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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建筑业规划发展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15 09:12:41

市委建筑业规划发展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发展环境,加快建筑业发展速度,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升企业综合实力,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优化建筑产业结构。以提升企业资质为重点,以增强企业综合实力为目的,积极培育一批具有自身品牌,创新力和带动性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以总承包企业为主、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鼓励企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增项市政、幕墙、安装、智能等专项资质,使企业尽快上等级上规模转型升级。适当培育一批专业特色企业,打破“小而全”发展模式,集中优势资源推动专业化发展。

(二)设立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机制。对完成年施工总产值首次超3亿(非房建总承包、专业承包为2亿)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重点企业”。对年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突出贡献奖”,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业主营资质升一级、特级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元奖励。此外,参照工业企业销售产值(建筑业施工产值)、税收等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视同工业企业列入全市50强企业、星级企业评选范围,入选50强企业名额不超过20%,在全市会议上予以表彰,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加快建筑业总部基地建设。解决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建设用地问题,十二五期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建筑业发展基地,规划编制给予落实,为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创造条件。建筑业优秀企业需要生产建设用地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工业企业用地同等价格予以落实。

(四)培育建筑业优秀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市建筑业优秀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优秀建造师的评选活动,予以表彰,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提升企业社会知名度。建立市领导联系市重点建筑业企业和服务企业“绿色通道”制度,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努力构筑建筑业人才高地

(五)鼓励企业引进人才。采取灵活方式,加大建筑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复合型人才的引进力度,引进人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待遇。变更注册至我市建筑业企业的建造师,且变更注册前三年没有在我市建筑业企业注册经历,在市外承接业务的,首个项目完成产值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按规定在我市上缴各类税费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抓好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发展有潜力、创新有能力的优秀人才。组织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培训深造,提高能力素质。组织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去外地参观考察,学习先进管理经验。积极开展“传、帮、带”活动,定期组织建筑业技能人才开展技能竞赛,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财政部门要予以经费支持。

(七)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对在上年度创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市级及以上文明标化工地的本市企业建造师,在工程兼项方面可适当放宽。对连续创优的,在同等条件下职称晋升时视作有特殊贡献给予优先考虑。对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技术人员,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八)提高建筑业优秀人才的社会政治待遇。对建筑业重点企业负责人及建设系统内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三、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强化建筑业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九)倡导企业优质工程建设。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创优夺杯活动,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施工工程项目获部级(鲁班奖)、省级(钱江杯)和市级(瓯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筑工程(公共建筑装修)装饰,获部级、省级和市级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若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地施工工程项目获部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的,且企业回本地交纳所得税的,可按50%比例享受上述待遇。

(十)鼓励企业开展创建文明标化工地活动。对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施工工程项目获得“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和市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拓展外地市场,提高建筑市场占有率

(十一)建立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手续,回本市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外出部分交纳企业所得税金额,按市留部分的30%返回企业,以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十二)维护建筑业企业承揽本地工程业务的权利。建设单位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抬高门槛,限制本地建筑业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对优秀建筑业企业和建造师,在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及信息网显著的位置予以公示,推荐给招标的建设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应优先在优秀建筑业企业和建造师中选择。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项目,应首先考虑我市建筑业企业参加投标。

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

(十三)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各种新技术。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施工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企业和高学院校合作,促进企业技术发展。

(十四)建立技术创新奖励制度。建筑业企业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科技成果经鉴定并列入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和市建设科技推广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奖励。其他科技创新奖励参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瑞委〔2006〕7号)精神给予落实。

六、其他

(十五)本意见规定的奖励办法,有关文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余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落实。多个文件奖励标准不一致的,按高标准一次性补助。

(十六)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十七)凡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其他处罚记录的,在记录有效期内不得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八)本意见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仅限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具体以企业上报统计、税务和建设部门的数据为准。

(十九)本意见由市规划建设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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