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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训练范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法律思维训练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法律思维训练

创新思维工具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要:对于创新思维工具的一般认识与介绍的成果,数量较多,说法各异,但在探讨创新思维工具在法学教育中应用的内容和实现途径等方面成果很少。法学专业学生法律思维训练的不足,必然会导致学生实践能力的低下,毕业后难以尽快适应法律工作。而运用创新思维工具可以加强对法学系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的效率,这既可以优化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也可以提高法学教师的教学效果与教学水平。

关键词:创新思维工具;法学教学;思维导图;平行思维

近年来,法学教育改革的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案例教学、教学手段的创新等方面,而在创新思维工具运用领域,比较多见的是将“六顶思考帽”、“水平思维”、“思维导图”等思维工具普遍于应用个人思考,团队冲突解决、分析与决策等场景,从而提高效率,实现单位时间内有质量的输出。将创新思维工具在法学教育中应用,并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的尝试较少。本文将结合近两年教学实践中的探讨,分享运用创新思维工具在法学教育领域对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与引导的体会,以期提升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提升讨论的质量、思考的质量,将思维工具的运用变成良好的习惯。创新思维工具运用于法学教育环节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人才培养而言,先进的创新思维工具与法律思维培养有机结合,能够充分发挥创新思维工具对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的积极作用。法学学科的教师们近年来在法律思维培养中进行了一些探索,并与相关实务部门联合,尤其注重开展学生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成果,但还没有形成较为成体系的理论成果,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于2015年专门成立“创新思维工具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课题组,以此为具体研究对象,在法律系本科生、研究生中培训“六顶思考帽”、“水平思维”、“思维导图”等工具,并在课堂讨论中对于使用传统讨论方法及使用“平行思维”工具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在20个对照组中,就同一问题,使用工具组比传统方式组节约时间22%;备选方案多3个以上,目标更加明确,团队协作氛围更好。我们发现创新思维工具无论在法学本科生专业课教学中,还是新生研讨课上,或者是针对研究生的教学环节中运用,都能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中见到实效。思维导图在帮助学生归纳、记忆、形成不同层次的知识体系上作用突出;而六顶思考帽在分析问题、提升讨论的质量、思考的质量,在单位时间内产生高质量的输出方面作用强大。

一、“六顶思考帽”的运用可以提升学生的学习和课堂讨论效力

法学学科是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为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在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中往往安排案例分析与讨论环节来引导学生思考真实的案件事实与法律应用。经多年观察,发现以下常见问题:1.学生参与广度不够均衡。活跃者、善于表现的同学掌握着大部分话语权;而另一些学生则由于个性以及对学习内容的把握不够有信心等情况,不能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他们的观点、看法得不到表达。因此,很难做到让每个学生参与其中。2.学生没有组织讨论的意识,讨论效率低。课堂讨论时,大部分学生往往注重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掌握的事实,不注意听取别人的意见,更没有组织同学们全体参与讨论的意识,很多原本应该深入的探讨,变成了浅层次的观点判断与证明,讨论问题时学生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有时变成了“走过场”。或者出现个别人喋喋不休的论证,别人不参与;或者争论升级,把讨论变为攻击。没有信息交流和思维碰撞,就不会产生智慧的火花,如果碰撞冲突太多也会影响效率,两种情况都达不到讨论的目的,反而浪费学习时间。3.讨论不聚焦。要么发散,要么跑题。在课堂讨论中,常常会发现:随着参与者的关注点和兴趣发生变化,讨论的目标也发生变化;或者是讨论的目标一开始就过于发散,致群体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得出有价值的结论。以上问题在案例教学的讨论环节经常发生,我们也曾尝试了很多方法以解决这些问题。如,讨论前做好充分准备,把讨论目标写下来,制定会议规则、提高教师的控场能力等。但是,这些对策对不同种类的案例分析与课堂讨论而言不具有普遍意义。我们通过多方寻觅,找到了“平行思维”的方法,并通过“六顶思考帽”这一具体工具,对学生进行训练,让学生在课堂讨论中运用。通过近两年的教学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解决了上述问题。“平行思维”是指大家能够在同一时间做同一件事情,从多个维度展开对事物的思考,而不是同时思考所有的因素,避免了混乱与冲突。它会帮助人们将混乱的思考变得更清晰,将团队中无意义的争论变成有建设意义的探讨,使每个人变得富有创造性,而不是将时间浪费在争执上,不是争论谁对谁错,而是寻求一条向前发展的路。“六顶思考帽”是一种思维训练模式,由英籍马耳他人爱德华•德博诺(EdwarddeBono)博士开发。它以蓝、白、红、黄、黑、绿六个颜色的帽子来标示思维,把抽象的思维具象化,给人们的思考提供一个指引地图。蓝色思考帽负责“管控”,白色思考帽代表提供思考所需的“信息”,红色思考帽则标志着思考的“情绪、情感与直觉”,黄色思考帽表示“逻辑支持”,黑色思考帽代表“潜在的风险、困难与挑战”,绿色思考帽代表“创新与可行性”。

