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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收政策范文

财务税收政策

财务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财务会计;增值税发票

1“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能消除我国长期以来的重复征税问题,还可减轻企业的税负,使税收结构更加科学合理。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施工企业全面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即营业税3%改为增值税11%。改革前,施工企业以全部收入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革后,进项税额借助购买材料等方式获得增值税发票决定,而销项税额则由企业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

2“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产生的影响

2.1对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目前,施工企业的抵扣链条还不完善,通过合理的手段,可达到在“营改增”后减轻企业税负负担的目的。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大部分施工单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增值税税率适用11%,而改革前的税率仅3%,若销项税或进项税的税额大于无差别抵扣率,税负减少,减轻了企业的税负额,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反之,税负增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营改增”对机械设备和材料费的税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建筑材料种类繁多,不同建筑材料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钢筋采用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钢筋的增值税抵扣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对企业有利。“营改增”对分包工程额的税款抵扣也产生了影响,改革前施工单位要缴纳3%的分包总额营业税,改革后人工费成为增值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会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

2.2收集及抵扣增值税发票困难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经常会租赁个体户的设备,出租方开具发票困难,这些租赁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建筑劳务公司获取11%的劳务收入,计入增值税销项税,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之前3%的营业税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如此多的税负,劳务公司只能转嫁税负给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负担。施工企业在施工中,经常出现跨区域施工作业的现象,为尽可能节约成本,通常采取就近原则,对于砖瓦、砂石、土、沙等材料和小型电器设备及五金附件等,当地销售点基本为一些小规模的纳税人、个体户、自然人等,很多不能开具正式发票,造成购买设备材料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2.3企业的财务风险增加

“营改增”会对工程的分包及转包产生极大的影响。国家严格控制分包,坚决遏制转包行为。对于合法分包,第一分包人可借助支付工程款的方式,用进项税款增值专用发票抵扣,但违法分包却不能进行进项税款抵扣,从而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营改增”后,造价构成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造价体系产生极大的影响,报价方式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从而也增加了编制招标书的难度,进而也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2.4对施工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2.4.1对收入与利润产生的影响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生存及发展的重要财务指标,首先,“营改增”实施后,计算所得收入时,采用不含税收入,因此企业的经营利润也会减少,收入减少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未能扣除销项税。其次,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这部分税款可在计算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企业的税负会随之减少,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可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导致税费增加,进而会降低当期利润。再次,若企业购买的建筑材料未能提供增值税发票,会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抵扣款,进项税额未抵扣或抵扣不充分,会降低企业的净利润。最后,对施工企业的收入确认时点产生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当期会计利润。

2.4.2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在采购建筑材料时,若材料供应商未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导致企业负债总额升高。同时,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营改增”实施前,施工单位购买的辅助材料、原材料、机械设备和固定资产等在入账价时,不涵盖在进项税额中,实施“营改增”后,要在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11%的增值税额,导致资产总额减少,在原有负债额的条件下,资产负债率会升高。

2.4.3提高了会计核算的难度“营改增”实施后,施工企业的会计科目产生变化,实施“营改增”前,采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科目核算营业税,实施“营改增”后,会计上需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明细。“营改增”实施后,会计核算方法也发生了变化,营业税的核算过程比较简单,增值税的核算过程比较复杂,需要列出全部收入及成本,对增值税的各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从而提高了会计核算的难度。

2.4.4对现金流量产生了影响很多工程要扣除质保金、垫资款等,往往在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这些暂扣款,暂扣金额比例通常为10%~20%,有些工程在竣工后2~5年才支付,但增值税要当期缴纳,因税率增加,企业的大量现金会用于缴纳当期税款,从而会造成企业现金流量紧张。“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缴税的税率提高,只要发生缴纳义务发生,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3“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应对策略

3.1加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掌握当前的税收政策,防止增加不必要的企业税负,做好财政统筹工作。建筑企业在面对税负增多时,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向国家申请资金支持;加大机械设备购入,尽量减少劳务支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采用多元化的发展结构;加强建筑企业与分包商及供应商的合作,尽量减少采购成本和分包成本;尽量采用“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改革后,施工企业可通过采购材料环节取得数额较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可抵扣施工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税负;通过合理安排招投标工作,进行合理避税。此外,施工单位要从项目管理入手,寻找减少税负的有效路径,才能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3.2加强发票管理

