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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征收管理范文

非税征收管理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公共财政

Abstract:Thenon-taxrevenueenterstakesthefinancialrevenueaconstituent,hasbeensincereformofthefinancialsystemonekeyandthedifficulty.Especiallyintherecentseveralyears,alongwithourcountrypublicfinancesystem''''sgradualestablishment,thenon-taxrevenueenteredthequestionwhichinthemanagementsystemexistedalsotoobtainmoreandmorevalues.Thisarticleinelaboratedthatthegovernmentnon-taxrevenueenterstheexistencethequestionandinthereasonfoundation,undergoesthegeneralizedanalysis,proposedthatsolvestheserealisticquestionsomespecificmeasuresandthemeans.

keyword:Thenon-taxrevenueenters;Managementsystem;Publicfinance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

政府非税收入是与税收收入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应该说这个概念的提出是我国在构建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在不断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和探索中总结出来的。由于概念的确立在时间上比较晚,在现实的管理中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所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管理的范围还没有覆盖到政府非税收入的全部。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预算外资金上,主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对于增收潜力很大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还没有作为管理的重点而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非税收入数额大,增长迅速,且项目繁多。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4640.15亿元,增长了4.83倍。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比重在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了50%,即使在世纪之交也接近40%的水平。在非税收入的项目上,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2年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多项以上,其中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

3.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多元化,执收行为欠缺规范。目前我国机构设置众多,情况复杂,非税收入利益主体庞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规范。虽然国家对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乱收、乱罚、乱支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非税收入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同时,也大大增加管理成本,容易诱发贪污腐败。

4.法制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覆盖全国的统

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不一样,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约束。

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因为我国正处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在监督和约束机制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释放被长期压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这其中产生的诸多不规范现象也只有在体制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中才能逐步解决。

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就必须摆脱原有的体制的束缚。具体到实践中,可进行如下方面的改进:

1.明确非税收入征管主体,统一管理职责。非税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资金,它本身就具有财政资金的属性,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因此,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中要强调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变征管主体“多元”为“一元”。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在预算外资金不断纳入预算内的趋势下,非税收入理应是预算外资金最合适的替代者。

2.清整顿收费基金项目,出台收费基金目录,推动收费政策公示制度。对现有的收费基金进行认真的整顿和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对于重复征收的项目,应该合并的就要合并,杜绝行政机关搭车收费或越权收费现象的发生。对于还有必要保留的非税收入项目,重新研究论证,由中央主管部门公布,实行非税收入目录管理和公示制度。对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收费逐步改为税收。例如:设立燃油税,对用汽油、柴油等的动力的车辆、船泊从油品价格上征收一定比例的税,取消养路费和江河航道养护费等。公开收费政策审批权限,公开收费具体内容和征缴程序,建立收费政策公开办事机制。

3.严格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票据的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也是监督执收单位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个关键环节。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首先,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核发进行控制。其次,要通过对非税收入票据的核销,监督收入是否按时足额地上缴财政,防止执收单位截留财政资金。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管理的网络化,跟踪每一张票据使用的具体情况,并针对目前票据种类、样式的繁多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减少票据种类,统一式样。

4.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扩大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完善非税收缴体制改革,“收支两条线”是最重要的一个思路。首先,在账户管理上要清理执收单位在银行的一切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账户,对有特殊原因需要汇缴的单位可以具体问题具体考虑,并最终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其次,实现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的征管模式,并逐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通过科学地编制部门预算,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和管理,防止非税收入形式上的“收支两条线”,实际上的“谁征收,谁使用”。

5.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以“金财工程”收入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设计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以科技为依托,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机网络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执罚单位、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微机联网,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6.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针对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的情况,有必要从法律建设入手,健全法律体系,抓紧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在制度上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项目的审批、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分配等工作。另外,还要强化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形成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方式上,要突击检查和日常监督,事后检查和事前、事中监督,个案解剖和重点稽查,局部检查和整体监控等方式有机结合。真正做到发现问题不放过,一切行动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相关的配套措施

1.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应该说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本身不是很彻底,体制也不很完善,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并没有完全划分明确。而非税收入改革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改革也只有在完善分税制的改革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所以,当前需要的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并根据事权来划分相应的财权。思路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界定支出范围,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来提供;区域性的由地方来提供;跨地区的以地方提供为主,中央提供为辅。同时,适当下放给地方一定的立法、立项权利,使地方能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充分调动地方执行非税收入的积极性。

