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劳保局劳动关系调解组织意见范文

劳保局劳动关系调解组织意见范文

劳保局劳动关系调解组织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坚持以职工的权益保障为本,建立预防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完善三方协商工作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促进企业和谐。

二、建立调解组织

(一)、调解组织人员构成是,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荐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协调组织。调解组织组成人员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组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组织实行集体民主协商制度。

(二)、调解组织的工作原则是,以防为主、防调结合。将劳动关系不和谐问题最大限度地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抓好预防,工作前移,促使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调解组织的主要任务是,调解主要针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方面;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履行合同其他内容产生的问题以及历史遗留、职工多次上访以及其他亟需解决的等问题,进行协商,调解处理。

(四)、调解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在遵守《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前提下,采用灵活多样方式将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问题(特别是难以解决的问题)又好又快解决。对所有员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积极预防劳动关系不和谐问题的产生。

(五)、调解组织成员间关系:应为平等关系。任何成员不得无视或轻视其他成员在履行调解职责时所提出的合法、积极、诚恳、可行、互谅的意见和建议。

(六)、调解组织活动经费由所在用工单位承担。

(七)、调解组织成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用工单位应给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三、完善调解程序

(一)、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调解申请书》。

(二)、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当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组织应在四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在六日内进行调解。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报区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一份。

(四)、调解组织调解未成的应在随即二日内将先行调解情况上报区劳动保障局,再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员参与调解。

(五)、调解组织成员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工作中要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否则依照有关规定和法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立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工作,把建立调解组织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在创建工作中的载体作用,促进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管理,实现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互信、真诚、和谐与共赢,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亲和力,共谋发展。

(二)、要选配好调解组织的人选,特别是要选拔职工比较信任、主持公道、作风正派的同志,奠定调解工作的基础。

(三)、调解组织成立的具体时间:各企业应于**年6月底前成立该组织。调解组织成立后应在6月30日前将调解组织组成人员、工作细则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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