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6 10:52:52
城镇管理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镇建设管理所(以下简称镇建管所)是镇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城镇绿化规划;负责城镇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城镇绿化建设。
第四条 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划:城镇建设区内的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7%;道路广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凡确有困难并经仓市人民政府批准,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经批准后15天内向仓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易地绿化费,用于易地建设和补偿。
第五条城镇绿化按下列分工进行种植与管理:
(一)对镇区市政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和道路两侧绿化带,由镇建管所负责种植与养护管理。
(二)对农村所涉及已参加“土地换保障”农户的被征剩余闲置土地,由镇农技站进行统一绿化种植,并负责养护管理。
(三)对工业区内“征而未用”的土地,由企业自行负责种植与养护管理,由镇招商服务中心负责督办。
(四)对企事业单位现有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五)对居住区(住宅小区)现有的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对在小区规划内暂未建房的空地,由建设单位进行统一绿化种植,并负责养护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化用地。因城镇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镇绿地的,必须征求仓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占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补偿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和费用。
因城镇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仓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七条 城镇中的树木,不论其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截干。确需砍伐、移埴、截干的,都应经仓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八条 城镇绿化实行包完好、包整洁“门前双包”责任制,并做到“八个不准”:
(一)不准攀拉、刻划园林绿化设施、践踏和损毁绿篱、花坛、绿岛、草地;
(二)不准爬树、摇树、攀折树枝、划刮树皮、掘取树根;
(三)不准采摘树叶、花果和种子;
(四)不准在树旁、草坪、花坛、绿地上堆物料、乱倒乱扔垃圾及污水污物;
(五)不准擅自砍伐和损坏、窃取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六)不准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铁丝、凉晒衣物及悬挂广告、标志牌等;
(七)不准在绿地上放牧、焚烧、挖坑取土、搭棚和停放车辆;
(八)不准在绿地的河池内嬉水及倾倒污水、污物。
城镇管理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人为本、全民参与”的原则,创新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整合资源,集中时间,全面开展“四项行动”,营造一个文明、整洁、健康、和谐的城镇环境氛围。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城镇综合管理“四项行动”,实现“深化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水平,加大管理力度,提倡管理自治”四大转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宣传文明、健康环保理念,进一步提高全镇人民的文明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三、行动内容
按照整体部署、突出重点、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总体要求,开展城镇综合管理“四项行动”,全面实现全镇文明程度的根本好转。
(一)开展全民参与行动
1.坚持开展每周五卫生日活动。村(社区)骨干、居民住户、清扫保洁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每周五对所管区域内的居民院落和农民集中居住小区、企业工作区、企业住宅区(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开展清扫活动。
2.开展志愿者公益活动。每月与镇团委、妇联、民政办挂钩,组织青年、共青团员、党员志愿者、文明督导员深入村(社区)院落,帮助村(社区)孤寡、空巢老人和残疾人家庭整理家庭卫生,开展院落卫生义务劳动。
3.开展“公共文明日”活动。每月第三个星期五组织对全镇主干道、停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清扫、纠察不文明行为的活动,让广大群众在实践中受教育,树立文明卫生意识。
(二)开展共建共享行动
倡导全镇人民参与到“文明环境,共建共享”活动中,把“践行社会公德,提升城市文明”作为大家努力的方向。
1.开展“我能为你做什么”为主题的服务活动。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办事处、村、社区等单位深入村庄、小区、企业开展文明活动,成为文明的示范者和带动者。
2.开展“我当一天环卫工人”志愿服务体验活动。在社会各界人士中招募志愿者参加“我当一天环卫工人”志愿服务体验活动。通过参与者亲身体验和切身感受,形成尊重、爱护城镇环境卫生的良好社会风尚。
3.开展“写一封感谢信”活动。以主题团队活动等形式,组织青少年、中小学生向环卫工人写一封感谢信,表达对广大环卫工人的感谢和敬意,感谢他们为清洁城镇环境、推动城镇建设作出的贡献。
(三)开展文明教育行动
1.广泛开展“讲文明、除陋习、树新风”的宣传活动。通过镇党政信息、镇创建简报等形式发放《致城镇居民公开信》、《倡议书》,深入农村、小区开展宣传教育,发放文明宣传手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和消除各种不道德、不文明行为,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2.开展中小学“小手拉大手,文明小卫士”活动。通过在全镇中小学校悬挂醒目宣传标语,组织文明礼仪、健康教育知识竞赛、文艺表演等形式,开展文明礼仪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形成学礼仪、懂礼仪的良好氛围,加强青少年、中小学生的文明礼仪养成教育,帮助青少年、中小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发挥青少年、中小学生的宣传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密切关注、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共建共享优美城乡环境。
3.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与交警中队、交管所挂钩,组织开展文明交通行为教育讲座、文明行车宣传片,增强广大师生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开展学校周边交通安全引导活动,纠正乱扔垃圾、随地吐痰、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
4.开展“节能减排,绿色出行”活动。与宣传办、环保办、团委挂钩,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文艺作品征集”活动,内容包括公益广告、书画、摄影、废弃物制作工艺品等。开展“节能减排,低碳生活从我做起”活动。
(四)开展示范创建行动
开展“文明示范户”、“文明卫生楼”、“文明卫生小区”、“文明卫生街巷”、“文明卫生村庄”等评比检查活动,奖惩结合,排名次、亮黄牌、挂红旗、竖标杆,确保城市管理取得新成效。
