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8 17:49:37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第1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按照“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素质,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制化水平,促进企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企业创业发展创建和谐的矿区环境。
矿成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矿党委书记任组长、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两井党总支书记、政工部部长、矿党政办主任、群工部部长、安监部部长、财资部部长等为成员。设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工部。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1、深入学习宣传dxp民主法制理论、jzm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经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注重培养职工的现代法制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推进依法治企进程。
2、加强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学习党员“两个条例”,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使领导干部了解掌握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治企。
3、全矿经营管理人员要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经济法》、《劳动法》、《工会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治企。
4、抓好广大职工《安全生产法》、《合同法》、《劳动法》、《**省信访条例》、《**省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让职工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组织职工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高职工道德水平,提高职工的责任意识,积极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行为,促进矿区和谐稳定,维护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掌握方法,扩大范围
1、深入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认真实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全面提高全矿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
2、法制宣传教育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运用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学习可采取开会学习、讲课、座谈讨论、举行小游戏、培训等方式进行,自学可要求职工有针对性地学习一些法律常识,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小竞答、考试等形式进行检验,不断调动职工学法的积极性。
3、运用“两个条例”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条规的学习教育,组织收看廉洁录像片,进行廉洁大讨论等活动,让党员干部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4、利用干部学习培训班,举办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对新聘委任干部进行任职前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5、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职工党训班、政训班、安全培训班、上岗培训班等内容中去,普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6、各党支部对本单位职工要建档立卡,排出重点帮教对象,每月定期找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一些违纪职工要实行“一帮一”结对子,坚持经常与他们交流,在他们遇到困难的时候,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四、完善制度,规范运行
1、学习制度。各党支部每月至少组织职工进行一次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出一期法制宣传专栏;张帖法制宣传标语,营造以法治企的浓厚氛围。
2、组织制度。各党支部要设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小组,党支部书记为小组长,在班组内设法制教育宣传员,建立以党政工团、班组长、宣传员等成员组成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小组的职能作用,及时宣传矿有关法律法规,逐步推进依法治企工作。
3、联系制度。各党支部要确定一名法制宣传联络员,每季度将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情况上报矿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以便及时了解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4、考试制度。培训班在培训结束后,要组织培训人员进行考试,各党支部每年上半年对新编法律法规要组织一次全区干部职工的学习考试,并将考试试卷、考试成绩备案。对新聘用干部要进行岗前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考试,作为干部任职前的考核条件。
5、应用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参与合同、经济管理等,按照合同审核制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出现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合同,减少各种纠纷案例的发生。
五、创新形式,注重效果
1、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讲座、法制图片展等活动,运用广播、电视、宣传标语等进行大力宣传,设立“法律角”,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开辟法制专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2、运用《政工天地》、《庞矿信息》、《安全周刊》、庞矿网站等媒体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典型案例的学习宣传,扩大宣传范围,加强法律指导,增强教育效果。
3、播放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电影、电视片,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一条街活动,以丰富多彩的内容,吸引职工参加,提高职工的参与率。
