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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原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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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原理

黑格尔法哲学的承认模式

一、《精神现象学》中的斗争模式

在目前对黑格尔成熟时期承认思想进行研究的众多研究者当中,也许科耶夫(AlexandreKoj侉ve)还不能算是专门研究承认问题的专家,但他的影响非常大。科耶夫通过解读《精神现象学》,把黑格尔的主奴斗争转变成了社会历史领域的为承认而斗争,赋予社会革命以正当性,也许他的解读已经偏离了黑格尔承认思想的学术航向,但是这个解读对于社会实践中的冲突斗争很有影响。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评价他的解读方法,如何理解承认斗争的本义,我们有必要首先回到《精神现象学》的文本。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描述了主人和奴隶之间的斗争,揭示了主奴之间通过斗争来获得承认的过程。黑格尔首先从自我意识出发论述了人类的意识结构,“自我意识”的最初阶段是“欲望”,欲望对自我与他人的相互依存关系视而不见,“自我意识就是欲望,确信对方的不存在,它肯定不存在本身就是对方的真理性,它消灭那独立存在的对象,因而给予自身以确信”訛譹。这时的自我意识是否定性的,它需要通过否定别的对象,也就是杀死对方来实现自我的意义。但随着“自我意识”发展,“自我”逐渐认识到杀死别人,自己也就失去了自身赖以实现的对象,从而无法实现自己。同时自我意识认识到,对方可以为自己提供成果,于是便从杀死对方改为支配对方、奴役对方,这就形成了主奴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一方为了保全生命而放弃了自由,这种保存自己而放弃自由、不再要求被平等承认的意识,是为奴隶意识;另一方则以死捍卫自由,强迫另一方承认自己的支配地位,是为主人意识。“其一是独立的意识,它的本质是自为存在,另一为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訛譺在主奴关系中,主人统治着奴隶,他得到奴隶的承认;奴隶依赖主人而存在,他得不到主人的承认与尊重。奴隶要获得承认,必须通过斗争来争取;主人要获得承认,也需要通过斗争来实现。这是主奴之间相互斗争的一面,也是承认的斗争模式主要内涵。但主奴关系并不是仅有斗争的一面,在主奴关系形成过程中,自我意识逐渐认识到自我之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即“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訛譻。而且,主奴关系并非始终对立,哪怕在那场激烈的生死之战中,主奴关系虽以敌对为主,但也相互依赖,主人与奴隶的任一方都不可以离开另一方而独立存在。这是主奴之间相互依存的一面。当前,学界对承认的解读多侧重于通过斗争来获得承认,尤其是主奴关系中奴隶争取独立地位的承认斗争,这种解读方式有合理之处也有遗漏之处。合理之处在于,它揭示了承认关系的斗争模式,这种斗争主要是意识发展过程中自我意识为了获取承认而进行的斗争,也包括主奴关系中奴隶为获取承认而进行的斗争,奴隶为了获取承认而进行的斗争根本上也是自我意识为了争取自己地位的斗争。遗漏之处在于,它既忽视了主奴辩证法中主人与奴隶的相互依赖面,更忽视了《法哲学原理》中承认的丰富内涵,讨论黑格尔的承认思想不能忽视《法哲学原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思想更为丰富,也更为深刻。

二、《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

当代哲学家威廉姆斯(RobertR.Williams)曾指出,“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来说,自由、承认、伦理等主题词不是独立的而是内在不可分的,自由既需要承认也预先设定了承认,在承认中,并通过承认,自由成为现实”訛譼。据此,他曾重点梳理了《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思想,而霍耐特以爱、法律、团结来对应伦理的三个阶段,也可看作是对《法哲学原理》中承认思想的一种说明。实际上,“承认”的线索在《法哲学原理》中一直没有中断,它不仅体现在伦理阶段,更是体现在全部内容之中。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不是从所谓的“社会发展模式”、“普遍同质国家”等历史生成论的角度来论述承认的,而是把承认纳入到了法哲学自身的发展之中,对黑格尔早年承认思想的研究不能遮蔽《法哲学原理》承认思想的丰富内容,《法哲学原理》的每一部分都清晰可见承认的线索。

1.承认的法权

在《法哲学原理》的抽象法部分,黑格尔通过讨论所有权阐明了承认的法权。黑格尔指出,物权本源于意志的外化,但若要对抗其他人的意志,还需要他人的承认,这样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意志自在地是普遍物,所以只要他人承认,就可以成为权原。”訛譽黑格尔以“占有”为例来论述这一道理,就实际效果来看,最直接的占有本应该是身体占有,是身体直接控制某物,但黑格尔认为身体占有并不完善,从根本上讲,权利要靠别人的承认来保障,我不可能身体占有一切“我的”东西,必须依靠占有标志,这些标志的有效性完全依赖于他人的承认。因此,从抽象法就可以看出,所有权的取得离不开他人的承认,所有权这一最抽象的权利本身乃是相互承认的权利。

