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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机构与权利保护综述范文

时间:2022-06-16 10:45:06

人权机构与权利保护综述

1会议概况

随着人权问题在国际社会的日益显现,如何更好地保护人权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和关注,世界性、区域性人权保护机构相继出现,许多国家也设立了国家性人权保护机构。2004年,由徐显明校长主持,中国政法大学与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研究所签署了关于开展“国家人权机构”项目研究的合作协议。至2007年底,“国家人权机构”研究项目已基本结束,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设,双方拟于2008~2010年期间举办一系列学术研修班和研讨会。本次研修班即拉开了这一系列学术活动的序幕。

2学术交流受瑞典国际发展署资助,中国政法大学和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于2008年10月27日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举办了国家人权机构及其对少数者权利保护研修班。随着人权问题在国际社会的日益显现,如何更好地保护人权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和关注,世界性、区域性人权保护机构相继出现,许多国家也设立了国家性人权保护机构。2004年,由徐显明校长主持,中国政法大学与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研究所签署了关于开展“国家人权机构”项目研究的合作协议。至2007年底,“国家人权机构”研究项目已基本结束,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设,双方拟于2008~2010年期间举办一系列学术研修班和研讨会。本次研修班即拉开了这一系列学术活动的序幕。本次研修班既交流学术知识,又普及人权知识,在推动中国国家人权机构的建设方面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本次研修班的人员,既有来自澳大利亚、瑞典、法国、冰岛等国的外国专家,又有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的专家和学者,还有来自浙江省和江苏省政府部门的官员。此次研修班上,外国专家们作了精彩的演讲,大家畅所欲言,倾心交流,收获颇丰。本次研修班分上午、下午两节。上午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副所长张伟博士主持。研修班首先邀请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前主席、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客座教授布莱恩•伯德金致开幕词。

随后,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副所长郑永流教授介绍合作项目取得的主要成果。郑教授从3个方面对“国家人权机构”研究项目进行了介绍:第一个方面是中国国家人权机构相关研究的进程“,国家人权机构”研究项目的进程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首个阶段为初始准备阶段,以2004年10月在青岛举行的第一次研讨会为开始,标志着此项目的正式启动,并对课题组成员的工作进行了分工,并初步拟定了写作计划,之后成员们分头搜集资料进行调研;第二个阶段为主要撰写阶段,从2005年10月到2006年10月,此期间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和第三次研讨会,大家在研究撰写项目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第三个阶段为项目完成阶段,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底,到2007年底“国家人权机构”研究项目已基本结束。第二个方面是研究目标,国家人权机构项目研究的最终目标是设立国家人权机构,这其中又有最低目标和最高目标之分,最低目标是在中国整合立法、司法、行政、社会团体等各方面资源,在现有国家机构内部设立一个委员会,最高目标是根据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第三个方面是研究成果,项目的主要研究成果就是委托齐延平教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建议草案),即中国人权国家机构可行性报告,该报告除导言外包括6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设置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基础,第二部分是国外人权机构比较研究,第三部分是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现状,第四部分讲中国国家人权机构设置的模式,主要包括独立型、非独立型、混合型3种,第五部分阐述了独立型方案,第六部分是非独立型方案。

之后,张伟先生邀请布莱恩教授作了题为《国家人权机构的使命、作用、权力和结构》的演讲。布莱恩教授首先回顾了国际人权机构的发展史,30年前他在澳大利亚倡导建立国际人权机构时同样遇到了很多困难,经过30年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建立起了自己的国家人权机构,并且他发现那些设置最完备的人权机构并非是那些最早建立的。随后,他介绍了国家人权机构产生的渊源,在两大公约通过之后,又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除了反酷刑公约外,其他公约都是针对少数者群体,比如消除种族歧视公约、残疾人公约等。但是,在过去几十年国际社会经历了很多教训,政府经常侵犯人权,比如柬埔寨、东帝汶等,而国际公约和国际机构并不能对一个公民给予很好的保护。因而,在各国建立一个独立于本国政治体制之外的国家人权机构就成为必须。他随后指出,世界国家人权机构的发展处于一个演变的过程。政府让国际人权机构管理公民政治权利,而非经社文权利,他们认为自己在经社文权利方面做得很好。在大多数国家,少数人权利受侵犯状况很严重,但是国际人权机构管理的范围究竟应该在哪,涉及多大群体仍是个难题。布莱恩教授同时对中国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现在中国正发生着巨大变化,如何适应中国的国情,建立一个适合中国的国家人权机构就显得尤其重要。首先,中国法律体系发生了很大变革,应该建立一个人权机构能够适应这样的法律体系;其次,我们要研究在中国国家人权机构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再次,建立人权机构的数量,在印度有几个人权委员会,那么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要多少?他认为建立多了也并非益事,他们可能会互相抵触;最后,是资金的问题。如果资金不够,这个机构的运作就不会成功。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是,法院审判效率很低,律师收费很高。而国家人权机构本身是不收费的,这是它的优势。他还提到,关于国际人权公约,中国已经批准了很多人权公约,现在还有很多国家没有批准某些公约。很多国家找各种借口,比如一些国家认为人权已经在我们的宪法范围内受到保护了,我们没有必要批准人权公约。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做得很好,如果没有中国的努力,我们就不会有残疾人国际公约。最后,布莱恩教授阐述了国家人权机构的六大职能,并且指出国家人权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关系并不是对抗,而是合作。国家人权机构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面临更多的挑战。