5、各级干部要带头观看中央电视台的午间《今日说法》法制栏目,以此提高自身说法能力,并善于运用《今日说法》中的真实内容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
6、各党支部要充分利用本单位的宣传阵地,除利用好板报外,要充分利用好单位的墙壁,把法制宣传标语书写在厂区内、班组内醒目的地方,使墙壁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工具,并达到美化环境的目的。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第2篇
根据该定义不难看出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征:
1.群体性事件的参加者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策划与参加者,而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则为弱势群体所冲击的对象。所谓群体即是由多数人组成,我们认为三人以上即构成群体。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是由于某个个体的利益受损作为导火索。因为群体性事件的侵权主体多为较强势的政府机关、企业法人或者具有某些特殊“后台”的个体,而受侵害的个体多为弱势群体如下岗工人、农民、农民工、学生、被拆迁公民等,作为单个个体不足以和侵害其利益的强大势力对抗,单个个体就会容忍下去。但当受侵害的个体为多个时,某个个体的容忍限度崩溃后,产生“山羊效应”,导致“群体”对于此类事件的容忍限度的崩溃,从而爆发出群体性事件。
2.群体性事件的参加者有共同的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弱势群体与占有社会多数利益的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等优势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由于优势主体的某种政策或者行为对弱势群体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人的利益损害,也可能是多个相似行为导致的多个人的利益损害,弱势群体通过群体性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每个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人之间均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但共同利益诉求应分不同情况:一是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二是利益诉求的法律基础是合法的、正当的,但是由于普通公民对法的不了解,其所要求的具体赔偿或补偿方式是非法的,对此应针对不合理的部分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满足;三是利益诉求的法律基础本身就是不存在的,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针对第三种情况本质上为借助群体性之名达满足其非法目的之实,应按一般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来处理。
3.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方式具有轻微违法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前提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群众作为弱势一方认为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某种行为侵害到其合法权益后,通过正常的合法途径———如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方式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时,不得不通过群体性的方式来向政府部门施压,已达到实现其利益诉求的目的;二是群众认为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某种行为侵害到其合法权益,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忽视正当的合法途径而径以群体性的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请求维护其权益。
虽然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规定了当群众需要举行集会游行等群体性表达利益诉求的行为时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并应在批准的范围内举行,但我国目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为非法私下聚集,发生地点也多为主要责任机关及周边。这些方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群众是为了达到满足其具有正当法律基础的请求,虽然请求的具体内容可能具有不合理性,但从根本上看仍是符合大多数人内心的正义,不具有主观恶性,所以可以认为违法性较轻微。但对个别具有反社会反国家倾向的极端分子利用群众的正当性利益诉求心理,鼓舞煽动群众盲目冲击国家机关、使用暴力手段伤害、杀害无辜民众甚至报复社会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不能作为群众性事件处理,而应依法处以刑罚。
二、传统法律文化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文化原因
为何人们会选择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方式游走于法律的边缘,以达到实现共同利益诉求的目的?笔者认为这同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具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文化”的概念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首次提出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在我国,首先对“法律文化”进行讲述的是孙国华先生,在1985年4月为中央电视大学所写的讲义《法学基础理论》一书中,他第一次对“法律文化”问题进行了解释。后来陆续有学者研究法律文化,如周永坤对法律文化的定义为是人类法律实践中创造的文化,包括法律规范、原则、法律意识、法律组织和设施、法律运作过程和方式、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首先,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在思想观念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主要以儒家的思想为治国之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数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特征:它是以“天人合一”、“内圣外王”为其理论和思想的基础,宣扬“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并在社会上形成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特权思想,“将法让位于伦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对道德起辅助性的作用”。
