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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全面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为建筑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也对财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施工企业要充分了解“营改增”对财务会计的影响,不断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机制,努力消除税负增加带来的不利影响,使自身能够稳定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财务会计;增值税发票
1“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能消除我国长期以来的重复征税问题,还可减轻企业的税负,使税收结构更加科学合理。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施工企业全面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即营业税3%改为增值税11%。改革前,施工企业以全部收入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革后,进项税额借助购买材料等方式获得增值税发票决定,而销项税额则由企业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
2“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产生的影响
2.1对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目前,施工企业的抵扣链条还不完善,通过合理的手段,可达到在“营改增”后减轻企业税负负担的目的。在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大部分施工单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增值税税率适用11%,而改革前的税率仅3%,若销项税或进项税的税额大于无差别抵扣率,税负减少,减轻了企业的税负额,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反之,税负增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营改增”对机械设备和材料费的税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建筑材料种类繁多,不同建筑材料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钢筋采用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钢筋的增值税抵扣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对企业有利。“营改增”对分包工程额的税款抵扣也产生了影响,改革前施工单位要缴纳3%的分包总额营业税,改革后人工费成为增值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会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
2.2收集及抵扣增值税发票困难
一、创新税收政策落实的实践与成效
在税收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岚山区国税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平台,以优化纳税服务为落脚点,按照“集中梳理、定期解读、层层落实、督查讲评、监督考评”的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思路,对新税收政策实行“半月谈”和“回头看”新举措,较好地发挥了税收政策落实在推进税务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推动了依法行政、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协调运转。
(一)创新理念,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水平。一是理念宣讲增强意识。从解决干部职工的观念和认识入手,采取邀请法律专家授课、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提高落实执行力讲座等形式,引导广大国税干部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使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正确地理解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自觉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纠正税收政策执行落实观念上的偏差,自觉立足岗位实际严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实现了由税收政策落实从条文到理念的转变。二是强化培训提升能力。先后投资近10万元,建立了多媒体税务小课堂,采取岗位培训、理论培训和综合培训等多种形式,举办了新税收征管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16期培训班,累计培训320人次,使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在今年全市组织的所得税考核中,参加考核的17名同志有5人进入前30名,其中2人进入前5名;参加全省国税系统组织的所得税业务比武的3名同志取得了全省前54名的好成绩,其中2人进入全省前25名。
(二)创新制度,建立规范的税收政策落实机制。一是实行新政“半月谈”。为增强税收政策的落实质量和效率,采取与区局双周工作例会同步的新税收政策“半月谈”活动,由区局业务部门及时归集整理半月内各级出台的税收法律政策文件,在双周例会上向区局党组成员及各分局、科室负责人集中解读,并刊印税收政策“半月谈”简报,对税源管理单位提出政策落实意见和要求。2012年以来共编发简报12期,各税源管理单位综合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半月谈”讲解和简报的内容,组织本单位税收管理管理人员在集中学习掌握的基础上,制定新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人员分工、时限要求进行具体落实。二是实行新政“季度宣”。区局业务部门也选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的新政策举办政策宣讲会,集中面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宣传。组织大型政策宣讲会6期,内容涉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口退(免)税新政、农产品试点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等。集中面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宣传,突出了新政策宣传的时效性,受到广大纳税人的欢迎。三是实行新政“专题讲”。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出口退税改革、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等重要财税收政策推行关键时期,对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打包印刷成明白纸、辅导简报等材料,召开行业评估自查辅导会,由区局专司评估工作的税源管理一科进行评估自查前的辅导,引导企业结合税收政策法规进行自查自纠。2012年开展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查前辅导4期,引导企业自查入库税款3892万元,滞纳金45万元。
