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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管理范文

非税管理

非税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税管理;非税收入;财政收入

Abstract:Non-taxrevenueisanimportantpartofstrengtheningthemanagementofnon-taxincomeisthemarketeconomytorationalizetheallocationoffinancialrelations,soundpublicfinancefunctionsoftheobjectiverequirements.Inrecentyears,governmentdepartmentsatalllevelsofnon-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havehadvaryingdegreesofreformandrestructuring,theestablishmentJianzhang,themanagementofnon-taxincomehasgraduallystandardized,suchas:theabolitionoftheincometheyreceivedthetransitionunit000,aunifiedfinancialprofessionals000;verifyclean-upfeesandcharges,theestablishmentofbankfees;soundfinancialmanagementsysteminstruments,leadaunifiedsalesandmanagementpersonnel;useofcomputertechnology,relyingoninformationnetworksystem,thedevelopmentandimplementationoflocalconditionsforfundmanagementaccountingModule,andsoon.

Keywords:non-taxmanagement;non-taxincome;revenue

前言

非税收入的运作模式基本上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方式,以非税收入管理处(局)为主、其它科(局、股)室为为辅,分类操作、归口管理。缴入财政的各项非税收入除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外,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非税收入的具体操作中,笔者认为部分地方还未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对非税资金的总体概貌和规模不清、管理意识不强、监督力度欠缺,表现在:

一、征收力度不大,应收尽收不到位。

1、缺乏过硬的征收手段,征收成本大,效果差。如: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因执收主体自已征收效果甚微,只能采取委托方式,按征收数超额累进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一般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行政干预大,随意减免。执收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越权减免基(资)金收入,有的由领导出面批条子,随意减免或缓交,导致应收不收或少收。再加上各地政府为招商引资,确保重点项目而颁布的一系列规费减免的非税优惠政策,收入流失较大。

3、征管部门不重视、不跟踪问效,导致非税收入流失。部分征管部门对改制、转制和国有股本投资等国资企业无偿占有专营权、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降低国有股权比例、不同股同利分红等现象不及时关注、跟踪问效,致使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流失较大,有的甚至还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任意处置,谋取小集体利益。

二、票据使用不规范。

1、混用票据。少数单位对收费(基金)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的使用规定的政策界限分不清楚,收费不开具规定的收费(基金)收据,而是用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和地税部门的服务性统一结算收据收费,人为混用、串用票据。

2、自印票据。个别单位收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而是自印票据或从市场上买来的收款收据收费。

3、票据填列不全。经抽查,相当部分票据未列明收费项目、代码、性质、标准等基本要素。

三、统计工作未建全,非税收入核算过于笼统。

1、未建立非税收入统计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对种类繁杂、管理分散的非税收入统计工作还未启动,没有形成专门的统计报告反映非税总体征管情况,对非税收入的总体概貌不清。

2、对非税收入核算不具体,欠科学。目前开发的非税收入管理核算模块,对非税收入的核算没有分清具体的收入性质、管理方式及收费明细项目,从数据库中无法识别某个单项收费的入库及管理情况,整个非税收入核算体系比较笼统、粗放。

四、资金管理分散,方式未定型。

1、统管范畴不清,资金管理分散。由于财政部门对非税资金的统管主要采取分类操作、归口管理的方式,有些管理人员对非税收入管理的总体概念不清晰,整个非税资金未完全纳入财政预算及专户管理的总盘子,相当部分非税资金游离于归口部门或直接坐支。

2、预算资金人为调剂。财政部门对国家规定要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不是依据资金性质划分确定管理范围,而是根据财政预算总规模和税负比重来确定非税收入的预算入库额,有意识地调剂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规模。

五、使用结构不合理,专款专用落实不到位。

1、用于投放生产性支出比例小,用于单位经费比例相对较高。所征收入基本用于养人,投放生产项目的比重很小。

2、人员经费挤占了专项基(资)金。按规定,专项基(资)金应设专帐,专款专用,但有些单位人员经费和专项基(资)金捆梆使用,人为地挤占了专项基(资)金。

以上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

(一)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

1、加大宣传力度。各执收单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非税收入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进—步增强缴费义务人的缴费意识,为依法执收创造良好的环境。

2、全面推行非税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执收单位与市财政、银行联网,对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的票据填开、资金缴存、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全过程,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实现财政部门与银行、执收单位之间的数获据共享和信息交换,以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监管,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3、规范执收行为,从严减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依法征收、依标准征收,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减免权限,坚决禁止随意减免、越权减免和收“人情费”、“关系费”的行为。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4、对改制企业及重点项目进行一次专门的非税收入清理活动,对国有股权及资产进行评估确认,既要体现政策优惠,又要避免财政性资金流失,对恶意贱估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改进非税收入核算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核算行为。

