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服务范文第1篇
一、正确认识稽查职能,进一步转变观念
作为是税务稽查部门,既没有辅导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又没有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的窗口和平台,开展税收稽查服务,往往无从下手,于是形成了为纳税人服务与己无关的观念。目前,少数稽查人员对服务型税务稽查建设还存在三种模糊认识:一是认为稽查的职能是监督、惩罚、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与为纳税人服务没有多大关系。二是认为执法是刚性的,而服务是柔性的,税收服务与执法“水火不相容”;在实际工作中要么顾此失彼,要么左右为难。三是认为稽查部门搞服务的途径非常有限,无非就是在检查中放宽政策、“开口子”。这些模糊认识的存在,使得稽查部门在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方面比征收管理部门显得更难些。因此,必须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存在的偏差,正确认识税务稽查的职能。
现代经济学强调:政府是公共权力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创造充分必要的外部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提供纳税服务也是税新时期税务工作研究与实践税务机关职能的内在要求。当前,税务稽查已由传统的收人性稽查逐步演变为执法性稽查,由普遍型稽查向重点打击型稽查转变。因此,既要避免以收入情况定位稽查工作,又要防止片面将税务稽查定位于监督者的角色上,要淡化对税务稽查查补、入库税款数量指标的考核,引入税务稽查质量指标考核,促进税务稽查向科学选案、规范检查、严格审理、完全执行的方向发展。具体来说,就是把工作重点放在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上来,即由事后查处向事中控制、事前防范转移,推行“一条龙”稽查服务工作,同时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从制度上确保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建立一种平等的和谐的征纳关系,真正把纳税人满意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三、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稽查部门处在征纳双方利益冲突的一线,税务稽查工作直接面对纳税人,稽查执法与企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不可否认,对案件的查处虽然一方面打击了涉税违法份子,但另一方面也会对当地吸引外资和发展地方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税收经济观是贯穿税收工作的重要主线,任何抛开经济谈税收、就税收论税收的观点都是脱离现实的。税收服务也要紧扣“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这就要求稽查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既要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又要善于化解各种矛盾,妥善处理好执法与发展、稳定的关系。
首先,税务稽查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务稽查的各个环节。在建立平等、人性和文明的征纳关系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都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既要严格执法又要避免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干扰;两者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必须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其次,必须坚持依法治税,公正执法。公正执法是维护经济公平、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环节。在提倡文明执法的同时,也要敢于执法,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尤其是对重大偷税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并通过税法公告或在新闻媒介上进行公开曝光,扩大社会舆论影响面。充分发挥稽查威慑力和以查促征、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逐步达到规范行业税收秩序和公平同行业企业间税收负担的目的。再次,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在执法过程中,既要对那些恶意偷税的行为进行有效地打击,又要慎重对待因政策不清而少缴税款的纳税人,尽量避免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在案件宣传上,也要以打击严重涉税犯罪为主,对一般性的税收违法行为不要过度渲染。
三、实施重点稽查,改进稽查方式
当前,有些地方的稽查计划是按照上级的要求、检查而制订的,稽查部门仍习惯于把大部分精力放在行业性的税收专项检查上。由于纳税人的纳税信息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共享,稽查选案的准确率不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给许多会计核算健全、缴税及时的纳税人增加了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对个别恶意偷税的纳税人缺乏及时有力的打击,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不利于服务纳税人和经济发展。因此,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稽查效益,必须实施重点稽查。
重点稽查就是要通过科学的选择稽查对象,坚持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为重点,注意把那些在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涉税违规问题较多的纳税户纳入稽查,把主要的人力、物力集中在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上,提高税务稽查的威慑力,最大限度地遏制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积极完善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财务制度健全、纳税信誉良好的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列入重点稽查,尽量避免“空查”现象,维护大多数诚信纳税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应积极全面推行责成自查制度、推出稽查建议制度、实行稽查服务承诺制、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通过在正式实施税务检查时,开展事前的纳税辅导和约谈,进一步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法规,解答纳税人在涉税事宜上的疑惑,帮助纳税人及时补正纳税方面的疏漏,健全财务制度,用好用足税收政策,正确履行各项纳税义务;消除企业对税务稽查的对抗情绪,避免纳税人因不懂税法而掉入偷税的泥坑。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努力为纳税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税务机关在实施重点稽查的同时,还应注意做到充分发挥税务机构的中介服务作用,引导和支持税务机构广泛开展“代办纳税审核”业务,发挥中介在税收行业的基础鉴证职能作用。特别是在那些税务机关不作为稽点的纳税人中开展代办纳税审核业务,不仅有利于纳税人正确核算和缴纳税金,也有利于弥补税务机关,因没有实施稽查而可能造成漏征税款的不足。
四、加强制度创新,健全服务机制
稽查部门,要把服务型执法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于健全和完善包括公开办税、绩效考核、服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服务工作机制。今年,我局紧密结合稽查工作实际,在继承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创新、修改和补充,制定了稽查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制订并落实了包括稽查岗位目标考核、执法公开、服务举措、服务承诺、工作协调等多项制度,让执法服务不仅停留在口头上,而且使之有章可循。一是健全岗位责任体制,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在逐个岗位、逐道环节、逐项工作中分解落实服务指标,树立全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二是公开办税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对稽查有关的工作制度、办法、程序、权限、责任等进行公示,对纳税人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和文明承诺,提高稽查工作的透明度,做到服务有承诺、责任有落实。三是进一步落实服务考核,完善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充分发挥稽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四是落实稽查首查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责任,使责任追究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五是继续实施“进点公告”、“案件回访”、“廉政监督卡”等廉政监督制度,通过严格的案件审理和案件合议,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税务稽查服务范文第2篇
一、税务稽查服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所取得的成效:
今年,我局在明确税务稽查职能的前提下,依法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制度,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税务稽查的服务能力,使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服务职能重要性:
加大实施夯实税务检查计划制度,提高服务效率:今本年度,我稽查局进一步夯实检查计划制度,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加强税收稽查的计划性管理,严格稽查的计划审批、备案程序,除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专项检查和上级交办案件等特殊情况外,没有有重复现象发生。
