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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企业入驻监管规定范文

时间:2022-06-20 11:36:04

区县企业入驻监管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聚集支撑带动作用,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建设产业布局合理、集约配置用地、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现代化轻工产业园区,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实现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投资项目的管理

㈠准入行业:县轻工基地划分为三大工业园:⒈南部轻纺园。准入行业:纺织鞋服、文教体育用品、家俱、玩具和日用品等;⒉中北部特色食品加工园。准入行业:具有地方特色、采用高新技术上档次上规模的绿色食品加工行业;⒊西部轻工机械制造园。准入行业:日用机械、家用电器、光电源、照明器具、衡器、轻工装备制造等。

㈡入园条件:凡进入园区的新办企业必须是上市企业、龙头企业、具有品牌带动效应的优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无污染或轻度污染的生产性工业项目。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优先安排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低能耗的项目入驻。

㈢投资项目的报告:投资业主向县轻工基地筹备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书面报告意向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额、固定资产规模、建设进度计划、建成后的年产值和纳税额、要求受让的土地面积;同时提供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项目技术条件、生产工艺流程等相关证明材料。

㈣投资项目入驻的审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在2周内通知业主补齐有关材料,并研究决定企业是否入驻,向县委、县政府呈送企业入驻建议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入驻。

㈤项目手续的办理:投资者在获得入驻批准后,与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根据入驻条件,采取招拍挂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

第二条:项目的用地管理

㈠年度用地计划: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县相关部门,拟定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月上旬,将用地计划报县国土资源局。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提供报批材料;属特殊招商项目,需计划外用地的,应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信息和资料。

㈡用地预审:县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和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对投资业主申请用地进行审查,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其投资项目除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投入外,平均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行业分类控制指标根据《关于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和实施<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县轻工基地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详见附件)执行,并作出纳税承诺。经审查符合供地标准的,由新办企业主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预出让申请书》,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共同确定项目选址位置、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县国土资源局与投资业主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县规划建设局根据《县轻工基地东平片区控制性规划》,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情况,出具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提出项目用地规划设计要点,作为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规划设计依据。

㈢用地供应:⒈根据投资业主的预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报批,报批费用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负责缴交。用地审批后,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上报审批,审批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招拍挂出让。新办企业主按照招拍挂的程序取得的土地,与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完成项目立项、规划、使用林地审核、环评、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给予办理供地手续。⒉企业主必须在土地成交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地价款,按照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在18个月内建成投产,如未能完成将调整其用地面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负责,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依规收取土地闲置费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⒊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供地条件为“七通一平”(通水、电、路、通讯、网络、排污、排水、场地平整)。

第三条:工业用地地价

㈠为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执行最优惠价格。

㈡工业建设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必须上缴项目建设保证金(1万元/亩),企业动工建设时给予返还50%,完成主体建设返还35%,项目竣工投产时给予全部返还(不计息)。

㈢工业项目自建设用地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应投产,在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亩每年实际交纳税收如未能达到5万元以上(或双方约定的纳税额),项目业主应补交本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土地差价,土地差价按15万元/亩执行。

㈣工业建设项目自建设用地交付之日起二年内必须满足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未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项目业主应补交本项目全部建设用地的土地差价,土地差价按15万元/亩执行。

㈤鼓励优质项目进入园区,世界500强或台湾100大企业、中国500强或国内大型央企、投资规模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市内上市、品牌、龙头企业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企一策,启动特别优惠程序。特别优惠程序的启动,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条: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

㈠投资业主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能建多层厂房的,尽量建多层厂房。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五项指标必须符合《县轻工基地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

㈡对用地需求较大、分期建设的项目实行规划预约方式供地,采取用多少、供多少的动态供地方式加以限制。首期的建设用地只有达到约定要求,才能启动二期用地;同时对建设周期作出限制,在约定期间内为项目预留用地,项目逾期未建,按约定条件视情适当延期或直接收回。