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库或统计台帐、报表制度。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释义》规定的分类口径,把税收之外的财政性资金都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畴,完善项目管理库和统计报告体系,提高收入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改进非税收入管理核算系统。通过系统升级,全面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拨付、核算的信息化和具体化管理,改进收入明细核算和对账办法,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确保非税收入安全、公开、透明。

3、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与核销的日常管理,票据的开具必须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严把票据核销关,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4、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锻炼,熟悉国家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

(三)改进非税收入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统管力度。

1、将目前分散在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处(科、股)室管理的非税收入逐步归口集中非税收入管理处(局)统一核算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2、对照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按规定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未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要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3、结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改善“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分配格局,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和财政预算、统一支出口径和标准核定单位支出,将财政专户直接返拨逐步转为国库集中支付,由国库按使用计划或进度拨款,真正做到缴拨分离。

(四)合法使用专项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1、理顺财政体制,实行人事改革,定编定岗,将单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并予以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因财力不足,“以费养人”运行现状,预防征收单位合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2、加大专项资金生产性支出投放比重,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政府性基金统一由预算安排调配、按项目及其进度核拨,将资金真正用到实处。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执法检查。

非税管理范文第2篇

石大姐一九九一年因工作需要调入市财政局从事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十几年来,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默默耕耘、无私奉献。她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也没有气壮山河的骄人业绩,有的是十几年来对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工作的一份激情。凭着这份激情以一个共产党员无私、无畏,乐于奉献的品德,树立起了财政干部崇高的形象。

她从一踏上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岗位,就对财政事业倾注了满腔的热情。作为一名资深的企业会计主管进入财政战线工作,为了尽快实现从基层财务人员到一名合格的财政工作管理工作者的角色转变,她给自己选择的途径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实践,从素质、理论、能力三方面提高自已。一九九三年,在同行中一些大专生都无法通过的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她硬是通过一股子锲而不舍的钻劲取得了会计师资格证。在日常的工作中她总是感觉到自身知识的不足,通过会计师资格考试后,她又参加了大学本科的自考学习,在加强基本功学习的同时,她更注重财政、收费等方面相关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她不管走到哪里,只要发现与财政收费管理有关的知识、文件、政策,就立即把它抄录下来,然后仔细认真地学习研究。记得很多次是上面取消收费项目的文件还未到,她就已经从报刊或其他途径了解到了要取消的收费项目,在审核单位收费项目及标准时,不会有一项漏过她的“法眼”。她总说:“笨鸟儿就得先飞呀!”,就这样,在十几年的综合财政管理工作中她记下了几十万字的学习笔记,勤奋学习使她在非税收入理论与实践知识的掌握上突飞猛进,以至成为局里的业务尖子。一九九九年被任命为吉首市收费局局长。

她是一个不满足于只掌握基本理论和一般应对日常工作的人。她感到,作为一个称职的财政工作者,必须在日常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问题,然后运用所积累的理论进行积极的探索,创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用求实的态度和扎实的作风深入基层去掌握第一手资料。票据管理是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是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管理的根本和基础。记得二000年,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乡镇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核查工作,当时石大姐是亲力亲为,特别是在乡镇,与财政所的票据管理员一起核票、销票、勾票,手把手的一笔一笔教票据管理员建帐的情景让人记忆深刻,最让人难忘的是在白岩乡财政所核票,因该所票据管理员的变动,票据帐目责任不清,缴销手续不全,使得票据结存情况不实,为了核实清楚该乡的票据结存情况,石大姐硬是与本局的票据管理员一起将该乡从一九九一年到二000年四百多本票据一本一本勾号核对,为核实该乡的票据至直深夜十点。通过亲身对票据工作的清理核实,石大姐发现了市直单位特别是乡镇对票据管理工作的不足,为此她提出了票据管理年检年审的管理办法及建帐制度,同时亲自起草了《乡镇行政事业性票据管理办法》。为我市行政事业票据的规范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我市行?事业性票据管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化的轨道?