2.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不应该参与到竞争性领域中来。而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太深,政府承担的职能太多,管的太广,战线拉的太长,直接的结果就是财政支出规模庞大,而收入增长又难以满足支出的需要,这就为非税收入的存在提供适宜生存的土壤,也是我国“三乱”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所以,适时地转变政府职能,把投资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来,重点保证公共支出的需要,才能根本上解决财力不足的现状,根治“三乱”问题。

3.加快机构改革步伐。造成目前非税收入项目繁多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机构的设置太多,近些年来,很多机构的成立都伴随着一批收费项目的出台,形成“增机构———收费———养人———再增机构”的恶性循环。因此,政府机构改革必须与规范非税收入同步进行,对现有机构进行结构优化,精简并妥善安排富余人员,严格控制机构人员数量,将支出规模降到合理的水平上,提高支出的效益和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李友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人民出版社,2003.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公共财政

Abstract:Thenon-taxrevenueenterstakesthefinancialrevenueaconstituent,hasbeensincereformofthefinancialsystemonekeyandthedifficulty.Especiallyintherecentseveralyears,alongwithourcountrypublicfinancesystem''''sgradualestablishment,thenon-taxrevenueenteredthequestionwhichinthemanagementsystemexistedalsotoobtainmoreandmorevalues.Thisarticleinelaboratedthatthegovernmentnon-taxrevenueenterstheexistencethequestionandinthereasonfoundation,undergoesthegeneralizedanalysis,proposedthatsolvestheserealisticquestionsomespecificmeasuresandthemeans.

keyword:Thenon-taxrevenueenters;Managementsystem;Publicfinance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

政府非税收入是与税收收入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应该说这个概念的提出是我国在构建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在不断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和探索中总结出来的。由于概念的确立在时间上比较晚,在现实的管理中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所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管理的范围还没有覆盖到政府非税收入的全部。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预算外资金上,主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对于增收潜力很大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还没有作为管理的重点而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非税收入数额大,增长迅速,且项目繁多。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4640.15亿元,增长了4.83倍。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比重在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了50%,即使在世纪之交也接近40%的水平。在非税收入的项目上,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2年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多项以上,其中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

3.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多元化,执收行为欠缺规范。目前我国机构设置众多,情况复杂,非税收入利益主体庞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规范。虽然国家对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乱收、乱罚、乱支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非税收入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同时,也大大增加管理成本,容易诱发贪污腐败。

4.法制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覆盖全国的统

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不一样,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约束。

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因为我国正处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在监督和约束机制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释放被长期压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这其中产生的诸多不规范现象也只有在体制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中才能逐步解决。

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就必须摆脱原有的体制的束缚。具体到实践中,可进行如下方面的改进:

1.明确非税收入征管主体,统一管理职责。非税收入是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资金,它本身就具有财政资金的属性,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非税收入的征管主体只能是管理政府资金的财政部门。因此,在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中要强调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变征管主体“多元”为“一元”。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的全面管理工作,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在预算外资金不断纳入预算内的趋势下,非税收入理应是预算外资金最合适的替代者。

2.清整顿收费基金项目,出台收费基金目录,推动收费政策公示制度。对现有的收费基金进行认真的整顿和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对于重复征收的项目,应该合并的就要合并,杜绝行政机关搭车收费或越权收费现象的发生。对于还有必要保留的非税收入项目,重新研究论证,由中央主管部门公布,实行非税收入目录管理和公示制度。对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收费逐步改为税收。例如:设立燃油税,对用汽油、柴油等的动力的车辆、船泊从油品价格上征收一定比例的税,取消养路费和江河航道养护费等。公开收费政策审批权限,公开收费具体内容和征缴程序,建立收费政策公开办事机制。

3.严格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票据的管理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也是监督执收单位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一个关键环节。加强票据管理总的原则是要做到统一领发、统一使用、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和统一监督,力求票据与项目相结合、票据与收入相结合、票据与稽核相结合。首先,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核发进行控制。其次,要通过对非税收入票据的核销,监督收入是否按时足额地上缴财政,防止执收单位截留财政资金。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管理的网络化,跟踪每一张票据使用的具体情况,并针对目前票据种类、样式的繁多现象,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减少票据种类,统一式样。