(三)创新办法,实行税收政策落实闭环运作。一是调研督导“摸实情”。根据实际情况,区局业务部门选择按月或季度组织人员对各税源管理单位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研督导,推行政策落实回头看制度。区局业务部门设计规定格式登载税源管理单位落实新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政策的成效,并对管理单位落实新政策的情况给予评价。对于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限期要求整改。对于新政策不详细、不具操作性的情况由区局业务部门整理成书面建议,向上级局反馈。今年以来,通过推行政策落实回头看制度,向税源管理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18条,向上级局反馈完善新政策建议6条。二是讲评督查“问实效”。把税收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税收质量讲评的主要内容,总结税收政策落实的成效,查找日常税收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限期要求税源管理单位整改。2011年以来区局已举办税收质量讲评会7期,涉及政策落实的议题14个,提供税源管理建议16个。各税源管理单位报送质量讲评落实情况35篇,整改政策执行偏差20个。三是责任追究“考实绩”。制定了税收政策落实责任制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对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约,借助税收工作任务管理系统对业务流转各岗位人员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控。认真组织税收执法督察活动,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按照省市局的要求,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和上级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今年通过省、市、区局三级督察共检查出五大类40个问题,并全部整改到位。
(四)创新服务,营造公平和谐的征纳关系。一是办税服务注重“共性”。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设政策公开栏目,及时将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进行归集,便于网上纳税人浏览查阅;在实体办税服务厅设导税咨询服务区,发放税务公告、办税明白纸等政策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受纳税人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1100户次,按月将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进行归集,编制《税收咨询通讯》,供纳税人参阅。去年以来共印发22期,增强政策辅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管理服务注重“个性”。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对全区税源实施分类服务。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引导企业建立内部税务风险应对机制;对中小企业进行行业辅导、送政策上门等服务,并记录辅导情况,按月形成辅导台账,分析热点、难点问题;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社会化管理模式,通过委托代征、在各乡镇设立纳税服务站等方式进行管理、辅导;区分新办企业、行业企业、纯所得税企业进行全环节服务,完善咨询、辅导、提醒、援助等制度措施,使分类服务贴近纳税人实际。创新纯所得税企业分类服务“四帮”工作法,按预缴申报、汇缴申报、落实优惠、财务核算分类将政策法规、办税指引打包,通过电话、QQ群、电子邮箱等方式,充分满足该类企业服务需求。三是稽查服务注重“灵活性”。积极探索税务稽查服务模式,重点开展查前告知、查中辅导和查后回访。实行查前告知,将纳税人有关的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实行查中辅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辅导和反馈,指导、督促纳税人予以纠改,规范稽查执法;实行查后回访,对前期结案的稽查案件,不定期地进行回访,查看纳税人整改情况,听取纳税人意见和建议,保证税收政策执行到位。并将发现的管理问题和服务需求,及时反馈到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单位,实行提醒服务和稽查建议,加强征、管、查联动互动,不断提高和改进政策服务水平。2012年通过查后回访,督促被查纳税人调减企业所得税亏损额1356万元。向税源管理单位传递《以查促管建议书》23份,评估入库税款613万元,抵顶留抵税款1107万元,弥补亏损11035万元。
二、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落实的意见与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税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税收政策落实成为税务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应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狠抓政策落实,把落实好税收政策作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重要内容,严格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管理、服务与执法的有机结合。
一、税收筹划与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应归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决定的,即为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因此,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税收筹划引起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随着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方案的实施付出费用,以及会产生因选择此方案而放弃彼方案的机会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时,这个方案才是合理的方案。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方法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各因素的影响来综合考虑。