将六顶思考帽这一管理思维的工具用于法学教学中,可以利用这一操作框架提高案例学习的效率,加强学生思考的深度与广度。我们将六顶思考帽用于“沟通与谈判”课程教学和研究生“法律谈判”教学过程中。经过对比发现,学生们表示运用这种思维工具思考,可以避免沟通中无意义的辩论与情绪对立,使沟通与谈判更具有建设性和创新性;使思考者摆脱情绪干扰,使思维从混乱走向有序,摆脱惯性思维倾向的束缚,以更高效的方式进行思考;使各种不同的想法和观点能够和谐地融合在一起。避免了人际对抗,避免自负和片面性。作为教师,我们在教学中观察发现:六顶思考帽在讨论式教学环节中的主要作用有以下三点:首先,六顶思考帽在讨论中的应用,极大地提高了讨论效率,避免了将讨论变为个人攻击。在这种沟通过程中,所有人要服从蓝帽的指引,按照框架的体系思考和发言,同学们在同一时间带上相同的思考帽,一起思考问题的某个侧面,然后大家共同思考问题的各个不同侧面,这样既可以压缩讨论时间,也可以加强讨论的深度与广度,使问题被讨论得更透彻。其次,运用这种创新思维工具,提高了全体同学们的参与面。避免了讨论仅限于少数学生参与的现象。参与广度不够主要是由于部分同学讨论前准备不足导致的。针对这一点,我们结合白色思考帽的要求,在讨论前准备已知信息、需要知道的信息、获取信息的渠道、了解其他人的观点。经过准备的讨论避免了重要的信息缺失。最后,学生们会运用评估工具对于行动方案进行利益和风险的评估。既看到了解决方案的价值所在,又能考虑到潜在的风险、危机和挑战,避免盲目决策。

二、“六顶思考帽”的运用,有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现象,通过推理、判断、程序和自由心证,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其含义是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特质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从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它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解读社会现象的方法。法律思维的培养非常重要,但以往对它的培养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相对于法律知识传授而言,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更为“隐性”。创新思维工具的运用,有助于将“抽象”的思维显性化。“六顶思考帽”就是这样一种标示思维过程的工具,为思维训练提供一种操作系统。在管控思考的整个过程中,蓝色思考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指引着思考的方向,使思维聚焦,把控顺序,安排时间;黄色思考帽与黑色思考帽用于对方案的评估;红色思考帽与白色思考帽的结合使用提示学生在思考的过程中要兼顾主观感受与客观事实;绿色思考帽则为创新营造了一个安全空间,在我们过往的方法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激发出新的创意与可行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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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思维在法学教育中的适用

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类比思维的缺失及成因

第一,人才培养目标模糊抑制法律思维生长。改革开放三十余载,我国法学教育历经恢复、壮大和高峰阶段,速度惊人,规模庞大。但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每况愈下,毕业生就业前景不容乐观。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究竟为职业教育、精英教育抑或通才教育,学者莫衷一是。人才培养目标关系到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等诸多方面。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究竟为职业教育、精英教育抑或通才教育,学者莫衷一是。中国5个层次的50所高校法学院系的网页资料表明,80%为专业人才培养模式,18%为复合人才培养模式,2%是通识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混乱引起教育理念发生偏离。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直注重于法律知识传授,轻视职业技能提高和法律思维训练。这造成学生实践能力偏弱,法律思维匮乏。