2.市民社会中承认内涵的变化

在《法哲学原理》的市民社会部分,黑格尔论述了多种意义上的承认,承认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需要,其次还有司法与同业公会中的承认。“需要”作为市民社会主要的承认方式,意味着使得单个意志认识到自己的有限性,单纯个体的片面性。它让主体认识到“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于是彼此配合,相互联系,一切各别的东西就这样成了社会的”訛譾。在这里,黑格尔明确地指出需要的重要意义,那就是它直接包含着同别人平等的要求,使得意志意识到自己和别的意志之间的平等关系,既要为自己的地位斗争,也要尊敬“另一个”。市民社会中另一承认形式是司法,一方面,法的有效性要基于人们的承认,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法的效果体现了承认关系,“我占有某物,它在无主状态中被我占有因而成为我的所有物,但这种占有还必须经过承认和设定才能成为我的。……我的意志是一种合理的意志,它是有效的,而这种效力应得到别人的承认”訛譿。人们通过法律把承认关系固定下来了,因此可以说,司法是固定下来的承认。当然,市民社会中司法的承认还只是私法意义上的承认,与国家作为公法意义上的承认是有区别的。而在等级与同业公会中,承认就是对一般成员的照料,使他们意识到自己是这个等级、这一个公会的成员,同时,“在同业公会中,家庭具有它的稳定基础,它的生活按能力而得到了保证,……这种能力和这种生活都得到了承认”訛讀。这里的承认是对成员资格的承认,是对社会成员的照顾与关心,也是对其主体地位的认可。在市民社会中,承认的内涵是丰富的。在需要中,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发生的需要关系,主体在需要关系中意识到另一个主体的存在,自己的独立离不开另外的主体。而到了司法和同业公会中,司法和同业公会是更普遍意义的承认,它意味着主体意识到制度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体现了承认,主体的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和照料。这是一种截然有别于“斗争模式”的承认方式,它侧重表达主体间通过交往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承认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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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形成历程

【摘要】黑格尔法哲学理论在形式上是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的唯心主义哲学观,黑格尔主张法与法律不同的理念法,他认为法是客观规则,强调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过程。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基于唯物主义立场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了审视,揭露和批判了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观,从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三个层面超越了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形成了唯物主义哲学观。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为充分认识和正确处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的本体论;《法哲学原理》;人民主权

作为批判黑格尔哲学观的一部著作,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做了彻底的否定和批判,并且还在这部著作当中详细地论述了人民主权的理论,从唯物主义的角度出发致力于去科学的阐释清楚国家同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这部哲学著作当中,马克思所阐述的法哲学理论实现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超越,阐发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同时从根本上界定了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哲学观。因而,在极大程度上推进了法律研究的不断成熟和完善。

一、法的本体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在形式上属于唯心主义观点,即国家和法决定社会。对此,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彻底否定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对于市民社会国家和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阐述。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在批判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地明确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这一理论的科学之处。黑格尔的理论阐述了“国家和法决定社会”,市民社会是在国家存在的前提之下而存在的,国家是法律的渊源,政治国家是脱离市民社会的本质。针对这一唯心主义的观点,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思维,这一理论明显将“市民社会、国家和法”之间的关系完全地颠倒了过来。黑格尔的观点是依据自己的思维创造出了自己的对象,而不是依据对象来发展自己的思想,他没有从政治制度来发展理念,而是让政治制度与抽象的观点产生了联系,这是非常明显的神秘主义。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阐述了与黑格尔完全相反的观点,马克思依据存在与思维的关系原理对“市民社会、国家和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做了科学的、辩证的阐释,还在批判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地明确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这一理论的科学之处,彻底将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决定社会”这一理论推翻了。黑格尔把被决定因素变成决定性因素的理论是错误的,而且还缺乏科学依据,黑格尔的理论中告诉大家财产要服从整体的普遍利益,国家代表了社会利益,政权拥有统治支配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力,长子继承制是黑格尔这一观点的有力体现。马克思针对于此,尖锐的提出了“长子继承制便属于土地占有制的一种产物,因此可以说政治国家也是私有财产的支配结果,这便有力的证明了国家政权是无法决定和支配私有财产的。”长子继承制特权很好证明了马克思的论点,证明了私有财产对国家政权的支配,这一理论成果是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推翻黑格尔“国家和法决定社会”的主要理论依据,它有效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的形成。

二、法的价值属性,人民主权和民主制

法的价值论问题需要解释法何以为善,法律为什么?马克思从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角度出发,阐述了法的价值属性与唯物主义法的价值论。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论点里认为,国家高于一切,人只能依赖国家、服从国家,不能脱离国家。马克思对此论证了,这种单独抽象的把人与国家视为对立,推崇国家至上是对人民权利的严重轻蔑。马克思非常重视公民的权利,他认为国家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个人的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对君主主权进行彻底性批判的同时,也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黑格尔认为没有君主就没有国家,他把人民主权归属于君主主权,这显然是一种诡异的表述。马克思站在人民主权的立场上,对黑格尔君主主权观点进行了全面的推翻和否定。在马克思所提出的观点中深刻的论述了“人民主权同君主主权这两者之间是相对立的,君主主权是以人民为基础,人民主权只能在人民的身上实现”。马克思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提出了民主制,这种民主制是对黑格尔君主制的全面否定。黑格尔在自己的理论中阐明了国家内部的权力之间,应该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如果各种权力各自独立,国家就会毁灭。黑格尔还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对“国家和法”做了进一步的论证和阐述,并在此基础之上错误地肯定了君主立宪制这一政体。他认为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融合才是最好的制度,即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的统一。君主权包含立法权和行政权,是把三者归于个人的统一的主体性的权力。马克思在自己的理论当中,对黑格尔的君权崇拜观点做了彻底的否定和批判,马克思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用科学的观点阐释了国家制度是由人民创造的,而君主立宪的国家制度根本不能实现和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民主制恰恰是一种完善的、广泛的、深刻的政治形态,是实现人民主权、实行法治的一种完善的国家形式。