1.开展“星级院落”评比活动,加大农村院落综合整治,提高农村院落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激励群众自觉维护院落卫生、主动参与院落管理。11月底由创建办牵头,行政村自行推荐,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评组开展评比活动。
2.创建文明示范动迁小区,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以永平花园、东方家园等为试点,全力打造出一批精品示范小区。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4年2月20日—3月31日)
镇政府召开城镇综合管理“四项行动”工作会议,启动“四项行动”。办事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四项行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4月1日—2014年10月31日)
1.办事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组织群众,广泛开展“四项行动”。
2.各部门、各行业根据分工和管辖范围,针对“四项行动”工作重心积极部署。
3.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检查、评比和督查活动。
4.邀请新闻媒体加大对全镇“四项行动”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四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11月1日—12月31日)
根据“四项行动”开展的经验,制定继续推动工作的方案和措施。镇政府召开“四项行动”总结表彰大会,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落实长效机制,实现我镇文明和谐社会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四项行动”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精力抓实、抓好。将各项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加强指导和督查,保证“四项行动”顺利展开。
(二)规范运行,完善机制。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创新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城镇管理范文第3篇
城市城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深远的工作,是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城市城镇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城市城镇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步伐的重要保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加强城市城镇管理工作,有利于推进城市城镇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增强城市城镇发展规划的权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建管并重、以管为主”的思想,把加强城市城镇管理上升到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来认识,将城市城镇管理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我区城市城镇管理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深化城市城镇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和优化资源,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行依法管理、标准管理、严格管理和群众管理,切实解决城市城镇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城市城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突出区政府的责任主体作用和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城市城镇管理中的实施主体作用。实行行业管理先行、部门联动与乡镇(街道)辖区负责、日常管理结合,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由区城市城镇管理委员会、区级部门、乡镇(街道)构成的组织体系,构建起“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城镇管理新格局,强化综合协调职能,整合管理资源,实现管理效能最大化。
2.建管并重、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将建设和管理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快形成建设与管理“功能互补、有机衔接、优势整合、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方面参与城市城镇管理的积极性,做到责、权、利相统一,防止工作脱节。
3.加强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大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政务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各界对城市城镇管理从决策到实施的全过程监督,让群众参与到城市城镇管理工作中来,推动和谐管理、互动管理。
4.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推进政企、政事和管养分离,加速推进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经营进程,全面引入竞争机制,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方参与的城市城镇管理新途径,建立和完善城市城镇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政府与市民的沟通,引导广大市民增强社会公德和城市城镇管理意识,形成“宣传舆论有力、市民认识到位、公众监督广泛、社会共驻共建”的城市城镇管理氛围。
三、明确城市城镇管理工作的职责
区政府对各单位的城市城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区城市城镇管理工作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挥全区的城市城镇管理工作,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监督,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级部门开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各乡镇、街道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对各自范围内的城市城镇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一)区城市城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区城市城镇管理工作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管理规划,制定年度城市城镇管理任务,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相关单位;制定全区统一的城市城镇管理标准,明确责任单位,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维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建立城市城镇管理考评机制和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相关单位在城市城镇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实施考评、检查、监督;及时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城市城镇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涉及城市城镇管理的突出问题和重要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二)区级各职能单位主要职责。