建立完善的发票保管制度,为防止发票损坏、丢失,需设专人负责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条款内要包含发票条款,载明开具时间、送达时间、开具假发票责任及丢失后的配合责任等;若增值税发票在开具后,当月产生开票信息错误、号码认证不符合规定及销货退回等情况,要及时办理作废手续;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票上字迹清晰、项目齐全、不跳格、不压线,且抵扣联和增值联上的专用章要齐全。同时,财务人员要和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密切关注发票的使用情况,还要及时进行发票认证,知道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期限为18个月,以防止发票出现过期无法抵扣的情况,防止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施工企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凭据,施工企业要严格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能够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3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税收核算等工作难度都有所增加,要想为“营改增”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做好税制衔接的财务核算工作,需要不断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首先,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并进行合理税收筹划,不仅要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还要对企业管理人员、预决算员、材料采购员和造价人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以保障工程项目投标预算和合同采购时谈判等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其次,企业要制订合理的培训计划,加强对“营改增”有关的政策文件的学习,掌握实际工作中的重点和要点。再次,税务改革后,企业要培养建筑企业职工的纳税意识,切实做好税收筹划与培训工作的有效结合,从而不断降低企业的结构性税负。最后,“营改增”实施后,为减少其对财务会计工作产生影响,施工企业要狠抓落实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3.4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因建设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建设地点不固定及设计内容多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控制的难度,在“营改增”推行后,进一步加大了财务管理的难度。施工企业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减少施工成本,就要采取强化施工环节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措施。首先,强化采购成本的监督和审计。因材料采购成本占总成本中很大的比重,施工企业需要严格监督与审计采购过程,根据采购全过程的实际情况,完善财务监督审计体系,使采购各环节都处于成本监控中,及时发现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其次,强化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施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繁多,包括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等,施工企业要做好相关的成本核算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使项目成本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3.5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越多,进项税抵扣部分就越多,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越少。在进行材料及设备相关采购时,施工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不能仅考虑原材料供应价格,还要考虑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购货物或服务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以此降低建筑企业的成本。若选择小规模供应商提供服务或货物时,施工企业要分析其价格优惠是否大于进项税扣除的额度,还要综合权衡其经营信誉。

4结语

“营改增”已在建筑行业全面实行,对整个建筑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施工企业要积极面对“营改增”给企业财税带来的影响,根据企业业务经营的具体状况,全面解析新税制征税规定,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抓住改革机遇,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最终达到减负增效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财务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中国机动车税费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初步体现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思路,消费税改革、车船税改革、开征成品油消费税、对黄标车淘汰补贴,初步覆盖了车辆在购买、使用和淘汰的全过程。然而,现有机动车税费政策的调控力度仍然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汽车消费税对重型车辆调控缺失。重型车,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车辆(主要包括重型货车和大型客车),并且主要采用柴油发动机。环境保护部的《2013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显示,2012年全国柴油车CO排放量为421.2万t,HC排放量为93.9万t,NOx排放量为397.0万t,颗粒物排放量为59.2万t,分别占汽车排放总量的14.7%,27.2%,68.1%和99%以上;按车型分类,全国货车排放的NOx和颗粒物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献者。在对车辆征收消费税的环节中,税率并未与车辆对环境的污染及对道路的破坏成正比。2008年9月1日,国家为了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减少机动车排放、改善大气质量,大幅度提高了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排气量>3.0~4.0L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L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排气量在1.0L(含1.0L)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然而,对于污染最重的重型货车及车身长度大于等于7m,并且座位为10~23座的商用客车,依然不征收消费税,政策调控有所缺失。2)汽油、柴油消费税与成品油质量不匹配。

中国成品油消费税采用的是固定税率:无铅汽油1.0元•L-1,含铅汽油1.4元•L-1,柴油0.8元•L-1,未根据油品标准实行差别税率。目前,成品油质量参差不齐,不同标准油品之间含硫量存在较大差异:国II标准中含硫量小于500ppm,国III标准中含硫量小于350ppm,国IV标准中含硫量小于50ppm,国V标准中含硫量小于10ppm,而含硫量直接决定污染物排放量。在全国范围内,国II、国III、国IV标准油都在使用,北京、上海率先推行使用了国V标准油;浙江、广东、福建、江苏等7个省市也陆续开始油品升级工作,用国III标准油逐步替代国II标准油。油品质量升级将带来很好的环境效果,根据初步估算,使用国III标准汽油每年将减少2.3万t的硫排放。但是,燃油含硫量的减少也带来成本增加,每吨国III汽油成本约增加160元。多次推迟柴油车国IV标准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家没有对柴油品质升级需要的资金给予任何补贴,也没有通过减免成品油消费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减少企业负担,油品升级增加的成本完全由企业承担,导致企业对油品质量升级积极性不高。3)车船税征收标准“一刀切”。

