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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工作通知范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销售工作通知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销售工作通知

利废企业增值税奖励办理通知

一、奖励标准

一般纳税人利废加工企业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的25%,即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利废企业,并且当月进行即征即奖。

二、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

1.在我市各工业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为:以购进的或收集的社会生产、生活废弃物为原料,采取分拣、清洗、熔铸、切片、造粒等方式,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以下简称“利废产品”),并进行对外销售。利废企业在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过程中需要配比添加部分新料的,仍视同为利废企业。

3.利废企业不再划分收购环节、加工环节,仅就其销售利废产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适用地方留成返还的奖励政策。

4.利废企业销售利废产品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6%,并且从兑现奖励当月起,其月平均销售税负率不得低于6%。

本通知实施后,我市废旧物资收购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8%,亦可以适用本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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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问题胶囊清查工作方案

局各科(室)、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查处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铬含量超标胶囊行为的通知》、省局《关于开展铬超标药用胶囊专项检查行动的紧急通知》等精神,防止不合格药品再次流入市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局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按照上级要求逐步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问题胶囊集中整治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二、检查范围

全市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所经营使用的明胶空心胶囊及网上公布的涉嫌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的所有胶囊剂药品。

三、时间安排和职责分工

(一)时间安排:2012年4月16日至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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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加强限塑整顿交流材料

加强监督检查,为掌握“限塑”工作开展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将于5月组织对各地“限塑”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于4月30日之前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总结、报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通知》工商市字〔〕42号)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72号)有关精神。限塑”整治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一些地方“限塑”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城乡集贸市场和农村市场还存在着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袋和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现象。为进一步落实“限塑”工作各项措施,深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加强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环保意识,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保护环境起到重要作用,限塑”整治工作对遏制“白色污染”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年第8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商改字〔〕41号)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将“限塑”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树立节能减排、环保消费、绿色消费等理念。采取悬挂条幅、出动宣传车、电视公告、张贴通告、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限塑”宣传工作,引导、督促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营造“人人参与环保、人人爱护环境”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市场销售绿色、环保、能重复使用的购物袋,鼓励在市场内设立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以超市、小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为重点。

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以下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于“五一”国际劳动节前。

一)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无合法的经营资格;

二)提供、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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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调整天然气价格通知

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压缩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及各CNG加气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11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827号)的有关精神,为解决天然气价格偏低的矛盾,促进资源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按通知规定决定自今年月1日起,将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即在原出厂基准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0.23元),同时明确“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按照省发改委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市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市非居民各类天然气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

1、工业用气价格由现行1.47元/立方米调整为1.7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23元,不上浮;

2、非居民集中采暖用气价格以现行居民用气价格1.25元/立方米为基数顺调0.23元/立方米,调整后的价格为1.48元/立方米;

3、商业用气价格由现行1.75元/立方米调整为2.07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32元(含上浮10%);

4、公交CNG站用气价格由现行1.40元/立方米调整为1.63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23元,不上浮;

5、社会CNG站用气价格由现行1.40元/立方米调整为1.72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32元(含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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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工作通知

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现根据我区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就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提出几点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具体要求

(一)各企业应规范生产记录书写格式,原则上按生产流程进行记录,一个批号的产品应把生产指令、原辅料领料记录、生产工序记录、过程检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等按时间顺序装订成一份生产记录;对于由多个部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按流程记录和装订存在困难,可以把一个批号的生产记录设计成目录索引形式,能够清楚的索引到各部件的生产记录。

(二)各企业应规范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必须汇总成销售台帐的形式,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销售时间、数量、价格和销售对象等内容。

(三)各企业应做好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每个企业必须指定专门负责不良事件监测人员,监测人员应有企业的任命文件;监测人员发现不良事件因及时向区不良事件监测中心报告,并要每季度汇总监测记录,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四)各企业每次接受检查后,只要有缺陷项目,应在一周内写好整改报告并报送我局,整改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应缺陷项目的整改措施、具体整改人员、完成整改时间。

(五)各企业应在每半年度末向我局提交半年度质量报告,报告内容参照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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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委安全大检查情况汇报

为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芜安〔2013〕32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委职能,现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1、加强领导,制定方案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县安委会2013年第二次会议要求,我委下发了《关于开展非煤矿山、电力、民爆物品销售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决定自6月份至9月底在全县开展非煤矿山、电力、民爆物品销售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对照大检查方案,确保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期限、资金、整改措施等,并到期回访,确保整治效果。重大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情况

根据《大检查方案》的要求,我委邀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截止6-9月份,共对16家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了26次安全生产检查,其中排查出一般隐患62条,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中主要存在一是现场管理混乱,二是露天采场部分边坡有浮石、险石,三是井采矿山要加强照明和信号管理,四是加强井采矿山的敲帮问顶管理。

3、民爆物品销售环节检查情况

7月15日,9月27日我委先后两次对县民爆公司火工品销售环节、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3处一般性隐患当场督促整改,整改率达100%,为矿山企业代储炸药要分企业、分批次存放,严格控制保质期,对火工品的进出数量做到日结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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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业征税管理通知

为切实加强我区砂石行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砂石行业税收是我区重要税源之一。加强砂石行业税收管理,对于规范税收秩序,增加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区砂石行业税收管理漏洞较大,单位(个人)缴纳税费意识不强,发票管理不规范,税收流失严重。各级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控联管和以票(证)控税、先税后证”的原则,切实加强砂石行业税收管理,强化征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严防税收流失。

二、明确协控范围

凡在区范围内从事砂石采掘、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销售的砂石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加强协控联管

(一)实行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耗用砂石(混凝土)发票查验审核管理制度。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其工程耗用砂石(混凝土)必须索取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并凭合法、真实有效的发票付款、记帐、结算;供应建筑安装工程耗用砂石的单位或个人无法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发票的,由施工单位(个人)或建设部门(个人)督促其到工程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税窗口代开合法发票并缴纳税款。

(二)实行“以票控税、先税后证、先税后拨”的管理办法。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建安工程耗用砂石有关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相关单位应定期与国税、地税部门交换工程规划审批、工程中标、工程报建、工程预(决)算、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房产预售证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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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府强化产品质量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通知的意见》(政文〔〕40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提升我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县委、县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通过各乡镇(开发区)政府、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的不懈努力,我县产品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产品抽检合格率一直高于全市水平,较好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但是也要看到,当前我县有的地方和企业质量意识还不够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一些产品质量档次还不够高,量大面广的食农产品、水产品部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少数企业诚信度还不够高等。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各乡镇(开发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作为各乡镇(开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各乡镇(开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要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当前,尤其要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特别规定》和政文《意见》,切实做好食品等产品(以下统称产品,即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安全工作,切实把各方的职责落实到位。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要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按法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进货台帐,批发企业还要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并与进场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商品质量安全卫生责任(临时自销少量农产品的农民除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设备和人员,适时自行检查。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按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产品,要依法检验。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生产企业要主动召回,销售者要停止销售。

(二)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具体包括: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和监督抽查、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的监督抽查,查处违法行为;推广农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制度、追溯制度和承诺制度;负责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与检疫,其中包括畜禽屠宰环节的宰前和宰后检疫;负责农产品的认证认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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