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财政加强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一九九八年,我市正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在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因直接触及到部分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工作施展阻力重重。对预算外收入将要归入财政管理,有的单位的领导有强烈的抵触情绪,我们财政人员上门做工作不是吃“闭门羹”,就是遭遇“疾言厉色”。尽管如此,石大姐依然坚持原则,不怕给白眼看,对单位领导采取耐心释疑说理的办法,反复宣传政策、文件,讲长远利益,谈眼前好处,分析利弊得失,对一些抵触情绪大的钉子单位,她不管你是局长或是领导,她不怕打击报复,坚持按政策办事。因她在办事中的原则性,而得罪了某些单位,使自已做生意的亲嫂子,受牵连而至报复,经常遭遇执收单位找差子,最终不再做生意。俗话说: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情与法有时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而在石大姐眼里,法远远高于情,不管任何时候她丝毫不放弃自已坚持原则的意念。新晨

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是我市收费管理工作重中之重,学校收费情况一直是收费窗口的一个社会热点和焦点,群众反响很强烈。为了搞好这一工作,我们开展的春、秋季开学期间的收费督查工作,石大姐必定是亲临实地实行事前、事中监督,对学校每一个年级的每一项收费标准都要进行一一核实,她自制有一本专门登记学校收费的册子,在核实收费项目、标准的同时,她还要抽询查实学生家长收费情况,这是她每学期对学校收费进行督查的两步曲。对学校的收费,石大姐,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责任心。记得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我局接到举报社塘坡乡学区春季乱收费的信件,二十七日石局长就带领股室同志与教育局组成的检查小组下到该校进行调查核实,在调中由于该校领导和财务人员不配合,检查工作很难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石姐提出采取内查外调,攻心深挖的方式进行检查,能过努力,在连续四天工作到深夜

一、二点钟的苦战下,终于攻下了这座堡垒,查出该校自立项目收费22947万元,搭车收取保险费8380元,私设“小金库”,设署“帐外帐”金额24677万元,2000年秋季多收书本费6069元。通过对学校收费实行事前、事中监督及事后检查,保证了学生人手一票及收费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净化和规范了学校的执收环境。

石大姐不仅以满腔热情对待本职工作,而且在工作中严于律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她常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要坚持原则,首先得自己有原则。下单位搞调查、搞检查从不接受单位的吃请。她以自已清廉的工作态度,感染着周围每一位工作人员。

非税管理范文第3篇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非税管理范文第4篇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非税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  则

非税管理范文第6篇

一、废旧物资行业现状

抚宁县现有废旧物资经营企业30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前店后厂式的、与利废企业相对应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证照齐全)。其所收购的废报纸、纸壳等废旧物资,均为单位或居民日常工作、生活所产生的废弃物。利废企业以此为原料,用于白板纸、新闻纸、箱板纸等纸张的生产。这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所收废旧报纸、纸壳的来源,涉及我国北方诸省,其中以东北三省居多。贩运者均为抚宁县境内个体运输户。在61号文件出台之前,这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均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解决入账问题,然后由其向对应的利废企业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利废企业据此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省局冀国税发[2006]61号、[2007]38号两个文件明确指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收购发票的对象,是非生产性单位和居民个人。鉴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所收购的废旧物资主要来源于贩运者从外地贩运,依照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允许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向其开具收购发票。但实际工作中如按照这两个文件操作,抚宁县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将无法解决原材料购进入账问题,更解决不了利废企业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企业将无法生存。

为更好地贯彻省局有关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两个文件,又扶持企业的发展,抚宁县国税局在广泛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经县局党组研究,拟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所收购的废旧报纸、纸壳,仍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账,这样既能解决目前废旧经营企业购进废弃物入账问题,又能防止贩运环节的税收流失,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根据以前年度经营情况,多数企业又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与利废企业之间开具(索取)发票、财务核算不够规范;财务办公场所及财务人员未独立划分清楚;多数收购企业销售给利废企业没有加价;部分利废企业税负偏低等。上述问题的存在,给有效管理废旧经营企业带来了困难。

三、采取措施

为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抚宁县国税局根据该行业存在共性问题的状况,选取全部用废企业及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为纳税评估对象,进行了集体约谈,并发动了企业自查。