在这种传统法律影响下,人们普遍对于国家或者统治者的行为具有畏惧及容忍的心理,只有在统治者的法律制度使民众无法满足最低限度的生存要求时,才可能产生反抗恶法的行为。虽然现今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国家,但对处于社会生活水平底层的弱势群体来说,其身上所保有的我国传统的法律意识仍然存在残留。在各类群体性事件发生前或者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已经出现时,被侵害利益群体一般可以容忍已经侵害到他们合法利益的公权力行为,因为毕竟这种行为没有威胁到个体的生存。但是,随着我国近年来对于普法宣传的加强,群众对于个体权利的维护意识也在提高,当人们普遍的公平正义的法律情感无法忍受时,个体即具有了抗争的意识,但囿于法律专业知识的匮乏及传统法律意识的影响,单个个体只能容忍。只有触到多数人的容忍限度时,才会因某个个体的爆发而迅速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其次,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受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实行君权至上,“皇权凌架于法律之上,法与皇权的关系和法的功能特点决定了法律依附于统治权力”,民众将所有个体利益的享有归于皇帝的“仁慈清明”,而非自觉享有,这是典型的人治。受以上传统法律文化制度的影响,部分不了解当今法律的民众在侵害其正当权益的行为发生后,则会通过直接向政府部门这个“官老爷”“告状”的方式,来达到实现其利益诉求的目的,这类人是典型的受到我国传统民刑政一体机制的影响。另一类对我国现代的法律有所了解的民众则会首先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而当通过正当司法途径无法达到目的时,却仍会向政府机关“申诉”,这从根本上来看,仍是因为受到了我国传统人治法律文化的影响。
三、现代法律文化建设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
由于群体性事件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术语,仅为一类社会现象的概括名词,可以包括在群体性事件意义内的各类违法行为并非仅仅单一的一个部门法即可调整,其所涉及的法律调整对象几乎可以囊括各个部门法所调整的法益。单纯的通过一部专门的部门法来调整群体性事件是不现实的,也是浪费法律成本的做法。我国现有的各个单行法规中针对各类群体性事件的调整和解决有相关的规定。但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既为我国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必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同时该种社会现象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弊大于利,那么应当在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措施,使对该类事件的解决从事后救济逐步转为事前预防,使矛盾产生之初就能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另外,当今我国提倡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均使传统的法律文化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而公民法律思维的滞后性,国家机构中传统法律文化影响的残余性,均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因此,建立一整套的符合现今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的新型的法律文化体系,使公民养成现代的法律文化,能从源头上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行政机关的现代法律文化建设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之一即为群众发动事件所指向的对象直接为相关政府机构或者为对某些企业事业单位有相应管理权的政府机构,所以政府机关对于群体性事件能否较好地处理直接影响着群体性事件是解决还是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而近年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从政府角度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的培养由于受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影响,个别政府官员在心理上忽视法律而看重权力,因此出现了为政府权力保持而牺牲法律公正性的干涉司法的行为;部分官员认为民众是“治”而非服务的对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非耐心的疏导民众的非理性情绪,而对“刁民”行为进行粗暴干涉、镇压;虽然政府部门中也有依法办事、恪尽职责的官员,但由于部分下级工作人员粗暴执法,强制执行职责等,仍导致政府与群众的矛盾紧张,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因此,如果不扭转政府工作人员的此类法律意识,将直接导致政府严重的诚信危机。首先应加强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培养。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的选任,除了对其能力的考察外,更应重视对其道德素质、法治理念的考察。如可以通过家人、同事、朋友甚至是其管辖区域内的群众的评语作为对其考察的一个部分,也可以通过专业的心理测评机构的测评作为考察的参考依据。另外,对于在职的工作人员更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培养,针对不同职位的工作人员制定相适应的培训计划。如对官员除了进行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外,也要进行法律培训(当然这种培训的难度要低于法律职业工作者的培训),使官员能更了解法律,了解主权在民的思想,从内心深处明了法治社会依法办事的重要性;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应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严禁粗暴执法的行为。其次在外因方面,应加大对于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于违法行政的惩处力度,使其在滥用权力前因客观制约及对于法律的畏惧不敢实施滥用权力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政府官员干预司法或者执法人员粗暴执法的情况出现的目的。
2.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应明确部门分工,权责清晰政府机构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内部结构上有些权责不明,群众有所求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尤其是有些部门的管理权限交叉模糊,当事人更因此成为了“皮球”被相关负责人“踢来踢去”。因此,针对群体性事件多为多数人的利益受有损害的事实,政府部门明确分工,在群众对于一些问题不知如何正确寻求救济途径时,能够有专门的机构为其解决难题,那么矛盾将很难激化,群体性事件也很难爆发了。