第二,教学方法单一挤压类比的空间。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采用“填鸭式”教学方法,教学场所限于课堂教学,以教师为中心。教学过程中,教师照本宣科,主要讲授各项法律制度的含义、特征、历史沿革、性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即便引入个别案例,也是加以点缀,以此验证理论的正确性。学生则死记硬背,不求甚解,缺乏批判精神和创新能力。该教学方法重教师讲授,轻学生思考,师生互动性差,学生厌学情绪浓厚。该模式的产生与我国继受大陆法系历史传统息息相关。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原则指导下,法官运用司法三段论裁判案件,即以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进而推导出结论,形成法律裁决。从思维进程看,司法三段论其实由“一般”推出“个别”,属于演绎推理。可见,该教学方法重演绎推理,轻类比推理,无视待决案件的复杂性,简化大前提涵摄小前提的论证过程,引致理论和司法实践严重脱节。

第三,课程设置不当阻碍类比的深化。教育部确定了法学学科16门主干课,并无独立的法律思维训练课程。一些法学院系为培养学生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专门开设了《法律逻辑学》。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主流教材都套用形式逻辑的基本框架,主要讲授逻辑基础知识,辅之以逻辑知识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在师资配备上,任课老师多为逻辑学出身,授课内容偏重于逻辑知识,法律色彩淡,枯燥无味的符号公式让学生望而却步,无法达到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预期目的。类比思维既可运用于部门法内部,也可运用于部门法之间。类比推理不仅发生在具体的法律部分之中,更别说只是在具体的法律内部,还发生在从一个法典到另一法典,从法律的这部分到法律的那部分之中。法律部门的细分虽然有助于推进学术研究的精细化,但过于细分的学科结构同时束缚教师的研究视野,限缩了教师知识面。有些任课老师虽具有部门法背景,因囿于学科壁垒或迫于课时压力,无法游刃有余地实现跨学科的类比。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类比思维的培养途径

(一)重新审视法律思维的地位法典千条,法书万卷,浩如烟海,错综复杂,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事无巨细地传授所有的法律知识是当下法学本科教育无法企及的奢望。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法律知识固然重要,法律思维亦不容小觑。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根据法律规范进行观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6]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勾勒出法学教育的三重面向。其中,法律知识是法律适用的根基,法律技能是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法律思维作为运用法律知识的工具和方法,是连接抽象法律知识和具体法律技能的纽带。重理论轻实践历来是我国法学教育一大弊病。近年来,法学院纷纷致力于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却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缺乏足够关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呈现多元化,法律人才分类培养乃大势所趋,提升法律思维能力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多元化必经之路和共通选择。良好的法律思维品质有助于巩固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技能。法律思维的养成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积累和专业训练。法学院不仅应当传道、授业、解惑,更要成为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场。

(二)改进教学方法在大陆法系演绎审判模式下,只要前提为真,结论则成立。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至关重要,理所当然成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重中之重。故我国法律教育属于知识导向型,教学任务不在于提供解决案件的技术,而在于知识传授,教学方法也以系统讲授为主,案例研讨为辅,强调演绎推理。而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与大陆法系迥然有别。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后法院面对相同的问题时必须作出同样判决。实际上,遵循先例是从个案到个案的推理过程,核心技术是类推。在判例学说下,推理主要是通过类比进行的,其基本要求是同样案件同样判决。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案例教学,即以法院判例为教材,由学生课前先行分析,课上教师提问,学生讨论。其属于案例导向型,师生围绕案例展开互动,突出学生主导地位,注重类比推理。总之,两大法系法律传统差异导致法学教育模式的分化。大陆法系的专业教育,如果不爬到体系的顶端,根本无法完成三段论的演绎思考训练;英美法系的专业教育,训练的却是从议题本身,通过类推的思考去找答案,仅仅此一差别,就使得大陆法系专业教育不能不维持从抽象到具体的传习方式。法律规范是抽象、应然的规范性陈述,案件事实是具体、实然的命题。应然的法律规范和实然的案件事实并非完全匹配。法律适用并非单纯的逻辑演绎,亦融入了价值判断。另外,司法三段论只能应付简单案件,而不能解决疑难案件。在法之中,当为与存在既非同一亦非相异,而是类似地(对应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法的现实性本身是根基于一种类推,因此法律的认识一直是类推性的认识。法原本即带有类推的性质。[9]据此,类推是连接规范与事实的思维中介和过程机制,所有法律适用都是在进行类推。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应引进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和诊所式教学法。案例的选取和解读折射出教师的素养和水准,选择适当案例极其重要,不宜随意杜撰或大幅删减案件信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起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制,指导性案例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典型性,为案例教学提供了绝佳的素材。

