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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原理范文6篇

时间:2023-09-26 10:42:54

政治哲学原理

政治哲学原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静脉血栓栓塞症;行政干预;风险评估

静脉血栓栓塞症(VenousThromboembolism,VTE)包括深静脉血栓形成(Deepvenousthrombosis,DVT)和肺动脉栓塞(Pulmonarythromboembolism,PTE),是同一疾病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其在不同部位的2种临床表现。VTE全球发病率为8‰~27‰[1],西方国家肺血栓栓塞症的病死率排在全部疾病死亡原因的第3位,仅次于肿瘤和心肌梗死[2]。因VTE的漏诊和误诊率较高,导致其成为医院内住院患者常见并发症和非预期死亡及围手术期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3]。

1调查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选择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某院所有出院患者,2017年共收治患者141270人,2018年共收治患者143472人。住院患者VTE防治的纳入标准:所有住院时间大于24小时的患者;排除标准:(1)患者年龄≤14周岁;(2)心理医学科、儿科、新生儿科、生殖助孕病区的患者。

1.2方法

⑴优化电子病历系统:医务部联合工程师将原有VTE评估表单改造成结构化评估表单,嵌入电子病历系统。⑵制定VTE防治医嘱库:组织药学专家和临床专家根据国内外文献及指南制定院内VTE防治医嘱库,包括药物和非药物医嘱。⑶VTE危急值管理:由临床专家及医技专家根据国内外文献制定VTE相关危急值,纳入医院危急值管理。⑷制定院级质量改进项目:将VTE防治纳入院级质量改进项目,定期开展数据通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制定。针对VTE防治不达标的科室进行一对一培训。⑸人员培训:按照医院制定的VTE防治流程,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员培训,包括下临床科室一对一培训,全院专项培训等。⑹防治指标监测:VTE防治指标分院级监测指标和科室级监测指标。院级监测指标包括:全院DVT检出率、院内获得性PE发生率、获得性PE患者病死率。科室级监测指标包括:24小时内住院患者VTE风险评估率、VTE中/高风险患者干预率。

1.3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18.0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两组间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017年共收治患者141270人,2018年共收治患者143472人。2018年实施行政干预后住院患者24小时内VTE风险评估率、VTE中/高风险患者干预率、DVT检出率较干预前显著提高,差异有统计学差异(P<0.05);院内获得性肺栓塞发生率、院内获得性肺栓塞患者病死率较干预前降低,差异有统计学差异(P<0.05),见表1。

3讨论

3.1国内外防治现状

VTE不仅严重影响医疗安全与医疗质量,还会显著增加医疗成本[4]。根据有关文献报道,美国每年发生VTE超过90万例,其中29.64万例死亡;欧洲每年发生VTE112万例,其中54.3万例死亡,PTE约占院内猝死原因的5%~10%[5]。预防PTE发生的首要措施就是预防DVT,高危人群的识别与相应预防策略的实施非常重要[6]。近年来国内大型医院越来越重视VTE带来的危害,并认识到VTE是最有可能预防的一种致死性疾病。2011年原卫生部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中第四章“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对预防“深静脉栓塞”和“肺栓塞”的常规与措施做出了相应要求[7]。2012年中华医学会血栓栓塞性疾病防治委员会制定了《医院内静脉血栓栓塞症预防与管理建议》,后期各委员会又相继制定了《内科住院患者静脉血栓栓塞症预防中国专家建议》《中国普通外科围手术期血栓预防与管理指南》《深静脉血栓形成的诊断和治疗指南》等用于VTE防治的指南和专家共识供医院管理者和临床医师参考。

3.2防治对策

3.2.1成立院内防治委员会2016年6月成立了以医务部牵头的院内VTE防治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院长担任管理组长,由临床专家组参考国内外指南及文献制定了内科、外科、产科、外科(非骨科)住院患者VTE风险评估表、DVT风险评估表、PTE可能性评估表。

3.2.2优化信息系统原有VTE评估表需主管医师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勾选相应内容,手动计算总分数并判断VTE风险等级。因表单操作步骤繁琐,未能得到临床医师的配合和有效使用,导致住院患者VTE风险评估率和准确率低,人为降低了全院住院患者VTE风险的实际水平,未能保证及时对潜在血栓患者实施干预,院内获得性肺栓塞发生率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针对此情况,医务部联合工程师对评估表单进行改造,包括自动计算总风险值并关联VTE风险等级,弹出相应干预措施提醒弹框等。在主管医师病历系统中显示所有VTE中/高/极高风险患者,动态显示患者情况,帮助医师高效、准确的开展VTE评估及防治工作。

3.2.3建立数据调取平台根据药学组专家制定的干预药物医嘱库,联合信息中心建立VTE防治医嘱数据调取平台,包括药物干预医嘱平台、非药物干预医嘱平台。每月初调取上月干预医嘱数据,为监测VTE防治各项指标的计算提供保障。

3.2.4加强风险管理将防治专家组制定的VTE相关危急值(D—二聚体、急性深静脉血栓形成、急性肺栓塞)指标纳入全院危急值闭环管理。危急值检出后通过短信、电话通知主管医师,并关联电子病历弹出提醒弹框,提醒医师及时处理,包括开具医嘱和及时书写危急值处置记录。管理部门每月通报各临床科室危急值处置及时率,并与科主任绩效考核挂钩。

3.2.5培训及考核(1)一对一培训:由医务部组织人员对临床科室开展一对一的防治流程培训;(2)专项培训:每半年开展1次VTE防治专项培训,由相关科室(血管甲状腺外科、呼吸科、药学部等)专家对临床医师进行VTE诊断及治疗的专项培训;(3)质量月培训:每年4月医疗质量安全月培训期间将VTE有关知识培训设置为必须培训项目,请外院专家对临床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相关知识考核。

3.3防治存在的差距

与国内部分医院报道的VTE中/高风险患者干预率[8]相比我们还存在一定差距,究其原因可能是:(1)外科医师在制定术后VTE高风险患者的预防性抗凝措施时,对使用抗凝药物存在一定的顾虑。(2)非药物预防措施(肢体气压泵、足底静脉泵)未能在医院推广,仅在部分高风险科室(如ICU、小部分外科科室)使用且设备不足导致部分患者无法及时干预。医院应对VTE高风险科室增加机械性预防措施的覆盖,并有针对性的加强外科医师对术后患者使用抗凝药物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院内VTE中/高风险患者的干预率,降低院内获得性肺栓塞发生率,保障患者安全,在某种程度上减少或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一系列干预措施的实施,对比行政干预前的VTE防治情况,干预后临床医师在患者入科24小时内进行VTE风险评估率提高了41.55%,全院DVT检出率提高了0.05%,说明医务人员VTE的防治意识和识别能力均得到了提升。院内获得性肺栓塞发生率较干预前降低了0.02%,获得性肺栓塞患者病死率降低了38.22%,说明对VTE中/高风险患者实施及时规范的干预和治疗,有效降低了院内获得性PE发生率和病死率。

参考文献

[1]李奉玲,崔丽君,王亚莉.医务人员静脉血栓栓塞症知识和预防措施的现状调查[J].中国医药导报,2017,14(12):188-190.