车船税是汽车保有阶段的重要税收政策,然而作为财产税,在环保方面的调节作用尚显不足。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新车船税,对乘用车按排气量计征税款,附带了节能减排的功能,税费从最低60元到最高5400元不等。1.6L以下小排量汽车税率有所降低,而2.5L以上大排量汽车税率大幅增加。按排气量划分阶梯税率,更多地是体现车船税作为财产税的属性,实际上,排气量并不是决定污染程度的唯一指标。对于相同排量的车型,燃油消耗率、污染物排放量也存在很大差别,因此,需要以排放量或者油耗为基础实行差别税率。例如,英国的做法是对高油耗的车辆加征一定的车船税作为惩罚性税款。4)新能源汽车行业财税优惠政策力度不足。作为一个新兴的高科技产业,新能源汽车行业对缓解城市交通污染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实践中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尚未达到理想的速度。2012年,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仅为1.2万辆。一个重要原因是新能源汽车成本过高,消费者很难承担。新能源汽车行业作为一个高科技产业,产业链长,从基础原材料到车辆整车使用,经过多个增值税税负环节,企业税赋较重,成本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部分政策加大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财税优惠力度,其中财政部2008年下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从鼓励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入手,对一些环保领域的企业实施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优惠申请程序太过复杂,优惠幅度也较低。此外,新能源汽车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但是《目录》实际优惠范围偏窄,例如很多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企业所需的环保设备没有列入范围;更新时间偏长,无法跟上行业的发展水平;优惠幅度过小,其中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不足以对企业产生很大的激励作用。

2政策建议

财务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应归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决定的,即为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因此,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税收筹划引起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随着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方案的实施付出费用,以及会产生因选择此方案而放弃彼方案的机会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时,这个方案才是合理的方案。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方法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各因素的影响来综合考虑。

二、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1.税收筹划应符合税收政策的精神。税收政策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针对税收分配关系设定的基本方针,而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政策的载体。从立法者的意图来讲,税收政策主要分为:(1)鼓励型税收政策。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高薪技术产业和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所得税优惠;西部大开发中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和再投资退税;个人所得税中对专项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等。(2)限制型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是国家基于产业导向、环保要求、供求关系、引导消费等目标所作出的税收限制。如消费税中提高了对粮食类白酒和甲级香烟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加强了对广告费、赞助费、罚款罚金等税前扣除管理;关税中对限制进口的产品采用高关税率等。(3)照顾型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老弱病残者的照顾、对低收入阶层的优惠、对突发事件或意外灾害的救助等。因此,开展税收筹划应主动响应鼓励型税收政策,尽量回避限制型税收政策。由于税收政策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开展税收筹划还必须掌握税收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发展变化动态。新晨

2.税收政策的差异性是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政策的差异性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际之间,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存在利用国别税收政策的差异在国际间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2)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的西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等采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皆可为税收筹划提供广阔的空间;(3)同一个国家内的各税种间亦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可以通过筹划加强税种间的组合优势;(4)在同一个税种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等皆可以进行筹划。

财务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下行和不断变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国家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顺应市场的变化趋势,这就使得企业不仅要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还要面对税收政策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纳税风险。纳税风险的发生不仅影响企业的信用,还会造成企业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说我们通过对造成纳税风险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以控制纳税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

企业;纳税风险;控制

一、前言

企业的涉税行为主要包括遵从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额度的计算以及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三种。纳税风险是指企业没能较好的遵从和运用国家所颁布的税收政策,而导致企业现在或者未来经济利益的损失,而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企业多缴纳了税款或企业少缴纳了税款,使得企业的纳税行为出现了不确定的影响因素。然而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或者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且在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中也存在理性经纪人的假设,所以企业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就与国家税收的无偿性与强制性相抵触,如果不能较好的解决这个根本性的矛盾,将会使得企业的纳税风险较为巨大。且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断的变化,如果企业无法解决此矛盾以及改善自身的生产经营以顺应税收政策的变化,将会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获得甚至影响企业的发展。所以企业不得不慎重的考虑纳税风险的问题,如何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自营业务的纳税总额进行准确的核算和合理的筹划,以避免纳税风险的发生。我们接下来对现在一些企业纳税风险的发生原因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来控制企业的纳税风险,促使企业稳定发展。

二、造成企业纳税风险的原因

(一)自营业务相关纳税事项处理不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会和不同性质的企业发生各种复杂的项目经费往来,然而企业所从事业务的相关纳税事项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纳税风险。一是当企业获得了商品或劳务,由于出于方便或者是自身利益的考虑接受了合作方的假发票或者是无效的凭证,可能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二是企业在进行的产品的销售时,在税法不允许的范围内,将即期应当确认收入的款项延迟确认收入,以达到减税的目的,这种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将会面临补缴税款以及巨额罚款的纳税风险;三是如果企业在进行资产的重组等项目,由于对于兼并对象曾经的税务风险等级没有详细的分析,在兼并以后可能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所以说企业涉及自身经营的纳税事宜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纳税风险。

(二)内部管理控制体系不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体系的完善是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的基本要求,然而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存在的以下问题可能导致纳税风险的发生。第一,一些民营企业,企业的管理者即为企业的所有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管理者容易将私人的开支与企业的开支互相混淆,使得私人开支计入企业开支,使得企业税前收入减少,减少纳税,国企也存在这一类情况;第二,缺乏完善的财务体系,使得企业日常经营的财务数据不够完善且不成体系,对于会计凭证的整理和审核过于松散,导致很多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出现,使得税务机关的审查难以过关;第三,缺乏相应的税务监督审查制度,没有建立专门的部门和委派专门的人员对企业日常经营中进行的纳税核算进行核查和监督,把关不严,使得一些不合法或无效的税务活动发生。