2007年7月5日,该局召开专题业务辅导会议,对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及用废企业进行集体约谈。县局有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各分局(所)一把手和相关企业税收管理员、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共计1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首先组织学习了省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当前该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传达了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索取发票、财务核算,用费企业货款结算、投入产出监控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一是全部停止发售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为解决目前废旧经营企业购进废弃物入账问题,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所收购的废旧报纸、纸壳,仍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入账。在代开过程中,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规定,同时加大实地核查力度,每笔代开业务不超过10万元,并要求具备“四单一表”,即:过秤单、验质单、入库单、付款单、《调查核实情况表》。二是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财务核算,前店后厂式的、与利废企业相对应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必须成立独立的财务机构和办公场所,财务人员、保管、验质等人员不得少于5人,费用独立核算。三是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给利废企业废旧物资,必须加入相关成本费用,加价率掌握在1%左右,同时报税务机关备案。四是前店后厂式的、与利废企业相对应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使用利废企业的场地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出租方一定数额的租赁费。五是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实行专管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对物资回收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按月审核其各种报表,按期进行巡查,按季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发现其违背省局两个文件规定的,及时责令其改正,或取消其免税资格。涉嫌偷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六是设立利废企业废旧物资耗用预警值。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对利废企业的税源监控分析、纳税评估,逐户设立利废企业投入产出比,作为废旧物资消耗的预警值,以此作为考核其单位产品耗用废旧物资依据。税源管理人员按月对利废企业的废旧物资消耗情况进行审核,发现消耗异常的,应及时了解情况,企业不能说明原因的,即刻转入评估程序。会上,还听取了一些企业代表的发言。他们承认或多或少地存在上述问题,并承诺回去后立即进行自查,完善有关手续。会后,各分局(所)对各有关纳税人又进一步深入进行了集体辅导约谈,进一步阐明了政策,责令各有关纳税人进行了整改。随后县局进行了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取消了为其代开发票,并取消了免税资格。

四、取得效果

通过集体约谈评估,2007年全县废旧物资经营企业(14家)销售额较上年减少600万元,用废企业(16家造纸厂)相应减少进项税额60万元,销售额却在同比减少1600万元的情况下,实现增值税193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450万元,平均税负达到了5%,比上年增加了1.43%.

五、征管建议

非税管理范文第7篇

进行污水处理工作时要缴纳一定的价内税,起本质就是和处理费用相关的各种税金。目前,我国处理污水的企业属于事业单位的范畴,处理工作中获得的污水处理费也属于行政收费,因此不用缴纳其他税金,我国的污水处理企业将来会实现企业化,那么在污水处理工作中就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金。对污水处理的营业额所收取的税款就是营业税,依据污水处理的总利润,根据低税率额算出总税款。

二、污水处理费的制定管理

在污水处理费管理工作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以相关的规定为依据,通常使用“两部制”收费方法,要保证确定的污水处理费能体现处理服务的意义,还要平衡好对水的需求,要与我国的收费政策一致。

(一)污水处理费制定的原则

1污水处理费应能补偿成本。进行成本补偿工作时要注意下列两点:①合理确定货币价值量的总额,要在一个科学的范围内;②要合理分析货币价值量补偿与实物补偿间的关系,维持好两者间的平衡。2污水处理费中应包含合理盈利。将污水处理工作中各个工作者的流动成果以货币形式体现出来就是盈利。盈利是实际收取的处理费与成本间的差额,有税金及利润两大方面。依据国家的税法向国家交付的金额为税金,它是为了帮助国家积累资金。利润则要在污水处理费的总额中减去各项成本和税金支出,它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确定污水处理费时要本着科学盈利的原则,也就是要根据社会资金的平均利润率来确定。3污水处理费应形成合理差价。用户差价即根据用户的差异来确定费用。生活用水、行政企业和学校的用水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在对这些用户收取水费时,就要本着微利的原则,即稍稍大于成本即可。但是对于那些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比如商店、酒店等,就要将污水处理费用制定的高些,以保证污水处理工作能够获得预期的利润。

(二)污水处理费的“两部制”