[3]张敏,黄荷,周保利,等.院内静脉血栓栓塞症防治管理体系构建及应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7,33(4):291-292.

[4]房洪军,张渺,王平.基于管理思维的院内静脉血栓栓塞症防治体系构建[J].中国医院管理,2016,36(4):37-39.

[6]翟振国,王辰.建立和完善医院内静脉血栓栓塞症的防治管理体系[J].中华医学杂志,2015,95(30):2417-2419.

[7]卫生部办公厅.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Z].卫办医管发[2011]148号,2011,11:25.

政治哲学原理范文第2篇

在目前对黑格尔成熟时期承认思想进行研究的众多研究者当中,也许科耶夫(AlexandreKoj侉ve)还不能算是专门研究承认问题的专家,但他的影响非常大。科耶夫通过解读《精神现象学》,把黑格尔的主奴斗争转变成了社会历史领域的为承认而斗争,赋予社会革命以正当性,也许他的解读已经偏离了黑格尔承认思想的学术航向,但是这个解读对于社会实践中的冲突斗争很有影响。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评价他的解读方法,如何理解承认斗争的本义,我们有必要首先回到《精神现象学》的文本。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描述了主人和奴隶之间的斗争,揭示了主奴之间通过斗争来获得承认的过程。黑格尔首先从自我意识出发论述了人类的意识结构,“自我意识”的最初阶段是“欲望”,欲望对自我与他人的相互依存关系视而不见,“自我意识就是欲望,确信对方的不存在,它肯定不存在本身就是对方的真理性,它消灭那独立存在的对象,因而给予自身以确信”訛譹。这时的自我意识是否定性的,它需要通过否定别的对象,也就是杀死对方来实现自我的意义。但随着“自我意识”发展,“自我”逐渐认识到杀死别人,自己也就失去了自身赖以实现的对象,从而无法实现自己。同时自我意识认识到,对方可以为自己提供成果,于是便从杀死对方改为支配对方、奴役对方,这就形成了主奴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一方为了保全生命而放弃了自由,这种保存自己而放弃自由、不再要求被平等承认的意识,是为奴隶意识;另一方则以死捍卫自由,强迫另一方承认自己的支配地位,是为主人意识。“其一是独立的意识,它的本质是自为存在,另一为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訛譺在主奴关系中,主人统治着奴隶,他得到奴隶的承认;奴隶依赖主人而存在,他得不到主人的承认与尊重。奴隶要获得承认,必须通过斗争来争取;主人要获得承认,也需要通过斗争来实现。这是主奴之间相互斗争的一面,也是承认的斗争模式主要内涵。但主奴关系并不是仅有斗争的一面,在主奴关系形成过程中,自我意识逐渐认识到自我之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即“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訛譻。而且,主奴关系并非始终对立,哪怕在那场激烈的生死之战中,主奴关系虽以敌对为主,但也相互依赖,主人与奴隶的任一方都不可以离开另一方而独立存在。这是主奴之间相互依存的一面。当前,学界对承认的解读多侧重于通过斗争来获得承认,尤其是主奴关系中奴隶争取独立地位的承认斗争,这种解读方式有合理之处也有遗漏之处。合理之处在于,它揭示了承认关系的斗争模式,这种斗争主要是意识发展过程中自我意识为了获取承认而进行的斗争,也包括主奴关系中奴隶为获取承认而进行的斗争,奴隶为了获取承认而进行的斗争根本上也是自我意识为了争取自己地位的斗争。遗漏之处在于,它既忽视了主奴辩证法中主人与奴隶的相互依赖面,更忽视了《法哲学原理》中承认的丰富内涵,讨论黑格尔的承认思想不能忽视《法哲学原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思想更为丰富,也更为深刻。

二、《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

当代哲学家威廉姆斯(RobertR.Williams)曾指出,“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来说,自由、承认、伦理等主题词不是独立的而是内在不可分的,自由既需要承认也预先设定了承认,在承认中,并通过承认,自由成为现实”訛譼。据此,他曾重点梳理了《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思想,而霍耐特以爱、法律、团结来对应伦理的三个阶段,也可看作是对《法哲学原理》中承认思想的一种说明。实际上,“承认”的线索在《法哲学原理》中一直没有中断,它不仅体现在伦理阶段,更是体现在全部内容之中。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不是从所谓的“社会发展模式”、“普遍同质国家”等历史生成论的角度来论述承认的,而是把承认纳入到了法哲学自身的发展之中,对黑格尔早年承认思想的研究不能遮蔽《法哲学原理》承认思想的丰富内容,《法哲学原理》的每一部分都清晰可见承认的线索。

1.承认的法权

在《法哲学原理》的抽象法部分,黑格尔通过讨论所有权阐明了承认的法权。黑格尔指出,物权本源于意志的外化,但若要对抗其他人的意志,还需要他人的承认,这样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意志自在地是普遍物,所以只要他人承认,就可以成为权原。”訛譽黑格尔以“占有”为例来论述这一道理,就实际效果来看,最直接的占有本应该是身体占有,是身体直接控制某物,但黑格尔认为身体占有并不完善,从根本上讲,权利要靠别人的承认来保障,我不可能身体占有一切“我的”东西,必须依靠占有标志,这些标志的有效性完全依赖于他人的承认。因此,从抽象法就可以看出,所有权的取得离不开他人的承认,所有权这一最抽象的权利本身乃是相互承认的权利。

2.市民社会中承认内涵的变化

在《法哲学原理》的市民社会部分,黑格尔论述了多种意义上的承认,承认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需要,其次还有司法与同业公会中的承认。“需要”作为市民社会主要的承认方式,意味着使得单个意志认识到自己的有限性,单纯个体的片面性。它让主体认识到“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于是彼此配合,相互联系,一切各别的东西就这样成了社会的”訛譾。在这里,黑格尔明确地指出需要的重要意义,那就是它直接包含着同别人平等的要求,使得意志意识到自己和别的意志之间的平等关系,既要为自己的地位斗争,也要尊敬“另一个”。市民社会中另一承认形式是司法,一方面,法的有效性要基于人们的承认,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法的效果体现了承认关系,“我占有某物,它在无主状态中被我占有因而成为我的所有物,但这种占有还必须经过承认和设定才能成为我的。……我的意志是一种合理的意志,它是有效的,而这种效力应得到别人的承认”訛譿。人们通过法律把承认关系固定下来了,因此可以说,司法是固定下来的承认。当然,市民社会中司法的承认还只是私法意义上的承认,与国家作为公法意义上的承认是有区别的。而在等级与同业公会中,承认就是对一般成员的照料,使他们意识到自己是这个等级、这一个公会的成员,同时,“在同业公会中,家庭具有它的稳定基础,它的生活按能力而得到了保证,……这种能力和这种生活都得到了承认”訛讀。这里的承认是对成员资格的承认,是对社会成员的照顾与关心,也是对其主体地位的认可。在市民社会中,承认的内涵是丰富的。在需要中,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发生的需要关系,主体在需要关系中意识到另一个主体的存在,自己的独立离不开另外的主体。而到了司法和同业公会中,司法和同业公会是更普遍意义的承认,它意味着主体意识到制度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体现了承认,主体的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和照料。这是一种截然有别于“斗争模式”的承认方式,它侧重表达主体间通过交往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承认形式。

