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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成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影响范文

时间:2022-05-06 02:40:28

法的形成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影响

一、关于中西方法律的形成问题

在中国法史学界,大多认可了这样的观点:中国古代的法律起源于战争,即所谓“刑起于兵”。在部落战争的彼此征服中,有了“刑”“,刑”的本意为斩杀、砍磔,作为战场上镇压俘虏的暴力手段,最初只用以对待异族,后来逐渐转化,早期对待异族而与战争同形态的“刑”,逐渐发生变化,出现包括流、鞭、扑,甚至还有赎刑等手段,开始适用于氏族血缘集团的内部,并扩大到形式上类似于异族不服从的群体,主要是针对所有触犯礼仪规范的人。还有,我们的确可以辗转地从有文字记载的其他资料得知,在中国上古时期的土地上,有太多的部落战争和部落纷争,如黄帝与炎帝的战争,炎黄组成部落联盟与南方蚩尤部落的战争,当时的战争是激烈而残酷的,在古代神话中,连上天的神都加入凡人的厮杀。有传说,炎黄部落效仿了南方野蛮部落对待战俘的五种刑罚方法,也就是被称之为“五刑”的刑罚手段。因此,从中国古代法形成之初,法就与暴力、刑罚密切相关,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的法,由此开始蒙上明显的暴力色彩,法即刑,这样的观念也深深地影响了世世代代中国人的法律观,正如梁治平所言,“这种特殊经验凝固而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最久远的传统,隐藏于观念,表现于制度”。“中华法系”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不认为法律是可以亲近并能获取利益的好东西,更不愿意卷入诉讼,古人用文字表达了自己的心理取向,“讼,中吉,终凶”。以“刑”为核心的法律观,似乎从法的形成之初就成为了烙印,印在中国人的头脑中,无形中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思维,干扰着中国人与法律相关的一切行为与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古希腊国家法的形成就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按照古希腊哲学家的理解,是为了实现正义。作为欧洲文明发祥地的古希腊如此,拥有简单商品经济下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古罗马法律的形成也是如此。这种状态下形成的法律,明显有别于东方的古代中国法,虽然,古代西方法也不可避免地因为国家强制力而摆脱不了权力的色彩,也会在某个历史时期起到暴力镇压的职能,但是其形成之初的核心使命,毕竟是用以确定社会各阶层的权利,体现并保护其利益,从而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其体现民主权利以及其他私权利的内容,古代中国法的确无法与之相比。尽管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并没有出现后世那种完整意义上的“权利”观念,但是很早就已经开始孕育了权利观念,西方人很自然地不排斥法律,也不以亲近法律为耻,这样的观念差异直接影响到中西方如何看待法律权威以及是否具有法律信仰。

二、从法形成之初看公法文化和私法文化的差异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和国家相伴随而产生的,中国正式国家官方法的出现很自然就应该确定为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夏启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继承的王朝。为什么夏启做到了破坏传统沿袭下来的民主禅让制度,拥有了王权并形成了正式的国家法?笔者认为,这应该与其时权力的高度集中密切相关。众所周知,夏启的父亲是禹,作为部落联盟首领,禹在中国历史上有着很好的声望,是后世人顶礼膜拜的三皇五帝之一。关于他,流传着中国人耳熟能详的“大禹治水”的民间传说,当时洪水泛滥,为了百姓安居乐业,大禹亲自率领民众兴修水利工程,自己过家门而不入,这无疑是个让民众爱戴的政治领袖,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大禹在为民造福的同时,已经拥有了极大的个人权力,这是他之前的氏族首领如尧、舜等人,都不曾拥有过的强权。笔者认为,在完成治水的任务过程中,出现了氏族首领的权力被集中、被强化的可能性,因为人数众多、规模浩大的水利工程建设,若没有统一、合理又有效率的任务分配,若没有令行禁止,我们无法想像工程的顺利完成,同时这也在客观上形成了权力集中的必要性,也增加了氏族首领行使权力的主观任意性,传说大禹曾为了严明纪律,抑或仅仅是为了树立个人权威,以开会迟到为由,将颇受民众拥护的南方某个氏族的首领防风氏下令处死。据典籍记载,夏朝初期,统治者把夏朝的刑法称为“禹刑”,以先祖大禹的名字确定法律的名称,纪念祖先绝对不是统治者的唯一目的,夏朝人更看重以此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目的是为了民众服从法律。这样说起来,法律无论作为国家这种特殊政治体的伴生物,还是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一种,抑或作为人类普遍遵守的规则,都可以从夏启拥有王权的问题上加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古代法的形成建立在权力的高度集中基础上,具有强权性的特征。而西方早期梭伦时期的法,则是努力消除社会世袭等级特权的影响,通过法律确定社会各阶层的权利,以调和社会矛盾。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在法形成之初就已经将法律与“权力”紧密相连,而不是如西方法律与“权利”密切相关。当然对于古代西方的民主,可能也只是看上去很美。以古希腊的雅典为例,其民主只是“成年男性公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主要表现为投票权),对妇女、外邦人、广大奴隶而言是遥不可及的,它与现代民主是不同的,其实质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是少数人的民主。其维护社会各阶层的权利,也只不过是有限度地削弱世袭贵族的特权,用以调和社会矛盾。应该注意到,西欧中世纪法的残暴,法呈现出特权化和强权化,历史上西方的法经历了发展中的倒退,而且持续了十多个世纪,其法律文化的旋律也是起伏跌宕,绝对不是一味的民主、平等、自由、公平。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西方法律形成之初,如雅典城邦的法律制度,其法的刑事化并不是主导,普遍视觉下人们大多关注西方法律中关于私权利的内容。我们必须意识到这样的问题,中国法的形成之初就与权力的集中密切相关,民众对法律的服从是对权力的服从,民众认同法律,是认同了它的强制力,也是认同了拥有权力者的处置权,民众愿意信服可敬的领袖,从而接受了法律的约束,这一切与法律本身无关,与什么人操控法律却关系重大。