㈢投资业主必须执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遵循建设规范要求,即有正规设计图纸,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聘请工程监理,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按规定进行放样、核样和竣工验收。

㈣项目动工建设前,项目总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方案应送审,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总平面布置图须经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审查和县规划建设局审批,施工设计图纸按规定程序送审;基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企业用地红线内建筑、立面、层高、层次、外墙色调需修改或变更,或需临时搭建工棚、简易设施,须经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审查和县规划建设局审批,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厂区内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围墙应采用透视式布局建设,沿主干道路或区间道路的邻路建筑不得设置店铺,建筑设计时应进一步增强企业整体建筑形象和城市景观效果。

㈤凡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的一切工程,均属违章建筑,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提请执法部门对违章建筑物依法查处,造成损失及拆除费用由企业承担。

㈥企业建筑施工不得侵占、损坏园区道路、人行道、绿地及公用设施,如需临时破坏,应先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同意并交纳修复保证金,工程完工后按同质同量给予修复。

第五条: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

㈠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㈡企业生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低碳、环保、高效现代化轻工基地标准要求,同时应处理好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㈢企业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应统一收集在厂区固定地点,由垃圾清洁队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㈣企业应共同维护园区的卫生整洁,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做好厂区、食堂及周边环境日常保洁,生活垃圾要求袋装化,按指定地点放置,统一处理。

㈤在园区施工的土方工程队应事先报县轻工基地筹委会备案,如有发生“滴、洒、漏”现象,应立即组织人员清扫,并负责所经过道路路面的保洁工作。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管理、项目的用地管理、工业用地地价、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等项目指标的考核,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外经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企业进行督查,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服务企业政策

㈠证照办理。企业经批准入驻并提供有效证件、缴交相关税费后,所有项目报批及证照申办,县相关部门提供“绿色通道”,由县轻工基地筹委会或有关乡镇全程,证照办理实行承诺制,限期办结。

㈡专人服务。对重要项目和重点审核内容,县轻工基地筹委会会同县有关部门提前介入,指定专人(一对一)全程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优惠政策

凡进入园区的新办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㈠税收方面:新办生产性企业年纳税额(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150万元以上,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第一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第二、三年按其比前一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现有企业技改后年新增纳税额150万元以上,自技改完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其每年比前一年新增缴纳的增值税额的15%计算。

㈡用工方面:实行免费用工登记、求职登记,免费职业介绍。企业在有线电视刊登招工广告减半收费,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免费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对企业工人免费办理未成年工上

岗证。对外省、市劳务输出部门为我县企业成批招收20名以上工人,并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且在企业就业1个月以上的,给予劳务输出部门每人200元的补贴。

㈢融资方面:加强银企合作,推广自助可循环贷款等信贷方式,优先为园区内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

㈣厂房建设、设备贴息:⒈新办项目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5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挖潜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购进总值30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100万元以上的,按税务正式发票金额贴息3%;⒉新办项目和挖潜改造项目的新建或扩建的生产性标准厂房(不包括办公楼、生活用建筑物)给予贴息。新办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一般项目自开工起在18个月内完工投入生产,特大项目自开工起在24个月内完工投入生产的新建面积;挖潜改造项目建筑面积累计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扩建面积,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每平方米贴息40元。

㈤进出口奖励:对生产性企业当年进口规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增量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增量6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万元,增量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5元,年出口100-300万美元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5元。年出口增量(比前一年度增加部分)按金额不同档次给予奖励人民币2-30万元。

㈥科技扶持:承担部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分别按项目经费的50%、40%比例给予配套扶持;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或部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扶持15-20万元;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扶持5-10万元;经认定的部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并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

㈦市场开拓与品牌奖励:企业参加列入县政府年度展销计划的国内外展销活动的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8万元: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2万元。除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获得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或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或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

㈧企业改制上市扶持政策:在市人民政府扶持企业改制上市有关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对本县企业改制上市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参照政文〔〕123号执行。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试行期自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内,如果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新增优惠政策,将结合我县实际及时研究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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