行畜禽养殖的区域。本办法所称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划分范围

(一)禁止养殖区

1.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包括城区三环线以内区域、江南新区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和城西新区的工业区块,中心镇规划区、集镇核心区;

2.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包括杨溪、太平、三渡溪、珠坑、黄坟、洪塘坑、上黄水库等规模水厂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联村、单村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主要包括方岩风景名胜区、五指岩风景名胜区、白云风景区、石苍岩风景区等;

4.水环境功能区确定为Ⅰ、Ⅱ类水质水体的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华溪、酥溪、李溪、南溪、江等河流两侧500米以内范围;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1.城镇规划禁止养殖区外延5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2.村庄规划住宅区及周边3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规划区域外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国道、高速公路、铁路,市区通往各风景区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度养殖区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除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五、发展规划

市农业局要会同环保、水务等部门,根据我市畜产品需求增长及环境承载力、流域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禁养规定,科学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同时,抓好规划实施中的组织、指导、协调、管理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现有各类养殖场原则上要在2012年底前逐步关停、转产或搬迁。

控制养殖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现有规模养殖场应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未经治理或未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

在适度养殖区,实行适度生态化规模养殖,优化养殖布局,污染物经治理后达标排放。

(二)在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等有关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市发改、国土、农业、林业、环保、水务、规划、工商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有关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严格审批程序;环保部门应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农业部门应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建设规范,抓好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各镇(街、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辖区范围内禁养养殖场的关停转迁,并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发展关口,严禁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现象,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环境准入制度,加快推行畜禽养殖场排污许可及备案制度,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有关部门要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促使畜禽养殖场所设置合理、管理规范、饲养达标、用药安全、免疫及时、无害化处理到位、档案健全。市财政每年安排必要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二)加强技术指导。市农业局、环保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落实工作措施,积极探索推广畜禽生态养殖、畜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低成本利用的典型和先进减排技术,大力推广干湿分离、雨污分离的治理方法和就地消纳、循环利用、集中收集处理、零排放等多种模式。

(三)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各镇(街、区)、环保、农业、国土、水务等有关部门要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有效的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对擅自向水体等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不按要求修建畜禽养殖场、污染环境的,要及时予以曝光。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畜禽禁养区划分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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