二、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1.税收筹划应符合税收政策的精神。税收政策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针对税收分配关系设定的基本方针,而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政策的载体。从立法者的意图来讲,税收政策主要分为:(1)鼓励型税收政策。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高薪技术产业和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所得税优惠;西部大开发中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和再投资退税;个人所得税中对专项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等。(2)限制型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是国家基于产业导向、环保要求、供求关系、引导消费等目标所作出的税收限制。如消费税中提高了对粮食类白酒和甲级香烟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加强了对广告费、赞助费、罚款罚金等税前扣除管理;关税中对限制进口的产品采用高关税率等。(3)照顾型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老弱病残者的照顾、对低收入阶层的优惠、对突发事件或意外灾害的救助等。因此,开展税收筹划应主动响应鼓励型税收政策,尽量回避限制型税收政策。由于税收政策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开展税收筹划还必须掌握税收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发展变化动态。新晨
2.税收政策的差异性是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政策的差异性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际之间,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存在利用国别税收政策的差异在国际间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2)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的西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等采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皆可为税收筹划提供广阔的空间;(3)同一个国家内的各税种间亦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可以通过筹划加强税种间的组合优势;(4)在同一个税种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等皆可以进行筹划。
三、规范化和法律化是税收筹划发展的关键
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方案与立法精神相符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税收筹划的性质和发展过程决定了税收筹划必须走规范化、法律化的道路。首先,需要建立起税收筹划合法性的认定,可以先形成行业惯例再逐步法律化,以明确界定合法筹划与避税、逃税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其次,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纳税人作为筹划方案的使用者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对方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要负全部责任,而方案的提供者则要受行业执业标准的约束,严重违规或违法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次,对税务这个行业要加强规范化和法律化建设,建立规范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
【摘要】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下行和不断变化,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国家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顺应市场的变化趋势,这就使得企业不仅要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还要面对税收政策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纳税风险。纳税风险的发生不仅影响企业的信用,还会造成企业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说我们通过对造成纳税风险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以控制纳税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
企业;纳税风险;控制
一、前言
企业的涉税行为主要包括遵从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额度的计算以及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三种。纳税风险是指企业没能较好的遵从和运用国家所颁布的税收政策,而导致企业现在或者未来经济利益的损失,而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企业多缴纳了税款或企业少缴纳了税款,使得企业的纳税行为出现了不确定的影响因素。然而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或者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且在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中也存在理性经纪人的假设,所以企业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就与国家税收的无偿性与强制性相抵触,如果不能较好的解决这个根本性的矛盾,将会使得企业的纳税风险较为巨大。且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断的变化,如果企业无法解决此矛盾以及改善自身的生产经营以顺应税收政策的变化,将会影响企业经济利益的获得甚至影响企业的发展。所以企业不得不慎重的考虑纳税风险的问题,如何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自营业务的纳税总额进行准确的核算和合理的筹划,以避免纳税风险的发生。我们接下来对现在一些企业纳税风险的发生原因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来控制企业的纳税风险,促使企业稳定发展。
二、造成企业纳税风险的原因
(一)自营业务相关纳税事项处理不当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会和不同性质的企业发生各种复杂的项目经费往来,然而企业所从事业务的相关纳税事项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纳税风险。一是当企业获得了商品或劳务,由于出于方便或者是自身利益的考虑接受了合作方的假发票或者是无效的凭证,可能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二是企业在进行的产品的销售时,在税法不允许的范围内,将即期应当确认收入的款项延迟确认收入,以达到减税的目的,这种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将会面临补缴税款以及巨额罚款的纳税风险;三是如果企业在进行资产的重组等项目,由于对于兼并对象曾经的税务风险等级没有详细的分析,在兼并以后可能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所以说企业涉及自身经营的纳税事宜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纳税风险。