(三)优化课程设置目前,国内关于类比思维的课程主要有《法律逻辑学》和《法学方法论》。各高校对法学本科生课程设置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单独开设《法律逻辑学》,如中国政法大学;二是单独开设《法学方法论》,如湖北经济学院;三是同时开设《法律逻辑学》和《法学方法论》,供学生选择,且《法律逻辑学》在《法学方法论》之前开课,如山西大学。我国将来可以在法学本科阶段单独开设《法学方法论》,取代《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囿于传统逻辑的窠臼,主要包括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等章节。其中,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在演绎推理中,结论必然蕴涵于其前提之中,能捍卫制定法的权威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形式理性,备受重视。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具有或然性,并非重点章节。随着理论研究深入,学者普遍认为,法律适用不仅是从大、小前提导出结论的简单推演,法官须对案件事实与法律上前提进行正当化论证。法律逻辑学只能保证逻辑有效性,却无法检验论证过程的实质正当性。类推适用虽以类比推理为基础的法律适用,不能完全等同于类比推理,必须借助法律论证、法律解释等法律方法。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有其独特的方法。法学方法论是为司法裁判者提供反映裁判活动中法律适用规律的方法,主要涵盖法条的理论、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法律解释、法的续造、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较之《法律逻辑学》,《法学方法论》更加贴近司法适用过程,更能提升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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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课程中的模拟教学法

一、管理类专业法学课程中角色模拟教学法创新之处

(一)摆脱法学类本科专业课程中以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为主的传统角色模拟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通过学生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法警等角色进行演练,使学生熟悉开庭、法庭调查程序;法庭调查中7种法定证据的各种举证和质证方法。在管理类本科专业法学课程中的角色模拟教学法主要是模拟商业管理情景的教学法,通过学生扮演商业管理者,如扮演股东、经理、员工等角色,以培养学生在商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意识,熟悉商业管理中的法律咨询、建议、决策的程序,评估诉讼与非诉讼处理方式对商业运营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法维护利益,合法运营,实现良性法治运作。

(二)侧重于培养学生在商业管理活动中的自觉与自律的意识管理类本科专业学生往往不能很好地把法律与专业知识相结合,不会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商业问题,更有甚者认为学习法律的目的在于如何运用法律打“擦边球”,没有自律的意识。在角色模拟法的创新中,要通过设计、分析、研究和模拟的互动性,让学生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主性,根据分配的角色,分析自觉与自律对于商业管理、经济发展的意义,实现“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的效果。

二、角色模拟教学法创新的背景

角色模拟教学法在传统的法学教学实践中多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主要内容是模拟法庭的情境,设计法庭诉讼环节,采用法律职业人角色,撰写法律文书训练,这种教学模式已经不适应管理类本科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学实践了。

(一)学情分析学情分析是教学方法设计的前提,是“因材施教”的具体适用。从年龄上看,管理类本科专业开设法学课程通常是在大学一年级至二年级展开。例如作为经管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的经济法是一般安排在大学二年级上这门课。这个阶段的学生勇于探索,愿意积极参与有兴趣的教学活动,团队合作意识较强,但是不能摆脱高中的学习范式,处于学习渴望期与迷茫期,渴望学习新知识、新事物,但是不知从何处着眼、入手;从已有的知识结构看,大学二年级的学生并没有充分的法理学、民法学基础知识储备,也没有管理类专业学科知识铺垫。学生如何学习法律知识,理解法学案例,十分陌生;从学习思维看,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接受的思维训练主要是管理系统思维训练,包括开放思维、求实思维、模糊性思维、发散多元性思维等,这与法学研究的逻辑思维有较大差异。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Lonl.Fuller)提出了法制八项原则,其中包括法律明确性原则、法律的非矛盾性原则、法律的一致性原则。他认为,违背其中的任何一条原则,不仅导致坏的法律制度,而且会导致一个根本不能称之为法律制度的东西。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不但是先天不足的,也缺乏前期的训练基础;从学习兴趣看,管理类专业的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的兴趣一方面局限于对于社会热点案例的关注,缺乏系统深入学习分析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术语的抽象、法条的枯燥,学生的学习热情不高,产生畏难情绪,对法学课程的学习出现抵触情绪。