(三)纳税筹划水平不足,税收优惠运用不当企业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一定会通过纳税筹划来统筹企业的纳税总额,然而纳税筹划水平的不足反而会导致纳税风险的发生。一是企业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把控不够精细,在纳税筹划过程或者是筹划不够到位,或者是已经稍微触碰了国家税收法规的红线,进而引起征税机关的注意,对企业进行审计,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纳税风险;二是企业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不恰当,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以及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可能为了享受此税收优惠,采取不恰当的手段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获得税收优惠,但是如果后期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严格再审查,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纳税风险。

(四)缺乏纳税风险意识,财务人员素质缺失第一,企业一般未设置专门的税务部门,涉税业务均由财务人员完成,缺乏专业的纳税风险控制人才;第二,企业虽然能够意识到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企业通常很难做到主动申报、主动纳税,一般都是被税务机关催缴;第三,企业没有对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进行宣传,也没有足够的重视和研究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甚至对一些税收政策的变化都不了解,且对于纳税风险的潜在影响因素不够重视;第四,企业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缺失,财务人员除了简单的财务数据处理,没有掌握管控纳税风险的技能;第五,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财务人员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擅自篡改财务数据,影响纳税额的核准,进而导致纳税风险的发生。

三、有效控制企业纳税风险的方法

(一)熟悉与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加强与征税机关的沟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对自己主营业务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对主营业务所涉及的项目以及合作对象有充分的了解,以便进行合理的税务活动。首先,在充分了解所从事项目的基础上,对于所进行的应税项目涉及的税收法规进行仔细的研读,甄别哪些行为可以进行,哪些行为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纳税风险,并坚决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其次,对于应税项目的计入,应当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在合理的范围内改变应税项目的计入时间和计入方式,不要因为不合理的操作导致征税机关的稽查,造成纳税风险的发生;最后,定期的与征税机关进行沟通,对于纳税过程中不合理的地方征询税务机关意见,并及时改进,并通过税务机关获取真实、可靠、新鲜的政策信息,加强纳税风险的防范。

(二)建立纳税风险控制体系,健全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对于企业自身管理和控制体系的完善,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第一,加强对于企业管理者或高层的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管理者将私人开支乱入账,合并入企业开支的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改正;第二,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和纳税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企业日常经营发生的财务数据,利用会计电算化进行系统管理,并甄别其中存在问题的财务数据,对于应税项目的财务指标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纳税风险的发生;第三,建立相应的纳税审查监督机制,对于企业日常发生的应税项目的财务数据以及纳税额进行不定期的审查,并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对筹划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纳税筹划是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对于可能造成纳税风险的问题及时纠正,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违法行为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三)加强纳税筹划水平的提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当充分的了解企业所进行业务的性质、所涉及行业以及所涉及的税收政策法规,在进行科学计算的基础上,得出企业各个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不触碰国家政策红线的基础上,对于企业的各个业务的财务数据进行合理的变动,以减轻企业的税负,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并且纳税筹划还应当考虑企业未来经营方向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变动;此外,对于国家不断颁布和变化的对于不同产业和不同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发展的需求,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导向,合适的选取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不是为了短期的利益去进行不合理的税收优惠申报,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纳税风险。

(四)强化纳税风险意识,提升财务人员整体素质首先,企业应当建立自主纳税的意识,对于纳税建立较高的遵从度,并且管理者更应当建立纳税的风险意识,时刻关注可能引起纳税风险的行为;其次,加强对于税收政策的研读和税收政策变化的关注,并加大企业员工对于国家税收政策学习,促进全员纳税风险意识的提升;再次,建立专门的税务部门,额可以从高校专门引进税务专业的研究生,使得纳税更加专业,或者通过培训企业现有的财务人员,加强财务人员的涉税处理能力;最后,加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对于随意篡改财务数据的行为,建立相应的惩罚措施和法律途径,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防止纳税风险的发生。

四、总结

弗兰克林曾说过:“人生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个是死亡,另一个是纳税。”所以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成为纳税的主体。纳税风险的发生会对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所以说企业应当加强纳税风险的防范,确保企业稳定快速的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段新怡.大企业如何加强税务风险管理[J].会计之友,2012(05).

[2]刘清科.对企业纳税风险的几点思考[J].时代金融,2013(18).