3.加强群众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参与性虽然群众以群体性事件寻求救济,但最终解决问题的方式却仍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解决,或者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诉讼和仲裁相对来说是比较公平的,但针对行政复议,笔者认为制度上应针对群体性事件加以适当改变,可以将因行政行为引发纠纷的内部解决机制变更为内部解决为主、群众参与为辅的纠纷解决机制。我国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引发纠纷的解决方式除了行政诉讼外大部分的纠纷均为通过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而行政复议制度仍是行政机关内部调查解决的,只有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才会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因此,行政复议制度从本质上来讲仍是行政机关自己处理自己的决策,而利益受损害的群众则只能寄希望于上级行政机关的“英明决策”。因此,很难说群众享有平等参与的权利,更遑论一旦行政复议结果仍不能保证群众的利益时法律的公平正义了。但由于政府机关为公权力机关,当公权力与公民的私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进行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衡量,很有可能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考虑而牺牲个别主体的利益,这并不违反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所以,若将私权利主体与公权力主体放在同等的实体法律地位上,则无法实现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法治的建设,但同样以公共利益为名而任意践踏私权利也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建议在发生行政纠纷时,实行行政机关与群众作为程序上的平等主体参与复议,以立法的方式确立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法参与复议表达意见的程序,使群众能够确切了解复议的过程,并使群众享有对于自己利益受损的情况进行陈述的权利,做到程序正义,这样对群众消除对政府机关的怀疑,增强对其的信任感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司法系统的法律文化建设
1.加强法官办案中的独立性,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平正义的最终体现。司法独立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司法独立不能被简单地看成是司法和党的领导的对立,而应为相对独立。司法运行以党的领导为基础,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上不能受到个别党员干部或者政府部门的干涉。我们之所以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司法系统的管理体制上存在弊端。我国法院管理实行地方化而非中央化,即地方法院在财力、官员管理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并且由于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也多在地方性法院的审理范围,这导致我国的司法权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弱化。因而,要实现司法独立,建议我国改革现有的法院管理机制,变地方化管理为中央统一管理,使群众能够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解决行政纠纷,以达到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目的。
2.司法官员法律心理、法律意识的转变如前文所述,司法独立性的弱化使得个别司法官员在办案时会有所牵制,会考虑政府的“态度”,或者在有人提前“告知”时,无法尊崇内心的正义,站在公平正义的中立立场裁判。另一方面,我国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整体专业素养不高。由于我国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来源多是部队转业干部、其他单位调转的干部等,所以他们在办案过程中多使用行政的方式而非法律方式,这也是他们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轻视法律的表现。因此,法官办案独立性的贯彻,可以将司法官员的“顾虑”清除,尤其面对政府利益与群众个体利益博弈时,使其可以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依法办案。同时,应该提高对司法官员的职业素质的培养。
这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已经在逐步的贯彻。如近几年的法官、检察官的选任,以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为条件,这对于未来的司法官员职业能力的整体提高将有非常大的助益。职业能力的提高会深刻影响司法官员内心对于法的地位的认知,从而实现职业素质的提高。通过提高司法官员的准入门槛来提升司法官员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提升了司法官员的法治意识。但这是长远而漫长的计划,不可能立时见效。所以,针对目前司法系统官员的法律职业素养的提高,可以通过加大培训、学习力度方式进行,尤其对于位居上位者同样应加大法学培训的力度,通过提升法律在司法官员内心的地位,进而转变其法律意识,使其能够遵循法律的价值———公平正义地裁判案件。
(三)群众的法律意识的转变
群众作为社会成员之大多数,之所以通过群体性的方式来达到实现个体利益诉求目的,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人治观念的影响,他们或者是因为通过正当的诉讼或行政复议途径无法实现目的,或者是根本没有认识到或不知何为正当合法途径,而仅希望通过向政府施压来解决问题,群众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淡薄可见一斑。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的完善是客观的,为群众可感知的,在此基础上进行法治宣传,法律教育,可使群众真正理解何谓法,何为法治,而不仅仅停留于利益受损时向“当官的讨说法”的朦胧的“法”意识里。当然,法治宣传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法律专业人士现场普法、电视广播等媒体制作专门的法制节目、建立专业的法律咨询网络交流平台等,宣传的内容不仅仅是告诉群众应依法维权,更应让群众了解如何依法维权,这才是从根本上使群众具有了现代法律意识。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审计证据;法律证据;差异性;衔接度
一、引言
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维护者、监督者,严格审查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计证据是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进行调查时所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审计结果的证明材料。在我国大部分的经济犯罪案件都是由审计机关从审计证据材料中定性的,然后移送到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审计证据是为刑事司法机关提供的犯罪证明。审计证据可以提供诉讼服务,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司法的成本,而且大大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取证标准、程序、方法存在显著的差异,审计证据在转化为法律证据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效率低下、判别力低等诸多问题,从而造成审计工作无法更好地为司法工作服务,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的局面。因此,随着审计经济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衔接有待加强,审计证据的证明力有待提高。
二、目前审计证据存在的问题