3.国家中的两种承认

在《法哲学原理》中,国家作为伦理共同体体现承认,国家体现承认的方式就是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确立个体地位实现对个体的承认。对此,黑格尔指出,“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他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那样)”訛讁。国家承认的形式很多,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本身就是对其成员的承认,作为制度的占有者,是对法律关系的维护,因此,黑格尔把国家看作承认的最高阶段。这是国家作为制度所提供的承认,也是国家所体现的承认关系的主要内涵。同时,国家作为个体自身也需要获得承认,它体现在国际法和世界历史中。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一个个体,从自我意识出发,它也需要别的国家予以承认,因此“一个国家的正统性……它必须通过别国的承认才能成为完善的”輮訛輥。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民族、文化同样要求其自身的地位,需要承认,“所发生的战争和争端,是争取对一种特定价值的承认的斗争,这一特征给这些战争和争端以世界历史的意义”輯訛輥。这都可以看作国家作为个体,在为自己的国际地位与历史地位而争取承认,但这种承认不体现国家作为普遍物所承担的承认关系。国家体现承认的重点在于它作为普遍物,它能够提供普遍的制度安排。这种普遍的承认,不像市民社会中的承认仍然具有局限性。市民社会中的承认仅限于特定阶层与同业公会等群体之中,是有限的承认;而国家制度所提供的承认是公法意义上的承认,它面向所有成员,可以实现最普遍的承认。

三、两种承认

1.两种承认模式的内涵

《精神现象学》中的承认理论,侧重的是斗争的模式,它描述了个体从自我意识出发,为了个体的平等与自我持存而进行的斗争,它背后体现的是现代社会人们的平等意识,体现了人的尊严与人格的无限性,“平等尊严的政治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所有的人都平等地值得尊重”輰訛輥。而在《法哲学原理》中,承认的内涵多是通过社会规范来表达的,社会规范中包含着承认关系,社会规范本身就意味着承认。在《法哲学原理》中,承认要依靠中介性因素,中介成了承认的手段,这种中介作为承认的手段本身是一个“外在”的、共同认可的符号,它的形成是长期的,就如高全喜先生指出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一个中介性的法权原则”輱訛輥。国家之间的承认类似于主奴之间的冲突,都是从自己个体出发,就如《精神现象学》中相互斗争的主奴关系,国家间关系只处于应然的水平上,缺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制度约束。这样说来,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实际上有两种承认模式。一是个体从自我意识出发,追求平等、相互斗争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每个个体都要求自身作为一个整体得到其余个体的承认,为了获得承认,不惜斗争。另一个是依靠社会规范等“中介性”因素实现承认的承认模式。这种模式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作为伦理共同体的国家,要能够实现、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制度要能够体现出对个体的尊重,“民主开创了平等承认的政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表现为各不相同的形式”輲訛輥。只有这样,法律制度才能成为体现承认关系的“中介”。对于第一种模式,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承认斗争的主奴阶段是处在法还没有被确立为法的阶段,“这种早期的不真现象所涉及的精神,还只是在它最初意识的阶段。自由的概念和自由的最初纯粹直接的意识形态之间的辩证法,就引起了承认的斗争和主奴的关系”輳訛輥。没有健全的法制这一种保障的模式,就没有普遍的承认模式;而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法律、政治制度本身意味着承认,对于承认来说,它们体现一种中介性作用,起到广泛的承认作用。对于黑格尔法哲学中存在着两种承认模式的论断,很多学者也持此观点。路德维希•席普(Lud-wigSiep)在《黑格尔实践哲学现实性》中就曾指出黑格尔对承认概念所做的意识发展史定位却绝不限于“为承认而斗争”;它关系到一般的关于承认的法律概念。瓦尔特•耶施克(WalterJaeschke)也指出,“随着向公民状态和公民社会的迈进,承认在法律上就得到了完成,同时也制度化了”輴訛輥。高全喜在《论相互承认的法权》中认为“《现象学》主奴斗争的相互承认理论在《法哲学》那里通过市民社会而获得一种转变,虽然市民社会是一个多少有些庸俗的经济社会,但毕竟相互承认的基础被确立在一个法权体系之上,在那里自由基于法律,法律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輵訛輥。因此,断言黑格尔法哲学中存在两种承认模式是不成问题的,只是这两种承认的内涵不尽一致。《精神现象学》中的承认是一种心理结构的描述,它不是史前史的真实写照,而是意识发展的过程;《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更侧重于社会国家中制度对意识的保护,两种承认模式在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是并存的。需要指出的是,黑格尔的两种承认的差别并不反映黑格尔青年思想和老年思想之间的区别,两种承认在黑格尔早年、晚年思想中都是并存的。在耶拿时期,黑格尔就已指出,“法,就是在个人行为中同他人的关系,即他们的自由存在的普遍要素或者决定性要素,或者对他们空虚自由的限制。我不打算构想或者提出这种对自我的关系或对自我的限制;相反,对象就是普遍而言的法的创造过程,也就是承认关系”輶訛輥。这可视为黑格尔早年对法这一中介性的规范之承认意义的论述与发挥。而在黑格尔晚年著作《法哲学原理》中,在对国际法部分的论述中,黑格尔认为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斗争模式”,国家需要以斗争获得尊重。可见,两种承认在黑格尔的思想中是可以同时并存的,两者具有内在关联。