三、法哲学方法论,特殊、一般、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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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生活化教学探讨

摘要:为了提高学生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兴趣,文章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生活化教学的意义,并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生活化教学的路径,包括创设生活情境;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生活实践。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生活教学;生活情境

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教学中对哲学方面的原理、概念、情感和规律的理解,成为学生学习的重点难题。而将生活化的教学方法科学地运用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教学中去,能够简化哲学原理的复杂性,提升学生对哲学的兴趣,加深学生对哲学原理的理解。但如何实践有待进一步探究。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生活化教学的意义

生活化教学主要是用微观的角度去叙述生活中的各种经验,如对未来社会上的人际交往、政治时政和职业观念等[1]。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中有效运用生活化的教学方法,需要有一些特定的标准和要求。从起点的角度上看,学生需要拥有认识哲学相关概述的感性心理,这里面的感性心理不仅包含了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微观角度,还涵盖了学生所学的各种知识,还有在进行人际的交流时产生的社会实质性观察。另外,还需要不断地对学生在人际交往、社会联系上面进行关注和教育,使学生可以正确地处理和对待人与社会、自然的相互联系[2]。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生活化教学的路径

(一)创设生活情境在实际生活中,处处都体现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相关思想,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还是生态文明建设等,都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具体体现。在日常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中,可以通过创设生活情境的方式,创造性开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相关教学。例如,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关于股市、理财投资等方面的问题,这类经济问题较为复杂,但却是以后学生生活中常遇到的问题[3]。教师可以以此创造一种投资生活环境,在投资、回笼资金等操作过程中,让学生利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经济学思想深入剖析股市、理财投资等方面的本质,引导学生寻找投资与理财之间的平衡关系,正确处理投资过程中矛盾关系,了解和掌握基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关于经济规律及货币价值等方面的本质论证,让学生感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正魅力,培养他们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兴趣。

(二)理论联系实际马克思主义哲学生活化教学,是一种立足于现实来开展理论研究的教学过程。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具有许多特色的文化,齐鲁文化更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齐鲁文化中,处处体现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而这一关系就可以作为生活中典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案例,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泉城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可以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来科学进行诠释。作为山东省的一分子,如何正确看待目前环保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如何用哲理的思想来改善周围生态环境,提升生活质量等,这些都可以作为重要的课堂内容或课题,让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加以讨论,让通过这样的方式,不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而形成自己的正确哲学观和价值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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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意向性

[论文关键词]自由意志意向性行为性

[论文摘要]《法哲学原理》是关于权利的哲学。黑格尔通过抽象的法、道德、国家三篇的论述阐明了自由意志或者说自由从客观、主观到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其客观精神阶段实现了国家这一伦理实体的绝对精神内涵,而这其中法哲学从其理论原点自由精神出发完成了自身的运动过程。通过法哲学中对作为人之为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分析,来透视对法哲学的基本理念的理解。

黑格尔哲学体系之庞大、思辨之深刻让人有几分望而生畏,他的智慧在于他对时代脉搏的把握和对理论自身的穿透。他的理论在今天看来无疑是超出时代的,我认为其中关键在于他对理念的理解。抛开唯物与唯心的对立,他对世界把握的方式无疑存在着深刻的影响并将延续。法哲学在黑格尔的思想体系中处于应用逻辑的客观精神阶段。法,是取权利之意。黑格尔认为: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定在与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1]1。那么,由此法哲学的价值应在于自由精神,法哲学的研究应在于自由意志的运动过程中的抽象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特殊与普遍的统一。

一、自由意志与自由意志的意向性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是将意志与自由作为基本等同的概念来使用的,意志本身就是自由的。而自由意志则是更凸显了意志内在的自由本性。这里首先在于自由意志与思维的关系,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它将思维认识的内容以特殊的目的性呈现。意志有着对象化的冲动,其本身具有着实践性。它具有着主体特殊的目的性,或者可以讲理论包含于实践之中。而自由意志的发展经历的三个环节:纯无规定性、特殊性作为普遍性而存在。“我能摆脱一切东西,放弃一切目的,从一切中抽象出来……对他自身的纯思维,只有在思维中人才有这种力量给自己以普遍性,即消除一切特殊性和规定性。”[1]15规定性,自我意识——种差异的平等性;这是一个过渡性的环节,从自我的无差别、无规定过渡到规定性的内容。普遍性的特殊性,独立的自我拥有普遍性即自由精神的现实存在。这个环节是反思,是意志自己的规定。意志的可能在于自己的规定。自由意志从其原初的状态来讲是一种自然的自在意志,更是一种无规定性的存在。人并非先天的被注定而是现实的丰富性不断的注入其新的内容与规定。自由作为意志的概念或实体性,其构成了我们分析法哲学的一个自因。自由可以意味着非先定的、自我引起的东西。而意志是一种自我对待自我的态度,是一种决定的因素。那么,自由意志就可以是创造一系列效果的能力。自由意志在经历了第一个环节后自身就会表现出明显的意向性。意向在一般层次上代表了一种目的性,这种目的性是自由意志主体在现实中所需要作出的选择。而如果我们再深入来看,这种意向性也正反映出自由意志主体的自由意志的有限性。意向性所反映的目的性与有限性只是其一,即人本身的目的性与历史性。