加大夯实税收政策公开度,增强执法透明度:本年度,我稽查局针对纳税人的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少缴税款的情况,积极开展税法宣传。一是开展送法上门活动,二是开展税务稽查前的税收政策辅导,鼓励纳税人查前自查自纠。避免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非故意的漏税国家税款而导致的偷税处罚,帮助企业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
加大夯实检查制约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本年度,我稽查局从根本入手,强化检查制约制度。一是税务检查必须双人上岗,并出示《税务检查证》、《行政执法证》;二是税务稽查推行各税统查;三是严格调帐检查管理;四是优化稽查服务;五是要注重查后引导。
加大夯实违规预警制度,增强纳税意识:本年度,我稽查局积极开展新办企业的查前辅导;二是对以开展实施检查的纳税人,查前纳税人能主动做到自查自纠的,检查时可从宽处理。
税务稽查服务范文第3篇
近年来,全国国税系统稽查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各级国税机关对稽查工作的认识逐步深化,稽查机构逐步完善、稽查制度逐步建立、稽查队伍逐步增加,有利地大家了偷税骗税等各种犯罪行为。但个别领导对税务稽查工作重视不够,稽查人员少,稽查力度小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为了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工作,根据总局关于强化稽查工作,加大以查促收和处罚力度的指示,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在组织收入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稽查工作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堵漏增收,减少税收差额的关键环节。
各市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一是各级国税局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局长要具体抓,及时掌握并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二是把税务稽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上级安排部署的重大案件稽查、协查和专项稽查,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落实;三是认真解决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人力和财力上予以保证;四是加强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协调稽查与税政、征管、计会、监察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协作,把税务稽查工作落到实处;五是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进一步充实稽查力量,使稽查人员逐步达到税务人员总数的40%,适应新形势下稽查工作的要求。
二、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打击力度不够是各种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各级税务稽查局必须加大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以严厉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活动,这是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税务稽查任务完成的重要手段。
(一)加大稽查组织收入力度。各级税务稽查局必须紧紧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开展工作,认真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严惩涉税犯罪分子,这既能有效地净化税收环境,维护税收秩序,又能有效地缩小税收差额,增加税收收入。[*年,省局给全国国税系统下达税务稽查任务5.2亿元(以计会统计入库数字为准)。各市稽查局要引起高度重视,层层分解,分配到县(市、区),责任到人,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当年稽查任务圆满或超额完成。]
(二)加大重大案件和增值税的稽查力度。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应突出三个重点:一是从稽查对象上要重点抓好公民举报案件尤其是社会上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的查处,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各级都要成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专门受理公民对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二是重点抓好对增值税的稽查、特别是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购进货物等进项凭证的合法与真伪辨别,严查隐匿销售收入和任意扩大、增加扣税范围的问题,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三是从稽查方法上要重点转好发票(凭证)、账户、实物和存款(含现金)四方面对应关系的检查与核对,选准突破口,从严从重及时查处。
(三)加大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要坚持以法治税,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偷逃税违法案件必须给予严厉的惩处,偷逃的税款要及时追缴入库,要严格加收滞纳金,并按征管法规定处一倍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使偷逃税者从经济上不能得到好处,同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要提高查补税款入库率和罚款比例。各市、县(市、区)稽查局对各类检查查出的应补税款要加大执行力度,必要时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定要使罚款比例达到偷骗税额的20%以上,罚款的入库率要达到85%以上。
(四)加大税案曝光力度。认真落实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制度,对偷逃税违法案件特别是典型的重大涉税案件,要通过公判大会、新闻媒体报道、税务报刊设专栏等一定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处理或曝光。以期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的目的。
三、加强税务专项稽查工作
税务专项稽查是以查促查,堵漏增收,治理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税务稽查日常工作中的重点之一,各级必须从税收全局出发来谋划和全面安排税务专项稽查工作。按照省局统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统筹规划,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合理协调人力物力,明确职责分工和岗位责任制,积极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好各项专项检查任务。
(一)配合税政部门搞好商业企业专项清理检查。按照《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清理检查工作的意见》要求,今年5-8月份各级要对所辖区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商业企业资金体外循环,账外经营等偷税行为。按照《意见》要求,该清理的清理,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提请税政部门取消,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要及时罚款,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市检查中都要公开曝光处理几户问题严重的企业,以儆效尤。
(二)配合税政部门搞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按照省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今年6-9月份,各级对所辖区域内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要以查处南宫大案为契机,边检查边研究制定税务部门如何防范以票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并狠转落实。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杜绝虚开专用发票的管理,杜绝虚开专用发票的发生。
(三)配合税政部门搞好所得税专项检查。今年6-7月份要组织一定力量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开展对邮电、中保集团、*省农行系统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各企业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发现有偷税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以减少税款流失。
(四)配合征收和计会部门搞好欠税清理工作。按照省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办法》,分6月、9月、12月三个阶段,各级稽查局要派精干队伍,在各级国税局的统一指挥下,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欠税清理工作。要按照省局明确的清理重点和清欠考核标准抓好落实。
(五)配合征管部门搞好漏征漏管户等专项清理。今年6-10月份各级要同本级征管部门一起,按照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清查漏征漏管户的通知》的要求,对所辖区内发生的漏征漏管户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业户进行有重点、有计划的专项检查,并要注重质量,保证效果。