1.取证方法单一审计证据的主要来源是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法规从账面资料中获取,审计人员受业务知识的局限,在取证的过程中,主要从账目中查找问题,而对于相关人员的言语、照片、录音等资料有所疏忽,或者根本不在意,这就使得审计证据的可信度大大降低。这种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一,审计法规的限制,审计法规对于取证过程中相关人员不配合或者造假的处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审计取证只能从账面上获取,其他方式获取的材料可信度较低;其二,审计人员的能力,我国审计专业的人才十分匮乏,目前大多数审计人员都来自会计专业,因此他们对财务信息比较敏感,而忽略了其他的取证方式。
2.取证程序不规范审计人员取证的程序并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且对于没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的材料依然可以作为审计证据,这就会严重影响审计证据的可信度,取证程序不规范使得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衔接出现裂缝。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产生此问题的原因:其一,审计人员的问题,目前我国审计法规留给审计人员的自行裁夺空间较大,审计人员在取证的过程中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或知识进行判断处理,而不是依靠事实说话,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审计证据的可信度,而且对审计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其二,审计材料的问题,存在审计材料与审计结果相关性较差的情况,内容含糊不清,审计证据不能够支撑审计结果,审计材料的取证不规范,没有获得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的材料,仍然可以作为审计证据,而且一些审计材料中含有一些情感词、模糊词,这些审计证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目前审计机关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3.证据证明力较低审计证据的来源多为财务信息的复印件,对于原件的来源并未做详细标注,也未标注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这些都导致了审计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很难达到法律证据的要求,使得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衔接存在问题。审计证据证明力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审计证据中存在一些伪证和假证,由于审计人员只为保证审计结果的合理性,并不要求审计证据对审计结果具有绝对的证明力,而且审计材料可以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仍然可以作为审计证据,这就可能会使审计证据中存在一些伪证和假证,因此,审计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其二,审计证据中有些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我国目前的审计法律还不完善,尚未形成体系,从而造成了审计证据在取证时不够严谨,审计人员的自行裁夺空间较大,这就使得一些审计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力不足。其三,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衔接度较低,虽然审计证据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但是,审计证据的取证方式、取证标准等都与法律证据存在显著地区差别,因此,在大多数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司法机关都不会直接采用审计证据,而是重新取证,这不仅带来工作效率低下,而且造成重复工作、资源浪费。
三、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差异
1.取证标准不同审计证据取证的标准依据是《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是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对审计对象的调查取证,形成支撑审计结果的基础证明材料,审计证据对取证的方式和过程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只要求审计证据的合理性和充分性。法律证据取证的标准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针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获得的证明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都是法律证据,法律证据获取的方式和过程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掺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情感,保证法律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律证据取证标准比审计证据取证标准更为严谨,法律证据要求人证物证齐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物证要求,法律证据要求每一份证明材料都要真实可靠,有源头可查询,原件和复印件必须完全一样,而且要求必须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审计证据对物证的要求相对较低,可以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人证要求,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都有义务出庭作证,除非证人因一些无法抗拒的外界因素无法出庭作证,此外,证人需实事求是,不得出现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等行为,必须对所说的证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审计证据对人证几乎没有要求。
2.取证程序不同审计证据在取证的过程中,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采用抽样的方式,按照审计的相关程序进行收集证据,而法律证据在取证的过程中,是依据司法程序,对有关案件的一切实情进行调查取证。审计证据和法律证据的取证程序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取证的主体不同,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对审计对象进行调查监督,行使的是行政监督权,法律证据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被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审查,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审计证据要经过司法机关的重新审查后,才能作为法律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其二,取证的目的不同,审计证据收集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审计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法律证据收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经济案件的正常审理,最终给被调查对象的行为给出准确合法的评判,并依据评判的结果给被调查对象相应的法律处罚。