其二,自由意志的意向性还透视出意志自身在冲动之中的自我选择性。“意志只有作为能思维的理智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1]31欲望是一切道德的原点,在意志的可能性中存在着欲望与选择的多样性。冲动欲求的多样、选择方式的多样等等,但对于自由意志主体而言,所有的多样性只是存在于自由意志本身之中,或者说这种多样性隐含着自由意志理论上选择的自由性。这种意向性在现实中并不等同于单一性,只是意向自身需要在选择中定在为单一的有所放弃。实践不等同于自由意志,或者确切的讲实践是实现了的自由意志。而相对于实现了的自由意志而言,自由意志自身具有着无限的多样性就如同思维相对于自由意志具有着无限的多样性与开放性。

其三,自由意志的意向性同时预示了自由意志并非任性。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味着我们有任性的可能,即我之为我存在着偶然。但这种冲动与任性只是自由意志需要否定的一个环节。这种冲动会表现为一种意识事实,并以义务的形式出现。例如,对权利、对财产的冲动,所以意志需要经过反思进行自我确立,通过外部方法加以选择。这其中就渗透着黑格尔所言的教养的绝对价值。通过对意志任性的揭示,看到了自由意志的有限与无限,自由与不自由构成自由意志自身发展的辩证法。这种对冲动的反思使意志扬弃特异性,从而使自由意志成为现实的一个环节。

自由意志的意向性本身就揭示了自由意志的行为性,这也是自由意志与思维(精神)的区别之一。或者我们可以更明晰的称为自由意志的实践性。自由意志的统一在于经历自身的否定,否定之否定后主客观的统一。这种统一的意义在于自由意志实践的程度与延续的生命。而意向性与行为性的特征恰好体现了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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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教程结构对哲学思维的影响

作者:刘建军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学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研究,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哲学性研究。只要看一下学界那些影响较大的论文,就可以知道。学者们先是分别考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基本概念,然后又逐步建构了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范畴的体系。这就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进一步构建提供了一种基础条件。当然,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的体系,并不等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体系。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范畴体系对于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体系究竟具有何种作用和意义,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确证。

观点的概括和提炼离不开哲学思维的运用。原理的体系总是由一系列观点或定理构成,而提炼和概括这诸多的观点,使之具有规范的表达形式,这是原理体系建构的另一项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同样离不开哲学思维的运用,离不开哲学思维强大的抽象概括能力。在这个抽象概括过程中,有一个从简单到复杂,又从复杂到简单的过程。对于表面看起来是十分简单的事情,哲学的眼光就可以透过这种简单的外观而看到内部的复杂性,看到该事物与他事物相互联系和影响的复杂网络。从这方面说,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同样,哲学也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及其相互作用的网络,尖锐地找出其中最关键的东西,把握住事物的实质。而当抓住了事物的根本时,事物看来就变得简单了,就能达到以简驭繁的效果。应该说,观点的提炼包括这两个思维的过程,而特别是突出地表现为第二个过程,即从复杂的关系中概括出简单的结论。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中的每一个基本观点,每一条结论和每一个定理等,都可以用哲学的眼光加以审视,使之进一步提纯。当然,这不只是哲学思维的问题,还有其他方面的能力,比如驾驭文字的素养等。

体系的构建和论证离不开哲学思维的运用。将既有的概念和定理变成理论的大厦,需要有整体性思维和总揽全局的眼光,需要有谋篇布局的战略性学术能力。在这方面,哲学有其独到之处,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它不是仅仅考究琐细事物的哲学派派,而是具有宏大的眼光和战略性思维的世界观。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政治战略有相通之处。马克思主义是讲政治的,这个政治不是政客的小算盘小手腕,而是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大战略。这样,政治家学一些哲学,正如哲学家学一些政治一样,都能起到扩展心胸,开阔视野的作用。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懂得教育,还要懂得一些政治和哲学,这对于全面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性质特点,特别是对于建构得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体系,是很必要的。同时,体系的建构不仅需要大眼光,而且需要严密的逻辑思维。如果原理之间以及概念的使用上,缺乏严密的持续的逻辑性,那么原理的体系就还没有达到比较完善的地步。绝对的完善当然是没有的,但在相对的程度上,就一定时期所能达到的程度而言,它应该是尽可能在逻辑上是严密而自洽的。在这方面,当然离不开哲学的推理和逻辑的探究。

对体系的反思与调整需要运用哲学思维。体系不是封闭的,而是具有开放性。任何体系都是不完全的,也都会随着内容的变化而出现相应的调整和改变。研究者应该时时地对原理的体系进行反观和反思,检查和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适时作出调整。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现实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会出现新的重大变化,这些会对原理以及原理的理解产生影响。在现有原理及其理解不能合情合理地解释新的思想政治教育现象和趋势时,就有必要对原理及其理解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改。基本原理虽然是稳定的,但不是绝对稳定,更不是一成不变。认识到这一点,就要明白,与其被动地变,不如主动地变。在这方面,哲学的优势在于其“反思”传统,它总是一再回过头来对原有的基础和前提性问题进行新的思考,以求正本清源,强基固本。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体系,也特别需要这种反思的态度和能力。

