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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性经济合同审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5-12 11:27:10

支出性经济合同审计办法

支出性经济合同审计,是由内部审计部门,对支出性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和终结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评价和咨询的活动,是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审计支出性经济合同,其目的不仅仅是揭示问题,更重要的是可以完善合同条款,避免经济纠纷,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加强相关业务部门的责任,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预防经营风险,使合同得以正确履行。本文以分包工程合同为例,对支出性经济合同的审计办法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分包工程项目的内容,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现有的资源是否可以满足分包工程项目的需要。是否安排了相应的财务预算,该分包合同的资金列支渠道是否已落实。阅读该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应当符合法律程序,签定分包工程合同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一些重大的支出性分包工程合同,在签约前,合同签订部门应通知审计部门参加谈判。

(二)审查分包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分包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授权委托人签订合同的,审查人委托授权书、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委托授权书应当明确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审查合同签订部门到分包方实地考察的书面报告。分包方的资信能力是否真实,是否具备履约能力。重点审查分包方的相关资质证书,其经营范围应当与合同内容相符。审查分包方的技术等级证书和近期完成的相应工程质量状况证明,其技术水平是否符合分包工程的设计要求。审查分包方完成该分包工程任务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措施,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及完好程度,施工人员的配备情况,是否建立了质量控制制度,确认分包方能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分包工程任务。

(四)审查分包工程的预算编制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合同的价款是否超出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取费标准是否合法。工程量是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计算工程量要认真、仔细,既不能重算,又不能漏项,计算底稿要清晰、整齐,便于复查、存档。

(五)对分包工程合同文本的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要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当完整、规范,文字表述要准确、严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具体,兼顾合同双方的利益。合同标的数量要准确,质量标准要具体,价款或酬金的计算要有充分的依据。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要明确、合理。审查合同是否规定了中间交工及竣工验收方式。合同应当规定材料的价格计算办法、供应方式和质量控制方式。合同应当规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方式、结算时间、质量保证金的比例。违约责任及免除条款、发生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当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规定安全生产责任、成本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等内部控制条款。

所审计的分包工程合同是否规定了上述条款,每一条款的文字表述是否严密、准确,相关的内容是否完整、合理、合法,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详细的书面修改意见,完善合同文本,规避合同风险。对于一些重大的支出性分包工程合同,如果对其条款的审计意见有争议,由审计部门牵头,组织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进行研讨解决。

一般来说,分包工程合同容易忽视的问题有: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税金的代扣代缴;质量保证的期限;施工设备的调迁费用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协调费用承担;分包工程监理费用的承担;合同公证费用的承担;执行合同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的分担等问题。

二、分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和终结审计的主要内容

合同履行过程和终结审计,对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和顺利终结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检查合同双方是否按合同的规定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人员要深入到施工现场,全程参与,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大宗物资的采购、隐蔽工程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等重要业务,避免工程成本虚增,确保合同顺利终结。

(一)检查分包工程合同是否得到认真履行。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寻找和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情形。按工程的分项目进行成本分解,确定各分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等成本的构成,对施工成本进行有效控制,为分包工程成本核算提供依据。检查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情况、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的程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工程用材料物资的质量、消耗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工程的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现工程进度计划受到干扰时,应采取措施,排除干扰,掌握工程的完工程度及工程进度,确定工程是否能够按期完工。发现未达到原设计要求的内容,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和处罚措施,发现不合理、不完善的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二)检查分包工程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理由是否正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手续是否完善。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符合《经济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条件: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检查有无因工程量估算不准或设计方案修改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如果工程量有增减,合同的价款应当也作相应的调整。有无内外串通乱签证,虚增工程量的行为。检查分包工程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形式是否合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是否及时向另一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是否出具了相关证明。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其损失是否由责任方承担。

(三)检查违约责任和造成违约的原因,违约责任是否得到合同双方的共同确认,是否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处理,违约方是否按合同约定受到了相应的制裁。违约金、赔偿金的收支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财务部门是否及时进行了账务处理。免除的违约责任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是否对违约方提供的免除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核实。

(四)检查分包工程款的预付和结算情况。首先检查该分包工程是否经过审计,结算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预付和结算分包工程款。财务部门在付款前是否对该分包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单位、计算依据、定额套用、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等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复核,有无重算和漏算现象。结算程序、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有无将合同规定的转账或票据结算改为现金结算,有无提前结算工程款的现象,有无超过合同规定的结算项目。质量保证金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

(五)检查合同的终止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合同的终止日期是否与质量保证期限一致。如果合同未得到全面履行,审计人员应查明合同未全面履行的原因。剩余的工程物资是否按合同约定处置完毕。相关技术资料是否移交完毕。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和债权债务是否得到合同双方的共同确认。合同被单方终止,损害了另一方利益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是否追究了违约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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