财务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税收政策

引言

民办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中的新星,是我国教育事业在发展中的创新产物,是教育事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大力推行民办教育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证民办教育能够良好的生存发展。当分类管理方法出现后,对民办教育来说更是一个良好的发展新起点。在民办学校管理中,采取分类管理的方法能够让民办学校资金来源更宽阔,减少社会对民办学校的偏见,让民办学校能够为社会输送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所以,民办学校税收政策需要进行广泛的关注研究。

一、什么是分类管理

由于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分为投资办学和捐资办学,投资办学的目的是为获取经济利益,属于有偿出资,办学形成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营利组织;捐资办学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是无偿的。如果国家在政策上对两类学校不分开管理,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合理保障,必然会影响民办教育投资的积极性,甚至出现抽逃资金的可能,严重影响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所以,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分类管理势在必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我国针对民办学校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并在民办学校日常运营中不断修改。其中,对民办学校的性质进行了严格定义,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目的在于为民办学校搭建完整的管理体系,让民办学校真正从政策和管理上都有保障,得到有序发展。所以,分类管理方法对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分类管理前存在的税务问题

第一,无法享受的免税政策。民办学校制定税收制度所参照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中对非营利性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条件包括“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此规定导致大部分民办学校无法通过免税资格的认定,成为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务执法人员仅从民办学校财务报表中,看民办学校经营是否有赢余,若有则按对营利性组织税收征管办法对其征收所得税。这一做法反映出具体实践中行政部门未把民办学校当作非营利性组织,而是视为营利机构,参照企业的标准收缴税费。第二,法人身份的不对接。以往民办学校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其中有不少税费对于公办学校是免征的),直接增加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这一表现的根源在于,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身份未与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分类对接。2002年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后,民办教育事业被定性为公益事业,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条件,但仍未明确法人属性。在实际操作中,“民办非企业”法人意味着不是“事业”法人,行政部门就会把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对待,税收按企业规定办理。

三、分类管理后税收政策出现的问题

1.税收政策缺乏执行力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不同,公办学校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拨款,但是民办学校资金来源主要来自社会筹款,由董事局或理事会进行统一管理。所以民办学校在资金用途上并不能公开透明化。在税务政策上,并没有与其他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例如,在进行学校固定资产过户时,要缴纳相关的税。在开办培训班时,要对所收学费进行增值费缴纳。那么在税收政策上,同样都是学校,税务部门的执行力却不同。

2.税收优惠政策定义不清我国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但两种性质的民办学校在发展中都有着顾虑。在我国民办学校中,对民办学校税收相关政策定义不清,民办学校在一些城市中,甚至被划分到企业行业中[2]。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是由各级政府所制定,而税收优惠政策是民办学校投资人最为看重的部分。从两方面来说,一方面,在非营利学校中,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投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可以免收增值税。也就是与公办学校所受税收待遇是相等的。但是在国家税务局与财政部共同出台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对于公办学校与非营利民办学校开设进修班与培训班收取的学费所征收的税款又是不同的。

3.政府职能部门未发挥作用在我们国家,学校的数量还是不够。所以政府各部门极力推动民办学校的建立。在建立过程中,只顾数量,不顾办学质量。导致在民办学校中,出现了“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而政府部门在监管中,为了追求政绩而一心推动学校成立,在学校各方面发展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管。而政府职能部门对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不同,对公办学校进行全力监管,对民办学校却冷落一旁置之不理。所以民办学校在缺少监管,又缺少自我管理的情况下,在财务方面会有所漏洞。虽然各个地方的教育部门针对当地民办学校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却无法让民办学校对自身财务进行有效管理。因此,政府职能部门未发挥监管作用。

四、分类管理下贯彻民办学校政策有效策略

想要落实分类管理政策,首先要针对我国国情进行分析,以教育特点为基准,以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联系为基础。不断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对民办学校的政策不断贯彻落实。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

1.完善税收管理政策分类管理下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需要将税收政策针对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相互结合,形成系统的税收政策。而且,在两种性质的民办学校下,应该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笔者认为,区分两种性质的民办学校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第一,民办学校拥有大量固定的资产作为学校的基础建设,税收部门应该查询民办学校是否将固定资产放在投资人名下[3]。为了推动民办学校的发展,依据我国出台相关法律,在固定资产过户时,可以对过户所产生的税款进行免收。第二,民办学校是为社会输送专业技术人才的一大场所,所以,确认民办学校的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后,税收部门应该对学校所收学费免除增值税。第三,民办学校为社会人士提供学习的机会,非营利性学校在独立开班对社会人士进行教学时所收学费,也应该给予免收政策。第四,消除歧视。民办学校虽然在性质上分为两大类,但是与公办学校同样是育人子弟的场所,所以在学校与学校之间,应该制定能够让双方公平发展、公平竞争的政策,这样才能有效推动教育市场的发展。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在民办学校出资人眼中,投资民办学校花费并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国家可以在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所以,针对于投资人中共性问题,就要及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法律法规,对于非营利民办学校在法律中,要与公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处于平等地位。这样才能让民办学校能够更好的发展。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调整。第一,扩大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加大增值税优惠的力度。第二,国家出台针对民办学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避免地方按企业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强民办学校竞争力。