2.对“斗争模式”的商榷

当前,黑格尔法哲学研究中的“承认热”很大程度上要和科耶夫联系在一起,科耶夫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开设《精神现象学》讲座,直接影响了大批左派学生,也带动了“承认热”。科耶夫非常看重斗争模式并强调斗争的意义,以此来解释社会历史。用这种方式来解释社会历史有其闪光之处,一定意义上讲,即使在现代社会,原始的主奴对立也并没有消失,社会中存在的社会压迫、社会的不平等甚至加剧了主奴对立,因此有必要采取斗争的形式来争取承认,这是斗争模式在当下的理论针对性。但遗憾的是,黑格尔并不是从社会生成的角度来讨论承认斗争的,他的著作中没有实际历史经验来支撑斗争进入文明社会的模式。科耶夫的把承认斗争从隐喻变成了社会历史过程的解释框架,认为承认只有一种斗争模式,是有失偏颇的。黑格尔的为承认而斗争是为了获得对象的认可,具有认同(I-dentity)的意思,是主体性的体现,斗争模式只是主体意识发展的一种隐喻,它不能和社会历史一一对应。斗争模式把斗争简单化为《利维坦》中你死我活的斗争是有问题的,这种殊死之争其实在德国哲学中另有渊源,那就是费希特在《自然法权原理》中对法权意识形成的讨论,但这不是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内容。另一方面斗争模式没有看到国家制度对于保障承认的重要意义,“国家得以建立的基础是相互性:其公民相互承认;它是主人和奴隶未能实现的那种相互承认的根据”輷訛輥。在现代国家中,国家制度、法律也是承认的体现。对于这个意义,左派的科耶夫没有意识到也不愿意接受,但我们不能因此忽视中介模式,更不能只强调斗争模式,两种承认模式都很重要,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后者显得更为重要。因此,我们不应夸大承认的斗争模式,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的斗争,首先应该限定在意识领域,最初的斗争是为了形成自我意识,同时在斗争的过程中形成了主奴关系。主奴意识本质是自为的意识与依赖的意识,如果要以主奴关系来对应社会现实的话,其最恰当的说明应该是主奴之间意识到离不开彼此的承认,认识到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另一个意识。斗争只是从自我意识角度对自我意识形成过程的一种形象化的比喻,你死我活的敌对斗争不是斗争模式的终结,斗争模式的终结是和解。

3.两种承认模式的内在关系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阶段偏重讨论斗争模式,斗争的目的在于确立主体意识,为相互主体性打下基础。斗争争取承认也是相互主体性的体现,在主奴辩证法中,主奴之间终于发现自身的存在离不开对方的承认。对此,薛华先生指出“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理论既已确立了互主体性。这里所谓确立,是指他在自我意识理论中把互主体性看作了理解人及其关系的基础,而还没有完全展开”輮訛輦。这一论断很有见地。而到了《法哲学原理》时期,黑格尔从整个国家制度层面对承认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认识到承认关系必须体现为更加广泛的国家法律制度,法制是主体性的外化与实现,也是承认关系的体现。对于两种模式也可以借助黑格尔哲学的对象化与中介性来理解,《精神现象学》侧重对象化过程,意识外化通过对象来实现自身,以此体现承认关系;《法哲学原理》侧重中介性,法制是主体间承认关系的中介形式,二者同为黑格尔哲学的基本方法,在社会政治领域中,中介性更为广泛,通过中介可以实现更充分的相互主体性。无论是斗争模式,还是中介模式,二者都揭示了主体性到相互主体性的过程。在主体性发展的过程中,认识到单个的主体是不存在的,个体的存在必须获得另一个意志的承认;不但认识到相互承认对方的重要性,还要认识到没有“另一个”意志,单个意志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在此过程中,承认不再把自己看作单一的主体,而是通过承认另一个主体认识到了相互之间的主体地位,认识到相互共存是一种必然的状态,认识到彼此之间尊重与沟通的重要性。主体性向相互主体性的发展与黑格尔法哲学所追求的普遍性也是内在一致的,在黑格尔哲学中,主观性也是主体性的体现,要实现对主观性的扬弃,就需要走向相互主体性。黑格尔所揭示承认的相互主体性,单一意志到相互意志的转变,也为充分实现自由开辟了道路,为我们解决现代社会问题提供了新路径、新思路。当前流行的“交往行为理论”、“对话伦理学”、“承认的政治”等观点,都可以看作是承认学说的进一步影响。结语:两种承认的当代意义要发挥承认思想的当代意义,就必须准确理解两种承认模式的理论内涵;要准确理解黑格尔承认理论的内涵,就必须认识到:首先,在黑格尔的著作中,斗争是意识结构的描述,黑格尔始终没有从生成论的角度去描述社会国家的起源,所以斗争作为隐喻不能对应社会历史,更不能以斗争模式来解释国家起源;其次,法制作为中介对于现时代更具有意义,它更充分地反映了相互主体性思想。斗争模式让单个主体意识到还有另外一个主体,在单个意志之外还有另外一个意志,主奴辩证法揭示了只有承认对方,自己才能存在,自身的存在离不开对方的承认。因此,通过斗争的方式,我们才能够在平等、对等的前提下,通过斗争或者协商产生普遍性。而中介模式揭示了如下事实:法和国家是普遍的承认形式,法和国家可以保障和维持承认关系。在法制前提下,可以产生出更多体现承认关系的法律制度,人们在既有承认关系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立法产生出更多体现承认关系的法律制度。同时,斗争模式需要中介模式予以巩固,斗争取得的成果必须反映为国家的制度性安排,成长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仅有斗争而没有法制把取得的承认巩固下来,那么斗争取得的成果将随时会被斗争自身所吞噬,作为社会中介性的法律、制度是体现了承认,承认离不开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

政治哲学原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的本体论;《法哲学原理》;人民主权

作为批判黑格尔哲学观的一部著作,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做了彻底的否定和批判,并且还在这部著作当中详细地论述了人民主权的理论,从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致力于去科学的阐释清楚国家同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这部哲学著作当中,马克思所阐述的法哲学理论实现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超越,阐发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同时从根本上界定了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哲学观。因而,在极大程度上推进了法律研究的不断成熟和完善。

一、法的本体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在形式上属于唯心主义观点,即国家和法决定社会。对此,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彻底否定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对于市民社会国家和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阐述。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在批判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地明确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这一理论的科学之处。黑格尔的理论阐述了“国家和法决定社会”,市民社会是在国家存在的前提之下而存在的,国家是法律的渊源,政治国家是脱离市民社会的本质。针对这一唯心主义的观点,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思维,这一理论明显将“市民社会、国家和法”之间的关系完全地颠倒了过来。黑格尔的观点是依据自己的思维创造出了自己的对象,而不是依据对象来发展自己的思想,他没有从政治制度来发展理念,而是让政治制度与抽象的观点产生了联系,这是非常明显的神秘主义。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阐述了与黑格尔完全相反的观点,马克思依据存在与思维的关系原理对“市民社会、国家和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做了科学的、辩证的阐释,还在批判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地明确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这一理论的科学之处,彻底将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决定社会”这一理论推翻了。黑格尔把被决定因素变成决定性因素的理论是错误的,而且还缺乏科学依据,黑格尔的理论中告诉大家财产要服从整体的普遍利益,国家代表了社会利益,政权拥有统治支配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力,长子继承制是黑格尔这一观点的有力体现。马克思针对于此,尖锐的提出了“长子继承制便属于土地占有制的一种产物,因此可以说政治国家也是私有财产的支配结果,这便有力的证明了国家政权是无法决定和支配私有财产的。”长子继承制特权很好证明了马克思的论点,证明了私有财产对国家政权的支配,这一理论成果是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推翻黑格尔“国家和法决定社会”的主要理论依据,它有效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