其三,取证的方法不同,审计证据的取证方法单一,从账面资料中获取,而对于相关人员的言语、照片、录音等资料有所疏忽,或者根本不在意,这就使得审计证据的可信度大大降低,而法律证据的取证方法较多,不仅包括财务信息,还包括照片、视频、录音等方式,在取证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并且要求提供证据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证据的法律效力不同审计证据和法律证据的法律效力存在显著的差异,这是由于两者的目的不同,审计证据是为了证明审计结果的合理性,而法律证据则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因此,法律证据比审计证据更具有法律效力。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审计证据和法律证据之间的法律效力差异:其一,审计证据的收集过程不够严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掺杂着审计人员的个人判断,他们依据以往的案例或个人的经验做出抉择,有些材料相关人员可以拒绝签字或盖章,仍然可以作为审计证据使用;法律证据多为直接证据,是为定罪量刑服务的,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不得有任何个人判断,因此,法律证据比审计证据的收集过程更为严谨。其二,审计证据中有可能会存在一些伪证和假证,因为审计证据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证据则不同,每一项法律证据都必须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而且对于作伪证和假证的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惩罚。其三,审计证据和法律证据的使命是不同的,审计证据是为审计结果服务的,它的存在是为了证明审计对象是否存在问题,是一个发现问题的过程,而法律证据是为司法结果服务的,它的存在是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是对问题进行量化的过程。审计证据需通过司法机关的重新审查才能作为诉讼证据,因此,提高审计证据和法律证据的衔接度,可以有效地提高经济案件的审理效率。
四、提高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的措施
1.加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审计人员作为审计证据的收集者,对审计证据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素质水平直接影响审计证据的质量,因此,加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能够显著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水平:其一,加强对审计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审计人员都是从会计专业转型而来,他们对审计工作的理解还停留在会计专业的水平,注重对财务信息的审计,而忽略其他相关信息的审查,因此,应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进行全面的培训,使他们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从而更好地为审计工作服务。其二,加强对审计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审计人员在掌握相关审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要了解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让他们在收集审计证据的过程中,提高审计证据的证明力,促进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衔接。
2.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最大的问题就是审计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因此,提高审计证据的证明力,能够有效的促进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衔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其一,丰富审计证据的取证方法,审计证据的取证方法不仅可以从账面上获取,还可以利用照片、录音等其他的方式获取审计材料,丰富审计证据的取证方法,可以有效地提高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其二,加强对审计证据取证程序的监督,每一份审计证据都应表明取证人和证据提供者,以便于后期的追踪和审查,实施责任到人制,谁取证的材料,谁负责,避免出现相互推诿,踢皮球的现象,从根本上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更好地为司法诉讼服务。
3.完善审计证据相关法规由于目前我国审计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审计人员在取证的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行裁夺空间,造成审计证据的法律效力较低。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审计证据相关法规,其一,对审计证据的取证过程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取证流程和规范,减少审计人员的自行裁夺空间,使审计人员在取证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其二,对于在审计证据中作伪证或假证的相关人员做出明确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得审计人员在取证的过程中,不敢作假,不敢懈怠,从而提高审计证据的证明力。
五、结语
近年来,随着审计经济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联系更为密切,审计证据需通过司法机关的重新审查才能作为诉讼证据,可以提供诉讼服务,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司法的成本,而且大大提高司法效率,但现实中,司法机关一般不会直接采用审计证据,而是重新取证,这不仅带来工作效率低下,而且造成重复工作、资源浪费。基于此,本文梳理了目前我国审计证据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取证方法单一、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证明力较低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审计证据向法律证据的衔接。另外,从取证标准不同、取证程序不同、证据的法律效力不同三个维度分析了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的差异,并从加强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证据的质量、完善审计证据相关法规三个方面给出了提高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的措施,以期提高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度,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郑苏真.试论审计证据对刑事诉讼的证据价值.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6(01).