3.透明化管理民办学校的成立与发展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所以,在民办学校财务制度中,政府部门应该进行透明化管理,明确制定税收政策。对学校的性质进行公开性确认,并且对学校固定资产,法定责任人进行确定。对学校每年预决算进行严格审核。民办学校之所以能够分成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是因为主要原因在于民办学校在办学中是否需要合理性回报[4]。例如,民办学校的投资人在思想中一直有着一个想法,就是学校发展过程中并不缺少资金,而是缺少政策。政府所出台部分政策不具有长效性,对于政府出台的政策一直抱着观望角度。那么针对这一现象,政府要将税收政策由短期性过渡到长期性,在出台政策后,要具有稳定长效的作用。消除民办学校投资人的顾虑,让民办学校投资人以及社会各界对政府充分相信。同时,对民办学校中的资金进行彻查,并对社会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如果在彻查情况下,发现在经营过程中有违规现象的民办学校,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取消民办学校享受的一切政策。

4.健全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机制在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中,不同的学校使用着不同的财务管理手段。这就造成了在根本管理上,税收政策不能良好贯彻。国家针对这一情况,专门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规定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要依据《制度》进行。然而在民办学校中,大部分财务管理人员不具有专业水平,对于日常财务报表以及税收报表制定充满着漏洞与不合理。而且在民办学校中,不少管理层与投资人假公济私,将学校公款伺机收入自己口袋,在财务报表中做假账、做空账。民办学校发展固然需要国家政策支持与分类管理方法,但是在学校内部如果出现腐败,无论国家、社会做出多大努力都是无济于事的。所以健全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机制,更利于学校贯彻税收政策,而且能够营造良好的教育市场,继续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社会输送更多专业的技术人员。

参考文献:

[1]孙习亮,辛旭.基于分类管理下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探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8(2).

[2]王一涛,李宝枝,WANGYitao,etal.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梳理与优化建议[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6):27-32.

[3]卢丹婷.《新民促法》背景下民办学校财税政策分类改革探析[J].山西青年,2017(8).

[4]朱爱国.基于分类管理的民办教育差异化扶持政策探究[J].新课程研究(上旬刊),2017(2):46-49.

财务税收政策范文第6篇

财务管理是对企业资金运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和控制的管理活动。其实质是以价值形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综合性的管理。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其目标必须与企业的目标相一致。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同时也是财务管理追求的目标。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一个价值管理系统,渗透在企业的各个领域中。税收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至关重要。因此,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为提高税收筹划效果,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应将税收筹划融合进财务管理的各环节之中,通过各环节间的内在互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因此,筹划方案的选择和筹划内容的安排都应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综合考虑筹划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收益,给社会带来利益。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2.合理性原则。企业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对此,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3.事先筹划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导致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4.服从财务管理总目标原则。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5.服务财务决策过程原则。企业税收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避免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从而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6.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因此,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机会收益、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转7.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防范未能依法纳税及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整体性的风险性。

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在筹资过程中,由于不同的筹资方式获取资金成本的列支方法在税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选择更有利自己的融资结构,更好实现自己的财务目标。

1.要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首先,税收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作为减少税收成本最有效可靠的途径,将被越来越多的经营管理者所采纳。税收筹划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为此就需要企业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进行正确的财务处理,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经营活动良性循环,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促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其次,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其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要求其会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既精通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又熟悉现行税收政策和税法,以使企业在税收政策和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2.研究熟知有利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税收政策。企业增加利润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高效益,二是减轻税负。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税务筹划正是在减轻税负、追求税后利润的动机下产生的,因此,企业要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熟悉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的税收政策,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经营规划等,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为企业带来“节税”效果,更好地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使企业的价值达到最大化。

财务税收政策范文第7篇

本文通过对照近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剖析当前小微企业在会计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其会计环境的若干措施,以为小微企业更好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税收

一、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现状分析

(一)小微企业会计内部环境现状1.存在“重生产经营、轻财务管理”的现象。在生产层面,部分小微企业着重引进设备及配套操作人员,但却忽视管理。小微企业的会计普遍认为照章纳税可规避税务风险,不会带来税收处罚。但这却不能避免企业税务违规行为的发生。比如:由于小微企业财会人员未能识别伪造发票而入账的行为;财会人员管理不当导致涉税凭证丢失等现象。部分小微企业也未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出判断,仅单纯考虑利益,未考虑到整体最优原则,缺乏连贯性,具有违法的风险。如,存在少申报收入和少开发票来逃税。2.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偏低。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受教育程度有限,使得无法高效、及时地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税收优惠,导致部分税收政策执行的滞后。在新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中,部分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无法根据企业的生产需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如,税收政策规定六大行业,部分涉及六大行业的小微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购买或计提折旧。同时,在“营改增”政策中,部分小微现代服务业财务人员不根据自身情况贪图眼前小利,不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衡量,因而增加企业税负。3.部分企业账目混乱。小微企业财务部门和相关财务人员形同虚设,以完全不设账或简化会计核算程序来节省人力成本,无法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即使少量小微企业拥有独立会计核算人员,但账目混乱,建账模式相对单一且僵化,无法有效地反映会计信息账目。许多小微企业“假账真算”使得其会计事项未能被真实客观地反映。在新税收政策施行下,部分小微企业设置两套或多套账套取国家税收优惠,如专设“赔本账”以骗取相应额度流转税或所得税的减免。随着经济发展,近年来小微企业存在两套账的比例正在逐步攀升,小微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进一步加重。