二、法的价值属性,人民主权和民主制

法的价值论问题需要解释法何以为善,法律为什么?马克思从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角度出发,阐述了法的价值属性与唯物主义法的价值论。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论点里认为,国家高于一切,人只能依赖国家、服从国家,不能脱离国家。马克思对此论证了,这种单独抽象的把人与国家视为对立,推崇国家至上是对人民权利的严重轻蔑。马克思非常重视公民的权利,他认为国家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个人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对君主主权进行彻底性批判的同时,也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黑格尔认为没有君主就没有国家,他把人民主权归属于君主主权,这显然是一种诡异的表述。马克思站在人民主权的立场上,对黑格尔君主主权观点进行了全面的推翻和否定。在马克思所提出的观点中深刻的论述了“人民主权同君主主权这两者之间是相对立的,君主主权是以人民为基础,人民主权只能在人民的身上实现”。马克思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提出了民主制,这种民主制是对黑格尔君主制的全面否定。黑格尔在自己的理论中阐明了国家内部的权力之间,应该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各种权力各自独立,国家就会毁灭。黑格尔还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对“国家和法”做了进一步的论证和阐述,并在此基础之上错误地肯定了君主立宪制这一政体。他认为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融合才是最好的制度,即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的统一。君主权包含立法权和行政权,是把三者归于个人的统一的主体性的权力。马克思在自己的理论当中,对黑格尔的君权崇拜观点做了彻底的否定和批判,马克思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用科学的观点阐释了国家制度是由人民创造的,而君主立宪的国家制度根本不能实现和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民主制恰恰是一种完善的、广泛的、深刻的政治形态,是实现人民主权、实行法治的一种完善的国家形式。

三、法哲学方法论,特殊、一般、特殊

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观点做了逐一的否定和批判,并且还提出了特殊、一般、特殊的唯物主义路线。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违背了语言规律,他运用自我陶醉的神秘主义论述来证明虚假主体的存在。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268节中指出政治情绪是国家机体理念的发展结果。马克思指出“理念”是黑格尔创造的虚假主体,政治情绪并不能够根据现实的差别,而论证历史发展的必然性。而黑格尔也正是依据这种错误的差别理念,将特殊看作为一般,他将政治制度现实主体变成理念的简单名词。从马克思的论证当中,我们能够总结出,黑格尔在自己的理论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明理念是从哪里来,也没有用理念指导人们去认识具体事物的特殊性,只是用特殊来证明一般的存在。他认为概念、理念是主语,实质上这就是一种为保守主义做掩护的唯心主义。马克思认为第一性的东西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发展的规律,马克思用批判的否定观点,阐明并论证了黑格尔的思想仅仅局限于解释现实这一层面上,并无法对现实情况做出真正的推动和改变。

四、马克思哲学观的转变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思维与现实的关系是神秘主义理念,在黑格尔观点中社会、公民、国家都是一种概念性与精神性的表现形式。马克思认为任何事物都不是神秘理念,它们都是独立存在的。而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的观点是颠倒的,理念成为了实体和主体,简单的东西叙述成复杂的东西,合乎理性的结果却成为了神秘的出发点。马克思认为理念是从现实事物中派生出来的概念,只有将两者的关系颠倒回来,才能表现出它们之间的真实关系,而黑格尔法哲学表达出的颠倒观点和神秘主义理念,才是政治思想错乱的根源。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彻底批判,体现了马克思坚定的唯物主义立场和世界观,显示出马克思与唯心主义哲学观的彻底决裂,在社会实践和政治批判的的基础上,彻底完成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批判。在黑格尔的逻辑思路中市民是国家的依附,国家代表了普遍利益,但是国家无法解决市民社会所产生的矛盾。在历史的进程中,黑格尔的法哲学观点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观存在着极大的矛盾,他的依据是从一般到特殊的神秘主义,在他的理论框架内并没有存在问题和矛盾的解决途径。马克思在对黑格尔的批判中指出,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前提和决定因素,马克思的理论角度是市民社会,他颠覆了黑格尔的逻辑方法,他指出对国家制度准确分析的有效方法是把握住政治国家的特殊问题和矛盾并进行特殊性的处理。基于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对普遍与特殊这一哲学观点重新确立了范畴关系,不仅揭示了国家制度中存在的矛盾,还了解了这些国家矛盾形成的必然性并提出了矛盾的解决途径。基于对黑格尔的批判,马克思完成了唯物辩证法方法论的转变,并运用唯物主义立场的逻辑方法彻底与黑格尔的逻辑体系划清了界限。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对人类的解放和自由的主体进行了探索。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存在物,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人存在的具体社会形式。马克思将我们每个个体视为社会生活中进行具体活动的人,并将这一论点经验化和感性化。“丧失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的即具体劳动的等级”这一主体性概念的提出,使马克思向唯物史观的转变实现了思想的重要突破和精神的实质飞跃。

五、结语

通过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批判可以看出,黑格尔的国家主义观点,是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建设的重要因素,但国家权力的存在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所以,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要时刻警惕黑格尔法哲学中这种贬低个人权利的国家主义,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当代价值,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理分配,建立具有严谨制约机制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2]李佃来.马克思与黑格尔思想因缘的再考证——诺曼•莱文解读马克思哲学的理论定向[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5,(2).

[3]俞吾金.马克思对黑格尔方法论的改造及其启示[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4]王兆良,宋志华.从“市民社会”到唯物史观──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历史超越[J].学术月刊,2014,(12).

[5]龚剑飞.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理性的批判及其重大意义——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中心[J].浙江学刊,2016,(4).

[6]胡建.终极关怀观的启迪与超越——试析马克思对黑格尔“整体主义”价值观的扬弃[J].浙江社会科学,2016,(6).

[7]仰海峰.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五次批判——对唯物辩证法的一个发生学研究[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6,(4).

政治哲学原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生活教学;生活情境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教学中对哲学方面的原理、概念、情感和规律的理解,成为学生学习的重点难题。而将生活化的教学方法科学地运用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学中去,能够简化哲学原理的复杂性,提升学生对哲学的兴趣,加深学生对哲学原理的理解。但如何实践有待进一步探究。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生活化教学的意义

生活化教学主要是用微观的角度去叙述生活中的各种经验,如对未来社会上的人际交往、政治时政和职业观念等[1]。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中有效运用生活化的教学方法,需要有一些特定的标准和要求。从起点的角度上看,学生需要拥有认识哲学相关概述的感性心理,这里面的感性心理不仅包含了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微观角度,还涵盖了学生所学的各种知识,还有在进行人际的交流时产生的社会实质性观察。另外,还需要不断地对学生在人际交往、社会联系上面进行关注和教育,使学生可以正确地处理和对待人与社会、自然的相互联系[2]。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生活化教学的路径

(一)创设生活情境在实际生活中,处处都体现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相关思想,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还是生态文明建设等,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具体体现。在日常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中,可以通过创设生活情境的方式,创造性开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相关教学。例如,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关于股市、理财投资等方面的问题,这类经济问题较为复杂,但却是以后学生生活中常遇到的问题[3]。教师可以以此创造一种投资生活环境,在投资、回笼资金等操作过程中,让学生利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经济学思想深入剖析股市、理财投资等方面的本质,引导学生寻找投资与理财之间的平衡关系,正确处理投资过程中矛盾关系,了解和掌握基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关于经济规律及货币价值等方面的本质论证,让学生感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正魅力,培养他们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兴趣。