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城市城镇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切实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对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的联合执法;对乡镇、街道开展城市城镇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三)各乡镇、街道主要职责。建立专门机构、充实人员,做好辖区内的建设、城市城镇管理、环保等工作;编制辖区的城市城镇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按照“五不准”和城市城镇管理相关标准,开展辖区内的城市城镇日常管理;协助区级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及相关维稳工作;城市城镇管理工作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信息、服务、宣传、执法等城乡网络体系;牵头组织实施辖区内城市城镇管理突出问题和重要区域的综合整治。
四、突出抓好城市城镇管理工作“六个到位”
(一)体制改革到位。改革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调整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维护职能,将原属区建设局管理范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能划入区城管执法局,区环卫站划归区城管执法局管理。今年开始,从区级到乡镇要积极推进环卫、市政、绿化等作业单位的企业化管理,改革作业模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推进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市场化运作,节约财政支出,建立“以事核费、以费养事”的环境卫生经费保障体系。同时,将规划执法、户外广告、占道经营摊点摊位的审批集中到区城管执法分局,水电气、电信、广电等杆管线的定点行政审批实行城管、建设联审制度。整合乡镇村镇办、乡建办、城管中队的人员和资源,成立城市城镇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重新进行定员定编定责,提高运行效率。招收一定数量的城市城镇管理协管员和交通协管员,充实城市城镇管理工作力量。
(二)履职问责到位。各乡镇、街道及相关责任单位要明确专人、专门机构负责该项工作,乡镇、街道设置的城市城镇管理机构采取区城市城镇管理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模式。各单位严格按照《城市城镇管理标准》、《责任区域划分》、《城市城镇管理目标方案》等要求,结合行业职能和属地管理开展工作。对城市城镇管理目标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结合、随机检查和定期检查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党政综合目标考核挂钩。同时要完善上级监督、行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手段,切实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监督考核体系。区监察局围绕该项工作责任的落实情况,对相关单位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进行责任追究,做到有责必究,罚则必严。
(三)联动执法到位。创新执法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单位之间协作,实现跨乡镇、街道、部门的集中执法,实现人员、车辆和执法装备的资源共享。由区城市城镇管理委员会牵头,从公安、建设、工商、交警、文体、环保、市场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抽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组成城市城镇管理执法联动工作组,集中解决好城市城镇管理和执法过程中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及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问题。探索由低保巡逻队、社区(村组)干部、公益性岗位人员等公众共同参与的管理联动模式,不断提升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水平,降低城市城镇管理的工作难度和执法成本。
(四)综合整治到位。城市城镇管理工作要日常管理与综合整治相结合。一是实行重点整治。集中力量对城市城镇的重点区域、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综合集中整治。近期主要解决主街大道、旅游景区、城市节点、中心场镇出入口等的环境卫生、交通秩序问题。二是分类管理。将我区城市城镇管理工作细化为城区、一类乡镇、二类乡镇和三类乡镇等几个层次进行管理,集中有限财力、人力改善重点区域环境,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我区城乡环境的根本改善。三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继续推行城管进社区,将管理触角延伸到社区(村组),探索建立城市城镇管理信息监督员制度和城管协管员队伍,实行前置管理、人性执法,逐步形成群众参与城市城镇管理的“互动机制”,对重点管理地段实行“错时”值班,实现管理工作由突击转向长效,粗放转向精细,单一转向互动,实现长效管理。四是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探索设立社区城管服务室、社区城管义工等途径,切实加强执法单位与社区、物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和快速处理机制,不断提升城管工作的服务性与亲和力,切实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全员参与到位。实现科学、长效、有序管理城市城镇,不仅仅是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还要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标语等平台,通过开展城管执法周、“爱我家园、清洁大安”、“城管执法进社区、到工厂、下乡镇”等系列活动,大力弘扬“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宣传城市城镇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等,让广大群众知晓和了解,提高广大市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卫生意识、文明意识,增强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载体资源,探索建立健全城管信息(监督)员、校外辅导员、社区(村组)城管执法网络等,形成市民与城管良性互动的格局,谏言献策,共建共管,降低管理难度,提高管理水平。
(六)资金投入到位。城市城镇管理工作经费要随建设加快、规模扩大、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而适度稳定增长。实行区、乡镇两级预算,确保城市城镇管理资金落实到位,为城市城镇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区对各乡镇的补助经费与各自城镇管理水平、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质量挂钩,各乡镇要将城市城镇管理工作作为重点专项工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城市城镇管理的资金投入。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城市城镇维护管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使用方向和使用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城市城镇管理资金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和管理资金,提高工作效率和投资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城镇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特困居民是指享受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金(以下称城镇低保)待遇和因病致贫的城镇居民。