四、加强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化,税务稽查部门的税务行政执法地位将更加突出,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将更加重要。稽查人员的素质高低将直接关系到稽查办案质量,影响到国税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此,省局的“素质工程”首先从税务稽查抓起,今年上半年组织全省稽查人员以自学为主的岗位培训,经过两次考试,现已有96%的人员考试及格,稽查人员的专业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各市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抓好税务稽查队伍的素质工程建设。
(一)要充实各类专业人员,努力提高业务素质。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税务稽查人员,调整税务稽查人员专业结构,要充实一部分懂法律的专业人员、一部分有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员、一部分懂计算机的专业人员,以增强税务稽查力量。与此同时狠抓岗位练兵,通过以老带新、以查代训、每月一考等灵活多样的方法,把通过自学和培训掌握的专业知识同税务稽查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稽查人员在工作岗位上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查帐技巧,适应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
(二)要加强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素质。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武装税务稽查人员的头脑,树立爱岗敬业服务人民的思想,加强法制和廉政教育,坚持依法行政,遵纪守法,贯彻执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廉洁自律,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能力,切实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
(三)要逐步建立实施稽查岗位等级制度。提高素质是一个系统工程。今年在稽查干部全员培训考试的基础上,各市要研究制定稽查岗位等级制管理办法。省局经过调查研究,也将制定具体办法,在全系统实行“测考结合、三级四档、确定比例、差别待遇、等级浮动”的管理机制,调动税务稽查人员自觉学政治、学业务、学法律、学管理、练就过硬本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税务稽查管理和考核
建立和推行税务稽查考核奖惩办法,是提高稽查效率,保证稽查质量,实现以查促收的有效途径。各级税务局继续贯彻落实好省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同时要借征管改革的机遇,对考核办法进行不断充实和完善。
税务稽查服务范文第4篇
近年来,按照“检查工作规范化、检查方式科学化、检查手段现代化和检查人员优质化”的工作目标,采取强有力的措务局施,使稽查检查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实行了稽查检查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加强了内部工作的规范化,减少了随意性;建立了稽查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的设置,突出稽查执法正确率、检查结案率、税款入库率等;实行“查前准备制度”,即对纳税人可能出现的偷税问题,进行科学的归纳分类,具体列举出来,要求每个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按照列举的项目条款,一一对照,细致检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制定审理把关的具体标准,开展案件复查制度,特别注意稽查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正确准确查处问题,证据采集是否充分,运用法律是否正确;建立了检查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税务检查回访制度,不断约束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强化企业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保证了监督的方式、程序、内容落实到位;开展稽查质量分析会制度,分析典型案例,评比优秀案卷活动,推动稽查质量全面提高.。
实践证明,认真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不仅查补了税款,而且也严肃查处了一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起到了震慑税务违法犯罪分子、规范广大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二、正确认识运行新的检查方式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我们在对税务检查工作的现状进行客观性分析与探讨的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税务稽查工作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稽查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稽查工作如何适应诚信纳税体系的有效开展等,值得我们正确认识和认真思考,同时应对现有检查方式加以完善和更新。
(一)“重点稽查”与依法城信纳税之间的关系。
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化税收征管,促进依法治税、防止税款流失。正确理解和把握“重点稽查”的含义,必须与依法治税工作和整个城信纳税体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稽查检查其执法客体是广大纳税人,由于受稽查检查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税收征纳主、客体之间似乎约定俗成了一种“检查”与“被检查”的关系。纳税人往往是望而生畏,双方存在一种不和谐的气氛。因此,稽查工作必须始终重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公开、公正和文明稽查,力争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有机统一,这也是对企业依法纳税的信任,为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和税收秩序奠定基础,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提供了环境。
(二)税务检查监督制约机制急需完善。
稽查工作担负着打击税务违法和规范纳税行为的同时,税法也赋予了税务稽查人员进行税务检查的权力,即对涉税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权力。如何保证税务稽查部门和人员正确行使这些权力,既要防止超越权限用权力,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又要防止成为不法分子腐蚀拉拢的对象。稽查检查不仅处在偷税与反偷税斗争的前沿,而且也处在了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前沿。历史与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稽查检查部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拒绝监督,只有主动接受监督,才能保护好自己。
当前稽查部门主要接受来自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征管、税政、法制等业务部门的监督。对通过认真分析选出并实施检查的案源要做到认真检查和反馈,对检查中不明确的税收政策问题及时向税政部门请示,对较大金额的案件要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审理定案。二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积极主动配合实行错案责任追究、案件抽复查等制度,对执法办案中的不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从以上监督制约机制看出,各级稽查检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工作制度,但对稽查检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工作步骤及采取的方式方法,查处的真实情况是否公正、公开和透明等,还缺乏有实效、有针对性的监督。总之,要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建立起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在稽查人员高效履行职责的同时,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稽查检查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与时俱进,必须以人为本。当前,在稽查检查任务明确,税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人员逐步得到充实与加强。但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不是稽查人员的数量不足,而是稽查人员的素质不高,与当前稽查工作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政治素质参差不齐,大部分稽查人员能够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但还是存在政治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
2、能够独立查账和独立查办案件的人员较少,影响了工作效率。
3、能够熟练应用计算机的人员少,面对企业的财务软件和电子商务活动,只会传统查账的稽查人员显得束手无策。
4、懂财会、熟悉法律知识、会操作微机的复合型人才极为匮乏,缺少竞争激励机制。
三、实施“阳光稽查”势在必行
