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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理论》的行政法解读范文

时间:2022-08-31 10:23:10

《交往理论》的行政法解读

行政法研究的两大对象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研究二者的关系,理清两者之间的脉络,为解决当前官民矛盾对立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我国的行政法学的发展主要从行为构建以及行政法的价值修正两个角度进行思考,然而在价值重构与现实运行中必然会出现分歧与偏差。交往论的提出不仅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推动了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交往论的现实背景

关于我国行政法研究中最为突出的是以平衡论为代表的宏观性研究与思考,掀起了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热潮,开拓了行政法研究的视野,促进了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深入。然而在社会转型期间,社会矛盾多发,急需行政法能够调节缓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官民矛盾对立。因此,必须通过现代性反思,解决行政法自身问题,促进法治精神的建设。

(一)平衡论对行政法的宏观性研究与思考平衡论认为,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拥有必要的权利,才能维护公共利益,达到行政的目的;另一方面,行政公开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是提高公民对行政权监督力度的有效保障。这两个方面需要均衡发展。平衡论是对行政法的宏观性观察与认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平衡的博弈,是过发展过程的抽象概括。平衡论不仅是一种可以内在发展的理论,同时也是对整体性的认知。

(二)行政法实施的现实性难题行政法的现实运作过程中,立法不能完全代表公民,法律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达不到立法的精神,这给我们提出了现代性难题?现代性是人的现代性,是社会的现代性,现代性难题不仅是行政法执行的难题,也是政府面临的自身问题。这就要求在社会进步与时展的同时,对人的现代性和社会的现代性进行反思和深刻的认知,从根本上解决人的问题。

(三)行政法交往论的提出基于对真实生活世界的认知,交往论的提出为诠释行政法学提供了新的视角。行政法交往论是基于对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具体认知,发生于行政人员之间、行政部门之间以及行政部门和人员与全体市民之间的交往活动,促进了真实世界的行政法研究。

二、交往论的现代性

(一)现代性认知现代性主要包括个人权利、民族主义、工具理性三个方面。在公共空间与公共权利之间建立一种现代性的法治,是交往理论价值论证的基础。交往行为理论是哈贝马斯理论的核心,主要探讨个人作为交往主体通过语言的互动而发生的社会历史过程,同时要求人在交往的行动中必须满足真诚性、正确性、可理解性和正当性。只有通过理性的交往,人们才能对文化达到共同界定,不断加强人际团结与交往,满足形成个性人格的需求。

(二)交往理念封闭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使得我国的行政交往处于封闭性状态,主要表现为在不平等不尊重的基础上行政主体对行政行对人的封闭性管理。这就要求我们对文化汇总落后的现状进行自我反思,改变这种文化的封闭性,获取现代性的人文精神,对我国的行政文化进行一次洗礼。

(三)交往理论的现代性———观念、制度、文化现代性是行政法交往理论的前提,它包括观念的现代性、制度的现代性以及文化的现代性,只有三者相互结合,才能促进我国行政法理念现代化的实现。

三、交往论在行政法中的论证体系

(一)交往论的行政法学内涵行政法的交往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授权的行政机构的总称,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主体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或个人;行政交往的方式主要包括:文字语言、身体表情、地域场合、态度氛围等;行政交往的内容可以分为行政交往的目的、行政交往的规范、行政交往的权益和行政交往的行为四个方面。

(二)行政法的交往理念行政法的交往理念对于实现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是对行政法交往理论的提升。我国行政法的交往理念主要包括平等尊重理念、法权正当理念、权利责任理念和自由意志理念、协商合意理念等。

(三)行政法的交往技术单一的命令式管理已经不能满足行政交往的需求,行政法交往技术需要改革与创新,这也是今后行政法发展的一个方向。本文所说的行政法交往技术是指带有人文价值理念的技术。将行政法的交往技术与交往理念相结合,不仅有利于行政法学学科自身的系统化研究,而且能更好地论证与诠释交往论在行政法中的可行性与操作性。行政法的交往技术可分为:权益性的实体技术、过程性的程序技术以及交往技术的有效性。

作者:张弦 单位: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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