(二)理论联系实际马克思主义哲学生活化教学,是一种立足于现实来开展理论研究的教学过程。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具有许多特色的文化,齐鲁文化更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齐鲁文化中,处处体现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这一关系就可以作为生活中典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案例,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泉城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可以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来科学进行诠释。作为山东省的一分子,如何正确看待目前环保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用哲理的思想来改善周围生态环境,提升生活质量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重要的课堂内容或课题,让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加以讨论,让通过这样的方式,不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而形成自己的正确哲学观和价值观[4]。

(三)进行生活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过程是经过曲折的革命斗争和探索发展起来的,如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及新一代领导人的哲学思想,都是经过长期的生活实践,从经验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科学理论体系。由此可知,实践是最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生活化教学的教学方法。学生在学习哲学过程中,必须要和社会进行一定的接触,必须深入生活实践才能真真切切感受哲学的魅力,如针对先前的全球金融危机等问题,可以让学生亲自到各个市场如钢材市场、金融交易市场等进行充分调研,然后利用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深入对调查过程、调查结果进行剖析,以此提升自己的哲学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在信息化的今天,学生也可以通过网上调查、手机检索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及大数据技术合理剖析生活中常见的矛盾和现象,提升自己的哲学理论水平。

三、结语

将生活化教学运用到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之中,就是要运用生活化的思想和理念,去理解和认识哲学思想和哲学原理。哲学教师要科学地运用生活化的教学方法,把抽象难懂的哲学原理和思想,结合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事物,将其简单化,这样才能提升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谢连生.高校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改革浅议[J].亚太教育,2016(36):123-124.

[2]张怡菲.生活化模式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的应用[J].山西青年,2016(3):168-169.

[3]邵小文.关于新媒体语境下高校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改革的思考[J].时代教育,2016(13):55-57.

政治哲学原理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法哲学原理》是关于权利的哲学。黑格尔通过抽象的法、道德、国家三篇的论述阐明了自由意志或者说自由从客观、主观到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其客观精神阶段实现了国家这一伦理实体的绝对精神内涵,而这其中法哲学从其理论原点自由精神出发完成了自身的运动过程。通过法哲学中对作为人之为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分析,来透视对法哲学的基本理念的理解。

黑格尔哲学体系之庞大、思辨之深刻让人有几分望而生畏,他的智慧在于他对时代脉搏的把握和对理论自身的穿透。他的理论在今天看来无疑是超出时代的,我认为其中关键在于他对理念的理解。抛开唯物与唯心的对立,他对世界把握的方式无疑存在着深刻的影响并将延续。法哲学在黑格尔的思想体系中处于应用逻辑的客观精神阶段。法,是取权利之意。黑格尔认为: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定在与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1]1。那么,由此法哲学的价值应在于自由精神,法哲学的研究应在于自由意志的运动过程中的抽象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特殊与普遍的统一。

一、自由意志与自由意志的意向性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是将意志与自由作为基本等同的概念来使用的,意志本身就是自由的。而自由意志则是更凸显了意志内在的自由本性。这里首先在于自由意志与思维的关系,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它将思维认识的内容以特殊的目的性呈现。意志有着对象化的冲动,其本身具有着实践性。它具有着主体特殊的目的性,或者可以讲理论包含于实践之中。而自由意志的发展经历的三个环节:纯无规定性、特殊性作为普遍性而存在。“我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中抽象出来……对他自身的纯思维,只有在思维中人才有这种力量给自己以普遍性,即消除一切特殊性和规定性。”[1]15规定性,自我意识——种差异的平等性;这是一个过渡性的环节,从自我的无差别、无规定过渡到规定性的内容。普遍性的特殊性,独立的自我拥有普遍性即自由精神的现实存在。这个环节是反思,是意志自己的规定。意志的可能在于自己的规定。自由意志从其原初的状态来讲是一种自然的自在意志,更是一种无规定性的存在。人并非先天的被注定而是现实的丰富性不断的注入其新的内容与规定。自由作为意志的概念或实体性,其构成了我们分析法哲学的一个自因。自由可以意味着非先定的、自我引起的东西。而意志是一种自我对待自我的态度,是一种决定的因素。那么,自由意志就可以是创造一系列效果的能力。自由意志在经历了第一个环节后自身就会表现出明显的意向性。意向在一般层次上代表了一种目的性,这种目的性是自由意志主体在现实中所需要作出的选择。而如果我们再深入来看,这种意向性也正反映出自由意志主体的自由意志的有限性。意向性所反映的目的性与有限性只是其一,即人本身的目的性与历史性。

其二,自由意志的意向性还透视出意志自身在冲动之中的自我选择性。“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1]31欲望是一切道德的原点,在意志的可能性中存在着欲望与选择的多样性。冲动欲求的多样、选择方式的多样等等,但对于自由意志主体而言,所有的多样性只是存在于自由意志本身之中,或者说这种多样性隐含着自由意志理论上选择的自由性。这种意向性在现实中并不等同于单一性,只是意向自身需要在选择中定在为单一的有所放弃。实践不等同于自由意志,或者确切的讲实践是实现了的自由意志。而相对于实现了的自由意志而言,自由意志自身具有着无限的多样性就如同思维相对于自由意志具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与开放性。

其三,自由意志的意向性同时预示了自由意志并非任性。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味着我们有任性的可能,即我之为我存在着偶然。但这种冲动与任性只是自由意志需要否定的一个环节。这种冲动会表现为一种意识事实,并以义务的形式出现。例如,对权利、对财产的冲动,所以意志需要经过反思进行自我确立,通过外部方法加以选择。这其中就渗透着黑格尔所言的教养的绝对价值。通过对意志任性的揭示,看到了自由意志的有限与无限,自由与不自由构成自由意志自身发展的辩证法。这种对冲动的反思使意志扬弃特异性,从而使自由意志成为现实的一个环节。

自由意志的意向性本身就揭示了自由意志的行为性,这也是自由意志与思维(精神)的区别之一。或者我们可以更明晰的称为自由意志的实践性。自由意志的统一在于经历自身的否定,否定之否定后主客观的统一。这种统一的意义在于自由意志实践的程度与延续的生命。而意向性与行为性的特征恰好体现了此点。

二、自由意志的行为性

自由意志的特征之一在于其要定在为自在自为的意志,自在自为的意志才是真正无限的。“自由意志中真正无限的东西具有现实性和现在性。自由意志本身就是在自身中存在着的理念……自由意志是真正无限的,因为它不仅仅是可能性和素质,相反地,它的外在定在就是它的内在性,就是它本身。”[1]32可见,黑格尔看到了外在定在是自由意志自身的又一环节。自由意志自身内含着行为性,这种行为性显现了自由意志自身的运动。自由意志作为个体的内在特质时需要外化为具体行为,作为类的特质时也同样要在伦理实体中实践。自由意志的行为性使得自由意志自身在运动中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同时,这种行为性也内含了自由意志的其他内质。