4.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扩大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完善非税收缴体制改革,“收支两条线”是最重要的一个思路。首先,在账户管理上要清理执收单位在银行的一切账户,取消各种形式的收入过渡账户,对有特殊原因需要汇缴的单位可以具体问题具体考虑,并最终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其次,实现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的征管模式,并逐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的改革,通过科学地编制部门预算,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和管理,防止非税收入形式上的“收支两条线”,实际上的“谁征收,谁使用”。

5.加快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以“金财工程”收入管理系统为基础,结合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设计开发非税收入管理软件,以科技为依托,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类管理等环节的一系列工作的微机网络化管理。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执罚单位、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微机联网,全面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6.加快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针对目前非税收入管理无法可依的情况,有必要从法律建设入手,健全法律体系,抓紧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在制度上规范和约束非税收入项目的审批、标准制定、征收管理、资金分配等工作。另外,还要强化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形成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方式上,要突击检查和日常监督,事后检查和事前、事中监督,个案解剖和重点稽查,局部检查和整体监控等方式有机结合。真正做到发现问题不放过,一切行动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相关的配套措施

1.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应该说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本身不是很彻底,体制也不很完善,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并没有完全划分明确。而非税收入改革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改革也只有在完善分税制的改革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所以,当前需要的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并根据事权来划分相应的财权。思路是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界定支出范围,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来提供;区域性的由地方来提供;跨地区的以地方提供为主,中央提供为辅。同时,适当下放给地方一定的立法、立项权利,使地方能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充分调动地方执行非税收入的积极性。

2.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不应该参与到竞争性领域中来。而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太深,政府承担的职能太多,管的太广,战线拉的太长,直接的结果就是财政支出规模庞大,而收入增长又难以满足支出的需要,这就为非税收入的存在提供适宜生存的土壤,也是我国“三乱”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所以,适时地转变政府职能,把投资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来,重点保证公共支出的需要,才能根本上解决财力不足的现状,根治“三乱”问题。

3.加快机构改革步伐。造成目前非税收入项目繁多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机构的设置太多,近些年来,很多机构的成立都伴随着一批收费项目的出台,形成“增机构———收费———养人———再增机构”的恶性循环。因此,政府机构改革必须与规范非税收入同步进行,对现有机构进行结构优化,精简并妥善安排富余人员,严格控制机构人员数量,将支出规模降到合理的水平上,提高支出的效益和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李友志。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人民出版社,2003.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公共财政

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

政府非税收入是与税收收入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应该说这个概念的提出是我国在构建公共财政体制过程中,在不断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改革和探索中总结出来的。由于概念的确立在时间上比较晚,在现实的管理中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所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管理的范围还没有覆盖到政府非税收入的全部。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集中在预算外资金上,主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罚没收入的管理。对于增收潜力很大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还没有作为管理的重点而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非税收入数额大,增长迅速,且项目繁多。我国非税收入由1978年的960.09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4640.15亿元,增长了4.83倍。非税收入占财政性资金的比重在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了50%,即使在世纪之交也接近40%的水平。在非税收入的项目上,根据财政部综合司的有关数据,2000年全国性的收费项目仍有200多项,2002年为335项,地方每个省的收费项目平均在100多项以上,其中不乏有不合理和欠规范的收费项目。

3.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多元化,执收行为欠缺规范。目前我国机构设置众多,情况复杂,非税收入利益主体庞大,征收管理十分不规范。虽然国家对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乱收、乱罚、乱支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非税收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未真正归位,非税收入目前仍由各个执收执罚单位分散征收,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分散了征管力量,造成管理脱节,收入流失,分配失控,监督失灵。同时,也大大增加管理成本,容易诱发贪污腐败。

4.法制不健全,缺乏约束机制。目前,非税收入的管理从立项、定标、征收、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各个管理环节没有一套覆盖全国的统

一、规范、系统的法律法规,使得非税收入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同时,非税收入的征管和使用安排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造成各地政府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不一样,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约束。

以上问题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因为我国正处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在监督和约束机制比较薄弱的情况下释放被长期压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造成的,这其中产生的诸多不规范现象也只有在体制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中才能逐步解决。

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基本思路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要求,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就必须摆脱原有的体制的束缚。具体到实践中,可进行如下方面的改进: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第4篇