把握好运用哲学思维特别是哲学概念的度

经过2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在今天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形态。这个成绩的取得,是与哲学思维的运用,特别是恰当地运用分不开的。但是,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研究和教材编写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在哲学思维的运用上的不足或过度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带来了相应的不良后果。从哲学思维运用不足的方面看,有下列一些情况和现象:比如,对思想政治教育学领域中存在的诸多相近概念,在学理的界定和辨析方面有所不足。比如标志这门学科的主概念“思想政治教育”就有一系列相近概念,思想教育、思想理论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德育、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它们各自究竟有何含义,边界哪里,各自的理论定位和出场语境等,不够清晰。再比如,原理体系中有时把不同层次的逻辑关系搅在一起。

这往往与“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广义与狭义搅在一起有关。在原理教材中,广义狭义同时并存,而且甚至还有更广义、更狭义等多种层次。它们在原理中的同时并存有时会是不可避免,但是它们之间应该有规范的逻辑和语言上的过渡和转换,而不能在不同层次间随意转换。比如在给“思想政治教育”下定义时,言之凿凿地称为这是“一定的阶级和社会集团”所具有的东西,可以包括不同的阶级和社会集团,显而易见是广义的定义。可接下来论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时,不加任何过渡地直接说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培育社会主义‘四有’新人”,而不顾及其他阶级和社会集团是否同意把这作为他们的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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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与责任对立

自从笛卡尔1644年发表《哲学原理》以来,西方哲学史上以“原理”(principium)为名的著作已非罕见。在众多的“原理”中,本世纪西方哲学的学海中还有两部“原理性”著作没有受到我国学界的注意:第一部是德国哲学家恩斯特·布洛赫(ErnstBloch)在1954年至1959年期间发表的三卷本《希望原理》(DasPrinzipHoffnung),另一部是德裔美国哲学家·约纳斯(HansJonas)发表于1979年的两卷本《责任原理》(DasPrinzipVerantwortung)。如果我国的哲学工作者和读者不熟悉汉斯·约纳斯,那倒是情有可原,因为他的代表作《责任原理》在1989年才获得国际和平图书奖,并被舆论界赞为是一部“划时代的著作”,他本人也由此获得“智慧的大师、忧虑的告诫者、伟大的思想家”的称号。但恩斯特·布洛赫在我国哲学界所遭到的冷遇则令人不解,因为从其思想来说,他无疑是最重要的西方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之一,从其风格来说,他可以算得上是本世纪独领风骚的几位哲学大师之一。哈贝马斯在《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曾将他称作是“一位马克思主义的谢林”、“一位思辨的唯物主义者”,也有人说他是“最后一位马克思主义形而上学家”。我对布洛赫的关注最初是在1985年刚到联邦德国之后,首先因为是几位学哲学的德国同行用布洛赫的名字和著作将我问倒,然后是因为一位学教育学的邻居将一套《希望原理》半卖半送给我。一年后回国探亲,在系资料室发现了此书的北图影印本,方知国内哲学界已有人对其注意。但看一看国内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种种介绍,竟找不到布洛赫的大名。这一状况也许与英美哲学界对布洛赫的态度有或多或少的联系。我读到过两本国内出版的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介绍,一部是英国人麦克莱尔写的《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东方版,1986年),另一部是加拿大人阿格尔写的《西方马克思概论》(中国人大版,1991年)。这两部著作都将布洛赫放在一边,置而不论。布洛赫于1885年8月7日出生在德国路德维希港的一个犹太人家庭。他在大学学的是哲学和物理学。毕业后作为自由作家生活在慕尼黑、伯尔尼和柏林。1933年纳粹上台。布洛赫作为犹太学者开始流亡生涯。他先到瑞士,然后一路辗转,从维也纳、巴黎到布拉格,最后于1938年流亡到美国。1949年布洛赫与一批流亡的哲学家一起又回到欧洲。他有意识地选择了当时的民主德国作为落脚点,接受了莱比锡大学哲学正教授的聘书,在那里工作直至1957年。在此期间,东德政府的政治和政策使他感到失望,思想上和政治上的冲突不断产生。于是,在1961年东德政府筑建柏林墙之前,他又“流亡”到了联邦德国。在图宾根大学哲学系的首次讲座中他带着切身感受声言:“希望会变成失望吗?当然会!而且会变成那样深痛的失望!”这个真理对于布洛赫在西德所度过的余生也是有效的。直到1977年8月4日布洛赫逝世之前,他也不曾认为在西德的生活可以算得上称心如意。《希望原理》写于布洛赫在美国流亡期间,从1938年到1947年整整用了10年时间。他在这部著作中所提出的中心命题可以概括为:对更好的生活的向往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首要驱动力。因此,人类所具有的最重要的人类学核心特征就在于希望。只要人还活着,他也就在希望着。希望是哲学的根本问题。布洛赫的这个中心命题得到了各方面的论证:从绘画、雕塑、建筑、音乐、诗歌,到童话、电影、旅游、时装、橱窗陈列、舞蹈;从宗教、神话、文学,到节日、假期、集市……通过对这些丰富多彩的人类现象的研究,布洛赫证明,这些现象都是人类希望在社会与政治关系中的各种表达形式。可以说,人类的每一种希望都代表着世界和社会发展的具体趋向。而希望一般则构成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变本质。“在乌托邦的方向上所表露出来的各种面孔在每个时代都是不一样的……相反,乌托邦的整个方向则始终是相近的,并且在这个方向中所隐含的目标也始终是相同的:这似乎是在历史中唯一不变的东西。”而“在历史的动力结构中的最终基因”在布洛赫看来则是“由经济利益所构成的”。换言之,人类最根本的希望是与物质欲望密切相关的。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的主张是在经过一定的修正之后才被布洛赫所接受。除此之外,从某种意义上完全可以说,布洛赫的哲学也是一门博大的哲学人类学学说。所以,人们今天将《希望原理》称之为“人类希望的大百科全书”,布洛赫的哲学思想也因此书而获得“希望哲学”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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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教学对生命教育的影响