(二)课程教学安排分析在课程安排上,由于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需要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专业核心课程的学习上,所以经济管理学院在开设经济法课程时都没有安排相应的基础课程,就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经济法》这两门课程,法律基础课因高校“两课”课程体系改革,被整合到思想品德修养课程中,作为其附属,法律内容少且授课学时锐减。通常开设在大学二年级的《经济法》需要在法理学与民法学等基础知识的积累上展开,内容涉及市场规范、宏观调控等部门法的知识,也需要在管理类专业知识的学习基础上展开。例如,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的学习是反倾销法的铺垫,但是就课程安排而言,在大学一年、二年级所开设的专业课程有限,法律基础知识授课环节薄弱,这导致角色模拟教学法的法学知识背景不足。

(三)人才培养目标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需要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在商业运营中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防范风险、处理纠纷是对经济管理人才的基本素质要求。法学课堂传统的角色模拟教学法采用的是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通过教师选择适当的真实案件,让学生分组模拟其中的当事人、公诉人、法官、辩护人、诉讼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角色参加法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这种活动的目标是为了学生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打下基础。显而易见,传统的法学课堂的模拟法庭无论是采用的角色,还是设计的情境都不是以商业化运营为背景空间,这种锻炼更适合对法律职业人的训练,培养法律职业的素养与精神,而与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差甚远,如若不以法律职业为学生就业目标,这种训练的意义就是值得商榷的。模拟法庭的照搬照用在管理类法学专业的教学训练中,更是不能直接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综上,角色模拟教学法的运用对象、适用的课程环境、服务的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学类专业的课程实践有显著的区别,它需要在管理类专业结合法学课程生存土壤与空间,重新施肥,引水灌溉,因地制宜地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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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在法学教学中的实践及运用

一、当前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理论,轻实践。高等法学教育模式从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素质与实践职业能力的角度划分,可分为理论科学型模式、职业实践型模式及两者兼顾型模式。其中,以两者兼顾型模式最为科学,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由于我国深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长期以来都以理论科学型模式作为法学教育的主导,认为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有必要系统地进行讲授,从法学理论、法律历史、法律基本概念、原理到具体部门法的条文解释,从对法学理论的全面阐述到对专题问题的抽象讨论,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上都缺乏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此种模式培养的法科学生抽象思维能力较强,但所学知识与法律实践很难顺利衔接。

2.学生学习缺乏能动性。应当承认,我国的法学理论尚未成熟,同时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学生在面对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中的疑惑或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更需要持一种探索的态度,从而不断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在法学教学中不断地对学生植入“问题意识”,使其在思维活动和认知活动中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解决问题。但是,我们现在的授课方式是“授———受”式程序,老师在整个课堂上对学生采取“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在教师自说自话的讲课中,学生思索问题的时间被剥夺,也就谈不上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了。

3.针对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不足。与我国当前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国际法、司法和律师实务方面的内容所占比重还远远不够,课程的内容也急需更新或充实。通行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内容空洞的毛病,市场需要、社会需要的课程因受教务处课程、课时限制而无法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由于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不足,授课也往往是坐而论道,讲授内容过于注重法学原理和条文论述,严重忽视了法律实践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讲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证券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的实际制作和使用,讲公司法的也不知道公司的具体结构和创立程序。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训练不足,将严重制约学生对社会的贡献,使教学对社会的应有作用大大降低。

二、法学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与运用

1.课件制作要有明确的目标。教师在制作多媒体课件时,首先要明确授课目标是什么,要解决教学中的什么问题。在设计多媒体课件时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繁简相宜,尽量避免设计过于花哨的课件,造成学生上课不必要地分心。更有甚者,一些课件往往使学生产生“视觉疲劳”,注意力难以集中到学习重点和难点上,造成授课的本末倒置。此外,在设计课件时还必须正确地估计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使多媒体课件机为学生提供解决问题或困难的线索。

2.课件设计要注重法律思维训练。法学教育一定要注重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在多媒体课件制作设计中,要自始至终把握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不宜过分强调形象性和直观性而忽视思维能力的训练。课件画面要清晰、简洁,内容的条理性要强,应由浅入深地安排各单元的顺序并注意各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3.课件制作与案例教学相结合。法学更是一门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学生毕业后毕竟要走向工作岗位,因此社会更看重法律人对具体案件的现实操作能力,这无疑对案例教学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这一特点,法律教学课件的制作不应仅仅是让书本搬家,把屏幕当成电子黑板,将“人灌”变成“机灌”,而应综合运用多媒体等媒质将教学中所需的具体案例通过视频播放等形式展现给学生。通过多媒体课件或录像、图片、幻灯等视听材料的运用,充分调动学生的情绪,增加案例教学的生动性、形象性,有效扩大课堂信息含量,极大地丰富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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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与运用