柞水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部级贫困县,也是一个国家财政补贴县。近几年,我县在经济建设中,紧紧围绕现代医药、矿产冶金、生态旅游三大主导产业加快发展,财政收入出现了高幅增长态势,政府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且对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作用日益突现。但是,由于管理机制不完善,加之部门利益的诱惑,全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一些单位甚至是领导同志,把党和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收职能,当作本部门的特殊权力,把收取的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私设“小金库”;有的部门把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与“三乱”现象联系在一起,认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难免引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也有的领导不着眼长远,不求自我发展,认为政府非税收入“毛多肉少”,深化改革会影响财政转移支付结算,得不偿失。二是征管机制不健全。我县政府非税收入有七大类、200多个项目,这些项目主要分布在农业、工商、财政、文化、教育、交通、政法、人事、劳动等部门,并且是以执收单位自行征收为主。这种多方征收、多头管理的格局,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分散了非税收入征管力量,增加了非税收入管理成本,不仅造成了“收费养人”局面,同时,给单位和个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每办成一件事情,都要在涉及的部门“过关交费”,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三是管理方式不完善。由于国家还没有出台一部系统性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和较为科学实用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软件,所以,我们财政机关对非税收入管理的强制性不够,对超标准、超范围和随意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问题查处不严,因此征收非税收入的随意性较大,出现了该收的不收,不该收的乱收的现象。

面对上述问题,县政府紧紧抓住省上推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试点的工作机遇,于2009年12月份成立了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动员大会,制定下发了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方案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财政直收、建立智能化征缴系统三个方面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确立了坚持公开透明、坚持科学规范、坚持积极稳妥三项基本原则,并按照“部门执法、大厅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改革模式,选定了公安局、国土局、劳人局等15个部门为首批试点单位。

经过一年来的改革实践,我县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成效。

1.确立了一个模式。即:确立以财政直收为主、委托部门征收为辅的“部门执法、大厅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征管模式后,明确主管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相互制衡执法体系,较好地防范了非税收入征管的随意性和资金的体外循环。

2.构建了两个体系。即:在财政、银行、单位之间构建非税收入收缴软件体系和财务报表管理软件体系,既降低收入征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又便于广大干部群众查询非税收入的管理政策、资金收缴和计划执行情况。

3.实现了三个创新。一是通过管理政策的宣传,使全县上下进一步了解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资金的属性,形成共识,创新管理理念,加速了非税收入“三权”的归位;二是四个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出台,成为有史以来较为全面、较为规范、较为时尚的新制度体系,标志着我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正在向法制化轨道迈进;三是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改革创新,明确了工作职责,提高了执法地位。

4.发挥了四大作用。一是有利于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增强调控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二是有利于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作用,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步伐。我县实施非税收入管理改革,使非税收入计划与财政综合预算得到有机结合,规范政府与执收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增强预算约束力和执行力,缩小了有执收权限单位与没有执收权限单位之间的利益差距,克服了过去那种用收费资金来养人、发奖金、发福利的不合理现象,为推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奠定了基础。三是有利于发挥信息资源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我县实行财政直收大厅管理模式,财政、银行部门在同一信息平台、同一办公地点操作开票和收缴业务,简化了缴款义务人办事程序和路程,受到了群众的好评;同时减少网络设备投资和办公经费100多万元,精减财政票据26种,杜绝执收人员乱用票据、混开票据的行为。四是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预防腐败现象。我县通过清理收费项目、取消收入过渡账户、开展重点收入稽查、公示执收人员和收入运行情况,从源头上预防了非税收入征管中的腐败问题,有效地遏止了“三乱”行为,加快了“阳光政务”的建设步伐。新晨

二、管理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我县改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随着财政保障机制的逐步完善,执收单位存在着执法不到位的现象,由过去那种“用收费养人”极端主义,向现在的“养人不收费”享乐主义转换,出现了该收不收的行政不作为问题;二是有些单位存在着该收的不收、不该收的乱收,该取消的不取消、已经取消了的还在收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政府形象;三是财政部门和代收银行使用的收缴网络、财务和报表系统,需要双方尽快完善;四是财政、银行、执收单位的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还要进一步提高。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第5篇

今天这次全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动员大会,是为了加强我县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秩序,保障全年财税收入顺利完成而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主要任务是:动员全县上下和财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实现我县房地产业与财政税收收入同步增长、发展共赢的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就如何抓好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税收是一个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规费和土地收入是一级政府筹措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渠道,加强房地产税费征管、做大房地产税收是一个地区提升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现实与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县房地产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全县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的税费贡献与其发展速度极不相称,整个行业存在大量偷漏税费现象。推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有利于公平税费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堵塞税费流失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全面推行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管,既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政府可用财力增长、提升城市建设水平的迫切需要,更是加速经济发展和实现财政增收的迫切需要,对当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建设和谐平安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大意义,要充分认识到偷逃骗税、搞“人情税”、“关系税”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自觉地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配合,创新机制,着力推进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把握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工作重点