第二条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救助与医疗机构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财政、卫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特困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镇低保对象患病住院的;
(二)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造成基本生活标准在贫困线以下的;
(三)突发性疾病(如意外伤害等)或重大疾病(如白血病、骨移植、癌症等),因支付高昂医疗费用造成家庭困难的;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重大病支付医疗费用缺口较大的;
第五条救助办法
(一)城镇低保户、因病致贫的居民,如患重病、大病、突发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依据家庭困难程度及医疗费用数额的大小给予救助,城镇低保对象救助比例掌握在50%以上,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二)被救助对象必须持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及医疗保健部门的有关收费单据;已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可持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审批表及医疗保健部门的有关收费单据。
(三)被救助对象一般只能享受一次救助,如患大病、花费金额大、治疗周期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也可享受二次救助或多次救助。
第六条申请、审批程序坚持医疗救助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非城镇低保户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主)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收据、病史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互相帮困情况证明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费用和家庭状况等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核。
城镇低保户,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后,可凭医疗费用手续、低保证直接到县民政局申请救助。
(二)县民政部门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家庭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发放《医疗救助证》。
第七条关于病前和病中救助。对家庭情况非常特殊,本人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自己无力承担,且不具备互助条件的可实行病前救助;对特殊家庭,本人患重大疾病,在治疗过程中花费数额较大,家庭确实支付不起医疗费用,且不具备互助条件的可实行病中救助。病前和病中救助,可由本人写出申请,由申请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报县民政局严格审查核实后实施,待治疗结束后再将医疗费用手续报县民政局入档。
第八条救助要求
(一)承担医疗救助的医院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县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并为确需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病人开具转院或转诊证明,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各种规章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二)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机制,由县民政、财政部门共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拨付和支出畅通。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通过经常性社会捐赠和集中开展捐赠活动,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以及利用医疗救助资金的增值部分等方式,多方筹措医疗救助资金,保证救助所需。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被救助对象弄虚作假、不支付个人应支付的费用,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救助金或将《医疗救助证》借给他人使用的,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县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各项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医疗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城镇管理范文第5篇
1.1注重多方参与共同治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世界上一些国家环境管理主体已由政府单一行政管理模式转向政府、企业、公众多元管理模式。人们从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中明白一个道理,环境问题并非可以依靠技术措施或经济手段就能彻底解决,单纯依靠政府也解决不了问题。人们习惯于政府制定的各种环境政策对排污企业进行监督和治理,但是政府的环境管理很多情况下是从政府自身角度出发,对公众意愿往往缺乏全面考虑,而且长期以来环境管理是将公众排除在外的。没有公众参与的环境政策,不可能做到充分尊重公众的环境权利,因此必须扩大环境管理的主体范围,使公众有权参与环境政策的决策。多方参与就是政府、企业、学术界和公众共同参与,共同治理是除了政府以外,发挥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与监督作用。公众参与必须赋予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必须公开信息。同时政府职能角色需要转变,从单纯管理者转变为管理兼服务者,从面对问题转变为面向对象。除了赋予公众参与权,还应当鼓励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发挥其监督立场中立、公益作用。
1.2发挥社区自治管理功能
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模式,以其权威性和宏观性在环境治理方面发挥出了重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的缺点也显而易见:一是管理成本高,政府从上至下多层次的组织架构治理成本高,尤其广大农村地区,污染类型为面源分布,政府治理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二是针对性差,由于决策层距离基层社区很远,无法体验基层的切身利益,同时来自基层的信息通过逐级上达往往不全面和欠准确,因此制定的政策容易脱离实际,相关决策缺乏科学性。三是腐败行为难以完全避免,环境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往往可以归咎于失职,惩罚成本较低。四是弱势群体利益难保障。社区自治模式就是依靠社区居民共同利益的关系,自行组织和管理社区资源,与政府治理模式相比,具有治理成本低、针对性强和弱势群体利益容易得到保护的优势。城镇环境管理要发挥社区自治的管理作用,应该利用广泛的群众基础实现地方自治管理。环境管理本质上是对人的管理,所以应通过宣传教育发动群众、调动群众,让群众有机会参与环境治理。社区自治作用的发挥还取决于政府权力的分配,因此应通过立法途径明确社区自治管理的权力范围。