多媒体教学改变了传统教学中教师独自讲授的单一教学模式,丰富了课堂内容,活跃了课堂气氛。这种教学载体克服了时空的局限,利用视频媒体的重现力,将珍贵的历史资料等在随意的时间里形象地呈现在学生面前,不仅增加了教学容量,而且切实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质量。

当前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理论,轻实践。高等法学教育模式从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素质与实践职业能力的角度划分,可分为理论科学型模式、职业实践型模式及两者兼顾型模式。其中,以两者兼顾型模式最为科学,为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由于我国深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长期以来都以理论科学型模式作为法学教育的主导,认为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有必要系统地进行讲授,从法学理论、法律历史、法律基本概念、原理到具体部门法的条文解释,从对法学理论的全面阐述到对专题问题的抽象讨论,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上都缺乏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此种模式培养的法科学生抽象思维能力较强,但所学知识与法律实践很难顺利衔接。

2.学生学习缺乏能动性。应当承认,我国的法学理论尚未成熟,同时法学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学生在面对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中的疑惑或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更需要持一种探索的态度,从而不断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在法学教学中不断地对学生植入“问题意识”,使其在思维活动和认知活动中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解决问题。但是,我们现在的授课方式是“授———受”式程序,老师在整个课堂上对学生采取“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在教师自说自话的讲课中,学生思索问题的时间被剥夺,也就谈不上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了。

3.针对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不足。与我国当前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国际法、司法和律师实务方面的内容所占比重还远远不够,课程的内容也急需更新或充实。通行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内容空洞的毛病,市场需要、社会需要的课程因受教务处课程、课时限制而无法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由于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不足,授课也往往是坐而论道,讲授内容过于注重法学原理和条文论述,严重忽视了法律实践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讲金融法的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证券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的实际制作和使用,讲公司法的也不知道公司的具体结构和创立程序。对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训练不足,将严重制约学生对社会的贡献,使教学对社会的应有作用大大降低。

法学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与运用

1.课件制作要有明确的目标。教师在制作多媒体课件时,首先要明确授课目标是什么,要解决教学中的什么问题。在设计多媒体课件时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繁简相宜,尽量避免设计过于花哨的课件,造成学生上课不必要地分心。更有甚者,一些课件往往使学生产生“视觉疲劳”,注意力难以集中到学习重点和难点上,造成授课的本末倒置。此外,在设计课件时还必须正确地估计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并使多媒体课件机为学生提供解决问题或困难的线索。

2.课件设计要注重法律思维训练。法学教育一定要注重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在多媒体课件制作设计中,要自始至终把握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不宜过分强调形象性和直观性而忽视思维能力的训练。课件画面要清晰、简洁,内容的条理性要强,应由浅入深地安排各单元的顺序并注意各单元的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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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下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

一、国内创新人才的培养现状

第一,基于传统,在教育方式上,高等工程教育主要是应试教育而非素质教育,高等工程教育本身仍然是单纯专业技能的教育。这一教育机制没有培养学生的自由独立思考能力,而容易使教育对象成为工具化的人、模式化的人、被套以种种条条框框的人,很难成就创新人才。

第二,学校教育偏重于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训练而不是思考和探索的训练。假设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训练也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那么创新能力培养的专业训练教育,是没有到位的。例如影响到创新能力的学习方法和创新方法的专业技能教育,在教学实践中并没有纳入正常的教学大纲;还有一些有利于创新能力培养的多学科交叉融合教育(例如工程技术学科和专利法律、竞争法则等融合教育)和案例实践学习(例如创新方法案例实践教育)等明显缺失。即便开展了第二学位教育的国内高校也莫过如此。

第三,事实上国内很多的高等教育院校已经认识到上述问题,然而囿于缺乏合格的学科交叉融合教育和创新方法教育师资和合适的教材,且这样的教师不容易从现有的大学体制内产生,使创新人才的教育举步维艰。

第四,已经开展了知识产权第二专业或知识产权学位教育的学校,其兴趣似乎是在培养为技术或其它类智力创新管理服务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上,而非把从事创新活动人才的培养作为其目标对象。因此在课程安排上将知识产权教育仅仅定义在法律层面或加上管理层面,而没有将它与创新方法或创新能力结合层面进行教育和培养。另外,从目前该方向的师资储备和参与教学的老师方面了解到的情况是法律教师、管理学教师、工程理科教师之间并没有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绝大部分发挥的仍然是单独作用,使学生没有机会从这样的教育中获得创新的能力,更何况还缺乏如上所述的创新方法教育,师资使问题更为突出。