我县对房地产税费实行“一体化”征管的主要做法是按照依法征收税费的原则,对承担房地产税收征管职责的财政、国税、地税、城建、土管、房管、经贸、人防等部门的管理体制和权限范围进行整合完善,在保证现行职责权限不变的基础上,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以数据比对为依托,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将全部税费在一个大厅进行“一厅管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为纳税人提供全面、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透明、优质、高效的“一体化”服务,实现各个税种和收费项目之间的有机衔接。具体内容有五个:

一是以“先税后证”为基,做好“配合”二字文章。

征管中心要严格按照:

第一,房地产交易人到业务咨询台了解政策及办事程序,并由业务咨询台移交至税费申报岗。

第二,房地产交易人提供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填好内部循环表,由税费申报岗审核后移交至税费评审岗。

第三,房地产交易人持资料交由税费评审岗核定应缴税费,再移交至主任办公室(领导岗)审核。

第四,房地产交易人持资料由领导岗审核签字后,移交至银行代办点缴款。

第五,房地产交易人持银行缴款回单,到计税岗开具完税凭证,再到计费岗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房地产交易人持完税凭证和缴费票据到中心办证岗办理“四证”。至此,大厅办事流程全部完毕。

这6道办事流程办理税费业务,各项税费业务均要在大厅内部循环表上进行联审联批,项目资料公开传递,切实做到“阳光操作”。同时,城建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含商品房预集许可证)、契证、税票(含销售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共“四证两票”要全部纳入征管大厅统一编号、统一办理和统一开具,同时逐步建立局域网实行电脑开票和发证,切实做到以票控税、以票控费、以票控证,先税费后办证,坚决杜绝税前发证、费前发证、私自发证的行为。凡涉及到税费减免的,必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并以政府抄告单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减免额度进行减免。任何单位、个人无权自行减免税费。

二是以“一窗服务”为纲,做好“效责”二字文章。

一体化中心内设有以财政局牵头,涵括地税局、国税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人防办、城管局、经济局、收费等十一个部门。房地产职能部门要派出懂政策、熟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窗口负责人,各窗口间要按照一体化工作流程,既分工又合作,在提高服务意识的同时,业务操作要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一体化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窗口在征收中主动落实收费公示制、办事公开制,推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并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推行文明用语。如缩短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等业务的办理时限,若企业或群众急需,能做到即受即办,当天办结。对急办产权证入学、入户籍及企业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融资等实行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同时实行网上审批,做到岗位设置科学化、业务操作程序化、数据资料档案化,保证交易办证既安全又便捷高效。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财政、房产、地税窗口的工作职责,确保政策执行,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是以“系统平台”为轴,做好“操作”二字文章。

我县的一体化管理系统要依照房产、财政、地税三个部门工作流程来搭建,要严格按照由房管系统服务器、一体化系统服务器,通过交换机连接至各个部门窗口终端来实现业务处理,并通过VPN专线实现网络监控,必须集中体现出“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信息共享,链式管理,数据控管”的先进管理理念,要达到税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要从根本上避免人情评估、虚假合同、少开税票等违规现象发生。

四是以“最低计价”为根,做好“防控”二字文章。

为保证最低计税价格的科学合理,我们要设置先进的最低限价系统,该系统需由房产基本信息子系统、房屋坐落地址智能匹配系统和房产计税价格数据库系统等三个子功能模块组成。该系统要在实地踏查并建立房地产基本信息库、专业评估公司结合信息库信息确定评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自动通过内置参数对评估基准价格进行调节并最终生成最低计税价格,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房一价”,要努力防止人为因素导致的纳税异常,以达到保证房地产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目的。