1.3借鉴国外成功管理模式
日本在经济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曾经非常严重,但经过治理环境状况大为改观,除了其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很值得借鉴的是企业实施环境管理的自主行为。政府与行业协会或企业代表之间通过谈判签订环境管理协议,由于充分考虑了企业的自愿和需求,该协议一旦签订,遵守率可以100%实现。而且协议遵照循序渐进原则,消除了不确定性,有利于投资者长期投资。
2结语
城镇管理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各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各类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存储、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各县、区政府应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鼓励做好废品回收网络建设,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五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县(区)规划、财政、物价、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及预测量,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和处置方式。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投资,除政府直接投入外,可吸引企业及社会资金。运行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所在市、县财政预算。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和验收,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同步监督。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先建后拆、重置赔偿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五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城市生活垃圾种类、处置方式制定,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废旧家电等,应单独运送至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部队、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农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推行“村负责收集、镇负责转运和县、区政府负责统一处理”的运作模式。城中村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做到日产日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其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民小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社区负责设置和管理;
(二)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设置;
(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展览馆、体育馆(场)、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设置和管理;
(四)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产生垃圾的单位负责设置。
(五)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由所在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运输需要,设置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中转站设置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规划、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应当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中转站内产生的渗滤水,经处理符合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居住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产生量和种类。
产生餐厨垃圾(泔水)的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应按规定单独存放餐厨垃圾(泔水),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收集、运输专业单位,运送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也可自行运送至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鼓励产生餐厨垃圾(泔水)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经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创新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向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通过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做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生活垃圾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力量,定期调查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成分组成、物理和化学性质等基础资料。
第二十八条市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处置能力,按照“就近、经济”的原则,对各县、区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和处置场所作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必须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厂(场)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场(厂)内外环境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厂)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应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三十三条市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滤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滤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污染物排放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的要求。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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