为适应当前环境,在综合分析上述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根据《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系统“阳光稽查”工作实施办法》。我局于今年建立并实施了“阳光稽查管理办法”一是“透明稽查”主要内容是“五项公开”、“八项承诺”,“五项公开”是指公开涉税案件举报方式,公开稽查工作程序,公开税收政策咨询电话,公开涉税案件的处理结果,公开执法监督方式;“八项承诺”是指文明稽查、透明稽查、查前辅导、事前告知、程序服务、限时稽查、调帐建议、补救服务.一是实现执法检查由“单纯执法型”向“执法服务型”的转变,使纳税人和检查人员充分体验到了“阳光”的温暖,为铸就税企诚信奠定了基础。二是“查前辅导”是指根据每月检查计划对纳税人进行查前税收政策,辅导的制度,主要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在被检查前掌握税收政策,明确责任,认真自查,并自行纠正纳税中的问题,变“重在罚后教育”,为“重在罚前辅导”此举可谓是“心系法律,情系纳税人”。三是向被查对象发放“阳光稽查监督跟踪卡”,由企业在检查完毕后,邮回监察部门,坚持廉政教育在先,予防为主的方针,增强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勤政廉政的透明度,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四是实行查后回访反馈制度,从制度上要求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案、照章办事,有助于干部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进而提高税务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阳光执法检查”的建立与实施,确立了公开、公正、透明的检查新机制。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按照税务稽查计划范围、工作目标以及税务违法案源线索对稽查对象的选择和确定;税务稽查行为是由具体税务人员来完成的,在稽查人员同纳税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人的感情因素和个人意志很容易同执法行为相混淆,而使执法行为失之公正。这就要求稽查对象的确定应该是客观公正的,在客观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的纳税人接受稽查的机会应该是均等的,只有科学地确定稽查对象,才能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安排检查任务时应注意:
1、规定检查标准、办案期限。即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的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期限,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
2、在稽查检查中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即在检查中对检查的内容、采取的措施、发现的问题、被查对象的态度、检查时间等顺时记录。检查结束时要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要说明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主要违法事实、初步处理意见、被查对象的态度、检查的所属期间等。税务稽查报告连同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资料交审理人员审理。上述办法的实施将检查人员的一举一动置于大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二)“阳光稽查”的建立与实施,公开了检查程序,促进了企业与税务检查之间的关系。
“阳光稽查”是新事物,是对“诚信纳税”的肯定,对企业依法纳税的信任。“阳光稽查”的推出旨在提高稽查工作透明度,实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并举,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实施“阳光稽查”要求公开税收政策、办案程序,对税务稽查实施、执行环节及处罚结果等内容进行公开,让纳税人了解稽查的每一个环节,感受阳光下的稽查工作模式。具体来说,实行税务稽查查前辅导和查后反馈制度,稽查人员在下达检查通知的同时,向被查人发放“阳光稽查跟踪卡”将被查人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和稽查办案纪律、廉政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告知被查人,由被查对象独立填写廉政信息反馈卡邮寄到县局监察科,增加稽查透明度。
(三)“阳光稽查”的建立与实施,使检查人员的责任心、事业心和综合素质得到显著提高。
通过开展“阳光稽查”看,最为明显的是检查人员的各方面能力有了显著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检查工作思路进一步清晰了,增强了对检查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二是具备了检查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三是文字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得到提高,能适应稽查工作能征善战、能说会道的要求;四是具备了检查工作所要求的综合素质;五是具备了一定的创造能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所创新;六是具有了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敢于面对各种偷、逃、抗税行为;七是思维方式增强了,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方法。
税务稽查服务范文第5篇
现行稽查体制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保证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1、强化了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在现行稽查体制下,省以下各级稽查部门受所在地国、地税局和上级稽查局的双重领导,从而不仅确保了上级部署的稽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稽查工作要求的落实,而且能有效地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开展各项稽查工作,有效地发挥了以查促管、以查促收职能作用,确保了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要求的落实。
2、强化了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征管、稽查机构的分设,职责明晰,责任明确,稽查部门通过对纳税人的检查,不仅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实施检查监督,也是对征管部门的勤、廉及征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施监督,有效地促进了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同样,征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在对纳税人实施服务、监督的同时,也对稽查部门的稽查深度、稽查质量、稽查人员的勤廉实施了有效监督,形成了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及对纳税人“双向”监控机制,这必将有效地推进税收环境的根本好转,形成良好的税收秩序。同时稽查局内部稽查“四环节”实行分离,严格了执法程序,规范了执法行为,构建了完整的岗职体系,形成了既相互支持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的稽查新格局。
3、提高了专业化管理水平。实行“一级稽查”后,专案稽查、专项稽查、日常稽查等均由稽查部门组织实施,从稽查计划到具体稽查实施方案及案件的受理、稽查、审理、执行均由稽查部门负责实施,且稽查部门内部各环节实行分离,由于实施了专业化分工,推动了稽查人员的素质建设,集中、统
一、规范了各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确保了查结的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数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促进了稽查质效和稽查管理水平的提高。
4、提高了稽查工作质效。征管、稽查机构分设后,稽查部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一级稽查”又集中了有限的稽查资源,便于组织较大规模的行业性稽查,便于统一部署、整体联动、重拳出击,查大户、查大案,形成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合力,提高了稽查工作的质效。
5、提高了稽查执法的刚性。稽查机构相对独立后,专司稽查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层面,从而保证了稽查部门相对独立地行使稽查权,稽查力度、处罚力度、执法力度得到加强,增强了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提高了打击涉税违法的威慑力,提高了打击涉税犯罪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税法的尊严,树立了税务稽查机构的权威。
二、现行稽查体制的不足
(一)现行稽查体制的缺陷,影响了稽查职能的发挥
1、国、地税两套稽查机构,严重影响了税务执法的公平、公正和税务行政效率。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与之相适应,税务系统实施了机构改革,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了国、地税两套税务机关,同时都相应成立了稽查局,从此,税务稽查为两块牌子、两套班子、两支队伍,各自行使独立的税务稽查权。我们在肯定机构分设后带来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看到这一稽查体制所固有的缺陷:一是稽查计划、稽查具体实施方案是国、地税稽查部门各自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由于信息共享度低,当某一稽查部门已对某共管户实施稽查,且对涉税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而另一稽查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未对该户实施稽查,使理应受到惩处的涉税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受到查处,这相对于其它纳税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二是由于人们思想水平、思维方式、认识能力、法律法规政策的水准把握等的差异,国、地税稽查部门在对同一纳税人同一违法行为的稽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违法事实认定、计税依据的核实计算不一致,导致处罚依据或处罚幅度的不一致,这无疑对税法的严肃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严重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三是增加了税收成本,降低了税收效率。国、地税机构的分设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而作为国家税收的税务稽查,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它们的稽查对象是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凡涉及到纳税信息资源是可以共享的,所涉税种之间相关事项又是相互交叉的,因此,对同一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分由两个稽查机构实施稽查,则无形中增加了稽查成本,相对地降低了税收效率。就纳税人而言,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国、地税稽复进户,“送走国税、迎来地税”,这不仅增加了纳税人额外负担,而且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各级税务稽查局是所在行政区域国、地税局的下属机构,这严重影响了征管、稽查互相监督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众所周知,稽查不仅要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同时通过稽查手段的运用、涉税违法事实的分析,发现征管漏洞,揭露征管部门应作为而不作为、不该作为而乱作为及徇私舞弊等执法违法的问题。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凡遇此类问题,稽查人员首先考虑的是,都在同一系统,碍于情面,往往采取回避态度,更谈不上向领导报告,很可能使得违法、违纪税务人员得不到应有追究。这就是社会上称其为税务机关“既是运动员,又能是裁判员”,由此可见,现行管理体制违背了法律制衡的原则。