三、关于法律信仰和司法权威认同的观念差异

关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通常情况下我们首先会关注中西方法律观念的差异问题,其实在法律信仰和法律权威(主要是司法权威)方面也存在着巨大差异。在中西方的法律观念中,似乎民众都认同法律不可侵犯的尊严,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法律观念中,人们尊重法律但是并不信仰法律,民众之所以重视法律的威严,是人们基于对权力的敬畏和服从,传统的中国人认为,法律具有权力者赋予的强大力量,因此必须重视法律义务的严格遵守。我们知道,古代中国人以走入法庭为耻辱,今天的大多数中国人也并没有太多诉讼的热情。如果等待法庭裁决的中国人和西方人都说了这样的话,“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那么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是希望相信司法官员是公正的,对于法律权威,更准确地说,对于司法权威的信仰还没有在普通民众中形成。与此同时,西方人在法律观念上认同法律权威,西方社会民众的法律信仰普遍形成,人们深受早期希腊民主平等法律观的影响,认同法律的公平、正义,从而信任了司法权威。而中国人对法律公正裁判的期待,总是带有非常强烈的利益倾向性,对司法判决的结果,更愿意相信适用法律的司法官员的人的作用,更认同拥有司法权力的司法长官的权威,尊重法律的核心问题最后归于“权力”和行使权力的人,法律信仰的核心判断成了“人治”,民众渴望出现更多的包公或海瑞式的“青天”。我们应该看到,在西方的法律观念中,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不是基于对司法权力的敬畏,或对拥有权力者的司法官员的信赖,而是基于普遍观念上赋予法律本身的神圣属性,这是源于西方早期法律观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或者说,是源于西方人在法形成初期法律信仰的养成,西方早期的法就是用以确定社会各阶层的权利与义务,进而判定纠纷者的法律责任。古代的西方人由此愿意相信法律的理性判断,至于拥有适用法律权力的司法官员,并不在他们考虑法律权威的核心位置。当然,今天的中国正处于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巨大转型期,一切都在发生着变化,包括法律观念在内。总之,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可以归入民族性特征,也可以视为区域性群体的独特属性,世界范围任何一个国家的传统法律文化,都是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期以来在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历史宗教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下,对于其法律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我们应该看到,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有些是人类在自身进化中逐渐形成的区别,有些则是其自身从法形成之初起,就融入该国、该民族文化血液中的精神认知我们的确不能简单地判定中西法律文化孰优孰劣,更不能绝对地放弃传统而全面移植,不同法律文化的冲突,可以通过恰当的方式加以融合,这也正是法律文化的民族性和世界性的问题,应该意识到,符合国情、民情,同时适应时代的法律文化才是值得总结的、可继承的,才是优秀的,也是真正被需要的。

作者:王菲单位: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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