江苏省残联维权处处长王必亮先生就“残疾人权利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演讲。他指出,一直以来中国政府对残疾人组织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使得中国的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自己的民主地位。中国一直积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残疾人权利,目前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有50多部,基本形成了残疾人法律保护体系。但是,中国目前在残疾人权利保护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在体系建设、机制发展上进一步完善。比如,今后制定法律规章需要听取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建立残疾人提案表达机制。进一步明确党委和政府的残疾人权利保护的职责范围,依法积极探索维护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新途径、新方法。最终形成一个以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由残疾人组织的整体残疾人保护体系。在研修班的提问和讨论环节中,来自浙大的马平博士首先提问,请郑教授介绍国家人权机构调查的组织及调查的人员等问题。郑教授给予回应,指出这个问题涉及国家人权机构的准司法地位,第一,需要法院启动,第二,人权机构有调查权。大家更关心的可能是调查之后的事情,调查之后并没有一个约束力的判决。我们认为应该赋予一个强制力的判决执行力,但是多数国家并没有赋予。另一位浙大博士问国家人权机构怎样成立及与人大的关系,是否需要修改宪法,在现有政治体制内设置是否可能?郑教授回答道,按照巴黎原则,是独立的。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在各国是不一样的。在我们国家并非完全独立,在我国也并未修宪,采取制定《人权委员会法》。齐延平教授随后进行了补充,指出这个问题是我们在研究这个项目以来一直未停止讨论的问题。郑永流教授也提到几个不同方案,而且理想方案已在110多个国家建立,我们也应该追寻这种大的趋势,最理想方式有两种,一个是修宪,另一个制定专门法。我们采取了后一种。布莱恩教授补充道,在各个国家情况都是不同的。人权机构的建立本身是一个发展的问题,其体系在不断演进。比如,与法院的关系,在澳大利亚国际人权公约没有适应性,我们诉至最高法院,来帮助法官判断。他随后又举了印度和蒙古的例子,最后他说,正如郑教授所言,国家人权机构与法院的关系是辅助作用关系,最终通过法院做出有约束力的判决。并且其与法院、议会等的关系也在不断发展。

下午由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人权及人道主义法研究所齐延平教授主持。齐延平教授首先邀请法国罗伯特•舒曼大学校长弗罗伦丝•班尼特-罗默教授作题为《少数者权利保护》的讲座。班尼特教授是首次来中国,她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感到惊讶。她的报告主要谈欧洲对于少数民族的做法。她指出,在法国,政府官员从来不承认少数民族权利。尽管法国有很多少数民族,比如,不列颠人、科西嘉岛和阿尔萨斯的居民。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中,不讲少数人权利,所有人都是平等主体。如果讲少数人权利,提这个概念,那么就有可能打破了平等基本原则。没有定义少数民族的另一个原因是,如果定义,就会产生强行对特定人群进行界定的效果,这样可能违反他们自己的意愿。虽然不提这个概念,但是实际上,少数民族在法国具有自己的权利,他们可以用自己的语言交流,进行教育,但是不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与行政机构交流,这是立法禁止的。现在欧洲国家大多认为保护少数民族很重要,这对实现他们国家的稳定很重要。大家知道在欧洲少数民族问题很敏感,经常会导致战争。为处理这个问题,欧洲在二战后建立了欧洲理事会,其核心目标就是促进法治和人权。它和欧盟不同,规模更大,甚至包括罗马尼亚、俄罗斯等国家。她进一步指出,在法国我们认为少数民族权利不是集体权利而是个人权利。因为,如果我们承认集体权利,那么他们会要求更多的权利,乃至于要求独立。我们不希望这样,所以我们把他们定义为个人权利。班尼特教授最后讲到,欧洲框架公约承认少数民族的政治性权利,比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等。并且建立了专门的专家委员会来审核国家的报告。这些都是欧洲实施联合国少数者宣言的措施。