(二)小微企业会计外部环境现状1.小微企业利用法律与政策因素漏洞扰乱税收征管。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仅在2002年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其只定性了中小企业在政策、税收、融资等方面的督促制度,却对微型企业提之甚少,在法律方面缺乏对小微企业的明确规范,导致小微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干扰正常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例如,“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部分小微企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骗取进项税额,破坏了小微企业正常的税收缴纳环境。从政策角度来看,部分政策界定范围太过狭隘,导致特殊行业小微企业受惠面受限。如新税收政策规定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但由于规定的灵活性不足,部分从事相关行业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优惠。2.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及解读方式存在缺陷。目前完善的税收政策公告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小微企业财务主体领导缺乏咨询和获取最新税收信息的途径。尽管新税收政策在其网站上公布,由于缺乏有效的解读,大大降低互联网宣传效果。在税收政策下达宣传过程中,税收推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有效传达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方法。同时在政策出台时。尽管各地市的税务机关积极履行相应的政策宣传义务,但小微企业分布范围广,而服务人员偏少,加上税务人员对于小微企业重视度不足,服务意识淡薄,致使新税收政策效果不明显。3.税收起征点临界效应为负阻碍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税收起征点的临界效应,即在起征点附近小微企业税负会有质的变化,导致小微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避免其应税基础高于起征点,使临界点下的小微企业数量增加,临界点效应主要表现为负。在新税收政策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起征点90000元(不含90000元)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200000元减半征收成为产生负临界效应的关键原因之一。对小微企业而言,在临界于200000元的小微企业,一年会产生20000元左右的税收差异(200000×50%×20%=20000元)。同时,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且国家放宽成立企业的条件,小微企业形成“数量多、规模小”的局面。部分小微企业局限于90000元以下减免税收的政策而不愿做大做强,如通过以设立子企业的形式剥离业务来避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成本上升,抵消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效益性,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相悖。4.外界税务干部不当干扰导致缴税混乱。部分税务机关干部在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利用自身权利强制小微企业接受中介机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税收事宜。将自身行政审批权力用于安排近亲属在小微企业工作以谋取个人利益;利用业务指导、业务监管、定期审批进行“寻租”。同时收受好处滋长少部分小微企业不当纳税现象;部分税务干部未及时接受培训,对国家出台的合理政策不熟悉,以致错误指导小微企业更优惠的报税;在报税流程中也存在不恰当流程,如未及时备案;未实地考察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等现象。

二、完善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的建议

(一)改善外部执法环境,规范小微企业账务管理鉴于目前小微企业法律监管缺乏,政府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具体情况出台相关条例,对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事项进行进一步明确界定,严厉打击小微企业偷漏税行为。针对混乱的税收环境,应当加大稽查力度,设立相关的稽查人员对部分小微企业进行轮番抽查,规范小微企业税收环境。针对“营改增”后部分小微企业存在进销项税额不符的现象,可以通过改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增加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标志并推行只适用于小微企业的发票,进而控制市场上假发票的流通数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小微企业的缴税问题。对于小微人员的账务管理。首先,建立账务风险预警机制是小微企业规避账务风险的有效途径。报表法和观察法可成为监督小微企业的财务行为;其次,小微企业可定期开展账务自查活动或引进第三方会计师对总账进行审查,明确账目存在的风险。最后,企业可针对采购部、销售部、售后部等重要部门在内部界定账务风险衡量标准,通过打分的形式考察各个重要部门账务风险情况,保证小微企业账目管理的科学性。

(二)强化专业税收人员培养,改善人文环境加强与政府合作,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在相关网站上提供线上小微企业问题反馈平台,了解小微企业在税款缴纳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小微企业遇到的困难。相关税收部门以区或镇为单位,定期开展小微企业会计人才听证会,准确获取新税收政策的执行中带来的问题。同时,相关税务部门可对听证会中提出合理建议的小微企业人员,以积分制度的形式给予鼓励,并对积分排名较前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表彰,鼓励小微企业人员积极献策献计。通过政府途径,委托大中专院校培养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尤其是税收类人才和税收推广专员。鼓励区域性小微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共建实习基地;建立战略,提前培养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人才,留住优秀的大中专学生,从而提高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税收解读工作,提升小微企业管理意识从税收政策解读来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划片负责制度,在新一轮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时,制作相关税收解读手册并开展咨询会,加强对新税收政策的解读。同时,税收部门可在申报税款的网站设置专项解读条目,同时加以案例分析,并设置新税收政策咨询平台,方便为小微企业答疑解惑。从小微企业管理方面来看,所做出决策不应与国家税法规定相违背,应当及时对照规章政策修正自己的行为;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应该积极培养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意识,才能更好地迎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选取最佳涉税方案;小微企业应从两个层面管控涉税流程,一是就企业存续周期来说,从筹划企业成立至企业清算结束,整个过程均需对涉税事项进行管控;二是指企业具体涉税业务全过程均需进行税务监控,不允许出现“真空状态”。