1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人生选择的前提和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研究的基本问题是物质和意识的问题。以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观点,阐述了物质决定意识的辩证关系。从哲学的观点而言,一切来源于实践,一切作用于实践,实践是检验哲学原理的真理性的标准。那么,从实践出发而上升到原理高度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成为了人生选择正确与否的前提和基础。开展哲学与人生教学,就是引导学生要以唯物主义的观点开始事物,让学生明白,这个世界是物质的世界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在思考任何问题的时候,都要从实际出发。对于人生的选择只有建立在客观实际的基础之上,才能够选择适合自己未来发展的人生道路。从哲学的角度思考人生的选择,主观意识上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做出力所能及的选择;客观上要不断地塑造自己,以使自己能够适应社会,并在社会上生存下去;人生的选择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同时还要承认事物发展的偶然性,因此要不断地完善自己,以使自己可以抓住机遇,主动地把握住自己的命运。人的发展过程,也是实现人生价值的过程,那么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能够寻找到属于自己的人人生方向,并不懈地努力,以使自己的特长充分地发挥出来。

2哲学与人生教育中渗透生命教育的必要性

2.1生命教育是现代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的教育中,生命教育是重要的组成部分。生命作为教育之本,对于人的社会活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不但是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也是健全人格公民的重要途径。所谓的生命教育,旨在提高学生的生命意识,让学生感受到生命的美好,以活动的方式对学生开展多样的教育活动。可见,生命教育实现生命价值的教育,要让学生首先建立起对生命价值的认知,并主动地承担起生命责任。运用哲学原理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让学生感悟生命的可贵,感受生活的美好,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实施生存能力的训练,以提升学生的生命质量。

2.2生命教育的渗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学生的压力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对于学生进行人生教育,不但可以提高科学文化素质,而且还会在促进思想道德素质的同时,注入生命健康的元素。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大学生面临着诸多的压力,包括学业、人际交往、就业等等,都在无形中给学生的心理上施加了压力,导致很多的学生都陷入到生命的困惑之中。为了能够让学生正确地看待自己的人生,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人生,学校需要开展生命教育,以缓解学生的压力。

2.3生命教育的渗透,可以激发学生的生命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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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视域中的法哲学逻辑的思考

摘要:法学家与哲学家对法哲学学科主旨的理解应该是相同的。就黑格尔法哲学而言,黑格尔法哲学的学科主旨是追求社会秩序和谐。从哲学基础理论的视域看,自由问题既是哲学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也是哲学家构筑社会运行机制的核心理念问题。唯物史观阐释范式中的社会秩序和谐就应该是根源于对自由问题的思考和回答,黑格尔的自由观称之为思辨理性自由。从社会良性运行机制的构筑看,公平与正义是法学家的学科逻辑,也是哲学家的法学逻辑,唯物史观阐释范式中的社会法则的公平与正义就是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和谐,黑格尔法哲学亦是如此。

关键词:唯物史观视域;哲学阐释范式;法哲学逻辑;黑格尔法哲学

根据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可以将哲学划分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大哲学派别,据此,黑格尔被划入唯心主义哲学家之列,黑格尔哲学被视为无人身的理性。从哲学基础理论的视角理解,黑格尔哲学的确是无人身的理性,但从现实生活世界的视角理解,黑格尔不可能不关注现实生活世界;这即是说,虽然黑格尔哲学对现实生活世界关心的逻辑前提是颠倒的,但并不能说黑格尔哲学拒斥现实生活世界,相反,像唯物主义哲学家一样,黑格尔毕生所学的终极目的也是要发现社会良性运行的机制,或者说,“先天下之忧而忧”自古以来就是哲学家的精神追求,黑格尔也不例外,其思想巨著《法哲学原理》就是很好的证明。长期以来,一些学者只是从唯物史观诞生的视角理解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即认为马克思是在否定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的基础上才开辟了通往唯物史观的道路,这种理解从一定意蕴上遮蔽了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辩证法本性,即容易忽视马克思的理论结论共产主义理论就是吸收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诸多思想和观念,我们将这些思想和观念概括为“思辨理性自由”和“社会法则公正”。之所以要从唯物史观阐释范式反思黑格尔法哲学,有两大直接原因:一大原因是,尽管马克思哲学是中国道路的根本原则,但黑格尔是哲学史上最为著名的法哲学家之一,当下中国道路的法治中国建设也应该借鉴其理论资源;另一大原因是,当下中国的法治中国道路不应该仅仅重视知性思维的实证方式,也应该同等重视以追求真理为己任的哲学思维,即从以追求真理为己任的哲学思维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主旨就是“社会秩序和谐”,即寻求社会秩序的和谐之道。如果说“社会秩序和谐”是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主旨,那么,“思辨理性自由”和“社会法则公正”就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学科结论。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当下法学学科的责任越来越比肩改革开放之初的经济学学科。值得深思的是,《哲学研究》复刊后的第一期就对所谓“唯生产力论”问题上的错误理解进行了批判[1],或者说,政治经济学论文开启了哲学创新的时代,亦可理解为经济哲学文章开启了哲学创新的时代。据此,我们认为,这种状况可以引申为,从唯物史观阐释范式诠释法学和法治中国建设不仅是合理的,也是正确的研究道路,即法哲学研究不可或缺。