3、地方党政干预税务行政执法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地税系统虽属垂直管理部门,但其党、团、工、妇等组织受所在地领导,各项评先选优树典型、“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均在当地评议,地方党政对国、地税要支持有条件、要制约有手段。某些地方政府对个别涉税案件提出从宽处理的要求,税收执法的刚性受到削弱。
(二)现有法律、法规的缺失,限制了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力度。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稽查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了税务稽查足够的税务行政执法权,而税务稽查所面对的稽查对象形形色色,稽查所涉及的情况千差万别,稽查案件的处理难易不一,我们在稽查实践中感到,法律在稽查执法权限上还有待进一步商讨:
1、税务稽查缺少必要的侦查权。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主体的多元化,经济活动的复杂化,经营方式的多样化,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法治化尚未完全到位,涉税违法犯罪的手段呈现出智能化的趋势,这对现有的稽查手段提出了挑战。在某些稽查对象具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时,因税务稽查无侦查权而束手无策,无法取得足够有效的证据,使案件难以突破或难以准确定性,使涉税违法犯罪逃过了应有的惩罚
2、有些法律、法规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在追缴欠税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四种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这“两项”权力,税务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且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税收成本增大,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查补税款的执行难以到位。
3、对确无执行能力的涉税案件的执行终结无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稽查实践中,通常对欠缴的查补税款,纳税人确无能力履行的,采取死欠认定核批办法,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特别是附报人民法院宣布欠税纳税人破产的裁定书或执行终结裁定书,经逐级审批,该案欠税才可列入死欠核算,此案为执行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欠税纳税人不进入破产程序就自生自灭了,也就无法取得破产裁定书,如纳税人仅欠查补税款,税务机关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不可能取得执行终结的裁定书。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部分查结案件因涉案纳税人无执行能力,一直是未执行终结,这给稽查机构的执行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三)现时资源配置欠合理,制约了稽查工作质效的提高。科学配置税务资源,并将优质、充足的资源向稽查部门倾斜,这是提高稽查工作质效的基本保证。现时税务机关虽说将稽查工作作为税务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事实上,现有稽查资源不能适应稽查工作的需要,不仅制约了稽查质效的提高,而且影响了稽查职能的发挥。一是稽查队伍素质不适应。从全国来讲,目前,国税稽查人员不足,稽查队伍老化,能独立办案的人员明显偏少,且知识结构单一,复合型人才几乎为零,其业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稽查工作现实和未来需要;二是稽查经费严重不足。虽说稽查有专门的经费,但这点经费难以保障稽查工作有效运转,由于经费所限,稽查部门很少派人外调,取而代之的是电话委托涉案地稽查部门代为调查或发函调查,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三是技术装备落后。稽查配备交通工具数量不足,且陈旧、性能差、消耗大,通讯工具自备、电脑未能一人一台等,与涉税案件的逐年上升不相适应。
三、优化稽查体制的几点建议
稽查体制改革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经济体制和税制为背景,遵循税收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规律,立足现实,从长计议,认真地把握好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新趋势。
1、设立单一税务稽查机构,实行平行垂直管理体制。我国“国家税法”是统一的,税收又具有“确定性”的特点,不管是国税还是地税,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国、地税机构的分设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产物,在现今不完善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国、地税机关欲完全脱离地方政府,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税收征管权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而作为同是“国家税收”的税务稽查则不然,国、地税稽查许多方面是一致的,稽查事项是相互交叉的,信息资源是可以共享的,因此,国、地税稽查局合并,各级设立单一的,与国、地税局平行的垂直管理的税务稽查机构。同时党、团、工、妇也与地方政府脱钩,这是可行的,这将有利于将有限稽查资源充分利用,有利于税务稽查机构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权,有利于专业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排除行政干预及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利于公正、公平、规范执法,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稽查质效,有利于税务系统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归结到一点,就是有利于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2、加强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税务稽查的执法功能。随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形势的日趋严峻,税务稽查手段软弱的问题俞显突出,虽然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稽查机构的执法地位,也赋予了税务稽查足够的税收行政执法权,但仍然很有必要在法律上:一是对原已缺失的税务行政执法权以充实、明确,如:税务稽查的侦查权,为建立税务警察提供法律依据,增强税务稽查打击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二是对法律法规已作明确,但可操作性不强的法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如:新《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事实上,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行使这“两项”权力。为使税务机关真正享有这“两项”权力,相关的法律应予以修订完善,增强税务机关税务行政执法力度和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三是依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紧修订《稽查工作规程》,提升《稽查工作规程》的法律级次,使之上升为行政法规,具体明确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工作任务、责权范围、稽查程序、稽查内容、稽查手段以及案件的定性原则,使税务稽查有章可循,实现税务稽查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税务稽查服务范文第6篇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必须确立以提高稽查质量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当前,从认识上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稽查工作的重心要正确把握。稽查工作重心要转到强化执法效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稽查质量上来。过去由于受过分强调提前、超额、全面完成税收任务思想的影响,省、市、县三级稽查层层承担任务,以查处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入库数为硬指标来衡量稽查工作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稽查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稽查质量的提高。各级稽查局要依法认真抓好各项税务检查工作的落实,对偷逃税案件严格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通过稽查的震慑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受到教育,依法纳税意识得到加强,从而促进税收环境的改善和税收质量的提高。