齐延平教授邀请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前所长古德蒙德•阿尔弗雷德森教授作了题为《国家人权机构及其对少数者权利的保护》的演讲。古德蒙德教授首先就保护少数者权利的原因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少数者权利有必要单独设立,少数者权利实际上在政治、经济各方面都存在权利缺失。比如,少数群体在政治领域地位较低,很少有少数者高官。如果少数群体利益受到侵害,那么他们有可能揭竿而起,造成社会动乱。他又谈到,联合国的少数者保护体系,除少数者权利公约外,《消种公约》里面也有很多相关的机制。他谈到的第三点是关于少数人的界定,提出4个界定因素即人口,地域、宗教和时效。在谈到第4个要素时,他指出时效因素尚存在争议,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比如迁徙工人如何成为该国公民。在瑞典和匈牙利法律规定需要100年,而英国仅需要5~10年,一般通说认为需要2~3代人,即20~30年。接着古德蒙德教授向大家提出了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即全世界到底有多少少数民族?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官方统计。他大致推测有14~15万个少数人群体。那么全世界的少数民族到底有多少人?他估计大概15亿,占全世界总人口的25%。因而,这不是一个小数目。他最后阐述了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措施,第一个措施是平等权,这始终是实现少数人权利的重要理论基础和手段,平等权最主要是关注平等的机遇;第二个是禁止歧视原则,这个主要依靠联合国相关公约;第三是特殊保护,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优待。政府承担这方面的责任。比如,教育权,不得歧视少数民族语言,政府必须以其语言进行教育,如果政府不提供教授少数民族语言的学校,那么应该允许他们设置自己的学校,进行教育。另一个是政治权利,如何让少数民族在政治层面有自己的代表,比如实行配额制。另外,还有少数民族自治,比如中国。但是,自治和自决是有区别的,国际法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不能因为自治而独立。讲座之后齐延平教授进行了评论,指出古德蒙德教授从国际法层面、联合国的立场来阐述少数者权利,而班尼特教授则从法国理想主义的人权立场进行论述,他们在很多问题上观点、看法是不同的,这和他们不同的人权观有关。

随后学者们展开了热烈的提问与讨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夏立安向古德蒙德教授提问,国际机构怎样对少数民族进行界定?脆弱性是不是界定的因素?古德蒙德教授答道,少数人权利并没有一个确切定义。前面讲的要素不能说对于国际法院的审理有多少意义,但这是必须进行的,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是承认这些定义要素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少数民族权利和歧视,他们经常受到歧视,社会上有很多脆弱群体受到歧视,比如艾滋病人、难民,但是不同群体的需求不同,比如艾滋病人就不要建立学校。因此,脆弱性并不是定义少数群体的要素。比如,南非白人并非脆弱。浙大学生提问,妇女是不是少数群体?古德蒙德教授回答,妇女肯定不是少数,他们可能受到歧视,比如受教育权,联合国消歧

3会议总结

公约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少数者群体中的妇女受到双重歧视,所以要考虑反少数,反性别歧视。郑永流教授补充了对少数群体定义的看法,他认为应从3个方面进行界定,即民族种族、数量、语言。齐延平教授补充,对于少数者权利的保护,应该基于以上古德蒙德教授提出的4个方面进行,但是并不影响对其他要素给予关注。理论上的法律规定与实际上的保护存在着差异,比如政治因素会导致少数者权利受侵犯,在这方面如何进行保护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古德蒙德教授补充指出,教育权受到歧视的人可以通过国内法措施,如果不行可以诉诸国际机制。我们之所以没有用脆弱性、弱势群体的概念,而是用少数者群体,这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对于科索沃的问题,确实很多族群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虽然有2个宣言,但都不是公约,没有约束力。研修班经过积极的讨论,进入了尾声,最后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孙笑侠教授致闭幕辞。孙笑侠教授首先祝贺此次研修班的成功举办,并对参与代表的到来表示了感谢。随后,与大家分享了他对于少数者权利的看法,从自身与摩梭族朋友相处的经历出发,感悟到我们大多数时候其实是站在一个多数者的角度来思考少数者权利问题的,我们是否应该转换角度进行反思,从少数者群体的立场来思考,他们是否真的认为我们对他们指手画脚是合理的或必须的呢?或者他们可能并不需要我们对他们提供的所谓特殊关怀?!孙教授的一番话的共鸣。研修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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