一、唯物史观视域的法哲学:

哲学与法学相互关系界说就中国而言,尽管历史上的道家、儒家等与法家的法学思想不尽相同,但事实上,从哲学思想与法学思想诞生之时,它们就再也没有分离过。或许有学者会为此困惑,即法学是个现代性的名词,怎么中国古代就存在法学呢?本文所理解的法学与哲学一样,是“思想”或“观念”意义上的,而不是方法论意义上的,或者说,如果按照方法论意义理解哲学,中国古代也不存在“形而上学”意蕴上的哲学。追溯哲学史,哲学诞生之初,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被包含在哲学研究领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社会运行体制及其根据的反思,自然科学率先从哲学中分离出来,其后,社会科学中的学科也希望脱离哲学,但正如自然科学不可与哲学完全割裂一样,社会科学中的学科也无法与哲学完全割裂,其结果就是,社会科学的学科既从哲学中分离又不得不与哲学联姻。如果说自然科学与哲学的联姻被称为科学技术哲学,那么,哲学家和法学家将法学与哲学的联姻称为法哲学。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学的“学科”意义越来越明显,法学研究者的“身份意识”越来越强烈。哲学将这种明显和强烈概括为法学研究者的“社会担当”和“责任意识”的同时,也强烈要求关注法治中国的建设。不容回避的是,近些年的法学研究,尤其是现实法治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法学专业化,哲学被边缘在法学的“边界”。所谓“边界”,就是指虽然哲学还在法学中存在,但哲学在法学中的出现亦只是法学家自己的哲学,而不是唯物史观阐释范式的哲学,并且,法学与哲学的这种分野并没有止步的迹象。众所周知,哲学是追求真理,法学是制定规则,这就是说,如果规则(法学)离开实质正义(真理)的导向,社会秩序的和谐就可能沦落为一种幻象。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诠释就是,既然法学与哲学都认可法哲学研究视域的存在,那么,法哲学研究方向的存在就意味着哲学与法学无法完全割裂,哲学与法学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就“权利”问题而言,法哲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权利”的机制,哲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权利”的本质,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权利”的保障。这即是说,哲学与法学的相互联系主要反映在法哲学研究的内容之上。具体而言,从法哲学的研究内容理解,哲学家眼中的法哲学与法学家眼中的法哲学并没有原则差别,即法学家视域中的法哲学就是哲学家眼光中的法律理论或法理学,或者说,不论法学家如何渴望以法学家的方式去阐释法的原则和法律运行问题,法学家依然不可回避唯物史观阐释范式对法的理解。哲学家眼中的法哲学与法学家眼中的法哲学的学科前提都是相同的,即都是追求社会秩序的和谐,“法律理论只是在其自立门户的动因上,才与法哲学有别。这是指从哲学中‘挣脱出来’,法学家愿在自己的领地里,以‘法学家的哲学’这种方式,去回应法的哲学问题”[2]12。从哲学与法学的思维方式差别理解,哲学的阐释范式注重宏大叙事,法学的阐释范式注重实证性和可操作性,这即是说,哲学与法学的相互区别主要反映在法哲学研究的思维方式之上,或者说,哲学家眼中的法哲学与法学家眼中的法哲学必定存在因学科思维方式差异导致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的差别。哲学视域中的法哲学不能取代法学视域中的法哲学———法律理论或法理学,法学视域中的法哲学也不能取代哲学视域中的法哲学,“充其量,人们只能确立它们各自相对的重心:法律理论的兴趣,主要在形式和结构上,而狭义上的法哲学更关注内容”[2]13-14。哲学与法学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区别表明,法学不能脱离哲学,哲学也不能放弃法学,而要做到这一点,应该加强三大方面的研究:其一,哲学与法学都应该关注法治内容的真理性研究,或称法治内容的合理性和正确性研究。真理是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统一,任何一个时代都有属于它那个时代的真理内容,无论是哲学,还是法学,都应该是它所表征的时代精神的精华。其二,哲学与法学都应该关注法治内容的现实性研究,或称法治内容的合法性和实证性研究。传统观点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是实证主义,哲学研究方法是抽象理性主义。这种传统认知存在两大认识误区,一大认知误区是哲学研究方法是脱离现实的,另一大误区是哲学方法拒斥实证方法。事实上,哲学,尤其是马克思哲学既不脱离现实,也不拒斥实证方法,相反,现实生活世界是马克思基本理论产生的根据,实证研究是马克思辩证法之中应有的理性工具。其三,哲学与法学都应该关注法治内容的多元性研究,或称法治内容的相对性和差异性研究。哲学像法学一样,从不怀疑法律的强制性和独占性。那么,既然如此,法治内容应该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从何种意义上才具有多元性呢?法律的确不像道德那样有差别之说,但法律制定不可能忽视不同人群对法治内容的差异化理解,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内容的多元性研究,并不是要否定法律的强制性和独占性,而只是强调同一主题不同法治内容的比较性研究,即本质上是更好地确立法治内容的严肃性研究,即一旦考量了多元性的法治内容得以确定,人们就必须无条件执行该内容的法律。