(二)稽查工作的职责要正确定位。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责主要是:一要通过严肃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教育广大纳税人增强纳税的自觉性,促进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二要通过税务稽查,及时发现和反馈征管工作中的漏洞,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三要通过查处涉税案件,及时发现和反馈税务干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税务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税务稽查的奋斗目标是: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环境越来越好,偷逃税问题逐年下降,稽查查补税款相对数额越来越少。
(三)稽查工作的成绩要正确评价。考核稽查工作的好差既要看稽查查处了多少税款,更要看其职责的履行情况,要将提高稽查工作质量、结案率、罚款率、入库率、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等方面的工作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统一思想,不仅涉及全体稽查人员,各级国税局的领导更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把握稽查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
为更好的履行稽查职责,发挥外打偷税、内堵漏洞的作用,必须突出稽点,合理使用力量,狠抓工作落实。
(一)各级稽查局要以查处大要案件为重点。对重大涉税案件,各级稽查部门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给违法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各地每年都要办几起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涉税案件,查处结果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增强税务稽查打击涉税犯罪的震慑力。
(二)省、市局要取消指令性稽查查补收入任务,只下达稽查查补收入指导性指标。县区局应将收入任务全部下达到征收单位,稽查局查出的查补收入视同所查征收单位的任务。
(三)各市稽查局要承担一定数量的直接稽查任务。目前,各市稽查局主要承担系统管理、专案检查、复查抽查任务,要继续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为了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的监控,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各市稽查局要充分发挥人员精、素质高的特点,有计划地对县区重点行业、重点纳税户进行专项检查,发挥“上查下,力度大”的威力,取得更好的稽查效果。深化征管改革后,各市稽查局要认真研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各县、区稽查局要承担各类稽查任务。在专业化征管格局和信息化纳税评估形成之前,县(区)稽查局要对辖区所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按账核实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日常、专项和专案稽查,年稽查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50%,按账核实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50%。对“三类重点企业”应作为检点。随着征管工作的深入,逐步调整职责,实行一级稽查。
三、健全机构,理顺关系
稽查机构的设立和配置应与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在市、县(区)局机构改革时,明确市、县两级稽查机构,统一机构形式,合理确定稽查人员比例,逐步在全省范围内规范稽查工作体制。进一步理顺稽查局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建立信息共享、信息传递与工作配合责任制,确保征、管、查信息传递顺畅,使各部门各环节形成一个协调运转的有机整体。建立稽查各岗位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形成合力。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地税、公安、银行等单位的联系,健全信息交流渠道,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严格落实制度,提高稽查质量
提高稽查质量,必须有严格制度规范稽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当前要下功夫抓好以下制度的落实。
(一)严格稽查执法程序。各级稽查局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严格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开展工作,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程序清楚,不得简化程序走“捷径”,影响办案质量。
(二)严格稽查执法标准。对涉税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进行处罚,不能擅自降低标准。要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提高稽查处罚率。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是否正确规范使用稽查文书,直接影响稽查质量的高低,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培训,做到稽查干部人人会正确使用。各地要将此项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并采取措施加以促进。省局每年对全省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按规定使用办案补助经费。各单位对拨付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要严格按总局有关规定使用,保证稽查办案支出,及时兑现群众举报奖励,不准挪作他用,做到专款专用。
五、加强执法监督,提高队伍素质
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是防止税收执法部门滥用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税务稽查处在反偷逃税斗争的最前沿,相对征收、管理环节是最后一道关口,履行税收执法的重要职责,必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稽查权的正确行使。
(一)严格落实“四分离”的制度。市稽查局和大的县(区)稽查局内部,要在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上,实行机构、人员、职责分离,其它县(区)稽查局因人数少,不能实行机构分离的,也要实行人员、职责分离,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二)认真落实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专项检查,业务部门提出计划和方案,由稽查局汇总后报经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进行2次;对每一纳税户每次的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克服检查的随意性。
(三)实行案件抽查、复查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复查制度,上对下的抽查面,一般不少于5%,各单位应根据查处案件工作量的大小,适当确定本级的复查数量或率,一般不少于5%。
(四)推行稽查工作的公开监督制度。全省要结合税务公告工作,实行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稽查查处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及被查户的监督,以树立公平、公开、廉洁的稽查形象。
(五)建立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结合人事制度改革,与征收、管理配套制定责任过错追究制,并严格抓好落实。
(六)努力提高稽查队伍素质。各级稽查局要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教育管理,加强业务培训,重点抓好税收政策、相关法律、稽查业务、财务会计、计算机、金税工程、CTAIS软件、发票协查系统等的培训,注重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不断提高稽查干部的素质,以尽快适应严格依法治税的新形势,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明、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稽查队伍。
(三)配合税政部门搞好所得税专项检查。今年6-7月份要组织一定力量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开展对邮电、中保集团、*省农行系统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各企业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发现有偷税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以减少税款流失。
(四)配合征收和计会部门搞好欠税清理工作。按照省局《关于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办法》,分6月、9月、12月三个阶段,各级稽查局要派精干队伍,在各级国税局的统一指挥下,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欠税清理工作。要按照省局明确的清理重点和清欠考核标准抓好落实。
(五)配合征管部门搞好漏征漏管户等专项清理。今年6-10月份各级要同本级征管部门一起,按照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清查漏征漏管户的通知》的要求,对所辖区内发生的漏征漏管户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业户进行有重点、有计划的专项检查,并要注重质量,保证效果。
四、加强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化,税务稽查部门的税务行政执法地位将更加突出,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将更加重要。稽查人员的素质高低将直接关系到稽查办案质量,影响到国税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此,省局的“素质工程”首先从税务稽查抓起,今年上半年组织全省稽查人员以自学为主的岗位培训,经过两次考试,现已有96%的人员考试及格,稽查人员的专业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各市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抓好税务稽查队伍的素质工程建设。
