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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文件前置审查问题通知范文

时间:2022-04-06 03:55:33

县政文件前置审查问题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市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和《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省政府令(第14号)已分别于年1月1日和2011年2月1日实施。省、市政府令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为严格贯彻落实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

“三统一”制度,是指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登记号,统一公布的法律服务制度。“三统一”制度,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亲自抓。法制机构要做好与办公室、有关业务处室的协调配合工作,建立制度,细化程序,制定措施,切实把“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三统一”制度的相关要求

(一)规范报审程序。

凡政府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必须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初审,再由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决定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严格登记制度。

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出具审查通过意见的,予以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修该完善意见的,部门应按照意见修改,经县政府法制办核对无误后予以统一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不予制定或暂缓制定意见的,政府法制办不予登记,不编制登记号,该文件不得印发执行。凡经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即可印发。印发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在首页右上角用3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

(三)及时公布执行。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制定部门应及时凭政府法制办出具的《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通过登记回执》,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执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刊登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在文号后标注登记号。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执行。

三、切实加强“三统一”制度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严格落实“三统一”制度,切实规范文件的制发程序,提高文件制发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县政府将把“三统一”制度作为衡量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要指标,定期或不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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