(四)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降低起征点临界效应从增值税的起征点来看,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的小微企业的起征点约合人民币分别为422000元/月和33945元/月。若结合各国国情,按各国的人均GDP比例进行相应换算,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增值税起征点仍高于中国。根据经济发展的环境,我国的增值税的起征点上升由之前30000元/一季度至90000元/一季度,我国应继续提高起征点以缓解小微企业税负压力。针对临界效应,我国可使用减征率的概念。所谓减征率,即小微企业面临临界效应时,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适度的减少。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中,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0元内按照20%企业所得税率减半征收,如,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0元至300000元之间,假设规定的减征率为30%,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00元,即企业缴纳所得税为250000×0.2×(1-30%)=35000(元)。这为临近临界的小微企业创造一个缴税的缓冲地带。在给国家带来一定的税收的同时,也避免相应的小微企业主为了逃避税负而存在主观意识阻碍企业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唐婧妮.结合小微企业特点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J].财政研究,2014,(09).

财务税收政策范文第8篇

关键词:增值税;财务会计;融合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增值税时代全面来临。营改增不仅仅是税收问题,同时给财务会计核算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从会计核算与增值税的关系看,有什么样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就应该有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财政部出台的财会201622号也充分地说明了这点,由于研究的细化,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研究领域不同,增值税时代下税法的变化如何带来财务会计的变化?在财务会计的教学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给我们财务会计核算带来了挑战和思考。

一、重视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

1.不动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在财务会计中,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如果不能抵扣,则将进项税额计入资产的成本中。在营改增前,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例如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房屋,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时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在将购买的资产用于房屋、建筑物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例如企业购买了一台电梯用于房屋,电梯原价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电梯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首先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的当月可以抵扣17万元的60%;在认证当月的第13个月,允许抵扣17万元的40%。在会计核算上应交税费下面分别设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明细核算。

2.仍存在不允许抵扣

项目营改增后,虽然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也不意味着一般纳税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在以下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不能抵扣: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消费;接受旅客运输服务、接受银行贷款服务及直接和贷款服务相关的咨询服务、接受餐饮服务、接受居民日常服务。在教学中,遇到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认证,然后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买礼品不含增值税价格10000元,税率17%,用于员工福利,转出进项税额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00贷:库存商品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二、重视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营业税作为价内税,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含营业税的价格,收入是含营业税的收入,营业税作为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计入贷方科目,教学中应注意价内税和价外税核算方法的不同。在增值税时代,要注意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出租房屋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首先要熟悉相应业务的税收政策,然后根据增值税核算方法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1.视同销售发生变化

在传统的货物销售业务中,视同销售一共有八种行为。其中之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教学中经常涉及到的一个案例是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房屋,例如将自产的钢结构用于房屋建设,钢结构的成本10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在营业税时代要视同销售,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但在增值税时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税项目,因此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房屋时,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做出如下的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100贷:库存商品在增值税时代,企业提供服务同样有视同销售行为,例如甲企业无偿借款给乙企业100万元,即使甲企业不收利息,由于税法上对服务业规定,只要不是用于公益性服务和对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企业之间提供的服务同样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甲企业的贷款会有税收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特殊业务流转税核算重点

在财务会计教学中,要注意固定资产处置、无形资产转让、出租不动产等业务流转税核算的变化。在固定资产处置中,如果涉及到销售房屋的业务,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4号公告,先清楚增值税的缴纳办法,然后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核算。例如企业销售2016年5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00万元。营业税下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00计算出需要缴纳营业税50000元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0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房屋,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如果价税合计是1000000元,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0÷(1+5%)×5%=47619元,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0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952381应交税费--简易征收47619在企业出租房屋业务中,房屋的租赁收入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在增值税下,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6号公告的相应增值税政策,如果出租的房屋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房屋,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征收率5%;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房屋,按照适用税率11%缴纳增值税。

三、重视增值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

在会计核算上,教学中还要特别注意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个别情况下,要注意二者的差异。1.二者一致的情况企业销售产品,如果采取委托代销方式,会计上在收到销售清单时做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样是收到销售清单(除非是180天仍然没有收到销售清单,以满180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果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会计上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样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2.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在教学中,除了要了解二者一致的情况,同样要注意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例如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收到款项的时候,或者是虽然没有收到款项,但是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者是没有合同,但是工程完工的时候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所得税上不以款项作为判断收入确认的时间,以完工百分比法作为收入判断的标准。例如,企业预收工程款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1%,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110000贷:预收账款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年度末,企业根据完工程度确认收入1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预收账款1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四、营改增提高财务会计教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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