税收筹划亦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Taxplanning),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财务管理是对企业资金运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和控制的管理活动。其实质是以价值形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综合性的管理。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其目标必须与企业的目标相一致。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同时也是财务管理追求的目标。
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一个价值管理系统,渗透在企业的各个领域中。税收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至关重要。因此,从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出发,为提高税收筹划效果,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应将税收筹划融合进财务管理的各环节之中,通过各环节间的内在互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因此,筹划方案的选择和筹划内容的安排都应围绕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综合考虑筹划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收益,给社会带来利益。决策者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2.合理性原则。企业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对此,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3.事先筹划原则。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导致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4.服从财务管理总目标原则。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摘要:在教育事业发展中,我国大力推行民办教学,在国家政策下,对民办学校的政策不断放宽,让民办学校得以良好的生存发展。经过阶段实践后,分类管理方法被提出并应用于民办学校税收政策中。这为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但是,由于我国民办学校办学经验尚浅,还存在许多问题。笔者在文章中对今后如何完善民办学校的税政策进行探析,为民办学校能够良好管理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关键词: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税收政策
引言
民办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中的新星,是我国教育事业在发展中的创新产物,是教育事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大力推行民办教育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证民办教育能够良好的生存发展。当分类管理方法出现后,对民办教育来说更是一个良好的发展新起点。在民办学校管理中,采取分类管理的方法能够让民办学校资金来源更宽阔,减少社会对民办学校的偏见,让民办学校能够为社会输送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所以,民办学校税收政策需要进行广泛的关注研究。
一、什么是分类管理
由于民办学校的资金来源分为投资办学和捐资办学,投资办学的目的是为获取经济利益,属于有偿出资,办学形成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营利组织;捐资办学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是无偿的。如果国家在政策上对两类学校不分开管理,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合理保障,必然会影响民办教育投资的积极性,甚至出现抽逃资金的可能,严重影响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所以,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分类管理势在必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我国针对民办学校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并在民办学校日常运营中不断修改。其中,对民办学校的性质进行了严格定义,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目的在于为民办学校搭建完整的管理体系,让民办学校真正从政策和管理上都有保障,得到有序发展。所以,分类管理方法对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分类管理前存在的税务问题
第一,无法享受的免税政策。民办学校制定税收制度所参照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中对非营利性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条件包括“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此规定导致大部分民办学校无法通过免税资格的认定,成为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务执法人员仅从民办学校财务报表中,看民办学校经营是否有赢余,若有则按对营利性组织税收征管办法对其征收所得税。这一做法反映出具体实践中行政部门未把民办学校当作非营利性组织,而是视为营利机构,参照企业的标准收缴税费。第二,法人身份的不对接。以往民办学校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其中有不少税费对于公办学校是免征的),直接增加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这一表现的根源在于,民办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身份未与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分类对接。2002年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后,民办教育事业被定性为公益事业,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条件,但仍未明确法人属性。在实际操作中,“民办非企业”法人意味着不是“事业”法人,行政部门就会把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对待,税收按企业规定办理。
