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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工业土地使用项目监管意见范文

时间:2022-08-24 09:28:56

区委工业土地使用项目监管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城区、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工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业用地项目管理

(一)规范招商。开发区、镇乡(街道)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按统一拟订的合同文本对外签订意向协议,报经贸局和国土分局备案。

(二)严格预审。区工业用地招拍挂项目预审办要切实把好预审关,国土分局按程序和预审要求组织招拍挂公开出让。

(三)完善合同。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招商引资协议中,明确项目的注册资本金、相关保证金、投资强度、规划指标、亩产效益、开竣工时限及违约责任。

(四)健全制度。

1、建立工业项目开工建设履约督查和违约追究制度。在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区、园区、各工业小区要积极为项目开工建设创造条件。在符合开工建设条件一周内,开发区、园区、各工业小区向业主发放《进场开工建设通知书》,同时将通知书报国土局备案。无特殊理由,未按通知书要求进场期建设的,按出让合同和通知书的约定,每延期一日,国土分局向业主收取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并要求业主继续履约。

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主体工程无法进场施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开发区、镇乡(街道)出具进场和竣工投产期限顺延的承诺,经国土分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2、建立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履约督查和违约追究制度。国土分局要会同经贸、发改、招商、建设、规划等部门定期检查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对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投资、竣工投产的企业,国土部门要及时组织上述单位进行复核验收,并换发土地使用权证。

对合同约定和开发区、园区、工业小区约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的,每延期一日,国土分局向业主收取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国土分局应按照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业主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企业主要书面提交继续完成投资建设的承诺,否则国土部门不再办理该宗地的抵押登记和融资贷款手续。

3、建立工业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经贸、国土部门建立项目建设档案台帐,同时在开工建设期内预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有效期两年)。

二、加大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力度

根据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批准同意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未经批准造成土地闲置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按以下方式处置:

1、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区国土分局要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费收取标准事先在出让合同的违约责任中明确。

2、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或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可申请区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所在地开发区、镇乡(街道)负责收回。收回的补偿标准参照区委〔2008〕11号文件第11条之规定精神执行,但不能高于最低工业土地出让限价。经财政、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预发土地证的,一律按原价格收回。

3、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又不主动申请政府收回,造成闲置的,区政府有权依法收回,收回的具体补偿标准:

(1)超过一年未满二年的,扣除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息)退还企业;

(2)超过二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

(3)对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可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4)收回用地仍以工业用地重新出让的,除市里扣除相关费用外,净出让金全额返回所在开发区、镇乡(街道)(前条企业主动申请收回的除外)。

4、闲置土地由区领导小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第二条之规定认定。

三、规范工业用地转让行为

职频(一)工业用地转让条件

2土地转秩序1、按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实际投资额达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

2、土地权属无争议、未设定融资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或他项权利登记;

3、企业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下(含)的必须整体转让;20亩以上的,如需分割转让须经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但分割后的单宗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亩。

(二)转让程序

1、转受让双方向所在开发区(园区)、镇乡(街道)提出申请,如实申报转让价格,提交受让方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2、所在开发区(园区)、镇乡(街道)初审转让方用地是否符合本意见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受让方是否符合该地块的用地要求。

3、初审后符合转让条件的,受让方新投资项目送区项目预审办(经贸局)审核,地块转让报送国土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由区政府审批后,报市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对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中“零申报”的或仅停留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应由所在地的开发区、镇乡(街道)和国土、税务等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变更及过户手续;其他企业股权结构调整的,工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股权变更信息。

府5、工业用地转让价格不得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否则由政府优先购买。

四、健全用地管理考核机制

1、建立工业用地管理暨清闲促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土地和分管工业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府办,国土、发改、经贸、招商、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税务、规划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在区国土分局下设办公室,由区国土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建设用地的征用和管理列入开发区、园区、镇乡(街道)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规定若与区有关文件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4、本意见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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