(一)要充实各类专业人员,努力提高业务素质。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税务稽查人员,调整税务稽查人员专业结构,要充实一部分懂法律的专业人员、一部分有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员、一部分懂计算机的专业人员,以增强税务稽查力量。与此同时狠抓岗位练兵,通过以老带新、以查代训、每月一考等灵活多样的方法,把通过自学和培训掌握的专业知识同税务稽查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稽查人员在工作岗位上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查帐技巧,适应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
(二)要加强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素质。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武装税务稽查人员的头脑,树立爱岗敬业服务人民的思想,加强法制和廉政教育,坚持依法行政,遵纪守法,贯彻执行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廉洁自律,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能力,切实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
(三)要逐步建立实施稽查岗位等级制度。提高素质是一个系统工程。今年在稽查干部全员培训考试的基础上,各市要研究制定稽查岗位等级制管理办法。省局经过调查研究,也将制定具体办法,在全系统实行“测考结合、三级四档、确定比例、差别待遇、等级浮动”的管理机制,调动税务稽查人员自觉学政治、学业务、学法律、学管理、练就过硬本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税务稽查管理和考核
建立和推行税务稽查考核奖惩办法,是提高稽查效率,保证稽查质量,实现以查促收的有效途径。各级税务局继续贯彻落实好省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同时要借征管改革的机遇,对考核办法进行不断充实和完善。
税务稽查服务范文第7篇
但是,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显现,相当多的实际问题羁拌着改革的进程。在此,笔者就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如何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作一点粗浅探讨。
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
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
论文百事通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征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实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三是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计算机综合应用水平较低,部分干部的计算机水平较差,也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步伐的加快。
(四)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
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服务。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纳税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税收宣传途径和办法。三是管事制实施后,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务部门内部各项办税程序、操作规程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完善,真正把“文明办税,优质服务”的落脚点体现在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上。
(五)征管基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础管理仍相对簿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实施后,由于缺少了专管员,信息来源途径、税源变动情况、经济税源调查、重点税源户管理、漏管户的监控等问题成为管理上的难点。二是内部各项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还不够紧密合拍。如部分岗位出现人少事多的现象,影响了征管效率与质量。三是征管资料管理不够规范、实用。近年来,在征管资料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各级税务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广了档案化管理,档案资料从账、表、单、册越来越齐全,程序、系统也越来越繁杂,但实际工作中资料的利用率却很低,实用性也不强,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和减轻手工劳作、寓服务于征管的目的相悖。
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针对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关键要在“转变观念,优化要素,强化职能,夯实基础,搞好配套”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
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新晨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
1、深化机构改革,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征管机构体系。以“精简、效能”为原则,调整和理顺机构。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规四个系列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在此基础上,健全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税务稽查服务范文第8篇
一、现行稽查体制的优点
现行稽查体制对于在新的条件下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保证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1、强化了对稽查工作的领导。在现行稽查体制下,省以下各级稽查部门受所在地国、地税局和上级稽查局的双重领导,从而不仅确保了上级部署的稽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稽查工作要求的落实,而且能有效地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开展各项稽查工作,有效地发挥了以查促管、以查促收职能作用,确保了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要求的落实。
2、强化了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征管、稽查机构的分设,职责明晰,责任明确,稽查部门通过对纳税人的检查,不仅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实施检查监督,也是对征管部门的勤、廉及征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施监督,有效地促进了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同样,征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在对纳税人实施服务、监督的同时,也对稽查部门的稽查深度、稽查质量、稽查人员的勤廉实施了有效监督,形成了内部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及对纳税人“双向”监控机制,这必将有效地推进税收环境的根本好转,形成良好的税收秩序。同时稽查局内部稽查“四环节”实行分离,严格了执法程序,规范了执法行为,构建了完整的岗职体系,形成了既相互支持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的稽查新格局。
3、提高了专业化管理水平。实行“一级稽查”后,专案稽查、专项稽查、日常稽查等均由稽查部门组织实施,从稽查计划到具体稽查实施方案及案件的受理、稽查、审理、执行均由稽查部门负责实施,且稽查部门内部各环节实行分离,由于实施了专业化分工,推动了稽查人员的素质建设,集中、统
一、规范了各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确保了查结的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数据准确、适用法规正确、处罚适当,促进了稽查质效和稽查管理水平的提高。
4、提高了稽查工作质效。征管、稽查机构分设后,稽查部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一级稽查”又集中了有限的稽查资源,便于组织较大规模的行业性稽查,便于统一部署、整体联动、重拳出击,查大户、查大案,形成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合力,提高了稽查工作的质效。
5、提高了稽查执法的刚性。稽查机构相对独立后,专司稽查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层面,从而保证了稽查部门相对独立地行使稽查权,稽查力度、处罚力度、执法力度得到加强,增强了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提高了打击涉税违法的威慑力,提高了打击涉税犯罪的效果,维护了税法的尊严,树立了税务稽查机构的权威。
二、现行稽查体制的不足
(一)现行稽查体制的缺陷,影响了稽查职能的发挥