1污水处理费“两部制”的必要性。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维修及管理费用都要通过用户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来实现回收及增值。容量污水处理费,就是根据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建设耗费的资金、维修费、管理费等为依据确定污水处理费。企业收取容量污水处理费,除了能够回收企业在建设期间以及污水处理系统运营期间投入的成本,还能够保证用户严格依照自家的实际用水总量来申报最大污水处理量,避免污水处理系统的容积过大而被闲置,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作效率并降低运营成本。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立是为了科学的处理污水,工作时肯定会需要多种设备、大量电力和劳动力,因此污水处理单位初期需投入大量的运营资金。分析目前的市场经济规律发现,污水处理企业最科学的工作方式是依据污水排量的差异来制定阶梯处理费收取制度,这样能促进污水处理企业更好的发展。现今较科学的工作方式是收取称量污水处理费,其制定依据是系统运行中投入的费用总额和污水处理总量。收取称量污水处理,可以很好的体现“多用水多交费”的公平交易原则,不仅能够增强用户的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观念,还能够保护环境。2定额累进计量污水处理费。定额累进计量收取污水费的工作方式是以具体的标准来制定用户的用水定额的,若用户的用水总量大于这个定额,就需要对高出部分收取更高的污水处理费用。但是实际用水总量小于该定额时,则应对节约部分实行奖励。我国现今的污水处理费管理现状是不能将费用定的很高,可是总体的水资源总量又是非常匮乏的,所以使用定额累进计量收取法是最合适的。价格较低的定额水量,可以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还能减轻居民的生活负担,对于超出的部分收取高价,很好的体现了节能的思想,有助于提高用户在日常生活中的节水意识。借助价格的杠杆作用来激励用户节水的方式为定额累进收取污水处理费。现今的大部分水源都用于供给人们的基本生活用水,从节约用水的角度分析发现,居民生活用水是有着很大的节水潜力的,并且工作难度也不大,但是非居民生产用水在总水量中占得比例较小,并且变数大,静态定额不能很好的管理水量的动态变化,所以不使用定额累进计量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方式。使用定额累进计量法收取污水处理费的首要前提是合理设定基本的用水定额。在制定这一标准时,要先确定人均用水量,然后根据每户的人数来确定各户用水量。在收取定额累进污水处理费时,要科学的确定级数,因为技术过少无法体现价格杠杆的作用,导致热能的浪费;但级数太多又会使污水处理费体制更加复杂,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在定额累进计量污水处理费系统中都将级数分为3级。第一级要能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量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成本,主要是为了收回成本。第二级级数则要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标准,利润也是比较低,是第一级的1.5倍。第三级级数按市场价格满足某些特殊需要来确定,收费应是第一级的2倍,或者等于经营性污水处理费。

三、结语

非税管理范文第8篇

(一)多数运输车辆不具备办证资格,税务机关无法做到源泉控管

我县铁矿业的矿石运输78%靠当地自行改造的“嘎斯车”,载重吨位无统一标准,车辆无牌无照,交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属于典型的“三无”车辆。因此,税务机关无权为其办理税务登记,业主无法正常开具运输业发票,进行纳税申报。在矿石运输环节税务机关很难做到源泉控管。

(二)运费抵税难,业主索取运输业发票的积极性不高

调查中发现,由于国、地税部门之间征管方式、征管标准不一致,受收入指标、进度的影响,即使是手续完备的运输车辆,如不隶属于大型的运输车队,矿石运输业主凭地税机关开具的运输业发票到国税机关抵税时,国税部门考虑自身收入,人为地加大纳税人抵税难度,纳税人索取运输业发票的积极性明显降低。

(三)受税收征收程序限制,开具发票困难

地税机关现用的征收程序尚不完善,无法针对某特定的行业、区域任意增减模块,地区间、行业间涉税交流受限。2006年,省局出台政策,规定没有营业执照,有索取发票需求的运输业纳税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在此状况下,我局共办理临时税务登记12户,征收税款162万元。2007年初省局又做出规定,无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允许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征管网络无法正常运转,导致无法开具运输业发票,使运输业税款流失相当严重。

上述问题必将导致铁矿业矿石成本核算混乱,将运费强行挤进其他成本项目,白条下账,账目核算不准确,运输业税款甚至被外县市“引走”,造成征管困难的被动局面。以金厂峪税务所为例,辖区内共有铁矿采选企业45户,年矿石收购、生产总量达346万吨,每万吨矿石运费以10元计算,运费合计3460万元,就会造成250万元的税款流失。

二、强化铁矿业运费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健全“三无”运输车辆的登记制度,力求管理日趋规范

针对办证难的问题,税务机关一是应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简化运输业主办证手续。对确实无办证资格的车辆,要摸清底数,靠挂于有资质的运输车队,使运输业户真实申报,税款足额入库。二是对长期为相关铁选企业运输的“三无”车辆,以企业为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由企业纳入核算或进行代扣代缴税金等方式对运输业户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运送矿石车辆加强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

(二)打造部门间信息传递平台,联合整治铁矿石运输环节纳税秩序

一是增进国地税之间的交往与联系,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把矿石运输税收抵扣资料纳入国地税信息交换的范畴。也就是说,国税部门把矿石运输税收抵扣的相关资料(如: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货运营业额、抵扣的税额等),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将矿石运输业代开票的数量、营运额、纳税人名称、税额等相关资料也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传递给国税部门。然后进行信息比对,查找矿石运输环节税收征管方面的漏洞,对症下药,以联合强化矿石运输环节的税收征管。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充分调动矿石运输业户的纳税积极性。地税部门可以将每个铁选企业缴纳的运输业税金作为企业税负的一部分,加强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制定统一的运输业税金抵税标准,使企业既能据实索取运输业发票,又能顺利抵税,充分促进企业的纳税积极性,保证矿石运费的税金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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