首先,自由意志的行为性要求行为主体在将自由意志外化中做出理性的行为选择。在反思感性的欲望与冲动中,使自身的行为获得普遍性的价值。理性此处的作用在于抑止欲望的无限和适应社会伦理价值的无奈,生活世界本身要求着伦理次序。伦理生活本身是普遍的、伦理生活的样式也是无限的,自由意志主体的行为需要符合普遍的价值才会实现真正的自由。这并非抹煞主体的特异性,只是在普遍中保有着的特殊,或者是质的同一性与样式的多样性的共存。但我们需要看到此时的意志还是具有着黑格尔所讲的客观的片面形式,所以理性会使意志摆脱主观性成为客观的现实存在。但还不等于自由意志的现实的实现化。

其次,自由意志的客观片面化在于它会成为没入它客体的状态。所以,自由意志的行为性还在于行为主体获得他人的平等的承认。“自由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而使它的目的由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即使在客观性中同时仍留守在自己那里。”[1]36自由意志的自在性在于它的自然性,自为性在于它的创造性。这种创造要从可能性实现到现实的转化就必须要有他者的承认。这个思想在《法哲学原理》中尤其体现在黑格尔对国家的论述,人无法做到离群索居,人需要在“承认”中提升自身。包括主奴的争斗、国家得以建立的基础,甚至我们今日所为之努力的平等、公正的实现无不依赖于他者的承认。就自由意志自身而言,如果不能得到承认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自由的实现。当然此处自由意志的实现具有着阶段性与妥协性的特征再次,自由意志的行为性内含着自由意志自身内部的革命。单独的自由意志本身是一个抽象的形而上学的理念,但其具有的性质要求它在不断的否定与开放中实现自身。这种否定本身就是一种内在的革命,这种革命既在概念上给自由意志以更为丰富的规定,也在现实中赋予其更加丰富的内容。这恰恰包含了主体个体感性与社会实践的双重意义。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在于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如果我们接受了法哲学属于应用逻辑,那么这其中通过抽象的法(主要是人格定在的所有权)到道德(主要是个体的意图、目的)到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路就是这种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他的思维方式有着巨大的历史感作为基础,这是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早已肯定过的观点。这种历史感虽处在唯心体系之中,但其伟大的内部革命价值已经显现。新晨

三、意向性与行为性的统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把自由意志看作“自身上现存的理念”,把“通过思维把自己作为本质来把握的自我意识”的“自由”作为“构成法,道德和一切伦理的原则”,即法哲学体系的原则(参见《法哲学原理》第21节),那么就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与行为性而言,其自身应是一种在逻辑与历史中,在理论与实践中的统一。这是自由意志自身的要求,也是现实定在的要求。其体现在法哲学中对抽象的法、道德和伦理的论述之中。我们无疑承认这种统一在逻辑上是可以达到的,那么现实呢?如果现实中也达到了这种统一,那么统一之后是否面临着终结?在黑格尔严密的思辩体系面前,任何思考都显得软弱无力。如哈耶克所言:“人们一旦接受了他的出发点的那些前提,就不能逃避它的逻辑。”[2]但其实,我们在所谓的唯心体系对世界的把握中所继承的也终究是抽象的形式,毕竟任何时代都有着自己的时代内容。自由意志本身可以具有着内容与样式的多样性,但其本质的自由理念却是任何时代所必须的。而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与行为性所体现的统一性在现实中所体现的是一种有限的自由。这种有限的自由是个体与整体的自由的相互承认与实现,从而在有限中不断的推动着伦理实体的进步。

意向性与行为性的统一一旦在现实中实现,就会面临一种终结。任何社会的美好终究要体现在个人身上,而个体的有限存在预示了意向性与行为性统一后的终结。在此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讲理论源于生活但也死于生活。黑格尔为历史或者说为人类设定的终极目的是自由。历史是趋向自由的,历史变化是有规律的,规律将导向一个最终的目的。但顾准早就针对这种思想进行过反思,顾承认革命意义上的终极目的,但科学精神与政治民主与哲学上的一元使得终极目的成为一种形而上学或权威。但终极目的自身的乌托邦性质又会引导我们以存在之力量。

在对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与行为性的分析中,我们所终结的不是终极目的,而是终结现实。现实个体的有限性、历史的时代性、社会的有序层次性,都会有阶段性的终结。这种终结体现了人类自身的否定与扬弃,体现了人类自身的革命。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谢泳编.思想的时代[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0.

政治哲学原理范文第6篇

学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研究,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哲学性研究。只要看一下学界那些影响较大的论文,就可以知道。学者们先是分别考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基本概念,然后又逐步建构了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范畴的体系。这就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进一步构建提供了一种基础条件。当然,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的体系,并不等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体系。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范畴体系对于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体系究竟具有何种作用和意义,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确证。

观点的概括和提炼离不开哲学思维的运用。原理的体系总是由一系列观点或定理构成,而提炼和概括这诸多的观点,使之具有规范的表达形式,这是原理体系建构的另一项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同样离不开哲学思维的运用,离不开哲学思维强大的抽象概括能力。在这个抽象概括过程中,有一个从简单到复杂,又从复杂到简单的过程。对于表面看起来是十分简单的事情,哲学的眼光就可以透过这种简单的外观而看到内部的复杂性,看到该事物与他事物相互联系和影响的复杂网络。从这方面说,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同样,哲学也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及其相互作用的网络,尖锐地找出其中最关键的东西,把握住事物的实质。而当抓住了事物的根本时,事物看来就变得简单了,就能达到以简驭繁的效果。应该说,观点的提炼包括这两个思维的过程,而特别是突出地表现为第二个过程,即从复杂的关系中概括出简单的结论。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中的每一个基本观点,每一条结论和每一个定理等,都可以用哲学的眼光加以审视,使之进一步提纯。当然,这不只是哲学思维的问题,还有其他方面的能力,比如驾驭文字的素养等。

体系的构建和论证离不开哲学思维的运用。将既有的概念和定理变成理论的大厦,需要有整体性思维和总揽全局的眼光,需要有谋篇布局的战略性学术能力。在这方面,哲学有其独到之处,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它不是仅仅考究琐细事物的哲学派派,而是具有宏大的眼光和战略性思维的世界观。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政治战略有相通之处。马克思主义是讲政治的,这个政治不是政客的小算盘小手腕,而是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大战略。这样,政治家学一些哲学,正如哲学家学一些政治一样,都能起到扩展心胸,开阔视野的作用。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懂得教育,还要懂得一些政治和哲学,这对于全面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性质特点,特别是对于建构得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体系,是很必要的。同时,体系的建构不仅需要大眼光,而且需要严密的逻辑思维。如果原理之间以及概念的使用上,缺乏严密的持续的逻辑性,那么原理的体系就还没有达到比较完善的地步。绝对的完善当然是没有的,但在相对的程度上,就一定时期所能达到的程度而言,它应该是尽可能在逻辑上是严密而自洽的。在这方面,当然离不开哲学的推理和逻辑的探究。