1、国、地税两套稽查机构,严重影响了税务执法的公平、公正和税务行政效率。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与之相适应,税务系统实施了机构改革,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了国、地税两套税务机关,同时都相应成立了稽查局,从此,税务稽查为两块牌子、两套班子、两支队伍,各自行使独立的税务稽查权。我们在肯定机构分设后带来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应看到这一稽查体制所固有的缺陷:一是稽查计划、稽查具体实施方案是国、地税稽查部门各自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由于信息共享度低,当某一稽查部门已对某共管户实施稽查,且对涉税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而另一稽查部门在一定的时间内未对该户实施稽查,使理应受到惩处的涉税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受到查处,这相对于其它纳税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二是由于人们思想水平、思维方式、认识能力、法律法规政策的水准把握等的差异,国、地税稽查部门在对同一纳税人同一违法行为的稽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违法事实认定、计税依据的核实计算不一致,导致处罚依据或处罚幅度的不一致,这无疑对税法的严肃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严重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三是增加了税收成本,降低了税收效率。国、地税机构的分设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而作为国家税收的税务稽查,无论是国税、还是地税,它们的稽查对象是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凡涉及到纳税信息资源是可以共享的,所涉税种之间相关事项又是相互交叉的,因此,对同一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分由两个稽查机构实施稽查,则无形中增加了稽查成本,相对地降低了税收效率。就纳税人而言,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国、地税稽复进户,“送走国税、迎来地税”,这不仅增加了纳税人额外负担,而且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各级税务稽查局是所在行政区域国、地税局的下属机构,这严重影响了征管、稽查互相监督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众所周知,稽查不仅要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同时通过稽查手段的运用、涉税违法事实的,发现征管漏洞,揭露征管部门应作为而不作为、不该作为而乱作为及徇私舞弊等执法违法的。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凡遇此类问题,稽查人员首先考虑的是,都在同一系统,碍于情面,往往采取回避态度,更谈不上向领导报告,很可能使得违法、违纪税务人员得不到应有追究。这就是社会上称其为税务机关“既是运动员,又能是裁判员”,由此可见,现行管理体制违背了法律制衡的原则。
3、地方党政干预税务行政执法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地税系统虽属垂直管理部门,但其党、团、工、妇等组织受所在地领导,各项评先选优树典型、“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均在当地评议,地方党政对国、地税要支持有条件、要制约有手段。某些地方政府对个别涉税案件提出从宽处理的要求,税收执法的刚性受到削弱。
(二)现有法律、法规的缺失,限制了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力度。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稽查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了税务稽查足够的税务行政执法权,而税务稽查所面对的稽查对象形形色色,稽查所涉及的情况千差万别,稽查案件的处理难易不一,我们在稽查实践中感到,法律在稽查执法权限上还有待进一步商讨:
1、税务稽查缺少必要的侦查权。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主体的多元化,经济活动的复杂化,经营方式的多样化,而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法治化尚未完全到位,涉税违法犯罪的手段呈现出智能化的趋势,这对现有的稽查手段提出了挑战。在某些稽查对象具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时,因税务稽查无侦查权而束手无策,无法取得足够有效的证据,使案件难以突破或难以准确定性,使涉税违法犯罪逃过了应有的惩罚。
2、有些、法规条款可操作性不强。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在追缴欠税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四种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这“两项”权力,税务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行使,且手续繁琐,程序复杂,税收成本增大,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查补税款的执行难以到位。
3、对确无执行能力的涉税案件的执行终结无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稽查实践中,通常对欠缴的查补税款,纳税人确无能力履行的,采取死欠认定核批办法,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特别是附报人民法院宣布欠税纳税人破产的裁定书或执行终结裁定书,经逐级审批,该案欠税才可列入死欠核算,此案为执行终结。但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欠税纳税人不进入破产程序就自生自灭了,也就无法取得破产裁定书,如纳税人仅欠查补税款,税务机关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不可能取得执行终结的裁定书。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部分查结案件因涉案纳税人无执行能力,一直是未执行终结,这给稽查机构的执行部门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三)现时资源配置欠合理,制约了稽查工作质效的提高。配置税务资源,并将优质、充足的资源向稽查部门倾斜,这是提高稽查工作质效的基本保证。现时税务机关虽说将稽查工作作为税务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事实上,现有稽查资源不能适应稽查工作的需要,不仅制约了稽查质效的提高,而且了稽查职能的发挥。一是稽查队伍素质不适应。从全国来讲,,国税稽查人员不足,稽查队伍老化,能独立办案的人员明显偏少,且知识结构单一,复合型人才几乎为零,其业务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稽查工作现实和未来需要;二是稽查经费严重不足。虽说稽查有专门的经费,但这点经费难以保障稽查工作有效运转,由于经费所限,稽查部门很少派人外调,取而代之的是电话委托涉案地稽查部门代为调查或发函调查,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三是技术装备落后。稽查配备工具数量不足,且陈旧、性能差、消耗大,通讯工具自备、电脑未能一人一台等,与涉税案件的逐年上升不相适应。
三、优化稽查体制的几点建议
稽查体制改革必须以科学的观为指导,以市场体制和税制为背景,遵循税收改革和发展的基本,立足现实,从长计议,认真地把握好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新趋势。
1、设立单一税务稽查机构,实行平行垂直管理体制。我国“国家税法”是统一的,税收又具有“确定性”的特点,不管是国税还是地税,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国、地税机构的分设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产物,在现今不完善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国、地税机关欲完全脱离地方政府,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税收征管权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取的。而作为同是“国家税收”的税务稽查则不然,国、地税稽查许多方面是一致的,稽查事项是相互交叉的,信息资源是可以共享的,因此,国、地税稽查局合并,各级设立单一的,与国、地税局平行的垂直管理的税务稽查机构。同时党、团、工、妇也与地方政府脱钩,这是可行的,这将有利于将有限稽查资源充分利用,有利于税务稽查机构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权,有利于专业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排除行政干预及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利于公正、公平、规范执法,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稽查质效,有利于税务系统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归结到一点,就是有利于税务稽查职能作用的发挥。
2、加强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税务稽查的执法功能。随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形势的日趋严峻,税务稽查手段软弱的俞显突出,虽然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稽查机构的执法地位,也赋予了税务稽查足够的税收行政执法权,但仍然很有必要在法律上:一是对原已缺失的税务行政执法权以充实、明确,如:税务稽查的侦查权,为建立税务警察提供法律依据,增强税务稽查打击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二是对法律法规已作明确,但可操作性不强的法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如:新《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事实上,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行使这“两项”权力。为使税务机关真正享有这“两项”权力,相关的法律应予以修订完善,增强税务机关税务行政执法力度和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三是依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紧修订《稽查工作规程》,提升《稽查工作规程》的法律级次,使之上升为行政法规,具体明确税务稽查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工作任务、责权范围、稽查程序、稽查、稽查手段以及案件的定性原则,使税务稽查有章可循,实现税务稽查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