五是以“数据共享”为控,做好“监管”二字文章。

数据共享方面:一是同步采集初始信息。以税费一体化征收软件为抓手,综合国土、工商、发改、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建立建设项目基础信息数据库,信息资料数据在各部门传递共享,实现一表式采集、一户式存储,确保纳税人或缴费人涉税涉费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是同步监控税费动态。在全角度、多渠道汇集缴款人动态信息的同时,注重分析与纳税相关信息,查找漏缴、少缴问题及成因,及时查漏补缺。三是同步制定计征标准。每年由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测定县城各路段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基准造价,按个人、单位、开发商分类制定各项目的执收标准,报政府审批公布后执行,税费计征标准统一。四是同步征收税费。项目申报人在申请办证缴费时,必须同步申报纳税,税费同时缴清后,才能申领证件。

监管方面:一是要同步检查。不管是日常检查,还是专项检查或专案稽查,都坚持税费统查,查费必查税、查税必查费,分类掌握税费检查信息资料,分别加工整理,保障税费统查质量。二是要同步分析,着重从办证户应缴税费业务关联点入手,在纵横比对中,拓展检查深度的线索和方向。三要是同步结算,对房地产企业以年度税费结算为重点,同步结算税费征纳缴欠情况,着重查处少缴、漏缴等现象,有计划地加大欠缴税费清理力度,以收入实绩彰显检查结算实效。

三、确保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工作取得实效

(一)提高对一体化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好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既是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局明确的近年来的重点工作,也是发挥税收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水平的内在要求。同时,房地产业税收作为地方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好与坏将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税收任务的完成。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树立起长远观念,坚持长抓不懈,切实把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作为近时期税收管理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积极履行协税、护税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时协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清查清缴工作顺利进行。财政、地税、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与协作,共同推进“先税后证”制度的落实,努力构建协税护税的控管网络。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税侦等部门,要协助征收机关加大对欠税单位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偷逃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和各房地产开发商要消除思想顾虑,积极配合做好清查清缴工作,如实申报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确保房地产各项税收应收尽收。各征收机关要规范征管员的工作行为,严禁收人情税和随意减免税,严禁收受或索取纳税人财物。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深入开展对本地区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查找和剖析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薄弱点、征管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大胆探索实践,不断完善“四房”管理措施。

(三)切实做好对各级的日常督导和管理。要切实搞好对各基层部门的工作指导,采取现场督导、网上检查、巡查通报等方式,加强日常督导检查。重点要抓好调度,做好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经验的全面推广工作。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第6篇

成立区地方税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加强对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区地方税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形式举行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部署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分析了解和掌握税费源变化情况;研究制订税费征收管理保障措施;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协调税务部门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共同查处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案件;对各部门参与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并将区地方税费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建立全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信息平台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有关规定计征税额,依法开展税费征收。对非法干预、阻挠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地方税费征缴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以及损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负有协护税费义务的部门和单位要与办公室建立涉税费信息沟通渠道,通过区政务网定期将相关信息传递到办公室,办公室将收到的各类涉税信息及时传递到区地税局,区地税局定期向区地方税费征收领导小组报告涉税费信息利用情况。

三、构筑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网络

各部门要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在办理相关准入或审批手续时应将税费保障列为审定内容之一,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向办公室传递涉税费信息,为地方税费提供征收依据。

区发改委:按季度报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及进度,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审批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信息。

区经信局:每半年报送一次重点技改项目。

区建设局:按季度报送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和外来施工队以及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

区科技局:每半年报送一次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复核、技术合同审核及认定登记情况。

区民政局:每半年报送一次新成立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按年度报送福利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

区财政局:按季度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与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地方税源和费源的调研工作。在编制、调整地方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区地税局的意见,使之与本行政区域的本级次税源和费源相适应,保证地方税费收入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协调同步。

区国资办:每年报送一次企业改制审批及国有资产处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等信息。

区国土和规划分局:按季度报送个人土地使用证的发放信息。

区房管局:按季度报送房产交易起数、建筑面积、房产价格及各项税费统计数据;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信息资料。

区交通运输局:每半年报送一次交通运输企业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车辆数量。

区审计局:按件报送审计中发现的涉税信息、税收违法行为单位的涉税数据资料及其相关的审计结论。

区统计局:每月报送一次各项经济指标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区商务局:按季报送街道、部门招商引资认定企业相关信息。

区公安分局:按季报送外来人口承租房屋等信息情况,与区税务机关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区工商分局:及时提供工商登记信息;通报各类市场主体办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歇业)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对转入重点税源企业,依法办理变更工商登记。

区质监分局:按月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放、检验等信息。

区环保局:与区地税局共同建立排污费征收核定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系统,按季传递排污费核定数据,定期与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分析研究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环保、地税、企业三者之间核定、征收、缴纳关系。