摘要:随着政府面向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颁发,小微企业的发展不断得到了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同时,小微企业合理避税既有合理性又有可行性。税收筹划将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税收政策通过影响小微企业的税收结构,进一步影响小微企业的资本结构。合理的节税方案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资本结构,还会使小微企业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此前提下,本文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提出了相应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税收政策;资本结构;小微企业
一、小微企业政策环境与合理节税
小微企业是增加就业的主要渠道,是提供企业家创业水平的重要平台,是我国科技强国战略中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我国政府鼓励、支持小微企业,主要影响途径分别税收政策和融资政策两个方面。在融资方面,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更多的是有赖于政府政策的制定,从企业自身出发,企业提高融资能力是一个长期的发展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而税收方面,企业以政策为导向,在可以制定合理的节税方案,对企业的资本结构进行合理调整,从而使得企业价值最大化。一方面这种资本结构的调整难度低于融资难度,另一方面资本结构调整与拓宽融资渠道相比,根据有短期性,对外依赖程度也相对较低。小微企业更容易实现这种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同时,企业价值达到最大化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我国政策不断的加强对于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颁发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额进一步提到高月销售额10万元;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税种也有相应的减征方案1。这些政策无不显示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鼓励与支持。企业节税方面,有学者给出了一些具有影响性的结论。一是税收政策是企业资本结构调整的一大影响因素。Mertor.Miller(1963)把企业所得税作为影响因素引进了MM模型,并得出了在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的情况下,企业负债与节税呈正相关,负债越多对企业越有利。当企业资本完全由负债构成时,企业价值最大。姚丹(2017)指出了我国上市企业的存在融资方式不合理的问题,还指出现行的税收激励机制缺乏对企业债的激励。在优惠的税收政策下,企业忽略了债务融资的方式,弱化了债务的税盾效应。二是企业节税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关于企业制定合理的节税方案。盖地(2005)认为纳税人依法对税收进行筹划和安排,可以规避涉税风险,减轻税负,有利于企业的的财务目标实现。金萍(2012)从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供货方角度说明了企业节税方案,并说明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节税方案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
二、小微企业资本结构现状
企业的资本结构狭义上说是企业的长期负债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关系。而这种比例关系则会引起利润分配中的再投资和分红的矛盾。最优的资本结构应该使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WACC)2,并使企业资本结构具有弹性。有良好弹性的企业各种融资工具之间可以随时转换,良好的弹性有利于企业根据不同环境对企业资本结构调整,进一步使得企业价值达到最大化。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债务融资方式较为单一。同时,我国国债稳定性高,税负较低,企业债券不具备竞争力。这些现状导致了我国企业债务融资较为困难。同时,我国上市企业资本结构与其他国家相比资本结构弹性较差,小微企业资本结构更加缺乏弹性3,有着资产负债率低且成熟期流动负债比高的特点。这种低的资产负债率说明了小微企业具有比较大的节税空间,小微企业应当重视对于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应用。而流动负债的比率较高会导致小微企业财务风险提高。这也是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更替快的一种内在原因。由于财务风险较高且融资困难,我国小微企业的生存周期较短。为了增强小微企业的市场活力,国家对于小微企业的支持是有必要的。为了小微企业自身的长期发展,企业对于税收政策和资本结构的问题需要重视。
三、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资本结构调整的影响
我国小微企业进行资本结构调整有可行性。一方面,我国的税收政策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有关,不同地区会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种商品或经营方式可能存在不同的税率。企业一是可以在有税收优惠地区进行公司的经营,以较低税率获得更高的税后利润,以使得企业价值得到最大化;二是可以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政策,在合法范围内,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另一方面,在固定税率下,小微企业可以调整财务杠杆,使得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降低,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通常选址在固定的区域,不会因为地方税收政策的优惠而更换公司选址。在这种选址既定的情况下,小微企业的迁移较为困难。那么资本结构调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税收政策可以从三方面影响小微企业对资本结构的调整,分别是筹资措施,投资措施和利润分配措施。在筹资资金方面,小微企业资金来源分别为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这两种方式无论是哪种,都会发生资金成本。区别在于,不同的筹资方案,小微企业会承担不同的税负。权益类资本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筹集费用;债务资本还可以将利息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小微企业在结合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不同的筹资组合达到节税的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债务过高会引发财务风险较高的问题,公司需要定好一个适当的资本结构。第二,在投资方面,小微企业一是要选择存在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地区,结合税收政策选择发展地区和行业;二是要选择适合的投资方案。由于不同投资方式会出现不同的税负结果。现金投资无税负,动产投资、不动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要承担相应的税负。如果小微企业的现金资本充足,选择现金投资的投资方式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负。第三,在利润分配方面,小微企业有不同的分配方式的选择。从方式上看,利润分配可以分为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等;从时间上看,利润分配可以分为按时分配或延期分配等。不同的分配方式的搭配,对于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结果。小微企业应该衡量再投资和分红对于企业税负的影响。