对体系的反思与调整需要运用哲学思维。体系不是封闭的,而是具有开放性。任何体系都是不完全的,也都会随着内容的变化而出现相应的调整和改变。研究者应该时时地对原理的体系进行反观和反思,检查和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适时作出调整。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现实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会出现新的重大变化,这些会对原理以及原理的理解产生影响。在现有原理及其理解不能合情合理地解释新的思想政治教育现象和趋势时,就有必要对原理及其理解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改。基本原理虽然是稳定的,但不是绝对稳定,更不是一成不变。认识到这一点,就要明白,与其被动地变,不如主动地变。在这方面,哲学的优势在于其“反思”传统,它总是一再回过头来对原有的基础和前提性问题进行新的思考,以求正本清源,强基固本。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体系,也特别需要这种反思的态度和能力。

把握好运用哲学思维特别是哲学概念的度

经过2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在今天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形态。这个成绩的取得,是与哲学思维的运用,特别是恰当地运用分不开的。但是,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研究和教材编写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在哲学思维的运用上的不足或过度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带来了相应的不良后果。从哲学思维运用不足的方面看,有下列一些情况和现象:比如,对思想政治教育学领域中存在的诸多相近概念,在学理的界定和辨析方面有所不足。比如标志这门学科的主概念“思想政治教育”就有一系列相近概念,思想教育、思想理论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德育、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它们各自究竟有何含义,边界哪里,各自的理论定位和出场语境等,不够清晰。再比如,原理体系中有时把不同层次的逻辑关系搅在一起。

这往往与“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广义与狭义搅在一起有关。在原理教材中,广义狭义同时并存,而且甚至还有更广义、更狭义等多种层次。它们在原理中的同时并存有时会是不可避免,但是它们之间应该有规范的逻辑和语言上的过渡和转换,而不能在不同层次间随意转换。比如在给“思想政治教育”下定义时,言之凿凿地称为这是“一定的阶级和社会集团”所具有的东西,可以包括不同的阶级和社会集团,显而易见是广义的定义。可接下来论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时,不加任何过渡地直接说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培育社会主义‘四有’新人”,而不顾及其他阶级和社会集团是否同意把这作为他们的培养目标。

诚然,在建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过程中没有哲学思维是不行的,但哲学思维的运用也应该有其原则性要求和必要的度。还有一种不好的倾向是,不是从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从历史与现实的大量现象中去提炼重要的论题,而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体系中直接地把问题套过来,带上个“思想政治教育”帽子,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中的基本论题。诸如,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客体,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等等,其出现都具有一定的先验性。这些问题不能说是“假问题”,但它是直接从哲学原理中套过来的,而不是从实践中提升出来的,因而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也很容易从概念出发,从概念到概念,在哲学原理中兜圈子。表面看来是出现了学术繁荣,但事实上许多无谓的争论脱离了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的实践和需要,成了其种新的经院哲学。不仅没有为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的建构澄清问题,提供帮助,反而为原理构建以及教材编写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和烦恼。

比如,近年来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的问题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其中有些重要看法颇不一致甚至难以调和,俨然成了一个难以啃开的硬核桃。这些讨论和争论从其背景来说,是易于理解的,因为它正好是反映了这个时代对人的重视,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在实践上的一个人本化的转向。所有这些讨论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只有一个,就是确认一个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理念,即思想政治教育对象(受教育者)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其实对于这个理念,现在没有任何人会不同意,也都主张把这一理念体现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中。但是,当这样一个人人都同意的观点体现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中的主客体关系问题上时,却引起了理论上极为复杂的讨论和尖锐的对立。这无论如何是有些奇怪的。

也许,如果不涉及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和客体这一对概念,那么在现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理论中,确认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反对把受教育者当作消极被动的硬性灌输的对象,那是十分容易做到的,大概也不会引起这样多的歧义和不同看法。有了这对概念,反而把事情弄复杂了。这体现了这对来自哲学的概念在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理论中的尴尬处境。再如,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现在争议很大,事实上许多是无谓之争,字眼字面之争,抽象议论之争。不论理论争议多大,透过这些争论可以看到,大家对于什么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解基本上并没有多大的区别。比如,大家都承认思想政治教育在性质上是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但上升到哲学高度,就引起了极大争论。在教材中,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定义基本相同,大体上都是说它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和集团,为实现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而对人们进行有意识有计划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的实践活动。其实,这样的定义即是本质主义的定义,它已经体现了大家彼此争论中大多数关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看法。在下了这样的本质主义的定义之后,再去另找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其实是骑驴找驴、徒增烦恼而已。

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也有类似问题。本来,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和作用,不论是对个人的还是对社会的,大家基本上没有不同意见,学生也很容易理解。但是,只要把这个问题变成“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那么问题突然就复杂起来了。甚至不用看学术上的讨论文章,只看一下本来应该十分简明的思想政治教育原理教科书的这一章,就可以看出,它把一个简单明白的问题弄得高度复杂化了。先从什么是“价值”讲起,接着是一系列连绵不断的哲学思辨,诸如价值的一般和特殊,价值的主体和客体,价值意识和价值实现等等,当叙述终于转到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上,又是一系列的推演和规定。

至于思想政治教育究竟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学生已入五里云雾,不知所云了。不仅不应直接从哲学原理中套取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论题,而且对哲学概念的运用,也要遵循“少即是好”的原则。哲学思维不等于哲学概念。哲学思维的运用可以通过哲学概念来进行,但也可以尽可能少用哲学概念来进行,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看问题的眼光和视野,表现为一种分析问题的能力,一种理论思考和推理的方式等。如果说在专业的哲学研究本身中,大量的哲学概念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哲学运用于其他领域的时候,比如在运用于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中的时候,就不能完全依赖大量哲学的概念了。而且,过多的哲学概念,表明了哲学思维的笨拙。真正高明的哲学思维,是运用于无形的,是在阐述真正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时体现出来的,它是尽可能避免哲学概念的。特别是那些新出现的生涩难懂的哲学概念,更不应随处运用。

必要的分支学科:思想政治教育哲学

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其中包含了若干门学科。笔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群中应该包括一门新的分支学科即思想政治教育哲学。这门分支学科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虽然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理论学科,但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把这两个学科混同起来,而目前原理领域中出现的许多理论混乱,也是与此有关的。不言而喻,思想政治教育哲学具有一定的哲学属性,可以说是哲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交叉学科。思想政治教育哲学具有更高的理论抽象层次,它某种意义上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元理论”,它将集中探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中的哲学问题,特别是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以及前提性质的问题。比如,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和依据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是否可能和合法性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的道与术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与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思想政治教育与思想自由原则的关系问题,等等。这里不仅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传统内容,而且要建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哲学。为此还要借鉴西方和其他国家的教育哲学。西方教育哲学特别是道德教育哲学等,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问题和看法,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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