2.张红,李菊香.审计证据和法律证据的差异化研究.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15).
3.班凤欣.审计证据的证明力及其与法律证据的衔接.审计月刊,2010(09).
4.石建雄.如何保证审计证据的法律效力.中国审计,2004(14).
5.张晶.规范审计取证提高审计质量浅谈审计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中国内部审计,2014(10).
6.仝照静.浅析审计证据与诉讼证据之异同.现代商业,2014(23).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第4篇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等人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考,试大网站收集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微格教学;法学教学;研究
在既存的法学教育中,各个高校均以课堂教学为主要教学手段,高校扩招,学生数量成倍增长的后果之一就是使得很多课堂缺乏学生参与,法律课堂通常就是围绕着法律概念进行课堂讲授,定义、性质、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分析等等都是较为常见的授课内容,没有多少实质的课堂讨论或者辩论,使得学生缺乏逻辑思维和语言论证能力的锻炼。无法忽视的是部分高校法学院因为资金、设备、案源或者指导教师等原因使之流于形式,而且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训练的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不能随时中断和随意反复,这些训练有利于学生对司法活动形成整体性印象的同时,也表露了缺乏针对性的细致培训,缺陷弥补程度不够等缺点。
微格教学就是微型教学,可翻译为小型教学、微观教学等等,因为其常常应用多媒体等设备,在我们国家又称为录像反馈教学。传统师资培训所采取的训练方式和反馈评价方法被社会普遍质疑,急切需要展开迫切需要开展更为基础的相关培训方式以及开发相关训练方法。1963年,美国斯坦福大学以阿伯特布什为中心的一些研究者对中等教育领域内的多种训练进行探讨。他们为达到受训者得到改善和提高的目的,在原角色扮演培训教室教学行为方法的基础之上,开始采用影视录像记录角色扮演的过程,并进行分析和评价所记录。这一方法后来被逐渐发展和演变成为今天的微格教学法,并且被各个国家以各种变通和改进的形式从教室培训法推广到了各类培训中,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简单的说,微格教学法就是利用多种现代化电子设备,把繁杂抽象的教学任务化解为多个便于学习的具体单一技能,并对每一个技能制定训练方案,通过短期的多方式、多方法的重复练习,增强受训者的反应,以便提高其学习程度的一类教学培训方式。
微格教学理论基础是将教育技术学的视听理论和控制论的反馈原理以及行为主义学习理论。反馈理论认为只有通过反馈才能达到强化正确行为。反馈指的是将信息从控制系统传送进去,并利用其返回提示,以此影响支配信息的再传递。人学习时的行为行为主义的观念点认为是可以控制的。人们以控制学生学习环境的方式,来实现适当的教学成果,而强化正确反映正是控制行为的主要措施。来传递信息应是对一个有效行为的某种反映,进而实现与行为者沟通,这是控制论的主要观点。微格教学法是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学活动中,并通过同步视听设备、时刻录像机、多角度摄像机等等现代化视听教育媒体把来实现。在实践当中无论是在整体展示还是局部展示中,被训练者实际展现的肢体形态、语言表述等诸多信息,引起受训者自身审视,而且在获得深刻的心理体验的同时在小范围内进行互相评议、观摩。
微格教学将教学目标分化成一部部实际教学过程的修正与训练步骤,在一定的条件下受训者重点强化训练和学习某些特定的技能,获得反馈后并以此进行改进,以强化其正确行为的方式实现掌握此些技能的目的。
首先,微格教学是以比例变化的教学模版。其以课程构造和训练目的为依据,精简实践、解析需学习的技艺,训练模式固化,参与人数缩减等外界因素,以使得受训人能够使用分解之后的训练内容,并在重复训练中达到了熟练掌握所训技能的目的。
其次,微格教学是利用现代电子科技媒介的教学方式。其以加入海量现代化教学方式的行为,对受训者进行全方位的记录。一方面使得受训者在训练过程中可以随时自我观察、自我评价,通过定格、慢放和回放等方式放大受训者的优缺点,形成强烈的心理印象,达到提高教学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将不同阶段的情况比对观察,实时整理分析经验和教训,改进下一步训练方案,利于因材施教。
再次,微格教学是在模拟环境中的一种参与人数较多的实践性教学活动。虽然在人数上其各个微格教室较少,不过简化模拟外界环境的原因,为满足让受训者提高技艺的程度更多,可以同时训练数个微格教室。在微格教学中,大量受训者可以轮番甚至同时进行某种训练,每一个人都成为直接的参与者进入到训练环节中你那个,大大提高了受训者的内在动力。
最后,微格教学是有助于培养学生学习乐趣的教学模式。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特别是在校本科生,由于多媒体参与以及小班授课,使得增加参与乐趣的同时,增添浓厚的新鲜感;此外,通过教学过程录像,指导老师可在课后的反复观看以便充分熟悉每位受训者的情况,并在之后的过程中进行针对性的辅导,更使得受训者得到更好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覃淮宇,卢臻.微格教学法在高校法治教育中的运用.法制与经济,2017.12.
法律培训目的范文第6篇
一、当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对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