摘要:
本文通过对照近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剖析当前小微企业在会计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其会计环境的若干措施,以为小微企业更好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税收
一、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现状分析
(一)小微企业会计内部环境现状1.存在“重生产经营、轻财务管理”的现象。在生产层面,部分小微企业着重引进设备及配套操作人员,但却忽视管理。小微企业的会计普遍认为照章纳税可规避税务风险,不会带来税收处罚。但这却不能避免企业税务违规行为的发生。比如:由于小微企业财会人员未能识别伪造发票而入账的行为;财会人员管理不当导致涉税凭证丢失等现象。部分小微企业也未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出判断,仅单纯考虑利益,未考虑到整体最优原则,缺乏连贯性,具有违法的风险。如,存在少申报收入和少开发票来逃税。2.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偏低。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受教育程度有限,使得无法高效、及时地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税收优惠,导致部分税收政策执行的滞后。在新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中,部分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无法根据企业的生产需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如,税收政策规定六大行业,部分涉及六大行业的小微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购买或计提折旧。同时,在“营改增”政策中,部分小微现代服务业财务人员不根据自身情况贪图眼前小利,不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衡量,因而增加企业税负。3.部分企业账目混乱。小微企业财务部门和相关财务人员形同虚设,以完全不设账或简化会计核算程序来节省人力成本,无法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即使少量小微企业拥有独立会计核算人员,但账目混乱,建账模式相对单一且僵化,无法有效地反映会计信息账目。许多小微企业“假账真算”使得其会计事项未能被真实客观地反映。在新税收政策施行下,部分小微企业设置两套或多套账套取国家税收优惠,如专设“赔本账”以骗取相应额度流转税或所得税的减免。随着经济发展,近年来小微企业存在两套账的比例正在逐步攀升,小微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进一步加重。
(二)小微企业会计外部环境现状1.小微企业利用法律与政策因素漏洞扰乱税收征管。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仅在2002年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其只定性了中小企业在政策、税收、融资等方面的督促制度,却对微型企业提之甚少,在法律方面缺乏对小微企业的明确规范,导致小微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干扰正常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例如,“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部分小微企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骗取进项税额,破坏了小微企业正常的税收缴纳环境。从政策角度来看,部分政策界定范围太过狭隘,导致特殊行业小微企业受惠面受限。如新税收政策规定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但由于规定的灵活性不足,部分从事相关行业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优惠。2.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及解读方式存在缺陷。目前完善的税收政策公告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小微企业财务主体领导缺乏咨询和获取最新税收信息的途径。尽管新税收政策在其网站上公布,由于缺乏有效的解读,大大降低互联网宣传效果。在税收政策下达宣传过程中,税收推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有效传达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方法。同时在政策出台时。尽管各地市的税务机关积极履行相应的政策宣传义务,但小微企业分布范围广,而服务人员偏少,加上税务人员对于小微企业重视度不足,服务意识淡薄,致使新税收政策效果不明显。3.税收起征点临界效应为负阻碍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税收起征点的临界效应,即在起征点附近小微企业税负会有质的变化,导致小微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避免其应税基础高于起征点,使临界点下的小微企业数量增加,临界点效应主要表现为负。在新税收政策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起征点90000元(不含90000元)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200000元减半征收成为产生负临界效应的关键原因之一。对小微企业而言,在临界于200000元的小微企业,一年会产生20000元左右的税收差异(200000×50%×20%=20000元)。同时,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且国家放宽成立企业的条件,小微企业形成“数量多、规模小”的局面。部分小微企业局限于90000元以下减免税收的政策而不愿做大做强,如通过以设立子企业的形式剥离业务来避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成本上升,抵消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效益性,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相悖。4.外界税务干部不当干扰导致缴税混乱。部分税务机关干部在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利用自身权利强制小微企业接受中介机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税收事宜。将自身行政审批权力用于安排近亲属在小微企业工作以谋取个人利益;利用业务指导、业务监管、定期审批进行“寻租”。同时收受好处滋长少部分小微企业不当纳税现象;部分税务干部未及时接受培训,对国家出台的合理政策不熟悉,以致错误指导小微企业更优惠的报税;在报税流程中也存在不恰当流程,如未及时备案;未实地考察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等现象。
二、完善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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