二、社会秩序和谐:

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主旨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物权法等都属于法学中的独立研究方向,但这些法学的研究方向亦是法哲学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只是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即前者侧重法学的视域,后者侧重哲学的逻辑,或者说前者是从专门领域观照相关研究方向的问题,后者是从总体性上把握相关研究方向的问题。从总体性上把握问题的法哲学研究方法,使得法哲学的研究主旨比较容易判断,即从法哲学的研究内容就可以概括出其研究主旨。当然,从逻辑的角度讲,不是先确定研究内容,而是要先确定研究主旨,即先确定该研究要达到的目标。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序言中首先明确法哲学认知的三个基本观念:第一个基本认知观念是,“自从法律、公共道德和宗教被公开表述和承认,就有了关于法,伦理和国家的真理”[3]序言3。这就是说,在黑格尔的法哲学看来,确立真理观十分重要,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第二个基本认知观念是,“如果他们真是为了公认而有效的东西,而不是为了意见和存在的空虚性和特殊性,他们就会坚持实体性的法,即伦理和国家的命令,并据以调整他们的生活”[3]序言3。黑格尔在这段话中的观点很明确,社会秩序的和谐是建立在个体对法的尊重和敬畏上。第三个基本认知观念是,“如果反思、感情或主观意识的任何形态把现在看做空虚的东西,于是就超脱现在,以为这样便可知道更好的东西,那么,这种主观意识是存在于真空中的,又因为它只有在现在中才是现实的,所以它本身是完全空虚的”[3]序言11。这一观点用黑格尔自己的话语表述就是,“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3]序言11。黑格尔法哲学的三个基本认知观念表明,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主旨是社会秩序和谐,也就是说,在黑格尔法哲学看来,法最为本质的内涵是通过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才能保证个体权利的实现或完成。从黑格尔法哲学的思维方式和研究内容看,社会秩序和谐作为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主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黑格尔法哲学对法展开的论证方法,即研究法的问题的“正、反、合”思维,蕴含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主旨就是追求社会秩序和谐。纵观《法哲学原理》的逻辑体系,无论是该著作的整体结构,还是该著作每一篇的内部逻辑,都是按照黑格尔逻辑学的“圆圈理论”或者说是“正、反、合”思维构筑的。所谓圆圈理论,就是指“哲学的起点只是相对地直接的,因为这个起点必然要在另一终点上作为成果显现出来。哲学是一条锁链,它并不悬在空中,也不是一个直接的开端而是一个完整的圆圈”[3]4。圆圈理论是黑格尔在《哲学全书》中对哲学逻辑的一个形象比喻,在《法哲学原理》中又特别强调圆圈理论是审视法学所固有的内在发展的科学处理方法,因为,它认为法学只是哲学的一个部门[3]2-3。从《法哲学原理》的整体结构看,该著作由抽象法、道德、伦理等三个部分组成。黑格尔之所以如此构筑《法哲学原理》的体系结构,是因为黑格尔认为,抽象法是每个个体都应该平等享有的权利,是自由意志通过财产权的占有来实现的;道德是在抽象法扬弃基础上获得的权利,是主观意志通过道德这一主观精神的体现来实现的;伦理是个体通过外物和内心双重环节获得的权利,是客观精神的真正实现。这就是说,《法哲学原理》的“正、反、合”思维蕴含真理的最终实现,而真理实现的目的反映在个体权利之上,明显就是为了社会公平、正义,其目的即为社会秩序和谐。再者,无论从抽象法部分的逻辑分析方法,还是从道德部分、伦理部分的逻辑分析方法,黑格尔都是要逐步揭示个体权利的现实性实现问题,而此亦明显是为了实现社会秩序和谐。黑格尔法哲学对人类世界存在方式的思辨理性构筑,即将国家理念的法治化与伦理化相统一,表征着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主旨就是追求社会秩序和谐。个体应该在现实生活世界如何存在是法哲学必须回答的问题,黑格尔法哲学将个体在现实生活世界的存在划分为三种方式,即家庭存在方式、市民社会存在方式和国家存在方式。黑格尔法哲学认为个体的这三种存在方式都具有伦理性,黑格尔的伦理性就是指“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3]164。个体存在有三种而非一种存在方式表明,在黑格尔法哲学中,伦理性存在着层次的差别,即黑格尔法哲学认为,家庭存在方式是个体伦理性存在的第一个阶段,在家庭中,个体超越了自身,“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爱是家庭矛盾的制造者和解决者,是伦理性的统一[3]175;市民社会存在方式是个体伦理性存在的第二个阶段,在市民社会中,个体尤为重视自己的个体利益,“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3]197,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是个体利益矛盾的调节环节,是伦理的实现;国家存在方式是个体伦理性存在的第三个阶段,在国家中,个体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伦理性,即才能“在它自己的实质中,在它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获得了自己的实体性的自由”[3]253,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性存在。以上的分析表明,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国家理念具有伦理化的特征。从黑格尔法哲学对国家的阐释看,黑格尔法哲学又具有法治化的特征,即黑格尔法哲学将国家解释成具有国家法、国际法和普遍法特征的理念[3]259。法治化对个体利益的强制性调节,伦理化对个体利益的精神性调节,无论是目的还是现实,都指向一个事实———驱使社会秩序和谐。

三、思辨理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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