区残联:每半年报送一次《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每年报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计划和年检信息。

区国税局:积极与区地税局推进联合办证机制,实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建立完善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定期交换纳税人户籍、税收以及其他涉税信息;加大联合宣传、联合定税、联合巡查力度;保障国税、地税税费管理到位,应收尽收。

区地税局:主动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努力抓好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网络和机制建设;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有效开展登记认定、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款征收工作。

区司法局:按月提供律师事务所增设变更信息。

区文体旅游局:适时报送体育赛事举办情况。

区卫生局:按月报送个人行医信息。

区教育局:按季提供社会办学信息。

社保处:按月提供社会保险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大拖欠社保费查处力度。

四、全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保障措施

要强化税务系统内部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现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监控和跟踪记录;对执法过错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要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畅通纳税人救济渠道。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税务行政程序中,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要坚定不移地按照“均衡入库、持续增长、优化结构、调控有力”的方针组织收入,努力实现经济税收的良性互动,要切实加强地方税收收入征收工作,进一步强化收入分析,准确把握经济税收形势,提高税收预测水平,牢牢掌握组织收入主动权,为区经济发展重大战略实施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撑。

要严格按照委托有关收费、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不得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过渡帐户,不得擅自减免和违反规定就地分解,以保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及时足额征收。同时要强化手段,切实做好各类规费的征收工作。

区地税局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应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五、全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考核机制

建立完善地方税费保障工作考核考评制度,加强对各相关部门、单位日常工作的考核。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督查、督办、考核情况,对积极配合支持、工作措施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重视、推诿扯皮、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损失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为了加强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落实,区政府将各部门落实此项工作列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工作。

六、加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宣传力度

各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采取各种方式方法,使税法宣传进社区、进楼宇。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税法宣传、学习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深入千家万户,以增强公民纳税、协税、护税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协税护税的积极性;积极主动协税护税。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意义、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全社会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有序地开展。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第7篇

(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直接从河道、湖泊、泉口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暂缓征收水费;

(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供居民生活用水(我市范围内所有学校、幼儿园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对待)的取水量,暂缓征收水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费。

二、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包括水库、水塘、集中供水工程、机电灌站等)直接或间接给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各类经营性用水单位或个人的供水,如现行水价中未含水费,可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水利工程供水企业直接按晋价商字[]266号规定的水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向用水户(开具水费专用票据),进入水费专户。

四、水费征收标准

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内的水量部分,水费按照不同的取水类型,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取水水源

取水类型

收费标准(元/立方米)

地下水

(含矿泉水、地热水)

自备水源

1.00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0.50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

0.50

采矿排水

0.12

地表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0.25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

0.2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

(元/千瓦时)

0.01

水力发电用水(元/千瓦时)

0.005

其它自备水源

0.50

注:1、特殊行业(洗浴、洗车)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备水源标准加一倍征收;经营性林场、苗圃、养殖业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备水标准减半征收。

2、对我市范围内高污染、高耗水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水费政策,即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水加一倍征收,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地下水加三倍征收。上述实行差别水费政策的企业界定,按国家或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超出用水定额的水量部分,水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

2、超出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二倍征收;

3、超出定额40%及以上、不足6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4、超出定额6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四倍征收,并强行限供或停供。

五、采矿排水单位应安装计量设备,并确保计量准确,按月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坑排水量,每吨水按0.12元收取水费。若无法计量或计量失准,则按产品产量计征水费,即每吨产品产量按0.12元收取水费。

六、自备水源用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及农用井转供工业或其它经营性用水的,要分类按省水资办信息化建设要求全部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各取水户要建立供水台帐,专人负责管理,准确提供供水、用水情况。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征收标准计征水费,并进行相关处罚。

七、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月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取用水计划,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将按照用水定额和日常供水核定各取水单位的供用水计划。

八、水费征收单位确定水费缴纳数额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缴费单位或个人依法征收。未按期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按《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非税征收管理范文第8篇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凡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利局负责征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区自来水公司负责征收。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算,按月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取水口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水泵铭牌流量和管道流量测算。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单位,经有关部门认定,污水处理费按0.25元/吨执行。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作的主要资金来源,主要用于: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

第八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属预算外资金,金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缴纳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少交或拒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减免。

第十一条对逾期不缴纳或拖欠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区水利局,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实行强制封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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