第五,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特别是专利知识体系不仅仅只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更多地还包括专利文献应用和创新挖掘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即真实的知识产权教育还应该包括有创新能力提高和创新挖掘方法等内容。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实务工作者的实践被证明有助于发明人的创新,例如在专利文件的撰写中如何结合发明目的提出多种技术方案以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专利反向工程中寻找等效替代手段时又能规避相关专利保护范围等貌似单纯的专利法律技巧,而实质上也是一种创新方法。创新在专利制度中其实被预见是有方法可循的,专利制度中的技术强制公开原则为创新指明了方向。针对要实现某个功能或目的,运用与选择相应的已经被强制公开的那些技术手段,或借鉴这些技术手段启发产生新的技术方案,或在已知的功能或目的及其技术手段的启发下提出新的功能或目的,如此反复研究与训练完全能提高创新能力。通过对专利文献这种技术竞争情报的分析,被实践证明确实能提高研发团队与个人的创新水平和能力。另外,根据国内创新系统理论研究表明,创新能力的培养与提高固然存在很多的先决因素,现代的发明创造学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创造能力,缺乏的是怎样把它挖掘并释放出来,也就是说创新能力是可以培养与提高的,关键在于方法与教育训练。创新只不过是利用一些原理将技术矛盾消除,如果发明者了解并运用这些原理或知道运用这样的技术手段,发明就水到渠成。或者是提出了具有创新意义的功能或目的,进而借鉴或选择已经公开的能实现该功能或目的的技术手段,创新发明也能水到渠成。这些创新方法理论又恰恰和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实务工作实践相吻合。

创新方法特别是技术创新方法及其创新思维训练方法,其中最有影响的有关发明创造方法理论大多出自于跟专利工作相关的审查员、发明人等,这绝不仅仅是巧合。例如,前苏联“TRIZ理论”的作者阿奇舒勒是在研究了大量的世界范围的专利后,依赖人类发明活动的结果,提出了不同的发明方法,即发明是从对问题的分析以找出矛盾而产生的,国际上以及国内已经开始的关于技术开发设计的软件也是基于该理论。还有美国专利审查员普林德尔写的《发明的艺术》的论文,最早提出对工程师进行创造力训练的建议,并以实例阐述了一些逐步改进发明的技巧和方法等等。

二、强化知识产权教育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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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一、目标性原则———确立法学实践教育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结合

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应当始终围绕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来进行。一般说来,法学专业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一)实现法学实践教学与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结合是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的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于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现代法律人才应当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学生必须进行大量的理论学习,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基础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同时,运用知识的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法学理论不是法律现实,学生将在校学习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是一个法律知识的转化过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知识,最好的途径就是法学实践教学。通过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等途径,达到学以致用,深化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知识的应用能力,形成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

(二)实现法学实践教育与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结合是法律教育模式创新的尝试美国法律教学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将学生设想为一个肩负为当事人服务任务的出庭律师,因此,美国的法律教学自然极其重视实践教育,教会学生辩论技巧是法学实践教学重要内容,法律诊所和两造对抗等法律教学方式被系统开发。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本的现行法律规范,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不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也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法学教育以社会需求为本位,以个体能力的提高为重点,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实践教学体系,已成为法学专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正是围绕这一目标来进行,任何脱离这一培养目标的建构都会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实效,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二、整体性原则———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教学体系

戴尔蒙德教授所言:“优质教育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需要周详的计划,娴熟的教学,以及能确保每位学生有机会达到所修课程之目标的总体结构安排。”法律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整体,或者说是一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或一个系统,必然由许多环节和方面组成。法学教学各个部分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决定这一教学体系的运作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培养法律人才需要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教学体系传统教学侧重于理论教学,以培养研究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这一现象表现在法律教学环节为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轻视实践能力的训练。实践教学的比重不大,毕业实习一度成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课程的唯一课程。鉴于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技能形成的密切关系。法学实践教学应首先坚持的原则是与理论教学相衔接,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体系。一方面,通过理论教学为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奠定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教学,深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突破原有理论课和实践课所占课时的比例,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中占较大的比重,同时增加真正的现场岗位技能训练。实现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互相渗透,目标一致的格局。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各环节,需要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体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包括知识和技能训练两个环节。理论教学是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最佳途径,在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实践教学是理论知识转化为职业技能和法律信仰的决定性环节。从实践教学的内容来看,包括基础专业技能的训练和实践技能的锻炼两个环节;从实践教学的过程来看,包含实践教学的设计、实践技能的传授、示范、引导,实践技能的训练等环节;从实践教学的环境来看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这些环节都是法律实践教学互相联系、必不可少的部分。在整个教学体系的构建中,各环节全盘考虑,认真研究学生实践技能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正确处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科学确定课时分配的比例,在保证学科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前提下,力争实现实践教学达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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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设计师的修养