当前,许多地方领导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思想认识不足,认为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是一项软任务,搞得好坏无关紧要,少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认为宣教工作投入大,见效慢,抓与不抓差距不大,还有的热衷于轰轰烈烈造声势,总是应付一下就算完事,认为只要进行过宣传,发放过资料,讲过课就完成了任务,没有真正去考虑这项工作到底使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多少,干部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宣传等实际问题,导致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
(二)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单一。
几年来,我们在教育培训上大多采用“灌输式”教学,致使学习的同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有效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削弱了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影响效果。教学者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讨论,不能达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于各级领导干部更好的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基本内容。
(三)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缺乏专业队伍。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缺乏专门的宣教机构,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主要采取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自行组织的讲授人员,参与宣讲的干部宣讲经验不够丰富,整体的宣传素质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讲干部对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准确,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对干部群众提出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
二、抓好宣传教育培训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党中央明确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目的就是通过开展宣教活动,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乡(镇)村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增强。乡(镇)领导干部和国土工作人员要在学法、守法上作表率、当模范,做到依法行政。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增强其使命感,避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要不断深入到基层,了解具体实际情况,注重教育的实效。要把国土资源普法重点放在增强基层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上,即从维护基层群众权益的角度,促使他们增强国土法律意识。
(二)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
在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一是要在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上有重点,在手段、方式上要有创新。宣传培训的内容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通俗性、要从基层干部群众的需要出发,增强基层乡镇,村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激发他们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性。二是要采取生动活泼、简而易懂的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积极采用案例式,互动式等培训方式,重点宣传与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能动性,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教育培训收到预期效果。
(三)提高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的宣教队伍综合素质。
宣传教育是国土资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不仅是全国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更是国土资源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直接体现。因此,要加大宣教干部队伍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国土资源法律,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宣教人员,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长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