行万里路”之说,“读书”与“行路”都是提高修养之途径与方法,美国著名设计家与设计教育家帕培勒克(1927—1999)曾说过:“在现时的美国,一般学科的教育都是向纵深发展,唯有工业与环境艺术设计教育是横向交叉发展的”确实,设计的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不同学科的支持。这就需要设计师必须多“读书”,多“行路”。缘何如此,在于当今的设计行业绝大多数是各种学科横向交叉发展的,要求设计师的文化修养要全面,如果进一步从设计的专业本质来论述,则更是如此。

其次,设计的本质是创造,设计创造始于设计师的创造性思维。因而设计师理应对思维科学,特别是对创造性思维要有一定的领悟和掌握。心理学家巴特利特认为:“思维本身就是一种高级复杂的技能。”这种高级而复杂的技能一定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培养的。这种培养除了专业的技能知识训练之外,还必须有良好的审美教育,情感教育和人格教育,所有这些最终都是人的修养或者设计师的修养。也只有这样,设计师通过掌握创造性思维的形式、特征、表现与训练方法,进行科学的思维训练,从思维方法上养成创新的习惯,并贯彻于具体的设计实践中,以全面良好的修养来突破固有思维模式,增强设计中的创造性,提高设计师的创新构思能力,走出“一味模仿,了无创意”的泥淖。

再次,设计不仅是设计师的个人行为,也是设计师的社会行为,是为社会服务的。这就要求设计师必须注重社会伦理道德,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同时,设计还理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因此,设计师必须对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与设计紧密相关的广告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和标准化规定等有相应的了解并切实遵守。这些从修养上来说,要求设计师是一个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公民,这是设计师修养方面的基础。

另外,设计是设计师的实践行为,不能停留在空间的理论上,也不能一个人闭门造车。设计师除了要有艺术设计实践技能和科技应用实践技能以外还需要有较强的社会实践技能,包括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善于处理各种公共关系的能力等,社会实践技能的获得与提高,离不开社会科学知识的指导,也离不开长期的社会实践的磨练。

设计师如何提高修养

包豪斯创始人格罗佩斯曾说过:“一个人创作成果的质量,取决于他各种才能的适当平衡,只训练这些才能中的这种和那种是不够的,因为所有各方面都同样需要发展。这就是设计的体力和脑力方面训练要同时并进的原因。“人成于学”,设计师的成功还在于不断地广博的学习,在学校学、在社会学、向师长学、向学友学、向非专业人学。“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更要向伟大的设计师学,“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这样方能避免当今很多设计师的作品处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一现状。

著名的建筑设计大师美籍华人贝聿铭先生曾两次获得普利兹克建筑奖,我们今天从他的建筑设计作品中能感受到,他亦是两脚踏中西文化,一心作世界建筑设计的大师。就以卢浮宫的扩建工程为例,贝聿铭的方案落实伊始,争议颇多,而后赞许频频,这是文化的力量,亦是人格的力量,或者直接说是设计大师综合修养的魅力。该方案据专业内部人士评价为,贝聿铭先生让中西文化和谐的共存,以东方文明古国的审美理想形式,同时又不无精确的阐释了西方人的民主浪漫情怀。这是中西文化的和谐也是设计师广博修养的圆融境界的体现。

我国老一辈建筑学家,园林设计师童寯先生也是学贯中西的大学者,我国著名建筑大师陈植是这样评价童先生的,“由于他在中英文方面造诣极深,他的文笔不论中文和英文总是古朴凝练、流畅可与文学家媲美。”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吴良镛先生亦如是说,“童老是我国杰出的建筑大师,建筑学家、建筑教育家和画家。作为建筑师,他留下了如南京(旧)外交部等杰出作品;作为建筑学家,他博览群书,著书立说,将有《童寯文集》出版;作为建筑教育家,他是一代宗师,桃李满天下;作为画家,他留下了传世之作数百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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